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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名建筑论文

著名建筑论文

著名建筑论文范文第1篇

关键词:环境设计;建筑鉴赏;教学内容;教学方法《中外建筑鉴赏》课程是环境设计本科专业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学习使学生具备一定的建筑艺术鉴赏与剖析能力。但在实际教学活动中,往往受到学生冷遇。文章通过对《中外建筑鉴赏》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加以分析和归纳,并有针对性地提出若干对策,从而实现课程教学的创新与进步。

1课程的性质和作用

《中外建筑鉴赏》是环境设计专业的基础必修课。通过对各世界著名建筑实例分析与鉴赏,从中汲取古今中外著名建筑的精华,增强学生建筑艺术鉴赏能力,开阔设计思维、提高专业修养等,为环境设计专业的其他课程的学习打下良好的基础。

2教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中外建筑鉴赏》是安排在大二上学期进行的专业理论课,但由于入学之初专业方向划分明确,学生在学习过程中,都倾向于强调实际动手的专业实践课,而专业理论课往往受到忽视。在此情况下,就要求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及时发现问题,并及时对课程相关各方面做出调整,达到环境设计专业人才培养的目标。在教学中主要的问题有:第一,学生普遍认为理论课知识对实际设计能力提高不大,以后很少有机会从事建筑方面工作,不愿意花时间去学习建筑相关知识,有的学生甚至在课前就会提出“学习这门课有什么用?”“很多理论课都是没有意义。”等问题,显然他们还没有意识这门课程在环艺设计专业学习中的重要性。第二,教学内容多而广。《中外建筑鉴赏》课程内容涉及古今中外著名建筑及著名建筑设计大师、建筑流派等内容,在有限的学时安排里,无论是对于教师授课还是学生的接受程度来说,的确存在一定的困难。第三,艺术设计专业学生文史类基础知识较弱。而建筑蕴含了古今中外几千年的建筑艺术的发展历程,同时记载着关于一个国家乃至世界的政治、经济、文化发展史,所涉及内容时间跨度大、涉及面广,学生很难在短短几十节课中体会建筑艺术所带来的魅力。面对诸多问题,传统的教学模式明显难以达到较好的教学效果。因此,在教学过程中,不断调整课程的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手段等成为任课教师重点思考的问题。

3与时俱进,创新教学模式

在社会高速发展的今天,我们的教育事业更应通过不断地创新教育模式来顺应时代的需求。教学模式的创新主要从拓宽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两个方面开展:

3.1拓宽课堂教学内容,优化课程结构

(1)正确引导学生了解学习《中外建筑鉴赏》的意义。针对学生对建筑理论课的忽视与不解,教师应当向学生介绍课程的性质,并明确指出通过课程学习,可以提高自身的建筑艺术分析、鉴赏能力。使学生在课程开始前树立明确的目标,有助于课程教学中每一个环节的顺利开展。

(2)《中外建筑鉴赏》是一门综合性较强的学科。建筑可以反映时代特征、地域风格以及民族审美情趣等。古今中外世界著名建筑有很多,为了使学生更好地掌握建筑的特征、建筑的类型、建筑技术等基本理论,教师在备课之初就必须要有选择性、逻辑性的组织课程内容。如:纵向以代表性建筑为例,引导学生通过世界建筑发展史的脉络,归纳世界建筑艺术的发展规律。横向可以通过比较法,将中外著名建筑进行对比,引导学生了解不同国家、不同民族、不同区域的建筑艺术特点,通过多层面切入相关内容,由学生自己归纳建筑特色、艺术风格等重点知识,使学生由被动接受转变为主动学习。

(3)在教学过程中,除了让学生了解以往的建筑成就外,更让学生通过学习了解建筑艺术的发展是艺术设计发展重要的一部分。在提高建筑鉴赏能力的同时,更需要丰富学生的艺术设计思维能力。教师可以针对不同专业方向的学生,适当增加相应的教学内容。如:室内专业方向的学生,在分析洛可可风格建筑风格时,可以增加洛可可风格家居、室内装饰等内容介绍,有目的地分析洛可可风格的特色。不但拓宽教学内容,还增强了学生对知识的掌握能力,为今后的环艺设计学习积累更丰富的知识。

3.2改进课堂教学方法,推动课程顺利开展

(1)运用实践教学,突出学生主体性。如何在理论课当中引入实践教学,这是教师在这门课程中需不断探索的问题。经过在教学过程中的尝试,主要归纳为以下两点:第一,运用课堂讨论加强师生交流、互动。将学生分成若干小组,并将每个章节的主要知识点以及作业要求向学生讲述清楚,以小组为单位负责不同章节的资料收集,随着课程的展开,每个小组派出学生代表按要求进行阶段性介绍,教师有引导性地参与其中。同时,其他学生在课堂上提出问题进行交流或者补充,运用多元化的形式激发学生学习热情,锻炼学生的发散思维能力与口头表达能力。第二,运用实地考察进行实践教学。可以根据本地方以及周边区域的建筑特色,适当地额外安排学生进行古建筑调研活动,通过对古建筑的实地分析,使学生形象地了解建筑以及建筑艺术的发展规律,增强学生的建筑艺术鉴赏能力。

