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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履职尽责报告

财务履职尽责报告

财务履职尽责报告范文第1篇

关键词:财务会计目标 受托责任观 决策有用观

一、财务报告目标综述

(一)财务报告目标定位 关于财务报告目标定位主要有受托责任观和决策有用观。受托责任观认为,随着股份公司的产生和发展,所有权和经营权实现了分离,同时在企业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形成了委托关系。人(经营者)对委托人(所有者)委托其经管的财产负有受托责任,委托人主要关注企业资本的保值增值,需要了解人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以评价其经营业绩、决定其报酬及是否续聘,因此财务报告的目标在于如实反映人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所以,受托责任观特别强调财务会计信息的可靠性,主张采用历史成本计量属性对财务报表要素进行计量。而决策有用观认为,随着资本市场的高度发展,股权会变得十分分散,投资者主要关注的是投资企业的风险和报酬水平以及整个资本市场的风险和报酬水平,因此财务报告的目标在于为资本市场的参与者提供决策有用信息。所以,决策有用观更加注重财务会计信息的相关性,主张采用公允价值对财务报表要素进行计量。

(二)财务报告目标研究 美国对于财务报告目标的定位经历了一个从受托责任观向决策有用观转变的过程。从20世纪30年代至20世纪60年代中期这段时期内,如实反映企业管理者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被认为是财务报告的主要目标,即受托责任观。1963年阿罗可能性定理的提出使会计界逐渐认识到,在现实世界中最佳会计原则和会计实务是不可能存在的。在这种情况下,决策有用观便应运而生。1966年美国会计协会(AAA)在《基本会计理论报告》中首次提出了决策有用观。该观点认为,假如不能提供理论上正确的财务报表,至少应该使财务报表更加有用,财务报告目标的重心开始向决策有用观倾斜。1978年FASB了第1号财务会计概念公告(SFACNo.1),该公告采纳了决策有用观,认为财务目标是满足投资者、债权人等报告使用者的投资决策需要,从而使得决策有用观普及开来。而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将财务报表的目标定位于决策有用观和受托责任观,但同时认为受托责任观是从属于决策有用观的。关于财务,报告的目标理论,20世纪40年代以来未受到很大重视,对其研究只是间接涉及而已。美国会计学家斯朵伯斯(GJ.Staubus)第一次将会计目标作为直接研究对象来研究。20世纪60年代后期,美国会计界出现了一个新概念:会计是―个经济系统。此后,会计学术界开始关注财务报告目标的研究,并于20世纪70年代初期受到普遍重视。1970年美国会计原则委员会(APB)的第4号报告来阐述财务会计和财务报表的目标,这是西方国家最早提出财务报告目标的机构和文献。而比较全面和权威的阐述,则见于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的第1号概念公告(1978)。著名会计学家Eidon.S.Hendriksen(1982)指出:“任何研究领域的起点都是提出研究的界限和确定它的目标”。

二、受托责任观和决策有用观研究综述

(一)受托责任观研究综述 在许多情况下,当一方授权另外一方代表其行使某项职权时,委托人和人之间就形成了关系。在任何情况下,委托人都希望人和他的利益是一致的,但人通常是自私的,^对自我利益的追求常常会侵蚀关系。一个重要且和利益相关的关系是股东和管理者的关系。在这一关系中,股东以权益最大化作为目标,希望在变化中保证公司经营的安全。而对经营者来说,除股东权益最大化以外,希望实现销售量最大化,成本最小化,积累权利和威望。因此,这一关系的维持就需要一种监督机制,当财务报告被认为主要用来充当这一监督机制的手段时,就产生了“受托责任观”。井尻雄士和希尔特(1973)认为,会计的基本目标是确保经管责任,是管理当局向有关联的各方面交代受托责任的执行情况。“受托责任观”的主要观点是:(1)财务报告的目标是以恰当的方式有效反映资源受托者的受托责任及其履行情况。(2)会计人员作为独立的第三者介入委托关系之中,以客观的立场反映受托责任及其履行情况,其行为不受任何一方面影响,只接受会计规范的指导。(3)由于最有效地反映受托责任履行情况的信息是关于企业经营业绩的信息,故财务报告应以反映企业经营业绩及其评价为重心。受托责任学派的主要人物有:美国著名会计学家井尻雄士、恩里斯特*帕罗科(ErnestParlock)等。由于该观点在研究方法上以描述为主,因而也称“描述性目标”。在“受托责任观”下,财务报告揭示的内容应主要是历史的、客观的信息,即信息的可靠性至关重要。

(二)决策有用观研究综述 按照“决策有用观”,财务报告的目标时向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决策有用的信息,而对决策有用的信息是关于企业现金流动的信息和关于经营业绩及其资源变动的信息。“决策有用观”的主要精神:一是会计信息是经济决策的基础,财务报告的目标是提供有助于经济决策的有用信息。二是强调会计人员和会计信息使用者之间关系,而不过多地强调信息使用者与公司经济活动之间的关系。三是重视财务报告本身的有用性,而非编制财务报告所依据的会计准则和会计系统整体的有效性。1971年美国注册会计协会(AICPA)出资成立了特鲁伯鲁德委员会,以特鲁伯鲁德为首开始专门研究财务报告目标。经过两年多的研究,1973年发表了一份题为《财务报表的目标》的研究报告,该报告明确提出了12项财务报表的目标,其基本目标是“提供据以进行经济决策所需的信息”。1966年美国会计学会(AAA)发表了《基本会计理论说明书》,该报告提出了4项会计目标:对有限资源使用所做的决策,包括弄清关键性决策领域和确认目标与方向;有效地管理和控制组织的人力资源和物质资源;记录和报告资源的受托责任;促进(会计主体)的社会职能等,会计为这4项目标提供信息,其实质是将决策与会计信息联系在一起。FASB在第1号概念公告(FSACNO.1)《企业财务报告的目标》中认为,财务报告目标主要应包括以下方面:(1)有助于现在或潜在的投资者、债权人及其他信息使用者作出合理的投资、贷款及类似决策的信息。对于那些对企业经济活动有一定理解能力并愿意花费时间研究这些信息的人来说,这一信息应该是可以理解的。(2)帮助现有的投资者、债权人及其他使用者评价来自股利、利息、销售收入、赎回、到期证券或贷款中预期现金收入的数额、时间即不确定性的信息。(3)有关企业经济资源、对这些资源的要求权、改变资源及对资源要求权的交易、事项及环境的影响方面的信息。(4)有关企业如何获得及使用现金、借贷或偿还、资本交易(包括现金股利及其他向所有者分配企业资源)以

