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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调查报告

法治调查报告

法治调查报告范文第1篇

关键词:一组两会;基层;民主;法治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ki.1672-3198.2016.16.055

党的十以来,全国各地积极推进民主法治建设,农村法制化水平得到深化。鉴于民族地区具有显著的特殊性,在推进民主法治建设过程中如何与当地基层自治制度有效结合,值得深思。本次调研选取贵港市民主法治建设成果好的屯,探讨民主法治建设与当地一组两会自治制度的融合。

1 一组两会屯级自治制度

一组两会屯级自治制度是以屯为基本单元开展的自治制度。从组织架构上来讲,就是党小组领导下的户主(代)会和理事会自治制度。党小组设组长一名,组员两名,组员由屯内党员协商推选产生,对一组两会起行政领导作用。户主会由屯内所有户主组成,主要是根据党小组的提议,召开户主会议对屯级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进行协商决议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是一组两会中的议事决策机构。理事会是一组两会中的执行实施机构,设会长一名,成员若干名,对户主会负责,向户主会报告工作,负责执行落实理事会的决议,并接受党小组和户主会的监督。

2 调查情况及调查方法

2.1 调研地基本情况

本次调研以广西贵港市覃塘区龙凤村平田屯、新归屯、陈归屯、内龙屯4个具有代表性的屯为样本。这些样本都采用一组两会自治制度,而且都在短时间内取得了显著成效,实现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双增长。

2.2 样本选取

在本次走访调查中本组调查人员了解到在覃塘区屯级自治单位常住人口中老年和留守儿童占到了总人数的69.5%。其中屯内青壮年以留守妇女为主,负责农务劳作和照顾老人孩子,其他青壮年长期外出务工,对屯内事物不甚了解。屯内居民文化程度较低,以初、高中文化水平居多,接受过高等教育的人数不足20%,多为在读学生或已迁出屯外居住。

2.3 调研方法

本次调研采用个人访谈、问卷发放和文献分析等方法。个人访谈深入当地村民家中,选取了不同性别、年龄层次、职业分别进行采访。问卷发放采取抽样的方法,选取奇数生产队为问卷发放对象。本次调研共发放、回收问卷50份,有效问卷32份。全部调查问卷回收后进行统一进行编码,并利SPSS 22.0进行了统计分析。文献分析法主要是阅读和整理屯内历史文献、政务制度资料、经济发展沿革记录和纠纷调解记录等公共事务办理记录。

3 调研结果分析

本次调研围绕“一组两会制度下民主法治建设”将调研内容分为问卷对象基本信息、基层民主自治参与情况调查、政务公开、监督反馈制度和法治制度五个方面,总计24小题,并从后四个层面剖析调研地民主法治建设现状和问题,并提出对应策略。

3.1 一组两会自治参与情况调查

在此次调查中我们将基层民主自治制度作为了调查的一个重要内容。在该层面的调查和访谈中笔者着重了解屯内居民对一组两会制度的认知度、参与度和满意度,调查结果显示被调查者对该制度了解程度普遍较高,但对于一组两会的成员的选举和换届规则,当地居民知之甚少,很少有人能清晰、完整、准确地说出相关规定。此外,当地居民对村内政务并不热心,召开一组两会时仅户主(通常为家中男性长者)参加。其他家庭成员更少参加到协商中去,尤其是当地女性(如图1所示),很少有人参与到户主会的协商过程中去,这从侧面反映了当地女性地位低下,缺乏法律常识,在权利意识方面明显低于男性。

3.2 政务公开情况调查

在一定程度上,政务公开的效果取决于政务透明度和公开途径两个维度。调研依据这两个维度对屯内政务公开情况进行了调查,统计数据显示:9.4%的居民认为一组两会政务公开做到了定期公开,而34.4%的居民则认为屯内一组两会没有进行政务公开。313%的居民认为屯内公开的信息详实有效,另外21.9%的居民责任为屯内公开信息公开含糊不清,实用性差。针对同一问题的反应为何会出现如此大的差异?笔者结合统计数据发现公共政务公开途径平均值仅为1.56分(满分为4分),这有可能就是出现如此反差的主要原因。在本小组入户访谈过程中发现在当地活动中心公开栏贴有一组两会成员图、屯内财务使用明细、电费表等信息。此外,从当地居民口中我们了解到屯内财务公开途径极少,在活动中心公开栏张贴大字报是唯一主动公开途径。另一方面的原因是一组两会工作人员责任意识不强,更新频率较低。

3.3 监督反馈机制

如果说基层民主自治制度是一个有机体,那么监督反馈机制就是作用于这个有机体,保证其良好发展的外生性力量。但当地一组两会制度并没有相应的监督反馈机制,促进其民主法治建设健康化。从组织结构上来讲,一组两会就是党小组领导下的户主会协议,理事会执行,显然这一机制缺乏有效的监督反馈机制,尤其是财务监督反馈机制不胜人意,这一点也得到了统计数据的证实。本次调研针对选举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两方面的监督与反馈问题进行了问卷调查,数据显示,只有28%的居民认为当地的公共财务监督效果良好,34.4%的居民认为监督反馈过程困难,65.6%的居民认为反馈效果不理想。由此可见,监督反馈机制的不完善、途径的欠缺和过程的困难,导致问卷监督反馈结果不理想,当地百姓不满意的现状。

