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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医生一周工作计划

保健医生一周工作计划

保健医生一周工作计划范文第1篇

 

上半年,区卫计局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紧紧围绕年初制定的目标任务,强化措施,落实责任,认真安排,现将区卫计局重点工作和下半年工作安排汇报总结如下:

一、上半年工作总结

1、正式启动医联体签约服务仪式。我们向市里申报了一名名医、一名名护,目前区医院内科护士长***被评为铁岭市优秀护士,尚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申报市优秀社区服务中心中。启动了**区医疗与养老机构签约服务仪式,3家医疗机构负责人与10家养老机构负责人签订了服务协议书。签约服务仪式后,3家医疗机构分别到所签约的养老机构进行了对接,已为养老机构的老年人进行健康体检,并建立了健康档案。同时,在3家医疗机构开通了绿色通道,张贴了老年人优先标牌。在**区托福公寓设立了一家医疗机构,实现了医养结合。

2、布署做好冬春季传染病防控工作。对全区生物、医学实验室全部进行走访调查,对其保存的二型脊髓灰质炎疫苗相关病毒登记清册工作,做好2018年春节期间打击侵权假冒工作。进行结核病日宣传活动;开展水质监测并进行政府公示。组织各基层单位负责人进行高血压防治在线培训;在区政府举办全区户外途步群200余人参加的“万步有约”启动仪式,并请省专家来清河区举办科学锻炼讲座。组织区400名7-9周岁儿童窝沟封闭口腔健康项目。安排四岁以内儿童全面补种脊髓灰质炎疫苗,碘盐监测。

3、我区上报的高危妊娠案例,作为市里的优秀案例,供其他县区参考学习;组织开展“你有多久没有牵妈妈的手”主题活动;部署加强母婴安全保障工作;联合妇联为全区城市低保、特困、低收入等困难家庭35-64周岁妇女进行免费检查;积极开展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工作。

4、积极做好计划生育工作。上报市协会我区40-59周岁特扶人员79名,为其购买保险。开展“把健康带回家”流动人口卫生计生关怀关爱专项行动。审核2018年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奖扶、特扶档案。新增奖扶322例,特扶38例,总奖扶2422例,特扶223例。开展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全面享受“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活动。开展“5.29”协会成立纪念日宣传活动,加快推进“母婴设施建设”。

5、新农合工作。我区进一步优化和完善新农合经办机构、大病保险承办机构、医疗救助经办机构、医疗机构间必要的信息共享,实现新农合、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的“无缝”对接。全市新农合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实施大病保险全额垫付,全面实施新农合与大病保险“一站式”服务,为群众提供更加方便快捷的服务。

6、4月份,在全区开展了第30个爱国卫生清洁月活动。向全区77家企事业单位下发了活动方案,组织各单位开展卫生清洁,卫计局系统也组织了三次卫生大扫除活动。有序推进“厕所革命”。市已下达我区改厕任务400座,现正在运作中。镇争创部级卫生乡镇,按照标准,正在申报材料中。

7、区妇幼保健站卫生监督所和档案馆综合楼正在装修中。

二、下半年工作安排

1、全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推进公立医院改革,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和医疗联合体为抓手,全面推进分级诊疗工作。继续推进医养结合项目的开展,加强对基本药物采购、配送、销售等重要环节的监管,确保零差率药品配送的及时性及配送率。

2、强化人才队伍建设。一是加强卫生人才储备。二是扎实推进医学继续教育工作。

3、提高疾病防治能力。一是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健康教育,普及健康知识。二是加强基层医疗保健机构传染病管理人员规范化培训。

4、提高妇幼卫生工作质量。一是进一步完善妇幼健康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录入的平均符合率达到95%。二是继续实施农村妇女住院分娩补助政策。三是进一步加强预防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四是加强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对辖区内托幼园所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5、加强卫生监督体系建设,一是巩固打击非法行医成果,加大打非力度。二是继续开展公共场所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加强学校卫生的监督管理,加强对农村饮水卫生的监管力度。

