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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好村申报材料

四好村申报材料

四好村申报材料范文第1篇

为进一步推动我省农村市场体系建设,加快全省“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步伐,确保实现商务部、省政府提出的工作目标,现就做好*年省级“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建设规划工作

根据全省“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的工作目标、要求和各市“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的建设情况,经综合平衡,现制定了《*年度省级“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项目规划表》(附件1)。各地级以上市经贸主管部门要根据全省的规划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市的“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实施规划。要鼓励、引导承办企业在尚未建立农家店的乡镇和行政村建店,重点建设改造村级日用消费品农家店。

二、做好申报工作

(一)申报企业条件。

流通企业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自愿申请承担“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建设,提出拟实施的地区及拟建设的农家店数量。

1.在广东省范围内依法登记设立,以经营生活必需品为主的各种所有制连锁经营企业;

2.拥有建筑面积不少于800平方米的日用消费品配送中心,配送商品品种(单品)1500种以上,已经发展日用品连锁店不少于10个;或拥有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的农资配送中心,配送农资商品品种两大类以上且单品数量在30种以上,已经发展农资连锁店不少于100个;

3.工商营业执照显示具备2年以上从业经验;

4.商品分类分品种摆放,有相匹配的仓储设施,有必要的商品配送运输工具;

5.制定了*年“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实施规划;

6.自愿与县(市、区)经贸部门签订不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承诺书;

7.已建立商品的准入制度和可追溯制度,有与连锁经营方式相适应的台帐管理制度。

(二)申报程序。

各县(市、区)经贸局会同当地财政局按照规定,组织本地区符合条件的企业做好有关申报工作(省直有关企业按属地管理原则向项目所在地的县经贸、财政部门提出申报),并对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加具意见后,报地级以上市经贸、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地级市以上经贸、财政部门将本地区申报企业的材料审核汇总后统一报省经贸委、省财政厅。

(三)申报材料。

1.县(市、区)经贸、财政部门联合行文推荐;

2.地级以上市经贸、财政部门验收报告;

3.企业书面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建设背景、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建设条件、资金使用的绩效目标(新增销售收入、利润、税收等)以及增加社会就业等;

4.《广东省省级“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专项资金申报表》(附件2),《*年度省级“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配送中心项目申报表》(附件3)、《*年度省级“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农家店项目申报表》(附件4),须附每个项目(配送中心和农家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申报企业公章,并注明“此件与原件相符”),表格可在省经贸委网站“市场建设”栏目下载;

5.申报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申报企业公章);

6.涉及药品经营或设立药品专柜的需提供药品零售经营资格证以及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经验收合格,同意上报”的意见;

7.当地国税、地税部门出具的上一年度有关企业税收证明(包括纳税金额)。

申报材料需用文字材料(用A4纸打印装订成册)报送,同时发送电子版至省经贸委邮箱。

(四)申报时间。

申报材料和电子文档请于9月25日前由地级以上市经贸、财政部门汇总后统一报省经贸委和省财政厅,逾期不予受理。

(五)申报注意事项。

各地经贸主管部门要会同当地财政部门认真做好申报企业的资格审核工作,确保所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及时性,提高文件材料的报送质量。

三、项目建设标准

(一)项目必须在*年1月至9月底建设或改造完成;

(二)无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坑农害农的记录;

(三)达到四个统一,即统一配送、统一管理、统一标识、统一价格;

(四)各地要按照《商务部关于“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验收的通知》(商建发〔*〕533号)、《商务部关于加强“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建设质量的通知》(商建发〔*〕600号)和《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复查工作的通知》(商办建函〔*〕129号)、《农家店建设与改造规范》(SB/T10393—*)、《农资农家店建设与改造规范》、《关于进一步加强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建设的通知》(粤经贸市场〔*〕777号)等文件的精神,准确把握配送中心和农家店验收的标准。

四、验收工作

(一)各地县(市、区)经贸部门应会同当地财政部门于9月10日前完成本地区*年省级“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验收工作,并将企业申报材料和验收报告报各地级以上市经贸、财政主管部门。

(二)各地级以上市经贸、财政主管部门应对本地区上报的“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进行复检验收,并于9月25日前将有关申报材料和地级以上市的验收报告报省经贸委、省财政厅。

(三)省经贸委和省财政厅在收到各地级以上市经贸、财政主管部门的验收报告后,组织开展对地级市进行交叉抽查,省经贸委会同省财政厅届时派员进行督查。

五、扶持方式

省扶持“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资金采取补助的扶持方式,即根据省认定的申报企业的实际情况给予一定数额的资金补助。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按规定通过财政部门核拨到承办企业。

六、省财政厅根据有关规定,对下拨的扶持资金开展绩效评价。省经贸委、省财政厅将按规定对资金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被检查的用款企业要主动配合检查人员做好相关工作,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不得阻碍检查工作的正常进行。

七、申报企业要对扶持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行为,依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处理。

八、各地经贸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建设质量的监督检查,制定质量抽查验收整改制度,对已验收的农家店实行回访。发现问题或有违规行为的,要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积极组织整改,并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省经贸委。

四好村申报材料范文第2篇

实施对象

(一)农村住宅建设

1.在全镇范围内,目前所在村庄无条件进行成片改造的危房户,在符合村庄规划的情况下,可以向镇政府提出翻建申请,填写居民房屋翻建申请表,经审查批准后可以对原居住房屋进行翻建,降低危害程度,但不得扩建、加层,因镇、村规划或村间道路通行需要还应该尽量退让;居住已建成的非危房及石结构房屋,因居住条件不能满足现有需求的,可向镇政府提出房屋加层及翻建申请。

