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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身体教案

我的身体教案

我的身体教案范文第1篇

1

理念的改变

长期以来,体育教师在上体育课时,更多地只是从教师的角度出发来设计和安排教学,教学

过程以“教”为中心进行教学安排,这一切都只是围绕教师为中心进行教学,忽视了学生的主体地位。而新一轮的体育课程改革,让我们已清醒地认识到教育的技能发展,不仅需要教师自身提高专业水平,尤其需要在体育教学实践中,开展有效的实验与科学研究,要求我们要具有具体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因此必须转变我们的思想,改变我们的观念。新《体育与健康课程标准》提出了一个口号,其实也就是《体育与健康课程标准》提出的四个新理念:

3.1.1坚持“健康第一”的指导思想,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体育课程是所有学校课程中唯一与生命延续息息相关的课程,因此理应为促进学生健康,培养合格、健全的国民发挥重要的作用。因此无论哪个国家哪个民族,学校教育课程中都不可能缺少体育课程,这是因为体育课程在培养适应社会发展的人才方面所起到作用是其他课程不可替代的。例如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课程标准认为:“体育可帮助学生建立健康的生活方式,并培养学生终身体育的习惯,以达到中国传统五育并重的教育宗旨。”新的课程标准强调要坚持“健康第一”的指导思想,明确体育与健康课程是以增进中小学生健康为主要目的的必修课程。它以促进学生身体、心理和社会适应整体健康水平的提高为目标,融合与学生身心发展密切相关的体育与健康知识和方法,关注学生健康的意识和良好生活方式的形成。无论学生选择何种运动项目进行学习锻炼,都将增进学生健康贯穿于课程实施的全过程,以培养学生健康的意识和体魄,确保“健康第一”的思想落到实处。

3.1.2激发运动兴趣,培养学生终生体育的意识

兴趣是激发和保持学生行为的内部动力,也是影响学生学习的自觉性、主动性和积极性的重要因素。而运动兴趣对学生的体育学习又特别重要,因此只有学生对体育活动有兴趣,并使体育活动成为学生自己的内部需要,他们才会自觉参与到体育活动中去,因此,体育课程应将激发和保持学生的运动兴趣放在重要位置,学生有了运动的兴趣才会经常参与体育锻炼,才能养成坚持体育锻炼的习惯,才能树立终身体育的意识,也才会将体育活动作为生活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3.1.3以学生发展为中心,重视学生的主体地位

新的体育课程强调以学生发展为中心,意味着在体育教学过程中要重视学生的感受和情感体验,重视以学生发展为中心但并不排斥体育教师在体育教学过程中的主体地位和指导作用,体育教师在教学过程中仍需要进行示范和讲解,但并不是要过分强调教师自己的指导作用,也不要花费过多的时间进行示范和讲解,应该留有尽可能多的时间和空间让学生进行学习,让学生在体育活动中释放情绪和体验愉快,并获得更多的认识和理解。

3.1.4关注个体差异与不同需求,确保每一个学生受益

体育课程是为所有学生所设置的一门课程,体育教师的教学对象是全体学生,而不是少数有运动天赋的学生。因此,体育教学应该面向全体学生,使每一位学生都有可能受到同等的尊重和关注,都能体验到体育学习的乐趣,都能健康快乐的成长和进步。许多国家或地区,特别强调这一问题,例如美国加里福利州的课程标准强调:“教师要重视学生的种种差异,为所有学生规划学习进程,并有利于所有学生的发展,让所有学生在活动中得到乐趣。”

要以新的课程理念指导教学工作,我们必须明确体育与健康课程所关注的是学生如何通过身体活动去实现健康目标;实际上,体育与健康课程的健康教育强调的是在学好体育基本技能与发展身体过程中,促进学生心理健康与社会适应能力的提高。今后我国中小学的体育课程不仅要关注学生课堂的行为表现,更要重视学生在课外坚持锻炼身体的行为习惯的养成。

3.2

教案的改变

3.2.1教案的格式

体育与健康课程标准研制组组长季浏对教案的格式有句名言说的非常好——“教案无格式”。

仅从这一点就说明许多教师对传统的格式固定,有的甚至是艺术型的教案表示了一些不满。但同时广大的一线体育教师又期盼着一种崭新的教案格式的诞生。传统体育教学过程中使用的“三段”式教案对以往的教学的确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其作用并不像我们想象的那么大,因为现在体育教学过程中常见的“社会适应”“心理健康”等教学目标都没有出现,整个教学过程从头到尾都是以运动技术教学为主体。新课程标准要求教案要体现学生的主体地位,发挥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而我们所教学的对象是千变万化的,用一种固定不变的方式应对随时变化的对象显然是不行的。新课程标准也没有给出统一的教案格式,这为我们体育教师留有广大的发挥空间,因此许多教师对传统的教案进行了修改,例如简化教案,加强教案的灵活性,并且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只要教案有利于教师的教以及能促进学生的学,这样的教案就是好教案,是值得我们广大的体育教师去学习和借鉴的。

3.2.2教学目标的设置

由于体育的功能和健康概念的不断延伸,体育与健康课程所肩负的“育人”任务将更加艰巨。

新课程标准把原来的认知、技能和思想情感领域目标发展成为运动参与、运动技能、身体健康、心理健康和社会适应五个学习领域,使体育与健康课学生学习目标的内涵得到极大的拓展。在一节课的具体教案中,目标与内容则是具体的、相辅相成的,一节课的教学目标和教学内容,要根据具体的教学实践和学生的具体发展情况来制订。新课程标准要求体育教师在把握课程五个目标的前提下,深刻理解教学内容的教育价值,把一节课要教给学生的体育知识、技能和促进学生某些方面的发展紧密地结合起来,逐步达成课程的总目标。一节体育课具体要安排几个教学目标,应当本着科学求实的态度,进行客观、具体的分析。一节课的教学目标,应当根据单元教学目标、教学内容的教育价值、学生的实际水平及教学环境等因素,实事求是地制订出具体的、恰当的、本节课能够达成的目标,并反映出以身体练习为主要手段,以体育知识技能和方法为主要学习内容的体育学科的本质特征。

3.2.3重、难点的确定

由于传统的体育教学过分地强调竞技体育,导致体育与健康课教学的重、难点往往就是所要教授技术动作的重、难点。但随着体育课学习领域的不断延伸,体育与健康课中的重、难点已经不再是所教技术动作的重、难点,它还有可能是社会适应、运动参与、身体健康、心理健康的各个方面,例如我们可以把“促进学生的心理健康”作为教学的重、难点,因此,新课程理念下的体育与健康课的教学重、难点不再是唯一,而应该是多元化的。每节课的教学重难点就应该十分明确,采用的教法、学法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在具体编写教案的过程中,应该选择最重要的两三个学习领域作为学生的学习目标,并且要把最重要的放在首位,其余依次类推。只有按照课程标准的基本精神,经过科学分析制订的切实可行的教学目标,才能指导我们进行体育教学实践活动。

应能力的提高。今后我国中小学的体育课程不仅要关注学生课堂的行为表现,更要重视学生在课外坚持锻炼身体的行为习惯的养成。

3.2

教案的改变

3.2.1教案的格式

体育与健康课程标准研制组组长季浏对教案的格式有句名言说的非常好——“教案无格式”。

仅从这一点就说明许多教师对传统的格式固定,有的甚至是艺术型的教案表示了一些不满。但同时广大的一线体育教师又期盼着一种崭新的教案格式的诞生。传统体育教学过程中使用的“三段”式教案对以往的教学的确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其作用并不像我们想象的那么大,因为现在体育教学过程中常见的“社会适应”“心理健康”等教学目标都没有出现,整个教学过程从头到尾都是以运动技术教学为主体。新课程标准要求教案要体现学生的主体地位,发挥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而我们所教学的对象是千变万化的,用一种固定不变的方式应对随时变化的对象显然是不行的。新课程标准也没有给出统一的教案格式,这为我们体育教师留有广大的发挥空间,因此许多教师对传统的教案进行了修改,例如简化教案,加强教案的灵活性,并且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只要教案有利于教师的教以及能促进学生的学,这样的教案就是好教案,是值得我们广大的体育教师去学习和借鉴的。