6、认真开展好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一是实施好各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落实补助资金。二是加强健康档案及慢病管理工作。三是推进老年人健康管理工作。四是对全区城乡公共卫生进行季度检查和年终考核。五是完成家庭医生签约指标。

7、积极推进计划生育工作。准备开展计划生育协会联系人制度。开展计生协会员学习贯彻党的精神知识竞赛,做好“9.25”宣传活动。

8、稳步推进新农合和卫生应急、爱卫会工作。一是加强新农合工作。进一步加强宣传,定期公布参合农民医疗费用补偿信息和合作医疗基金运行情况,努力为参合农民提供优质服务。二是开展卫生应急大练兵活动。三是在全区开展改厕工作。 

 

保健医生一周工作计划范文第2篇

1000=1,永远的第一次

计划生育手术,是计生服务人员的基本功。为了练好扎实的基本功,有着高学历和十多年内科经验的周医生,在军医进修学院进修妇科时,为此整整做了一个月的台下器械护士。

一个月的时间里,刷地、擦墙、学打包,这些本不该医生做的事,周医生都尽心去做了。一个月的时间里,对于自己的业务工作她更是刻苦钻研、努力地做好。台下护理工作中,她仔细观摩主任的手术手法,默默记下手术器械的名称和用途。休息时,她就用空闲的器械模拟各项手术操作。就是下班回家后,她还常常不由自主地空手复习各种程序。到了晚上,她将白天记忆中的每一步整理成文字,对照专科书籍,背记有关理论知识。两周之后,周红自学完了《妇产科学》上、下册。一个月之后,她走向手术台,开始用手中的工具小心翼翼地触摸爱的灵魂。

手术之前,主任严肃地说:“记住,不管你做100例、500例还是1000例手术,都要向第一例一样认真、谨慎、仔细、准确。”

挂筒、打包、消毒、换单、铺台,与患者交流以减轻患者痛苦,一切都仔细、准确、流畅!周红的第一例手术成功了!

7年来,周医生行计划生育手术5000余例,例例无丝毫差错!

1000=1。计划生育手术虽小,但任何一次手术无不关系到一位军嫂的健康,无不关系到一个军人家庭的幸福和未来,无不关系到一位医生对责任理解得深浅与多少。所以,无论她做了多少例手术,在她的意识里都只是第一次,都像她第一次做手术一样成功、一样完美。

1000=0,我的岗位我坚守

“我的岗位我坚守,我的职责我尽心。”这是周红经常挂在嘴边、牢牢沉在心底的一句话。

学成归来的周红,正赶上医院对军属进行半年孕情普查。在一个基层卫生所里,一位已经4年没有做过妇检的军属再一次拒绝了检查。从她那犹豫的眼神和羞涩的表情中,周医生读懂了一切。环视卫生所的妇检室,一张三屉桌,一把小方凳和一些简单的药物。看到这,周医生心里很不是滋味,随即问到:“如果把你请到师医院,免费为你检查,你来吗?”听到这消息,那位军属脸上立刻灿烂起来,赶忙说:“那当然好了,在别处检查一次少说也得花二百多元哪。”

一定要让军属们享受现代优质的计划生育服务。利用孕情普查的机会为军属进行健康普查,把计划生育服务拓展到为军属们进行全面妇科检查,送健康上门。这一建议一提出,立刻受到师计生部门领导及医院党委的重视和支持。于是,一年两次的孕情普查多了宫颈细胞防癌检查、乳腺红外线检查、生殖健康心理咨询、育儿指导等内容。

一次,一位花了1000多元在地方医院没有治好宫颈炎的军属,被周红免费治好康复后,拿着红包说什么也要来感谢周医生.却被周医生拒绝了。她说:“省点钱多补补身子吧,这都是大姐我应该做的。”

1000=0。军属花了1000元钱没有治好的病,被周医生免费治好了;在周医生检查治疗的1000名军属中,周医生没有收过军属一分钱的“感谢费”。在她的理念里,她是把病人当作自己去理解、去呵护、去关心、去关爱的。

1000=1000,一人一枝红玫瑰

赠人玫瑰,留有余香。周医生把自己的工作比作是园丁,她要用自己的劳动和心血培植馨香的玫瑰,然后赠送给每一位患者、每一位需要帮助的军属,并给每一个家庭带去幸福。

“周医生,我们结婚两年了,可他总在连队见不到人,我想要小孩儿,什么时机合适呀?”