3.4 法治制度

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措施,是提高国民法治水平的重要途径,强化依法治理,加强法治教育责任重大。过去几年里,覃塘区加大普法力度,效果显著。调查表明,过去几年里参加过民主法治教育的人数占总人数的81.3%,且经常参加过普法宣传活动的人占46.9%(如图2)。可见民主法治宣传在基层自治中越来越被重视,人们参与这些活动的热情也越来越高。此外,我们了解到村民遇到纠纷,一般会选择找户主会会长解决,或者双方大吵或大打一架,只有极少数的人会选择报警或者提讼。存在这种现象,主要是人们受传统的观念的影响,认为报警或者向法院不是光彩的事情,而且在他们的普遍认知中,法院费用高昂,难以负荷。过去几年,覃塘区开展的普法活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当地居民处理纠纷的方式。调查显示,当遇到法律纠纷时,40.6%的居民愿意诉诸法律,寻求帮助,50%的居民希望能得到当地德高望重的人进行调节,只有9.4%的居民表示会武力解决,以暴制暴。

当地举办的普法活动在一定程度上惠及了百姓,受到了当地百姓的欢迎和支持。统计显示,813%的居民认为这些普法活动对自己有帮助,有必要定期举办,剩下的187%的群众认为开展的普法活动对自己没有帮助,但大家都表示应该开展更多的普法活动。据了解,近几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屯内居民遇到的法律问题以债权债务纠纷,宅基地纠纷,土地承包、流转纠纷居多。此外,屯内多数青壮年常年外出务工,留守老人和儿童增多,儿童教育问题日渐严峻,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问题也呈现上升趋势,但尚未得到足够重视。

4 民主法治示范村建设存在的问题

4.1 公民参与度低

在当地居民中老年人数占大部分比例,且受教育程度较低,文化水平总体不高,所以只有极少数居民了解并参与到屯内一组两会成员的选举中,有一部分居民从未参与过选举,居民本身法治观念意识并不强,与居民自身不珍惜自己的选举权利也有一定的关系,很多人在村委会选举中抱有无所谓的态度,对自己享有的基本权利也并不是很清楚。从性别差异上讲,女性民主法治意识更为薄弱,许多女性表示从未参与或关心过一组两会自治制度的选举、换届和例会,这一方面是农村妇女社会地位低的缘故,另一方面是对自身权利不关注的缘故造成的。从文化水平上讲,民主法治意识与文化水平呈正相关关系。文化水平越高,民主法治意识越强,对村内政务关注度也越高。

4.2 政务公开制度不健全

一组两会屯级自治制度在政务公开的内容和途径等方面表现出随意性和滞后性,致使政务公开难以有效推进。从公开内容上讲,当地政务内容呈现出相当大的随意性。当地居民透露屯内政务公开信息鲜少更新,政务公开栏中每年除了会公布两会信息外,最常公开的信息就是水电费信息、卫生费信息。一组两会对当地公共事务、公益事务、行政权力的实施和监督等群众最关心的内容公布较少,公布内容和时间都具有较大随意性,实用性差。从公开途径上讲,政务公开途径明显滞后。现行主要公开途径为大字报,忽略了线上公开。在调研中,我们发现当地网民非常多,不少地方实现了WiFi覆盖,但当地政务公开并未利用这一有利条件进行线上公开。

4.3 缺乏民主监督反馈机制

从组织结构上讲,一组两会制度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反馈机制,没有设立对应的监督部门,也没有开设反馈渠道。从工作流程上讲,一组两会成员既管理农村公共事务,又管理农村集体经济事项,如果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落实不到位,容易造成滥用职务权力谋求私利的腐败。调查结果也显示,当地居民普遍存在有一种非诉心理,信“访”不信“法”,在遭受不公正待遇之后,有50%的人会更愿意向身边亲朋好友寻求帮助或者任其继续发展,以暴制暴。此外,34.4%的居民认为一组两会没有正式的监督反馈部门,其他居民表示一组两会没有监督反馈机制,或将希望寄托在上级监管部门上。

4.4 民主法治教育效果差

民主法治教育实用性差,流于形式。据当地居民反应以往开展的民主法治教育往往采用简单易行的方式,缺乏专业性、实用性和趣味性。首先,目前一组两会开展的民主法治教育活动主要包括派发书籍、以会代训、宣传海报等传统手段,由于人们生活习惯的改变,这些方式的投资回报率要远远低于预期。其次,以往开展的民主法治教育活动内容单一贫乏,疏于计划、缺乏专业设计,导致民主法治教育活动与新农村建设时期的新问题、新矛盾吻合性差。第三,居民学习积极性不高。由于法律知识的枯燥无味,法律条文晦涩难懂,加之文化水平有限,当地居民多为被动接受知识,很少有居民主动学习。因此,不少村民建议应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普法活动,增加普法活动的实用性。

