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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制作方案

网站制作方案

网站制作方案范文第1篇

摘要:本文针对高职计算机专业“网页制作”课程教学面临的新问题,阐述了如何通过创新教学模式、改变评价方法来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实践运用能力。

关键词:高职教育;网页制作;教学探索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B

高职计算机专业大多开设了“网页制作”课程。笔者结合自己在多年教学过程中获得的教学经验,对该课程的教学方法进行了研究、探索和创新,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1高职计算机专业“网页制作”课程的教学探索

高职计算机专业“网页制作”课程的教学目标要求学生不仅要掌握软件的主要功能,还要会应用软件来进行创新设计,制作出自己的作品。因此笔者采用了案例教学法和项目教学法结合进行教学。

1.1第一阶段

第一阶段是基础技能的掌握,采用案例教学法。案例教学法的实施涉及到多个环节,每个环节都要精心准备和组织,综合运用基础知识,才能够保证整个案例教学的成功。笔者将每一章的内容分为:实战演练、案例分析、经验总结、技巧点拨和实践提高5个模块进行教学,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1.1.1设计教学案例,实战演练

在讲每一块新内容讲解前先引入案例,使用启发式引导的方式,介绍完整地具有实用性、启发性的案例的具体实现步骤。笔者将该课程的内容规划为11个案例,分别是:案例1制作网站相册、案例2制作简单网站、案例3制作动态层下拉菜单、案例4制作一个具有多种超链接的网站首页、案例5利用框架制作网页学习网站、案例6利用css样式表进行页面导航栏的制作、案例7设计具有特效的网页、案例8利用表单知识制作推荐表、案例9练习在网页中插入动画、视频以及音频等多媒体、案例10利用模板建立饮食网站、案例11利用动态网页制作留言板。

在此过程中,笔者采用边讲边练的方式,及时了解学生完成的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给予必要的提示,对具有共性的问题进行集中讲解。

1.1.2组织案例讨论,分析案例

经过实战演练,学生掌握了软件的基本操作后,进行案例的分析,分析案例应用特点、重点与难点等,强调各知识点、技能点的横向联系和综合运用,同时培养学生综合运用和处理问题的能力。例如:

练习了案例1制作网站相册后,引出网站构建的一般流程以及网页设计的基本知识。

练习了案例2制作简单网站后,引出网页的基本元素组成、网站的布局技巧等知识点。

练习了案例3制作动态层下拉菜单后,引出其他层效果的制作方法,如制作层的隐现效果、跑动层等。

练习了案例4制作一个具有多种超链接的网站首页后,引出超链接的类型、创建方法以及每种超链接适用的场合等知识点。

练习了案例5利用框架制作网页学习网站后,引出框架网页的类型、创作的方法以及每种类型适用的场合等知识点。

练习了案例6利用css样式表进行页面导航栏的制作后,引出css样式的其他效果,如动感链接效果、美化页面文字、定位背景图像等的制作方法,进一步学习css样式表相关的知识点。

练习了案例7设计具有特效的网页后,引出更多的HTML特效代码应用,如文本移动、图片飘动、图片渐渐显示等特效代码的应用,分析它们的不同点,引出HTML语言的相关知识。

练习了案例8利用表单知识制作推荐表后,引出表单的其他用途,如制作站内搜索、跳转菜单、用户登录等,分析每种表单的制作方法和技巧。

练习了案例9在网页中插入动画、视频以及音频等多媒体后,引出行为和多媒体在网页中的应用技巧。

练习了案例10利用模板建立饮食网站后,引出模板在网页中应用的好处以及建立模板的相关知识。

练习了案例11利用动态网页制作留言板后,引出创建动态网页的步骤、设计动态网站的技巧等知识点。

笔者在讲解综合网站设计内容时运用相应的多媒体课件,展示一幅幅精美的网页作品或者给学生在线欣赏著名的网站等,以此激发学生的创作灵感,积累创作经验。

1.1.3实现案例并评价

笔者在案例分析后,根据教学内容给学生布置相关知识点的上机练习,例如利用模板创建公司网站、制作会考成绩查询网站等。完成后将学生的作品通过多媒体演示教学环境进行点评,最后告诉他们什么地方创意新颖,什么地方可以改进。对于好的作品给予表扬和激励,让学生生活在学习的成就感中。

