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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公共管理论文

乡村公共管理论文

乡村公共管理论文范文第1篇

    一、新公共管理理论在乡村民主建设中的境遇

    所谓新公共管理(NewPublicManagement),严格来说,并不是一个理论或一种学说,而是一种思潮在公共管理领域里的体现。用它的原始命名者胡德的话来说,是一个为方便起见而做的标签。[1]其理论渊源主要有两个:一是以极端自由主义为代表的当代西方社会思潮,其主张是以宪政保障个人权利并限制政府权力,片面强调个人自由和市场本位。二是以布坎南创立的公共选择理论为代表的西方经济学理论,其特点是用经济学的方法和工具研究政治和政府管理问题。这两种理论思潮在西方20世纪80年代产生了巨大影响,引发了欧美国家广泛的“民营化”改革,90年代后逐渐掀起整个世界公共领域的改革浪潮并成为改革的核心内容,作为西方理论界广泛使用的热门概念,新公共管理已成为指导越来越多国家公共管理实践的新理论和新理念。

    然而,作为一种外来的公共行政理论,新公共管理对于解决中国的问题究竟是否适用仍需考验。一般来说,多数学者赞同新公共管理理论对中国的乡村民主建设具有借鉴意义,并且已有学者正尝试用其分析中国的实践,尤其是在公民社会建设和村民自治方面。但也有学者认为,新公共管理理论在发展中国家仍然面临适用性问题。

    尽管如此,对新公共管理的批判并不意味着对其进行全盘否定。作为公共管理的一种工具或机制,新公共管理理论没有因其宏观理论层面的困境而失去效力。具体到我国的新公共管理研究,我们可暂时放弃其某些宏观关怀,“在微观意义上(尤其在地方层面上)说明我们正面临何种不可治理性,是什么导致了必须用政府、社会和市场的某种新组合来克服这些不可治理性,哪些组合方式(在何种条件下)是可复制、可模仿的,进而在此基础上形成本土化的分析理论模式。”[2]所以,中国的公共管理不能照搬西方的新公共管理理论与实践,必须对其进行像“马克思主义中国化”这样的本土式改造,才能与我国的实际相契合。

    二、当前乡村民主建设对新公共管理理论的本土化诉求

    从以上论述可看出,虽然西方的新公共管理在理论上和实践中还存在这样或那样的缺陷、虽然新公共管理运用到中国的乡村治理中进行民主建设时会遇到一些理论和实践困境,但其包含着诸多值得借鉴的理论价值和政策资源,无疑已成为指导中国公共管理实践的一种新理论和新理念。因此,我们可以谨慎地对其加以吸收和运用。

    首先,从意识形态来看,新公共管理理论虽然主要是一种公共管理理论,但却具有较强的资产阶级意识形态色彩,这就要求我们在借鉴新公共管理理论时,必须有所选择,“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因为新公共管理的理论渊源之一是极端自由主义,这一渊源在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上主张社会中心主义,反对政府干预。许多国家的实践(如现在的希腊、意大利等)已经表明,这种政治倾向有时会带来灾难性的后果。

    其次,从经济发展来看,新公共管理理论是对传统大政府的福利国家的经济困境与财政危机的一种纠正与挽救。它从西方发达国家的国情基础出发,主张限制政府的职能和作用,主张管理主体的多元化、权力的多中心、管理主体与社会的互动等。其“所勾画的现实社会具有很大的虚构性。这种虚构性在分析全球化对第三世界国家的影响时尤为明显”[3]。所以,对处于世界发达与落后之间的中国而言,这一理论并不能很好地解决发展中所面临的所有问题。

    最后,从文化土壤来看,新公共管理理论的真正精神是以公民素质较高而形成的个人主义为基础的契约合作理念,这一理念深深地蕴藏于以西方资产阶级的自由、民主、平等为核心的公民社会文化之中。对中国这个具有不同文化土壤的国家来说,若不切实际地在缺乏作为制度基础的现代社会政治秩序的前提下,过分夸大新公共管理理论的效用,实施西方所追崇的模式,就可能会遇到挫折,从而破坏正在进行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因此,在运用新公共管理理论来分析和解决中国问题时,应明确认识该理论的适用性。

    当前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无论是乡村民主建设的理论研究还是实践层面都面临着现有管理体制机制的瓶颈束缚,而西方的新公共管理理论对消除这些瓶颈束缚大有裨益,借鉴其破解难题,关键是抓住整个初级阶段尤其是当前中国乡村的实际,对我国乡村社会的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情况进行全面、客观的调查与研究,找出当前我国的乡村民主建设究竟存在哪些问题,产生这些问题的根源是什么,如何使顶层的关注变成普遍的关切,使顶层的设计变成全民的自觉,真正把握一个真实的“微观中国”,从而对这些问题标本兼治,实现政府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的有效衔接与良性互动,最终引导乡村社会走向中央提出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新格局”。[4]

    三、新公共管理理论与乡村民主建设实践的创造性结合

    传统乡村管理体制与机制的弊端导致乡村治理面临的困境,无疑对乡村民主建设产生了巨大影响。新公共管理理论对我们解决这一课题具有启发和借鉴意义。当前,我们应该创造性地实现新公共管理理论与乡村民主建设实践的结合,筑牢干群关系的信任基石,走出“选择性治理”误区,真正把握一个真实的“微观中国”,进而保持政令畅通、实现科学发展。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深化乡镇机构改革,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完善政务公开、村务公开等制度,实现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发挥社会组织在扩大群众参与、反映群众诉求方面的积极作用,增强社会自治功能。”[5]

    这为我们实现新公共管理理论与乡村民主建设实践的有机结合提供了方向和思路。就我们当前需要迫切解决的现实问题来说,应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首先,努力协调基层政权与乡村自治的关系,实现政府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的有机结合和良性互动。要发展乡村基层民主,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引导乡村社会走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轨道,实行“民主选举、

