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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行政材料

司法行政材料

司法行政材料范文第1篇

县政府:

*年1月10日上午,市委、市政府召开了全市政法会议,参加会议的有各县区主管政法的副书记、政法委书记、综治办主任、公、检、法、司四长以及市级公、检、法、司领导和有关单位负责人、受表彰的先进代表。会议结束后,市司法局紧接着召开了由县司法局长和市司法行政系统人员参加的全市司法行政工作会。

一、会议主要精神

传达贯彻全省政法工作会议精神,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刘平同志作了题为《服务第一要务,落实第一责任,为建设“平安商洛”实现突破发展而努力奋斗》的工作报告。下午全市司法行政工作会议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省司法行政工作和市政法工作会议精神,总结*年的工作,安排部署*年的工作。会上对*年司法行政工作检查考核情况和“创佳评差”竞赛活动情况进行了通报表彰,我县有7个先进集体奖,有8名同志受到了省市的表彰奖励,其中县司法局被市综治委、市司法局表彰为矛盾纠纷排查先进单位、基层基础工作先进单位、信息调研先进单位。签订了*年度“创佳评差”竞赛活动及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责任书。市司法局长金喜善同志作了重要讲话。

一是基层基础工作成效明显。人民调解工作网络建设、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基层司法所建设和律师法律服务等基层基础工作取得了可喜成绩。

二是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扎实有效。以“四五”普法依法治理检查验收工作为重点,继续深入抓好五类人的普法教育工作,不断创新宣传形式,注重宣传效果。农村“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工作取得新成效。

三是以合伙律师事务所规范建设年和公证队伍教育规范树形象活动为契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了全市法律服务市场秩序。法律服务市场得到净化,法律服务质量全面提高,法律援助工作取得实效。

四是司法行政系统队伍建设有较大突破。市县司法行政机关以保持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为契机,狠抓思想政治、作风纪律、党风廉政和制度建设,积极开展“创佳评差”和“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活动,取得了显著的工作成绩。

会议在充分肯定取得成绩的同时,也指出司法行政工作存在的薄弱环节和亟待解决的问题。如基层基础工作薄弱,法制宣传、法律援助、人民调解、安置帮教等业务工作经费因各种原因在基层落实情况很差,队伍的整体素质还不适应改革前进的形势。这些问题的存在都需要在司法行政工作改革中逐步解决。

会议安排部署了*年司法行政机关的五个方面的工作任务:

(一)积极参与“平安商洛”创建活动,全力维护社会稳定。一要大力开展人民调解工作,积极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二要努力做好新形势下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按照“组织领导到位,排查摸底到位,帮教措施到位,制度责任到位”的要求,实行“包帮助安置、包考察教育、包思想转化”的“三包”机制,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三要切实发挥法律服务工作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作用。继续引导和支持全市法律服务工作特别是律师参与刑事案件辩护、参与处理涉法突出问题和,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群众工作,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二)紧紧围绕发展经济,努力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和保障。一要牢固树立“大服务”思想,围绕我市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和团结稳定、加快发展两大主题,围绕党委、政府确定的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围绕实施互利共赢的开放战略,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和保障。二要继续深入开展“法律服务年”活动,加强对法律服务工作的监管,积极推动法律服务工作的开展。三要大力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深入贯彻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陕西省法律援助条例》和市政府批转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为困难群众提供及时便捷的法律服务。

(三)深入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切实推进依法治市进程。一要科学制定“五五”普法依法治市规划,抓好法制宣传教育各项任务的落实,为新一轮普法依法治理持续深入开展奠定基础。二要在抓好全民普法教育的基础上,继续深化对领导干部、司法人员、行政执法人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以及青少年等重点对象的法制宣传教育。三要围绕以创建“平安商洛”为目标,积极开展“民主法治示范社区、民主法制示范学校、民主法治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继续开展对重点行业的抽查抽考工作,不断深化行业依法治理。四要继续活跃法制宣传形式,创新法制宣传手段,加强新闻媒体法制宣传报道不断增强法制宣传教育的社会效果。五要加强司法行政法制工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四)夯实司法基层基础,进一步加强司法行政基层基础建设。一要着力解决好一些地方对基层司法行政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不足、重视不够、精神状态不佳、缺乏创新意识等问题。二要大力加强司法行政基层组织建设和司法行政基层业务建设,为党委、政府分忧,为广大群众解难。三切实加强对司法行政基层建设的领导,实现司法行政基层建设的整体推进。

(五)大力加强队伍建设,切实保障司法行政事业健康发展。今年,全市司法行政队伍要围绕“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目标,重点抓好思想道德建设、业务建设、作风建设和领导班子建设,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为开创我市司法行政工作改革发展的新局面提供有力保障。

二、我县贯彻意见:

(一)建议召开全县司法行政工作会议半天(可就全县政法会之机),总结过去工作,安排*年工作,表彰先进,请县委、政府主管领导讲话。

(二)建议在3月份召开一次全县人民调解工作会议,参加人员范围包括村、组调委会主任、各乡镇司法员、乡镇主管书记。会议内容主要是通报全县*年人民调解工作情况,安排*年全县人民调解工作,表彰全县好的调委会和调解主任。

三、需要提请政府研究的问题

(一)根据省司法厅《关于再次明确司法所机构设置相关政策规定的通知》(陕司基字[*]10号)和省委、省政府两办印发的《关于开展乡镇机构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陕办字[*]51号)要求,基层司法所属司法局的派出机构,应确实明确垂直管理体制,人员编制经费以县司法局直接管理人员由县局和乡镇共同管理,并更换牌子。

(二)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应确实落实调解经费、县级按全县总人口的人均0.10元,乡镇按辖区总人口人均0.20元,分别列入县财政预算。

司法行政材料范文第2篇

一、各项活动开展情况和措施

(一)高度重视,积极动员提供保障

建立领导机构。司法所高度重视开展“基层组织建设年”活动,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精心组织实施,成立了所长任组长,其他工作人员为组员的活动领导小组。组长负责具体工作,抓好几项活动的具体组织、协调、信息汇总、监督等事务,各工作人员根据分工进行具体落实开展。

积极动员部署。每次在司法局部署抓各个专项活动工作之后,我所便迅速召开会议,学习有关文件、传达领导的讲话精神,研究制订开展活动实施方案。及时进行动员,把干部职工的思想统一到局党组的工作部署和有关会议精神上来,要求干部职工以积极的姿态、认真的态度、饱满的热情,自觉投身到各个专项活动中,掀起活动热潮。

(二)加强学习,形成爱岗敬业精神

围绕“诚信为民、执法为民、服务为民”的服务宗旨,开展“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实践”活动,因而我们积极的进行了动员部署以及开展学习讨论活动。我所自收到上级相关文件精神后,迅速召开领导会议,动员我所所有执法干警积极参与到该项活动中来,积极加强自身核心价值观的实践性。同时我所组织党员干部队伍收看了厅、个级领导干部腐败案件警示录,组织了一次执法教育培训,并开展,“忠诚、为民、公正、廉洁”主题的大学习、大讨论活动,以不断改进服务态度、提升职业形象和工作质量。通过学习,全处人员充分认识到规范司法服务秩序,提升司法服务能力,维护司法信誉和形象,改善司法执法环境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通过学习,全处人员统一了思想,增强了搞好本次活动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三)读书征文,营造浓郁文化氛围

为进一步营造学习氛围,激发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工作人员读书热情,推动学习型组织设,我处相应上级主管部门的指示,积极开展各项文化活动,如:“读书征文”活动,要求我们的司法干警在工作之余多阅读与司法相关的文学作品,总结分析自己的司法执法心得并将其写成文章。

通过上述活动,我所的部分同志的文章经过全所工作人员的评选,被做为我所代表报送至市政工科。通过这种活动不仅丰富了我们基层司法干警的业余生活,更是提高了我处司法干警的文学创作水平,同时也更加的坚定了司法干警坚持自己事业的信念。

(四)加强评议,全面落实作风建设

在“作风建设年”活动中,我所积极开展“每月一法”宣传活动,并借此机会发放一些评议单子(如:司法工作评查征求意见表),以此来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对我所的司法工作提出一些意见,听取社会各界对司法服务的建议和意见。然后我所还专门开展了对人民群众对我所的各种建议或意见以及自己的剖析材料进行综合讨论会,并提出了相关的整改措施。

二、存在问题

大致有四个方面:一是队伍量少质弱;二是司法程序不够规范;三是服务秩序有混乱迹象;四是内部制度不够健全。以上问题的存在,虽有一定的客观原因,但主要是主观原因造成的,我们意识到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司法事业的发展,不同程度地损害人民群众的整体利益,给正常的司法活动带来了一定的影响。

三、改进措施

为了进一步解决上述问题,我们积极的开展反思活动并提出了相应的改进措施。首先,继续深入开展司法干警队伍“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实践”活动和“作风建设年”活动,加强政治法律业务学习,根据发现的问题针对性进行坚决整改,着力提高司法干警队伍的整体素质。二是建立司法质量监管机制,强化司法执法的风险意识,规范司法程序;三是与兄弟司法部门联手,整顿服务市场,规范服务秩序;四是完善和健全内部制度并加大执行力度,堵住管理漏洞。我相信,通过我们全体干部职工的共同努力,一定会让社会各界实实在在的感受到司法干警队伍整体素质普遍提高,司法服务秩序明显好转,司法行业的诚信形象显著增强。

四、取得的成效

通过加强基层司法组织队伍的建设,每个司法干警都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坚定理想信念,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荣辱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和改革创新精神,确保永远忠于党、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法律。每个法官要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法律意识和廉洁意识,增强投身司法事业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实现“做严谨司法工作者,办精品案件,树公信形象”的目标。

