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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医生个人工作计划

保健医生个人工作计划

保健医生个人工作计划范文第1篇

美国私营医疗健康保险制度非常发达,经常作为一种非工资福利,既有雇主资助型健康保险,也有个人购买的健康保险计划。私营保险机构不提供团体和个人补充健康保险计划(见表)。据美国人口普查局2006年统计数据显示,84%的美国人购买了健康保险,其中60%由雇主购买,9%由自己购买。

公共医疗健康保险制度

美国的公共医疗健康保险制度服务的对象,是大多数老年人、低收入家庭的儿童,和具有享受医保待遇资格的家庭。

其中Medicare是美国医疗保险制度最重要的社会保障计划之一。它由联邦政府开办,面向65周岁以上老年人,或者符合一定条件的65岁以下的残障人,其资金来自薪金税。就雇员本人来说,税率为工资、薪金和其他就业所得总额的2.9%,其中职工和雇主各支付1.45%。而自谋职业者需全部自己交纳。

据统计,2007年,Medicare提供的医疗保险计划对象达4300万人。预计到2031年,参加该项保险计划的美国人将达到7700万人。

Medicaid被称作美国医保系统的最后支付者。该计划面向超低收入家庭及其子女,由联邦政府和各州政府共同进行赞助,由州政府管理。

由于各州Medicaid得到联邦政府基金的支持,所以,各州该计划必须满足联邦政府的法律要求。联邦政府会根据各州不同的贫困线,对其进行资助。最富的州,获得联邦政府资助50%;最贫穷的州,获得的资助比例较高。

据统计,在2001年,Medicaid服务对象达到460万人;2002年,参保对象增至3900万人,其中儿童最多,达1840万人,占46%;2004年,参保4290万人,儿童占970万人。而且美国有60%的养老院居民和37%的新生儿获得该计划补贴。同时,该计划也是治疗HIV病毒携带者的最大政府资金来源,超过半数的美国艾滋病患者获得该补贴。

面对收入不高但高于享受Medicaid福利标准且有子女的家庭,美国联邦政府推出了SCHIP,以联邦政府提供计划配套资金的形式,向美国各州和领地的特定低收入家庭的儿童提供健康保险。《1997年平衡预算法》是SCHIP的第一项立法,规定了从1997年8月5日起,成立美国SCHIP。

据2006财年数据显示,SCHIP涵盖人数高达660万名儿童和67万名成年人,各州都建立了相应计划。但是未参加这项社会保险的儿童人数不断上升。所以,近年来,这项福利制度有更加扩大的趋势。

除了上述三项主要的公共健康保险制度,还有两项服务对象较为单一的军人医疗保险和印第安人健康保险。

军人医疗保险是美国国防部的军事保健系统(MHS)为现役美军官兵提供的健康福利计划。MHS包含两套保健网络,即军事医疗局的直接保健网和通过外部提供军人保健的军人卫生保健系统(TRICARE)。美国退伍军人还能够通过退伍军人健康管理局得到保健服务。

TRICARE是为在全球各地的现役美军、国民警卫队、后备役部队官兵、退役军人及其家庭、遗属等提供的保健计划,以保证美军的正常行动。

一般符合参保资格者,只要在美国国防部加入资格报告系统(DEERS)注册即可。目前美国符合条件的参保对象约有920万人。TRICARE在全球各地有63座军事医院,413座医疗所和413座牙科诊所。TRICARE的保健计划涵盖了住院患者和门诊患者医疗保健。

美国印第安人健康服务署医保系统向符合条件的美国印第安人提供医疗援助,并向非印第安人健康服务署医疗机构支付印第安人的医疗费用。印第安人健康保险的市场规模较小,2004年统计有18.2万人参保。通过参加保险项目,一些以前有伤病残疾者,如癌症患者、残障人、心脏病患者以及一些脊柱病患者得以找到工作岗位。但是这类医保计划的成本非常昂贵,保费往往是普通保险公司的两倍,覆盖未参加任何医疗保险的人群只占1/25。

私营医疗健康保险制度

美国私营健康保险包括雇主资助型健康保险、职工个人购买的健康保险、其他类型的医疗保险等。近几年,美国还出现了不少新型医疗保健计划。大多数美国人的健康保险是由雇主资助的保险计划提供的。

雇主资助型健康保险计划,通常由企业为其职工购买。多数美国的健康保险均以雇佣为基础,大公司100%为职工提供健康保险。雇主的缴费比例也很高。2007年,职工个人健康保险缴费占雇主交费总成本的16%,家庭缴费占雇主交费总成本的28%。

