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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项目部门工作计划

产品项目部门工作计划

产品项目部门工作计划范文第1篇

 

一、投资计划管理是实现投资目标利润的基本保证

 

计划是企业管理的一项比较基础的职能,也是实现企业投资目标的基本保证。有的投资项目具有所需的投资额巨大、投资风险和收益也很大、项目开展周期长和诸多的影响因素等显著特征,这就使整个项目投资行为十分复杂,因此对投资项目的有效管理就显得意义重大了。在企业的项目投资行为中,一定要严格执行计划管理工作,把计划作为龙头位置,并把计划工作付诸于整个项目的投资运营阶段和售后服务阶段。

 

计划经济管理的对象就是企业所投资的项目。要想顺利进行投资计划管理工作首先就要正确的确定企业投资的项目。假若投资出现偏差,即使是很完美的计划最终只会是无本之源。因此,企业必须应该遵循整个市场的发展规律,正确的确定所要投资的项目。在研究项目投资机会的过程中,需要重点关注的是产品的准确定位、市场的供求情况以及企业自身的投资实力、预测项目的投资成本和市场中的竞争力等;再者,企业管理部门必须要编制出一套完整可行的项目投资报告,对投资风险以及项目的可操作性做一个深入的研究。然后在这个前提下确定投资项目,即是投资目标。

 

二、制定项目开发经营计划是实施投资计划管理的重要措施

 

1.编制项目投资的计划成本。在受到市场经济影响较大的情况下,要保证投资能收益,产品的准确市场定位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这有助于实现目标效益和有效的销售。要想正确的定位,这就需要认真详细地调查分析整个市场和销售反馈的信息,要防止在投资认识方面出现误区,错误地认为只要使用最好的原材料、进行最好的包装就能得到最大的收益。应该将市场需求、市场售价、地块区位、消费特点、消费层次等诸多因素紧密相连,以正确确立产品的市场定位和成本的控制线。

 

编制计划成本是为了更好的控制各个分项目的成本以及客观公正地反应出企业的经营成果。因为一个投资项目需要多个详细的分工,会涉及到很多业务部门,各个部门在运营过程中通常很容易以本位主义作为出发点,导致了投资成本膨胀,从而就是投资的效益受到严重的影响。例如,销售部门的方法是企图借助大量的广告宣传和完善的产品配套服务来增加销售量,设计部门则期望使用新的原材料来增强产品的美感,监理部门期望尽量减少新工艺和新材料的使用以减少质量问题的发生。其次,有的投资项目运营周期比较长,往往需要分期投入使用,再加上市场上的不确定因素,这就不可避免地会增加成本耗费,其利润也只是预结利润。在此状况下,编制完善的计划成本就能及时、均衡、准确的反映出企业的运营效果。

 

一旦计划成本经过审核实施,就必须要维护执行过程中的严格性,确保成本控制工作落到实处。具体有下述做法:计划部门首先编制出计划成本,然后向各个业务部门及时传达,可以规范和指导各个部门的用款计划以及财务部门的拨款计划。对于超出计划外的用款,必须及时另行批报,由计划部门作出合理的调整。

 

2.编制项目建设进度计划。编制进度计划主要是为了指导项目的运行过程,并提高各部门的生产效率,对资金的流动实现动态平衡。有的企业项目的投资额巨大、运营周期很长,因此使用资金的成本控制就非常重要了,特别是通过高价获取的投资项目,一定要通过编制科学有效的进度计划来确保企业项目的顺畅运行,使资金周转加快,提高资金的有效使用率。其次,编制科学有效的进度计划对于销售工作有着重大的影响。企业在进行销售工作时,就应该铜锁编制科学有效的进度计划,掌握和控制产品的使用期限,并在销售合同中明确供货期,有利于销售部门适时地组织产品销售。并且,形象进度还能够帮助客户坚定购买信心和欲望,以促进产品的销售。

 