(2)运用多媒体教学提高教学效果。多媒体教学是现代教学中的重要手段,对于建筑理论课来说,更是丰富了学生直观感受建筑魅力的一个必要手段之一。第一,要达到建筑鉴赏的目的要么实地考察,要么通过多媒体展示,由于各种条件的限制,前者在教学过程中实行比较困难。而后者则可以通过图形、图像、音频和视频等方式,直观地将建筑完整地呈现出来,达到较好的教学效果。特别是一些没有被保存下来的著名建筑,可以通过图像、视频等多角度了解建筑的魅力,使建筑由抽象的量化数字变成可视化的直观感受。如:埃及金字塔,无论教师在课堂中生搬硬套的理论讲解其规模宏大、建造技术惊人,不如让学生如身临其境般通过纪录片镜头的缩放去感受建筑给人的震撼。

4结语

对于从事环境设计专业教学工作的教师来说,创新性教学是一项长期性的工作。每一门课程的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手段等方面的研究都需要符合社会发展及课程自身的发展需求,并结合专业特点制定出适合学生发展、人才培养目标的教学计划。同时,要求教师不断地提高自己的综合能力,才能拥有更好地驾驭课堂的能力。参考文献:

著名建筑论文范文第2篇

关键词:建筑作品 著作权 权利主体 著作人身权 著作财产权

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对我国建筑工程设计行业中的建筑作品著作权进行了相应地规定,用以应对建筑作品著作权受到侵犯的现实社会问题,为著作权提供了较为完善的法律保护。本文具体分析了建筑作品的定义、权利主体以及权利内容,从具体法律框架制度上明确建筑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期望对现实建筑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带来启发。

一、我国知识产权法规中“建筑作品”的含义

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第四条第九项,著作权对“建筑作品”进行了明确解释,指“以建筑物或构筑物形式”表现出具有审美意义的作品。学界对于我国法律法规中的“建筑作品”的定义存在两种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建筑作品”的含义是广泛的,“建筑作品一般指建筑表现图及其实物”1;另一种观点认为应该取狭义说,“从修改后的著作权法中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著作权中的‘建筑作品’不包括建筑物内部的结构设计,也不包括表现建筑物或者建筑外观的设计图、建筑施工图、建筑物模型以及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内装饰”。2我国法律的现实状态是只保护建筑物本身,而国际上的普遍立法做法是扩大建筑作品的定义。采取广义说能够更好地保护建筑作品,但是,采取“建筑作品”狭义说并不意味着建筑物之外的其他模型、图纸等不再受到法律保护。笔者认为,可以将建筑图纸、建筑模型均统一到“建筑作品”的定义中,这不仅符合国际立法趋势,也符合社会公众利益的需求。

二、建筑作品的构成要件及权利主体

建筑作品本身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要件,才能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依据我国建筑工程设计行业的知识产权法规,建筑作品的构成要件主要有三项。建筑作品必须具有独创性,独创性是指“一件作品的完成是该作者自己的选择、取舍、安排、设计、综合的结果,既不是依已有的形式复制而来,也不是依既定的程式或程序(又称手法)推演而来。”3对于建筑作品独创性的判断,容易纳入人的主观因素,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律法规对此规定不甚明确,实践中常常产生争议。在判断建筑作品独创性问题上,应当充分考虑当时当地的政治、经济文化发展水平。当作品为独立创作完成,具备一定的创作型和个性特征,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当然,这需要司法者在实践中不断积累经验,形成司法惯例,以便更好地统一实务操作。建筑作品需具备可复制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实际中,建筑作品通过建筑图纸、模型和实体建筑物的形式表现出来,这些载体必须可以进行复制和传播,单纯停留在建筑师思想脑海中的设计理念和构想并不能获得知识产权法规的保护。依据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4条第九项规定,建筑作品必须具备审美意义,具有艺术欣赏价值。“那些仅仅能满足人们生产生活需求,仅有门有窗有墙有顶而没有任何艺术美感的房子不能称之为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建筑作品’,不能受到我国著作权法保护”。4建筑作品的创造性是知识产权法保护建筑作品的根本原因所在,建筑作品中创作者独立创作的智力劳动是最为值得法律保护的。建筑作品本身具有独特性,建筑师完成建筑图纸的创造设计,交由有关施工单位完成,中途施工方和建筑师经过沟通协商,可能改变图纸以便具体施工需要。更有甚至,“建筑物是否能完成不仅看建筑师本人是否将建筑型式、外观或空间设计完成,同时需与结构、排水、供热通风、电器等多个专业相互协调,建筑结构工程师、土木工程师等将各自专业部分依设计图进行配置及设计并进行综合修改整理”。5仅建筑师一方是无法完成建筑作品的,停留在建筑图纸和模型阶段的建筑作品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此处明显存在矛盾,回到前文对“建筑作品”的定义,若采纳广义说,则此处的矛盾纷争自然化解。我国《著作权法》第17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由此,建筑作品的著作权人在无约定的情况下归建筑师所属的设计单位所有,单位作为委托人,可以合同的方式与建筑师另约定建筑作品的著作权归属问题。施工单位在具体操作中完成建筑作品,但不是著作权人。因为,相对于建筑师的创造性智力劳动,施工者只是按照图纸施工,中途即使有改动,也不足以达到独创性这一要求。

