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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采购履职报告

药品采购履职报告

药品采购履职报告范文第1篇

7.有权对外国驻华领事馆实施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机构是

A.我国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B.该国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C.我国卫生检验检疫机构

D.该国卫生检验检疫机构

E.国际疾病预防控制组织

[答案]A

[解析]《传染病防治法》第四章疫情控制第四十条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采取疫控措施包括: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对被污染的场所进行卫生处理;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对疫区进行卫生处理。以上工作范围包括外国驻华领事馆。

8.甲县某养鸡场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其相邻养鸡场场主杨某因舍不得灭杀种鸡,便趁夜晚驾车将数十只种鸡运往位于乙县的表哥家藏匿,但在途经乙县、丙县和丁县交界处时。被丁县动物防疫部门截获。遂将车上的种鸡在丁县全部灭杀以及无害化处理。在与杨某的交涉中。丁县动物防疫人员发现杨某体温高、不断咳嗽,随后便通知了上述各县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对于杨某进行医学观察的场所应选择在

A.甲县

B.乙县

C.丙县

D.丁县

E.上级市

[答案]A

解析在甲县发生禽流感,甲县杨某将患有禽流感的鸡外运,途中被乙、丙、丁县截获。其后丁县人员杨某出现病情,对其进行医学观察的场所自然应当定位甲县。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概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含义 本条例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其中包含以下内容。

重大传染病疫情 是指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的患者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率水平的情况。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是指在短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相继出现具有共同临床表现的患者,且病例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不能确诊的疾病。这种疾病可能是传染病,可能是群体性癔症,也可能是某种中毒。

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 是指由于食物污染和职业危害的原因所造成的人数众多或伤亡较重的中毒事件。

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是指针对不特定的社会群体,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影响正常社会秩序的重大事件。报告与信息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

第十九条 国家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报告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突发事件应急报告规范,建立重大、紧急疫情信息报告系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1h内,向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一)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的。

(二)发生或者发现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的。

(三)发生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的。

(四)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事件的。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事件,应当立即向国务院报告。

第二十条 突发事件监测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有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h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h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h内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h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事件,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二十四条 国家建立突发事件举报制度,公布统一的突发事件报告、举报电话。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事件隐患,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报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履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职责,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到报告、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对突发事件隐患、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对举报突发事件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奖励。

第二十五条 国家建立突发事件的信息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向社会突发事件的信息。必要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信息。

信息应当及时、准确、全面。

[扩展知识]

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相关部门特制定本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已经于2003年5月7日国务院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练习题]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不包括

A.重大传染病疫情

B.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C.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

D.高速公路交通事故

E.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答案]D

[解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2.县卫生行政部门接到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报告后,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的法定时限是

A.2h

B.3h

C.4h

D.5h

E.6h

[答案]A

[解析]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h内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传染病做到

A.早发现、早观察、早隔离、早治疗

B.早报告、早观察、早治疗、早康复

C.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D.早发现、早观察、早隔离、早康复

E.早预防、早发现、早治疗、早康复

[答案]C

[解析]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传染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4.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规定,关于重大传染病疫情的描述,错误的是

A.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

B.波及范围广泛

C.出现大量的患者或死亡病例

D.缺少特殊有效的治疗方法

E.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率水平

[答案]D

[解析]重大传染病疫情所包含的传染病,并非是缺少特殊有效的治疗方法的传染病。

5.《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规定,关于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有可能是

A.职业病

B.地方病

C.中暑

D.癔病

E.脑血管疾病

[答案]D

[解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所说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是指在短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相继出现具有共同临床表现的患者,且病例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不能确诊的疾病。这种疾病可能是传染病,可能是群体性癔症,也可能是某种中毒。

[药品管理法]

概述

药品的含义 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功能并规定有适应证、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

药品监督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 《药品管理法》规定:国家实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必须经常考察本单位所生产、经营、使用的药品质量、疗效和反应。发现可能与用药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必须及时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对已经确认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药品,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停止生产、销售、使用的紧急控制措施,并应当在5d内组织鉴定,自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5d内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法律责任

