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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

政务公开

政务公开范文第1篇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务公开,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权力的组织,依照本条例规定,向社会公众或者提出申请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其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督、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职能情况的活动。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权力的组织,是政务公开义务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政务公开、提供政务信息的义务。

第四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政务公开权利人,依照本条例规定享有要求政务公开、获取政务信息的权利。

第五条政务公开应当遵循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本条例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以下简称监察机关)负责政务公开的监督工作。

第七条政务公开义务人应当公开下列事项:

(一)本行政区域的社会经济发展战略、发展计划、重大决策、工作目标及实施情况;

(二)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规定;

(三)行政机关的机构设置、调整及职责权限、办事内容、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办事时限、办事纪律、服务承诺和办事结果等事项;

(四)行政许可事项的设定、调整、取消以及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程序和结果;

(五)行政处罚依据和标准;

(六)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

(七)税费征收和减免政策的执行;

(八)依法应当公开的突发事件及处理;

(九)向社会承诺办理的事项及其完成情况;

(十)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十一)政府基金、重要专项经费的分配、使用,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使用,重大基本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乡镇筹资筹劳情况;

(十二)社保基金和住房基金的征集使用;

(十三)国有企业的设立、重组、改制、产权交易;

(十四)教育资源的分配、使用情况及依据;

(十五)城乡规划、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矿产资源开发和利用;

(十六)公益事业投资建设使用;

(十七)社会捐赠及其分配、使用;

(十八)公务员的招录、政府组成人员的任免;

(十九)对违反承诺或违纪行为的投诉和行政救济的途径,以及处理办法;

(二十)重大决策或重大管理事项失误及责任追究情况;

(二十一)行政机关负责政务公开的机构名称、地址、电话、传真、办公时间、电子邮箱和其他联系方式;

(二十二)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涉及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事项;

(二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下列事项不予公开:(一)国家秘密;(二)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三)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四)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政务公开权利人申请公开本条例第七条规定以外的政务事项,属政务公开义务人职责范围的,政务公开义务人应当公开并为其提供便利。

第十条政务公开事项变更、撤销或者终止的,政务公开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布并作出说明。

政务公开权利人对政务公开内容有异议,要求政务公开义务人解释、更正的,政务公开义务人应当及时予以解释或者更正。

第十一条政务公开义务人应当编制和公开政务公开目录,政务公开目录包括公开的事项、期限和形式。

政务公开目录由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的,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和监察机关备案;由人民政府编制的,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二条政务公开义务人可以通过以下形式公开政务:(一)政府公报;(二)政务公开栏;(三)政府网站;(四)电子触摸屏、显示屏;(五)政府服务、监督热线电话;(六)政务听证会、咨询会、评议会;(七)新闻会;(八)新闻传媒;(九)宣传资料;(十)各级国家档案馆查阅室的政务文件;(十一)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公开形式。

法律、法规对政务公开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政务公开事项属日常性工作的,应当定期公开;属阶段性工作的,应当逐段公开;属临时性工作的,应当随时公开。

对事关全局、涉及公众切身利益及公众普遍关心的重要事项,实行决策前公开、实施过程中动态公开和决策实施结果公开。

第十四条政务公开义务人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公开义务的,政务公开权利人可以要求其履行。

第十五条政务公开权利人申请公开政务事项的,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政务公开义务人提出申请。政务公开义务人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答复。

第十六条政务公开义务人因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公开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政务公开义务人向政务公开权利人提供政务信息不得收取费用。

第十八条政务公开权利人认为政务公开义务人不依法履行政务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政务公开义务人的同级监察机关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投诉。接受投诉的机关应当调查处理,并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投诉人。

第十九条监察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务公开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组织对政务公开进行评议考核。对不依法履行政务公开义务的,应当及时督促其纠正。

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和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一)不按规定履行政务公开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二)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的;(三)监察机关督促纠正而拒不改正的;(四)对投诉人、调查人员打击报复的;(五)其他违反政务公开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

第二十一条政务公开义务人隐匿或者提供虚假的政务信息,或者泄露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政务公开范文第2篇

第一条为规范局政务公开工作,提高行政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江西省通信管理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务公开,是指将江西省通信管理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以及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情况依法向社会或申请人公开。

第三条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和协调局政务公开工作,审定局政务公开相关制度和工作计划,研究解决局政务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局公开办)是局政务公开工作机构,设在政策法规处,具体承办局政务公开相关事宜,研究拟订局政务公开相关制度和工作计划,组织、协调局政务公开相关工作,并对各部门的政务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局机关各部门(以下简称各部门)负责拟定本部门适用的政务公开工作制度,开展本部门职责范围内政务公开各项工作,并对本部门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四条政务公开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各部门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信息。对发现的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相关部门应主动或在局公开办的要求下,在职责范围内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

第六条各部门涉及其他部门的信息,已建立协调机制的,按已有协调机制办理;未建立协调机制的,应提请局公开办协调处理。

各部门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信息,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的信息准确一致。