三、建筑作品的著作权利内容

建筑作品的著作权主要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两大类权利中又分别包含了其他各项具体权利。著作人身权中,发表权指著作权人将建筑作品公之于众,这是一种一次性的权利,作品一经发表,该项权利即为用尽。现在需要讨论的问题是,建筑作品如何才能算作发表且为公众所知?是建筑图纸或模型一经展示算作发表,还是建筑作品竣工完成,建筑物具体坐落在公众面前才算作发表?根据《伯尔尼公约》的规定:“建筑作品的建造不构成出版”,因此建筑物的竣工完成并不是建筑作品的发表。一般说来,建筑师接受建筑单位委托的工作任务,完成指定的设计任务,因建筑师隶属于单位这一属性,建筑物发表权的行使常常不能由作者自身单独决定。建筑作品的作者当然地有权在建筑物上署名,确认自身身份。但是,建筑物的所有者关心自己的建筑财产权,不甚关心建筑物的作者。如果建筑作者在建筑上署名,可能会因此影响到建筑物外表的美观,甚至影响到建筑物的使用者和所有者的权利。因此,建筑作者应该善意地行使署名权,署名权的行使不应当影响到其他人的权利。建筑作品的作者享有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禁止他人歪曲、篡改自己的建筑作品,作者自己有权修改自己的作品。但是,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这项权利并非绝对的,否则建筑物在具体施工建设中难以完成,“而且已有建筑物的扩建、改建、修缮或者翻新活动也会成为不可能”6。建筑作品的著作财产权指作者依据建筑作品的发行权和展览权,从而获得一定的经济报酬,以此来激发作者的创造力和主动性,推动社会经济文化向前发展。作者有权禁止他人复制自己的作品,在经济高速发展的当代社会,商业化利润常会导致建筑作品复制权受到侵犯。为了保护建筑著作权和激发作者的创造源泉,笔者认为,禁止复制应当包括复制图纸模型、建筑物以及将图纸建成实体建筑物,如此才能更好地规范我国建筑设计行业市场。

参考文献

[1]李建国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条文释义》,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版,第66页。

[2]李顺德、周祥:《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导读》,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1年版,第47页。

[3]刘春田:《知识产权法》,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35页。

[4]赵建雷:《建筑作品相关著作权研究》,申请清华大学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论文,2007年6月,第32页。

著名建筑论文范文第3篇

① 但曾几何时,当人们从追随的狂热中醒来时,发觉到头来,这只不过是从一个极端跳到了另一个极端,其成果固然伟大,其后果也着实可悲:"难道地球上还曾有过别的地方的人,虽然他们有的是财富和权力,却要象你们今天在所赞颂的国土上一样 ,花钱建造无数他们所厌恶的建筑这样的事吗?" ② 建筑师们"公开承认他们自己也很吃惊。他们满不在乎地告诉你,现代建筑已经到了山穷水尽的地步、快要完蛋了。然而在每一次反思建筑本体的时候,每一次人类意识变更时,我们能够意识到建筑本体的研究使我们认识到建筑反映着人对居住环境的把握,是为了创造人性的空间。空间场所性的完善程度决定人们生存空间的理想化程度。人们总是需要寻找解决方案,而这不仅客观存在,也切实的反映了我们在现实客观环境中所形成的问题,以及我们所身处的困境,解决问题,处理困境,并保护好现存的古建体系,则需用唯物观点和辩证方法使民族文化与西方现代主义文化得到融合,缩短与西方在建筑技术与设计理念上的距离(其简约手段将形成必然)

