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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总结

司法考试总结

司法考试总结范文第1篇

内容提要: 2002年司法考试制度确立和实施以来,逐渐出现基层司法官断档等问题。要解决这些问题,国家司法考试应当区分两个层次,一方面满足现实需要,另一方面选拔“法制精英”。在考试模式上,区分为甲、乙类考试,甲类考试由中央组织,乙类考试为各省自主组织。在报名条件上和考试范围上,两类考试应各有侧重。

司法考试制度是国家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世界上大多数具有良好法治秩序国家培养和选拔职业法律人员通行的一项重要制度。2002年我国举行的首次司法考试标志着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在我国的确立。毫无疑问,国家司法考试制度对规范我国法律职业人员的任职资格、提高我国以法官和检察官为代表的司法官以及律师的综合素质、业务能力和整体水平、推动我国的法律职业化进程等方面具有重大意义。但是,从目前司法考试的实际效果看,也有诸多亟待完善之处。

一、问题的提出

根据司法部有关部门的资料显示,2002年至2004年三次司法考试中,全国累计近66万人次参加司法考试,66400多人考试合格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平均通过率(通过人数与实际参加考试人数之比,以下同)在10%左右。[1] 从通过人员的情况看,呈现以下几个特点:

(一)在职业分布上,司法考试通过人员中司法机关所占的比例较低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需要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方能执业或任命的主要包括法官、检察官和律师。Www.133229.coM据此,在理想状态下,通过的66400人中,如果有三分之一进入法官队伍,三分之一进入检察官队伍,其他三分之一从事律师职业,这样基本上能满足三个职业的人才需求。这也是有关专家学者一直认为现有法律专业人才够用的基本前提。然而,空洞的假设并不能掩盖现实问题的存在。“以法院、检察院通过率最高的2004年计算,法院通过3200人,检察院通过2400人,总计5600人”。[2] 依此推算,三年来,法、检系统通过司法考试的总人数约有16000人。也就是说,全国通过司法考试的人员中,司法机关人员只占24%左右。

(二)在地域分布上,东、西部地区差异较大,西部地区通过司法考试的人数比较少

2002年首届司法考试中,全国平均通过率7%。云南全省共通过440人,通过率为4%;贵州共通过128人;青海共通过23人,通过率仅为0.15%;西藏共通过7人。而北京通过2137人,通过率达到12.2%;上海通过1127人,通过率为11%。[3] 这一点在司法机关内部也表现得也非常明显。如检察系统2002至2004的三次司法考试通过的近5600人中,北京、上海、山东等东部11省(市)共通过3300多人,约占检察系统通过总人数的近60%。云南、贵州、陕西、青海等西部12省(区、市)共通过约900人,也就是说,三年来西部地区12个省(区、市)的通过人数仅占通过总人数的16%左右。

(三)在按行政区划设置的层级分布上,基层通过司法考试的人数比较少

据统计,全国检察系统3000多个基层院三年参加考试通过3700人,平均每个基层院每年通过仅为约0.4人。事实上,有1600多个基层院三年来无一人通过司法考试,超过基层院总数的一半以上。在经济欠发达的西部地区这个问题更为突出,西部十二省区有基层院1100多个,770多个院三年来无一人通过司法考试,将近占到西部基层院总数的70%。