违法收受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 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中暗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的,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人给予使用其药品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以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并通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吊销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的负责人、采购人员等有关人员在药品购销中收受其他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依法给予处分,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收受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处分,没收违法所得;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执业医师,由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扩展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于1984年9月20日经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7次会议通过,2001年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0次会议修订,同日由国家主席公布,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全文10章106条,是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保障人体用药安全,维护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一部卫生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对药品生产企业管理、药品经营企业管理、医疗机构的药剂管理、药品管理、药品包装的管理、药品价格和广告的管理、药品监督和违反药品管理法的法律责任等作了明确规定。

[练习题]

1.有关药品含义的论述,不正确的是

A药品用于预防、治疗、诊断^的疾病

B.药品可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功能

C.药品规定有适应证

D.规定用法和用量的物质

E.规定购买与采购的物质

[答案]E

[解析]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功能并规定有适应证、用法和用量的物质。

2.对已经确认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药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停止生产、销售、使用的紧急控制措施,并应当组织鉴定,限定时间为

A.在7d内

B.在6d内

C.在5d内

D.在4d内

E.在3d内

[答案]C

[解析]对已经确认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药品,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停止生产、销售、使用的紧急控制措施,并应当在5d内组织鉴定,自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5d内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3.某药厂销售代表和医院多名医师约定,医师在开处方时使用该药厂生产的药品,并按使用量的多少给予提成。事情曝光以后,按《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对某药厂可以作出行政处罚的部门是

A.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B.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C.税务管理部门

D.医疗保险部门

E.卫生行政部门

[答案]B

[解析]《药品管理法》第九十条规定: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人给予使用其药品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以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并通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吊销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患者,女,47岁。因患子宫肌瘤在县医院接受手术治疗。术中输液约30min时,患者突然出现胸闷、头晕、恶心、大汗淋漓、血压下降等症状,经抢救后好转。之后被鉴定为药品严重不良反应。根据规定,有权对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药品采取停止生产等紧急控制措施的单位是

A.县级人民政府

B.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C.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D.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

E.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答案]C

[解析]《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对已经确认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药品,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停止生产、销售、使用的紧急控制措施,并应当在5d内组织鉴定,自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5d内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5.某医院王医师,因收受药品人给予的1万元“酬谢金”受到医院通报批评和记过处分。半年后。经检举、调查证实,王医师与药品人的经济联系始终未断,上次处分后,一直按月接纳药品人的“酬谢金”,总计达8万元左右。王医师应该受到的处分是

A.没收违法所得

B.记大过1次

C.没收违法所得,停止工作3个月

D.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执业证书

E.送交公安机关

药品采购履职报告范文第2篇

根据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任务分解的通知》精神和县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目标责任考核内容,为全面完成今年我局在全县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中承担的工作任务,推进我县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顺利进行,现就认真落实2011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任务作如下安排。

一、认真履行药品“三统一”配送管理职能,进一步健全统一配送工作机制。

业务室要开展对基层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工作配送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配送企业加大药品采购力度,增加配送品规,建立药品“三统一”网络平台,加大配送人员和车辆投入,确保及时、高效将药品配送到各镇卫生院、村卫生室,满足基层医疗机构用药需求。启动实施县级公立医院药品“三统一”工作,监督配送合同履行情况,及时解决配送环节中发现的问题,努力使药品配送到位率达到90%以上,县医院、天津中医院使用基本药物的比例达到30%以上,县妇幼保健站达到50%以上。根据全省药品统一配送管理办法和中标企业、配送企业、医疗机构违反规定处理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建立我县药品“三统一”配送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加大督查考核力度,促进药品统一配送工作顺利实施。

二、加大基本药物抽检工作力度,确保药品质量安全。

业务室负责指导全县各医疗单位药械管理人员对统一配送的药品进行质量验收,认真填写药品购进验收记录,指导药械工作人员加强对药品的日常养护。稽查室负责对全县医疗机构药品的购进渠道进行监管,坚决杜绝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制订基本药物的监督性抽检工作计划,开展对重点单位、重点品种的抽检工作,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抽检结果;加强对药品贮存条件、有效期的监管,防止过期、变质药品进入药品流通市场。

