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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求职信

银行求职信

银行求职信范文第1篇

银行求职自荐信3

银行求职自荐信3尊敬的领导:您好!首先感谢您在百忙之中抽出宝贵的时间来阅读这封自荐信。我叫,怀着对贵银行的尊重与向往,我真挚地写了这封自荐信,向您展示一个完全真实的我。大学以来,我一直刻苦学习,勤奋钻研。经过老师的精心培养和个人努力,我系统地掌握了法律学科的专业知识,获得了全国大学生英语知识竞赛一等奖、国家助学金以及学院励志奖学金。在专科毕业的同时也顺利地拿到了辽宁大学自考本科文凭。理论联系实践是很重要的。在校期间我积极参加社团活动,寒暑假参加了**团市委组织的扶贫家教活动并获得了家长们的好评,接受了**日报社的采访与报道。大二时,凭借着自身对金融方面知识的爱好与学习,经过学校老师的推荐,我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分行的兼职招聘中脱颖而出,进行了为期整整一年的兼职工作。兼职结束后我又顺利地通过了广东发展银行**分行的招聘考试(点钞5分钟18把,计算器5分钟6道题),顺利地成为了渤海支行营业部的全柜员。8月——8月被**团市委调往庄河市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局执法监察室(学校推荐优秀毕业生,**团市委确定为支援北三市大学生志愿者)。希望贵银行能给我一个发展的平台,我会好好珍惜它,为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而奋斗,最重要的是为贵银行事业的发展增砖添瓦。最后,祝贵银行事业欣欣向荣、业绩蒸蒸日上,也祝您身体健健康康、万事如意!此致敬礼!

 

银行求职信范文第2篇

您好!

感谢你能在百忙之中抽出宝贵的时间来阅读我的求职信!

我名叫***,***年***月***日出生于***省***部的一个偏僻的小山村,现年***岁,****大学财务会计专业毕业,现任***省***市信用联社会计。

我从小在农村长大,贫困山区恶劣的环境和艰苦的生活磨练了我吃苦耐劳、艰苦朴素的品质,多年的学生生活培养了我刻苦自学、百折不挠的顽强意志。大学四年,我既注重基础课的学习,又重视对能力的培养。在校期间,我抓紧时间,刻苦学习,以优异的成绩完成了基础理论课的学习。同时,我也有计划地抽出时间去阅读各种书刊、杂志,不断拓宽知识面,紧跟上时代的步伐。学习之余,我努力参加社会实践,尽量去捕捉每一个可以锻炼的机会,与不同层次的人相处,让自己近距离地接触社会,感受人生,品味生活的酸、甜、苦、辣,也使自己尽快地成熟起来。我第一份工作的取得就是我努力参加社会实践的成果。到信用社工作后,我牢固树立“客户至上”的服务理念,时刻把文明优质服务作为衡量自己各项工作的标准来加以落实,同时我还能够严格恪守各项金融政策法规,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上千笔业务没有出现过一笔差错。一年多的信用社工作经历,培养了我爱岗敬业奉献的工作品质,“干一行、爱一行、专一行”事业心和“社兴我荣、社衰我耻”的责任心。同时,也提高了我作为财务会计的专业水平。但信用社的许多管理和服务理念还比较落后,不能为我实现自身价值的最大化提供大舞台,所以,我决定换一家公司(银行)以实现自身价值的最大化。

贵行是一家具有良好的业绩和诚信经营声誉的银行,贵行所提倡的实现“社会价值、股东价值、员工价值的三个统一”文化理念和“奉献爱心、关爱社会”价值观更是体现了贵行是一家充满着社会责任感和爱心的银行,“笃守诚信,创造卓越”是贵行的宗旨,正弥合了我实现自身价值的最大化远大目标。

我很希望能到贵行去工作,让自己的人生能有一个质的飞跃。贵行的整体形象已经吸引了我,我相信贵行的管理方式、工作氛围会更加吸引我,是我心目中所追求的理想目标。因而我很自信的向您承诺:选择我,您绝不会后悔!

最后谢谢您能在百忙之中给予我的关注。

此致

敬礼。

银行求职信范文第3篇

“这是在宏观调控后,为加强宏观调控、提高银行经营效率、提升银行分配资源的能力的三大重要措施之一。我们今年的三大主要措施:一是建立严密的授信尽职调查体系,二是建立大额授信的集中汇报和通报制度,三是建立黑名单制度。”中国银监会政策法规部副主任李伏安在接受采访时说。而严格授信是降低金融风险的最基本保证。

《指引》具有强制效力

问:银监会为什么要建立这样一个《指引》,并在当前推出?这与宏观调控是否有关?

