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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管理条例

兽药管理条例

兽药管理条例范文第1篇

一、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情节严重的”规定处理,按上限罚款,并没收生产设备:

(一)生产的兽药添加国家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或添加人用药品等农业部未批准使用的其他成分的;

(二)生产的兽药累计2 个品种以上或5 批次以上,或货值金额2 万元以上的;

(三)生产兽用疫苗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持有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兽药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情节严重的”规定处理,按上限罚款,并吊销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

(一)生产的兽药添加国家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或添加人用药品等农业部未批准使用的其他成分的;

(二)生产的兽药擅自改变组方添加其他兽药成分累计2 批次以上的;

(三)生产未取得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兽用疫苗,或生产未取得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其他兽药产品累计2 个品种以上或5 批次以上的;

(四)生产假兽药货值金额5 万元以上的;

(五)兽药经营者未审核并保存兽药批准证明文件材料,经营假兽药货值金额2 万元以上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兽药生产者未在批准的兽药GMP 车间生产兽药,经限期整改而逾期不改正的,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情节严重的”规定处理,按上限罚款,并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

兽药生产者未在批准的兽药GMP 车间生产兽药,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再犯的,属于前款“逾期不改正”的情形。

四、兽药生产、经营者将原料药销售给养殖场(户)的,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情节严重的”规定处理,没收违法所得,按上限罚款,并吊销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

五、生产或进口的兽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处理,撤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或者吊销进口兽药注册证书:

(一)抽查检验连续2 次不合格的;

(二)改变组方添加其他兽药成分的;

(三)主要成分含量在兽药国家标准150% 以上或50% 以下的;

(四)主要成分含量在兽药国家标准120% 以上或80% 以下,累计2 批次以上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六、兽药产品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擅自修改,限期改正后再犯的,属于《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逾期不改正”的情形,按生产、经营假兽药处罚。

七、有本公告第一、二、三项规定违法情形的,对生产、经营者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处理,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

兽药管理条例范文第2篇

【关键词】兽药;饲料;质量

兽药和饲料是畜牧业生存的物质基础,合格的兽药和饲料是畜牧业健康快速发展的支撑。兽药和饲料的质量安全关系到产出的畜禽产品的质量安全,是养殖业健康快速发展的基础,也是肉品质量、卫生、安全的关键。

兽药、饲料质量安全的好坏来源有三个方面:一方面是生产厂家的生产质量是否按规定、是否按标准;另一方面是经营商是否能完全按各种产品的保管、储藏、运输等规程来经销;最后一方面就是到养殖户手中,是否及时、准确的应用,是否按标准要求储存、配比、应用。这些方面的准确生产、应用,应在以下方面做到加强:

1 法律、法规的宣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4号《兽药管理条例》已经2004年3月24日国务院第45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目的是为了加强兽药管理,保证兽药质量,防治动物疾病,促进养殖业的发展,维护人体健康。《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是国家对兽药生产、经营、进口及医疗单位配制兽药制剂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禁止生产、经营、进口兽药及配制兽药制剂。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或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直接将原料药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饲喂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 业务素质的培训提高

首先是兽药饲料生产企业的素质培训提高,当前饲料生产企业要积极组织学习新修订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培养一定的社会责任感,从原料采购、过程控制和产品质量检测方面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并认真落实的体制;其次是兽药、饲料经销商的素质培训提高,学习守法、诚信、科学、合理、操作规范;再次是养殖户科学饲养,注重科学,秉承预防为主、防重于治的观念,遵医嘱、不乱用,不大剂量用药;最后是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培训提高,增加先进仪器设备等硬件设施,不留死角,做到乡不落村、村不落屯、屯不落户、户不落畜禽,全面细致准确。此外,还可以通过内部讲课比赛、业务比武等形式,严格审批程序,特别是《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兽药制剂许可证》的审批程序。