三、加强基本药物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确保基本药物的安全、合理使用。

业务室要通过开展对药品经营企业、药品使用单位的涉药人员培训,进一步加大对《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的宣传力度,切实提高药品行业从业人员对基本药物使用安全性的关注度。要督促药品统一配送企业、各级医疗机构和药品经营企业确定专(兼)职人员,承担本单位的基本药物不良反应监测和报告工作,制定应急预案,做好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的应急处置,真正做到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早发现、早报告、早评价、早控制”,切实保障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用药安全。

四、注重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努力形成药品监督管理的工作合力。

积极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和县人大对我县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检查和视察活动,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整改。健全县、镇、村药品监管的组织网络,通过指导检查,充分发挥各级监管职能。定期召开药品安全社会监督员会议,了解监督工作情况,听取意见和建议。办公室要耐心接待群众的投诉和举报,及时将投诉内容通报给分管领导和相关科室,做好督办工作,并将办理情况回复给举报人。

药品采购履职报告范文第3篇

一、适用《特别规定》的原则

(一)本实施意见适用于药品、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

(二)对药品监督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有规定的,适用《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适用《特别规定》。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特别规定》有规定的,适用《特别规定》;《特别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二、严格规范生产、经营企业行为

(三)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药品、医疗器械安全负责,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药品、医疗器械。

依照《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生产、经营药品、医疗器械需要取得生产、经营许可、批准证明文件或者需要经过认证的,应当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定要求药品的,依照《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药品管理法》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依照《特别规定》第三条第二款予以处罚。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定要求医疗器械的,依照《特别规定》第三条第二款予以处罚。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再符合《药品管理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等规定的条件、要求,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依照《特别规定》第三条第三款,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GMP、GSP认证证书。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不再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条件、要求,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依照《特别规定》第三条第三款,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生产、经营许可证。被吊销许可证的生产经营企业名单应当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告。

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批准证明文件而未取得许可证、批准证明文件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依照《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依照《特别规定》第三条第四款,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批准证明文件而未取得许可证、批准证明文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的,依照《特别规定》第三条第四款,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

(四)药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生产所使用的原(材)料、辅料或者添加剂,应当符合《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

对违法使用原(材)料、辅料或者添加剂生产药品、医疗器械的,符合《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情形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条、第七十五条予以处罚;对其他情形,依照《特别规定》第四条第二款,没收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2万元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撤销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许可证。

(五)药品销售者应当按照《药品管理法》以及《特别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建立产品购销记录,购销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医疗器械销售者应当按照《特别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建立产品购销台账,购销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药品、医疗器械销售者进货时,应当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药品出厂检验报告、医疗器械产品合格证明、或者由供货生产企业签字、盖章的出厂检验报告、医疗器械产品合格证的复印件;不能提供的,不得销售。实行批签发的生物制品应当索要生物制品批签发文件。药品销售者向进口产品机构进货时,应当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口岸药检所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商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的产品,不得销售。

药品销售者违反上述规定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五条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同时可依照《特别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责令停止违法产品销售;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销售产品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医疗器械销售者违反上述规定的,依照《特别规定》第五条第二款予以处罚。

(六)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者应当保证其出口产品符合进口国(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出口药品、医疗器械的生产经营者良好记录和不良记录,并予以公布。

出口药品、医疗器械的生产经营者逃避产品检验或者弄虚作假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和产品,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

进口药品、医疗器械应当符合《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以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口药品、医疗器械的管理规定,并符合我国与出口国(地区)签订的协议规定的检验要求。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生产经营者的诚信度和质量管理水平以及进口药品、医疗器械风险评估的结果,对进口药品、医疗器械实施分类管理,并对进口药品、医疗器械的收货人实施备案管理。进口药品、医疗器械的收货人应当如实记录进口产品流向。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药品、医疗器械时,可以将不符合法定要求药品、医疗器械的进货人、报检人、人列入不良记录名单。进口药品、医疗器械的进货人、销售者弄虚作假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和产品,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进口药品、医疗器械的报检人、人弄虚作假的,取消报检资格,并处货值金额等值的罚款。

