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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行政论文

消防行政论文

消防行政论文范文第1篇

容简介:保险成为我国增长最快的行业,消防与保险都是以危险为存在前提的,由于没能形成有效的良性互动,社会消防安全环境改善极为缓慢。为缓解这一矛盾,本文提出征收消防税、开发新险种、真正行使防灾防损职能,扶植发展火灾保险公估人和相互联动等五个方面的设想,希望通过这些途径来实现保险推动消防工作发展。

关键词:保险、消防、防灾防损

危险与安全是人类社会发展进程中一个永恒的话题,保险与消防是现代社会预防和减少危险损害主要的社会化防灾机制,危险是保险与消防存在发展的前提,商业保险通过危险财务转移获取商业利润,消防通过危险控制管理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危险发生,都是为了保护生命、财产安全。可是当前社会消防安全环境的改善却远远滞后于保险业的发展步伐,未能形成良性互动机制。据统计,全国保费年收入1980年的64亿元到2002年入3053亿元,人均保费(保险密度)237.6元,保费收入占GDP的比例(保险深度)为3%;其中财产险保费收入778.3亿元,保险公司总资产从2000年的3373.9亿元,仅两年就达到了6494.1亿元。保险业成为增长最快的行业,获取得了最大的利润。

同样作为危险管理手段,保险与消防如何形成良性互动,均衡发展,特别是如何推动消防安全工作发展,成为人们非常关注的焦点。本文认为,要通过以下五个方面的途径来实现。

一、国家应当征收消防税,为消防工作提供资金支持

目前,我国消防经费完全由国家和地方政府预算拨款,政府负担很重,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消防队伍建设等严重滞后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步伐,这已成为不争的现实,缺少经费是根本原因之一。而德国、英国、澳大利亚等许多发达国家除了政府拨款外,都向保险企业和个人征收消防税,消防经费充足,社会消防安全保障程度很高。

作为朝阳产业,我国保险市场潜力巨大,按照现行税法,国家在税收方面给予了保险企业的各种优惠,对保险业主要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两大税种,同时征收城市维护税、印花税等小税种,并不征收消防税。“洋保险”即将以雄厚的资金实力、先进的经营理念、管理经验、技术手段和运作方全面进入我国市场,可以预见:“洋保险”不但会抢占保险市场份额,还将获得高额利润。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如果按照目前的财政税收政策,这些利润很大程度上是在消防等部门危险控制管理下取得的,实质上是“洋保险”利用国家财政资金经营风险获得的,这种结果对国家、对内资保险企业都是不公平的,对整天忙于防火灭火,时刻与危险战斗的消防部门来说,更是无法接受的。

我国应当调整税收政策,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向商业保险企业征收消防税,税收收入专门用于补充消防经费。方法之一可以根据保险企业固定资产增长迅猛的实际,将消防税作为固定资产税种之一,加以征收。办法之二是改革目前国家实行的33%的单一企业所得税率,进一步细化所得税率,统一中外保险企业税率,征收保险企业所得税,其中包含消防税或者消防附加税。方法之三是对火灾保险险种收入征收消防税(属于营业税税种),适用单独的税率。通过上述办法,完全能够逐步解决国家消防经费的困窘。

二、商业保险企业要进行产品创新,实现保险产品保障无缝隙。

产品创新是推进、培育和繁荣保险市场的一项重要工作。在保险产品创新过程中,要牢牢把握保险产品的保障功能这个核心,针对消防工作的重点,开发新的火灾险种。

我国目前举办的财产保险是传统的火灾保险及其附加险组成的综合保险,把火灾及火灾以外的风险直接列入保险基本责任范围。也可以考虑设立单独的火灾保险险种,将火灾以外的机器损坏险、营业中断险、第三者责任险、水渍险等危险列为火灾保险的附加险,保险责任虽然相差无多,但在险种经营上会更灵活,投保人可针对自己需要选择保险产品。

在西方国家公众责任险已经成为企业、个人乃至政府部门都不可缺少的危险保障工具和各国保险企业的主要业务种类,很多国家对责任保险推行强制保险制度,如:汽车责任保险。但在我国,公众责任险特别是场所公众责任险发展缓慢,很多公众聚集场所消防条件简陋,所有者或者经营管理者不投保或者不愿投保,一旦发生火灾,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失,往往无力赔偿,受害人权益得不到保护,不但影响社会稳定,也大大加重政府灾害救济的负担。近几年来发生的新疆克拉玛依友谊宫、河南天堂歌舞厅、焦作上,北京蓝极速网吧等特大火灾事故,足以为戒。

为减少火灾的危害,国家要鼓励境内外投资者成立专门的火灾保险公司,专门经营火灾保险、公众责任险等保险业务。应当开发新的场所责任险种,如:公众聚集场所火灾责任险、娱乐活动火灾公众责任险、展览会火灾公众责任险等险种。同时,针对公众聚集场所伤亡大、赔偿难、变动频繁等特点,在公众聚集场所火灾责任保险实行强制保险,根据《保险法》第十一条二款,建议在修改《消防法》时明文规定。

