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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内部管理总结

公司内部管理总结

公司内部管理总结范文第1篇

一、 现代公司治理结构

公司治理是英文“corporate governance”的翻译,也有的译为公司管制、公司监理等。它起源于美国和英国,目前在全世界都很受重视,许多国家都积极致力于公司治理问题的研究。世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于1998年成立了公司治理专门委员会,从1999年起了一些公司治理的原则和指南。在我国,公司治理更是一个比较新的概念。事实上,公司治理的概念是在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才正式写进党和国家的重要文件之中,很多人都是在近几年才开始了解、学习和运用这一概念。但是,如何界定公司治理的确切含义还没有一个令人信服的定义。在我国,人们在运用这一概念时大部分是以“公司治理结构”来表述,如我国经济学家吴敬琏说:“所谓公司治理结构,是指由所有者、董事会和高级执行人员即高级经理人员三者组成的一种组织结构。”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展研究中心主任胡汝银博士认为:“公司治理有狭义和广义两种理解,狭义的是指董事会的结构、功能以及董事会成员和经理人的权利、责任、义务和相应的决策机制。广义上包括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收益分配和激励机制、财务制度、内部控制和管理等等;更加广义的是指公司的员工、客户、债权人这些重要的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关系。”2002年1月7日证监会和经贸委联合以证监发(2002)1号文的在第一条明确指出“上市公司应建立能够确保股东充分行使权利的公司治理结构。”因此可以说,我国的公司治理是以股东为中心、以处理各种关系为出发点的一种组织结构。

根据OECD的相关报告,公司治理包括如下6个方面:

l、公司“内部”治理。2、金融机构的内部和外部治理。3、金融市场对公司的“外部”治理。4、市场对公司的外部治理。5、破产机制的治理。6、竞争。上述治理机制的6个方面并不是各自独立地起作用,而是紧密联系,互为补充,组成了一个适应给定经济和法律环境的公司治理制度的整体。

无论是国人对公司治理的理解还是OECD对公司治理的解释,他们的一个共同特点是都需要会计进行合理、公开、公正的信息披露,以维护有利害关系各方的正当权益。我国在研究公司治理时更强调的是其结构问题,为此,会计在管理模式上必须与不同的公司治理进行恰当的吻合,使公司治理结构能正确处理好有利害关系各方的财务管理关系,处理好公司内部管理的统一性与自主性、集权与分权的关系。而要处理好这些关系,就必须解决好财务机构设置和人员任命及其权限的授予等问题。

二、 公司治理模式与财务机构设置

从OECD报告来看,公司治理结构分为外部治理与内部治理。公司外部治理结构受资本市场、金融机构、经理市场、法律法规等因素的影响,内部治理结构受各利益相关方权利制衡的影响,例如,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债权人、工会等,他们是代表各利益相关方的权力机构,他们之间权力的制衡构成了公司治理的重要内容。

从外国公司治理的不同模式看,企业会计组织机构主要分为三种类型。

(1)超脱型。即董事会授权董事长领导财务总监,分管企业财务会计业务。这种机构设置既体现了董事会的授权,又有利于充分体现财务会计的地位和作用,有效地维护股东或投资者的权益,是所有者财务理论的现实体现。

(2)专家型。即在总经理下设与副总经理平行的总会计师,负责分管企业财务会计工作。目前我国企业大多采用这种设置。这种机构设置充分体现企业财务管理的专业性和决策过程中专家意见的权威性,是经营者财务理论的现实体现。

(3)分权型。即在总经理下设负责企业财务会计工作的副总经理。在这种机构中,负责财务的高层主管都拥有财务副经理的头衔,直接向总经理报告财务情况。这种机构的设置,负责财务管理的人员并不一定有财务会计方面的专业知识背景。

就我国企业来说,上述三种财务组织机构类型都已存在。但是,我们认为在具体操作上还应结合我国企业公司治理的特点进行必要的改革,而不是一味地照搬。我国的公司治理结构从现实情况看主要有如下模式:国有独资企业模式;无上级产权关系的股份公司模式(完全独立的一级法人模式);集团公司控股下的股份公司模式;家族主导型股份公司模式;有限责任公司模式等。由于投资主体不便于轻易调整,这几种公司治理模式在一定时期内也不可能有根本性改变,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改革只能在公司治理机制方面进一步完善,因此我们认为结合不同的公司治理模式应采用不同的财务组织机构:

对于国有独资企业和集团公司控股下的股份公司及以国有资产组成的有限责任公司模式,由于它们是标准的委托----关系,极易产生内部人控制行为,应设置超脱型的财务总监制财务机构,由投资者对企业委派财务总监,对企业经营行为实施监控。对于国有独资公司和以国有资产组成的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监由各级国资委或投资控股公司委派;集团公司控股下的股份公司和以国有资产为主体组成的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监由董事会任免。在这类公司治理结构中,以董事长为代表的董事会是公司全方位的产权代表;财务总监是投资者在公司财务管理方面的产权代表,他代表的是全体股东,而不仅仅是董事长或大股东。财务总监应对董事会和全体股东负责。公司内部除筹资和投资以外的重大财务活动应由财务总监与总经理联合签署意见才能生效。

对于无上级产权关系的股份公司和家族主导型股份公司,由于产权关系相对明确,真正的主要投资者大部分同时也是经营者,内部人控制程度相对较轻,经济利益关系也相对统一,因此宜采用专家型财务组织机构,但是应改变总会计师由总经理任命,受总经理领导的模式,而是由董事会的提名委员会或总经理提名,由董事长来任命。总会计师配合总经理工作,负责对企业财务、会计事务进行全方位管理。总会计师直接对董事长负责。

至于第三种财务组织机构,由于存在着委托--------再的分权性质,由什么样的人来担任负责财务会计工作的副总经理,副总经理对财务会计政策的理解如何把握等也无标准尺度,财务会计机构既不能妥善处理与投资者的关系,又不便于处理与经营者的利益关系,也不具有专家管理的功能。因此,这种财务机构实质上难以承担现代公司治理机制需要解决的合理、公开、公正的信息披露的重任。从便于管理、减少内部人控制、提高资金利用效益的角度看,此种财务组织机构还是越少越好,至于小型企业,董事长和总经理由一人担任的情况下,为便于减少管理层次,提高工作效率,可暂时采用此种财务组织机构,一旦情况发生变化,应及时调整。

三、 公司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建设

公司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内容十分广泛,从公司治理结构的角度看,主要包括内部组织机构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内部财务控制制度,财务人员管理制度等。我们认为,在正常的经营过程中,良好的内部财务控制是其最为重要的内容。

内部财务控制是企业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一定控制环境中,由内部控制人依据一定的理念和一定的程序对单位的重要经济活动和重要经营环节进行监管的过程。内部财务控制的好坏直接影响公司治理的成效;反之,公司治理机制是否完善又对财务内部控制能否产生作用有决定性影响。这是因为财务机构的独立性是影响内部财务控制系统职能发挥的重要因素。在我国以国有资产为主体的现有公司治理结构中,董事会成员大部分并不是公司的真正所有者,却又充当股东的角色,实质上是人。这些人关心的不只是投资者的收益,还有自身的政绩。在这些企业中,财务机构连根本的独立性也谈不上,经理和董事长怎样说,财务机构就怎样办。财务人员的工作和经济利益均受人的控制,财务信息的质量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受到操纵。因此,我国现行颁布的“内部会计控制规范”仅从财务的角度来规范财务控制是难以真正实现其作用的。为了能真正实现财务的内部控制,必须与公司治理机制相结合,首先从组织机构的设置方面开始进行控制,其次再从会计业务内容方面进行控制,然后从内部审计业务方面进行控制,最后再从独立董事(会计专职)方面实行监督,从而形成一个完整的内部财务控制体系。

在财务机构方面,在建立财务总监或总会计师管理机构后,为了适应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由职业经理来管理企业的现实需要,也是为了遵守的有关规定,首先还应由经理来设置财务业务执行机构并任命会计人员,这样使财务机构和会计人员具有双重使命,从而实现合理、公开、公平,以避免单一的责任可能造成的弊端。其次才是由会计执行部门按照“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的要求,对货币资金、实物资产、对外投资、工程项目、采购与付款、筹资、销售与收款、成本与费用、担保等业务进行全方位的内部控制。内部财务控制系统中的关键环节----监督职能,一般可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内部审计机构对内部财务控制系统的正常运作起到了保驾护航的作用。企业可以根据公司治理结构的需要决定内部审计机构的隶属关系。内部审计机构可以隶属于董事会、总经理以及监事会等机构。如果企业内部审计机构不健全或根本没有设立内部审计机构,企业可以委托中介机构或者专业人员对企业的内部财务控制系统进行监督。