司法行政材料范文第3篇

一、突出世博安保宣传,坚定不移地高举世博旗帜

(一)大力加强世博安保宣传

世博安保工作是2010年我局压倒一切的首要任务。要深入挖掘和宣传全局系统各个层面在世博安保工作中,立足岗位、爱岗敬业、发挥职能、服务世博,涌现出的新人物、新典型、新做法、新经验;宣传工作向基层倾斜,充分反映来自司法行政工作一线的矫正安帮等世博安保工作的风采;进一步注重全局世博安保工作宣传时效性。

(二)大力加强世博道德宣传和志愿者宣传

1、加强全系统动员,着力推进全系统迎世博、服务世博精神文明和思想道德建设上新水平。加强司法行政系统志愿者宣传,重点是人民调解志愿者队伍和矫正安帮工作志愿者队伍,大力弘扬世博志愿精神。

2、大力加强世博礼仪宣传。根据迎世博文明礼仪的要求,要在全系统集中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宣传教育活动。利用政府信息平台、局域网以及宣传栏开设专题、开辟专栏,宣传公民道德规范、文明礼仪、科学知识、法律法规。在全局上下形成知荣辱、讲文明、树新风、迎世博,争当文明好市民的浓厚氛围。

3、大力加强世博活动宣传。大力做好迎世博各项大型工作的宣传活动。包括迎世博法制故事宣讲、“8.16”大型法宣活动、迎世博法律服务进社区等等;在世博会倒计时100天、世博会举办期间的有关重要时间节点,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

二、深化已有宣传成果,坚定不移地推行品牌战略

(一)继续打造“社区老娘舅”报刊专栏品牌

区局与《金山报》合作推出“社区老娘舅”专栏,定期刊登社区调解案例,反响良好。2010年要继续办好专栏,用发生在百姓身边的生动案例加强宣传,让群众觉得可亲、可信,并从中接受生动的法制教育,并将已有成果汇编成册。通过2010年的努力,初步把“社区老娘舅”专栏打造成为在全市较有特色和影响力的专栏。

(二)继续打造“法制时间”电视节目品牌

区法宣办、区局与《金山电视台》合作推出“法制时间”专栏,8月开始共播出5期,收视率较高。2010年要将已有成果汇编,并进一步进行改版,充分整合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资源,充分调动法宣成员单位的积极性,每期由一个成员单位提供一个生动案例。通过2010年的努力,初步把“法制时间”专栏打造成为在全市领先的法制节目专栏。

(三)继续打造“金山区司法局网站”网络品牌

8月,依托上海司法行政网站、金山区人民政府网站的强大资源,区局对金山区司法局网站进行了改版,点击量快速上升,成为金山司法行政对外宣传的重要窗口。2010年要适应区政府网站重点加强对部委办局网站管理、考评的新形势,进一步优化网站栏目,增添新内容,坚持图文并茂,坚持快速反映金山司法行政工作动态和政务信息。通过2010年的努力,初步把“金山区司法局网站”打造成为在全市各区县司法局中领先的政务网站。

(四)继续打造“人民调解出诊法”宣传品牌

提炼和推广的人民调解“出诊”法得到了各大新闻媒体的积极报道,已初步成为金山区宣传品牌以及金山司法行政宣传品牌。2010年要围绕党的群众路线,加强宣传带着对人民群众深厚感情“出诊”调解的生动案例、“出诊”调解解决实际问题人民群众得实惠的生动案例、推行“出诊”调解机制维稳成绩出色的典型地区等;同时,宣传以人民调解“出诊”法为核心的“出诊”社会矛盾化解“三诊合一”体系,即“出诊”调解、街镇窗口和基层司法所“坐诊”、律师参与重大疑难矛盾纠纷“会诊”有机结合,做到宣传工作的深化。通过2010年的努力,把金山原创的人民调解“出诊”法打造成为在全国范围内较有影响、较为成熟的人民调解品牌;并且做到与时俱进,每年注入新的宣传内容,营造与时俱进的宣传氛围。

三、坚持客观真实宣传,坚定不移地反映工作全局

(一)全力宣传大调解格局

宣传以司法所为基础平台的大调解工作格局推进,对全区大调解推进启动以来的工作有集中宣传,展示司法所切实承担起司法行政在基层大调解格局建设主办作用的新形象,确保大调解格局工作的规范化、常态化。宣传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互衔接,人民调解成为化解社会矛盾的首选,着力在保民生、保稳定工作中体现调解优先的原则。宣传在我区矛盾化解年工作中,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作用发挥。宣传2010年推出的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系列举措:包括成立金山区人民调解协会、归口各类调解组织组建金山区社会矛盾调解中心、充实完善各地区首席人民调解员队伍、聘请各类专业人员组成咨询专家组、落实人民调解专项经费等系列举措。