三、商业保险企业要充分发挥防灾防损的职能

在《保险法》和《财产保险合同》都有防灾防损的规定,不仅是保险的职能,也是保险企业的产品。随着保险业的发展,防灾防损职能在保险中体现得越来越突出,以至于国外许多企业购买保险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想从保险公司获得有关灾害事故的专业指导。

政府和消防部门提供的是社会公共安全产品,而保险企业作为营利性机构,不能单纯依靠政府和消防部门,必须认真开展防灾防损工作,防灾防损做得好,其利润就会增加,这是显而易见的。特别是入世后,“洋保险”进入中国市场的冲击不可低估,保险企业不具备与洋保险拚费率的实力,这必然迫使我国的保险业注重完善和充分发挥保险的防灾功能,才能与国外的保险公司竞争,也有利于全社会进一步树立预防为主的消防安全观念。

但是,近几年,一些保险企业不认真开展防灾防损工作的现象越来越普遍,例如:不考虑企业消防安全状况,只要交钱就承保;防灾费用于消防装备和宣传方面投资逐年减少,甚至有的地方不投入的现象时常出现。保险企业要克服“重保费、轻消防”错误观念,主动开展防灾防损工作,重点要积极开展做好以下几项:

首先,要积极参加社会消防工作,加强与消防部门的联系。主动参加或者组织各类消防宣传活动,将防灾防损费用真正用于消防,补助消防安全教育、投资消防装备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资助防火科技研究。

其次,要认真进行防灾检查,参与抢险救援。对被保险人要经常进行防灾防损检查,不断发现火灾隐患,及时提出整改建议,减少不安全隐患提高被保险人和投保人的消防安全意识,帮助其克服“重保险、轻消防”错误观念;在火灾事故发生时,要与消防部门一起组织抢救财产,提高便利,防止灾害损失进一步扩大。

第三,要将防灾防损真正贯穿于整个保险经营活动。在保险条款的设计上,要明确被保险人的防灾防损义务;在保险费率的拟定上,根据保险标的消防安全状况,实行区别对待、浮动费率;承保前要对保险标的进行全面的消防安全检查。

四、保险监管和消防部门要共同扶植发展保险公估人。

随着保险业的发展,保险公估人作为保险辅助服务机构,将越来越发挥很大作用,从保险业健康发展出发,保险监管部门要鼓励火灾保险公估人的发展。在消防工作改革过程中,消防部门也可以委托火灾保险公估人实施火灾原因调查、损失统计、计算等工作。火灾保险公估人也可受保险企业委托保险标的消防安全状况进行风险评估,火灾理赔,参与保险企业的防灾防损工作。

在这方面,国外有许多成功的经验可以借鉴,如美国的损失管理服务公司(INALossControlServices,Inc.)的主要业务就是提供包括火灾在内的危险管理咨询,依据自身在危险控制方面的专业优势,对企业做出深入的调查,估测存在的潜在危险,提出评价和改进意见,或者设计新的方案。美国还有一家名为FM(FactoryMutual)的防灾科研咨询机构,拥有2000多名技术和科研人员,拥有全球最大的火灾试验馆和设备齐全的检测中心,用来为美国三大工业保险公司和投保企业提供咨询服务,只有通过FM的标准,才可在三大保险公司投保,享受低费率、高赔付的好处。目前,随着通用、摩托罗拉等大公司来华建厂,FM的业务已经延伸到中国。这种立足于主动预防灾害事故的保险机制,非常值得学习和借鉴。

五、相互联动、信息共享

对参加投保的企业,保险企业要建立资料库,并与消防部门建立信息资源共享,消防部门在消防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投保企业存在火灾隐患,要及时通知保险企业。保险企业在防灾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因素,也要及时报告消防部门。消防部门通过行政执法,保险企业通过合同约束、费率调整等手段,共同督促企业整改隐患,从而达到减少火灾危害的目的。

消防部门要改革目前火灾损失计算和统计方法,制定科学、准确的火灾损失计算标准,既方便当事人主张财产权利,又便于开展保险企业理赔。同时,要将火灾情况与保险企业共享,便于保险企业对火灾事故发生的原因、损失进行分析、研究,科学计算保险费率,减少保险企业经营风险。

参考文献:

1、《保险学》,张洪涛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出版;

2、《各国保险法规制度对比研究》,马永伟主编,中国金融出版社2001年出版;

消防行政论文范文第2篇

行政诉讼是我国一项基本的法律救济制度,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是最直接、最实际的保护。近年来,消防行政执法在推进依法行政的进程方面,取得了长足发展和进步,但同时不可避免地有一些行政诉讼案件发生,通过这些案件进行理性分析,不难发现一些问题和规律。

一、消防行政诉讼案件的主要特点

1、

数量上偏少。据辽宁省消防部门统计,1998年至2001年3年间,全省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共检查单位22.7万个,整改一般火灾隐患

299624 项,办理行政处罚案件21336起,其中警告4732 起,罚款处罚12230起,责令三停处罚4052起,行政拘留322

人。与上述消防行政执法行为相比,同期全省仅发生行政诉讼案件7起,在具体行政行为总数中所占比例极小。与工商、税务、城管等大多数行政部门相比,甚至与治安、交通等警种相比,行政诉讼案件数量要少很多。