“周医生,我总是肚子痛,月经量大,血色素才9克多,可是怕怀孕又不敢摘环,您说我该怎么办呢?”

“周医生,我乳腺增生严重,怎么治?又怎样预防啊?”

面对如此多的问题,周医生意识到:必须加强对女性疾病的治疗,加强健康知识的普及。

她在工作之余为每一名军属建立了个人档案,对她们进行单独的检查和咨询、指导,从夫妻生活中的难言之隐到妇女疾病的防治,再到儿童的免疫、保健等。她还注重计划生育法规政策的宣传、避孕常识的讲解、心理疑惑的解答等。上百位军属,近百个家庭,上千个问题,对待每一位军属、每一个问题,她都是反复交待治疗、复查的时间和方法,并留下自己的手机号码,以方便联系。她还总结出了《0-3岁儿童体能、智能测量表》,赠送给孩子家长。为了方便军属检查、不影响基层部队的正常工作,她大多选择周末时下基层巡诊,提前到达,不让军属等,工作完毕,立即赶回医院吃饭。4年来,她共为军属体检1800余人次,使疾病的发生率由原来的30%下降到10%,患者治愈率达到100%。

1000=1000。1000名军属1000种情况,维系一种情;1000朵玫瑰1000种花瓣,散发着一缕香。热心肠的周医生,在给他人带去馨香和幸福的同时,也必会拥有玫瑰般美丽的人生:

1000=?,服务到永远

责任心有多强,服务就有多远。要问周医生为什么选择学习儿科,她的理由很简单:孩子是民族的希望,是家庭的寄托,是军人的血脉。

周医生的服务外延扩大了,扩大的还有她的劳动量。

一位士官家属带着孩子来注射疫苗时,周医生发现孩子明显营养不良,检查结果表明,孩子生理健康指数都未达标。原因出在父母只是一味顺着孩子口味,孩子的饮食营养调配得极不合理。“父母思想端正了,孩子就有希望了。”在耐心的解释下,孩子父母终于接受了周医生特别安排的食谱。2周后,孩子复查时各项指标均有提高;1年之后,孩子所有的生理指标均达优。

“非典”期问,9位孩子要进行一年一次的“乙脑”疫苗注射,3位孩子要注射百白破、百日咳、破伤风等疫苗。12名孩子分住在北京市3个区,一支疫苗要在开针1小时内完成3~4个孩子的注射,且须在0~8℃的环境下保存。怎么办?周医生提前2周做好了一切准备工作。家中有车的孩子集中一个时间在车里打针,没有车的只有挨家挨户地“跑”,跑楼上、跑楼下,跑街道、跑社区,周医生来不及喝一口水,却全身满是汗。

疫苗接种或体检时,孩子常常哭闹不止。周医生就自己掏钱买来孩子喜欢的、适合孩子身心发展和年龄特点的小汽车、布娃娃等玩具,孩子拿走了、摔坏了,她就再去买。几年下来,周医生添置了价值近千元的玩具。可是她13岁的女儿却说:“妈妈一到商店就看玩具,却只有人家孩子的份,没有我的份。”

1000=?这并不需要计算的等式若是天平,一边是医生的辛劳,一边是患者的痛苦。医生付出多一些,患者的病痛就会相对轻一些;若是一杆秤,秤砣是责任,秤杆是爱心,而称量的就是属于医生的患者和属于患者的医生;这等式若是一次停不下来的旅程,就有始点,却无终点。

保健医生一周工作计划范文第3篇

一、以创建部级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区为载体,进一步统筹解决人口问题。

继续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精神,开展计划生育“365联创”活动,争创部级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区。

