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律师事务所实习自我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一、努力建立一支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法律人才队伍
一是法律服务人才队伍不断壮大。在目前全市9家律师事务所、87名执业律师的基础上,争取年内引进优秀律师事务所来太设立分所3家,引导各所引进新律师10名以上;二是法律服务人才队伍素质不断提高。律师本科学历拥有率达到90%以上,硕士及以上高层次人才拥有率达到10%以上。35周岁以下青年律师占比上升,逐步形成老中青律师梯队结构。三是法律服务人才队伍专业化程度不断增强。建立起与我市经济发展相匹配的专业法律服务人才队伍。
二、加快推进法律服务人才引进工程
1.建立开放多元的引才机制。通过推介会等形式,宣传法律市场环境、各项政策措施,吸引各地优秀律师来太执业;鼓励与支持律师事务所录用法律本科以上(或已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优秀应届大学毕业生,做好人才储备;通过引进其他地区优秀律师事务所来太开设分所,带动律师人才的输入,逐步建立开放、多元的律师人才引进渠道,大力优化律师队伍结构,从根本上提高法律服务队伍的整体素质。
2.积极吸引法律专业骨干人才。对于在国(境)内外获得博士学位,在太申请执业的专职律师,按照《关于加强律师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太委办〔2009〕55号)的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3.建立与周边地区的接轨机制。加强与上海等周边地区交流合作。采取形式多样的合作方式主动接轨,与周边知名高校和名牌律师事务所建立更为紧密的联系,派出和引进更多的骨干律师开展互动交流,以培养更多的开放型、国际性人才。
三、全面加强法律服务人才培育工作
1.创新人才培养机制。逐步创设促使中青年优秀律师人才脱颖而出的机制和环境。建立和完善合理的人才引进机制、有效的培训教育机制、规范的约束机制、优越的动力机制,创造条件,加快律师人才队伍专业化发展。建立健全优秀律师人才奖励制度,对获得有关称号的优秀律师、律师人才按照有关政策文件规定落实补助和奖励。
2.加强人才梯队建设。以中青年律师人才培养为重点,形成以实习律师、青年律师以及省市知名、优秀律师为层级的人才梯队,加大对青年律师的扶持力度。鼓励律师事务所加强青年律师和实习律师的吸收培养,对于成绩突出的律师事务所按照《关于加强律师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太委办〔2009〕55号)的规定实行“四优先一加分”政策;加大对青年律师的扶持力度,在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设立青年律师公益岗位,对青年律师办理援助案件的实行政策倾斜,办理公益性事务的按照《市法律服务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太司发〔2012〕27号)规定的标准实行工作补助。
3.强化业务培训工作。严格按照《司法部关于加强律师培训工作的意见》要求,各类集中培训课时每年不少于40课时;积极选派优秀青年律师到国内外学习培训,提高律师从事国际法律事务的能力和水平;完善律师事务所内部业务培训制度,鼓励和支持律师人才积极参与专业学习,建立定期交流、相互学习和“传帮带”的机制。注重队伍学历教育,鼓励律师攻读硕士以上学位或第二学历,支持有条件的律师走出国门赴国外攻读硕士以上学位。对符合市有关学历(学位)学习深造资助政策的律师人才,按有关政策文件规定给予资助和奖励。支持律师协会每年组织骨干律师和主任赴律师业发达地区参观取经,拓宽视野,学习先进经验。
四、不断加大全市法律服务机构建设力度
1.实施强所战略。大力发展执业律师15人以上的中型所,逐步发展执业律师30人以上的大型所。对管理规范、连续3年没有被投诉或被投诉经查不属实,无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执业律师在15人以上或在专业化、国际化发展方面有突出业绩的律师事务所,同样实行“四优先一加分”政策。开展争先创优活动,加强律师事务所建设,力争2年内有1家律师事务所达到省级优秀律师事务所标准。对达到省优标准的律师事务所,在财税扶持资金中予以奖励。
2.加大引进扶持。引进优秀律师事务所在太设立分所,对“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优秀律师事务所的外省区市律师事务所在太设立分所的,按有关政策文件规定进行奖励。
3.扩大社会影响。通过年度公告、在重点媒体开设专栏、定期开办推介交流会等形式,对管理规范、竞争力较强的律师事务所进行重点宣传,引导律师事务所树立品牌意识、团队意识和发展意识,着力打造服务品牌,不断开拓培育市场,努力构筑精英团队,积极谋划发展蓝图,提高律师行业社会影响力。
五、全面优化法律执业保障和环境
1.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律师队伍的思想教育、政治教育,培养律师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加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每年律师协会应举办一次“律师职业道德讲堂”,加强对违规律师的惩戒力度,建立完善律师诚信档案,每年对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进行诚信质量评估,并诚信质量评估指数;加强律师文化建设,不断提升法律服务行业党建工作水平。认真做好律师党员教育管理和发展党员工作,以律师党员为重点,积极推行律师党员挂牌上岗制度。建立健全律师行业反腐倡廉制度,着力构建律师党员廉洁从业的监督约束机制,切实加强对律师党员执业活动的监督。
在整个实习过程中我遵守单位纪律,服从工作安排,积极完成律师交办的工作,在律师的指导和自己的努力下,我了解和初步掌握了律师事务所的运作程序和律师的办案经过及技巧,弥补了知识上的不足,增长了社会见识,对自己学习和掌握法律、运用法律以及人际关系方面的相处都有很深的体会。以下是在淄博大地律师事务所实习期间的见闻、实践和感受写下这份实习报告。
一、关于实习单位
作为淄博知名的专业型律师事务所,本所已具备为国内外客户提供全方位优质法律服务的能力,包括诉讼仲裁、外商投资、公司证券、房地产、国际贸易和反倾销、尤其在外商投资、资产重组并购和房地产等业务领域拥有强大的专业背景和多年的执业经验优势,在业界及客户中享有广泛和良好的声誉。
淄博大地人律师事务所是有一支综合素质较高、作风干练、办案认真、工作效率较高的年轻化律师队伍,以及一批长期从事司法实践的经验丰富的专家、顾问。我有幸能接触这么多优秀的法律工作者。并且在我的学习和日后的工作中有很大的帮助。
二、关于实习目的和实习计划
(一)实习目的
1、通过实习,将在大学期间所学的理论与法律实践相结合,巩固知识,发现不足,以求积累经验、指导学习;
2、通过实习,培养独立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3、通过实习,培养社会适应能力和人际交往能力;
4、通过实习,树立正确的法律人观念和法律人思维。
(二)实习计划
1、熟悉律师事务所的各项管理制度;
2、熟悉与律师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律师执业纪律;
