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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医生论文

公司医生论文

公司医生论文范文第1篇

卫生部原副部长孙隆椿、卫生部规划财务司副司长刘殿奎、卫生部医政司原司长于宗河、吉林省卫生厅党委书记李殿富、卫生部医政司副司长赵明钢、青海省卫生厅副厅长刘魁、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副主任诸葛立荣、北京市卫生局副局长郭积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主任杨榕等领导出会。

来自全国各地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领导,医院院长及基建、后勤管理部门的负责人,相关领域的专家和学者及专业技术人员,各有关科研院所(校)负责人,相关企业代表共700余人参加了会议。

孙隆椿副部长在讲话中指出,本次大会以“健康城市与未来医院建设和发展”为主题,非常有意义。今年是我国“十二五”规划的开局之年,是卫生工作的基础之年,也是深化医改攻坚克难的关键之年。随着国家卫生事业发展及重点建设领域规划目标的确立和实施,以及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和新医改的稳步推进,新时期我国医院建设迎来了崭新的发展机遇与挑战。而本次大会能为我国新时期医院的建设和发展起到积极地推动和促进作用,为大家抓好医院建设工作提供有效的借鉴和帮助,也衷心希望医院管理研究所以“全国医院建设大会”和《中国医院建筑与装备》杂志为平台,在努力做好会议组织和学术交流的同时,加强医院建设的问题研究,积极倡导科学建设理念,大力推进各类新技术、新方法、新装备的推广应用,为促进医院科学、经济、高效建设目标的实现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会上,卫生部规划财务司副司长刘殿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主任杨榕、国家发改委社会发展司医改三处处长田佑中发表了主旨演讲。

大会通过主题论坛、新技术及装备专业展示、现场答疑、对话交流、经验介绍、厂商推荐等特设环节,着力为广大医院建设者和管理者提高医院建设及科学管理水平提供专业化的学术交流与服务平台。大会分为主题论坛和展览展示会两部分。有50多名演讲者作报告,其中,5名相关主管部门领导介绍了我国医改和“十二五”规划对医院建设提出的新要求,11位来自美国、英国、澳大利亚、德国、日本等国家的专家介绍了国外的医院建设理论、经验和技术。

主题论坛的内容包括“创建健康城市与卫生改革对医院未来发展建设的定位要求及影响”、“绿色医院建设理念的创新与实践”、“数字、智能型医院建设与医疗服务品质和管理效率提升”、“节能型医院建设中高新技术、产品的有效应用与价值体现”、“生物净化工程建设与现代化洁净医院的创建与打造”5个方面。论坛期间,卫生部医政司副司长赵明钢、北京市卫生局副局长郭积勇、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副主任诸葛立荣、北京大学人民医院院长王杉、深圳滨海医院筹建处主任叶炯贤、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医疗建筑研究院总建筑师黄锡、建设部建筑智能化技术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张文才、四川大学华西医院副院长张伟、清华大学建筑学院教授林波荣、上海同济大学机械工程学院教授沈晋明等领导和专家作了主题演讲。

中建国际设计顾问公司医疗事业部高级咨询顾问徐勤生、RTKL国际有限公司副总裁王恺及来自TFP Ryder Healthcare的保罗・贝尔等专家、美国HKS国际建筑设计公司、日本三维集团等企业代表就行业内关注的问题与参会者进行了交流和探讨。

主题论坛还另辟分会场,邀请数位业内专家与医院代表一道,就医院建筑新技术、新材料应用和医用气体工程建设与应用展开了积极的探讨和交流。

大会还开设了4500m2的展区,有68家企业参展。有多家大型企业参与其中,如CCDI集团、长春铸诚集团、重庆海润节能研究院、富美家材料公司、江苏华迪净化公司、山东亚华电子公司、山东新华医疗等,他们为创建绿色医院提出了很多建议和建设方案。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开幕式上还公布了由卫生部医院管理研究所、中国卫生摄影协会、中国建筑学会建筑师分会、中国建筑学会建筑摄影专业委员会主办,《中国医院建筑与装备》杂志和《建筑创作》杂志承办的“人文医疗・魅力建筑――首届中国医院建筑摄影大赛暨医院老照片征集活动”的评选结果。此次活动共评出一等奖2名,二等奖3名,三等奖6名,优秀奖46名。孙隆椿、于宗河、诸葛立荣分别为一、二、三等奖的获奖者颁奖。

公司医生论文范文第2篇

求职简历作为大学毕业生向用人单位介绍、推荐自我的名片,在大学生求职中扮演着“第一印象”的特殊角色。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医学生求职简历范文,以供大家参考。

