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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经营履职报告

兽药经营履职报告

兽药经营履职报告范文第1篇

一、工作思路和目标

(一)工作思路:全市农资专项整治工作继续坚持“着力治本、标本兼治、打防结合、综合治理”和属地管理原则,以强化源头治理、长效机制建设和提高监管能力为重点,切实加强农资专项整治基础建设。结合6项农药管理新规定和新的肥料管理法律法规的施行,积极开展“种子农药肥料管理年”活动,严格落实农资监管责任制,推动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规范化,加强农资使用环节监管,大力推动农资信用体系和农业执法队伍建设。开展放心农资下乡进村活动,着力构建农资监管长效机制,推动农资市场秩序持续好转。

(二)工作目标。通过全市农业部门的共同努力,使农资生产经营行为进一步规范,农民群众质量意识和维权能力进一步提高,农资信用体系建设基本建立,放心农资下乡进村示范效应逐步发挥,农资监管长效机制基本形成并逐步规范,农资市场秩序进一步好转,农民群众满意程度进一步上升。通过开展“种子农药肥料管理年”活动,使种子、肥料、农药、兽药、饲料、农机及零配件、水产苗种等主要农资产品质量明显提高,放心优质农资覆盖率显著提高;农业部门农资监管执法能力和公共服务能力进一步提高。

二、工作重点

(一)突出市场准入,加强农资生产经营主体清理整顿。要严格依据有关农业法律、法规、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加强许可后的监督,把好农资市场准入关,强化农资产品的源头监管。一是进一步依法开展农资生产经营主体清理工作。各级农业部门要组织对辖区内种子、农药、肥料、兽药和饲料生产经营主体的清理整顿,对已取得生产、经营许可证但群众多次投诉、资质条件发生变化或存在违法行为和造成重大农业生产事故的,要责令限期整改或依法注销、撤销许可;对无照无证生产经营的单位、个人和经营假冒伪劣农资的摊点,坚决予以取缔。8月底,各县(区)农业部门要将清理整顿情况报市农委。二是严格农资产品市场准入。对需要经过审定、审批或许可的农资产品,各级农业部门要严格执行有关条件、程序和标准,严禁降低标准或越权审定、审批、许可。坚持“谁许可、谁负责”的原则,强化许可机关的责任,加强许可后的监督。对进入本行政区域的农资产品的相关许可信息要进行认真审查,防止未取得行政许可及假冒伪劣农资产品进入市场。同时,要督促农资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农资生产经营台账,实现农资产品可追溯管理。

(二)突出重点品种,强化市场整治。各级农业部门要加大对农资批发市场和县、乡、村农资集散地的检查力度,在春耕、秋种等重要农时季节开展拉网式检查。以种子(种苗)、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农机及零配件、水产苗种为重点,强化市场监管,坚决查处违法行为。重点查处无证生产经营,超范围经营,生产、销售未经登记、审定、批准使用的农资产品,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及伪造、涂改生产经营单位名称、地址、有效期、有关质量标识等坑农害农违法行为。

种子监管重点:以杂交水稻、抗虫棉、杂交玉米、杂交油菜、大豆和小麦等农作物种子为重点,在春耕和秋种前,集中开展种子市场专项整治,突出种子质量抽查,重点查处生产经营假劣种子、未审先推、乱引种、虚假广告、超范围经营、无证生产经营、未按规定建立经营档案、品种包装标签介绍与审定公告表述不符、品种权假冒和侵权等违法行为;严格品种审定,解决品种多、乱、杂等问题。对农业转基因生物种子,要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农业部关于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和标识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严格管理。

农药监管重点:严格按照2007年底颁布的6项农药管理新规定,规范农药登记管理,切实解决农药登记管理中产品数量多、“一药多名”和标签标识不规范等突出问题。加大农药产品质量和农药标签检查力度,以杀虫剂、杀菌剂、除草剂和种子包衣剂为重点,坚决查处生产经营假劣农药、无登记证生产、扩大使用范围、一证多用、套证或冒证、标签不符合规定以及肥料产品标称具有农药功能等违法行为。继续查处非法生产、销售和使用甲胺磷等5种禁用高毒农药的违法行为。