3 监督检查的加强

采取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办法;采取定期抽查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与省地抽查相结合、采取事先抓阄的方式确定抽查企业和经营业户及抽检的品种,保证抽检的质量;采取检查、抽查,与回头检查抽查相结合。

坚持兽药GSP认证。GSP认证是国家对药品经营企业药品质量管理进行监督检查的一种手段,推行兽药GSP的目的在于提高经营环节兽药合格率、保障动物健康和人类安全。它要求兽药经营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对兽药的合同、购进、验收、贮存、销售、运输及售后服务等环节实行全面、科学、规范的管理,以确保经营兽药的质量。通过推进兽药经营企业兽药GSP达标验收,全面实施兽药经营企业规范化管理,争取新办一批管理好、制度全、规模大、服务优的大型兽药经营企业,取缔那些管理混乱、制度不全、规模不大、人员素质低的小型兽药经营企业。

各级饲料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新条例的新制度和新要求,提高饲料行业准入门槛,支持信誉度好、质量水平高的饲料企业做大做强,坚决淘汰生产条件差、质量无保障、安全隐患大的企业。对违法生产经营的饲料企业发现一个严处一个,绝不手软。

4 实行准入制度

GMP是英文“Good Manufacture Practice”一词的缩写,中文翻译为《药品生产质量规范》。GMP自六十年代初在美国问世后,在国际上现已被许多国家的政府、制药企业和专家一致公认为制药企业进行药品生产管理行之有效的制度。在世界各国制药企业中得到广泛的推广。

为推动兽药行业的健康发展,保障畜牧业的持续稳定增长,保证人民身体健康,不断提高兽药产品质量,尽早与国际兽药生产管理接轨,农业部在1989年颁布了《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试行)》,决定在兽药生产企业实施GMP管理,1994年了《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试行)》。

GSP是英文“Good Supplying Practice”的缩写,直译为良好的药品供应规范,在我国称为《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它是指在药品流通过程中,针对计划采购、购进验收、储存、销售及售后服务等环节而制定的保证药品符合质量标准的一项管理制度。其核心是通过严格的管理制度来约束企业的行为,对药品经营全过程进行质量控制,保证向用户提供优质的药品。在兽药行业,《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被称为兽药GSP,为兽药经营企业提供了科学的质量管理思想体系,促使兽药经营企业的经营思想和组织结构发生根本变化,是我国兽药经营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先决条件。

兽药GSP是兽药经营质量管理的基本准则,是为加强兽药经营质量管理、保证兽药质量而制定的一整套管理制度。兽药GSP的实施标志着政府主管部门继对兽药生产环节采取强制规范(GMP)后,开始对兽药流通领域进行整治。兽药经营环节上承生产厂家,下连养殖基地,对于净化兽药市场、保证兽药产品质量具有无可替代的作用。因此,兽药GSP的实施不仅对国内兽药经营企业意义重大,也为兽药生产者和使用者所高度关注。

为提高饲料质量安全卫生水平,规范饲料产品认证工作,促进饲料工业和养殖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国家认监委和农业部于2003年联合下发了《饲料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国家认监委2004年了《饲料产品认证实施规则》认证规则,设立了饲料产品认证制度。产品认证模式为:抽样检验 + 企业现场检查 + 认证后的跟踪检查。

5 诚信经营

签订诚信经营承诺书。对于履约的业户与企业,在政策等方面给予有限扶持,给予正面宣传。对于违法的业户与企业,给予曝光,让其无法生存,起到震慑的作用。

从饲料生产、养殖环节入手建立可追溯机制,是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的一个重要手段。让人民群众吃得到、吃得好、吃得放心是广大畜牧养殖者的义务,也是畜牧兽医部门的责任所在,这要靠制度建设和机制创新加以解决,长抓不懈。

参考文献

[1]郭筱华,梁先明,段文龙,杨大伟.关于我国兽药生产用辅料管理的思考[J].中国兽药杂志,2012(09)

