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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联合公报

中美联合公报

中美联合公报范文第1篇

关键词: 中美三个联合公报;条约法;有约必守;法律后果

中美关系的正常化以中美三个联合公报为基础。中美三个联合公报分别是:中美两国于1972年2月28日发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美利坚合众国联合公报》(以下简称《上海公报》)、1978年12月12日发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美利坚合众国关于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以下简称《建交公报》)、1982年8月17日发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美利坚合众国联合公报》(以下简称《八•一七公报》)。中美三个联合公报构成了中美关系的政治基础,成为指导两国关系发展的纲领性文件[1]。实践已经证明,中美关系能否持续、健康、稳定地向前发展,关键在于美国能否切实有效地遵守中美三个联合公报。但是,长期以来,美国在台湾问题、西藏问题、新疆问题、人权问题、对台武器销售等问题上不断违反中美三个联合公报的重要原则。美国的上述行为不仅严重损害了中美三个联合公报的权威性,也严重违反了国际条约法上“有约必守”的原则,严重损害了中国的主权,更严重破坏了中美关系的健康发展。Www.133229.Com从国际法角度分析,美国违反中美三个联合公报的重要“借口”是:否定中美三个联合公报的条约性质。因此,从国际法角度对中美三个联合公报进行深入分析,并积极寻找应对美国错误行为的法律对策,就变得非常必要。

一、 中美关于三个联合公报的条约性质争议及其后果

(一)中国对三个联合公报条约性质的认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条约集》(第19集,1972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条约集》(第25集,1978年)分别将1972年的中美《上海公报》和1978年的中美《建交公报》收录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条约集》一直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编辑的、按照年度方式连续出版的、系统刊载自1949年以来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的条约文件的唯一官方出版物,具有高度的官方权威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第16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的条约和协定由外交部编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条约集》。”《中华人民共和国条约集》开宗明义地表示:“该条约集所收入的是条约和条约性质的文件。”这些都是中国政府认可上述联合公报条约性质的最权威理由。另一方面,中国法学界的主流观点均认为,中美三个联合公报属于条约,是国际法上具有条约约束力的法律文件。例如,刘文宗教授等认为:根据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规定,中美三个联合公报是以"联合公报"形式发表的,当然具有条约的性质。(参见:李红.台湾问题与中美关系[j].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02,(11):59.)秦晓程教授认为,“对中美三个联合公报条约性质的认识,中国一贯认为其构成中美之间具有法律拘束力的条约。”(参见:秦晓程.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的形式研究[d].北京:北京大学,2003:52. )王庆海和刘爽认为,“中美三个联合公报是条约,美国应承担条约的义务。”(参见:王庆海,刘爽.从国际法看中美关系中的台湾问题[j].国际关系学院学报,2002,(5):24.)周尤认为,“中美三个联合公报是条约。”(参见:周尤.“中美三个联合公报”法律问题初探[d].北京:外交学院,2003:11-13. )彭飞认为,“中美三个联合公报是带有拘束性质的法律文件,对中美两国政府都有拘束力。”(参见:彭飞.国际组织决议作为国际法渊源及其法律效力探析[d].上海:上海国际问题研究院,2010:17.)

综上所述,中国政府和学界均认可中美三个联合公报是国际法上有拘束力的条约。

(二)美国政府官员及部分学者对三个联合公报条约性质的否定

自三个联合公报公布以来,美国的不少政府官员和学者鼓吹中美三个联合公报不是条约的言论,不断地质疑其条约性质。具体来说,美国方面关于中美三个联合公报不属于条约的观点和理由主要有以下两点:

第一,中美三个联合公报只是美国反映未来政策的政治声明,不属于条约,因此没有拘束力。早在1972年2月28日《上海公报》之时,尼克松在和台湾当局驻美国“大使”沈剑虹谈话时就说:“《上海公报》不是一项条约,仅是一项联合声明,双方就各项问题表示本身的立场,并未试图达成协议。”[2]1982年8月18日,美国助理国务卿约翰•赫德在美国外交事务委员会作证时指出:中美《八•一七公报》只是属于美国未来的政策,而不属于条约或协定[3]。此外,在 《八•一七公报》达成以后,美国国务院在给参议院一个小组委员会的信中竟然说,公报“只是总统的一项政策声明”,美国在向台湾出售武器上所作出的承诺“不是一项行政协定,并不具有国际法所有的约束力的权利或义务。”[4]此后,美国国务院一直对《八•一七公报》的性质持这种看法[3],从而否定其条约性质。

第二,美国的不少政府官员和学者还认为,中美三个联合公报只是美国总统缔结的协议,不属于国际条约,因而没有法律拘束力。美国国会参众两院的一些议员坚持认为,根据美国《宪法》,美国的条约由总统缔结并需要取得参议院出席议员2/3以上同意,而中美三个联合公报都没有经过美国参议院的同意,不符合条约所需要的国内法程序条件。此外,美国一些学者持否定态度的理由还包括:中美三个联合公报一直以来未在联合国秘书处登记;既没有在美国国会的条约集中公布,也未在美国政府的条约集中公布[5]。

(三)否定中美三个联合公报条约性质的严重后果

第一,美国极力否认中美三个联合公报的条约性质,将《与台湾关系法》凌驾于其之上,并频频以此为由违背中美三个联合公报的规定。《与台湾关系法》是美国国会于1979年3月中旬通过,并于1979年 4月10日由总统签字批准通过的。美国认为,《与台湾关系法》是美国国会正式批准的,属于有效的美国法律,其效力要高于中美三个联合公报。这也成为了美国频频违反三个联合公报的借口。例如,美国在《八•一七公报》中明确承诺,限制乃至最终取消对台武器销售。但事实上,美国政府不但没有限制对台武器销售,而且不断提高对台武器销售的数量和性能。美国显然违反了《与台湾关系法》中的承诺,并以近年来两岸军力不对等为由,对中方的抗议不予理睬。

第二,美国否定中美三个联合公报的条约性质,严重削弱了中美三个联合公报的权威性,导致中美三个联合公报中许多重要内容无法落实。如果说中美三个联合公报仅仅是表达了中美之间的某种政治态度,那么这种政治态度可以随着时间的推移或情事的变化而改变。特别是已经过去30多年了,美国完全可以找到改变这种政治态度的理由,而且美国仅需为不履行这种政治态度而承担政治道义的责任。但如果中美三个联合公报是条约,根据国际条约法上的“有约必守原则”,国际条约法上的“有约必守原则”是指:一个合法缔结的条约,当事方有依约善意履行的义务。善意履行条约也就是诚实地和正直地履行条约,从而要求不仅按照条约的文字,而且也按照条约的精神履行条约,要求不仅不以任何行为破坏条约的宗旨和目的,而且予以不折不扣的履行。(参见:李浩培.条约法概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272.)违约方就需承担国际法上的责任,并且在国际社会中承受极大的压力。美国极力否认中美三个联合公报的条约性质,其用意就是促使其滑入政治态度的轨道,其结果是不仅导致中美三个联合公报的权威性大受贬损,而且还导致中美三个联合公报中的许多重要内容如“台湾地位问题”、“对台武器销售问题”、“不干涉内政原则”等,均无法有效落实。

第三,美国否定中美三个联合公报的条约性质,还导致中美关于三个联合公报的许多具体争议问题无法通过条约法框架解决,从而持续争议。如:(1)在《建交公报》中,美国是“承认”还是“认识到”“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这是中美双方重要的一个争议。(2)在《八•一七公报》中,美国认为,美国终止售台武器是以中国保证和平解决台湾问题为前提的;中国则认为,和平解决台湾问题是中国的内政,与美国终止售台武器没有关系。(3)中国认为,美国的《与台湾关系法》严重违反了中美《建交公报》的原则;美国认为,《八•一七公报》中所阐明的政策同《与台湾关系法》是完全一致的,军售将根据《与台湾关系法》得以继续。上述争议无法通过条约法的框架解决,延续至今。

第四,美国否定中美三个联合公报的条约性质,严重违反了国际条约法上的“有约必守”原则,更是严重破坏了中美关系。根据国际条约法的“有约必守”原则,凡是合法有效的条约,缔约方应该诚实善意地遵守。尽管美国否定中美三个联合公报的性质,为不遵守中美三个联合公报寻找“借口”,但中美三个联合公报作为有拘束力的条约是无可改变的事实,美国违反条约也难逃其责。进一步而言,中美关系能否持续、健康、稳定地向前发展,关键在于美国能否切实有效地遵守中美三个联合公报。

