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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务督查规则

区政务督查规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政务督查工作,使全旗政务督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维护政令畅通,确保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政府各项决策的贯彻落实,推动全旗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政务督查工作职责和任务

(一)负责重大决策、重要事项和工作部署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包括旗政府全体会议、旗政府常务会议及旗长办公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旗政府专题会议、现场办公会议决定的督查事项,《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的重点工作目标、为民办实事和全旗重点项目、重点工作的督办落实。

(二)负责领导批示、交办事项的督促检查。

(三)负责政府工作范围内的人大代表议案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的督促检查。

(四)负责信息调研和反馈工作。

(五)负责政务督查事项的立项、交办、督查、考核。

第三条政务督查工作原则

(一)围绕中心原则。紧紧围绕政府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开展工作,狠抓督促落实。

(二)依法督办原则。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府工作规则规定,认真开展督查工作。

(三)实事求是原则。注重调查研究,全面、准确地了解和反映情况,讲真话,报实情,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四)有令必行原则。严格按政府决策和领导批示意见,抓好执行落实,确保政令畅通,做到令行禁止,坚决维护党和政府的权威性。

(五)注重实效原则。按照“交必办、办必果、果必报”的要求,开展督促检查,跟踪督办,使督查工作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同时,根据实际情况,急事急办,特事特办,重在落实。

第四条政务督查工作程序

(一)重大决策及重点项目督办程序

1、分解。对《政府工作报告》、旗政府全体会议、旗政府常务会议、旗长办公会议、旗政府专题会议、现场办公会议中确定的工作目标、决定事项和全旗重点项目,由旗政府督查室负责分解,以文件形式印发给各乡镇人民政府、天山办事处和旗政府有关部门。

2、办理。各乡镇人民政府、天山办事处和旗政府有关部门对承办的事项,要制定出办理日程表,指定专人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及时向旗政府督查室反馈。

3、督办。旗政府督查室根据各项任务完成时限要求,采取电话催办、下发《督查通知》、现场督查等方式进行督办,并及时向有关领导反馈督办信息。

4、报告。各承办单位对督查事项办理结果必须按时限要求书面回告。旗政府督查室将办理结果进行初审后按程序报告有关领导,对不符合工作要求的,退回承办单位重新办理。

(二)领导批示、交办件办理程序

1、登记。凡领导批示和交办的督办事项,旗政府督查室将收件日期、名称、主要内容、承办单位等进行登记。

2、拟办。根据领导批示要求,旗政府督查室提出具体办理要求和办复时限。

3、办理。(1)自办。对机密性强、时限要求急的领导批示件,由旗政府督查室直接办理,或会同有关部门协助办理。(2)转办。对领导批示或交办事项,由旗政府督查室转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天山办事处、旗政府有关部门办理。

4、督办。根据办理要求,视情况采取电话催办、现场督办、下发《督查通知》等方式进行督办。

5、报告。旗政府督查室在收到承办单位办理结果后,认真审查办理结果,按程序报告交办领导;对不符合工作要求的,退回承办单位重新办理。

(三)人大代表议案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程序

1、登记:接到人大代表议案、政协委员提案后,由旗政府督查室进行登记,填写议案、提案登记表,并根据议案、提案的内容,确定承办单位,明确办理时限。

2、交办:召开承办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的交办会议,明确办理要求。

3、督办:根据办理要求,视情况采取电话催办、现场督办、下发《督查通知》等方式进行督办。

4、报告:旗政府督查室接到承办单位办理结果报告后,认真审核,并按程序报告有关领导,不符合办理要求的及时退回承办单位重新办理。

5、递交:在规定的时限内向人大代表工作委员会、政协提案工作委员会递交议案、提案答复件。

第五条政务督查工作方法

(一)书面督查

对重要督查事项,以《督查通知》形式进行督查。

(二)现场督查

对重大事项进行现场督查,必要时进行暗访。

(三)联合督查

对事关全旗大局的督查事项,会同有关部门联合督查。

(四)调研督查

对重要决策、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选准题目进行督查调研,写出报告供领导决策参考。

(五)领导督查

旗政府领导直接督查。

(六)网络督查

构建网络督查平台,各承办单位定期在绿原网上报送督查信息,旗政府督查室定期将督查结果在绿原网上予以公布。

第六条政务督查工作要求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天山办事处、旗政府各部门主要领导是被督查事项的第一责任人,各经办人是具体责任人。各责任人应按职责要求,切实抓好承办事项的落实工作。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天山办事处、旗政府各部门对上级转办、交办的事项,要建立备查登记簿,记载转办、交办、查办情况,适时检查办理情况,确保及时办结,按要求报送办结报告。

(三)旗政府督查室定期或不定期地通报督查事项的办理进度、质量、效果等情况,表扬先进,督促后进,交流经验,提高督查工作质量和效率。

(四)各乡镇人民政府、天山办事处、旗政府各部门按照程序和立卷要求,将文件资料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归档的文件材料原则上必须是原件,确保资料完整齐全。

(五)承办单位对交办的督查事项敷衍推诿或反馈的信息、上报的处理结果内容严重失实,造成不良影响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六)旗政府成立督查工作领导小组,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政务秘书为兼职督查员,根据工作实施分工督查。旗政府督查室要健全督查工作考核评比制度,年终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天山办事处、旗政府各部门的领导交办工作或重点事项落实情况进行全面考核,并将考评结果作为单位奖惩的主要依据。

第七条本暂行规则由旗政府督查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暂行规则自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