肥料监管重点:以复混肥、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微生物肥料及叶面肥料、冲施肥为重点,严查有效成分不足、包装标识不规范、夸大使用效果、一证多用、假冒伪造登记证等违法行为。加强对配方肥定点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的监测,建立完善配方肥质量追溯管理制度。加强对肥料登记产品的后续管理。

兽药监管重点:严查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无证生产经营、有效成份含量不足、标签说明书不规范、非法生产兽用生物制品等违法行为;加大禽流感疫苗、猪蓝耳病疫苗等重大动物疫病疫苗的质量监管;严厉打击生产经营使用违禁药物和其他有毒有害化合物的违法活动,采取有力措施,取缔国家禁用的兽药。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监管重点:严厉打击生产经营假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无证生产、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等违法行为;严查在饲料加工和养殖环节添加“瘦肉精”、“蛋白精”、莱克多巴胺、苏丹红、等违禁品和其他禁用兽药的行为;组织开展全市饲料产品安全监测工作,重点监测饲料卫生指标、饲料中违禁药物、反刍动物饲料中牛羊源性成分。

农机监管重点:以财政资金补贴购置的农机具为重点,开展质量监督工作。积极开展农机产品质量调查、投诉和打假工作,确保补贴机具的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质量。完善农机质量投诉监督体系,及时处理重大、突发质量事故和集中投诉事件,坚决打击制售假冒伪劣补贴机具的行为。

水产苗种监管重点:加大水产苗种生产许可制度的实施力度,严肃查处苗种生产环节使用硝基呋喃、氯霉素和孔雀石绿等禁用药物和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行为,提高水产苗种质量。督促苗种生产企业建立生产记录、用药记录及销售记录,建立可追溯制度。严厉打击以次充好、以劣充优和销售带病水产苗种的行为。

(三)突出案件查处,加强涉嫌犯罪案件移送。针对当前违法分子“当地制假,外地销售”的特点,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五不放过”原则,扩大调查范围,挖掘违法事实,固定违法证据,彻底查清假劣农资的来源和去向。涉及跨行政区域案件要按照农业部《农业生产资料监督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要求,及时上报案件信息、发送协查通报,以利于彻查源头,端掉窝点。要认真落实农业部、公安部《关于在农资打假中做好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的意见》,做好农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坚决杜绝“有案不送、以罚代刑”。

一是拓宽案件发现渠道。各级农业部门在认真组织开展农资市场监督检查的同时,要完善案件举报奖励制度,鼓励社会各界积极举报农资违法行为。要充分发挥“12316”公益服务电话的作用,做好投诉举报受理工作,为农民群众提供信息和技术咨询服务。要强化对农民群众的服务指导,提高农民群众质量意识、科学使用农资能力和识假辨假维权能力。要采取举办培训班、印发宣传资料、现场指导等多种形式,深入普及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知识和农业投入品使用知识,指导农民科学、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休药期、安全间隔期等规定,提高农民规范化种植养殖技术水平。

二是坚持案件上报制度。各县(区)农业部门要加强农资违法案件的统计上报工作,严格坚持春耕秋种期间周报制度,3月中旬至5月中旬、9月初至10月底每周上报一次统计报表,其余时间每月上报一次,大要案随时上报。市农委已经把案件查处和上报工作列为年度考评的重要依据。

(四)突出投入品使用环节监管,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各级农业部门要切实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赋予的职责。督促农产品生产者切实履行有关法律义务,建立农业投入品使用记录台账。以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原料基地、蔬菜水果生产基地、养殖小区、规模饲养场及水产养殖基地、农产品批发市场为重点对象,重点检查是否按法律规定建立生产记录,有无使用禁用农兽药或其他化学物质以及超限用范围使用农兽药行为,是否存在不遵守安全间隔期或休药期规定的行为,是否存在使用违法的包装物、保鲜剂、添加剂等材料,是否按规定进行农产品包装和标识。