3.编制项目投资的资金平衡计划。资金平衡计划主要包括资金的来源计划和资金的使用计划两个部分。资金的使用计划能够直接通过编制计划成本和进度成本来形成有效控制。资金的来源主要是企业的自备资金、企业的借款或银行的贷款等。有些投资项目在开发落实时就立即投入生产,完全没有考虑到企业自身的实际状况,忽视了资金的来源问题和资金的平衡问题,甚至远远超过了企业的经营承受能力,最终会导致产品大量堆积,削弱了企业的抵抗风险的能力,降低了企业的整体运营效益。随着市场消费的不断成熟,产品的生产问题已经不是影响其生命力的重要因素了,而是产品自身的质量问题,它对产品在市场中的竞争力有着决定性的影响。产品的销售对于企业的成本收回、资金回笼有着重大影响,同时也是影响资金平衡的至关重要的因素。所以,合理控制投资成本、流动资金的比例以及产品的销售是企业运营过程中必要要关注的问题,而这些问题的实现可以依赖与资金平衡计划。

 

三、计划的控制和调整是实现投资计划管理目标的必要手段

 

1.计划的控制作用。当编制完计划后,只有加强对实施阶段的控制,才有可能确保计划的权威性和可行性,尽量使计划可以实现预期的目标。控制计划的过程实质就是监督计划、检查计划,主要是分析利用投入产出报表即是资金的流量来反映。企业投资项目的统计报表(投入产出报表)能够根据季度进行编制,主要是为了反映出各个项目的生产运营情况,以指导工作顺利开展。在编制表格时,财务费用、经营费用以及管理费用的摊销办法能够根据会计的核算方法来执行。

 

2.计划的调整作用。在实施计划的整个过程中,应该结合项目环境的不断变化,进行动态调整,让其和实际情况协调有效地发展,一直沿着正确的方向来展开工作。通常企业项目计划的调整周期为一年,羡慕的投资成本也是一年调整一次。调整计划的过程就是实现计划成本和最后的实际成本的相互靠近的过程。

 

四、结语

 

企业项目投资的计划管理能够有效提升企业的生产效益,科学有效的管理方法能够给企业带来丰厚的收益。因此,相关部门应综合考虑到多方面的因素,共同讨论,制定出一套切实可行的管理措施,以服务于企业运营的每一个环节。

产品项目部门工作计划范文第2篇

1.1工作分解结构

民机项目工作分解结构以项目型号作为第一层工作单元,根据项目具体工作范围、职能部门责任划分和项目自身生产制造特点进行层层分解。直至分解到成本、资源和计划可控并且可控制的工作单元。如工艺装备分解至具体的工装图号,零件制造分解至具体的零件图号。这些工作单元确定后将按照工作分解编码规则被赋予一个唯一的编码,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将是唯一的标识符。同样模式的飞机项目制造过程基本相似,因此,工作分解结构具有极大地可继承性。基于工业工程的思想建立工作分解结构模版,便于其它项目使用,如某个型号整机转包生产项目、飞机某部件转包项目、某个型号自主研发生产项目等。

1.2主阶段计划

主阶段计划适用于研制项目。研制项目即第一次从事该活动,项目管理活动需要包括工程设计数据发放、原材料和外购件可得性、工艺装备设计制造、自制零件生产和装配,以及包装运输、售后服务、备件管理等所有相关事项。研制阶段需要建立完善各部门之间的流程,使所有生产线具备稳定生产能力。确保该项目能够成功生产出第一架,并且具备后续持续稳定生产的能力。主阶段计划即公司级的一层计划,是按照客户要求和首架装配流程所做的项目总体进度描述,控制所有下层进度。二层计划主要是在一层计划的基础上依据任务性质并结合公司的职能部门职责划分做的进一步分解。一、二层计划通常由项目经理负责编制。在保证项目计划对内可以指导下层项目执行计划、对外向客户报告沟通顺畅的情况下,这两层计划可以合并为一层。三层和四层计划是对一、二层管理层计划的进一步分解的执行层计划,是对二层计划的详细表述。对于工作包进度的要求和进展状态、项目控制的基础数据和预算等都需要在这个层次体现出来。主阶段计划是以按准确的时间生产出首架合格产品为原则制定的,而且要与可行的研究和制造一致。该计划建立了工程技术资料发放、采购、制造、装配、安装、试验及产品交付之间的基本关系。这里整个项目面面俱到,为后续计划和具体时间安排的协调一致提供了便利。形成了一个可供制定详细进度计划的基本框架,为各部门的工作进度制订确定了关键进度要求。

