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兽药采购工作计划

兽药采购工作计划

兽药采购工作计划

兽药采购工作计划范文第1篇

[关键词]兽药;技术;管理

做好兽药的管理,防止受潮、发霉、变持污染等危害,对于确保药品质量、保证疗效、减少不应有的损耗和浪费、降低成本等方面都有着重要的作用。因此。对兽药的管理应注意以下几点:

1药品的采购

药库主管人员应根据临床治疗需要制定采购计划,有计划有步骤地采购各种药物,采购计划需经单位领导审批,然后交采购人员采购,同时要根据实际治疗和销售情况来进行采购。为便于资金周转,库存药品量一般以不超过三个月周转为宜,对季节性较强、紧缺药品可适当增加库存量,或根据需要一次购进。采购时应认真核对药物种类、质量、数量、单位等,注意品种的真伪,严格按计划采购。

2药品的入库

购进的药品,由采购人员或经手人根据原始凭单入库,药库人员负责验收。验收时必须检查内外标签、品名、数量、规格,同一药品的批号、色泽应一致,不同批号的同一药品的色泽也应基本一致。如发现药品与原始凭单所载数量、规格、质量不符时,根据情况查情更正或退货。凡变质失效及伪劣药品,药库人员有权拒收入库。对包装整齐的针剂药,以注射盒为单位进行验收。如发现外盒有或发现有破损,必须逐支验收,对容易破碎、短少、霉变、挥发的药品仔细做到全部验收。验收期限一般以收到发货单1~3日内入库。

3药品的出库

根据药品提货凭单,库房人员按领药提货凭单所填写的品种、规格、数量发药,经核对,发药人与领药人在提货单上签字。在药品出库前,领发双方进行复核,对药品的规格、数量如有更改,发药人应在提货单上加以注明,并在更改处签字。发放出库时,按先进先发的原则,有期限的药物尽量先付期限近的部分,对失效的药物进行其他处理。

4药库的对账盘点

对库存的药品,采取不定期对帐,随时查对药品库存。盘点时,对兽药的品名、规格、产地、数量等都要核对,尤其要检查有无同药名而不同规格的药物互相混淆或不同的品种错码在一起的情况。计数的品种以记账单为准,零整都要盘,计重的品种,因检斤盘点困难,可采用理论换算方法计算库存量,凭此对账。有盘点方法上,采取以货对账,避免漏盘。经盘点的药品,登在账上,及时报溢报损,对于霉变、滞销、积压、超期失效或接近有效期的药品,要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以免扩大损失。

5合理贮藏和管理兽药

药品的妥善保管,能加速药物收支,减少差错,账货相符和保证药物的质量。其保管方法可分为:(1)分区保管法:此法需要较大的药库房间,库存房间较小的不能采用此法。(2)卡片制管理法:此法主要是把卡片分散拴在药架上,易于查找,并可随时核对,但卡片容易丢失,因此,容易记错的药品要另外有账。在药品的贮藏和保管过程中,大多数兽药都需要在干燥、避光、阴凉处保存。日光的照射、温度的高低、湿度的大小等对药物的质量都有一定的影响。库存药品应根据气候变化,尤其是雨季要勤查,并注意库房的温度、湿度、通风、光线等。

6造成药物变质的主要因素

(1)温度:库房内温度的变化,主要来自库外,温度也是引起药品变质的原因。如霉菌生长繁殖的最适宜温度为30℃,在10℃以下不易生长,45℃以上则停止生长。因此,一定温度变会招致细菌、霉菌的大量滋生和虫卵孵化,造成药物的霉坏虫蛀。一般库内温度应保持在28℃以下。同时,药品贮藏时要根据不同性质分别注意。(2)湿度:库内空气湿度的变化,主要受库外空气湿度的影响,在潮湿的空气中,药品会吸收空气中的水分而引起霉变或分解。一定的湿度是微生物生存与繁殖的必要条件,没有水,一切生命都不可能存在,在相对湿度为80%~90%时,霉菌就会大量生长繁殖,一般库内相对湿度为70%以下,湿度过高,易引起药物霉烂变质,遇到梅雨季节,片剂或粉剂如果在贮藏时吸潮,就会使药片松散破裂或粘连变色,在有水的情况下发生许多化学反应,有些药物遇到水分就逐渐分解失效。(3)空气:有许多药物在空气里会被氧化变质,多数霉菌属于好氧性微生物,在分子态氧存在的情况下,就大量滋生,产生二氧化碳、水和热能,引起药物变质。(4)光线:有些药品要在暗处贮藏,这是因为光线(特别是紫外线)常常会引起某些药品的一系列的化学变化。凡是对光敏感的药品,要避免日光直接照射,用深色容器贮藏,或在无色玻璃外包上不透明黑蓝色纸。但是,温度、湿度、空气、光线等因素都不是孤立的,通常三个因素同时作用,使药物变质。除某些药品按规定在特定的低温条件下保存外,一般来说,绝大多数药品只要保持包装的完整性,减少空气与水分的影响,在凉暗处保存即可。对于药品发霉、变质,在实践中主要采取一些有效的预防方法,如通风、吸潮等。此外,还有不少药品,尽管按照规定的要求贮藏,放置日久,仍然会缓慢变质,有的疗效下降,有的毒性增加,对这些药品来说,时间也是一个变化的因素,一定要在有效期内使用。