    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6]就必须结合新公共管理理论管理主体多元化的主张,充分发挥地方政府、乡村自治组织、乡村社会中介以及广大农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就必须使基层政权在农村地区提取的资源能够有助于促进整个乡村地区的发展。就乡镇政权来说,应在坚持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前提下,合理利用乡村公共资源,促进乡村经济与社会的全面发展。唯有如此,才能实现政府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的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其次,着力理顺乡村关系,促进基层民主发展。基层民主发展的核心是“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协调发展。只有这四个民主协调运转,乡村公共权力格局均衡合理,才能保证乡村民主建设的顺利进行。因此,必须认真贯彻执行2010年10月28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理顺乡镇政权、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以及村民之间的关系,加强彼此之间的信任与合作。在乡镇层面上,要突破乡镇政权对传统集权模式的依赖,构建“乡(镇)村一体化”的地方民主自治结构,以减缓政府职能扩张与市场秩序、长期发展与短期利益等多重矛盾和冲突。

    在村庄层面上,应正确认识和处理村党支部与村民委员会的关系,构建民主合作的村庄治理结构,一方面,村党支部应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另一方面,村民委员会应当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由此,推动基层民主实践取得突破性进展,为实现乡村治理结构转型奠定基础。

乡村公共管理论文范文第2篇

关键词:乡村公共管理;运行机制;困境与对策

中图分类号:F127.5文献标识码:A

一、研究的问题及文献综述

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党和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支农惠农的重大政策,农业和农村发展出现了积极变化。然而,目前农业和农村发展仍然处在艰难的爬坡阶段,在体制演进和改革过程中遗留下来的“计划色彩”治理方式虽然在渐进减少,但合乎“市场色彩”的公共管理机制尚未形成,制约乡村公共管理机制形成和发展的落后观念、陈旧思想和简单手段依然存在,乡村公共管理的缺位、越位严重制约了乡村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在发展的新时期和改革矛盾的凸显期,乡村公共管理机制的构建直接关系到基层工作能否有序、有力、有效地开展,直接关系到“三农”政策能否按质、按量、按时的落实、执行和推广。基于此,破解乡村治理难题,构建乡村公共管理机制,需要我们从理论上和实践上来探讨和摸索。国内学者针对乡村治理问题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探讨:①从经济角度论述乡村债务的结构、地区分布、产生主体、历史过程及用途;后税改时期税费改革对乡镇财政产生的影响及其防范措施,如黄世界(2009)、文宏(2008)等;②从政治角度探讨乡村党委及村委会在行政体制、农村基层自治组织运行等方面存在失范性,如李国友(2009)、张滨辉(2009)等;③从乡村干部素质、乡村自治与农村经济发展模式关系等角度论述乡村治理及其问题,如范伯乃(2007)、张网成(2009)等,这对乡村公共管理机制的构建提供了一定的参考价值。本文则从机制运行的角度探讨乡村公共管理的有效途径。

二、乡村公共管理机制的规制内涵

构建乡村公共管理机制不但需要国家从战略上给予总体布局和安排,更需要乡村以因地制宜、区别对待的态度积极探索机制的构建模式。在当前我国农村经济社会改革发展的关键阶段,要充分认识到乡村公共管理在我国发展大局中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必须将构建乡村公共管理机制放在突出位置。

乡村公共管理机制是指以乡村党组织实施宏观领导,乡级政府组织对农村自治组织实施指导协调为基础,以推动乡村社会有序发展、保障乡村公共利益实现为目标,通过法律、制度、政策等约束手段,来对乡村公共事务进行协调、控制的系统化、规范化、制度化的方法。好的机制不仅仅在于设计的全面、构造的精密,更在于实施的有效、运行的有序、监管的有力,由此以来对机制的规制就尤为关键和重要。乡村公共管理机制的规制是指乡级党委和政府组织为担当起公共管理的职责,运用法律法规、制度政策等方式,对乡村这一微观主体的经济性、社会所进行的一系列监督与控制活动。

三、乡村公共管理运行机制的障碍

(一)乡村社会治理危机凸显。土地承包纠纷矛盾突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活跃了农村经济,一些富裕起来的村民为扩大农田规模搞产业化经营,利用大肆行贿村干部等非法手段低价获取土地承包权,以及农村嫁娶、农民子女上大学涉及的土地承包问题在现实操作层面上面临挑战,致使村民以非制度化的方式集体上访。据农业部处统计,2004年1~10月份受理农民群众土地6,937件,占总量的51.2%,其中土地承包类占53%,土地流转类占8%(白呈明,2006);近年来,国家加大了对农业和农民的财政支持力度,对农民种粮和购买农业生产资料实行直接补贴政策,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激发了农民承包土地的热情。但有些村民对土地承包政策缺乏详尽了解,动用暴力手段争夺土地承包权,同时用工淡年农民工返乡务农等又带来新一轮的土地承包矛盾。据有关消息称,2000~2002年全国法院受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13.7万余件,而2003年1~7月份就受理土地纠纷一审案件3.4万余件(白呈明,2006)。

(二)农村自治组织功能弱化。农村基层自治缺乏自主性。村委会一般是由村民民主选举产生,但乡级政府对村委会的候选人名单时常加以干涉,从候选人名单的确定到选举结果的批准无一例外的加以控制和操纵,未经选举就以简单的方式直接确认,即使是选举也是走走过场而已,张小华等2006年对甘肃省30个村的抽样调查中发现:有57.41%的村民认为,村委会换届选举中,乡政府在候选人提名上违反直接提名原则,12.96%的村民认为部分村委会不是由村民直接投票选举产生的;乡级政府是国家政权的最后一级行政组织,村委会不是一级行政组织,也不是乡镇政府的派出机关,而在实际的政治运行中,乡级政府的各项管理措施都要依托于村委会来实施,乡镇政府就把村委会作为自己的下属行政组织来发号施令,把自身的行政职能强加给村委会,村委会只能无条件的服从乡镇政府的意志。张小华等2006年调查显示,20.37%的村民认为农村事务乡镇干部说了算,12.96%的村民认为村干部说了算,这无疑抑制了村委会自治的积极性。