(七)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药品、医疗器械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主动召回产品,并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销售者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销售者发现其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药品、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

药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和销售者不履行《特别规定》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义务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特别规定》第九条第二款,责令生产企业召回产品、销售者停止销售,对生产企业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对销售者并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

三、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八)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逐步完善药品、医疗器械标准体系建设,加快建立统一管理、协调配套、符合实际、科学合理的产品标准体系。

(九)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信用等级分类管理制度,对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者违法行为的情况予以记录,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做出行政处罚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政务公开,对做出的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批准证明文件、数额较大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在送达当事人后的1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布。对有多次违法行为记录,被认定为情节严重的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者,依照《特别规定》第十六条,吊销其许可证或者撤销其批准证明文件。

(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可能与本部门职责相关,但标示为其他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与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关的产品,??害的,或者发现违法行为属于其他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的,应当依照《特别规定》第*条,立即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对于其他监督管理部门移交的违法案件,属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管职责的,应当立即处理,不得推诿;因不立即处理或者推诿造成后果的,移交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依法处理。

(十一)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制止、查处违法行为的职责,享有下列职权

(1)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2)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3)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药品、医疗器械,违法使用的原(材)料、辅料、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

(4)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者有《特别规定》第十三条所列违法情形的,应当采取措施,纠正违法行为,防止或者减少危害发生,并依照《药品管理法》、《特别规定》相关条款予以处罚。对生产经营者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2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发生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或者其他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安全事件时,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必须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及时作出反应,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减少损失,依照国务院规定信息,做好有关善后工作。

(十二)对不履行《特别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职责、造成后果的,或者违反《特别规定》,或者有其他渎职行为的,移交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依法处理。

药品、医疗器械检验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授予其资质的部门吊销其检验检测资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药品采购履职报告范文第4篇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为本”,按照“全面整治,突出重点”的原则,以保障人民用药安全有效为中心任务,全力开展整顿药品市场秩序工作,突出整顿工作重点,加大对存在安全隐患的重点品种、突出问题整顿力度,积极推进农村药品“两网”建设,全面实施药品分类管理,加强药品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依法查处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的违法犯罪活动,确保药品市场秩序整顿工作取得扎实成效,为全县人民用药用械安全有效,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提供有力保证。

二、任务目标

整顿药品市场秩序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广、工作量大的系统工程。各镇、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统一指挥,周密安排。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根据职责,有计划、有重点地对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及化工原辅料生产企业质量管理情况,药品不良反应信息报告情况,药品销售发票管理情况,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管理情况,药品价格,药品广告进行整顿规范。通过整顿使我县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药械生产、经营、使用水平进一步提高,不良反应信息报告、通报制度全面落实,虚假药械广告得到有效遏制,药品销售发票得到规范管理,虚高药品价格得到降低,确保我县药械市场秩序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三、时间安排

自20*年7月1日至12月底,时间半年。

四、整顿重点

(一)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的违法犯罪活动。加大执法办案力度,对已发现的制售假劣药品的案件,县药监、公安、工商、监察等部门要追根溯源,把制售窝点、流通渠道、仓储地点、销售场所和涉案人员彻底查清,根除制售假劣药品的根源,坚决惩治不法分子和违纪人员,特别是要依法从快、从重惩治制售假劣药品构成犯罪的首恶分子和惯犯。

(二)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切实把各项监管措施落到实处。一要进一步加强对药品流通企业和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的监督管理。严格监督药品流通企业实施GSP(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督促医疗机构建立健全药品质量管理制度,规范药品购进、验收、储存、保管行为,开展“规范化药房”创建活动,确保医疗机构用药安全。二要强化对市场流通环节、医疗机构药品不良反应的监测,严格执行药品不良反应信息报告、通报制度。对可能有质量问题的药品,立即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及时组织监督抽验。卫生部门要把药品不良反应信息上报和监测工作纳入考核内容。三要严格按照《药品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切实加大对原料药生产企业的监管力度,监督其严格按照GMP(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有关规定,完善原料药、辅料、包装材料购进资质审查以及全项检验制度。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或从未取得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企业采购的,以及检验不合格的原料药,一律不得用于药品生产。加强对原料药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坚决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三)加强农村药品“两网”建设。要充分利用现有农村医药卫生资源,做到“两网”建设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有机结合,做到农村“两网”无缝隙覆盖,全方位监管。要充分发挥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的作用,药品零售连锁经营向镇村延伸;镇卫生院为镇村医生统一代购药品,防止假劣药品流向农村,保障农民用药安全。