因此,必须坚决捍卫中美三个联合公报的条约性质,这是反击美国违反三个联合公报行为的最有效方法。

二、中美三个联合公报是有拘束力的条约

虽然美国政府官员和美国学者提出了种种观点和理由,否定中美三个联合公报的条约性质,但是却无法改变其作为条约的事实。无论是从条约法的基本原则和理论,还是从美国国内法的规定,无论是从《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规定,还是从国际社会的实践,无论是从国际法院的司法判例,还是从中美的履约实践来看,中美三个联合公报作为有约束力的条约是值得肯定的。具体理由如下:

(一)中美三个联合公报完全具备条约的基本特征

1.中美三个联合公报规定了中美两国的权利义务

国际条约的重要特征之一就是必须包含具体的权利义务。正如《奥本海国际法》(第8版)的修订者劳特派特法官在“某些挪威贷款案”中所认为的那样:“条约是创设相互间权利义务的意图的体现”。icj, case concerning certain norwegian loans (france v. norway), icj reports, 1957:49.《奥本海国际法》(第9版)修订者詹宁斯和瓦茨也持相似的观点[6]。在“卡塔尔和巴林间海洋划界和领土问题案”中,国际法院就认为两国之间关于将争端提交给法院的换文和备忘录构成国际法上的条约,因为其创设了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

icj, case concerning maritime delimitation and territorial questions between qatar and bahrain (qatar v. bahrain), jurisdiction and admissibility, icj reports, 1994:140-147.中美三个联合公报中关于不少权利义务的规定,是非常明确的。具体来说:

《上海公报》和《八•一七公报》都非常明确地规定:“任何一方都不应当在亚太地区以及世界上任何地区谋求霸权。”这一规定不仅具有具体的针对性内容,而且在措词上也使用了“不应当”这样一个具有强制性色彩的词语,其义务性规定的特征非常明显。再如在《八•一七公报》中,“美国政府声明,它不寻求执行一项长期向台湾出售武器的政策,它向台湾出售的武器在性能和数量上将不超过中美建交后近几年供应的水平,它准备逐步减少它对台湾的武器出售,并经过一段时间导致最后的解决。”这一规定表明,美国承担逐步减少并且最终取消售台武器的明确义务。即使是中美双方争议最大的台湾问题,同样也体现了美国的相关义务。特别是《建交公报》中规定美国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唯一的合法政府,并基于这个原因,将仅同台湾保持文化、商务和其他非官方关系。这里虽然没有明确地指出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但是美国“同台湾仅保持非官方关系”的前提显然是美国“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唯一的合法政府”。否则,假设美国认为台湾是一个独立的国家,是不可能因为“对一个政府的承认”而导致与另外一个国家仅保持非官方关系。以后发生的许多事实也都是符合这一逻辑的,比如:美国的历届政府都表示遵守三个联合公报中关于台湾问题的承诺;都表示奉行“一个中国”的政策,反对“一中一台”或“两个中国”;美国在中国入世的问题上大力支持中国提出的“先大陆后台湾”的策略,等等。

2.中美三个联合公报体现了中美双方一致的意思表示

虽然国际条约有正式和简式之分,但这两者之间没有法律效力的区别。在决定条约的法律拘束力时,诸如条约生效的日期、终止的日期和签名等条款都是次要的因素。国际法院在“爱琴海案”判决中也指出:上述内容的缺乏并不影响法院对联合公报法律性质的确定。icj, aegean sea continental shelf (greece v. turkey), icj reports, 1978:3.一般认为,确定一项文件是否构成条约的决定性因素是其当事各方在缔造该文件过程中的意思表示[7]。中美三个联合公报正是体现了中美双方一致的意思表示:

第一,中美三个联合公报都是以促进中美之间的友好往来,减少两国的摩擦为目的。早在1972年的《上海公报》中,中美两国已认识到中美两国关系走向正常化是符合所有国家的利益的,并都希望减少国际军事冲突的危险;之后的中美《建交公报》更是直接以建立外交关系为主要目的;再之后的《八•一七公报》同样体现了促进中美关系友好发展的目的。可见,中美三个联合公报促进中美之间正常交往的目的和宗旨是非常明确的。

第二,中美三个联合公报同样也以促进世界和平为目的。三个联合公报都有维护世界和平、反对谋求霸权、减少军事冲突等相关内容。可见,中美三个联合公报促进世界和平的目的和宗旨也是非常明确的。

第三,中美在三个联合公报中就许多具体的细节也都达成了一致的意见。例如,在1972年《上海公报》中,中美双方就诸多事务达成一致,包括了台湾的未来[8]。《上海公报》签订后,美国总统尼克松在返回安德鲁空军基地的讲话就具体表述了这些一致的意见:我们(中美双方)在很多领域迈开了必要而且重要的第一步。我们就扩大文化、教育和旅游交流达成了一致;我们同意开启并扩大两国的贸易;我们同意加强并扩大业已开始的两国政府之间的交流;更重要的是,我们同意采取一些国际措施以减少亚洲和太平洋地区国际冲突和敌对的危险;我们都反对太平洋地区的霸权;我们同意国际争端应该通过和平方式解决。[9]

3.中美三个联合公报是完全以国际法为准的

以国际法为准也是条约的基本特征之一。1969年的《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关于条约的定义就将“以国际法为准”作为条约概念的基本构成要素。“以国际法为准”不仅包含了创设国际法上权利和义务的意图要素,yilc, report of the international law commission on the work of its eighteenth session, yilc reports, 1996:189.而且还指的是条约必须符合国际法,违反国际法的条约无效[10]。前者不再赘述。就后者来说,中美三个联合公报是两国政府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缔结的;其主要内容是反对霸权、建立两国外交关系、促进两国贸易和文化交流等;其目的、宗旨不仅合法,而且还有利于维护世界的和平与稳定。可见,中美三个联合公报的缔结主体、缔结程序、内容和目的都是完全合法的。因此,中美三个联合公报是完全以国际法为准的。

(二)美国的国内法制度不能否定中美三个联合公报的条约拘束力

美国政府官员和部分学者否定中美三个联合公报的条约性质,其关键是基于美国国内法体制下的条约缔结形式。笔者认为,美国的国内法制度不能否定中美三个联合公报的条约拘束力,理由如下:

第一,从根本上说,美国国内法关于条约的定性还是以《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为依据的。尽管美国不是《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缔约国,但是《美国第三次外交关系法重述》指出:《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是习惯法的汇编而成的法典,美国接受其作为规制国际条约的法律[11]。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2.1(a)条的规定:称“条约”者,谓国家间所缔结而以国际法为准之国际书面协定,不论其载于一项单独文书或两项以上相互有关之文书内,亦不论其特定名称如何。从国际法委员会的报告来看,“以换文、会议记录、谅解备忘录、联合声明或其他以类似程序缔结的文件,不是一种偶然或例外情况,而是在国际实践中经常适用并且呈现增加趋势的文件方式”;u.n. international law commission, yearbook of the international law commission, 1962(ii):161.“这类文件不能适当地被称为正式文件,但是他们毫无疑问地是受条约法规范的国际协议。因此,一项一般的关于条约法的国际条约必须覆盖这些协议。”

u.n. international law commission, yearbook of the international law commission, 1966(ii):188.美国《对外关系法重述》借鉴条约法公约的定义,认为条约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或国际组织之间的意欲具有法律拘束力并受国际法约束的协议。”综上,从《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和国际法委员会的规定来看,以联合公报为名称的国际协议如果具备条约的各种要素,可以作为有拘束力的条约的一种,而这恰恰又是美国国内法所认可的。

