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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贸易论文

技术贸易论文

技术贸易论文范文第1篇

【论文摘要】国际技术贸易既是国际贸易的一个重要组成,也是国际技术转让的主要形式之一。众多的实证分析表明,无论是以技术创新为基础的国际贸易、还是国际贸易引致的技术创新,都是世界经济增长的重要因素。 【论文关键词】国际技术 贸易 创新 发展中国家 二次世界大战后,特别是近二十年来,国际技术贸易格局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呈现出许多新的发展趋势:其一,国际技术贸易日趋活跃,规模不断扩大。科技进步以及技术信息的传播加快,促进了国际技术贸易的发展。其二,技术转让“软化”。纯知识或信息形态的软件技术转让,如专利、专有技术、技术情报等等,占据了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其三,国际技术贸易格局呈现多极化,但发展不平衡。由于技术水平的差异等原因,国际技术贸易主要在发达国家之间进行,发达国家在技术出口中一直处于垄断地位。其四,跨国公司在国际技术贸易中占有重要地位。长期以来,跨国公司控制了相当份额的国际技术贸易;此外,跨国公司以技术输出带动资本输出和商品输出,改变了以往对发展中国家单纯的资本输出。影响发展中国家技术创新的主要因素包括发展中国家创新的技术能力以及创新诱导的反应机制等。而国际技术贸易(技术引进)对提高发展中国的技术能力、改善创新诱导的反应机制都有重要的作用,并最终影响到发展中国家技术创新的能力和水平。 一、国际技术贸易与发展中国家的技术能力 技术能力是一种存量,它是历史积累的结果。技术能力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是有形的技术能力,表现为创新主体技术存量水平的增加。二是隐含的技术能力,表现为创新主体的成员所拥有的知识、技术技能以及组织经验等。就国家而言,常常表现为一国人力资本存量的多寡;就企业而言,具体表现为企业员工所拥有的技术技能以及组织经验。发展中国家通过国际技术贸易直接引进技术,能够提高本国两方面的技术能力,并最终影响到本国的技术创新能力。首先,通过国际技术贸易引进技术,无论引进的是成套生产设备等硬件,还是专利技术等软件,都直接提高了本国的技术存量水平,从而也提高了该国有形的技术能力。其次,通过国际技术贸易引进技术也能提高发展中国家隐含的技术能力,因为技术的引进常常伴随着发展中国家的企业员工对新技术的学习、掌握的过程。 二、国际技术贸易与发展中国家的创新诱导反应机制 国际技术贸易并非是一个单纯的技术或经济活动,在某种意义上说,它是一种融经济、技术、科学文化、甚至政治为一体的复杂过程。譬如说,国际零售业连锁经营企业通过特许经营的方式(属于技术贸易的范畴)进入中国市场,它首先要从国家有关部门获得市场准入的许可,这可能要涉及到政治问题;它要寻找合作伙伴,考虑投资的成本收益问题,这是经济方面的问题;国际零售业连锁经营企业内在固有具有的企业文化、经营文化会影响到众多的消费者的消费习惯,这是文化方面的问题;国际零售业连锁经营企业新颖有效的特许经营方式被众多的国内厂商所模仿,形成了遍及全国的连锁经营热潮,这是很重要的一种制度性创新。因此,国际技术贸易的影响是很复杂的,不仅仅是简单的技术引进而已,换句话说,国际技术贸易具有很强的“外部效应”。从发展中国家技术创新的角度而言,国际技术贸易的外部效应主要表现在它改变创新主体的内在意识,并改善创新主体内外部的制度环境,从而使得发展国家创新诱导的反应机制更加灵敏,最终改善发展中国家的创新机制和创新能力。 首先,国际技术贸易能够改变发展中国家创新意识缺乏的状况。很多发展中国家表现出一种维持传统和稳定为主调的社会意识结构,普遍缺乏创新意识。借用结构主义的观点,发展中国家的技术创新常常会陷入“累积因果关系”的恶性循环之中,也就是说技术创新在低水平上的停滞发展。而这种恶性循环是内在力量所无法克服的,这时候需要一种外在的推动力量,使其能够跳出这种恶性循环,而国际技术贸易可以看作是这样一种外在的力量,这种力量首先改变的是创新意识方面的问题。正像上述国际零售业连锁经营企业的例子一样,技术的引进带来了消费者消费习惯的新变化,先进的经营模式所具有的明显优势促使大量的模仿,最终导致整个行业经营模式的创新。显然,在这一过程当中,企业和个人都经历了一次思维方式的转变,从认识、接受到模仿,甚至在此基础上结合本地情况进行二次创新,这种普遍性的思维方式的转变意味着一个国家创新意识的兴起。这对发展中国家的创新机制形成和创新能力的提高都具有根本性的意义,因为只有具备创新意识的国家,政府才会对技术创新给予充分 的重视,并为技术创新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条件和环境。 其次,国际技术贸易能够改善创新主体内外部的制度环境,促使发展中国家创新诱导反应机制的灵敏化。从引进技术的企业来说,为了充分利用引进的技术常常需要在企业的组织管理方面做出较大转变和创新,也就要改变企业内部的制度环境,比如说企业为了利用维护一套价值昂贵的生产线,需要新建立专门的技术部门,负责对其进行维修和改进,同时加强企业对员工的技术培训制度,这些制度性的转变和创新都有利于企业进一步的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在国家层次,政府为了保证技术引进的顺利实施,需要建立专门的技术金融制度以确保技术引进的配套资金。而且在国际通行的知识产权保护观念下,发展中国家参与国际技术贸易需要建立起一整套专利制度和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否则,就难以从国际市场上引进技术,即使能够引进也需要付出更高的成本,因为缺乏知识产权的保护将损害技术出让方的利益。也就是说,国际技术贸易客观上提出了对发展国家改善技术创新制度环境的要求,而这种要求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的创新主体更好地对创新的市场需求做出正确的反应,最终有助于改善发展中国家技术创新的机制,并提高其水平。 三、小结 国际贸易理论的发展已经越来越充分地肯定了技术创新对“比较优势”的积极意义,无论是静态的、还是动态的。就国际贸易的双方而言,国际贸易对各自的技术创新都或多或少地存在着影响,可能是积极的,也可能是消极的。辨证地看,如果能就国际贸易与技术创新的关系作一长期分析的话,两者之间显然不仅具有一种互动效应,同时具有一种长期增长效应。因为新增长理论、新贸易理论,加上对当今世界经济的整体增长而言,不仅需要各国独立的技术创新,同时为了节约稀缺的世界经济资源,需要各国尽可能地分享这种具有“公共产品”性质的技术创新,而国际贸易正好能实现这种意图。对广大的发展中国家而言,在处理国际贸易与技术创新的关系问 题上,不仅需要做客观的长期和短期经济分析,同时也要充分地考虑到制度的、文化的、政治上的成本和收益。

技术贸易论文范文第2篇

关键词新贸易理论技术制度WTO后发优势

1新贸易理论对技术的探讨

传统的国际贸易理论基本上都属于静态分析,即假定一国的要素禀赋、技术水平与消费偏好等变量固定不变。20世纪70年代后期,随着国际贸易的迅速发展和结构变化,经济学家开始用新的方法分析国际贸易产生的原因、过程、结果和贸易结构,形成了新贸易理论。