以上问题的存在,已经使得基层司法机关特别是西部地区基层司法机关司法官缺额严重,并逐渐显露出司法官断档问题。

二、我国司法考试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司法考试制度最重要的目的是将社会上(主要是法学教育培养出来的“社会产品”)的法制精英选拔到法律职业家队伍中来。[4] 司法考试制度的确立,符合现代司法官管理的规律要求,顺应了我国当前司法改革的需要,标志着中国法治建设和司法官管理制度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发展阶段,具有里程碑意义。因此,司法统一考试被学界认为“是中国近年来司法改革方面真的是有非常重要价值的改革”,[5]“是我国自80年代以来所进行的司法改革的最重要成果之一”,[6] 也被学界和社会公众赋予了太多的期望。从总体和长远来看,司法考试的设计目标是实现司法“精英化”,保证国家司法的权威、公正和高效,同时,在法律从业人员中形成共同的法律信仰、理念、思维、知识和技能,加快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从积极角度看,司法考试对司法队伍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司法考试促进了司法官队伍素质的提升和司法官队伍的职业化。其次,司法考试促进了司法人员整体素质的提高。司法考试为面向社会选拔司法官和面向社会录用司法人员奠定了制度基础,有利于规范司法人员的录用制度,堵住了司法人员选任上的漏洞,从而提高司法人员队伍的整体素质。第三,司法考试有利于促进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对法律职业的认同感及对相互工作的更多理解,减少职业偏见和隔阂。同时,由于是统一的选拔平台,也使得法律职业间的相互调任或流动成为可能。[7] 但是,在现阶段,司法考试也给司法官队伍建设带来了不可忽视的消极影响。一方面,由于司法考试通过率低,造成了基层特别是西部地区司法官紧缺、面临断档等现实问题。另一方面,由于司法考试统一了法律职业资格,促使了司法官与律师间的逆向流动。特别是在许多欠发达地区,尽管通过司法考试的人数本来就少得可怜,但通常的情况都是,考生一通过考试就义无反顾地奔向大城市或立即辞职做律师。

从目前情况看,造成基层司法官断档问题的一个主要原因,就是司法机关特别是基层司法机关现有人员通过司法考试的人数比较少,其数字远远少于每年司法机关因退休、调出、辞职等原因退出司法官队伍的人数。据湖北省某中级法院对全市11个基层法院法官队伍状况进行调查的结果表明,2002年以来,全市法院法官退休63人,离岗退养69人,调离或辞职23人,这些法官90%以上是直接从事审判工作的,而这三年来全市法院通过司法考试的人数仅有24人。司法机关特别是基层现有司法人员为什么很难通过司法考试呢?对此,可以从实施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社会现实背景进行考察:

(一)司法队伍整体的专业素质比较低

我国的司法官队伍可以说是世界上最庞大的,但就总体而言,我国司法官队伍的整体学历层次、文化水平、专业化程度都比较低,而且相当一部分司法人员的学历是通过自学高考、函授、法律夜大、电教、党校学习等成人教育途径取得,其知识的局限性和素质的结构性缺陷就是一个不容回避的客观事实。2002年10月,国家法官学院书记杨永波和四川法官学院专职副院长周忆在北京大学、全国法院系统法学远程(网络)专升本学历教育工作研讨会的发言中就曾提到过这个问题。[8] 据了解,检察机关的情况也与之相仿。此外,我国对司法官的法律专业素质要求也只是近十多年的事。在建国后的40多年时间里,我国对待法官、检察官与国家行政人员没有本质区别,同属国家干部,都按照党政干部的模式进行管理和选任,考察任用时既没有学历、专业、法律工作经历等方面的特殊要求,也不用经过统一的专业考试,而往往更看重的是政治素质和资历级别。如《人民法院组织法》直到1983年9月修改时才增加了“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必须具有法律专业知识”这一款,但仍然没有要求通过统一的专业考试。检察人员更是到1995年《检察官法》颁布实施后才明确规定检察官任职的法律专业知识、法律工作经历等要求。近些年虽然司法机关招录人员都要求具备法律专业知识,并要“凡进必考”。但所谓积重难返,这种长期以来历史沉淀形成的司法人员特别是基层司法人员法律专业素质较低的现实,很难一下适应司法统一考试这个现代意义的法律职业选拔考试制度。所以,司法机关现有人员司法考试通过人数少的状况也就容易理解了。