3.2.2教学目标的设置

由于体育的功能和健康概念的不断延伸,体育与健康课程所肩负的“育人”任务将更加艰巨。

新课程标准把原来的认知、技能和思想情感领域目标发展成为运动参与、运动技能、身体健康、心理健康和社会适应五个学习领域,使体育与健康课学生学习目标的内涵得到极大的拓展。在一节课的具体教案中,目标与内容则是具体的、相辅相成的,一节课的教学目标和教学内容,要根据具体的教学实践和学生的具体发展情况来制订。新课程标准要求体育教师在把握课程五个目标的前提下,深刻理解教学内容的教育价值,把一节课要教给学生的体育知识、技能和促进学生某些方面的发展紧密地结合起来,逐步达成课程的总目标。一节体育课具体要安排几个教学目标,应当本着科学求实的态度,进行客观、具体的分析。一节课的教学目标,应当根据单元教学目标、教学内容的教育价值、学生的实际水平及教学环境等因素,实事求是地制订出具体的、恰当的、本节课能够达成的目标,并反映出以身体练习为主要手段,以体育知识技能和方法为主要学习内容的体育学科的本质特征。

3.2.3重、难点的确定

由于传统的体育教学过分地强调竞技体育,导致体育与健康课教学的重、难点往往就是所要教授技术动作的重、难点。但随着体育课学习领域的不断延伸,体育与健康课中的重、难点已经不再是所教技术动作的重、难点,它还有可能是社会适应、运动参与、身体健康、心理健康的各个方面,例如我们可以把“促进学生的心理健康”作为教学的重、难点,因此,新课程理念下的体育与健康课的教学重、难点不再是唯一,而应该是多元化的。每节课的教学重难点就应该十分明确,采用的教法、学法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在具体编写教案的过程中,应该选择最重要的两三个学习领域作为学生的学习目标,并且要把最重要的放在首位,其余依次类推。只有按照课程标准的基本精神,经过科学分析制订的切实可行的教学目标,才能指导我们进行体育教学实践活动。

3.3

学生的学习方式的改变

苏联教育家苏霍姆林斯基曾深刻地指出:“让学生们每天10至12小时坐在那里读书、听课、思考、记忆、同想、再现,以便能同答教师的问题——这真是一种无法胜任的、使人精疲力竭的劳动,他归根结底会摧残学生的体力和智力,使学生对知识产生冷漠和漠不关心的态度……。由此可见,学习方式的单一化会把学习活动变成沉重的、枯燥的、单调乏味的事。

传统的体育课一味地强调教师采用传授式的教学方法,而学生的学习方式是一种接受式的学习方式,这种教与学的方式强调了教师的“教”而忽略了学生的“学”,助长了学生学习的依赖性,同时泯灭了学生的创造性,更不会关注学生的情感体验。但有一点是不可否认的,接受式的学习方式仍是当前最经常采用的一种学习方式,而我们所要做的仅仅是如何把这种学习方式运用得更合理、更符合现代人发展的需要。为此,新课程标准强调转变学生的学习方式,要求学习方式由单一性转向多样性,让学生在读中学、做中学、听中学、在思考中学习、游戏中学习、练习中学习、合作中学习,让学生了解和掌握更多的学习方式,让身体更多的器官参与学习,从而获得学习中的乐趣与全面和谐的发展。因此,以自主学习、合作学习和探究学习为代表的新的学习方式运用而生。

自主学习有利于提升学生的主体地位,并能激发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只有让学生自主地确定自己的学习目标,安排学习过程,进行自我调控,这样学生的主体地位才能真正得以确立;自主学习有利于提高学生的体育学习能力,以及培养学生养成坚持体育锻炼的意识和习惯,学生从“学会体育”到“会学体育”,即形成一种体育学习的能力,可以使学生在课外即使没有体育教师的指导也同样可以进行体育锻炼。体育运动中不但许多运动技能需要改造和创新,而且许多游戏方法、练习方法也需要改进和创新,学生探究和创造出来的内容和方法更符合学生的身心特征和兴趣爱好,因而更受学生的喜欢。更重要的一点是,培养了学生的探究意识和习惯。合作学习将个人之间的竞争转变为小组之间的竞争,这不但有利于培养学生的合作精神、团队意识和集体观念,增强学生的竞争意识和竞争能力,而且还有助于因材施教使每一位学生的能力都能得到充分的发挥。注重对学生创新意识的培养,体现学生的主体地位,是新课程标准所要求的。不仅如此,新课程标准还积极倡导和实践学习方式的个性化,鼓励学生从自己的视角出发,用自己最喜欢的方式进行学习。

3.4

师生关系的改变

传统体育课程中的师生关系是一种主动传授与被动接受的关系,体育教师在体育教学过程中始终高高在上,盛气凌人,体育教师处于绝对权威的地位,体育教师与学生处于相互对立的状态。师生关系是教学过程中最重要、最基本,同时也是最经常、最活跃的人际关系,它直接影响着体育课程的实施。新课程改革提倡的师生关系是一种“交往”,认为体育教学是教师的教与学生的学的统一,这种统一的实质就是“交往”。如果没有交往,就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教学。在这一理念的指导下,传统体育课程的体育教学所建立起来的师生关系,无法体现以学生发展为本的教育理念,就难以适应新体育课程改革的要求。新体育课程要求体育教学通过交往,建立人道的、和谐的、民主的师生关系。体育教师要把学生作为教学的主体,要以平等的态度对待每一位学生,教师既要参与到学生的体育学习和活动中去,也要让学生参与到整个的体育教学过程中去,充分发表学生自己的见解,同时使学生时刻感受到教师在同他们一起学习和活动。新体育课程强调以学生发展为本,而尊重和信赖学生是实现这一教育理念的重要基础,因此必须给学生提供充分的学习和活动的时间,必须真正尊重和信赖他们,否则,新的教学理念就无法得到实现。

我的身体教案范文第2篇

【关键词】体育教学;应用;案例分析;导学案

一、体育教学中“导学案”的编写原则

体育“导学案”就是指导学生自主的完成任务的方案,主要是体现教师服务学生的主导作用,并且要把“怎么学”、“学什么”、“学到什么程度”等问题摆在学生的面前,这是“导学案”的主要内容。因此它在教学中很重要,所以“导学案”还要注意编写原则:

(一)“导学案”的针对性原则

在日常的体育教学中,教师必须要根据学生的身体素质、健康水平、潜在水平等来设计问题,确定他们的”最近发展区“,从而采取分层诱导的方式。如果用同一个“导学案”对所有学生的话,这样的话就有差距,体育能力好的学生很快且轻松的完成了体育练习,从而不能满足他们,造成“吃不饱”的体育现象;在此同时,体育能力一般的学生就会感到非常吃力,更别说更大强度的运动量。只有注意分层教学,注重针对性,才能使每个学生都得到发展,从而做到真正的面向全体学生。

(二)“导学案”的发展性原则

如果要满足学生的终身体育意识,一定要花功夫选取对学生的终身体育,具有积极影响的基础知识、基本技能等活动内容,有利于让学生思考怎么学习,并更好地具备自我锻炼、自我设计、自我评价的能力。这样不仅可以适应不同学生需要主动发展的层次性,又可以让学生在差异中发展,不断提升自我体育素养。

(三)“导学案”的灵活性原则

在“导学案”编排的过程中,在要结合学生的实际情况下,还要不断使导学案接近完善。为了满足学生终身体育运动的需要,注意选取的内容非常重要,不仅有利于学生学习,对于学生的自我创新以及自我认识有意义,这体现了灵活性。