新贸易理论代表者之一克鲁格曼,首先脱离李嘉图、赫克歇尔、俄林模型,用高度抽象但近似弗龙和赫崎的模型,假定只有劳动和资本两种要素,生产新产品的国家获得福利,利润率提高,资本向获利高的地方(发达国家)流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差距加大。一旦技术向发展中国家转让,一部分得到技术的国家用低成本劳动创造较高的收益,资本因此开始向发展中国家流动,改善了发展中国家的贸易条件,缩小了差距。但是,模型所说的资本向创新技术国家还是向转移技术国家流动是不确定的。这个模型只能说明技术创新可能给双方都带来收益,但如何确定趋势,没有进一步研究或说明,不足以说明后发展国家一定能够或在什么约束下能够受益或赶上产品创新的国家。其次,克鲁格曼从李嘉图模型开始,假定每个国家之间的要素不同———技术含量不同,各自在市场中有自己的地位。技术领先国家开放贸易,后发展国家“赶超”上来,消除了“技术优先”者保持其技术领先的程度。新贸易理论中的动态比较优势理论,虽然给发展中国家的后来居上提供了一些理论依据,但是,除了少数新兴工业化国家外,许多国家在技术、教育、管理方面进行了大规模投资(如印度),却没有对改变产品和产业结构产生明显影响。

那么发展中国家对发达国际的技术进行学习和消化以求形成自己的比较优势的过程中出现了什么问题?为什么并不是所有的发展中国家在当今世界经济日趋一体化的过程中享受到技术规模经济带来的好处呢?

也许产品周期贸易理论能给我们做出一定的解释。这种理论指出,发达国家开发创新产品首先出口到发展中国家,后者在进口这些产品并逐渐占有这些产品的生产,而发达国家继续开发并生产更新的产品,周而复始。在这个过程中,尽管发展中国家技术的模仿对自身比较优势的形成和产业结构的提升上的作用是明显的,但是发展中国家的企业更容易注意到技术过时的速度较快,从而减少对学习活动的投资。技术模仿在短期内的经济增长反而会强化技术模仿的惰性。更进一步,发达国家促进创新的政策反过来将阻碍发展中国家的赶超过程。

此时,制度作为一个国家经济增长和比较优势形成的重要因素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2制度因素的重要性

2.1发展中国家的制度特征

虽然影响发展中国家经济增长的因素有许多,如各种生产要素的禀赋和积累,但历史经验表明,没有一种有效率的制度安排,有再多的生产要素及其积累的国家都有可能是低产出与低经济福利的国家,从而使其在国际贸易往来中始终处于被动的局面。

G·阿尔蒙特、P·鲍尔在研究20世纪的政治制度发展中发现社会经济的发展与政治力量的强弱之间存在负相关关系,即:社会经济越是发达的国家,政治力量的作用越是弱小;而社会经济越不发达的国家,其政治力量的作用越是强大。因此,发展中国家想要发展经济,在国际贸易中提升自己的比较优势,必须进行制度上的改革,以避免制度性的贫困。

2.2技术与制度之争

关于技术和制度哪一个因素能更好的促进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增长和贸易获益,经济学界历来有争论。在中国,杨小凯、林毅夫关于技术模仿与制度模仿的争论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实质上,他们双方观点的交锋点是发展中国家要取得贸易上的比较优势,应该走技术模仿道路还是制度模仿道路。

杨小凯制度模仿论的主要观点是,以技术模仿代替制度模仿是发展中国家的“后发劣势”,且认为在进行较为容易的技术模仿之前,要先完成较难的制度模仿。林毅夫技术模仿论的主要观点是,作为后发优势的主要内容和形式的技术模仿,是后发国后来居上的主要依据,后发国通过技术模仿,促进生产要素的积累(特别是资本积累)和产业结构的升级,最终达成经济发展,上层建筑必然随着经济基础的变动而发展。

我们认识到,所有的观点都直接或者是间接的指出了制度在经济增长和国际贸易发展中的重要地位。这里我们并不关注技术还是制度谁更重要,我们需要讨论的是制度在发展中国家尤其是中国发展国际贸易中地位如何,即制度到底怎样影响着技术的形成,又如何促成后发优势及比较优势的生成。

2.3制度外生及其优势

现代化研究的理论表明,就整体而言,先发国家由于没有先例和经验可循,其制度变迁方式以制度创新为主,多为内生的,而对于后发国家来说,大可以结合切身实际情况,大量借鉴先发国在制度变迁中的经验教训,其制度的生成多为外生的。但是这种制度生成方式并不是全盘的复制先发国的制度,也不排斥必要的制度创新。

我们将发展中国家,即后发国在制度上模仿发达国家的这种行为可以看作是一种合法的“搭便车”现象。这种制度上的搭便车由于制度本身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而存在着巨大的有益的能动作用,体现在这种制度模仿不仅能成为发展中国家制度变迁的巨大推动力量,同时又不会阻碍发达国家的制度创新。不同于技术模仿的是,发达国家往往愿意帮助和鼓励这种制度模仿的生成,以形成制度上的规模效应,从而有效的减少不同制度国家在国际贸易中的摩擦,从而减少交易的成本,提高贸易利润。

2.4发展中国家的制度模仿

加入WTO正是中国对WTO规则制度的模仿过程。WTO首先属于一种多变贸易体制。而所谓贸易体制,就是国与国之间彼此发展经贸联系的某种制度性安排。而WTO这个贸易体制完全是由各成员之间达成的一系列多变协议,既赋予各成员参与全球贸易及贸易规则制订的权利,又赋予各成员国政府相应的义务。中国加入WTO,就是要履行其成员国义务,争取其成员国权利,前提就是承认并接受它的制度安排,在统一的制度框架内与其他国家发生贸易往来。这么做无疑是有好处的。

3制度模仿的方式问题

无疑,发展中国家要发展经济、推进国际贸易,必然要对制度进行改革。因为是后发国,因而可以借鉴制度的规模效应考虑制度改革的方向。事实上,这种制度上的改革更多的是一种制度上的模仿。而我们需要探讨的是,这样的模仿究竟是以何种方式进行呢?其进行的方式对一国的贸易水平和经济增长的影响又是如何呢?

制度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形成的,它的变迁是受众多因素共同影响和制约的过程。因而成功的制度变迁往往是渐进的、摸索的,那种激进的、认为制度可以决定一切而盲目的陷入主观主义和制度决定论的观点往往最终被事实证明是错误的,“休克疗法”在俄罗斯的失败正是很好的例证。

发展中国家的政府为了实现对于发达国家的赶超,人为地扶持众多违背本国比较优势的产业。而为了支撑这些不具备自身能力的产业,政府就必须制订各种管制措施对经济体系进行强有力地干预:政府对管制措施的设计服从于一定的发展战略目标。可以想象,这种制度上的不合理安排只会继续在长期内导致资源的不合理配置,产业结构不易优化,缩小经济发展的空间,恶化发展中国家的贸易条件。

中国渐进式的制度改革初期,只知道以往计划经济的道路不能再走了,但仍然不知道改革究竟往何处去,走的是与先发国相似的制度创新的路子,改革的代价是巨大的。如今,在全球化的开放条件下,制度的变迁不再是一个缓慢的、自发演进的过程,中国加入WTO等强制性的制度模仿过程正好说明制度模仿也可以是渐进和激进交织的过程。甚至还有学者提出,入世意味着中国渐进式改革的终结。

