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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保险论文

团体保险论文

团体保险论文范文第1篇

一、船东投保的船员团体人身意外保险性质探讨

(一)船东投保船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纠纷现状

在青岛海事法院管辖范围内的威海、石岛、胶南等地,很多船东对其船上固定数额的船员投保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在其他海事法院管辖范围内也有类似情况发生。多为保险期间发生了保险单约定的船员在海上的人身意外伤害和死亡的保险事故,船东主动向死伤者支付各种费用或因诉讼向死伤者进行赔偿后,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请求支付保险金,保险公司拒绝后,船东向法院提讼。也有当事船舶的受伤船员本人或死亡船员家属直接向保险公司请求支付保险金或到法院对保险公司提讼的情形。各保险公司对每项支付请求的处理也不尽相同,甚至一个保险公司不同的分公司、支公司对类似的支付请求处理方式也不相同。究其原因,根源在于,虽然各保险公司对该保险品种的相关事项在保险条款中作出了较为详尽的规定,但是实践操作中的不规范、记载事项不全面等情况,导致对该项保险的性质认定出现分歧,进而出现发生保险事故后究竟谁有权向保险人请求支付保险金以及保险公司应当将保险金支付给谁才能合法地解除保险责任这一保险目的无法确定。有的保险公司甚至在有些情况下,不敢将保险金支付给任何一方,只有法院判决了,才能确定自己的正确支付对象。由此,法院的判决就显得更为重要。要解决上述矛盾和突出问题,就要从根本问题上入手,首先要对该项险种的性质,包括应然性质和实然性质进行认定。

(二)船东投保的船员团体人身意外保险之性质认定

1.船东投保的船员团体人身意外保险之应然性质认定

该项保险的应然性质,即该项保险在记载事项完全,并且符合法律规定和保险条款的约定时,所具有的固然的性质①。船东投保的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应当记载如下内容:(1)投保人,即某船船东及该船东姓名;(2)投保人数,多为雇佣人员及船员的人数;(3)附被保险人名单,即与投保人数相同的船员名单;(4)保险内容及保险金最高限额,保险内容多为两项:一是意外伤害死亡或残疾,二是意外医疗费用;(5)保险金最高限额,通常约定总限额及每人赔偿限额;特别约定:(6)保险事故的限定范围(多限定在出海作业时发生事故)以及赔付按出险人数与投保人数比例赔付等特别事项。关于该项保险的应然性质,在保险业及司法界主要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该项保险的性质为人身保险。其理由是,仅从其保险名称来看,即属于意外伤害保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简称《保险法》)第95条的规定,保险公司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等,可见该项保险应当属于人身保险。另一种观点认为,该项保险的性质为责任保险(船东/雇主责任险)。其理由是,多数纠纷发生后,船东所陈述出的其投保此项保险的目的为的是转移其对船员的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简称《合同法》)的规定,对合同的解释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予以解释,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对保险合同的约定事项有两种以上解释时,应当作出不利于保险人的解释。因此,当船东提出其投保目的与保险单记载不符时,应作出有利于船东的解释,即应当为责任保险。关于这一问题,笔者认为,此项保险的应然性质,除一个特例为责任保险外,应当为人身保险。第一,从立法角度分析。《保险法》中的责任险属于财产险。从《保险法》给出的三者的定义来看②,《保险法》对各类保险的设置,是以保险标的的不同为标准加以区分并进而分类的。如此一来,要对该项保险进行性质认定时,只要抓住保险标的这一项内容即可。然而从保险单的表面记载和保险条款的约定中,该项保险的保险内容为团体人员的意外伤害死亡或残疾以及意外医疗费用,如何区分保险标的是人身还是责任呢?因此还需要从另一个简单明了的角度进一步分析。第二,从实践角度分析。从司法实践来看,由于《保险法》明确规定,被保险人是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因此,船东投保的责任险中,被保险人是船东,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后,船东是请求保险人支付保险金的请求权人。而船东为其受雇船员投保的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中,应当附有被保险人名单,被保险人一般为受雇于该船东的船员,发生保险事故后,该船员可以直接向保险人请求支付保险金。因此区分二者的关键在于看被保险人是船东还是船员。从这一角度看,船东投保的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可以简便地分析出其性质为人身保险。第三,从保险条款约定的合同当事方和关系方的角度分析。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的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通用的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条款为例,该条款对合同当事人和关系人均做出了明确规定:投保人是“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合法团体”;被保险人是“被保险人名册所载人员”,且是该团体的“在职人员”;使用了人身保险特有的“受益人”概念、并约定没有指定受益人的情形。从保险条款的这些概念性界定看,保险公司设置该项保险时,即将其设置为人身保险;因此,船东投保的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应当认定为人身险。第四,从意外伤害医疗费用受益人的约定分析。在约定意外医疗费用保险金的受益人时,运用了实际支付原则,即医疗费的实际支付人为受益人,实际支付人是不特定的人。在事故发生后,如果船东实际支付了该项医疗费用,则船东的该部分雇主责任得到部分转移。此部分的约定,可以视为船东投保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或然性责任保险性质。综上,该项保险在各种事项登记完备时除船东实际支付医疗费用请求支付保险金时具有责任保险的性质以外,其应然的保险性质为人身保险。

2.船东投保船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与船东责任保险的区别

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民事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1]船东责任保险是其中的一种,是指由船东支付保险费,以船东对其船员和其他与船舶有关人员的人身伤亡或疾病以及船舶碰撞等产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①。船东责任保险的标的不仅包括对其雇员发生意外造成人身伤亡、疾病等时产生的责任,还包括人员以外的船舶产生的责任。其范围相对较广。实践中,船东投保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与船东责任保险常常产生混淆,是因为二者有着一定的相似性。一是投保人均为船东;二是涉及的人员均为船东所雇佣的人员;三是仅人员保险部分,二者的承保项目在表面更为相似,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的承保范围主要有两项:意外伤害死亡或残疾和意外伤害医疗费用;船东责任险的承保范围较为广泛,以中国船东互保协会的保险条款为例,主要有:(1)人员伤、病或死亡-入会船船员;(2)人员伤、病或死亡-除入会船船员外的其他人员及对旅客的责任;(3)船员遣返及替换费用;(4)个人物品的灭失或损坏;(5)船舶全损船员失业赔偿;(6)由某些补偿协议或合同所产生的责任。而其中关于人员伤、亡等事项与船东投保的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极具雷同性。但细加分析,船东投保的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船东责任保险有以下几点主要区别。第一,保险种类不同。前者可能为责任险或人身险(意外伤害险);后者则确定为责任保险(对外产生的赔偿责任)。第二,被保险人不同。前者为约定的或者所附名单的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可能为船东,也可能为团体中的一员;后者确定为船东。第三,受益人不同。在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中,受益人为团体成员、约定的受益人或其亲属或法定继承人;因船东责任保险为财产保险的一种,在该保险中没有受益人的概念。第四,保险事故不同。前者为被保险人员遭受约定的意外伤害;后者为船东对第三者承担或即将承担赔偿责任。第五,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不同。前者为事故发生之日或者知道或应当知道事故发生之日②;后者为自船东遭到索赔或向第三者进行赔偿之日。