(二)大力宣传法律服务工作

对全区律师工作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有一个集中宣传和展示。宣传律师、公证等为金山铁路支线改建工程(金山区域内)以及沪杭城际高速铁路轨道交通沿线(金山区域内),提供优质法律服务与法律保障。宣传律师、公证等为在为区重大项目、重点工程、重大招商引资工作提供服务和保障方面,取得的实效。宣传律师、公证等为在滨海新城建设、枫泾新市镇建设中,发挥的重要作用。宣传法律服务行业行风建设,以及不断扩大法律援助社会覆盖面、为弱势群体以及军人军属等重点对象及时提供法律援助和有关服务。重视抓好“五五”普法宣传工作。2010年是“五五”普法总结年,要力争在市级以上层面集中展示、宣传金山普法形象。宣传全区重视法宣工作的亮点、“五五”普法在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工作中的重要作用、部委办局的法宣特色。宣传四个层面的法制宣传教育以及各镇(街道、金山工业区)“一镇一品”法宣特色,宣传普法依法治理等工作。宣传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实效,以及法律进两新组织活动在全区全面推开情况。宣传金山农民画法制作品、金山法制故事等金山特色法制文化建设。

(三)因地制宜宣传矫正安帮工作

宣传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加强刑释解教和社区服刑人员管理,确保矫正安帮对象的重新违法犯罪始终处于可控状态,对全区矫正安帮工作进行集中展示和宣传。宣传科学化社区矫正、心理矫正咨询等新举措。宣传高度重视矫正安帮对象民生问题,充分发挥过渡性就业安置基地作用,加强“六必”工作衔接,继续整体推进特殊对象子女关爱行动。宣传社会帮教志愿者风采,发展吸纳更多的志愿者。

(四)广泛宣传依法治区工作

在金山区司法局网站开辟“依法治区”专栏,加强依法治区工作宣传力度。宣传依法治区、法治城区创建活动先行地区、行业。宣传依法治区重点工作。宣传依法治区、法治城区创建活动重点工作,包括加强依法行政尤其是行政执法工作、法律顾问配备工作;加强人大对司法工作监督;加强社会建设依法治理;加强土地流转中的农民权益保护;加强招商引资法律服务保障等方面。

(五)及时宣传队伍建设

加强理论普及,着力推动党的理论创新成果和党的十七大、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在全系统更加深入人心。宣传全局系统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学习教育,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加强整改联动。加强整改落实,着力增强全系统宣传队伍的能力和水平。宣传新形势下的司法行政党建工作,尤其是律师党建工作。宣传全局系统作风建设,尤其是中层干部、党员队伍以及机关的作风建设。宣传服从区委、区政府、市司法局的要求,不折不扣完成交办的维稳任务和法律服务任务。宣传局中心组学习,部分理论学习及课题调研成果通过局网站开设的“学习专栏”,向社会公示和宣传。

四、重视新闻宣传管理,坚定不移地加强组织领导

(一)高度重视机制建设

进一步细化局有关加强宣传工作的制度规定,明确宣传要求、宣传纪律,及时通报各阶段宣传工作重点,使得宣传工作在全系统做到有章可循。对于宣传工作,要坚持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严格把关,规范信息制度,切实提高宣传工作的质量。加强系统内的宣传工作协调沟通机制,整合资源,做到业务工作与宣传工作两不误、两促进。加强考评机制,在以往基础上进一步完善考核办法,加强对宣传工作的目标管理和考核工作,突出宣传工作在信息工作、全年整体工作中的考核分值,形成赶、帮、超的争先创优工作氛围。利用好区、市、部已有的三级宣传网络,并积极开拓其他宣传渠道,多投稿、投好稿。利用好每月一次的基层专辑,反映大量基层司法所、法律服务条线宣传信息。

(二)高度重视宣传培训

加强对全系统30多名信息员队伍的宣传培训,以举办各类培训班、讲座、qq群等多种形式,不断增强和提高宣传干部做好新形势下司法行政宣传工作的信心和能力。

(三)高度重视媒体沟通联系

及时掌握全系统工作动态和特色亮点,组织区内外媒体进行采访报道,努力提高采访效率,增强新闻报道的时效性,多方位多渠道宣传金山司法行政工作。积极主动向市级、中央级法制类媒体以及其他综合媒体投稿。积极争取市级和中央级媒体开展采访报道活动,积极争取与媒体进行沟通交流,提高全系统外宣新闻报道有效性。:

司法行政材料范文第4篇

建设有时代特色的司法行政干部队伍

近几年来,区司法局党组在全面分析与研究干部队伍建设的基础上,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要求,不断解放思想,更新观念,积极探索与实践,通过认真抓好干部年终考核工作,达到了加强干部监督管理的目的,特别是在干部考核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方面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为我局建设一支高素质司法行政部队伍提供了重要的保证。