1.3主进度计划

主进度计划适用于批生产项目。即产品已经完成首件或者首批生产,生产线已经完全具备能力。这时项目的主要任务为材料采购、零件制造和装配交付。按照程序规定对生产线、工艺装备进行必要的定期维护和风险控制。如果有工程设计更改,则会出现针对更改项的研制型任务。批生产阶段需要通过保持合理的交付速率来满足用户的要求,同时要最佳地利用资源,使产品的成本达到最低。该计划是依据项目合同交付计划或产品销售进度表、装配主进度计划、公司制造日历和原材料订货周期等确定主要活动和关键里程碑的概括性进度计划。三个主要方面周期确定方式如下:(1)材料采购周期按照采购部门积累的询价、报价、备料、运输等经验数据估算。(2)零件制造周期的确定可以依据零件制造工时、设备能力、人力资源、零件周转流程、投产批量、零件项数等因素,加上经验估算和供应商承诺交期。(3)装配周期依据装配生产部门编制的装配主进度计划。(4)进度控制数据库。进度控制数据库作为运作部门提供监控支持的一种手段。包含了每个工作分解所对应的任务、计划进度及实际状态信息,用于输入输出各类计划、监控记录、分析文件。民机项目依据分工指令建立进度控制数据库,包含每个零组件的分工路线、材料、工装、样板,工艺规程、零件制造和装配站位需求等计划和实际进展信息。 进度控制数据库为建立具体的执行层计划建立了基础,它表明了各项作业的相互关系,也通过计划执行情况跟踪评估计划的进展并修正后续的执行层计划或制定赶工计划。在项目进展过程中,需要不断地维护数据信息,以保证计划和监控的有效性。

2 工业工程在项目计划实施中的支持

产品项目部门工作计划范文第3篇

为加强商品住宅建设管理,促进商品住宅建设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商品住宅建设要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决定和国务院国发[1989]39号文件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的商品住宅是指有资格的商品房屋开发公司开发的住宅及其必要的配套设施。商品住宅投资包括下列内容:

1 、开发区内的征地、拆迁、改造、翻建实际费用;

2 、商品住宅建筑安装工程;

3 、开发区红线内的市政配套;

4 、为开发区内商品住宅配套的非经营性的公用服务网点。

上述项目以外的下列内容不列入商品住宅投资规模,但必须按国家规定列入有关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不得放在计划外:

1 、开发区内外的非商品住宅项目,包括各种商业、金融、科研、 展销等楼宇及其它各种生产性建筑;

2 、对商品住宅建设的各种取费及商品住宅出售所得利税。

二、商品住宅建设投资是整个固定资产投资的组成部分,实行指令性计划。从一九九年起,所有商品住宅建设项目(包括续建、新建项目),建设时都要列入商品住宅建设投资规模。严禁搞计划外的商品住宅开发建设。

三、从一九九年起,商品住宅建设计划在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中单列,并一律按全民所有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管理。

四、商品住宅投资计划,均由各地区计委汇总编制,报国家计委综合平衡后下达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其中,中央单位开发公司建设商品住宅投资计划,由国家计委征求建设部意见后戴帽下达。

五、商品住宅建设项目的审批

1 、 开发区总建筑面积二十万平方米以上或总投资一亿元以上(含二十万平方米、一亿元)的规划开发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上报,建设部初审后,由国家计委审批;

