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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长履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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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长履职报告

检察长履职报告范文第1篇

论文摘要 检察长列席同级法院审判委员会,是检察机关履行审判监督职能的重要途径。但在具体运行中遇到瓶颈,制约了法律监督职能的展开。要从明确角色定位、明确列席案件范围、理顺监督程序等方面,不断提高检察长列席审委会效力。

论文关键词 检察长 列席 审判委员会 法律监督

落实和完善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制度是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途径。但该制度在实施过程中暴露出诸多问题,一定程度上束缚了法律监督职能的全面展开。从长远来看,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制度要达到更加科学、合理、规范的要求,必须在实践中不断完善。

一、影响检察长列席审委会效力的现实瓶颈

(一)“填补审判监督缺位”还是“干涉审判独立”——关于正当性的争议

理论界和实务界存在若干质疑和反对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制度的观点,如检察长列席审委会破坏了审判组织秘密评议的原则;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发表的意见可能会对审委会委员产生影响,不利于审委会公正、中立地讨论案件。但实际上,审委会制度本身的不完备性、议事程序的不公开性,特别是审判分离造成的审而不判和判而不审,长期以来受到专家学者的诟病。检察长列席审委会能够较大程度上弥补审委会审理案件在诉讼构造上的不足,可以有效弥补审委会自身机制的不足。此外,检察机关可以依照宪法赋予的职权对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而审委会对疑难、复杂、重大案件决定权的行使,本身就是诉讼活动的一部分,理应纳入到检察监督的范围。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可以填补检察机关在审委会阶段的监督缺位。

(二)程序上的错位——监督程序由被监督者启动

检察长列席审委会是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的重要体现,但是列席程序的启动并不由检察机关决定,而是由法院启动。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法院发现有符合条件的案件或议题时应当主动通知同级检察院检察长,但最终的审查决定权还是由法院控制,如果法院不通知,则检察机关便无从得知。该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理解为人民检察院享有列席程序启动的建议权,实践中,几乎没有检察长认为有必要而列席审委会的情况。即便检察机关了解审委会议题,如何认定“必要”又是新的问题,如果检察机关认为有列席必要,而法院认为无必要而不通知,检察机关同样难以列席审委会。这样就使检察长是否列席同级法院审委会,完全由法院来决定,陷入了监督程序的启动由被监督者来决定的怪圈,最终导致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制度的落空。

(三)权利性监督还是权力性监督——法条和法理的冲突

从法律规定上看,《法院组织法》规定了检察长“可以”列席同级人民法院审委会;《实施意见》第三条明确了审委会在讨论可能判处被告人无罪的公诉案件等议题时,检察长可以列席。其中“可以”显示该条款规定是授权性规则,对于权利主体来说无强制性,因此检察长参加或不参加审委会,抑或自己不参加也不委托副检察长参加都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但从法理上看,检察长列席同级法院审委会制度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监督职权,是以法律监督权为基础,其实质是通过监督国家权力来达到国家权力之间和谐的目的, 权力监督是该制度存在的理论依据和根本。可见,检察长列席审委会是权力而非权利。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是通过立法形式,由国家授权行使的,对检察机关而言法律监督是一种法定职责,是权力与责任的结合,放弃或怠于行使都是不允许的。

(四)程序监督还是实体监督——具体职能不明

《实施意见》规定“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可以对于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和其他有关议题发表意见”,检察长通过对案件事实、证据采信、案件定性、法律适用、量刑等问题发表意见,对案件的分歧意见进行全面阐述,有助于法院在全面把握案情的基础上作出公正裁判。但也有学者认为,检察机关对审理过程中的法律监督应是程序性的而非实体性的。列席的检察长不得对案件的实体问题发表意见,只能对审委会的工作程序,如到会人数、汇报人数、表决程序等进行监督。 也有学者认为,检察长对于审委会程序的监督,确有必要但现实意义不大,既然法院邀请了检察长列席,为了防止“家丑外扬”,势必会在各方面提前做好准备,检察长列席时,必然是完全符合法律程序,列席程序完全成了摆设。

二、提高检察长列席审委会效力的路径选择

(一)明确检察长列席审委会的角色定位

就当下中国的司法现实而言,审委会制度本身的缺陷和弊端使得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制度具有了存在的必要性与合理性,但这种合理性仅限于检察长以法律监督者的身份列席审委会。在角色定位上,检察机关是宪法规定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长列席审委会是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的一种独特方式。列席审委会的检察长仅仅是一个法律监督者,而不是公诉人抑或其他任何角色, 因此检察长履职的职责只能是法律监督,而不是第二次公诉或其他,否则这项制度的正当性便会受到质疑。