7体会

对药品的保存应有宽敞的仓库,有良好的通风条件,地面干燥,温度、湿度、光线等在适合的范围内。熟悉兽药的情况特点,根据气候、环境季节条件,掌握兽药变化规律,才能因地制宜地做好兽药管理工作。

参考文献

[1]张娈.完善兽药机械维修程序优化兽药机械管理模式[J].农业与技术,2016,36(6):101.

[2]曾晓丹,徐志良,曹阳,等.浅议兽药GMP管理中基础设施建设的细节[J].四川农业科技,2014,(1):36-37.

兽药采购工作计划范文第2篇

根据《兽药管理条例》规定,为做好2015 年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工作,充分发挥兽药监督抽检效能,特制定本计划。

一、组织实施

各省(区、市)兽医主管部门按照本计划要求和《2015 年兽药质量监督抽检承担单位和抽检数量》(附录1)任务,并结合本辖区兽药监管特点,制定本辖区兽药质量监督抽验计划实施方案,抽检数量不得低于本计划下达的抽检批次。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以下简称中监所)和省级兽药监察所承担本计划抽检工作。

二、抽检原则

兽药质量监督抽检要遵循重点突出、科学合理、客观公正的原则,重点加强对兽药生产、经营问题较多、诚信较差企业的针对性,切实提高发现兽药质量安全隐患的能力。要注意合理配置检验资源,减少信誉好、产品质量稳定企业的产品抽检比例,原则上对每个标示生产单位抽检批次累计不应超过本年度抽检总批次的1%。重点加大近年来没有实施抽样企业产品的抽检力度,在本年度内,各地原则上应对本辖区兽药生产企业至少实施1 次监督抽检。

三、抽检比例

(一)品种比例

各地抽检的水产、蚕、蜂用兽药产品抽检批次应占抽检批次总数的5% 以上。

(二)抽检比例

1. 监测抽检。近年来未被抽检兽药生产企业的产品、本辖区新建或新增剂型兽药生产企业的产品,其抽检批次应占全年抽检批次的25%。监测抽检产品来源于生产、经营、使用环节,原则上各环节(生产、经营、使用)抽检批次按2 ∶ 5 ∶ 3 比例进行,辖区内生产企业在20 家以下的,上述比例可适当调整。

2. 跟踪抽检。2014 年以来被列入兽药质量监督抽检通报的产品、接受过兽药GMP 飞行检查企业的产品以及被列入重点监控企业的产品列入跟踪抽检范围,其抽检批次应占全年抽检批次的25%。

3. 定向抽检。2014 年度我部通报并经企业确认非该企业产品累计6 批次(含6 批次)以上、且企业确认非该企业产品占被抽检产品总数30% 以上的企业(附录2)列为定向抽检范围,其抽检批次应占全年抽检批次的20%。企业所在地省级兽药检验机构应加强对该类企业产品的监督抽检,增加全年抽检批次。

4. 鉴别抽检。对抽样或检验过程中发现涉嫌添加非法药物成分的产品需列为鉴别抽检,包括涉嫌改变组方产品、涉嫌添加违禁药物产品、中兽药中添加化学药物产品,抽检批次应占全年抽检批次的30%。

鉴别抽检的检验应当执行《兽药国家标准补充检查方法》(农医发〔2009〕17 号)以及农业部公告第1848号、第1868 号、第1956 号等农业部的补充检查方法。对于没有补充检查方法标准的,可按《兽药中非法添加物质检查方法标准》自行建立补充检查方法。使用补充检查方法所得出的检验结果,可以作为兽药监督管理部门认定兽药质量的依据。

