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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范文第1篇

本文所指的小微企业,仅指税法规定的小微企业,即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在30万元以下的工业企业和其他企业,工业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

有目共睹的是小微企业在支持以大学生为主的创新创业、吸纳农民工就业、推动城镇化建设、维护社会和谐与满足居民需求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为国家经济和社会环境的稳定作出了贡献。

小微企业的特性使其在当下发展面临着诸多的窘境:

(一)大经济环境下,行业发展受到制约,小微企业产品技术含量低,更缺乏竞争力

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中,我国目前仍然处于国际产业链的低端,我国绝大多数小微企业用于科技创新的费用较低,制约了小微企业科技创新活动的开展,导致小微企业核心竞争力的缺乏。

(二)税负压力是“压死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

中国的小微企业大部分属于加工型企业,虽然规模小,但大部分税率与大中型企业相同。由于自身财务核算的不健全、从事非国家鼓励类产业等因素的限制,小微企业不易获得各种直接或间接的财政补贴和减税免税政策。高额的税费再加上人工工资以及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等,对于本身资金匮乏的小微企业几乎是雪上加霜,被市场淘汰的速度不断加快,小微企业的经营状况不容乐观。

二、财税扶持政策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理论分析

(一)拉弗曲线

“拉弗曲线”理论是由“供给学派”代表人物教授阿瑟?拉弗最早提出的,它主要是用来分析说明税收与税率之间关系的一种函数图形。

图1 拉弗曲线

图1中横轴代表税率,而纵轴则代表税收,开始阶段随着税率的提高税收也逐渐增加,然而当税率提高到X’时,税收收入达到最大,随着税率的继续提高,税收不增反降,直至降为零。观察“拉弗曲线”我们可以得出:在现实生活中,为了激活市场,国家可以适当降低小微企业的税率,为企业生产减负降压,促进企业生产,进而扩大税基增加税收收入。

(二)市场失灵

弗里德曼认为公共财政必须履行资源配置和收入分配职能和亚当斯密的自由竞争都使小微企业在经济发展中处于不利地位。客观上由于市场失灵的存在,市场机制在进行资源配置的过程中存在着固有的缺陷,需要政府作为公益人的角色提供公共物品,协调在资源配置中发挥作用,从而修正市场失灵。市场失灵为政府在财税政策倾向于小微企业提供了合理依据。

图2 市场失灵图示

三、我国针对小微企业的所得税政策变更及成果

所得税:

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执行标准同上。

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2015〕99号),执行日期为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将年应纳税所得额提高到20万元到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执行标准同上。

不断更新的政策实施,小微企业的税负难题得到了很大的缓解,惠及百万家企业。以安徽省为例,据悉2015年上半年安徽省已对19.87万户小微企业,累计免征增值税2.43亿元;对37.8万户小微企业,累计免征营业税4.5亿元;对7.4万户小微企业,累计免征企业所得税2.21亿元。

四、当前落实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尽管国家政策对于小微企业的倾斜和开放使得全国小微企业得到进一步发展,但是政策实施中存在问题,仍让小微企业处于水火之中。

(一)税收优惠政策的调整过于频繁

现行的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多以补充文件或通知的形式下发,阶段性、应急性的特点比较明显。频繁地调整反映出国家在税收政策目标的制定、税收政策调控着力点的选择以及政策实施的相关配套措施等方面不够完善。

(二)税收优惠政策执行不够到位

信息不对称,问题、建议反馈不及时,改进和完善政策进度与实际需求脱节。小微企业对优惠政策的需求不能及时传递到税务机关,同时,纳税人对政策效应和税务机关的服务质量无法进行有效的监督、评价以及反馈,税收优惠政策未能全面、系统、高效落实。

五、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建议

(一)增强税收优惠系统性和稳定性

要提高税收优惠政策的系统性,制定一部包括小微企业各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的法律十分必要。临时性的政策虽然短时间内获得的成效明显,但是长远来看隐患较大,因此将政策升级成为法律法规成为当务之急,增强税收优惠政策调整的长期性和全局性。

(二)是多渠道开展税收政策宣传

由于小微企业数量多、范围广、行业多,需要税务部门利用多个平台构建常态化、长效化宣传机制,通过12366服务热线、QQ群、微信、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平台等途径第一时间传递资料、宣传政策及实时交流,同时对小微企业进行税收法治宣传教育,使小微企业纳税人诚信守法。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范文第2篇