一、 人口密度 生态环境的变化,及配套设施。人口的不断增长,生态环境的不断恶化与基础设施的老化,不断的困搅着我们,在其它国家我们看到了很多解决方法,如荷兰的MVRDV等建筑师通过社会调研方式,身临其境去解决问题,并划分出最佳方法,在矛盾空间中生成有续空间,并维系了原城区的完整性。一般认为,荷兰是世界上人口密度最大的国家之一。也许就一个国家的总人口与总面积的平均关系来说这一说法是有其理由的,但是荷兰的城市却远不属于世界上人口和建筑密度最高的城市之列。事实上,香港、曼哈顿、里约热内卢、上海的密度远远在荷兰城市之上。相比之下,荷兰的许多城市看上去倒象低密度的郊区和乡村。尽管如此,密度却成为荷兰当代建筑师思考的一个理论问题并从中转化出具有"实验性"的建筑。这或许可以解释为荷兰作为一个高密度国家的历史和现状对荷兰建筑师思维方式的影响,但是我以为仅仅这一点并不足以说明问题。更重要的原因应该是荷兰作为欧洲现代建筑的发源地之一,其深厚的现代建筑传统(贝尔拉格、"风格派"、"结构主义"等)已经远远超越了单纯的形式问题(或者从形式谈形式)所涉及的范围。在诸多非(建筑)形式的问题中。密度问题不过是借助荷兰文化中的"密度情结"更有现实性而已。以伦姆·库哈斯为首的"都市建筑事务所"(Office for Metropoliitan Architecture,筒称OMA)和更为年轻的MVRDV小组(组名以它的三个主要创始人Winy Maas,Jacob van Rijs,Nathalie de Vries姓氏中的第一个字母组合而成)就是这类荷兰当代建筑师的代表。 库哈斯对密度问题的关注是由来已久的。早在70年代中期对纽约曼哈顿的研究中库哈斯就用"拥挤文化"来概括曼哈顿的本质。所谓"拥挤文化"从最为直观的角度来看就是曼哈顿式的摩天楼"物体"的高层高密度集聚,或者说曼哈顿的高层高密度城市形态是"拥挤文化"最直接的物质表现。但是,物质意义上的高密度并不是"拥挤文化"的全部含意。事实上,在库哈斯那里"拥挤文化"与其说是物体的"拥挤"不如说是内容(Program)的"拥挤"。这就是为什么库哈斯将"下城体俱乐部"(The Downtown Athletic Club)视为曼哈顿"拥挤文化"典型代表的原因。

二、 了解西方建筑学界的三支力量

(1)第一支力量:现代主义与晚现代主义(Modernism与Late Modern)。这是以包豪斯学派和第一代建筑师为源本和主干,在本世纪初兴起,到本世纪中叶开始占绝对优势的理性主义与功能主义思潮。它的革新精神使建筑设计理论和实用美术均产生重大突破,在艺术上为建筑的抽象造型和大工业生产的工艺美学观揭开了新纪元。但自本世纪50年代末开始,西方建筑师已不满足于"形式追随功能"的公式,不少人开始寻找新思路,以便使建筑作出更丰富的表达。在约恩伍重入选悉尼歌剧院之后,沙里宁紧跟设计了纽约TWA候机楼,丹下健三的东京奥运馆也接踵竣工。这些"形喻建筑"的作品,使人目不暇接。纽约现代美术博物馆在一个题目为"建筑与引喻"的展览会上写道:"有些形式,它们本身就具有丰富的内在联想力,它比纯粹抽象的构图在启示方面更富激发性。无论建筑师是否有这种追求和愿望,这些形式所唤起的联想,终究成为对建筑物最终的评价。"无论建筑师是否有这种追求和愿望,这些形式所唤起的联想,终究成为对建筑物最终的评价。"无论人们怎样议论那风帆迭起的剧场屋顶,巨鸟般的候机厅,事实已表明,有一股"晚现代"的建筑思潮开始摆脱正统信念,走向了各树旗帜,追逐形式,标榜个性的时期。这时期,建筑师在功能、结构、工艺、材料和理性之外,企图再开拓出新的领域,探求纯物质以外的因素,尝试通过建筑的形象表达出更为丰富的内涵。除此之外,现代主义思潮自60年代起,连续受到严峻的挑战,开始经受一场"再验证"的考验。文丘里写的"建筑中的矛盾性与复杂性"一书,为"再验证"现代主义的基本原理吹响了第一声号角。致使现代主义不断分化。菲利普·约翰逊就是由现代主义的忠实门徒,一变而为对抗现代主义的代表。他在时代急剧变化的陡坡上作了一个大回转,使人们意识到在现代主义之外(Beyond the Modern Movement)另有两支主要力量。