2、

行政处罚决定和火灾事故调查结论是诉讼热点,其中针对火灾调查结论的诉讼案件占很大比例。据统计,1998年《消防法》颁布实施以来,辽宁省共发生行政诉讼案件13起,主要是当事人不服消防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和火灾事故调查结论,其中当事人不服火灾事故调查结论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就有8起,占发案总数的62%;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有3起,占发案总数的23%。

3、

行政诉讼案件的发生大都与民事诉讼有关。许多当事人提起火灾行政诉讼,大都是为挽回民事诉讼中败诉责任而提起的,当事人认为民事案件败诉主要原因是由于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原因和火灾事故责任认定结论不利于自己,便在提起上诉或者申诉期间,试图通过提起行政诉讼,推翻消防部门的结论,从而达到在民事案件审理中占据主动,直至胜诉的目的;也有的是担心在今后的民事诉讼中,依据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事故调查结论,可能要承担败诉责任而提起的诉讼。此外,在对行政许可不服提起的诉讼案件中,出现了新苗头,如:大连市民刘某因对所购商品房不满意,为达到退房的目的,在采取其他办法无效的情况下,以消防验收合格这一具体行政行为错误为由,将消防部门告上法庭。

4、

从案件审理结果看,消防部门胜诉较多。截至目前,辽宁省发生的13起消防行政诉讼案件中,裁定中止诉讼1起,维持消防部门决定5起,驳回原告起诉4起,正在审理3起,辽宁省消防部门尚没有在行政诉讼案件中败诉,全国其他地方消防部门胜诉率亦很高。

二、 消防行政诉讼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解决对策

1、

火灾事故调查结论是否可以列入行政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法律规定之间有冲突,各地法院的做法亦有所不同,客观上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执法紊乱。

火灾事故调查结论是否可以列入行政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不但理论界存在争议,在法律规定之间也同样存在冲突。《公安部关于对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不服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批复》(以下简称公复字[2000]3号文件)对此明确作出了否定的答复,《火灾事故调查规定》也规定,“火灾原因,火灾事故责任重新认定为最终决定”。但在2000年0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后,人民法院开始受理火灾事故调查结论的行政诉讼案件。

此后,虽然全国各地因不服火灾事故调查结论而引起的诉讼案件不断发生,但是各地人民法院的处理却各有不同。如发生在四川叙永县的一起案件,法院以火灾事故调查结论属行政确认行为,进行了受理和审判,同时提出《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及公复字[2000]3号文件均非法律,并非《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四款所指的:“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在人民法院司法审查的范围之外。此外,在贵州云岩也发生了一起类似案件,法院却在终审判决撤销《火灾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之后,又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根据公安部公复字[2000]3号文件,再审驳回了当事人的起诉。2002年10月22日,宁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法院审理全区第一起当事人不服火灾原因、火灾事故责任认定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经法庭陈述和调查,盐池县人民法院以火灾事故调查结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为由,当庭驳回原告了诉讼请求。

法律的冲突,使原本很严肃的执法过程出现了随意性,实践中不但当事人不知所措,人民法院也无所适从。

2、 消防体制特殊性带来的弊端已波及到行政诉讼

我国实行的消防体制非常特殊,特殊性在于主体具有两重性,一方面作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担负保卫国家、集体财产安全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扑救火灾的神圣使命,另一方面作为公安消防机构,具体履行政府消防管理的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与此对应,分别规定了“公安消防队”和“公安消防机构”两个法律主体概念。1998年辽宁省出现了全国第一例状告119的行政诉讼案件后,这种两重性带来的一些弊端开始引起人们注意,实践中,全国范围的法院极少受理这类案件,尚未出现明显问题,但在理论界对于火灾扑救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行为、是否可诉等方面出现了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火灾扑救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应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另一种观点则认为火灾扑救行为是行政救助行为,应当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对火灾扑救中出现的不作为,应当进行国家赔偿。在这方面,尚无权威性的定论,或许这个问题的解决需要同理顺消防体制一并考虑。火灾扑救是否可能形成类似火灾事故调查结论那样的诉讼难点还不得而知,但是这一点恰恰是最让人忧虑的,为避免重蹈教训,应当理论和实务上予以重视。

3、 个别执法人员不能善待原告和自觉接受司法审查

个别执法人员存在法律意识不强,素质不高的问题,错误地认为提起行政诉讼的老百姓是刁民,对其歧视甚至敌视,总想找机会惩治其一番;对人民法院依法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有抵触情绪,认为行政诉讼是将司法权凌驾于行政权之上,不愿主动配合、协助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甚至以弄虚作假、规避法律等手段阻挠公民、法人行使诉权,使其不敢告、不能告、或告后又撤诉。