及其他影响企业流动性及偿付能力因素的信息。(5)有关企业管理者如何履行对所有者托管其使用资源的托管责任信息。(6)帮助使用者理解所提供财务信息的解释和说明。这6个目标都是紧紧地围绕着决策,“决策有用观”主要采用了规范研究的方法,因而也被称为“规范性目标”。它的主要代表人物有罗伯特.N.安东尼(RobertN.Anthony)、罗伯特.T.斯普劳斯(RobertN.Spruse)、E.s.郭德里克森(E S.Hendriksen)等,FASB和AAA也是该观点的积极倡导者。依此观点,财务报告应主要反映现时的信息,既强调信息的相关性。一般认为,“决策有用观”适用于资本市场发育十分成熟,并对整个社会经济的运行具有全面影响的情况。

三、受托责任观和决策有用观的评价

(一)受托责任观的不足 “受托责任观”产生于特定的会计环境,具有特定的历史意义,但也存在不足:(1)受托人难以做到客观公正。理论上在关系中,会计是作为独立的第三者,站在公正、客观的立场向委托人报告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实务中会计作为第三者,其客观、公正的立场却很难站稳。因此,将财务报告目标定位报告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可行性不大。相反,可能成为会计造假,操纵利润的一个根源。当然,“受托责任观”也并非处处碰壁,其关键点是对“第三者”的客观、公正要有强力的保证措施。(2)受托人无法完成各类委托人的委托责任。“受托责任可因宪法、法律、合同、组织的规则、风俗、习惯甚至口头合约而产生。一个公司对其股东、债权人、雇员、政府或有关联的组织、公众都承担受托责任。在一个公司内部,一个部门的负责人对部门经理富有受托责任,而部门经理对更高一层的负责人也承担受托责任。就这个意义来说,我们今天的社会时建立在―个巨大的受托责任网络之上(井尻雄士,1992)。”关系多种多样,具体财务报告目标千头万绪,按此观点,实际操作必然是无所适从。(3)受托人难于按不同委托人的要求有效地反映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由于关系多种多样,受托责任的内容和形式千差万别。会计作为客观、独立、公正的第三者要合理有效地反映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财务报告确认、计量、记录的方法、程序以及形式必须以不同受托责任为导向,具体设计操作。这一方面加重了各具体单位内部会计制度的设计工作,同时也有于“对外报告会计”的特性。(4)受托人难于满足所有财务报告使用者的要求。一般而言,财务报告的作用至少包括这样一些内容:报告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为投资者、债权人等进行有关决策提供有用的信息;为企业个利益相关者分配财富提供依据;为企业内部管理当局改善经营管理提供有关信息;为宏观调控和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提供依据。财务报告的使用者既有外部也有内部的,既有全局性也有局部性。而“受托责任观”关注的只是部分使用者,难免有失偏颇。

(二)决策有用观的不足 决策有用观是目前较为流行的一种观点,有其合理之处但也存在不足:(1)财务报告难以确定企业各相关利益集团的重要性并满足其不同决策内容、决策模型和决策偏好的需要。企业有不同的相关利益集团,如投资者、债权人、政府及相关部门、职工、供应商和顾客等。不同的利益集团有不同的决策内容,决策模型和决策偏好。其一,这些不同的决策内容、模型和偏好会计能否知晓,有无能力知晓,带有很大疑问,更何况许多内容是变化的;其二,即使知晓上述内容,究竟哪个利益集团是主要的,这也是值得研究的内容,更何况不同企业有不同的主要利益集团。因此,将财务报告目标定位提供决策有用的信息缺乏可行性。(2)财务报告信息形成模式与决策对信息的要求不相符。现行财务会计采用的是历史成本模型,而且在可预计的未来这一状况不会改变。历史成本模型下财务报告提供的信息主要是历史信息,它注重信息的可靠性。决策是面向未来的行为,它所需要的信息是未来信息,对信息的相关性要求很高。将财务报告定位在提供决策有用信息与现行的财务会计模型不相符。(3)决策有用观对会计概念结构的认定与国外现行会计机构对此的认定不符。从美国、英国、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国会计准则制定机构及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所构建的财务会计(财务报告)的概念框架来看,他们都将会计目标视为逻辑起点,由其统驭和指导会计信息质量特征,财务报表要素,会计确认、计量、报告等诸多基本财务会计概念。决策系统是会计信息系统之外的另一系统,如果将会计信息系统的目标认定是为决策系统服务的话,那么依其所构建的财务会计(财务报告)概念结构就难免有“决策系统概念结构”之嫌。这样的概念结构难以“引导出前后一贯的会计准则,并指出财务会计与财务报表的性质、作用与局限性(FASB,1976)”。(4)决策有用观与我国对会计职能的认定不符。在我国关于会计职能的讨论由来已久,其间形成了多种观点。但对于会计的反映职能却已达共识。“会计的本质表明:从会计产生的时候起,不论是原来作为生产的附带工作或是由于分工变成一项专职工作,首先是起反映作用,随着生产的发展和人们对会计信息的进一步利用又发挥间接控制职能。”分析财务会计(财务报告)目标,一定要考虑会计的固有功能,若脱离固有功能谈目标,那只是纸上谈兵。既然会计的固有功能是反映,就要在如何搞好“反映”的思路上去做更深更广的文章。财务会计(财务报告)的目标也只能在怎样做到“反映”的尽善尽美上。如果将目标定在为决策系统服务上,则不利于会计职能的发挥。2006年FAsB和ASB联合了《财务报告概念框架:财务报告目标与决策有用的财务报告信息的质量特征(初步意见)》,将财务报告的目标定位于决策有用观,认为财务报告的目标是提供有助于现在和潜在的投资者和债权人以及其他信息使用者进行投资、信贷和类似资源配置决策的信息。该联合框架认为,决策有用观包括了受托责任观,因为用于评价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的信息本身就属于资源配置决策所需要的信息。在该目标定位下,联合框架提出了对会计信息质量特征的要求,其基本质量特征依次为相关性、如实反映、可比性(包括一致性)和可理解性。可见,在决策有用观目标定位下更加关注会计信息的相关性。

