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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调查报告

城乡调查报告

城乡调查报告范文第1篇

首次时间利用调查

近日,**、北京、河北、黑龙江、浙江、安徽、广东、四川、云南、甘肃10省市组织实施我国第一次时间利用调查,为政府制订相关改善民生、提高城乡居民生活质量的政策措施提供依据。

调查范围**的调查范围是6个省辖市的2400户城乡居民家庭(城镇1400户,农村1000户)

调查对象调查对象为抽中家庭中15岁~74岁的人口。每个调查户选择一个连续7天内的1个工作日和1个休息日作为调查日期。

调查形式调查采用填写日志的形式收集数据,由调查对象详细记录一天24小时当中的所有活动及活动时间等相关信息。调查内容包括调查对象的性别、年龄、受教育程度、婚姻状况、职业等基本情况。

名词解释

时间利用

通俗说就是指一天24小时你是如何度过的。这项统计包括:工作占据了你多少时间?做家务活这样的无酬劳动用了多少时间?留给自己的休息和消遣娱乐时间又是多少?

SNA生产活动、非SNA生产活动和非生产活动

根据国际时间利用统计活动分类标准,将人的所有活动分为SNA生产活动、非SNA生产活动和非生产活动三类。SNA生产活动是包括所有正规就业和以获得收入为目的的家庭生产经营活动,劳动成果计入GDP中。通俗地讲,SNA也就是指有酬劳动。

工作日(正常上课时间)里的城乡居民人均学习培训时间明显多于休息日;城镇学生的学习培训参与率和人均学习培训时间都明显多于农村学生。从参与者人均活动时间看,城镇有学习培训活动的人(主要是在校学生)在工作日的学习时间平均达到8小时38分钟,比农村学生多出2小时零3分钟;休息日,城镇学生人均学习6小时10分钟,比农村学生多出2小时30分钟。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城镇居民更重视子女教育,但也反映出城镇学生的学习压力相当大。

调查发现,在休息的时候,我省城乡居民的主要娱乐项目是看电视,这一点几乎是完全相同的,参与率高达87%,花费时间也最多,人均高达2小时零6分钟。换句话说,城乡居民一半以上的闲暇时间都被用来看电视。

此外,城镇居民除了看电视和健身之外,在社会交往、阅读书刊、游戏、上网等其他娱乐休闲项目方面也均有相当比例的参与率;而农村居民除了看电视和社会交往外,只是对游戏消遣的参与比例稍高。相比之下,农村休闲娱乐活动较为单一,文化活动相对匮乏。

**城乡居民在娱乐休闲项目上呈现出自己的特点。**人对游戏的喜爱程度要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参与率达到14%,人均每天花在游戏方面的时间达到23分钟,全国城乡居民对游戏的平均参与率和日均活动时间则为12%和19分钟。与此同时,**城乡居民的上网时间和参与程度则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无酬劳动时间略高于全国平均水平

城乡调查报告范文第2篇

一、基本看法

二是全民法制意识普遍增强,依法维权能力有所提高。经过五年普法规划的连续实施和各级司法机关的广泛宣传,特别是法律七进活动的扎实开展,全县广大群众学法、懂法、用法的意识和法制观念明显增强,主动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生产生活中的矛盾纠纷、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人和事越来越多。在自己身边发生治安案件时,86%的调查对象选择了主动报案,14%的选择了协助抓捕。

三是工作机制健全完善,三调联动效果明显。人民调解个案补贴制度,去年在三雷镇下雷村和薛百乡宋和村试点成功后,今年在全县全面推行,经过近一年的实践证明,人民调解个案补贴制度在调动基层调解组织和调解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充分发挥基层调解组织作用、提高矛盾纠纷调处及时率和成功率、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目前已补贴案件数达720件之多。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调联动机制的推行,扭转了以往司法、公安、法院分工负责,各管一块的局面,对具备调解条件的案件,在诉前、诉中由司法、公安、法院三方联合进行调解,既降低了诉讼费用,减轻了当事人的经济负担,又提高了案件的结案率和成功率。