明确了检察长列席审委会的角色定位,我们再来回答检察长列席是否可以带辅助人员的问题。既然列席审委会的检察长并不是公诉人,审委会讨论案件也不是对案件的再次开庭审理,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带辅助人员与其法律监督者的身份不符。检察院公诉案件承办人员或公诉部门负责人无论以何名义参加审委会,均会使人认为检察长是在行使公诉职能,而不是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而且有了案件承办人员或公诉部门负责人的参加,审委会事实上均会或多或少变成第二法庭,有违控辩平衡原则,在程序上对被告人造成不公。而且如果列席人员不断泛化,列席审委会的监督权威就会受到影响。因此,检察长列席审委会不应带辅助人员参加。

(二)明确列席案件的范围

《实施意见》第三条规定检察长可以列席可能判处被告人无罪的公诉案件、可能判处被告人死刑的案件、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目前,各地各级检察机关在积极落实《实施意见》的基础上,对列席范围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列席范围进行了适当扩大,扩大的类型主要集中在案件的定性上有重大分歧的刑事案件;国家机关及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案件中的重大、疑难案件;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热点和难点案件。虽然检察长列席审委会的范围有扩大的必要,但考虑到这一制度实际运作时间并不长,很多做法还具有探索性,检法两家还处在磨合阶段。所以,列席的范围不能无限的扩大,应严格限定在《实施意见》规定的三类案件中,而且是三类案件中存在分歧和争议的。从程序上讲,法院决定将《实施意见》第三条所列的案件提交审委会讨论的,应当通知同级检察院检察长参加,但就实际工作而言,检察长不可能有那么多时间参加审委会,同时对于一些争议不大的案件,尤其是有些案件只是程序性地由审委会讨论,不涉及双方分歧也不涉及社会影响,检察长列席的意义也不大。因此,对于《实施意见》第三条规定的三类案件,特别是检法两家存在争议的,检察长需要列席。至于程序性提交审委会研究的案件,不论是抗诉还是其他,双方争议不大,意见统一的,则不需要检察长列席。

检察长履职报告范文第2篇

《检察风云》:冯检,听说2011年你到黄冈市检察院工作以后,一直狠抓执法规范化建设不放。你为什么如此重视此项工作?

冯检察长:执法办案是法律监督的基本手段,是检察机关的中心工作。无法想象,如果执法办案不规范,检察机关的公信力又从何而来?没有了公信力怎么取信于民?

当前,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加快,人民群众法治意识、人权意识不断增强,对严格规范执法的期待越来越迫切,对检察机关严格、规范、文明执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特别是在开放、透明、信息化的执法条件下,检察机关执法活动越来越成为关注的焦点,不仅要求我们执法严格、公正,还要求我们执法规范、文明。同时,过去出现的一些违法违规办案的典型案例,也深刻警示我们要时刻保持对规范执法的清醒认识。因此,我们只有在执法办案各个环节实现全面规范,才能赢得社会的认可、理解和支持,公信力才会不断得到提升。

《检察风云》:这几年来,你们在执法规范化方面是怎样下大力气抓出明显成效的?

冯检察长:持续不断的大整顿――在全市检察机关大张旗鼓地深入开展“三个专项”(受利益驱动违法违规办案、不文明办案、办案安全隐患)治理、扣押款物专项清理、反特权思想反霸道作风专项教育等转变执法理念、规范执法行为的教育整顿活动。当时,省院敬大力检察长提出“四个绝对禁止,一个必须实行”(绝对禁止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绝对禁止违法违规扣押、冻结及处理款物;绝对禁止在办案区违法违规关押犯罪嫌疑人,或者将已经关押在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违规提押到办案区进行讯问;绝对禁止接受吃请、收礼,为犯罪嫌疑人或有关请托人通风报信、出谋划策;必须实行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不安排录音录像不得进行讯问,每次讯问笔录都要准确记载)的办案纪律,我们结合黄冈实际,采取了“六个纳入”(规范执法纳入每次自侦工作会议主题,纳入领导干部一岗双责、纳入对基层院和市院各部门年度目标考核、纳入每期自侦干警培训班培训内容、纳入对干警的测试科目、纳入检务督察重点)的措施,确保“四个绝对禁止,一个必须实行”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