各部门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

第七条政务公开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不得侵害其他个人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公开的范围

第八条下列事项应主动予以公开:

(一)江西省通信管理局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点、机关各部门职能、负责人姓名、处室设置情况、部门联系方式等;

(二)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其他文件;

(三)江西通信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及相关政策;

(四)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以及可公开的许可决定;

(五)行政审批、公共服务事项的办事指南;

(六)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七)通信业统计信息;

(八)通信行业标准的名称及摘要;

(九)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发生和处置等情况;

(十)局机关基本建设项目的公开招标、中标情况;

(十一)重要的人事任免信息;

(十二)公务员招考、录用的条件、程序和结果;

(十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事项;

(十四)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事项的其他信息。

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我局提出信息公开申请时,局公开办或相关部门应予接收。

第十条各部门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相关部门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经局公开办批准可以予以公开。对于不能公开或者暂时不宜公开的事项,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局政务公开信息以《政务公开目录》形式公布,根据实际情况,定期对目录所列项目作局部调整,重新公布。

第十二条各部门在公开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审查。在公开相关信息时,应先经过相关部门负责人的初审,并报分管局领导同意;重要信息的公开或以局的名义进行的信息公开应先经过局公开办初审,并报局长审阅同意。

对拟公开的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部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三章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三条主动公开信息,应以江西省通信管理局为主要公开方式.

第十四条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行政法规对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局公开办负责编制局政务公开指南和政务公开内容目录并对外,并报信息产业部和省政府备案。各部门在局公开办的组织、指导下编制本部门政务公开指南和政务公开内容目录,并报局公开办备案。各部门政务公开指南的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更新;主动或更新信息时,应更新本单位政务公开内容目录。更新后的指南和目录应及时报局公开办。

第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江西省通信管理局提出信息公开申请,应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口头提出,由接收部门代为填写。

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十七条局公开办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如无法直接答复,应及时将申请及答复时限要求转交相关部门办理。

相关部门收到申请人提出或局公开办转交的信息公开申请,如能确定申请公开的信息为部内其他部门掌握,或认为依据职责和工作分工不应由本部门答复,应及时交局公开办处理。

第十八条局公开办或各部门办理信息公开申请时,应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三)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依法不属于信息产业部公开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第十九条办理部门认为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通过局公开办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办理部门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通过局公开办将决定公开的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二十条各部门办理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办理部门不能当场答复的,如该信息公开申请接收自申请人,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该信息公开申请为局公开办转交,应当在局公开办提出的时限要求内作出答复。

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办理部门应向局公开办提出申请,经局公开办同意可适当延长答复期限,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办理部门答复的期限不包括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

第二十一条各部门依申请公开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印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二十二条依申请提供信息,除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也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信息。

第二十三条申请公开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局公开办同意,可减免相关费用。

申请公开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办理部门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四章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四条局公开办和监察处负责对机关政务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违反政务公开相关规定的部门和个人要追究责任。

第二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江西省通信管理局不依法履行政务公开义务的投诉和举报,由局公开办负责调查处理。

第二十六条局机关各部门应当在每年的3月1日前编制完成本部门上一年度政务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报送局公开办。

局公开办负责编制局政务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于每年的3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七条政务公开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动公开信息的情况;

(二)依申请公开信息和不予公开信息的情况;

(三)信息公开收费和减免费用的情况;

(四)因政务公开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情况;

政务公开范文第3篇

在中国大陆,随着对外开放和国内建设和改革的发展,政务公开逐渐为各级领导所接受和重视,政府的信息从封闭到透明,从神秘到公开,经历了一个循序渐进的发展过程。至20世纪90年代末,各地政府推行政务公开的活动蓬勃展开,并呈现出向纵深方向发展的良好趋势。政务公开由点到面逐步推广,已经成为各级政府提高行政管理水平、改善服务的重要内容。「1 但是,政务公开在经历了被动实施阶段、积极探索阶段和全力强化阶段之后,近来似乎又出现了“冷却趋势”。「2 这说明,实行政务公开,建立透明政府,并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不是靠单纯的公开就能解决问题的,还必须深化理论研究,确立与之相关的配套制度和措施,尤其应该将政务公开和推进民主政治、建设法治国家的制度建设相联系。

本文试图以政务公开和参与型行政两个方面为重点展开有关问题的探讨。

在自上而下地推行政务公开或者政府信息公开的过程中,作为“公开、公平、公正”即所谓“三公”原则之一,“公开”的概念似乎已经成为学界、政界和实际部门的共识,并且,人们越来越重视将“公开”和“知情权”相联系,显示出“公开”领域权利观念的增强。但是,关于其内涵和外延,依然是因人而异,表现出多种多样的价值观。至于“参与型行政”的概念,据我所知,在中国大陆尚没有人明确提出,不仅在政界和实际部门,而且在学界也并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当然,近来已有学者提出了“公民参与”、“参与行政”、“参与行政的权利”以及“程序参与的原则”等概念,「3 这是令人欣喜的。毋庸讳言,有关这方面的研究成果,无论其内容和方法如何,都将为本文提供不可多得的理论借鉴和实践依据,使本文的内容更加丰富和完善。本文所要强调的是,政务公开和参与型行政是现代国家行政程序理念和制度深入发展和完善的两个重要标志,是现代国家具体实现民主主义的重要途径。只有将二者密切、科学地结合起来,确立参与型行政的观念,并从立法和制度上予以肯定和支持,才能够发挥其推进民主政治和推动法治国家建设的功效。