应该说,不论是激进式的制度模仿还是渐进式的制度模仿,终究还是一种方式,并不是目的。采取什么样的方式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一旦条件成熟,采取快速的制度模仿也是可能的。正如中国的改革开放的道路,不仅仅有技术后发优势的发挥,也包括制度后发优势的发挥,当然还包括资本、劳动、经济结构等多方面的后发优势的积累和发展。但在这个过程中,制度模仿发挥了基础性的不可替代的作用。体现在贸易上,不仅仅形成了市场交易规则和市场价格机制,对外贸易战略也从极端的内向型经济逐渐发展成为开放的贸易自由化战略;不仅仅在企业内部逐渐形成了现代企业制度,人们的效率意识、竞争意识、公平意识及民主和法治意识都有了长足的进步,这些都为改革开放、贸易发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只有制度上的不断完善,才能促使对外贸易的氛围不断完善,我国的产业结构的升级才能有强有力的保障。

4综述

总之,我们认为,由于后发优势的存在,发展中国家必须充分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不仅仅在技术上不断地学习创新,更要在制度的借鉴改革和产业结构的调整升级上取长补短,这样的“追赶”才能后来居上。但我们必须注意到这和全盘的西化是决然不同的。

入世使我国的经济与世界经济紧密结合,受国际通行惯例的制约更加明显,这既是我国技术学习、制度改革的压力,也是动力。在开放的经济条件下,技术和制度的学习和借鉴是全方位的、大规模的,但是它们对发展中国家来说只是手段和过程。

技术和制度的学习模仿并不排斥创新,它们的发展有利于贸易的进步,反之,贸易的发展促进技术的交流和制度的完善。这就要求发展中国家在整体的宏观上做出有利于技术和制度从模仿到创新的战略安排。例如完善促进知识积累与技术进步的制度基础,构建不同层面的促进知识积累、技术进步与创新的运行机制。合理的制度安排有利于将私人成本、社会成本和私人利益、社会利益相一致,最大化社会的共同利益,进而使创新活动成为内在的持续的过程。

参考文献

1赵伟.国际贸易——理论政策与现实问题〔M〕.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4

技术贸易论文范文第3篇

(一)企业技术创新与出口贸易关系研究国外学者对企业技术创新与出口贸易的关系进行了大量的研究。Stern等(1981)对美国的出口贸易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发现出口贸易在很大程度上受到技术的影响[1];Wakelin(1998)研究发现,国际贸易与技术的关联性较为显著,技术能够极大地推动国际贸易的发展[2];RoperS等(2002)研究了英国制造业中技术创新与出口竞争的关系,发现技术创新对产业的出口贸易具有显著的推动作用[3];Montobbio等(2005)对出口贸易与创造力的关系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发现创造力能够显著地促进出口贸易的增加[4]。国内对于出口贸易与企业创新产出的研究也不少。刘仁平(2006)认为,在国际贸易中的竞争优势与产业结构的升级都得益于技术创新的发展,技术创新对两者具有显著的促进作用[5];邹武鹰等(2008)认为,出口贸易能够显著影响技术创新并对地区创新能力的提升具有巨大的推动作用[6];王华等(2010)认为,就培育中国企业的自生能力来说,国际贸易以及国际技术许可都会起到不可忽视的作用[7];郑义等(2011)对外资与技术创新的关系进行了实证研究,认为技术研发的投入是技术创新的基础和源泉,国家经济的增长必须要靠技术进步[8];徐二明与杨正沛等(2011)实证研究发现,技术创新能够显著影响出口绩效[9];赵伟等(2012)认为,政府对企业参与国际竞争的支持程度与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具有密切的联系,出口贸易能够有效提升各类企业的创新倾向[10]。

(二)企业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的互动关系研究国内外学者对制度创新与企业技术创新之间的关系存在较大争议,目前比较有代表性的是制度决定论以及技术决定论,前者认为制度创新决定技术创新,后者认为技术创新决定制度创新[11]。马克思从辩证唯物主义的角度对两者关系进行了阐述,认为两者之间存在着一种相互促进、相互依存又相互制约的辩证关系。在国内,杜伟(2004)通过研究发现,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联系紧密,两者相互促进[12];蔡乌赶(2012)认为,制度创新与技术创新之间存在着复杂的协同演化关系[13]。

(三)制度创新与出口贸易关系研究制度创新与出口贸易之间关系较为密切。新制度经济学认为制度对于国民经济的发展以及经济的运行效率具有显著的影响作用[14]。在国内,金祥荣、茹玉骢等(2008)利用新经济地理学的分析框架,构架两国三地区的垄断竞争开放模型,并利用1998—2004年的非连续数据进行实证研究,发现通过改善企业生存的制度环境有助于缓解地区出口差异,缩小地区间经济发展不平衡[15];张杰等(2009)发现出口贸易对于提高企业全要素生产率以及改善企业的外部制度环境方面具有显著的促进作用[16]。

二、企业技术创新、制度创新与出口贸易的协同演化关系分析

如前所述,企业技术创新、制度创新与出口贸易三者紧密相关,既相互促进、相互依赖,又相互制约。为了更好地协调三者之间的发展,形成企业的竞争优势,有必要对三者的协同演化关系进行研究,了解其动态互动关系及作用机理。

(一)企业技术创新与出口贸易的互动关系企业技术创新是进行出口贸易的原动力,技术创新加快了企业技术进步的步伐,能够为企业提供新产品或服务,同时对原有产品及服务进行升级,而新产品则可以加强企业竞争力,使得企业在国际上形成自己的竞争优势,从而有效地提高出口贸易额。反过来,出口贸易对企业技术创新具有反作用。首先,企业要想维持在国际竞争中的地位并保证出口贸易的持续增长就必须加大技术研发的力度。其次,出口贸易取得的收入及资源有相当一部分被投入到企业技术创新里面,这就为企业进行技术创新提供了良好的物质基础。企业技术创新为出口贸易提供了原动力,并有效地促进了企业国际化的进程;反过来,出口贸易使得企业可以利用自身技术优势获得巨额利润,并维持企业在国际同行业的竞争地位。因此,两者之间存在着紧密的互动关系。

(二)企业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的协同关系已有的研究以及实践表明,企业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之间密切联系、相互促进、动态发展。企业在技术创新上的迫切要求决定了企业必须在制度上进行一定程度的改变。企业技术创新同时降低了制度安排的成本,如信息技术的使用及办公自动化大大降低了组织形式上的成本。企业技术创新为制度创新提供了原动力,使得那些不利于企业发展的制度逐渐发生改变,以适应企业的发展。反过来,制度创新为企业技术创新提供了支撑与保障。其次,制度创新为企业进行技术创新提供了稳定的环境、必要的外在条件,同时也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综上所述,企业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虽然各有特点,但两者之间相互促进、相互协调、相互影响、相互制约,共同推动和影响企业的发展。企业技术创新要求与其相适应的制度安排,并为制度创新提供了基础;反过来,制度创新为企业技术创新提供了便利条件,对企业技术创新具有重要作用。总之,二者之间相互协同演化。