(二)不同层级司法人员的文化素质存在差异

我国的现有司法机关主要分为四级: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地级市(自治州)、县。一般来讲,如果抛开地区差异等其他非正常因素,一个法学院毕业生在分配工作上,无论是从收入、日后发展机遇还是充分发挥个人人生价值的角度,其选择去司法机关工作的意愿都是随司法机关的层级而逐渐降低的,即他会首选去中央层次的司法机关(如最高法院),其次才是省、地级市、县。从另一方面来说,司法机关选择法学毕业生的范围是随层级而减少的。比如说,对最高法院,假设有10个职位可以招人,可能会有上千人报名竞争,而对于省高级法院来讲,可能就只有几百个人来报名了,中级法院和县级法院就更少人报名了,所以他们选择毕业生的余地也就越来越小。另外,根据现行检、法系统“凡进必考”制度,而“考试的功能从来都是将一些一般说来更聪明的因此更能通过考试的人从社会中筛选出来,因为一般说来,聪明人总是要比一般人更会应对考试。”[9] 那么相应地,上一级司法机关招到的法学毕业生素质总体上要比下级法院要好。按照这样一个思路,上一级司法机关的人员素质整体上都应比下一级要强一些。事实也确是如此。但现行司法考试并没有照顾到这一点,而用一个标准统一要求从中央到基层四级司法机关的人员,很明显,结果肯定是越到基层考试合格率就越低。

(三)司法考试难度较大

相比以前检、法两家单独组织的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考试,现行司法考试的难度提升很多。比如,在考试内容上,现行司法考试所涉及的范围很广,基本上涵盖了法学教育的主干学科,而以前的法官考试比司法考试的科目要少,主要结合审判业务,不包括国际法、国际私法;以前的检察官考试的涉及面更窄,主要结合检察业务,以刑事法律为主,对民事法律等考核相对较少。在考试形式上,司法考试是四张试卷,试题主要是选择题和案例分析;以前的法官考试和检察官考试是三张卷,试题形式既包括选择、判断、改错形式的客观题,也包括简答、材料分析、案例分析、文书写作等主观题。比较而言,后两者主观题比前者占的比重大,形式多,更注重对应试者实践运用法律能力的考察。而且,司法考试是通过考试合格率来控制考试难度的,这三年的考试合格率基本控制在10%以内。[10] 这也就意味着,不管参加司法考试的人员素质整体上多么优秀,每年最多也只能通过10%。在这种情况下,检、法机关现有人员一边忙于工作,一边复习考试,他们在年龄、时间、精力等方面都处于劣势,根本无法与全身心投入考试的在校大学生、待业人员等竞争,造成了检法现有人员通过率低。

(四)地区差异的客观存在

中国是一个地域极为广阔的大国,同时,中国也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中国当前的基本国情是:各地区政治经济文化发展不平衡。尽管这一判断已成为老生常谈,在许多言说者那儿已失去了思考的意蕴,但……仍然是今天我们在思考中国法治等问题时绕不过去的因此必须铭记的关于中国国情的两个最基本的判断”[11] 之一。因此,分析司法考试制度也必须考虑这种地区差异。北京大学吴志攀教授也注意到这种地区差异对司法考试产生的影响,他以北京和青海两个区域为例,就两地的高校法学院毕业生人数、人口比例、案件数量、法官数量等进行了具体分析比较。最后的结论是:在未来北京地区的通过司法考试人员将大量过剩,而青海省参加和通过司法考试的人员将严重不足。[12] 事实上,这种状况在东西部地区广泛存在。如果在司法考试政策上不进行适当调整,东西部地区的差异会越来越大,一些发达地区司法专门人才过剩,造成人才积压和人才浪费;而另一些经济不发达西部地区司法专门人才短缺,人才不足,人才断档。这种后果将不利于我国司法制度在全国均衡的发展。

可以看出,现行司法考试制度设计至少忽视两个问题,一是在强调法律职业者(法官检察官律师)之间统一考试的同时,忽略了法律职业内部的层级问题,在中国这样一个泱泱大国,对所有法律职业者通用一个标准,就好比要求某一基层县医院与北京协和医院的医生专业技术水平一致,虽然主观愿望是好的,但在现实肯定是行不通的。二是制度设计过于理想化,忽略了(至少没有充分估计到)中国司法队伍的现状及各个地区间的差异。虽然现行司法考试对西部地区也有降分等政策倾斜,但效果并不理想,所以就出现了法律职业专门人才分布不平衡,基层特别是西部地区基层司法官严重不足并断档等问题。

