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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先进个人申报材料

煤矿先进个人申报材料

煤矿先进个人申报材料范文第1篇

第一条为了严格规范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必须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三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全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负责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上市公司)和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称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以及含有非煤矿山或者设有尾矿库的其他非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第二章安全生产条件

第五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一)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检查制度、职业危害预防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隐患整改制度、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等规章制度;制定作业安全规程和各工种操作规程;

(二)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按照有关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经费;

(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考核合格;

(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六)其他从业人员按照规定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八)对有职业危害的场所进行定期检测,有防治职业危害的具体措施,并按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九)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十)对作业环境安全条件和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进行定期检测检验,有预防事故的安全技术保障措施;

(十一)石油天然气储运设施、露天边坡、人员提升设备、尾矿库、排土场、爆破器材库等易发生事故的场所、设施、设备,有登记档案和检测、评估报告及监控措施;

(十二)制订井喷失控、中毒窒息、边坡坍塌、冒顶片帮、透水及坠井等各种事故以及采矿诱发地质灾害等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

(十三)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生产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与邻近的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护协议。

第六条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上市公司)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一)、(二)、(三)、(四)项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第(八)、(十)、(十一)、(十三)项的具体办法,掌握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五)、(六)、(七)、(九)项的情况。

第七条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的生产系统除符合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外,其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油气井、站、罐、库、管道等油气场所应当设立明显的严禁烟火安全标志,使用防爆电气设备,安装防雷防静电装置,以及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装置;

(二)油气井、站、罐、库、管道等油气场所扩建、改建及检修、维修需要动火作业的,必须达到动火条件、办理动火手续、落实安全措施,方可动火;

(三)油气厂、站、库内应当装设安全排泄放空装置,放空火炬和点火装置安全可靠,油气进出的总管汇应当装设紧急切断阀;

(四)油气储罐应当装设阻火器、机械呼吸阀和液压安全阀,四周应当设防火堤,进出口管道处应当设金属软连接;

(五)石油专用容器、专用湿蒸汽发生器、加热炉、锅炉上的安全阀、压力表等应当安装齐全,性能良好,并定期检验;

(六)油气厂、站、库的消防道路、消防水源、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应当按《原油和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规定执行;

(七)输油气管道与重要设施之间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持安全距离,并在适当位置安装截断阀;

(八)石油物探作业中爆炸物品的储存、运输、使用符合《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规定;

(九)石油天然气钻井作业,应当进行井控设计,安装井控装置,制定并落实井控措施;

(十)具有自喷能力的油气井进行测井、射孔、试油气、压裂、酸化和修井作业时,应当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压井和安装地面流程,换装好与施工要求相适应的井口装置,并经试压合格;

(十一)含硫化氢的天然气田开发前应当进行评估、勘测。含硫化氢的油气井进行钻井、试油气和采油气作业必须使用防硫工具、井下工具、井口装置和地面流程,并采取其他防止硫化氢危害的技术措施和保护措施。

第八条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的生产系统除符合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外,其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海上油气生产设施经发证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取得检验合格证书,保证海上消防设备、海上救生设备、海上无线电通讯设备、起货设备、航行信号、火灾和天然气监测报警设备、油气生产流程中的紧急关断系统及压力释放系统满足海洋石油作业安全法规、标准或者国际先进标准的要求;

(二)海上移动式钻井设施必须取得船舶国籍证书、船级证书等安全证书;

(三)海上压力容器由具有相应资格的单位设计和制造,并经发证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取得检验合格证书;

(四)海上作业的工作人员经海上石油作业安全救生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证书;

(五)钻井平台、油气生产设施具有总体布置图、危险区划分图、救逃生布置图和消防部署图;

(六)石油天然气钻井作业,应当进行井控设计,安装井控装置,制定并落实井控措施;

(七)海上油气生产设施应当按有关标准划分危险区,并配备满足该区域要求的防爆电器;

(八)含硫化氢的油气井进行钻井、试油气和采油气作业时,必须使用防硫工具、井下工具、井口装置和地面流程,并采取其他防止硫化氢危害的技术措施和保护措施;

(九)油气生产作业期间应当有守护船进行守护;

(十)物探作业中爆炸物品的储存、运输、使用符合《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规定;

(十一)陆上油气终端的安全生产条件不低于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的要求。

第九条金属与非金属露天矿山开采企业的生产系统除符合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外,其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的开采设计和附图。图纸包括地质地形图、采场工程平面布置图和采场剖面图;

(二)露天矿山应当采剥并举、剥离先行并由上而下分台阶开采,严禁掏采;

(三)台阶高度必须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其中最大开采高度小于五十米、年开采总量小于五十万吨的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自上而下分层、按顺序开采,分层高度根据岩性确定,浅眼爆破时分层高度不超过六米,中深孔爆破时分层高度不超过二十米;

(四)爆破器材管理、爆破安全距离和爆破作业符合《爆破安全规程》规定;

(五)危险性较大的矿用起重、运输、提升、排水等机械设备应当有定期检验报告,且该报告须在检验有效期内;

(六)露天采场的总出入沟口、平硐口、排水井口和工业场地等处必须采取妥善的防洪措施,深凹露天采场有专用防洪设施;

(七)排土场的阶段高度、总堆置高度、平台宽度,以及相邻阶段同时作业的超前堆置高度,应当符合设计规定;

(八)排土场有可靠的截洪、防洪和排水设施,以及防止泥石流的措施。

第十条金属与非金属地下矿山开采企业的生产系统除符合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外,其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的开采设计和符合实际情况的附图。图纸包括地质图(水文地质图和工程地质图)、矿山总平面布置图、采掘工程平面图、井上和井下对照图、通风系统图、提升运输系统图、供配电系统图、防排水系统图、避灾线路图等;