(三)制度创新与出口贸易的互动关系在国际贸易过程中,企业的最终目标就是奠定自己的国际地位并获得足够的利润。企业进行出口贸易必须要遵守一定的规则,企业内部的、企业外部的、国内的抑或国外的制度,只有在一定的制度框架内进行贸易,才能保证出口贸易的有序进行,良好的制度能够保证企业进行出口贸易的效率。因此,可以认为制度创新为出口贸易提供了适合的制度保障。制度创新包括国家宏观经济制度创新与企业微观经济制度创新。企业微观制度创新包括组织制度、管理方式等方面的制度创新;国家宏观经济制度创新包括经济体制、法律制度、行政制度等方面的创新。企业对自身制度进行创新,形成适合于企业进行出口贸易的经营制度,可以有效提高企业出口贸易的效率。政府加大改革开放力度,制定相应的法律制度,对经济体制进行创新,可以为企业的出口贸易发展提供坚实的保障。反过来,企业出口贸易额的不断增加,能够为制度创新提供物质条件,并检验制度创新是否有效。综上所述,企业技术创新、制度创新与出口贸易相互促进、相互影响又相互制约,三者之间协同演化。企业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为出口贸易提供了技术与制度支持,使得企业在进行出口贸易的过程中更具有竞争优势,而企业的出口贸易又为企业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提供了物质条件,促进了企业技术创新以及制度创新。

三、协同演化模型构建

基于以上分析,制度创新、企业技术创新与出口贸易之间具有密切的联系。从系统论的角度来看,三个子系统通过相互作用形成具有自身特色的复杂系统。本文采用徐向艺、徐英吉(2008)[17]建立的复合系统协同度模型,来研究企业技术创新、制度创新与出口贸易之间的协同度。

(一)概念界定“协同”指事物间相互匹配的关系;协同度,是用来衡量系统内部各要素之间和谐与匹配的程度。协同度的取值范围为[-1,1]。

(二)模型构建1.子系统有序度模型假设复合系统由若干子系统或要素构成,即:Z=(Z1,Z2,Z3……Z),其中Zi为第i个子系统或基本要素。考虑子系统Zi,i∈[1,m],设其在发展成长过程中的序变量为xi=(xi1,xi2……,xin),其中n≥1,βij≤xij≤αij,j∈[1,n]。通常,系统的有序度有两种。一种假定xi1,xi2,…xin取值越大,系统的有序度越高;取值越小,系统的有序度越低,如投资回报率、资产收益率等等。另一种情况假定xi1,xi2,…xin的取值越小,系统的有序度越高;其取值越大,系统的有序度越低,如负的外部性。

四、实证研究与结果分析

(一)实证研究据前面的分析可知,企业技术创新、制度创新与出口贸易三者之间关系紧密、协同演化,下面利用上文所建立的协同演化模型来研究三者之间的协同度。本文选取比较有代表性的国有高新技术企业统计数据进行实证研究,考虑到国有企业内部制度的复杂性,在考虑制度创新指标时仅考虑外部指标。1.指标确定首先需要确定企业技术创新、制度创新以及出口贸易的度量指标。指标的选择必须遵循科学性与易操作性的原则,使得指标的科学性与操作性达到较好的平衡。参考《中国高新技术产业统计年鉴》以及其他文献,本文将指标设立如下(见表1)。2.数据采集国有企业在国民经济中占据主导地位,同时也是中国进行出口贸易的主要施行者,因此对其进行研究更具有现实意义。为了更好地研究技术创新、制度创新与出口贸易之间的关系,本文在进行数据采集时,选择比较有代表性的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对于各项数据的具体数值、技术创新以及出口贸易测度指标值通过查阅《中国高新技术产业统计年鉴2013》获得。对于如何将制度创新进行量化,不同的文献给出了不同的方法,在此根据数据的可获得性并综合各类文献,本文选取两个比较有代表性的指标:市场化指数与对外开放程度。其中,市场化指数通过《中国市场经济发展报告》获得;参考《中国统计年鉴2012》、《中国高新技术产业统计年鉴2013》、《中国科技统计年鉴2013》以及《中国市场经济发展报告》,计算得到中国国有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创新、制度创新与出口贸易的相关数据,如表2所示。3.权重的确定对于权重的确定,本文采用相关矩阵赋权法,具体操作步骤如下:设包含有n个指标的指标体系,其相关矩阵为。为了更直观地呈现出国有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创新、制度创新与出口贸易三者之间的协同度,构建三者的折线图,如图3所示。

(二)结果分析通过对2008—2012年我国国有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创新、制度创新与出口贸易复合系统协同度计算分析发现:(1)技术创新有序度大体呈上升趋势,并有轻微波动。国有高新技术企业不断提高对技术创新的投入,这对于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在国际贸易中形成自己的竞争优势具有重要作用。(2)制度创新有序度总体呈上升趋势,但2012年略有下降。为了适应经济全球化的趋势,国家在制度创新方面做了很多努力,以期有利于企业的出口贸易。(3)出口贸易有序度在2009年以前逐渐递增,在2009—2011年间呈下降趋势。其原因可能是2009年前得益于中国的低成本劳动力,中国国有高新技术企业以低成本优势在出口贸易中占据有利地位。然而2009年后随着国外对中国的技术壁垒的设置,以及中国劳动力成本的逐渐增加,国有高新技术企业的出口贸易额有所下降。然而近些年来,国外尤其是美国与欧洲经济相对来说较为不景气,中国内部由于特殊的制度受国外经济影响相对较小,这使得中国企业的出口贸易额得到显著提升。(4)制度创新与出口贸易协同度在区间[-0.8,0.5],协同度整体偏低,表明出口贸易与制度创新良性协同发展机制尚未形成,宏观经济制度有待于进一步改革,以便适应中国企业不断的出口贸易需求。(5)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协同度维持在区间[-0.4,0.3]之间,由图2看出,其协同度逐渐趋于平稳,这表明国有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协同发展机制有待于进一步完善。(6)技术创新与出口贸易协同度在2008—2011年间较平稳,自2011年后协同度得到较大提高,表明国有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创新与出口贸易之间的协同发展机制发展良好。综上所述,国有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制度创新与出口贸易以及企业技术创新与出口贸易的协同度是密切相关的,三者协同演化发展,这种协同演化发展的趋势将促使中国国有高新技术企业不断进行技术创新并影响中国的制度创新,同时其出口贸易额也将不断增加,进而提升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在国际上的优势竞争地位。

五、结论、政策建议与展望

(一)结论本文在对企业技术创新、制度创新与出口贸易三者相互作用分析的基础上,根据协同演化理论,并通过对2008—2012年国有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创新、制度创新与出口贸易进行实证研究,确立了企业技术创新、制度创新与出口贸易协同发展模型,揭示了三者之间的协同演化关系。企业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都是影响企业出口贸易的重要因素,企业技术创新可以为企业进行出口贸易提供原动力,制度创新为企业出口贸易提供了制度保障;反过来,出口贸易为企业技术创新以及制度创新提供了物质条件,同时检验了企业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的成果。综合来看,企业技术创新、制度创新与出口贸易之间存在着协同演化关系,三者相辅相成,每一个方面的改变都将对其他两者产生重要作用。总之,企业要想在经济全球化的浪潮中,树立自身的国际竞争优势地位,就必须注重技术创新、制度创新以及出口贸易三者的协同关系。