公司内部管理总结范文第2篇

第二条管理机构

(一)公司设立资金管理部,在财务总监领导下,办理各二级公司以及公司内部独立单位的结算、贷款、外汇调剂和资金管理工作。

(二)结算中心具有管理和服务的双重职能。与下属公司在资金管理工作中是监督与被监督,管理与接受管理的关系,在结算业务中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客户关系。

第三条存款管理

公司内各二级公司除在附近银行保留一个存款户,办理小额零星结算外,必须在资金部开设存款帐户,办理各种结算业务,在资金部的结算量和旬、月末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80%,10万元以上的大额款项支付必须在资金管理部办理特殊情况需专题报告,经批准同意后,方可保留其他银行结算业务。

第四条借款和担保业务管理

(一)借款和担保限额。集团内各二级公司应在每年年初根据董事会下达的利润任务编制资金计划,报资金管理部,资金管理部根据公司的年度任务,经营民展规划,资金来源以及各二级的资金效益状况进行综合平衡后,编制总公司及二级公司定额借款,全部借款的最高限额以及为二级公司信用担保的最高限额,报董事会审批后下达执行。

年度中,资金管理部将严格按照限额计划控制各二级公司借款规模,如因经营发展,贷款或担保超限额的,应专题报告说明资金超限额的原因,以及新增资金的投向、投量和使用效益,经资金管理部审查核实后,提出意见,报财委、董事会审批追加。

(二)集团内借款的审批。凡集团内借款金额在300万元(含300万元,外币按记帐汇率折算,下同)以内的,由资金管理部审查同意后,报财务总监审批;

借款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由资金管理部审查,财务总监加签同意后报董事长审批。

(三)担保的审批。各二级公司向银行借款需要总公司担保时,担保额在300万元以下的由财务总监审批,担保额在300万-2000万元的,由财务总监核准,董事长审批。担保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一律由财委加签后报董事长审批,并经董事长办公会议通过。借款担保审批后,由资金部办理具体手续。对外担保,由资金部审核,财务总监和总裁加签后报董事长审批。

第五条其他业务的审批

(一)领用空白支票。在资金部办理结算业务的企业,可以向资金部领用空白支票,每次领用张数不超5张,每张空白支票限额不超过5万元,由资金部办理,领用空白支票时,必须在资金部有充足的存款。

(二)外汇调剂。集团内各二级公司的外汇调剂由资金部统一办理,特殊情况需自行调剂的,一律报财务审批,审批同意后,方可自行办理。

(三)利息的减免。凡需要减免集团内借款利息,金额在5000元以内的,由资金部审查同意,报财委审批,金额超过5000元,必须落实弥补渠道,并经分管副总经理加签后,报财委审批。

第六条资金管理和检查

资金部以资金的安全性、效益性、流动性为中心,定期开展以下资金检查和管理工作,并根据检查情况,定期向财委、总经理、董事长专题报告。

(一)定期检查各二级公司的现金库存状况。

(二)定期检查各二级公司的资金部的结算情况。

(三)定期检查各二级公司在银行存款和在资金部存款的对帐工作。

(四)对二级公司在资金部汇出的10万元以上大额款项进行跟踪检查或抽查。

公司内部管理总结范文第3篇

关键词 财务监控 母子公司 内部控制 财务总监

一、引言

现在的公司制企业,当规模扩大时,其组织结构必然会发生变化,常见的组织形式主要是以产权关系为纽带、由母子公司组成的集团公司。这种组织形式下,母公司作为核心企业,下属有多个全资或控股的二级子公司,其内部控制体系比单一公司来得复杂,因为管理的层次、幅度增加了。作为内部控制体系中的重要环节的财务监控体系也变得复杂,主要体现在母公司如何对子公司的监控上。

子公司不是母公司的部门组织,也与分公司不同制,因为根据《公司法》,前者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在经营决策上具有相当大的独立性,显然母公司对子公司的监控只能基于产权这一纽带,这与政企不分、靠行政干预是完全不同的。

从目前的企业管理实践来看,母公司对子公司的监控方式、手段可归结为如下几种体制:一是财务主管下管一级,二是财务总监派出,三是强化审计监察机构,四是母公司经营领导班子兼任子公司总经理。

这里把上述四种方式称为传统方式,一方面是目前比较普遍,二是各有不完善之处,下面结合对这些不完善的分析,建立一种基于财务总监派出的内部监控新模式,及相应的职权职责关系,结构如下图:

二、新模式分析

从系统角度可知,组织功能通过组织的结构得到保证,在企业组织中,组织的结构又通过一系列的职权、职责表现出来,对母子公司来讲,其财务监控这一功能的实现也是靠相应职权、职责的明确和完善,根据本文提出的新模式,分析如下:

1、单位负责人、(总经理)的责任如何得到落实、保障2002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会计法》,与1985年版和1993年修改版相比,在八个方面作了更大的修改,其中之一,便是突出强调了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的责任。这反映了市场经济环境下对企业经营的客观要求和约束。因为,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执行《会计法》的责任主体。

由于单位负责人并不负责具体的会计工作,他的这部分责任只能通过内部委托授权关系和制定内部规章制度加以明确和落实。正因为这样,单位负责人必须强化这种责任下放的委托授权的接受对象。

2、总会计师并不承担具体的会计监督工作。

并不是所有的企业都要设置总会计师,新《会计法》第36条规定:“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可见委托授权对象,对于设置了总会计师的企业,可以把财务控制和会计监督的权利和责任委托授权给总会计师,对于没有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这种委托对象只能是下一层次的财务部门或相应机构了。

但总会计师也不从事具体的财务控制、会计监督工作。《总会计师条例》(1990年12月国务院颁布)中,第5条规定:“总会计师组织领导本单位的财务管理、成本管理、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等方面的工作,参与本单位重要经济问题的分析和决策。”可见,作为总会计师,所承担的是更加重要的参谋职能,是单位负责人的参谋和助手,所从事的工作不仅仅是财务控制和会计监督,而且这方面的工作也主要是起组织和领导的职能作用,总会计师的职责在《总会计师条例》第7、8、9条作了明确的规定。从对总会计师职责的规定来看,具体的财务控制和会计监督工作不是由总会计师承担,而是由有其组织领导财务部门开展。所以,如果单位负责人把这一权利责任委托给总会计师,总会计师仍要向下授权委托。

3、财务部门对财务控制、会计监督职责的承担。 财务部门理所当然地要承担起财务控制、会计监督这一职责,新《会计法》第5条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照本法规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根据《会计法》的要求,财政部颁布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4章会计监督部分中,对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财务控制,会计监督职能、依据,作了进一步的明确规定。可见财务控制、会计监督是财务部门的重要职能,理所当然。然而,问题是财务部门作为企业的一个职能管理部门,又不仅仅是从事财务控制和会计监督这一项工作,而且,即使是监督工作也存在监督别人和自我内部监督双重内容,况且,作为一个职能部门,以执行会计核算任务为主,权力也有限,这往往会导致财务控制和会计监督职能的弱化。从大量出现的财务问题案件来看,正是因为财务部门的财务控制与会计监督职能弱化所导致,因而新《会计法》对加强财务监督制度、法律责任的明确上,作了重大修改和调整。

4、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职责

内部审计是企业内部控制的另一条线,大中型国有企业一般设置内部审计部门。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第3条规定:“下列单位,根据内部管理的需要,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三)全民所有制大中型企业;……。”第4条规定:“内部审计机构在本单位主要领导人的直接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对本单位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效益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独立行使内部审计职权,对本单位领导人负责并报告工作”。从内部审计的职责来看,主要着眼整个集团公司的管理,其依据是集团公司的制度体系,比单纯的财务审计范围宽得多,但财务审计仍是其重点内容,内部审计部门也具有财务控制和会计监督的职能,这一职能是《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赋予的,是企业内部控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使新《会计法》中第4章“会计监督”条款得以具体实施的一个保障。由于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性,使得财务部门的财务控制和会计监督工作受到控制和监督。然而,前面讲过,内部审计的工作职责并不仅仅是财务控制和会计监督,所以,如果要加强内审部这条线里这方面的职能,必须加强内审相应的人力资源的建设。这就是对应的财务总监派出管理出台的原因。

从上面的分析清晰可见,新模式中,母子公司的财务控制和会计监督体制是清楚的:

(1)各级财务部门首先必须作好财务控制和会计监督工作。这项职能工作的权力,由新《会计法》这一法律赋予,具体职能的开展由《会计法》及统一的会计制度、集团公司相应的财务具体规定明确。《会计法》明确要求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承担好这一职能,如果真的这一道防线能守好,那就十分完美,但现实总有不如意的地方,无法得到保障。