五是主动适应大胆创新,预防关口进一步前移。为适应新形势下的社会治安管理工作,县公安局主动适应,积极应对,大胆探索,开拓创新,寻找到了一些行之有效的社会治安管理新途径、新模式、新方法。针对我县近年来日光温室发展较快,卷帘机安装数量逐年增加的实际,为了切实保护农民利益,公安局组织警力对全县日光温室卷帘机进行了统一编号砸号和登记备案,堵塞了销赃渠道,有效地预防了日光温室卷帘机盗窃案件的发生。城关派出所民警以实有人口管理、场所行业管理为切入点创建的社区警务超市,通过地图与信息的共通、共融和共享,真正实现了警务基础工作信息化。在社会管理方面创新实践了以房管人、以物管人、以证管人、以业管人的管理新模式,在流动暂住人口相对集中的苏武乡西湖村设立了流动暂住人口管理警务室,加强了流动暂住人口管理。警务室成立以来,对辖区内3473名流动暂住人口入户登记、信息采集和核对,建立了《流动暂住人口登记册》,为3407人发放了暂住证。同时对流动暂住人员所拥有的两轮、三轮摩托车等物品进行登记,通过上网与盗抢车辆进行比对,对来源合法的车辆进行统一编号、统一喷涂、统一管理。新河派出所利用流动暂住人员管理信息成功破获了多起治安案件。大滩乡派出所针对农忙季节农户家中无人,盗窃案件多发的情况,提前向农户宣传安全防范知识,提高农户的安全防范能力,并加强了农忙季节的治安巡逻,有效防止了各类失窃案件的发生,受到当地群众的一致好评。在矛盾纠纷调处方面,司法局探索实践了律师参与矛盾纠纷调处的新机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六是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保驾护航作用充分发挥。近年来,县公安局始终把围绕中心、服务发展、促进发展作为履行职能的第一要务,把县委、县政府的中心工作贯穿公安工作始终,特别是在石羊河流域重点治理规划实施过程中,县公安局积极履行职能,配合有关部门和乡镇化解矛盾纠纷、理顺群众情绪、处理违法违纪行为,维护了全县大局稳定,有力地促进了重点治理规划的顺利实施。

二、存在问题

一是普法宣传尚待深入,法制意识有待提高。调查发现,经过持续的普法宣传,群众的法制观念有了提高,但是普法宣传的深度与广度还不够,特别是有针对性的普法宣传还有待进一步加强。青少年和农村群众的法律知识还比较欠缺,法制意识还比较淡薄。

三是不安定因素依然存在,社会治安形势不容乐观。随着石羊河流域重点治理规划、设施农业建设和农业结构大调整的深入推进,农村土地、水事纠纷呈逐年增多的趋势,调处难度加大。居住分散、较为偏僻的村社盗窃案件时有发生,农村社会治安形势依然十分严峻。

三、工作建议

一要进一步加大全民普法宣传教育力度。要深入开展多渠道、全方位、深层次的全民普法宣传教育活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板报、标语、文艺节目等传统手段与现代手段相结合的形式,向全县人民宣传法律法规。要增强宣传的针对性,在宣传的深度和广度上求突破。要区别情况,因人施教。农村要以《土地承包法》、《水法》、《森林法》、《合同法》和《交通安全法》为重点,城市要以《劳动法》、《合同法》、《企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交通安全法》为重点。学校要充实法制课的教学内容,创新教学方法,法制课要以《治安管理处罚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义务教育法》为重点,同时要定期邀请法制副校长或辅导员为学生上法制辅导课。司法部门要经常深入农村办法律讲座,为农民提供法律咨询服务,解答农民遇到的法律问题。采取多种措施,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识和遵纪守法自觉性。

二要加强司法队伍建设。一是充实警力。首先应尽快解决县公安局缺编问题,然后力争用35年的时间实现《中共甘肃省委贯彻〈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工作的决定〉的意见》中警力达到总人口的万分之十点五以上的目标要求。二是加强法制教育。坚持实行依法行政,确保执法人员知法、懂法、依法执法,坚决杜绝执法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三是加强职业道德教育。积极开展执法部门的职业道德教育活动,增强执法人员的职业道德观念,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强化执法人员的社会责任感。四是加强业务教育培训。通过对执法人员的集中培训和轮流培训,努力提高执法人员的办案能力和应对处置突发事件能力,全力打造一支精干高效的执法队伍,使他们真正成为民勤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坚强后盾。

城乡调查报告范文第3篇

一、城乡结合区域存在的食品安全隐患

(一)10人以下小型餐饮店二次污染严重。受经济条件的制约,城乡结合区域餐饮店多数为10人以下的小型作坊式经营场所,从业人员分工不明确,经常出现一人身兼数职,缺少有效规范的管理制度,“大锅饭”式的工作模式造成严重的食品原料二次污染问题。如多数小餐饮店的从业人员是家庭成员或雇用临时人员,普遍无健康证、店内环境卫生差,消毒设施不完备。调查中涉及的120户小型快餐店,75%以上的没有合格的消毒设施,40%以上的出现生熟菜混放现象。

(二)城镇边缘餐饮店原料进货把关不严。一是缺少统一的配送机制。调查中发现,80%以上的小餐馆没有固定的蔬菜配送渠道,以分散农户送货、采购人员临时到农贸市场购买等方式购入蔬菜,选择采购对象主要决定于蔬菜价格。二是缺少自检设施。购入用于直接加工熟食的蔬菜等原料,由于没有完善的自检设备和自律制度,原料质量难以保证。三是食用油来源情况不明。今年以来,市工商局先后查获3起私炼“地沟油”的案件,现场查扣“地沟油”1000余公斤,据当事人交待,其炼制的部分“地沟油”流入城乡结合区域小餐饮店,由于没有销货台帐,执法人员难以全面追查到消费领域。