1.2第二阶段

第二阶段为知识的灵活运用、培养学生创新技能,采用项目教学法。项目教学法的主体是学生,学生通过独立完成一个具有明确目的性的项目而掌握相应的技能。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能用探索式方法去获取知识与技能,完成具有个性特色的任务。例如笔者在讲授“网页制作”课程基本内容之后,进行该课程的上机实训。要求学生利用提供的素材、运用所学的知识自由创作一个人网站。时间在一周内完成,网站的评价标准见下表。

学生创作的网站内容有个人网站、企业网站、班级网站、校园网站、家乡网站等,内容非常丰富。最后笔者还将较好网站作品在校园网上,有些作品还直接用到了应聘中,为就业起到了重要作用。

2实施多元智能评价

改进传统教育评价模式,应用加德纳多元智能理论,实施多元智能评价。“网页制作”课程的最后成绩=平时成绩(30%)+实训成绩(40%)+期末成绩(30%)。平时成绩=每次上机规定或自由创作的作品的成绩,实训成绩为个人网站作品的成绩,期末考试形式为上机考试,主要内容是利用动态网页技术制作班级通讯录。这样的分值安排可以督促学生认真对待每一堂课。

鼓励学生参加职业技能考试,如报考网页制作员、网页设计师等资格证,对于持有职业技能证的同学,在就业时就会有优势,这样势必提升了学生学好本课程的动力。在最后考核时如果学生获得了相关课程的资格证书,期末可以免考,在总评成绩上给予适当的加分。

3结束语

教学实践证明,在高职计算机专业“网页制作”课程的教学过程中,采用案例教学法和项目教学法,促进学生主动参与,有利于培养学生自主学习的能力、敢于创新的能力和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可以为社会多培养真正有技能的学生。

参考文献

[1] 胡景. 关于计算机软件教学的思考[J]. 内江科技,2007,(5).

网站制作方案范文第2篇

关键词:iframe;嵌入式链接;避风港;责任承担

中图分类号:D91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5)15-0068-03

2015年1月20日,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对飞狐信息技术(天津)有限公司①(下称“飞狐公司”)诉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下称“网易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二十九案②(下称“二十九案”)做出了一审判决。本案涉及二十九部热播电影、电视剧,历时一年多,姗姗来迟的判决结果却与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6日对飞狐公司诉网易公司侵害电视剧《还珠格格》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三案③(下称“《还珠格格》案”)判决结果截然相反。二十九案于2014年2月立案,距离《还珠格格》案一审判决做出不到三个月,相同的原被告,相同的诉讼请求,相同的事实理由,相同的审理法院,而被告网易公司的行为却得到了侵权和不侵权两种完全不同的法律评价。

《还珠格格》案和二十九案的公证书均显示:通过被告网易公司经营的网站()进入网易视频()首页,在搜索框中输入关键词可获得相关电影、电视剧的搜索结果(简单介绍及图片)、播放按钮及播放网站下拉列表;用户通过点击“播放”按钮显示“搜狐、乐视云、优酷、PPTV、迅雷”,点击后可直接在线观看涉案电影、电视剧,整个播放过程并未离开被告网易公司经营的网站上。例如,点击“乐视”,播放网页网址显示“http:///......”,整个播放网页由左侧剧集列表和右侧播放页面组成,右侧播放页面左上角显示有“乐视网”等文字组合标识。

原告飞狐公司对涉案电影、电视剧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诉称被告网易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网站上()擅自传播涉案电影、电视剧,构成对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被告网易公司辩称涉案电影、电视剧并未储存在其服务器中,其采用iframe技术实现网址嵌套,仅提供搜索和链接服务,并不提供涉案电影、电视剧的播放,并在收到侵权通知后及时删除,不构成对飞狐公司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

鉴于此,《还珠格格》案一审判决虽认定被告网易公司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但并未分析iframe技术嵌套播放,说理部分不够充分。二十九案一审判决认定被告网易公司提供的是搜索和链接服务,认定被告网易公司不构成对涉案电影、电视剧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笔者认为,之所以造成两个相似案件截然不同的判决结果,是因为两案审理法官被限制在传统网络版权的理论和司法框架中,回避了iframe嵌套网址技术的法律定性。