(2)第二支力量:为了应付今天日益复杂的世界,建筑师运用人类新思维和控制的手段--电脑技术,与代表建筑的极复杂的数学模型相联系。这就使建筑学朝着一个新的工程技术王国漂移过去。和许多其他学科相似,把该学科与电子技术相沟通。这已是一种明显的趋势。在实践中的代表形象就是美国的SOM,KPF和艾勒比(Ellerbe)等大规模设计集团。因此,当今美国建筑设计公司,按完成投资额计算时,全国的头十几名都是这类大设计集团。它们运用电子技术,以经济、快速、准确、安全的实效,及时抓住信息社会所展现的良机。这些大公司的设计,不论在美学意义上是否有价值,每项工程都会给投资者节约巨额资金,并尽快地回收效益。

(3) 第三支力量:它集聚了众多的第三代建筑师,是近十多年来才显露出一股力量。它力图建立起一个系统,这个建筑看成是具有社会含意的体系,它通过把形式的生成看作是一种文化中有含意的,特殊而精心的筹划,用以解释形式自身的性质。也就是说把建筑和人类文化与科学文明紧密衔接起来。

三、反思阶段 我们现在生活的年代有别于历史上曾有过的任何建筑风格时期,同时也存在着多种不同的,有的甚至是互相对立的建筑潮流。这给我们带来了很大的困惑,雷姆·库尔哈斯(Rem Koolhaas)作为著名的前瞻性建筑师,创立了"拥挤文化"理论。而其著作《S,M,L,XL》中所描述的"拥挤文化"也正是冲击着当代社会的充满机会和所有 潜在可能性的令人兴奋的文化现象,其中是1977年出版的向拉斯维加斯学习的一书著者。显然一点帮助别人建立起该书与《神智昏迷的纽约》一书之间的对比关系。不过这一联系只是问题的外表,是其中清醒与理性的一方面。在另一方面,伴随着弗洛伊德的理论,非理性在滋生,好似维得勒在90年代"建筑的怪诞"一书中分析的建筑的"烦恼的陌生"。弗里辛道普1975年所作的水彩画"臭名昭著的欢娱",该画的1978版本当时准备用来作为具有争议的宣言式著作《神志昏迷的纽约》,一书的封面,这幅画从超现实主义的传统继承中借用了其梦幻般的意象,同时它也来自以原始物件的消亡为顶峰效果的波普艺术,即继"独立小组"之后以暧昧图形为特征的盎格鲁撒克逊式的波普艺术(Po布莱克)及六十年代早期美国式的,由Co奥登伯格所从事的波普艺术。奥登伯格惯常将坚硬的物质转化成柔软的物质,而且也如同在"臭名昭著的欢娱',中的情形一样,将物体人格化。奥登伯格曾经写道: "只有借助柔软的物质,对话才能展开。"根据片断的不规则重整同样也可以体现Wo波罗斯及其著作的影子 ,其灵感从媒体中获得,比如《的午餐》(1959)、《柔软的机器》,(1960)以及Ao金斯伯格有关城市诗歌。同样我们也能在其中追寻出JoD柏索斯的作品"曼哈顿过渡"(1925)的痕迹,那种犹如电影剪辑一般的质感处理,以及Ao都柏林的表现主议的城市,他的"柏林,亚历山大广场"(1931)也以某种隐秘的方式显现在"臭名昭著的欢娱"中。但无论如何,"臭名昭著的欢娱"是对"曼哈顿"的诠释,是库尔哈斯所称的那种"拥挤的文化",在这里,奇异的与片断的现实并存,个体成为变异共生的个体,城市表现出机械的迷乱,而摩天楼又是众多"渴望的机器"。 "臭名昭著的欢娱"的理念植根于精神分析学理论中对于梦的机理解释,需要以易位和压缩为前提。在黑夜的场景中,两座摩天楼在床上被意外捉获。这件作品是依据片断记忆的聚集而为建筑所作的追忆和病理分析,就如"地块"的延伸一样成为城市的群岛。库尔哈斯认为建筑师们被文化的潜意识所操纵。曼哈顿"这个仅有的,以城市状态的卑劣为生的意识形态",被人描绘成一种"幻想的技巧",其蜕变遵循着一种灵媒式的运作法则。窗外高层建筑罗列,有些还冠以脸的形状,尤如基础上放置的头像,表露出曼哈顿的极度拥挤,一种"地块形成的群岛"和"孤寂的体系",使外面这些永久性的独立"巨构"和屋内两座人格化的摩天楼之间获得联系的是一个"实物雕塑":自由女神像。这些摩天楼使人追忆起So达利所描述的"被妄想症式的批判所控制"的曼哈顿: "每个夜晚,纽约的摩天楼或是装扮成巨人的形状或是变成缩小后的米列特的阿肌琉斯,无声无息,随时准备发动色情攻势并吞没彼此"。另一方面,外面这些摩天楼正窥视着室内,将两位正在"臭名昭著的欢娱"之中的摩天楼当场抓获,其中一位是克莱斯勒大厦,另一位的形象取自费里斯绘画。画面中三束光线汇集在一处,宣扬出一种解放的意念:一束来自建筑物上方的责难的光束惊醒了两位摩天楼,其方向与室外自由女神的视线恰好平行;另一束是来自床头油画中一辆汽车的车灯并且穿越了画面的光线;最后一束是来自摆放在床头柜前自由女神的手臂中的火炬的光晕。不过自由女神究竟在宣扬怎样胜利呢?床下是曼哈顿的街道方格网,一种不带有任何变化成份的"地块"布局。行动中,不满的摩天楼离开了方格网,以其自身生命的运动与单调的网格系统发生对比。三种虚构的层次相呼应:画中自然的岛屿,曼哈顿这个地块相互穿插的城市化的拥挤岛屿、以及一个室内场景。在室内场景中两座岛屿相遇。通过这两座人格化的摩天楼,建筑从躺在床的一侧地上的网格所代表的无意中解脱出来。在建筑离去之后,网格被遗弃了,它似乎终于以能够摆脱建筑的自大的品格。