[2]段文龙.理解实质把握标准 确保兽药产品质量[J].中国动物保健,2004(10)

兽药管理条例范文第3篇

第一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的农药,其生产企业及经营者应当将其生产和销售的农药送到市农业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从事兽药经营的,由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等规定核发《兽药经营许可证》。

第二条各类农兽渔药必须做到产品来路清楚,标签明确,内容真实,成份达标,经登记备案或许可后,方可在我市境内销售。

第三条农药生产企业、经营者从事农药生产、销售活动,应填写《市农药登记准入备案申请表》。

农药生产企业及经营者在填写《市农药准入登记备案申请表》时,应当由生产企业或经营者主要负责人签署产品质量承诺声明并加盖印章。

第四条市农业主管部门接到农药生产企业及经营者的申请和有关资料后,组织质量评审组进行审核。

第五条市农业主管部门组织评审时如果发现样品中含有违禁成份和未在标签上标明的成份,不得注册备案。对评审不合格的,签发评审不合格通知;对现场评审和样品检验合格的,予以备案,发放《市农药准入备案通知书》,并予以公布。

第六条农药准入登记备案有效期为2年。

第七条市农业、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对准入登记备案和经营许可的农兽药实施监督管理。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产品原料、辅料和成品的质量状况及出厂检验等情况;

(二)产品中是否含有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违禁成份和未在标签上标明的成份;

(三)产品原料、配方是否有变化。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农业、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取消其登记备案资格或经营许可:

(一)企业由于原料、生产、加工、储存内部管理等原因,致使产品出现质量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企业隐瞒产品安全质量问题事实真相,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借用、冒用、转让、涂改、伪造《市农药准入备案通知书》或《兽药经营许可证》的。

被取消备案资格或经营许可的农兽药产品,其生产或经营者自收到取消通知书或经营许可之日起1年内不得重新提出申请。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药产品备案资格自动失效:

(一)企业的名称、法人代表、通讯地址发生变化后30日内未申请变更的;

(二)配方改变,没有申请备案的;

(三)逾期未申请换证复查的。

第十条对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假、劣兽药及擅自改变兽药产品标签和说明书(包括改变规格、用法用量、夸大疗效)等行为,由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查处。

兽药管理条例范文第4篇

检查整顿企业资质、规范及应具备的生产、保管、贮藏、质检、环境等硬件设施和应具备的制度、记录、帐目、文件、标签、说明书等软件条件,专业技术人员配备等为内容,重点打击非法生产、经营、使用兽药行为。以规范兽药生产、经营、使用秩序和提高兽药生产、经营、使用水平为目标,以《兽药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

二、工作任务

(一)进一步规范其产品质量管理制度,检查兽药生产企业。促进GMP改造进程。全面检查以下内容。

1GMP改造情况及其计划;

2产品生产批准文件是否齐全;

3产品标签、说明书及产品包装情况;

4产品质量管理及各项制度是否齐全;

5产品质量是否合格;

6生产环境是否达到规定规范;

7相应管理记录及档案是否齐全。

(二)检查兽药经营企业。

1《兽药经营许可证》及年检情况;

2企业资质;

3兽药购销记录及兽药保管等制度是否全面真实;

4违法经营兽用生物制品情况;

5违法经营假劣兽药和违禁兽药情况;

6兽药标签和说明书情况;

7兽药原粉拆零销售情况;

8兽药摆放以及兽药与其他货物混放情况;

9环境卫生情况;

(三)督促其合理用药、平安用药、全面建立兽药使用记录,检查规模畜禽饲养企业、牧业小区及其他兽药使用单位。严格执行休药期规定,保证其产品的卫生平安。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1兽药(包括兽用生物制品)来源;

2兽药使用种类;

3用药记录、用药制度是否完整真实;

4库存兽药情况;

5职业兽医人员配备情况;

(四)审核规范兽药经营企业资质。同时为兽药经营企业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企业,必需达到以下条件:

1营业面积15平方米以上;