一、政务公开的涵义、内容和目标「4

(一)政务公开的概念探讨

由于各国的政务范围不同,也由于各国对公开的定位不同,还由于每个国家在各个阶段对公开的认识不同,再加之学者们研究政务公开的角度和目标各不相同,导致在政务公开的概念界定方面出现很大的差异性。「5 但是,将一定事项向民众公开,这一点应该是所有谈及政务公开的概念所具有的一个共通要素。总结国内外学者的诠释,结合中国大陆政务公开的理念,我认为可以对其做如下归纳界定:

所谓政务公开,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以及规章授权和委托的组织,在行使国家行政管理权的过程中,通过一定的形式,依法将有关行政事务的事项向社会公众或特定的私人公开,使其参与讨论和决定国家事务、社会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对行政权实行监督的原则或制度。

上述定义可以从如下几个层面来理解:

1、政务公开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以及规章授权和委托的组织。在论述政务公开时,必须强调的一点是:不应将政务公开主体和行政主体概念相混淆。在中国大陆,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并能够独立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的组织。可见,行政主体既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又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而政务公开主体不应该限定于这个范围。一般说来,除了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明确授权的组织以外,基于规章的授权或委托的组织甚至个人,都可以成为政务公开主体。「6 这种扩大解释与后述目的和意义相呼应,在外延上,可以与审判机关的审务公开和检察机关的检务公开相对应。

2、政务公开的背景是在行使国家行政管理权的过程中。这里首先强调的是有国家行政管理权的存在,否则,就不是政务公开。其次,必须注意的是,政务公开指的是在行使国家行政管理权的整个过程中的公开,而不是仅指某一点或者某一方面。这是现代行政过程论特别强调的,也是政务公开的重要特色之一。

3、政务公开的内容是有关行政事务的事项。这些行政事务,就性质而言,既包括行政行为,又包括行政事实行为;就过程而言,既包括行政事务的决策,又包括行政事务的执行和结果。与前面的过程特点相呼应,这里强调的是全方位的公开,不仅指行政事务本身,还包括与行政事务相关联的其他信息。

4、政务公开同样必须依法进行。政务公开是现代政府的一项职责和义务,不过,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它仅是一项努力义务。基本上可以这样说,从社会主义国家性质的角度看,向社会公众或特定的私人公开有关行政事务的事项,应该是越彻底、越全面越好。但是,涉及到法律禁止公开的内容,涉及到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等,政务公开便遇到了界限。「7 并且,公开的范围往往也要受到行政管理的先例、社会文化背景和经济发展水平等诸多因素的制约,从法律上确立政府公开信息的努力义务,根据各部门、各地区的不同情况和特点,循序渐进、扎实有效地推进,更有助于监督行政、服务行政和民主行政的建立和巩固。这里的“依法进行”,还要求遵守有关程序法规定,既要采取一定的方式,遵守一定的时限,又要兼顾灵活性,方便群众,便于监督,利于参与,以确保行之有效等。

5、政务公开的客体是社会公众或特定的私人。「8 政务公开的客体取决于公开的特定行政事务的性质。有些事务是向全社会公开的,而有些事务只是向相关的特定的私人公开(如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等)。当然,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或其他组织,都可以成为这里所说的“特定的私人”。一般说来,有关抽象行政行为的事项,首先是向全社会公开,然后是在个案中告知或教示特定的当事人;有关具体行政行为的事项,首先是对当事人公开,其次是对社会公开。因此,对于不同的事项,应该确立不同的公开程序和标准等。

6、政务公开的目的在于使承受信息者参与讨论和决定国家事务、社会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对行政权实行监督,实现其参与权。公开本身不是目的,而只是一种手段和形式,通过公开,促进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推进民主与法制建设,维护私人的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这应是公开的出发点和最终归宿。在这个意义上讲,仅仅将有关信息予以公布,根本不考虑承受信息者的意见反馈,不去创造条件使其参与讨论和决定有关事项的所谓“政务公开”,只不过是进行了政务公开的前期工作而已,离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政务公开,还有很长的路程。

7、政务公开既可以是原则,也可以是制度,最终应该以制度加以确定。从理想的角度出发,政务公开当然应该是制度。但是,和任何事情都有层次性和阶段性一样,政务公开原则和政务公开制度是不同层次的两个概念,也是不同的两个阶段。我们强调制度的重要性,也不应该忽视原则的必要作用。从单纯的原则到坚实的制度,需要一个过程。「9 尤其是在城乡发展极不平衡,各地情况参差不齐的中国大陆,对政务公开概念的理解,宜于进行个案分析和实证调查,而不应过分强调“全国统一”。