二、体育教学中“导学案”的框架结构

“导学案”的框架结构一般基本包括三个部分:1、提出学习目标;2、主要是问题设置、学习重点、难点,学习方法;3、学习评价。提出问题也就是要依据情况、新课程的标准以及省教学的要求等具体来制定。学案最好采用把重点、难点交给学生,给学生自由时间和空间,让他们自己去观察、对比、讨论。此外,学习评价的主要内容是:评价要求、评价方法、评价标准等,要让学生通过各种练习,随后就进行当堂检测,看学习效果,这也是一个重要步骤。

三、体育“导学案”的应用及案例分析

1.“导学案”的运用:“导思”就体现了“导学案”的完美应用,而它是指在导学案中设计问题情境,问题不仅要源于教材,还要在此基础上拓展。当然,设计的问题要带有较强的“磁性”,产生悬念,从而吸引和诱导学生积极参与体育学习。

2.体育“导学案”的案例分析:

2.1在学习篮球行进简单手低手投篮时,很大一部分学生间运球不熟练,尤其是在前进时,要是一开始让他们学习完整动作,则会出现“还没学走就学飞”的现象,从而很容易掉球。当然了,学生也不是都按照导学案的指导来进行,还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和特长积极学习体育,灵活运用学案,这同时体现了导学案的原则。

2.2导学案中,往往会根据教学内容的不同巧妙设计一些问题,不仅帮助学生从理论上了解体育运动项目的技术动作,还可以设计一些现代体育热门话题,比如:影响技术动作和运动成绩的因素、该运动项目的发展史、与技术相关的基本知识点、著名运动员的成长之路、运动特点、运动成绩等。这个案例说明了导学案必须结合学生实际情况,有灵活性和原则性的改变,适应发展。

2.3体育学生在学习怎样控制好身体的平衡的时候,必须要不断调整双腿与躯干的角度,因而必须及时的矫正学生的错误动作。经过不断练习后,学生发现后倒展髓举腿时必须绷起脚尖、低头含胸、双手在腰背部要用力、推撑要及时,这样反复练习后学生的动作技术有了特别大的提高。而且大部分学生在熟练掌握后还以各小组相互展示或进行比赛的形式,进行学生之间的相互评价,相互激励,然后加上教师点评及鼓励,就会激发学生学习体育动作的兴趣,也会让学生有动力,去源源不断地学习更多体育知识和动作。“导学案”就根据这个可以提出,具体的正确步骤以及怎么判断,怎么样最好最快学会等等,去发挥自己的作用及优势。同时教师起主导作用,对“导学案”的实施及应用的影响很大,因而更要加强老师的知识素养和责任心。

四、结论

1.“导学案”的教学法对学生的创造力有很大的帮助。教学中设计出了适合于学生自身特点的学习计划、练习方法。不仅学生创新思维逐渐提高,学习过程中也打造了众多练习方法,也有很多成功实例发生在现实生活中。

2.体育学习中,学生的动作技能的掌握与运动能力及体质等方面都非常重要,必须要有所提高才行,而且体育导学案对促使学生养成自主学习能力上有着很积极的作用。学生不但巩固了动作与技能,而且在学习过程中,会有了许多亲身经历的运动,提高学生的身体素质,为学生自身不断制定学习目标和计划提供了更多的经验。

参考文献:

[1]李在森 . 体育教学中学生“导学案”的应用研究 [J].中国学校体育,2011(4).

我的身体教案范文第3篇

关键词:劳动教养规范体系刑法修正案

中图分类号:DF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73-8330(2013)01-000-07

我国法学界相当部分学者认为,劳动教养制度尽管存在许多不合理之处,但是从其产生发展的历史轨迹及其在现实社会生活中所发挥的正面功能来看,还是有其特定的历史地位和存在的相对合理性的,应当有条件地对劳动教养进行改革和利用,克服缺陷,发挥所长。①笔者即坚持劳动教养保留论立场,并拟在分析劳动教养制度相关法理和我国现实国情的基础上,提出以刑法修正案形式规范劳动教养的基本设想,并论证其可资借鉴性、相对合理性和技术可行性,供学界同仁参考。

一、可资借鉴性:保安处分立法规范的国外经验

笔者认为以刑法修正案形式规范劳动教养的基本设想具有国外经验的可资借鉴性,理由是,我国劳动教养作为保安处分性质的人身强制性预防措施应当成为一种基本共识,并且国外保安处分制度的法理与实践基本契合了我国劳动教养法治化的需要。

(一)寻求共识:劳动教养属于保安处分性质的人身强制性预防措施

对劳动教养的性质,我国已有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作出过不同的规定,有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处罚的不同定性。②而理论界对劳动教养性质一直众说纷纭,主张各异:(1)行政强制措施说认为,劳动教养是为维护社会治安,预防和减少犯罪,对轻微违法犯罪人员实行的一种强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措施。③(2)行政处罚说认为,劳动教养是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而且是最严厉的一种行政处罚。④ (3)保安处分说认为,劳动教养是一种刑罚之外的预防性司法处分,类似于西方刑法中的保安处分。⑤(4)刑罚补充说认为,劳动教养已经从行政强制措施演变成打击处理违法犯罪分子的一种行之有效的行政处罚手段,从本质上说是刑事处罚的辅助措施。⑥(5)独立法律处分说认为,不应把劳动教养的性质要么归于行政处罚,要么归于刑罚。从整体上看,劳动教养是一种非刑罚处罚措施,是独立于刑罚和治安管理处罚之外的一种独立的法律处分。⑦ ()折衷兼顾说认为,劳动教养具有“交叠性”,其性质交叉、重合,无论用哪一种单一的解释都无法为其正确定性。这种观点中又有两类主张:一类主张认为,劳动教养具有三方面的性质:一是行政处罚性;二是刑事处罚性;三是保安处分性。⑧另一类主张认为,从功能上分析,劳动教养与刑罚和治安处罚不存在惩罚程度上的衔接,而是功能上的互补。即劳动教养注重主观,而刑罚和治安处罚侧重客观;从适用对象上看,劳动教养既包括保安刑的适用对象,也包括行政强制的对象,因此,劳动教养兼具刑事处罚与行政强制的双重性质。⑨ 可见,劳动教养到底是归属于行政法领域还是刑法领域,或者归属于独立于行政法领域和刑法领域的第三领域,均存在相当大的争议。有学者认为,对劳动教养性质认识上的不统一,造成实践中无论行政法领域还是刑法领域的法治原则都难以进入劳动教养领域的现实。⑩可见,对劳动教养的性质界定,尚待尽力寻求某种共识。

②[ZK(]我国已有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关于劳动教养的性质主要有以下两种规定:(1)劳动教养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如《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第2条第1款规定:“劳动教养,是对于被劳动教养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一种措施,也是对他们安置就业的一种办法。”再如,1980年9月1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的公安部《关于做好劳动教养工作的报告》规定:“劳动教养是一种强制性的教育改造措施,是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一种方法。” 还有国务院转发公安部规定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2条规定:“劳动教养,是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措施,是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一种方法。”(2)劳动教养是一种行政处罚。如1994年修改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0条第1款规定:“严厉禁止、嫖宿暗娼以及介绍或者容留、嫖宿暗娼,违者处十五日以下拘留、警告、责令具结悔过或者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第32条规定:“严厉禁止下列行为:……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这两条规定将劳动教养作为一种行政处罚纳入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之中。1992年2月28日,公安部在对浙江省公安厅法制办的答复中,对此也予以了确认。再如,1991年11月1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状况》白皮书,第四部分“中国司法中的人权保障”第七点“关于劳动教养及被劳动教养者的权利”中指出:“劳动教养不是刑事处罚,而是行政处罚。”1995年2月8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狱管理和劳动教养工作的通知》指出:“劳动教养场所是国家治安行政处罚的执行机关。”不过,2005年《治安管理处罚法》取消了有关劳动教养的规定。