第二,从美国的宪法体制来看,美国总统具有非常广泛的缔约权。美国总统缔结的条约分为“条约”和“行政协定”两大类。就前者而言,根据美国《宪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美国总统在参议院提供意见和同意下,有权缔结条约,但以出席的参议员2/3多数赞成为条件。因此,对美国来说,凡是以“条约”为名的国际协议都必须是而且必然是通过了《宪法》第2条第2款规定的特殊程序而缔结的。中美之间迄今为止只有4个双边条约是由美国参议院2/3多数批准通过的。这4个条约分别是:(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对1984年4月30日签订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税漏税的协定的议定书第七款解释的议定书》(1986年5月10日);(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税漏税的协定、议定书及换文》(1984年4月30日);(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互免海运、空运企业运输收入税收的协定》(1982年3月5日);(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领事条约》(1980年9月17日)。资料来源:http://thomas.loc.gov/cgi-bin/ntquery.就后者来说,又可以分为“国会的行政协定”和“总统的行政协定”。美国国会的行政协定离不开国会的授权或立法,其又可以再细分为两种。一种是总统根据国会的立法而缔结的行政协定,另一种是总统根据国会两院的共同决议而缔结的行政协定。(参见:李浩培.条约法概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1987:89.)美国总统的行政协定产生于总统与美国国会关于缔约权的纷争,这种纷争的结果是“总统可以根据自己的权力达成某些协议”[12]。中美三个联合公报是美国总统缔结的,其内容又涉及维护国际和平,承认外国政府,建立外交关系和削减武器销售等重要内容。在united states v. curtiss-wright corp.案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判决指出:处理对外事务的权力被排他地授予国家政府,总统是这个政府的唯一代表,总统单独缔结这种协定的资格不容怀疑[5]638。笔者据此认为,中美三个联合公报从性质上说当属于总统的行政协定。美国总统的行政协定同样具有条约的法律性质。例如,美国通过1937年的“美国诉贝尔蒙特案”与1942年的“美国诉平克案”确立了行政协定无需参议院的介入,对州法有约束力的原则。这一原则在“b•埃尔曼公司诉美国案”中也得到了体现,美法之间的商务协定就是根据1897年《关税法》签订的。联邦最高法院认为,虽然它不是这样的条约——“享有须美国参议院批准条约的显贵”,但它是由两个主权国家的代表谈判、以缔约国的名义并代表缔约国缔结的处理两国之间重要商务关系的国际协约。如果它在技术上不是必须经过批准的条约,不管怎样,它是一个由美国国会授权,在总统的权力下谈判和公布的协约,这样的协约是条约[13]。

第三,美国政府目前不将中美三个联合公报列入《美国条约和其他国际协定集》的作法,从某种意义上显示了美国政府不将中美三个联合公报视为条约的态度。但是,由于中美三个联合公报完全具备条约的基本要素,毫无疑问属于国际法上的条约。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27条规定:“一当事国不得援引其国内法规定为理由而不履行条约。”另一方面,根据国际法,如果条约已经生效,缺少国内法的公布程序并不影响条约的效力[14]。综上,中美三个联合公报虽然没有被美国国务院和美国国会收入条约集并加以公布,但不能否定其条约拘束力。相反,美国还要为其不作为承担国际责任。

(三)中美双方在实践中的履约行为佐证了中美三个联合公报的条约拘束力

中美三个联合公报公布之后,中国所有的涉外人员在党中央正确领导下,不以社会制度论亲疏、不以意识形态画线,认真恪守三个联合公报的原则为发展和加强中美关系而不懈努力。中国方面一直以来都严格遵守公报的规定,并全面履行公报规定的义务。中国政府在很多重要场合都一再强调三个联合公报是中美两国关系的重要基础,并且希望美国也认真遵守公报的内容。

美国方面一直以来都反复强调三个联合公报的重要意义,并且表示会遵守三个联合公报中的各项原则。自尼克松以来的美国历届政府:福特、卡特、里根、布什、克林顿和小布什,也都毫无例外地郑重做出过基本一致的表述,表示美国政府会恪守中美三个联合公报中的有关义务,体现出对三个联合公报拘束力的尊重和确认。美国政府虽然在行动上有不少违反中美三个联合的作法,但也有一些遵守中美三个联合公报的作法:

例如,早在1972年《上海公报》签订后,美国就开始逐渐减少和台湾之间在军事上的联系。1976年的《波士顿全球报告》指出,美国承诺在1976年左右将从台湾撤回50%的美国驻军和大批的军事顾问[15]。又如,1979年的中美《建交公报》发表之后,美国撤走了驻台美军,停止了美台条约,断绝了与台湾当局的“外交关系”,基本上履行了“断交、撤军、废约”三项承诺。当然在售台武器方面美国屡屡违背公约精神,这种违反约定义务的行为遭到了中国强烈的抗议和反对。1982年中美《八•一七公报》的缔结是由于美国违背《建交公报》的规定和一般国际法原则,向台湾出售武器引起的。双方经过激烈的争论,终于在1982年8月17日达成协议。在协议缔结后的1983年2月3日,美国国务卿与中国外长会谈时,美国国务卿表示,里根总统指示他向中方表明,美国将恪守《八•一七公报》中所作出的承诺。在1982年的《八•一七公报》签订后,虽然美国总体上频频违约,但美国对台军售的数量的确一度以每年2千万美元的速度减少,从1984年至1987年,美国对台军售的金额从7亿8千万美元减少到7亿2千万美元。hungdah chiu, the taiwan relation act and sino-american relations, 1990:33.再如,即使是在美国国会通过了《与台湾关系法》后,美国政府也从没有表示过将不履行1979年的《建交公报》,而是一再表示美国政府将遵守建交时达成的谅解,并以符合谅解规定的方式执行该法

综上,中美双方在实践中的履约行为佐证了中美三个联合公报的法律约束力。在这一点上,如果仅仅将中美三个联合公报理解为中美两国政府共同的政策声明,不能解释中美三个联合公报为何会在两国关系中扮演如此重要的角色。

(四)否定中美三个联合公报是条约的其它一些理由均不成立

第一,中美三个联合公报有些内容比较笼统或空洞,并不导致对其法律约束力的否定。虽然中美三个联合中有些内容比较笼统或空洞,

例如,在《上海公报》中,中美双方声明:“中美两国关系走向正常化是符合所有国家的利益的”;“双方都希望减少国际军事冲突的危险。”在《建交公报》中,中美双方强调:“双方都希望减少国际军事冲突的危险”、“双方认为,中美关系正常化不仅符合中国人民和美国人民的利益,而且有助于亚洲和世界的和平事业。”在《八•一七公报》中,中美双方强调:“中美关系的发展不仅符合两国人民的利益,而且也有利于世界和平与稳定。双方决心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加强经济、文化、教育、科技和其他方面的联系,为继续发展中美两国政府和人民之间的关系共同作出重大努力。”上述这些概括性的规定也往往成为美国否认中美三个联合公报的条约性质的理由。但是并不能排除权利义务的存在。国际法也没有任何规则,规定一项条约中不能有对权利义务以外的事项的叙述或不能有过多的这类叙述。从国际缔约实践来看,《巴黎非战公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等文件中相当部分的条款,从某些角度看都是抽象笼统的,但这些文件的法律性质是没有疑问的。进一步而言,相同的事项或内容既可以通过没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来确定,也可以通过具有严格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加以规定。例如,1948《世界人权宣言》中阐明的权利,有许多被1966年的《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吸纳甚至照抄。前者不是有条约约束力的文件,而后者无疑是一个条约。更何况,对于同样的内容规定,可以用狭义的条约名称和形式的文件加以规定,也可以用联合声明或联合公报为名称的文件加以规定。如1972年《中日联合声明》第7条和1978年《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第2条的比较,是一个明显的例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本国联合声明》(1972年9月29日)第7条:“…。两国任何一方都不在亚洲和太平洋地区谋求霸权,每一方都反对任何国家或国家集团建立这种霸权的努力。”《中日和平友好条约》(1978年8月12日)第2条:“任何一方都不应在亚洲和太平洋地区或其他任何地区谋求霸权,并反对任何国家或国家集团建立这种霸权的努力。”两者的用词和表述几乎完全相同[16]。因此,尽管有些联合公报的内容比较笼统或空洞,但并不妨碍其成为有拘束力的条约。

第二,中美三个联合公报虽未经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但并不影响其条约性质。根据我国1982年《宪法》和1990年《缔结条约程序法》,条约和重要的协定必须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但是我国1982年《宪法》是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施行的,我国1990年《缔结条约程序法》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会于1990年12月28日通过并施行的。上述两部法律均施行于中美三个联合公报之后,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中美三个联合公报虽未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但并不影响其条约性质。另一方面,在中国关于缔结条约的传统思想中,“信”占有核心和基础的地位。中国采用“联合公报(声明)”的形式就是表达“信守”的意义。从1966年到1973年,中国与其他国家签订了60个联合公报[17]。当然,强调联合公报(声明)中达成一致的协议应该遵守,可能不是完全从明确的法律角度出发。基于此,从20世纪70年代后期开始,《中华人民共和国条约集》中收录的这类文件陡然减少。但是,在某些政治影响较大或者具有特别意义的情况下,中国仍然可能选用联合公报(声明)作为条约性文件的名称,这时该文件无疑具有法律拘束力,中美三个联合公报就属于这一情况。另一个重要的例证是,《中英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于1984年12月9日由两国政府首脑正式签署,该声明甚至在联合国《条约参考导引》中,被作为以联合声明形式缔结条约的典型例证。un office legal affairs, treaty reference guide 2001, 2001:1.