3.不同的保单记载事项下船东投保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之实然性质

认定实践中,船东投保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之所以会在性质上产生很大的分歧,是因为仅仅从保单表面记载的保险内容或保险项目,很难从实质上判断该项保险的保险标的,因此从立法角度区分该项保险的性质不甚容易。通过多年的实践总结,最好的区别两类性质的保险的方法,就是从保险单对当事人和关系人的约定入手,更确切地说是从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约定入手,从究竟由谁拥有保险金的请求权这一角度予以区分。船东拥有请求权的,为责任保险;发生意外的船员或雇员拥有请求权的,为人身保险。在实践中,船东为其雇佣人员投保该项保险的情形究竟如何?梳理保单记载的合同当事人和关系人的不同情况,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形。情况一:记载了投保人(某船船东)及投保人数,附有与投保人数相同的被保险人名单,没有受益人约定。根据《保险法》的规定,被保险人为有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请求权的人;没有约定受益人的,被保险人为受益人,被保险人死亡的,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因此,发生保险事故时,亦即被保险人即受雇于该船东的船员受到保险单约定的意外伤害时,该船员或其法定继承人有权请求保险金;此时,保险标的为该船员的生命、身体和健康,该保险为人身保险。情况二:记载了投保人(某船船东)及投保人数,被保险人为船东,没有受益人约定。船东为了转移自己的雇主责任,为受雇船员投保此项保险,发生保险事故后,船东成为有权请求保险金的人,其可以直接将自己对船员的部分或全部雇主责任进行转移。保险标的是船东所可能承担的对外责任,此时,该项保险为责任保险。情况三:记载了投保人(某船船东)及投保人数,附有与投保人数相同的被保险人名单,受益人约定为船东。这种情形在《保险法》2009年修改前出现最多;《保险法》修改后该种情形已经被明确禁止。该种情形多是船东以投保此项保险达到投保雇主责任保险的目的,将其对外赔偿责任进行转移的一种方式。《保险法》修改之前,该项保险为责任保险;《保险法》修改后,该项保险则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无效合同。情况四:记载了投保人(某船船东)及投保人数,没有附被保险人名单,没有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约定。此时,该项保险的性质属于待定状态。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对于约定不明的事项,当事人也就是保险人和投保人可以进行补充协议,视补充协议内容根据前述方法判断保险性质。达不成补充协议的,应当根据不同案情视为主要事项约定不明或重大误解,合同不成立或可撤销。

二、船东投保的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案件的相关司法问题

(一)管辖

船东投保的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案件,多数会在保险单上特别约定保险事故应当发生在出海作业期间,则可以认定,此时的保险事故属于“海上保险事故”,海事院对该类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呢?让我们历数相关的程序法来研究这一问题。1984年颁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海事法院几个问题的决定》,暂定的海事法院收案范围为18类海事案件和海商案件,其中第10种,为海上保险业务纠纷案件。但对于什么是“海上保险业务纠纷”并没有给出定义或范畴。1999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4条、第6条等相关管辖权的法条也未予明确。2001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规定的63种案件类型中,第28种为“海上保险、保赔合同纠纷案件,其中包括水运货物保险、船舶保险、油污和其他保赔责任险、人身保险、海上设施保险、集装箱保险等合同纠纷案件。”该规定虽然没有将“海上保险合同纠纷”的定义予以明确,但却列明了其所包括的范围,其中将涉及海上的保赔责任险和人身保险合同纠纷均划入海上保险合同纠纷中。因此,无论船东投保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性质为责任保险还是人身保险,都可以由海事法院进行管辖。

(二)法律

适用船东投保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纠纷案件确定管辖权问题后,接下来需要确定的重要问题就是法律适用问题。在中国,关于保险合同的主要立法有两部,一是《保险法》,二是《海商法》;前者为普通法,后者为特别法。船东投保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否属于《海商法》规定的海上保险合同,则决定了此类案件的审理能否优先适用《海商法》这一特别法的规定。

1.《海商法》中海上保险合同的界定标准暨与《保险法》中普通保险合同的区分

第一,以合同当事方为界定标准。《保险法》第2条对“保险”的内容作了详尽的规定,这应当是保险合同所包含的核心内容:“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第10条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可见,《保险法》中的合同当事方为投保人和保险人,投保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约定事故给付保险金。《海商法》第216条第1款对海上保险合同则规定:“海上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按照约定,对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和产生的责任负责赔偿,而由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合同。”可见,海上保险合同当事方为保险人和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约定事故负责赔偿。当然,《保险法》第12条规定,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当投保人为被保险人时,上述判断标准似乎在形式上不再奏效,但从实质内容来看,《保险法》中合同当事方仍然是投保人,而不是被保险人。从法理上理解,《保险法》中的保险合同为射他合同,是为他人的利益而约定的合同;投保人同时为被保险人的情形只是其中的一种情形。而《海商法》中的海上保险合同则是常规的特定相对人的合同,约定的只是合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二,以保险事故为界定标准。《保险法》第16条规定:“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可见该事故泛指约定范围内的一切事故。《海商法》第216条第2款规定:“前款所称保险事故,是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约定的任何海上事故,包括与海上航行有关的发生于内河或者陆上的事故。”该条对保险事故进行了明确规定,核心内容为“海上事故”,并且包括与海上航行有关的发生于内河或者陆上的事故。所以,当保险事故约定在“海上事故”范围内时,则应符合《海商法》中的海上保险事故的规定。第三,以保险标的为界定标准。《保险法》根据不同的保险标的区分了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两种不同性质的保险,根据《保险法》第12条的规定,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寿命和身体;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财产及其有关利益。并且该两种性质的保险均在《保险法》的调整范围之内。因此,《保险法》中的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人的寿命和身体,以及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海商法》第218条规定:“下列各项可以作为保险标的:(一)船舶;(二)货物;(三)船舶营运收入,包括运费、租金、旅客票款;(四)货物预期利润;(五)船员工资和其他报酬;(六)对第三人的责任;(七)由于发生保险事故可能受到损失的其他财产和产生的责任、费用。”从这七项的列举不难看出,其保险标的只限于财产和责任,而不包括人身(寿命和健康)。综上,《海商法》中的海上保险合同,是保险合同的特别规定。当一保险合同同时具有上述三方面的特征,即合同方为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保险事故为“海上事故”、保险标的为七项特别规定的限于财产和责任的标的,则能认定该保险合同为海上保险合同,应当优先适用《海商法》的规定。有学者也在相关文献中阐述了与笔者相类似的观点,认为《海商法》对保险标的的限定“将海上保险标的与其他财产保险的标的区分开来,其法律意义在于:仅在保险标的为海上保险标的时,才有海商法的适用。”[2]

2.船东投保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法律适用问题

首先,因该项保险特别约定了保险事故是在“出海作业期间”,则限定了保险事故为“海上事故”,符合上述第二个特征。其次,当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人时,则表面符合上述第一个特征;若不相同时,则不符合。再次,当该项保险符合被认定为责任保险的性质的情形时,则符合第三个特征;若被认定为人身保险的性质的情形时,则不符合。因此,该项保险只有在约定投保人为被保险人,以及保险性质符合责任保险,二者同时具备时,才能符合《海商法》对海上保险合同的规定,才能优先适用《海商法》,其他任何一种不具备上述三个标准的情形,均应适用《保险法》。