(三)农贸市场裸装食品受环境污染严重。农贸市场是由许多露天摊位组成的混合型经营场所,具有很强的开放性,多个种类的经营业户共同聚集在一起,包括农资、衣服、日用商品等,这样的环境下混合经营熟食摊位极易受到二次污染。同时,裸装食品个体经营者限于经济条件,无法配备大型安全防尘设施,尤其在夏秋季节,农贸市场中大量的裸装食品安全隐患很大。

(四)流动食品经营摊位无照经营现象较多。随着城镇化速度不断加快,大量村民迁入城乡结合部从事个体户经营活动,多数属于临时性的流动经营业户,无法取得卫生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明。一是往往采取不悬挂门头、开门经营关门居家等方式经营。二是餐饮店涉及到卫生部门的前置审批等限制,无法办理工商执照,但附近居民有消费需求,工商部门取缔困难。三是经营活动具有不确定性和流动性的特点,工商部门推行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难以落实到位。

(五)农村食品安全消费维权意识较弱。通过在集市发放调查问卷发现,群众维权的第一选择是与经营者协商,协商不成的有60%以上的群众选择怕麻烦、就此放弃,选择到工商部门投诉的比例明显偏少,部分群众不知道消费投诉的热线电话,维权意识薄弱。

二、城乡结合区域食品隐患形成的原因

(一)城乡结合区域外来人员流动大。城乡结合部远离城区,房租及日常消费水平与城区内部相比较低,比较适合外来打工人员居住需要,导致城乡结合区域的临时流动人员量较大。流动人口的收入和文化水平相对不高,法律及维权意识不强,不少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知识所知甚少,对食品的辨别能力较差,在购买食品时一味追求价格便宜,由此催生出质次价低的不合格食品大量销往城乡结合区域。同时,部分流动人员受利益驱使,加入到制假贩假的行列,成为影响食品安全的重要因素。

(二)城乡结合区域人员法律意识低。一是城乡结合部从数食品经营者是外来流动人口和本地失地农民,他们认为自己做点小生意,靠劳动挣钱合情合理,这部分人员法律意识较弱,缺少市场经营知识和成熟经验。二是因嫌麻烦或是对政府部门存有抵触情绪,认为无照经营不是什么大过错,不必去办照,属于知而不律的行为。三是逃避工商监管,从事制假、售假等违法活动,利用消费对象是弱势群体或在本地停留时间较短的特点,有目的地进行违法经营。

(三)城乡结合区域执法监管力量薄。城乡结合部的乡镇工商所一般人员较少,而辖区面积较大,工商所快速检测设备配备不足,能够实现食品快速检测的种类较少、范围有限。同时,由于检测周期较长,严重影响日常监管的及时和高效,推行的索证索票、建立进销货台账等自律制度的落实情况不够理想,经营户的积极性普遍不高,也导致监管工作的开展困难重重。

(四)相关执法部门监管工作协调难。做好城乡结合部的食品安全监管需要协调方方面面的关系。其中房屋出租、流动人口的管理涉及公安部门,餐饮业登记的前置审批问题涉及到卫生部门,生产环节食品质量涉及质监部门,城市道路流动摊贩管理涉及城管部门。目前,各部门还缺少有效的沟通交流,往往独自开展专项整治,效果不够理想。最主要的是,工商部门要进行整治活动,必须要得到街道办和村委会的支持,而乡镇一级的政府出于维护稳定、发展经济等各种因素的考虑,对工商部门的工作采取支持但不表态、表态但不明确的做法,客观上增加了查处难度。

三、工商防控食品安全隐患的建议

(一)推行“超市下乡”防控制度。连锁超市在购销货方面有着严格的程序,并对所售商品实行统一配货,把好进货源头就能确保各连锁店的食品安全,要利用上门走访、召开座谈会等机会,与连锁超市进行会谈,动员超市经营者推进超市下乡。同时,可与超市进行联合调研,利用掌握的企业信息和市场调查情况,充分向超市说明城乡结合部存在的巨大市场需求,以此加快推进超市下乡活动,逐渐淘汰小食杂店,净化群众的消费环境,也方便工商机关的食品安全监管。

(二)推行分级分类连锁经营制度。针对目前流动摊贩较多,管理较为混乱的现实,建议组织协调规划局、公安局、城管执法局等部门,进行统一的市场规划,在城乡结合部人口较多的地方兴建若干市场,形成以点带面的辐射效应,满足群众的消费需求。今年6月,在市政府的支持下,由市工商局牵头组织的蒿泊大集整体搬迁工程顺利实施,新建的闫家村市场不仅满足了周围群众的生活需要,带动了城乡结合部的经济发展,而且使食品监管更为有序,为其他市场的建立、搬迁树立了良好的典范,也提供了一些有用的经验和参考。