笔者认为,有关劳动教养性质的行政强制措施说与行政处罚说,均是对我国既有劳动教养规定状况的理论界说,但是这种理论界说忽视了劳动教养缺乏宪法依据和违背立法法明确规定的基本特点,忽视了劳动教养作为一种显性的“刑事类措施”所必须具备、但是恰恰缺少的法治化原则、司法化原则与比例原则。“刑事类措施”是一个具有欧化特色和重要刑事法治意义的刑事政策概念(范畴),系由欧洲人权法院根据《欧洲人权公约》第条所确立的“公平审判”的规则(司法化原则),并强调“公平审判”的规则适用于任何带有惩罚性质的非刑事处罚,例如纪律处罚、军队处罚或狱政处罚、行政处罚,为了防止侵犯人权,欧洲人权法院才将“刑事类措施”概念延伸到了符合一定标准的非刑事性的处罚措施(尤其是行政处罚)上;同时,欧洲人权法院也保守地认为,2天以内重禁闭处罚由于“刑期”太短则可以认为尚不足以进入“刑事类措施”。B11欧洲人权法院的这种做法表明,“刑事类措施”司法化原则,应当成为现代刑事政策的基本立场。而保安处分说、刑罚补充说与独立法律处分说,其实表达的基本立场是一致的,这就是近现代以来西方国家所讨论和践行的保安处分刑事政策立场,亦即:劳动教养的性质应当界定为保安处分措施、“刑事类措施”。

笔者认为,劳动教养在本质上是一种保安处分性质的人身强制性预防措施,“保安处分制度就可以对应于我国的劳动教养制度”,B12需要纳入刑事政策考量并遵行法治化原则(立法化与司法化原则)。

(二)借鉴形式:国外保安处分制度的法理与实践

如果说劳动教养的性质(实质)可以定位于保安处分措施,那么,劳动教养的运行形式则可以借鉴国外(主要是德国和日本)保安处分理论与实践的基本经验:

1必要性与合法治理性

国外理论界认为,保安处分制度的依法建立具有必要性,也符合法治理性。比较有代表性的德日刑法理论认为:

“根据行为责任确定的刑罚并不总是能够胜任刑法的犯罪预防任务,因为在很多情况下,刑期往往短于确保预防结果所需要的期限;再者,违法者需要医学的、教育的或社会的治疗,而这些治疗在正常的刑罚执行中是不可能做到的。加上,无责任能力的行为人不得科处刑罚,因此,刑罚必须通过处分来加以补充,其目的在于对行为和行为人的履历中所表现出来的危险性,通过治疗、帮助、保安或消除措施来予以克服。……关于处分的先决条件、处分的执行和处分的结束的法律规定,应该是具体的而且应符合法治国家的要求”。B13

“刑罚是以责任为前提而作为其发现形式施加的,而保安处分并不以责任为前提。因此在责任的非难未被认可的场合,为了除去行为者实行犯罪的危险性,可以处以保安处分”;B14“可以看出应该代替刑罚或者应该补充刑罚的保安处分具有必要性”。

2二元主义与法律规定形式

现代法治国家在建立保安处分制度问题上采取了比较保守的立场,主要体现在坚持刑罚与保安处分的“二元主义”,以及采用刑法或者刑法修正案、其他特别法(如少年法等)的形式对保安处分依法作出了明确规定和法律限制。正如日本学者大塚仁教授所指出的:

“围绕刑罚与保安处分的本质,存在认为两者是不同性质的二元主义和认为是相同性质的一元主义的对立。在采取道义责任论和报应刑论的古典学派的立场上,刑罚以对过去的犯罪进行道义的非难为要素,应该报应地科以刑罚,而保安处分不以这种非难为内容,只是针对行为人的危险性进行社会保安这种观点出发,以预防将来的社会侵害为目标,因此,两者毕竟是不同性质的,从而采取二元主义(二元论)。另一方面,近代学派的立场只着眼于行为人的社会危险性,把对行为人施以社会防卫处分乃至改善—教育行为人视为刑法的使命,基于此,认为刑罚与保安处分之间存在性质的不同就是无意义的,所以,采用认为两者具有共同性质的一元主义(一元论)……在今日,二元主义是世界性倾向。”B1

而在保安处分的法律规定形式上,德、日等国家也有通过修改刑法典、制定刑法修改案或者其他特别法律的形式对保安处分进行规定的,如德国刑法设专节规定了“矫正与保安处分”,德国少年法院法也设专节规定了教育处分、惩戒处分等保安处分措施;日本则“在刑法修正工作中提案了保安处分”。B17

二、现实可能性:劳动教养改革思路的相对合理性审查

就我国现阶段劳动教养改革思路而言,需要学者和政治家共同努力,审慎考量现实可能性和相对合理性,寻求某种折中的解决方案。

(一)中国学界关于劳动教养的既有改革思路

我国学界同仁无不赞同改革劳动教养的立场。劳动教养改革的宏观方面内容主要包括劳动教养立法问题、程序问题、实体问题和执行问题;劳动教养实体法完善方面主要涉及劳动教养性质和功能的法律定位、劳动教养适用对象和条件的法律规定、劳动教养的实体内容及其处罚强度、劳动教养制度的法律规定形式等。应当说,目前提出的改革劳动教养的各种思路与方案尽管很多很杂乱,但如果按照改革难易程度与工程量大小来分析,仍然可以将其简化为劳动教养独善其身的改革方案与保安处分体系化完善方案,而劳动教养独善其身的改革方案还可以进一步区分为小修方案与大修方案。

比如,北京大学《中国劳动教养(轻罪处罚)立法研究》项目课题组在讨论劳动教养的改革完善方案时,就分别提出了保安处分体系化完善方案与劳动教养独善其身的改革完善方案。其中,劳动教养独善其身的改革完善方案对劳动教养实体法律制度的改革完善框架提出了以下两种基本思路:B18

1比较理想的方案。这一方案是从中国刑事法律制裁体系的整体出发,对涉及公民人身自由处罚措施的实体法和程序法进行系统的清理,对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治安管理处罚等法律、法规进行相应修改,形成专门统一的劳动教养法典,并在法院建立专门的治安法庭或治安法院,实现劳动教养的司法化和司法程序化。这是劳动教养制度改革的最终目标,但目前这一方案可能面临许多问题和困难。

2侧重实际的方案。这一方案以理想方案为最终目标,逐步推进,在不修改或不大改现行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治安管理处罚的前提下,建立劳动教养法。这一方案以实现劳动教养的司法化为最低目标,着重解决劳动教养的司法程序化。

而保安处分体系化完善方案的主张是:

“将现行的劳动教养、强制戒毒、收容教养(对不满1岁不予刑事处罚的犯罪人)、强制医疗(对造成危害结果的精神病人)、强制集中教育(对者)、强制留场就业等具有保安处分性质的较长时间剥夺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统一规定于《治安司法处分法》(或称《保安处分法》)中,并明确规定此类治安司法处分措施适用的实体要件、司法程序和执行机构,使之成为具有中国特色的保安处分制度”。B19

需要说明的是,梁根林教授主张保安处分刑法化是正式确立和完善我国保安处分制度的需要,同时主张“将劳动教养刑罚化,并易名为强制教养,将其改造为一种介于管制(限制人身自由)和拘役(短期剥夺人身自由)之间的一种半剥夺人身自由的刑罚方法”。参见前引①,第174—191页。另:本文后面还将指出,曲新久教授主张将劳动教养合理的部分纳入到刑事法律当中作为补充性的规定。参见陈兴良主编:《法治的界面》,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57—59页。

再如,在2011年10月举行的“第二届两岸刑事法治学术研讨会”上,林教授也提出了保安处分体系化完善的意见:

“如果考虑到上述强制性限制或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措施在基本性质、目的、基本功能等方面的一致性,考虑到我国宪法和有关国际人权公约对采取这些措施有完全相同的基本要求,考虑到它们都有进行改革的迫切需要,那么,从长远来看,制定一个以消除各种特定主体社会危险性为目的,对各种强制性收容教养教育措施、强制性治疗措施、强制性隔离措施等强制性社会预防措施进行统一调整的法律制度与实践运作管理体系,很可能是从根本上改革我国现行劳动教养制度最具现实性的选择”。B20