(二)政务公开的内容分析

从世界各国来看,政务公开的一个突出特点是其内容的不断扩展性和极其广泛性。在建立了政务公开制度的国家,一般对政务公开内容采取排除性的规定方式,即规定不属于政务公开范围(一般为涉及到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此之外都是政务公开的范围。随着社会的发展,政务公开的内容将会越来越来具体,越来越广泛,这与民主化潮流的扩大是一致的。尽管每个国家的政务公开内容,以及一个国家不同阶段的政务公开内容,都难免存在一定的差异性,但是,必须强调的是,政务公开的内容或范围,应该尽量从整个行政过程的角度来把握。

从理论上讲,行政管理过程中的有关行政事务的事项,只要不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都应该向社会公众或特定的私人公开。很显然,政务公开包含一对矛盾:一个侧面是尽量地将有关信息向社会或特定的私人公布;另一方面则必须敏锐而准确地把握公开的界限。从行政过程论的角度来分析政务公开的内容,可以细化为如下几个方面:「10

(1)本机关、组织及其所属工作部门的机构设置、管理权限和主要职责的公开;

(2)有关行政事务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具体操作标准的公开;

(3)本机关、组织制定的具体办事制度、办法和要求,以及办事的步骤、时限等程序性规定的公开;

(4)办理结果和有关理由的公开;

(5)有关工作纪律及民众举报、投诉的途径和方法的公开。

一般说来,政务公开主体在对涉及公共利益的事务作出决策时,应该将决策过程和结果公开(决策公开)。例如,美国《阳光下的政府法》第2款规定:合议制行政机关必须符合该法的规定,一切会议除符合该法规定的免除公开举行的条件外,必须公开举行,允许公众观察,确立了公众出席、旁听和观看的权利。根据该法的规定,合议制行政机关还必须履行相应的程序,否则将会引起个人或组织提起的诉讼。「11 在现代国家,个人或组织在不危及国家安全和妨碍个人隐私权的前提下,有权取得行政主体及其他行政管理实施者的文件、档案和其他信息资料(信息公开)。因此,政务公开不仅限于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而且还包括抽象行政行为以及行政事实行为的产生和实施等,甚至网络了高级官员的财产公开、伦理纪律规则等,它是立体的、动态的、开放的概念。

另一方面,隐私权的保护也是各国探讨政务公开问题时所必须考虑的重要内容。例如,美国《隐私权法》明确而严格地规定行政机关对个人信息的搜集、利用和传播必须遵守一系列规则,个人记录必须对本人公开以及对第三者限制公开的原则等。从这个意义上讲,《隐私权法》属于政务公开法律的范畴。但它和《信息自由法》不一样,前者只适用于个人的记录,后者则适用于全部政府记录文件;前者着重保护公民个人的隐私权,后者则着重保护社会公众的了解权。「12

(三)政务公开的目的和意义

1、政务公开的目的在于行使权力者接受监督和民众参与权力行使的过程

在现代法治国家,公开的原则几乎被适用于所有领域。无论是审务公开,还是检务公开,或者是警务公开,乃至村务公开、校务公开、厂务公开,等等,都有一个共同的目的,就是为了使行使权力者接受监督,使民众参与权力行使的过程。政务公开当然也不例外,它是现代国家实行民主监督和民主政治的一个重要的前提条件。实行政务公开,有利于维护私人的合法权益,吸收私人参与讨论和决定有关事项,强化民主监督。可以说,没有公开,就无从谈起监督;没有监督,权力就要被滥用,就要腐败。这是万古不易的经验。「13 在中国大陆,长期缺乏公开而有效的监督,被认为是吏治腐败、司法腐败等各种权力腐败不断蔓延滋长的深刻原因。「14 因此,人们在强调建立公开而有效的监督机制的过程中,更加注重政务公开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将其视为实现监督目的的最为有效的途径之一。

2、政务公开是方式、手段、途径,而决不是目的

如前所述,政务公开的目的在于为形成监督行政和参与型行政提供不可或缺的基础条件,因而其本身并不是目的。作为方式、手段、途径的政务公开,一旦作为原则甚至制度确立下来,就能够发挥其确保监督、促进民主、限制权力滥用、保障权利实现的巨大作用。是否能够贯彻和实施公开的原则,并进一步确立公开机制,直接关系到一个国家各项工作是否能够顺利推行,各个领域的公正、公平和平等是否能够实现。鉴于目前各国反腐败斗争的艰巨性、复杂性和长期性,将公开的原则置于勤政廉政、反腐倡廉的机制建设中来理解的话,则更能够凸现出该原则的重大意义。