(二)每个矿井至少有两个独立的能行人的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其间距不得小于三十米,矿井的每个生产水平(中段)和各个采区(盘区)至少有两个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并与直达地面的出口相通,提升竖井作为安全出口时,必须有保障行人安全的梯子间;

(三)矿井应当采取机械通风,其风质、风量、风速应当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开采与煤伴生、共生的金属与非金属矿床的通风条件,应当符合煤矿开采有关安全规程要求;

(四)矿井提升运输系统有防过卷、防跑车、防坠等安全保护装置,提升运输设备应当有定期检验报告,且该报告须在检验有效期内;

(五)矿井井口的标高必须高于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一米以上,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山,必须在井底车场周围设置防水闸门,有水害防治措施,井下主要排水设备的型号和数量应当满足井下排水的要求;

(六)爆破作业必须有设计和作业规程,有防止危及人身安全和中毒窒息的安全预防措施,爆炸物品有严格的储存、购买、运输、使用和清退登记制度,并符合《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规定;

(七)有自然发火可能性的矿井,其主要运输巷道应当布置在岩层或者不易自然发火的矿层内,并采用预防性灌浆或者其他有效的预防自然发火的措施;

(八)设计中规定保留的矿柱、岩柱,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开采或者毁坏。

(九)排土场的有关安全生产条件应当符合本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七)、(八)项的要求。

第十一条地质勘探作业企业的生产系统除符合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外,其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地质勘探必须具有能够满足工作需要的交通、通信联络工具和防护用品,海上勘探时,勘查船应当具有导航雷达、测深仪等电子观察设备;

(二)民用爆炸物品、有毒化学药品和放射源必须有单独存放的仓库和安全保存的措施,并符合有关规定;

(三)存放危险品的仓库应当按有关规定配备消防设施和通讯报警装置;

(四)勘探使用的电气设备必须有可靠的漏电保护装置和措施;

(五)钻探工程:钻机应当有可靠的制动、防坠、防窜、行程限制、安全挂钩、手动定位器等安全装置,有钻机组装、拆卸和使用的安全措施,钻塔必须安装避雷设施和其它防护措施,避雷设施与钻塔应绝缘良好,活动工作台应当有防坠、防跑、制动装置和平衡绳、导向绳、手拉绳等安全装置,油气层钻探按照石油天然气开采技术保障条件执行;

(六)巷探工程:应当有巷探工程设计及安全卫生专篇,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安全标志和信号,有防尘、防毒、防火、防爆、防雷、防洪、防风、防寒、防冻、防坍塌、防雪崩等安全措施,每个井巷应当有独立的通风系统并采用机械通风,有满足探矿需要的独立排水系统;

(七)地质测绘:高标观测仪器应当有平稳牢固的架设措施,坑道测量有测量方案和安全措施,城市测量(绘)有避让行人和电力设施的措施。

第十二条尾矿库企业的生产系统除符合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外,其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尾矿库初期坝轮廓尺寸符合设计要求,无明显沉陷、滑坡、裂缝、流土和管涌,运行工况正常;

(二)尾矿堆积坝整体外坡坡比不得陡于设计规定值,部分高程堆积坝边坡过陡的,不得出现局部失稳,并满足坝体稳定安全系数和渗流控制要求,无明显沉陷、滑坡、裂缝、流土、管涌,外坡坡面无沼泽化和较多(大)的冲沟,运行工况正常,在堆积坝整体外坡坡比陡于设计规定值时,应当由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稳定性分析,其分析方法和分析结论应当满足规范要求;

(三)尾矿坝最小安全超高和最小干滩长度必须满足规范要求;

(四)尾矿库排水设施应当符合设计要求,对出现的堵塞、坍塌、裂缝、变形、腐蚀或磨蚀、漏砂等现象采取治理措施,运行工况正常。

第三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

第十三条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上市公司)和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向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非煤矿矿山企业以及含有非煤矿矿山或者设有尾矿库的其他非矿山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向企业所在地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非煤矿山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二)采矿许可证(勘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三)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复印件);

(四)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印件);

(六)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

(七)特种作业人员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证明材料;

(八)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有关证明材料;

(九)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

(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设立矿山救护队的文件或与专业救护队签订的救护协议。

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条第(一)、(三)、(四)、(五)、(六)项的规定提交文件、资料。

第十五条非煤矿矿山企业所属独立生产系统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二)采矿许可证(勘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三)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

(四)特种作业人员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证明材料;

(五)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六)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合格的证明材料;

(七)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

(八)按照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提交相应的规章制度的文本以及作业安全规程、各工种操作规程和其他规章制度的目录。

第十六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应当对其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提交的相关文件、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七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对非煤矿矿山企业提交的申请书及文件、资料,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一)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申请;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或者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并即时出具受理的书面凭证;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为受理。

第十八条对已经受理的申请,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在征得非煤矿矿山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同意后,指派有关人员对申请材料和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需要到现场审查的,应当到现场进行审查。

第十九条负责审查的有关人员应当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提出审查意见。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对有关人员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讨论,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对决定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或者通知申请人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决定不予颁发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经审查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按下列规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对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上市公司),向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对金属与非金属矿山企业,向企业及其所属各独立生产系统分别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对非煤矿矿山地质勘探、采掘施工企业,向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对陆上石油天然气企业,向企业及其分公司、子公司和管道运输分公司以及分公司、子公司下属生产单位等,分别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五)对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向企业及其所属石油天然气设施分别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六)对含有非煤矿矿山或者设有尾矿库的其他非矿山企业,向企业的矿山生产系统或者尾矿库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后需要延期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应当于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对申请延期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合格后,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收回原安全生产许可证,换发新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符合下列条件的,当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直接办理延期手续:

(一)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本实施办法;

(二)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未降低安全生产条件;

(三)接受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及所在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未发生死亡事故。

第二十三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变更主要负责人的;

(二)变更隶属关系的;

(三)变更企业名称的;

(四)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设施经验收合格的。

变更本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的,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变更本条第一款第(四)项的,应当在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