2 、开发区总建筑面积二十万平方米以下或总投资一亿元以下的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审批。

六、商品住宅销售计划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负责编制。要做到以销定产,产销平衡。具体出售办法:

1 、北京地区的中央单位购买商品住宅和涉外销售商品住宅, 由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审批,地方单位购买商品住宅由市计委审批。

2 、北京地区以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销售商品住宅, 均由当地计委(计经委)审批,其中属中央单位的,商有关部门审批。

3 、国家鼓励私人购买商品住宅,对私人购买的商品住宅应优先安排。 具体办法由各地计委商有关部门本着“方便、易行”的原则制定。

开发公司不得在计划外擅自出售商品住宅。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倒卖商品住宅。

七、开发公司综合开发的楼堂馆所项目建设,按国务院《楼堂馆所建设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政策执行。不得按商品住宅项目审批,不得列入商品住宅计划。经批准建设的楼堂馆所项目列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八、各级建设部门要做好开发公司的资质审查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商品住宅建设标准,提高工程质量,配合计划部门做好商品住宅计划的实施,保证商品住宅计划的顺利实现。

九、商品住宅价格的制定应以成本为主要依据,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作价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会同计划、建设、审计部门,并请建设银行参加制定。商品住宅的售价均不得高于物价部门规定的价格,严禁乱涨价。

十、商品住宅开发建设资金一律存入项目所在地建设银行或住房银行,实行统一管理,其他专业银行不得办理商品住宅建设资金拨付业务。

十一、商品住宅开发公司必须按国家规定缴纳投资方向调节税。投资方向调节税列入项目投资概算,但不得作为其它取费的依据。

十二、各级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商品住宅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重点审计建设投资规模是否列入国家计划,资金来源是否正当;各级物价部门及监督检查部门要加强对商品房屋的价格管理与监督。对违反规定的,有关部门要及时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十三、从一九九年起建立单独的商品住宅统计制度。各级房屋开发公司应按月向当地统计部门报送施工的建筑面积、本年新开工建筑面积、竣工建筑面积、实际完成投资和销售建筑面积、销售额,由统计部门逐级汇总上报国家统计局。

产品项目部门工作计划范文第4篇

内部成本核算坚持可控性、谁消耗谁负担成本和分期核算的原则。成本发生时能够明确由哪个部门承担的,应直接计入该部门的成本中。

1、直接成本费用直接计入成本核算对象:科研、生产过程中直接耗用的原材料、支付的工资、设计费、外协费、试验费及其他直接支出直接计入成本核算对象。

2、间接成本费用通过分配计入成本核算对象:辅助生产部门为组织和管理科研生产活动所发生的间接费用,按照一定的分摊方法分配计入成本核算对象。分摊方法可以选择直接人员比例法、直接工资比例法、研制成本比例法、工时比例法等。其中管理费用需要按照一定的方法在科研项目和经营项目之间分配。

二、内部成本核算的内容与方法

科研单位的成本在发生时主要在“科研成本”和“生产成本”科目核算。项目/产品成本中占比较大的一般是材料费、外协费、试验费和人工费,下面主要介绍这四种成本的内部核算方法。

(一)材料费

为了保证产品质量的一致性,科研单位采购的原材料一般一次性办理领用手续,实际使用情况可能与领用的差异很大,因此通过账面数据无法准确计算出项目/产品的实际材料成本。生产部门在从物资部门领用材料后应建立库存辅助账,根据配料单,确定材料真正适用的项目/产品信息,财务人员根据此数据每月进行归集。在信息化建设程度高的单位,生产部门在上报物料采购计划时就应该明确物料归属的项目/产品,通过完善BOM表(物料清单)和材料定额来实现对原材料成本的准确核算。