三、结语

团体保险论文范文第2篇

关键词:风险管理体系;集团企业;财务风险管理框架;财务风险

财务风险存在于任何一种类型的企业组织形式中,经济形势时刻变化,经济发展日新月异,财务风险无论是在重要性还是在危险性上都相对较为突出,重视财务风险是企业必须要首先考虑的,因此如何控制财务风险被学者广泛论述和研究。集团企业的规模大,层级体系多,财务风险管理难度也相应增大。二十世纪初,世界著名集团公司相继破产,如香港百富勤投资集团、日本八百半公司、美国投行贝尔斯登,集团企业内部和外部因素都有放大财务风险产生的可能性。同时,美国次贷危机中雷曼兄弟及中国德隆集团的破产也足以让我们认识到集团企业所面临的财务风险。

一、集团企业财务风险管理框架的构建

健康的财务框架增加企业提高其面对风险处理的能力,财务风险框架的建设应应遵循如下原则:

(一)系统性原则

集团企业财务风险管理体系是一个系统,财务管理强调其整体性,其组成要素共同支撑其财务系统运行,各组成要素是不可缺少、不可分割的。影响企业财务的各组成要素互相关联、共同作用,所形成的一个有机整体。

(二)环境分析起点原则

首先要阐明什么是环境,前面提到要构建集团企业财务风险管理框架,那么既然是框架它就存在边界,边界之外的因素就是环境。环境分析是每个集团企业制定其战略目标前的必须课,战略目标的的基础就是环境分析。本文所谈到的集团企业财务风险管理的目标服从集团企业战略目标,两者具有一致性。

(三)目标导向原则

目标导向原则是指我们在构建集团企业财务风险管理框架时,以确立的目标为导向。我们应该以目标为导向确定集团企业财务风险管理的主体、活动和保障措施。集团企业财务风险管理是集团企业财务管理乃至战略管理的一部分。

(四)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原则

集团企业财务风险管理框架的构成要素依据企业环境变化而变化,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原则要求企业根据环境变化对框架构成要素进行重新评估、分析,要求集团企业财务风险管理在实施目标的过程中要立足于国家现状,依据国情,而不是照抄照搬国外的制度、实施措施或框架结构,并且有针对性的不断完善环境保护目标中出现问题。

二、集团企业财务风险管理框架的构建

本文的框架是具有内在一致性、按照一定逻辑组成的一系列要素的集合,是解决相关问题的参照蓝图。COSO的内部控制框架和企业风险管理框架理论对实践具有指导意义,但理论框架的落地需要实施框架来切实解决集团企业财务风险管理的实施问题。集团企业财务风险管理框架的三层结构:

(一)目标层。目标是指导实施层依靠目标层进行指导,也是其参考的的重要依据,最终也是企业实践活动的最终归宿。集团企业的行动方向就是既定的目标,对其行动成效的考评依据也是其目标是否实现,无具体目标的行动没有任何实施价值,没有目标的实施活动也不能为企业带来任何实际效果和提升多少效率。企业按照环境分析起点原则进行分析、制定目标,选择其中切实可行的目标,这就是目标层构成的要素。目标包括具体目标和战略目标,不同结构层级责任主体的目标为具体目标,战略目标则是企业层的整体、长期的目标。

(二)管理层。程序方法、责任主体以及保障体系等是管理层的组成要素,目标层进行的实践活动具体体现在管理层。集团企业财务风险管理框架的核心部分就是管理层。基础层的支持和保障是管理层存在基石。目标层是管理层方向,受制于目标层,但其存在对目标层层级目标的实现起决定性作用。管理层是基础层和目标层之间连接的桥梁,是基础层的现实表现和目标层的具体实践。

(三)基础层。基础层是整个过程的基准点,即企业所开展的所有管理活动都是为了从目标的建立到目标的完成,从实际出发所建立的基础层,是构建整个框架的基础,基础层体现了企业目前面临的显示情况和实际状态。管理层为基础层提供保障和支持,同时基础层也限制和制约管理主体、保障体系和管理活动。

三、结语

集团企业财务风险无处不在,财务管理复杂多变,我们必须构建一个框架,完善整个系统进而通过规范的体系进行综合治理。企业要达到有效、高效管理集团企业财务风险的效率和效果紧紧靠责任主体落实财务风险管理流程和实施程序方法很难完成,我们通过构建目标层、管理层和基础层三个管理层次,这其中又包括五个要素,分别是责任主体、管理目标、保障体系、程序方法和管理基础。三个层次与五个要素是相互作用,相互联系,形成一套完整的管理系统,从而预防企业财务风险。

作者:张克义 单位:山东锦润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1]王农跃.企业全而风险管理体系构建研究[D].河北工业大学博士论文,2008.

[2]王洋.论我国企业风险管理框架的构建[J].长春大学学报,2011.

[3]杨周南.论会计管理信息化的ISCA模型[J].会计研究,2003.

[3]于富生,张敏,姜付秀,任梦杰.公司治理影响公司财务风险吗[J].会计研究,2008.

[4]张伯伦.垄断价格理论[M].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4.

团体保险论文范文第3篇

文章运用Probit模型,基于新疆400个农户调研数据,对农户农业保险需求的影响因素进行实证分析。结果显示:户主受教育水平、劳动力负担系数、收入来源三个变量仅对兵团职工保险需求有显著影响;耕地面积、家庭经营支出、农业收入占比仅对地方农户保险需求有显著影响;家庭经营收入对地方农户与兵团职工保险需求同时有影响,但方向相反。最后文章从增加农户保险意识、增加农户收入提高支付能力及政府等层面提出相应对策建议。

[关键词]

农业保险;需求;影响因素;Probit模型

一、引言

农业保险作为抑制风险损失事后补偿的一种手段,对稳定和保障农业发展、增加农民收入、振兴农村经济具有重要作用。2007年,中国在内蒙古、吉林、新疆、湖南、四川、江苏六个省份试点开展政府补贴保费的农业保险,使农业保险迎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2014年,全国农业保险保费收入为325.7亿元,支付赔款214.6亿元。综合国内外相关研究发现,农业保险更快更好地发展,增加农户有效需求是关键。农业保险的参保主体是农民,农民行为是理性的。新疆具有自治区和兵团两个不同的行政主体,土地性质有所差异,兵团土地归国家所有,为有偿、短时间承包,集中规模化经营;地方土地归村集体所有,可无偿、长期使用,细碎分散化经营。

土地性质不同、农业生产方式不同,农户家庭生产经营状况不同,因此,了解不同体制下农户对农业保险的投保意愿及农户对农业保险需求的影响因素,有助于保险政策的制定和农业保险的实施,对于促进农民增收、农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国内外学者在农业保险需求方面进行了积极地探究并取得了一定的理论成果,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探究农业保险需求不足的原因。国外学者认为分散和转移农业风险有其他工具,对农户参与农业保险的意愿具有抑制作用;认为农业保险市场上也存在逆选择问题,那些认为所交保费将会超过其农业预期损失的农户倾向于不购买农业保险。国内学者认为,影响农业保险需求不足的原因有农民对保费补偿的预期[1]、农民的非完全风险规避性[2]、农村人口年龄结构[3]、传统的风险分散途径[4]、中国农村保险市场尚属于收入型市场的特性[5]、农业保险自身观念等[6]。杨雪美、冯文丽等[7]通过调研发现,政府提供保费补贴不再是农户购买农业保险的主要因素,而是农户的认知和保险产品的规避风险能力。二是农业保险需求的影响因素研究。宁满秀等[8]以玛纳斯河流域棉农为例分析影响农户购买农业保险的因素有总耕地面积、棉花产量变异系数、是否有政府救灾补贴、务农时间以及棉花收入占总纯收入的比重。杜鹏[9]研究发现,家庭农业人口数量、农业收入占比、贷款经验、对农业风险的认知、对农业保险的了解程度、保单产量保障水平、政府信任水平和政府补贴与农业保险需求显著正相关,个人承担保费水平与农业保险需求呈负相关关系,年龄与教育因素对农业保险需求的影响不显著。陈梅美,匡远配[10]通过调研发现,农民的年龄、文化程度、家中是否有大学生、对农业保险的了解程度和农业保险是否有补贴都对农户参加农业保险有显著影响。张学峰,王盛[11]研究发现农户收入和农业保险政策是影响农业保险发展的重要因素。以上研究丰富了理论界相关结论,具有较强的实践意义,为许多学者的进一步研究提供借鉴和帮助。本文研究对象来自新疆这个少数民族聚集省份的农户,一方面,调研数据较全面覆盖南北疆各地州及各农牧团场,另一方面,运用计量经济模型,考虑户主特征、家庭资源禀赋特征这两类因素,讨论其对农户农业保险意愿的影响。