雇主开办的职工健康保险计划有税收优惠政策,并且允许职工进行税前抵扣。雇主支付保费的健康保险计划成本近年来上升很快。2001年~2008年,家庭保费上涨了78%,而工资只涨了19%,物价上涨了17%。在雇主成本上升的同时,不同类型和规模的雇主健康保险支出差异很大。高收入行业的健康保险费较高,但占收入的比重较低。雇主资助型健康保险主要包括小型雇主团体保险和“联邦职工健康福利计划”,后者的雇主属于联邦政府系统。

在美国统计指标中,雇佣3~199人的企业属于小企业,2007年的研究指出,59%的小企业雇主为职工提供健康保险,即为小型雇主团体保险,近年来,该保险有下降的趋势。以2005年为例,20年前开始经营的10人以下企业,有43%为职工办理健康保险,而5年前开始经营的企业,仅有24%为职工办理健康保险。

在公共医疗保健计划的Medicare和Medicaid外,联邦政府还为联邦雇员赞助了另一项健康保险计划,即“联邦职工健康福利计划”(FEHBP),为联邦民事部门的全日制职工提供健康福利。这项计划与美国国防部健康系统的军人健康福利计划相对应。

美国国会通过《综合预算妥协法》和《健康保险转移与审计法》两部法律,对与个人就业密切相关的健康保险连续性进行规范管理,保证团体保险的可转移性。

除了雇主为职工购买保险计划,也有一小部分职工个人购买健康保险计划。个人购买的健康保险基本上是主要疾病保险。其缴费水平与参保人的年龄及健康状况有关,个人购买的健康保险必须由个人支付全部费用。除了自谋职业者,大部分个人购买者无法享受税收优惠。

与雇主资助型健康保险相比,个人购买的健康保险保费增长较慢。从2002年到2005年,二者分别上涨了34.4%和17.8%。

其他类型的医疗保险主要包括传统付费型保险项目、蓝十字和蓝盾医疗保险计划、保健组织和管理式照护机构。

传统付费型保险项目支付标准按照医院的收费进行,又被称为“赔偿计划”或者“花钱买医疗计划”。住院和医疗保险计划对于特定疾病按照固定项目付费,或者按照医疗程序付费,也有的按照医疗机构的费用百分比支付费用。患者和医疗机构之间的关系维持不变,患者根据得到的医疗服务付费。如果医疗项目属于保险公司承保项目,则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报销规定给予患者报销医疗费。但这种医疗保险合同不承保连锁式的医疗保障。

蓝十字和蓝盾医疗保险计划是由地方医院(蓝十字)和内科医生组织(蓝盾)资助的非营利性组织。20世纪20年代大萧条期间,由于医疗保险费持续下降,针对个人的预付费住院医疗保险开始在美国流行,并成为美国蓝十字保险计划的先声。20世纪30年代后期,美国内科医生协会开办了蓝盾医疗保险计划,向参保者提供预付费的手术和医疗服务。

保健医生个人工作计划范文第2篇

第二条妇幼卫生工作要认真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根据妇女儿童的生理特点,运用医学科学技术,对妇女儿童进行经常性的预防保健工作,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不断提高妇女儿童健康水平。发展我国的妇幼保健学科。

第三条各级政府的卫生行政部门要设立相应的机构(妇幼卫生处、科、股),分管妇幼卫生工作。要建立健全各级妇幼卫生专业机构。妇幼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妇幼卫生专业机构、综合医院妇产科、儿科、保健科等科室和厂矿企业等有关部门共同实施本条例。

第四条以全民所有制妇幼卫生机构为主体,多形式、多层次、多渠道的发展妇幼卫生机构。积极鼓励和扶持企事业单位、集体或个人兴办各种形式妇幼卫生机构,并加强领导和管理。

第二章任务

第五条开展优生、优育工作,提高民族健康素质。进行婚前检查,围产保健,产前诊断,优生、遗传疾病咨询和出生缺陷的监测等,预防和减少先天性、遗传性疾病。

第六条妇女保健

(一)推广科学接生,实行孕产妇系统管理,做好围产期保健工作,提高住院分娩率,提高产科质量,防治妊娠并发症,降低孕产妇和围产儿死亡率。在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继续普及新法接生。

(二)积极防治妇女常见病、多发病,调查分析发病因素,制订防治措施,降低发病率,提高治愈率。

(三)做好妇女经、孕、产、哺乳、更年期的卫生保健。协同有关部门对农村、厂矿、企业、事业单位妇女的劳动环境和劳动条件进行卫生学调查,提出劳动保护和卫生保健的建议,并督促实施。