(一)夯实基层基础。积极开展部级计生保险试点工作,全面落实以独生子女、村级计生服务员、四项手术并发症患者等为对象的计划生育保险制度。结合*年村班子换届有利契机,加强村级计生服务员队伍建设,进一步夯实基层基础。

(二)加强流动人口计生管理。认真做好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一盘棋”管理试点工作,切实抓好外出人员的源头管理和外来人员的主动服务,积极破解“区内乡外”流动人口计生管理“灯下黑”问题,确保区内跨乡流动人口违法生育量下降10%。

(三)强化依法管理。坚持依法行政,进一步健全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提高执法水平。加强计生、公安、法院等部门的协作,切实加大对违法案件的惩处力度,提高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率和符合率。

(四)深化优质服务。开展送法律、送政策、送健康、送关爱、送保险、送温暖服务,着力打造合力计生、诚信计生、温馨计生、阳光计生、民主计生,不断提升优质服务水平。继续实施计生奖扶制度,并充分发挥计生公益金作用,通过利益导向机制的健全,引导群众自觉转变生育观念。

二、以推进教育均衡发展为重点,整体提升教育质量和水平。

(一)调结构,促均衡。加快新一轮校网调整步伐。建成*中学新校区并实现学校整体搬迁,迁建王林小学,抓紧实施院桥中学初高中脱钩。加快城乡教育一体化发展。实施教育扶弱工程,通过对农村薄弱学校在资金、师资上的扶持和深化重点高中招生办法改革,拓展薄弱学校发展空间。实行农村完小一体化管理,扩大农村教育优质资源,推进城乡教育均衡发展。加快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重视发展学前教育,巩固、发展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教育。充分发挥*职业教育集团作用,引导职业学校实行“订单式”教学,优化专业设置,加快职业教育发展,促进职普均衡发展。深入实施职工双证制培训、农村劳动力素质培训,积极发展成人教育和社区教育。继续发挥“区长助学热线”作用。进一步解决外来民工子弟、残疾儿童等弱势群体的就学问题,促进教育公平。

(二)创特色,提质量。加大特色学校创建力度。开展特色学校创建活动,选取1-2所特色典型学校进行宣传推广,以教学特色化促进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和综合办学水平。大力提升师资队伍素质。继续实施名师名校长战略,完善校长任期制和教师考核、交流、激励机制,加强校长、教师两支队伍建设,重点提高农村教师素质,为教育科学和谐发展提供人力支持。

(三)强安全,创和谐。大力加强学生思想道德教育。深化道德经典诵读活动,加强学生的感恩、诚信、法制、心理健康等方面教育,全面提高学生综合素质。深入开展“平安校园”创建活动。开展中小学“安全教育周”等活动,提高师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综合治理学校周边环境,创建平安和谐校园。

三、以强化城乡社区卫生服务为抓手,不断满足群众基本健康需求。

(一)加强农村卫生工作,提高农民健康水平。做好城乡社区卫生服务网点建设。开展社区卫生服务建设年活动,加强城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服务站的规范化建设,基本形成布局合理、六位一体(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健康教育、计划生育)的城乡社区卫生服务网络。深入推进农民健康工程。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运行机制,积极探索新的筹资方式,稳步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率;继续实施农民健康体检工程,建立健全农民健康档案。启动乡村卫技人员素质提升工程。探索采取远程教学培训班等形式,切实加强对驻村责任医生的全科医生队伍建设,提高医疗卫生服务质量和水平。

(二)加强公共卫生工作,提高疾病预防控制能力。进一步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全面增强应急处置能力。坚持“预防为主”方针,切实做好霍乱、伤寒、禽流感、艾滋病、结核病、狂犬病等传染病的预防控制工作。标准化建设院桥等三地卫生监督分支机构,进一步健全公共卫生执法服务网络。加大卫生监督执法力度,重点加强农村食品卫生、职业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医疗市场及学校卫生等的监督执法,提高卫生监督执法水平。