四、 简约主义年代----与其美学观 拥有"佛教式"的("东方化的朴素风格",扮演了净化空间的角色)。 简约主义迎合了优雅的整体时尚,从而避免了怀旧感伤色彩,遵循简朴审美风格,在这座纯粹的象牙塔里白色是主导色彩,具极纯粹,体现"禅之奢华",禅之风格弥漫着东方宁静主题,展示了对于建筑艺术象征力的肯定,并在与自然环境的对比协调中阐释自己的艺术表达,从而创造了自身之美。使其成为设计情景中一个珍贵的例外和一项显著的成功之作,对于风格需要有清醒的意识(空旷的角度感)而伟大的建筑物通常是以非常直接的手段来创造的。瑞士建筑师赫尔佐格和德梅龙的建筑与盖里或哈迪特的构成鲜明对照,替代极度表现性的是简约的形体。对建筑形体的严肃性、材料运用的精确性以及对适合特定建造地段的建筑的特殊功能的关注,是赫尔佐格和德梅龙建筑的主题。在慕尼黑的古茨画廊,其外形是一个严谨的横长向立方体,在材料上则由混凝土、木材和磨毛玻璃组成。画廊的底层有图书馆,底层的外墙由毛玻璃围合而成,由此产生一种独特的、柔和而有节制的色调,赋予博物馆封闭的外观以轻盈与明快;二、三层展厅的外墙由桦木板和松木边框组成,在材料的使用上显示出赫尔佐格和德梅龙的兴趣点。浅色平滑的桦木与深色粗糙的松木互为铺承。在两层长方形的"木块"上,还有一层与底层相仿的展厅,毛玻璃外墙既提供室内的展厅的照度,也在外观上完善了该建筑和谐的对称性,赫尔佐格和德梅龙的建筑含蓄而隽永,平淡中蕴含着高度的建筑艺术。就象赫尔佐格和德梅龙,在80年代的日本,安藤忠雄就以其是性的极少主义的现代建筑观搞议对日益扩展的消费美学和传统的浪漫主义理想。安滕在设计中有意识地关注建筑传统,尤其是日本的传统住宅,并深受其谦逊与淡泊的的品质所感染。但他的建筑给人的第一印象并不是传统的,而是异常的现代,这在很大程度上归因于他喜用的混凝土材料。在20世纪很少有人象安藤这种把混凝土材料在建筑中的应用发挥得如此淋漓尽致。严谨的比例,空间中对光感的追求,对材料的精选使他的建筑简朴而纯净,是密斯"少就是多"箴言的写照。正如安藤自己所说的,他的建筑立足于三个基本原则:可信赖的材料混凝土或木材;纯净的几何体以及自然。他指的自然,正如巴帕达基斯和斯蒂勒言中的,不是杂乱无序的自然,而是"驯服"的自然,也就是被人类赋予一定秩序的自然。在一个五彩斑斓、喧闹动荡的年代,安藤的建筑确实是一曲低声吟唱的静寂的诗歌。葡萄牙建筑师阿瓦罗o西扎的作品和赫尔佐格、德o龙的一样,在建筑形体上没有象那些解构派建筑师或具有浪漫主义倾向的有机建筑那样震憾人心,但这并不是说西扎和赫尔佐格等的建筑使人无动于衷,他们同样扣人心弦 。西扎曾在1992年获普利策奖,他建筑外观简单朴素,有"白色立方体"之称。他在家乡波尔图沿山而建的建筑学院就是一例使人刮目相看的现代建筑精品。在西班牙加利西亚的艺术中心也是如此。这一建在三角形地段的7000M2的博物馆紧邻一座17世纪中叶建成的修道院。西扎尊重历史文脉,采用了当地建筑常用的花岗岩,以简洁的形体把时代精神与历史环境巧妙地融合在了一起。