技术贸易论文范文第4篇

所谓的技术溢出,是指跨国企业在实现技术的当地化过程中,通过技术的非自愿扩散,促进了当地企业技术和生产力的提高。在开放经济下,国际贸易被视为国际技术传递和扩散的最主要渠道之一,发展中国家由于受资金、科研、技术等原因的限制,采取同世界技术领先的发达国家进行有关新技术和新产品的国际贸易来吸收国外的先进技术,更是一种缩短其与发达国家之间技术差距的捷径。一国通过进口贸易不仅可以购买高质量的外国最终制成品,而且还可以通过引入国外先进的中间产品来提高本国生产活动的技术含量。可见,与出口贸易相比,进口贸易是一种更为直接的技术扩散的外溢的方式。

Coe等人(1997)的研究表明,国际贸易是经济体之间技术转移和扩散的一条重要渠道,国际技术扩散及技术溢出借助于进口贸易促进国内经济水平的提高主要是基于中间品的进口和国际技术转移。Keller(2002)估算出研发活动对一个产业生产力增长的贡献中,来自本产业的研发占50%,来自国内其他产业占了20%,来自国外的研发占到了30%。在开放的经济条件下,贸易伙伴国的研发活动通过进口贸易对本国的全要素生产率的提高没有特别显著的作用。

国内外大量研究表明,能够标示着经济水平发展的一国的全要素生产率的变化不仅依赖于本国的R&D存量,还依赖于外国的R&D存量。这也就是说,一国国内的研发行为可以直接促进本国的技术进步,同时,与本国进行贸易的其他国家的研发行为也可以通过国际贸易这一渠道产生技术溢出,进而直接或间接作用于本国的技术进步。

本文选取了1981—2001年的数据,根据LP模型考虑了人力资本来研究进口贸易的溢出效应对我国的影响。同时,通过确定最符合当前中国的实际资本产出弹性来进行实证分析。

二、模型的建立

CH95模型是刻画技术进步与贸易关系的重要模型,它是由Coe和Helpman于1995年在Grossman和Helpman的创新驱动增长理论模型的基础上提出的,通过将进口份额作为权重构建国外R&D存量,第一次就贸易对一国TFP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从实证角度考察了来自贸易伙伴R&D的投入如何通过进口贸易这个渠道产生技术外溢进而影响本国的技术进步的。其表达形式如下:

log(F:)=c:+α::logS::+α::log(S::)+ε:(1)

S::=::·S::

M:=:M:

其中,S::表示CH95方法计算出来的t时刻国家i的外国研发资本存量,M:表示国家i在t时期从贸易伙伴国j进口的总额,M:表示国家i在t时期从所有贸易伙伴国进口的总额。S::表示国家i在t时期国内的研发资本存量。

CH95模型虽然采用进口份额对贸易伙伴国的R&D进行加权的方法普遍被研究进口贸易技术溢出效应的学者们使用,但是,CH95存在了设定偏误,即用以测度国外研发存量溢出的方法按照CH95模型,如果将两个国家合并成一个国家,就会得出合并后溢出的研发资本远远大于合并前两国分别溢出的研发资本之和,对于这一结果显然难以做出合理的解释。针对这个结果,Lichtenberg和Potterie(后文简称:LP)(1996)指出,Coe和Helpman计算国外研发存量采用的加权方法存在“总量偏差”。为了减小这种偏差,LP提出了以贸易伙伴国的总产出替代本国的进口总额作为权重,这样既能体现国际研发溢出的方向,又可反映其密度大小。其计算公式为:

S::=::·M:(2)

其中,S::表示LP方法计算出来的t时刻国家i的外国研发资本存量,:表示国家j在t时期产出的R&D资本密集度。

基于以上,本文确定的测度我国进口贸易溢出的模型为:

log(F:)=c:+α::logS::+α::log(S::)+ε:(3)

此外,由于知识的非垄断性或非专有性等特征,使技术型员工的流动成为技术溢出的一条重要路径,且通过技术工人之间面对面的接触而获得大量的技术信息,使人力资本流动所产生的技术溢出现象更加明显。同时,人力资本在新产品方面贡献了自己的力量也使得本国技术得以进步。在运用LP模型测算进口贸易溢出所带来影响的同时,本文也把人力资源对TFP所产生的影响加入模型中。

我们将TFP定义为下面的柯布—道格拉斯形式:

F:=A:S::=:(4)

其中,A:为技术水平,Y:为总产出,K:为资本存量,L:为劳动力,H:为人力资本,α为劳动产出弹性,β为资本产出弹性。

三、数据的准备与处理

我们将TFP定义为下面的柯布—道格拉斯形式:

本文主要采用我国1981—2001年的数据来对我国进口贸易技术溢出加以分析研究。

1.全要素生产率TFP

(1)Y、L的数据可直接来源于《中国统计年鉴》各册。

(2)K的确定,我们根据每年的固定资产投资额,采用永续盘存法来进行计算每年中国的资本存量数值(1981年为不变价),公式为:

K:=(1-δ:)K:+I:/P:

其中,δ:表示资本折旧率,我们取值为7%,P:表示投资价格指数(1981=1),I:表示为每年的名义固定资产投资额。

(3)H的来源是依据YanWang,YudongYao(2003)所提到的公式计算得出:

H:=(1-δ:)H:+(PRI:-JUNIOR:)

H:=(1-δ:)H:+(JUNIOR:-SENIOR:-SPECIAL:)

H:=(1-δ:)H:+(SENIOR:-HIGH:)

H:=(1-δ:)H:+SPECIAL:

H:=(1-δ:)H:+HIGH:

H:=(5H:+8H:+11H:+10H:+14.5H:)/Pop:

数据来源于《新中国五十年统计资料汇编》,《中国统计年鉴》,《中国人口统计年鉴》。

(4)在计算中国的资本产出弹性时,考虑到在超越对数生产函数假设下,资本产出弹性将会随技术或资本密集程度的改变而变化,因而不同地区、不同时期的资本产出弹性也可能不同,因此α、β的取值依据了傅晓霞、吴利学(2006)加入人力资本的测算计算结果,分别取值为:α=0.306,β=0.694。

2.我国国内R&D资本存量S:

我国对R&D的支出统计是从1987年开始的,我国在1987年以前的研发投入一直是以政府财政科研拨款的形式存在,因此1981—1986年的数据采用这一项数据,从1987年后的数据来源于《中国科技年鉴》。

3.国外R&D资本存量S:

由于2002年,OECD的研发总量占全世界研发投入总量的82%左右(合652亿美元),而其中又以G-7国家的研发总量所占份额最大,占OECD研发总额的83%,美国、日本、德国又综合占到了OECD研发总额的2/3。特别是到2001年,日本、美国、欧盟中的国家在我国进口来源和在进口比重上都占了较大份额。因此,本文采用G-7国家的研发数据对进口贸易溢出进行测算。

四、计量结果与政策建议

利用所需要的数据,通过使用Eviews3.1软件对论文中的LP模型进行了回归,结果如上表所示。

首先,我们不难看出,以进口贸易作为溢出渠道的国外研发资本存量对我国全要素生产率的增长有着很强的促进作用。国外研发存量每溢出一个单位,我国全要素生产率的水平就能相应地提高1.135个单位,这与贸易增长理论是一致的。之所以得出这一结论,主要是由于全球经济一体化,使得国外先进的创新知识不可避免地在全球范围内扩散。贸易尤其是有形的资本品贸易成为了知识溢出的载体,而这些溢出的知识增加了我国的资本存量。从而促进我国全要素生产率的增长。