(三)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医疗服务综合能力。加快台一医急诊内科综合住院大楼、区公共卫生服务中心、院桥中心卫生院建设步伐,启动*、宁溪卫生院迁建工程。深化“医院管理年”活动,创新机制,探索医疗管理服务的新路子,优化医疗机构布局框架。充分利用医学会、护理学会等组织开展培训,加强医疗卫生人员队伍建设,提高医疗质量。继续实施“万名医师支援乡镇卫生院”活动,加大对基层卫生院的帮扶力度,促进城乡医疗卫生均衡发展。

同时,以“多城同创”为契机,探索建立“五小行业”整治长效机制,力争我区“五小行业”卫生达标率80%以上。

四、以提升文化软实力为着力点,全面加强文体工作。

(一)保护文化遗产。以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为契机,深入推进“文化研究工程”,出版《*忆旧》、《*金石志》、《周炳琳文集》等历史丛书,加快“双宝珠”塔和双烈祠碑的重建步伐,完成淑德小学(中共台属特委机关旧址)的异地复建工作和乡土剧《*情》的拍摄,启动区博物馆迁建工作,建成*书城。在*年完成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的基础上,制定《重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公布区第二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切实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开发与利用。

(二)夯实文化阵地。加大对社区和乡村的基础文化设施投入,全面抓好乡镇文化站和文化队伍建设,积极探索建立基层文化长效发展机制,切实加强基层文化阵地建设。继续实施“浙江东海文化明珠”工程和“台州市文化明星乡镇”工程,巩固和发展农村基层文化俱乐部,创建省文化示范村(社区)。加强区图书馆藏书目录数据库建设,实现自动化管理,建成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基层一级中心,同时有重点地扶持社区、村(居)建设图书室,逐步形成区、乡、村三级图书网络。

保健医生一周工作计划范文第4篇

兰州市推广使用母子健康手册工作实施细则:建册对象《母子健康手册》承载了政府提供的妇幼健康服务内容,记录了母子接受医疗保健服务的全过程。在全市推广和使用统一的《母子健康手册》,有机整合孕前保健、孕期保健、住院分娩、儿童保健、儿童预防接种、计划生育服务内容,有利于为妇女儿童提供系统、规范的优生优育全程服务,保障广大妇女儿童健康;有利于建立全市统一的孕产妇、儿童分级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

在兰州,《母子健康手册》的建册对象是在本市常住的计划怀孕妇女、孕妇、儿童家长为发放对象,《母子健康手册》的发放以现居住地为主。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站)、县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或计划生育服务站,均为建册地点。

计划怀孕妇女应在怀孕前3至6个月、孕妇应在怀孕13周前建立《母子健康手册》。符合政策的计划怀孕夫妇双方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及结婚证,孕妇需携带本人及丈夫身份证、户口簿(或居住证)、医院检查单到各县区指定建册机构建册。

兰州市推广使用母子健康手册工作实施细则:建册流程核对资料。符合政策的计划怀孕夫妇到指定建册的县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计划生育服务站)后,由孕前优生指导人员核对相关资料信息,确定是否具备建册条件;孕妇到指定建册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站)后,由基层妇幼保健人员核对身份证、户口簿等相关资料及孕周信息,确定是否具备建册条件。

登记建册。确认建册条件的计划怀孕妇女由孕前优生指导人员登记基本信息,孕妇和儿童由基层妇幼保健人员登记基本信息,建立《手册》,并告知手册的使用方法,将手册交由服务对象保存,要求其在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每次产前检查、儿童健康检查时携带。工作人员要做好登统计工作,《手册》发放应避免重发、漏发,身份证号为手册唯一编号。针对双胎或多胎儿童,由指定建册机构进行建册。手册遗失,由所在地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予以补发,并补登相关记录。

妊娠风险评估。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对建册孕妇进行高危因素筛查,发现的高危孕产妇纳入专案登记,重点管理,跟踪督促高危孕产妇定期接受保健管理。高危孕妇要在《手册》封面清晰标注高危字样或盖高危印章,予以警示,并根据《甘肃省高危妊娠评分标准》进行分级管理。