本案发生在层出不穷的网络新技术、新媒体、新应用给互联网版权保护不断提出新挑战的大背景下,与传统互联网时代不同,网络服务提供商与网络内容提供商的边界日益模糊,司法工作者应当透过纷繁复杂的技术,回到《著作权法》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立法本质,考虑裁判带来的社会效果与行业效用。

一、iframe嵌入式链接的定义

在《还珠格格》案和二十九案中,被告网易公司多次提到的iframe技术并非互联网行业的新技术,iframe是超文本标记语言HTML的一个标签,能够将现有网站页面分为几个相互独立的显示区域(或者被称为一个框),网站所有人可以将不同来源的文字、图片、音频、视频放进每一个框中;在保持本页面部分内容(例如网址、导航、任务栏)不变的情况下把其他网页的框架和内容嵌入到现有页面中的任意位置。网页设计者可以利用iframe技术在一个网页文件里内嵌另一个网页,从而实现网页间数据的“隐形”传输。

嵌入式链接,系技术层面的链接而非法律意义上的链接服务,在司法实务中作为一种新形式被归入深度链接,多被用于文字、图片、音乐、视频内容的聚合型网络平台。使用iframe技术实现的网址、网页嵌套之所以在司法实务中被归入链接的一种,在于从技术的角度看,设链网站并没有将作品储存在其网站的服务器中,并没有直接复制和传输该作品,作品的下载、播放和浏览均由被链网站服务器提供支持。

从用户界面对被链接作品的呈现方式来看,普通链接中,用户点击网页上的超文本标记,浏览器的内容从一个网页直接转换到另一个网页,用户可以明显感受到不同网页之间的跳转。嵌入式链接中的设链网站M网站在链接被链网站N网站的时候,作品播放页面的网址以M网站一级域名和N网站二级域名共同组成(如:),使得该作品播放页面的网页风格与设链网站并无视觉上的差异,等于将被链网站页面中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作为M网站网页的一个部分直接显示和播放;从设链网站到被链网站及被链接作品的过程中,用户难以通过视觉感受到链接的指引、跳转,而容易误认为在设链网站直接欣赏、观看了被链接作品,并将被链接作品视为当前网页的自然组成部分。

二、iframe嵌入式链接的实质:从服务走向内容

在传统网络版权法的视野中,不直接提供作品内容而只提供信息定位、信息存储空间的网络平台被称为网络服务提供商(ISP),而直接提供作品内容的网络平台被称为网络内容提供商(ICP),两者承担不同的版权侵权责任。作为典型网络服务提供商的搜索引擎服务,一直被视为网络信息定位工具,在海量互联网数据信息中帮助用户迅速定位到最符合需求的信息内容,根据搜索引擎提供的搜索结果条目,通过页面跳转指引用户进入相应的网站和页面。

而随着新型网络技术的发展、移动互联网时代的到来,网络运营者常常同时扮演着网络服务提供商(ISP)和网络内容提供商(ICP)的双重角色,从而诞生不少诸如“今日头条”“百度影音”“UC浏览器应用”“网易视频有道搜索”“360影视”等内容聚合服务提供商,通过iframe技术、嵌套技术、加框技术、转码优化等技术手段跨站点整合网络空间的资源,通过嵌入式链接使得用户在该内容聚合平台的网页、客户端、界面获得搜索、浏览、下载等的一站式访问体验。网络服务提供商(ISP)和网络内容提供商(ICP)的角色日益重合,网络服务和网络内容提供之间的界限日益模糊,网络服务平台和聚合类应用平台已经逐步从提供服务走向提供内容。

在iframe嵌入式链接模式中,用户通过关键词搜索即可相对轻松找到目标作品、通过点击播放即可即时获得作品的浏览和播放而无须付出切换页面的成本,也就是说网络终端用户可通过设链网站直接访问第三方网站的文字、图片、音频和视频,而无须跳转、进入到该第三方控制的网页界面,更不会注意提供目标作品来源及播放的第三方内容提供商的网络地址和名称;同时,用户浏览观看被链接作品的全过程被限制在设链网站的页面中,在设链网站可以享受到整部电视剧的观赏,从而为设链网站带来大量的网络流量并增加用户对设链网站的使用依赖。可以预见得到,设链网站可以通过iframe嵌入式链接模式将全网所有的文字、图片、音乐和视频的网页嵌入到设链网站中供网络用户浏览,大大增加了网络用户对设链网站的注意力,减少新增用户的边际成本。