“禁令要禁,铁律要铁”。既然有了纪律,就一定要不折不扣地严格执行。我们严厉查处规范执法方面的违法违纪行为,特别是对那些置上级要求不顾、敢于顶风违纪、影响恶劣、严重败坏检察形象的典型,我们都一查到底,绝不姑息迁就,以铁的纪律、铁的作风、铁的手腕保证执法作风的转变、执法制度的落实。持续、高强度的教育整顿活动,使执法规范化建设迅速取得明显成果,又通过建立实施长效机制,使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成果不断得到巩固,使规范执法成为一种常态,以此树立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

《检察风云》:执法规范化建设有什么要求?

冯检察长:执法规范化的具体标准,高检院公布的《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中阐述得明明白白。概括地说,就是“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规范化建设的要求,就我们的理解和实践,就是认真落实好省院规范执法24项任务,设法让“理性、平和、文明、规范”这八个字植根于每一位检察干警的头脑中,化为自觉行动。

《检察风云》:“植根于头脑”,就是真正地在思想上扎根,这可是件难事啊!请问怎么个“植根”法?

冯检察长:当然是从开展教育活动着手!但教育活动一定要抓到实处――要大道理小道理一起讲,我们并不避讳从个人利益的角度进行考量,通过深入开展检察职业风险意识教育,让广大检察干警明白不规范执法将会给自己带来多大的风险――

政治风险:因个人履职不当而损害党和国家的形象或影响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及发展大局,这种风险一旦形成,你承担得起吗?

经济风险:单位或个人出于经济利益的考量而未正确行使职权,会使单位或个人在经济上蒙受巨大的损失;

法律风险:因执法不规范而发生错案而被追究法律责任;

廉政风险:检察干警个人因经受不住各种利益的诱惑而不规范执法,从而腐化堕落,这样的后果大家都懂的……

另外,我们还通过剖析正反两方面的典型案例,让执法干警明白规范执法于公于私的好处,不规范执法会给对单位和自己造成什么样的灾难性的后果。总而言之,我们想方设法促使干警牢固树立风险危机意识,牢守底线不违法、不踩红线不违纪,把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执法观念融化于血液之中。

《检察风云》:能介绍一下你们是如何结合新刑诉法的实施开展执法规范化活动吗?

冯检察长:可以。我们主要从四个方面进行规范――

规范讯(询)问行为:严格执行传唤、拘传时间不超过12小时的规定,不超时在办案区羁押、留置犯罪嫌疑人;严格实行审押分离、审录分离;讯问犯罪嫌疑人全程全面全部同步录音录像;对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一律在看守所讯问,确保每天至少安排犯罪嫌疑人还押连续休息6至8小时;询问绝不限制被询问人的人身自由,绝不进行拘禁、留置或者变相拘禁、留置。

规范证据采信:积极推行公诉引导侦查,严格执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坚决排除违法违规讯问笔录入卷,确保证据合法性……

规范赃款赃物管理:按照高检院《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涉案款物的工作规定》,严格扣押冻结款物范围,严格扣押冻结款物处理程序,严明扣押冻结款物处理方式。

规范办案区管理:严格执行省院的有关规定,全面完善办案区“五室”、双通道、强制物理隔离、视频监控等设施,强化安全值班守备,确保办案安全。

这些规范的执法行为,契合了新刑诉法关于侦查措施、非法证据排除以及证据证明体系标准更高的要求,为侦查、公诉等工作模式的转变提供了实践经验,也为新刑诉法的实施奠定了工作基础。

《检察风云》:你们的努力取得了那些成效?