从上面分析可以看出,影响基层司法官断档的众多因素中,很重要的一个因素就是现有司法人员通过率低,在现行司法考试模式不变的情况下,由于受地区间差异、现有司法人员特别是基层司法人员素质较低等影响,这种状况将会长期存在。影响基层司法官断档的另外一个重要因素,就是已经通过考试的人员不愿进入基层特别是西部地区基层司法机关,司法考试这个“法律人才的蓄水池”并未起到蓄水解旱的作用。对于司法考试合格人员来说,通过了国家司法考试就意味着有更多的选择,这些选择在各个方面都要比去基层司法机关收益更多,而且收益的差距相当巨大。在现有司法官的收入、预期收益、职业地位没有得到有效改善之前,这种巨大的收益差别将促使这些人员向收入相对较高、职业前途相对说来更为广阔的大中城市、地区和行业流动。同时,基层司法机关现有的司法考试合格人员也很难留住。在市场化的今天,这种趋势单靠意识形态和道德说教是无法改变的。但是,提高基层司法官的收入、职业荣誉感等涉及诸多体制问题,又是不可能在短期内实现的,这也就意味着,影响司法考试的这些因素都很难在短期内有所改变。因此说,如果不对调整现行的司法考试政策,基层司法官断档问题不仅不是短期的阵痛,而且将会越来越严重。所以,调整司法考试政策的一个重要前提,就是要使司法考试制度对应于中国的经济发展、司法官队伍整体素质以及司法体制等社会大背景。

注释:

[1]http: //www. legalinfo. gov. cn/sfks/2005-05/30/content_145407. htm.

[2]http: //www. legaldaily. com. cn/bm/2005-06/01/content_147233. htm.

[3]何凯:《实施国家司法考试制度对边疆民族地区的影响》[j],《中共云南省委党校学报》2003年第3期。

[4]丁相顺博士在“司法考试、司法官遴选、司法官培训制度”专家研讨会上的发言,参见《司法改革报告——司法考试、司法官遴选、司法官培训制度》[c],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33页。

[5]贺卫方、魏甫华:《改造权力——法律职业阶层在中国的兴起》[a],《司法改革报告——法律职业共同体研究》[c],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422页。

[6]信春鹰:《国家司法考试需要相应的制度支持》[j],《中国律师》2002年第4期。

[7]孙谦:《中国检察制度论纲》[m],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323页。

[8]http: //edu. chinalawinfo. com/news/tongxun_tf. asp#3.

[9]苏力:《法官遴选制度考察》[j],《法学》2004年第3期。

[10]http: //www. legalinfo. gov. cn/sfks/2005-05/30/content_145407. htm.

司法考试总结范文第2篇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并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那么为何要修刑事诉讼法,修改刑事诉讼法对司法考试与学校法学教学将产生哪些影响·笔者拟从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必要性,刑事诉讼法修改对司法考试的影响,刑事诉讼法修改对我校法学教学的影响三方面加以探析。

一、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必要性

刑事诉讼法是我国规范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法律。我国修改前的刑事诉讼法于1979年制定,1996年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进行了第一次修正。实践证明,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总体上是科学的、合理的。自刑事诉讼法第一次修正16年来,虽然经济社会呈现快速平稳发展的良好趋势,但在刑事犯罪方面出现了许多新问题、新情况,刑事诉讼法第一次修正的许多相关法律已不能完全满足当前的社会发展需要,为了改变这种状况,必须在认真梳理议案、深入总结经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刑事诉讼法予以修改完善。

(一)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是总结司法实践经验、完善司法体制改革的需要。

虽然1996年的刑事诉讼法第一次修正取得了较大的成果,但仍然存在许多问题。因此,只有在总结司法实践的基础上再次修改刑事诉讼法,才能解决当前司法适用中存在的问题,使不同的刑事诉讼制度和程序之间保持协调一致,最终实现司法体制的完善。

(二)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是进一步加强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民的需要。

当前,在惩罚犯罪工作中面临许多新的情况和问题,存在一些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同时,随着国家法制建设的不断推进和人民群众法制观念的不断增强,对于如何更好地维护司法公正和保障公民权利也提出了更高要求,社会各界对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十分关注,迫切需要通过完善刑事诉讼程序,进一步保障司法机关准确及时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合法权利。