第七条儿童保健

(一)做好7岁以下儿童保健工作。对婴幼儿实行保健系统管理,增强儿童体质,降低新生儿、婴儿死亡率。

(二)积极防治儿童常见病、多发病,调查分析发病因素,制订防治措施,降低发病率,提高治愈率。

(三)做好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的业务指导。

(四)推广科学育儿,提倡母乳喂养,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婴幼儿早期教养工作。

(五)配合卫生防疫部门,做好预防接种及传染病管理工作。

第八条计划生育技术指导

(一)推广以避孕为主的综合节育措施。对育龄夫妇指导和实施安全有效的节育方法。降低人工流产、引产率。

(二)执行《计划生育技术工作管理条例》和《节育手术常规》,提高手术质量,杜绝事故,减少和防止手术并发症,确保受术者的安全与健康。

第九条采用国内外的先进技术和经验,开展有关妇女、儿童健康、计划生育技术和优生工作的各项科学研究。

第十条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教育形式,普及妇幼保健、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等科学知识,提高人民的妇幼卫生知识水平。

第十一条加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技术的信息工作,做好资料统计和分析研究。

第三章专业机构

第十二条妇幼卫生专业机构包括妇幼(婴)保健院、所(站),妇女保健所(院),儿童保健所,计划生育技术指导所,妇产(婴)医院,儿童医院及妇幼卫生专业研究机构等。

这些机构受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导和上一级妇幼保健专业机构的业务指导。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人员编制执行卫生部、劳动人事部1986年1月22日下发的(86)卫妇字第2号文件《各级妇幼保健机构人员编制标准》。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的级别与同级医疗、防疫机构相等。

第十三条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应承担保健、临床、科研、教学和宣传任务。

省、自治区、直辖市妇幼保健机构负责本地区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指导,针对危害妇女、儿童健康和计划生育技术的主要问题开展科学研究,培训在职妇幼保健人员,协助医学院校培养高级妇幼卫生医师。

地、市(州、盟)妇幼保健机构负责所辖范围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指导,承担一定的科研任务,培训中级妇幼卫生人员和协助大、中专院校培养妇幼卫生医师(士)等。

县(市区、旗)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全县(市区、旗)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开展力所能及的科研工作。培训基层中、初级妇幼卫生人员和协助县卫生学校培养妇幼卫生方面的医士。

第十四条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应成为本地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技术的业务指导中心,以预防保健为中心,指导基层为重点,保健与临床相结合。妇幼保健机构业务人员既能做保健、又能做临床工作。各级妇幼保健院应首先保质保量按编制配备保健人员。防止医疗削弱保健。

妇产医院、儿童医院,各级综合医院的妇产科、儿科应以医院为中心,扩大预防,承担一定的妇幼保健、科研和培训任务。

第十五条妇幼保健所设妇女保健、儿童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指导、优生、遗传咨询、宣传、资料统计和有关基础科室或专业组,开展保健门诊业务。妇幼保健院内设保健部和临床部。保健部设置的科室与保健所相同,临床部设妇科、产科、婴儿室、儿科、计划生育科、基础科及中心实验室等。保健和临床部均设有相应门诊。

第四章基层组织

第十六条街道、乡卫生院设妇幼保健组或防保组。妇幼保健人员最低不少于2—3人,负责街道、乡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工作。妇幼保健组在业务上受县妇幼保健所的领导及县(区)医院妇产科、儿科业务指导。街道、乡卫生院应设相当的产科床。

第十七条村至少有1名女乡村医生或接生员负责妇幼保健工作。对从事妇幼保健、计划生育的女乡村医生、接生员的报酬应按照国发〔1981〕24号文件的规定给予合理解决。

第十八条厂矿、企事业单位,根据女工多少的实际情况,设妇幼保健所、站、室或专职人员,在业务上受当地妇幼保健机构的指导。女工多的单位在厂(场)区内设置妇幼保健门诊或女工卫生室。

第五章队伍建设

第十九条各级妇幼保健机构按照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条件配备领导班子。实行院(所)长负责制。

院、所长一般应由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并适当参加专业工作。

第二十条妇幼卫生人员分下列三个层次:

(一)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主治(主管)医师、医师;

(二)医士、妇幼医士、助产士、护士、保育护士;