(三)决策有用观与受托责任观的关系 会计作为一个信息系统,受其所处的政治环境、经济环境、法律环境、人文环境等多种客观环境的影响。所以,对于财务报告目标的认识和定位必然受客观环境的影响。梁爽(2005)从经济(包括经济体制、资金来源、市场特征)、政治、文化、法律、教育等方面论述了会计环境对会计目标的定位。笔者认为,对于财务报告目标的定位,会受到政治、经济、市场、法律等多种客观环境的影响,而其中受市场特别是资本市场的发达程度影响最大。受托责任观和决策有用观是对立统一的,不能简单地将受托责任观归属于决策有用观。在资本市场发展初期,股权相对集中,企业所有者关注的是企业管理者能否使其投入资本实现预期增值,因此财务报告的第一要务在于如实反映企业管理者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以便企业所有者据以评价企业管理者的经营业绩。在该阶段,受托责任观和决策有用观是统一的,因为企业投资者的经济决策就在于根据企业管理者经营业绩决定其报酬及

是否续聘。此时,以历史成本为计量基础的会计信息可同时确保可靠性和相关性。随着资本市场的逐步发展和完善,股权变得日益分散,有的投资者更关注管理者经营业绩,而有的投资者更关注整个资本市场的报酬和风险信息,因此不同的投资者一方面仍要依据历史成本会计信息来评价管理者的受托责任履行情况,另一方面还要依据公允价值会计信息来进行面向未来的经济发展。

四、财务报告目标是如实反映

财务履职尽责报告范文第2篇

五年前笔者开始专注于企业社会责任问题研究并直接参与了报告编写工作。这几年,也曾遇到不少同行对编写报告这个新生事物怀有这样那样的疑问,笔者愿就相关问题与同仁们探讨和分享些许体会和思考,以期相互交流学习和提高。

CSR报告有无“一定之规”?

公司年度报告源于公司经理人制度的诞生和资本市场的需要。本世纪初,世通和安然事件后,美国颁布了萨班斯奥克斯法案,对公司管治和透明度建设提出了更高的强制性要求,企业必须向投资者和监管机构做更为充分的信息披露。应该说,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是对公司财务运营年报的丰富,向公众提供了更为详细的企业非财务业绩信息。全球最早的可公开检索到的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始于上世纪90年代中期。笔者读到的一本较早的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是壳牌1997年的Shell Report。由于企业社会责任的议题内涵十分丰富,不仅涉及到企业遵守法律法规,还涉及到企业商业伦理道德等诸多层面,再加上不同地域、不同行业的企业以及同一企业的不同发展阶段对企业社会责任概念的认知都有所不同,因而与财务年报不同,各家的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在信息披露范围、角度、关键业绩指标等方面也都有差异,似乎很难有统一的“标准”。

仅从报告名称上看,世界上此类报告的名称就有五六种,有叫《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社会责任报告》、《企业公民报告》、《环境与社会报告》的,也有叫Ⅸ可持续发展报告》或干脆就叫《报告》。尽管这些报告名称各异,但基本都是围绕企业履行经济、环境和社会三大责任进行阐述的。其中《可持续发展报告》可以说是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发展的高级阶段,它是站在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有利于自身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角度来认识企业的责任并阐述企业非财务业绩信息的。尤共是在全球化背景下,那些富可敌国的跨国公司因坐拥丰厚的社会资源、扮演重要的社会角色并产生着的巨大社会影响而让人们愈发意识到企业界需要恰当地为应对可持续发展问题担当责任;企业界也愈发认识到,可持续发展问题确实能影响企业的长期经济表现。

基于上述背景,本世纪初,一个名为全球报告倡议组织(Global Reporting Initiative)的国际机构,创造性地提出了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可比性”的概念,并开发了一套广泛适用的报告框架指南。《可持续发展报告指南》目前已经开发到了第三代,广泛吸收了全球各类企业、各类机构对于编写该类报告的意见和建议。对编写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原则、报告范畴和非财务业绩指标给出了总体指引,并通过报告评级鼓励和促进报告质量提升。当然,由于该《指南》是西方机构开发出来的,许多内容体现了西方价值观,未必兼顾到中国企业的实际情况。但其所提出的编写报告应遵循的6项基本原则(中肯性、可比性、准确性、时效性、清晰性、可靠性)、基于共性的履责考量设定的报告框架以及121项履责指标参考,对促进企业增加非财务业绩信息的披露,以及引导该类报告编制方向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

因而,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就个体而言可以是千差万别的,但总体而言又需要有一个总体的框架和指标体系做参照,尤其是报告编写的原则更应是共同遵循的准则,这样才能真正让人们通过该类报告全面了解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行动和业绩,让外界的比照和监督推进更负责任的企业行为。csR报告是“编写”出来的吗?

从本质意义上讲,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与公司年报(财务运营报告)同属公司年报系列,是公司公开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年度公报。相比而言,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则兼顾了更多的利益相关方关切,在内容和形式上更加丰富和活泼,赋予了更为浓厚的人文色彩。正因如此,也容易让人将该类报告与公司对外宣传手册相混同,或界限不清。这就导致在企业内部,报告编写工作经常被简单地认为是对外宣传工作或是纯粹的文字工作,这很大程度低估了报告的严肃性和重要性。特别是由于报告的编写工作流程不能全面覆盖公司履责范围,无法科学合理地筛选报告中的关键议题,使报告很难真实全面地传播公司履责业绩,也就削弱了报告“沟通桥梁”的作用,最终难以保证报告质量。

笔者五年前就曾经提出“报告不是‘编写’出来的,更不是‘编’出来的”。从形式上看,报告毫无疑问是一个文字“编写”过程,但其本质上更是公司履行经济、社会和环境三大责任情况的真实反映,是公司全面社会责任管理流程和业绩信息的集成与外化。鉴于其真实、客观属性的要求,报告所披露信息必须真实有效,不能带有任何夸张性质或使用溢美之词,因而也绝不能“编”,更不允许弄虚作假,瞎编乱造。那些被“刷绿”的企业报告因不能长久,而常常会给企业帮倒忙。