(三)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需要。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和矛盾凸显期,刑事案件居高不下,严重暴力犯罪增多,犯罪的种类和手段出现了新的变化,原有的相关制度已不能满足当前形势的需要,为了保障公共安全,化解社会矛盾,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突出问题,为了国家长治久安和人民安居乐业都有必要进行刑事诉讼法的修改。

二、刑事诉讼法修改对司法考试的影响分析

(一)刑事诉讼法在司法考试中的重要性。

“得民法者得天下,得刑法者得诸侯”。由此可见这两科在司法考试中的地位,其实诉讼法也不容忽视,尤其是刑事诉讼法,它在司法考试中也占有很重要的地位。刑事诉讼法是三大程序法的组成部分,在法学体系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同时也是司法考试的重点。从具体分值来看,就以近五年的分值(总分均为600分)为例:2007年分值72分,2008年分值72分,2009年分值73分,2010年分值73分,2011年分值74分。总体上,本学科在历年的司法考试中都占据了12%左右的分值。显然,如此多的分值,值得我们重视,需要花很多工夫进行学习。

(二)刑事诉讼法的修改给司法考试带来的影响。

2012年对于司法考试考生来说是一个不平常的一年,其一是依据《司法部关于确定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意见》(司发通[2007]38号)及有关规定,自2007年5月起至2011年12月31日,部分地区的国家司法考试报名学历条件可以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毕业,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报名时申请享受放宽地方政策、成绩合格可以申领b类或c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由于今年是2012年,因此一度关于各种司法考试改革的信息满天飞,直到2012年6月5日,司法部关于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项的公告的公布才最终确定今年司法考试改革的走势。而另一方面一门重要得分学科刑事诉讼法已进行了全面修订。

与2011年相比,2012年刑事诉讼法部分调整较大,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最新修订,大纲及教材重新梳理和撰写,大纲新增考点32个,即第六章第四节“刑事”中,新增考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中的”和“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中的”;第八章第六节“逮捕”中,新增考点“继续羁押必要性审查”;第十二章“侦查”第二节“侦查行为”中,新增考点“技术侦查”,包括子考点“技术侦查的概念”和“技术侦查的程序和要求”,新增第六节“对违法侦查行为的申诉、控告”,包括考点“申诉、控告的范围”和“申诉、控告的受理及处理”;第十三章“起诉”第一节“起诉的概念和意义”中,新增考点“以公诉为主、自诉为辅的犯罪追诉机制”,第二节“提起公诉的程序”中,新增考点“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等。

刑事诉讼法新大纲的调整力度如此之大,必将对今年刑事诉讼法出题产生较大影响,刑事诉讼法大纲新增考点,也必将成为今年刑事诉讼法司法考试出题的重点,因此,我们必须下工夫将新增考点理解和掌握。

三、诉讼法修改对我校法学教学的影响分析

(一)诉讼法在法学教学中的重要性。

刑事诉讼法是法学科学体系中的一门基础学科,是法科学生的必修课程,是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教育指导委员会确定的法学专业本科生十四门核心课程之一。

刑事诉讼法课程主要包括总则(刑事诉讼法的任务和基本原则、管辖、回避、辩护与、证据、强制措施等),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审判(审判组织、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执行,特别程序(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等)等内容。该课程的要求学生比较全面系统地掌握刑事诉讼法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各项诉讼程序所包含的具体内容,熟悉刑事诉讼法律条文,培养和提高分析、解决刑事诉讼问题的能力。

(二)刑事诉讼法修改对我校法学教学的影响。

司法考试总结范文第3篇

一、加强组织领导,做好前期谋划。

在组织开展全县“五五”普法检查验收工作的初期,县司法局、依法治县办就已开始谋划通过法律知识考试的方式,进一步深化“五五”普法期间领导干部、公务员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对此,县司法局、依法治县办组织有关人员做好前期摸底,制定详细方案,主动向县委、人大、政府、政协、组织部、宣传部等部门有关领导汇报,并得到了高度肯定和大力支持,确定由县委组织部、宣传部、人事局、司法局、依法治县办共同组织此项工作,为全县领导干部和公务员法律知识考试顺利开展奠定了组织和领导基础。