5 加强民主法治建设策略

5.1 营造参与型政治文化

参与型政治是指社会成员对政治体系作为整体以及体系的输入方面和输出方面都有强烈而明确的认知、情感和价值取向,并对自己作为体系成员的权利、能力、责任及政治行为的效能具有积极地认识和较高的评价。参与型政治文化培养的是参与型的公民,这样就有助于提高政治参与度,完善参与机制,拓宽参与渠道,调动居民政治参与的积极性。根据民主法治建设的调查情况,要调动居民参与的积极性,我们必须从以下两个方面努力。第一,摒弃家长制,执行“一人一票制”,特别是鼓励年轻人参与,给年轻人更多机会,充分保证每个村民都能真正地按照个人意愿进行投票选举。第二,要尊重女性,提升女性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屯内妇女在基层自治过程中,尤其是在养老和教育发挥关键支撑作用,应给予这些妇女在民主政治上的参与度、参与层次、参与比例、参与渠道上一定优待,为其政治束缚松绑。

5.2 健全政务公开制度

完善的政务公开制度是监督行政权力和保障公民行使权力的有效途径,防止行政主体对权力的滥用。在政务公开过程中要特别注意公开内容的规范化和公开途径的创新应用。政务公开内容应在明确行政相对人,明确法律责任的前提下,公布公民最关心的时事热点以及与公民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各项公共事务,逐步规范政务公开制度。在政务公开过程中要特别注意公开内容途径的创新应用,充分整合现有资源,结合现代人的生活方式和生活习惯,创新公开途径,提升政务公开效果。

5.3 健全监督反馈机制

在一个尊重法治的社会,社会公众与政府之间应该存在监督与被监督的良性互动,而且,政府要在这个良性互动中学会从“被动接受”到“主动作为”完善监督反馈机制,保证监督反馈效能。第一,设立监管部门。设立监管部门,增加监督者和被监督者的监督意识,这是强化监督的最基础性的工作。第二,完善反馈渠道。完善反馈渠道才能将监督结果发挥成效,使权力运用规范化。第三,要从严执法。对违法、违纪、违规问题和不接受监的行为,应根据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监督反馈机制应贯彻一组两会制度的始终,保持政务、政务透明,做到监管无处不在、无处不透明。只有在这样的外生力量作用下,农村基层民主法治建设才能持续地、稳定地、健康地发展壮大。

5.4 增强法制教育效果

民主法治建设最终还是要落到老百姓民主法治素养上去,因此要千方百计地提升农民民主法治素养,增强普法效果。第一,丰富民主法治教育形式。除了传统的教育形式,还应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和人民生活习惯,增加微信、微博等新型形式。第二,加强民主法治教育实用性。根据新农村建设期间出现的新问题、新矛盾及时制定教育计划方案,更新民主法治教育内容,解决老百姓最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第三,增加民主法治教育趣味性。兴趣是打开知识大门的金钥匙。如果民主法治教育变得生动有趣,受众的注意力很自然就会集中,收到理想的学习效果。因此,在民主法治教育过程中要将晦涩的条文简单化、趣味化,方能变被动为主动。

6 结语

在民主法治建设的过程中,如何将依法治国和基层自治有效的结合起来是现在和将来值得大家思考的一个问题。在应对基层自治中民主法治建设出现的参与度低、政务公开制度不健全、监督反馈制度不健全、法制教育效果差等问题,要积极营造参与式民主文化,健全政务公开制度和监督反馈制度,增强普法效果,使我国基层民主法治建设能够稳步推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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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福建省“村民自治达标村”评分标准[J].乡镇论坛,1991,(02):16-17.

法治调查报告范文第2篇

大学生群体是中华民族实现伟大复兴的重要一环,大学生的法制观念和契约精神的养成是中华民族奋勇前进的重要力量。然而,近些年来大学生犯罪现象接连不断,大学生缺乏法治观念和契约精神的现象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高度重视。大学生法治观念和契约精神的养成对培养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和诚信观念具有重要的作用;对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建设具有重要的推动作;,对预防大学生犯罪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作用;对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起着重要作用;对全面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具有重要的作用。针对大学生这个群体,进行一次关于法制观念和契约精神养成总体情况的调查,有利于全面、深入地了解大学生对法制观念和契约精神的总体把握程度,有利于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实现。通过对调查数据的分析,呈现出大学生法制观念和契约精神的F状,从中发现大学生法制观念和契约精神教育中存在的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提出相应对策,以提高大学生的守法意识和诚信意识,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调查的对象和内容

调查人员针对大学生这个群体对齐鲁理工学院、山东师范大学、山东大学、山东政法学院的1200名大学生进行调查。在选取调查对象的过程中,既考虑了文理科又考虑了法学类专业与非法学类,同时兼顾了一、二、三、四年级学生,力争得到不同科目、不同年级、不同院校学生法治和诚信方面的真实反映。