(2)增加独立工作机构,即由内部审计部承担独立的财务控制与会计监督职能,具体职能的开展由《会计法》、及统一的会计制度、《审计法》、集团公司相应的财务、审计规定明确。对财务部门的这一工作职能的履行以及由此引伸的企业财务运作进行控制和监督。

(3)总会计师作为总经理的助手发挥参谋作用,提供专业建议和业务指导,同时行使总经理(直线主管)在财务管理方面授予的直线权力范围内,组织领导集团公司的财务管理、成本管理、核算管理、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等方面的工作,也即财务部门的业务受总会计师组织、领导。同样,内部审计部中有关财务控制及会计监督这方面的业务也受总会计师组织、领导。

(4)总经理把财务控制与会计监督的权利责任(属于财务管理范围)分别授权委托给总会计师和内审部经理,由总会计师组织领导财务部实施,内审部经理组织相应岗位实施。

(5)为强化子公司的财务控制与会计监督,由集团公司派出财务总监,编制在集团公司内部审计部财务控制与会计监督岗位。

(6)财务总监组织行政管理属内审部,业务管理同时属内审部和总会计师,以总会计师为主,内审部协助。

(7)财务总监依据新《会计法》统一的会计制度、《审计法》、集团公司规章制度独立开展工作,接受总会计师及内审部赋予的职权,同时对对应的职责负责。

(8)财务总监日常工作汇报归口为总会计师和内审部,重大问题有直接向集团公司总经理汇报的权利。

三、新模式的进一步分析

从上面分析可知,如果是财务总监与财务管理二条线并行,就需要在加强原有会计部门的控制与监督工作之外,还需要加强第二条线,这就必然导致财务总监的派出,在上面的组织体系下,财务总监与各层次的关系如何呢?分析如下:

1、财务总监与总经理

财务总监对总经理负责的形式以对总会计师和内审部经理负责的形式表现出来,由于财务总监独立开展工作,重大问题有直接对集团公司总经理负责和汇报的权利和义务,集团公司总经理根据特殊情况需要,可直接过问财务总监的工作,从这点讲下派的财务总监也是总经理的助手,但除非特殊情况,根据分层管理原则,财务总监日常工作由总会计师和内审部经理组织、领导。

2、财务总监与总会计师

在小企业中,总经理直接管理财务工作,但在大中型企业中,总经理精力有限,遵照分权管理原则,总经理把财务管理的一部直线权力分权委托给总会计师,总会计师作为助手,负全部财务工作参谋职能,并负直线权力下的相应职能:对于财务控制和财务监督权,总会计师拥有直线权力,即组织领导和指挥权。在这种情况下,财务总监将接受来自总会计师的财务控制与会计监督职,同时对总会计师负职能责任,这实际上是对集团公司总经理负责。

3、财务总监与内审部经理:

从新《会计法》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的规定》的规定来看,财务控制和会计监督既是会计工作的范畴,也是内部审计工作的范畴,这样规定,也许跟中国的国情有关,即内部审计仍以财务审计为主。

可见,财务总监有双重身份,既是会计工作者,也是内审工作者,或者说是从内部审计的角度从事会计工作,这与财会部门岗位主要从事会计核算工作是有根本区别的。正因为如此,财务总监的工作不受财务部门的干扰,其编制属于内部审计部,组织行政上接受内审部经理领导,其职能除从总会计师那里接受外,还要从内审部经理那里接受内部审计的职能。

4、财务总监与子公司的财务主管

为加强子公司的财务控制与会计监督,现在集团公司往往采取财务主管下管一级和财务总监制度,这种制度在沿海特区中的大中型国企及三资企业中运用得比较广泛和有效。如,深圳市1994年颁布的《关于加强企业投资与财务的内部审计及监督的意见》中,所提出的财务监控方面的11条指导意见,就对财务主管―下管一级与财务总监派出制度作了规定,这对目前集团公司有很高的参考价值。

所谓财务主管下管一级,即指集团公司对下属子公司的财务经理进行直接管理,负责其选拔、委派、考核以及奖惩等方面事务,以保证集团公司财务监控的有效性。通过财务主管下管一级,在财务控制和会计监督方面得到一定的强化和组织保证,但是财务部门只是一个职能部门,职能上还要接受子公司生产经营班子领导,完全靠财务主管去执行控制和监督职能在客观上是一定困难的,原因是:

(1)财务部长要双向负责,一身二役不可得兼,既然身为二级企业经理的助手和参谋,那么地位上决定了不可能充当“监军”角色,难以向集团公司负责,维护公司利益。

(2)财务部长虽然也是属于总公司派出人员,但毕竟是二级企业的中层干部,从组织的结构与管理的角色来说,总公司很难对其进行过多的控制。

(3)虽然有的集团公司对财务部长的任免不必与所在的企业领导协商,完全可以直接委派、更换,但双向负责违背命令统一原则。集团公司与二级公司在利益分配,资源占用上毕竟时有矛盾,财务部长有可能处于要么坚持原则,与企业领导产生摩擦,要么丧失立场,做假报表、隐瞒亏损或利润,费用开支超标准入帐,乃至重大资金流动失控或资产流失的境地。

因而,集团公司在对二级企业的财务监控上既要为企业选派财务经理,更要向企业派驻“监军”,这就是财务总监管理制度。

可见,财务主管和财务总监是两条线,由于财务总监的主要工作职能是负责企业的财务管理和会计监督,因而所在企业的财务主管所负责的工作自然也就在财务总监的监察范围内。财务总监有权了解财务主管主持的所有财务活动,而且后者还要定期向前者汇报。

5、财务总监与子公司总经理:

子公司的财务主管尽管属下派,但仍是子公司总经理(代表经营领导班子)的助手和参谋,从权力责任结构层级上讲是中层领导,负责职能部门的运作。是子公司运营系统中的一个子系统负责人。但财务总监则不然,他不是子公司总经理的助手和参谋,而是集团公司总经理的助手和参谋,履行集团公司内部审计部的岗位工作职能,从管理层次上讲,相当于子公司副总经理,集团公司的部门经理级别。正因为如此,工作有更大的超脱性,财务总监有权了解、审核子公司的重大经营管理活动,子公司总经理(代表经营班子)有责任支持、配合财务总监职能工作的开展

四、集团公司财务总监管理的内容

基于以上认识,集团公司财务总监管理的内容进一步探讨如下:

首先看看法律法规依据:

1、新《会计法》以及《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的规定》、《会计工作基础规范》等机关法律法规。新《会计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会计核算、第四章会计监督、第六章法律责任己明确指出了财务控制与会计监督的职能;

2、参照地方性的规定、办法

如:1994年深圳市政府颁布的《关于完善试点企业领导体制的若干规定》、《广州市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管理暂行办法》等对财务总监的职权、责任都作了具体规定,此处不再展开。

其次,从广东省一些集团公司性质的大中型企业的实践来看,他们的财务总监派出管理都有操作性很强的制度,如《广东省省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财务总监管理暂行办法》、《南华西企业集团财务总监制度》、《广东省公路工程建设集团公司财务总监派出规定》等。这些制度内容一般包括总则、任职资格、岗位职权、职责、职务任免和管理、业绩考核、工资福利待遇等方面。

五、小结

公司内部管理总结范文第4篇

关键词:事业部制 财务 管理体制

一、事业部制组织体制

事业部制组织体制,实行集权与分权程度介于前两者之间的体制。公司关键性的决策和经营活动高度集中于母公司,母公司进行战略控制;非关键性经营决策则下放给子公司,由子公司全权处理,子公司拥有经营自主权。

采用该体制时,母公司的战略控制集中在子公司的高层人事安排、研究开发、投资、分红方案以及自有资本的筹集等方面,子公司的经营自主权表现在员工培训、生产进度安排、广告形式选择、外部资金筹措等方面。

事业部制结构最早起源于美国的通用汽车公司。本世纪20年代初,当时担任通用汽车公司常务副总经理的p.斯隆参考杜邦化学公司的经验,以事业部制的形式完成了对原有组织的改组,使通用汽车公司获得了很大的成功,成为实行事业部制的典型。

二、基于事业部制组织结构的财务管理体制

(一)事业部制的特点

事业部制就是按照企业所经营的事业,包括按产品、按地区、按顾客(市场)等来划分部门,设立若干事业部。事业部是在企业统一领导下,拥有一定的经营自主权,实行独立经营、独立核算的部门,既是受公司控制的利润中心,具有利润生产和管理的职能,又是产品责任单位或市场责任单位,对产品设计、生产制造及销售活动负有统一领导的职能。

事业部制组织结构由三个相互关联的层次组成。第一个层次是由董事会和经理班子组成的总部;第二个层次由职能、支持和服务部门组成,事业部制结构的财务是中央控制的,子公司的财务只是一个核算单位;第三个层次是互相依存又互相独立的子公司,每个子公司都是一个单元型结构。公司的内部资源配置和交易协调不仅考虑各个子公司的财务业绩,更重要的是体现公司的战略重点和整体优化。