第三,中美三个联合公报虽然没有在联合国秘书处登记,但并不影响其条约性质。《联合国宪章》第102条规定了条约必须登记的原则:“一、本宪章发生效力后,联合国任何会员国缔结的一切条约及国际协定应尽速在秘书处登记,并由秘书处公布之;二、当事国对于未经依本条第1项规定登记的条约或国际协定不得向联合国机关援引之。”据此,中美三个联合公报虽然没有在联合国秘书处登记,但这只导致当事国不得向联合国机关进行援引的法律后果,而并不导致对其条约性质的否定。事实上,国家由于疏忽大意经常忘记去联合国秘书处登记条约[5]635。

三、中国的相关对策分析

中美三个联合公报是在中美关系的蜜月期间签订的,这样的历史机遇不可复制。特别是中美《八•一七公报》 是在非常有利于中国的背景下达成的。虽然中美三个联合公报无法解决中美之间的所有问题,但它们为中美关系指明了前进的方向,也有利于维护中国的主权。如果美国方面切实遵守三个公报,中美两国之间的许多摩擦本来是可以避免的。但后来的事实表明,美国并没有严格履行公报,甚至不时有严重违反公报的情况。因此,我国应该积极维护中美三个联合公报及其条约性质。具体建议如下:

从中国国内层面来说,中国政府本身要公开明确表示三个联合公报为条约,并且大力加强我国各界对三个联合公报条约性质的认识。由于中国政府并未在公开场合明确指出三个联合公报是条约,从而不仅给我国的外交带来了麻烦,而且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三个联合公报的法律性质在中国国内处于模糊的状态,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条约集》就未将1982年的《八•一七公报》收入其中。因此,笔者建议如下:首先,中国政府以后应该在公开场合明确表示三个联合公报是条约;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条约集》应该将1982年的《八•一七公报》补录其中;再次,加强国内的宣传,提高国民对中美三个联合公报条约性质的认识。

从国际层面来说,中国应当做到:首先,根据《联合国宪章》第102条的规定,将三个联合公报提交联合国秘书处登记,以便在联合国各机关中援引之,从而增强三个联合公报的权威性。迄今为止,中国一直没有向联合国秘书处提出登记申请,也没有和美国协商要将三个联合公报向联合国秘书处申请登记,这些作法确实比较消极。笔者建议,中国可以先与美国协商,协商不成,可以单独向联合国秘书处申请登记,以便在联合国各机关中援引之,从而增强三个联合公报的权威性。其次,中方可要求美方就三个联合公报的争议内容在条约法框架下进行谈判并作出解释。由于三个联合公报的中英文版本存在着不同之处,导致中美两国对公报的不同解读;再加上美国国内对三个联合公报有许多不同的理解,非常不利于三个联合公报的执行。因此,中国可要求美国就三个联合公报的争议内容在条约法的框架下进行谈判,作出解释,并达成一致,从而有利于三个联合公报的执行。再次,国际法院诉讼或国际仲裁机构仲裁的方式。如果中美双方无法就争议的内容通过谈判或解释达成一致,可以通过向国际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或者向国际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的方式来解决争议。根据《联合国国际法院规约》第36条的规定,法院对条约解释问题的管辖属于任意选择强制管辖。换言之,中美三个联合公报的解释问题也属于国际法院任意选择强制管辖的范畴。既然美国接受了国际法院的任意强制管辖权,中国就可以据此向国际法院起诉,由国际法院来解决此争议。或者,中美也可以达成一项“特别仲裁协议”,将此争议提交国际仲裁机构仲裁解决。最后,中国要敦促美国言行一致,并且通过美国国内法明确三个联合公报的法律效力。中美三个联合公报既是国际法上的条约,也是美国国内法上总统的行政协定。美国法院似乎不愿意受理涉及国会与总统权力冲突的案件,一般都把类似案件界定为政治问题而加以回避。美国的这种态度和作法,显然非常不利于三个联合公报在美国国内的执行。另一方面,美国的这种作法是以国内法为依据拒不履行国际义务的表现,属于国际不法行为。因此,中国要积极敦促美国言行一致,并通过国内法明确三个联合公报的法律效力,杜绝违反三个联合公报的行为再次发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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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ffect of the three sino-us joint communiqués: countermeasures of china

wang yong

(east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shanghai 200042, china)

中美联合公报范文第2篇

关键词:美国;军事情报;理论;特色

《美国军事情报理论研究》是我军知名军事情报理论专家张晓军于2007年出版的专著,该书是国内第一部全面、系统研究美国军事理论的著作。

作者对美国情报理论研究的持续性热点进行归纳梳理,形成若干理论研究的聚焦点,并以此作为该书研究的切入点和体例结构的基本框架。这样,即可清晰地反映出美国军事情报理论研究的重点成果和主要观点,也能客观地反映美国军事情报理论研究力量与研究课题的真实分布状况,从而最大限度地求得研究者的主观体论与研究对象的客观实际的统一。

该书分为五章。第一章为美国情报基础理论。这一章选取介绍了最具基础性和最能反映美国军事情报理论研究特点的内容,其中包括“情报的定义”、“情报的类别”、“情报周期与情报流程”以及“情报的作用”等,作者对此作出了精辟的阐述和分析。第二章为美国情报分析理论研究。情报分析是军事情报研究的核心内容,分析研判是情报工作全部价值得以实现的关键。所以,这是美国军事情报理论探讨的热点和焦点。作者在对美国情报分析理论大量文献资料进行系统梳理的基础上,全面细致地研究了美国情报分析理论的发展与演变,客观评介了各种分析理论的基本特征、应用价值、内在联系与适用范围。该章立足于对美国情报分析理论的历史考察,重点在于评析分析理论的功能和价值,揭示其哲学本质和探讨学科基础,从中探寻理论体系创新发展的动力。第三章为军事情报失误研究。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不时有专家学者和情报官员,尝试着从不同角度总结军事情报失误的根源并探寻不同救治和预防良方。作者指出,首先,美国情报学者在探讨军事情报失误时,大胆借鉴其他学科比较成熟的理论。比如,在探讨因情报体制不健全而导致军事情报失误的问题时,一些学者运用国际政治学的现实主义理论框架,试用现成的官僚机构运作模型来分析情报机构的产生和演变,厘清组织机构、现实工作与情报政策之间的微妙关系;其次,在探讨影响情报人员作出正确判断的因素时,他们借用认知心理学的最新研究成果,解析了“知觉、记忆”等在认知过程中如何产生思维定势,导致情报分析人员在分析研判时会下意识地犯“先入为主”的错误。第四章为美国军事情报控制研究。情报控制的主要对象是美国的各个情报机构及其搜集、分析、反情报、隐蔽行动等情报活动,其目的主要有两个:一是保证职能的正常发挥,为决策提供及时、准确、适用的情报信息,有效维护国家安全,保护国家利益。二是保证全部活动的合法性,确保情报机构在履行职责时不致出现滥用权力、侵犯公民权力、践踏社会道德等现象。情报控制的主要任务就是努力寻求两者之间的平衡,在“不剥夺人们基本自由权利的情况下为国家安全提供最佳保护”。作者指出,美国情报控制在其民族文化和社会传统、国家安全环境、权力政治体制、社会公众舆论等多种因素影响之下,逐步形成了以法律控制机制为主,以公众控制等其他非正式控制为辅的控制模式。行政、立法、司法等政府部门以及新闻媒体、社会公众等其他力量,在彼此利益相互角逐与平衡中,相互牵制、相互监督,共同推动着这个体系在不断纠偏、不断创新定位中发展。第五章为美军联合作战情报支援研究。联合作战是美军最主要的作战形式,而情报支援在联合作战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是作战力量的“倍增器”和“赋能器”。联合作战情报支援是当前最重要的情报实践环节,也是最核心的理论研究课题。作者指出,美军联合作战情报支援是一个以“知彼”为主要目的,以各级联合部队指挥官为核心,以联合情报中心、联合情报支援分队等各级联合情报组织为重点,由部级、战区级、部队级等各级各类情报机构共同参与的动态过程。作者以美军的条令条例为主要依据,以美军联合作战的主体力量――各级联合部队为切入点、以情报支援的实施过程――情报周期为线索,着重研究美军联合作战情报支援的理论原则、实施过程、组织机构、技术手段,以及各级联合情报组织如何围绕联合部队指挥官所确定的作战任务实现全部周期的正常运转,以及部级、部队级等其他全部机构如何为联合部队作战提供支援等内容。

总之,《美国军事情报理论研究》是我国第一部全面系统研究美国军事情报理论的论著,为我国军事情报学的学科建设提供了必要的基础理论沉淀与支撑,同时,对于战略学、国际政治学、公共管理学、历史学等领域的研究,也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参考文献:

[1]Glenn P.Hastedt ed,Controlling Intelligence,London: Frank Cass,1991,pp.23-24.