医学生求职简历范文一:姓

名:性

别:男民

族:汉族出生年月:1984年11月5日婚姻状况:未婚身

高:161cm体

重:51kg户

籍:广东广州现所在地:广东广州毕业学校:广东药学院学

历:本科专业名称:预防医学(卫生信息管理方向)毕业年份:求职意向职位性质:全 职职位类别:医院/医疗/护理-公共卫生/疾病控制

财务/审计/税务-统计员

互联网开发及应用-网页设计/制作/美工职位名称:职位不限 ;工作地区:广东广州 ; 广东潮州 ; 广东深圳待遇要求:2000元/月 可面议 ; 不需要提供住房到职时间:可随时到岗技能专长语言能力:英语 四级 ; 其他语言 ; 普通话 标准IT技能:熟悉Windows操作系统,熟练应用Word、PowerPoint、Excel

等office办公软件,熟悉internet资源,具有较强的网络搜

索分析能力,能简单使用AutoCAD, Photoshop,FLASH

熟练应用统计分析工具SAS、SPSS、EPIDATA,熟练掌握

Dreamweaver网页制作软件、数据库软件SQL 2000专业技能:掌握基础医学、临床医学的基础理论、基本技能,具有较扎实的预防医学专业基础理论和较强的实践技能;

较全面掌握管理学的基本理论、基本技能,具有较强的信息统计能力;

具备较强的计算机应用能力,能对卫生信息资源进行管理、分析、统计,熟悉计算机网络及信息系统开发分析教育培训教育经历:时间所在学校学历2004年9月 - 2009年7月广东药学院本科2001年9月 - 2004年7月潮州市瓷都中学高中1998年9月 - 2001年7月潮州市古板头中学初中培训经历:时间培训机构证书工作经历所在公司:广东药学院附属医院,红会医院时间范围:2006年9月 - 2007年7月公司性质:事业单位所属行业:医疗、保健、卫生服务担任职位:见习生工作描述:临床见习离职原因:所在公司:全家便利店时间范围:2007年3月 - 2007年6月公司性质:合资企业所属行业:快速消费品(食品、饮料、粮油、化妆品、烟酒)担任职位:营业员工作描述:兼职离职原因:所在公司:东莞市凤岗华侨医院时间范围:2007年9月 - 2008年1月公司性质:事业单位所属行业:医疗、保健、卫生服务担任职位:实习生工作描述:临床实习离职原因:所在公司:番禺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时间范围:2008年9月 - 2008年11月公司性质:事业单位所属行业:医疗、保健、卫生服务担任职位:医院/医疗/护理-公共卫生/疾病控制工作描述:专业实习离职原因:所在公司:番禺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时间范围:2008年10月 - 2008年10月公司性质:事业单位所属行业:医疗、保健、卫生服务担任职位:调查员工作描述:参加国家CDC关于预防肺结核项目调查,当任项目调查员离职原因:其他信息自我评价:本人热情开朗,积极向上,诚实守信,脚踏实地,认真负责,做事有耐心,勤奋刻苦,适应力强,有组织、沟通和协调能力,并且有良好的团队合作精神.

熟练掌握基础医学、临床医学的基础理论、基本技能,具有较扎实的预防医学专业基础理论和较强的实践技能;较全面掌握管理学的基本理论、基本技能,具有较强的信息统计能力;具备较强的计算机应用能力,能对卫生信息资源进行管理、分析、统计,熟悉计算机网络及信息系统开发分析。发展方向:希望贵公司能给我创造一个发挥潜力的平台,我会用实际行动来表现我自己。其他要求:希望贵公司能给我提供学习的机会,从而使自己能跟上时代的步伐。 医学生求职简历范文二:闫xx(女,24岁,大专学历,应届毕业生)

婚姻状况: 未婚

民族: 汉

参加工作时间: 2009-07

身高: 167

现居住地: 石家庄市

户口所在地: 石家庄市

联系电话:0311-86666666

求职意向

期望工作性质: 全职

期望工作地点: 石家庄市

期望从事行业: 医疗设备/器械,医疗/保健/美容/卫生服务,快速消费品(食品/饮料/日化/烟酒等)

期望从事职业: 医生/医师,护士/护理人员

到岗时间: 1周以内

期望月薪: 1000元-1999元 (税前)

教育经历

毕业学校: 石家庄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时间: 2006-09至 2008-07

专 业: 口腔医学 学历: 大专

专业描述: 主要课程:口腔解剖生理学、口腔组织病理学、口腔材料学、口腔内科学、口腔颌面外科学、口腔修复学、口腔正畸学,口腔美学,口腔预防学。

主要学习口腔医学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受到口腔及颌面部疾病的诊断、治疗、预防方面的训练,具有口腔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修复和预防保健的基本能力。

工作经验

公司名称: 石家庄市中心医院

职位名称: 口腔实习生 工作时间 : 2008-08至2009-07

工作描述: 掌握口腔医学各学科的基本理论知识和医疗技能;具有口腔及颌面部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治和急、难、重症的初步处理的能力;具有口腔修复工作的基本知识和-般操作技能;

所在行业: 公司性质:

所在部门: 工作地点:

离职原因:

自我评价

一名刚大专毕业的学生,,有一定的交际能力,,专业为口腔医学,,能胜任口腔护士..能吃苦耐劳...有很强的组织能力..现在希望能找个合适,正规的工作.有责任心..遵守纪律..自信能很好的完成领导给下发的各项任务,