其次,计量结果显示出我国研发投入对我国全要素生产率的增长作用不是很明显,这可能主要是因为在1987年以前我国没有专项运用于研发的经费投入,而且在改革开放初期到20世纪90年代这一较长时期,我国主要是以加工为主的贸易形式较多,没有给予独立自主研发更多的资金支持和技术应用,从而致使我国虽然在20世纪90年代后期快速进行研发投入,但是,对我国的全要素生产率的贡献不是占主导地位。

为了对比看出人力资本对我国全要素生产率的贡献,又将模型剔除了人力资本这一变量进行计算,结果如下所示:

将此

计量结果与之前的结果相比较,我们可以看出忽略了人力资本要素会高估国外溢出研发存量对我国全要素生产率的贡献。在剔出了人力资本变量的结果中,国外研发资本存量的溢出对我国全要素生产率的弹性为1.169,加入了人力资本变量的结果,国外研发资本存量的溢出对我国全要素生产率的弹性为1.135。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有以下建议:

我国在稳步扩大对外贸易的同时,要扩大与研发投入实力雄厚的国家进行贸易活动,特别是G-7国家的国际间贸易。因为在对外贸易的同时,通过国家间贸易渠道而产生的技术溢出、知识溢出都能够为我国的全要素生产率增长带来极大的推动力。

同时,我国自身的研发投入应大力加强。一方面,可以为增长我国的全要素生产率做出贡献,另一方面,可以帮助我国更好地吸收、消化、引进那些尖端或是高科技含量更高、更专业的新型技术和知识,进而创新出我国的新技术。

另外,加强本国研发投入不仅要重视资金的投入,还要重视人才的投入和投资。如果我国的高级人才流失太快、或是具有高等知识教育程度的人才所占比例不高,那么,我国的全要素生产率的发展也会进展缓慢。人力资本的流动可以带来新技术,也可以让高新技术流失,所以,我们在注重人力资本的质量和加大对人才培养的同时,也要把人才留住。

参考文献:

[1]CoeandHelpman,InternationalR&DSpillovers[J].EuropeanEconomicReview39,1995.

[2]Wang,Y.andYao,Y.SourcesofChina'sEconomicGrowth1952—1999:IncorporatingHumanCapitalAccumulation[J].

ChinaEconomicReview,2003,Vol.14,pp.32-52.

[3]Kokko,A.Technology,MarketCharacteristics,andSpillovers[J].JournalofDevelopmentEconomics,1994,(32):279-293.

[4]RomerP.M..Endogenoustechnicalchange[J].JournalofPoliticalEconomy,1990,(98):71-102.

[5]Griliches,Z..ProductivitypuzzlesandR&D:AnothernoexplanationJ].JournalofEconomicPerspectives″,1988,(2):9-21.

[6]傅晓霞,吴利学.全要素生产率在中国地区差异中的贡献[J].世界经济,2006,(9):12-22.

[7]郭庆旺,贾俊雪.中国潜在产出与产出缺口的估算[J].经济研究,2004,(5):31-39.

[8]郭庆旺,贾俊雪.中国全要素生产率的估算[J].经济研究,2005,(6):51-60.

[9]海闻,P.林德特,王新奎.国际贸易[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20-21.

技术贸易论文范文第5篇

关键词:区域性贸易协定(RTA)技术性贸易壁垒(TBT)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SPS)

随着在WTO范围内关税的削减和一般非关税壁垒的逐步规范,技术性贸易壁垒成为影响国际贸易的重要壁垒。在RTA中,TBT相关条款也成为各国关注的重要内容,不仅发达国家关注TBT等问题,发展中国家也越来越重视TBT相关问题,纷纷在其签署的RTA中对TBT、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SPS)、环境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在实现保护人类、动植物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保障国家基本安全的同时,有效实现市场准入,减少各种可能伪装的贸易壁垒。

近年来,我国加快了签署自由贸易协定的步伐,目前已与东盟、智利等签署自由贸易协定,如何利用TBT相关条款扩大对外贸易,避免可能的损失,争取更多利益是值得研究的问题。智利作为对外签署自由贸易协定较多的发展中国家,在签署自由贸易协定方面经验比较丰富,其中关于TBT相关条款的设定也有很多值得我国借鉴的地方,本文比较分析了欧盟、美国、中国与智利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中TBT相关条款(包括TBT、SPS和环境条款等)的内容,以期对我国今后签署区域性贸易协定时在TBT相关条款的安排方面提供参考。

欧盟—智利自由贸易协定中的TBT相关条款

2002年5月17日,由15个成员国组成的欧盟与智利政府正式签署了双边自由贸易协定。该协定包含内容广泛,并将人权等政治和社会问题包括在内,协定明确规定双方将推动包括尊重人权和个人自由等在内的民主价值观的实施;充分考虑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欧盟—智利自由贸易协定涵盖政治、贸易、经济和金融、科学、技术、社会、文化和合作等领域,经双方同意也可以扩展到其他领域。

该协定在第四部分具体贸易及贸易相关内容部分,第83-88条规定了标准、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方面的内容,第89条规定了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方面的内容。

(一)TBT条款

欧盟—智利自由贸易协定的TBT条款声明其目标是在考虑成员国的立法目标和非歧视原则下,通过削减和防止不必要的贸易壁垒来便利和扩大货物贸易。条款涉及TBT协定下的货物贸易的标准、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SPS问题和政府采购问题不在此列。TBT协定附件1所列定义及有关国际标准、指南的TBT委员会决议也适用于本协定。签约双方应确保在TBT协定下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作及其他措施来加强对TBT协定的执行。

在具体措施方面,成员方应加强在标准、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方面的双边合作,以通过增强共识、理解以及相关体系的兼容来促进相互的市场准入;在合作中应注意识别哪些机制最适合特定问题或部门,这些机制包括法规合作方面、技术法规和标准的一致性或等效性、向国际标准看齐、依靠供应商的符合性声明以及使用合格评定机构认可和互认协议等;根据双边合作进展,成员方应就采取何种具体安排来执行所选择的机制达成一致。为此,成员国应就良好的做法达成共识,包括:准备、采纳和实施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的透明度;以国际标准作为技术法规的基础,除非这些国际标准对实现立法目标无效或不合适;技术法规的执行和市场监管行为等。为此,成员国间应加强合作,对于度量衡、规格、检测、认证和认可等达成共识,以更好的支持技术法规;通过交换信息、经验和数据等来加强法规合作;促进和鼓励双边机构、公共及私人部门之间的TBT合作;充分参加国际标准化机构的标准制定;增强双方在相关国际机构和论坛中关于TBT的合作。

此外,成员国间还成立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特别委员会,来实现本部分的目标,并应就下列问题负责:监督和评价本部分的执行和管理;为成员国间讨论和交换有关TBT体系的信息提供平台;为成员国间解决不必要的贸易壁垒提供磋商和解决问题的平台;鼓励、促进并方便成员国的机构、公共和私人部门之间在TBT方面的合作;提高成员国的市场准入度。

(二)SPS条款

欧盟—智利自由贸易协定SPS条款的目标主要有两个,一个是在通过充分执行WTO的SPS协定来保障公众、动物和植物健康的同时,通过SPS立法来便利贸易;另一个重要的目标是考虑动物福利标准。