中美联合公报范文第3篇

“棱镜”,在光学中是一种透明的光学元件,抛光与平坦的表面能折射光线。无疑,对于利用各种商业公司的渠道来窃取本国和外国个人、机构的信息为手段的情报搜集项目来说,这是一个再贴切不过的代号。

“老大哥在看着你。”英国作家乔治·奥威尔在《1984》中写道。

“老大哥”并不仅仅是美国政府那么简单,其后面还涉及到一系列声名显赫的商业公司和财团。如果斯诺登的指控属实,这些商业公司已经取代了世人熟悉的FBI和CIA成为第一手的情报收集者。

美IT巨头集体上黑名单

根据斯诺登向英国《卫报》和美国《华盛顿邮报》披露的信息,多家知名国际IT公司先后加入了棱镜项目,分别是微软(2007年)、雅虎(2008年)、Google(2009年)、Facebook(2009年)、Paltalk(2009年)、YouTube(2010年)、Skype(2011年)、美国在线(2011年)以及苹果公司(2012年)。此外,Dropbox也被指控“即将加入”。根据被披露的“棱镜”项目细节,美国情报部门从上述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的服务器直接进行信息收集。

一石激起千层浪,斯诺登爆出的这些信息引发了外界的高度关注和对相关公司的指责。

各大公司随后纷纷发表声明,否认参与到“棱镜”项目中。Facebook表示:“我们不向任何政府机构提供对服务器的直接访问。当收到有关个人信息的请求时,我们会审慎地审查这类请求以确保其符合所有适用法律,并只在法律要求的限度内提供信息。”

而谷歌表态说,谷歌深切地关心用户数据的安全性,其依据法律向政府透露用户数据,并认真评估所有的这类要求。“人们有时声称我们在自己的系统内设置了政府后门,但谷歌并没有为政府访问用户私人数据而设置的后门。”

谷歌互联网工程师林文(化名)对时代周报记者表示,谷歌公司内部已经对此事下了封口令,目前比较敏感,他不愿多说。但是在技术上他透露,对于谷歌的GMAIL系统来说,至少除美国以外的一些大国的情报机构无法攻破。

著名的美国网络安全公司Triton的一名技术工程师甄明(化名)告诉时代周报:“即便这些公司没有配合政府,但是一般国家的骨干网络都是政府管理的,所有政府完全可以在骨干网络上进行监听,而且难度不大。”

“实时监控大量的数据很困难,但截流数据有可能。在没有相关公司的配合下,美国政府直接攻入私人邮箱可能性并不大。如果没有互联网巨头的配合,监控可以通过在普通人接收端设置木马或者病毒,同样可以取得信息。如果有互联网巨头的配合,直接在中央服务器上监控,效率会高很多。”林文透露。

苹果也声称从未听说过“棱镜”项目。“我们不对任何政府机构提供对我们服务器的直接访问,任何针对客户数据的请求都必须得到法庭的核准。”

“谷歌和Facebook否认曾参与NSA的数据采集项目‘混淆了视听’,但它们的说法使事件更加清晰。”在这些互联网巨头否认参与项目后,斯诺登进行了反驳。

“通过对一些电讯公司的电话短讯监控,这是十分简单以及传统的方法。”一家涉及网络安全的著名外资公司在香港工程师LK告诉时代周报,“通过对一些大型互联网公司的服务器直接接入,这个技术难度也非常低,但是难在对大型数据的分析处理。即便互联网巨头愿意提供数据,分析这些数据也需要很多非常优秀的工程师来做,这需要庞大的政府预算。”

“我们频繁地被要求提供数据”

除了棱镜项目以外,斯诺登还披露了另外一个“上行”(Streaming)项目,其在承载互联网骨干通信内容的光缆上安装分光镜,复制其通信内容,涉及的公司包括著名的维赛和美国电话电报公司(AT&T)。

“上行的监控方法是在互联网公司运营的基础—网络供应商的基础设施层面进行监控,即光缆、电线都在网络运营商比如AT&T那里。所有的数据如果到了美国,只要经过AT&T的设备都是可以拿出来的,所以只要运营商和政府合作,‘拿到数据’的难度并不高。”LK表示,“但是和棱镜项目的问题类似,分析大数据很难。”

“无论是棱镜还是上行,两个项目的技术难度都不高。简单理解就是通过‘网络监听’把数据包用网络设备进行复制,转发到监听部门进行分析,这是一种非常常见的网络技术,也是非常常用的黑客手段。”甄明谈道。

除了互联网与有线电话,手机也看起来很不安全。时代周报请教一位颇有影响力的军事专家,尽管他拒绝谈相关问题,但还是表示,因为过去受过的训练,他从来不用智能手机。而且他认为,这件事其实没什么大不了,各国都在做。

“安卓系统开放性高,所以谷歌自己安插‘后门’可能性不高,不同品牌的安卓系统基本都是厂家自己修改定制的,所以使用安卓系统不一定会被监听。但是安卓的安全性较差,软件平台审核制度不完善,容易受到恶意软件的攻击,从而泄露用户信息给软件开发商或者制作者。”针对智能手机,甄明分析,“苹果手机严格的软件审核制度使用户不容易受到恶意软件侵害,不过苹果公司依然可以通过远程控制实现用户信息的上传。”

目前,被斯诺登曝光的美国互联网巨头转变了态度。

6月14日,Facebook称:“我们在继续追求更高的透明度,这样我们全世界各地的用户才会明白,政府是多么频繁地以国家安全名义要求我们提供用户数据。”

苹果公司在随后的声明中称,自2012年12月至2013年5月的6个月内,该公司收到4000-5000次数据请求,涉及9000至1万个账号或设备。这些请求来自联邦、州和地方当局,涉及刑事和国家安全事务。

“最常见的请求来自警方,他们在调查抢劫和其他犯罪、寻找失踪儿童、查找阿尔茨海默病患者的下落,或希望防止自杀。”苹果声明称。

业内人士认为,即使不使用Facebook、谷歌等服务器在美国的互联网服务,也很难保证信息不被美方情报部门获取。“所有的因特网数据走向都是用各个路由器连接的,运行一个叫做shortest的运算法则。目前的互联网运用都是共通的,你很难知道你是否用到了美国的互联网公司服务,也很难避免你的email发给对方国家的友人不经过美国的线路根据以上的算法原则。”LK表示。

“理论上来说,如果不使用美国公司的服务,通讯范围只局限于国内,通讯是不会被监控的。但是如果中国的骨干网络被入侵了,加上了‘后门’,这些通讯依然可能被美国监听。”甄明表示。

香港中文大学成为目标

除了这些IT公司涉嫌侵犯用户利益外,斯诺登还爆料说NSA在全球进行超过61000个入侵电脑行动,其中数以百计目标针对中国内地和香港,范围涵盖政商学界。他指出香港中文大学是目标之一。

“香港中文大学一直严格确保校内资讯保安系统和网络的高度安全。大学的主干网络,以及由中大资讯科技服务处管理的‘香港互联网交换中心’(HKIX)皆由专人密切监控,以确保正常运作及防止入侵。大学现时未有发现网络受到入侵,一切运作正常。”香港中文大学在给时代周报的官方回应这样表示。

“香港互联网交换中心”成为媒体关注的一个热点,被认为是引发美国情报窃取的诱因。根据香港中文大学向时代周报提供的资料,香港互联网交换中心成立于1995年,为当时的互联网服务供应商打开方便之门,使本地网络通讯毋须绕道外地,从而提供更快捷的上网服务,十多年来,其仍然是区内互联网的枢纽,各大互联网服务供应商及内容供应商都是通过其来发送和收取区内信息。

另外还有媒体关注到香港中文大学里的卫星遥感接收站,这个接收站主要用于捕捉和处理来源于卫星的遥感数据,对香港、华南及周边国家和地区进行全天候的环境监测,接收范围包括以香港为中心约半径超过2500公里范围的卫星图片,东至太平洋,南至印度尼西亚,西至孟加拉,北至北京以北。

但是据该校一位内部人士向时代周报记者透露,学校设有的当代中国研究中心,也可能是诱发国外情报机构对中文大学下手的原因。“这个研究中心积累了大量资料,一直是国际上研究中国问题的一个重要资料和数据来源。可以说是研究中国问题绕不开的地方。”