(五)突出产品质量抽检,强化农资产品质量监管。农资产品质量抽检是农业行政执法的重要环节,也是及时发现和处理假冒伪劣农资产品的基本手段。各级农业部门要积极筹措经费,结合当地农资市场特点和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时制定执法抽检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农资产品质量执法抽检,进一步加大农资产品质量抽检力度,提高抽检覆盖率。同时要保证抽检与依法查处的有效衔接,做到抽检与取证同步,抽检时由执法机构对样本基数、生产经营情况等事实进行证据固定,对于检测不合格的农资产品,要按照《行政处罚法》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要求,进入执法程序。市农委将在春耕秋种期间分别组织一次种子、农药、肥料、兽药和饲料的质量抽检活动。

(六)突出规范化建设,形成稳定监管机制。积极推进农资监管工作规范化建设,形成稳定、有效的农资监管机制。一是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坚持以县(区)为主,由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农资日常监管责任,并对本行政区域农资执法工作负责,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协调与服务工作。二是推行责任书制度。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与农资监管责任部门签订责任书,明确职权、职责、目标、要求和保障措施,并报上一级农业部门备案。三是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监管措施不落实、该报告不报告、发现有违法行为的苗头不控制、该查处的不查处、该移交的不移交等行为,要及时予以处理;造成后果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要依法处分。四是推行监管工作记录制度。具体履行农资监管职责的机构要建立监管工作记录,要对监管工作开展情况如实记录。五是进一步完善信息报送和统计制度。逐步实现电子化报送,网络化管理。

(七)突出信用评价,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各县(区)要结合实际,制定科学合理、具有可操性的信用等级评定标准和办法,根据农资市场主体资质、守法程度、消费者投诉、公众评价等相关信息,结合农资质量监督抽检结果,分等级评出农资生产经营主体的信用等级,并实行信用等级分类管理。对信誉好的企业,给予扶持和鼓励;对失信和具有不良记录的企业给予警示或限期整改,并列入“黑名单”予以重点监控;对多次违法违规、信用差的企业要依法取消其资格。通过建立企业诚信档案和信用等级评价数据库,将农资生产经营主体的诚信档案、信用等级及所生产、经营农资产品质量抽检情况、违法行为查处等信息资料公布于众,发挥农资诚信体系的作用。

(八)突出示范带动,大力推进放心农资下乡进村。开展放心农资下乡进村示范活动,大力推广农资连锁、农资农技双连锁、农资行业协会、农资信用监管、农资防伪等成功经验和模式。在总结前几年经验的基础上,大力开展放心农资下乡进村活动,发挥示范效应,逐步扩大放心农资覆盖面和市场占有率。

(九)突出鼠药市场监管,巩固毒鼠强整治成果。各级农业部门要继续采取市场监管、重点排查等措施,加强鼠药市场监管,坚决清缴毒鼠强等剧毒鼠药。规范杀鼠剂市场流通渠道,严厉查处违法经营杀鼠剂行为;加强统一灭鼠工作,宣传推广先进灭鼠器械、药剂和技术,提高鼠害综合防治水平。配合公安部门做好跟踪、排查和捣毁制售毒鼠强窝点等工作,协调环保部门做好已收缴和废弃毒鼠强的处置工作。

三、重点活动

(一)召开全市农资专项整治工作会议。3月中旬,召开全市农资专项整治工作会议,总结2007年农资专项整治工作,部署2008年全市农资整治工作。

(二)组织开展“放心农资下乡进村宣传周”活动。根据省农委部署,3月21日-27日在全市组织开展2008年“放心农资下乡进村宣传周”活动,3月21日市农委在怀远县举行启动仪式和现场咨询活动。

(三)组织农资产品质量抽检活动。市农委政策法规科牵头、委属有关单位配合,春、秋两季分别开展一次种子、农药、肥料、兽药和饲料产品质量抽检活动。

(四)组织春、秋季农资专项整治工作情况互查、督查。3月下旬和9月下旬,市农委组织互查组、督查组,赴县(区)开展春秋季农资专项整治工作监督检查。

(五)组织开展农资选购、使用广播讲座。与市广播电台、电视台合作,组织农资专家在春、秋两季分别开展1次种子、农药、肥料、兽药和饲料产品选购和科学使用广播讲座。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切实提高农资监管能力。各级农业部门要切实加强农资监管工作的领导,建立主管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体系,充分发挥综合执法机构在农资监管工作中的主力军作用。要积极争取将农资监管工作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保证基层农资执法监管、抽检和办案经费,配备必要的交通、通讯、计算机、照相机等执法设备,保障农资监管工作能落到实处。