3、政务公开是民主建设的需要

在现代民主国家,国民主权或者人民主权成为国家的基本原理。在这种基本原理之下,作为主权的享有者,人民当然享有广泛的知情权。在政务公开层面的知情权,意味着私人有权知道有关行政事务的所有信息,而国家应最大限度地确认和保护私人知悉、获取相关信息的这种权利。确保私人相对于政府的知情权,政务公开是最为重要的民主形式之一。这种形式体现了开放政府、参与制民主等理念,为私人自治和参与行政提供了基础。私人对政府的了解程度以及参与行政的程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公开化的程度。政府信息的全面公开,有助于私人对行使行政权的整个过程予以全面监督和客观评判,有助于激发私人积极参与行政的热情,从而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民主行政和互动型行政。民主社会的基本原理既然确认了人民作为主权者的地位,那么,私人不仅需要对事关自己利益的信息和决策知情,更需要在知情中获得自己的发展机会,需要积极地参与政策的形成和行政权的运作。因此,从制度层面看,知情权需要有信息公开法等法律制度的保障,有一系列民主制度与之相配套。从观念方面看,政务公开应该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以维护人民群众利益为出发点和最终归宿,简化行政手续,规范行政行为,方便群众办事,增强政务活动的透明度和行政权力运作的公开性,保证人民群众通过多种渠道和途径,参与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15

4、政务公开是现代行政法基本理念的必然要求

现代行政法是规制行政主体行为、保障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规范和原则的总称。它是具体化了的宪法,承担着确保权力真正属于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使命。21世纪的行政法的基本理念应当是服务行政。从根本上说,政务公开的终极目的就是为人民服务,而为人民服务恰恰就是现代行政法的出发点和价值归宿。要确立服务行政的理念,就要提高行政的透明度,建立政务公开制度,使得行政主体等行使行政权的行为处于社会公众的有效监督之下,促使其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减少腐败。

5、政务公开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促进依法行政

现代行政程序理念不仅重视程序的公正性,而且必须考虑效率性和效益性。在推行政务公开的初期阶段,曾有人担心强调政务公开的广泛性和私人参与性,有可能造成实际操作上的困难,影响行政效率。但是,各国的实践经验和理论研究都一再证明,实行政务公开,有利于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率,使行政机关的办事方式适应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实行政务公开,有利于促进依法行政,促使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正确行使职权,按照法定程序办事,防止滥用权力,消除执法违法、徇私枉法等腐败现象。在国家行政机关及有关组织实行政务公开,是深入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从严治政,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政府的重要举措。「16

6、政务公开是世界性的潮流,是世贸规则的要求

当今世界,经济贸易的发展、企业商机的发现、消费者权益的实现、政府公共服务质量的提高等都离不开及时获取准确信息。包括政务公开在内的信息公开和信息自由成为世贸规则的基本要求和各国政府规制改革的主导方向。 信息公开是当代各国政府在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和教育等全面发展方面保障公民权的一项基本义务。公民对政府和公共部门拥有的公共信息享有知情权。为适应世贸规则关于信息公开和信息自由的要求,中国大陆政府行政规制需要在程序和实体两方面进行大幅度改革。规制改革将成为中国大陆政府行政改革面临的艰巨任务。「17

7、政务公开是中国大陆发展的必然趋势

中国大陆要和世界同步发展,要加入世贸组织,要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宏伟目标,在很大程度上仰赖于政务公开机制的确立。

早在1989年,李鹏总理(当时)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曾明确提出:“处理同广大人民群众利害相关的事情,要积极推行公开的办事制度,公开办事结果,要增加政府活动的透明性,强化各种制约机制,使各级政府权力的行使都严格置于法规制度的规范约束和广大群众的监督之下”。江泽民总书记在十五大报告中进一步指出:“城乡基层政权机关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都要健全民主选举制度,实行政务和财务公开制度,让群众参与讨论和决定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对干部实行民主监督”,“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直接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部门要实行公开办事制度”。「18

2000年7月25日,全国乡镇政务公开经验交流电视电话会议召开,中纪委书记尉健行发表了题为《推行乡镇政务公开,促进勤政廉政建设》的讲话,强调“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深刻认识推行政务公开的意义”,并指出推行政务公开的重大战略意义-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积极预防和治理腐败。

在上述的指导下,从中央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政务公开活动普遍展开。伴随着信息社会的到来,各级政府普遍重视利用网络进行政务公开的方式,不仅中央国家机关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相继建立了以“gov.cn”为域名的网站,而且,各级地方政府也纷纷建立了诸如政务信息网等类似的政府网络工程。政务公开活动的蓬勃开展,证明政务公开是中国发展的必然趋势,业已经成为一种现实的趋势。因为这既是实现民众的民主权利的需要,也是政府自我完善的需要。「19 政务公开的思想已逐渐为各级领导所认识和重视,这必将有利于政务公开活动向纵深发展和政务公开制度的最终确立。

二、参与型行政

(一)参与型行政的概念、特征与范围

1、参与型行政的概念

参与型行政,亦称互动型行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他组织在行使国家行政权,从事国家事务和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过程中,广泛吸收私人参与行政决策、行政计划、行政立法、行政决定、行政执行的过程,充分尊重私人的自主性、自立性和创造性,承认私人在行政管理中的一定程度的主体性,明确私人参与行政的权利和行政机关的责任和义务,共同创造互动、协调、协商和对话行政的程序和制度。