时代周报试图联系获得专访斯诺登机会的香港《南华早报》记者Sara Lam,但是未获成功。事实上南华早报上下早已下了封口令。在时代周报记者获得一封《南华早报》内部通知里,明确写着严禁向外界透露Sara Lam的联系方式和家庭地址。

神秘的情报外包巨头

这次斯诺登事件,也让其背后的情报公司博思艾伦浮出了水面。长期以来,这家成立于1914年、总部在弗吉尼亚州的管理咨询公司一直被认为是全世界最好的科技咨询公司。该公司在全球拥有1.8万名专业管理及技术咨询顾问,并在六大洲70多个国家设有200多处分支机构。

2008年,博思艾伦的主要业务一分为二,其中Booz Allen Hamilton Holding主要负责政府咨询业务,也就包括现在被大家关注的情报分析和搜集这块。商业咨询由Booz & Company负责。政府咨询业务主要由私募公司凯雷集团(Carlyle Group)控制,并且在2010年上市。

从公开资料显示,该公司的客户包括美国陆军、空军、海军、海军陆战队、美国国家航空航天局、国土安全部、内政部及多个情报机构。博思艾伦和美国军方的服务始于1940年的太平洋战争前夜,深感即将与日本开战的美国海军雇其负责各种战争情报分析和战局评估。

与美国政府的良好关系为博思艾伦带来了滚滚财源,2013财年,其收入高达57.6亿美元,其中国防业务总收入为32亿美元,占总收入55%,为情报部门的服务占收入的23%。而从2010财年至2012财年,博思艾伦的收入中分别有98%、97%和98%的收入来自为美国政府部门提供的外包服务。

与政府部门的密切联系,也让博思艾伦的雇员有更多机会接触到机密信息,年报显示,该公司2.45万名雇员中,76%持有政府安全许可,其中27%可接触最高或敏感机密,28%可接触最高机密(除敏感信息),21%可接触一般机密信息。该公司高管也和美国政府关系密切,现任副总裁的John McConnell在2007年任布什政府的第二任美国国家情报总监。

当然除了军事、情报服务外,博思艾伦也有很多其他的政府服务,比如在1998年其帮助美国国家税务局重新设计和升级了其陈旧的客服系统。1988年,该公司帮助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政府设计了一份改组其州立铁道系统的方案。此外,对大众还有一个知名贡献,那就是在1960年,该公司帮助建立了大名鼎鼎的美国国家橄榄球联盟(NFL)。自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博思艾伦进入中国地区,目前在上海、北京、香港和台北都设立有办事处。

目前斯诺登已经被博思艾伦解雇,该公司发表了一份官方申明,声称“由于违反了公司的道德守则及公司政策,斯诺登自2013年6月10日起被解雇。”斯诺登事件也让博思艾伦股价应声下跌,6月12日,博思艾伦的股价下跌逾3%。

中美联合公报范文第4篇

第二轮攻势发生于2013年初,美国曼迪昂特网络安全公司报告,号称经过为期七年的努力追踪到位于上海浦东的中国网络间谍组织。这家公司的负责人曼迪昂(Kevin Mandia)在退休前曾任五角大楼网络安全调查员。这份报告的时间是2013年2月19日,跟距此一周前奥巴马国情咨文报告相呼应,奥巴马在国情咨文报告中要求美国议会加强立法,重视网络安全,表示 “外国及外企”偷窃美国企业信息,并破坏电网、金融体系以及航空运输。曼迪昂特报告也为美国政府的后续行动铺路搭桥,报告之后仅一天,美国政府便抵制网络盗窃计划,保护美国公司知识产权。这一轮攻势掀起了商业媒体铺天盖地的报道热潮。

美国炒作互联网安全议题的真正用意

众人皆知,网络安全等诸多跟互联网相关的议题均带有跨国多边的特点,本应由世界各国以及政府、市场、民间各方利益主体共同商讨解决之道,这也是全球互联网治理的基本原则,那么,这些问题为何以及如何蜕变成为美国各方利益主体针对中国的单边挑衅,变成美国抨击中国的舆论战?只有解答了这个问题,才能看清美国制造并炒作互联网安全议题的真正用意,曼迪昂特报告只是一个烟幕弹。本文拓宽视角,首先回顾2003年―2005年信息社会世界峰会以来在互联网治理方面发生的多边博弈,然后结合眼下美国的政治经济现状,指出美国发起针对中国的这两轮攻势的真正目的是为了维护其在互联网治理领域的世界垄断地位。

黑客议题发源于这个问题对于网络安全与社会秩序的重要性,需要世界各国与社会各界展开心平气和的讨论,美国通过自身的话语主导地位将这个议题冲突化、戏剧化,是为了维护自身对互联网资源的垄断利益。在2003年与2005年举行的信息社会世界峰会上,各国主要在两个互联网治理问题上存在争议:第一,互联网治理(推广为信息社会建设)应该由政府主导还是市场主导?第二,是否应该继续由当时隶属于美国商务部的ICANN(全称为“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进行互联网顶级域名管理?以中国、巴西、印度、南非为首的发展中国家与美国存在的分歧最大。当峰会的第一次筹备会议在2002年召开时,这些国家希望取缔ICANN的管理权,将全球互联网治理纳合国体系,并支持政府在互联网治理和信息社会建设方面的主导作用。

世界各国均对美国独霸互联网核心资源心存芥蒂。具体来说,巴西对美国的挑战主要体现在网络时代的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现行国际条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倾向于保护跨国公司的商业利益。美国认为已有机制已经足够完善,不应在峰会上讨论知识产权议题。巴西认为,必须讨论知识产权议题,世界各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需要开源代码软件,还应该鼓励普及免费公共软件。这跟微软等跨国公司的利益直接相悖。在网络时代的言论自由议题上,美国要求只引述《人权宣言》第19条(强调自由),中国与77国集团要求同时引述第29条(强调责任)。

欧盟此时并没有置身事外。要建立一个“eu”域名,却需要美国商务部的批准,这让欧盟无法忍受。欧盟挑战美国的方式非常巧妙,它以调停中国和美国之间的争议为名,提出互联网治理的“新合作模式”。 “新合作模式”也可以称作“政府――市场合作模式”,即政府负责指定互联网治理的总体原则,市场负责互联网的日常运作,这可以弥合政府主导论和市场主导论之间的中美立场差异。2005年9月,在针对突尼斯峰会而召开的第三次预备会议上,欧盟提出自己的建议,引起美国的震怒。美国认为,欧盟的提议有可能导致某个国际政府间机构的诞生,取代ICANN对互联网进行管理,因为所谓总体原则与日常管理之间的界限很模糊。时任美国国务卿赖斯(Condoleeza Rice)与美国商务部长古铁雷斯(Carlos M Gutierrez)联名向欧盟轮值主席英国外交部长斯特劳(Jack Straw)写信,希望欧盟撤消此项提议。

在解决各方争议方面,信息社会世界峰会并没有取得实质性突破。ICANN没有被取缔,峰会决定成立互联网治理论坛,继续讨论相关问题。这个论坛是一种妥协机制,允许各方宣布胜利。各国从自己的角度来解释设置这个论坛的意义。发展中国家将此理解为一种决策机制,他们可以继续通过这个论坛商讨互联网治理的基本问题以及ICANN的去留。美国将此理解为一种缺乏实际权力的虚设机制,并且还赢得了宝贵的喘息时间。互联网治理论坛先后在希腊雅典(2006年)、巴西里约热内卢(2007年)、印度海德拉巴(2008年)、埃及沙姆沙伊赫(2009年)召开多次会议,仍未取得实质突破。但是美国日益感觉到了背后的压力,必须找到合适的手段方能突出世界各国的重围。而美国使用起来最得心应手的手段就是制造冲突与对立,这在美苏冷战中便屡试不爽,靠着升级互联网治理方面的冲突,将世界各国与美国的矛盾缩小为美国和中国、俄罗斯或者伊朗的矛盾,美国就能在国内外舆论上立于不败之地。

回到多元利益主体的讨论机制

现在回看,当欧盟在2005年提出“新合作模式”时,新兴国家尤其是中国不应该抱持“坐山观虎斗”的幸灾乐祸立场,欧盟至少拥有中国等发展中国家无法企及的一个优势:欧洲媒介对美国公众以及世界舆论具有较大程度的影响力。只要欧盟积极介入互联网治理,充当调停者和见证人,美国新旧媒介势力、政府以及网络安全公司就无法通过发动舆论战来升级冲突从而维护自身对互联网资源的垄断地位。但是,发展中国家和欧盟国家犹豫不决,并没有及时合并立场,从而错失良机。在互联网治理方面,世界各国很快便被美国带进“战争”状态。中国是美国发动舆论战最合适、最合格的对象,美国无法在印度、巴西等国身上施展诬陷、污名的手段。即便世界上有170多个国家、600多个公民社会组织担忧美国在互联网治理方面的垄断地位,美国也要坚持将此塑造成中国和美国的争议,坚持向中国泼脏水。