关键词:小微企业;小型微利企业;小企业;税收优惠

中图分类号:F81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2年9月23日

在2012年政府工作报告中多次提到要进一步完善小微企业的税制,降低小微企业税收负担。企业所得税优惠适用的“小型微利企业”概念,与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小企业会计准则》的通知(财会[2011]17号)中“小微企业”和“小企业”是不同的概念,其认定标准不尽相同。

一、企业所得税法中的“小型微利企业”认定

财税[2011]4号文件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就工业企业而言,可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在具体细节指标操作上,国税函[2008]251号文件及财税[2009]69号文件规定,“从业人数”按企业全年平均从业人数计算,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资产总额”按企业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计算,“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同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50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规定,非居民和核定征收企业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二、行业划分中的“小微企业”认定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确定各行业划型标准并据此将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以工业企业为例。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小企业会计准则》中的“小企业”认定

《财政部关于印发〈小企业会计准则〉的通知》(财会[2011]17号)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在小企业范围内全面实施,有条件的小企业,也可以提前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第二条对“小企业”的界定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同时满足不承担社会公众责任、经营规模较小、既不是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也不是子公司三个条件的企业(即小企业)。其中准则所称经营规模较小,指符合国务院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所规定的小企业标准或微型企业标准。为此,《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工商总局、银监会关于贯彻实施〈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指导意见》(财会[2011]20号)从税收的角度提出,鼓励小企业根据《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编制财务报表,有条件的小企业也可以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税务机关要积极引导小企业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进行建账核算,对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小企业要及时调整征收方式,对其实行查账征收,符合条件的可以依法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低税率等优惠政策。

四、税收优惠政策适用分析

(一)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领域。目前,国家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体现于如下两个层面的规定:一是对其年应纳税所得额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二是如果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但从上述“小微企业”、“小企业”与“小型微利企业”认定上看,“小微企业”仅是按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三项标准进行行业划分,“小企业”除符合“小微企业”的条件外,还存在其他条件的制约,而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认定不仅存在资产总额、从业人员的限制,而且还存在行业限制、年应纳税所得、所得税征收方式、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等方面制约,两者存在着冲突与交叉。简而言之,就是“小微企业”、“小企业”只有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才能成为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小微企业”。

(二)流转税优惠政策领域。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小微企业划分。按照现行税收政策,小微企业划分的行业中,涉及增值税的主要是工业、批发业和零售业。对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试点地区,还包括了交通运输业等现代服务业。《增值税实施细则》: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除此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标准为50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增值税实施细则》中标准与现行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中的“工业年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批发业1,000万元以下、零售业100万元以下的微型企业标准相差甚远,其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应该是微型企业。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试点地区,应税现代服务业中,涉及的几个行业,在现行中小企业划分中,“交通运输业营业收入200万~3,000万是小型企业,200万以下是微型企业;软件与信息技术服务业营业收入50万~1,000万是小型企业,50万以下是微型企业。”可见,营改增的试点地区,现代服务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不仅含有微型企业,还含有部分小型企业。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范文第3篇

关键词:小微企业 税收政策 研究

一、引言

作为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小微企业的发展备受关注。最新统计显示,我国目前登记注册的中小企业约1100万户,加上个体工商户等,共约4400万户,约占全国企业总户数的99.5%,遍及一二三产业,创造的价值占GDP的59%,成为拉动国民经济的重要增长点。但在全球经济发展缓慢的大背景下,小微企业面临发展困境。尽管国家近期密集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来推动小微企业的发展,但其在实际操作中没有切实减轻小微企业的税负。我们选取杭州萧山的部分企业的数据加以分析,考察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效果,并对其提出几点建议。

二、小微企业的定义及其发展概况

(一) 小微企业的界定

小微企业是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家庭作坊式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统称,主要分为小型微型企业和小型微利企业。

小型微型企业由《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正式提出,在原中小企业的基础上按照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等指标增加划分了一类微型企业。 小型微利企业的概念由2007年的所得税法正式提出。符合年纳税所得、所得税征收方式等标准的小型微利企业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小型微利企业的范围要远小于小型微型企业。据调查,小型微利企业在实际中普遍采用定额征税,大部分存在财务制度不规范的问题,为收集数据和进一步的研究带来限制。因此,本文主要是针对小型微型企业进行讨论(以下简称“小微企业”)。