医学生求职简历范文三:姓

名: 何小姐

别: 女

族: 汉族

政治面貌: 团员

出生日期: 1988年12月20日

口: 沈阳

婚姻状况: 未婚

历: 本科

毕业院校: 沈阳医学院

毕业时间: 2009年06月

所学专业: 临床医学

外语水平: 英语 (熟练)

电脑水平: 熟练

工作年限: 实习/应届

联系方式: 13888888888

求职意向

工作类型: 全职

单位性质: 不限

期望行业: 医疗、保健、卫生服务

期望职位: 医生/医师、医疗管理人员、医疗技术人员、心理医生、疾病控制/公共卫生

工作地点: 浙江省

期望月薪: 1000-2000

教育经历

2004年9月至2009年6月 就读于辽宁省沈阳市沈阳医学院 临床医学专业 学制五年 学习临床各基础及临床专业知识,并于沈阳市奉天医院课间实习,掌握基本的临床操作.

培训经历

2008年6月10日至2009年4月3日于杭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实习,各科室轮转.

工作经验

2008年6月10日至2009年4月3日于杭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实习,各科室轮转.

专业技能

能够熟练掌握临床基本操作技能,掌握内外妇儿及心理卫生,预防保健等学科的知识,并掌握常见疾病的诊断,治疗.

获奖情况

在校期间获

二等奖学金三次,

三等奖学金一次,

院三好学生一次,

沈阳市优秀大学生称号

自我评价

公司医生论文范文第3篇

据贾静涛的观察,辛亥后的30余年中,建立法医学科的医学校屈指可数,仅北平大学医学院(1931年建立,主任林几)、中央大学医学院(1943年建立,主任林几)和沈阳医学院(1946年建立,主任陈东启)等数处。〔5〕不仅法医训练机构开办不易,那些想方设法开办的训练机构,招收、养成的法医也数量有限。以法医研究所为例,该所系近代首个政府设立的法医学鉴定机构,主要任务即在培养法医人才,承办全国各地法医检验,开展科学研究。1933年夏,法医研究所开始招收医师为研究员,1934年12月,第一届学生毕业,总计培养法医17名,分发各省服务。〔6〕此后该所虽陆续有第二届、第三届学员毕业,然每届均不过十余人。法医研究所如此,各医学院的培养情况亦不乐观。1947年7月中央大学医学院第二期法医专修科,入学时30名学生,到毕业时只剩下文剑成、林锡署、郑钟璇、肖军、肖远博5人。〔7〕显然,民国法医培养起步甚晚,力量亦较为薄弱,效果并不可估量太高。法医数量既属不足,民国的司法检验实践唯有继续依靠旧式检验人员。1935年全国司法会议曾对全国的司法检验人员作过统计,由此不难看出30年代中期司法检验从业者的构成状况。民国时期受规范训练的新式检验人员人数极少,且分配极不均衡。全国各省检验人员共有706人,然而全国曾在学校受检验教育的检验人员共仅147人,数量极少。各省方面,新式检验人员人数以江苏省最多,然也不过区区29名,更遑论内陆及边疆省份。若将这些曾在学校受过检验教育者平均分派至各地方法院,各省所得不过三四名,省即不敷任用,至于市、县以下僻远之地,司法检验显然并不能指望操于法医之手。另外,从人员构成上看,旧式检验人员仍占据司法检验队伍的绝对主体。以仵作改充及随同刑幕老吏学习检验的旧式检验人员共计559人,几乎是曾在学校受过检验教育者的4倍。全国司法检验人员在结构上呈现出“新弱旧强”的格局,司法检验仍多操之于检验吏之手。魏立功就观察到,一方面各省法医训练办理有限,另一方面法院数量与时俱增,以致“法医人材终感不敷分派”,“各省县司法机关,仍不免有以旧时检验吏充任者”。〔9〕这些地方一旦“有命案发生”,就唯有“凭仵作检验之报告,为唯一之根据”。〔10〕显然,民国虽然积极推进司法检验的革新,然而就司法实践来看,因新式法医匮乏,司法检验队伍呈现出明显的新、旧过渡状态。民国司法检验队伍这种“新弱旧强”的格局在40年代仍未改变。1947年11月,南京国民政府召集司法行政检讨会议,500余件提案中,有14件涉及法医,集矢之的仍是法医的养成问题,反映出40年代末期法医的数量仍极度匮乏。〔11〕民国新式检验人员的不足自然也影响到民国司法检验的基层实践。近代法医学奠基人林几就评论其时是“吾华检政最困难时期,亦即新旧检法学术交替之时代”。〔12〕林氏所言“新旧检法”的学术交替,实际也从学理层面反映出民国司法检验新旧杂糅的特征。