5. 质量情况摸底抽检。在经营、使用环节抽取样品,重点对非法添加情况进行摸底检测,抽取的样品可不进行样品确认,以掌握兽药质量的真实情况。按照附录1 中下达的检测任务数量执行,中药、化药各半。第一、二季度分次完成抽样任务,第三季度前单独上报结果。

6. 其他检验要求。近三年被抽检兽药产品批数超过100 批、合格率大于98%、产品不确认率小于4%、无农业部公告第2071 号规定情形的企业由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进行抽检,其他任务承担单位只对其产品进行监督检查,不对其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四、抽样

(一)抽样单位

坚持抽样检验和监督检查相结合,被抽样单位所在地兽医主管部门应协同省级兽药监察所共同组织抽样,并对被抽样单位实施监督检查。现场发现违规行为,地方兽医主管部门要按照《兽药管理条例》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规定,依法及时查处并汇总到省级兽医主管部门。各省级兽医主管部门应每月对各地报送信息进行汇总并上报我部,我部定期查处通报。

(二)抽样要求

抽样活动要严格执行《兽药监督抽样规定》(2001年农业部第6 号令)。抽样程序要符合规定,抽样单填报信息要完整,抽样时要清点所抽取产品的库存数量,并在抽样单上标注。从经营、使用环节抽样时,应对所抽取样品的购销情况进行核实。核实内容包括:购买方式、供货单位、人员和联系电话、进货时间、进货数量等,上述内容应在抽样单上标注,并经双方签字认可。同时,应收集购货发票复印件留存备查。

对2014 年度经生产企业确认非该企业产品累计3批次以上、且企业确认非该企业产品占被抽检产品总数75% 以上的兽药经营门店要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单位,并加大对其经营产品的抽检比例。

五、样品确认

从经营、使用环节抽取的样品应进行样品确认。

(一)承担单位

样品确认由省级兽药监察所、中监所或协同抽样的地方兽医主管部门完成(以下简称样品确认单位)。其中由地方兽医主管部门完成样品确认的,其相关工作经费和确认信息反馈方式由省级兽药监察所与协同抽样的地方兽医主管部门协商解决。

(二)确认方式及要求

样品确认单位应以邮政快递或其他快递方式向样品标称企业寄送《产品确认书》。样品标称企业应自收到《产品确认书》的7 个工作日内对样品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并反馈。逾期未回复的,视为对样品真实性无异议,可认定为标称企业产品。对逾期未反馈的,《产品确认书》发件人要及时通过邮政快递或其他快递系统网络下载签收记录,并将记录留存备查。企业联络信息由标称企业所在地省级兽医主管部门协助提供。

(三)结果处理

1. 非标称企业产品的处理要求。经确认不属于标称企业的产品,不再进行检验,此类产品可计入抽检批次,并按涉嫌假兽药处理。省级兽药监察所和中监所应在已知确认信息的3 个工作日内,分别将抽取样品信息反馈给协同抽样兽医主管部门。协同抽样兽医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反馈信息的5 个工作日内,按照抽样单上标注的库存数量,依法对被抽样单位实施处罚,对库存产品进行收缴销毁,并组织立案查处,对没有证据表明确属标称企业产品的经营门店,应按照违反《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和《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十八条规定,并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采取首次予以警告整改,二次处五万元以下罚款,三次及以上予以吊销兽药经营许可证处罚。中监所应每月对各地报送信息进行汇总并上报我部,我部定期查处通报。

2. 标称企业产品的处理要求。经确认属于兽药标称企业的产品,省级兽药监察所、中监所按规定程序组织检验。

六、结果确认和处理

(一)结果确认及复检要求

经确认属兽药标称企业产品但经检验不合格的,省级兽药监察所或中监所应以邮政快递或其他快递方式向标称企业发出《兽药监督抽检结果确认通知书》(附录7),并要求其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的7 个工作日进行书面确认。对逾期不予回复的,视为认可检验结果。标称企业对兽药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7 个工作日内,向原检验单位申请复检,并说明复检理由。检验单位认为复检理由充分、确有必要的,应及时安排复检,复检样品必须为抽样留存的样品。标称企业对复检结果仍有异议的,可自收到复检结果之日起7 个工作日内向我部提出复检申请,我部指定复检单位,复检样品由原检验单位提供(应为抽样留存样品)。