二、加强协调配合,编好学习资料。

为突出法律知识考试的针对性和实用性,县委组织部、宣传部、人事局、司法局、依法治县办联合下发《关于组织编写全县领导干部和公务员法律知识考试复习提纲及试题的通知》(政法治办[2010]4号),于4月20日组织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国土局、交警大队等28个执法部门,以《干部法律知识读本》、《“五五”普法学习问答》两本全国“五五”普法统一读本为基础,结合各部门的工作实际,从宪法、民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安全生产、交通安全、行政复议等23部法律法规中,汇编出156条,在日常工作,常见而实用的法律知识,即《县领导干部和公务员法律知识考试学习提纲》,作为应考人员考试前的学习资料。

三、加强统筹部署,细化考前工作。

一是组织学习。6月8日,县委组织部、宣传部、人事局、司法局、依法治县办联合下发《关于组织全县领导干部和公务员法律知识考试的通知》(政法治办[2010]7号),明确了考试对象,对考试时间、地点、方式进行初步安排,同时,将《县领导干部和公务员法律知识考试学习提纲》上传在普法网以及人事网中,供全县领导干部和公务员下载学习。二是考前部署。在考试前,先后召开6次部署会,对考试的各项工作进行详细安排。确定全县领导干部和公务员人数,编出每个应考人员的考号,做到不漏一人。设立二中、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四个考点,其中二中考点分为23个考场由718人参加考试,法院、检察院、公安局三个考点共计268人参加考试。从《县领导干部和公务员法律知识考试学习提纲》中提炼出由60道单选题和20道多选题组成试卷,并打印1000份。三是通知考试。7月23日,县委组织部、宣传部、人事局、司法局、依法治县办联合制定《关于全县领导干部和公务员法律知识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政法治办[2010]9号),对考试时间、地点、要求作出明确规定,以电话通知乡镇(街道)、县直单位派人签收的方式,将文件发放到位,同时,把印有考号、考场等信息的考条分发给每位应考人员。四是考务安排。为确保此次考试顺利进行,共分成巡视、后勤、监考三个组,其中巡视组由市司法局、县人大、政协、县委组织部、宣传部、人事局、司法局等相关部门领导组成,负责四个考点的巡视工作;后勤组由司法局抽调三人组成,负责考场布置、试卷统一管理等工作;监考组由县委组织部、宣传部、人事局、司法局抽调36人组成,负责每个考场试卷分发、回收、监考等工作。

司法考试总结范文第4篇

第一条为检验公司各岗位人员对岗位应知应会知识的掌握,核定各岗位人员的任职能力和任职资格,评定各岗位人员的工作绩效,营造企业良好的工作学习氛围,推动企业职工与企业共同进步,形成企业岗位知识积累,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职工(含公司车间员工、管理人员、中层干部、分公司领导、高层领导)。

第二章细则

第三条岗位考试

(一)岗位考试的内容

1、列入岗位考试内容的应知部分包括岗位应知的行业法律法规,企业管理制度,管理体系知识等;

2、列入岗位考试内容的应会部分包括岗位应会的作业方法,工作流程,专业知识等。

3、应知应会知识由各部门依据各岗位性质和实际需要,编制科学、详细、对岗位技能提高具有指导意义的内容,并依据实际情况不断补充和修订。

(二)岗位应知应会知识的培训

岗位应知应会知识培训,采用公司人力资源部以及部门对入职人员进行岗前入职培训、岗位再培训、专业培训、自学等方式。

(三)岗位应知应会知识考试方式

1、为检验岗位应知应会知识的掌握程度,公司人力资源部组织对各岗位应知应会知识的考试。下一级岗位的考试题目由直属上级(部门)依据岗位应知应会知识建立试题库,人力资源部从试题库中抽题编写具个性化的试卷。