一、民国司法检验实践中的利益冲突:法医的边缘化

如果说在法医极为匮乏的情形下,民国许多基层司法检验仍不得不倚靠检验吏乃是出于现实的无奈,那么,在那些已设法医的地区,司法检验是否就进行得较为理想呢?答案其实也不尽人意。相较于旧式检验人员,法医可谓鹤立鸡群,其知识储备、检验技术无疑都更胜一筹。不过,正是这种“卓尔不群”使得法医不可避免地陷入了复杂的“权势”争斗。就法官与法医的关系来看,法官欲求司法公正、审理有度,本应以法医为奥援,但事实并非如此。民国部分法官存在素养不足的问题,他们对法医学缺乏了解,反将《洗冤录》奉为圭臬。另外,法医工作较为严谨,操作繁琐,部分法医自视甚高,曲高和寡,不为法官欢迎。一位法医就观察说:内地法医之工作,并不甚多,主要系验烟验伤及疑难之验尸(内时有精神病鉴定,奸犯鉴定等)。普通验伤验尸,尚委之检验吏。彼等出去验尸,并兼带书记官及庶务职务,在法官甚觉便利。而法医则因地位上之关系,曲高鸣寡,自与不同。且法医验尸,务求详细精确,有时尚藉种种之器械,费时较多,决不含糊了事,在脑袋冬烘之法官,反觉有所不便。……有些法官,对于洗冤录之旧说,反倒头头是道,信若圭臬。而与之谈法医学,则目瞪口呆,信疑参半,这或者缺乏科学知识之故。并且内地民众,对于解剖一层,目为残忍,有时甚不易施行。〔13〕法医自视为“科学菁英”,恃才傲物,反倒成了司法实践中的障碍,这多少有些木秀于林,风必摧之的味道。当然,法医的不得志也与法官对“科学检验”的信仰不坚有莫大关系。经训练的法官人数缺少本来就是民国司法的一大弊端,部分法官对法医科学检验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也属常理。司法改良本应是一个系统性的工程,如果没有相关司法人员观念与意识的革新,仅仅依靠法医的努力实际并不能真正改变旧有的检验体制,也不能奢望其以一己之力促进司法进步。法官对法医的“信疑参半”,不但折射出民国地方司法实践中系统性改革的困难,也反映出民国社会对法医的认识实际上相当浅薄。法医不仅与法官关系复杂,新式法医的出现也引起检验吏的恐慌,不时引发竞争和矛盾。这种竞争既是职业饭碗的竞争,同时也是新、旧两种检验方式、认知观念的冲突。法医姚致强亲历的一件验案就颇能说明法医与检验吏的严重冲突。

有一次发生一可疑命案,为郑重探究起见,检察官请我同去。……该尸之外表所见,体格中等,营养佳良,颜面稍肿胀,呈紫红色……余一见知系窒息,但同去尚去一检验吏,则云颈部之痕,以就眠时未将衣领解松压迫而成,其死因为产后血崩。余当时以既两说各岐,恐不足以信群众,乃主张解剖,但后尸母再四不愿,检察官只得含糊了事。内地民众之知识幼稚也如此,可胜感叹。而当时检验吏,竟联络一苏州野鸡日报,妄向法医攻击,如“结果徒劳了尸体,其责任谁负之”,“何苏州之多事耶”,其立言甚不值识者一笑。但其他各报,则甚同情,且有誉法医办事甚精细审慎者,舆论界乃有此种现象,可叹!可叹!自此以后,余再绝对不愿与检验吏同出,在法官以为中西合璧,犹新医与旧医之会诊,实则根本水火不相融,无从合作。处此过渡时代之法医,实最不易对付一切,解剖一事,在内地甚不易举也。〔14〕民国司法机构改良的本意,是欲以法医弥补检验吏的不足以求“中西合璧”。但在基层司法实践中,“法医”与“检验吏”在观念信仰、知识结构、方法手段上都有着根本性的冲突。在彼此的权势争斗中,法医被逐步边缘化的现象并不少见。时人即观察到在民国高呼养成法医的背景下,在一些地方,法医竟成为趋“新”的一种名目,仅仅是“备而不用”。〔15〕法医职业在世俗观念中本来就极为敏感,“一般法官和民众把他们看作旧式检验吏仵作们没有什么两样”,甚至还有一般人认为法医连星相之流都谈不上。〔16〕基层司法实践中,检验吏颠倒黑白、混淆是非,对法医肆意攻击之举,更是对法医自信心的莫大打击。姚致强在经受前述挫折后,就誓言不再与检验吏同出。反应更激的一些法医,则有愤然离职之举。姚氏说:“年来同事中,颇有弃法医而改就临床医生者。大多数心目中,法医不过为短时之计。”①由是,民国司法检验形成一个怪圈:一方面法医培养艰难,另一方面法医人才却在不断流失。