4、 当事人不敢诉和滥诉的现象并存

公民、法人不敢大胆行使诉权,能忍则忍,能不告则不告;有的前面告了,后来又撤诉。很多人认为:“县官不如现管,赢官司只一次,受气是一辈子。”与此相反,有的当事人滥用诉权,案件历经一审、二审和再审等阶段仍不罢休;有的在提起民事赔偿诉讼败诉后,又以不知诉权为由向法院提取诉讼等等。

毋庸讳言,上述问题应予彻底解决,然而在现行法体制的制约下,无疑又是在短期内难以解决的艰巨任务。既需要国家重视和决策,又需要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和参与,更需要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行政法学界的通力协作和不懈努力,从立法,行政程序,司法制度及法制宣传各方面,共同研究采取切实可行,能够治标又治本的有效措施。现时期,国家不但要消除法律之间的冲突,还要加快消防工作改革和体制创新的步伐,尽快理顺消防体制在运行中表现出的不合理方面;消防部门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不但应当建立健全制度,提高执法质量和服务质量,规范行政措施制定工作,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更要摆正自己的位置,接受法律的监督,依法履行自己的诉讼义务;各级领导和执法人员要加强学习和培训,增强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观念,提高依法行政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各级人民法院要强化宪法和法律意识,坚持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确保司法公正。

三、 今后消防行政诉讼发展趋势的预测

1、 消防行政诉讼案件数量将上升

我国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行政诉讼案件逐年以两位数的百分比上升,而在去年的约10万起行政诉讼案中,老百姓胜诉率达到40%(即4万件)左右。更为重要的是,更大数量的违法行政行为,由于有了行政诉讼而被制止在萌芽状态,或被纠正在行政机关内部。随着公民法律知识和依法维权的意识不断深入人心,随着WTO规则对政府依法行政的约束,今后,越来越多的公民、法人都有可能将与消防部门的争议诉诸于法律,除涉及行政处罚、火灾事故调查结论外,还将涉及消防行政许可、检查、强制、命令等方面具体行政行为及部分抽象行政行为,那样一来,消防行政诉讼案件的数量也将逐年上升,这是符合客观规律的。

2、 消防行政诉讼案件难度加大

近年来,国家对消防工作特别是消防行政执法工作进行了较大的改革,随着改革的进一步深入,行政争议往往同出现的新问题交织在一起,出现复杂的趋势。无论作为当事人的消防部门和原告,还是作为裁判者的人民法院,都需要适应可能出现的新变化。随着消防体制的改革的深入,火灾扑救是否可诉终有定论。

3、人民法院对火灾事故调查结论司法审查的重点是程序审查

消防行政论文范文第3篇

1消防行政处罚中证据的属性

证据必须具有的三性:客观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消防行政处罚中的证据也必须具有上述三性,首先,证据应当是客观存在的.主观意志不能作为证据。其次,证据的形式和获得途径应当是合法的.法律没有规定的形式的证明材料不能作为法律证据使用,例如专家意见:此外.证据的收集方式和方法要符合法律规定.非法获得的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再次,成为证据的证明材料与事实之间应当具有关联性.能够证明案件的相关事实.与事实无关的材料不能成为证据。

2消防行政处罚法定证据种类

消防行政处罚中适用的法定证据种类有哪些?有人认为应采用《行政诉讼法》中规定的种类,《行政诉讼法》第31条规定,证据主要有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及现场笔录等七种证据。理由是证据只有符合《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才具有法定性,否则在行政诉讼中可能存在被排除的风险而另外有人认为应当采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23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证据种类主要有: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被侵害人陈述和其他证人证言、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鉴定意见、检测结论、勘验、检查、现场笔录等八类。”因为该规定直接适用于公安机关包括消防机构办理的行政案件.应当依照该规定确定证据种类。对比两种规定,在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等内容上没有区别.后者将当事人陈述分解为被侵害人陈述和违法嫌疑人的陈述、申辩.实质内容也不同。主要的差别体现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为《规定》)将电子证据、检测结论和检查笔录规定为证据的合法形式,随着《刑诉法》修改草案将“电子证据”纳入法定证据种类之一.体现出电子证据的重要地位和逐步被法律认可的趋势。电子证据不同于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应当尤其独立的价值和地位。主要包括三类:一是以其内容来表明案件事实的电子数据,如电子邮件、聊天记录;二是以声音和图像来表明案件事实的电子数据.如视频图像:三是以其外在介质来表现案件事实的电子数据。检测结论也应当属于法定的证据种类.特别是消防机构在办理消防产品行政处罚案件时.具备检测资质的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是最为重要的证据检查笔录是执法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进行检查时做的笔录材料.它是对客观事实的反映,能够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是一种独立的证据。因此.消防机构在行政处罚中采用的证据应当适用《规定》的有关要求.八类证据都具有合法性。具体种类和形式要求有以下几方面:

(1)书证是消防行政处罚的重要证据形式,是指以语言、文字、图形、符号等所记载的内容反映与事实有关的证据。主要有火灾事故认定书、责令改正通知书、消防行政许可文书、消防技术标准、单位消防管理制度、应急预案和培训记录、相关人员资格证书、单位营业执照、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资质文件、图纸、其他执法部门制作的法律文书等书证能够原件应当提供原件,原本、正本和副本均属于书证的原件。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提供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提供报表、图纸等书证的.应当附有说明材料。