对于许多刚从事报告编写的同仁而言,常常感觉有许多“难言之苦”。分析其究竟,大致包括以下几点:其一,牵头该项工作的不外乎是公司的战略部门、公共关系部门、政策研究部门、安全环保部门,或办公厅(董秘局)之类,这些部门尽管行政职能可能有强有弱,但都基本属于平级部门,而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所要求的信息覆盖全面、突出战略性,同时,利益相关方关切议题也需要调集全公司的各方力量,这几乎就是一项前所未有的系统工程,需要置于公司的战略层面加以规划和实施,这对于上述任何一个部门而言,都有难度,更何况在人手紧张或工作还需要兼顾的情况下,就更难开展了,其二,在一些企业内部,社会责任未获得统一、全面的认知,编写社会责任报告的价值和战略意义还未得到充分认识,使得报告编制推进工作困难重重,报告编写人员在报告编写过程中还需要做大量的沟通说服和推动工作,其三,对该项工作的驾驭不仅需要有行业和企业背景以及一定的工作经验,还需要时时“换位思考”、帮助企业从外部人的角度审视企业,从“内宣”转换成“外宣”角度,把以往对内、对上级报送的各种总结材料加以汇总分析和提炼,变成报告中对外传播的相关内容。此外,要把握一种客观、中肯和亲和的文风,也需要一定的功力,需要编写人员保持一种平和的心态。

所以,社会责任报告的质量不完全在于“编写”,很大程度上有赖于公司的管理基础和战略眼光。目前,一些领先的跨国公司都建立了报告编发制度,形成了覆盖完整的报告编写流程,报告信息披露的内外部审核机制也已进入程序化 安排。这些都使报告编写工作变得更加科学和规范。报告“创新”是怎么回事?

“创新”这个词是一个持久力很强的词汇。尽管中国企业编发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尚处于起步的初级阶段,但报告创新却是许多编写报告人士时常挂在嘴边的话题。尤其是首发报告后,马上希望第二本报告能以全新的面貌示人。其实,作为一本公司年报,有些信息是需要逐年更新的,有些则恰恰是需要保持稳定和延续的。

从报告编写方式上看,一些跨国公司的创新做法是在报告编写过程中不断引入内外部利益相关方的参与。报告的各部分都贯穿了外部响应,增加了报告的客观性和可读性。有些公司还让利益相关方对其在经济贡献、环境保护和社区建设方面的做法做评判,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并把有代表性的访谈内容直接移植到报告当中。也就是说,经过十几年的摸索,跨国公司越来越清楚报告的价值,就是要通过编写和报告,全面披露公司履责信息,增加透明度和公信力,促进管理提升,防范外部风险,树立公司的品牌形象。

从报告内容上讲,全球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发展趋势是越来越兼顾针对全球的可持续发展议题。对大公司而言,随着其担当的责任范畴的扩展,越来越需要对全球性的责任议题做出回应,比如气候变化、低碳发展、反腐败、人权、价值链管理、劳工权益和保护、贫困和疾病、社区建设等等。而对于中小型公司而言,则更注重合法合规运营、职业场所和劳动条件的改善、优质的产品和服务、社会公益等。对多数企业而言,能否提供真实可信、信息完整的实例例证,能否提供一套反映企业自身履责业绩的定量的非财务业绩指标是体现其责任管理和报告创新的一个很重要的方面。

从报告形式上讲,报告创新的空间很大。一方面,随着企业品牌意识的提升,企业形象设计进入理性规划阶段。有些公司已经把公司年报、公司影视广告和平面广告、对外宣传册等系统纳入公司形象设计体系加以统筹考虑,以达到良好的企业形象识别效果。另一方面,由于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特殊属性,即要兼顾各利益相关方的期望和利益,因而相比财务运营年报而言,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可以增加许多自然和人文的色彩,这为该类报告在平面设计方面提供了创意发挥的余地。人们可以从世界500强的许多相关报告中看到时尚的、动感的、自然和谐的,甚至震撼的画面。

尽管有这样那样的“创新”做法可以吸引读者,提升报告水平,但年报终究是年报,它不是企业画册,必须保持自身的严谨和规范,不能一味追求“好看”。笔者近年来的跟踪研究发现,许多跨国公司早些年的社会责任报告也是处于不断尝试和变动之中的,比如报告不断更改名称、篇幅忽多忽少、报告设计风格一年一变等等。但之后这些公司都会选择一种相对稳定的做法:报告封面和正文的设计风格与公司广告等宣传品保持一致,注重对公司LOGO的规范和突出使用;报告内容框架基本稳定,对公司披露各方面履责信息有合理的比例安排;报告所披露的非财务业绩指标相对固定或逐年略有增加;在报告中引入持续改进的信息披露模式,都会对上年的履责承诺和改进目标及措施、本年的落实情况、下一年的规划和工作重点做持续性的交代,年报“味道”更加浓厚,可比性更强。

什么样的报告是“好”报告?

财务履职尽责报告范文第3篇

大家好!

首先,我非常感谢公司领导能为我们提供这次锻炼自我、提高素质、升华内涵的机会,同时,也向一年来关心、支持和帮助我工作的主管领导、同事们道一声真诚的感谢,感谢大家在工作和生活上对我的无私关爱,一年来,我基本上完成了自己的本职工作,履行了会计岗位职责,现就我一年来履行职责的情况作如下述职报告,请予以评议:

回顾既紧张而又充实的一年时间,感觉到这是我个人工作、学习和生活上收获最大的一年,企业财务工作是一项专业相当强的工作,作为财务人员,必须掌握一定的专业知识,借助先进的信息处理技术,才能搞好企业财务核算工作,这也是一名财务人员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和能力。

至此,我遵照《会计法》、《企业会计制度》学习了初级会计实务、经济法基础财务知识、管理制度等,又压力才有动力,紧张而又充实的工作氛围给予我积极向上的工作动力,每当工作中遇到棘手的问题,我都虚心向师傅和身边的同事请教,取别人之长、补自己之短,我深知财务工作始终贯穿于企业生产经营的每个角落,对于企业来说是相当重要的,从原始凭证的审核、记帐凭证的填列、会计帐簿的登记,到最终生成准确无误的财务会计报表,为相关领导部门了解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本和现金流量,并据以做出经济决策,进行宏观经济管理提供真实、可靠的财务数据信息。