(二)强化协作,形成打假工作合力。各级农业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履行牵头协调职责,加强与发改委、公安、工商、质检、供销、监察、法院、检察院等有关部门或机关的协作,落实农资打假部门联席会议制度,明确职责分工,及时沟通信息,制定联合行动计划,进一步健全部门内各尽其职,各负其责,部门间相互支持、相互配合的农资打假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多部门整体联动的优势,形成农资打假工作合力。

兽药经营履职报告范文第2篇

根据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加强动植物疫病防控,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和《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为确保有效预防、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病,提高动物卫生监管和服务水平,促进畜牧业健康稳定发展,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现就全市兽医管理体制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兽医工作是公共卫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畜牧业健康稳定发展的重要保障,是保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一项基础性工作。畜牧业是我市农业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和农民增收的重要来源,我市是畜禽及其产品的集散中心。近年来,国内外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形势日益严峻,现行兽医管理体制已不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因此,改革我市兽医管理体制已成为十分必要和紧迫的任务。

二、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政府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职能的要求,以提高动物疫病防控能力、确保动物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为目的,以建立完善全市兽医工作体系、明确职责、依法行政为重点,全面提升我市动物卫生工作水平和动物防疫公共服务能力,促进我市畜牧业可持续发展和农民增收,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

主要目标: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健全机构、明确职能、理顺关系、稳定队伍,逐步建立起科学、统一、透明、高效的兽医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加强行政管理,提高执法水平,稳定基层队伍,构建我市“两级管理、三大体系、四级网络”的兽医管理体制:即市、县两级兽医行政管理;兽医行政管理、兽医行政执法和兽医技术支持三大体系;市、县、乡、村四级动物疫情防控网络。突出履行好动物防疫等公益性职能,放开动物疾病诊疗等经营服务性职能,切实强化各级政府对兽医工作的行政管理、执法监督和技术支撑能力。

三、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建立健全兽医行政管理机构。市畜牧兽医水产局为市人民政府主管全市畜牧、兽医、渔业、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饲料的行政管理机构。县(市)畜牧兽医水产局、区兽医行政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兽医行政管理工作。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兽医行政管理机构工作职责完成情况的效能监督。上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对下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负有指导职责。各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对动物防疫、检疫负有指导和监管职责,要加强兽医医政、药政管理,实施官方兽医制度。

(二)组建市动物卫生监督所(畜牧兽医综合执法支队)。整合现有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行政执法职能,将市动物防疫监督站更名为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加挂市畜牧兽医综合执法支队牌子。其主要职责是:负责指导、协调全市动物卫生监督工作;负责城区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依法负责动物防疫、检疫、动物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种畜禽、兽药、饲料等畜牧兽医处罚工作。

县(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设置参照市级执行,区不设立相应机构。

(三)组建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畜禽水产品质量检测中心)。整合现有动物防疫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等技术工作和设备设施资源,组建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保留市畜禽水产品质量检测中心牌子。其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实施全市动物防疫、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动物疫病诊断、监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预警预报、技术仲裁等工作;负责动物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的检测等技术工作。

县(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设置参照市级执行,区不设立相应机构。

(四)加强乡镇动物防疫机构建设。各区、县(市)要切实加强乡镇动物防疫机构建设,整合资源,完善体制,按乡镇或区域设立动物防疫站(畜牧水产站),实行“县乡共管,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其人员、业务、经费等由各区、县(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承担动物防疫、检疫和公益性技术推广服务职能,不再承担诊疗、去势、养殖业投入品供应、兽药饲料经营服务等经营性职能。