(2)物证。是指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一切物品或痕迹。包括范围非常广泛,主要有:消防设施、器材、易燃易爆危险品、用火用电设备、痕迹、消防产品、建筑物、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线路管路、装饰装修和保温材料等。一般物证应当提供原物:但在消防行政处罚过程中难度较大.可以提供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者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作为物证原物为数量较多的种类物的.可以提供其中的一部分。

(3)视听资料、电子证据。是指通过录音、录像、扫描等技术方法将声音、图像及数据等转化为各种记录载体上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各种信号资料。例如证人陈述录音、火灾现场录像等。电子证据是指以电子计算机或者其他存储媒介所存储的信息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明材料。电子证据涵盖的范围也非常广泛.书证、物证中的很多证据载体发生变化.即成为电子证据。下一步.随着消防机构执法人员配备移动执法终端设备,电子证据将发展成为办案的重要证据形式之一。视听资料、电子证据应当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在载体上应当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其中.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4)被侵害人陈述和其他证人证言被侵害人陈述是指被侵害人就所了解的案件事实所做的叙述和说明有的消防行政处罚案件中存在被侵害人,特别是投诉、举报类案件.投诉、举报人往往就是被侵害人.因为他人的消防违法行为致使自身的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威胁和侵害.向消防部门进行投诉和举报,这既是发现违法行为的来源,同时,被侵害人陈述也是重要的一项证据.对于查清案件事实和情节具有重要作用获取被侵害人陈述的主要取证方式是调查询问。证人证言是指了解案件相关事实情况的证人对事实所作的口头或书面陈述一般情况下.证人证言由执法人员通过询问的方式制作询问笔录,必要时也可以由证人出具书面证言材料证人证言应当写明或记载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并由证人签名,不能签名的,要以盖章等方式证明

(5)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是指违法嫌疑人就案件事实和情节所作的陈述.是违法嫌疑人行使陈述权和申辩权的具体体现。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不能简单理解为违法嫌疑人的询问笔录,它体现在多个执法环节.可以在询问、听证、告知等程序中出现,表现为询问笔录、听证笔录和告知笔录等多种形式.也可以是违法嫌疑人的书面陈述陈述和申辩的内容不仅仅是对是否具有违法行为的陈述和申辩.也可以是对应当从轻、减轻处罚等的情节的陈述和申辩。

消防行政论文范文第4篇

一、火灾事故调查行为性质的认识

目前,对火灾原因、责任认定和火灾损失核定行为的性质的认识,从理论上和实践中存在分歧,主要有鉴定论和行政确认论两种观点:

持鉴定论的人认为,火灾原因、责任认定和火灾损失核定行为是鉴定行为。鉴定论可细分为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火灾等各类事故鉴定是情况鉴定,是对与火灾事故有关事实和现象,通过勘验、实验、调查、测试、计算、比较、分析,对其作出综合性的鉴定结论,确定事故的成因、性质、行为人及其责任。第二种观点认为,火灾事故等各类事故鉴定不是独立的一类鉴定,而是多方面鉴定专家的会同鉴定。第三种观点认为,是技术鉴定。火灾事故责任认定是公安消防机构在查明火灾事实后,根据当事人的行为与火灾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其行为在火灾事故中所起的作用而作出的结论。火灾直接财产损失核定是公安消防机构根据受损单位和个人上报的直接财产损失情况客观地作出的评估结论。持行政确认论的人认为,火灾原因、责任认定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一样都是行政确认行为,是对某一法律事实或法律关系是否存在的判断,具有检验、甄别的性质,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前提。

二、火灾事故调查行为与鉴定行为的区别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和鉴定实践,鉴定行为与火灾事故调查行为有比较明显的区别:

1、实施行为的主体特性不同。鉴定的主体具有多元性和无地域性等特点,各类鉴定机构之间无行政隶属关系;鉴定机构必须经政法机关批准设立或鉴定主管部门批准授权或临时指聘;鉴定结论必须由专业技术机构的具有鉴定资格和较高专业技术水平的专业技术人员作出。而依据《消防法》和《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的有关规定,火灾原因、责任和损失的认(核)定机构之间有行政隶属关系,火灾事故调查行为也具有严格的地域性和专属性。火灾原因、责任认定和损失核定必须以公安消防机构名义、而非以自然人名义作出。实践中,从事火灾原因、责任认定和损失核定的人员往往并不要求一定是专业技术人员。

2、行为启动的程序不同。鉴定一般是鉴定人受指派、委托或聘请而为的行为,没有指派、委托或聘请就没有鉴定;同时根据三大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不服或有异议、需要进行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的,只有申请权,没有决定权,决定权一般则由司法机关行使。而火灾原因、责任认定和火灾损失核定是公安消防机构必须依职责而主动作出的行为;当事人对火灾原因、责任认定和损失核定不服的,只要在法定的期限提出申请,公安消防机构就必须进行重新认定。