当然,作为我来说最重要的就是坚持实事求是的工作原则,每个月末及时收取各项目部工程量报表、材料明细帐、登记资金回收台帐、按时发放职工生活费、坚持填报各项目部经济活动分析报告、每个季度末统一装订记帐凭证、材料盘点表,做财务档案资料的管理工作,尽职尽责,认真完成自己份内的事情,此外协助各个项目部尽我所能去做工作,不仅锻炼了我的责任心,也锻炼了我的耐性,我以热情的工作态度来增强素质,以优质高效的工作成效来树立形象。

财务履职尽责报告范文第4篇

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是一对既联系紧密、又相互区别的概念,实务中,对于二者及其关系往往存在认识上的误区,从理论上对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加以辨析,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的关系会计责任是指会计责任主体对其会计行为及会计活动的后果应承担的责任,包括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并对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审计责任是指审计责任主体在审计过程中应履行的职责以及对其出具的审计报告应承担的责任,即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出具审计报告,保证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既相互联系,也存在差异。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的一致性主要表现为二个方面,一是受托责任关系的存在是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产生的共同前提。根据现代经济学和管理学的理论,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后,在二者之间形成委托与受托责任关系,所有者只享有对企业重大事项的决策权和分红权而无权干涉企业内部的经营,企业的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则应尽力经管好所有者的财产,不断使其保值增值,同时,还要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通过会计报告说明自己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

但会计报告所表述的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是否属实,客观上需要由独立的第三者予以证实,这样产生了另一种受托关系—审计关系,注册会计师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依据审计准则,对经营者的受托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审查,并出具审计报告予以证实,履行审计责任,可见,受托责任关系的存在是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产生的共同前提,但由于审计活动是要对会计责任履行情况予以审查证实,因此,审计责任的履行对会计责任主体履行会计责任是一种约束和促进。二是广泛的责任对象是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的共同特征。责任对象即对负责的问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会计资料已成为一种重要的社会资源,是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和企业微观决策的基础,是评价管理水平和经营情况、防范经营风险和金融风险、检查和监督经济行为的依据,会计责任主体不仅要对投资人负责,而且要对债权人、政府部门、职工团体和个人以及原材料供应商、产品销售商等其他利益相关者负责,尽管法律保护的责任对象主要是投资人、债权人、政府部门,但是对于任何一个企业来说,要想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经济环境下不断发展、壮大,就必须得到社会的认可,这样它才可以在人才招聘,产品销售、材料供应等方面取得一定优势,为此,向社会各方提供必要的信息,包括会计信息,以求得社会的关注和支持就显得非常重要,因而,企业职工、一般社会公众、原材料供应商、产品销售商、财务分析和咨询机构等会计信息使用者都可能成为会计责任对象。

同样,审计责任对象不仅局限于客户,还包括依赖和利用会计资料和审计意见进行决策的第三者,即债权人、政府部门、企业及职工、保险商、咨询服务机构等社会公众,西方注册会计师职业界有句谚语:“社会公众是注册会计师的唯一委托人”莫茨.夏拉夫在1961年出版的《审计理论结构》中阐述到注册会计师“不仅对其委托人和信赖于他的意见的人负有责任,而且作为职业专家,他们理应对经济社会有着义不容辞的责任”。恰当地说明了注册会计师对社会公众负责的显著特征,在国外及我国的有关法律中,对多元的审计责任对象都有相关的规定,实务中,由投资者以外的第三者会计师事务所的诉讼案件及其判例已司空见惯,可见,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在对谁负责的问题上具有相同特征。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的差异性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首先,责任主体不同。会计责任是由各单位承担的,我国新修订的《会计法》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等,明确了单位负责人为会计责任主体,同时也明确了会计工作相关人员在履行会计职责中应当承担的责任。审计责任是由依据约定承办审计业务并出具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承担的。其次,责任性质不同。会计的目的是为了编报会计报表,公允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情况,主要承担正确选择会计政策和会计处理方法,全面完整反映企业经济业务的责任。审计目的是评价被审单位所作出的选择是否恰当,从而评价会计报表的真实性、公允性,主要承担评价鉴证责任,前者是会计信息的“生产者”,负责组织目标产品的生产,后者是会计信息的检验者,负责目标产品的审验,二者是两种完全不同的责任。

再次,责任内容不同。会计责任的内容包括选择和应用适当的会计处理方法,保持完整的会计记录,建立健全必要的内部控制制度,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并对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其中,真实性是指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如实反映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合法性指会计报表的编制符合会计准则和国家其他有关财务会计法规的规定,也就是说,保证会计报表的质量,被审单位责无旁贷。审计责任的内容是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出具审计报告,保证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其中,真实性包括如实反映,可证实性和不偏不倚三个方面含义,如实反映是指审计报告应如实反映审计人员的审计范围、审计依据、已实施的审计程序和应表示的审计意见;可证实性是指事后可以验证,要求有根有据、脉络清楚,其他注册会计师需要时都可按既定程序与方法对审计证据进行重新处理,并获得相同的结论;不偏不倚是指审计意见的表达应不受任何偏见或成见的影响,对影响财务信息公允表达的所有重要信息均予披露。合法性是指审计报告的编制和出具必须符合注册会计师法和独立审计准则的规定,可见,二者是两种不同内容的责任。最后,责任衡量标准不同。衡量判断会计责任履行程度的法律标准是会计法、会计准则及其他相关财务会计法规,衡量判断审计责任履行程度的法律标准是注册会计师法、独立审计准则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二、辨析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的现实意义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的关系表明,虽然二者具有相同特征,但相互不可替代,我们既不应该由于其共性而将其混淆,也不应该由于其差异而过分强调一方忽视另一方。正确认识和区分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对于消除有关各方认识误区,指导实践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1.有助于增强被审单位的责任意识,进一步规范会计行为,提高会计信息的可靠性。近年来,根据媒体披露的信息,会计造假足以让人瞠目,其中原因不乏被审计单位对自身责任认识上的模糊,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琼民源原董事长马玉和对公司造假帐的事实供认不讳,但他仍然不服,认为“大家都这么干,为什么单单抓我”可谓代表了造假者的典型心态。2000年7月1日,尽管国家实施的新《会计法》进一步明确了各单位的会计责任,然而会计造假的大案仍有发生,表明会计责任主体意识在当事人心目中的淡漠。此外,有的被审单位存在转嫁责任的不良心理,认为产品(会计信息)合格与否,全靠检验员(注册会计师)的检验,只要检验过关,产品出厂以后出现质量问题,在于检验员失职,大家会追究检验环节的责任。这种转嫁责任的心态会使其利用审计的自身局限以及注册会计师的疏漏挺而走险,助长其造假之风。正确认识和区分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有助于被审计单位领导和会计人员明确自身职责,增强责任感,自觉接受会计法规的约束,提高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水平,从而提高会计信息的可靠性。