(五)建立健全村级动物防疫体系。建立村级动物防疫员队伍是现阶段我市养殖业发展和适应国家动物疫病防控政策调整的客观要求,是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的重要基础。乡级动物防疫体系应实行村级动物防疫工作全覆盖,对每一个行政村配备村级防疫员的人数不作硬性要求,但要以乡镇为单位,合理划分区域,配备好村级动物防疫员。村级动物防疫员的主要职责是:承担责任范围内动物免疫、动物疫情报告、畜牧业生产统计及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六)推行官方兽医制度。全市各级兽医行政管理、兽医行政执法和兽医技术支持机构的国家兽医工作人员,需经资格认可、法律授权或政府任命,逐步进入官方兽医队伍,代表政府对动物防疫、检疫、动物健康、公共卫生等进行监督检查并出具兽医卫生证书。市、县(市)人民政府在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设立首席兽医官。首席兽医官由具备高级兽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和较强行政管理能力的人员担任,其主要职责是:作为政府技术顾问,代表政府参与有关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动物产品安全监管方面的活动;组织专家及相关部门处理重大动物疫情和动物产品安全应急事件;经依法授权通报动物疫情和新闻。

(七)实行执业兽医制度。执业兽医制度是指国家对从事动物疾病诊断、治疗和动物保健等经营活动的兽医人员资格认可制度。全市从事以上经营活动的兽医人员,必须达到规定的专业知识水平和条件,考试合格,取得国家兽医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执业兽医资格,并依法注册,持证执业。国家、省对乡村兽医服务人员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建立兽医卫生公共财政保障机制。兽医行政管理、兽医行政执法、兽医技术支持和乡镇动物防疫机构所需人员经费、工作经费和基础设施设备建设经费全额纳入各级财政预算。村级动物防疫员的报酬和保障机制可采用购买服务等方式,具体办法由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自行制定。兽医工作机构依法收取的动物检疫等行政事业性收费上缴同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部用于动物防疫事业。

四、加强对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组织领导

兽药经营履职报告范文第3篇

随着全市乡镇畜牧兽医体制改革工作的全面结束,为加强牧政执法队伍建设,切实解决队伍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执法水平,树立行业形象。自2007年12月中旬以来,我局会同市政府法制办迅速在全市畜牧系统掀起了以“以加强牧政法律法规学习宣传,提高执法水平;规范执法行为,推进依法治牧”为工作目标的*牧政执法年活动。半年多来,通过市县乡三级畜牧部门的共同努力,执法年活动开展扎实深入,取得了较好成绩。一是畜牧兽医“四法四条例”的广泛宣传,做到了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二是理顺和规范畜禽生产、屠宰加工、流通、销售等环节行业管理秩序,依法经营、守法经营的自觉性增强;三是牧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业务技能有较大的提高,执法与管理行为进一步规范;四是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对畜牧兽医队伍的执法与服务满意度进一步提升,牧政执法形象得到明显改善,执法权威进一步提高,较好地完成了执法年活动的第一、二阶段工作目标任务,该项成绩也得省局和省动物防疫监督总站的高度肯定和通报表扬。现将半年工作总结如下:

一、抓宣传动员,行动迅速,势头空前

全市召开*牧政执法年活动动员大会后,各地按照市执法年活动方案和工作要求迅速行动,市执法年活动办公室紧密配合、大力推动,畜牧兽医人员齐动员,采取多形式,广泛开展畜牧兽医“四法四条例”的宣传活动。在第一阶段工作中,全市共书写宣传标语3000余条,制作墙体宣传标语900余幅,出动宣传车辆500余台次、组织县乡科技人员上街开展法律宣传和咨询活动1200余场次,印发宣传资料10万余份。高坪区政府拨付20万元专款用于牧政执法年活动的开展,其他县(市)区政府也给予不等的专项经费。各县市区畜牧局高度重视,经常性专题研究部署执法年活动工作。营山、高坪、仪陇等县区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相关执法管理部门、畜禽生产业主代表、市民代表等召开座谈会,研讨畜牧兽医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大力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