(二)结果处理

省级兽药监察所和中监所应自收到检验结果书面确认意见的3 个工作日内将检验不合格的报告分送协同抽样兽医主管部门和标称企业所在地省级兽医主管部门。

对检验不合格的按以下要求处理。

1. 被抽样单位的处理。从经营、使用环节抽取的产品,协同抽样兽医主管部门收到检验报告后应及时按照抽样单上标注的库存数量,对被抽样单位依法实施查处,清缴销毁库存产品,责成经营单位回收售出产品,并监督销毁。

2. 标称企业的处理。标称企业所在地省级兽医主管部门收到检验报告后应及时对生产企业依法组织查处,监督销毁库存产品,并监督企业根据销售记录回收已售出产品并销毁,并依法实施处罚。

七、抽样及检验要求

(一)抽样要求

各兽药检验单位应执行当季抽样、当季完成检验和按时上报结果的工作原则,不得采取集中抽取样品,分次上报抽检结果的工作方式,并注意保证产品有效期满足检验、复检要求。

(二)查处要求

抽样工作中发现列入《禁用兽药清单》(农业部公告第193 号、第560 号)和《兽药地方标准废止目录》产品、未经我部批准使用兽药产品、地方标准产品、过期失效产品、改变标准或改变处方产品、近两年列入我部的兽药质量通报中同一批号的假劣产品,以及2014 年被通报非法企业的所有产品,应由协同抽样兽医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收缴销毁,立案查处,不再进行抽样检测。

(三)检测要求

对法定兽药标准规定了含量检测项的产品,必须全部进行含量测定,并上报检验结果和含量测定数据。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负责组织承担单位进行检测项目的能力验证考核。

(四)结果判定

样品检验结果与法定标准不符,涉嫌改变处方的中兽药、化药制剂中添加其他药物成分或含量无法测定的、添加违禁药物的,该批样品判定不合格,并在上报检验结果时标明相关信息。

八、重点监控企业判定原则及处罚措施

(一)判定原则

符合下列任一条件的均列入本年度重点监控企业。

1. 当期兽药质量通报产品涉嫌违法添加其他药物成分的;

2. 全年兽药质量通报产品含量低于50%(包括50%)或高于150%(包括150%)2 批次以上的;

3. 全年兽药质量通报产品含量低于80%(包括80%)或高于120%(包括120%)累计3 批次以上的;

4. 每期兽药质量通报中同一企业被抽检产品少于50 批且不合格产品累计5 批次以上的;同一企业被抽检产品多于50 批( 包括50 批) 且不合格批次超过10%(包括10%)的。

(二)监控措施

为严厉打击生产假劣兽药违法活动,加大兽药质量监管力度,2015 年度被通报为重点监控的企业,在省级兽医主管部门未完成立案查处、未提交企业整改报告、未提交假劣兽药收回销毁记录前,不受理其兽药生产许可证、产品批准文号等行政许可申请,不安排兽药GMP 检查验收;被两次通报为重点监控的企业,视情节严重程度和GMP 飞行检查情况,采取收回《兽药GMP 证书》、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和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等行政处罚,并在一年内不受理该企业所有兽药行政许可申请;对连续两次抽检不合格的产品,将依法吊销该产品批准文号,并在一年内不受理该产品批准文号申请。

九、工作要求

(一)兽药监督抽检结果实行季报制度,各兽药监察所应于每季度末后5 个工作日内按规定格式分别向我部兽医局和中监所上报抽检结果( 水产、蚕、蜂用兽药需另行标注)。中监所应于每季度后20 日内将抽检结果汇总表、质量分析报告报我部兽医局。

(二)各地要建立完善兽药质量跟踪检测制度,对抽检不合格的,应对该企业同品种不同批号及其他产品进行跟踪抽检,并将跟踪检测结果上报我部兽医局和中监所,跟踪抽检纳入监督抽检计划。

兽药采购工作计划范文第3篇

关键词:兽药;监督管理;体会

中图分类号:C93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04-0175-02

在实际工作中笔者觉得主要有以下几个问题亟待解决,我们的具体做法如下:

一、好的做法

1.以推行兽药GSP制度为抓手,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兽药经营市场秩序。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主动工作,积极行动,采取一系列措施,切实加强了对兽药经营企业的监管和整顿。年初,我们将推行兽药GSP制度纳入与各县区签订的动物防疫暨畜产品安全年度考核工作的责任状中,有力地推进了这项工作。一是建立兽药经营市场药品准入机制。印发了《关于规范兽药经营逐步推进GSP经营制度的通知》,全市兽药管理部门对县区兽药经营企业的兽药产品实施了兽药准入登记备案制,严格审核兽药生产企业GMP证书、产品批准文号文件和标签文件,对相关资料进行归档,建立了兽药经营企业诚信档案。数家企业的假冒产品被挡在市场之外,有效地遏制假冒伪劣兽药产品的流通,对制假售假的违法行为起到了震慑作用;二是完善兽药经营企业软硬件设施。兽药经营门店依照要求,完善了各项软硬件设施,证照制度上墙,药品柜和仓库不同兽药品种分区、分类摆放,储存,整齐有序,兽药经营购销档案记录真实、准确、完整。大部分地区拿出资金,统一制订了兽药质量管理制度挂板,发给兽药经营门店,悬挂于各兽药经营门店墙面的显眼位置。

2.以签订监管责任书为推手,全面加强养殖场兽药使用监管。西安市以规模养殖场和养殖小区为突破口,对年出栏千头以上的生猪养殖场、万只以上的家禽养殖场、50头以上的肉牛养殖场进行了备案,指定监管责任人,负责监督指导养殖场建立规范的兽药使用档案和执行休药期制度。同时,各级动物卫生监督部门组织人员深入畜禽养殖场巡查,对兽药采购、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对没有建立兽药采购及使用记录的养殖场,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实施跟踪监管。部分县区创新工作方法,采取与养殖户签订责任承诺书,协议书等方式,进一步增强了养殖户的责任感和遵纪守法意识。与畜禽养殖业主签订了《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监管责任书》明确了责任人对畜禽养殖场用药监管责任,帮助养殖户建立了治疗、预防用药记录,基本实现了用药可追溯。

3.以自身监测项目为支撑,全面加强兽药残留监控。一是不断加大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力度。完成省下达的兽药质量监督抽检计划,重点抽检了农业部兽药质量通报中所列的各重点监控企业和不合格兽药产品,防止了不合格兽药产品的流通和扩散。二是充分发挥市兽药饲料畜禽产品质量检测中心自身的技术优势,以畜产品违禁药物使用和兽药残留为检测重点,加大了对主要养殖企业、农产品批发市场、屠宰场畜禽产品的“瘦肉精”、莱克多巴胺、三聚氰胺等违禁药物的抽检力度,提高了抽检频率,建立了畜产品安全预警机制,对抽检中发现不合格的产品和养殖场进行重点跟踪,对非法添加、经营违禁药品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严肃处理,极大地震慑了使用违禁药品的违法行为,让养殖户时刻绷紧用药安全这根弦,保证畜产品质量安全。有力地保证了养殖业主依法安全使用兽药。

4.以开展专项整治为契机,坚持重点检查和日常监管相结合。各地积极按照省市局的部署,采取专项检查和综合治理相结合,一般检查与查源头、窝点相结合的方式,认真组织实施了兽药市场专项整治等活动。一是全面清查了兽药经营环节是否存在违规经营生物制品、超范围经营、违法经营地标兽药、过期药品、人用药品和原料药及标签不规范兽药等情况,重点打击了制售和使用违禁兽药行为;二是清理兽用生物制品的购销渠道,对乡镇畜牧兽医站兽用生物制品的质量和保管情况进行了全面检查;三是认真清查农业部及省局兽药质量监督抽检通报中所列的不合格兽药产品和非法兽药企业。今年以来,全市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三次,从检查情况看,各兽药经营企业的兽药购销台账,畜禽养殖场的养殖档案建立比较规范,记录内容比较完整,未发现一起经营使用瘦肉精、莱克多巴胺、三聚氰胺等禁用物质的行为。

5.完善执法责任制度,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一是完善各项执法责任制度。我们先后制订了《动物卫生监督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动物卫生监督执法错案追究制》等规章制度,并做到制度和执法人员上墙公示,做到指标细化,责任到人,增强了执法人员的责任感;二是规范了监督管理制度。我们制订了《动物卫生监督行政执法督查制度》等制度,使执法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三是加强了兽药案件文书及监管信息报告管理。在执法工作中,我们按照《行政处罚法》、《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严格规范操作程序,案件文书制作规范、证据齐全、一案一卷、结案归档。各地加大了对案件的查处力度,按照“五不放过”原则,及时查处、及时上报相关信息。