二、民国司法检验实践的制度缺陷:《刑事诉讼法》的视角

法医人数不敷使用,社会观念多不能理解法医,致使法医与法官、检验吏彼此构隙,这毫无疑问是近代司法转型遭遇的困难之一。较之于因“人事”带来的冲击,民国司法检验在制度层面的缺陷对民国司法秩序的影响亦不容小觑。近代司法鉴定制度主要是基于刑事诉讼制度而生成,民国的《刑事诉讼法》对司法鉴定的规定较为宽泛随意,在司法实践中暴露出不少弊端。据1928年民国《刑事诉讼法》第八章“鉴定人”之相关条款规定,鉴定人应选有学识经验或经公署委任而有鉴定职务者一人或数人充之(第118条)。换言之,凡被视为有“学识经验”者皆可充任鉴定人。当讼案发生需要司法鉴定时,地方法院多据此聘请各地医师以行鉴定,这样的制度设计给司法实践造成了很大困扰。司法鉴定原本应由专门的法医来执行,但因法医数量过少,许多地方尚无法医之设,因此由地方法院选任鉴定人自然也是无奈之举。在基层实践中,这种由法院选任鉴定人的作法相当普遍。姚致强观察到,其时法院“除江浙二省外,其他各省,皆无法医之设置”,遇有疑难案件,“致检验吏无法收拾者”,各法院唯有“委托本地有名医师或医师公会代行鉴定”。〔17〕然而如何选择鉴定人呢?《刑事诉讼法》称应选有“学识经验”者,但所谓“学识经验”却并没有任何客观标准,任何医学团体、组织或医师个人都可能成为司法鉴定的潜在主体。鉴定的组织权与选择权完全操控在法院手中,鉴定独立性的丧失自然影响其公正性,在实践中必然引讼各方的质疑与不满。民国司法诉讼实践中,因“鉴定人”的能力与资格问题而引发的纠葛反倒给司法审理造成新的困难。围绕“鉴定人”的合法性与公正性问题,参与诉讼的各方都据理力争,往往使得案件审理呈现出剪不断、理还乱的状况。其中,最具代表性的要算中医与西医对“鉴定权”的争夺。中、西医的“鉴定权”之争不仅是中、西医之争在司法鉴定领域的延续,也反映出民国司法鉴定过程中的乱象。

中西医有关鉴定权的争夺多发生在医疗诉讼案件中。医疗诉讼案件,因有医师(士)涉案,相关鉴定又需由医师(士)完成,往往给外人造成“同业暗助”的嫌疑。鉴于此,中华医学会理事长牛惠生曾专门呈请司法部,“请通令各级法院,凡关于医讼案件,一律送由正式法医解剖核定”。〔18〕由法医进行剖验,据法医检验结果进行司法审理本属公正合理,然而法医不敷使用使得所有案件都由法医检验很不现实。再者,时人对法医能否对所有案件进行剖验也有争议。中医界就对“法医”的能力表示质疑,认为法医不能对中医涉讼的案件进行剖验。在牛惠生提议医讼案件均交法医解剖后,中医吴去疾很快便提出异议,认为中医涉讼的案件应由中医团体进行鉴定,而不应该由西式法医鉴定。吴去疾在《神州国医学报》上撰文称,以病人之尸体交法医解剖之法虽善,但“吾国习俗,多以尸体为重,一闻解剖之说,便惊骇万状,莫敢屈从,止讼之法,莫妙于此”,“此事若行,于西医诚为有益,至于中医一方面,恐从此纠纷多耳”。〔19〕事实上,西医是否具有对中医案件的鉴定权,此前就曾起风波。1929年初,浙江宁波鄞县中医郑蓉荪、董庭瑶被控误药杀人,鄞县地方法院检察官冯吉荪将郑蓉荪等人所开药方交宁波市廷佐医院西医应锡藩鉴定。应锡藩作了对郑蓉荪等人颇为不利的鉴定,遂很快引发轩然大波。2月2日,宁波中医协会呈文卫生部,认为将中医药方交西医鉴定,于理于法均属不合,西医于经验学识上都不可能对中医药方作出准确鉴定,故而要求卫生部转司法部对地方法院检察官冯吉荪此举予以纠正,呈文称:中西医术向属异途,中医无西医之学识经验,西医亦无中医之学识经验,是各自为学,不能相通,目前中国医界之事实现象也。若西医可鉴定中医之方药是否错误,则木工亦可鉴定缝工之制衣,车夫亦可鉴定海员之航船矣。既非幼所学,又非壮所行,南辕北辙,其误可必。况目前之西医处心积虑,力谋根本中医,其反对地位正若水火之不相合。是此次冯检察官将郑蓉孙等中医所开之药方,不发交中医专家研究,而竟发交西医应锡藩鉴定,似属有意摧残中医。应锡藩西医对于郑蓉孙等中医所开之药方不肯辞以不敏,而竟妄行鉴定,似属乘机中医。苟任此案成立,则将来国粹之中医无振兴之希望。大多数人业中医者之生命尽在西医掌握之中,生杀予夺惟其所欲矣。天下之不平孰有甚于此者乎?苟系误药杀人,自属罪有应得,但鉴定之举则非中医专家断不足以明真相。〔20〕中医群体认为西医无能力对中医方药进行鉴定,中医讼案应由中医专家进行鉴定。宁波中医协会且将此案与西医在1929年对中医的压制与摧残相联系,认为此举将导致“国粹中医无振兴之希望”。归根结底,中医群体的忧虑实际乃在于唯恐“生杀予夺惟其所欲矣”。宁波中医协会认为检察官冯吉荪的作法“违理非法”达于极点,要求司法部予以纠正。结果卫生部收到呈文后,并未将呈文转交司法部,在卫生部看来,地方法院依法执行业务,此举完全符合《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并无所谓非法,遂批复“该案既在地方法院涉讼,应俟该院依法讯判,所请转详司法部一节,着毋庸议”。〔21〕卫生部的这一批复触发了宁波中医协会对卫生部的强烈不满,2月20日,宁波中医协会再度呈文卫生部,态度极为强硬,不仅批评卫生部长“坐视西医恃强凌弱压迫中医”,更言若不能予以纠正,“则不如早颁明令取消中医”,大有宁为玉碎不为瓦全之势。〔22〕与此同时,宁波中医协会还向数十家中医团体发出快邮代电,称“事关全国中医大局”,希望全国中医“共同急起力争”。〔23〕该案原本是两名中医涉嫌过失杀人,宁波中医协会之所以大动干戈,自然是项庄舞剑,真实的意图还在“西医是否鉴定中医方为合法问题”。〔24〕宁波中医协会意识到若将所有医讼案件全交于西医解剖核定,中医不仅丧失了在司法鉴定领域的权威性,且中医涉讼的案件即有操纵于西医股掌的可能。在这个意义上讲,医事鉴定显然不再单纯是依科学方法作出合理医学解释的单一事件,也关涉到中、西医群体各自的权利和生存样态。