2、参与型行政的特征 「20

(1)参与型行政强调的是参与行政权的行使过程,而不是简单的“公布”、“公开”、“出席”、“到场”或“参加”。参与过程是行政部门(不限于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与私人参与行政形成的互动过程。这种互动过程意味着双方必定存在对峙、冲突与协商、对话,是通过协商和对话来解决(行政部门所代表的)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以及私人之间利益冲突的过程,既要强调坚持原则的必要性,又要考虑灵活、机动的有用性,重视妥协的价值,达成诚意的让步和双赢的共识,实现行政管理的稳定性和有效性,实现对私人利益的全面、合理的保护。「21

政务公开范文第4篇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的意见》(中办发{*}12号),提高地方财政管理工作的制度化、法制化、科学化、民主化和公开化水平,现对地方财政部门政务公开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大、*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精神,以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财政管理体制为目标,切实加强对财政收支活动的监督,保障人民群众依法参加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推进地方财政部门依法行政和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二)基本原则。

地方财政部门政务公开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依法公开。政务公开应当符合《预算法》、《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政府采购法》、《行政许可法》、《保密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

2.全面真实。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之外,都要如实公开。公开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真实可信,要依据政策,实事求是,取信于民,维护党和政府的威信。

3.注重实效。政务公开必须从实际出发,突出本部门业务特点,简洁明了,讲求实效,力戒形式主义。

4.有利监督。要积极探索并采取行之有效的形式,坚持事前、事中、事后公开相结合,便于群众知情,利于群众办事,接受群众对财政工作的监督。

二、政务公开的内容

财政政务公开包括政策公开、执行公开、服务公开三个方面。政策公开,主要是公开财政部门已出台的重要政策、重大决策;执行公开,主要是公开为基层单位办事的政策依据、章程制度、程序办法、办理时限和结果;服务公开,主要是公开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各项。公开的内容包括:

(一)地方各级财政部门重点公开的内容。

1.财政政策与法规规章。包括已出台的和正在执行的财政和税收发展战略、方针政策以及其他重要政策;已的财政、财务、会计管理的法规规章以及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制定的各类实施细则、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财政各项工作中具有普遍指导意义或涉及公众、企业和社会利益的文件;根据法律、法规等规定需要对外的其他法定事项和行政措施等。

2.财政管理制度。包括部门预算编制制度、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政府采购制度、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农村税费改革管理制度、政府非税收入征收使用管理制度、会计管理制度、财政监督制度等。

3.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财政预、决算报告。

4.财政行政许可和审批事项。包括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审批情况;会计师事务所设立条件、批准有关情况;财政征收的税费重大减免情况;政府采购机构的审批情况;行政事业单位账户设立审批情况;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的审批情况等。

5.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政府采购公开招标及邀请招标信息、中标(成交)结果,政府采购招投标和其他招标采购的程序;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范围、办理程序、处置办法以及年度检查制度等。

6.财政机构设置及工作职责。包括财政部门内部机构设置、管理职能、职责权限及其变动情况,财政部门及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及其变动情况。

7.财政主要业务流程和办事程序。包括行政审批、行政许可、招投标活动等各项业务工作的办事依据、程序、时限,办事时间、地点、部门、联系方式及相关办理结果。

8.监督投诉办法。包括工作制度、工作纪律,办事标准,服务承诺、违诺违纪的投诉及追究办法、处理结果等。

此外,在本单位内部还要公开以下内容,包括:领导干部在中廉洁自律情况;单位内部财务收支、经费使用和资产管理情况;干部任免、岗位交流、竞争上岗、职称评定、工资调整、年终考核、评比奖惩等情况。

(二)县乡财政重点公开的内容。

县乡财政部门除公开上述内容外,还应结合财政资金的分配,重点公开以下内容:

1.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预、决算报表和预算执行情况。

2.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使用与管理情况,包括分配办法、分配依据、主要因素、计算公式以及使用管理规定。

3.财政专项资金分配、使用与管理情况。包括财政支农资金、扶贫资金、社会保障专项资金以及文教科卫等专项资金的分配办法、分配依据、主要因素、计算公式及使用管理情况。其中乡镇财政分配的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扶贫、救灾救济、优待抚恤、农村义务教育“两免一补”、中小学危房改造、粮食直补、良种补贴、农机具购置补贴等专项资金,要公开分配结果。

4.乡镇财政负责征收的各项税费的征管政策、计划、进度和减免情况;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经济实体承发包、租赁、拍卖等情况;预算外资金和基金征收的政策依据、征收标准和票据领用情况等。