(二)事业部制下的财务管理体制

一般来说,与事业部制组织形式相匹配的财务管理体制有两种类型。一种是实行分公司领导下的事业部体制,财务由分公司经理和集团总部的财务部“双重”领导。另一种是实行集团总部领导下的事业部制,财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核算与管理”。

从财务上看,事业部及其财务机构的设置,使得总部的财务组织与管理活动更具战略性。基于行业或区域战略管理的需要,总部对事业部大多采取“集中决策、分散管理”体制,即在重大事项的决策上实行高度的集权模式,在财务上也实施严格的资金控制与预算控制,但在生产经营上则较多地采用灵活的管理方式。在集团战略和政策框架内,总部一般不直接干预事业部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事业部财务机构及其职责权限

事业部财务机构是强化事业部管理与控制的核心部门,具有双重身份:一方面作为母公司财务部的派出机构;另一方面,它又是事业部下属子公司的财务组织领导和管理控制机构事业部的财务职能主要包括:负责事业部战略预算的编制、上报与组织实施;贯彻执行集团总部的财务战略、财务政策与基本财务制度;实施对事业部下属子公司的财务运作过程的控制;依据总部业绩衡量标准,强化对子公司的管理绩效考核;规划与调控事业部范围内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调剂与配置等。

在事业部制下,各事业部实际上是分行业子公司的业务管理部门,并没有真正的人事、财务管理权,对各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实际上都集中在母公司的财务管理部。对于投资控股型公司来说,财务管理部实际上是对不同行业的子公司进行直接财务管理的,这就需要有足够的人力,并且有丰富的行业知识和较高的财务管理水平。如果是子公司制,则由各子公司按照行业对三级公司分类进行管理,母公司只对有限的几个全资二级子公司进行管理即可。

(四)事业部制下财务管理权限的划分

企业组织结构和管理体制的转型涉及深层次的权利再分配。以通用公司为例,在具体的财务管理权限划分上,遵循了如下原则:

1、集中筹资、融资权

资金筹集是集团公司资金运作的起点,为寻求最低的筹资成本,集团公司统一筹集资金,各事业部有偿使用。

2、集中投资权

集团公司统一投资决策,集团内部所有的对外投资,可实行限额管理,超过限额的投资决策权属母公司。

3、集中担保和资金调配权

大额资金拨付严格监督,建立审批手续。集团内部所有资金应由公司集中统一管理,通过资金结算中心对内部各单位统一结算和收付;各二级单位在资金结算中心开立内部结算账户,并执行资金的有偿占用;各事业部不得以集团名义提供对外担保。

4、集中收益分配权

收益分配影响到各方面的利益关系,由集团总部统一行使收益分配权。一方面,各事业部必须及时、真实地反映其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另一方面,在杜绝相互侵占的基础上,按贡献与收益大小分配。

5、集中发票购领和固定资产购置权

发票管理也属财务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集团公司必须集中发票购(领)管理权,各事业部所需发票应及时到集团财务部领取。

6、分散经营自主权、人力资源管理权

集团总部只负责各事业部“一把手”的聘用。其他管理人员的任用由各事业部经理全面负责。但事业部的财务主管必须报经集团财务部批准后才能任免,属于集团财务部派出人员,其工资由集团财务部核定,并与其所在事业部的效益考核相挂钩。年终考核时,由集团财务部在听取事业部汇报的基础上,负责对外派财务主管进行工作业绩考核。

公司内部管理总结范文第5篇

    关键词:事业部制 财务 管理体制

    一、事业部制组织体制

    事业部制组织体制,实行集权与分权程度介于前两者之间的体制。公司关键性的决策和经营活动高度集中于母公司,母公司进行战略控制;非关键性经营决策则下放给子公司,由子公司全权处理,子公司拥有经营自主权。

    采用该体制时,母公司的战略控制集中在子公司的高层人事安排、研究开发、投资、分红方案以及自有资本的筹集等方面,子公司的经营自主权表现在员工培训、生产进度安排、广告形式选择、外部资金筹措等方面。

    事业部制结构最早起源于美国的通用汽车公司。本世纪20年代初,当时担任通用汽车公司常务副总经理的P.斯隆参考杜邦化学公司的经验,以事业部制的形式完成了对原有组织的改组,使通用汽车公司获得了很大的成功,成为实行事业部制的典型。