申请变更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考核合格证明材料;申请变更本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申请变更本条第一款第(四)项的,应当提交与建设项目有关的文件、资料。

第二十四条对已经受理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变更申请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文件、资料审核后,即可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

对已经受理的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变更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按照本实施办法第十八、十九条规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

第二十五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分为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本为悬挂式,副本为折页式。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印制和编号。

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审查书、延期申请书、变更申请书等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统一格式。

第四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已经建成投产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期间,应当依法进行生产,确保安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进行整改并制定安全保障措施;经整改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进行生产。

第二十七条非煤矿矿山企业不得转让、冒用、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审查、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不得索取或者接受非煤矿矿山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二十九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超越职权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的程序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三)不具备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四)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第三十条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注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终止非煤矿矿山企业生产活动的;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被依法撤销的;

(三)安全生产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第三十一条非煤矿矿山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不予受理,该企业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三十二条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上市公司)和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每6个月向社会公布一次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情况。

第三十四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将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情况通报非煤矿矿山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五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

第三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15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上年度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管理情况报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七条监察机关依照《中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本实施办法规定的职责实施监察。

第三十八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本实施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举报。

第五章罚则

第三十九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不符合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矿山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发现非煤矿矿山企业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生产活动,不依法处理的;

(三)发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不再具备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依法处理的;

(四)接到对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处理的;

(五)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非煤矿矿山企业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第四十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非煤矿矿山企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资格。

第四十一条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不具备本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予以警告,责令整改,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

(一)发生重大事故的;

(二)不具备本实施办法第七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

(三)本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责令整改而未进行整改的。

第四十三条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三)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未按期整改或者逾期仍不具备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

第四十四条非煤矿矿山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

(二)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三)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四)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第四十五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隶属关系、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按本实施办法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非煤矿矿山企业新建、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已经验收合格,未按本实施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擅自投入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变更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六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煤矿先进个人申报材料范文第2篇

[关键词]物资管理;信息化进程;煤矿企业

[中图分类号]F2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4)44-0029-02

在煤矿企业的成本控制活动中,材料等物资管理的水平直接关系到企业生产成本的降低和经济效益的提高。随着物资管理作用的日趋重要,传统的手工划价、手工记账等管理手段已远远不能满足现实工作需要。因此,利用现有信息化的网络优势和技术优势,全面实现物资管理信息化已势在必行。煤矿企业首先需要经过大量的调研工作,理清物资管理信息化进程中需要面对的主要矛盾,然后结合物资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创造性地在煤矿企业物资管理中全过程、全方位地实施物资管理信息化。

1 煤矿企业传统物资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煤矿企业的传统物资管理模式,通常采取手工方式,但现代煤矿企业的物资管理呈现出品种多、批量小、需求变化大等特点,手工处理方式不仅会耗费大量的人才、物力、财力,还会影响到物资管理的效率和综合效益。具体而言,煤矿企业在传统物资管理活动中主要存在以下弊端。

1.1 手工处理方法影响了统计分析的质量和速度

由于很多煤矿企业物资管理的基础工作都是手工方法处理的,大量物资管理数据的收集、整理速度较慢,而且比较凌乱,这就给接下来的统计分析造成了一定的难度。例如,在物资管理活动中,会产生大量的验收单、入库单、领料单等单据,企业的数据报表乃至公司的经营决策在很大程度上都会依赖这些基础单据,但由于采用手工记账,即使采用Excel表格,也需人工索取,也很难保证每一份报表的精确性,报表数据的质量下降直接影响管理质量。

1.2 物资信息相对滞后,传递速度慢

在煤矿企业内部,由于很多部门之间的物资管理模式存在差异,管理机构的设置也不尽统一,管理权限相对分散,加上管理过程比较粗放,导致各个部门之间形成信息“孤岛”,如计划、采购、供应部门之间的信息采集和分析相对缓慢,信息的传递多是人工传递,所以容易形成物资信息上的滞后性以及在传递过程中的不及时,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物资资金整体使用效益的提升[1]。

1.3 物资管理信息共享程度差,影响物资管理效益

在传统管理业务中,计划员下达采购计划后,验收员要根据计划,登记到货情况,如同再重做一遍计划录入工作;结算人员进行发票结算时还要根据到货情况再开具入库单,相当于重做了一遍验收员的工作;仓库保管员与结算人员之间、领料人员与保管人员之间同样存在着很多重复性的工作,在如此反复的抄录与计算中,不仅没有实现数据信息的共享,还容易产生数据统计上的错误,造成了人力物力的浪费,推高了煤矿企业的物资管理成本。

1.4 库存管理水平低,容易形成物资库存结构失衡

由于传统的物资管理手段管理效率低,信息处理水平不高,所以直接影响了煤矿企业库存管理水平的提升,容易造成库存积压或库存短缺,造成物资管理的被动与成本的上升[2]。例如,在查询库存物资信息时,要同时查看已入库物资账和临时到货物资账,才可能确定库存物资实际数量,这样给库存盘点与采购批量的确定都带来困难,不利于对物资库存状态的动态化把握以及相关信息的及时汇总处理,容易导致物资库存结构上的失衡,从而增加企业的物资管理成本。

2 煤矿企业物资管理信息化建设的主要实现途径

2.1 增强物资管理的信息化意识

煤矿企业物资管理的信息化建设,要具备相应的信息化意识,在企业上下都充分认识到物资管理信息化建设的重要性,重视物资管理信息化建设。首先,煤矿企业的领导,在平时要加强对物资管理信息化相关知识的学习,懂得如何通过信息化手段以及最新的理论成果指导企业的物资管理活动的实际,并在学习和实践中不断提高自身的信息化素质和应用意识,在企业内部营造出良好的物资管理信息化的氛围。其次,企业要进一步提高物资管理部门管理人员的计算机操作水平和办公自动化意识,依托企业在信息化建设上投入的不断增加,提高企业物资管理的信息化效率,使物资管理工作能够更好地适应煤矿企业当前发展的需要。此外,煤矿企业在平时还应当加大对物资管理信息化建设的宣传力度,使企业全体员工意识到物资管理信息化建设的重要性,以提高全员的物资管理信息化意识,将信息化管理贯彻与落实到物资管理的各个环节[3]。