3、熟悉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来源、执业范围和执业环境;
4、掌握一般办公技能;
5、与律师接触和沟通,虚心接受指导;
6、整理卷宗、资料查询、法律文书撰写;
7、协助律师接待当事人,组织证据,开庭;
8、不断充实专业知识;
9、请实习单位出具实习鉴定;整理实习记录,撰写实习报告。
三、关于实习经过
实习之前学校就已经明确实习目的和制定了实习计划,这使得我在实习过程中有目的,积极主动寻找锻炼机会,并得到许多律师的指点帮助,实习内容丰富多彩。
这些工作有助于锻炼我的各种能力,也是以后工作中必不可少的环节和方面。在完成一般事务性工作的基础上,我注重以下实习内容:
(一)整理卷宗了解律师整个办案流程和司法程序
整理卷宗几乎是每个法学专业的实习生都要做的事。整理卷宗,看似简单的工作其实在你没做之前还是需要时间去熟悉和掌握的,比如装订次序排列就和办案流程紧密相关,也和相应的司法程序相对应。
因此,只要你用心,通过整理卷宗你就可以了解熟悉律师的办案流程及相应的司法程序,这很重要。我并没有因为工作的繁杂而轻易放弃,相反我很有兴趣并在其中学习到很多东西。
(二)通过撰写法律文书运用法律知识并弥补知识上的不足,积累实践经验我们在学校还没有学习法律文书,实习期间很多律师给我们实习生上课,让我们初步学习最常见法律文书的写作和基本注意事项以及相关技巧。
我先是根据需要模仿一些固定格式文书,例如委托书、答辩状等。一份高质量的法律文书需要丰富的知识和经验,以及对相关法律知识的运用、配合才能写成功。我明显感到自己知识的匮乏和经验的缺失。让我明白应该更加努力学习和积累。慢慢取得进步。
(三)写作技能问题
在律师所提供的各种法律服务中,书写法律文书是一项对律师的法律功底、逻辑思维、文字表达能力等均有较高要求的工作,是衡量律师法律专业素质的一个重要尺度。在我认为律师写作文书的技能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要充分领会当事人的意图和目的。在下笔之前首先应该占有资料和事实,注意加强与当事人的交流和沟通,不能自以为是,现实中发生的许多事情是不合常理和你无法预测的。
当然也不能一味的依从当事人的意志和愿望,还要融入自己的见解和知识,发挥本人的聪明才智,用法律的语言将当事人的意志和愿望完整的、甚至是创造性的表达出来。要是没有充分表达,或者错误表达了当事人意图和目的的法律文书,不论写的多么完美,也同样是南辕北辙,毫不可取,甚至还要给律师本人招惹麻烦。
第二,在书写格式上,要遵循法定或通行格式。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都颁布过关于法律文书格式的规范,律师在书写时一定要参照,特别是向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呈送的诉讼文书和正式的合同协议、遗嘱等一定注意遵循法定或通行的格式。
切忌律师闭门造车,自创一套,否则不仅会带来程序上的麻烦,甚至导致你写的东西无效,成为废纸一堆。另外,在书写上要注意相应得要求,涂改之处一定要当事人摁印确认
第三,在文书内容上,一定要以法律为依据,以事实为准绳。律师在进行法律文书写作之前首先应该对可能涉及的法律规定进行确认;认真研究案件事实情况,对涉案的法律关系仔细分析和定性。在内容上努力做到准确、全面、深刻。
尤其是在法律上要经得起推敲和考验。切忌事实表达错误、法律运用错误或有重大缺陷。同时要求主题明确,法律逻辑清晰,表达简练流畅。
四、关于实习思考和经验总结
(一)理论知识是基础,实践经验是关键
在两个星期的实习过程中,我深深感到自己所学知识的匮乏、眼高手低。通过实习发现自己的很多不足。我有时发现有些知识倒是掌握了,但是如何运用却不知从何着手,甚至束手无策,这就是实践经验重要性的体现,经验往往能提高效率。大学本科的法学教育往往重理论、轻实际,重知识、轻技巧。因此我们更应该积累经验。积极努力学习提高。
(二)提高自身素质,适应社会发展需要
律师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和公平正义的法律工作者。为此,作为有志于从事律师行业的人,培养良好素质是极为重要的,这包括专业知识、执业形象和执业纪律、人格魅力等素质。同时,律师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必须与社会各行各业建立良好关系,这一方面是工作的需要,也是增加案源的途径之一。
(三)实习对加强和指导学习的作用
第一,我们在讨论某个案件的重要问题时应该广泛地查阅资料,弄清理论上在这一问题上有那些主要观点,实践之中又倾向于那种观点,不仅易于和他人的思路和想法接轨,丰富自己的思维。更是做到有重点的学习,有重点的掌握所学到的知识,有重点的学习理论界的重要观点。
第二,我们应该虚心听取各种意见,应该多注意,想想该如何应对,这样对于在法庭上辩护很有帮助的。也对于日后分析案情也有很大的帮助。
第三,注重锻炼培养自己的逻辑思维能力和灵活应变能力。对于一名好的法律职业者来说这些是必不可少的。而且也要常写一些文章,以便锻炼自己的写作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这也是综合培养,有利于提高自身的法律思维能力。
五、结语
这两个星期短暂而又充实的实习,我学到了在学校学不到,掌握不深的东西,对我接下来的学习和今后走向社会参加工作无疑是很有帮助的。
小序:法律服务有双重概念,一是指法律人向社会提供的法律方面的有偿服务;二则仅指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向社会提供的法律方面的有偿服务。西方多指后者,我国皆指前者。对概念的不同诠释,代表着不同的法律服务制度的构建模式。任何制度皆源于价值取向及规范对象的实际情况。我国法律服务需求总量较西方有限,但律师队伍更显不足。立法者见我国律师尚不能完全满足社会需求,同时律师队伍的壮大亦尚需时日,便采取了多种主体,多层次,又相互交错的法律服务制度。但是,同一市场,不同主体、不同要求、不同规范、不同责任,难免发生混乱无序。从当前我市法律服务市场之混乱即可见一斑。本人试从我国法律服务制度的构建,结合我市目前法律服务市场之现状,寻找缺陷与弊端,畅想改观。
关键词:律师,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基层法律服务所,司法行政机关
第一章:我国法律服务制度的构建
就目前法律规定允许专业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主体包括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公证员、企业法律顾问、专利人、商标人、企业登记人、土地登记人,集体科技企业产权界定资格,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招标投标资格,国有资产产权法律事务资格等十余种。
与现行法律服务制度相关的法律和规章包括1996年《律师法》(2000年修改);1982年国务院《公证员暂行条例》;1991年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1997年国家计委,司法部〈乡镇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00年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1997年国家经贸委〈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1991年国务院《专利条例》;1996年国家工商局《企业登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国家工商管理局《商标管理办法》;2002年国土局〈土地登记人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等等。