(二) 小型微型企业发展概况

目前,我国小微企业经营状况不佳,内部存在自我发展和创新能力不足、用工难等问题,外部面临融资难、成本高、税费重等压力。《中国企业年鉴(2012)》中显示2011年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利润率分别为7.37%、7.84%、6.86%、4.89%,可以看到小微企业的利润率明显低于平均水平。有数据显示,目前我国有20%以上的小微企业处于停工或半停工的状态,平均寿命仅为3.7年,小微企业的发展岌岌可危。

在小微企业面临的诸多困境中,有80%以上的被调查者认为税费重是最主要的困境之一。《中国中小企业年鉴2010》显示,对于劳动密集型产业,大型企业和中小型企业的税负率分别为3.44%和3.60%,中小型企业的实际税负率高于大型企业,其税负压力更大。

三、现行的税收政策实施效果分析

(一)企业数据计算

本文选取萧山10家具有代表性的企业,对其2011年的报表进行计算,得到以下数据。其中,A到E为小微企业,F到J为大型企业。其中:利润率=净利润/营业收入;增值税税负率=增值税额/不含税销售收入*100%;所得税负=所得税额/主营业务利润*100%。

(二)增值税

1、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分析

(1)增值税起征点适用范围狭窄。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增值税起征点仅适用于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现实情况下,一部分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与个体工商户只是注册类型不同,其经营方式及收入实现差异不大,不同的待遇使不同类型企业的税负差异过大。

(2)小规模纳税人进项税额不得抵扣降低其竞争力。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的征收率,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增值税的小微企业很多是小规模纳税人。据计算,当企业增值率小于21.4%时小规模纳税人的实际税负高于一般纳税人。并且,若对方只接受按法定增值税税率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就失去了交易机会,在市场竞争中极为不利。

2、企业税负分析

从直观的税负率上看,小微企业与大企业的税负率无明显差异,甚至有些小微企业的增值税税负率低于大企业。但小微企业的利润率明显低于大企业甚至为负。在经济不景气的背景下,很多小微企业采用薄利多销的形式增加营业收入,提高资金周转率,因此小微企业产品的增值额较少,增值率较低,从而增值税税负率也较低。但此时,不能对固定费用进行较好的控制的企业面临破产风险。

此时,如果放宽增值税起征点适用范围,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的应纳增值税实施限额即征即退,或对小规模纳税人进项税额部分或全部予以抵扣,这部分税费的减免能帮企业缓解不小的压力。

(三)企业所得税

1、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分析

(1)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力度偏小。其一,所得税的目前只适用于小型微利企业,大部分小型微型企业标准不被包含其中;其二,尽管目前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适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其所得减按50%计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按月来算,每月优惠额与个人所得税中工资、薪金所得中每月减除3500元的费用相比,差距明显。

(2)亏损弥补政策不能给小微企业以实际支持。与发达国家的结转弥补政策相比,我国5年的结转期限较短, 且我国只允许向后结转弥补,不得用以前年度的所得弥补。经调查,小微企业普遍经营项目单一,投资风险集中,生命周期较短,不允许营业亏损向前弥补或退税不利于分担小微企业的投资风险。

2、企业税负分析

据统计,2010年,全国对小型微利企业的所得税优惠(19.44亿元)仅占企业所得税优惠(2499.47亿元)的0.8%。参考北京市2011年的数据,全市小微企业减免税款户数占申报企业所得税总户数的8.1% ,减免税仅占入库税款的0.17%。

微观角度分析,从所得税额与主营业务利润的比率分析,剔除小微企业中没有盈利即无需缴纳所得税的A、B企业以及大型企业中该指标数值极高的F外来观察,该指标几乎无明显差异,都在3.5%至4.5%之间浮动,可见政府在对小微企业的所得税优惠力度上偏小甚至可以称为无任何影响。

按照现行政策的规定,大部分小微企业不能被纳入优惠税率的范围,使其与大型企业在所得税方面没有受到区别对待。考虑到小微企业不能实现规模经济降低成本,且普遍存在利润率低、筹资困难等问题,所得税额与主营业务利润相差不大实际意味着小微企业在承受着相对偏高的税负。

四、税收政策改进建议

根据上述分析,结合现有专家学者的研究,我们针对本文列举的税收优惠政策的不足提出以下建议:

(一)优化增值税的政策建议

1、放宽增值税起征点适用范围,将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纳入进来,减小不同类型企业之间税负差距。此外,可以向纳税人在注册登记时提供咨询,帮助其根据企业实际做出有利的选择。