2.2 加强信息化平台的功能设计与系统完善

煤矿企业信息化平台的功能设计与系统完善,无疑是信息化进程中最核心的内容,这直接关系到企业物资管理的效率和质量。如煤矿企业物资信息管理平台的系统功能设计与实施,主要涉及采购管理、库存管理与存货核算三个模块,涵盖物资计划、采购、验收、入库、出库、材料核算等业务,为了保证整个系统成功运行,要根据使用需求与目标,结合行业特点,合理规划与设计业务流程。

①计划管理:由材料计划员根据招议标结果,分别录入各供应商供货清单,经单位主管审核后执行。②采购与验收管理:采购人员根据采购订单,组织货源,到货后由验收人员根据采购订单履行验收程序,合格后在系统中根据订单生成到货验收单,并打印给供应商作为结算凭证,无须手工录入。③入库管理:保管员根据系统中到货验收单核对到货物资,无误后根据系统内验收单生成材料入库单,完成入库手续办理,无须手工录入。④结算管理:结算人员根据供应商提供的结算凭证及发票,在系统中进行结算,生成结算单,并打印后与发票一同转财务,无须手工录入。⑤出库管理:由领料单位在系统中开具领料申请单,经单位主管审核后,供管部门批料人员根据领料申请单生成材料出库单,完成批料程序。保管员根据系统中的材料出库单发料,料、单核对无误后,在系统中点击审核按钮完成发料程序。⑥报表管理:根据需要在系统中自行定义所需报表格式,自动生成报表。

2.3 强化信息化在物资管理应用上的创新

基于煤炭行业的特殊性以及每个企业经营管理的实际,煤矿企业的物资管理部门在信息化进程中都要充分考虑到企业自身发展的需要,不要盲目照搬照抄其他企业的信息化建设与应用,而是应当在学习先进理论的基础上,强化信息化在物资管理应用上的创新,提高物资管理信息化应用的针对性、合理性和高效性。

首先,要结合煤矿企业物资管理的现状,进一步整合整个物资管理流程,物资管理系统的优化与创新要充分考虑煤矿企业生产特点,对生产单位提报需求计划、物资采购、入库、验收、结算、保管、材料领用、单位材料消耗考核全面实行信息化管理,利用流程的信息化控制,最大限度地减少了人工输入数据。

其次,要在企业内部实现各部门之间库存信息的共享,拓展供管部门仓库的职能,使各个单位能够随时了解库存物资信息,方便生产部门、销售部门各项工作计划的制订,提高库存结构的合理性,降低库存资金的不合理占用。同时,要全面推行网上批料,实现全过程信息化管理,需求单位提出领料申请后,供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在系统中完成批料流程,整个过程由系统根据需要自动生成单据。网上批料实行计算机自动划价、自动生单,保管员只需轻点鼠标即可完成整个发料单据处理过程,无须人为输入。

2.4 建立起一支高水平的物资信息化管理团队

对于煤矿企业而言,信息化物资管理平台的建立以及信息化进程的有效推进,需要有相应的信息化技术人员和信息化管理人才,这就要求煤矿企业在人力资源管理中要重视人才的选拔与培养,逐步建立一支高水平的物资信息化管理队伍,为物资信息化管理工作的开展进行合理的人员配备;要充分结合煤矿企业物资管理的工作内容和系统功能状况,辅助以强有力的管理部门的领导,推动煤矿企业信息化物资管理工作的开展,确保信息化物资管理系统的高效运行[4]。

3 结 论

总之,煤矿企业在物资管理的信息化进程中,能够有效提高管理效率、节约管理成本,促进企业整体效益的提升。一方面,通过应用流程控制,最大限度地避免了各环节之间的重复劳动,提高了管理效率,降低了管理成本;另一方面,可以在全公司范围内实现了库存信息的共享,有效避免过度重复储备物资,降低了库存物资成本。此外,网上批料的实现,提高了材料成本核算的准确性,大幅度降低了劳动强度与工作量,提高了工作效率,这都在很大程度上表明了企业物资信息化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煤矿企业只有敢于创新,积极转变思路,持续增加信息化管理的投入,才能获取更高的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1]王震.试论新形势下我国煤炭企业物资管理信息系统的构建[J].现代营销(学苑版),2011(4).

[2]刘建中.煤炭物流信息化管理系统的开发及应用[J].中国煤炭,2010(2).

煤矿先进个人申报材料范文第3篇

2010年12月,山西省有关部门统计称,山西采煤形成的采空区达到2万平方公里,相当于山西1/8的国土面积。山西省国土资源厅提供的最新矿山地质环境调查结果显示,仅2010年因矿山开发导致的地面塌陷及采矿场破坏土地就达20.6万亩,其中12.99万亩是耕地。山西省发改委认为,因此受灾人口达到了300万。

随着煤炭大规模的开采,山西的资源枯竭已成为一个不争的事实。大凡煤矿区域的乡村,周边地下的煤炭基本都被掏空了。栗先娥所在的山西省襄垣县王桥镇洛江沟村就是一个常年被采空区包围的行政村。

更让村民担忧的是,总面积4031.5亩,共有210户人家的洛江沟村地下蕴含的煤层储量相当可观,且是山西省潞安环能股份有限公司五阳煤矿(以下称“五阳煤矿”)进入新的主采区―储量为10499.2万吨的南风矿区的必经之路。

要想开发资源,只有将洛江沟村全部搬走。2001年,五阳煤矿和襄垣县签订了洛江沟村庄整理协议书,当年7月洛江沟新村开始动工,2003年,全部村民搬进采空区上的新村。