(三)加大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力度。工商部门要加强自身内部建设,建立健全各项制度。一是要继续加强对乡镇工商所的支持力度,在人员配备、硬件配备、车辆配备等方面予以倾斜,确保基层工商所有足够的人员和时间对辖区进行全面的检查监管。二是加强对食品检测人员的培训,完善日常检测和快速检测制度,使食品检测常态化;逐步健全食品安全信息警示制度,做好消费预警工作。三是推行举报奖励制度,建立一支社区食品安全联络员队伍,同时发挥消协的监督作用和行业组织的自律作用,做到群防群治,综合治理。

(四)提升城乡结合区域消费维权意识。应继续加强对工商部门工作的宣传力度。一是切实做好每年的“3.15”系列宣传活动,并可考虑组成“送法下乡”宣传队,进入城乡结合部的社区,宣传法律法规和消费常识,展示假冒伪劣商品,并现场受理投诉、举报,扩大活动在这一区域的影响力,提高附近居民的维权意识。二是可印制工商宣传册、宣传画或温馨提示,张贴在城乡结合部人口流量较大的车站、餐饮店等处,将宣传工作做细,形成全员参与的良好维权氛围。三是通过电视等媒体,用群众喜闻乐见的情景模拟等案例形式,广泛宣传法律法规,消费警示,发动群众举报,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

(五)建立相关部门联合防控制度。城乡结合部的食品安全工作牵涉到多个部门,仅靠工商一个部门难以管好。建议由地方政府牵头,组成食品安全监管联席会议,建立以工商部门为主,公安、城管、规划、卫生、质监等部门共同参与的城乡结合部食品安全综合治理机制。明确乡镇政府、村委会以及各部门的职责,畅通沟通交流渠道,实现信息共享。在此基础上,由政府统一调度、各部门密切配合,通过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形成真正有效的齐抓共管的局面。

四、城乡结合区域食品监管工作应注意的问题

(一)积极争取政府支持。城乡结合部的一些乡镇政府、村委会由于自身利益,可能对工商工作采取不配合的做法;随着政府的城区扩建计划,这一区域也已纳入政府的总体规划,因而工商机关要开展监管工作,必须要多与上级政府协调,争取上级政府的支持。此外,联合执法行动中的公安、城管等部门也需要地方政府出面协调,政府的支持十分重要。

城乡调查报告范文第4篇

【关键词】农村与城市;村民与市民;认同与差异;城乡差距

一、丹东市城乡差距的表现

城乡差距主要表现在五个方面: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城乡教育差距,城乡医疗差距,城乡生活消费差距,就业差距。

(一)城乡居民收入差距

1、 丹东城市居民收入增长速度远远快于农村。从改革开放到2012年,丹东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月收入增长到2100元人民币,而农村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月收入只有900元人民币。可见,农村居民收入的增长速度远远落后于城市,非常缓慢。

2、丹东城乡居民收入之比成扩大趋势。丹东城乡收入比例已经从改革开放之初的2.55:1,扩大到2012年的3.83:1,如果把城市居民收入中一些非货币因素,如住房、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各种社会福利考虑在内,城乡居民的收入差距可能更高。。

(二)城乡教育差距

1、丹东城镇居民的总体受教育程度远远好于农村。城镇高中、中专、大专、本科、研究生学历人口的比例都比农村的高。尤其是大专以上的人口,城乡之间存在巨大差距。城镇高中、中专、大专、本科、研究生学历人口的比例分别是乡村的3.4倍、6.1倍、13.3倍、43.8倍、68.1倍。更重要的是在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农村学生辍学、流失现象也比较严重。

2、相对丹东市城来说,农村教育升学率明显偏低。城市已经普及了九年义务教育,小学升入初中的比例已经达到98%以上,而农村还有10%左右的学生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不能或不愿升入初中。

(三)城乡医疗差距

目前,丹东农村合作医疗的覆盖率只有10%多,80%以上的农民属于自费医疗群体。农村医疗卫生设施条件差,难以满足人们的需求。农村医疗设施陈旧、设备老化,医疗卫生人才缺乏、流失严重,有得地方一个村还没一个医疗点。由于公共卫生供给短缺,医疗价格大幅度攀升,农村不少地方出现了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现象。

(四)城乡生活消费差距

1、丹东城乡居民的人均消费水平差距较大,城镇消费的增长快于农村。从人均消费量上分析,2012年全市居民年人均消费性支出为21050元,农村居民年人均生活消费支出为10045元,城镇居民消费高出农村水平10005元。同时从居民消费增速的角度看,城镇居民消费水平的提高也快于农村。

2、丹东城乡居民消费结构差异明显。农村居民的消费是为了满足日常所需,而城市居民更多是为了追求更高层次的生活水平。

(五)就业差距

1、丹东城乡就业结构存在明显差距。农村居民主要的就业方向是务农及外出打工,而城市居民有多这样的就业渠道,就业前景良好。

2、农村失业人口高于城市。丹东市劳动人口的登记失业率为5%,农村劳动人口的失业率没有人计算得出,抛开进城务工的劳动力不算,留在农村劳动力的利用率也只有50%左右。由此可见,农村现在还有大量失业人口。