2.有助于增强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意识,进一步规范审计行为,提高审计执业水平。尽管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将被审单位的会计责任写入审计业务约定书和审计报告,并要求被审单位出具声明书以示对会计责任的强调,同时在业务约定书中强调审计的局限性及审计意见的“合理保证”作用,但这些防范责任风险的措施只能防范注册会计师承担不应承担的审计责任,并不能减轻其应负的审计责任、成为推脱责任的借口,规避责任风险,最好的办法就是严格按照专业标准,规范执业行为,谨慎执业,只有正确认识和切实履行审计责任,注册会计师事业才可能取得长足发展。

3.有助于司法部门和社会公众合理确认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维护其合法权益。自20世纪60年代中期以来,世界各国控告注册会计师的诉讼案件急剧增加,人们称之为注册会计师的“诉讼爆炸”时代。我国控告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诉讼虽然始于近几年,但呈逐年上升的趋势。注册会计师被控告的原因可能是注册会计师方面的责任,也可能是被审计单位方面的责任,也可能是使用者认识差异所致。如何合理确认各方责任,做到司法公正,把握和区分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就显得尤为关键。

实务中,受“深口袋”理论及法院判例的影响,往往会加重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因此,这一理论问题并非只有职业界才予关注。明确二种责任及其关系,能够为司法部门合理判定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提供前提,同时可以减少社会公众对审计工作的误解,维护注册会计师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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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履职尽责报告范文第5篇

【关键词】 审计导向模式; 经济责任人; 行为责任; 报告责任

一、引言

受托经济责任关系是审计产生和发展的首要前提。经济责任审计作为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经济监督制度,是现代审计制度在中国的一种创新。作为一种制度创新,经济责任审计确立的基本依据可以用审计动因学说之“受托经济责任观”给予恰当的解释,它是审计产生之历史本原的回归。当前,我国经济责任审计还处于探索与完善阶段。经济责任审计实践中还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理论方面深入、系统的研究仍然缺乏,尚待深化。经济责任审计的确立为我们创新审计导向模式提供了现实可能。本文提出的经济责任导向审计模式是适应受托经济责任内涵的拓展而对经济责任审计实践的理论创新,有利于更加有效地发挥经济责任审计在加强干部管理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推动完善国家治理和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等方面的“免疫系统”功能。

二、经济责任导向审计模式的理论基础

(一)受托经济责任理论

受托经济责任理论是关于审计前提与目标的一种普遍认同的审计动因理论。受托经济责任是现代会计、审计之魂。受托经济责任内涵的不断拓展,是推动审计理论不断创新的内在依据。随着社会经济活动的日益复杂化,委托人对受托人经管受托经济资源的要求不断变化,致使受托经济责任关系从受托财产保管责任扩展到受托经营责任、受托管理责任,使审计目标从查错防弊转向会计报表的公允性、可信性,审计模式从账项导向审计模式发展到制度导向审计模式,再发展到风险导向审计模式,审计种类从单纯的财务审计向经营审计、管理审计、“3E”审计、绩效审计发展,甚至使审计超越了传统审计的领域,如环境审计、社会责任审计等。

受托经济责任理论认为,现代审计作为一种特殊的经济控制,其本质目标是保证和促进受托经济责任的全面有效履行。受托经济责任就是按照特定要求或原则经管受托经济资源并报告其经管状况的义务。审计产生、发展的首要前提是受托经济责任关系的存在。

在受托经济责任关系中,委托人自然希望受托人能够诚实地、令人满意地履行受托经济责任,不仅要实现其受托财产(资本)的保值,而且要实现其财产(资本)的增值;而受托人也具有向委托人交待或表明其在诚实地、认真地履行受托经济责任,以便继续获得委托(投资)的内在需要与动机。基于受托人的需要与动机产生了会计的需要,即借助于会计来反映受托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

基于委托人的愿望和保证受托人会计反映的真实公允性或可信性,产生了对审计的需要,即委托人借助于审计来控制受托人受托经济责任的履行过程和状况,以及受托人提供的会计报告的质量(即真实公允性或可信性)。在现实生活中,由于与受托人特别是经营管理活动存在着法律上、空间上和时间上的分离性,以及专业知识障碍和时间、成本方面的若干限制,委托人往往不能直接控制受托人的受托经济责任履行过程和会计报告的质量,必须借助于一个独立的第三者来实现这种控制,即审计产生的重要原因。而受托人为了表明其受托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并取信于委托人,也愿意接受此种控制。

为了保证和促使受托经济责任得到有效的履行,就需要有相应的审计模式对委托人所掌管的经济资源及其投入和产出的结果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以如实反映受托人履行职责的情况。

受托经济责任理论着重研究了资源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后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相互关系,为本文的系统研究提供了理论基础。

(二)经济责任导向审计模式下受托经济责任狭义与广义的阐释

1.经济责任导向审计模式下受托经济责任狭义的解释

经济责任导向审计模式下,狭义的受托经济责任是一种法律概念,它是指经济责任人对资源的法定的直接利益所有者(委托人)的责任。这种法定的利益所有者包括股份企业或公司的股东、国有企业的国家(政府)、政府的纳税人、慈善机构的捐赠者等。按照狭义的受托经济责任理论(也称为传统受托经济责任理论),经济责任人应该向也只向委托人即直接利益所有者报告资源的经管状况――其所应承担并履行的受托经济责任。因此,在狭义的受托经济责任理论下,责任的指向是单一的,因为其委托人是单一的。