二、数据来源及样本分析

(一)数据来源本文所使用的数据来自于2014年兵团金融研究中心的调研数据。为提高兵团和地方农业保险行为的可比性,调研地点主要种植棉花,也有少部分地区种植玉米和小麦,包括新疆地州及兵团各团场。共计发放问卷460份,回收问卷451份,调研地点包括18个县市和9个师。对回收问卷进行整理后发现,仅有400份有效问卷,其中,地方农户200份,兵团职工200份。从受访农户特征看,受访农户年龄在30-50岁之间的比例最高,达到69.82%;农户受教育程度集中在初中、高中和大专及以上,这三个层次分别占比36.62%、23.05%和22.32%,占比之和高达81.99%;农户家庭收入情况满足正态分布,大部分农户收入在3-12万元之间,收入极高(15万元以上)和收入极少(3万元以下)的农户占比分别为7.6%和8.29%;从家庭支出来看,农户家庭大额支出较少,支出在10万元以上仅占6.79%;从农户家庭总人口数、16岁以上劳动力人数、在校学生数来看,农户家庭人口结构相对比较合理:4口之家,3个劳动力和1个在校学生;土地种植面积平均为57.18亩;农业收入占比为69%,说明家庭还存在31%的其他收入来源;农户距离金融网点平均距离为6.68千米;农户对小额信贷政策比较了解,其比例达到62.46%;59.5%的农户家庭周围具有金融机构网点;68.82%的农户家庭所在地存在其他有息借贷机构,说明民间借贷组织机构分布比较广泛。

(二)农业保险购买情况分析在调查中,涉及农户(职工)农业保险需求的问题,设计了保险满意识别图(见图1)。首先,通过“近三年是否购买农业保险”,识别出购买过农业保险的农户(职工)和没有购买的农户(职工),问其不购买农业保险的原因;购买过农业保险的这部分农户(职工)中,问及对农业保险“是否满意”问题,对回答“满意”的,追问满意的原因有哪些,回答“不满意”的,追问不满意的原因有哪些。在地方农户中,近三年购买过农业保险的占调查总数的32.71%,没有购买过的占67.28%。在购买农业保险的农户中,对农业保险满意的占56.52%,不满意的占43.48%;在满意的农户中,认为缴费方便、保费便宜、理赔方便、保障程度高、服务态度好的比例分别为26%、36%、14%、20%、4%;在不满意农业保险的农户中,认为缴费太麻烦、保费太贵、获得赔偿不易、保障程度太低、服务态度不好的比便占4.88%、4.88%、58.54%、26.83%、4.88%;在没有购买农业保险的农户中,认为保费太贵、保障程度太低、获得赔偿不易、农业风险不大不用购买、服务态度不好等的地方农户占比分别为19.52%、17.14%、32.86%、27.62%、2.86%。在兵团职工调研中,近三年购买过农业保险的占62.61%,没有购买过的占37.39%。在购买农业保险的职工中,满意的39.78%,不满意的是60.22%;在满意的农户中,认为缴费方便、保费便宜、理赔方便、保障程度高、服务态度好的职工分别占23.15%、35.19%、23.15%、16.67%、1.85%;在不满意农业保险的职工中,认为缴费太麻烦、保费太贵、获得赔偿不易、保障程度太低、服务态度不好的兵团职工分别占13.10%、13.79%、38.62%、28.28%、6.21%;在没有购买农业保险的农户中,认为保费太贵、保障程度太低、获得赔偿不易、农业风险不大不用购买、服务态度不好等原因的兵团职工占比分别为17.81%、16.60%、36.03%、24.70%、4.86%。

三、研究假设、变量选取及模型选择

(一)研究假设1.户主特征中,户主年龄、文化水平对农户的农业保险意愿具有影响。通常来说,农户年龄越高,受到传统守旧思想影响,没有规避风险意识,购买农业保险的意愿较低。文化水平对农户保险意愿具有不确定性。一方面,农户文化水平越高,风险意识越强,购买农业保险的意愿应该更强;另一方面,由于农业保险存在赔偿不易、保障程度较低等因素,农户做出了逆向选择,反而购买农业保险的意愿降低。户主特征中的两个指标,其对地方农户和兵团职工影响机制相同。2.农户家庭资源禀赋特征,包括劳动力负担系数、耕地面积、收入来源、家庭总支出、家庭总收入、农业收入占比对农户购买农业保险意愿也具有影响。通常来说,家庭劳动力负担系数越重,农户受到家庭经济状况影响,购买农业保险的意愿会降低。由于新疆地方和兵团体制存在差异,对地方农户而言,少数民族由于计划生育政策不同,其劳动力负担系数往往较小,青年劳动力外出务工或者有其他创业机会,其家庭收入相对多元化,收入相对较高,农户有多余资金购买农业保险,因此其购买农业保险意愿会更高;对于兵团职工而言,家庭劳动力负担系数越大,其购买农业保险意愿更低。3.耕地面积对地方农户和兵团职工购买农业保险的影响有待考察。一般情况下,耕地面积对农户购买农业保险具有正向影响。因为耕地面积越大,其投入越多,风险一旦发生,农户损失较为严重,因此其保险意愿更强。4.收入来源主要是“农业收入”的农户,保险意愿会更强,农业本身具有“靠天吃饭”的特性,因此不管是地方农户还是兵团职工,农业收入越高的农户,其购买农业保险的意愿会更强。家庭的收入和支出也会影响农户(职工)购买农业保险的意愿。在收入均不高的农民当中,每一笔保费的支出都是农户在精打细算后做出的选择。家庭总支出越多,无论是地方农户还是兵团职工,其受到资金限制,购买保险的意愿会更低。家庭总收入越高,则农户有多余限制资金,购买农业保险的意愿会更强。

(二)变量选取根据新疆具体情况,结合问卷实际问题,本文从户主特征、家庭资源禀赋两个方面选取8个变量,讨论不同体制下农户(职工)农业保险需求的影响因素(具体变量定义见表1)。对于保险需求的定义,本文借鉴韩俊(2007)定义借贷需求的方法,通过调查“是否发生过”来定义保险需求。问卷中问及“近三年是否购买过农业保险”,回答“是”的农户,我们将其定义为1,回答否的农户,将其定义为0。

(三)模型选择本文将农户是否购买农业保险设定为一个二元选择变量,即农户购买过农业保险,将其定义为1,没有购买过农业保险将其定义为0。要研究给定特征个体的二元选择概率就要建立适应的二元选择模型,文章运用Probit模型来分析不同体制下农户与职工农业保险需求影响因素。

