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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自评报告

项目自评报告

项目自评报告范文第1篇

一、“农信通”项目概况

(一)“农信通”项目单位基本情况

“农信通”项目是新华社分社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共同建设的农业信息交互平台,是在农业厅,政府的大力扶持下,打造一项“服务三农”、“指导三农”的“惠农”工程。

2015年,“农信通”项目安排了16.8万元,为1.4万名涉农部门、各乡镇村委会干部职工、农户订购“农信通”服务信息一年。

(二)“农信通”项目经费用途及主要内容

“农信通”项目经费主要用于给涉农部门、各乡镇村委会干部职工、农户订购“农信通”业务。

主要内容:通过手机短信、语音、WAP(手机上网)等方式,为广大农民提供农业科技、农情价格、农业气象和农村政务等农民关注的信息,具体服务的项目有农产品价格行情、政策法规、新闻快讯、农业科技、市场动态、供求信息、劳务信息、农家百科、农业气象、预警信息等。

(三)“农信通”项目绩效目标

中国移动公司与农业厅专家、新华社合作,创建一个“12582”农业平台,专为各种农户解决就业、技术、管理等问题;“农信通”产品包括:天气预报、农信通套餐、市场价格、农业科技等。

1.产出指标:开通天气预报3500名、开通农信通套餐3500名、开通农业科技3500名、开通市场价格3500名;

2.成效指标:预防自然灾害成功率达成90%以上;农产品供求需求率达成95%以上;农业技术指导成功率达成95%以上;

3.效率指标:使用“农信通”覆盖率达到60%以上

二、“农信通”项目资金使用及管理情况

(一)“农信通”项目资金到位情况

2015年“农信通”项目信息服务经费来源均为政府扶持,共16.8万元。2015年2月随单位预算批复到位,我局及时组织移动筹备方案,按实施方案执行。

(二)“农信通”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

我局通知移动公司准备“农信通”信息服务费转账相关材料、发票,一次性划账到移动公司账户;再由移动公司在NGBOSS系统上进行销账,把钱存在NGBOSS虚拟账户上;开通“农信通”农户信息服务费按月在NGBOSS虚拟账户上扣除费用。

三、“农信通”项目组织实施情况

“农信通”项目是由新华社分社、移动、黎族自治农业与科学技术局共同建设一个交互农业信息平台。项目实施过程中,明确项目管理和实施的职责,密切配合,严格监控资金的使用情况,做到节约成本。

四、“农信通”项目绩效情况

2015年“农信通”项目信息服务经费主要完成了预定的各项绩效目标,主要成效有:

(一)有效地预防自然灾害预警,帮助自然灾害对农业生产的影响降到最低限度;

(二)帮助解决当地农产品供求难题,为农户搭建供求平台,解决销路问题;

(三)提供农业科技技术指导,有效地帮助种植户,解决农业技术难题;

五、综合评价情况及评论结论

2015年“农信通”项目绩效明确,资金到位及时,项目实施过程中严格按照《2015年“农信通”实施方案》进行执行。在新华社分社、移动的共同努力协助配合下,“农信通”解决了农村信息服务“最后一公里”难题,助力农户收入逐步提高。2015年政府已经安排了16.8万元“农信通”项目资金,为1.4万名农户订阅一年“农信通”信息。

经评价,2015年“农信通”项目绩效评价为:优(90分)。

六、问题与建议

项目自评报告范文第2篇

按照《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农业项目资金使用和绩效情况核查的通知》(农函[2020]47号)文件要求,我办组织开展了2013至2019年度“厕所革命”项目资金绩效评价。现将自评情况报告如下:

一、项目实施情况

2013至2019年,***共实施建设了1386个省级新农村建设村点,共涉及省级财政资金2.079亿元。省级新农村建设村点属于民生基础设施改善项目,是以项目属地乡镇作为项目建设主体和实施主体,以省、市、县三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集成资金,村民投资投劳,企业和社会捐赠等作为项目资金来源的建设项目。项目建设主要用于改善农村基础设施,提升农村人居环境,提高农民生活水平,加快城乡一体化进程。项目主要内容包括以“三拆三清”(拆违建房、危旧房、围墙;清垃圾、 塘沟、废弃物)环境综合整治和“七改三网”(改路、改水、改厕、改房、改栏、改塘、改沟,完善电力、广电、电信网络)公共基础设施为重点的村庄整治建设等。