2.经济责任导向审计模式下受托经济责任广义的解释

在经济责任导向审计模式下,广义的受托经济责任是一种社会概念,它是指经济责任人对其有关的所有的利益关系人的责任。这些利益关系人是一个群体,除了特定的直接利益所有者外,还包括虽然不具有法定所有权但与经济责任人所代表的组织有着某种经济或社会联系的其他利益关系人。对于企业而言,除了作为其直接利益所有者的股东或国家之外,其他利益关系人还包括投资者、债权人、贷款人、供应商、雇员、消费者、政府部门、地方团体、银行、税务机关等等。按照广义受托经济责任理论(也称为现代受托经济责任理论),所有这些方面都是经济责任人应予负责的对象。这是因为,任何经济责任人及其所代表的组织都是存在于一定的社会经济环境之中,一方面,其行为将影响到其各种利益关系人;另一方面,其生存与发展又必然依赖于各种利益关系人,所以,其行为必须对包括直接利益所有者在内的所有的利益关系人负责。显然,经济责任导向审计模式下所指的受托经济责任是广义的。

3.保证和促进受托经济责任的全面有效履行

经济责任导向审计模式下的审计目标是确认和解除特定组织之经济责任人履行经济责任的状况,其本质是保证和促进其承担的经济责任的全面有效履行。所谓“全面”,是指全面履行“行为责任”与“报告责任”,包括行为责任与报告责任的各项内容;所谓“有效”,是指每一项责任都必须得到切实履行,都要真正符合要求。在经济责任导向审计模式下,就是要通过独立、客观、公正的检查,对经济责任人履行的经济责任状况予以确认,看其是否符合“全面有效”的目标要求,一旦发现偏离此目标要求的情形,即通过审计反馈进行纠偏,以促使经济责任人全面有效履行其承担的经济责任。

在账项导向审计模式、制度导向审计模式和风险导向审计模式下,由于在审计对象、审计目标、审计流程、审计方法、审计评价标准和审计报告等方面均没有明确针对受托人行为本身,因而对经济责任人履行经济责任的状况的纠偏几乎是不可能的。

可见,本文构建的经济责任导向审计模式是对经济责任审计实践的理论创新,是汲取账项导向、制度导向和风险导向等审计模式的成果,基于受托经济责任内涵的拓展,形成的针对特定组织之经济责任人履行经济责任状况的一种新型的组织审计行为活动的审计方式。

三、经济责任导向审计模式的内涵剖析

具体来说,经济责任导向审计模式就是指审计机构和人员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以界定、评价特定组织的经济责任人的目标经济责任为重点,在确定目标经济责任的前提下,决定审计测试的范围与程度,通过审查经济责任人的履责报告,对经济责任人履行经济责任的状况发表审计意见、作出审计评价、出具审计报告的一种审计组织方式。

对于经济责任导向审计模式的内涵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剖析与理解:

1.经济责任导向审计模式下的审计主体是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按照审计主体划分,经济责任导向审计模式下的审计类型包括政府审计、民间审计和内部审计三种。

2.经济责任导向审计模式下的审计客体是特定组织的经济责任人。本文所指的特定组织主要包括各级政府、企业和非营利组织。按照对特定组织类型的划分,经济责任人包括从事公共管理的各级政府官员和非营利组织的各级负责人、从事营利活动的企业各级负责人。从理论上讲,凡是存在受托经济责任关系的受托方,均可作为经济责任导向审计模式下的审计客体。

3.经济责任导向审计模式下的审计目标是确认和评价经济责任人履行经济责任的状况。经济责任人所应承担的经济责任包括行为责任和报告责任,其中,行为责任是经济责任人经管经济资源的责任,目标经济责任是行为责任的具体表现形式;报告责任是经济责任人通过履责报告解释说明其履行经济责任状况的责任。经济责任导向审计模式下的审计目标表明经济责任人不仅应当全面履行包括行为责任与报告责任的各项内容,而且每一项责任都必须得到切实履行,都要真正符合要求。

4.经济责任导向审计模式下的审计策略是为了实现确认和解除经济责任人履行经济责任状况的审计目标而设计安排的一整套措施。具体包括审计计划和流程的设计、审计方法的选择与运用、审计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和审计报告体系的改进等。

四、经济责任导向审计模式下的概念框架

(一)责任的涵义辨析

研究责任的涵义有助于界定经济责任的内涵,因为经济责任与其他责任的涵义之所以不同,并不在于责任的涵义发生变化,而在于责任前面的修饰词“经济”,在理解责任的涵义的基础上才能理解经济责任的涵义。

在古代汉语中,“责”与“任”连接形成“责任”的用法并不多见,常见单用“责”字。现代汉语中的“责任”是从古代汉语中的“责”发展而来的。“责”在古代汉语中是一个多义的概念,至少有六种涵义:一是求、索取;二是诘斥、非难、谴责;三是要求、督促;四是处罚、处理;五是义务、责任、负责;六是债。

在现代汉语中,《汉语大词典》认为,汉语中“责任”有三层涵义:其一,使人担当起某种职务和职责;其二,分内应做之事;其三,做不好分内应做的事,因而应承担的过失。第一层涵义,实际上仍然把“责任”作为复合词,大都见于古代汉语中。在现代汉语中,“责任”的涵义一般是指后两种。

张文显认为“责任”一词的基本语义有三方面:其一,“责任”即为分内应做的事,如“岗位责任”、“尽职尽责”等。这种责任实际上是―种角色义务,在这种意义上使用“责任”,其中心意思仍为“义务”。其二,对特定事项的发生、发展、变化及其成果负有义务。如“担保责任”、“举证责任”。其三,因没有做好分内之事(没有履行角色义务)或没有履行义务而应承担的不利后果或强制性义务,如“违约责任”、“侵权责任”、“赔偿责任”等。

冯军收集了《法制日报》1993年4月1日至30日76个有关“责任”的用语例,并对所收集的用语例进行分析,结果表明,“‘责任’一词是在三种意义上被使用的,即‘义务’、‘过错、谴责’、‘处罚、后果’”。