(三)乡村医生、接生员。

第二十一条医学院校要办妇幼保健和妇产科、儿科专业,为妇幼卫生培养高级人材。高等医学院校医学、儿科等专业,应在教学计划中安排一定学时的妇幼保健教学内容。省、市、县所属中级卫生学校要增加妇幼医士、助产士、保育护士的人员培养,为妇幼卫生战线不断输送新生力量。

第二十二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在职人员培训,有计划地组织各种类型的妇幼卫生人员培训班,提高在职人员的业务水平。妇幼保健医师要掌握保健、临床、有关基础医学知识及各项技术操作,掌握一门外语。妇幼医士、助产士、保育护士要掌握本专业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操作。

第六章有关政策

第二十三条加强妇幼保健机构建设,未经批准不得任意撤销或合并各级妇幼保健专业机构,妇幼卫生专业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编制缺额和自然减员的补充,应由大、中专毕业生补充。对不胜任本职工作的人员,予以培训或调整。

第二十四条根据卫生部关于《卫生技术人员职务暂行条例》,结合妇幼保健专业特点,对妇幼卫生技术人员进行定期考核聘任。对有发明创造,工作优异者予以表扬、奖励;对不遵守纪律,工作不负责任、,造成不良后果者,视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二十五条妇幼卫生人员的保健津贴,按照卫生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1981年下发的(81)卫人字第194号文件《医疗卫生津贴试行办法》和《关于医疗卫生津贴问题的补充通知》规定执行。妇幼卫生人员的防护用品,按卫生部(80)卫人字第450号文件精神解决。妇幼卫生人员经常外出工作,应当配备必要的车辆。

第二十六条妇幼保健院、所的基本建设,业务经费,装备等纳入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应有开展妇幼保健工作的业务用房:保健门诊、实验室、资料室、培训班教室、职工宿舍和食堂等房屋,配备开展工作所需要的仪器、设备等。

第二十七条集体所有制妇幼保健机构的人员工资、福利待遇、退休退职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为保证妇幼卫生工作正常发展,随着国民经济发展和卫生事业费的增加,妇幼卫生经费应在目前只占3—5%的情况下,逐步增加到10%左右,各地对用于妇幼卫生的经费和基建投资应积极予以安排。

保健医生个人工作计划范文第3篇

一、情况

绥安镇是我县政治、经济、文化中心,约有人口10万人,年社区建设时将城区8个村委会,10个居委会整合成14个社区,共16436户,8.26万人。为社区卫生服务,闽卫[2002]函234号《福建省卫生厅关于申报批示范性卫生服务机构的通知》文件,城关卫生院在原基础上,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标准》结构和功能的双重改造,组建绥安镇社医卫生服务中心。年,《漳州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城区内又了4个社区卫生服务站。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已软硬件设置并开始运作,4个服务站已选址,建设后的服务中心和服务站将社区卫生服务,以社区、家庭和居民为服务,有组织、有计划地预防、保健、康复、健康教育等活动,门服务、电话跟踪病情等为高血压、冠心病、糖尿病、脑血管病、消化系统疾病等人群服务咨询、宣传教育等,在程度上为城区居民解决了健康、保健、诊疗等问题。

二、问题

社区卫生服务以前,绥安镇居民的医疗服务主要由各医院和门诊部、卫生所有偿服务,服务范围局限,体现“保健为主”的服务宗旨。社区卫生服务的推行,将融预防、医疗、保健、康复、健康教育、计划生育“六位一体”,为社区居民的卫生保健服务,这也对社区卫生基础建设、设备和人才更高的要求,建设中着问题和。

(一)社区卫生服务站的用房和必要的硬件设备尚未。社区卫生机构公共卫生服务和医疗服务,公益性,是一项投入高、收益低的社会福利事业,需要在房屋、设备上的扶持,2006年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意见》,要求地方要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必要的房屋和医疗卫生设备等设施。我县城区社区卫生服务站刚开始建设,用房未,预计设立的4个站中有3个需要用租赁,基础建设的不将到医疗卫生服务的延续和扩展。

(二)全科医疗服务人才。新设立的4个卫生服务站需要16名医务人员,现有卫生服务中心人员紧张,无法抽出更多的人员到服务点,需招聘或调入一批新人员,但因全科医师,全科卫生人才,这将使社区卫生服务受到限制,地社区卫生服务的需求。

(三)社区卫生服务经费投入。社区卫生服务承担着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和常见病的诊疗服务。经费投入尚,社区卫生机构一要为自身生存获取收入,另一还要承担社区公共卫生服务支出,会了预防保健做的越多,经费负担越重,长此以往,将使健康、保健教育服务发展滞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将两难境地,社区卫生服务难以维继。