3、客体和结论的表现形式不同。鉴定客体(对象)仅限于案件中经过法律或法定程序确认的某些专门性问题,只有法律认可的鉴定对象,其结论才能作为证据;鉴定书是鉴定结论作为一类法定证据的书面表达形式,它是一种法律文书,其内容和形式必须符合法律文书的要求,文字叙述部分必须具备前言、检验、论证和结论四个方面内容。火灾原因、责任认定和损失核定作为鉴定行为的性质目前还没有得到法律上的认可;其认定的法律文书即火灾原因认定书、火灾事故责任书和火灾损失核定书并不具备严格意义上的对鉴定法律文书内容和形式上的要求,它们只是作出结论,而对作出结论的依据、过程并不进行阐述和说明。

4、对结论异议的处理方式不同。鉴定是一种科学性活动,鉴定结论只有正确与错误、科学与不科学之分,而没有效力高低之分,不同的鉴定机构之间也没有上级下级之分;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只能进行重新鉴定,重新鉴定机构在作出鉴定结论时也无需对原鉴定结论作出任何的评判。而火灾原因和责任认定的机构之间则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当事人对火灾原因、责任认定不服的,只能向其上一级公安消防机构或主管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重新认定结论可以维持、变更或撤消原认定;重新认定机构在作出撤消认定时,既可以直接作出认定,也可以责令原认定机构重新作出认定;当事人对火灾损失核定不服,只能向上一级公安消防机构申请重新核定。另外,鉴定行为一般情况下鉴定机构是收取鉴定费用的,而火灾原因和责任认定以及损失核定行为则是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不能收取任何费用。

综上分析,笔者认为,火灾原因、责任认定和火灾损失核定不是鉴定行为。

三、火灾事故调查行为与行政确认行为的区别

消防行政论文范文第5篇

Abstract: For a long time, fire supervision departments have rectified a large number of fire hazards through strict law enforcement. However, with the deepening of reform and opening up, there are still a lot of problems that can not be ignored in the fire supervision and law enforcement. To strengthen the supervision and law enforcement work is an urgent and long-term task. Based on the author’s practice in the fire supervision and law enforcement work, and by referencing a lot of data, this paper discusses some existing problems, and proposes some suggestions.

关键词:消防监督;执法;问题;对策

Key words: fire supervision;law enforcement;problem;countermeasure

中图分类号:D63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7)16-0057-03

0 引言

近年恚群众的法律意识、维权意识日益增强,舆论监督力度进一步加大,消防执法活动面临着新的更高的要求。目前在消防监督主体、执法环境以及执法机制等方面暴露出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1]

1 当前消防监督执法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1 消防监督主体存在的问题

1.1.1 我国现有的消防执法力量严重不足

一些基层大队只有三个人,这三人还包括大队长和教导员两位领导,这就使得消防监督人员不仅要承担辖区内(包括所有乡镇)的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建设工程的审核验收、开业前检查、火灾事故调查、消防宣传教育工作,还要做内勤、战训、政工和后勤等方面的工作,同时还要完成政府、公安、安监等部门安排的工作任务,超负荷的工作强度导致部分消防监督人员疲于应对。

1.1.2 消防监督执法人员整体能力素质还不够高

目前,从事消防监督执法的人员一部分出自部队院校,还有一部分是从地方院校中选的,有专业法律教育背景的人并不多。大多数消防监督执法干部是在自学的基础上不断积累经验来提高职业水平。另一方面,消防部门推行的是现役体制,消防监督执法干部流动性较强,监督执法队伍人员很不稳定,导致监督执法人员业务能力难以通过长时间的积累来提高。[2]

1.1.3 消防监督执法人员自身存在的问题

1.1.3.1 法律意识淡薄

近年来,部分法律意识薄弱的消防监督人员,经不住钱财的诱惑,利用手中权力吃拿卡要,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一些人员特权思想严重,对群众态度冷漠,以管人者自居,使消防部门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受到了损害。2013年的吉林省长春市宝源丰禽业有限公司“6・3”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及2015年的河南鲁山“5・25”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等,消防大队大队长和防火参谋均因罪被逮捕。

1.1.3.2 工作热情不高

个别消防监督干部对自身要求不高,只求过得去不求过得硬,得过且过、不思进取,对消防监督业务的学习没兴趣。[3]

1.2 消防监督主体执法行为不规范

1.2.1 执法程序错误

有些消防监督人员认为,执法是目的,程序是过程,结果很重要,过程或工作程序是否合理全部可以忽略。这种偏激的思想使得干部在监督执法过程中为了图省事不照章执法,总是先处罚,事后再补充手续资料。致使消防监督执法程序和法律文书制作不规范。[4]基层消防监督执法队伍由于人员少事情多,常常不能做到双人执法,这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有些单位为了图方便不按照规定提前告之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有的单位存在办案时限错误,如当事人未明确放弃听证权的,未留够三日期限提前实施行政处罚;有的单位取证程序不合法,证据不充分,不足以证明违法事实。