2、常规性的应知应会知识考试每年不少于一次;检验培训效果的考试一般在培训结束后半月内依据培训内容,由人力资源部组织进行考试。

3、以作业为主的普通员工、技工考试以考察对应知应会的专业技能掌握和动手操作能力为主,辅以基本理论考核;

4、技术人员考试内容以岗位应知应会的专业基础、专业理论考察为主、辅以前沿技术动向了解;

5、基层管理人员考试内容以考察对所管理工段或部门的专业知识、专业理论为主,同时考察对管理理念、管理方法的掌握程度;

6、中层管理人员考试内容以考察对管辖部门专业知识、专业理论掌握情况为主,同时考察管理理念、管理方法、管理案例的剖析;

7、高层管理人员考试内容以考察对行业信息、行业知识、前沿信息掌握为主同时考察管理理念、管理方法、思维能力、决策能力的考核。

(四)岗位应知应会考试结果的处置

1、岗位应知应会知识考试为岗位入职的必要程序。

2、公司所有新员工入职都必须经过应知应会知识培训,并学满规定的课时后,接受人力资源部安排的考试。只有经过考试合格方可入职。考试不合格,在规定时间内可补考一次,补考合格可办理入职手续;补考不合格取消其入职资格,一年内不得报考或应聘公司同类工种(职务)。

3、公司安排的专业培训或自行申请的外出培训,在培训完后半月内接受人力资源部安排的考试。

4、公司安排的专业培训考试不合格,可申请补考一次。从考试日起到补考合格日止,拿岗位80%工资。补考不合格,由人力资源部酌情调换岗位,重新核定其工资标准。

5、自行申请的外出培训和公司安排的外出培训,由人力资源部根据培训制度的相关规定对外出培训结果进行考核。

6、对拟任职人员除进行岗前任职公示外,必须对任职人员进行任职前综合能力进行培训和考试,考试不合格可补考一次,补考不合格,取消任职资格。

第四条岗位考核

(一)岗位考核时间:岗位考核结合半年、年度述职工作进行。

(二)岗位考核方式:岗位考核采用360度方式进行,必须包括同级、上级、下级(服务对象)对其的考核评定结果。

(三)岗位考核内容为:任职资格(20分)、应知应会知识掌握(40分)、半年或年度的工作绩效评定(40分)。

(四)人力资源部负责岗位考核体系的改进和维护。

第五条岗位考评

(一)岗位考评包括基层管理人员考评、中层管理人员考评、高层人员考评、部门职能履行情况考评四部分组成。

(二)员工工作绩效考评由各部门依据岗位实际自行编制。

(三)岗位考评由网络中心将考评条款列入电脑软件,实行不计名方式针对部门、个人,依据考评内容(主要是部门职责以及岗位职责)和评分标准进行不计名的打分评定。人力资源部每半年对考评结果进行一次汇总。

(四)考核结果报公司管理组、被考评对象的上级部门领导。

(五)对于考评结果影响任职条件的,由部门领导、人力资源部综合拟定处置措施。

(六)对于考评结果中反映道德品质不良、有腐败行为的,报送公司问题处理小组查实后依据公司管理制度进行处置。

第六条方案制定与实施

(一)岗位应知应会的考试、考核、考评具体执行方案由人力资源部以及公司管理组共同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制定,并督促各单位不断的修订和完善岗位应知应会的内容,对各单位的执行结果进行跟踪考核。

(二)公司人力资源部、管理组根据考试、考核、考评的结果反映出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考核整改意见的落实情况。

第三章附则

司法考试总结范文第5篇

关键词 民事诉讼法 司法考试 法学教学

中图分类号:G424 文献标识码:A

1 民事诉讼法修正的必要性

民事诉讼法是规范我国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法律。我国的民事诉讼制度总体上是科学的、合理的。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民事案件数量的不断增多,新的案件类型不断出现,在民事诉讼方面出现了许多新问题、新情况,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某些方面已经不能完全适应人民群众的司法要求,为了改变这种状况,必须在认真梳理议案、深入总结经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民事诉讼法进一步加以修正与完善。为此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了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 民事诉讼法修正对司法考试的影响分析