(二)外协加工费

在科研项目/产品研制生产过程中,有些工序单位不具备加工条件,或者有些低附加值的工序,可以采取业务外包的形式降低项目/产品成本。单位往往将相同的外部协作加工工序汇总后通过比价采购、招标等方式进行集中采购,因此,也需要各生产部门成本核算员尽可能地正确划分属于每项/每种/每类产品的外协费用,并在外协加工单上予以明确,使账面核算数据可以直接为内部成本核算所用。

(三)试验费

同外协费一样,为了降低成本,节约能源,科研单位在进行试验时,往往将试验条件相同的产品集中起来进行试验。因此也需要尽可能地正确划分属于每项/每种/每类产品的试验费用。如果无法准确确定试验费归属的项目/产品,则应在项目/产品间按照适当的方法分配计入,尽可能在账面核算数据中即区分清楚,避免重复劳动。

(四)人工费

科研项目是广大科研人员的劳动成果,他们投入大量的时间开展设计、论证工作,在项目成本中,人工费占比也较高。为了准确核算项目/产品的人工费,应完善工时统计方法,及时、准确统计每人每天的工时情况,并按项目/每种/每类产品工时占总工时的比重,对人工费用进行分配,以确定归属于项目/产品的人工费。

三、科研单位开展内部成本核算的作用

产品项目部门工作计划范文第5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房地产开发管理,使房地产开发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充分发挥其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房地产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活动,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房地产开发,系指按本条例规定设立的房地产企业,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的要求,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屋及土地开发建设,并将开发建设的房屋、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依法出售、出租等活动。

    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应符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要求,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房地产开发管理工作的领导,并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部门负责城市房政管理、房地产业的行业管理和城市土地开发利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土地的统一管理工作。

    各级计划、城市规划、工商行政管理、物价、财政税务等部门,应各司其职,配合建设、土地管理部门共同做好房地产开发管理工作。

    第六条 房地产企业依法从事房地产开发活动,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规划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计划、城市规划、建设、土地管理、房地产管理等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房地产开发中长期发展规划。

    编制房地产开发中长期发展规划,应坚持旧城改造与新区建设并重,优先开发基础设施薄弱、交通拥挤、环境污染严重及简易房集中的区域。

    编制房地产开发中长期发展规划,应注意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加强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等设施的建设。

    房地产开发在旧城区进行的,应坚持拆迁与安置并重,落实拆迁安置房源,切实安排好被拆迁人的安置工作。

    第八条 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部门应根据本行政区域房地产开发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开发建设需要,提前提供开发项目的规划设计条件。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计划部门应会商建设部门根据市(地)、县(市)房地产开发中长期发展规划,分年度下达商品房建设计划。

    第十条 省、市(地)人民政府计划部门应根据本行政区域房地产开发中长期发展规划、上一级计划部门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和用地规模总量指标,会商土地管理、建设、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安排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计划,依法报经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计划部门应会同建设部门在省下达的商品房建设计划和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计划额度内,确定本行政区域房地产开发项目。

    第三章  房地产企业的设立与管理

    第十二条 设立房地产企业,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听取同级建设部门的意见后,对符合条件的,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 建设部门应按规定对房地产企业的资质、开发情况实行定期检查。房地产企业不符合规定资质条件的,应降低其资质等级或注销其资质证书。房地产企业自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日起一年内,无正当理由,未进行房地产开发投资建设的,应注销其资质证书。被注销资质证书的房地产企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核减其经营范围。

    第十四条 省外房地产企业在本省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应事先将其资质证书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送交房地产开发项目所在地建设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章  房地产开发项目所需土地使用权的取得

    第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所需土地使用权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一般应采取招标或拍卖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通过协议方式出让的,应经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所需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其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列入当年商品房建设计划;

    (二)已由城市规划部门提供规划设计条件;

    (三)所需土地已列入年度用地计划。

    第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所需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方案,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建设和土地管理、计划、城市规划、财政、物价、房地产管理等部门共同拟定,按国家规定的批准权限报经批准。