二、丹东市城乡差距的影响

(一)丹东市城乡居民收入差别及其变动已经成为影响丹东居民总体收入差别及其变动的主要因素。

有专家根据基尼系数分解法做了测算2002年至2012年,城乡差别对丹东居民总体收入差别的贡献率分别达到了53%和57%,说明城乡差别已经成为影响居民总体收入差别的主要因素。城乡收入差别变动对居民总体收入差别变动的贡献率分别104.58%和83.54%。通过这两组数据可以看出,近年来,特别是90年代以来,城乡收入差别及其变动已经成为影响全国居民总体收入差别扩大的主要因素。

是城乡居民消费差别及其变动也已经成为影响丹东居民总体消费差别及其变动的主要因素。

据统计分析,2002年至2012年,农村居民消费占居民最终消费的比重已经由56.3%下降到45.2%,农村消费品零售额占消费品零售额的比重由48.5%下降到38.2%。这两组数据表明,农村市场的消费份额在逐年下降。农村市场消费需求不足,已成为制约我市经济持续增长的因素之一。

三、丹东市城乡差距的原因

(一)丹东城乡差距在解放前就存在

在解放前,由于政府的统治,官僚资本的积聚,大地主大资本家的搜刮,造成了农村长期贫困的局面。

(二)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经济政策上长期对城市的倾斜。

改革开放之后很长一段时间内,党和政府以城市为中心,采取农村支持城市的策略,在农村征收农业税,支持城市建设,进一步拉大了城乡差距。

(三)丹东城乡之间的差距首先与它的城乡产业特性有关。

现在的农村虽然已经包含了多种产业,但农业在其经济结构中的重要地位,是其与城市区别的一大特征。而农产品收入需求弹性小的特点,注定了经济发展达到一定程度后农业增长速度必然要慢于县城的经济增长速度。

三、缩小丹东市城乡差距的对策

(一)首先要改革丹东现行的城乡制度

1、改革城乡户籍制度。过去的户籍制度,将农民紧紧地束缚在土地,无法使其得到自由的流动。因此,必须对城乡户籍制度作出彻底改革,才能适应以后经济社会的发展。第一,要推进体制和制度方面的改革,一是城市的户籍管理制度要改革,消除农村劳动力进城的障碍;二是取消农民进城就业的不合理限制,开通城乡劳动力市场。

2、鼓励农村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合适的经济发展策略,当地政府减少不必要的干预,给农村留有充足的发展空间。

(二)调整丹东农村产业结构,提高农业附加值,积极发展乡镇企业

1、改善农村产业结构,发展现代农业。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提高农业附加值,发展节水农业、绿色农业、生态农业、旅游农业,改变原来粗放型的农业增长方式。

2、积极发展乡镇企业和农村服务业,使农民获得更多的就业机会,努力增加农民收入。

(三)完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

应适当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增加农村地区、贫困地区基础设施的建设,促进城乡协调发展。不仅要增加用于农田水利等农业基础设施的投入,也要将农村生活基础设施的建设逐步纳入公共财政领域,增加农村道路、农村教育投入。

(四)进一步做好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工作

规范农村就业中介组织。建立和健全覆盖面广的劳务输出网络,帮助农民有序流动。

(五)大力发展农村教育,提高农民素质

继续推进农村义务教育改革,坚持推行“两免一补”,减轻农民负担。对农村校舍进行修缮,完善教育基础设施。加强农村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的整体素质。

(六)努力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

1、继续推行减免农业税的政策,并且给予相应的补助,切实减轻农民负担,保证外出务工人员的收入。

城乡调查报告范文第5篇

一、存在问题

(一)土地纠纷颇多

七种八养九行当,种粮是个亏行当。这是前几年农民种田难以挣钱甚至赔本的真实写照。在粮价低迷,土地效益低下,税费过高情形下,许多农民忍痛放弃土地。如今农村实行税费改革后,农民负担逐年减轻,国家惠农政策出台使农民种田积极性空前高涨。而与此同时,以土地上利益纠纷引发诸多矛盾,主要有以下几种:

1、管理上缺位。主要情形有

⑴昔日撂荒失地农民如今要地。市场经济条件下,许多农民纷纷走南闯北,抛妻别子涌入都市淘金寻求致富路。举家外出打工农民或他因无力耕种,农田被撂荒未流入他人。这样撂荒农田被一些农民拾田耕种。如今种田划算。失地农民为要地三番五次向镇村反映,而占地农民也不愿意出田。同时,乡村干部认为,以前土地效益低下时农民选择打工不愿意种田,苦口婆心劝说耕种也无济于事,最终不得不找人耕种。现如今,眼见粮价上涨要地,哪有这样便宜的事呢?