信息网络传播权作为著作权体系中的新型财产权利,对于版权人而言,不仅仅是在于对从终端用户手中获益,更重要在于版权人对作品传播的控制以及从作品传播中的获益,特别是对于从版权人那里获得信息网络传播权许可的网站,网络传播是其获得商业利益的核心。在普通链接中,设链网站作为网络服务提供商与作为网络内容提供商的被链网站有着清晰的界限,用户通过点击跳转进入新的页面(被链网址页面),接下来所有的操作均在被链网站上完成,作品的网络传播利益、网络流量均由被链网站获得,这也正是信息网络传播权人应有的权利和利益所在。而提供iframe嵌入式链接的聚合类服务平台,不断改善用户体验、控制用户界面,其所谓对作品提供的搜索链接服务实质上产生与作品的直接的“机械表演”“广播”“放映””公开展示”“复制”“发行”相当的效果,其所谓对作品提供的搜索链接服务已经产生与版权人、信息网络传播权人直接向用户提供作品相当的效果,并从作品的网络传播中获得商业利益。原本只能在被链网站才能观看浏览的作品,可以直接在设链网站上获得,设链网站成了实质的作品提供者,替代了真正的网络内容提供商也即权利人,而原本属于被链网站的商业利益、网络流量转移到了设链网站。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iframe嵌入式链接系披着“搜索链接”的网络服务提供商的技术外衣的网络内容提供商,系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构成信息网络传播中的“提供”行为。

三、iframe嵌入式链接传播侵权作品构成版权直接侵权

聚合类服务平台或设链网站未经许可利用iframe嵌入式链接传播作品、未经许可利用iframe嵌入式链接传播侵权作品的责任承担,①在“新浪云视频案”“央视国际诉我爱卿案”“优酷土豆诉百度案”中均有体现,但却常常得出不尽相同的判决结果。有的法院严格遵循“服务器标准”原则,认定设链网站因并未在服务器中储存涉案作品因而不能构成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直接侵权,仅仅在权利人通知后仍然不删除或明知涉案作品侵权的情况下才承担间接责任;有的法院采用“用户感知标准”原则,认定涉案作品的浏览、播放是否足以在视觉上使得用户对涉案作品的来源、内容服务提供商造成误认;有的法院认为iframe嵌入式链接并不侵犯著作权,而认定其采用iframe嵌入式链接播放涉案作品将原本属于权利人或信息网络传播权合法授权人的传播利益据为己有、不当得利,因而构成不正当竞争。

在《还珠格格》案和二十九案中,法院认定前者侵权而后者不侵权,但都将iframe嵌入式链接定义为搜索链接服务。

《还珠格格》案的一审判决中,法院认为被告网易公司对涉案作品的“上述搜索页面存在新《还珠格格》的简介,系被告进行的一种编辑和整理行为,其对涉案影视作品的侵权是应知的。”①法院通过编辑整理行为认定被告网易公司的主观过错,而这只是针对搜索界面,同时参考“用户感知标准”原则认为“用户在该网页上已经实际被动完成涉案电视剧的选择和播放行为”。可以看出,《还珠格格》案一审判决有认定iframe嵌入式链接播放涉案作品直接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倾向,但还是认为利用主观过错认定侵权更为安全。

二十九案的一审判决中,法院对“服务器标准”和“用户感知标准”均进行分析,并认定“均不能认定被告就涉案视频提供了在线播放服务,被告抗辩其就涉案视频仅提供搜索及链接服务有理”,②但其在“服务器标准”上采用经验推理“提供视频在线播放的网站一般会将相关视频存储于自己的服务器或自己可以控制的服务器中”并认定涉案视频存储于第三方网站服务器中,存在较大的事实漏洞。首先提供在线播放的网站不一定需要将视频存储于自己的网络服务器,可以租用其他网站服务器,另外部分网站之间达成协议“一方提供作品资源,一方提供服务器支持”就传播作品进行利益分配,例如,“快播”案件中快播网站和播放器并不需要控制自己网站的服务器。