1.2.2 重罚轻纠

一是只罚不纠:只处罚违法违规行为,为了图省事,不对这些行为进行教育或纠正。二是罚款放行:对没有通过消防审核的工程罚款后随即放行,客观上助长了违法违章的不良气焰。三是手段单一:处罚决定书的处罚条款只列出罚款项目,几乎不用警告、临时查封、责令停产停业等处理执法措施,使得某些违法人员误认为消防部门只管罚款,不管纠正。[5]

1.2.3 消防监督执法不够透明

目前,尽管消防部门实行了各种公开的办事制度,但一些单位受各种因素制约,消防监督执法的透明度还需提高。[6]

1.3 消防执法软环境存在的问题

1.3.1 社会消防安全意识淡薄,执法环境不乐观

社会消防安全意识目前已有很大程度的提高,但是有些公司高管依然是只关注经济效益而将消防安全置之不顾。部分群众消防法律意识淡薄,是非不分,站在对立面去看待消防监督执法工作,对消防行政处罚四处托关系,找人说情,干扰了消防执法。

1.3.2 一些政府领导对消防监督工作不够重视

新《消防法》出台后,一些政府领导对消防安全责任制的督促落实还不够,政府部门的监管、督促、奖惩作用发挥还不够,在实际工作中由公安消防部门唱独角戏的现象比较普遍。[7]建设单位往往因为追求经济效益,抱有侥幸心理,“消防设施不投入或少投入、消防安全措施不落实”的现象时有发生。[8]某些政府领导以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为由,在招商引资时随意向投资者承诺可以不办或缓办消防手续,允许其在消防安全方面偷工减料。

现行《消防法》规定的消防行政处罚把以前的很多限期改正改为立即改正并处罚,执法力度增大了,对单位处罚多数为5000元以上,未经消防许可的最低处罚30000元,这对于一些经济效益一般的单位很难接受,有些人就找到党委政府、公安机关等领导进行说清。[8]

消防部队办公业务经费必须依赖地方政府的支持,地方政府或部门的个别领导对消防执法进行干预和影响导致消防部门对某些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不能关停、责令限改等。

1.3.3 强制性行政措施难于实施

当在消防监督执法过程中当事人拒不执行时,消防部门因没有强制执行权而无能为力,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程序繁琐时间长,影响行政效率。[9]对于一些由下岗工人和失地农民经营的农村“三合一”、“九小”场所等由于历史原因普遍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如果采取强制执行,可能会出现群众暴力抗法,容易引发社会矛盾,加大了实施处罚的难度。

1.3.4 公安派出所对消防工作不够重视

由于派出所上级主管部门对其开展消防工作的要求不高,导致派出所民警尤其是偏远地区的民警开展消防工作积极性不高、消防业务能力低。偏远地区的消防监管工作仍处于“消防鞭长莫及,派出所履职有限”的两难局面。

1.4 消防监督执法机制存在缺陷

1.4.1 消防备案抽查制度设计有缺陷

一是部分单位存在侥幸心理,不k理消防备案手续逃脱消防监管。由于警力不足、工程建设项目增多、消防业务繁多等因素,公安消防部门难以发现不备案的行为。[8]二是备案未抽中与消防监管的矛盾。各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公安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要求确定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与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抽查比例,对一些未抽中的项目,消防部门就不进行图纸审核和消防验收,如果设计单位的设计违反消防设计规范的强制性规定,施工单位不按图施工等,将形成一大批先天性的火灾隐患。

1.4.2 消防技术服务的法律体系有待完善

《消防法》第34条对消防技术服务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但客观地讲,其对消防技术服务的法律地位界定还不够全面和具体。而各省地方消防条例以及61、106、107和108号令,虽提出了具体的消防技术服务项目,但从消防技术服务市场的培育、发展和规范方面,均缺乏系统、全面的规定。[8]

2 改进消防监督执法工作的对策

2.1 建立健全完善的消防执法体系

公安消防部门应进一步细化执法责任并完善执法制庋。建立健全消防执法制度,是全面履行消防监督执法权的前提和依据。[10]

首先要健全消防监督执法制度,理顺监督执法流程。进一步明确建筑工程消防审核、评估验收、重大工程项目消防论证、消防监督检查、火灾事故调查、消防行政处罚等制度和流程。其次,要进一步完善执法责任制度。对各层级的执法权力及工作责任进行明确划分,将消防监督执法责任落实到岗位和人头,并要求各级消防监督执法机构要严格落实正规工作工作,妥善保管工作证据和相关要件,真正建立逐级负责的监督执法工作体制。

2.2 加强监督,规范执法行为

2.2.1 强化内外监督

一是以科技为支撑,着力提高执法管理效用。最大程度地提高执法工作透明度,加大移动执法设备、执法记录仪、执法档案管理系统等的应用,实施远程传输执法信息、同步实时收集执法数据、现场制发法律文件、重大执法案件全程实时监控,所有执法档案都要扫描录入执法档案管理系统。[11]二是要自觉接受人大、司法、舆论监督。消防支队及各区县大队,每年应开展面向社会公开述职述廉活动,大力加强廉政风险评估、预警、排查等工作举措。向社会公开纪委监督电话,邀请社会各界人士对执法工作进行监督,对工作问题进行指正,并对工作作风进行评议,要做到严格执法与热情服务相结合。三是严格落实执法考评及执法责任追究制。针对各级执法机构的业务进行全面考核,以抽查的方式调查其执法案卷、工作程序以及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等,根据考核结果落实奖惩制度和干部的晋升、任免工作,对在监督执法中表现突出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彰,像整个队伍传播正确、规范的工作行为。建立执法过错追究责任制,严厉调查执法不公、执法不严、不作为、乱作为的工作行为,必要情况下可追究部分人员的行政责任。