二、抓法律法规培训,扎实深入

为加强对各地法律法规和业务培训的指导,增强学习实效,局牧政执法年活动办公室在局各方的大力支持下,整理汇编了近50万字《法律法规汇编》一书,并印制600套,涉及畜牧、兽医、改良、兽药、饲料重要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标准等,内容全面丰富,图文并茂。各地为开展好法律法规和专业技能的培训,成立了专门的培训组织机构,制定了详细的培训计划和内容,安排政策水平和业务技能强的技术干部讲课。高坪、营山、仪陇、南部等畜牧局主要领导和分管副局长都亲自上台讲课,从政策要求和法律规定等方面进行深入浅出地讲解,培训结束后都进行了严格的考试。全市举办各类培训班35期,共对畜禽养殖场、屠宰加工场、贩运户、饲料兽药经营人员,村级防疫员和乡镇畜牧兽医人员近9000人进行了系统的法制教育和业务知识培训,极大地提高了畜牧兽医管理人员的政策和法律水平,增强了生产者、经营人员的法制观念。在培训会后,有的经营人员当场表示,今后一定依法养殖、守法经营,绝不干违法之事,培训工作取得很好效果。

三、抓执法大检查、大整顿,声势浩大、成绩明显

在第二阶段的执法大检查、行业大整顿中,各地畜牧局主动出击,县乡联动、部门配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一次声势浩大的大拉网式、地毯式执法整治行动。对违反畜牧兽医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要求的经营人员依法依规予以从严从重处理。在整治行动中,全市共出动执法检查车辆2000余台次,对300多家大型规模养殖场、800余家养殖大户的动物防疫条件、防疫档案、投入品的使用、病死动物的无害化处理等事项进行严格检查,落实各项管理措施;对450家生猪、牛、羊定点屠宰厂(场)、2000余家饲料、兽药企业(或门市)依法进行清理整顿,查处违法经营假劣、过期变质饲料、兽药12余吨,销毁病死肉尸3000余公斤,查出涉嫌违法案件203件,已作出行政警告和现场处理处罚的141件,立案处罚并已结案31件,罚款7.85万元,有力打击了违法者的嚣张气焰,教育了广大经营人员。

同时,各地还加强与其他部门的联合执法、协同执法活动。如西充县畜牧局与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开展对辖区人药店和兽药经营门市的专项治理,严厉查处未经特许经销咳喘素(又名瘦肉精)药物的违法行为。在对全县生猪规模养殖场进行尿检时,检测尿样48个,无一检测出瘦肉精成分。营山县畜牧食品局与当地工商、卫生、公安等部门联合执法,开展了对23家大型餐馆、学校食堂的用肉安全专项整治突击行动,规范了畜禽生产、流通和畜产品管理秩序。

四、抓行业内部监管,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工作进一步规范

兽药经营履职报告范文第4篇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切实解决农村假劣农资损农、坑农、害农现象,现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就如何加强农资经营市场的全面监管,促进农资经营规范有序运行,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增强全心全意为“三农”服务意识,认真履行职责,按照“打防结合”的工作思路,着力标本兼治,逐步建立管理规范、经营有序、品质可靠的农资市场体系,形成经营者诚信守法、管理者依法监管、农资产品安全可靠、农民利益得以有效维护的管理机制,从而为农村经济的发展创造良好环境氛围。

二、经营者具备的条件(含增加经营范围)

1、肥料经营。有一定的仓储保管设备、设施,面积不得低于20平方米,注册资金不低于3万元。

2、种子经营。必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规定的条件,并有农业主管部门发给的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登记表或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委托书。

3、农药经营。(1)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技术人员,每户有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1人,且必须持有《专业资格证书》。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在本乡镇范围内对农药经营户实行兼职,但1人最多只能兼职5户。(2)有与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面积不低于20平方米。(3)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制度和管理手段,污染防治措施要规范有效,避免对环境造成污染。

4、兽药经营。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规定的相关条件,并有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兽药经营许可证》。

5、饲料经营。具备《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

三、证照办理程序

具备条件的经营者根据自身经营的项目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经农业、林牧渔业或安监等主管部门资格审查认可,发给《种子经营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农、兽药经营者还需经环保部门出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表》,然后一并到当地工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农、兽药经营户的名称由工商部门统一依法核准。农业、林牧渔业、安监、环保部门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环评登记表》的收费标准由物价部门统一核定。

四、农资经营规范标准

1、农资经营户一律持证照经营。

2、农资经营者应建立“两帐两票一卡一书”制度,即:农资进销货台帐、进销货发票、农资信誉卡、农资产品质量责任书,以便随时查验。

3、农资经营者销售产品时,应当向消费者开具销售凭证;受委托代销种子的,应当在销售凭证上注明种子销售的委托方。

4、经营者对购进的化肥、种子、农药、兽药、饲料的质量应当严格把关,要严格核对产品标签说明书、产品质量合格证,并同时对其质量进行检验,对提供不出上述证明文件的产品不得购进,不得对外销售。