(二)当下中国劳动教养独善其身的小修方案的相对合理性

当下中国劳动教养改革完善方案需要选择劳动教养独善其身的改革方案还是保安处分体系化完善方案?进而是选择劳动教养独善其身的小修方案还是大修方案?针对这些问题,相当部分学者认为:从长远看,应当是保安处分体系化完善方案、劳动教养的大修方案。但笔者认为,从近期劳动教养法治化改革的极端重要性、紧迫性与现实可能性上看,应当抓紧实施劳动教养独善其身的小修方案。B21其相对合理性如下:

1有利于立即解决劳动教养的合宪性与法治化问题。应当承认,在我国现有法治框架下,尤其是在人权入宪和立法法明确规定的基础上,B22任何涉及剥夺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都必须由法律规定,而我国现行劳动教养措施恰恰在此问题上存在“硬伤”,因而其改革的当务之急是必须立即解决其合宪性与法治化问题。在这种情势之下,在我国现实司法实践中无法放弃且不愿放弃劳动教养措施、近期立法上又缺乏进行保安处分系统立法充分准备的现状之下,“尤其是劳动教养制度应纳入刑法予以整合重构的问题”应当作为当前我国刑法改革的重点内容之一,B23实施劳动教养独善其身的小修方案无疑既是无奈之举,也是明智之举,还能够为将来进行保安处分系统立法积累有益经验。

2争议少,难度小,有望实现立竿见影的法治效果。实施劳动教养独善其身的小修方案,立法上可以只规定那些必须明确且争议较少的劳动教养适用对象、适用条件、适用程序等内容,而暂时回避了保安处分系统化立法所可能遭遇的巨大争议、庞大工程与复杂技术等问题,因而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立法争议并减小立法难度,以立法修正案的形式尽快完成劳动教养改革任务。

三、技术可行性:以刑法修正案形式规范劳动教养的技术创新

我们有充分理由期盼近期制定出台新的刑法修正案,以有效实现由刑法规范劳动教养制度的伟大理想:

(一)既有经验:以刑法修正案形式规范刑事禁止令的双重启示

B21关于劳动教养独善其身的小修方案,正如本文前文已经指出且后文仍要强调指出的:劳动教养独善其身的立法修改方案本身还可以进一步细化为大修方案与小修方案,如果说将全面修订刑法并在其中系统规定劳动教养制度或者通过制定“劳动教养法”系统规定劳动教养的修改方案称为大修方案,那么,以刑法修正案形式在现行刑法框架之内对劳动教养制度主要内容予以规定的修改方案就是所谓的小修方案。

我国在借鉴世界各国立法成果和总结既有刑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在《刑法修正案(八)》中对管制刑和缓刑之执行作了修改和完善,增设了“刑事禁止令”制度。《刑法修正案(八)》第2条规定:“在刑法第三十八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刑法修正案(八)》第11条规定:“将刑法第七十二条修改为:……‘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应当承认,“刑事禁止令”既不是一种新的刑罚,也不是一种新的非刑罚处罚方法,更不是一种非监禁刑的执行方式,而是一项保安处分性质的强制性预防措施或者约束性措施,B24并且该制度随着保安处分的广泛传播而逐渐在各国的刑事法律中得以体现。《刑法修正案(八)》较好地完成了作为保安处分措施的刑事禁止令的法规范设置,其为以刑法修正案形式规范我国单项保安处分措施提供了立法经验,而劳动教养无疑可以成为这种立法经验的“第二块试验田”。以刑法修正案形式规范刑事禁止令的双重启示在于:

1单项保安处分措施可以单项规范完善,不必等候保安处分措施的系统立法化完善。如前所述,尽管有部分学者认为,我国应当通过制定保安处分法或者强制性预防措施法之类的系统立法来完善劳动教养的法制规范,不赞成劳动教养的单项立法规范完善,但是,我们应当看到,这种学术理想在我国近期尚无法实现,尤其缺乏充分的理论研究与法律实践经验。目前,我国不但对“保安处分”的系统化理论研究不够,而且“保安处分”这一法律规范用语也鲜见于国家立法或者官方文件之中,谈何“保安处分法”的系统立法。可见,这种学术见解实不利于尽快解决我国劳动教养法治化这一现实问题。正是在这样一种理论研究与法治建设的现状之下,笔者认为,《刑法修正案(八)》新增规定刑事禁止令的基本经验具有十分重大的启示意义:作为单项保安处分措施的劳动教养措施可以单项规范完善,其单项完善方式可以采取刑法修正案形式,而不必等候保安处分措施的系统立法化完善。

2单项保安处分措施可以以刑法修正案的形式予以规范完善,不必等候刑法典的全面修订完善。劳动教养独善其身的立法修改方案本身可以进一步细化为大修方案与小修方案,以刑法修正案形式在现行刑法框架之内对劳动教养制度主要内容予以规定的修改方案就是所谓的小修方案。有学者反对以刑法修正案的形式对劳动教养予以“修修补补”的规范完善,认为:

“我们把劳动教养的合理部分吸收到刑事法律当中,或者你单独地再立一部刑事法律这都没有关系,当然刑法已经修改完毕了,你纳入到刑法之中是不合适,作为一部单独的立法是可行的。但是,如果在现在的框架之内,你修修补补,将现在的20多类或者说30多类继续进行劳动教养的话,问题是相当大的。”B25

这种学术见解尽管有一定合理性,但是过于理想化,同样不利于尽快解决我国劳动教养法治化这一现实问题,并且也被我国《刑法修正案(八)》对刑事禁止令予以刑法规范的基本经验所否定。那么,笔者有理由认为,以刑法修正案形式对劳动教养予以刑法规范的小修方案具有相对合理性和现实可行性。

(二)技术创新:以实体法(刑法总则)与程序法相结合的形式确立劳动教养法规范体系

刑事禁止令的规范设置为进一步完善作为保安处分的劳动教养制度提供了立法技术创新的基础和条件。《刑法修正案(八)》对于刑事禁止令的修法性规定仅限于刑法总则关于管制刑和缓刑适用的实体法内容的修正规定,但没有特别规定其程序法内容,这是与其作为法定刑适用及刑罚制度适用的性质相匹配的,同时也与刑事禁止令本身只是一种“限制自由”性质的处罚强度相匹配。劳动教养本身并不依附于特定的某种法定刑适用或者刑罚制度适用,而是更多地独立于法定刑适用之外的保安处分措施,并且其处罚强度更加接近于自由刑(或者说介于限制自由措施与剥夺自由刑之间),因而,其修正规定的技术形式应当在刑事禁止令立法规范经验基础上进行适当创新。笔者认为,应当以实体法(刑法总则)与程序法内容相结合的规范形式,确立兼具实质合理性与形式合理性的劳动教养法规范体系。

1刑法总则性修正规定的设想

从现有刑法总则的体系性安排观察,刑法修正案将增设的劳动教养条文规定在刑法总则第三章第一节之中比较合适,具置可以放置于《刑法》第37条(非刑罚处罚措施)之后,作第37条之一项的形式来规定。具体设想的刑法修正案规定如下:

在《刑法》第37条之后增加内容,作为第37条之一项:“对于多次实施、吸毒、诈骗、抢夺、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煽动闹事、教唆他人自杀或者违法犯罪等严重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为,累教不改而有必要予以劳动教养的,可以依法予以劳动教养。”

“对于累犯或者因故意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严重暴力犯罪而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之后仍有严重人身危险性而确有劳动教养必要的,可以依法予以劳动教养。”

“劳动教养的期限为六个月以上三年以下。”

“对于任何人的劳动教养,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执行机关向所在地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所对应的人民检察院提出劳动教养建议书,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后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经由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判决后交付劳动教养部门执行。”

“人民法院在受理劳动教养案件之后应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判决。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对任何人进行劳动教养。”

“被人民检察院审查或者劳动教养的人享有辩护权。”

2具体设想的学理诠释

具体设想的法理诠释主要关涉以下两个方面问题:

第一,关于劳动教养的对象范围和期限等实体法内容问题。

结合现有劳动教养实践和有关学者的建议,笔者认为,可以将劳动教养的对象范围具体限制为两类:其一,作为非犯罪后果的保安处分措施,这类劳动教养的对象范围是“多次实施严重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为、累教不改而有必要予以劳动教养的”,具体内容包括“多次实施、吸毒、诈骗、抢夺、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煽动闹事、教唆他人自杀或者违法犯罪等严重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为,累教不改而有必要予以劳动教养的”;其二,作为犯罪后果刑罚补充的保安处分措施,这类劳动教养的对象范围是“累犯或者故意犯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之后仍有严重人身危险性而确有劳动教养必要的”,具体内容包括“累犯或者因故意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严重暴力犯罪而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之后仍有严重人身危险性而确有劳动教养必要的”。

劳动教养的期限确定为六个月以上三年以下,允许人民法院在此期限内享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至于被劳动教养人员的具体处遇,因为现实做法并不是劳动教养措施法治化建设的主要问题,因而刑法修正案中可以暂时不作专门规定,有待今后实践探索后再行完善。

我的身体教案范文第4篇

  

论文摘要:采用问卷调查与数理统计法,分析了韶关学院旧的会共体育课程学习效果评价方案的弊端,并构建了一种符合新《纲要》要求的评价方案,使评价真正成为促进学生积极参与体育活动、提高教学水平的有效手段。 

  

    体育学习评价在体育课程改革中起着导向和质量监控的重要作用,评价改革是课程改革的重要内容。近年来,日本和美国等先进发达国家在体育学习评价方面呈现出一些共同的趋向,从传统的注重终结性评价向过程性评价与终结性评价相结合的方向发展;强调个体评价,淡化一般标准评价,注重学生个人进步度评价;评价内容多元化,注重情感态度的评价;强调主观评价和客观评价的有机结合,使体育学习评价更为客观全面(1l。教育部2002年颁布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体育课程教学指导纲要》指出:学生的学习评价应淡化甄别、选拔功能,要强化激励、发展功能,把学生的进步幅度纳人评价内容。体育课程学习效果评价是课程评价改革的一个重要部分,由于其本身所具有的导向和教育作用,对于促进学生发展和成长有着重要意义。因此,为适应当前全面实施新《纲要》、全面推行体育课程改革的需要,针对韶关学院旧的公共体育课程学习效果评价方案的问题和弊端,构建一个综合的、动态的大学生体育课程学习效果评价方案是非常必要的。 

  

1研究对象与方法 

  

1.1研究对象 

    对2005级、2006级公共体育课程的学生进行教改试验,并从2005级、2006级各随机抽取四个选项教学班共400人进行问卷调查研究,研究新的公共体育课学习评价方案的可行性及对学生体育课学习成绩的影响等。 

1.2研究方法 

1.2.1文献资料法 

    查阅近10年来有关教育评价、教学论和体育课程学习效果评价等方面的文献资料,了解国内外体育课程学习效果评价的现状,为本文的研究提供参考借鉴。 

1.2.2问卷调查法 

    采取随机抽样的方法,总计发放问卷400份,回收有效问卷392份,有效回收率为98%。 

1.2.3数理统计法 

采用SPSS11.0统计软件进行数据处理。  

  

2韶关学院公共体育课程学习效果评价方案的构建 

  

2.1旧评价方案的弊端 

    韶关学院公共体育课程旧学习效果评价是学期末对学生所学的运动技能进行达标与技术评定的考核,教师按照考试标准对学生进行终结评价(见表1)。然而,根据“素质教育”、“健康第一”、“终身体育”的思想,审视当前的公共体育课程学习效果评价方案,认为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在学习效果评价内容方面,过分注重体育运动技能的评价;在学习效果评价方法上过分注重定量评价、终结评价;在学习效果评价形式上采用单一的教师对学生的外部评价等等。这些问题或多或少导致了相当多的学生对体育课产生畏惧,甚至厌恶情绪,使部分学生体验不到体育课健身快乐和成功的乐趣。因此,对我校现行公共体育课程学习效果评价方案进行深人分析研究,改变体育课程学习效果评价观念,设计一个适于学生体育学习实际的新评价方案已势在必行。

2.2新评价方案构建的指导思想 

    “纲要”将大学体育课程目标分为两个层次五个领域,两个层次包括基本目标和发展目标;五个领域包括社会参与目标、运动技能目标、身体健康目标、心理健康目标和社会适应目标。因此,大学生体育课程评价内容应与课程目标相一致,大多数学生必须达到基本目标,而少部分学有所长的学生可在基本目标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纲要”提出了以学生为本、为中心的指导思想,注重对学生评价的全面性、人文性,强调体育课程学习评价的过程性、激励性、发展性等;评价内容从运动技能的评价深人到学生的态度、情感、参与、合作等方面,主要包括体能与运动技能、认知、学习态度与行为、交往与合作精神、情意表现等;在评价方法与形式上,重视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自我评价与教师评价相结合,过程性评价与终结性评价相结合;评价目的是了解学生的学习情况与表现,以及达到学习目标的程度;判断学生学习中存在的不足及原因,改进教学;为学生提供展示自己能力、水平、个性的机会,鼓励和促进学生的进步与发展;培养学生自我认知、自我教育的能力。 

2.3新学习评价方案的提出 

    教改的基本要求是以学生的发展为本,注重学生的全面发展,因此既要评价学习能力,又要评价其情感因素和在体育活动中的表现;既要评价学习的结果,又要评价学习的行为过程;定量评价与定性分析相结合,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促使每个学生都充满自信地进行体育课程的学习。体育课程的达成目标主要包括运动参与、身体健康、心理健康、社会适应、运动技能等方面,所以评价的内容既有显性的,如身体健康状况、运动技能、运动成绩等;也有隐性的,如积极程度、态度、兴趣等。其次,评价方案中的指标应客观、公正、全面地评价学生,充分肯定学生,让每个学生都能看到自身的潜力,激发学生体育学习的浓厚兴趣和活力,从而优化学生的心理,促使其全面发展。 

新评价方案主要包括参与程度、身体健康程度、情意表现、身体素质等指标,且身体素质,运动知识与技能、技术两项指标所占的比例较高(见表2)。体育课程学习效果的评价方案,最终目标就是使学生在校期间掌握一至两项体育运动技能,培养终身体育意识,积极参与体育锻炼,练就健康的体格,形成良好的思想、意志、品质,全面提高综合素质,提高社会适应能力,从而满怀自信地走向社会、立足社会。 

由于公共体育为多项目的选项课教学,每个项目的教学形式、运动量不同,为避免学生耐力素质下降,增加中长跑作为耐力素质考核指标,所占的比例也比较大,因为这样对学生的自我锻炼增加了强制性,在满足学生选项课需求的同时,也促进了学生力量、耐力素质的提高,促进了心肺功能的改善和人体基本活动能力的提高。评价标准采用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因为此标准有一定难度,学生只有通过坚持锻炼才能通过,而体质健康标准低,不利于激励学生锻炼的积极性。

注:多元评价包括学生自评(巧%)、学生互评(15%a )、教师评价(70%)。    

体育课程就是对学生进行身体教育,其本质就是要求学生健康,即身体、心理健康,社会适应良好。新方案运用学生自身纵向比较的进步评价有效激励学生学习积极性,鼓励学生课上课下积极参与体育锻炼,只有这样,才能最终达到大学体育的目标,所以,选取参与程度、身体健康程度、情意表现作为评价指标。另外,对于学习基础较差的学生,进步幅度这项指标对他们具有激励作用,而对学有所长,参加校级以上体育项目比赛并获得名次的学生,附加分指标设置体现了大学阶段课程目标的自由度和个性化。 

3新方案的效果分析 

    制定方案后,于2007年1月对2005级学生使用新评价方案对学生的学习进行评价,评价方式有学生自评、学生互评,最后教师参照自评和互评给出最终评定,并发问卷200份调查;并于2007年7月对2006级学生使用新的评价方案,之后同样发问卷200份进行调查。 