由此可见,我国法律服务制度采取的是的:服务主体多种多样,服务领域部门分割,并互有交错的构建模式。但普遍认为目前一般法律服务领域的服务主体主要是:律师和法律服务工作者。
第二章 质疑现行基层法律服务制度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是法律服务的核心主体,现代法律服务制度也应当是以律师制度为核心的。对此观点几乎是没有争议的。法律服务制度的发展实际上就是律师制度的发展,任何暂时的,或辅助的法律服务制度如果阻碍了律师制度的发展,就必然阻碍了整个法律服务制度和法律服务市场的发展。因此,笔者认为:能否满足法律服务市场的客观需求,能否保证律师制度的正常发展,是评价一个辅的法律服务制度是否可行,和是否必要的两个不可或缺的标准。
基层法律服务制度是从80年代初开始创立的。客观的说,在当时我国律师制度初建,现有的律师队伍尚不能满足社会法律服务需求的情况下。作为必要的补充,建立乡镇法律服务机构,由乡镇法律服务工作者向乡镇政府,企事业单位,公民和其他组织提供必要的法律服务,是符合当时的社会环境和法制发展的需要的。
但是在《律师法》颁布实施以后,在我国律师制度,和律师队伍已经得到一定发展时,基层法律服务制度客观存在的必要性已经缩小,甚至在某些法律服务领域,和地域已经不存在必要性,而且在一些法律服务领域已经失去了执业的合法性。因此,针对目前法律服务市场的现状,和我国律师队伍的发展情况,基层法律服务制度应当且必须进行限制。但司法部却未能从整个法制环境和法律服务市场的客观实际出发,无视《立法法》《律师法》规定,延续并扩张法律服务所建设。并于2000 年《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予以鼓励和保障。
笔者认为现行的基层法律服务制度有以下违法和不当之处:
(一)业务领域
1996 年颁布实施的《律师法》第46条第二款规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或者辩护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由此不难看出,从事有偿诉讼和辩护法律服务的条件是——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反之,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从事有偿诉讼和辩护业务的即属违法。这表现出我国在诉讼和辩护法律服务领域实行的是律师垄断制度。
但是,司法部1997年颁布的《乡镇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三条却规定:“乡镇法律服务所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应按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委托人收取法律服务费:(三)参加民事,行政诉讼活动。”同时,2000年司法部又实施《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该《办法》第三条规定:“基层法律服务所依照司法部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执业要求,面向基层的政府机关,群众自治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以及公民提供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促进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法制建设。”上述规定明确允许基层法律服务所从事除刑事辩护以外的几乎所有法律服务领域。
我国《立法法》第七十一条规定:“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同时,第79条第二款规定: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从此我们可以肯定司法部就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服务领域所做规定是违反《立法法》和《律师法》的,是没有适用效力的。
通过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基层法律服务制度和律师制度之间在业务领域方面的法律规定上存在明显矛盾。司法部应当根据《立法法》和《律师法》规定对基层法律服务的服务领域进行限制。
(二)服务地域
基层法律服务所产生于1987年司法部的《关于乡镇法律服务所的暂行规定》。顾名思义,乡镇法律服务所的服务地域就是乡镇。但该《暂行规定》第十一条却规定:“城市街道法律服务所,可参照本规定执行。”将乡镇法律服务所的服务地域直接从乡镇拓展到城市街道。2000年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七条又规定:“设立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以农村的乡镇行政区划为单位设立;根据需要也可以以城市的街道行政区划为单位设立,但在一个行政区划内只能设立一个法律服务所。”以上规定至少可以说明: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服务地域应是以乡镇为主,以城市为辅并予严格限制的。
但从我市现状来看,城市街道尤其是法院门口及附近法律服务所林立。每一个街道行政区划均不止一个,甚至多个法律服务所。实际上法律服务所服务地域的重心已经客观的转至城市。导致这种现象发生的原因不是市场价值规律,而仅是利益驱动和对市场价值规律的不正当利用,以及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监督不力。
通过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基层法律服务的服务地域,违背了该制度创设的初衷,其法律服务地域重点应放在农村乡镇等律师法律服务目前尚不能覆盖的地域。就全国绝大多数的城市而言,律师可以提供的法律服务已足以覆盖,因此基层法律服务地域完全可以限制在城市以外。就此问题,司法部部长张福森在2002年年会上已经明确的提出。目前的关键只是如何解决制度上的衔接问题和原先已设立机构的处理问题。
(三)法律服务机构的性质和设立
律师的执业机构是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机构是基层法律服务所。两种法律服务机构的服务领域以及地域如上所述区别不大。但二者在机构性质及设立条件上却大相径庭。
1.机构性质:
根据2000年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规定:“基层法律服务所是依据本办法在乡镇和城市街道设立的法律服务组织,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所按照事业法人体制进行管理和运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为什么将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性质规定为“事业法人”?