笔者认为,从对iframe嵌入式链接的本质分析可以看出其并非单纯提供搜索链接服务,而是实质性替代了权利人直接提供涉案作品,构成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直接侵权。

其一,服务器标准的不足。无论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定义还是最高院司法解释中有关“提供行为”的解释,都无法得出实施信息网络传播权所控制的行为需要将涉案作品上传至服务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规定:“将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置于信息网络中,使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以下载、浏览或者其他方式获得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实施了前款规定的提供行为”,而将作品置于信息网络中有多种形式,这只是一个非必要的前提,而提供行为的实质在于使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浏览、下载。《还珠格格》案和二十九案中被告网易公司通过iframe技术在其控制的页面上提供涉案作品的播放,并在该页面左边设置第三方网站并不存在的剧集列表方便用户能够在不进入第三方网站的情况在被告网易公司控制的页面中将涉案作品观看结束。iframe嵌入式链接的设链网站实质上替代了权利人在其网站使得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浏览,符合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构成要件。

其二,iframe并非技术中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为网络服务提供商设置“避风港”免责的初衷在于,援引美国“非实质不侵权用途”、保护中立的技术服务、维护互联网信息的自由流通。《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对网络服务提供商设置的免责条款并非毫无限制,只有中立的、自动的、无人工干预的技术服务才能获得“避风港”的免责。而在互联网技术层出不穷的今天,各种各样的新技术被各大网站包装为中立服务,并企图贴上“网络服务提供商”“搜索链接”的标签获得免责;就本案而言,笔者发现其他视频聚合网站会采用跳转播放和嵌套播放两种方式,被告网易公司完全可以采用跳转到第三方网站的方式提供视频搜索,采用iframe技术嵌套播放并非系搜索引擎自动的、无人工干预的结果,而正是其商业企图的技术手段,超出了搜索引擎应有的合理边界,不应适用“避风港”免责条款。

其三,从社会效用来看,司法工作者在面对新技术、新形式的时候,不应考虑技术是否先进,而应考虑技术带来的社会效用。如果被告网易公司通过iframe嵌入式链接传播侵权作品不被认定为侵权,各大网站会相继效仿,采用iframe技术即可以将全网优质视频资源放在其网站供公众欣赏浏览,而无须支付许可费和获得授权。这将极大破坏互联网刚刚建立的正版生态,对支付高额版权费的权利人是极大的不公平。

四、结语

有关搜索链接的传统网络著作权规则是符合当时的技术背景的,网络服务提供商和网络内容提供商的边界清晰,用户对于网络服务提供商的依赖程度不高,从而制定了符合当时技术水平的著作权平衡机制。而移动互联网时代的到来,技术的不断更新再次打破著作权的平衡关系,这需要我们不断拨开技术面纱,认知作品传播过程所带来的传播利益的分配和再平衡,才能做出正确的选择。

参考文献:

[1]吴汉东.高科技发展与民法制度创新[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2]崔国斌.加框链接的著作权法规制[J].政治与法律,2014(5):75.

[3]王迁.论网络传播行为的界定及其侵权认定[J].法学,2006(5):36.

[4]成文娟.“iframe”嵌入式框架链接的法律定性――关于避风港规则的适用例外.[J]法制与社会,2012(8):283.

网站制作方案范文第3篇

【关键词】档案网站建设 问题 对策

一、前言

我国档案网站建设起步比较晚,虽在网站的内容、功能建设等方面都获得了发展,但是与世界上其他的发达国家相比依然存在较大的差距。为了能进一步提高我国档案网站建设水平,需要分析网站在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针对性的解决方法,这样才能为用户提供优质的服务。

二、当前我国档案网站建设面临的问题

2.1档案网站的利用率不高

建设档案网站的目的是为有需要的人提供相关的检索服务,我国的档案网站虽然起步得比较晚,但是发展较快,全国已有多个档案网站,涵盖了大量信息。但是从网站的利用率来看,有些网站的日访问量能达到上千人次,而有些却很少,只有上百人访问,网站利用不均衡。这个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档案网站的协调发展。