(2)昔日外出打工农民返乡要地。外出务工农民将无力耕种的农田交给亲朋友邻代耕代种,也未办理任何手续,这为日后因土地的权、责、利而发生纠葛埋下伏笔。在种田效益低下,土地效益排徊不前情况下,农田多数是无偿流转,此前,农村土地流转往往不规范。农民外出务工经商或因家庭缺乏劳动力致使农田弃耕,从而请人代耕,往往只是口头约定的口头协议、君子协议,未签订正式的土地流转合同。农民在农田收益低的情形下,将农田交给种粮大户及其它农户代耕,耕种双方权、责、利可分为两种情形:第一种情形是无偿的,用农民自己的话来说是两不找,转让方农民无须向代耕户付费用,而代耕户也不付任何报酬给转让方,而农业税由代耕户交纳。另一种情形是转让方农民倒贴一点钱给代耕方。在粮价低迷情况下,农民种粮积极性不高,即使签订土地流转合同也未经司法部门公证,合同往往失范。而如今,中央一号文件出台后,国家对农业许多优惠政策,譬如减免农业税费、降低农业税率、发放粮补、早稻补贴等,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种粮积极性,农民感受到现在种粮很划算,弃耕农民要求讨要农田复耕,取得农田意愿与日俱增,因而事后往往因土地流转合同失范发生纠葛。

(3)农村人多地少户口要地。前几年,由于种田效益不明显,甚至赔本。农民不愿意多种田。这样农村形成了有田无人种的窘境。现在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国家对农业反哺的政策出台,粮价上涨,让农民喜上眉梢,一些农民深感还是种田划算。农村土地承包改革后,土地承包政策是30年不变,村组人均耕地不均衡,加上前几年农村计划生育管理落后,超生人口在地改时未分到田。这样一些家庭就形成人多地少。人多地少少户要求调整农田和弃耕户要求复耕,取得农田意愿与日俱增,往往因土地利益与村委会及其它农户发生纠葛。

2、管理上越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管理、经营,可由村集体组织的承包经营。同时《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条规定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在农业收益低下及农民对土地关爱程度偏听偏低情况下,一些企业和农民利用自己的优势,如资金、技术,租赁外出务工农民土地进行集中成片开发,发展规模经济,而村委会往往越俎代疱,将外出务工农民弃耕承包田全部或部分收回调整重新对外发包,在农民不知情下越位代替农民谈判、签订合同。农民要地,而企业和种田大户则认为,自己在税改前签订合同,是合法的。在越位土地流转过程中,农田大量向企业集中,为追求利益最大化占用农田进行种花植草,使基本农田保护面临严峻考验;同时加剧了要地农民与其之间矛盾。在农村,当农田向种粮大户集中时,就产生乡镇政府和村委会越俎代疱代替农民签订合同,履行发包方权利和义务时,必须尊重农民个人意愿。而在操作规程中,未经农民同意越位代签合同,很难保证农民自身利益。

3、管理上错位

市场经济下,一些农民外出务工无力耕种,有的农民过去长期拖欠税费。有的村委会以村民你自己不尽纳税及挑圩筹资义务,还享受什么权益呢?为由,强行收回农民手中的土地重新发包给其它农户耕种,收取一定费用。另外,有的村为追求利益最大化,低价收回外出务工农民土地,高价发包给一些企业或业主种植苗木、花卉,违背了现行国家政策。

(二)乱占、圈占,浪费土地问题始终未解决

人口,这是我国对世界作出的不朽贡献。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对土地问题严之又严,高瞻远瞩,相继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紧守这一条耕地保护红线。是历史和现实的客观需求,也是践行科学发展观的根本要求。但近年来,我国各地小城镇建设如火如荼之势,许多乡镇城镇化面貌日新月异,千百年来农民习惯于的乡土社会正转型为城镇社会,对于不少乡镇经济与社会发展来说,发展小城镇无疑是一个大战略,同样具体到每个小城镇的建设也有个战略问题。这就是在每个小城镇建设过程中,如何保护好耕地问题。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加快小城镇进程,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物质技术基础和生态环境双重保障任务,就必须坚持在发展中保护耕地,把青山绿水留给子孙后代,把美好家园献给人民群众。土地是最稀缺的不可再生资源。但只顾眼前,不顾将来的乱占耕地在农村还依然普遍存在。个私企业异军突起,无疑要占用农地,同时势必造成大量耕地闲置浪费;农村空心村存在,农民建房弃旧建新,造成村庄渐渐向外扩张,侵占农田;更有些地方本着经营城市就是经营土地的观念,发展经济就打土地主意,依靠土地作交易,造成耕地锐减。