唯一可以找到的依据,或可能的依据是——2000年《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基层法律服务所接受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乡镇、街道司法所的委托,协助开展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关于该条所规定的“协助司法行政机关或司法所开展的司法行政工作”具体有那些,却没有相关规定。但是,有一点是非常明确的,即——基层法律服务所的主要或绝对主要的业务是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它是一个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社会法律服务组织,不是以协助司法行政机关或司法所开展司法行政工作为主业,或只向政府机关提供法律支持,或向社会提供无偿法律援助的政府机构,事业单位,或社团组织。
正如司法部关于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律师同时在一个律师事务所又在另一个法律服务所执业”是否适用“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问题的请示》的答复中所述:“ 基层法律服务所与律师事务所在业务范围上基本相同,从法律的角度看,可视其为性质相同的法律服务机构。”
根据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基层法律服务所按照事业法人体制进行运做和管理,但实际从事的却主要是有偿法律服务这一市场经营活动,这两方面是严重矛盾的。仅以国有资产投入的性质将其同意定性为“事业法人”,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制度的良性发展,和对保护法律服务相对人的合法利益均是非常不利的。
2.设立条件:《律师法》规定: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自己的名称,住所,章程;有十万元以上人民币的资产;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律师,并且需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而《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规定:“设立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规范的名称和章程;有三名以上符合司法部规定条件、能够专职从也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固定的执业场所和必要的开办资金。”“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设立实行司法行政机关核准登记制度,核准登记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
可见,在设立条件上律师事务所的设立条件和程序是相对严格的。而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设立没有最低投资限额的限制,同时也没有其他实质性限制。毫无资产保证,设立条件和程序简单,但同时其机构性质却是事业法人,独立承担责任。极其容易导致设立的任意性和经营的随意性。目前法律服务工作者和法律服务所泛滥于全市,乃至全国 ,设立制度上的缺陷是其根源。
3.法律服务机构的组建
根据《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规定:(1)乡镇法律服务所可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组建,也可由乡镇人民政府组建。(2)城市法律服务所由街道办事处在市、区级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下组建。(3)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组建地方人民政府核拨事业编制和事业经费的基层法律服务所。
可见,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均可组建基层法律服务所。如此多门多类的组建方式,如果没有严格的制度规范,势必导致重复组建,任意组建。
笔者认为,基层法律服务所应由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统一组建,司法行政机关不得自行组建。司法行政机关作为法律服务机构的设立审核机关,并且又是法律服务市场的行政管理者,不应作为组建者出现。否则,既是组建者,又是审核设立机关,同时又是监督管理者,甚至常常又是收益者。在制度上根本无法保证设立的必要性,合法性,监督和管理的有效性。
(四)执业条件
《律师法》规定律师执业应取得律师资格证或法律职业资格证,并在律师事务所实习一年。学历要求自2001年律师法修改后已变为“高等院校法学本科以上学历”。
根据2000年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规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具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实习满6个月,被该所鉴定合格的。学历要求高中或者中等专业以上学历。
二者业务知识和技能上的差距是显而易见的,这正是二者本质的区别。目前,仅符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没有经过专业系统的学习法律知识的大多数法律服务工作者是否能够胜任其所担任的法律服务工作是不容乐观的。与乡镇法律服务所制度创设之初不同,整个法制环境,法律制度,以及社会对法律服务的要求均不可同日而语。但司法部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素质要求并没有作任何相应适当的提高。如此,不具备必要的法律知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常实施,促进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法制建设”便只能是一句空话。所引发的严重后果已经客观的摆在了眼前。
因此,笔者认为:适当的提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准入条件是非常必要,并完全可行的。
(五)执业管理制度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有一套相对完善的执业制度,并且律师执业证来之不易,合伙律师对律师事务所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普遍管理较为严格。而法律服务工作者和基层法律服务所没有行之有效的执业制度,法律服务工作者证来之容易,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随意并且法律服务所是事业法人承担独立责任。法律服务工作者和基层法律服务所普遍管理松懈。
行政管理方面,司法行政机关是其监督管理机关。对于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而言普遍不存在利益关系,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实施行之有效的行政管理监督。但是对于基层法律服务所大多是由基层司法行政机关投资组建,并享有收益。由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对由其组建的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处罚,对其享有收益的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处罚和监督,在制度上是严重矛盾的,这种制度的正常运行是无法保证的,监督和管理的有效性则更是无法保证的。