我信奉的是真实的严格意义上的现代主义,若没原则,关系将没有秩序,祂使我们的人居环境得到了质的转变。

参考书目:

1.《从包豪斯到现在》

2.《FARMAX》MVRDV

3.《S,M,L,XL》Rom Koolhaas

著名建筑论文范文第4篇

一、我国知识产权法规中“建筑作品”的含义

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第四条第九项,著作权对“建筑作品”进行了明确解释,指“以建筑物或构筑物形式”表现出具有审美意义的作品。学界对于我国法律法规中的“建筑作品”的定义存在两种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建筑作品”的含义是广泛的,“建筑作品一般指建筑表现图及其实物”;另一种观点认为应该取狭义说,“从修改后的著作权法中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著作权中的‘建筑作品’不包括建筑物内部的结构设计,也不包括表现建筑物或者建筑外观的设计图、建筑施工图、建筑物模型以及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内装饰”。

我国法律的现实状态是只保护建筑物本身,而国际上的普遍立法做法是扩大建筑作品的定义。采取广义说能够更好地保护建筑作品,但是,采取“建筑作品”狭义说并不意味着建筑物之外的其他模型、图纸等不再受到法律保护。笔者认为,可以将建筑图纸、建筑模型均统一到“建筑作品”的定义中,这不仅符合国际立法趋势,也符合社会公众利益的需求。

二、建筑作品的构成要件及权利主体

建筑作品本身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要件,才能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依据我国建筑工程设计行业的知识产权法规,建筑作品的构成要件主要有三项。建筑作品必须具有独创性,独创性是指“一件作品的完成是该作者自己的选择、取舍、安排、设计、综合的结果,既不是依已有的形式复制而来,也不是依既定的程式或程序(又称手法)推演而来。”对于建筑作品独创性的判断,容易纳入人的主观因素,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律法规对此规定不甚明确,实践中常常产生争议。在判断建筑作品独创性问题上,应当充分考虑当时当地的政治、经济文化发展水平。当作品为独立创作完成,具备一定的创作型和个性特征,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当然,这需要司法者在实践中不断积累经验,形成司法惯例,以便更好地统一实务操作。建筑作品需具备可复制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实际中,建筑作品通过建筑图纸、模型和实体建筑物的形式表现出来,这些载体必须可以进行复制和传播,单纯停留在建筑师思想脑海中的设计理念和构想并不能获得知识产权法规的保护。

依据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4条第九项规定,建筑作品必须具备审美意义,具有艺术欣赏价值。“那些仅仅能满足人们生产生活需求,仅有门有窗有墙有顶而没有任何艺术美感的房子不能称之为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建筑作品’,不能受到我国著作权法保护”。建筑作品的创造性是知识产权法保护建筑作品的根本原因所在,建筑作品中创作者独立创作的智力劳动是最为值得法律保护的。建筑作品本身具有独特性,建筑师完成建筑图纸的创造设计,交由有关施工单位完成,中途施工方和建筑师经过沟通协商,可能改变图纸以便具体施工需要。更有甚至,“建筑物是否能完成不仅看建筑师本人是否将建筑型式、外观或空间设计完成,同时需与结构、排水、供热通风、电器等多个专业相互协调,建筑结构工程师、土木工程师等将各自专业部分依设计图进行配置及设计并进行综合修改整理”。仅建筑师一方是无法完成建筑作品的,停留在建筑图纸和模型阶段的建筑作品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此处明显存在矛盾,回到前文对“建筑作品”的定义,若采纳广义说,则此处的矛盾纷争自然化解。我国《著作权法》第17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由此,建筑作品的著作权人在无约定的情况下归建筑师所属的设计单位所有,单位作为委托人,可以合同的方式与建筑师另约定建筑作品的著作权归属问题。施工单位在具体操作中完成建筑作品,但不是著作权人。因为,相对于建筑师的创造性智力劳动,施工者只是按照图纸施工,中途即使有改动,也不足以达到独创性这一要求。