冯检察长:2013年,我们在2012年初步打造规范执法“黄冈品牌”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了执法规范化建设力度,提升品牌效应,以更高标准推动规范执法,实现了从“严格落实要求”向“追求精细化”的跨越。查办贪污贿赂案件和渎职侵权案件保持强劲势头,2012年、2013年分别以20.00%、21.21%和2.3%、29.55%的比例大幅提升,办案质量也迅速提高,贪污贿赂、渎职侵权案件率逐年上升,2013年分别达到96.77%、96.72%;近两年已案件中没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逼供、诱供”为由翻供的案件;没有无罪判决案件。执法办案能力明显提升,突破案件能力显著增强,先后侦破了一大批窝案串案并以“零口供”侦破大要案三件。省院交办案件都成功突破。

如在办理省院交办的湖北某拍卖公司涉嫌犯罪案件时,我院立办职务犯罪11人,发现涉及全省范围内的贿赂犯罪线索70余条,省院将这些线索交办其他市州分院后,全省各地查处42人。我们还通过转变侦查模式,注重侦查谋略,倡导智慧办案,促使15人在初查阶段就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自首,全市检察机关对涉嫌犯罪的13人立案侦查,其中县处级干部三名、执法人员一名……规范执法办案以后,我们实现了无超时限、无刑讯逼供、无安全事故、无因执法方式不当影响发展大局的“四无目标”……

《检察风云》:执法规范化对队伍建设和检察业务等方面一定大有裨益吧!

冯检察长:是的。在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过程中,干警的素能在逐步提升,可以说,我们的干警面对修改后的刑诉法、民诉法实施的新要求,能够迅速适应,在执法办案方面做到了无缝衔接、同步合拍。

还是数字最能说明问题:2012年以来,全市检察机关有四个集体和个人受到国家级表彰,49个集体和个人受到省级表彰,市检察院荣获全省最佳文明单位及全市优秀党组中心学习组、优秀领导班子等16项省市表彰。

检察长履职报告范文第3篇

贵州省检察机关深入贯彻落实可持续发展和环保优先方针,以服务大局、服务生态文明建设为着力点,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积极探索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工作新机制,在发展中保护好青山绿水。

主动探索 深化生态环保检察的创新性认识

2013年年底,贵州省检察院在全国率先设立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处,之后在省委的高度重视和省院的统一部署下,各级院积极争取,按照市州院全部设立、基层院全部挂牌、重点区域专门设立的原则,在36个检察院设立了生态环境保护专门内设机构,其余检察院均已与民行等部门挂牌合署办公,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工作的机构架子初步搭建完毕,生态环保检察工作成为省领导和人大代表关注的焦点,也成为检察机关工作的一大亮点。

从工作所涵盖的内容看,生态环保检察工作并不是一项从无到有的自创性工作,但是在省级行政区域内系统地组建生态环境保护检察机构,将原来分散的职能整合起来,在重点生态功能区、重点河流流域和重点森林覆盖区等区域设立专门内设机构,贵州省检察院的做法确属全国首创。

这个首创,符合建设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先行先试的精神,也符合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清镇市检察院曾提起过环境污染公益诉讼,铜仁、黔东南等地开展了督促环境监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作,这也与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行为,应该督促其纠正,要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精神一致。

全省检察机关在生态环保检察工作中要勇于探索、大胆创新,不断把思路变成方法,把方法变成经验,把经验变成机制,及时推广,带动整体,为全国和其他省做好示范。

主动作为 用法治提高生态环境保护实效

建设美丽中国,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重要内容,法治能够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保障。

依法履行批捕、职能,严厉打击破坏环境资源犯罪。1~10月,全省检察机关共受理审查逮捕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案件515件724人,批准逮捕352件476人,受理审查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案件1055件1528人,审查840件1204人。

积极查办和有效预防破坏环境资源背后的职务犯罪。开展专项查办预防,下发《关于开展重点查办和预防生态环境保护领域职务犯罪工作的通知》,切实加大对环保、林业、国土资源等行政人员在重点领域、重点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贪污、挪用和贿赂等犯罪,以及违法发放采伐许可证、环境监管失职等渎职犯罪的查办力度,加强案件线索管理和侦查摸排,加大对重大案件的跟踪督办和对下指导。

切实做好诉讼监督工作。专门针对生态环境保护立案监督下发通知,坚决防止有案不移不立,以罚代刑;加大提前介入力度,引导调查取证;强化非法证据排除等。

及时介入污染整治,切实督促生态环保行政部门依法履职。围绕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的生态环境问题,及早及时介入,全面跟进督促,发出检察建议或督促令纠正行政执法部门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强化源头整治。

主动出击 提高生态环保检察工作履职能力

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生态环保检察工作,要从抓机制、抓信息、抓案件、抓典型、抓延伸、抓宣传六个方面找准工作抓手,抓好生态环保检察工作。