一、勇于创新,与时俱进,改革年终干部考核办法

对干部实行年终考核,是提高干部素质,加强干部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从年以来,我局在干部年终考核问题上,坚持解放思想,联系实际,不断创新、逐步完善了干部年终考核机制,起到了对干部实行有效监督管理的积极作用。

一是坚持与时俱进,全面认识干部年终考核的重要性。年,我局新的一届领导班子借国家首次推行公务员制度的契机,对全局干部年终考核实行了全面改革。局党组根据国家推行公务员制度的新形势,组织党组成员认真学习和研究《国家公务员暂行办法》后,感到过去的干部考核工作在方法、内容上都存在着一些弊端,已逐渐不能适应当前管理和监督干部的需要。群众测评、领导决策的模式和在德、能、勤、绩等方面考核比分上的平均化,使得考核结果人为的因素干扰过多,容易产生领导凭个人好恶说了算的弊端,很可能导致考核结果不客观、真实,不能起到鼓励先进,鞭策后进的作用,从而挫伤了干部积极性,造成一些干部拉帮结派和逆反心理。针对这种情况,局党组经过深入的探讨与研究,统一了思想,及时提出要强化干部考核管理工作,就必须制定干部考核标准、丰富干部考核的内容、改革干部考核的方式、完善干部考核的程序、加大干部考核的力度。通过规范的、经常的、系统的干部考核,形成有效的干部监督机制,这样才能达到提高干部队伍整体素质的目的。

二是坚持锐意创新,勇于打破传统考核方法。创新是一个民族生生不息的力量源泉和灵魂,是一个单位、领导者必须具备的一种精神。局党组在全面分析与研究我局干部队伍建设现状的基础上认为,如果一个领导在涉及干部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上不敢坚持实事求是,锐意改革创新,那么这个领导就不是一个好领导,班子就不会有战斗力。特别在干部考核这个事关全局的重大问题上,不创新就不可能有凝聚力和出路。为此,我们在实践的基础上,不等不靠,敢于“吃螃蟹”,动真功,制定出适合我局干部年终考核的规则:即“突出实绩、量化工作,首长负责,尊重民意”。在实行公务员制度的第一年,就初步推出了新的干部年终考核办法,并在年的干部考核中予以适用。

三是坚持以《条例》为依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是我们制定和完善干部年终考核的基础。我们在形成具有自身特色的干部考核机制过程中,坚持以《条例》为总纲,结合司法行政工作实际,进行考核方法的改革创新,制定了《区司法局干部考核办法(试行)》。在制定《区司法局干部考核办法(试行)》过程中,局党组充分酝酿后认为,改革就意味着改变过去不切合实际的东西,创新出符合现实条件,最终为全局目标服务的新体制。按照上级新的规定原原本本照搬照抄不行,单纯地强调客观情况,违背《条例》也不行。要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按照不断发展、变化的实际情况,与时俱进,最大限度内发挥《条例》在管理和监督干部中作用,才能切合实际,制定出的《区司法局干部考核办法(试行)》才能符合上级规定原则和政策,这种创新才能为广大干警所接受。

二、实事求是,善用激励,建立一个新的考核机制

建立一套完善的考核机制,是保证干部年终考核工作落到实处的关键。局领导在全面分析了司法局现状和国家有关公务员管理的规定后,本着解放思想,求实创新,勇于实践的原则,在考核方式和具体操作上下功夫。有如下特点:

一是突破了考核机制中的实绩比例规定。实绩主要是指干部履行职位职责情况,实际完成目标任务的数量、质量。是一个干部奉献精神、才干和勤奋的集中表现。正常情况下,如果一个干部连实际工作目标都不能完成,就很难谈得上这个同志德才兼备。因此,传统的德、能、勤、绩平均分配的分值方法,不能全面、完整地体现干部的综合素质。我们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将实绩在干部考核中的所占比例由过去的提高到了,其它的三项总和减少至。

二是科学地分配了其它层次的分值比例。我们结合司法局实际,按照不同的管理方式制定了六道程序的干部考核办法。即:全员、部门内、主管部门负责人、分管局长、局领导班子和考核组共六道测评程序;并按有主管部门和无主管部门两种不同情况调整分值比例。对有主管部门的,加重了部门内部的测评分值,相对降低了全员测评分值。对无主管的则正好相反,这样一来,从根本上解决了评选过程中的群众基础问题,确保了评选出来的先进有广泛的群众基础。

三是有一个考核领导机构。在我局,每个年度的干部考核,局党组会、办公会都不直接参与决定,而是由干部考核领导领导小组根据《区司法局干部考核办法(试行)》行使职权。考核领导小组成员有局全体领导、各级部门负责人、科员代表,一般为人。科员代表由全局大会从每年被评为优秀干部的人选中经民主推荐产生。考核领导小组的作用上:研究决定当年的《区司法局干部考核办法》,对被评为分以上的干警,通过无记名投票决定当年的优秀干部;有时,对某些首要决定的问题进行研究,或以无记名的方式进行表决。