(三)失地农民问题成为日趋严峻的问题

土地承载着农民诸多希冀,承担着农民社会保障功能,如土地为农民提供了生活保障;土地作为一种商品,由于价格上涨具有增值的功能,农民子孙后代对土地拥有继承权。城镇化过程中,许多农民五彩缤纷、多姿多彩的梦想被击碎,农民失去集养老、就业、生活保障于一体的土地后,却不能和城里人一样拥有社会保障。在现行征地货币安置方式中,失地农民极易成为种田无地,上班无岗,低保无份的三无人员,成为新的城市贫民,同时也给社会稳定带来不安定因素。一次性补偿,其补偿标准虽然相对于过去也水涨船高,但与土地非农升值相比,差之甚远。计划经济下的一次性补偿,其标准低,不全面,一旦补偿费用光,生活无保障,农民心理上不能接受。对补偿低,农民反映强烈,不愿田被征。另外农村土地在被征过程中存在着同地不同价现象,乡镇之间相比,有的每亩5000元,有的仅3000元。其补偿标准地区差异悬殊。千百年来农民信奉不患寡就患不均,因土地补偿标准差异,诱发农民攀比心理。

二、成因

(一)农民要地的背后是农村土地流转服务滞后

农村土地流转无序、失范现象。一方面有农民自身草率了事,缺乏法律意识。村委会、乡镇越俎代疱替农民签约;另一方面则是缺乏为农民土地承包服务的中介机构。《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条规定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权流转。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相关条文也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村集体或村委会管理、经营,可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村委会将弃耕田、农村死亡五保户承包田收回向人多地少户发包,或成片反租倒包给企业、种田大户时,无论是出于好心,还是为增加集体收入等因素。但土地流转中须尊重农民群众的意愿。事实上,倘若有个能站在农民立场,以同一个声音为农民服务的土地流转服务中介机构。这样势必公正、公平地维护了广大农民的合法利益。

(二)土地产权不明晰

土地产权又称土地所有权。土地产权其含义是:土地所有者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享有对土地占有、处分、使用、收益的权利。土地产权是物权的一种,它的主体是土地所有权,客体是土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山、自留地,属于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经营、管理,已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营组织经营、管理。事实上,法律对农村土地阐述只是一个原则性问题,根据《宪法》、《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国实行土地集体所有制。农村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农民通过承包获取了土地使用权。在这种体制下,农村土地的所有权实际上不明晰,农民集体所有是一种所有权主体缺位的所有制,农民土地流转过程中向企业、种田大户、缺田户集中时,就产生村委会或乡镇代替农民谈判签订合同、协议现象。同时征用土地过程中,农民作为承包人和经营者,却不能参与来维护自身合法利益。这实际上极易造成交易双方主体缺位,农民的合法利益受损。

(三)变味的政绩观,经营城市就是经营土地的误区未走出

在一些人头脑里始终存在着这样一个思想误区,种粮食农民永远富不了,要发展城镇化、工业化就要多上项目,就要用地。而在现行干部考核中,政绩就是硬道理成了干部升迁的硬杠杠,要出政绩,得干几件显山露水的政绩工程,这样马路宽起来了,楼房高起来了,干部形象却在百姓心中矮起来了。经营城市,使城镇面貌一新,但极易形成占地收益再占地再收益的恶性怪圈,致使保护耕地红线成了弹簧线。农村城镇化,地从哪里来?这已成为农村城镇发展面临一个具体而又现实不容回避的问题,寅吃卯粮经营城市即经营土地,用光子孙后代资源,其后患无穷。

(四)征地制度上的缺陷

对被征地农民安置的方法通常有三种:首先是土地换就业;其二是失地农民集体负责安置;其三是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在就业形势日趋严峻情况下,乡镇企业纷纷倒闭,采取前两种安置方式不可能实现的。通常情况下采取货币补偿方式。农民征地得到的补偿依照《土地管理法》规定,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用由三部分组成:一是土地补偿,标准为该耕地征用前3年平均产值的6-10倍;二是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年产值的4-6倍;三是被征用土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实际上对征地农民是按前三年农业的平均产值计算,未按照市场交换所实现。失地农民的补偿犹如企业买断工龄,工人们往往享有社会保障,失地农民失去赖以生存的土地,实质为失业。农民拿来到手的一亩地三、四千元补偿,对农民生计来说是杯水车薪,无法解决长久生活。其中还不乏乡村层层盘剥、扣压、占用。其实,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表明: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存在基本形态,即村集体农民集体所有、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和乡镇农民集体所有。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是农民集体三种形态的集体所有权主体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其拥有的土地权利不因为行政隶属关系而有等级之别。因而,被征用土地的农民集体享有获取征地中衍生的土地效益。

三、对策

(一)建立合理的土地流转机制

农村土地流转其目的就是促进土地资源开发,提高农业效益为目标。然而由于随意终止承包合同、越位收回农民土地,引发的土地承包纠纷已上升为农村主要矛盾。因而必须采取措施确保农民利益,依法保障农民的主体地位和自主决策权。

1、把好三关,规范农村土地流转程序

(2)合同关。对流转土地,经双方协商后依法签订土地流转合同,规范管理,切实保护依法形成的土地流转关系和农民土地承包权。

(3)登记关。签订土地流转合同时,由承包方向发包方所在地乡镇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机构登记。乡镇两级对土地流转情况做到准确记录和反映土地流转情况,并实行土地承包动态管理。