因此,笔者认为:为保证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有效管理和监督,则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不得自行组建基层法律服务所,并不得从基层法律服务所营业收入或营业利润取得收益。而应当统一由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基层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监督下组建,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审核,方可获准执业。获准执业后基层司法行政机关不参与其内部管理,营业收入或利润分配,只从外部进行管理监督和指导。
综上所述:我国的法制环境,法律制度的完善程度,律师制度、律师队伍的成熟程度,社会对法律服务的需求,已经较基层法律服务制度创建之初有了根本改变。基层法律服务制度应当依照既定的立法价值趋向——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随着规范对象和环境条件的变化而进行必要的修正,甚至废除。
如上所述,就基层法律服务制度司法部的有关规定存在严重的缺陷和不足。
制度上的缺陷,加之制度执行的不力,其危害是惊人的。
第三章:我市法律服务市场现状
在我市,乃至全国,律师作为法律服务核心力量已深入人心,并在现实法律生活中起到了重要作用。律师队伍已经得到了壮大。目前我市律师事务所已达个,执业律师已达三百余名,已取得律师资格或法律执业资格的人员已多达 名。我市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数量已经完全可以满足我市法律服务市场的客观需要。
但于之相映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发展更是惊人迅速。其执业人员,执业机构的数量远远超过了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有些地方甚至较之多出近十倍。一系列问题应运而生——
基层法律服务问题是我市法律服务市场中存在的诸多问题中,最为严重,最为突出,危害最为明显。
一、法律服务所的设立混乱
尽管《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多有弊端,但对其设立还是规定了必要的设立条件和设立程序。根据2000年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只能设立有事业编制和核拨事业经费的法律服务所,并且必须依法成立取得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方可执业。
我市绝大多数的由司法行政机关组建的所谓基层法律服务所都是没有经过合法的设立程序非法设立的非法机构。有的采用核准登记一个法律服务所(或称法律服务中心),然后在其下又设立多个,甚至十几个法律服务机构的做法,规避法律。基层法律服务所重复设置,违法设立现象严重。
其责任甚是明了:司法行政机关在其非法设立的活动中起到了决定性作用,并且没有尽到对法律服务市场的规范和管理责任。
二、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混乱
我市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混乱,表现在以下方面:
1. 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名称混乱
根据2000年《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基层法律服务所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名称应当由以下三部分内容依次排列组成:县级行政区划名称,乡镇、街道行政区划名称,法律服务所。”
我市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名称普遍不合法。有称——区148法律服务中心,有称——区法律事务所,有称——(字号)法律事务所,有称——(字号)法律服务所,少见合法规范的。
2.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称谓混乱
根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规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称谓应是“法律服务工作者”。而我市许多法律服务所在合同上竟以“——律师”身份出现,许多法律服务工作者在名片上载明,或向法律服务相对人介绍自己是律师。
以上两种名称和称谓上的混乱,导致了法律服务相对人发生混淆和误认,不能区别律师事务所、律师和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目前,全国已发生数例法律服务工作者以律师名义违法办案,但媒体却以律师如何如何报道的案例。
3. 收费,接案,办案混乱。
虽然司法部对基层法律服务所有明确的收费管理办法,但却难以执行。许多基层法律服务所收费只开具收据或收条,不开甚至跟本就没有正式发票。收费时高时低,毫无标准可言。并且在办案过程中,巧立名目收取委托人费用。
在接案方面,包打官司,自我吹嘘,使用介绍人并给予提成,是极普遍的现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由于普遍不具备较高的法律知识水平,难以保证办案质量,不能良好的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违法办案现象普遍。
三、大量非法执业者涌入法律服务市场
由于我国诉讼法对诉讼人要求的条件过于宽泛,几乎毫无限制。同时法律服务市场混乱,司法机关一般也不注意公民,或律师的真实性,导致许多非法执业者大量涌入法律服务市场,对我市法律服务市场的良性运行造成了严重冲击。
上述法律服务市场的混乱不可避免的造成了以下严重后果
(一)法律服务市场的恶性竞争
服务市场主体混杂,大量非法执业者和非法机构涌入,不可避免的发生价格,案源等全方位的恶性竞争。大量法律服务工作者,以及非法执业者冒用律师名义,败坏律师名誉,不择手段抢夺案源。使得对法律服务的社会评价不断降低。
(二)影响律师队伍的正常发展
1.影响了律师新生代的生存和发展
由于法律服务所主要涉足的法律服务市场中下游领域,刚刚进入律师行列的年轻律师面临如此之恶劣竞争态势,根本无法保证其自身生存。许多律师新生力量不得不在艰苦的环境中挣扎,最后不得已只有退出。
2.影响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长远发展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面对残酷的恶性竞争,不得不采取必要措施解决恶劣竞争导致的生存和发展困难。再这种条件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在普遍势力较弱的情况下,无法采取长远的发展思路。
(三)加剧了司法腐败
不择手段的恶性竞争,不仅仅影响到了法律服务主体,而直接影响到整个法制环境。当市场之无序导致以正常合法的途径无法满足经营甚至生存需要,非法行为自然而生,并必然愈演愈列,于司法腐败结合亦是发展必然。
四、整体减弱了我市法律服务业的发展趋势
任何一个产业,任何一个行业一旦进入恶性竞争的怪圈,势必导致发展困难。鼓励发展的产业,就必须保留一定的市场容量,保证该产业的足够吸引力。随意填补,过分低价值的填充,又没有必要的引流机制,必然导致的是缺乏原动力,使发展趋势减弱,甚至停滞。