筛查评分、分级管理。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按照高危孕产妇分级管理要求,对孕妇妊娠各期均应进行危险因素筛查,并按三级转诊要求做好转诊工作。高危筛查评分标准:5分为轻度,10至15分为中度,20分及以上为重度。高危孕产妇分级管理要求:筛查评分10分以上者由设有二级产科的医疗卫生机构管理,30分以上者由设有三级产科的医疗卫生机构管理。

提供免费服务。根据《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要求,在孕妇自愿的基础上,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站)应为孕妇提供第1次免费产前检查,做好孕期随访管理、为正常产妇做产后42天健康检查,督促异常产妇到原分娩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检查。第1次产前检查可与建册同时进行,检查内容包括一般体检、妇科检查、血常规、尿常规、血型、肝功能、肾功能、乙型肝炎、有条件的建议进行血糖、阴道分泌物、梅毒血清学试验、HIV抗体检测等试验室检查。

各县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计划生育服务站)为符合生育政策、准备怀孕的妇女和孕育高危人群建册完毕后,免费提供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和发放叶酸片,并准确填写相关信息,指导其正确服药。

医院建档。各级助产医疗机构相关工作人员需先查验《母子健康手册》,对于已建册孕妇,医院根据高危因素评分情况做好分级管理和建档工作;对于未建册、直接到医院就诊的孕妇,可先行诊疗,并告知其到居住地指定建册机构进行建册后再到医院建档。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站)接到辖区产妇分娩信息后,要提供产后访视、产后42天健康检查、0至6岁儿童健康管理等后续服务。

兰州市推广使用母子健康手册工作实施细则:具体内容市卫计委负责工作总体部署和组织实施,组织人员定期对《手册》使用情况进行督导调研。各县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手册》工作的具体实施,包括手册发放使用、人员培训、宣传动员等。市、县区两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辖区《手册》推广使用的技术指导和信息管理,定期收集、汇总、审核相关数据报表,并向上级妇幼保健院报送相关信息。

各县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根据工作实际,合理确定建册机构。《手册》分为孕前篇、孕产期篇、儿童篇和预防接种篇,主要服务于计划怀孕妇女、孕妇和0至6岁儿童。国家卫生计生委制定母子健康手册统一模板,省卫生计生委统一印刷分发到各市州、县区卫生计生委(局),20xx年起,各县区要统筹协调解决本辖区手册印制经费,自行印制发放。

保健医生一周工作计划范文第5篇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完整版全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以及户籍在本省而离开本省行政区域的公民。

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是每个公民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有共同的责任。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计划生育工作,坚持以宣传教育、避孕、经常性工作为主的方针,辅以必要的行政、经济措施,引导公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计划生育工作,依靠科学技术进步,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并与发展经济、帮助公民勤劳致富、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建立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具体实施的工作机制,为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开展生产、生活、生育服务。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负责实施本条例,将人口计划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行由本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负责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确保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需要。

省、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先进地区在经费上予以激励的机制;对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的计划生育工作在经费上予以重点扶持。

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供捐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奖励专项经费和社会抚养费。

第七条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本条例贯彻实施不力的地区或者单位,由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其限期改进。

第二章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

第八条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同级计划、财政、工商、公安、卫生、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税务、建设、交通、统计、教育等行政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上级人民政府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其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将人口与计划生育纳入自治的内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有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人员。

第九条国家机关、部队、社会团体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企业事业单位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法定代表人责任制,落实计划生育机构或者专职、兼职人员,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经常性服务工作,保障实行计划生育职工的合法权益。

各级计划生育协会应当充分发挥其在计划生育工作中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作用。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及个体劳动者协会等社会团体应当根据其职责和特点,支持和配合政府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条计划生育、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民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大众传媒负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的义务。

学校应当在学生中,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适当方式,有计划地开展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

第十一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管理为主,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协助。具体管理办法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计划生育、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教育、人事、统计、卫生等行政部门应当互相提供有关人口数据,实行人口信息资源共享。