    评价中,学生自评是学生对自己进行综合评价,主要侧重于自我纵向的评价,教师可通过学生的自评更加客观地了解学生的情况,尤其是在隐性评价内容上,对学生的态度、兴趣、爱好、课外参与程度等了解得更具体;学生互评主要是以小组为单位进行,如以教学小组为单位,或以教学班中所在的各行政班为小组单位进行横向对比评价,由于学生之间相互了解,因此评价更趋于客观、准确;教师评定结合横向与进行评价纵向,新方案中,更强调对学生纵向评价为主,重点发现学生的点滴进步,起到激励作用。 

3.1新评价方案对学生体育价值取向的影响 

    调查结果显示,91.3%的学生认为新评价方案能够培养体育兴趣,85.5%的学生认为能够提高参与体育的积极性,97.7%的学生认为能够培养终身体育意识与习惯,94.3%的学生认为可以培养合作精神,77.3%的学生认为可以提高和改善人际关系的能力(见表3)。从总体上来说,绝大部分学生认为新评价方案对他们有积极的影响作用,激发了他们对体育的浓厚兴趣,上课积极参与练习,课外积极参与锻炼,养成了良好的锻炼习惯,并从中享受到了体育的乐趣,同时培养了合作精神、提高了交际能力。

 但值得注意的是,认为新评价方案不能提高人际关系能力的学生人数占22.8%,认为不能培养合作精神的占10.8%,反过来说,还有部分学生在体育课程教学中未能达到目标,或没有意识到体育课程的目标并努力达成,这是一个比较严重的问题,体育教师应积极启发、引导、教育学生如何在体育运动中学会与人交往、团结合作、建立和谐的人际关系。还有14.5%的学生认为新评价方案不能提高体育参与度,主要原因是部分学生本来就已经有经常参与体育运动的习惯,另一部分学生虽然有体育意识,但由于时间、场地等原因没有真正自觉参与到体育运动中来。 

    从以上分析中得知,学生对新评价方案的评价是积极的、肯定的。 

3.2新评价方案对学生体育成绩的影响 

    新旧评价方案对学生体育成绩影响效果的比较(见表4、表5),结果显示:新旧评价方案对05级全体同学体育成绩平均分影响的差异不显著,但总及格率(60分以上)、良好段的比例(76-89分)、优秀段的比例(90分以上)显著提高,及格分数段(60--75分)的比例和不及格率显著下降;06级体育成绩的总及格率和不及格率变化不显著,但良好段的比例(76--89分)、优秀段的比例(90分以上)有显著提高,及格分数段的比例( 60--75分)显著下降。分析表明,新方案使学生通过自身努力就可达到及格或者更加优异的成绩,对学生有强烈的激励作用,可以促进学生积极参与、培养自信和提高体育兴趣,以促使学生身心健康发展。

4结论与建议 

4.1结论 

    本研究制定的体育课程学习效果评价方案符合当前“以学生为中心、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教育评价理念,也符合《纲要》的指导思想,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和理论价值,适应现时普通高校学生体育课程学习效果评价的发展趋势。新评价方案具有一定的客观性和可操作性,评价内容包括学生的体育参与程度,身体健康程度,情意表现,身体素质,运动知识与技能、技术,进步幅度等指标,强调过程性评价,改变了过去只以运动成绩作为终结性评价的方法。新评价方案的实施使学生体育成绩有了显著提高,说明新评价方案对学生有明显的激励和导向作用,学生只要培养兴趣、积极参与、养成习惯,就能取得好的体育学习效果。新的评价方案对我校教学改革有一定的促进作用,为如何提高教学质量提供有益参考。 

我的身体教案范文第5篇

关键词: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案例教学;改进探索;

案例教学是目前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以下简称“思政理论课”)教学中普遍采用的方法。所谓案例教学,是指在高校思政理论课中,为了实现一定的教学目的,学生在教师的引导下围绕着教师所提供的案例文本,并运用相关的理论进行阅读分析、评判及讨论,在不断融会贯通有关原理的同时,探讨出结论或解决问题的方案,从而促进学生思维能力和思想素质进一步提升的一种教学方法。其实质是一方面教会学生在分析、探讨案例的基础上,解决案例中具体的问题,同时获得启发。另一方面,教会学生用所学理论去解释说明生活的实际问题,从而做到理论与实践结合,全面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分析解决问题能力。

在思政课案例教学中,教师具有设计和激励的作用,教师可以不断鼓励学生进行积极思考与讨论,引导学生探讨解决问题的最佳途径。这种教学方法能够重视学生的主体地位,不断培养学生的的自主学习、实践精神以及创新能力。

一、案例教学在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中所起的作用

(一)有助于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

思政理论课案例教学有助于引导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从不同角度对案例进行分析和探讨,并从多个层面努力寻找解决问题的有效方案,从而充分发掘学生的想象力,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案例教学能够促使学生思维不断深化,不断调整角度、变换思路、敢于突破,进而促使学生在分析、解决问题的探索中进行一系列的创新思维活动,培养学生创新意识。

(二)有助于激发学生参与课堂教学的主动性

案例教学要重视学生的主体地位,教师要积极引导学生去思考、讨论。思政理论课内容涉及面较广,理论性比较强,如果教师在课堂上只讲深刻的理论,而不与现实生活及学生的思想实际联系起来,则难以充分地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与主动性。而案例教学中所选取的案例一般来源于社会生活中,内容生动而逼真,很少有抽象、复杂的概念和理论,与学生的现实生活比较贴近,这样就比较容易组织学生讨论、交流,从而调动学生的学习兴趣,活跃课堂气氛。

(三)有助于提升教学效果的实效性

由于案例教学通过一个个真实的或模拟的具体情景,把案例中的情景置于课堂当中,学生需要凭借案例材料文本进行思考与讨论,运用相关的理论知识,以案例中一个当事人的身份,进行分析、研究,试图寻找存在的问题,并最终找出解决问题的方法。在这种方式的学习中,由于没有统一的标准答案,老师必须要能够循循善诱,引导学生依靠个人知识进行分析、讨论。案例分析的过程是学生将所掌握的理论知识转化为解决问题的过程,这样使得学生的分析与解决问题的能力得到进一步的提高。

(四)有助于提高教师的教学能力及教学水平

教师应用案例教学,必须要深思熟虑,充分把握案例教学的各个环节,即从前期的材料收集、小组讨论到课堂上的讨论分析、解决问题等,关键要能够充分激发学生积极进行思考,并引导学生展开充分的探讨,使得学生能够灵活运用所学理论联系实际,从而深化所学的知识,同时还可以使学生的思想政治素质得到提高。在案例教学过程中,教师不仅要进行理论分析,同时还要阐述解决问题的行动方案。总之,运用案例教学能够使得思政理论课的教学质量与教学效果不断提高,同时也有助于提高教师的教学能力及教学水平。

二、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案例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根据相关调查,当前我国部分高校的思政理论课案例教学中,存在一些需要引起重视的问题。

(一)案例选择不当

思政理论课案例教学第一步无疑是选取案例,案例选择的准确性,关系到案例教学的成功。从相关资料来看,当前案例教学过程中,教师由于对相关基本理论把握不够深刻,或是因为个人对教材内容没有理解透彻,导致教师所选取的案例与教学内容联系不大,甚至脱节,从而影响了教学的实际效果;在思政理论课中,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很重要,部分教师因此在案例选择上一味注重其趣味性,甚至为了迎合学生的口味,而忽视案例本身所具有的准确性和思想性。

(二)案例使用过多

在思政课案例教学中,单纯的进行抽象理论与概念讲授固然效果不好,但所选取的案例数量应当服务教学效果,不宜过多,否则会影响到具体的教学内容及实效性。根据笔者的调查,在教学过程中,有的教师为了渲染案例的效果,过多使用案例,同时缺少对具体案例进行深刻分析,使得学生应接不暇,容易使得学生注意力集中在听案例故事上,忽略了案例所隐藏的深刻道理,不能展开充分地讨论、交流,达不到教学目的。