(三)不得扩大公开范围、向社会公开的事项。

1.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2.财政保密制度中规定的其他事项。

3.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以不公开为条件取得的信息。

4.与刑事及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会影响诉讼公平、公正或执法活动的信息。

5.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信息。

6.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信息。

三、政务公开的形式

地方财政部门政务公开的形式应当因地制宜,规范有序,注重实效,坚决克服和防止形式主义。要科学合理地安排公开时间,做到经常性工作长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逐段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如重大改革措施的出台,重要收费项目的调整等,应及时公开。

对于需要公开的信息可以采取下列形式进行公开:

(一)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公共媒体。

(二)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以及省级财政部门举办的新闻会等。

(三)利用政府网站和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局域网。

(四)通过地方各级政府公报、通告、公告和政府、财政部门规范性文件。

(五)利用电子邮件、在线解答、留言版等形式。

(六)设立专线电话、咨询服务台和直接向群众发放公开信。

(七)汇编文件、政策、规定等或向有关部门印发宣传资料、政务公开指南或办事指南。

(八)公告栏、公开栏、电子屏幕、触摸屏等。

(九)其他便于公众获取信息的方式。

乡镇财政部门还应该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群众喜闻乐见的政务公开形式,如明白卡、便民手册等,做到挂牌办公、机关示意图上墙、办事程序上墙、办事依据和收费标准上墙、办事结果上墙。

四、政务公开的程序

地方财政部门政务公开要遵循下列程序:

(一)根据法律、法规要求以及保密规定,提出本部门拟公开事项。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作为实施政务公开的责任主体,要根据所承担的职能,在完善岗位目标责任制,明确工作职责的基础上,提出需公开的事项并对具体内容进行核实。

(二)各级财政部门将初步确定需公开的重要敏感事项提请本单位或上级机关保密委员会进行保密审查。各级财政部门保密委员会负责依照《保密法》及《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保密制度>的通知》(财办函{*}10号)等有关保密的规定对于提出的拟公开事项进行保密审查。

(三)根据拟公开信息内容和职责权限分别提请本单位负责人审核批准,并报同级政府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以及上级财政部门备案。

(四)采取适当方式对需公开信息进行公开。

(五)通过各种渠道收集了解对所公开信息的反馈意见。

(六)将政务公开事项及相关资料存档。

五、政务公开工作的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认真推行政务公开制度,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是党的*大提出的工作任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大精神上来,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将政务公开工作作为一项长期制度性工作,纳入正常业务范围,不断推动政务公开工作向纵深发展。

(二)明确责任,抓好落实。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精心组织,统筹规划,把政务公开工作作为财政部门建设廉洁、务实、高效的服务型机关的一项重要工作抓好落实;要结合实际,突出本级财政工作政务公开的重点,特别是群众最关心、社会最关注的方面;要进一步细化本级本单位政务公开的具体任务和内容,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要注意上下级单位的相互衔接,在一定范围内统一公开内容和标准。下级财政部门的政务公开工作应接受当地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以及上级财政部门的指导,将政务公开事项及相关资料存档,并将相关政务公开内容及开展情况按照级次分别报地方各级政府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及上级财政部门备案。

(三)完善措施,严格监督。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领导,把推行政务公开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一项重要内容进行检查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干部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要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体系,拓宽监督渠道,充分发挥组织监督、专门机构监督、新闻舆论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的作用,自觉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社会各界人士的监督,保证政务公开的真实性、全面性和实效性。对群众的监督举报,要快查快结,件件有回声,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对社会公开。

(四)精心组织,整体推进。政务公开是财政部门管理创新、职能转变的重要方面,是进一步提高财政工作能力和水平,更好地发挥财政职能作用的有效途径。地方财政部门政务公开是一项系统工程,推行政务公开必须与其他业务工作有机结合,与金财工程建设有机结合,与政府电子政务有机结合,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系统规划,整体推进,稳步推开。

政务公开范文第5篇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的大、届中、中全会精神和省委届次全会及市委第届次全体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力转变政府职能,创新行政权力运行机制,加快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行政权力运行机制,推进行政权力运行数据化、流程标准化、办公网络化、信息公开化,不断提高行政效能和公共服务水平,努力建设学习型政府、服务型政府、法治型政府和廉洁型政府。

(二)基本原则

1.依法实施原则。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行政权力项目的梳理、公开、运行和监督。

2.公开透明原则。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对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过程中所产生的非信息全面进行公开,公开的内容必须完整、真实。

3.全面监督原则。要对所有行政权力的运行情况进行网上实时监察监控,确保行政行为依法、透明、廉洁、高效运行。

4.便民惠民原则。要优化行政权力运行流程,简化办事程序,畅通沟通渠道,降低办理成本,提高服务效率,方便公众办事和监督投诉,最大限度地为人民群众提供便利。

5.注重实效原则。坚持以需求为导向,以应用促发展,依托现有电子政务网络资源,加大资源整合力度,促进信息共享,节约建设成本,全面推进全省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