(三)乡村财政供给不足。乡村财政收支不均衡。乡级政府作为一级行政组织,承担着相应的国家行政职能,行政职能的履行必然要以大量的资金作为支撑;乡镇机关工作人员工资的发放、中小学校教职员工的薪酬及福利补贴以及乡镇机构运行所需的日常费用等支出数额巨大,致使乡村背负着沉重的债务。据统计,我国1999年全国乡村两级债务余额为3,259亿元,而农村税费改革之后的2006年,全国乡村债务总规模已经高达5,355亿元,乡、村两级公共债务平均每个县高达2.55亿元(文宏等,2008)。在未取消农业税之前,乡镇根据农村税费制度不规范的漏缺,通过税外收费、摊派等不规范款项尚不能维持开支,何况国家取消农业税之后,在乡级政府开支没有减少并且呈现逐年增加的趋势下,可用财力减少,使财政收支更加不均衡,难以维持乡级政府机关的正常运转以及国家职能的履行。

乡村财政收入来源单一。在税改前乡村的财政收入主要来源于农业税、个体工商户和乡村集体企业的工商税。据湖南农调队对20个乡镇、20个村的调查,1999年乡镇财政收入结构为:农民上缴税费占91%,集体企业收入占5.8%,来自其他方面的收入占3.2%,村级财务收入结构为:农民上缴税费占93.4%,集体企业收入占6.6%(邱运斌,2001),但税费改革使财政预算内的农业税不复存在;乡村集体企业在当前激烈的市场条件下,自身资金基础薄弱,市场信息获取不对称,管理人员素质不高,生产产品无法达到相应的技术标准、质量标准,普遍存在经营不善、经济效益下滑的问题,甚至濒临破产。根据西部某省的统计,在该省乡村级负债总额中,村级组织投资兴办企业支出为3.18亿元,所形成的债务占总负债的26.8%,乡镇负债中兴办企业投资3.68亿元,占总负债的23%,这直接制约了乡村财政收入的增加,致使税源进一步缩减,乡镇财政更加拮据。

乡村财政缺乏自身约束。乡村财政困难很大程度上也源自于乡村干部缺乏自身约束,大部分乡村财政职责不明确,支出缺乏监督,并未根据实际情况决定财政支出的多少,同时乡村干部在做决策时随意性强,决策失误造成大量资金浪费。据甘肃酒泉市调查统计,该市5个农业县每年用于吃喝招待的费用达92.6万元,征订报刊的费用村均达到3,500元,有的村每年的交通通讯费用超过5,000元(庄俊康等,2005),致使大量资金被铺张浪费;由于监督机制不健全,一些乡村干部利用手中职权巧立名目,大肆吃喝公款,甚至贪污专项工程款、专项救济款、专项抗旱救灾款,2005年江西省各级检察机关共立案查处乡村干部职务犯罪案件55件75人,其中贪污案34件51人,挪用公款案9件10人(范柏乃,2007)。

四、完善乡村公共管理运行机制的对策

(一)构筑乡村社会的长效治理机制。妥善化解土地承包矛盾。乡级政府、村委会应当以积极主动的姿态协调解决人地危机,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调查研究,认真分析村民间产生土地纠纷的主要原因,走访村民倾听他们的心声,向村民介绍国家土地承包的相关政策,公布国家土地承包的相关手续和步骤。对村民存在的疑虑和不解,乡村干部要耐心细致的解答,从思想上消除村民对承包土地的霸占心理;在满足基本的农田耕种的情况下,可根据农村中不同的农田耕种情况进行分类,把新开荒的农田按不同的标准分类后,以不同的承包价格进行公开竞标,所有的土地分类标准、承包价格、竞标人员公开公布,按公正的程序进行土地承包竞标,竞标人员应当由村民代表大会选出,做到公平公开、公正,一旦承包方竞标成功,双方应当签订承包合同,并由公证人员进行公证,由双方履行法律义务,使土地承包正规化、法制化。

推进农村事务实效管理。一是健全选举机制。要充分保障村民应有的选举权,村民有权罢免素质低、能力差的村干部,同时要充分尊重村民的个人意愿,运用适合当地实际的选举方式,选举出一个“作风正派、能力较强、肯办实事”并受广大村民拥护信赖的村委会领导班子;二是健全决策机制,对涉及到村民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村委不能暗箱操作,更不能由村支书或村主任独断专行,应当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倾听村民的意见和建议,会议内容要公开,会议程序要公正,决策理由要充分,决策结果要透明、公平;三是健全监督机制。在村民代表大会的监督下制定符合本村的监督村干部的制度,每个村民都可以检查、监督村务公开的真实性,对公开内容不真实、不全面、程序不规范的,有权向村干部质询,起到真正约束村干部行为的作用。

(二)构建农村乡村自治的运行保障机制。强化村民自治组织的自治功能。乡村在加强村民自治和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的实践过程中,要转变观念、转变角色,积极主动地探索和完善村民自治的具体实现形式和方式,强化其自治功能;乡级政府要正确处理与村民自治组织之间的关系,要给各村提供政治经济文化的宏观指导,而不要过多干预各村的具体事务,可以根据不同村的实际情况,经过调查研究之后,提出乡级政府的合理化建议,以供村委参考;在各村具体落实方针政策方面给以指引,而对各村具体采用什么方式、通过什么途径等不要强加干涉;在各村管理社会事务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给以监督,对村民反映的不满意见要协调处理,而不是利用手中的权力代替村委决策;乡级政府要为农村提供公共服务,在具体的提供方式上要考虑到各村的实际发展情况,结合当地群众的接受能力和需求意愿,让村民自己解决全村的社会事务,让村民自己选择可以接受的形式方式,还各村自治权。

(三)增强乡村财政的拓展与约束机制。乡村要把发展作为第一要务来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结合市场经济的发展动向,集中精力抓乡村经济,把发展乡村经济建立在“内外结合、工农结合”的基础上:一方面要充分挖掘农业内部的增收潜力,大力调整农业生产结构,对农民积极引导,制定发展规划,引导发展地区特色产品,大力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实现规模经济;扬长避短,趋利避害,因地制宜,大力发展品种优良、特色明显、附加值高的农产品,以科技为支撑,培育和拓展农业产业链;搞好农民工技术培训,实现劳动力向外输出,增加农民收入;另一方面要利用和挖掘乡村本地的工业资源,坚持集中精力培育支柱产业,大力发展民营经济,充分利用民间社会资本,壮大企业规模,扩大财源;积极开展招商引资,制定合理的优惠政策吸引外商投资建厂。