2.2档案网站规划不合理且链接少

有些档案网站在规划前期根本就没有树立明确的服务理念,导致在建设过程中栏目划分混乱,栏目内容与形式的设置过于简单呆板,这是多数档案网站规划中存在的问题;同时栏目的信息覆盖面不够广,用户可以查询的信息有限;此外,网站链接太少。而我国档案网站的链接还没有形成完善的体系,在链接少的情况下,对档案网站的发展非常不利Ⅲ。

2.3档案网站的信息资源有限且更新慢

我国绝大多数档案网站最大的缺陷是实质内容少,提供的信息资源数据不多,满足不了不同用户的需求。档案网站中的多数信息都是关于党务政务的,地理、民俗等方面的信息很少。且信息资源的重复率极高,导致难以检索到需要的数据。此外,多数档案网站长期得不到维护,信息更新慢,网站上的信息老旧,甚至有些网站几年都没有更新过信息。部分虽有信息更新,但不够详细,导致访问者搜索不到最新以及详细的资料。

2.4档案网站的检索服务不够完善

与发达国家的档案网站建设相比,我国则较为落后。首先,从检索工具来看,大多数网站至今都没有检索工具,有也是单一且不到位的,检索功能更是无稽之谈;其次,检索深度不够,一般仅提供一次信息的检索。最后,检索数据类型过于单一,检索结果主要是以文本信息存在,没有提供多媒体信息。据统计直至2012年为止,全国只有三家提供全文检索服务,占比仅达9%。此外异地调档难度大,访问者在异地进行检索,所获取的信息达不到文件级。

三、提高档案网站建设水平的对策

3.1完善档案网站的服务功能

档案网站的利用率与其建设水平有密切关系,与其他网站类似,要提高利用率,须先提高建设水平。在具体的档案网站建设中,工作人员需充分重视档案模块的规划,不仅档案模块要有自己的特色,且档案模块要简洁明了,这样使用起来才更方便。同时需重视网站多功能服务的建设,在当前的基础上设计更多的功能服务,为访问者提供便利。检索功能是最重要的功能,关于这方面的建设,有关人员可以借鉴北京、上海等发达地区的建设经验,设立多级检索功能。只有摒弃单一的检索功能,才能使访问者在检索的过程中找到所需资料。另外,还需要适当增加网站链接,使档案网站具有一套完善的链接体系,提高服务质量,最终提高网站的访问量。

3.2加大档案管理人才的培养力度

人才是进行档案网站建设的基础,只有拥有一支专业的团队,才能进一步完善网站的各项服务,为有需要的人提供高质量的服务。制定一套完善的招聘计划,将具有网页策划以及制作的优秀人才招进来是必要的;同时档案工作人员需要定期进行系统培训,不断提高自身的能力,提高自身综合实力。

3.3加强档案网站的更新维护

网站制作方案范文第4篇

关键词:工业级以太网 现场总线 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

中图分类号:TU74文献标识码: A

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BAS)主要用于对地铁各车站、区间的机电设备(包括通风设备、空调设备、给排水设备、照明设备、自动扶梯、电梯等)进行集中监控和管理,达到满足环境调控和节能控制的目的;当出现火灾时,BAS根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FAS)的联动指令将各机电设备转换为紧急运行模式,从而帮助人员疏散和进行灭火工作。

一、地铁BAS总体构成

为适应地铁的实际运营需求,BAS一般采用两级管理、三级控制的总体架构,即控制中心、车站(车辆段、停车场)两级管理,控制中心、车站(车辆段、停车场)、就地级三级控制模式。

随着地铁综合监控系统的产生和快速发展,除少数城市外,地铁车站BAS一般不再单独设置,而是集成至综合监控系统。中央级、车站级、主干网、维修管理系统的设备及功能均由综合监控系统统一考虑。

系统构成方案如下图所示:

因此,BAS的设置重点主要在于现场级,而现场组网方案又是BAS现场级设置的重要内容,鉴于此,本文对BAS现场组网方式及发展趋势做出如下探讨。

二、地铁BAS现场级组网方案

1、地铁BAS现场级设备设置

地铁车站一般分为地面车站和地下车站两种类型,其现场级设备设置如下:

地铁车站风、水、电等机电设备集中分布在车站两端,因而,作为上述对象的监控装置,BAS一般在两端环控电控室各设置一套冗余PLC控制器,在监控对象附近设置模块箱,内置远程I/O、通信转换等设备。监控信息通过远程I/O、通信转换模块等设备上传至冗余PLC,并最终汇聚至车站控制室一端冗余PLC,从而实现对整个车站机电设施的集中监控。

2、地铁车站BAS现场网络方案

地铁车站BAS现场网络主要用于连接冗余PLC与远程I/O、接口模块,进而完成监控信息的采集和控制命令下发,由此,现场网络的形式结构、通信标准、传输速率必须适应这一功能需求。目前,国内地铁车站BAS现场通信网络主要有如下三种方案:

(1)冗余总线网络方案

车站两端冗余PLC之间,PLC与远程I/O、接口模块之间均采用冗余现场总线连接,具体结构如下图所示。

图示:冗余总线网络方案示意图

冗余总线组网方案结构简单,系统可靠性高,应用成熟,在全国各地广泛应用,但同时,本方案存在如下两个问题:

通信标准不统一

由于通信网络采用现场总线,其标准性化低,两厂商之间设备共用困难。

通信速率较低

受总线协议的限制,本方案通信传输速率一般在19.6k~5M之间。对于车站两端PLC之间的数据传输,低速率会影响系统的实时响应性。

(2)全以太网方案

车站两端冗余PLC之间以及PLC与远程I/O、接口模块之间均采用环形以太网连接,并采用光纤作为传输介质,系统具体构成如下图所示。

图示:全以太网方案

本方案采用工业级以太网作为现场级通信网络,传输介质采用光缆,其优点是通信距离长,数据传输速率高(10M/100M),且以太网通信网络的标准化是无可比拟,该网络形式是未来网络的发展方向。但是在目前情况下,很多供货商提供的远程I/O和接口模块需要增加交换机或交换模块才能接入以太网络,增加了网络结构的复杂性和设备投资。

(3)以太网+现场总线方案

车站两端冗余PLC之间采用环形以太网连接,并采用光纤作为传输介质;PLC与远程I/O之间采用现场总线连接,系统具体构成如下图所示。

.图示:以太网+现场总线方案

本方案的结构形式充分适应了地下车站BAS现场级设备的设置特点。车站两端PLC之间数据传输距离远、数据量较大,因此采用光纤环形以太网,不但提高了数据传输速率,也利用光传输保证了通信可靠性;车站PLC与远程I/O、接口模块之间数据传输量小,接入点多,采用现场总线避免了增加以太网与现场总线的转换,降低了设备投资和网络结构的复杂性。

本方案也的不足之处是通信网络结构复杂,需要设置交换机或交换模块设备,投资较现场总线方案大。

三、网络方案的选择

地铁车站通信网络的功能需求是:车站两端PLC之间传输距离远、数据传输量大,需要有快速、安全、可靠的数据通信网络;车站PLC与远程I/O、接口模块之间传输距离相对较短,但由于设备多、靠近前端现场,需要有较高的安全、可靠性和方便接入。

对于方案一,由于目前远程I/O、接口模块多提供不同的现场总线接口,因此可以很好的解决底层网络接入,对于上层网络,因部分总线通信速率过低,因此不适合。在目前现场设备通信接口条件下,采用本方案可行,且有着一定的优势,但是必须严格控制总线标准及其通信速率。

对于方案二,由于以太网的标准化及其较好的通信速率,对于PLC之间的网络通信非常适合,但是由于现场设备不能直接提供以太网接口的情况较多,因此还需要增加交换机或交换模块,增加了设备投资。在目前情况下,采用本方案可行,但是投资会有所增加。

对于方案三,其结合了方案一、二的优势,在PLC之间采用工业级以太网传输数据,以提高传输速度,而底层仍采用现场总线,避免过多的中间转换和交换机设备投资,但是本方案网络结构复杂,工程投资较高。在目前情况下,采用本方案可行,但是网络复杂,不利于维护管理。