二、项目管理情况

为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加强组织领导,于2006年就成立由县委主要领导任组长、县政府主要领导任第一副组长、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的***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并及时进行了人员调整,现在已和***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整合为***新农村建设领导暨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农村局,具体负责开展新农村建设工作,并由专门领导负责,由专门科室承担各项职责。对照省市县要求,各乡镇(管委会)都成立了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下设了乡镇(管委会)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乡镇的新农村建设工作。各新农村建设点都成立了村民理事会,负责落实村点新农村整治建设任务。通过建立自上而下的工作组织,保障了新农村建设的有序开展。

选好点是做好新农村建设的基础,为此,我办按照省市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每年专门制定下发了《全县新农村建设工作方案》,从选点规模、选点原则、报点要求、建设内容、推进时序、竣工验收等方面对全县年度省级新农村建设村点的选点报点和组织实施等工作进行了明确。为督促乡镇推进项目建设,我办通过全面督促检查与重点跟踪督促相结合的方式,每年共开展新农村建设专项督查4次,年底还组织开展了一次全县范围的考评验收,有效保障了全县新农村点整治任务的顺利完成。各乡镇(管委会)结合各自实际,分别制定了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方案和操作细则,组织开展督查考核,保障了新农村建设的顺利实施。

三、资金使用情况

***共实施建设了1386个省级新农村建设村点,总财政资金投入达4.158亿元,其中省财政资金2.079亿元,市财政资金8316万元,县本级财政资金1.2474万元。省市县三级财政预算新农村项目建设资金到位率100%,实际支出省级财政资金2.079亿元,,预算支出比率达100%。

为有效规范我县新农村建设资金的拨付和使用,确保专项资金发挥效益,我办严格按照《新农村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制作并填写了《新农村建设点项目资金预算表》,下发了《***新农村建设财政资金下拨制度》,确保专项资金不截留、不套用,不挤占、不挪用和不虚列支出等情况。并严格按照文件要求进行实施,切实防范和杜绝资金分配、拨付和使用过程中出现违规问题。***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在本级预算批复后六十天内拨付至县级新农村建设专账,通过县级财政国库支付系统支付。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的拨付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进行,实行分批下拨制,原则上按资金总额3:5:2的比例分三次下拨。对已启动新农村建设项目的村点(中心村点需提供项目中标通知和施工合同),经村点申请、乡镇(管理处、管委会)新农办审核,报县新农办、财政局核实后,拨付总补助资金的30%用于项目启动;在建设项目完成70%时,经乡镇(管理处、管委会)新农办审核,报县新农办、财政局核实后,再拨付50%的“以奖代补”资金;余下的20%部分,待整个建设项目完成并经乡镇(管理处、管委会)新农办、经管站(或财政所)检查验收合格后,报经县新农办、财政局核实后,于程序核实结束2个月以内拨付到位

四、验收考评情况

根据历年《新农村建设方案》安排,县新农办要求14个乡镇严格按照方案要求组织施工建设,在每年11月底完成全部建设任务,12月初先后开展村级、乡镇两级验收,县新农办根据乡镇验收结果到各乡镇进行随机抽查,对施工质量、工程量不达标的立即下达整改令,要求施工单位限期整改到位,最后根据第三方评审金额足额拨付资金新农村建设村点资金。同时不断加强对新农村建设项目的考核,将考核结果纳入农业农村工作考核和全县重点工作定期交账考核机制,以考促进,以评促优,促使全县新农村建设项目取得全面进步。

项目自评报告范文第3篇

结合当前工作需要,的会员“卫青大将”为你整理了这篇2020年财政专项扶贫产业项目(到户)资金绩效自评总结报告,希望能给你的学习、工作带来参考借鉴作用。

【正文】

一、绩效目标分解下达情况

(一)财政专项扶贫产业项目资金下达预算及项目情况。

2020年,县财政共下达我办专项扶贫产业项目资金7991.473847万元,全部用于发展扶贫产业。其中到户扶贫项目补助1595.11万元。

(二)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绩效目标设定情况。

项目绩效目标分别设定如下:

到户扶贫项目设定绩效目标为:完成5835户、14005人,以激发有劳动能力的贫困户内生动力,发展庭院小产业;引导经营主体帮扶带动无劳动能力、无劳动意愿、因照顾家庭等无法参与产业发展的贫困户增收脱贫问题。

二、绩效自评工作开展情况

根据资金使用的绩效目标要求,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对24个乡镇共1595.11万元资金使用的效果情况进行自评。于2020年10月末,成立评价工作组,采用现场察看、调查农户的方式,分别对各项目单位的资金到位、项目建设、帮扶带动及增收情况进行了了解。