但搬进新居的洛江沟村民没有想到,等待他们的会是采空区面临的塌陷问题。

岌岌可危

“早晨我打开的房门,中午因为变形就关不上了。晚上,采掘机的声音震得我们连觉也睡不着。”77岁的姜玉生老汉愤懑地告诉本报记者,“他们给我们盖的新房,别说没有实施抗变形技术,屋顶连瓦都没有,仅仅搭了块预制板;而且,要围墙没围墙,要门窗没门窗,大冬天村民只好用塑料布代替。”

尽管这里的农民常年饱受采空区的惊吓,但他们觉得,房屋虽然破旧,但还安全,仍不愿离开祖祖辈辈留下的旧居。于是,五阳煤矿承诺村民新居的建设,全部采用已获得国家应用科技二等奖的房屋抗变形技术。

2002年,洛江沟村的村民还没有从旧居上彻底搬走,五阳煤矿的采掘机就迫不及待地在该村地底下掘进。

2003年农历八月十三凌晨一点多。村民栗先娥说,她还在睡梦中,突然一声轰响把她惊醒了,出去一看,东房的屋顶塌了下来,整个房间尘土飞扬,瓦砾一片,家里的东西全部压在下面。不仅如此,就连隔壁学校的二层楼也倾斜了。

次日,她去找襄垣县的宋副县长和崔姓的镇人大主任。崔问她,砸住人没有?她说没有。崔说,人没事,我就不管了。

栗的女儿也住在洛江沟村,与她家仅隔两条街,在搬迁到新村时分得8间房屋。但搬进后就发现这8间房子有不同程度的地基下沉、裂缝,至今没有入住。“她们拿到房后,地面和墙壁就出现裂缝了,直接被定性为危房,一直在外面租房子住。”栗先娥说。

2004年初,洛江沟村民曾到省城去反映问题。此后不久,在村委会的办公楼里,在镇党委副书记郭满堂、村书记杨成旺、村长索文超和会计高保平等人的主持下,按照有关部门的意见,分别给洛江沟村的20多户村民发了约5000元的危房补助费。

据栗先娥讲,2005年,时任襄垣县的宋副县长和城建局相关人员“承认我们的住房属于危房,并提出由政府出钱重修或给村民拨款由村民自修等方案”,但之后并无下文。

当本报记者见到候旭才时,这个60多岁的老人正站在自家的院里,呆呆地看着后墙上开裂的缝隙,唉声叹气。他原有4孔旧窑洞外加4间砖混房,在获得政府的补偿后,他还要花费2万元才得以住进已成危房的新居。

在洛江沟村,多数村民失去了原有的家园,他们被迫搬入新居后,又得负担起砌院墙、垒灶房、通下水道、修厕所、安门窗的全部费用,这让不少人负债累累。更为危险的是,洛江沟村新居下面仍是采空区,上面的房屋亦没有实施抗变形技术。

今年4月21日零时15分,山西长治市发生3.2级地震后,洛江沟村的村民每每谈起此事,无不心有余悸,感叹唏嘘。他们说:“我们村800多村民住在采空区,纯粹是在炸弹上睡觉。保不住哪天一地震,我们就全完了!”

移花接木

五阳煤矿是一座具有40多年开采历史的老矿,经过40多年的大规模开采,五阳矿井设计采区内的煤已全部挖尽了,仅剩一些村庄下面的压煤。为了能够继续开采地下资源,五阳煤矿将煤层上的村庄全部搬到另外一块采空区。据村民讲,地下的工作面(采空区)离地上的建筑物很近,晚上夜深人静还能听到下面的采煤声。

早在上世纪90年代,五阳煤矿就开始在采空区上做了抗变形房屋的实验。他们在洛江沟村北的耕地上,投资23万元兴建了三处样式不同的一层平房,一处为四间房,共计12间。均由8根24#的钢筋组成50×50平方米的地梁,8根20#的钢筋构成40×40平方米的圈梁。四间房由15根水泥浇筑的构造柱支撑,主墙体和隔墙体较厚。按照实验设想,该房无论风雨侵袭和地基下沉,都会歪而不倒,歪而不裂。

“我们当初就是以为我们的新居也是采用了五阳煤矿的抗变形新技术,没想到刚入住新居就变成危房。”村民代表姜和平对记者说。

2006年12月25日,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局第三届安全生产科技大会上,“高强度开采条件下村庄房屋破坏规律及保护技术研究”获得了国家应用科学技术二等奖。随后,该项目还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总局网站上被重点推广,项目编号为AQT-3-12,发明人为原任五阳煤矿的总工程师、现任潞安集团副总经理和总工程师的刘克功。

令人意想不到的是,刘克功等人在向国家安全生产总局申报成果时,三处实验房却变成了整个洛江沟村。据申报材料所述,洛江沟村庄新址采用了抗变形技术措施,于2002年5月全部建成,共148户。

申报材料还讲述,洛江沟村民已全部搬入新房生活,到2004年6月份,历时2年多时间,同时还经历了7511、7512工作面开采的波及影响,所有房屋没有出现裂缝。由此说明所采取的措施是有效的、合理的。

五阳煤矿认为,由于该次试验,洛江沟煤柱已回采煤量181.36万吨,为五阳煤矿新增产值42651.4万元,不仅解决了其无工作面可采的被动局面,同时也为该矿探索出一条具有我矿特色的村庄下采煤之路。但从其申报材料之中,再也找不到那三处实验房屋的踪影。

五阳煤矿“不差钱”。据官方资料报称:洛江沟村全部搬迁后,五阳煤矿在该村地下挖掘出181.36万吨煤炭,获得了4.2亿元的利润。

为了这次搬迁,早在1998年,五阳矿就开始考察,同年11月14日,在一份《洛江沟村项目总预算》中,人们就发现,当时的总预算资金为4886.7万元。然而,到2000年,项目总造价却变为1130万元,最后落到洛江沟村集体手里的仅有860万元。

在村民的强烈要求下,襄垣县纪委介入了调查,洛江沟村原支书赵成文贪污28万被。奇怪的是,赵文成既未退赃,亦未移送司法机关。

谁欺骗了谁?