总之,上述三种方案均在地铁有过较成熟应用,均为可行方案,具体应用还需结合设备招标统筹考虑。

四、网络发展趋势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和以太网在工业环境中的广泛应用,BAS的众多供货商都在积极开发具备以太网通信标准的产品设备。未来,以太网凭借其优异的标准化和高速通信速率,必将成为工业环境中的重要网络形式。反观现场总线,因厂商各自的利益和初始发展的无序,其标准化工作最终告以失败。由此,我们可以预见,未来地铁BAS现场级网络必将以工业以太网作为主要网络形式,从而提高网络的标准化和实时性。

参考文献

网站制作方案范文第5篇

乙方:_________

一、总则

1.甲方同意为乙方提供网站策划,网站制作服务。

2.网站的信息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的各项相关法律,若网站的信息出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的各项相关法律的内容,乙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且甲方有权终止对乙方的服务,即关闭此网站乙方的信息。

二、甲方责任与权利

1.甲方根据双方达成共识的网站建设方案,负责乙方的网站策划,网站制作。

2.甲方必须保证网站上数据的准确性,可靠性,可看性及合法性。

3.在收到乙方的预付款后,甲方开始制作乙方的网站并保证在双方议定期限内完工。

4.甲方有为乙方网站进行一次维护的义务和权利。

5.网站完工验收后如乙方未能按期付清所有款项予甲方,甲方有权终止所有服务,并按司法程序向乙方追讨赔偿。

三、乙方责任与权利

1.乙方与甲方就网站建设方案达成共识并不得随意要求甲方更改方案。

2.乙方根据方案在双方议定的期限内把网站制作的详细资料递交给甲方。

3.乙方有权利了解和要求甲方通报网站建设和网页制作的详细情况。

4.网站的网页制作完成后,将请乙方审阅确认,在确认之前乙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并基于建站方案进行调整和少量的修改。确认后,上传至虚拟主机。网站制作完成。乙方不得随意要求甲方修改网站网页。

5.在网站工程验收程序中(_________天),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作出局部的调整和修改,不得以不恰当理由要求甲方作过多的更改。

6.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作出局部的调整和修改,对于无理的要求和过激的言论伤害到人格甲方有权终止合作。

四、网站制作要求,收费标准,验收程序

1.企业介绍级网站要求:

(a)网站有_________种语言版本:_________;

(b)网站页数范围:_________;

(c)网站建设方案:_________。

2.企业介绍级网站收费标准:见本网站中网站设计报价。

3.付款方式:

(a)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向甲方交付网站建设总金额的1/3作为网站建设预付款。

(b)乙方应在网站验收合格之后,二天之内,一次性付清网站建设的所有款项。

4.客户预付:客户预付制作费用的50%以上,同时提交网站所需资料。预付金额比例:

(a)建站总金额在_________元以上预付50%制作费;

(b)建站总金额在_________元以下_________元以上预付60%制作费;

(c)建站总金额在_________元以下_________元以上预付70%制作费;

(d)建站总金额在_________元以下(包括_________元),一次性付清制作费。

5.乙方网站制作实际费用为:_________。

6.验收程序:

(a)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_________天内为网站网页制作期,制作时间根据网站的复杂和简单程度来看,一般为10—25天,验收期限为_________天。

(b)网站网页策划及制作完成后,应在两天内交与乙方确认并作最后的调整和修改。

(c)网站制作完成并经甲,乙两方最后的调整和修改后,上传至虚拟主机。

(d)成功上传至虚拟主机之后,网站建设全部完成。

五、违约责任

1.不可抗力:因天灾,行政指令等不可抗力因素而造成的违约,违约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因乙方资料不齐全,不详尽而造成的甲方不能按时完成制作的,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3.因乙方提供非法图文或乙方非法操作而造成网站被关闭的,其全部责任由乙方承担。

4.因甲方上传非法图文或甲方非法操作而造成网站被迫关闭的,其全部责任由甲方承担。

5.因乙方未能按本协议约定期限内向甲方付款而造成违约的,由乙方承担责任并每逾_________天按总金额的10%作为违约金。

六、本协议期限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七、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协议过程中遇争议问题可协商解决。

八、有关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协商后签定的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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