三、绩效目标自评完成情况分析

(一)资金投入情况分析。

1.项目资金到位情况分析。各批资金均及时安排到相关项目实施单位。

2.项目资金执行情况分析。各项资金严格按照批复的项目安排计划规定进行使用。

3.项目资金管理情况分析。资金报账严格规范,资金专款专用,已完成的项目能及时完成报账,建设中的项目对照计划预留足额资金,确保建设任务完成。

(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分析。

1.产出指标完成情况分析。

到户扶贫项目:按计划通过庭院小产业和经营主体帮扶带动完成了5835户,14005人增收脱贫。

2.效益指标完成情况分析。

到户扶贫项目:通过庭院小产业项目补助5636户,13571人,年户均增收1500元以上,这种方式实现激发了贫困户内在动力,使其掌握了种植、养殖技术,增强了发展庭院小产业的信心,产业呈良性增长,成为促进增收的可持续产业;经营主体帮扶199户,434人,年人均增收1200—1700元,这种方式实现了撬动社会资金参与脱贫攻坚帮扶带动无劳动能力、无劳动意愿、因照顾家庭等无法参与产业发展的贫困户增收脱贫。

3.满意度指标完成情况分析。

经调查,因项目的实施,使贫困农户对通过产业致富看到了希望,受访农户满意率达到100%。

四、偏离绩效目标的原因和下一步改进措施

经调查核对,此次安排的项目未出现偏离绩效目标情况。

五、绩效自评结果拟应用和公开情况

此次绩效评价情况采用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

项目自评报告范文第4篇

第一条、为了防止建设项目产生新的污染、破坏生态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建设产生污染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污染物排放的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在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区域内,还必须符合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

第四条、工业建设项目应当采用能耗物耗小、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五条、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必须采取措施,治理与该项目有关的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章名第二章、环境影响评价

第六条、国家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由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

第七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按照下列规定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行分类管理:

(一)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

(二)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订并公布。

第八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

(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和预测;

(四)环境保护措施及其经济、技术论证;

(五)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

(六)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

(七)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还必须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内容和格式,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但是,铁路、交通等建设项目,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在初步设计完成前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其中,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十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建设单位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6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3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15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预审、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一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一)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三)国务院审批的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建设项目造成跨行政区域环境影响,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由共同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用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应当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原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10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逾期未通知的,视为审核同意。

第十三条、国家对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实行资格审查制度。

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取得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按照资格证书规定的等级和范围,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并对评价结论负责。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已经颁发资格证书的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名单,应当定期予以公布。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可以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对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任何行政机关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有关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章名第三章、环境保护设施建设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十七条、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并依据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在环境保护篇章中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第十九条、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监测。

第二十条、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第二十一条、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分期验收。

第二十二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验收。

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章名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

(二)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用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未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的。

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责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试生产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超过3个月,建设单位未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弄虚作假的,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吊销资格证书,并处所收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章名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流域开发、开发区建设、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区改建等区域性开发,编制建设规划时,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三十二条、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按照国务院关于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执行。

项目自评报告范文第5篇

第一条为了防止建设项目产生新的污染,破坏生态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建设产生污染的建设项目,必须奠定污染物排放的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在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区域内,还必须符合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

第四条工业建设项目应当采用能耗物耗小、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止环境污染破坏。

第五条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必须采取措施,治理与该项目有关的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二章环境影响评价

第六条国家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由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

第七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程度,按照下列规定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行分类管理:

(一)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

(二)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三)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登记表。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订并公布。

第八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

(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和预测;

(四)环境保护措施及其经济、技术论证;

(五)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

(六)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

(七)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还必须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内容和格式,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但是,铁路、交通等建设项目,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在初步设计完成前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其中,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十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建设单位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6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3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15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预审、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一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一)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三)国务院审批的或者国务际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政府规定。

建设项目造成跨行政区域环境影响,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由共同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及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应当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原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10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逾期未通知的,视为审核同意。

第十三条国家对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实行资格审查制度。

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单位,必须取得国家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按照资格证书规定的等级和范围,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并对评价结论负责。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已经颁发资格证书的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名单,应当定期予以公布。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可以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有关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第三章环境保护设施建设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施、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十七条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并依据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在环境保护篇章中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第十九条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监测。

第二十条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审批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第二十一条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分期验收。

第二十二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验收。

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

(二)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用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的;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未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的。

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责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10万元以上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试生产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超过3个月,建设单位未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弄虚作假的,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吊销资格证书,并处所收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流域开发、开发区建设、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区改建等区域性开发编制建设规划时,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三十二条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按照国务院关于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