当处理SPS问题时,联盟委员会应由双方负责SPS的代表组成,并成立SPS措施联合管理委员会(JointManagementCommitteeforSanitaryandPhytosanitaryMatters),其职能在附件4第16条列明。

美国—智利自由贸易协定中的TBT相关条款

美国—智利自由贸易协定是在遵循《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1994第24条以及《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第5条规定的前提下达成的,主要由前言、24章基本内容和3个附件构成,涵盖了协定总则、名词释义、国民待遇与货物方面的市场准入、海关管理、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技术性贸易壁垒、贸易救济措施、政府采购、投资、跨境服务贸易、金融服务、电信、商务人员临时入境、电子商务、竞争政策与国营企业、知识产权、劳工、环境、透明度、协定管理、争端解决、例外条款等项内容。

在协定的前言中规定了美国—智利自由贸易协定签署的主要目的,即加强美国与智利之间特殊朋友关系和密切合作,共同促进世界贸易发展以及国际经济合作,为双方的商品和服务进入对方市场提供一个稳定安全的市场环境,避免双方之间的贸易扭曲,促进双方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培育双方企业的创新精神,在劳工方面加强双边合作,保护环境和劳工的合法权利,以及实现可持续发展等。

美国—智利自由贸易协定第6章是专门的SPS条款,其中对SPS的范围、一般条款、卫生与植物卫生事务委员会、有关定义等内容进行了规定。第7章是专门的TBT条款,内容涵盖TBT的范围、对WTO《TBT协定》的确认、国际标准等内容。第19章是环境条款。

(一)SPS条款

美国—智利自由贸易协定中SPS条款涵盖一国所采取的所有直接或间接影响成员间贸易的SPS措施,该条款不影响其在《SPS协定》中的权利和义务,同时规定任何成员不得因本协定中SPS条款所产生的问题而求助争端解决机构。美国—智利自由贸易协定特别成立SPS事务委员会,由双方负责SPS事务的代表组成,目的在于促进成员国《SPS协定》的执行,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与健康,加强双方在SPS领域的磋商与合作,便利成员间贸易。协定规定SPS事务委员会应为下列事务提供论坛或平台:增强相互间对SPS措施及相关立法的理解;对一国发展或者采取的、已经影响或可能影响贸易的SPS措施进行磋商;对WTO的SPS委员会、各种法典委员会、国际植物保护公约、世界动物卫生组织及其他关于食品安全和人类、动植物保护的国际或区域公约的议题、日程等进行磋商;加强SPS方面的技术合作;提高关于执行SPS协定的双边理解;总结回顾成员方SPS措施的进展。

(二)TBT条款

美国—智利自由贸易协定中的TBT条款涵盖所有直接或间接影响成员间货物贸易的标准、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但仅适用于中央政府机构,且不包括政府采购和SPS部分内容。TBT条款的目的在于通过改善执行《TBT协定》便利贸易,减少不必要的技术性贸易壁垒,扩大双边合作。为此目的,双方应在技术法规和标准的一致性或等同性方面开展合作,以国际标准为准绳,依靠供货商的符合性声明,对合格评定机构进行认可以及互认合作。

在技术法规方面,如果一成员方接受另一方的技术法规与其本国技术法规等同,而另一方不接受,则应提供拒绝接受的理由。

在合格评定方面,成员方认识到可以通过下列机制方便合格评定结果的接受:进口方依赖供货商的符合性声明;成员方境内合格评定机构之间的自愿性安排;相互接受对方境内机构依据具体法规采取的合格评定程序结果的协议;对合格评定机构的认可程序;政府指定合格评定机构;认可另一成员方境内的合格评定结果。如果一成员方不接受另一方的合格评定结果,应对方要求需解释原因。任一成员方在认可方面应给予另一方合格评定机构不低于本国合格评定机构的待遇,如果拒绝认可应解释理由。

此外,任一成员方应允许其他成员方的人员参与标准、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的制定,并且不能低于给本国人员的待遇。

在TBT通报方面,一成员方在依据TBT协定通报其采取的TBT措施时,应同时将相关的TBT措施电传给另一方,并给予至少60天的评议期。应另一方要求,一成员方应提供其采取或即将采取的标准、技术法规或合格评定程序的目标、理由等相关信息。本条款应在协定生效后5年内执行。

本条款还对美国—智利自由贸易协定TBT委员会的职能进行了规定,如监督本条款的执行和管理,加强标准、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方面的合作,便利政府和非政府间合格评定机构的部门合作,交换关于标准、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的非政府、地区或国际论坛信息,应成员国要求就本章所涉及的内容进行磋商,根据TBT协定的发展重新修订本章内容等。

(三)环境条款

美国—智利自由贸易协定第19章环境条款规定,本章的目的在于促进贸易与环境政策的相互支持,促进资源的最优使用,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同时加强成员国贸易与环境政策的联系,通过加强非歧视措施、避免隐蔽的贸易壁垒、减少贸易扭曲等方法,实现本协定扩大贸易的目标。

本章内容丰富,包括保护程度、环境法的实施、建立环境事务理事会、公众参与机会、环境合作、环境咨询、环境备注、程序规定、与环境协议的关系、共同工作的原则以及定义等11个方面的内容。

协定规定,各成员国有权确立其本国环保水平、环境发展政策和优先权,有权采用或修改环境法,各成员国应确保其环境法能提供高水平的环境保护,并应不断完善这些法律。在执行环境法方面,不应为鼓励贸易或投资而减弱国内环境保护水平。同时,协定规定一成员国当局无权在另一成员国境内实施环境法执行行为。

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协定中的TBT相关条款

经过5轮磋商,2005年11月18日,中国和智利正式签署自由贸易协定,协定除规定关税减让、原产地规则、贸易救济、争端解决等内容外,还对TBT和SPS内容进行了规定。协定第7章是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条款,第8章为技术性贸易壁垒条款。

(一)SPS条款

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协定第7章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条款规定,本章的目的是促进和便利双方动植物及其产品的贸易,同时保护公众健康和动植物健康;促进双方履行SPS协定;为处理双边的SPS措施提供相应论坛,解决由此产生的贸易问题,并扩大贸易机会;建立交流与合作机制,迅速高效地解决卫生和植物卫生问题。

本条款强调双方在SPS协定下的权利和义务,规定一缔约方应确保其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不在本国领土和另一缔约方领土之间构成任意或不合理的歧视;缔约双方将尽可能协调其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这些措施必须有科学依据,可以采用国际标准,或者通过风险评估;这些措施应适应地区条件;且这些措施应以透明形式制定,并适时通报,在生效前应给予适当时间的适应期,但SPS协定另有规定的除外。同时,本条款也强调了成员国在国内立法方面的权利,规定在符合SPS协定的前提下,缔约双方有权以国内法形式制定或维持其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以保护人类、动物和植物的生命和健康。给予进口方对动物、植物及其产品进行检验检疫,核查另一缔约方的认证程序、控制和生产工序等机会。

在透明度方面,规定缔约双方应致力于信息交换,包括需采取的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的制定程序,以及不符合进口方卫生与植物卫生要求的情况,并不得有不合理的迟延。缔约双方应及时交流本国境内的卫生与植物卫生状况信息,并提供进行风险评估和等效性进程的必要信息。在缔约双方依照SPS协定建立的卫生与植物卫生咨询点间设立双边机制增进沟通和透明度,一缔约方根据请求应向另一缔约方提供通报的法规全文副本,并给予对方至少60日评议期。