四是建立了操作性较强的考核管理办法。自年开始,我局尝试将内部管理通过量化指标实施责任制考核,每年年初将工作目标层层分解到各科、室、处、所直至个人,并对每项工作的数量、质量及完成时间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做到了目标明确,责任到人。为了对干部考核实行全程监督,我们还创新了领导的季度讲评制度,每季对全局的工作和干警思想状况进行通报和分析,有力地促进了干部队伍建设。通过这些形式的工作,把对干部的监督贯穿于干部管理工作的全过程,克服了过去泛泛检查和单项检查较多的作法,确保了考核机制运行有序。

五是严格奖罚制度。完备的奖罚制度,是保证考核激励机制的关键。每年,局里对优秀干部都要严格按照上级政策规定兑付有关待遇;对贡献突出的人员实行重奖;对考核基本称职以下的人员实行诫勉;在没有基本称职等级的年度内实行末位淘汰制度。这些制度试行以来,大大地加强了考试效力,使广大干部在工作中始终受到压力,形成了动力,真正犹如逆水行舟,不进则退,从根本上解决了以往个别干警混日子、不作为的现象。这些年来,我们先后对一部分成绩突出的同志兑现了数额从八千元到数百元不等的奖励,有名表现较差的同志受到了诫勉。此外,我们还对一些单项工作特别突出,对局建设贡献较大的同志根据实际情况设立了“突出贡献奖”,以此作为考核补充,推动全局工作全面发展。

三、不断实践,精雕细琢,逐步形成新机制运行模式

任何新生事物都有一个不断发展、不断完善的过程,我们的干部考核方法也不例外。我们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十分注重在实践中不断创新,不断完善。

一是形成了领导重视,群众广泛支持的合力。每年年终考核前,我们都要召开不同层次的意见征求会,广泛征集和听取干警对考核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在此基础上召开全体干警动员大会,统一干警思想认识,重申纪律,讲解考核操作程序和考核原则,动员广大干警积极支持和参与年终干部考核工作。同时教育参加考评的同志要站在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本着对同志、对部属高度负责的精神,用好自己神圣一票。考核期间,采取网上、墙上张榜公示的形式,将干警完成目标、平时考勤等情况公示于众,接受群众监督。通过这些措施,以住出现的给被评对象打零分、超常规不正常测分现象大为减少,考评结果逐渐走向了成熟。

二是建立了科学的考评统计制度。正确、科学地统计好干部考核结果,是保证公平与公证的重要环节。为了确保考核结果的准确和权威,让全体干警充分相信我们结果的科学性、客观性,这些年来,我们十分注重统计的各个环节的工作。首先是把握好统计人员关。选择公道、正派的人员参加统分工作;其次是坚持保密制度。统计期间实行封闭式管理,尽量缩小知情范围,防止统计结果外泄。第三是使用现代化手段。为防止人为错误发生,我们专门设计了统分程序,使用微机对最后结果进行汇总,确保数据精度准确可靠。最后是反复核对。采取由统计人员自查和考核组随机抽查等方式,进行检查统计结果,及时杜绝错误发生。

三是客观真实,尊重民意。每年的干部考核工作,我们都是用严格考核制度作保障,充分尊重民意,高分取优,不搞人为干预,确保考核结果客观性和权威性。新的考核工作开始的头两年,由于技术因素,曾出现过优秀等级过于集中在某一综合部门的情况,优秀的层面代表性不强。但我们党组充分尊重民意,不搞人为调整,只是在来年的考核工作上调整政策,以保考核工作日趋完善。根据我们统计,四年来,群众测评总分在前七名的同志,都无一例外进入了优秀阶层,充分证明了我们考核工作的科学性与群众性的统一。

四是加强调研,不断完善,确保考核机制的科学性。新的考核办法出台以来,我们每年都要组织力量对考核办法进一步进行完善,使这项制度日趋完备。截止到目前,我们先后考核办法进行了四次修正和完善,增加许多新的条款。如我们针对考核办法实行初期中存在的优秀等级层面代表性不强的问题,采取限制打分人员优秀票数、出台了各个层次必须要有优秀等级代表的规定,从而有效地保证了考核结果的公平与公正。为充分体现民意,我们还规定凡在群众测评时低于前名的,无论测评分结果如何,一律不能评为优秀,确保评选人员群众基础。同时,对一些政策性强的规定,进行了充分的体现,如对计划生育的一票否决、请事假、病假超过天的等情况的评定办法,都作了明确规定。

四、突出重点,搞好结合,推动司法行政工作全面发展

四年来的实践证明,考核作用发挥得好与坏,将直接影响到全局工作。我们这些年来,一直把考核工作作为中心环节,认真抓好落实。

一是与目标相结合。新的考核办法运行以来,广大干警积极性和创造性都得到了充分发挥。各科、室、处、所及每个干警个人都紧紧围绕工作目标,想方设法提高工作效率。从年至某年,全局办案(证)和法律服务收费都得到了突飞猛进的增长,据统计,年全局办理各类法律事务为件,法律服务收费元;年全局办理各类法律事务为件,法律服务收费元;年全局办理各类法律事务为件,法律服务收费元;某年全局办理各类法律事务为件,法律服务收费元;某年全局办理各类法律事务为件,法律服务收费元。