第四章 畅想改观
通过上述论述,可以明确:法律服务市场之混乱有其制度上的根源,同时司法行政管理上的失误也是其重要原因。
笔者认为对于基层法律服务制度,可以进行以下修正:
1. 根据《律师法》规定,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退出有偿诉讼法律服务领域。
2. 根据2000年《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精神,另行规定在“城市不设基层法律服务所,如确有设立必要,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批准方可设立”。
3. 规定:司法行政机关不得组建,设立基层法律服务机构,或其他与之性质相同或相似的法律服务机构。并不得从法律服务机构营业收入或营业利润中收取或变相收取利益。
4. 规定开办资金限额:组建基层法律服务所,应由组建单位投资开办资金不得少于5万元。投资不实,由组建单位在投资不实的数额内承担责任。
5. 提高执业条件: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适当提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资格考试难度,将通过率控制在20%左右。
制度上的缺陷是必须进行修正的,但是决非一日之事。针对制度执行上的不足,司法行政机关完全有权对法律服务市场进行彻底整顿。笔者认为,有以下几点可行:
1.依据2000年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彻底清除,取缔非法设立的法律服务机构。
2.依据2000年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清复设立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和非法设立的分所、接待站,并予以撤消。严格依照《管理办法》规定,一个街道只能设一个基层法律服务所。
3.整顿和规范基层法律服务所使用名称,统一委托合同及其他手续称谓。
4.联合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查验证件,拒绝非法执业。
关键词 法务会计;实践教学;管理模式
法务会计是会计学与法学相结合的一门新兴的边缘性学科。在西方国家。法务会计(Forensic Accounting)最初的起源可以追溯到1871年。虽然历史不长,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经济犯罪的日益猖獗。世界各国对法务会计的需求也越来越迫切。1996年,《美国新闻与世界报导》完成了对美国20种“热门行业”的追踪调查,会计领域中的“法务会计”名列首位。这便凸显出开创特色化的法务会计实践教学和建立有针对性的实践教学管理模式的必要性、重要性和紧迫性。因此,世界各国纷纷在高等学校中开设法务会计专业和课程,以培养专业的法务会计人才,满足社会的需求。
我国高校于2001年9月开始在河北省的河北职业技术学院试办首届会计学法务会计专业,招生55人。此后,廊坊师范学院、云南财经大学、浙江经济学院也相继开设了法务会计专业。渤海大学会计学院紧跟时代步伐。迎合市场经济和高等教育的现实需求。从2004年开始设立法务会计专业并于当年招收第一届法务会计专业本科生,到2007年为止已招收四届学生,取得了可喜的成绩,并且在社会上产生了很大的影响。《法务会计》课程作为法务会计专业的专业核心课程。随着专业的设立而设立,它的建设与发展也必将带动整个专业的建设与发展。由于法务会计是理论与实践结合非常紧密的课程,学生不仅应掌握相应的理论知识,更重要的是要练就过硬的技术方法与技巧。因此。在教学的整个过程中,时刻要强调实际应用能力的培养,例如,在讲授理论时,大量地、灵活地穿插案例;在穿插案例时,适当地、生动地进行情景模拟;在理论学习后,定期到法务会计实践基地实习,接触真实案件,亲身体验法务会计执业全过程,为将来真正执业做好准备。
一、特色化的法务会计实践教学
《法务会计》课程的实践教学是用来充实理论教学内容和完善课程体系的必要手段,其总体设计思想是:“案例教学+校内模拟+社会实践”。通过这三个环节的实践教学,使学生了解法务会计从业的全过程,加深对理论知识的理解与记忆,掌握办案的主要方法与技巧,从而真正具备法务会计人员所应具备的知识结构和各种能力。
(一)案例教学
就是针对所讲授的理论知识,及时、适当、灵活地穿插案例,并结合理论进行分析说明,以增强学生对理论的理解,加深学生对知识点的记忆和掌握。案例教学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但大致可以分为三种:1.讲授案例,即由教师根据授课内容,列举、描述并分析案例。促进学生对理论知识的理解,此时,学生仅仅是学习者;2.情景模拟,即由学生将教师所讲案例排演成小品,进行情景模拟,营造身临其境的感觉,使学生能够参与授课过程,从单纯的学习者晋升为参与者;3.设计案例,即由学生根据所学理论自行设计案例,并决定案情的不同发展方向,进而作出区别性分析,得出各自的结论。这样,学生就从学习者或参与者一跃而成为讲授者,同教师站到同等的地位上,相互探讨、相互促进、教学相长。
(二)校内模拟
渤海大学会计学院建有会计手工模拟实验室和计算机模拟实验室各一个,发挥了积极的作用:1.可以根据仿真模拟资料进行手工综合模拟。期间贯穿三层思路:(1)会计程序,填制会计凭证一登记账簿一编制会计报表;(2)资金运动程序。筹集资金一物资采购一生产一销售一成果分配一上缴税金和偿还债务;(3)工艺流程。2.可以根据仿真模拟资料运用会计软件进行电算化模拟,其内容和思路与手工综合模拟相同。
(三)社会实践
分为两个阶段进行:1.根据本课程的进度和学生的不同学习情况及兴趣取向,将学生分批、分期送入法务会计实践基地接触真实案件。渤海大学会计学院已与辽宁戎达律师事务所、辽宁中衡会计师事务所等四家会计师事务所合作,成立了法务会计实践基地,提供规范且充分的实践场所和时间并配备专职律师或注册会计师作为专门的实践指导教师对其整个实践过程进行引导和监督。争取在实践期内,使每位学生至少参与一个完整的法务会计真实案件,从而切实提高其对法务会计案件的分析与处理能力。2.选拔在实践基地表现良好且突出者,进入实习单位实习,独立处理有关会计和法律事宜,真正走入社会锻炼。目前,渤海大学会计学院在校外设有4个会计实习基地(锦州铁合金集团、女儿河纺织厂、锦州石化、锦州外运)和6个法律实习基地(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锦州市古塔区工商局、锦州市中级人民检察院、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检察院),可以满足学生实地参观和顶岗实践的需要。
二、针对性的实践教学管理模式
针对法务会计的专业、课程及教学方法的特点,其实践教学的管理模式应是在以人为中心的管理思想指导下的人本管理,注重人的个体差异,注重教师与学生的个体活动,倡导平等、选择、关爱的人文精神。在这种情况下,允许学生根据自身的喜好和对未来发展方向的自我设计。有选择性、有针对性地参加实践教学。具体要求如下:
(一)实践教学的师资配备必须精良
作为法务会计实践教学环节的指导教师,必须是具有相应职业资格且拥有多年执业经验的注册会计师或律师。在渤海大学会计学院,担任法务会计专任教师的都是具有注册会计师职业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的教师,并且半数以上是上本科时修读会计学或审计学专业,而在研究生阶段修读法学专业的复合型人才,这便是专门针对法务会计专业师资配备的复合型双师团队。在进行实践教学重要环节的校内案例教学过程中,同时具备高校专任教师资格和相应职业资格的教师在选择、分析案例以及校内模拟实验时,能够更有针对性并更好地将理论知识与实际案例相结合,使理论讲授与案例教学相互促进、相得益彰。对于校外实践基地而言,对合作伙伴的选择及其资质考核尤为重要。渤海大学法务会计实践基地的合作单位全部是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或律师事务所,其中。只有从业3年以上的注册会计师或律师才能够成为法务会计实践教学环节的指导教师。