5、农药经营单位要认真做好农药的储备工作,并建立完备的仓储保管制度,以确保农药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6、农药经营者应当向购买、使用农药的单位和个人正确讲授农药的用途、使用方法、剂量和中毒后的急救措施以及其他注意事项。

7、兽药经营单位不得经营农业部第193公告《食品、动物禁用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中规定的品种。

五、监督管理

1、凡无证照的农资经营户,由工商部门依据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会同*、农业部门联合执法,予以取缔,并由工商部门对其实施处罚。

2、对农资经营户经销假、劣农资的,按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工商、农业等行政执法单位按立案在先和同一标的不重复处罚的原则对其实施处罚,对同一案件发生争议的,可由各自单位的分管领导协商处理。

3、凡经营农资产品因保管不善,对周边造成污染,群众反映强烈的,由环保局对其作出处罚。

4、《种子经营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实行年检制,每年1-3月份由原发证机关实施年检,年检费用由物价部门核定。凡农资经营户在本年度因经销假劣农资、高毒高残留农药,被执法机关予以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同时由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强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5、推行农资经营户信用分类监管,对所有农资经营户都要实行信用分类监管,划分为A、B、C、D四级,并在经营企业、门市的显著位置上悬挂信用等级铭牌,逐步实现对市场主体准入、交易、竞争和退出行为的全程监管。

兽药经营履职报告范文第5篇

一、不移交“应当移交”的案件,是一种犯罪行为。

《刑法》第四百零二条规定“行政执法人员,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移交涉嫌刑事犯罪的经济案件的问题上,以下认识需要纠正。一是认为查处经济案件是工商管理份内的事,移交与否与犯罪无关。这种认识的根源是没有确立“罪”的概念。所谓“罪”,我国依照的是“罪行法定原则”。依照这一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同时,触犯法律有罪规定的“必为罪”。因此,依照《刑法》的规定,不移交“应当移交”的案件就是犯罪。二是认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这种认识的根源是没有确立“量”的概念。在处理经济违法案件中,工商行政管理的权限是查处经济违法但没有达到犯罪程度的案件,例如《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5万元的界限,就是违法和犯罪的界限,对“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的经济案件,就必须移交。《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概念和立案条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高检发释字[1999]2号)进一步明确“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徇私情、私利,伪造材料,隐瞒情况,弄虚作假,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刑事案件,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有如下构成特征:一是本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二是本罪在主观上只能是故意。特别需要注意的是,许多情况是间接故意(可能发生而放任发生),动机是出于徇私;三是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伪造材料,隐瞒情况,弄虚作假;四是本罪是结果犯,即不移交刑事案件“情节严重的”。

那么,什么是“情节严重的”?这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高检发释字[1999]2号)来考虑。该文规定,涉嫌该罪的立案条件是以下8种情况:“1、对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案件不移交的;2、三次以上不移交犯罪案件,或者一次不移交犯罪案件涉及三名以上犯罪嫌疑人的;3、司法机关发现并提出意见后,无正当理由仍然不予移交的;4、以罚代刑,放纵犯罪嫌疑人,致使犯罪嫌疑人继续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5、行政执法部门主管领导阻止移交的;6、隐瞒、毁灭证据,伪造材料.改变刑事案件性质的;7、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牟取本单位私利而不移交刑事案件,情节严重的;8、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国家工商局对移交案件的看法

四、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中应当移交的案件举例。

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在查处违法案件时,对移交问题,要以对国家和人民负责的精神,遵循以下原则处理:认真受理(发现)、积极查处、涉罪移交。下面列举部分应当移交的案件供参考。

1、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

2、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3、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

4、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

5、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

6、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以上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7、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

8、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9、生产、销售以上所列产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10、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11、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12、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13、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14、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15、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

16、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17、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18、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19、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

20、伪造或者倒卖伪造的车票、船票、邮票或者其他有价票证,数额较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