二、目标任务和工作重点

(一)目标任务

按照“到年底,使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逐步成为政府施政的一项基本制度,基本建立全市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机制”的总体目标要求,以电子政务为手段,以网上政务大厅为平台,固化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实现网上办公,实施过程监控。市级要加快建立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平台和电子监察系统,年内基本实现网上政务公开、网上协同办公、网上监察监控,基本建成权责清晰、程序严密、运行公开、制约有效的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机制,所有市级行政权力及有关土地招拍挂、政府采购、药品采购、建筑工程有形市场招标等领域的权力全部实行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同时,要积极指导并推进区县开展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工作。

(二)工作重点

按照统一部署、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要求,将政务公开和行政效能监察、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有机结合起来,做到平台共建、资源共享、各有侧重、整体推进。

1.依法清理规范行政权力。按照职权法定的原则和“谁行使、谁清理”的要求,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机构改革“三定”方案,从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给付、行政确认等方面,对本单位行使的行政权力进行全面梳理。各单位法制机构要对本单位行政职权梳理情况依法进行审核,确保梳理结果全面、准确、真实、合法。

2.编制公开行政职权目录。对审核确认的行政权力,按照职权分类进行登记,编制行政职权目录,建立行政权力数据库,并通过政府网站及时向社会公布。行政职权目录应当依法、准确、完整地表述行政职权名称,按照行政权力的类别逐项列明实施依据、公开内容、公开形式、公开范围、公开时限、收费依据和标准、承办机构、承办人员、联系方式等。行政职权变更的,应当及时修订行政职权目录,并按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

3.制定公布权力运行流程图。按照规范程序、提高效能、简明清晰、方便办事的原则,对职权目录中公开的每一项行政权力,依照运行程序绘制并公布“权力运行流程图”。流程图应符合行政权力运行规律和操作程序,法律法规对流程有明确规定的,按照法定程序制定;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应按照权力实际运行程序制定。流程图应当依次注明行使条件、承办岗位、办理时限和投诉举报、监督方式等内容,并在权力行使的重要环节相应注明公开的要求。流程图发生变更时,必须在20个工作日内按程序修订并公布。

4.实行权力运行动态公开。紧紧围绕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和人、财、物等容易滋生腐败的重要权力和权力行使的重点部位,抓住决策、执行、结果等权力运行的主要环节,主动或依申请公开权力运行的全过程,实行动态运行与全程监督的结合。在决策环节,通过社会调查、咨询、公示、听证和公开等形式,公开决策事项的结果。在执行环节,要向当事人公开全部与行使行政权力或事项办理过程的有关情况,认真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尽量满足当事人的信息需求。对执行结果,要及时告知当事人,并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向社会公开。

5.明确公开的内容、范围和时限。按照“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要求,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外,都必须予以公开。公开的范围应与行政权力行使涉及的范围相一致,对应当社会广泛知晓的,应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对只涉及部分人和事的,应在一定范围内或依当事人申请按规定予以公开;对应当让领导班子或单位内部人员知情的,应在领导班子或单位内部公开。公开的时限应与内容相适应,凡具有相对稳定性或经常性的,应长期公开,确保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能随时获得;凡阶段性或临时性的,应随时公开,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能及时知悉。

6.丰富公开的形式和载体。要从有利于群众知情、便于群众办事和易于群众监督出发,按照实际、实用、实效的要求,采取多种形式公开行政权力及运行状况。要继续采用政府公告栏、政府公报、政务通讯、政务公开栏、宣传栏等传统载体,通过增量扩容、提高频次、扩大覆盖、整合资源来挖掘潜力;根据实际需要,通过发放办事指南、明白卡、信息手册、业务咨询热线等形式,简便、灵活地公开与权力运行相关的信息;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的作用;大力推行公开听证、专家咨询、政风热线、文件查阅服务、政府新闻等公开形式;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通过网络、电子触摸屏、电子显示屏、视频点播等进行公开;不断完善电子政务基础设施和电子监察系统,加快建立起具有实时监控、预警纠错、综合测评、辅助决策和信息服务等主要功能的市级电子监察系统;加强行政服务中心建设,进一步规范部门对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的授权,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

7.完善制度措施。要建立健全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明确公开的程序和方式,便于群众及时获取信息;建立工作评价、绩效考核、民主评议、投诉受理等制度,围绕行政权力公开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全面,时间是否及时,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措施是否落实到位进行评价和考核,形成自我检验、持续改进、不断完善的工作机制和激励机制;建立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责任追究制度,针对不同情况,确定相应的责任和追究形式,逐步把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纳入法制化轨道。

三、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

(一)加强组织领导

全市各级政府要站在建设人民满意的政府、推动“四个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把开展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搞好指导和协调,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全市各地区各部门要明确一名领导同志主抓此项工作。要建立相应工作机制,经常听取汇报,认真研究有关问题,加强指导和检查,真正将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落到实处。

(二)整体协调推进

全市各地区各部门要把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财政管理体制改革、投资体制改革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相结合;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政执法责任制、改进机关作风建设和提高行政效能建设相结合;与推进政务、厂务、村务公开和扩大基层民主相结合,做到同研究、同部署、同实施、同检查、同考核,实现信息共享、互促共赢,形成综合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