抓机制。围绕《贵州省检察机关关于发挥检察职能保障生态文明先行区建设的意见》确定的目标任务,积极建立牵头统筹执法办案和保证案件质量效率的工作机制,强化与公安机关及行政执法部门的信息互通及工作联动机制,督促监管部门依法履职机制等,进一步促进生态环保检察工作的规范化、专业化、长效化。

抓信息。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范治理是一个系统工程,既要打,又要防,还要护,涉及面相当广泛。要想深入,必须要有广泛的信息来源渠道。不仅要在检察机关各部门之间实现信息互通,而且要加强外部信息收集,善于从新闻媒体、群众举报、领导批示甚至平常生活接触中发现问题,特别要强化行政执法和司法之间的联动互动。

唯有如此,才能及时了解有无重大生态环境保护建设项目及规划实施情况、生态环境违法犯罪事件案件情况等,才能发挥牵头统筹作用,提前做好安排部署。

抓案件。生态环保检察机构要通过办理各类案件来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促进生态环境保护。明年开始,各级检察院一定要集中精力抓好生态环保领域刑事立案监督工作和职务犯罪查办和预防,抓好刑事案件审查批捕和,抓好民事行政诉讼监督等,要把抓案件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

抓典型。生态环保检察工作涵盖面广,千头万绪,如何把生态环境保护检察作为贵州检察机关的一张“名片”打造好,让优势更优,强项更强,特色更鲜明。

贵州省检察院需要结合自身优势,有侧重地突出重点,抓好典型,尤其是领导签批、媒体报道、群众关注的典型事件案件,集中力量及时查办督办,形成影响力,获取党政领导和社会各界的广泛支持和认同,树立生态环保检察工作的权威和良好形象,营造良好的执法办案环境。

抓延伸。在深化生态文明建设机制体制改革中,贵州省委、省政府将进一步推进“综合执法、专业司法”的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司法保护机制。完善行政执法部门实时执法、在线执法;强化行政执法和司法之间的联动互动;推进重点督办制和生态环境保护包保责任制。建立各级领导及企业责任制,完善履职、问责和终身追责等制度;推进生态环境环保相关信息的公开等。

全省检察机关要善于将生态环保检察工作纳入全省深化生态文明建设大局中来,以办案为中心,前后延伸,打防并举,综合民事、行政、刑事各种手段,在参与各种专项活动、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提起生态环境公益诉讼、进行生态司法修复等方面多花心思、多下功夫。

抓宣传。没有声音,再好的戏也出不来。要善于借力造势,利用各种宣传手段,加强重大情况信息报送,充分利用媒体网络,主动与社会舆论互动,采取各种更加贴近公众生活、更加生动的方式进行宣传,在生态环境保护的大合唱中发出检察好声音,让社会各界更加了解、更加重视和支持生态环保检察工作,为生态环保检察工作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

选好方法 提升生态环保检察工作效率

当前生态环保检察工作有两个方面的特点:一是生态环保案件往往敏感性很强,常常处于生态环境保护和地方经济发展的矛盾统一中,不注意选择恰当的工作方法和方式,就会给我们的执法办案带来巨大阻力;二是现阶段各级院生态环保检察机构人员少,职能跨度大、业务涵盖面广,且与其他内设机构职能交叉,牵扯不清。要解决这个问题,可以在“四个要”上做文章、下功夫。

耳朵要“灵”。要眼观六路,耳听八方,畅通信息渠道。只有耳聪目明,才能及时了解掌握相关信息,才能抓好信息,为生态环保检察工作打好基础。

脸皮要“厚”。现在生态环境保护讲的是“综合行政,专业司法”,要跟内部的、外部的多个部门打交道,不“厚”起脸皮,了解的情况就只能停在表面上,难以深入,没有效果,久而久之,工作就难以打开局面。

检察长履职报告范文第4篇

实施“阳光”理念工程

以特色求活力,将阳光文化理念根植于心。朝阳区检察院从地域文化特点出发,精心打造独具特色的“阳光”文化,阳光中蕴含的“公平正义”、“廉洁奉献”、“光明和谐”、“激情创新”的特性与检察机关公正执法理念有机融合,总结提炼出了“明德崇法、创新求先”的院训;大力倡导“朝气蓬勃、阳光本色”、“新思维创造新卓越、心工作感受心快乐”的阳光工作理念,“阳光执法、为民执法”的执法理念,“孜孜以求、追求卓越”的学习理念,“以人为本、科学民主”的阳光管理理念。通过将阳光文化与执法文化有机结合,使抽象的精神理念化为生动的文化内涵,在潜移默化中端正干警思想,提升境界,规范执法行为,形成了“院荣我荣”、“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的奋发进取的精神力量。