中、西医鉴定权的争执,所争核心即在鉴定人的资格与能力上。不过在科学日益发达的历史进程中,无论是普通的西医还是中医,与法医相比较,鉴定知识无疑都相对欠缺,能力与资格均成问题。姚致强就指出,“一般医师,其检验知识,多不能及专门法医之丰富。如尸体解剖,又非多所经验,不能认识”。〔25〕如果鉴定者知识欠缺,不能认识或错误认识,不仅谈不上有助定案,反倒更容易引起冤案错案。无论是中医对鉴定权的争夺,还是普通案件中控辩双方对“鉴定人”选取的质疑,问题的根源显然还在于司法鉴定的主体缺乏独立性。因鉴定人的选取操之于法院,司法鉴定主体并没有自主、独立行使鉴定的权利,自然就无法确保司法鉴定的公正与权威。不仅“鉴定人”的选任随意性颇大易招致诉讼双方的质疑,《刑事诉讼法》对鉴定可能存在的“不完备”的补救规定也思虑欠周,使得司法检验在实践中不时权威扫地。《刑事诉讼法》规定,鉴定有不完备者,得命增加人数,或命他人继续或另行鉴定之。当鉴定人有数人时,得使其共同报告。〔26〕因鉴定人并不唯一,各鉴定人的素质与技能参差不齐,送交鉴定案件也难免存在前后拖延、时过境迁的情况,因此各鉴定人所作鉴定时常彼此矛盾,引发原、被告对其权威性的质疑。

广西梧州冼家齐医师医讼案中,因鉴定导致的司法乱象就极为典型。冼案发生后,梧州地方法院据梧州医院所作鉴定,判处冼氏徒刑一年。冼家齐认为因其“与鉴定人积有宿嫌”,鉴定存在错误判处亦属不公,于是向广西高等法院上诉并请求再行鉴定。是案后由司法行政部法医研究所作出鉴定,认为原梧州医院的鉴定存在错误之点。因对事实认定存在较大分歧,法医研究所的鉴定结论直接导致梧州医院鉴定人的不满,后者进而对法医研究所的鉴定又提出驳覆意见。此后,全国医师公会、广州医师公会、公医学会等医学组织亦加入论战,各自出具类似司法鉴定的审查意见。〔27〕原、被告方才对簿公堂,鉴定各方早已相互驳论大打笔仗。在存在诸多鉴定人的情况下,谁的鉴定更权威,又如何来保证此种权威成为了一个问题。制度上的缺陷既可以解释为对客观现实的无奈举措,亦可以理解为司法设计上的主观忽略。无论是何原因,司法鉴定最核心的“公正性”与“权威性”都饱受挑战。司法鉴定干系司法公正,可谓决狱断谳的准绳。司法实践中影响审判错误的主要原因,往往并不在于法律依据的适用问题上,而更多出现在对于案件事实的认定上。司法鉴定既然难言公正权威,对司法审断的公正性自然也不可心存奢望。民国司法领域中各群体利益的纠葛及民国司法制度的缺失显然影响到整个民国时期司法检验科学化、制度化的近代转型。总的看来,如何确保“鉴定”的公正与权威仍是民国时期的司法无解的难题,司法鉴定的近代命运折射出近代司法转型的复杂与艰难,民主与法治并不是一句简单的口号,而是一个历经百余年仍需努力追寻的漫长历程。