在2011年5月,五阳煤矿在给媒体的答复函中表示,“科技成果”是指新采空区抗变形措施的探研,间接否认了申报“科技成果”时所称的“洛江沟新址采用了抗变形技术措施”的说法。

据村民高海林讲述,在建新址时,他带领6位村民进行监工。新建房地梁由6根14#钢筋组成,圈梁由6根14#钢筋构成,主墙体和隔墙体较薄,整体没有一根构造柱,明显与实验房的规格不相匹配。

“襄垣县城建局的相关工作人员曾明确告诉我们,当时新村设计时,五阳煤矿根本就没有提供地质资料,更谈不到提供应用抗变形新技术。在采空区上所建的村民新居,完全是以普通民房的设计标准进行设计的。这不是裸的欺骗吗?”姜和平说。

在采空区上建新居,按普通民房设计是否可行?王桥镇政府接到设计图纸后,立即对五阳煤矿进行了质询。

2000年7月,五阳煤矿在《关于洛江沟新址采空区建房的答复函》中,没有提到“抗变形技术”,而是强调,“该地址经观测地表沉陷已经稳定,在该区域建房是可行的。但考虑到其他因素,为了切实保障村民的利益不受损害,可对房屋基础采取适当措施。因采空区出现塌陷,导致房屋毁坏甚至危及居民安全者,五阳煤矿负责。”

有了五阳煤矿负责的保证,王桥镇政府便据此复函对该新村建设进行了招投标,最终由4家有资质的建筑公司中标,并分包给9个工程队。

新房盖起后,群众就开始了上访。2011年7月,在村民的强烈要求下,洛江沟村、支两委召开紧急会议,请求襄垣县王桥镇政府对长达十年的房屋进行验收。

同时,村两委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总局科技规划司提出,要求对五阳煤矿移花接木的假科技成果予以核查。据悉,安监总局科技规划司规划处已责成山西省煤监局科技装备处进行调查落实。

采空区改变的不仅是洛江沟村的居住环境,也改变着他们的整个生活。洛江沟村共有耕地2667.8亩,此前全部是灌溉田。

“虽然守着地下的黑金,但洛江沟村还是吃农业这碗饭,那时候种田是两年三季,玉米之后就是播种秋小麦,且产量很高。”姜和平对记者说,“但这些年的煤炭开发让农业也发生了彻底的改变。如今只能是一年一季,只能种玉米,产量也只有四五百公斤,连一般的旱田都不如。”

记者在现场看到,如今的南干渠已经彻底干涸,沿线的渠体已经多处出现裂缝。最宽的裂缝已达到两米宽,顺着田地向远处延伸。

在洛江沟村的田地里,也出现了很多裂缝,有的地方已经竖起了标准牌,防止行人误闯掉进裂缝内,“谁知道下边有多深”。

如今,栗先娥家的四间房和她女儿的8间房屋都被确定为危房。“现在政府只是告诉我们房子不能居住,是危房,但谁也不管了。”

正在坍塌的村庄

西辛庄的教训

山西省最大的采空区出现在有百年采煤史的山西孝义,而孝义市的地质灾害隐患点以距离市区35公里的西辛庄镇最甚,有34处,占总数的1/5强。

该镇75平方公里的土地上90%是农耕地,自上世纪80年代始,累计采出原煤1.32亿吨,占全市同期煤产量的30%。采空区不仅导致大量地表崩塌、滑坡、沉降、裂缝和塌陷,同时亦造成房屋、交通设施、水利设施大面积的破坏。

孝义市政府提供资料显示,西辛庄镇36个村3850户人畜饮水存在不同程度困难,不少群众以每吨10元的价格从附近乡镇买水吃,个别村买水历史已有20年之久。

《规划》显示,截至2009年,孝义市地质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总额为43599万元,其中地面塌陷占去96.3%。

荒芜的庞庞塔村

庞庞塔村地下埋藏着丰富的煤炭资源,受煤矿开采的影响,庞庞塔村早在2000年就开始有村民的窑屋出现了问题。

如果不是因为采空陷落,庞庞塔在山西也算是个名不见经传的小村,过去有人口718人,从2004年开始,村民陆续搬迁到周边村庄居住。

煤矿先进个人申报材料范文第4篇

关键词:采矿权 抵押贷款 应用效果

一、采矿权抵押贷款的重要性

煤炭资源的勘探和开采需要投入较多的人力、物力,从取得矿业权到矿井巷道的建设,以及技术的引进、设备的购置、各种税费的支付,加上资源整合政策对企业提出的新要求,企业面临巨大的资金压力。对于非上市的煤矿企业而言,银行贷款是主要的融资方式。随着国家稳健货币政策的深入实施,信贷投放采取了一系列严格的调控措施,商业银行信用贷款的规模大幅度缩减。以股东或母公司担保贷款是大多数煤矿企业的贷款方式,但是这一贷款方式有很大的弊端,那就是提高了母公司的资产负债率,降低了母公司再融资的能力,如何寻找更好的融资途径,成为各个煤矿企业面临的突出问题。

采矿权作为煤炭行业的主要物权资产,以其作为融资担保,不仅是解决企业资金短缺的有效手段,同时可以使企业的融资途径多元化。近年来,煤炭企业采矿权抵押贷款既受到各大商业银行的追捧,又成为煤炭企业融资担保的主要方式,采矿权作为煤炭企业合法有效的物权资产,若行使抵押融资,其融资成本低、效率高、股东风险小,并对加强财务管理和提升企业管理水平有重要意义。