第三章生育调节

第十三条稳定现行生育政策,提倡和鼓励公民晚婚、晚育,做到少生、优生、优育。提倡和鼓励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

男女双方按法定婚龄各推迟3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不得违反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

夫妻将子女送给他人收养的,不得以此为理由再生育。

第十四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第一个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再生育的;

(二)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的;

(三)农村人口中男到独生女家结婚落户的;

(四)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的;

(五)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为二等甲级以上的伤残军人的;

(六)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因公致残,相当于二等甲级以上的伤残军人的;

(七)农村人口中几个亲兄弟只有一个有生育能力的;

(八)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两代以上都是独生子女的;

(九)盆周山区县和经设区的市批准的盆地内的山区乡(不含其行政区域内的平坝、丘陵、河谷地带)的农村人口中,缺乏劳动力的独生女户;

(十)盆周山区县的边远高寒大山区的农村人口中的独生子女户;

(十一)婚后患不育症,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第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因丧偶再婚的,再婚前丧偶一方子女不超过两个,另一方无子女的;

(二)因离婚再婚的,再婚前一方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

前款所称无子女,是指未生育、未收养和生育或者收养后子女死亡的。

第十六条少数民族也应当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民族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本条例的原则和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第十七条在四川定居的港、澳、台同胞、归国华侨,以及夫妻一方为港、澳、台同胞、归国华侨、外国公民的生育,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适用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必须由设区的市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组组织进行病残儿医学鉴定。其他任何单位、个人出具的鉴定不能作为依据。

第十九条将户籍由其他地区迁入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九)项、第(十)项规定地区居住时间不满两年的,不得依据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九)项、第(十)项规定申请再生育。

女方户籍在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九)项、第(十)项规定的地区,因婚姻关系在其他地区居住两年以上的,不得依据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九)项、第(十)项规定申请再生育。

第二十条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应当在怀孕三个月内到女方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领取生育服务证,凭证享受免费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女方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发给生育服务证,做好生殖保健服务。

第二十一条夫妻申请再生育的,经女方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核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从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从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60日内(需作独生子女病残儿鉴定者鉴定期间除外),发出是否批准生育的书面通知,批准生育的发给生育证。逾期没有送达书面通知的,视为批准。

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申请再生育子女的,除女方年龄在30周岁以上者外,应当有4年的间隔时间。

第四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二十二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实行国家指导与个人自愿相结合的原则。

公民享有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指导公民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指导。提倡和鼓励已生育子女的夫妻选择长效措施为主的避孕方法。非意愿妊娠或者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经婚前医学检查,诊断为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应当采用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绝育手术。

第二十三条保障育龄夫妻享有获得避孕、节育指导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权利。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指定的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或者村民委员会可与农村人口中的育龄夫妻签订计划生育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第二十四条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使用国家发放的避孕药具,免费享受孕情检查、放取宫内节育器、人工终止妊娠术、绝育手术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断、治疗等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前款规定所需经费,农村人口由各级财政按国家和省的规定列入财政预算解决;城镇人口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在生育保险或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报销。未参加生育、医疗保险的,由所在单位或者地方财政负担。

第二十五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组成,并纳入区域卫生规划。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应当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经批准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提供。

第二十六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依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规定取得执业许可,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非盈利的公益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必须依照国家规定取得设区的市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发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上应当注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

医疗、保健机构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应当依照有关的设置标准,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在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并向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

个体医疗机构不得从事计划生育手术。

第二十七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临床服务人员,应当依法取得执业资格和申请注册,并在经批准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中执业。

第二十八条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因生育病残儿经鉴定获准再生育者,需要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应当经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实,并到指定的机构接受鉴定或者手术。

第二十九条施行绝育手术后,因子女死亡、再婚等特殊情况允许再生育的,凭所在单位证明,经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在指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施行吻合手术。

第三十条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组鉴定为并发症的,在治疗期间,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职人员视为出勤,工资、奖金照发;农村人口由基层人民政府给予适当优待。

第三十一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之外的其它诊疗业务,应当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申请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三十二条涉及计划生育技术广告,须经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