2库房面积50平方米以上;

3具备畜牧兽医或药学专业技术人员;

4不同品种兽药要分别摆放保管。

5建立真实全面的购销记录;

6建立完善的兽药保管制度;

7具有良好的卫生环境;

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对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兽药经营企业。限期内达不到要求的一律不予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

三、方法步骤

第一阶段动员准备阶段

(一)完成兽药市场检查整顿方案的制定。

(二)完成检查整顿队伍的组建和人员培训。

(三)完成我市的兽药市场检查整顿的全面动员部署工作。

第二阶段检查规范阶段

规范兽药生产、经营、使用秩序。要重点打击无证经营行为、打击违法经营兽用生物制品行为、打击制售假劣兽药行为、打击制售违禁兽药行为、打击违法使用兽药行为。

(一)要对违法生产经营和使用假劣兽药、违禁兽药的企业、单位和个人根据其数量、情节、性质依法对其进行经济处分。对没收的假劣、违禁兽药及时移交四平市牧业局。

(二)对违法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兽药经营企业一律吊销兽药经营许可证。

(三)对经营不符合《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方法》规定兽药的经营企业要责令整改。

(四)对拆零销售兽药原粉的企业。并追查其去向,严禁将兽药原粉掺入饲料使用。同时对销售使用单位进行严肃处置。

(五)饲养企业要建立兽药使用记录。

(六)对兽药经营企业资质按规定条件进行规范。为符合规定条件的兽药经营企业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新换发的兽药经营许可证要做到编号准确、数量准确。

第三阶段总结验收阶段

这一阶段要对兽药市场检查整顿进行全面总结,对兽药市场检查整顿效果进行组织自检验收。写出总结报告。

四、几点要求

(一)密切配合。工商、公安、技术监督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领导。明确责任、严格执法、抓出成效。要按时、保质、保量全面完成检查整顿和换证工作任务。

(二)要严格按照《兽药管理条例》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处罚法》规定进行,兽药检查整顿和换证工作。依法行政、依法检查、依法处分。

兽药管理条例范文第5篇

全面贯彻执行《渔业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关规定,深入开展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生产、进口、经营和使用等环节的综合整治,重点整治查处故意以所谓“非药品”、“动保产品”和“水质改良剂”、“底质改良剂”、“微生态制剂”(以下简称“XX剂”)等名义生产、经营和使用假兽药,逃避兽药监管的违法行为,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进一步规范我县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生产、经营、使用行为,着力消除养殖产品质量和生态环境风险隐患,提升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监管能力,实现水产养殖绿色健康高质高效发展。

二、重点任务

(一)全面开展普法宣传教育

各乡镇要充分利用告知书、明白纸、信息网络等形式向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的生产、进口、经营和使用主体开展《渔业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普法宣传,广泛宣传告知加强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监管及整治行动要求。重点宣讲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于预防、治疗、诊断水产养殖动物疾病或者有目的地调节水产养殖动物生理机能的物质,无论冠以“XX剂”名号,均应按照兽药进行监督管理。教育引导相关责任主体依法依规进行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的生产、进口、经营和使用活动,按照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的水产养殖用投入品,均应依法取得相应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方可生产、经营和使用。

(二)强化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生产环节监管

定期对辖区内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生产企业开展现场监督检查,县级管理部门每个季度检查一次,各乡镇每个月对辖区内生产企业监督检查一次。重点检查企业是否严格执行《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和《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是否存在超许可范围和生产“XX剂”等产品情况。对存在生产非法添加国家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它化合物的水产养殖用兽药,存在生产擅自改变组方的水产养殖用兽药,生产假、劣水产养殖用兽药,存在未经审查批准水产养殖用兽药广告,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原料不符合规定、产品有预防或者治疗动物疾病作用的说明或者宣传等情况应当依法严肃处理。