二、采矿权抵押贷款的概述

《矿产资源法》规定:矿业权是按法定程序取得,并在法定矿产资源主管部门登记,在批准的区域和有效期限内,勘探、开采被许可的矿产及其共生、伴生矿产的权利,是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派生出的他物权。符合抵押品的法律规定。另据《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国土资发[2000]309号)的通知,“矿权抵押是指矿业权人作为债务人,以其拥有的矿业权在不转移占有的前提下,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行为”。采权矿抵押贷款,是指采矿权人基于资金需求,以其拥有的采矿权在不转移占有的前提下,将该资产抵押给债权人,获取资金支持的过程。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依法享有该资产的优先受偿权。

三、开展采矿权抵押贷款的四个前提

(一)采矿权必须权属清晰,无争议

采矿许可证的采矿权人与实际经营的法人名称(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必须一致,在国土部门取得采矿权登记备案的股东或所有权人必须与工商管理部门登记的股东或所有权人保持一致,包括股权结构比例,否则在矿权抵押备案时,企业信息登记不吻合,需做矿权变更登记。

(二)股东会及董事会决议

依照《公司法》第十六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因此,采矿权抵押贷款必须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要求,经股东会及董事会决议通过,形成书面材料,作为国土部门备案的依据。

(三)出据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及采矿权价款等证明材料

企业要出据相关证明材料,证明已经按国土部门下发的采矿权分期缴纳通知书,按期缴纳采矿权价款、采矿权价款使用费、每年按产量核定缴纳的环境治理保证金,以及有关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缴纳情况。

(四)采矿权担保的批准

国有煤炭企业在采矿权抵押前,要征得煤炭企业主管部门的许可。根据国有资产担保管理相关规定(如《河南省省属企业担保管理办法》豫国资文[2006]124号),采矿权抵押前,要报经上级公司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

四、采矿权抵押贷款应关注六个环节

(一)采矿权评估机构的选定与申批

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91号)规定,评估机构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并持有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含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单位。评估机构一般由申请立项的单位委托,属国有矿山企业采矿权评估,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提出申请,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及上级公司批准同意,同时也是拟贷款的金融机构准入的具备资信要求的评估机构。

(二)采矿权评估方法及过程

采矿权评估结果是决定贷款额度的重要依据。因此,在评估时,一方面要严格遵循评估谨慎性原则,尽可能避免银行的风险;另一方面,也不应该随意压低采矿权价格,评估人员应尽量做到评估公平合理。采矿权抵押贷款抵押权设定时,评估的对象是采矿权使用权的抵押贷款价格,由此可见,采矿权抵押权设定评估与一般的以市场价格为基础的其他采矿权评估方法基本相同,即可以用现金流量法、收益法、收益权益法来进行评估。

现金流量法,是将矿业权所指向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作为一个现金流量项目系统,从项目系统角度看,凡是项目系统对外流入、流出的货币称为现金流量,同一时段(年期)现金流入量与现金流出量的差额称为净现金流量,项目系统的净现金流量现值之和,即为采矿权评估价值。收益法,是根据预期收益原则和贡献原则设计的。资产之所以有价值,是因为它能为资产所有者或占有者带来未来收益,未来收益的大小决定了资产价值的高低。因此,采用收益法评估采矿权,是按照将利求本的思路,通过估算待评估采矿权实施后的未来预期收益减净利润现值之和,即为采矿权评估价值。收益权益法,是在收益途径评估原理基础上,把收益途径评估的财务模型的计算程序简化,通过采矿权权益系数调整销售收入现值,计算采矿权价值的一种评估方法。

一般说来,对新建、在建煤矿的采矿权抵押贷款评估,适合采用现金流量法;对于正常生产煤矿采矿权抵押贷款评估,适合采用收益法;对于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和矿井生产建设规模均为小型的企业,适合采用收益权益法。当然有时也可多种评估方法并用,以便相互验证。总之,国有采矿权评估,应在国有资产主管部门管理下进行。应对各种方法评出的结果进行比较和调整,以得出合理的资产重估价值做为贷款依据。

(三)评估结果备案

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资办发[1992]36号)要求,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收到资产评估报告书后提出资产评估结果确认申请报告,连同评估报告书及有关资料,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及上级公司备案。备案分为审核验证和确认两个步骤,先对资产评估是否独立公正、科学合理进行审核验证,然后提出审核意见,并下达资产评估结果确认通知书。

(四)采矿权抵押余值在合同中的约定

银行根据评估机构出据的评估报告,通过风险评定,一般按评估价值的50%-60%贷款率放贷,若银行放贷金额未达到评估价值与行业放贷比率,抵押人已经抵押的采矿权实际上是整个采矿权的一部分,故在合同签定时要明确,其未曾抵押的剩余部分可再抵押贷款。

(五)抵押合同贷款年限的要求

抵押合同中抵押人的采矿权的设定必须结合采矿权证的有效时限,金融机构抵押人所担保的债务的履行期限,不得超过采矿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减去原采矿权人已经使用期限后的剩余期限。

(六)采矿权抵押登记与解除

根据国土资源部《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矿业权设定抵押时,矿业权人应持抵押合同和矿业权许可证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备案手续,矿业权抵押解除后20日内,矿业权人应书面告知发证机关。”故企业在设定采矿权抵押与解除时,要遵守上述规定及时向国土部门报告。

五、采矿权抵押贷后风险应对

(一)关注采矿证的有效管理,防范矿权丧失风险

企业应针对采矿权证的有效设立、使用加强内部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国土资源部门的相关要求,按时参加矿权年检,及时缴纳环境治理保证金,分期支付矿权价款,按月申报资源税,足额交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等,关注采矿许可证期限届满前依法申请续延,防范矿权法定义务出现,导致矿权丧失。

(二)分散企业贷后经营风险,引入保险机制

煤炭开采属于高危行业,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可能导致矿井停产整顿、矿权的吊销或灭失,企业引入保险保障机制,降低抵押权的实现产生的损益,企业应充分评估价值,购置财产险,按照从业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工伤保险,以分散企业经营风险。