2、放宽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限制,允许小规模纳税人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拓宽增值税抵扣链条的覆盖面。企业发展初期在固定资产方面的投入较多,而收入很少,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的抵扣能减轻企业的阶段性税负,帮助企业度过初始的困难期。

(二)优化企业所得税的政策建议

1、提供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一是建议提高小微企业标准,由范围较小的小型微利企业扩展到涵盖部分小型微型企业,将核定征收的小微企业也纳入优惠范围;二是降低所得税税率,可以考虑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的小微企业实行按5%的税率缴税;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的,按10% 的税率缴税。

2、调整小微企业亏损弥补政策。建议延长企业亏损弥补期限,并且试行企业亏损向前结转的办法。可对于当年出现经营亏损的小微企业,可由以前5年内的盈利弥补当前的亏损,并退回部分已经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3、给小微企业一定的缴税选择权。允许小微企业自主决定缴纳个人所得税或是企业所得税,选择以后不得变更。

参考文献:

[1]龚振中.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建议[J].税务研究.2012.3.P53—55

[2]姜建民.刘剑.起征点调整相关问题待明确[J].中国税务.2012.2.P42

[3]高琪.刘楠楠.可持续发展视角下的中小企业税收政策探析[J].税务研究.2012.3.P31—34

[4]刘成龙.完善税收政策 支持中小企业发展[J].税务研究.2011.6.P21—26

[5]中国企业年鉴2012.企业管理出版社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范文第4篇

【关键词】小微企业;税收政策;国际借鉴

小微企业是指企业营业收入、从业人员、资产总额在一定标准以下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如工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下的为小微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该标准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参照该标准进行划型。

一、小微企业在现代经济中对经济的影响如下

(一)可以有效促进经济发展

从全国数据看,“中小企业占据全国企业户数为99.5%”。据资料统计,我国小微企业数量已占到全国企业总数的99%以上,广泛分布在城市乡村,基本涵盖了国民经济的所有行业,是我国多元化实体经济的重要基础。目前小微企业创造的最终产品和服务价值相当于国内生产总值的60%左右,缴税额为国家税收总额的50%左右。小微企业已经成为我国实体经济发展的主要动力。

(二)有利于扩大社会就业

相比大、中型企I,小微企业进入壁垒低,所使用的资源少,对环境的适应性强,创办速度快,十分有利于扩大社会就业。

(三)有效激励科技创新,促进社会创新进步

经过多年的发展,小微企业已经从一般加工制造、商贸服务等传统领域,向包括高新技术和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在内的各行各业延伸。在发展过程中,小微企业充分发挥决策机制灵活的优势,通过吸收引进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增强市场竞争力,在带动我国电子信息、生物科学等高新技术成果实现产业化的同时,也成就了自身的快速发展。从美国的发展经验来看,小微企业技术创新投入占其销售的比重大于大中型企业的比重,成为推动技术创新发展的新动力和源泉。

(四)促进企业的相互竞争,有利于市场经济的良性竞争。

相对于大中型企业,小微企业夹缝中生存先天不足,更需要通过不断创新来发展壮大,是企业家和大企业的孵化器,代表着企业管理和企业变革的一种新力量。

二、我国现阶段制约小微企业可持续发展的税收制度因素

为扶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国家有关部门出台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但从长远来看,我国现行小微企业的税收支持体系仍存在以下不足。

(一)企业类型划分标准与相关税收政策不统一

现行诸多相关小微企业的税收政策标准与2011年新颁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中的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不尽相同,税收政策难以落实到位。如现行企业分类规定与企业所得税中的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不一致。按照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由于这些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能被认定,因此,大部分中小微型企业仍然无法享受《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适用20%的优惠税率。

(二)小微企业税负过高,存在着重复征税的困境

我国自2009年1月1日起实行消费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大大减轻了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负,尤其对设备投资大、技术密集型的纳税人更有积极意义,加快了技术革新步伐,促进了传统产业的转型升级。但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并未实行进项税抵扣制度,为此虽然也相应降低了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至3%,但实际上增值税转型对小规模纳税人的影响仍然有限,而且征收率依然偏高,税负过重。另外,营业税的重复征税也加重了相关小微企业的负担。我国现行税收体系分别确定了增值税与营业税征收范围,增值税主要涉及工业生产和商业流通环节,营业税主要涉及建筑业、交通运输业、服务业等行业,两税平行征收,互不交叉。企业分类新标准规定了16大行业,而其中有超过10大行业涉及的主要税种是营业税,这些行业又是小微企业聚集的行业。但是,我国现行的营业税实行重复征税,在增值税转型带来的纳税人税负下降的情况下,营业税纳税人的税负却并没有减轻,这就制约了小微企业的发展,其在建筑业、交通运输业、物流业的矛盾表现得尤为突出。