二是与政治思想工作相结合。自年以来,我局就开始尝试将思想政治工作与干部考核紧密结合,以政治思想工作促进考核工作的全面发展。每个年度考核工作铺开前,我们都要在全局进行思想动员,要求干警以正确态度对年度考核工作。特别是在考评结果出台以后,局领导更是注重发挥政治思想的优势,把基本称职等级人员的作为重点,加强教育,开展和后进人员谈心交心活动,帮助他们放下包袱、找准问题和制定奋斗目标。这些年来,“**现象”就是典型的一例。青年干警**,年在年终考核时被评为基本称职。局党组并没有把他当作包袱或放任不管,而是积极做罗红思想工作,帮助她找原因、定措施,鼓励她甩开膀子,放下包袱朝前走。通过潜移默化的思想工作,**终于又振作精神,开动脑筋,勤奋工作,近两年来,该同志的进步很大。在内务管理上,主动为所长分忧,在所长三个月在外学习的情况下,**同志自觉做好各项工作,给局里分了忧,给所长分了忧,个人的创收目标也全面完成。“**现象”说明了这样一个问题,干部考评不是人为整人,而是更好工作。

司法行政材料范文第5篇

一、企业注册登记实质审查的含义和必要性

(一)企业登记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的含义

正确把握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的含义,是探讨企业登记实质审查的前提。

通常所说企业登记之形式审查,是指登记机关对企业登记注册申请材料的形式要件是否具备进行的审查,即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完整、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等。例如,对股东会决议文件的股东签字,形式审查只要求签有该股东的名字即可,至于是否真正由此股东签字并不过问。

通常所说企业登记之实质审查,是指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的审查。具体而言,企业登记实质审查要审查申请材料的内容与事实是否一致,即核查申请材料是否真实;申请材料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即审查申请材料是否合法;申请材料的内容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即审查申请材料是否有效。换言之,企业登记实质审查是核实申请材料的内容即实质要件是否真实、合法,有效,从而确定申请人是否具有取得企业登记的实质条件。例如,对于股东会决议文件的股东签字,实质审查就是要核实股东名字是否真正由该股东所签以及审核该签名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二)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的关系

《行政许可法》第34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应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该条第三款规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第56条规定:“实施本法第12条第五项所列事项的行政许可,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机关应当当场予以登记。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34条第三款的规定办理。”而该法第12条第五项的内容是:“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我国《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尚未对公司登记审查标准作出明确规定。但是,部门规章对公司登记机关的审查标准作了比较具体的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第3条规定:“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依法进行核实。”第9条又进一步规定“登记机关收到登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是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依照公司登记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公布的要求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是指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时限、记载事项符合法定要求、文书格式符合规范。”从这条对“申请材料齐全”和“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的界定来看,公司登记机关实行的是形式审查,因而无需对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进行核实。不过,其第10条第一款第二项又规定:“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但申请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及时间。”其第11条又规定:“公司登记机关认为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予以核实。经核实后,提交‘申请材料核实情况报告书’,根据核实情况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此意味着在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之后,如果有必要,公司登记机关就必须以实质审查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

可见,企业登记是实行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相结合的审查标准,且在一般情况下实行形式审查,在特定情形下实行实质审查。就审查义务而言,登记机关一般对形式审查承担责任,并在一定条件下对实质审查承担责任。如果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而未进行核实,就视为未尽法定的审查义务。在企业登记实践中,尽管法律、法规和规章并没有明确规定何种情况下企业登记机关必须进行实质审查,尽管企业登记机关操作中以形式审查标准为主要原则,但最终却无法摆脱“核实”的裁量责任――只要有“核实”的必要,企业登记机关就不能放弃其法律上的实质审查责任。

(三)企业登记实质审查的必要性

从企业登记审查标准和企业登记机关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中可以看出,在企业登记中实行实质审查确有其必要性。

第一,对企业登记形式审查的必要补充。形式审查在减少行政管理成本,提高行政许可效能等方面起到了较好的作用,但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比如申请材料反映的情况本身就是虚假的,形式审查就难以发现材料的真实性。即使申请材料反映内容属实,但由于申请与审查存在时间差,可能申请材料反映的客观情况在行政机关审查时已经发生了变化。如在股权转让中,原股东已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和股东会决议,但受让方未按规定支付股权转让款,而此时申请材料已提交工商局办理变更,原股东向工商部门提出暂停办理变更手续。如果仅采取形式审查,不辅之必要的实质审查,势必导致企业主体资格的缺陷,给后续监管带来隐患和风险。