调查的内容总起来说,涉及大学生的守法意识、维权意识、诚信意识,以及获取思想政治教育和法律教育的主要途径,以便了解大学生对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的信仰度、学习度和运用度。

三、调查的方式和方法

主要采取整群随机抽样问卷调查法,辅以直接观察、访谈的调查方式,最终形成研究成果调查报告。“大学生法律精神和诚信状况调查问卷”由课题组自行设计,由调查员统一发放和回收,学生分年级、分科目不记名填写。问卷内容有十六个单选题构成,前八个选择题涉及大学生的法律精神,具体包括大学生的守法意识、维权意识、接受法律知识的主要途径、对法律知识的兴趣浓度、大学教育生活对大学生法律意识的提升度、任课教师对大学生法律知识提升的作用、大学班级活动或校园法律讲座对大学生法律意识提升的作用。后八个涉及大学生的诚信状况,主要包括大学生的诚信观和大学生的诚信教育。

四、调查数据呈现

(一)总体情况

在问及法律枯燥性的问题上,10.8%的大学生认为法律是枯燥的;在问及诚信重要性的问题上86.7%的学生认为个人诚信是重要的;在涉及“中国式过马路”的问题时,48.3%的同学选择停下脚步遵守交通法规;在涉及大学生购买的沙拉酱过期问题时,不到一半的学生选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100%的学生对自身的诚信素质感到满意;89.2%的学生认为自己是恪守诚信的人,然而问及看到别的同学作弊仍选择不作弊的学生率是83.3%; 69%的学生认为学校有必要给学生建立诚信档案以便培养学生的诚信意识;在问及大学生平日接收法律知识途径中13.3%是通过教师讲授,78.3%是听新闻和广播,4.2%是看法律书籍和期刊,4.2%是听取校园相关讲座;在调查问卷中有32.5%的学生表示进入大学后法律意识大大提升,其中42.5%的学生表示老师会严格要求他们掌握法律知识,29.2%的学生表示参加过所在班级举办过法律知识竞赛类活动;16.8%的学生表示参加过校园举办的大型法律专题讲座;55.4%的学生认为自身的诚信教育主要来自于家庭,有32.5%的学生认为自身的诚信教育主要来自于学校。

(二)分学科调查情况

70%的文科生和50%的理科生认为自身的法律知识是通过新闻、广播而学到的;没有一位文科生认为法律是枯燥的,但仍有20%的理科生认为法律知识是枯燥的;40%的文科生认为上大学后法律意识没多大提升;100%的理科生认为上大学后自身的法律意识有所提升;10%的文科生和80%的理科生表示他们的教师会严格要求他们掌握法律知识,10%的文科生和40%的理科生表示参加过的班级举办的法律知识类活动;30%的文科生和90%的理科生表示参加过校园举办过的法律知识类活动。70%的文科生和40%的理科生认为自身的诚信教育来源于家庭。

(三)分年级调查情况

1.大学生法律意识方面调查数据

大学生在大一年级的维权率在50%,而大四学生的维权率却下降到了30%;大一、大二、大三的学生通过教师传授接受法律知识的比例逐年增长,而到了大四教师对学生法律知识的传授率几乎为零;大一、大二、大三学生的50%以上认为自身的法律意识有所提升,而大四年级学生认为自身法律意识有所提升的比率仅占10%;大一和大四学生参加班级举办的法律知识类活动率为空,大二、大三分别是10%和40%。大一、大二年级学生参加校园举办的法律专题讲座的人数占40%,大三占50%,大四参校园举办的法律专题讲座为空。

2.大学生契约精神方面调查数据

大一到大四年级的学生几乎都觉得诚信很重要,而且几乎都认为自己是一个诚信的人,但是当问及看到别的同学作弊,自己会不会作弊的时候大一学生全部选择不会作弊,但50%的大二学生选择会作弊;100%大一新生和大四新生认为自身的诚信教育来自于家庭和社会而非来自于家庭;大一和大二学生学生当问及是否主动归还超市多找的20元钱时的80%选择会,而大三、大四学生面对同一问题时只有50%选择会。

(四)分院校调查情况

调查发现法大类院校的学生和普通大学类院校的学生相比法律意识较强,而且获取法律知识的途径比较多元。在接收法律知识途径中,法大类院校55%的学生表示是通过教师讲授,而普通大学类学生表示他们很少从教师讲授那里接受法律。10%的普通类大学生和60%的法大类学生表示教师会严格要求他们掌握法律知识;5%的普通类院校学生和50%的法大类学生表示参加过班级举办的法律知识竞赛类的活动;80%法大类学生表示参加过学校举办的法律专题类讲座,但普通院校学生表示所在学校几乎没有举办过法律知识专题讲座。

五、P于此调查报告的基本结论及其分析

从调查数据的横向来看,大学生总体上对学习法律的兴趣比较浓厚,对契约精神的重视度比较高,但是也存在大学生法律意识较为淡薄;诚信行为和诚信意识之间有所偏;接受法律教育、诚信教育的途径单一差等情况。