(三)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手段有限

我国现行针对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方式相对简单,政策手段相对单一,且优惠对象认定条件过于苛刻,真正能享受到该优惠的企业少之又少。以高新技术享受企业优惠税率为例:按照现行税法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按照现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规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六项条件。但实际上大部分中小微型企业无法同时达到这些标准。

三、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的国际经验

(一)发达国家的相关税收政策研究

1、美国实行以所得税为主体的税制,对商品的流转基本不征税,消除了重复征税的弊端。突出对小企业低税负、激励研究开发的政策导向,加快资金流向小企业。科技创新型中小企业资本收益税率减半,按14%征税:新购进的设备使用年限如超过5年,购入价格的10%可抵扣当年的应纳税额:允许小型企业实行加速折旧:本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如超过前3年的平均发生额,超过部分的25%免予征税:从事基础研究的小型企业,研发费用的65%免予计税,同时企业的研发费用增长额可以冲减当年税额。

2、英国鼓励投资者开办小企业,引导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投资者创办小企业的投资额60%可以免税:年营业额少于2500万英镑的小企业,每年研发投资超过5万英镑时,可享受减免税150%的优惠待遇,尚未盈利的小企业投资研发,可预先申报税收减免,获得研发投资24%的资金返还。

3、法国把小企业的利润税从33.3%降到19%;对企业的注册税也相应调降,新建中小企业可免3年的所得税,并在社会福利税收上对增招雇员的企业给予减免优惠,同时按中小企业提供就业机会的多少,给予财政补贴。为促进失业人员创业,法国政府规定创办工商企业可以享受2年免征所得税,以后3年对企业赢利分别减少7 5%、50%和25%的所得税优惠。对实行新技术的企业给予50%的税收减免:小型企业以专利、发明等无形资产进行投资获得的利润增值部分,可以延迟5年缴纳税款。

4、日本通过低税负和多种税收优惠手段,体现鼓励小微企业技术创新、节约能源的原则。对试验研究费用超过销售收入3%的小微企业及创业时间未满5年的小微企业,减收3%的法人税:小微企业新技术投资享受购置价7%的法人税额特别扣除;对于节约能源或利用新能源的小微企业,在设备折旧等方面给予较大的税收优惠,如购买或租借的设备,在使用的第一个纳税年度可以作30%的非正常折f。

(二)发达国家激励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给我们的启示

1、税收激励针对性强。小微企业经营灵活,创新意识强,但因为它在人才、资金和技术等方面有着自身难以逾越的障碍,其发展就会受到一定限制。因此各国普遍采取了有针对性的税收激励政策,并能够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补充和调整,既体现了国家宏观调控的基本导向,又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

2、激励政策系统化。以上各国激励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涉及所得税、流转税、个人多得税等多个税种,并且各税种能够相互配合与强化,发挥出合力,建立了较系统的税收激励政策体系。

3、激励方式多样。各国政府普遍制定实施了多种多样的税收激励方式,例如减免税、加速折旧、费用扣除、投资减免等,并且各种方式优惠力度明显,规定详细具体,可操作性强。

四、促进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税收政策建议

(一)统一政策口径,规范认定标准

制定税法方面的小微企业认定标准,统一划型标准。2012年度总局、省局关于落实好减免小型微型企业发票工本费的优惠政策的过程中,对小型微型企业进行标识的口径已按划型标准,说明在技术层面上已不存在衔接障碍,建议税法方面的小型微型企业认定标准直接按划型标准执行。

(二)起征点改免征额,且适用所有经济性质的企业

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政策设置问题,一是不公平。不同经济性质所能享受的优惠政策不同,同样规模的企业,属个人性质的企业能享受到此项优惠政策,而其他企业则不能,则没有体现税收的公平原则。二是不合理。起征点的“起征”问题,未达到则免,达到则征,没有什么合理性可言,特别是在起征点附近的企业,更能感受到这种差异。在提高增值税起征点后,这类问题就更为突出了。因此,建议将起征点改免征额,并适用于除一般纳税人企业以外的小微企业。