二、存在主要问题

今年以来,西安市兽药市场整顿初见成效,兽药使用监管力度不断加大,兽药残留超标现象得到进一步的遏制。但是,当前兽药监管还存在一些较为突出的问题。一是执法经费投入不足,执法机构装备落后,技术手段滞后或缺乏,不能适合新形势下对畜产品质量的安全监管要求;二是畜牧兽医体制改革后,执法主体集中到市、县区动物卫生监督所,任务重,压力大,且乡镇没有相应的执法队伍,基层兽药质量安全监管不能得到有效的覆盖。

兽药采购工作计划范文第4篇

该《计划》对2011年高致病性禽流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口蹄疫、猪瘟等四种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总体要求是,其群体免疫密度常年维持在90%以上,其中应免畜禽免疫密度要达到100%,免疫抗体合格率全年保持在70%以上。

《计划》要求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动物防疫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保证免疫密度。各级兽医部门具体实施免疫计划,负责强制免疫动物疫病疫苗的采购、保存、使用监管,制定并执行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方案。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执行所需经费,其他有关部门依法配合做好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的实施工作。国家兽医参考实验室和相关动物疫病专业实验室负责疫病的科学研究,追踪病毒变异情况,按规定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评价免疫效果,保证诊断试剂供应。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照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强制免疫工作。定点疫苗生产企业负责保证疫苗质量,承担疫苗质量责任,做好售后服务。

兽药采购工作计划范文第5篇

2013年每季度一次。

二、监测范围及对象

(一)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测。监测范围及对象为我市辖区内鸡、猪屠宰、批发零售市场、农贸市场、商场超市等生产中或市场上销售的猪肉、鸡肉产品。

(二)肉类产品“瘦肉精”监测。监测范围及对象为屠宰和市场流通环节的猪肉、牛肉、羊肉。

(三)养殖环节“瘦肉精”监测。监测范围及对象为育肥牲畜(猪、牛、羊)养殖、屠宰、加工、流通方面的育肥牲畜。

(四)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监测范围及对象为奶牛场、生鲜乳收购站、生鲜乳运输车辆、鲜奶吧等环节生产、收购的生鲜乳。

各县区各类监测具体抽检重点根据本地实际,重点加大对高风险、地域特色明显、公众消费量大、社会关注度高等畜产品的监督抽检力度。

三、监测内容

(一)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测内容:主要为氯霉素、呋喃唑酮代谢物(AOZ)、四环素类(7种)、磺胺类(15种)、氟喹诺酮类药物(恩诺沙星等13种)等5个检测项目。

(二)动物及动物产品“瘦肉精”监测内容:主要为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

(三)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内容:主要为蛋白质、脂肪、密度、非脂乳固体、PH值、体细胞数、抗生素、黄曲霉毒素M1、三聚氰胺、β-内酰胺酶、含水率等11项检测指标。

四、抽样要求

(一)抽样方法。抽样工作按照农业部《官方取样程序》、《兽药残留抽样检测技术操作要点》、《无公害食品猪肉、猪肝、猪尿抽样方法》、《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工作规范》和《生鲜乳抽样方法》等规定执行。被抽检单位、抽取样品按照随机抽取的原则确定。

(二)抽样数量及要求。

1.动物尿液监督抽查工作单及兽药残留监测抽样单格式详见附件1,生鲜乳抽样单用市畜牧兽医检测检验中心提供的抽样单。抽样人员、程序、封存包装运输流转样品要求、抽样单填写、签字等抽样行为依据有关规定执行。

2.抽样数量。各县区抽样任务数量详见附件2。另外根据本区域行业特点和监管情况需要增加或调整抽检数量的,请提前与市局检测中心联系确定。

五、检测方法、标准及判定原则

本次监测采取初筛检测与确证检测相结合的方式。

1.初筛检测。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初筛检测采用酶联免疫法(ELISA),有关检测标准及判定原则见农业部《2013年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规定;动物“瘦肉精”初筛检测方法及标准为:动物性食品中克伦特罗残留量的测定—酶联免疫吸收法(GB/T5009.192—2003),猪尿中克伦特罗检测方法—酶联免疫吸收测定法(农牧发〔〕38号),动物性食品中莱克多巴胺残留检测—酶联免疫吸收法(农业部1025号公告-6-2008),沙丁胺醇采用试纸法筛选;生鲜乳检测依据《生乳》等乳品质量安全检测国家标准等执行。

2.确证检测。由有关检测机构根据相关检测标准实施。

3.判定原则依据国家、农业部有关标准、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