四、实证结果分析运用

Probit模型,对农户农业保险需求的影响因素进行回归分析,结果如表2所示。

(一)兵团职工农业保险影响因素分析从表2可以看出,对兵团职工农业保险需求有显著性的影响的因素有:户主受教育水平、劳动力负担系数、收入来源、家庭经营收入。具体来看,户主文化水平在5%的置信水平下通过了检验,方向为负,这不违背预期。在调查中发现,户主文化水平越高,其从事非农就业的意愿越强,农户从农业向非农转化过程中,职工已不从事农业生产,职工购买农业保险意愿就降低了。再者,即便从事农业工作的高文化水平农户,他们受到赔偿不易、保障程度低等因素影响,也拒绝购买农业保险。农户文化水平每升高一个层次,职工农业保险购买意愿降低13.8%。劳动力负担系数在10%的置信水平下通过了检验,方向为负,这与预期相同。劳动力负担系数越大,说明家庭负担越重,职工没有多余的资金用于购买农业保险,因此,购买农业保险的意愿降低。劳动力负担系数每升高1,农户购买农业保险意愿降低20.7%收入来源在10%的置信水平下通过了检验,方向为负,这与预期相同。收入来源为打工所得和其他的农户,其购买农业保险的意愿降低。职工都已经不靠种植农业生存了,加上农业保险赔偿不易等原因,理所应当不会购买农业保险。家庭经营收入在10%的置信水平下通过了检验,方向为正,这与预期相同。说明家庭收入越高,职工有多余资金购买农业保险,其购买意愿更强。家庭经营收入每上升一个层次,职工购买保险意愿上升9.3%。

(二)地方农户农业保险影响因素分析从表2可以看出,耕地面积、家庭经营支出、家庭经营收入、农业收入占比几个因素对地方农户农业保险需求有显著性影响。耕地面积在10%的置信水平下通过了检验,方向为正,这与预期相同。耕地面积越大,由于农业前期投资过大,农户承受的风险越高,其购买农业保险的意愿更强。耕地面积增加1亩,农户购买农业保险的意愿上升0.2%。家庭经营支出在10%的置信水平下通过了检验,方向为正,这与预期相反。结果说明家庭经营支出越高,农户购买农业保险意愿更强。这是由于农户家庭经营支出主要用于农业前期投资,农户农业投资越多,若发生风险,其损失越大,因此农户风险意识增强,购买农业保险的意愿升高。家庭经营支出每上升一个层次,农户购买农业保险的意愿上升39.9%。家庭经营收入在1%的置信水平下通过了检验,方向为负,这与预期相反。这是由于在调查中发现,高收入家庭的农户,其主要收入来源均不是农业收入。从事非农工作的农户,其购买农业保险的意愿就会降低。家庭经营收入每上升一个层次,其购买农业保险的意愿降低35.5%。农业收入占比在10%的置信水平下通过了检验,方向为正,这与预期相一致。农业本身具有高风险、低收益、靠天吃饭等特性,农业收入占比越高,农户家庭受到的风险就越大,农户购买农业保险的意愿更强。

(三)兵团职工与地方农户农业保险影响因素对比分析对比兵团职工与地方农户保险需求影响因素,在户主特征中,没有一个因素对地方农户保险需求有影响,户主文化水平对兵团职工保险需求具有影响。在农户(职工)家庭资源禀赋中,仅家庭经营收入同时对兵团职工和地方农户保险需求有影响,但影响方向相反。劳动力负担系数、收入来源等两个因素仅对兵团职工保险需求有影响,而对地方农户没有影响。耕地面积、家庭经营支出、农业收入占比等三个因素对地方农户保险需求有影响,而对兵团职工没有影响。可以看出,不同体制下的农户保险需求影响因素方面存在较大差异。

五、结论及建议

(一)结论通过分析地方农户与兵团职工保险需求特征差异可以看出,地方农户与兵团职工在农业保险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兵团职工购买农业保险的人员比例远多于地方农户,但是从农业保险满意状况来看,地方农户对农业保险的满意度高于兵团职工。对比兵团职工与地方农户保险需求的影响因素,仅“家庭经营收入”对地方农户与兵团职工保险需求同时影响,但影响方向相反;户主受教育水平、劳动力负担系数、收入来源三个指标仅对兵团职工保险需求通过了显著性检验,对地方农户没有影响;耕地面积、家庭经营支出、农业收入占比仅对地方农户保险需求通过了显著性检验,对兵团职工没有影响。

(二)建议1.提高农户保险意识,增加农业保险需求。首先应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宣传农业保险的意义,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以通俗易懂的方式,普及保险知识,包括保险合同、赔偿标准、责任范围等等,讲解典型案例,让农户职工感受到花小钱、保大安的农业保险;保险公司尽快开发出适宜不同体制下农户的险种,满足不同的农业保险需求。2.家庭收入是影响地方农户和兵团职工的主要因素之一。且对地方农户来源、家庭农业收入占比对农业保险具有抑制作用。因此,应通过各种途径,增加农户收入,使农户收入来源多元化,增强农户投保支付能力,培养农户技能,大力发展第二、三产业,增加就业岗位。3.应加大农业保险的财政支持力度,进一步加大农业保险补贴。鼓励商业性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对农业保险进行补贴,其中最简单易行的方法就是对投保人提供保费补贴。改革和完善农村信贷体系和税收优惠制度。结合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建设以农业保险为支撑的农村信用抵押融资体系,探索建立与农业保险市场相配套的金融市场,给予参保农险的农产品优先信贷支持和利率优惠。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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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保险论文范文第4篇

,专业保险中介依托其贴近市场、机制灵活等优势逐渐发挥了其作为保险产业链中的优势,但是在资本实力、经营管理、后援支持和风险控制等方面还存在着明显制约其发展的短板。

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在销售服务领域取得了较大进步。专业保险中介公司身处市场一线,市场化程度高、更加贴近客户,了解各行业对保险的需求,信息灵活、反应迅速,具有“船小好调头、经营转型快”的特点。自2002年实行市场化准入标准以来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发展态势迅猛。2005年至2010年这6年间,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数量增长了41%,保费增长了362%,2008年行业实现了整体盈利。经过近几年的发展,以市场化为立足点和出发点,以专业化为发展方向的保险专业中介市场体系已初具规模。

为进一步推动保险专业中介行业的发展,中国保监会在2011年8月的《中国保险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中提到了“支持具备条件的保险中介机构实施集团化改革”。同年11月保监会了《保险中介服务集团公司监管办法(试行)》,可以说为推动整个中介行业向规范化、专业化、集团化方向的发展。

二、发展战略选择

从资源组织形态与资源集约形态来看,目前我国保险专业中介的集团化有三种发展战略模式:集团裂变模式、全领域规模化模式、专业内部大中介模式。

(一)集团裂变模式

集团裂变模式打破了寿险、财险的分业经营界限,按照寿险、意外险、医疗健康险、车险等板块成立专业业务经营部门,实现了由分业向混业经营的过渡。在这种模式下,保险专业中介集团可以利用自身专业优势和客户的需求设计多元化发展战略,实现保险业务的交叉销售,发挥信息优势,增强信息资源的深度与广度。但这种模式也存在一个较大的弊端。由于各个业务部门之间没有设立风险防火墙,一旦风险积累容易造成损失的扩散与蔓延。