推行“阳光”管理工程

一是树立和谐理念,打造干警的阳光心态。朝阳区检察院党组始终坚持以开放的姿态和包容的理念,来推进班子建设和队伍管理,大力倡导“以德为先、以能为要、以和为贵”的工作理念,确立了“分歧不分心、对事不对人”的议事理念,全院上下团结干事、和谐共事、按章办事蔚然成风。教育干警“心里装着太阳,永远没有黑暗”,怀着感恩心对待组织,怀着平常心对待得失,怀着包容心对待他人,政治上相互勉励,工作上相互支持,生活上相互照顾,感情上相互融洽,和谐成为了主旋律。

二是坚持公正导向,激发干警的阳光潜能。坚持公道正派的用人导向,完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推行中层干部竞争上岗和一般干警双向选择,树立“无功就是过,绩平就是劣”的思想,形成“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的机制。我们在学习全国十大杰出检察官丁树达这个老典型的同时,还在院内新选树了8名践行“忠诚、为民、公正、廉洁”标兵,使干警们学有榜样、感到榜样就在身边,极大地激发了干警忠诚履职、创先争优的热情,干警主动加班加点、忘我工作、学习钻研成为风气。在学习贯彻修改后刑诉法过程中,干警撰写论文12篇,侦查监督科制定的逮捕工作标准被长春市院作为样本推广。有4名干警在省市院组织的十佳公诉人大赛中,分别荣获“十佳公诉人”、“优秀公诉人”、“最佳辩手奖”和“最佳法律文书制作奖”等多项荣誉。目前,已有25名干警通过了司法考试。

三是建立长效机制,促进干警阳光品行的养成。大力推进工作机制创新,以执法公信力建设为抓手,塑造检察行为文化。2011年6月,在长春地区率先成立了具有朝阳特色的案件管理中心,实现了案件网上办理、网上流转、网上指导、网上监督,推进了执法办案科技化、信息化、规范化。西宁市、珠海市、大庆市等全国60余家兄弟单位前来参观交流。2012年8月8日,高检院案件管理中心副主任刘志远调研时,对此给予了高度评价。在被省院评为“标准化建设示范院”的基础上,根据省检察院的总体要求,进一步抓制度转化,对制定的96项工作制度进行了系统评估论证,有针对性地进行修订完善,使制度更加规范、更具实用性。

实施“阳光”执法工程

一是公正执法,彰显阳光本色。倡导实践“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执法理念,全面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严到位、宽适度,朝阳区检察院刑事和解工作先后在省市检察院介绍了经验。未成年人犯罪专门办理工作真正融情理法于一体,走在地区的前列,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检察科获得“全国青少年维权岗”称号。完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把排查、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纳入执法办案各个环节,朝阳区检察院控申接待室被高检院评为“全国检察机关文明接待室”。大力推行检务公开,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确保了严格执法。朝阳区检察院办理的长春市木工厂原厂长祝道贵贪污公款500余万元、虚报注册资本50余万元大案,祝道贵被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该案被吉林省院评为“十佳精品案件”,被高检院录制成专题片,在法治中国节目中播出。

二是为民服务,打造“暖阳”工程。根据省检察院服务经济发展“四个指导性意见”,结合朝阳区实际,积极拓宽服务渠道,依托检察工作服务站和“四走进”、“三帮扶”等活动,积极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在朝阳区市民大厦设立了检察工作服务站,由全国十大杰出检察官丁树达专门为职能部门窗口和百姓提供法律服务,中央、省市领导及省院检察长杨克勤来视察时,都对他的工作给予了高度评价。朝阳区检察院还积极为包扶的华亿红府房地产项目解决实际问题,使得这一困难重重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按期交工。积极参与当下长春市区快速路建设,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理多起占地拆迁纠纷,赢得了朝阳区委和社会的好评。还抽调精干力量,集中查办干扰破坏朝阳区永春新区建设的犯罪案件,同时,朝阳区检察院领导班子带队深入到村屯,举办专题法制讲座,深入到农村集贸市场张贴标语,向农民赠送了自编的《农民法律知识读本》百余册,解答群众提出的问题,达到了办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社会效果。几年来,干警为包保的33户困难户和“妈妈”帮扶的贫困学生,共计捐助资金8万余元。17名干警坚持义务献血,成立了青年干警志愿者队伍,积极参与各种公益活动,树立了检察干警亲民、爱民的良好形象。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组织开展的“拒绝网瘾、远离犯罪”系列活动现已在全区推广,受到了学生家长的一致好评。