刘作翔、龚向和认为,“从语义的角度来分析,‘责任’一词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责任一般是指在政治、道德或在法律方面所应为的行为的程度和范围,在这里,责任是主体的角色义务或职责,可以通俗地理解为特定主体分内应做的事。狭义的责任是主体违反某种义务时所要承担的不利后果或不利的状态,也就是有的学者所言的‘基于一定的义务而产生的合理负担’”。

张贤明认为责任包括两层涵义。第一层涵义属于积极意义上的责任,说明责任与责任主体的社会角色是相联系的,是各种社会规范要求社会成员负担与自己的社会角色相适应的行为,表明了社会对责任主体的行为预期;第二层涵义属于消极意义上的责任,说明社会对行为不符合社会规范的成员所给予的谴责和制裁,反映社会对其成员不履行或没有履行好积极意义上的责任进行的处置,是社会成员因为没有做好分内之事而引起的。前者是后者的基础,只有首先界定了前者,才有可能界定后者。

张贤明进一步指出,责任的两层涵义中包含着评价的因素,即对责任主体的行为是否做好了分内之事以及没有做好分内之事时应该受到何种处置进行评价。

审计署审计科研所认为,责任是一个人应尽的职责,应该承担的过失。或者说是一个领导干部应当做的事做了没有,做的效果如何。

综上所述,责任的内涵具有复杂性和多层次性。它包括三个有机组成部分:第一,责任主体的分内之事;第二,责任主体没有做好分内之事时应受的谴责和制裁;第三,对责任主体行为的评价。这三部分都与责任主体的社会角色相关。在社会中的角色不一样,责任主体的分内之事、评价的标准、应受的处置就不同,责任的具体内涵也就有所区别。

(二)经济责任涵义的界定

姜彦秋认为,经济责任主要是指作为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全部法人财产及其净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承担的经营责任及其他经济责任 。

2010年10月12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实施《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规定把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和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定义为:“本规定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对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

陈波认为,经济责任其更为准确的表述应该是“受托经济责任”,即由于受托管理他人资产而承担的相对于委托人的责任 。

李三喜认为,经济责任分为三类:一是经济责任应当是当事人基于特定的职务而应承担或履行的与经济相关的职责、义务;二是经济责任应当是当事人对其与经济责任相关的职务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三是经济责任是当事人应当承担的经济上的后果,如经济上的赔偿、补偿等。

笔者分析认为,上述有关经济责任涵义的界定并不是很完整,但对本文研究界定经济责任的涵义是有启发意义的。

事实上,经济责任是生产力发展到一定程度,资源所有者与经营管理者之间的资源委托与受托关系引起的经济权力与经济义务。在社会的分工协作体系日益细密的情况下,受托经济责任关系成为现代社会最重要的经济关系,也是现代审计赖以产生的基础。可以说,社会上的每个组织、每个人都承担着各种性质不同、内容不一的受托经济责任。从历史上看,基于产权关系和市场交易所产生的受托经济责任,很早就在人们的经济交往中得到承认和履行。因此,笔者认为在经济责任导向审计模式下,将经济责任的涵义界定为受托经济责任更为完整和恰当。

(三)经济责任导向审计模式下受托经济责任的概念体系

根据现代受托经济责任理论,笔者认为,在经济责任导向审计模式下,受托经济责任是指经济责任人按照特定要求或原则经管受托经济资源并报告其经管状况的义务。由此推论,在经济责任导向审计模式下,应该明确界定包括经济责任人、行为责任和报告责任三位一体的受托经济责任的概念体系。

1.经济责任人

在经济责任导向审计模式下,受托经济责任存在于一种委托与受托关系之中。在这种关系中,至少存在委托人和作为受托人的经济责任人两方,委托人授予经济责任人管理和经营经济资源的权力并要求其对管好、用好该种资源负责;经济责任人接受委托人的授权或委托并承担起履行相应责任的义务。根据前文对经济责任导向审计模式内涵的剖析,笔者认为,经济责任导向审计模式中的经济责任人是指特定组织中受托经管经济资源的行为人,主要包括各级政府官员、企业负责人和非营利组织负责人。作为承担并履行经济责任的主体,经济责任导向审计模式中的经济责任人具有多样性和层次性。委托受托关系以及与受托经济责任的关系如图2所示。

2.经济责任人的行为责任

经济责任导向审计模式下的经济责任人的行为责任是按照委托人关于治理性、控制性、合法合规性、效益性、环境性、社会性等要求经管受托经济资源的责任。委托人的要求代表了其对经济责任人之理想行为所持的期望,反映的是社会的客观需要,而社会需要的层次与水平总是不断提高和发展的,因此,受托经济责任的内涵自然呈现出不断拓展的趋势。

经济责任人的行为责任一般可以通过多种形式予以确立,从而形成行为责任的目标化的具体表现形式――目标经济责任。目标经济责任既可以通过法律、法规、预算、计划或合同、契约等形式确立;也可以由习惯或习俗确立;可以是书面的形式,也可以是口头的形式。其主要内容应当包括治理责任、经济权力控制责任、管理舞弊控制责任、绩效责任、环境保护责任和社会责任。

3.经济责任人的报告责任

经济责任导向审计模式下的受托经济责任应具有可计量性,即能够通过货币形式或其他标准予以计量,并通过报告的形式(如财政财务报告、社会责任报告等)对计量结果予以报告。报告的形式也将随着受托经济责任内涵的变化而变化。

经济责任导向审计模式下的经济责任人的报告责任的主要内容是按照公允性或可信性的要求编报履责报告,以公允反映经济责任人履行行为责任方面的内容。

由于目标经济责任是行为责任目标化的具体表现形式,所以经济责任导向审计模式下的履责报告实质上应该是解释说明经济责任人履行目标经济责任状况的报告体系,为了全面反映治理责任、经济权力控制责任、管理舞弊控制责任、绩效责任、环境保护责任和社会责任,履责报告体系应当包括财政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报告、治理结构报告、财经法纪遵循报告、经济权力行使报告、经营活动报告、经营目标报告、舞弊防范报告、环境责任报告、社会责任报告(如图3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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