(四)居民保健意识淡薄。居民对社区卫生服务知识较少,自我保健意识不强,健康投入意识较差,对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难度。

三、对策和建议

尽快使我县社区卫生服务工作《漳州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要求步入正轨,为社区居民预防、医疗、保健、康复、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技术“六位一体”的基层社区卫生服务,的问题,对今后绥安镇社区卫生发展建议如下。

(一)认识,对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与管理。曾强调:“发展社区卫生服务,解决看病难、看病贵问题,为廉价、便捷的医疗保健服务,全社会疾病预防控制,意义。各级党委和要以人为本,,责任,狠抓,发展这项利国利民的事业,以造福。”《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意见》中指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属于举办,为此,要主导的理念,把社区卫生服务社区建设的内容,纳入我县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年度工作考核,监督,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到位。

(二)加大工作,解决问题和。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属于事业,要依据《漳州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规定,我县城区人口总数、居住分布情况和社区居民医疗需求,科学规划社区卫生服务站的设立,制订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要体现公益性质。在规划新建、改建居民小应考虑规划建设社区卫生服务用房。计划、财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药监、城建、教育、民政、宣传等,要《漳州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要求,职责分工,,解决社区卫生服务中的和问题,为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环境和条件。

(三)应设立社区卫生服务专项经费并纳入财政预算。社区卫生工作关系着城区居民的卫生医疗和健康保健,是一项民心工程、德政工程,应加大对社区卫生服务的支持,为社区卫生服务用房、的医疗设施及人才培训所需的经费。

(四)加大宣传。要媒体加大对社区卫生服务的宣传,宣传社区卫生服务的益处和典型事例,居民的和享受社区卫生服务,自我保健意识,社区卫生服务的健康发展。

(五)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医院、预防保健机构的分工协作机制。社区卫生机构要与医院、预防保健机构的与合作,医院、预防保健等机构要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技术支持,还可以双向转诊、上下联合、互利互惠。要制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医院双向转诊关系的制度和办法,的卫生服务在社区解决,在社区解决不了的病症转向医院及有专业特长的医院;医院则把适宜社慢性病人、特殊治疗和恢复性病人转往社区。

(六)社区卫生队伍建设。强化社区卫生医务人员的技术培训,可以社区卫生服务的吸引力,社区卫生服务的发展后劲。一要制定倾斜政策,对全科医师的培训;二要多种鼓励医院、预防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机构高、中级卫技人员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技术和服务;三要对社区医务人员队伍的在职培训,的全方位服务的医疗技术,培养合格的全科医生,以社区卫生服务的需要;四要鼓励离退休医务人员社区服务;五要全科医学人才培养,培养社区卫生服务管理人才,结构的高素质的社区卫生服务队伍;六要社区卫生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执业监督管理,社区卫生人员的考核检查制度和奖惩制度,社区卫生服务质量、服务的。

保健医生个人工作计划范文第4篇

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妇幼健康技能竞赛,以赛促学、以赛促练,内强素质、外树形象,激励广大妇幼健康服务战线工作人员钻研业务、岗位练兵,切实提高理论水平和操作技能,展现妇幼健康服务系统勤于学习、业务精湛、爱岗敬业、积极向上的精神风貌和良好社会形象。同时,选拨优秀的人才参加全市竞赛,以树立妇幼健康服务队伍知识全面、理论高超、技能一流的先进典型,为妇幼卫生事业争光。

二、组织机构

全县妇幼健康技能竞赛由县卫生局、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县总工会和县妇联联合举办。由县妇幼保健所具体承办。

竞赛成立组委会,组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负责竞赛的统筹协调、宣传及组织实施工作。由中共县卫生局纪检组负责监督整个竞赛过程,确保竞赛的公开、公平和公正。

三、竞赛内容

技能竞赛设“围产保健”、“儿童保健”、“妇女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4个项目,竞赛内容包括相关政策规范、基础专业知识和技术操作技能。每个项目推荐2人参加全市竞赛。

(一)围产保健

1.政策规范。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卫生部贯彻2011-2020年中国妇女儿童发展纲要实施方案》、《孕前保健服务工作规范(试行)》、《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规范(2011年版)》、《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等相关行政法规、标准和规范性文件。

2.专业知识。包括孕前保健、孕产期保健、产前筛查、母婴传播性疾病、高危孕产妇识别和管理等专业知识。

3.操作技能。包括产后出血识别和处理、新生儿复苏、肩难产处理。

4.参考书目。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参考书目为《妇产科学(第8版)》、《孕产期保健技术指南》、《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技术指导手册(第3版)》。