(三)案例内容和呈现形式较为单一呆板

在实际的教学过程中,教师通常忽视细心搜集和挑选案例工作,粘手就是雷锋、焦裕禄、孔繁森等之类的案例。尽管这些案例很典型,也很具有说服力,但一直搬出这些案例,缺乏新意,会使得学生会产生重复、老套的感觉,效果恰好适得其反,教学效果自然大打折扣。实际上,如果教师仔细下功夫寻找,一些具有教育意义并不乏强烈时代气息的案例是如数家珍的。

三、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案例教学的改进措施

(一)对师生角色进行准确定位,提高教师实施案例教学的能力

在案例教学中,要取得好的实效就必须要对师生关系进行准确定位,处理好教与学的关系。在教学过程中必须明确教师的主导作用与学生的主体地位,案例教学强调教师的主导作用,但并不是否定学生在教学中的主体地位。一方面,通过案例教学,教师要引导学生找到案例与教学内容的结合点,要学会上升到一定的理论层面来看问题,从而实现教学目的。另一方面,在案例教学过程中要积极强化学生的主体意识、参与意识,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变被动学习为自主学习。如教师提前布置,指导学生课前阅读案例、预习上课的内容或上图书馆查找材料,课堂上要积极讨论、交流,踊跃发言。

(二)精选典型案例进行有效教学,激发学生的参与意识

在案例教学当中,教师要善于利用生活中的典型案例进行有效教学。教师所用的经典案例,既要符合教学内容的具体要求,又要能起到引导学生进行独立思考的作用。案例应当追求具有代表性,同时准确设计好教学的切入点及引导点,循序渐进地引导学生进行把握和理解,达到掌握相关理论的目的。在案例教学中教师提供具体生动、真实的现实案例,拉近学生与课本的距离,在给学生以身临其境的感觉同时,能够不断加深其感性认识。一个有效的案例教学,寓知识的传播和能力的培养于一体,让听者能够置身于实践活动之中,激发参与意识,不断发挥其主动性和积极性。因而,教师善于利用生活中的典型案例进行有效教学。

如教师在讲解社会公德内容,引导学生讨论重构我国社会主义道德时,完全可以引用2012年出现的“最美妈妈吴菊萍”、“最美女教师张丽莉”、“最美司机吴斌”等“最美典型案例”,让学生认识到在我们身边的现实生活中有无数外表平常、职业普通、生活平凡的普通人,却因为意外遭遇的瞬间考验而陡然焕发出令人敬仰、威铭的耀眼光亮。他们让冷漠、自私的人看到了人性本善的光辉。

(三)运用多媒体案例教学,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

传统的案例教学法以语言和文字为主要展示方式,受学生本身知识面限制较大,学生闻所未闻或过于熟悉的案例,常常会令其不感兴趣以致影响教学效果。而利用多媒体技术制作的案例,将符号、语言、文字、声音、图像、图形、动画和视频等多种信息集于一体,通过大屏幕投影展示,多维呈现教学内容,可以使学生同时获得多种形象、直观的有效刺激,极大地满足学生视听感官的需求,激发学习兴趣,同时提高学生的记忆效果和理解能力。同时,网络具有百科全书式的信息资源,它能及时接受和传播涵盖古今中外的政治、经济、文化、军事、外交等各类信息,其超大的信息量是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介所无法比拟的。在网络环境下,受教育者所接受的信息不再只局限于指定的书本教材、教师知识的传授以及其他媒介的传输,他们直接可从网络上获得各类资料和信息,突破了传统课堂教学信息量有限、内容单调的桎梏,弥补了其他媒介信息传输的缺陷。如教师在教学中讲解“新时期的爱国主义”这一专题时,可以引导学生针对“中日争端”问题讨论“当代大学生如何理国”。这时教师可以播放国内许多大城市高校学生的爱国游行示威视频及我国的海监船、渔政船与战机舰艇巡视的视频,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积极讨论交流,定能收到很好的教学效果。

(四)运用实践教学案例,增强教学的针对性

实践教学是提高思政理论课教学实效性的重要环节,是大学生非常乐于接受的教学形式。近年来高校思政理论课教学加强了实践教学环节的改革力度,既重视校内实践教学活动,又进一步加强了对校外实践教学活动的指导。在教学过程中,教师不断创新实践教学的案例设计,以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为目的,以学生为主体,有效地提高学生的体验感,调动学生参与教学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增强教学实效性。同时,思政课实践教学案例的创新设计研究,也可以强化教师的创新思维,改进教学方法,丰富教学内容,促进教学水平低进一步提升。实践教学案例取材于国内知名企业、知名品牌、先进团体组织,它们在带动城市改革创新及有效推动城市经济发展、文化进步方面起着重要作用。实践教学案例更加注重学生信仰、品格和心理的发展,教学内容是活生生的事实,教学形式是近距离的接触和亲身的感受,学生是积极的实施者和参与者。应该说,实践教学案例适用于各类高校思政理论课的教学,有利于引导、启发、帮助大学生正确地认识社会、了解国情省情、了解改革开放的成就和面临的各种困难,增强改革开放的信心。像《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这种理论性极强的课程,在实践教学中要求教师应具备强大的理论知识储备和丰富的社会实践经验,以及及时关注社会发展中不断涌现出来的热点、难点问题,把现实问题带入到理论学习之中。如教师在《概论》课中讲解我国改革开放30余年的伟大成就时,可以组织学生课堂讨论所在城市建设的飞速发展,也可以分组带领学生参观调研所在城市优秀企业、先进组织团体的发展现状、发展前景。教师要组织学生撰写考察报告、召开专题班会或演讲比赛,提升思想境界,坚定理想信念,从而把自我的成才发展规划升华为爱国责任和效国志向,进而自觉培养建国之才,落实效国之行。总之,教师通过实践教学案例,用历史的变化、现实的成就、国际的比较进行教育,引导大学生深刻领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由道路、理论体系、制度三位一体构成的,进一步坚定共同理想信念。

(五)积极探索现场案例教学,进一步提升教学实效性

现场案例教学这一创新模式是近年来部分高校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发明的,其主要手段就是将案例中的主人公或者名人以特邀嘉宾的身份邀请进入课堂,并结合其自身的不一般经历以及感受,具体就某一教学主题进行阐述,亲身参与实际的课堂教学,对提升案例教学的针对性、实效性、吸引力和感染力具有很大帮助。不难看出,现场案例教学这一模式具有以下特点:(1)案例文本的独特性。与这些传统教学模式不同的是,现场案例教学不存在原先写好的文本,其案例文本来源于所邀请的到场嘉宾现场所做的阐述,这些“文本”案例具有实时性、直接性及当下性的特征,在效果上面表现出的理论和实际的结合性更明显。(2)案例情节的亲历性。由于是现场的特邀嘉宾与学生面对面地阐述其人生的亲眼所见或亲身经历以及感受,表现出“第一手资料”的特点,也因此具有更大的真实可信、感染力更强,这样能够使得现场学生获得“在场”的切身感受,也因此发挥出很大的吸引力及感染力。(3)案例讨论的开放性。传统教学法的内容既定而有限,有时候难以详尽地将要表达的细节一律表现出来,由于背景信息限制导致案例讨论难以深入开展。现场案例教学能够克服这一问题,案例里面的主人公作为特邀嘉宾来到现场进行讲述,学生可以上课堂上及时就各种感兴趣的问题与特邀嘉宾进行互动,课堂气氛变得活跃起来,呈现出开放性特点。

案例教学法作为高校思政理论课教学改革中所推行的一种普遍教学方法,尽管得到了广泛的运用,但其传统的弊端亦不容忽视。这些都需要我们在实际的教学中不断探索、不断创新,不断总结出更加有时效性的教学方法。以上所阐述的部分模式的创新,部分仅是经验之谈,或是在起步实践阶段,更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