三、结语

公司医生论文范文第4篇

【关键词】医学院校;课程体系;优化

高校专业课程体系设置是否合理,能否发挥学校的学科优势,不仅关系学生的就业竞争力,而且对毕业生以后的职业规划至关重要,因此,设置合理的课程体系是大学教育的重中之重。课程体系是一个具有特定功能、开放性的知识+技能组合体系,其系统结构的形成不仅要使所包含的专业基础课、专业理论课、专业技能课、专业应用课等形成相互联系的统一整体,而且还必须正确地反映培养目标和专业要求,反映科学技术发展的现状和趋势,符合学制及学时限制。建立课程体系的结构模式,要在分析课程体系形成的环境条件和制定依据、课程体系的内部结构的基础上建立与相应科技发展、社会需求相适应的功能最优、体系先进、内容完整的课程体系。近年来,由于保险业的持续高速发展,保险市场越来越大,对保险人才的需求也越来越多,因此许多医学院校也纷纷增设保险专业。全国大约有二十多所医学院校相继开设了与保险有关的专业,大多为医疗保险或公共事业管理下的医保方向或保险专业。我院――江西中医学院于2002年开办保险学专业,现已有学生毕业,但由于许多医学院校缺乏保险方面的专门人才和办学经验,加之保险专业开设时间较短,因此课程设置不甚合理,没能分发挥医学院校的优势,有进行课程体系优化的必要。本文仅就优化医学院校保险学专业课程方面做些探讨。

一、优化医学院校保险专业课程体系的原则

(一)要突出特色,充分利用医学院校医药学技术的资源优势

保险专业出现在医学院校有其客观必然性,医学类院校具有得天独厚的条件,可以利用其现有的办学条件、师资力量、实验条件、实习医院等为商业寿险公司和健康保险公司培养人才。寿险公司和健康保险公司核保理赔业务中实际使用的知识大致是:保险专业知识占20%左右,医学知识占80%左右。在核保的审查过程和理赔的取证过程的前期和中期大部分是医学知识在起作用,在决定保与不保、赔与不赔、怎么保和怎么赔时保险知识才显山露水。另外,由于教育的特殊性,决定了医学教育比较适合全日制,靠业余自学一般无法完成。医学院校保险专业的学生可以利用几年在校时间打下扎实的医学理论和实验知识,而这些知识要想在工作以后通过自学补回来是很困难的;相反,保险知识通过自学就很容易获得,而且教育的最高层次是授人以渔而非授人以鱼。因此,开设保险专业的医学院校在优化课程体系时首先要充分发挥自身的医学、药学的资源优势。

(二)课程体系的优化要以提高学生的就业竞争力为导向,为社会培养复合型、应用型人才为目标

在保险业的发展、转型过程中,人才起着决定性和关键性的作用。具有保险专业知识,并在其他领域有特长的复合型人才更是市场上最缺乏而保险公司又求之若渴的人才类型,因此当前的保险高等教育应以培养复合型人才为主要目标。课程设置应根据专业特点,在保证公共课、保险专业课的基础上增加医药学、法学、经济学、投资学、管理学、心理学等内容,实行医、文、理、法、管理各个学科相互渗透交叉,为社会培养实用型、复合型的保险人才。

(三)优化课程体系要注重提高学生毕业后职业发展能力

学生毕业进入保险公司工作后,还要面临一系列的相关职业方面的考试诸如寿险理财规划师、寿险管理师、员工福利规划师等。因此,大学期间开设相应的课程对学生毕业以后的职业发展是很有帮助的。

二、优化医学院校保险专业课程体系设想

和其他财经类或综合性院校相比,医学院校开设保险专业有自己的劣势。要想培养的学生能为社会所需、所用、有竞争力,首要的是定位必须准确,只有定位准确了,才能找到市场的切入点。因此,医学院校办保险应定位于为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商业寿险公司和健康保险公司等培养人才。在课程体系设置上要扬长避短,发挥自己的优势、体现自身的特色。在优化课程体系过程中,本课题组曾与多家当地的寿险公司、医疗单位沟通,了解他们的需求,在总结教学实践经验和分析学生反馈信息的基础上,提出了对优化医学院校保险课程的构想,于此抛砖引玉,探求解决之道。医学院校培养保险人才应遵循素质教育为先、专业教育为主、能力培养为重的模式,具体课程分为以下三大板块:

(一)特色教育板块

在医药学特色板块进行课程设置时,要认识到医药学知识对该专业的重要性,而且医药学知识本身具有很强的系统性和层次性,所以在安排上应遵循医药学知识系统性的特点,同时要考虑学生的接受能力,在缩短相应课时后开设中医学基础概论、中医临床概论、药学、西医基础概论、西医内科、西医外科、西医妇科、西医儿科、流行病学等。为了让理论更好地联系实际,在医学理论知识学习完成后,应安排该专业的临床实习。

(二)专业教育板块

在专业教育板块方面,应开设保险学原理、人寿保险、财产保险、健康保险、社会保险、保险法学、卫生法学、保险英语、医疗保险、保险资金运用、经济学、金融学、保险营销等课程,这些课程需要授课教师具备深厚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可聘请校外专业对口单位的专家学者来为学生授课;同时,强化毕业实习的效果,不走过场。保险专业(非精算专业)还应开设利息理论、精算数学等,培养学生用数学、统计学、金融学、保险学等学科知识和原理去解决商业保险中需要精确计算的问题。