从纵向来看,不同年级、不同专业、不同院校的学生对法治观念和契约精神的运用程度、学习程度和掌握程度不尽不同。具体来说:大一学生的维权率高于大四学生的20%,通过与大四学生座谈的方式了解到部分大四学生在大一时维权意识较高,在大学期间自身的权利受到多次侵犯,刚开始他们就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由于自身的权益到最后没有得到满意维护,于是自身的维权意识和契约精神就越来越低。针对这种现象,究期原因不得不分析到学生的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是否出现了问题,通过对不同层次的学生进行调查发现,较大四学生而言大一、大二、大三年级学生对法治观念和契约精神的学习机会较多,但学习的途径较为单一,主要是通过电视、广播的方式,很少通过讲授班级活动和校园讲座的方式获取。通过深入大四学生得知:大四学生对法制观念和契约精神的学习少之又少,几乎为零。据了解,大四学生因为大多面临就业压力,很少关注法制观念和契约精神方面的学习。大多数学生表示对法律知识的兴趣浓度不高,特别是理工科类的学生和非法大类的学生的大多数认为与法律相关的知识是比较枯燥的,而通过深入了解到,文史类和法大类院校的学生表示,他们对法律有关的知识兴趣度比较高,他们除了通过课堂讲授、班级活动和校园讲座外,还会主动关注法律知识的相关期刊和广播。法大类的学生还组建“模拟法庭”的社团和申请参加旁听有关法律审判的一些案件,较之理工科类和普通类院校相比,文史类、特别是法大类学生学习法律知识途径的多样性大大提升了他们学习法律知识的兴趣,同时也促进了他们法治观念和契约精神的养成。

六、促进大学生法治观念和契约精神养成的途径探析

大学生群体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一支重要力量,如果大学生这个群体能够有效把握和运用社会主义法治观念和契约精神下的法律精神和诚信意识,那么我们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会在法治和契约的双重制约下更加发展,社会主义社会也会在这两种精神的协调下更加和谐,最终经济的发展、社会的和谐必然会促进国家的富强和人民的幸福,因此对于促进学生法治观念和契约精神养成的途径探析具有重要意义。就目前大学法治观念和契约精神养成的状况而言,大学生法治观念和契约精神方面的养成和提升还存在较为广大的发展空间。

第一,从社会层面来讲,教育部应当把全面依法治国的精神有效的贯彻到大学生的教育体制改革中,适当地更新和增加大学生思修课相关法律知识和契约精神方面的理论,增添相关知识的案例教程,以生动活泼的形式呈现给学生,进一步提升学生学习法律知识和契约精神的兴趣。除此之外,还可增强各高校师生互动、联合,充分了解可以利用教育资源以及不同院校的需求,有力促进教育资源的公平化。例如,可以调动法大类或者法学大家去法治观念和契约精神相对匮乏的院校对国家形势政策方面相关的法律知识以讲座的形式普及给在校的大学生。

第二,从学校层面来讲,除加强老师课堂讲授的质量和效益,配合教育部的相关政策的实施之外,不同的高校应该针对各自的特点对大学生更好地进行普法教育并且迎合学生全面发展需求给学生建立诚信档案。例如,政法类院校可以调动本院校的法律系相关学生去基层农村或者普通类大学进行普法式的教育宣传,提升自身法治、契约观念的同时还可促进大众群体的法制观念和契约精神,有效地增强大学生对法律的尊严和对契约的信中,有助减少和降低大学生乱纪、违法和犯罪现象,从而辅助和促进我国全面依法治国政策的实施。各级院校,特别是普通类和民办类院校要配备一定数量的法律专业知识人员,成立相关的法律知识传播小组,通过广场电视、校园广播、发放图书等的方式定期向广大师生传播法治观念和契约精神,丰富学生学习法律、契约知识的内容,提升他们运用法律知识的能力。

法治调查报告范文第3篇

因而可以说,从以法治税向依法治税转变,是为了实现税收法治。依法治税是过程,税收法治是状态,依法治税是手段,税收法治是结果。实施依法治税就是要实现从“法制”到“法治”的转变。实现税收法治的关键,就是要不断加大依法治税的力度,坚持将依法治税作为税收工作的灵魂,狠抓法规基础工作,不断规范税收执法行为,从思想上坚持依法治税,从组织上保证依法治税,从管理上落实依法治税,从手段上强化依法治税,从执法上体现依法治税,从责任上促进依法治税。

笔者拟对依法治税过程存在的问题进行剖析的基础上,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以促进依法治税工作,对推动依法治税工作有所裨益。

一、基层税务机关依法治税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一)纳税人的纳税意识不强。这是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几乎一提到依法治税存在的问题,都要涉及到这一话题。通过10多年的普法教育宣传,这个问题仍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笔者认为,纳税人纳税意识不强只是问题的表象,其深层次的根源在于现行制度没有从根本上理顺征税与用税之间的关系。