(二)全领域规模化模式

该模式是在一个专业中介母公司的统领下,下设若干子公司、经纪子公司、公估子公司等专业子公司经营集团业务。母子公司在结构上相互联系但是在法律上却有不同的限制,如图1所示。在全领域模式下,公司、经纪公司、公估公司都拥有各自不同的法人主体,这就为不同子公司之间设立的防火墙,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风险在不同子公司之间传递的可能性,便于母公司对整体中介集团的风险控制,也便于监管部门的监管。这一模式可能存在的隐患在于,由于母公司对子公司的业务有全面的控制权,造成一些公司盲目投资新设的子公司成为母公司填补内部亏损的工具,其子公司的利益受到损害,不能健康发展。

图1 全领域规模化模式

(三)专业内部大中介模式

专业大中介模式是以中介集团为中心,下设多个公司、经济公司、公估公司等金融机构,它们作为独立的法人实体共同置于中介集团之下,形成金字塔形的结构。这种模式的优点在于各个公司之间可以通过业务渗透的方式实现交叉控股,但是经营的业务上是彼此分离的。风险管理以及投资决策方面都需要以集团公司为中心,这样的控股公司模式可以在客观上降低范围经济和协同效应,减少内部风险的传递。

三、创新经营途径

(一)股权结构多元化

相对于大多数小型专业保险中介公司而言,专业中介集团公司的发展模式无论是在规模化还是差异化,无论是渠道建设还是平台建设,无论是信息处理还是风险管控,都能依靠自身积累实现规模化效应,但资本的扩张必然导致原始股权结构的变化。股权结构的多元化是促使专业中介公司由弱转强走向现代化集团企业的必然趋势。、

(二)行业分工深入化

在推动行业分工的深入化的当下,不再是单纯地销售产品获取佣金,而是全面承接保险公司的销售和服务外包职能,凸显产业链专业分工的价值。保监会2010年的《关于改革完善保险营销员管理体制的意见》已明确提出“鼓励保险公司加强与保险中介机构合作,建立起稳定的专属关系和销售服务外包模式,通过专业保险中介渠道逐步分流销售职能,集中力量加强产品服务创新、风险管理、资金运用,走专业化、集约化的发展道路。鼓励保险公司投资设立专属保险机构或者保险销售公司。”、

(三)销售渠道专业化

营销体制改革一直是我国保险中介的一项历史包袱,操作难度较大。保险中介集团化建设,将提高专业中介渠道保险销售的承接能力,促进专业化销售网络的建立,为营销体制改革提供一个创新平台。对于专业保险中介集团来说,选择正确合适发展的领域是取得成功的关键,通常有以下几种渠道:第一,贷款类业务。第二,类业务。第三,电子商务类业务。

(四)产品服务差异化

由于保险专业中介有贴近市场、贴近客户,拥有技术专长等优势,中介集团可以依据产业组织理论中关于提升产品差异化和服务差异化的方式,提升自己的服务品质,更好地满足市场需求。以下有三种措施可以借鉴:其一,加强与科研机构和高校的合作,设计开发新型产品。其二,在服务提上方面,除了传统的保险中介业务外,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可以提供多方位的金融服务,主要包括风险管理咨询、损失评估和分析、索赔处理等服务。其三,不断提高保险中介公司从业人员的素质,提高服务水平。

参考文献

团体保险论文范文第5篇

关键词:农村金融;金融需求;Probit模型

一、引言

农户的金融需求将影响农村金融市场的规模和结构,也将影响农户的生产、生活现金支出,进而影响农户生产投资的规模和农户商品需求的规模。新疆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两个不同体制的经济主体,其农业的生产方式不同。如何深入了解其金融需求行为及影响因素,对于深化农村金融改革、提高农村金融服务水平和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对农户借贷行为的研究早在20世纪70年代就开始了。Long(1968)通过建立正规的微观经济模型,对农户借贷的原因进行分析,认为农户的借贷决策是在给定生产机会条件下收益最大化的选择,分析了农户在确定性和不确定性条件的借贷选择,认为项目收益率与利息率的对比和农户自身的风险偏好是决定其借贷最主要的两个因素。Iqbal(1983)以消费者效用最大化理论为出发点分析农户的借贷行为,认为借贷行为将影响农户的消费与投资水平以及第一期的预算约束,进而影响第二期的收入水平、消费水平与支付成本(资金利息),而且他认为贷款利率是受借款人地区、收入、借款规模以个人特征内生影响的。其研究结果显示,享受到技术变化好处的地区农户有更大的借贷倾向,而且面临更低的贷款利率,他在分析中采用了印度1970―1971年国家调查数据对理论的结果进行验证。此外,对这一问题进行实证研究的学者还有Aleem(1990)、Udry(1990)、Zeller(1994)、Nagarajan,Meyerand和Hushak(1995),他们分别对巴基斯坦、尼日利亚北部地区、马达加斯加、印尼苏拉维中部地区的农户借贷特征进行描述和分析。

关于中国农户金融行为的研究,学者们在以恰亚诺夫的组织学派、舒尔茨的理性小农学派以及黄宗旨的历史学派为代表的三大学派的基础上,结合中国实际情况,大致沿着两条路径展开。一是分析农户在借贷发生频率、借贷规模、借贷来源、借贷用途,以及借贷利率、期限、借据、抵押担保等方面的特征,形成了许多有价值的结论。其中突出的有:史清华、温铁军、朱守银等。二是运用计量经济模型对影响农户借贷行为的因素进行实证分析,例如何广文、何军,宁满秀、王芳,罗剑朝、熊学萍,阮红新、韩俊,罗丹,程郁等。他们的大致结论是:户主特征、家庭特征、收支情况、生产经营特征、农村金融供给市场的特征等因素对农户借贷需求在影响大小、方向、显著性上都存在差异;不同地区的农户由于各地区经发展水平不同,农户行为偏好的区别以及面临的金融环境也存在较大差异。因此,农户的借贷行为呈现不同的特点。对新疆农户金融需求的研究也有一些成果。罗芳、李平(2009)以新疆兵团职工调查为基础,研究了在新疆兵团特殊体制金融供给制度下农户借贷行为特征,发现不同的因素对农户正规借贷和非正规借贷影响方大小、方向、显著性均存在差异。向琳、李季刚(2010)在新疆12个地州288个农户进行问卷调查的基础上,分析了欠发达地区影响农户金融需求的因素,认为文化程度、外出务工、贷款经历等因素显著性地影响农户金融需求。帕尔哈提、魏先华(2012)通过对新疆南疆三地州农户金融需求的调研发现,不同收入层和不同地域的农户金融需求存在差异,农户对金融机构服务的认可度也存在差异,新疆三地州的农村金融供给不均衡。以上研究一方面丰富了理论界相关结论,另一方面也具有较强的实践意义,同时为许多学者的进一步研究提供借鉴和帮助。

文章在以上研究的基础上,以新疆为例,试图从以下两个方面进一步分析农户金融需求差异及影响因素:一是从不同体制的视角下研究地方农户和新疆兵团农户金融需求差异;二是运用Probit模型对不同体制下地方农户和兵团职工储蓄需求、借贷需求、农业保险需求的影响因素进行对比分析。

二、数据来源与样本统计性描述

本文所分析的数据采用2012年在新疆各地州和新疆兵团团场的农户调研数据。此次调查采用抽样方法共发放250份问卷,最终收回210份问卷,问卷回收率84%。新疆各地州共调研15个县,收回有效问卷130份;兵团收回有效问卷80份。问卷调查内容主要涉及农户的家庭基本情况、农户储蓄情况、借贷情况和农业保险情况等四个方面。