2、立足四化,促进农村土地合理有序流转

(1)农村土地承包长期化。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发展的物质资料。土地流转的主体是拥有土地经营权的农户和其它经营单位,客体是土地经营权而不是所有权。由于农村土地承包权与经营权可以分离,所以承包权的物权化并不排斥经营权的流动。党中央提出土地延包30年不变,其核心是保证土地承包关系的稳定。因而以立法的形式给农民吃定心丸,避免任意削弱、剥离农民土地承包权。国家用法律明确农民对土地的使用。同时也让农民学会用法律来维护自身合法利益。

(2)土地流转市场化。加强土地流转服务。乡镇建立土地流转中介服务机构,多渠道收集供需信息,结合《农村土地承包法》制定促进土地流转的相关政策,农经部门统一规范土地流转合同并加强合同监管,建立起农村土地流转中介服务机构,使之能代表农民利益,给农民国民待遇,并对农村土地承包中的合同纠纷,做到及时处理,规范调处。

(3)土地流转高效化、形式多样化。应该看到土地延包后,农村出现大量剩余劳动力,同时经济发达地区在外务工经商农民不愿意种田或多种田。这部分农民在外向非农产业转移,出现部分农民务工经商无暇顾及承包地,同时这些农民也愿意将农田转让出去。虽然农村土地承包政策是30年不变,但各地可因地制宜,坚持农民自愿的前提下,进行土地出让、转包等流转形式,对农民自己因需要调整土地也应支持,通过土地流转,促进优化资源配置。基本以自愿、互利、有偿为原则,实行农村土地流转高效化,打破所有制、行业的界线,建立多形式、全方位的开放的流转机制,达到优化农业资源配置的目的。农村土地流转可采取的形式有: [1]①转包。指经承包方同意,原承包人将自己承包的部分或全部土地,在一定条件下转给其它农户、单位,转包后土地承包关系不变。②转让。指经发包方同意,承包人自愿将部分或全部土地及原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一并转让给其它农户、单位和个人,由新承包方代替原承包人履行承包合同,转让后原承包关系转让。③ 入股。指承包人以自己承包的土地经营权折股加入股份制功股份合作制经营,风险共担,利共享。④租赁。指承包方将其土地经营权单独或随同地上附着物租赁给其它农户、单位或个人使用,并收取租金。租赁不改变原承包关系,租赁双方只有租金收取关系。

(4)土地流转法制化。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要按照依法治国方略,加强农村土地流转的法律法规建设,使农村土地流转走上依法管理轨道,完善农村土地制度,依法保障农民的主体地位及土地流炜关系。另外,还要加强执法力度,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确保党的农村政策依法落到实处,使群众反映的土地中 焦点、热点问题得以及时处理。

(二)建立耕地保护新机制

四、多途探索和开辟新的补偿方式,使用权失地农民与城里人一样拥有同等待遇

三农问题的核心是农民增收问题。失地农民最为关注的核心问题是权益保障及就业。应根据不同年龄段对象特征,实行差异性保障。18周岁以下,他们需求体现在教育权益上保障。18周岁-50岁左右失地农民,短期面临的是就业,长期则是怕生病。50岁以上-60岁,转移就业是难于上青天,他们缺乏青年身上那种初生牛犊不怕虎的闯劲,叶落归根思想,对生活保障具有强烈需求和渴望。60岁以上的,体力丧失,风烛残年,盼望过上安稳的幸福晚年。失地后面临生活保障,医疗保障等,要求对生活、疾病、养老保障。一次性贷币补偿安置一发了之,并没考虑土地在生产生活中保障作用,政府责任所在就是开展失地农民岗前培训,建立失地保障举措,解决后顾之忧,让失地农民失地不失望。

(1)各地要学会用加法来为失地农民增加收入,就要求抓好失地农民素质培训,通过政策倾斜加长失地农民就业的短板。教育作为一项重要人力资源,是获取高收入的可靠保障。对此政府要根据失地农民素质状况,按不同行业、工种,对失地农民进行培训,拓宽失地农民打工空间,对年龄大、文化低的进行短、平、快的培训,掌握一技之长;对具有初高中文化的青年农民,培训时与大中专学校联合造舰,进行电脑操作与维护、机械加工、服装加工等技能培训,使他们由体力型向智力型转变,即需要什么工种?用工单位和企业开出订单,政府随即开出菜单,选出符合要求的农民进行专业技能培训,培训合格后再向企业输送、推介,而培训失地农民的阳光工程和联系费用则由政府埋单,不增加失地农民任何负担。

(2)对公益事业建设用地采取征购方式,提高补偿标准,充分考虑土地作为财产的市场价格及农民人去土地后的就业保障和社会保障等因素,确立合理的补偿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