2.1 民事诉讼法在司法考试中的重要性

常言道:“得民法者得天下,得刑法者得诸侯”,可见这两科在司法考试中的地位。其实三大诉讼法也不容忽视,几乎占据了司法考试的四分之一,尤其是新修正的民事诉讼法,它在今年的司法考试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几乎成了今年第三卷的“主角”。民事诉讼法作为三大程序法的组成部分,在法学体系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同时也是司法考试的重点。以近六年司法考试分值分布(总分均为600分)为例:2007年分值61分,2008年分值68分,2009年分值69分,2010年分值66分,2011年分值65分,2012年分值68分。总体上,本学科在历年的司法考试中都占据11%左右的分值。显然,我们可以看出民事诉讼法在司法考试中是多么重要。

2.2 民事诉讼法修正给司法考试带来的影响

此次民事诉讼法修正是一次全面大修,增加了诚实信用原则,新设了公益诉讼、小额诉讼、第三人撤销之诉、担保物权实现、检察建议、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等多项重大诉讼制度,对民事诉讼原则、立案、管辖、调解、证据、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执行程序以及涉外程序等均作出了重大修改完善。修正后的民事诉讼法,对民事审判活动的要求更加严谨、科学。

2013年司法考试大纲已经公布,从司法考试大纲来看基本保持稳定,每年大纲变化主要是在新法修改中。民事诉讼法在2012年8月31号进行了修正,2013年1月1日正式生效,无疑对2013年考生来说民事诉讼法修正是重中之重。与2012 年相比,2013 年民事诉讼法部分调整较大,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最新修订,大纲及教材重新梳理与撰写,大纲新增考点22 个。即新增“诚实信用原则”,“抗诉和检察建议”,“公益诉讼”,“第三人撤销之诉”,“电子数据”,“专业人士出庭”,“电子送达”,“行为保全的程序”, “恶意诉讼行为”,“先行调解”,“整理争议焦点”,“选择审理案件适用的程序”,“对小额案件审理的特别规定”,“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与受理”,“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的管辖”,“人民法院对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的审理与裁定”,“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申请”,“抗诉和检察建议的启动”,“申请再审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等。

尽管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正,但整体来说修正幅度有限,条文也相对比较简单,为此,应紧密结合新大纲增加的考点进行复习。

3 诉讼法修改对我校法学教学的影响分析

3.1 诉讼法在法学教学中的重要性

民事诉讼法是法学科学体系中的一门基础学科,是法科学生的必修课程,是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教育指导委员会确定的法学专业本科生十四门核心课程之一。

民事诉讼法课程主要包括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概述,民事诉讼法的任务和基本原则,民事审判基本制度,主管与管辖,民事诉讼证据,法院调解与当事人和解,诉讼保障制度,第一审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第二审程序,再审程序,特别程序,执行程序涉外诉讼程序等内容,该课程要求学生比较全面系统地掌握民事诉讼法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各项诉讼程序所包含的具体内容,熟悉民事诉讼法律条文,培养和提高分析、解决民事诉讼问题的能力。

3.2 民事诉讼法修正对我校法学教学的影响

在民事诉讼法课程的常规教学和考试中,必须充分考虑该专业课程和国家司法考试命题的双重特点,教学内容的设计必须使二者尽可能地吻合,这样才能使同学们学好该课程,更有利于学生通过司法考试。因此民事诉讼法修正对我校法学的教学也提出了新的挑战,今年司法考试是使用修正后的法律作为考点,对同学们参加司法考试是非常不利的,为此教师上课时应采用将民事诉讼法进行前后对照讲授,以利于同学们对民事诉讼法修正内容的及时了解与掌握,使其更好地应对司法考试,从而使民事诉讼法修正对司法考试与我校法学教学的影响降到最低限度,尽可能做到民事诉讼法修正对司法考试与我校法学教学的融合。

本文为塔里木大学教育教学研究项目(TDGJ1221)阶段性成果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编.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

[2] 罗云方,黄德霞.刑事诉讼法修改对司法考试与我校法学教学的影响探析[J].考试周刊,2012(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