答:现在银行改革最核心的一条就是授信的改革,包括授信方法、授信理念、授信做法和授信权限是不是能彻底改好、能改到位,这就是我们颁布《指引》所希望做到的。

制定这样一个《指引》,一方面是配合宏观调控的需要,另一方面也是近日出台的投资体制改革办法中明确的加强银行审贷自的深化。

我们以前搞的贷款分类管理,主要针对贷款已经贷出去或者成了不良贷款以后,在进行贷款质量和职责认定后要考核的方方面面,现在的《指引》则是要求贷款发放之前就必须遵守。商业银行的核心问题是要明确“哪些人要审哪些东西,审了哪些就算尽职了”。《指引》就是一种依据,并且我们明确要求对审核的情况要有记载,达到了要求就可以免责,而不是简单地说项目出了问题就都得分担责任。

《指引》的初衷就是两句话:“这是一个框架,要建立起一套机制――商业银行应该对授信的每一个环节的职责进行界定,对每一个授信人员提出尽职要求,尽职以后可以免责。”但是如果银监会只说这么几句话,每个商业银行对这几句话的理解以及执行会有很大差别。为此,我们参照了花旗银行等国外大银行的内部管理体制,提出了详细的尽职指引,要求银行都要做到。

问:《指引》是否具备强制执行的效力?

答:《指引》第五十四条规定:商业银行应根据本《指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备案。所以,它是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的。

指引不是免责令

问:《指引》的第六章第五十二条中认为,只要是“勤勉尽职地履行职责的授信工作人员,授信一旦出现问题,可视情况免除相关责任”。那么是否可以说信贷员做到了前面的所有条款,就可以拿到“免责令”呢?“勤勉尽职”如何判定呢?

银行求职信范文第4篇

2008年是国内外经济金融形势发生重大变化的一年,也是人民银行工作面临重大挑战、经受重大考验的一年,在人民银行党委的正确领导下,各级人民银行办公室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忠实履行职责,紧密围绕人民银行的中心工作,坚持为人民银行履行各项职能服务,为营造高效、安全、稳定、和谐的履职环境提供保障,较好地履行了综合、协调、参谋、服务的职能,支持了人民银行工作的正常运转。

在分析形势时表示,随着国际金融危机影响的不断蔓延,2009年我国实现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宏观目标的任务十分艰巨,人民银行的工作将面临更严峻的挑战,各级人民银行办公室作为所在行党委的综合事务部门和办公运转的枢纽,必须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始终紧密围绕全行中心工作任务,立足服务大局去谋划和组织开展工作,为贯彻落实2009年人民银行工作会议部署的各项工作任务提供保障。

2009年人民银行系统办公室工作的重点:一是继续改进工作作风,规范办公秩序。完善全行办文、办会、办事工作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保证央行工作高效、有序运转;二是紧密围绕全年中心工作,认真组织信息调研和报送。要完善信息调研工作制度,明确考核要求,落实岗位职责,不断提高信息调研报送的水平;三是正确开展新闻宣传,推动政务公开。要发挥新闻宣传和政务公开在引导社会舆论,提高工作透明度,增强社会公信力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为履行中央银行职责营造有利的外部环境;四是扎实做好内部基础管理工作。要切实采取措施,加强公文运转、、应急、保密、督查督办、会议管理等基础工作,完善应急管理预案,落实岗位职责,提高信息安全管理和应急处置等方面的能力。

最后,人民银行系统办公室工作的要求是:一是增强责任心,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去对待每一项工作,忠实履行好办公室的各项职责;二是增强计划性,科学、合理地安排好各项工作和重大活动,做到统筹兼顾、突出重点、规范运行;三是增强敏锐性,严密关注辖内经济金融动态,准确捕捉重要情况并组织反映,协调相关部门正确、及时地处理各类突发事件;四是增强协调性,要积极、主动地与外单位及行内各部门沟通协调,做好服务工作,形成工作合力;五是狠抓督查落实,把督查督办放在重要位置,严格执行督查工作制度,及时把握工作进展情况。要通过全系统的共同努力,使人民银行的办公体系保持信息畅通、网络安全、应急有效、运转正常。

人民银行办公室工作会议讲话稿(二):要求充分发挥综合协调参谋服务职能推动人行各项工作迈上新台阶

为适应人民银行职能调整后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进一步提高人民银行系统办公室工作效率和工作水平,推动人民银行各项工作迈上一个新台阶,4月22日至23日,人民银行召开了办公室工作会议。会议认真传达学习了国务院有关领导同志的重要讲话精神。

人民银行各级办公综合部门承担着“综合、协调、参谋、服务”的职责,是领导的决策支持中心,是全行信息的处理交流中心,是会议和文件的运转中心,是全行工作的综合协调中心,是落实各项工作和政策的督办中心,也是机关正常运转的服务保障中心。人民银行党委高度重视办公室工作。各级办公综合部门紧紧围绕人民银行中心工作,努力发挥运转枢纽和参谋助手作用,胸怀全局,甘于奉献,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办公效率和工作水平明显提高。