2010年及其以后的年份是重灾年份。2010年1月,希拉里在新闻博物馆发表互联网自由讲话,对中国含沙射影。2010年3月,谷歌公司以黑客攻击为名退出中国大陆。2010年5月,美国五角大楼成立网战司令部。美国国务院给下属组织“全球互联网自由联盟”拨款150万美元,这个组织展开了大量有系统地针对中国的黑客攻击行为,曾经在2002年劫持鑫诺卫星,影响中央电视台和十个省级电视台的播出,美国国务院正是看中了这个组织的黑客攻击能力。2010年6月,据信由美国和以色列制造的震网病毒被曝光,该病毒已经席卷全世界,感染了将近60%伊朗电脑和20%印尼电脑。2011年5月,奥巴马批准网络战争纲要。2013年2月12日,奥巴马签署了要求加强网络安全的行政命令。一周后,曼迪昂特网络安全公司报告,宣称捕捉到位于上海浦东的中国网络间谍组织。

在美国的带动下,互联网治理议题进入冷战状态,英国、韩国、德国、伊朗均建立了网战军力。美国初步实现了“把水搅浑”的目标,各国在互联网治理方面较为统一的立场被各个击破。美国重新熟练地驾驭着“美国及其盟友”的叙事话语,垄断利益暂时得到了维护。然而,敲打中国毕竟只是权宜之计,美国实际上已经将互联网治理带进了一个恶性循环。美国越是在指责与威胁别国上浪费精力,世界各国就越担心美国对互联网核心资源的垄断地位,并在国际电讯联盟等论坛挑战美国,美国就越需要将中国、俄罗斯或伊朗孤立出来,升级攻击火力。不管奥巴马政府在短期内是想回馈谷歌公司这个竞选金主,还是要为五角大楼争取经费,还是要借此发动贸易战,抵制更多类似华为的非美籍公司,均无法提高美国公司的竞争力,反而会连累美国经济和世界和平。解决互联网安全问题只有一个出路,便是回到多边、多元利益主体的讨论机制上来,眼下这种国际政治经济局势下的单边挑衅到头来只能是竹篮打水一场空。

链接

美国著名电脑软件安全公司迈克菲的全球公关主任埃弗斯曾说,中国的“僵尸电脑”(被黑客恶意控制的一类染上病毒的电脑)比世界上任何国家都多,占全世界这类电脑数量的12%。互联网安全公司美国赛门铁克公司也曾报告说,美国是黑客的大本营,而中国是最大受害者。

中国国家计算机网络应急技术处理协调中心的数据显示,去年上半年,国内约有780万台计算机遭到了来自其他国家2.79万个IP地址的攻击,这些网络攻击主要来自美国。

一直以来,中国被认为是美国在数字空间的一大对手。如俄新社IT观察家沙德林所分析,网络入侵行为既可能是他人所为,也有可能是监守自盗。也就是说,不排除美国自编自导所谓网络攻击的可能性。

中美联合公报范文第5篇

2001年10月19日,中国国家主席江泽民在上海与美国总统布什举行了会谈。江泽民说,台湾始终是中美关系中最敏感的的问题,希望美方恪守一个中国政策,遵守中美三个联合公报。布什表示他向中国重申美国政府奉行一个中国的政策,遵守中美三个联合公报。为什么说“台湾问题始终是中美关系中最敏感的问题”呢?笔者拟从国际法的角度谈一下中美关系中的台湾问题。

一、根据中美之间签订的三个联合公报(条约)的规定,可以从法律上证明美国已承认台湾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

台湾自古以来就是中国领土神圣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这从来是无可争议的。包括美国在内的世界反法西斯同盟国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签订的《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等国际条约都从法律上明确规定台湾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从国际法的角度讲,1949年中国人民通过革命推翻旧政府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以后,通过政府继承,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成为代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当时的美国总统杜鲁门和国务卿艾奇逊由于对国民党政府深为失望及出于离间中苏关系的需要,于1950年1月5日公开声明:《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规定台湾应归还中国,事实上中国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也确已恢复了对台湾的治理,美国和任何一个盟国均未对此提出疑问。[1]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朝鲜战争爆发以后,美国总统杜鲁门公然背弃了自己5个多月以前的公开声明,于朝鲜战争爆发后第二天,在派美国第七舰队进入台湾海峡以武力阻止中国解放台湾的同时,提出了“台湾地位未定论”。美国在朝鲜战争失败以后,为了把台湾作为对中国施加压力的一张牌,于1954年12月同蒋介石缔结了“共同防御条约”,并继续承认所谓“中华民国”是代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由于美国政府在台湾问题上背弃了上述国际条约明确规定的、美国先前曾承担的国际条约规定的义务———承认台湾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使得中美关系在20多年里始终不能正常化。

随着国际形势的和变化,1972年2月28日中美两国在上海发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美利坚合众国联合公报》(简称《上海公报》)。美国方面声明:美国承认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不再提“台湾地位未定论”,逐步减少在台的武装力量和军事设施。[2]1978年12月16日中美双方在各自首都同时发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美利坚合众国关于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简称《中美建交公报》)。公报声明:美国“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唯一的合法政府,在此范围内美国人民将同台湾人民保持文化、商务和其它非官方关系”。美国从台湾和台湾海峡完全撤军,终止“共同防御条约”[3](P.7-8)。《中美建交公报》表明了美国从法律上接受了中国政府提出的建交三原则,即断交、撤军、废约。然而,就在中美建交不久,美国国会参、众两院于1979年3月13日分别通过关于美国与台湾关系的立法议案,即《与台湾关系法》。该法公然继续把台湾看作一个独立的实体,宣布向台提供所谓“防御物资”和“防御服务”。1982年8月17日中美双方为解决美向台出售武器等中美关系的一系列问题,发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美利坚合众国联合公报》,(简称《中美八·一七公报》),该公报重申了《上海公报》、《中美建交公报》的各项原则,并着重指出“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干涉内政是指导中美关系的根本原则。”“这些原则还是指导双方关系所有方面的原则。”在公报中美国还明确表示“准备逐步减少它对台湾的武器出售,并经过一段时间导致最后解决”。[4](P.599)《中美八·一七公报》表明美国在法律上承担了最后不向台出售武器的责任。中美三个联合公报确定中美关系应遵循的原则是:美国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干涉内政是指导中美关系的根本原则;美与台湾只保持非官方联系;美要逐步减少乃至最后完全停止向台湾出售武器。从国际法的角度讲,三个公报是中美之间缔结的三个双边国际条约,对中美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它从法律上证明美国承认台湾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唯一合法政府,中美两国的关系必须建立在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干涉内政的基础上。

二、美向台湾出售武器和曾在1995年允许李登辉访美,是严重干涉中国内政的违约(法)行为

中美建交公报发表后不到3个月,美国国会就通过了与建交公报原则相悖的《与台湾关系法》,把台湾当成一个政治实体,并向台湾出售武器装备,让台湾———中国的一部分同中国的唯一合法的中央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作对,这是不尊重中国主权、破坏中国统一、干涉中国内政的违反国际法的违约(法)行为。《联合国宪章》的序言和第2条第2款都确认了尊重条约义务的原则。1969年的《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专门有一条规定条约必须遵守的条款。该公约第26条规定:“凡有效之条约对其各当事国有拘束力,必须由各该国善意履行。”[5](P.708)中美之间的三个联合公报,按照《条约法》的规定,就是中美双方之间有效的、并对双方有拘束力的条约,双方都必须遵守。《与台湾关系法》最实质的问题是实际上不承认只有一个中国。里根在1981年初入主白宫就任总统以后,主张根据《与台湾关系法》向台湾出售性能更高的武器,为解决这个问题,1982年8月17日,中美双方发表了《中美八·一七公报》,在公报中美国政府声明,无意干涉中国内政,并承诺对台出售的武器的性能和数量将不超过中美建交后这几年的水平,而且逐步减少,直至停止出售。但美国又一次失言,《八·一七公报》签订以后的十多年来,美不但未逐步减少和停止向台出售武器,反而不断以所谓新型号代替旧型号等方式,使台湾获得了性能更高的武器。1992年秋天,美国总统老布什还以竞选需要为由,答应向台出售性能先进的F-16战斗机150架,总值达59亿美元。这是严重的侵犯中国主权、干涉中国内政的违反国际法行为,当然更是违约行为。因为美国既然承认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就应尊重台湾的中央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受损害,向台湾出售武器,无疑是增加它对抗中央政府的力量。台湾问题本来是中国主权管辖范围内的内政问题,外国(美国)介入当然是干涉内部事务———纯属干涉中国内政行为。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允许外国干涉其属于主权管辖范围内的内部事务,美国自己也是如此。翻开美国的,人们会清楚地发现,美国自己在南北战争时期曾坚决反对英国向美国南方各州出售武器,认为这是对美国内政严重干涉的不友好行为,而现在美国却又做出自己曾经反对过的干涉别国内政的违反国际法的行为了,这又如何解释呢?其实道理很清楚,美国这样做的目的就是想分裂中国,遏制中国。近年来,台湾岛内“台独”势力日益猖獗,美国向台湾出售武器和转让军事高技术不仅助长了“台独”,而且为其他国家这样做开了先例。台湾当局不断从美国和其他国家获得性能日益提高的武器,就会取得与中国大陆对抗更多的筹码:以武器交易为手段,扩大与西方大国的实质关系,通过进一步实施海、空力量的化,加强台湾的军事实力,在此基础上谋求继续拖延中国统一的时间,甚至谋求“台湾独立”。美国一方面用向台湾出售武器和转让军事高技术的方式阻挠中国统一,反过来又以台湾因此不能统一于中国作为继续向台湾出售武器和转让军事高技术的借口。这就大大增加了实现中国统一、台湾回归祖国的难度。