(二)儿童保健

1.政策规范。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卫生部贯彻2011-2020年中国妇女儿童发展纲要实施方案》、《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及其技术规范、《全国儿童保健工作规范(试行)》及《新生儿访视技术规范》等8个技术规范、《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儿童健康管理服务规范(2011年版)》、《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婴幼儿喂养策略》等相关行政法规、标准和规范性文件。

2.专业知识。包括各年龄期儿童保健、儿童体格生长、儿童心理行为发育、儿童营养、儿童五官保健、儿童常见病和伤害防治、儿童保健工作质量管理等专业知识。

3.操作技能。包括儿童体格测量与评价、母乳喂养指导、辅食添加指导。

4.参考书目。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参考书目为《儿童保健学(第四版)》(刘湘云,陈荣华,赵正言主编.江苏科学技术出版社,2011)。

(三)妇女保健

1.政策规范。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卫生部贯彻2011-2020年中国妇女儿童发展纲要实施方案》、《婚前保健工作规范(修订)》等相关行政法规、标准和规范性文件。

2.专业知识。包括青春期保健、婚前保健,生殖道感染/性传播疾病、“宫颈癌、乳腺癌”检查、妇女盆底功能障碍防治等妇女常见病防治,以及更老年期保健等专业知识。

3.操作技能。包括妇科检查、宫颈癌细胞学取材及结果判断、分段诊刮。

4.参考书目。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参考书目为《妇产科学(第8版)》(谢幸,苟文丽主编.人民卫生出版社,2014)、《妇女保健学》(熊庆,吴康编.人民卫生出版社,2007)。

(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1.政策规范。包括《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行政法规、标准和规范性文件。

2.专业知识。包括宫内节育器放置取出术、皮下埋植剂放置取出术、终止早期妊娠技术和绝育术等常用计划生育技术常规,避孕药具规范使用,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避孕节育方法的副反应和并发症的诊治和预防等专业知识。

3.操作技能。包括T型宫内节育器放置技术、环形宫内节育器取出技术。

4.参考书目。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参考书目为《临床技术操作规范(计划生育学分册)》(中华医学会主编.人民军医出版社,2004)、《临床诊疗指南(计划生育学分册)》(中华医学会主编.人民卫生出版社,2005)、《避孕方法知情选择咨询指南》(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科学技术司编译.中国人口出版社,2009)。临床诊疗指南(计划生育学分册)》(中华医学会主编.人民卫生出版社,2005)、《避孕方法知情选择咨询指南》(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科学技术司编译.中国人口出版社,2009)。

四、参赛范围

县、镇乡(街道)各医疗卫生机构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中从事围产保健、儿童保健、妇女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妇幼健康专业技术人员。包括三家县级医院、县妇幼保健所、县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的相关医务人员,所有乡镇(街道)卫生院妇幼人员。

参赛人员要求具体如下:

1.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优良的道德品质。

2.爱岗敬业,甘于奉献,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精湛的专业技能。

3.医德医风好,群众口碑好,责任心强,既往无医疗事故和违纪情况。

五、竞赛形式及组队参加市级竞赛要求

1.竞赛形式

(1)笔试:参赛队员分别参加围产保健、儿童保健、妇女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4个专业之一的笔试,试卷统一由省卫生计生委负责命题,于7月13日(周日)9时开始,笔试时间90分钟。笔试地点:围产保健、儿童保健专业设在县妇幼保健所四楼会议室;妇女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业设在卫生局四楼会议室。

(2)操作技能和知识竞答:每个参赛的人员根据参加的竞赛项目,分别参加围产保健、儿童保健、妇女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4个专业之一的技能操作和知识竞答。

2.推荐参加市级竞赛

根据选拔成绩组建县代表队,参加市级竞赛。县代表队由领队1名、副领队1名、参赛队员8名和联络员1名组成,由卫生行政部门分管妇幼工作的领导担任领队,县妇保所领导担任副领队,负责妇幼工作的科室负责人任联络员;8名参赛队员包括围产保健、儿童保健、妇女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4个项目各2人(其中来自县级、乡镇(社区)级各1人)。

六、竞赛计分

个人成绩为闭卷笔试、操作技能两个部分成绩,换算成百分制后,按照70%、30%的分值比例相加组成。

七、奖项设置

(一)县五一巾帼标兵候选人。围产保健、儿童保健、妇女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4个赛项目的个人总成绩获县级第一名和获市级竞赛二、三名的女参赛选手,作为候选人申报“县五一巾帼标兵”称号。