    二、基于事业部制组织结构的财务管理体制

    (一)事业部制的特点

    事业部制就是按照企业所经营的事业,包括按产品、按地区、按顾客(市场)等来划分部门,设立若干事业部。事业部是在企业统一领导下,拥有一定的经营自主权,实行独立经营、独立核算的部门,既是受公司控制的利润中心,具有利润生产和管理的职能,又是产品责任单位或市场责任单位,对产品设计、生产制造及销售活动负有统一领导的职能。

    事业部制组织结构由三个相互关联的层次组成。第一个层次是由董事会和经理班子组成的总部;第二个层次由职能、支持和服务部门组成,事业部制结构的财务是中央控制的,子公司的财务只是一个核算单位;第三个层次是互相依存又互相独立的子公司,每个子公司都是一个单元型结构。公司的内部资源配置和交易协调不仅考虑各个子公司的财务业绩,更重要的是体现公司的战略重点和整体优化。

    (二)事业部制下的财务管理体制

    一般来说,与事业部制组织形式相匹配的财务管理体制有两种类型。一种是实行分公司领导下的事业部体制,财务由分公司经理和集团总部的财务部“双重”领导。另一种是实行集团总部领导下的事业部制,财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核算与管理”。

    从财务上看,事业部及其财务机构的设置,使得总部的财务组织与管理活动更具战略性。基于行业或区域战略管理的需要,总部对事业部大多采取“集中决策、分散管理”体制,即在重大事项的决策上实行高度的集权模式,在财务上也实施严格的资金控制与预算控制,但在生产经营上则较多地采用灵活的管理方式。在集团战略和政策框架内,总部一般不直接干预事业部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事业部财务机构及其职责权限

    事业部财务机构是强化事业部管理与控制的核心部门,具有双重身份:一方面作为母公司财务部的派出机构;另一方面,它又是事业部下属子公司的财务组织领导和管理控制机构事业部的财务职能主要包括:负责事业部战略预算的编制、上报与组织实施;贯彻执行集团总部的财务战略、财务政策与基本财务制度;实施对事业部下属子公司的财务运作过程的控制;依据总部业绩衡量标准,强化对子公司的管理绩效考核;规划与调控事业部范围内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调剂与配置等。

    在事业部制下,各事业部实际上是分行业子公司的业务管理部门,并没有真正的人事、财务管理权,对各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实际上都集中在母公司的财务管理部。对于投资控股型公司来说,财务管理部实际上是对不同行业的子公司进行直接财务管理的,这就需要有足够的人力,并且有丰富的行业知识和较高的财务管理水平。如果是子公司制,则由各子公司按照行业对三级公司分类进行管理,母公司只对有限的几个全资二级子公司进行管理即可。

    (四)事业部制下财务管理权限的划分

    企业组织结构和管理体制的转型涉及深层次的权利再分配。以通用公司为例,在具体的财务管理权限划分上,遵循了如下原则:

    1、集中筹资、融资权

    资金筹集是集团公司资金运作的起点,为寻求最低的筹资成本,集团公司统一筹集资金,各事业部有偿使用。

    2、集中投资权

    集团公司统一投资决策,集团内部所有的对外投资,可实行限额管理,超过限额的投资决策权属母公司。

    3、集中担保和资金调配权

    大额资金拨付严格监督,建立审批手续。集团内部所有资金应由公司集中统一管理,通过资金结算中心对内部各单位统一结算和收付;各二级单位在资金结算中心开立内部结算账户,并执行资金的有偿占用;各事业部不得以集团名义提供对外担保。

    4、集中收益分配权

    收益分配影响到各方面的利益关系,由集团总部统一行使收益分配权。一方面,各事业部必须及时、真实地反映其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另一方面,在杜绝相互侵占的基础上,按贡献与收益大小分配。

    5、集中发票购领和固定资产购置权

    发票管理也属财务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集团公司必须集中发票购(领)管理权,各事业部所需发票应及时到集团财务部领取。

    6、分散经营自主权、人力资源管理权

    集团总部只负责各事业部“一把手”的聘用。其他管理人员的任用由各事业部经理全面负责。但事业部的财务主管必须报经集团财务部批准后才能任免,属于集团财务部派出人员,其工资由集团财务部核定,并与其所在事业部的效益考核相挂钩。年终考核时,由集团财务部在听取事业部汇报的基础上,负责对外派财务主管进行工作业绩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