三、建筑作品的著作权利内容

建筑作品的著作权主要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两大类权利中又分别包含了其他各项具体权利。著作人身权中,发表权指著作权人将建筑作品公之于众,这是一种一次性的权利,作品一经发表,该项权利即为用尽。现在需要讨论的问题是,建筑作品如何才能算作发表且为公众所知?是建筑图纸或模型一经展示算作发表,还是建筑作品竣工完成,建筑物具体坐落在公众面前才算作发表?根据《伯尔尼公约》的规定:“建筑作品的建造不构成出版”,因此建筑物的竣工完成并不是建筑作品的发表。一般说来,建筑师接受建筑单位委托的工作任务,完成指定的设计任务,因建筑师隶属于单位这一属性,建筑物发表权的行使常常不能由作者自身单独决定。建筑作品的作者当然地有权在建筑物上署名,确认自身身份。但是,建筑物的所有者关心自己的建筑财产权,不甚关心建筑物的作者。如果建筑作者在建筑上署名,可能会因此影响到建筑物外表的美观,甚至影响到建筑物的使用者和所有者的权利。因此,建筑作者应该善意地行使署名权,署名权的行使不应当影响到其他人的权利。

著名建筑论文范文第5篇

文化元素;城市文化;赣州

[中图分类号]A56[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646(2011)03-0039-01

公共艺术是处于公共环境中,与该环境相协调的,以人为本的,并为公众所认可的,相对长久存在的造型艺术。是属于城市的,从世界范围来看,自古至今,无论大城市还是小城市都注重城市面貌和地域文化的建设,每当进入一个城市,特别是古城、名城,都会被她充满传统文脉和特色建筑的市容所打动,城市公共艺术空间的成功营造起了重要的作用,一些著名的景点或构筑物已成了这个城市社会文明程度、社会发达程度的重要标志,它们是城市递交给观者的一张名片,而这种文化视觉构物随着时光的推移,便积淀成为“城市的年轮”。

公共艺术是现代城市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城市文化和现代文化理想的一种体现。没有文化的城市是没有灵魂的城市,世界上的城市千差万别,根本的差别就在于城市文化的不同,如果说建筑是城市里的“面”,道路是城市里的“线”的话,那么公共艺术就是城市中的“点”,它们凝聚着其特有的灵性,展示着其特有的语言,诉说着每一个城市的每一个观念,让人们品味着一种特有的价值观念、审美情趣和文化情怀。

赣州是江西下辖的一个地级市,是江西第二大城市,常称为赣南地区,是客家人主要聚居地之一,所以本文以赣州为例,探讨在公共艺术中如何巧妙借鉴城市文化元素如城市建筑、城市色彩等。

城市建筑是城市文化的集中体现,同时城市建筑也反映了城市性格。赣州是客家人主要聚居地之一,代表客家的建筑就是围屋。围屋是赣南客家名居的一个典型,顾名思义即围起来的房屋,其外墙既是围屋每间房子的承重外墙,也是整座围屋的防卫围墙。体现在现代建筑里的,有赣州城区的黄金广场,它的主题建筑就是以怀抱式为主,这与围屋的造型有类似之处。再如赣南师范学院美术学院的建筑,中间以庭院、天井的形式,教学楼和办公楼则围绕方形的庭院而建,虽然不像赣南传统的围屋是圆形怀绕,但结合现代建筑的特点,此建筑就有参考围屋的建筑形式而建。当然,还有其他的建筑,如在某些小区里门庭的建筑、一些公共场所里大门的建筑,可以说是无所不在,到处都有围屋的影子。

城市色彩是构成城市文化的重要元素。美国建筑师伊利尔・沙里宁这样说:“让我看看你的城市,我就能说出这个城市的居民在文化上追求的是什么。”宋城赣州是一个具有厚重历史文化积淀的城市。城市格局、道路、建筑等方面都散发着浓厚的传统文化气息,具有典型的山水城市风韵。考虑到赣州市属典型的亚热带湿润季风气候,是典型的山水城市,且历史悠久,是我国历史文化名城,有专家认为,赣州市的城市底色基调应该是天然绿色。这在建筑群里、人们在穿着上、公交站牌上等都有体现,加上赣州一年四季树木常青,天然绿色正能很好的体现这个城市,体现城市的人朝气蓬勃、意气风发、蒸蒸向上的特点。

吉尔特・霍夫斯泰德认为文化是一个群体成员赖以区别于另外一个群体成员的“共同的思维方式”,这种“共同的思维方式”影响着成员的行为。城市文化是在城市形成忽然发展过程中,居民们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是市民们长期形成的独具特色的共同思想、价值观念、基本信念、城市精神、行为规范等精神财富的总和,是城市主人在点点滴滴中累积而成的,经过城市历史的沉淀,这些点滴成为了城市的文化元素,表征了一个城市的性

格气质,又反过来影响城市居民的物质和精神生活。

[1]曾桂生著.公共艺术[M].哈尔滨工程大学出版社.

[2]梁思成著.中国建筑史[M].百花文艺出版社.

[3]凌继尧,徐恒醇著.设计艺术史[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4]张斌著.城市设计与环境艺术[M].天津大学出版社.

[5]中川作一著.视觉设计与社会心理[M].上海人民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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