完善财政管理体制。在中央取消了农业税以后,中央和省级财政要调整收入分配格局,财政支出要按照存量适度调整,增量重点倾斜的原则,合理调节各地区的支出成本差异,加大对乡级政府的转移支付力度,增加中央对乡级政府的转移支付总量;要扭转中央返还层层集中的做法,减少乡级财政向中央返还的集中数量,让乡级财政从税收返还中得到实惠;近年来省直管县的呼声不断高涨,要着手完善省直管县的财政管理体制,在此基础上合理划分县乡两级政府的财权,充分保障乡级政府财权与事权的有机统一,在事权划分明确的前提下,适当扩大乡级政府税收管理权限,增加乡级政府财政收入,以建立乡级政府机构正常运转的经费保障机制。

加强乡村财政监督。县级政府对乡级政府要强化财政预算约束,严格财政资金拨付程序,工程项目建设要采取专家评审与社会听证相结合的办法,确保拨付资金能扎扎实实地反映工程资金需求;加强对乡级财政的监管力度,摆脱事后监督的监管方式,积极将监管方式和手段有效前置,对财政资金的支出实行全程跟踪监督,把事前、事中、事后监督有效结合起来;县级政府的纪检、监察、审计等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实行定期检查与重点整治、专项整治相结合,不断增强监督工作的协调性和规范性;选用能对农村财政资金起到实质监督作用的会计人员,放弃会计人员由一人担任的管理模式,实行会计人员由3名以上村民共同担任,每个生产组或小队民主选举一名人员共同组成全村的会计人员,每一项资金的使用必须由会计人员共同决定;严格有效地实行农村财务公开,村委会要及时定期地公布每一笔资金的动向,针对村民提出的质疑要公开回应,切实将资金有效运用到全体村民的公共利益上。

(作者单位:重庆大学贸易与行政学院)

主要参考文献:

[1]白呈明.农村土地纠纷状况及其特征[J].调研世界,2006.11.

[2]文宏,朱金花.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视域下的乡村债务分析及化解路径优化[J].社会科学家,2008.2.

[3]邱运斌.消赤减债刻不容缓:对乡村负债的调查与思考[J].调研世界,2001.9.

[4]范柏乃等.我国乡村干部的腐败问题及其治理对策研究[J].公共管理学报,2007.3.

[5]黄世界.后税改时期的乡镇公共财政的影响及对策分析[J].理论月刊,2009.2.

[6]李国友.村民自治背景下和谐乡村关系之构建[J].学习论坛,2009.2.

乡村公共管理论文范文第3篇

关键词:乡镇机构改革;新公共服务;政府职能;体制;善治

中图分类号:D6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0)02-0054-02

1 研究的原因

2000年以来,我国的乡镇机构改革作为推行农村税费改革的配套政策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各地乡镇开展了撤乡并县、精简机构和裁减人员、调整条块关系等改革。虽然改革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都是表面层次上的改革,而不是体制改革,没有从根本上改造乡镇政权组织的体制、权力结构以及运行方式。在长期的管制型政府体制下,乡镇政府职能没有很好的定位,一味注重经济职能,直接包揽管理农村的一切。

当今西方国家也在积极探讨政府改革的模式。由登哈特提出的新公共服务理论就是对政府改革道路探索的重要理论。所谓新公共服务,指的是关于公共行政在以公民为中心的治理系统中所扮演的角色的一套理论,其理论的核心价值理念在于追求公共利益,强调政府治理的角色是服务而非导航,推崇公共服务精神,强调民主对话沟通协商基础上的政府与民众的合作信任和互动共治。现阶段我国正处于转型时期,我国未来行政改革的主导趋向和目标模式就是构筑服务型政府,我们应积极借鉴新公共服务理论,从新公共服务的视角来实现从管制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的转变。在这里,乡镇政府应切实转变职能,主要承担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功能,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乡镇体制,为农村做好公共服务,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开展创造有利的条件。

2 研究对象――乡镇政府的历史概况和改革现状

2.1 乡镇政府职能的越位和缺位

我国当前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社会正处于转型时期。由于我国新旧两种体制摩擦的存在,政府还没有完全摆脱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角色,政府往往不安于其位,出现越位、错位和缺位。我国在推行乡镇改革时强调要转变乡镇政府的职能,要求乡镇政府职能从传统的以行政管理为主向以社会公共服务为主转化,但是在实际操作层面上,乡镇政府职能仍然是以行政为主,轻视公共服务,存在越位和缺位现象。

乡镇政府自身确实担负着很多的职能。但是,乡镇政府为了完成上级党委和政府下达的各项任务指标,插手了许多本不属于自身职权范围的事情,甚至不惜使用不规范的公共权力手段。在改革过程中,一些乡镇政府为了追求片面的经济增长或为了搞好政绩工程,无视市场经济规律,用行政命令直接插手本地农民的生产和经营,强迫农民做出一些有违规律的事情。如果政府能把职能定位好,改变政事不分、政企不分和政社不分的局面,注重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那么政府自身会“轻松”些,农民也“高兴”些。然而,乡镇机构在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这一重要职能上是缺位的。乡镇机构应该承担建设健全农村公共设施,发展农村社会保障事业,建立健全农村医疗保险体系,健全公共服务机构和完成义务教育,提供公共产品等职能,但在改革过程中,这些工作并没有很好的落到实处。

2.2 乡镇机构臃肿、人员杂多

我国乡镇改革推行至今,虽然一直强调精简机构、裁减人员,但实际上,乡镇机构的人员依然众多。2004年中国乡镇发展报告指出,据有关部门对我国1020个有代表性乡镇的抽样调查,平均每个乡镇党政内设机构为16个,人员平均数为58人,超过正常编制的2-3倍;平均每个乡镇下属单位为19个,人员达到290余人,超编严重。由于乡镇机关中是否设置对应上级拨款单位的机构或专职人员是上级官员是否考虑资金拨付的重要因素,乡镇机构为了获得资金拨付就不得不扩大规模了,这是乡镇机构和乡镇人员臃肿的一个重要原因。当然,乡镇机构臃肿和人员杂多是整个行政体制的问题,根源于制度的弊端。