2.2.2 规范强制执法行为,防止公权被滥用

一是适度运用强制措施。要明确规定,凡是实施非强制性措施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行行政强制执法行为。[12]在开展严格执法的同时还要热情服务。二是开展联合执法。消防部门采取强制执法行为时,应当在政府统一领导下与公安、工商、安监、文化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制定应对各种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预案,预防暴力抗法。

2.3 强化外部宣传,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

消防安全单靠消防行政执法是不够的,还要通过社会各方面的力量,采取群防群治。[13]运用多种形式宣传手段,普及消防法律知识,增强全民消防安全意识,提高全社会预防和抵御火灾的整体能力。

2.4 大力发展各项消防中介组织,缓解消防警力不足现状

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消防监督执法机构的工作任务越来越重,警力严重不足。而消防属现役编制有限,客观上并不允许多增设警力,必须借助社会力量(比如发展社会上诸如建审、材料检测等中介组织)来壮大监督执法的队伍。[14]

由中介组织承担部分图纸审核、验收和消防咨询等有偿服务项目,从而将更多的消防警力解放出来,投入到日常消防监督工作中,加大对施工单位消防监督抽查的频率,把火灾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2.5 强化消防执法队伍建设,提升消防监督水平

消防监督执法干部的专业素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单位执法质量的高低。首先,要注重廉洁素质的培养。要围绕“廉政教育”指导思想,定期举办法纪教育活动,定期为监督执法人员敲警钟,敦促其端正执法思想,以专业的态度对待本职工作。其次,以专业培训为抓手不断提高执法队员的专业素质。由支队防火部门针对防火监督岗位职责制定培训计划,并组织全体执法干部分类别、分岗位进行培训考核。实行“轮流代训”制度,从各个监督执法队伍中定期抽调干部到防火处跟班学习,使其亲历各项执法现场,手把手传授工作方法,切实提高消防监督业务能力。确保消防监督员能够及时发现消防设计缺陷和施工问题。[15]

2.6 发挥公安派出所优势,增强基层消防监督执法力量

公安消防部门应当积极争取各级公安机关的配合和支持,结合施行的《消防法》,依托派出所点多面广,熟悉辖区的优势,切实形成“消防为主、多警联动、覆盖城乡”的消防安全监管局面。同时,消防执法机构应该主动深入基层派出所定期开展消防讲座,提高派出所干警的消防执法知识,从而确保其尽快参与新《消防法》所赋予的消防监督工作,从而壮大消防监督执法警力。对公安派出所分管所长以及专兼职消防民警要重点开展消防培训,构建起公安机关对派出所消防工作的绩效考评机制。

2.7 进一步加强政府主导地位,加强政府消防工作考核

积极主动向地方党委政府主要领导请示汇报,以便政府领导充分认识到消防工作的重要性,了解消防执法是为了提升消防安全环境,有利于服务地方经济高效发展,更加支持消防工作,政府每年对消防工作开展考核,进行评比奖惩。

3 总结

加强消防法制建设是依法治国的主要组成部分,也是促进消防工作发展的必由之路。消防部门应牢固树立执法为民思想,严格公正执法,努力提高消防行政执法水平,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危害,为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参考文献:

[1]何友龙.从执法突出问题和工作实践引发的对深入推进消防执法规范化建设的若干思考[J].法制博览,2013(12):207.

[2]黄力力.浅析当前消防监督执法工作面临的问题与对策[J].中国消防在线工作研讨,2009-12-15.

[3]王庆华.浅谈如何抓好当前公安消防执法队伍建设[J].学理论,2013(15):84.

[4]袁光辉.全面推进消防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探讨[J].法制与社会,2011(2):210.

[5]蒋序佳.公安消防执法难的原因及加强措施[J].中国新技术新产品,2009(24):243.

[6]巩向海.当前我国消防监督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研究[D].中共山东省委党校在职研究生毕业论文,2011年12月.

[7]陶玲.我国消防执法现状及对策研究[D].甘肃政法学院研究生学位论文,2011年5月.

[8]张景鑫.消防执法监督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探讨[J].科技创造家,2014(9):224.

[9]晋美朗加.公安消防执法难相关问题探讨[J].Value Engineering,2010(34):321.

[10]农旭政.关于消防执法程序监督重要性的研究[J].中华民居,2013(10):361.

[11]李卿.消防执法工作面临的突出问题及对策研究[J].科技资讯,2015(20):246.

[12]陶玲.现行消防法在消防执法工作遇到的问题和对策[J].法制在线,2011(8):24.

[13]朱伟国.当前消防执法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科技信息,2008(11):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