(四)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完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政策,规范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行为,加大监督管理力度,切实纠正药品购销中的不正之风。

(五)加强对化工原辅料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化工原辅料生产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严禁以任何名义把未取得药品批准文号的化工原辅料(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另有规定的除外)销售给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医疗机构生产(配制)制剂,或更换包装以原料药、药用辅料的名义进行销售(含分装),严把产品出厂关。加强产品标签的管理,产品标签及张贴等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得出厂销售。

(六)加强对药品销售发票的监督管理。严禁企业为他人或其他企业代开原料药及制剂、药用辅料及包装材料发票。

(七)加强对药品价格的监督管理。物价部门要严格药品价格审批和监督管理,防止企业通过更改药品名称骗取药品虚高定价,欺骗广大消费者。加强医疗机构药品零售价监管,完善医疗机构药品顺加作价制度。

(八)加强对药品广告的监督管理。对违法药品、保健品广告,尤其是未经批准擅自刊播、擅自更改广告审批内容及被撤消广告文号后仍进行刊播的行为,要严厉查处,并通过媒体曝光。新闻宣传部门要加强对媒体的管理,对经多次教育或责令整改后仍从事违法药品、保健品广告宣传的,要一律停止刊播。实行广告违法“一票否决”制,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依照有关规定对其日常刊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的药品广告,要及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大对违法、违规药品广告的查处力度,对药品监管部门提请查处的违法广告要及时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药品监管部门,进一步有效规范我县药品广告的秩序。

(九)加强对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和使用环节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禁销售和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医疗器械,严厉查处制售假劣医疗器械等违法违规行为。

五、整顿要求

(一)各镇、各部门要从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使命感和紧迫感,充分认识药品市场秩序整顿工作的重要意义,明确职责,扎实抓好药品市场秩序整顿工作。各相关部门要通力协作,相互支持,确保整顿工作顺利开展,对因整顿不力,导致药品市场秩序混乱的,将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及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药品采购履职报告范文第5篇

一、食品安全监督员的岗位性质和实施范围

1、食品安全监督员制度是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的延伸,是预防食品质量安全风险的一种措施,是对企业内部加强质量质量安全监督的一项新制度。食品安全监督员由企业内部推荐产生,受企业领导,同时也受上级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

2、实施范围和条件

在全街办范围内凡5人以上的生产加工、流通、餐饮服务、种养殖企业全部实施食品安全监督员制度。

二、工作职责

种养殖业重点监督农产品准出和市场准入情况,农产品、农药、兽药安全间隔期和休药期执行情况,农产品生产过程记录情况,农产品产地准出执行情况,屠宰场的定点屠宰情况,和屠宰场的病死、注水肉情况。

生产加工企业重点是监督检查食品质量保证体系和履行职责情况。生产和质量负责人实际履行职责的能力、关键岗位人员变更、培训情况,按规定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的情况,生产装备、工艺的质量安全情况,加工所用的原材料、添加剂、包装材料和容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情况,进货验收制度和购销台账制度执行情况。

食品流通企业监督员重点检查冷藏冷冻、运输、储存、设备设施,落实各项安全要求,定期检查货架和库存食品,清理变质和超过保质期食品,严禁不合格产品流入流出市场。

餐饮服务业监督员重点检查原材料采购情况,厨房卫生、餐具质量、消毒情况,照明、通风、防腐、防尘、污水排放、存放垃圾和废弃物情况,经营和从业人员的身体健康情况。

各食品安全监督员负责本企业的检查工作,形成检查记录,并实行定期报告和特情急报制度,发现问题及时采取预防措施,对所属企业严重违规违法行为或涉及食品安全重大问题,应及时向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并予以制止,避免发生食品安全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