(三)减税减负,调整结构,减轻企业负担

一是进一步探索降低税费的途径,坚决取消一切不必要不合理的收费。对于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小企业,以考虑核定其销售收入的某一比例覆盖所有税费,并由一个税务机关统一征收。二是免除小企业部分附加税费,避免将本应地方政府承担的行政职能转嫁给企业,特别是小微型企业,同时减少对小企业的行政干预,减少其遵从成本,减轻企业隐性负担。三是改进和完善税制结构。减少流转税比重,增加所得税等直接税比重,有利于改变我国小企业,特别是劳动密集型,人力成本居多的小企业“赚的少交的不少”的现状,实现税收比例的合理平衡,公平企业之间的税负。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范文第5篇

小微型企业现行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

(一)税收制度不够规范

我国现行的对小微型企业的扶持措施很多,但出台于不同经济背景下的不同时期,多数是以补充规定、文件、实施条例的形式,缺乏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相配套的针对性强的促进小微型企业发展的税收制度。另外,税收政策中缺乏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相一致的小微型企业的界定,即使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2条关于小微型企业的界定与其也有很大出入。目前针对小微型企业的税种几乎是大细则、小条例,透明度不高、稳定性差,减免规定不规范,没有形成完整而稳定的法律规定,其后果是随意性大、人为因素多,减免规定被滥用,达不到应有的效果。

(二)税收优惠具有局限性

我国对大企业的税收优惠多,几乎涉及所有的主体税种,形式多样。对小微型企业的税收优惠主要形式是减免税和税率优惠,而且大多数局限于所得税方面,其他税种涉及很少。即使所得税法中规定了减计收入等一些其他减免方式,但力度仍然不够,基本上是直接优惠多,间接优惠少。为了解决困难和就业等社会问题而给小微型企业的一些税收优惠措施,忽略了小微型企业自身的特殊性,针对性不强,达不到扶持小微型企业的效果。

(三)征管不科学,税费负担重

我国对小微型企业实行粗放式的核定征收方式,严重损害了小微型企业的利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税收征收方式为核定征收和查账征收两种,但目前各地税务机关往往出于税负转嫁、完成税收任务和地方财政的考虑,随意扩大核定征收范围,使小微型企业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同时对小微型企业来说,税弱费强的现象依然存在,有“头税轻、二费重、三费四费无底洞”的说法。各种名目的集资、摊派、罚款、乱收费现象频频发生,由强制转向协商,由公开变为隐蔽,由直接变为间接,化无偿的行政职能为有偿的行政服务,使小微型企业敢怒而不敢言。

促进小微型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

(一)规范税收制度,使税收政策规范化、法制化

对促进小微型企业发展的有关税收制度的建立和政策的制定一直以来受到党和国家领导人的高度重视,“中新网2011年10月12日电,据中国政府网消息国务院总理12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确定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金融、财税政策措施。会议指出,提高小型微型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将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延长至2015年底并扩大范围。”为实现政府的政策目标,我国应针对不同性质、不同行业、不同类型的小微型企业,建立有利于促进小微型企业发展的完善的税收制度,制定相应的税收政策,并且充分考虑到政策前瞻性、稳定性和连续性。规范小微型企业的概念,使政策的执行与适用更透明、更具有针对性。

(二)制定针对性强、范围广、多样性的税收优惠政策

从税收优惠政策可以看出政府政策目标的导向。国家通过立法的形式制定税收优惠政策,表明国家实行相应政策的严肃性,有利于政策目标的实现。因此我国应结合本国实际,制定有利于小微型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具体为:建立统一的税收优惠政策体系,改变因经济成分不同而享受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的情况。对小微型企业在税基、税前扣除和税率方面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与大企业基本一致的基础上给予相应的照顾和扶持。同时为促进生态文明的建设,有利于创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对以利用“三废”为主要原料的环保型小微型企业,除执行国家一般的减免税规定外,还应增加一定年度的减免税优惠,以引导小微型企业的投资发展方向。

(三)严格征收管理,依法行政

对小微型企业的税收征收管理更应体现支持、扶持的力度,严格控制核定征收范围,严格按照法定程序,不能人为约定,随意进行。特别要根据小微型企业所处的不同时期,公平客观、实事求是、精准科学地核定应纳税额。税务行政人员要增强服务意识,认真履行职责,建立管理辅导中心负责小微型企业的税收服务、税收辅导、相关会计处理、建账和纳税申报的工作。根据小微型企业的特点,适当简化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的程序,降低小微型企业的纳税成本。税务机关应税费分明,不能以费代税,一方面加重小微型企业的负担,另一方面使地方财政遭受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