(一)基本情况统计性描述

本文主要从家庭人口数、男性劳动力人数、16岁以上劳动力人数、在校学生数、累计外出务工人数、累计外出务工时间、家庭实际种植面积、家庭总收入、家庭农业收入占比等方面对地方农户和兵团职工的基本情况进行调查(见表1)。

(二)家庭受教育情况

关于家庭受教育情况的调查,本文主要设计了未上学、小学、初中、高中、中专、大专及以上等6个选项,调查结果显示,地方和兵团的农户受教育程度存在差异,地方农户受教育程度主要集中在初中、高中和大专及以上,比例分别为32.5%、16.3%、38.5%,兵团职工相比来看,初中、中专、高中比例较大,大专及以上比例较小。

三、地方农户与兵团职工金融需求行为差异分析

下文主要从储蓄行为差异、借贷行为差异、保险行为差异三个方面研究地方和兵团关于金融行为的差异。

(一)农户储蓄行为差异分析

1、金融供给主体选择存在差异

农村信用社在地方农户的市场占有率高,而中国农业银行赢得兵团职工的信任。在样本中,调查农户对金融机构供给主体的选择时,地方农户中32.91%愿意选择信用社,28.69%愿意选择农业银行;兵团职工64.13%愿意选择农业银行,17.39%的职工愿意选择邮储银行。导致这一差异的原因是中国农业银行兵团分行自建立以来,本着“一团一所”的战略原则,积极为全疆各农牧团场广大职工服务,在兵团职工心中已“根深蒂固”。而农信社则积极为新疆县域以下农户提供服务,在地方县市有较多网点,深受地方农户青睐。

2、储蓄目的差异

新疆农户对闲置资金的处理普遍选择储蓄而非消费。地方农户和兵团职工的储蓄比率分别为64.42%和59.62%。地方农户储蓄大多是为了“用于未来的生活”,而兵团职工多数是为了“子女教育”,其比例分别达到25.53%和24.9%。导致这一差异的原因是兵团与地方实施管理体制不同,兵团职工实施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具有较强的指令性,职工生活有较少的后顾之忧,储蓄更多是为了子女教育;而地方农户愁于年老时的生活开支,储蓄更多是为了以后的生活。农户的储蓄动机主要是为了社会保障,而并非是为了获得利息收入,这一结果与史清华(2003)对山西农村调研结果一致。

(二)农户借贷行为差异分析

1、借贷规模差异

在问及“农户是否需要从正规金融机构借款”时,回答“是”的地方农户和兵团职工分别占比64.24%和50.63%。兵地农户需求资金规模存在差异:地方农户平均资金需求量大于兵团职工资金需求量。

从资金需求金额分布情况来看,地方农户需求资金大部分40001-60000元和80001-100000元两个区间,兵团职工资金需求主要分布在60000元以下(见表3)。可以得出结论:兵团职工借贷资金额度普遍小于地方农户。

2、地方农户贷款可得性和与贷款的满足感均高于兵团职工

地方农户贷款的可得性高于兵团职工。在调查中,在问及‘近三年是否向农信社、邮政银行和商业银行得到过贷款’时,地方农户和兵团职工得到贷款的人数分别为66.88%和45.57%。其中,在回答“贷款是否能够满足其需求”时,地方农户75.49%可以满足,兵团职工57.1%可以满足。

3、兵地农户在民间借贷数量和金额上存在较大差异

非正规金融在新疆农村金融市场上也做出了较大贡献,在问及农户“本地除银行、信用社、邮政银行以外,民间是否有其他形式有组织有息借贷活动”时,地方农户和兵团职工选择“有”分别为65.25%、31.25%,地方民间借贷市场相对兵团而言比较活跃。地方农户发生民间借贷的的数量多于兵团职工,但是借贷的单笔平均金额、最高金额、最低金额都低于兵团职工(见表4)。

4、兵地农户民间借贷目的存在差异

民间借贷的用途上,地方农户和兵团职工民最多的是分别用于“非农业生产性投资”和“看病就医”。兵团职工属于生存性借贷,地方农户已用于非农业生产性经营。

(三)农业保险行为差异分析

1、兵团职工投保率高且多具有强制性

64.79%的兵团职工购买了农业保险,其中仅有43.55%是自愿购买的,32.12%的地方农户购买农业保险,其中62.89%是自愿购买的。导致这种差异的原因是兵团基本施行的军事化组织管理,采取统一组织生产,统一提供农业服务,统一采购农产品的生产模式,农业保险也纳入兵团农业服务范围内,因此兵团职工购买农业保险具有一定的强制性。

2、保险服务满足状况差异

不同体制下的农户,对保险服务过程中的满意状况也不同。地方农户不愿购买保险的主要原因有:保险保障程度太低、农户获得赔款不易和农户认为农业风险不大,其人数分别占调查总样本的31.25%、28.41%、26.14%;兵团职工不愿意参保的主要原因有:保费太贵、认为农业风险不大、保险赔款不易,其人数占比分别为:30.43%、28.26%、26.09%。在对购买农业保险的农户进行满意度调查时发现,地方农户对保险过程中最满意和最不满意的状况分别是“保障程度”和“赔偿额度太低”;兵团职工对保险过程中最满意和最不满意的状况分别是“缴纳保费方便”和“赔偿额度太低”。

四、影响农户金融需求的因素分析

(一)模型的构建

对比研究不同体制下,地方农户和兵团职工金融需求影响因素的差异。运用Probit模型对新疆不同体制下农户金融需求的影响因素实证分析,即:“有”和“没有”金融需求的二元决策问题。假设有多个解释变量,可按矩阵形式

Y=Xβ+μ (1)

其中Y的观测值为1或者0的列向量,X为解释变量观测值矩阵,β为待估计系数,μ为随机误差项。这样,Probit模型表示为:

Probit(y■=1|x■)=Φ(x■,β)=Φ(β■+β■x■+β■x■+β■x■+…+β■x■) (2)

上式中,Y是一个被解释变量,代表农户是否有金融需求,当Y=1时,表示有需求,当Y=0时,表示没有需求;Ф(・)为标准累计正态分布函数,Ф(Z)表示标准正态分布函数小于Z的概率;X1,X2,X3,...Xn为被解释变量,即待估的n个影响农户金融需求的因素;β0为常数项,β1,β2,β3。...βn为解释变量系数(王芳、罗剑朝,2012)。

(二)指标的选取

有许多学者在农户金融需求方面进行了大量研究,其中使用Probit模型的不在少数,例如:何军,宁满秀等(2005)、熊学萍,阮红新等(2007)、王芳,罗剑朝(2012)等。文章结合新疆具体情况,参考前人的研究,从调研问卷出发,选取以下解释变量(见表5)。

(三)结果分析

运用Eviews6.1软件对样本数据进行Probit分析。分别对地方农户和兵团职工数据进行回归,找到地方农户和兵团职工金融需求影响因素的差异。结果显示,最初选择的23个变量并不是每一个都能显著性影响被解释变量,变量之间可能存在高度的多重共线性,文章剔除了不显著影响因素,重新估计模型直到所有的变量均显著,结果如下表。