2.3 乡镇机构存在严重的财政困难

我国乡镇机构的事权和财权是不统一的。乡镇政府承担的任务重、事情杂多,但乡镇的财权是十分有限甚至是不足的。农业税的取消对于乡镇机构的财政收入尤其是一个十分严重的打击。以工业收入为主的乡镇所受的影响还不是很严重,但是对于以农业收入为主的乡镇来说,当农业税免征后,他们的财政收入几近于零,每天举债度日,只能靠上级转移支付来接济。乡镇机构财政困难有一部分是由于机构臃肿、人员杂多造成的,但有一部分原因是体制造成的。党国英认为,省以下未能真正按照分税制的原则理顺财政关系才可能是县乡财政体制困难的直接原因,县乡财政体制运转问题的根子在县乡公共管理体制本身。

3 解决思路――改革乡镇体制、转变政府职能

我国乡镇改革自推行以来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大部分乡镇在改革的推动下进行了精简机构裁减人员和调整条块关系等改革,但这些改革措施不足以从根本上解决乡镇的问题。有小部分地方只是把乡镇机构改革表面化,作为上级的一种任务来执行,而没有从深层次来探讨乡镇政府当前存在困难的原因。乡镇机构的难题就像雪球一样越滚越大。通过深入分析,我们可以发现体制是乡镇机构众多问题出现的根源。从根本上说,乡镇政府在工作中展现出来的种种问题,主要不是乡镇政府本身或者乡镇干部本人的问题,而是政府体制问题。乡镇改革未来的重点是乡镇体制改革,尤其是解决乡镇未来组织体制、功能定位及运转方式,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乡镇行政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建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的乡村治理体系和服务体系。

在此,笔者认为可以借鉴新公共服务的理论,转变乡镇职能,彻底改革现存乡镇体制。

3.1 实现乡镇职能的良好定位

新公共服务理论强调,政府的职能是服务,而不是掌舵。在他们看来,公共行政官员在其管理公共组织和执行公共政策时应该集中于承担为公民服务和向公民放权的职责,他们的工作重点既不应该是为政府航船掌舵,也不应该是为其“划桨”,而应该是建立一些明显具有完善整合力和回应力的公共机构。传统体制下,我国实行的是管制型政府,注重行政管理和行政权力,乡镇政府注重执行和完成上级下达的命令,而在某种程度上忽视了农民的真正需求,搞了很多形式主义的东西,存在严重的越位和缺位现象。乡镇政府要切实转变好政府职能,以农民为工作重心,而不能以应付上级命令和任务为中心,切实做到一切为了农民、一切从农民出发,大力实行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建立和完善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健全农村医疗保险体制和社会保障制度,为农业生产和生活提供咨询和指导,给农民的出路和生产活动提出很好的建议。

3.2 推动县市政府机构改革,发挥农民自主性

乡镇政府弊病的根源在于体制,要完成乡镇机构改革这项艰巨的任务,不能只停留在乡镇政府这一层,而应该进行整个社会、整个行政体制的全方位改革。从根本上说,乡镇改革需要两个方面的互动:一方面,需要与县市地方政府改革互动,需要整个政府体系改革的适应,特别是县乡之间,如何划分权力,分开责任,界定活动边界,需要做很多工作;另一方面,还要与村庄农民互动。

乡镇机构是我国基层政权组织,对上承接大量的行政指令和行政行为;对下又承担着联系农民、服务农民的重任。国家权力的运作形式决定了乡镇机构的工作异常繁复和艰难。因此,乡镇机构改革不能只局限于乡镇这一层级政权的改革,在精简乡镇机构的同时,应该对县市政府进行改革,转变县市机构的职能,精简机构和裁减人员,重新设置县市的有关机构,使县级事务管理公开化和民主化,加强对县级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在加强县市级政权改革的同时,我们应加强农村民主,加强村民自治建设。目前我国乡村社会中村民的民主发展得还不完善,农民的自治意识和能力都还不是很强,乡镇政府在很多时候都是一刀切,没有充分发挥村民民主和自治。随着我国基层民主建设的推进和加强,我们应充分调动农民的积极性,鼓励农民参与政府管理,并为其提供合适的参与渠道,充分发挥基层民主。同时,还要鼓励农村公民社会组织的建立和发展。

3.3 解决乡镇财政困难难题

乡镇的财政问题在农业税取消后变得更为严峻。首先,要大力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和乡镇财政收入,壮大乡镇实力。其次,要发展和完善财政体制,加大中央的转移支付力度和范围,建立规范和科学的转移支付制度。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建立规范和科学的转移支付制度完善乡镇财政体制,是乡镇财政解困的根本所在。乡镇改革是需要成本的,裁减的人员的再分流和安置也是需要支付成本的,这些成本压力不能由乡镇一级政权来承担,中央必须提供足够的财政资金,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确保基层政权的正常运行。再次,要进一步精简乡镇机构和人员,减轻乡镇机构的财政负担。最后,要消除乡镇政府的自利性目标。赵树凯指出,由于生存困境和体制缺陷的交互作用,乡村基层组织作为公共权力部门,自利性目标在一定程度上取代了公共目标,为公众目标工作演变成为自己工作。在改革中,应该尽一切能力消除这种自利性,乡镇机构工作都要以公共利益为出发点,追求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实现。

3.4 发展乡镇文化,提高乡镇干部和农民群众的素质

我国乡村社会发展得还不是很完善,村民文化素质普遍低下,未形成独特的乡镇文化。有些乡村干部的文化水平和各方面的素质也不是很高,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改革的成效。农民的文化水平和精神素养提高了,才能有很好的民主意识和参政要求;乡镇干部只有在自身能力比较高的前提下才能为农民服务,为农村建设做好工作。如果改革只注重物质形式方面的东西,而忽视精神方面的配套设施的建设和改革,那改革的成效就很小了。

乡村公共管理论文范文第4篇

[关键词]公共选择乡村关系治理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浪潮的推动下,中国乡村社会正处于急剧的社会变迁之中,经济发展、体制改革、民主法制等逐步深入基层社会。在农业大国向工业大国的转型期,建设一个和谐的乡村社会是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因素之一,然而,在乡村关系治理的现实实践中,乡村关系到却出现了一些失范现象。其中乡镇政府的越位侵权和村委会的过渡行政化是当前乡村关系改革和发展的难题,严重制约了乡镇行政效能的有效履行和村民自治的健康发展。