在美国一些人看来,坚持主义制度就是对西方制度的巨大威胁。近年来,我国开始建立社会主义市场体制,经济实力不断壮大,但却没有发生像前苏联及东欧社会主义国家的那种制度的根本变化,将来会对美国产生严重挑战。因此,美国把中国视为“潜在威胁”,从各方面加以“遏制”。在经济方面,以经济贸易为手段,以压促变。在实施对华最惠国待遇时,有很长一段时间附加与人权有关的条件,打所谓“人权”牌。[6](P.39-44)。在政治方面,为“遏制”中国,除出售武器给以外,1995年又允许李登辉访美。美国允许李登辉访美,表明美国政府越来越明目张胆地支持和鼓励台湾某些人士通过制造“两个中国”、“一中一台”等非法活动搞分裂中国的阴谋,其罪恶目的在于破坏中国的和平统一进程,使中国永远处于分裂状态。美国允许李登辉访美无疑是对台湾岛内外的“台独”倾向的一种鼓励,是美国实行的“以台制华”的一种手段,是加强台湾的力量以牵制中国。2001年4月底,美国又同意出售给台湾8艘柴油动力潜艇,这是非常严重的干涉中国内政、分裂中国的违反国际法的行为。

三、美国认真履行中美三个联合公报(条约)所规定的国际义务,放弃“以台制华”的违约行径,对中美双方都有利

根据中美三个联合公报的规定,美国对中国承担了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唯一的合法政府,只同台湾保持非官方联系,不干涉中国内政的国际义务。然而美国在接受中美建交原则条件与中国建立正式外交关系以后,并没有完全放弃其干涉中国内政、阻挠中国统一的打算。美国之所以敢于明目张胆地不履行三个公报(条约)规定应承担的国际义务,就在于美国错误地估计了形势。美国以超级大国自居,自以为制造“两个中国”、“一中一台”的错误做法可以掀起一个孤立中国、遏制中国的浪潮,其它国家会仿效。但事与愿违,美国的违约行为,使其在世人面前充分暴露了它在台湾上出尔反尔、不讲国际信誉的面目,变得更加孤立的正是美国自己。就在李登辉从美国“访问”回来不久,日本外务省一位官员于1995年6月8日就李登辉“访问”美国一事发表讲话时重申,日本不会批准李登辉入境,日本政府不会改变要遵守日中联合声明的精神。美国的一些所谓智囊人物错误认为,中国在实现社会主义化建设的过程中有求于美国,因此美国即使在台湾问题上违约,作出侵犯中国主权、干涉中国内政的事情,中国也会吞下这一苦果。这是美国打错了算盘。新中国成立以后,即使在面临天灾人祸的最困难的时候,为了维护来之不易的独立、主权和领土完整,也从未向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低过头,何况现在中国比过去又强大得多。维护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与维护中美关系相比,当然前者更为重要,这是中国坚定不移的立场,美国对此应有清醒的估计。

美国以为中美关系出现问题会对中国造成很大不良,不能说一点道理没有。然而,我们必须看到,如果美国肆意破坏中美关系,对美国的影响将比对中国大。因为美国想遏制中国、孤立中国的企图从来就没有得逞过。另外,中国这样一个拥有12多亿人口的巨大市场,对任何国家都有强大的吸引力,各国都在竞争,你美国不同我们交往,其它国家照样同我们交往,受损失的只能是美国,而不是中国。再者,由于当代国际分工的日益深化,当今世界各国相互依存、相互渗透的程度日益加深,相互之间都有需求,谁也离不开谁,因为当今任何一个国家(不管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不可能拥有发展本国经济的一切资源,也没有一个国家能掌握世界上所有的先进技术,各国的联系和相互依赖性也就比以往任何时候都大。中美之间同样有很强的互补性。美国根据1979年7月7日与中国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美利坚合众国贸易关系协定》(以下简称《协定》)第2条有关相互给予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的规定,在实施对华最惠国待遇时,尽管每年都要坚持单方面“审议”一次中国某些国内问题的错误做法,但美国每年都同意继续延长对华最惠国待遇,就是因为美国认识到中美之间的最惠国待遇是相互的,不给中国在贸易方面享受这种优惠,美国自己也就无法享受来自中国的这种优惠,而且一旦中止实施对华最惠国待遇,美国国内消费者将不得不高价购买其国内的轻纺等品,即使再想买中国这方面物美价廉的商品,也要因实行限额及提高了关税使其价格上涨而遭受不必要的经济损失。相反,中国并不存在这方面的问题,中国所需的产品和技术,如不能从美国获得,可以从其他发达国家获得,因为中国与包括发达国家在内的90多个国家签订的经济贸易协定中都订有最惠国待遇条款。

由于美国处于超级大国的地位,中美两国经济发展程度和实力有较大差距,加上受政治制度、意识形态的影响,两国确实在一些问题上存在着不同的看法,但这些不应影响两国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即相互合作加强联系以发展各自的经济。这也是国际社会的共识。正像《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宣言》中深刻指出的那样:“当前一些事件使人们清楚地认识到:发达国家的利益同发展中国家的利益不能再互相分开,发达国家的繁荣和发展中国家的增长和发展是紧密地相关联的,整个国际大家庭的繁荣取决于它的组成部分的繁荣。在发展方面的国际合作是所有国家都应具有的目标和共同的责任。因此这一代和今后的世世代代在政治、经济和社会方面的幸福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取决于国际大家庭的所有成员在主权平等和消除它们之间存在的不平等的基础上进行合作”。[7](P.1368)随着中国改革与对外开放的深入进行,中国的综合国力将不断增强。事实证明,冷战结束后,中美两国的共同利益不是在减少,而是在增加;合作领域不是在缩小,而是在扩大。“中国威胁论”等错误观点不仅没有根据,而且常常是出于短视的政治用心。

中美关系中最重要、最敏感的问题是台湾问题。它关系到中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国家统一,直接牵动12亿中国人的民族感情。美国如果继续制造“两个中国”、“一中一台”,不但是违反国际法关于条约必须遵守的原则,而且将引起台湾及台湾海峡局势动荡,对中美关系,对亚太地区乃至世界的和平与稳定,都将产生严重后果。中美交往的历程表明,妥善处理台湾问题始终是确保中美关系健康、稳定发展的关键。

我们认为,由于中美两国社会制度不同、文化差异很大,经济发展处于不同阶段,两国在意识形态、人权、经贸等问题上存在一些分歧是完全正常的。但也相信,只要双方共同努力,坚持中美三个联合公报的原则,两国在政治、经济、、、文化和军事等领域的交往与合作定会取得长足的发展。分歧不会成为两国关系正常发展的阻碍,它可以得到妥善处理,中美两国将在反恐怖主义问题上建立长期的合作机制就是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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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薛谋洪。美国利用台湾问题做文章由来已久[N].人民日报,1995-06-26(7)。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条约集(第19集)[Z].北京:人民出版社,1973。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条约集(第26集)[Z].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1990。

[4] 中国国际法年刊[Z].北京: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1983。

[5] 王铁崖,田如萱。国际法资料选编[Z].北京:北京知识出版社,19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