三是廉洁从检,保障阳光执法。创新廉政教育形式,推出廉政警句“上墙头”,廉政台历“上案头”,廉政警示“上网络”,廉政教育“上讲台”,廉政文章“上媒体”的“五上”措施。开展廉政提醒活动,每逢重大节假日,通过网上公告、手机短信等形式,重申廉洁从检各项纪律。开展院领导讲廉洁课、引导干警算“廉洁账”活动,教育干警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加强廉政督查,设立执法执纪监督员、撰写廉情分析报告、实行家属助廉制度等,形成了“上下协调、内外结合、立体防控、动态管理”的良好格局,干警拒礼拒贿成为风尚,确保了廉洁执法。干警车永锋在办理一起大案时拒贿数万元并多次拒吃请,受到了广泛好评。

检察长履职报告范文第5篇

关键词廉政风险 防控 领导干部 廉洁自律

文章编号1008-5807(2011)05-154-02

随着历史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其地位和作用日趋凸显。与此同时,社会各界对检察机关的期望值越来越高,对检察人员,特别是对检察机关领导干部公正廉洁、规范文明执法的要求也越来越严。肩负神圣使命,贴近民情民生,我们感到在新的历史时期,加强检察机关队伍建设刻不容缓,探索和落实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势在必行。

一、检察机关领导干部廉政风险的客观存在

现实生活中,无论是检察机关领导干部,还是一般干警,不可能是“绝缘体”、“不锈钢”,也不可能“终身免疫”, 我们应当理性地认识到,检察机关领导干部自身的廉政风险是客观存在的。

(一)岗位职权导致的廉政风险客观存在

检察领导干部由于职责和职权的原因,随时身处权利斗争和物欲诱惑的旋涡中心,有更多的时候面临功利、名望、金钱、美色的挑战,而且反腐败斗争越是短兵相接,腐败分子“糖衣炮弹”的袭击越发愈演愈烈,领导干部面临的由岗位职权带来的廉政风险性更大。

(二)思想防控缺失导致的廉政风险客观存在

纵观绝大多数领导干部的成长历程,除党和人民的培养外,许多时候其自身在政治素养,道德品质,职业能力的提升方面应该是付出了艰苦努力并确有成效的。因此,一些领导干部,在走上领导岗位后,就轻信自已能够抵制腐败,放松了自我约束,也不愿意再接受别人监督,从而自觉不自觉地为腐败侵蚀开启了“后门”。

(三)监督不力导致的廉政风险客观存在

许多时候,我们的内部监督制度存在写在纸上、挂在网上、停留在嘴上,难以落实到行动上的问题。上级监督下级怕丢选票,下级监督上级怕“穿小鞋”,同级监督怕伤情面,造成了上级对下级“哄着、拢着”、下级对上级“捧着、抬着”,同级之间“忍着、包着”。监督不力,更加助长了不正之风的产生和蔓延,进而导致腐败。

二、探索和落实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强化领导干部廉洁自律

为进一步规范中层以上领导干部的行为,促使其用好权、履好职、带好队伍、抓好工作,我们加大了内部监督力度,严格执行“一岗双责”、诫勉谈话、述职述廉、重大事项报告等制度,强力开展检务督察,实现了领导干部及一般干警违纪违法“双零”目标。

(一)明确指导思想,推进机制建设

近几年来,检察机关开展各种主题实践及专项教育整治持续不断,少数干警思想上存在一定的厌倦情绪。针对这一客观实际,在建立廉政风险防控机制之初,我院首先是班子成员、中层以上干部、全院干警三个层面全面宣传发动,组织学习相关文件,解决指导思想问题,统一认识,端正态度,落实责任,着力推进《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工作。

(二)组织精锐力量,领会思想核心

在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立过程中,我院由纪检监察部门牵头,抽调专职检委会委、研究室、政工、办公室等10名干部组成专门小组,在组织学习《廉政准则》、“三项教育”、“三项治理”等文件精神的基础上,结合我院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工作实际,深入解析、领会精神实质和思想核心,找准风险项目和风险点,在机制建立中准确定位防控目标,把监督领导干部公权力的获取和规范其职权行使列入了廉政风险防控的重中之重。