此外,本条款还规定成立卫生和植物卫生事务委员会,推动缔约双方负责卫生和植物卫生事务的主管部门之间现有的或将来的关系发展,确保本章所述目标的实现。同时,委员会还应提供论坛,以便于增进对缔约双方彼此间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的了解,包括相应的管理程序;对于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双边贸易的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的制定和实施进行磋商;对于SPS委员会,各类法典委员会(包括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国际植物保护公约,世界动物卫生组织及其他国际或区域性食品安全、人类、动物和植物健康的论坛会议的议题、立场和日程安排,进行磋商;协调卫生和植物卫生领域的技术合作计划;增进对SPS协定具体执行问题的相互了解;审议缔约双方主管部门之间处理卫生和植物卫生问题的进展状况;并且就涉及卫生与植物卫生事务的争端进行磋商,且此磋商构成本协定第82条的磋商。

(二)TBT条款

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协定第8章SPS条款规定,本章目标是通过缔约双方更好地履行TBT协定,消除不必要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和增进双边合作来促进和便利双边贸易,并实现本协定的目标。具体内容包括TBT涉及的领域和范围、国际标准、贸易便利化、技术法规的等效性、合格评定、透明度、技术合作、技术性贸易壁垒委员及信息交流等方面。

本章规定,缔约双方应以国际标准或其相关部分作为制定国内技术法规和相关合格评定程序的基础,除国际标准或其相关部分对于缔约双方实现合法目标来说是无效的或不合适的之外。缔约双方应在技术法规、合格评定程序领域增进合作,以便利双方的市场准入;尤其应当首先针对具体问题、在具体领域开展双边合作。

关于技术法规的等效性问题,双方应积极考虑彼此将对方的技术法规作为等效法规加以接受,即使这些法规不同于其国内技术法规,只要缔约双方确信这些技术法规足以实现与各自国内法规相同的目标。如果未将对方技术法规作为等效法规,应对方要求需解释原因。在合格评定方面,缔约双方应保证在要求进行符合强制性合格评定时,一缔约方对原产于另一缔约方的产品适用下列条款:缔约双方同意自本协定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启动互认协定(MRA)可行性研究,并在任何可能情况下参考亚太经济合作组织(APEC)框架;公布或经要求向申请人通报每一强制性合格评定程序的标准或预期完成时限;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另一缔约方通报强制性合格评定产品清单。通报使用英文并附带八位或八位以上海关编码(HS编码);对于原产于一缔约方的产品,在进行由政府机构实施的强制性合格评定程序所征收的费用上,不得高于对同类的任何非成员方产品所进行的由政府机构实施的强制性合格评定程序所征收的费用,且上述费用应限制在服务的近似成本内。对进入另一缔约方领土前需授权程序的产品,特别是已被拒绝的,缔约双方应及时交换信息。为便利合格评定程序和结果的接受,可以采取如下机制:缔约双方领土内的合格评定机构间达成的自愿性安排;针对具体法规,达成协议,相互承认对方领土内的机构实施合格评定程序的结果;对于在一缔约方领土内实施的合格评定程序的结果,另一缔约方予以承认;对合格评定机构的认可程序,并促进在国际互认安排下对认证认可机构的承认;以及官方指定合格评定机构。

在透明度方面,除有关TBT通报的规定外,对于向国际标准化组织(ISO)信息中心通报的“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计划”,缔约双方应推动各自的标准化机构向对方提供。此外,双方还应相互提供各自主管部门的最新信息,并相互通报各自主管部门结构、组织、内设部门的重大变化。

在技术合作方面,一缔约方应另一缔约方要求,应当按照缔约双方同意的条款和条件,向另一缔约方提供技术性的建议、信息和援助,以提高另一缔约方标准、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以及相关活动、程序和体系的水平;向另一缔约方提供标准、技术法规、合格评定程序等缔约双方感兴趣的领域的技术合作计划。此外,还要对自愿性和强制性认证之间的联系进行可行性研究,并加强这方面的交流,以便利市场准入,特别考虑诸如ISO9000、14000体系等国际标准及风险分析。

本章规定双方设立技术性贸易壁垒委员会监督本章的执行和管理,解决一缔约方提出的涉及技术法规、合格评定程序的制定、采用、实施、执行等方面的任何问题;在指定和改进技术法规、合格评定程序方面加强合作;为加强缔约双方领土内的政府和非政府合格评定机构的具体领域合作提供便利;对于标准化、技术法规、合格评定程序领域内非官方、区域性和多边论坛活动的进展情况,加强信息沟通;采取缔约双方认为有助于执行TBT协定和促进双边货物贸易便利化的各项措施;应一缔约方要求,就本章项下的任何问题进行磋商;从TBT协定的相关发展来审议本章内容,并以此来制定对本章内容的修改建议;就政府机构实施的强制性合格评定程序的收费标准和服务费用交换信息等。

此外,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协定还就双方在各领域开展合作问题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包括经济合作,科技研究合作,中小企业合作,教育文化合作,劳动、社会保障和环保合作,知识产权领域合作等。

欧盟、美国、中国与智利自由贸易协定比较分析

欧盟、美国、中国与智利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中都表示尊重成员国在WTO的TBT协定和SPS协定中的权利和义务,强调国际标准作为技术法规和标准的制定基础,重视合格评定方面的互认;在具体内容方面则各有特色。

欧盟—智利自由贸易协定非常重视双方在各领域的合作,在技术性贸易壁垒、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环境保护等方面,有关合作内容的规定比专门贸易条款的规定更多,内容更为充实。例如在SPS方面的合作包括:旨在加强卫生与植物卫生控制系统的技术援助,尽可能促进等效性和互认协议;在环境保护方面重视贫困与环境的关系及经济活动对环境的影响,关注土地使用管理问题,开展加强智利环境结构和政策的项目等;在消费者保护方面的合作包括使消费者立法更兼容,以避免贸易壁垒,对危险品建立和发展交互信息系统和早起预警系统,组织培训和技术援助项目等。在TBT条款的规定方面,重视基本度量衡、规格、检测等TBT基本问题,强调通过合作来实现在标准、合格评定等方面的互认。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欧盟—智利自由贸易协定将动物福利标准问题明确提出来,作为协定SPS条款的目标之一。

美国与智利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中关于技术性贸易壁垒条款的规定比较详细具体,涉及TBT和SPS的实施细节和规则,在TBT相关条款别强调了合格评定制度方面的内容,为各国间合格评定的互认和认可制定了详细的规则。其环境条款规定的内容也比较多,特别对环境法的执行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要求成员国不断提高环保标准,不得以降低环保水平来吸引投资或扩大贸易。此外,美国与智利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还特别把劳工标准列出来,具体规定了劳工法实施及有关劳工的各种制度,试图以此加大贸易与劳工标准的联系,通过贸易协定不断提高劳工标准。

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协定中关于TBT条款的规定与美国—智利自由贸易协定中TBT条款的规定非常类似,而在合作方面,则与欧盟—智利自由贸易协定的相关条款规定类似,但内容更简单。总体而言,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协定作为两个发展中国家之间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有关TBT和SPS内容的规定相对公平合理,对加强中国和智利之间的贸易和投资往来具有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