(三)后续职业发展板块

针对以后职业发展中面临的“中国寿险管理师”、“中国寿险理财规划师”、“中国员工福利规划师”的考试需要,该板快应开设寿险公司经营与管理、会计学、财务学、保险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团体保险、年金保险、寿险公司人力资源管理等必修或选修的课程。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保险业的进一步开放,社会保障体系的进一步完善,我国保险业急需这种既通晓医学,又深谙保险业的复合型人才。而学校作为为社会输送人才的基地,应该适应社会需求,为社会输送急需的、合格的人才。医学院校开设保险专业在中国是一个新的尝试,课程体系设置没有现成的模式,需要不断地探索。本专业的培养方案随着中国社会医疗保险体制和商业医疗保险体系的不断完善和发展以及中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开放,将会出现许多新内容,新问题,因此,课程体系设置上应当具有灵活性,课程不应分得过小、过细,能合并的课程应当尽量合并,这样可以随着形势的变化调整课程内部的结构和内容,而不涉及教学计划的更改,保证课程体系的稳定发展。

参 考 文 献

[1]付昕,陈庆梅.保险高等教育的培养目标[J].西中医学院学报.2005(6)

[2]袁杰,付昕.医学院校医疗保险专业建设的思考[J].江西保险.2006(2)

[3]滕航.我国本科医疗保险专业的课程设置及教学安排[J].西北医学教育.2002(1)

公司医生论文范文第5篇

2008年9月5日,被保险人张先生论文联盟向某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投保了年交保费用一万元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009年3月15日,张先生因感冒到宣武区某医院求治,医院按照医疗规程为张先生作了青霉素皮试,结果呈阴性,随后护士按主治医生开具处方的规定剂量为张先生注射了青霉素。治疗的第二天,张先生发生过敏反应,经医院全力抢救,但仍救治无效死亡。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是:迟发性青霉素过敏。此医院在治疗过程中并无过错,但基于同情仍向受害人的妻子李某补偿了二万元。处理完丧事后,在整理张先生的遗物时,李女士发现了该意外伤害保险单,遂向这家保险公司的北京分公司提出索赔。但是,保险公司以张先生是在接受疾病治疗时死亡,而其投保的保险仅仅是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而张先生的死亡不属于意外伤害的范畴为由,拒绝赔偿。

这里,我们首先要弄清楚什么是意外伤害?意外伤害保险的含义是什么?

意外伤害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因受到意外伤害导致死亡、残疾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业务。意外伤害有三层含义:①必须有客观的意外事故发生,且事故发生的原因是偶然的、不可预见的。②被保险人必须有因为意外事故导致死亡或残疾的后果。③被保险人意外的发生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内在必然的联系。只有同时符合上述三个条件,才属于意外伤害保险赔偿的范围。

2009年5月13日,张先生的妻子李某找到律师,经了解案情,律师认为,尽管张先生是在治疗疾病过程中死亡,但由于迟发性青霉素过敏对于被保险人和医院来说均属于突发的意外事件,因此,由于青霉素过敏导致死亡可以比照中毒死亡处理,而不能认为是因为疾病导致死亡。既然如此,排除了被保险人为疾病死亡,所以只能视为意外死亡,因此,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李某委托律师其向保险公司索赔。2009年6月5日,律师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递交了书及相关证据材料。

庭审过程中律师提出如下意见:

1.本案属于意外伤害保险的范畴

对于被保险人来说医院按照医疗规程为其注射青霉素,可以认定为外来因素。因为皮试反应正常,被保险人才接受了青霉素的注射治疗。被保险人接受治疗后第二天发生过敏反应,是被保险人和医院是难以预料的。被保险人去医院的目的是为了治疗感冒,没有料到会因青霉素过敏导致死亡,而且因为青霉素过敏反应与死亡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张先生死亡属于意外的范畴。

2.本案符合保险人承担责任的条件

在意外伤害中,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条件是:①在保险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②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残疾或死亡;③被保险人的残疾或死亡与意外事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很显然本案中青霉素过敏反应是导致其死亡的直接原因,而青霉素过敏反应不是疾病,因此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从保险条款的规定来看,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保险条款规定,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及由此导致被保险人残疾、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由于被保险人不存在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等到情况,而是在遵照医嘱注射药物的情况下导致死亡,因此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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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符合保险合同条款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原则的解释

由于被保险人投保的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并没有将遵照医嘱注射药物的情况下导致死亡或残疾作为责任免除的内容,根据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理解发生争议时做有利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解释。因此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论文联盟险责任。

本案经开庭审理,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保险人死亡属于意外伤害保险责任范畴,保险公司应当依合同约定向李某给付保险金20万元。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从本案的审理结果看,两级法院几乎采纳了律师的全部意见,可见意见有理、有据,尊重事实,符合法律要求,逻辑关系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