随着人民银行职能调整,办公室工作面临新的形势和新的要求。各级办公综合部门要进一步增强工作的主动性、计划性、前瞻性和创造性,把握全局,突出重点,强化服务,规范管理,开拓创新。

银行求职信范文第5篇

进一步规范信贷类银信合作的动因

防控银行规避贷款规模监控。通过信托平台将存量贷款从表内转至表外,从而为后续放贷腾出更多空间,这是商业银行规避贷款规模监控的有效路径。2007年和2008年上半年,我国实施从紧的货币政策,监管机构对信贷规模控制较严,信贷类银信合作受到各家银行的青睐。2008年10月之后,货币政策由紧转松,该类信托理财产品的发行减缓。2009年,在较为宽松货币政策下,商业银行信贷投放创下了历史纪录。在经过2009年上半年信贷大量投放后,银行迫于经营和监管双重压力,试图通过发行信贷类银信合作的方式,将表内信贷资产转出表外,为信贷规模腾出更大的空间。

防控银行规避资本充足监管。在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背景下,商业银行开展信贷类银信合作业务主要是为了缓解目前银行所受的资本充足率约束。规避监管部门对于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方面的限制,这一做法在2009年底有不少的中小商业银行尤为重视。信贷类银信合作的目的主要是想降低资产分母,以此提升资本充足率。在经历2009年天量信贷投放后,不少银行资本充足率临近监管警戒边缘。从14家上市银行2009年前三个季度季末数据来看,2009 年我国主要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较2008 年明显下降。

防控银行规避利率监管。有些银行为了维护与某些大型企业的关系,也会通过发行信贷类银信合作产品的方式以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根据目前央行规定,利率的下浮空间极为有限,有些银行为维护一些重要客户,比如大型的优质中央企业的关系,银行可以通过和信托公司合作发行一个信托计划,通过信托贷款的方式促成企业融资成本降低到远低于银行贷款下限利率。

防范银行自买自卖风险。当前银行信贷类理财产品交易的信贷资产,大多数都是商业银行的优质信贷资产,尤其是部分银行还敢于为理财投资项下的贷款收益安排所谓的备用贷款为“担保”,这主要源于这些贷款质量多为良好。商业银行也清醒,如果其发售的理财产品投向的贷款如果是不良贷款,则信贷类银信合作类产品架构下银行是难逃其责的,因为贷款的出售风险提示以及转移后的贷后管理都离不开银行。在银行和信托公司这种合作中,银行在出售信贷资产之后,并没有完全割断与信贷资产之间的联系,后续的贷款服务、收息、贷后管理还是由卖出的银行在管理,有些银行还通过与信托公司签订回购协议的方式,暂时腾出信贷空间,并适时回购。这种架构造成了表面上贷款已从资产负债表上移除,但实际上银行还是拥有这笔信贷资产的风险。这就是自买自卖的实质和风险所在。

银行必须关注的监管新规核心内容

信贷资产转让必须真实出售

中国银监会早在2008年12月的《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信托公司投资于银行所持的信贷资产、票据资产等资产的,应当采取买断方式,且银行不得以任何形式回购。”为强化买断的真实性,该文件第二十八条还进一步指出:“银行以卖断方式向信托公司出售信贷资产、票据资产等资产的,事先应通过公告、书面通知等方式,将出售信贷资产、票据资产等资产的事项,告知相关权利人。”

为了进一步强化银行和信托公司之间的信贷资产转让真实性,本次《通知》从以下几方面强调了真实转让的保障机制。

第一,书面通知信贷资产的债务人。《通知》规定了书面通知的时限:“商业银行应在向信托公司出售信贷资产、票据资产等资产后的十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债务人资产转让事宜,保证信托公司真实持有上述资产。”

第二,信贷资产权利证明文件的真实移交。《通知》明确:“商业银行应在向信托公司出售信贷资产、票据资产等资产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将上述资产的全套原始权利证明文件或者加盖商业银行有效印章的上述文件复印件移交给信托公司。如移交复印件的,商业银行须确保提供原始权利证明文件的,商业银行有义务及时提供。”同时,该文件还强制性规定:“信托公司应接收商业银行移交的上述文件材料并妥善保管。”

第三,对于抵押品权属需重新确认和让渡。在传统的信贷类银信合作产品架构中,无需考虑抵押品权属的让渡问题,但是本次《通知》明确要求在权利证明文件移交的基础上办理抵押品权属的重新确认和让渡。这对于防控银信合作中形式性的让渡资产是重重一击。

确保信托公司真实履行资产管理职能

在传统的信贷类银信合作产品设计中,信贷资产管理职能完全由银行履行,信托公司的受托人职责根本没有履行。银行履行信贷资产管理职能的事实,也导致了资产转让的真实性无法保障,同时银行与资产风险也无法真实的隔离。本次《通知》为解决该问题,提出了以下要求。