(三)建立银企沟通机制,动态应对政策风险

矿产资源是不可再生、有限的资源,各国对矿产资源的开采、利用加以必要的限制与干预,因此,采矿权的有效利用及抵押权的行使容易受到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变化的影响。为确保银企双方利益,建立贷后沟通互动机制,企业应定期向金融机构报告贷款使用情况、贷后安全生产经营状况、矿井重大地质变化、煤炭市场态势;金融机构应跟踪监督企业贷款使用方向,定期组织贷后调究、金融风险评估及防范指导;银企强化沟通交流,动态关注行业波动,深入研究应对国家政策变化对企业的影响,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四)加强企业经营管理,提高企业风险承担能力

企业的经营效果对采矿权价值的体现起着决定性作用,企业应加强经营管理,降低矿权抵押风险,提高风险承担能力。首先,企业要从安全管理着手,重视安全管理,关注安全设施、设备及员工培训的足额全面投入,确保安全工作长效稳定发展;其次,企业要强化内控管理,着力于经济利润的实现,提升抗风险能力,提高无形资产矿权的价值,确保偿债能力。

六、采矿权抵押贷款的应用效果

采矿权抵押贷款在煤炭企业的应用,实际收到的效果如下:

一是降低股东融资担保的风险,企业靠自身物权抵押贷款,减轻股东担保贷款的压力,保证了股东的再融资能力,这对于集团企业的基本结构优化非常重要。

二是筹资额度高,按需放贷财务费用少。资源储量丰富优质的矿山,通过法定评估结果,可一次性解决项目建设资金,投产流资贷款,实施以投定筹,按需放贷,财务费用合理。

三是融资成本低。矿权抵押贷款,除支付评估机构评估费外无其他费用。

四是融资效率高,利息率合理。从申请采矿权担保、到抵押登记行政审批正常需30个工作日,金融机构的贷前预审可交叉作业,效率高,长期固定资产贷款一般利息率较低。

五是多元化筹资,找到了一种更适合的融资方式。

采矿权抵押贷款打破传统融资模式,引入多渠道筹资机制,不但解决了煤炭企业初始投资数额大的现实问题、投产后的流资问题,而且有利于充分发挥财务杠杆作用,使投资者利益最大化,有利于企业持续稳定长远发展。

参考文献:

[1]李树森.对采矿权抵押贷款风险的思考[J].广西金融研究,2007(5).

煤矿先进个人申报材料范文第5篇

这次非煤产业“保增长,调结构”的工作会议,是在我们非煤产业直面全球经济危机冲击的非常时期召开的。刚才领导为我们细致地分析了20__年非煤产业的主要工作,安排部署了20__年非煤产业的重点工作,为我们指明了方向,制定了目标。希望非煤产业各单位回去以后,认真贯彻落实会议精神。

新的一年,我们的工作面临更加严峻的考验,我们要主动作为,化解危机,把危机当成极具机遇的挑战,要制定长远的规划,抓好当前的重点。通过解放思想,改变观念,创新创优,确保完成集团公司下达的各项经济技术指标。

下面,我就非煤产业近期主要任务和相关工作讲几点意见:

一、积极培育拳头产品

为进一步推动集团公司非煤产业做大做强,积极引导非煤各单位培育拳头产品,切实做优做强做精非煤企业,集团公司物资采购领导小组研究决定,要进一步减少同类产品内部供应厂家,采取了份额向优势企业集中。原则上选定20__年集团公司物资集中采购中标单位,个别生产能力、20__年经营业绩及产品质量达到或超过原中标厂家的,经本单位申报,集团公司相关部门审定后,可列入备选,申报材料要提前报送多种经营部工厂科。集团公司成立内部评委会,制定评分标准,对备选厂家实地考察评分筛选后进行实施。

各单位要认真开展对中标产品和申报产品的细致备检工作,抓住内部市场对内部产品优先政策的大好机遇,从规模、质量上狠下功夫,要确保供货时间,做好售后服务的预案,切实培育好企业的拳头产品。

二、积极提升主营业务

按照集团公司20__年党委工作会议精神,今年集团公司将改进非煤企业考核体系,重点考核非煤企业主体业务,各单位要突出做好主营业务,着力发展非煤主导产品,原则上每家不超过3种产品,达到减少业务工作范围,提升产品技术含量,积极培育龙头企业的目的。各单位要做好主导产品上报工作,报到多种经营部工厂科,经集团公司审查后确定。集团公司重点扶持可以做大做强的产品,集团公司内部市场也优先使用。因此,各单位要集中精力培育亮点,全力打造品牌和新的竞争优势,实现产业、产品在价值链条上不断增值。要积极引进战略合作伙伴,扩大生产规模,提升产品核心技术,不断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和抵御经营风险的能力,进一步提高企业的综合实力。通过不断增加主营业务收入完成集团公司适当调减后的计划任务。

三、积极抓好安全工作

今年,非煤安全管理的中心任务就是要到打造本质安全型职工队伍。各单位要大力营造浓厚的安全舆论氛围,深入开展警示教育、事故公开追查、安全理论法规学习等教育活动。深入落实“手指口述”操作法,组织职工认真学习,积极培养职工自觉执行岗位行为规范的良好习惯,做到正规上岗,按章作业,把打造安全型职工队伍的工作提升到一个新的层次。各单位要主动作为,积极开展对标找差工作,向样板化车间场所学习,认真总结样板车间场所的优点和先进的管理模式,按照高档次车间场所标准培育自己的样板化车间场所,进一步促使全集团非煤企业的安全质量现场管理跨进更高层次,实现车间场所的现代化。认真细化生产全过程安全管理,抓好事故易发点、管理薄弱点、岗位危险源等重点环节。

四、推动矿井关破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