原因分析:纳税人缴税后,不知道自己缴的税都用在了什么地方,和自己有什么样的利害关系,纳税人纳税积极性自然不高。现代社会是以“权利”(权力+利益)为本位的社会,人们的思维模式首先是考虑我能得到什么样的权利,然后才是思考为拥有这样项权利我应该付出什么样的代价和义务。纳税当然可以说是一种权力,但它更重要的体现的是一种义务而非利益。在实际的宣传和工作中,我们税务机关更多的注意力是集中在监督纳税人的纳税行为、强调纳税人的义务上,而不是把关注的焦点放在维护纳税人的利益上。它意味着税务机关投入到企业居民交钱和税务机关收钱两个环节的精力多,对于构成税收运行全过程的政府部门用钱环节的关注少,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解释税款使用情况时笼统陈述为“取这于民,用之于民”,运用事实并细化到具体项目的分析少。这必然给纳税人思想上造成我知道必须缴税,但为什么缴税我不清楚或者缴的税用到哪去了我更不清楚,以及我缴了税只承担了义务,却没有享受对应的权利的思想误区。给形成诚信纳税的思想观念产生了障碍。

收税是国家运用强制力将一部分私人财产收归国有,以用于公益需要。由私而公的强制性转化过程,必然容易导致纳税人与税务机关的利益对抗冲突。化解这种冲突需要在执法过程中贯彻民主参与精神,将对抗性有效转化为自主性。从法理上讲,公民有权参与对自己财产的分配。执法的内容只有体现民情,顺应民意、体现人民当家作主的精神,才能更好的达成社会诚信征纳的共识。但现实是,我们征税过程本身是不透明的,公众的参与程度极低,征纳双方在实际的税收法律关系中,作为征税机关,主要是将自己看作行政权力的行使者,没有认识到税收的本质属性,漠视纳税人的利益,责任意识淡薄;作为纳税人,也没有树立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纳税人税收观,还是从传统的角度看待税收,将税收看作与自己利益无关的一种负担。这样导致的后果是,税务机关的征管手段不断强化,严厉打击偷漏税等违法行为,使税收征纳关系在总体上处于失衡状态:一边是纳税人消极义务观念下冷漠的面孔,一边是税务机关片面强化权力下疲惫的身影。这种状况的存在影响了税收职能的发挥,破坏了纳税人和征税机关之间应有的法律关系,没有形成适应现代社会要求的税收法治观念。

(二)税法宣传效率不高。税法宣传工作是提高税收法治观念的重要手段。强化税法宣传,对做好依法治税工作意义重大。近年来,有些地方税务部门为了扩大税法宣传影响,热衷于出新招、出奇招,有的动辄组织税务干部统一着装,身披绶带,悬挂横幅,散发宣传资料,而花费很大精力和财力印制的宣传材料却很少有人看,起不到应有的作用;有的单位热衷于在大商场、大广场、大市场搞所谓的大场面、大制作、大声势,看似轰轰烈烈,但由于宣传内容与纳税人的实际需求脱节,与老百姓关注的热点关系不大,因此,纵使形式再新、声势再大,也难以引起纳税人和老百姓的兴趣,其最终结果也只能是叫好不叫座。同时为了配合政治形势需要,每一个时期的税法宣传工作都围绕一个主题 开展。但从基层情况看,有些人员对税收宣传主题的理解存在概念化、表面化倾向,有时甚至出现导向偏差。如一提宣传税收支持发展,就片面地理解为宣传税务部门落实了多少税收优惠,办理了多少出口退税,扶持了多少下岗职工,而对如何发挥聚财职能服务国计民生的宣传却很不够。这样过度宣传的结果,厚此薄彼,对纳税人和社会公众其实是一个误导,对公平合理的税收秩序毫无益处。而各级税务机关对税法宣传的职能认知普遍存在误区,自我定位不准确,没有把税法宣传放到整个社会法治建设的高度来考虑,尤其是不注意向党政领导做好宣传解释,有的同志甚至认为税法宣传是税务机关自己的事,举办税法宣传活动大都是唱“独角戏”。

原因分析:税法宣传是税务机关的重要职能之一。税务机关每年都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来做这件事情。从实际情况来看,税务机关在税法宣传上优势和劣势都很明显。其优势在于,掌握着大量的税收行政管理资源,这是我们开展这项工作的前提和基础。劣势主要表现在我们不是专门的宣传机构,无论是宣传渠道、宣传手段、都不具备长期宣传的能力,也不可能把主要精力投入到税法宣传中,容易形成“风过景依然”、“雨过地皮干”的现象。由于始终没有建立一套具体完整的操作模式,特别是没有形成完善的效果评估体系,出现宣传偏差和效率不高的问题也就再所难免。