(二)实践教学的内容设计必须科学
实践教学的内容应当紧紧围绕理论教学的内容与进度展开,针对性、灵活性要强。主要包括法务会计工作技术方法、法务会计对舞弊与欺诈的甄别、法务会计证据的收集与认定、法务会计的诉讼支持和法务会计的工作报告等内容,将法务会计课程中实践性强的核心内容全部涵盖其中,并应逐层递进、环环相扣,达到从理论到实践的自然过渡。
(三)实践教学的方法选择必须恰当
实践教学的方法应灵活、多变。能够在激发学生兴趣的同时,培
养其专业胜任能力和独立从业能力。例如:针对校内模拟实验,“演练式”教学法就是能使学生增强会计账务处理技术能;々的方法;针对校外实践基地,“跟踪式”教学法,即选派专职律师或注册会计师全程跟踪指导学生,可使其在接触真实案件、得到更多专业技术指导的同时,增强实战能力;而针对实习单位的实践,则应采用“释放式”教学法,即先设定提纲,然后选择实习单位,经过实地调查研究。修改提纲,并独立处理实际业务,将自己从校园释放到社会当中,在得到锻炼的同时,圆满结束对《法务会计》课程的学习。
(四)实践教学的时间分配必须合理
实践教学的课时安排应充足,有效利用规定课时,适当补充课外时间。特别是校外的实践与实习,可以根据学生的需要和兴趣,安排在业余时间,适当延长至寒暑假。而对于家境困难且兴趣浓厚的学生,在不影响学校正常学习的前提下,可以联系长期实习作为兼职,在培养实际应用能力的同时,解决学习上、生活上的实际困难。
(五)实践教学的监管考核必须严格
实践教学管理应有条不紊、因材施教,向实践基地派送学生应科学选拔、合理分组。并充分考虑学生的能力与意愿,进而进行规范、严格的监管与考核。以渤海大学法务会计实践教学环节为例,说明如下:
1.校内模拟:
(1)针对法务会计工作技术方法一章中的综合技术方法的选择与运用进行模拟。首先。选择一个案例,把学生划分小组,各自对案例进行有关账务处理;其次,提交“案例模拟报告”之前。各小组分别阐述和分析自己所用方法、处理过程及最后结果;最后,通过比较,真正理解不同方法的选择与运用条件,掌握其中的技巧。
(2)针对法务会计证据的收集与认定一章中的“损害赔偿的确定与计算”进行模拟。将学生划分小组,每组布置不同案例,课上讨论与课下协作相结合。最后,以小组为单位,提交“案例模拟报告”。
(3)针对法务会计的工作报告一章中的“法务会计工作报告的实例”,进入会计模拟实验室进行模拟实践。需以个人为单位提交“案例模拟报告”。
2.实践基地:
根据不同的实践基地,进行不同内容的实践。并须提交“基地实践报告”。
(1)辽宁戎达律师事务所侧重于法律方面的实践,可主要针对“法务会计对舞弊与欺诈的甄别”和“法务会计的诉讼支持”进行实践。其中,着重进行对“交易行为中欺诈的甄别”和“法务会计的诉讼支持程序”的训练。根据学生的能力不同,由专职律师派发不同案件,并全程指导、监督,使学生了解办案全过程和实际办案方法与技巧。
(2)辽宁中衡会计师事务所侧重于会计方面的实践,可主要针对“对审计证据的收集与鉴定”和“对法务会计工作报告的编制”进行训练。根据学生的基础与兴趣的区别,由专职注册会计师全程指导与监督,使学生对注册会计师审计工作有全方位的了解,并切实体会其与法务会计的差别,进而明确法务会计的工作职能与技巧。
3.实习单位:
法律服务是服务提供者(包括律师、非律师的法律工作者、法律专家或机构等)以其具备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为满足消费者利益需求而提供专业化服务并获取报酬的活动。传统法律服务时代,服务活动很大程度上仰赖于服务提供者对法律知识、服务经验与技能的垄断,但互联网时代此种模式将受到极大挑战。
1.网络信息公开化、透明化和多样化打破了传统模式中服务提供者与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传统法律服务中,服务提供者的专业素养、过往业绩、执业年限、职业道德乃至个人信息等对消费者来说都不透明,消费者对服务提供者的信任更具盲目性,主要依据是专业和权威。网络时代信息的透明化使得上述不透明不复存在,消费者即使没有受过专业且系统的法律教育和训练,其通过网络获得法律知识或对某一问题的法律解答都远比一个普通的服务提供者更细致全面。另外,由于消费者可以通过网络掌握大量的专业及个人信息,因而其对服务提供者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也进一步加强,监督成本大大降低或消失。
2.网络开放性突破了传统法律服务的地域界限,法律业务进一步向优秀服务提供者聚集
开放的网络为消费者提供了来自全国各地的服务提供者信息和专业解答,那些更为专业、深入且网上出现频率较高的律师往往成为消费者追逐的对象。同时消费者也往往偏好选泽知名服务机构和大中城市的服务提供者,法律业务资源进一步向中心转移,偏远地区、小型服务机构及中小城镇乃至农村的服务提供者逐步走向边缘和服务最低端,生存空间将受到挤压甚至不复存在。
3.传统的营销手段和管理理念被互联网模式替代,熟人业务将向网络粉丝客户业务迁移
服务提供者尤其是律师能否做广告,一直存在争议。现实中,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做广告提高知名度是国际普遍做法,律师广告并等不同于全国律协《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37条第3款规定的“利用新闻媒介或其他手段炫耀自己、招揽业务、排斥同行”的行为。传统营销中,名片、口口相传、路边招牌和灯箱广告等都是服务提供者的宣传方式,这与网络时代法律消费市场及消费者寻求救济的路径格格不入。移动互联网平台越来越多聚集了大众的注意力,消费者遇到法律问题首先想到去网上找答案,那些在网上与消费者深入交流、给予中肯意见的服务提供者更能获得消费者信任。
4.网络时代服务提供者将突破传统以老带新、老主新次的基本格局,传统服务机构的管理方式受到冲击
传统模式下,缺乏人脉关系、职业经验和实战训练的新进入者都是从实习律师、律师助理成长为执业律师,其发展离不开老一代服务提供者的指导和培养。这一师徒关系的核心是服从与管理,徒弟在具体业务及收益分配等方面缺少话语权。网络时代的新老服务提供者将转变为合作关系,虽然新的服务提供者在法律专业方面处于劣势,但其在掌握新技术、接受新事物和更新专业知识等方面具有优势,而这恰恰为老的服务提供者所缺乏。另外,消费者寻求网上法律帮助的习惯,避免了其对服务提供者年龄的先入为主,更侧重于对具体问题的答案及服务过程是否认可,这些转变也彻底颠覆了传统法律服务机构的管理模式。
二、互联网时代为法律服务模式的管理变革提供了机遇
互联网时代的市场是由若干个点相互连接的非平面、立体化、无中心和无边缘的网状结构,这一结构对传统产业的冲击巨大。但互联网技术本身的发展并无对错、优劣,互联网对传统法律服务业产生挑战的同时,也带来新的发展机遇。
1.法律服务及管理的成本不断降低,提高了法律服务效率
网络时代的服务提供者可以轻易获取相关数据和信息,大大节省服务的时间成本、财务成本和机会成本。法律信息尤其是法官的判案标准、裁判文书的便捷查询,使得服务提供者对具体案件的评估和预测更加确定。法律信息资源的互联网化、法律服务过程的网络化及在线法律服务模式的不断出现,提高了法律服务效率。
2.不同服务提供者之间协作成为可能,服务领域不断拓宽
互联网的迅捷、无边界及开放性使得服务提供者的营销方式改变,营销可达范围扩大,为跨地区、跨行业、跨代际服务提供者之间在同行关注交流、异地办案协作及找寻跨界合作伙伴等方面提供机遇。另外,由于消费者需求往往超越一个纯粹法律问题,网络信息的丰富也为跨行合作提供了可能。
3.新的与互联网相关的业务将层出不穷,对接
受新事物较强的法律服务者提供了更多机会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产生了大量新的法律问题,这在传统法律业务中不可能出现,比如网络侵权、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等。新技术与现代社会实践结合所产生的新业务,对于接受新事物及学习能力较强的法律服务者提供了更多崭露头角的机会。
4.高端业务领域、专家型服务将受热捧