第二,《行政许可法》和《企业登记程序规定>赋予了工商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实质审查的权力,因此行政机关在法律上负有核实责任。从近年来法院审理的行政许可类案件来看,尽管行政机关在形式审查中承担的核实责任轻于实质审查,但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确有问题的,诉讼中基于司法审查性质以及追求个案公正的需要,人民法院会以实质审查的标准审查被诉行政许可行为,加重其审查责任,而不因以行政机关形式审查责任为由维持其被诉行政许可。如法院因登记机关未严格审查申请材料中公章和股东签名与原登记备案的公章和签名是否一致,且股东会会议召集方式和股东表决方式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和公司章程的约定,而判决撤销登记机关作出的公司注销决定。这起案件即是由于登记机关未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而导致败诉,不难看出实质审查在特定的情况下是十分必要的。

二、企业注册登记实施实质审查遇到的难题

在实际工作中,企业登记部门对申请材料启动实质审查的寥寥无几,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行政效率与实质审查的矛盾

效率是行政机关的生命。由于实质审查需要一个较长的周期,就可能影响登记机关的行政效率。自2005年11月至2006年4月,上海市工商局受理的开业、变更、歇业等申请案总量约为20万件,如果对每个申请案均实行严格的实质审查,对申请材料的每

一个签名或盖章均进行鉴定,那么其工作效率可想而知,申请人的商务成本亦会大幅上升,《行政许可法》的高效、便民原则也无从谈起。因此,企业登记机关是选择“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的效率价值还是选择因为极少数人的公正公平价值?这是一个看似简单实则两难的问题。

(二)现有审查手段的制约

众所周知,目前登记机关的主要审查手段是工作人员的“肉眼”。因此,对看起来非常相似的虚假签名或者伪造的印章,对伪造得以假乱真的许可证文件等,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不可能完全的辨别真假,因此要求登记机关进行实质审查是其无法承担的责任。正如著名行政法专家应松年教授所言“对于诸如股东签名、企业印签、会计师事务所等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是否真实,登记机关一般没有必要进行审查,事实上也无法进行审查(即使能审查,成本也太高)。”事实上无法进行实质审查,但是法律规定和法院实践均要求实质审查,对公司登记机关而言是一个“应然”与“实然”的难题。

(三)审查标准和程序的欠缺

行政许可法中对启动实质审查的情形仅是非常原则的规定。至于实质审查的内容是什么,在何种情形下启动实质审查,以及如何进行实质审查,都没有明确规定。如股权变更登记中,在股东双方有争议的前提下,是否适合启动实质审查;如启动实质审查,应采取怎样的手段和措施?是请股东双方到场还是派人上门实地审查等都缺乏可操作性和程序性规定,导致企业登记机关难以启动实质审查,尤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存在明显瑕疵或虚假的,无从着手,难以把握审查的方式和手段。

三、实施企业登记实质审查的一些想法

(一)实质审查的范围

在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前提下,登记机关主要是看申请材料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证明材料是否环环相扣.是否充分有效。而当登记人员确实对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怀疑,如证件、文件有涂改迹象,许可证内容、印章、有效期与法律法规不符,申请材料违反公司章程规定,某一申请登记事项可能涉及第三人重大利益以及公共利益,变更登记材料的签字或公章与登记机关的登记档案不一致等等,企业登记机关就可以启动实质审查。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履行政府经济调控和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职能部门,在一定阶段可以根据宏观调控和管理的需要,对特殊行业的市场准入进行实质审查,严把市场准入关,控制总量,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二)实质审查的方法

登记机关依据行政许可法,结合行政许可事项的性质决定实质审查方式,比较常见的有以下几种。

1、实地核查。通过实地查看确认注册地址是否和实际地址相符,这是处理注册地虚假问题的常用方式。也可对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食品、药品、危险化学品等行业的企业登记进行场地查看,实地核查注册场地是否与申请人所申请的经营范围相适应。

2、听证。对于涉及申请人或者第三人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企业登记事项,除适用一般审查方式,登记机关还要给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以陈述和申辩的机会,通过听证作出是否核准登记。对符合听证条件的,登记机关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严格依照听证程序举行听证。

3、司法鉴定。司法鉴定的方法是指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中有疑问的或者有虚假嫌疑的签名或者盖章送交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科学鉴定从而辨别真伪的审查方式。对于有疑问的签名或者盖章,例如在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他人举报时,公司登记机关本身无法正确作出判断的,应送往司法签定机构进行科学鉴定,并根据鉴定结论作出核准与否的决定。

4、印证比较。印证比较方法是指登记机关用申请材料中反映的内容互相比较印证,或用自己已经掌握的信息与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比较印证,从而辨明申请材料真伪的审查方法。例如用申请材料中反映的内容互相进行比较印证,做到同一份材料中前后一致,不互相矛盾;用登记机关已经掌握的企业电子档案与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比较印证,严格审查提交的申请材料中公章和签名是否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