第五章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三十三条实行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20天;已婚妇女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农村人口中晚婚、晚育的,基层人民政府可予以适当奖励。

第三十四条持有生育服务证、只有一个未满18周岁子女的夫妻,已采取节育措施,自愿不再生育的,由夫妻双方申请,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核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夫妻只有一个依法收养的未满18周岁的子女、自愿不再生育的,可以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一式两份,夫妻双方各持一份。

第三十五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子女如系双胞胎或者多胞胎的,不享受对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和优待。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奖励专项经费由政府拨款、社会抚养费、社会捐助等组成,用于奖励夫妻双方均为农村人口和城镇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救济人员中的独生子女父母,专款专用。奖励专项经费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七条凡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者享受以下奖励和优待:

(一)根据当地或者单位的经济条件,每月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总和为5元至10元,从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子女18周岁止。奖励金由父母所在单位各负担50%。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的奖励金按有关规定开支;各类企业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济组织人员的奖励金在经营成本中列支;一方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另一方为城镇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救济人员或者农村人口的,由在职一方所在单位全额发给;夫妻双方均为农村人口和城镇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救济人员的奖励金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中列支。

(二)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可多划一人宅基地。

(三)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职工中的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加发5%的退休金(但加发后的比例不得超过100%);企业职工中的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根据有关规定增发养老金。

第三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经济,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第三十九条独生子女父母婚姻变化后未再生育和未收养子女的一方或者双方,凭原《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继续享受有关奖励和优待。

第四十条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经过批准再生育的,应当在领取生育证时退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从批准次月起,停止享受有关的奖励和优待。

第四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促进计划生育。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三)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四)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

(五)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的;

(七)索取、收受贿赂的;

(八)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奖励专项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

(九)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十)不履行协助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

第四十三条不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按照以下规定计征社会抚养费:

(一)不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再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计征基数的6倍至8倍征收;

(二)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计征基数的3倍至4倍征收;符合婚姻登记条件,在生育后3个月内补办婚姻登记手续的,免征社会抚养费;

(三)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计征基数的9倍至10倍征收;

(四)符合再生育的规定条件和间隔时间但未经批准生育的,按计征基数的1倍征收;符合再生育的规定条件但未到间隔时间生育的,按计征基数的2倍征收;

(五)不符合本条例规定再生育第二个以上子女的,逐胎加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的计征基数分别以子女出生上一年或者发现违法生育行为上一年农村人口所在县统计部门公布的人均纯收入或者城镇人口所在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标准;收入超过当地平均水平的,超过部分按1倍至2倍征收。

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一方是农村人口,另一方是城镇人口的,以城镇人口所在市上一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标准计征社会抚养费。

不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除按以上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外,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四条收养他人子女期满六个月未依法办理收养手续又没有正当理由的,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生育证生育的,依照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五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的书面决定。

第四十六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决定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

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困难的,可以依法申请分期缴纳。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2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七条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又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除按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理外,还应当取消对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和优待,退回已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不退证者,由发证机关宣布所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作废;应当退回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纳入社会抚养费一并征收。

第四十八条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宣布其证明无效;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造成当事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应当追究计划生育工作机构负责人或者经办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阻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二)侮辱、诽谤、殴打执行计划生育公务的人员的;

(三)扰乱计划生育部门的工作秩序,致使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按本条例作出的计划生育处罚决定以及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本条例有关规定制定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

第五十三条本条例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

20xx四川卫生计生十大新闻揭晓1月16日,20xx四川卫生计生十大新闻揭晓。入选的十大新闻在去年受到社会大众普遍关心,对医疗行业发展和卫生计生行业产生过重大影响。

十大新闻是:3000万川人拥有了自己的家庭医生、8万两孩给家庭带来更多欢笑、贫困人口看病有了好保障、高原上迎来了大医生、四川人更健康长寿了、医院开药更便宜了、病人和医生走得更近了、让川人不再惧怕传染病、父母养老又添了好地方、四川人跨省看病更方便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