第一,明确信托公司对资产管理的职责。《通知》指出:“银信合作业务中,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不得将尽职调查职责委托给其他机构。”这意味着信托公司必须独立地进行尽职调查,且需为尽职调查的真实履行承担一定风险,即一旦投资人无法获得预期收益,而信托公司未尽职调查,则投资人可以抗辩信托公司。这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商业银行对信贷资产承担的风险。

第二,明确禁止资产出让银行或理财产品发行银行接受信托公司履行资产管理职能。《通知》强调:“在银信合作受让银行信贷资产、票据资产以及发放信托贷款等融资类业务中,信托公司不得将资产管理职能委托给资产出让方或理财产品发行银行。”

第三,信托公司将资产委托给第三人的需履行监管报告手续。即信托公司将资产管理职能委托给其他第三方机构的,应提前四个工作日向监管部门事前报告。这意味着,如果信托公司确实无法履行信贷资产的管理职能,则需委托给其他第三方银行,且需事前报告监管机构。这使得信贷类银信合作产品的架构得到了根本性的改变。

限制理财产品出售获得的资金用途

理财产品销售筹集资金的用途也是关系投资风险的核心事宜,本次《通知》对理财产品投资用途做了以下限制。

第一,不得投资于发行银行自身的信贷资产或票据。在以往的银信合作理财产品中,绝大多数因理财产品销售所筹集的资金都是用于投资发行银行自身的信贷资产或票据资产。本次《通知》明确规定“银信合作理财产品不得投资于理财产品发行银行自身的信贷资产或票据资产”。

第二,进一步明确投资权益类金融产品情形的合格投资者的条件。《通知》规定:“银信合作产品投资于权益类金融产品或具备权益类特征的金融产品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投资者应执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六条的合格投资者标准,即投资者是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人且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

第三,为投资于权益类产品设定事前报告手续。《通知》规定:“银信合作产品投资于权益类金融产品或具备权益类特征的金融产品,且聘请第三方投资顾问的,应提前十个工作日向监管部门事前报告。”

第四,信托公司对投资政府项目应谨慎履行评估职责。针对近年来政府项目的广泛启动,政府项目的投资风险日益凸显,为此《通知》明确规定:“银信合作产品投资于政府项目的,信托公司应全面了解地方财政收支状况、对外负债及或有负债情况,建立并完善地方财力评估、授信制度,科学评判地方财政综合还款能力。禁止同出资不实、无实际经营业务和存在不良记录的公司开展投融资业务。”

银行应对监管新规的注意事项

鉴于银监会针对银信合作产品出台了新规定,银行在信贷类银信合作业务的开展中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银行应重视《通知》的规定,在经营理念上高度关注信贷类银信合作的种种违规风险。尽管近年来银监会针对信贷类银信合作业务出台了一系列的监管规定,银行往往更多的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但是本次《通知》下发的背景和文件的精神有明显的不同于以往之处。《通知》的定位和机制选择充分彰显了监管机构治理信贷类银信合作的决心。本次《通知》在要素规范上突出了信贷资产的真实转让、信托公司履行职责的自主性和独立性、银行与信贷资产风险的隔离,并且通过一系列的时限机制强化了监管规则的落实――在仅有11个条文的文件中有4个条文明确提出了向监管当局报告的时限。

第二,银行与信托公司的合作应该设计确保交易真实的信贷资产转让法律文本。本次《通知》对真实转让做了明确的要求,而且设定了有效的程序机制来保障。银行应该在信贷资产交易合同文本中明确有关当事人的权责,防止被监管机构质疑交易不真实的现象发生。尤其是银行不能针对信贷资产让渡设定回购、担保的明示或者默示的承诺。在针对投资人的有关产品宣传资料中,也不宜表明银行对有关交易或风险的承诺。

第三,银行不能接受自己发售的理财产品所涉及的信贷资产的管理人职责。本次《通知》对该项要求极为鲜明,银行应该由信托公司寻求其他银行来承受信贷资产的管理职能。当然,银行可能借助相互交换作为管理人的机制来获取资产管理可能带来的中间业务收入,但是银行也应注意在有关合作协议中不宜直白地表述此类“交换”,否则可能面临监管机构的质疑。

第四,对资产转让有关权利证明文件的移交应该真实有效,且应该办理相应的担保手续的变更和确认。银行应该将《通知》的相关要求内化为内部制度,并明确银行内部相关管理部门的权责,以防范操作风险,尤其是涉及原始权利凭证的移交时,银行更应该确保操作流程的规范和相关资料的保护。同时,对于抵押品权属重新确认和让渡,更要防范相关操作风险,影响投资人的利益并可能危及银行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