(二)县巾帼建功标兵候选人。4个竞赛项目的个人总成绩获县级前三名的女同志,作为候选人申报“县巾帼建功标兵”称号。

(三)个人奖。4个竞赛项目的个人总成绩列全县第1名为个人一等奖、第2-3名为个人二等奖;第4-6名为个人三等奖。

保健医生个人工作计划范文第5篇

[关键词] 医疗保险,运作模式,政商合作,社会公平,医疗改革,激励机制,行业标准

一、前言

目前,中国的医疗保障体系包括风险承保机构(包括商业保险公司,也包括社会保险机构)、民众和医疗服务机构三个主要部分。要发展医疗保障体系可持续运作模式,就要平衡各部门之间的经济诱因。对监管机构来说,实现这种平衡,正是改革中国医疗风险转移体系的第一步。

在中国,商业保险公司与社会保障部门的合作刚刚起步,商业保险公司开始参与社会医疗保险方案。一些保险公司已担当第三方管理者,协助地方政府更有效率地提供社会保险方案;另外一些保险公司更愿意承担医疗融资风险。加强政府与商业保险公司的更有效合作,以构建可持续医疗保险系统,是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保险业的参与可以提高民众得到医疗服务的可及性,并降低城乡的差异。政府可通过法规、推出税务优惠或保费补贴等手段,扩大参保人口,帮助解决逆选择。但要同时鼓励在保险产品中加入控制赔付的机制。商业保险公司有经济动机与医院及其它医疗机构讨价还价,以寻求最具成本效益的方案。在医疗融资体制中,市场力量可以成为重要且宝贵的工具。

要完善医疗保险体系,中国仍须克服诸多困难。目前,商业保险公司只能通过地方政府有关部门间接参与城镇的补充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这并不是最好的安排,各方的经济动机还需要理顺。要避免社保部门与商业保险公司的竞争,政府与商业保险公司要共建一个具一致性、多层次的医疗保险系统。

卫生系统自身应不断完善,减低不必要的服务和相关的保险赔付。经济诱因的不协调,最终妨碍融资模式的有效运作。按当前实行的医疗费用报销模式,容易造成风险承保机构和医疗服务机构不一致的行为。医疗服务机构希望提高来自医疗费用的收入,而风险承保机构则疲于应付不断高涨的赔付率。应改革医疗服务机构的激励机制,提高医与保行为的一致性,诱导正确医疗行为,发展新型医保合作模式。

要建成一个具协调性的模式,相关各方应该共同致力于增强医疗保险科学运营的软硬件设施建设。政府可以鼓励建立第三方管理机构,以提高行业运营标准。中央政府可以采取必要的政策,包括建立适当的机构和法规,将商业保险公司的参与作为医疗保险运作的指导原则之一。中国的政商医保合作可以成为其它发展中国家的参考模式。有关部门和行业组织应加强合作,实施新型卫生保健的综合发展策略。

二、中国商业健康保险与医疗保险体系现状

商业健康保险是中国卫生保障架构的一个重要部分。根据2003年卫生部的调查,约6%的城镇人口及8%的农村人口已购买商业医疗保险。在1999年—2006年期间,健康保险(包括重大疾病及医疗费用保险)保费总额的年均增长率达40%。尤其在2001年中国入世后,保险市场的开放带来健康保险保费的显著增长。短短几年间,商业保险公司(多为国内公司)在市场推出超过千种健康保险产品。保费增长说明:由商业原则运作的风险分散机制极受民众欢迎,预计商业健康保险的人口覆盖率在2007年将会进一步提高。见图1。

商业健康保险一般是由人寿保险公司提供,健康保费种类与其寿险组合密切相关。例如,那些在个人市场拥有较大市场份额的保险公司预计将获得更多来自附加保单的保费。自2002年年底以来,产险公司亦获准销售短期健康保险保单。过去两年,在中国保监会的鼓励下,专业保险公司纷纷成立。中国首家专业健康保险公司——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2005年开始作为独立实体接纳保费收入。截至2006年,中国共有4家专业健康保险公司。广大的中国市场已经吸引了一些国外大型的专业健康保险公司落脚。

(一)补偿型计划仍存在困难

2006年中期,中国保监会与瑞士再保险公司对中国健康保险业进行了一项调研,对健康保险市场中份额较大的保险公司进行问卷调查,该问卷对健康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赔付及投保人数等重要数据进行搜集及分析,也把初步的研究成果向保险业界、专家代表公布并展开讨论,以提高研究结论的真实性,加深了对健康保险业务当前状况的了解,提供了就健康保险市场有据可依的观点。