(三)循环深度研讨,查找权力核心

建立领导干部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在检察机关是一项全新的工作,以前无经验可学习,当下无模式可借鉴,我院“摸着石头过河”,我们从查找资料、研读界定检察权力的规范性文件入手,采取各部门上报《领导干部职责权限摸底表》,交专门小组审查后,重返回各部门讨论,最后再交专门小组修改审定,形成意见后交院党组通过的“环形”研讨办法,深度解读领导干部的职能职责,“曝晒权力”,确定廉政风险防控点。

三、贯彻落实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监督体制存在弊端

现行体制下,各级检察机关监察部门均系同级检察机关内设机构,纪检组虽由同级党委派驻,但其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人事等均由本单位管理并接受领导。在这种体制下,监督主体受制于监督客体,要求纪检监察部门对领导干部实施有力、有效的监督,客观上存在相悖的一面。

(二)监督机制存在缺陷

内部监督工作的开展主要是上级监督下级,专门机构监督办案一线的居多,而对领导干部的监督,目前虽然有了一些规章制度,但其中有的缺少量的尺度,有的比较原则,缺乏可操作性,造成执行难。如严禁在公务活动中提供或者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等规定缺乏质和量的标准,在对待违反规定的处理上,有些只有“严肃处理”、“从严处理”等笼统概念,缺乏具体的量纪标准和尺度。

(三)监督力度严重缺失。

长期以来,部分干警或者领导干部,甚至纪检监督人员监督意识不强,主要表现在不会监督、不愿监督和不敢监督。不会监督,主要是对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具体规定不了解,不清楚什么需要监督和应该怎样监督;不愿监督,主要是受好人主义思想影响,把庸俗的人际关系带入检察机关,搞一团和气;不敢监督,主要是一个“怕”字,监督领导怕被穿“小鞋”,监督同级怕影响关系,监督下级怕丢“选票”,因此明知不对也不敢开展批评,导致了监督力度严重缺失。

四、深入贯彻落实廉政风险防控机制的建议

(一)常态教育

高度重视对领导干部的经常性教育,继续加大力度,持续不断地开展各种专题教育、主题实践、专项治理等活动,促使领导干部提高自我监督意识,努力改造自己的主观世界。通过常态化的教育达到自觉远离腐败,是领导干部拒腐防变最有效的治本之策。

(二)适度分权

通过岗位设置、分工负责的方式适当分权,部门之间、岗位之间、班子成员之间既各负其责、又相互制约,形成纵横交错的监督制约机制,实现以权制权。

(三)变革体制

试行纪检监察干部由上级检察机关派驻制,定期交流制,其人事任免,工资福利等均由上级检察机关直管,纪检监察人员参加同级行政领导办公会,参与重大决策,其工作直接由上级检察机关纪检监察部门领导,并对上级检察机关负责,从根本上解决“主客体颠倒”的矛盾,解除纪检监察人员后顾之忧,变纪检监察人员监督领导干部的职责要求为客观可能。

(四)科技植入

腐败总是围绕着权力、项目、资金寻找机会。通过高科技手段的植入,以工作流程为线,以工作岗位为点,以重点部位、重点岗位、重点环节为中心,研发专门的电脑软件,通过电脑编程,对上述人员行使职权的流程进行科学管理和规范制约。如对“三重一大”等事项的处置,必经集体研究、群众测评、纪检部门监督审查,最终才能形成决定。让“刻板”的电脑软件,只认程序“不认人”,用电脑的“死程序”,科学规范领导干部行使职权行为,以此达到降低领导干部廉政风险的目的。

探索和落实廉政风险防控机制,是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全体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重要手段。今后,我院将继续按照检察长“用比监督别人更严的标准监督自己”的要求,以机制建设为抓手,以强化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为龙头,继续加大力度深化自身廉政建设,为检察事业持续、健康、科学发展提供可靠保障。

参考文献:

[1]检察机关领导干部廉洁从检若干规定(试行)(2010年11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第137次党组会议讨论通过).

[2]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办公室通报2011年第4期――市院党组书记、检察长余敏同志在全市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暨纪检监察工作会议上的讲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