1、储蓄需求对比分析

影响地方农户储蓄需求的因素有家庭16岁以上劳动力、家庭实际种植面积、家庭总收入、存款活期还是定期的选择。具体而言,以上四个影响因素均对地方农户储蓄需求有正影响,可解释为16岁以上劳动力越多,就会使家庭收入越高,农户可支配收入越高,农户就会更加愿意储蓄。活期存款会使农户储蓄更具有灵活性,这也会导致农户更加愿意储蓄。在所有的影响因素中,系数最大的是存款活期与定期的选择,为1.1395;系数最小的是16岁以上劳动力,为0.3599。

影响兵团职工储蓄的因素是农村金融供给市场特征和金融服务便捷程度,主要有家庭周围是否有正规金融网点和达到金融网点所需要的时间。家庭周围是否有正规金融网点对兵团职工具有正影响,即存在正规金融网点,农户才会愿意储蓄。而达到金融网点的时间对农户储蓄具有负影响,这可以解释为,到达金融网点时间越长,农户时间成本越高,则农户储蓄愿意越低。

2、借贷需求对比分析

影响地方农户借贷需求的因素有16岁以上劳动力人数、家庭总收入、近三年是否得到贷款、农信社是否对您家进行过信用评级并授予授信额度。具体而言,16岁以上劳动力人数、家庭总收入对地方农户借贷需求呈现负影响,这可以解释为劳动力越多,相应的家庭收入越高,农户在没有扩大生产经营的情况下能够满足自己需求,农户向金融机构借贷的意愿就会下降。近三年是否得到贷款、农信社是否对您家进行过信用评级并授予信用额度对农户借贷需求具有正影响,这可以理解为,农户的金融参与意识越强、参与程度越高,与金融机构往来越密切,农户获得贷款的可能性越大,则农户更加愿意向金融机构借贷。在所有的影响因素中,系数最大的是农信社是否对你家进行过信用评级并授予信用额度,为0.7597;系数最小的是16岁以上劳动力人数,为-0.1783。

影响兵团职工借贷需求的因素有家庭男性人口数、16岁以上劳动力人数、在校学生数、近三年是否得到过贷款、农信社是否对您家进行过信用评级并授予授信额度、农户的借款渠道。家庭男性人口数和16岁以上劳动力人数对兵团职工借贷需求具有负影响,近三年是否得到贷款对农户借贷需求具有正影响,这两个因素与地方农户借贷需求的影响因素结果方向一致。而家庭在校学生数对兵团职工借贷需求具有正影响,这是因为家庭在校生人数越多,家庭额外开支相应加大,职工借贷需求相应增加。农信社是否对农户家进行过信用评级并授予授信额度对兵团职工借贷行为有负影响,即农信社进行过信用评级并授信的农户家庭借贷意愿较低。这是因为,农信社所愿意授信的家庭,必然是家庭经济状况相对较好、有偿债能力、信用和声誉较好的农户,而经济状况较好的农户家庭,往往自身能够满足家庭生产经营和日常生活开支,借贷需求意愿较低。农户并没有在满足生存性需求的情况下进行生产性借贷,以便扩大生产经营规模,这与史清华、陈凯(2002)研究结论不同,这是因为受到文化水平限制,兵团职工创业致富意识相对落后,观念陈旧,仍然保持着“满足自身温饱需求即可”的观念。农户的借款渠道对农户借贷需求有负向影响,即兵团职工在借贷时更加愿意选择国有商业银行、信用社、邮储银行等“老牌”金融机构,并不愿意向村镇银行等新兴的金融组织借贷。在所有的影响因素中,影响力最大的是农信社是否对您家进行过信用评级并授予授信额度,系数为-1.9634;影响力最小的是农户的借款渠道,系数为-0.196。

3、农业保险需求对比分析

影响地方农户农业保险的因素有男性人口数、家庭种植面积、农业保险服务质量(缴纳保费便捷度、获得赔偿速度、保障程度满意度)。以上因素均对地方农户农业保险需求具有正向影响。具体而言,家庭男性人口数越多,相应的农户家庭就会种植更多的土地,为了防止风险发生后损失过大,农户会更加愿意购买农业保险。相应的农业保险服务(缴费便捷度、赔偿速度、保障程度)质量越高,农户购买农业保险的意愿就会更强。在所有的影响因素中,影响力最大的是获得赔偿速度是否够快,其系数为1.3717;影响力最小的是男性人口数,其系数为0.1411。

缴纳保费便捷程度和获得赔偿速度对兵团职工农业保险需求具有正影响这与地方农户情况基本一致。缴纳保费便捷程度系数为1.4051获得赔偿速度系数为0.9085。

五、结论和建议

(一)结论

地方农户与兵团职工金融需求行为差异明显。①储蓄特征差异:在选择金融服务渠道方面,地方农户偏爱农信社,而兵团职工更愿意选择农业银行;在储蓄目的方面,地方农户侧重今后的生活开支,而兵团职工更多是为了子女教育;②借贷特征差异:在借贷规模方面,地方农户平均资金需求量大于兵团职工资金需求量;在借款可得性和满足感方面,地方农户贷款可得性和与贷款的满足感均高于兵团职工;在民间借贷方面,地方民间借贷市场相对兵团而言比较活跃,地方农户民间借贷笔数多,但是兵团职工民间借款的单笔额度大;在民间借贷的用途方面,地方农户民间借贷主要用于非农业生产性投资,兵团职工主要用于看病就业;④在农业保险方面,兵团职工购买农业保险多数为非自愿。

农户金融需求的影响因素存在差异,相同因素在显著性、影响方向、系数大小方面均有较大区别。①关于农户储蓄需求,家庭基本特征成为影响地方农户储蓄的主要因素,而金融服务便捷度成为影响兵团职工储蓄的主要因素。②关于农户借贷需求。地方农户和兵团职工借贷需求影响力最大的因素同时为“农信社是否对你家进行过信用评级并授予信用额度”,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对兵团职工而言,农村金融供给主体提供的借贷服务并非“雪中送炭”,而是对兵团职工的“锦上添花”。③关于农户农业保险需求。兵团职工购买保险仅受农业保险服务便捷程度影响,地方农户除受到农业保险服务的便捷程度和保障程度的影响以外,还会受到家庭自身特征因素的影响。

(二)建议

针对满足地方农户金融需求,加快小额贷款机构等新型金融组织的建设,进一步扩宽金融服务的渠道;鼓励农村信用社、邮储银行和国有商业银行利用多种方式发放不需要抵押担保的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实行多形式多抵押、质押办法,扩大农户贷款的覆盖面,提高贷款满足率。

针对满足兵团职工金融需求,进一步丰富新疆兵团金融机构种类,提供更加多元化的农村金融服务,引入更多村镇银行等小型金融机构,提升金融服务便捷度,采取灵活的方式为团场职工服务。增强兵团职工贷款的可得性。继续推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利用兵团特殊的行政体制,加快农户信用档案建设和信用评级,加强农户的诚信意识和贷款意识,使得农户在没有抵押的情况下,可以获得一定额度的贷款。提升农业保险吸引力。从缴费便捷、加快赔偿速度、加大保障程度、降低保险费(成本)等方面入手,根据兵团职工农业生产特性,开发适合团场职工的保险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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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Analysis on the Differences of Rural Househods’ Financial

Demands and Influencing Factors

――Based on the Survey of Rural Households and Staff of Production and Construction Corps in Xinjiang

MA Naiyi JIANG Shihui

(Business School of Shihezi Univeristy, Wujiaqu Xinjiang 8313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