2005年,健康保险的保费中,70%与个人业务有关。此外,超过70%的个人健康保险产品作为寿险保单的附加险出售。按保费计算,81%的个人健康业务来自重大疾病保险计划,这类保险无需支付实际医疗费用即可进行索赔。在中国,大多数长期重大疾病计划为人寿保险计划的一部分,需要提前偿付部分或全部身故赔偿责任。

相反,2005年费用补偿型保险占团体健康险市场的90%。这些保单按机构单位编制,承保对象为私营及国营企业的雇员。商业保险公司亦与地方政府合作推行企业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成为推动城镇医保的重要一员。可是,当前个人市场保单中费用补偿型计划占比较低,主要原因还是经营个人费用补偿型产品普遍成本较高,重大疾病保单价值看似较高,加上社会保险的保障范围可能与商业健康保险相近。见图2。

2005年,个人费用补偿计划、定额给付计划及重大疾病保单的新增保费分别为每单756元、459元及2191元。医疗保险市场仍处于萌芽阶段,产品不断更新。各公司之间每份保单的保费收入也相差极大。就费用补偿型计划而言,6家公司个险新单的每单保费从192元-2757元不等,基本反映了这些公司提供的产品保障内容的差别。见图3。

重大疾病保险的利润看似很高,但这些产品长期的经济价值还不是太成熟。重大疾病计划的平均保费通常较高,对以追求保费规模的保险公司特别有吸引力。此外,经营重大疾病产品对管理的要求相比涉及到医疗开支的产品而言要低得多。

目前,费用补偿型产品的收益率对保险公司而言并不太有吸引力。平均而言,个人及团体补偿型计划保单组的赔付率要高于定额给付计划业务。在赔偿环节内,团体业务的索赔率高于个人业务。也就是说,团体及个人费用补偿型计划在中国市场中盈利性很低。据了解,一些短期保单(主要是团体保险)的赔付率超过100%。

(二)政策环境不明朗

尽管商业保险规模迅猛发展,但多数健康保险计划的保障范围局限于重大疾病而不是医疗费用。从公共政策角度去看,以重疾或其它定额给付计划代替费用补偿型计划未必是最好的解决方案。此外,在当前政策下,商业保险公司面对的政策环境不明朗,社保与商业保险的经营范围分工不清楚,限制了它仃树整个社会保障系统的贡献。

1998年,国务院公布了《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到2005年底,覆盖了1亿的城镇职工与3700万退休职工,约占国家人口的1/10。按十一五规划,政府希望到2010年把覆盖人口扩大到3亿。

在其它以全民健康保险为主的国家,商业医疗计划的目的,一般是提供补充医疗项目,如非紧急手续。在中国,政府还未为强制性社保与自愿性的商业保险作区分和界定。在当前政策下,商业保险公司只能通过地方部门间接参与城镇地区的补充医疗保险计划。

另外,可能因为“大政府”观念,一些地方部门有加大经营规模、超越基本范围、强制补充保险并自我经营的现象,这与国际潮流相违,限制了商业保险对国家社会保障体系的贡献。

(三)推动政府与商业保险公司合作

2006年6月,《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明确指出,商业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若干意见》并没有详细提供具体的方法,其中一个可行的模式是政商部门合作模式(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邀请保险公司管理政府主导的保险计划。另外,政府可以清楚界定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经营范围,结合市场力量,建立多层次的医疗保障机制。

保险公司可利用其专业知识,来推行社会保险计划。山东省的一项对照研究发现,保险公司在控制医疗费用方面作出了重大贡献。鼓励医院竞标保险合约、实施定额支付方法及药品报销目录系统,有助于控制网络医院的医疗费用。尽管有证据表明保险公司可有效推动社会保险计划的实施,但目前商业保险公司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系统的范围和规模仍然有限。见图4。

中国实际上也不乏成功的政商合作模式范例。在福建省厦门市,中国太平洋保险有限公司自1998年起协助社保机构为城镇职工提供大病补充医疗费用保险。城镇职工每人提取53元购买一份保险,在保单年期内可获得5万元以上的医疗开支的赔偿。太平洋保险在头几年曾承担此项风险,但因为经营亏损最终令该公司决定以第三方管理者的身份经营。根据最近安排,为了提升第三方管理者的赔付管理能力,太平洋保险在这方面的收益是按当年的统筹资金的经营效果计算,然而由于缺乏法定权力,其改变医院诊断决定的能力仍然十分微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