雷军曾言:互联网精神的核心是“专注、极致、口碑、快”,移动互联网时代的法律服务市场上,服务提供者目前承担了太多的非专业事务,他们并不擅长管理,也不精通系统化营销设计,缺乏做到专注和极致法律服务时间保证。其实,法律服务和其他服务行业及制造行业等一样,高端业务领域及专家型服务及产品才是成功的根本,因而非法律事务可通过网络借助其他外部力量实现。总之,面对网络时代的法律服务市场发展,服务提供者需要看到新机遇,认清法律服务行业的新特性,变革服务思维,创新服务和管理模式,才能不断突破得到新收获。
三、创新管理模式是服务提供者把握市场机遇的根本出路
20世纪90年代以来,一大批基于互联网技术的新模式企业应运而生,并获得了传统企业无法企及的成功,如Yahoo、Amazon及eBay等。由此,商业模式这个始见于计算机领域的词汇,开始引起管理学者的广泛关注。瑞士学者AlexanderOsterwalder、比利时学者YvesPigneur在《商业模式新生代》一书中,将商业模式描述为包含了客户细分、价值主张、渠道通路、客户关系、收入来源、核心资源、关键业务、重要合作及成本结构等9个构造板块的系统;商业模式的核心在于企业如何创造价值、传递价值及获取价值收益。就法律服务而言,1995年RichardSusskind大胆的预测了法律服务运作模式将发生转变,这为我国法律服务提供者的自我突破带来了启示。应对互联网带来的挑战与机遇就是在明晰法律服务自身特性基础上,顺势变革法律服务方式和手段,从服务产品化、重视顾客消费体验、拓展服务组织边界等方面创新商业管理模式。
1.认清法律服务自身特性是管理创新的前提条件
法律服务在我国不是新事物,但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建立发展至今,其本质已发生变化,尤其我国律师角色与定位变化以后,法律服务不再单纯是一个政治和公益范畴,而是通过市场方式运作的产业。总的说来,我国的法律服务特点可归纳为:(1)服务提供者获取服务资格(尤其律师)门槛高,服务专业性强。以执业律师为例,要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还须参加实习工作一年并经全面考核合格才能独立提供法律服务。(2)法律服务的接受主体个性化,其评价源于案件处理结果及消费者体验。同样案件由于服务提供者的不同其结果可能不同,消费者的期望也不同;同类案件中消费者甲与消费者乙的处理结果相同,但二者消费感受可能不同,因而其对服务提供者的评价也可能大相径庭。(3)服务提供者往往以执业机构名义提供服务。以律师为例,一般不能律师个人名义执业,应该加入相应的律师事务所并以该所名义开展业务,对外签订的相关协议都以机构名义出现。(4)服务收费的标准化与非标准化并存。一般而言,我国大陆行政区划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管理机关都会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对诉讼案件制定相应的服务收费标准;但对于非诉讼案件并未有明确的收费标准,而是由律师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酌定收取。可见,重新审视法律服务的上述特性是变革传统服务模式的起点,也是创新商业模式及管理的突破点。
2.服务产品化、专业化、可视化是法律服务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法律服务主要通过案情沟通、案件核心信息采集、法律关系梳理、事实与法律资源整合及个案逻辑化思考与运作完成。整个服务过程中,人及其主观因素占据活动中心位置,因而表面上看起来难以产品化,但仔细观察每一类法律业务都会有可遵循的标准化规律。目前,大多数服务提供者都有扎实的理论功底、全面的专业知识、丰富的业务经验,但都缺乏把服务技能转化成现实产品并有效经营产品的能力。服务产品化是要将标准化的东西以产品形式固定,让消费者对法律服务有一个立体认识。一是,将无形且主观的法律服务通过一套相对固定的操作技术和流程呈现在消费者面前,使消费者能了解服务的具体工作和评价标准;二是,按阶段将服务流程标准化、服务实施主体确定化,以团队形式提供服务体现专业化;三是,服务质量可控性,主要是减少法律服务中的不确定因素,建立服务追踪、补救甚至是替代的标准化控制体系;四是,服务流程和内容固定化,对服务过程全面剖析,制定相应操作规范、工艺流程及服务标准,使法律服务具有可复制性,避免重复劳动;五是,改变法律服务现有市场格局,服务提供者主动通过市场将产品化服务进行营销和推广。
3.借助互联网技术设计营销模式,定位客户核心需求,注重客户体验
网络时代人们习惯于通过网络搜索、咨询来寻求问题解决方案,法律服务者应该深刻认识这一改变,通过制作个人、团队乃至服务机构的网络主页(比如律所网站),开设网络博客、微博,借助于网络平台做网站广告(如华律网)以及开通并运营微信公众号(如“天同诉讼圈”)等方式,利用碎片化时间与消费者展开交流,通过交流把握消费者核心需求,累积粉丝实现规模化效益。移动互联网背景下,用户在购买产品和服务过程中更加注重自身的体验,法律服务也是一样。法律服务过程中消费者的消费体验并不缺乏,但体验效果却大相径庭,这就要求服务提供者不仅要在传统的服务态度、服务流程设计等方面做出改变,更应该提升服务的精细、专业、高端及优质化,将服务从简单的提供法律专业信息升级为提供非专业人士难以替代的综合智力服务,将服务触角延伸至风险防范、案后维护及制度完善上,为消费者提供增值服务。
4.创新法律服务盈利模式,变革收入结构,降低服务成本
马云说过:做企业的目的不是挣钱,而是为客户创造价值。法律服务模式创新的关键目的也在于为消费者提供价值,服务提供者设计自身盈利模式时,首先应考虑其能提供何种价值,这种价值是否消费者需要,只有被需要的价值创造才具有意义,才是服务提供者收费的依据。法律服务市场上,服务提供者有一个共同的感受就是收费难,其中除了同业竞争不规范、消费者不履行承诺外,关键在于消费者未能看到服务能够为他创造何种价值。网络时代的法律服务不应该将服务提供者界定为“法律民工”,服务提供者可以从减少成本、改变盈利点等方面做出尝试。一是借助于网络技术降低服务成本。不管是资料查询、问题咨询、相关法律文书制作,还是相关部门和机构的法律文书下载都借助网络完成,节省时间成本、机会成本。二是线上免费解答,吸引消费者与服务提供者建立现实的委托关系。这主要借助于网上营销平台来完成,但服务提供者与网络营销平台不是雇佣而是合作关系。三是整合资源构建属于自己的网络平台,积极响应消费者其他正当需求。通过网络及实际合作等方式整合一批其他服务机构或实体企业,比如金融、会计师、税务师、管理咨询等机构,将消费者的全面需求结合起来提供一站式解决方案。上述突破的核心就是打破法律服务的原有格局,将服务的收费范围向前或向后延伸,拓宽服务范围通过共同收费、捆绑收费等方式获取收入。
5.创新法律服务组织形式和管理模式,拓展组织边界
网络时代的法律服务机构在组织形式、管理模式、组织边界等方面都有发生变化,法律服务者内部、上下游产业乃至整个行业集群内部的传统关系都需要重新构建。法律服务机构创新首要是理念开放,这也是互联网的本质之一。不仅要在法律服务组织内部开放并与同行分享执业经验,而且要与组织之外的同行交流,同行之间不只有竞争更有合作和协作。其次是法律服务组织形式的变革。组织形式决定机构发展规模、内部管理机制及责任承担方式。以律师事务所为例,我国目前更多是以合伙制和合作制组织形式存在,这与西方国家上世纪80年代开始慢慢探索设立有限合伙、有限公司形式的律师事务所不同。第三,虚拟律师事务所慢慢在行业内开始探讨,其以灵活的人事配置见长。这种机构不仅有经验丰富的律师组成核心团队,还有能解决非法律问题的其他专家随机参与,团队内部对客户信息实现共享。当发现消费需求后,任何成员都可以积极响应并与团队其他成员组成或紧密、或松散的案件专办机构,共同解决问题。上述结构将法律服务组织在移动互联网时代推向极致扁平化,中间管理层越来越少因而效率更高。第四,面对网络时代消费者需求的全面开放性,法律服务机构也可以建立服务提供者之间、服务提供者与其他专业、行业人士之间的交流合作通道,可将自身业务的某一部分通过外包等方式来完成,实现专业化、精细化协作。
四、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