一、公共选择理论阐释乡村关系失范

公共选择理论包括广义和狭义两种解释,广义的公共选择理论是经济学理论的一个重要流派,是将经济学应用于政治科学;狭义的公共选择理论是作为行政管理学的一个流派而存在,它将公共选择的方法应用于公共行政管理领域,关注的重点是政府的管理活动及各个领域公共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公共选择即非市场的集体选择,公共选择理论的宗旨是把市场制度中人的行为与政治制度中政府的行为纳入同一分析轨道,即经济人模式。

公共选择理论的基本行为假定是:人是关心个人利益的,是理性的追求效用最大化者,即理性的经济人。公共选择理论家基于这个出发点,分析了公共管理组织的行为,他们认为,公共管理组织及其组织者并不像人们所认为的那样充满公益心,相反他们的和常人没有什么区别,都是个人效用最大化的理性经济人,追逐自己的私利,他们首先追求的是个人利益和组织机构的利益,然后才会照顾公众的利益。公共选择理论假定适用于不同的领域,既适用于政府部门组织也适用于非政府部门的自治组织。

乡村关系失范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乡镇政府的越位侵权,具体说主要集中在对村委会人事权、财政权以及农民生产经营自的非法干预上,体现在村民自治的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各个环节之中;二是村委会的过渡行政化和“过渡自治化”,前者指村委会成为乡镇政府的一个下属办事机构或一级“准政权组织”,后者指村委会单纯从本社区利益出发,不愿接受乡政府指导,对承担的协助乡镇政府开展工作的职责抱着消极、冷淡的态度。

从乡村关系失范的具体表现我们可以看出,作为两个紧密联系又相对独立的公共管理组织都力图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将自身权益影响或扩展到对方。当然,在追求自身组织利益而努力去影响或限制它组织利益的过程中起决定作用的是组织中的人,是受到他们自身利益的驱动、追求个人效用最大化,从而造成乡村关系失范。

二、乡村关系失范的影响因素

公共选择是相对于市场选择而言,一般来说,在市场选择中当市场机制不健全或市场还未成熟时,经济人就会在市场缺陷中寻求利益最大化,抑或投机,而不是靠公平竞争获利。同理,政治体制的不完善,也给公共组织或公共管理者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提供可乘之机。

(一)压力体制下乡镇政府强权

乡镇政府作为我国乡村地区基层政权组织,处于我国权力运作体制中的最末环节。长期以来我国权力运作体制在某种程度上可称为压力型体制,其主要特征在于各级政府为完成上级下达的经济赶超指标,采取数量化任务分解的管理方式和物质化的绩效评价体系。这决定了国家在农村的各项发展目标、计划、任务最终要靠乡镇政府加以贯彻落实,也迫使乡镇领导和乡镇干部想方设法去完成上级部署的各项任务,如计划生育、征兵、粮食种植,税款征收等。为此,乡镇利用对村干部的去留决定权和工资报酬权将指标再度分解分配给村民自治组织特别是村委会,并利用强有力的行政命令手段督促其执行,这就造成村民自治组织自治权限大大缩小,从而使乡政府与其的角色关系扭曲。

(二)乡村治理法制建设存在缺陷

实行村民自治之后,理论上说村民自治委员会与作为基层政权的乡镇政府并无行政隶属关系,二者只是工作上指导与合作关系,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四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情。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从此我们可以看出法律对村委会和乡镇政府关系的规定是非常粗略和原则化的,既没有对“指导、支持和帮助”的范围给以合理确定,也没有对村民自治的领域给以明确表述,这在客观上导致规范乡村关系和村民自治的制度供给不足和空隙过大。乡镇政府拥有比村民较多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组织资源,再加乡镇权力缺乏有效的约束制衡。这种制度的空隙客观上成了基层干部利益群体谋求自身利益的活动空间,他们能较便利的利用制度空间去对村民实现制度侵权。

(三)村委会双重角色失衡

村委会作为法定的村民自治组织,是经过村民授权来控制与管理社区资源,体现和维护村民利益并通过为村民服务来赢得他们的支持和信任,但是在实际中村委会又承担了乡政府分配给某些行政职能。这样,村委会便扮演了双重角色,一方面要贯彻上级方针政策,代表乡镇政府工作,另一方面又要完成属于自治范围内的工作,分别体现乡镇意志与村民意志。虽然在人民的国家内根本利益是一致的,但矛盾和冲突不可避免,因为中国所要实现的后发外向型现代化本质上是一种强制的现代化,它要求村民在较短的时间内即适应并接受原生型现代化国家在很长的时间内所发生的种种变化。因此必然有大量不受村民欢迎的国家任务和要求要通过村委会去强制执行,同时,乡镇政府自身利益的也会搭上制度化转型的便车进行扩张。双重角色必然产生双重对策,一方面村委会顺从乡镇政权,成为乡镇政府的办事机构执行命令或进一步搭便车“自我扩张”,另一方面从自身利益出发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进行游说、消磨甚至抵制,村级反控制力量的成长使乡村关系处于紧张状态。

三、对乡村关系失范的治理

公共选择理论关注的中心是政府与社会的关系,通过在公共部门中恢复竞争,引入市场机制,打破政府垄断,从而将政府的一些职能释放给市场和社会。从总体上看,乡村关系失范主要在于乡镇政府对村委会合法权益的侵蚀造成的矛盾和冲突,治理的关键在于乡村双方的良性互动:

(一)完善法律法规,明确乡镇政府与村委会的职责权限

要实现乡镇政府与村委会良性互动,首先要确立二者是相对独立的利益主体,是无直接隶属关系的平等法人关系。中国农村社会正处于急剧转型期且地区发展不平衡,乡镇与村集体的利益边界和权限范围往往是模糊的、变动的,现行的法律只是设计较为宽限的法律框架,并没有程序性规定。要明确乡镇与村的角色定位,首先要理清二者的职责权限,一是根据宪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确立的乡政村治原则精神,各级人大制定关于乡政村治特别是村民自治的实体性法规,明确划分乡镇和村的利益边界及管理权限,哪些事项需要乡镇政府“指导、支持和帮助”,哪能些事项需要村委会“协助工作”。明确的外延和内涵使国家的法律法规、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通过乡镇政府得以顺利贯彻,村民利益通过村民自治得以真正实现。这样乡镇政府的依法行政得到村民的认可拥护,违法施政被村民合理拒绝,同时村委会的双重角色大体平衡,起到了“承上启下”的作用,使乡镇行政管理与村民自治在制度规范上有机衔接起来。

(二)重塑政府形象,建立服务型乡镇政权组织

改变政府形象,规范政府作为,首先要在体制上解放乡镇政府,根本的是要改革压力型政治体系,使乡镇从繁重的数字化指标任务中解脱出来。再造政府基层组织体系方面不是继续精简,因为现有框架下精简已经走到末路,改革的目的在于提高绩效而不是裁减人员,乡镇改革的目标是让乡镇只有最基本的社会事务管理功能,如土地管理、治安管理、救灾、优抚等。乡镇政府不应该对经济增长目标负责,也不应该对自身财政负责,更不应有自我扩张和资源掠夺行为,乡镇政府应该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与民间组织在资源配置中的角色,把主要精力和资源更多地投在提高公共服务与发展社会福利事业领域,提高服务能力。

(三)培育自治组织,增强村委会自治能力

民间自治组织是沟通政府与公民重要桥梁。政府与公民良好合作常常需要一个中介组织的协调,一方面各种民间组织及时把其成员对政府的要求、愿望、建议、批评集中起来转达给政府,另一方面又把政府的政策意向和对相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传达给其成员。同时民间组织对政府行为构成强有力的制约,适应了农民丰富多彩的社会需要,民间自治组织大量成长,政府就会受到来自外部的制约,可以抵制、克服政府组织不合理的甚至侵犯群从利益行为。因此国家应从体制上消除对民间组织不合理限制,使各种形式各种功能的农村民间自治组织有宽松的成长发育环境,如村委会、各种农民协会、养殖协会等。在民间组织发展过程中,不断探索实施规范管理的新体制,建立政府与非政府组织良性互动关系。村委会作为村民法定的自治组织,在村务管理方面更应担负起责任,只要不偏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对村庄重大事项具体负责实施并自觉接受村民监督,加强自我决策和自我管理能力,增强村庄“自主性”,这样才能理顺村庄和乡镇政府关系。

(四)提高乡村人员素质,实现由经济人向社会人转变

在处理乡村关系过程中,人是具有决定性的因素。乡村关系不协调很大程度上同乡村干部素质低下,农民觉悟不高有关。表现在乡村干部中主要是不相信群众、、人治观念、,表现在村民群众中则是文化水平低,觉悟不高,缺乏契约合作意识,并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放任主义倾向。因此要改变这一状况,必须在乡村社会树立现代民主观念、法制意识和契约精神,乡镇干部要按照“三个代表”要求,提高认识,改进方法,依法履行“乡政”职责,充分认识到乡镇政府与村委会之间是指导与被指导关系,对乡村管理应更多的采取法律的、经济的、教育的手段而不是简单的行政命令,应尊重村民自治权和村委会的相对独立性,增强服务意识、公仆情结;村干部要依法履行“村治”职责,加强自身建设、增强自治能力,自觉协助乡镇政府做好各项工作,引导农民用好民利,做好村民的“当家人”。从根本上说,要在市场经济发展的基础上实现由理性的“经济人”向为民服务的“社会人”转变,实现乡镇民主管理与村民自治良性互动,共同建设和谐的乡村社会。

[参考文献]

[1]陈振明政策科学--公共政策分析导论(第二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2][美]布坎南自由市场和国家[M]北京: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98

[3]徐学通村民自治中的困境:村委会的行政化倾向[J]行政与法2003(10)

[4]宋敬本从压力型体制向民主合作体制的转变[C]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1998:28

乡村公共管理论文范文第5篇

关键词:新农村建设;乡村治理;善治

一、引言

善治理论是21世纪国际社会科学前沿理论之一,作为一种重要理论方法被广泛的应用于政治学、社会学和公共管理等研究领域。“善治”或“良好的治理”(goodgovernance)是指有效的治理,能够实现公共目标,提高组织效率,是一种理想的经济和社会治理模式。概括来说,“善治”就是使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社会管理过程,其本质特征就在于它是一种政府和公民对公共生活的合作管理,是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的一种新型关系,是两者的最佳状态。善治理论打破了“国家-社会”两分法的传统思维,追求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的有机结合,为社会主义新农村视野下乡村治理模式的重构提供了框架和理论支撑,对新农村民主、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发展有着现实的指导意义。本文基于对中国乡村治理模式的回顾,提出“善治”理论视角下农村治理模式的一些构想。

二、中国乡村治理模式的历史发展

(一)中国古代乡村“士绅自治”模式

中国古代“乡”并不能作为国家官僚体制中的一部分,不能将其看成国家政权行政组织,而只能作为国家管理社会的一种类似于行政组织的社会自发组织,即所谓的“皇权止于县政”,县为最基础的行政组织,县以下实行自治。www.133229.CoM在古代乡村中传统的家族、乡绅或地方名流在其社会秩序中占有重要的地位,乡村自有一套相对独立于“皇权”的“族权”,二者以此形成了两个互不干涉的秩序中心。其中“皇权”的整合意义只是一个文化象征,拥有实际管辖与治理权的是地方“族权”,可见传统的乡村社会是以家族制为基础的“士绅自治”模式:在皇权与绅权博弈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特殊的委托-农村控制体系。

(二)民国时期的“乡政治理”模式

清末民国时期,在民族救亡与现代化的召唤之下,国家政权企图在乡村社会建立自己的基层组织,将国家正式权力伸延到乡村社会内部。民国政府试图从法律上界定乡村社会与政府之间的隶属关系,对乡村进行新的分区编乡,打破封闭自治的村落社会。民国政府的乡村治理以行政化为特征,表现为“乡政治理”,但这种乡村治理模式的建立,造成了对于农村和农民的过度掠夺,在强权和暴力的统治形式下,乡村社会陷入了严重的经济和政治危机。