(三)对依法治税的总体要求理解上存在偏差。其一,部分人员受“官本位”影响,习惯于居高临下、随意执法,对法律上的约束感到不舒服,认为依法治税束缚手脚,抓法治就是拿自己人开刀,影响税收工作的开展;其二,有些人受传统的法律是治民工具观的深刻影响,认为法治针对的是纳税人,一味强调纳税人要依法纳税。在实践中往往对法治采取实用主义或功利主义的态度:偏重依法治民,不注重依法治官。对纳税人的税收违法行为查处打击力度较大,而对税务机关不依法行使职权或滥用权力等现象却难以给予严肃处理。对税收法律、法规“择其善者而用之”,而不是当用则用,对其中有用的就用,作用不大的就不用,好用的就用,难用的就不用。如罚款已成为税务机关的常用手段,而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却因其程序复杂,适用难度大,则很少为税务机关所使用,哪怕是非用不可时也会因畏难而放弃。其三、执法的程序意识不强。一些执法人员认为讲执法程序是给自己上套子,遵守程序束缚了手脚,更有少数执法人员以方便工作为借口,故意甩开程序的约束去工作,出现问题以事后弥补的形式来“履行”程序。这在客观上造成极为不良的社会影响,同时也埋下了严重的隐患。其四、不能正确处理依法治税和纳税服务的关系。在某些税务人员的观念中,往往把依法治税与纳税服务割裂、对立起来,把依法治税片面化,与“检查”、“处罚”划等号,把纳税服务简单地看成是“笑脸相迎”、 “热情接待”、“一杯水”等,片面的理解了依法治税与优质服务的关系,实际工作中不能很好的处理二者之间的关系。

(四)执法监督机制不完善,监督力度不够。近几年来,我们主要开展通过文件审核进行事前监督,通过组织开展执法检查进行事后监督,缺乏对执法行为的事中监督。从执法检查上说,法制机构协调、组织相关业务科室,对各项执法行为进行执法检查,缺乏独立性,执法监督权受到制约,弱化了监督的职能。同时,在执法检查过程中,由于时间紧、内容多、范围广、任务重,执法检查有时往往走马观花、蜻蜒点水,存在检查不深入、不彻底、不到位的问题,

二、关于依法治税的几点思考

一是要建立纳税信用等级制度。建立纳税信用等级制度,是提高纳税人纳税意识的有效途径。要把纳税人的纳税情况作为公民的基本信息资料予以保存,建立起完善的纳税资料管理体系。并把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和医疗保险、银行贷款、社会福利资质证明等关系到纳税人切身利益的相关制度挂钩。加大纳税人偷税成本风险,提高纳税人主动纳税意识。如银行在向纳税人贷款时,纳税人必须向银行提供由税务机关开具的缴税记录证明,对存在不良记录的可适当降低贷款额度。

二是整合税收宣传长效机制。各级税务机关要创新税收宣传方法,加大税法宣传力度,逐步建立起一整套宣传效果评估制度。通过效果评估,为税法宣传提供决策依据、改进手段,解决宣传效果差强人意的困局。在充分运用宣传媒介,做好经常性税收宣传工作的同时,组织国税、地税、财政、工商等职能部门在电台、电视、广播、报纸、信息、政府网站建立经常性的税法宣传,开辟税收知识问答、纳税须知、法律援助等窗口栏目,使投资者、经营者在立项决策时就有税法意识,做合法经营者,做依法纳税的纳税人。同时还可以借鉴国外做法,在建立起较为完善的宣传效果评估制度的基础上,把税法宣传作为一项外包业务,通过社会招标的方式转交给公共事务服务组织(ngo)。由公共事务服务组织进行专业运作。税务机关通过效果评估体系对其运行情况进行评估并支付相应费用。

三是要不断加强税收信息公开。实事求是地讲,我国税法的普及和开放程度并不高,社会公众获取涉税信息的渠道单一,除税务系统自身外,很难找到一家社会新闻媒体自觉地为社会公众开辟涉税信息宣传窗口,宣传讲解有关税收法律法规以及纳税知识,许多涉税法律、行政法规都是在税务系统内部流转,没有流向纳税人的直接桥梁。从社会公众获取涉税信息渠道来说,一是靠自觉到税务机关咨询;二是税务机关日常征管工作中的纳税辅导;三是每年一次大规模的税法宣传普及教育。这三种渠道归结到一点,仍然是以税务机关为主体的信息散发渠道。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来讲,为了自身生产经营和纳税的需要,其获取涉税信息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较强,而对于其他社会公众而言,由于涉税信息本身的公开渠道单一,加之自觉和主动获取涉税信息的主观要求较低,其对税法的关注程度令人担忧。因此,加强对纳税人关注的热点、敏感问题公开,尤其在税收政策信息传达方面,开辟与纳税加强联系的多种渠道,增强税收政策透明度就显的尤为重要。

法治调查报告范文第4篇

【关键词】传染病报告知识 调查 知晓率

中图分类号:R181.8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5-0515(2012)2-356-02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简称《传染病防治法》)于2004年12月1日起实施,临床医生对《传染病防治法》的认识如何直接影响到法定传染病报告的质量,为了解医务人员对法定传染病报告知识的掌握情况,我们于2011年3月至5月对辖区内公立和民营两类医疗机构医务人员进行了现场调查,结果如下:

1 调查对象和方法

1.1 对象 选择东胜区4家公立医院、7家民营医院共11家医疗单位的门诊、传染病科、内科、儿科、妇产科的医务人员51人。

1.2 方法 按照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相关内容,拟定题目5条,正确回答3题及以上为知晓,否则为不知晓,未填写项按照不能正确回答处理。内容包括传染病的分类、报告时限等有关传染病报告的知识。调查对象现场进行不记名、限时(30分钟)填写问卷,调查问卷当场收回后,按医疗机构性质分组进行统计分析,结果采用Spss15.0统计软件进行处理。

2 结果

2.1 一般情况 参与调查的公立医院医务人员18人,民营医院医务人员33人,总计51人。

2.2 对法定传染病分类回答情况 调查显示,医务人员对甲、乙、丙类传染病分类回答正确率为0。表现为乙类传染病和丙类传染病病种种类数目回答不正确。

表1 两类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对法定传染病疫情报告的掌握情况

2.3 医务人员对传染病疫情报告的掌握情况 见表1。

表2 两类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法定传染病报告知识知晓情况

2.4 两类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法定传染病报告知识知晓情况 以5条题目中,正确回答3题及以上为知晓,否则不知晓为标准,进行统计学分析,两者知晓率用卡方检验进行比较,χ2=18.597,p

法治调查报告范文第5篇

2、根据本单位社会稳定状况,研究提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重大措施。

3、对一个时期本单位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做出部署。

4、定期召开协调会议,研究本单位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对本单位发生的矛盾纠纷,明确排查调处责任,责成有关部门限期抓好调处。对本单位发生的矛盾纠纷,及时协调有关部门共同调处。

5、抓好本单位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

6、议定对本单位因排查调处不力而引发重大案(事)件的责任人的责任查究。

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制度

一、定期排查制度

⑴要建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协调组,在规定期限内,认真妥善地处置化解职责范围内的各种矛盾纠纷。

⑵矛盾纠纷排查调处领导组每月召开一次协调会。

⑶实行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月报表制度,各社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协调组将本辖区排查处置情况在每月的2日、27日前向街道领导组写出工作报告,书面汇报一次,街道司法所、司法调解中心每月2日前将本辖区上月的排查调处情况报上级排查调处办公室。

⑷对排查出的重点问题,如因涉及社会治安引发的问题,婚姻、家庭邻里等民间纠纷,要求做到及时上报。

⑸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协调组每季度至少写两份信息及时落实排查情况。

⑹经过排查没有发现问题的也要记录在案,实行"零报告"制度,对于排查出的主要问题要以督办卡的形式交有关部门办理。

二、台帐制度

(1)对排查出的影响稳定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全部登记造册,建立台账。

(2)定责任单位、责任人,定处置措施,定处置期限。

(3)问题已经解决的要及时销账,到期未能解决的要跟踪督办。

三、工作协调制度

(1)通过各种渠道及时收集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信息,认真分析,梳理归类。

(2)每月召开一次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协调会议,对排查出的各类矛盾纠纷,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处置"的原则,落实到有关部门、单位和责任人,并提出处置期限。每次协调会议必须形成会议纪要。

(3)对群众反映强烈、处置难度大、有可能引发重大治安问题和群体性事件的矛盾纠纷,及时提交矛盾纠纷排查调处领导组研究,提出具体的处置意见,并从有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工作组,及时调查处理。

四、定期报告制度

各单位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办公室,要将排查出的矛盾纠纷情况定期报告同级党委、政府和上一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对排查出来的重大矛盾纠纷,按照协调会议议定的要求由有关部门、单位限期处置,本级解决不了的,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报告上级综治委,由上级党委、综治委协调有关部门限期解决。对有可能引发重大治安问题和群体性事件的矛盾纠纷要随时上报,经排查没有发现问题,也要记录在案,实行"零报告"制度。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办公室要将本单位部门矛盾纠纷排查处置情况每月总结一次,形成专门报告,上报同级党委、政府和上级综治委。做到一月一总结,一月一分析,一月一上报。对在本单位造成一定影响或发生越级赴地市以上群体上访事件,要写出专门报告,同时要认真填写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月报表。省综治委统一印制了《全省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情况月报表》,由各单位按月将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情况统一填写后,于下月的2日前报局(委)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办公室。

五、情况通报制度

(1)每月对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情况进行一次通报。

(2)及时总结经验,推广典型,分类指导矛盾纠纷调处工作。

(3)对领导重视,矛盾纠纷排查处置及时,社会稳定的地方、部门和单位进行通报表扬;对领导不重视,推诿扯皮,把本部门、本单位的矛盾推向社会,把应该本级解决的问题推给上级,造成不良影响的通报批评,直到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六、领导包案、挂牌督办制度:

(1)对可能造成影响的和上级领导批办、通报督办的重大矛盾纠纷,实行领导包案、挂牌督办,限期解决。

(2)从有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督导组,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及时听取责任单位、责任人关于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进展情况的汇报,督促指导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帮助有关单位妥善处置各种矛盾纠纷。

(3)对因排查处置不力、发生群体性越级上访事件的单位,以督办卡的形式,督促该单位限期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