    第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所需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方案经批准后,其招标或拍卖,由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建设部门共同办理。

    第十九条 房地产企业或申请单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申请参加房地产开发项目所需土地使用权招标或拍卖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该项目建设规模相适应的企业资质等级或相当的开发能力;

    (二)具有该建设项目总投资百分之二十以上的实有资金或银行出具的融资证明(不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所需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建设部门共同编制招标文书,由土地管理部门招标公告;

    (二)投标者按招标文书规定交付投标保证金,提供投标文书,参加投标;

    (三)由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建设部门共同主持开标、评标、决标,并在决标之日起七日内向中标者发出中标通知书,向未中标者退还其投标保证金(不计利息);

    (四)中标者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按规定交付定金;

    (五)中标者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建设部门签订房地产开发项目合同。

    中标者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拒绝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房地产开发项目合同的,其中标资格自行丧失,所交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二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所需土地使用权的拍卖,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建设部门共同编制拍卖文书,由土地管理部门拍卖公告;

    (二)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建设部门按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主持拍卖;

    (三)竞投者按拍卖文书规定交付拍卖保证金,参加竞投;

    (四)拍卖主持人按拍卖文书规定的程序当场宣布竞投得主,并向其他竞投者退还拍卖保证金(不计利息);

    (五)竞投得主在拍卖文书规定的期限内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按规定交付定金;

    (六)竞投得主在拍卖文书规定的期限内与建设部门签订房地产开发项目合同。

    竞投得主在拍卖文书规定的期限内拒绝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房地产开发项目合同的,其竞投得主资格自行丧失,所交拍卖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二十二条 出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所需土地使用权,应按国家和省规定的程序,通过评估,确定基准地价。

    出让土地使用权招标的标底和拍卖的底价,应以基准地价为基础。

    第二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所需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全部价款,由土地管理部门收取后,按规定期限全额上交财政部门,实行专项管理,按规定用途使用。

    第五章  房地产开发管理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企业应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

    房地产企业应按房地产开发项目合同规定的质量、用途、进度、期限等要求进行开发建设。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企业应确保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设计、施工的整体质量,并按规定对其开发建设的项目质量负责。

    建设部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质量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企业开发的商品房需要预售的,应向建设部门申请领取《商品房预售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证》的,不得预售商品房。

    申请领取《商品房预售证》,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审核批准的工程设计图纸;

    (二)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外,实际投资已达该开发项目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第二十七条 房地产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证》的,不得申请刊播、设置、张贴商品房预售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为其承办或商品房预售广告业务。

    第二十八条 房地产企业预售商品房收取的预售款,应存入项目所在地银行。商品房预售款用于清偿该预售商品房的全部开发费用后,方可作为他用。

    第二十九条 房地产企业开发的商品房,经建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依法出售、出租。

    第三十条 商品房的销售价格,由当事人协商议定;但是,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居民住宅价格,应当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商品房的销售价格报该商品房所在地物价、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企业开发的商品房的出售、出租,应签订合同,并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该商品房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六章  涉外房地产开发管理

    第三十二条 设立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按照外商投资企业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第三十三条 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注册资本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投资总额的比例,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各方应按合同、章程规定的期限缴清出资额,外资企业应在审批机关核准的期限内在中国境内投资。

    第三十四条 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的开发项目,由省人民政府计划部门会同建设部门实行专项管理。

    第三十五条 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除执行本章规定外,应同时执行本条例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投资设立房地产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活动,参照本条例有关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房地产企业在注册登记时虚假出资或注册后抽逃、转移资金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补足资金,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补足资金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八条 房地产企业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 房地产企业在投标活动中有弄虚作假、行贿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 土地管理部门或建设部门擅自改变已依法公布的招标文书或拍卖文书,给投标者或竞投者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 房地产企业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房地产企业未按房地产开发项目合同规定的期限和质量要求完成工程建设的,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十二条 房地产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证》擅自预售商品房的,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