(三)建国初期的“政社合一”模式

新中国成立初期,共产党开始致力于中国社会经济及政治的根本性改造,为了加速国家工业化的发展,在缺乏外部经济援助的情况之下,上层政权确立了以人民公社为主体的集体经济模式,将党务渗透到具体的组织工作环节中,形成“政社合一”的乡镇治理模式。这种模式在当时为工业化体系的建设和农村的发展均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但这种国家全面控制的统治方式并不完全适应当时中国生产力水平十分落后的农村,其平均主义导致农民丧失了积极性与自主权,阻碍了乡村正常的民主化进程,由于户籍流动的禁锢,形成了城乡二元化对立社会结构,妨碍了乡村发展的进程。

(四)中国现行的“乡政村治”模式

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中国现行的乡村治理模式也进行了配套的改革。现行乡村治理趋于行政化与自治化并行,逐步形成了“乡政村治”的治理结构,一方面建立乡镇基层政权,延伸国家的行政基础;另一方面在乡以下实行村民自治,培育基层民主,调动农民的积极性与农村管理的自主性。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过程中,现行的乡村治理模式开始遇到一些新的困境,如政府权力缺乏规范,影响农民的积极性与自主性;乡镇政府控制村委会等自治组织的选举、任命;乡镇组织机构设置不合理,职能定位不清晰,以及乡镇财政管理制度不科学,干部素质需要进一步提高等问题。

三、乡村治理“善治模式”的构建设想

有学者将“善治”的基本要素概括为:合法性、透明性、责任性、法治性、回应性和有效性六个方面,基于上述善治理论的理解,结合中国现有乡村治理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提出以下基于“善治模式”的乡村治理模式的一些设想:

(一)在乡村治理模式重构中强调“合法性”

即:完善各项法律制度,明确乡政府和村委会的职责权限。

首先,要明确乡镇与村的角色定位,理清二者的职能权限。根据宪法和组织法确立的原则精神,各级人大制定乡村治理的实体性法规,明确划分乡镇和村的利益边界以及管理权限,使政府正确行使其公共权力。同时要确保国家的法律法规、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通过乡镇政府顺利贯彻,村民利益通过村民自治得以真正实现。

其次,应当完善并协调乡村运行机制。乡村的民主管理主要体现在以村民自治为核心的一系列民主制度中,其中最主要的有村民委员会制度、村民选举制度、村民议事制度、村规民约制度等。现阶段,在全国农村不断推进经济体制改革的同时,要不断完善农村运行的机制,使以村民自治为核心的一系列民主制度真正得以实施执行,规范乡村治理的行为,保证农村基层的民主管理。

(二)优化财政收支结构,完善农村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城乡二元结构导致城乡发展失衡,城市新的社会保障制度的框架已经成型,社保覆盖面正在逐步扩大,但是农村社会发展方面却较为滞后,城乡社会发展仍存在较大差距。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应当要统筹城乡发展,加大政府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教育、文化、卫生、社会救济等公共事业方面的财政投资,鼓励、支持农村社会经济文化各项事业的发展。包括大力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努力增加农民收入,加快农村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提升农村社会事业的发展水平等。例如,可以借鉴的一些做法是:通过积极开展土地整理、科学开发自然资源、充分盘活存量资产,大力兴办以第三产业为主的物业经济、有效实施资本经营,提升农业主导产业发展水平、构建农民持续增收机制,大力培育农业龙头企业和专业化合作组织等多种途径,拓宽村集体经济发展空间。与此同时,实施农村地区区域交通网、现代信息网、供水排污网、商贸流通网、卫生健康网、文化教育网、就业保障网和社会综治网等公共服务网络建设,建设连锁超市、农资供应、计划生育、就业培训、村落文化、民防调解、村务办公等功能为一体的村级公共服务和活动中心。

(三)转变乡镇政府职能,构建“以人为本”的服务型基层政府

构建服务型政府不仅是政府改革与转型的重要目标,也是政府实现基层治理的有效保证。根据“善治”理论的思想,乡镇政府的职能定位应当集中在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经济发展、基层建设等方面,应当突出“指导”和“服务”这两个核心要素,全心全意为农民服务。可以借鉴的做法是:树立“小政府,大服务”的观念,大力发展第三部门各种组织以及树立为农民服务的执政理念等。例如,在保留乡镇作为一级政府的前提下,精简机构转变职能,变管制型政府为服务型政府,乡镇政府把一切以满足农民的各种需要为根本点和出发点,为农民提供各种优质的服务,包括农民最为需要的信息、技术、资金服务等。政府将乡村问题内部化,让基层化解自己衍生出的问题,建立各式各样属于农民自己的组织,让组织通过市场经济的规则来办事。精简机构,发展第三部门,加强社会组织的盈利能力等。

(四)优化乡村管理中的人力资源,提升农民素质与技能

在新农村建设中,农民才是真正的主力军,重视新型农民的培育,增加农民的人力资本积累,培养和造就适应现代农业和农村发展要求的现代农民,是新农村建设取得成功的重要保证。可以借鉴的一些做法是:依托专业培训学校、科技企业与相关专业协会等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农民科技知识与应用技术培训,提升农民素质。引导农民向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知识型、技能型和专业型兼备的新型农民发展。广泛开展并坚持“大学生村官”制,逐步改变农民陈旧的思想观念、思维方式和生活方式,鼓励外出的乡村精英回乡创业,组织实施城市人才援助农村建设的活动等。

总之,乡村治理是一个过程,在新农村建设背景下提出基于“善治模式”的乡村建设构想,应当是一种长远的目标。在乡村治理中通过实现善治,可以协调各种主体,各种关系,各方利益,共同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这样就能统筹城乡发展,构建和谐乡村,实现社会和谐。

参考文献:

1、俞可平.治理与善治[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

2、党国英.农村改革攻坚[m].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2005.

3、张文斌.农村自我发展能力与新农村建设研究[m].研究出版社,2008.

4、全球治理委员会.我们的全球伙伴关系[m].牛津大学出版社,19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