(三)加大对水产养殖投入品经营环节监督检查

全面检查辖区内相关经营企业,重点检查兽药经营企业是否严格执行《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清查假、劣水产养殖用兽药、未附具二维码标识的兽药、以及未取得许可证明文件的水产养殖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重点是所谓“非药品”、“动保产品”和“XX剂”等产品、兽药产品标签中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它化合物、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标签中有预防或者治疗动物疾病作用的说明或者宣传的产品。

(四)规范水产养殖用投入品使用行为

县农业农村局所属业务股室和各乡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要加强对水产养殖投入品使用环节的监管和指导,积极开展农业农村部下发的“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白名单”和“水产用药明白纸”宣传和培训,普及规范用药法律知识,科学指导养殖户选购和使用水产养殖用投入品,合理用药,严格执行兽药休药期规定。开展投入品使用专项检查行动,重点检查水产养殖户购买和使用“白名单”以外的投入品,购买和使用禁用药品及其他化合物、停用兽药、人用药、原料药、农药和未赋兽药二维码的兽药,禁用的、无产品标签、生产许可证、质量标准、质量检验合格证等信息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不严格执行休药期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对养殖生产者未按照农业农村部公告第307号规定自行配制饲料,使用过期产品、来路不明的产品,未建立养殖生产记录、未规范处置药品和饲料包装废弃物的检查和处置力度。

(五)加大相关违法行为打击查处力度

饲料兽药管理部门、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要依法、依规,加大对生产、进口、经营和使用假劣水产养殖用兽药,以及未取得许可证明文件的水产养殖用饲料、饲料添加剂,使用禁用药品及其他化合物、停用兽药、人用药、原料药和农药等违法行为执法查处,重点查处故意以所谓“XX剂”等名义生产、经营和使用假兽药,逃避兽药监管的违法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在生产环节,依据《兽药管理条例》和《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以落实兽药GMP管理制度和从重处罚规定为重点,严厉打击在非GMP车间生产、非法添加禁用兽药、非法添加标准成分外物质、未经过审批生产水产养殖用兽药等行为。在经营环节,以落实兽药GSP和兽用处方药管理制度为重点,严厉打击销售非法和假劣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的行为,并追根溯源。在使用环节,严厉打击使用禁用药品及其他化合物、停用兽药、假劣兽药、人用药、原料药、农药和未赋兽药二维码的兽药,禁用的、无产品标签等信息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违法行为。加大对生产销售假劣兽药企业和地下“黑窝点”的排查力度,依法坚决捣毁制假售假窝点。严肃查处各环节发现的假兽药、未取得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假兽药、标签说明书夸大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的假兽药、监督抽检回函不确认的涉嫌假兽药、监督抽检不合格的兽药。

三、时间安排

(一)宣传发动阶段(2021年4月-2021年6月)

通过各种宣传方式,告知水产养殖投入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社会公众专项整治行动内容。各乡镇(街道)要对所辖区域存在的问题进行摸底排查,制定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细化工作措施。督促各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自查自纠,对照行动方案,清理存在的问题和风险点,自我整改规范。

(二)全面整治阶段(2021年7月-2022年12月)

结合专项整治要求,根据法定职责针对重点区域、重点产品和重点对象,落实主要任务,深入开展专项整治行动。要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对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生产、经营、使用环节进行拉网式检查,集中查处生产、进口、经营和使用假、劣水产养殖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违法行为。

(三)巩固提升阶段(2023年1月-2023年12月)

深入开展专项整治“回头看”工作,系统梳理专项整治工作取得的进展和成效,客观分析存在的问题,研究提出下一步治理工作重点。总结治理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监管制度,着力构建长效机制,切实提高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监管能力和水平。

四、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街道)要从保障食品安全和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的高度,既要深刻认识开展水产养殖用投入品专项整治行动的重大意义,又要清醒认识水产养殖用投入品整治的严峻性复杂性,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精心组织,建立工作机制,细化工作措施,及时研究解决治理工作中的重大举措和重大问题,狠抓落实,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