2.在镇区规划区外,原房屋倒塌,在本村范围内无其他房屋,现借用、租用他人房屋居住的无房户及因原居住房屋困难或不能翻建,且该村目前无条件进行成片改造、无法对无房户进行集中安置的,在符合村庄规划的情况下,持有合法用地手续的无房户,可以向镇政府提出建设申请,填写居民建房规划申请表。对镇区规划区内的无房户,给予支持购买晋南经济适用房。

3.对已形成的街面、道路两侧,有合法用地手续的空地,在符合道路规划的前提下,可以向镇政府提出建设申请,填写居民建房规划申请表,建筑立面、占地面积及建筑层数要与周边建筑物相协调,且不影响两侧及相邻居民生活和出行的方便,建筑设计图纸必须送由镇改造办审批。

4.原则上新建地块底层面积不得超过107平方米,第二层以上的单层建筑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不超过407平方米(包括楼梯间),总层数不超过3层(楼梯间不计入总层数),层高不得高于14米;拆旧翻新地块底层面积不得超过120平方米,第二层以上的单层建筑面积不超过14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不超过470平方米(包括楼梯间),总层数不超过3层(楼梯间不计入总层数),层高不得高于14米。

(二)企业用地建设

在全镇范围内,为进一步支持企业的发展壮大,规范用地行为,确因企业生产发展需要,可以向镇政府提出建设申请,填写企业用地建设规划申请表,依照程序申请建设。

1.持有合法用地手续的企业,在不影响道路规划控制的前提下,可在批准的用地范围内新建、扩建、翻建和加层生产厂房、自用办公楼、工人宿舍及仓库等。

2.对已建成多年的企业,在不影响道路规划控制的前提下,可对旧厂区范围内原有的生产厂房、自用办公楼、工人宿舍和仓库等进行翻建或加层,但不得新建、扩建。

3.因扩大经营规模的需要,必须使用新用地进行建设的企业,该新用地在符合镇总体规划和已组织用地手续报批的前提下,经相关部门核查后,可采取容缺候补的方式提出建设申请。

4.新建、扩建、翻建、加层的建筑物都必须退让道路规划控制线,建筑立面、占地面积及建筑层数等情况的设计图纸必须送镇改造办审批。

5.经批准同意建设的企业,不得改变批准的用途,不得变相建设小产权房。

申请流程及时限

(一)农村住宅建设申请

1.申请人向村委会提出建房申请,村委会召开由村两委及监委会人员参加的会议,集体研究确定申请对象并形成会议纪要(下村干部必须参加会议,与会人员签到表作为附件同时报送),经公示(公示时间7天,公示点不少于3个)无异议后以报告形式报送工作点审核。

2.工作点对申请对象的家庭情况,房屋情况,居住条件进行调查核实,由下村干部、点长在村会议纪要上签署意见后于每个双月的10号前连同相关材料报送镇改造办(国土所)。

3.国土资源所于每个双月的10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对象的用地位置、手续及相关材料的核实。

4.规划建设办于每个双月的10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对象拟建房(翻建)位置的规划核对。

5.审查小组每双月25号前召开用地申请审查会议,确定拟同意申请对象。

6.通知拟同意申请对象到镇改造办领取申请表,填报完整并补齐完善权属来源手续(该事项15个工作日内完成,因申请对象不能及时提供材料的除外)。

7.由镇改造办汇总每期拟同意申请对象的情况呈送镇党政联席会研究审批。

8.经审核批准后,对申请用地进行宗地图测量,确认用地红线范围。

9.申请对象交纳基础设施配套费(根据《金井镇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执行),领取批准建设手续,7个工作日内由镇相关部门联合到现场放样后,方可动工建设。

10.房屋建设到地基完工,业主需向镇改造办(国土所)提出核样申请,经相关部门核样无异后方可继续建设。

(二)企业用地建设申请

1.申请企业向村委会提出建房申请,村委会召开由村两委及监委会人员参加的会议,集体研究确定申请对象并形成会议纪要(下村干部必须参加会议,与会人员签到表作为附件同时报送),经公示(公示时间7天,公示点不少于3个)无异议后以报告形式报送工作点审核。

2.工作点对企业的申请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由下村干部、点长在村会议纪要上签署意见后于每个月的10号前连同相关材料报送镇改造办(国土所)。

3.国土资源所于每个月的10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对象用地位置、手续及相关材料的核实。

4.规划建设办于每个月的10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对象拟建房(翻建)位置的规划核对。

5.审查小组每个月20号前召开用地申请审查会议,确定拟同意申请对象。

6.通知拟同意申请对象到镇改造办领取申请表,填报完整并补齐完善相关材料(该事项5个工作日内完成,因申请对象不能及时提供材料的除外)。

7.由镇改造办汇总每期拟同意申请对象的情况呈送镇党政联席会研究审批。

8.经审核批准后,对申请用地进行宗地图测量,确认用地红线范围。

9.申请对象交纳基础设施配套费(根据《金井镇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执行),领取批准建设手续,7个工作日内由镇相关部门联合到现场放样后,方可动工建设。

10.房屋建设到地基完工,业主需向镇改造办(国土所)提出核样申请,经相关部门核样无异后方可继续建设。

申报材料

(一)申请报告、村会议纪要、公示(原件及照片);

(二)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企业申请不用提供);

(三)合法用地手续或相关证明材料;

(四)原房屋全景照片4张(可看到四邻房屋,新建不用提供);

(五)建房申请表;

(六)测绘成果宗地图;

(七)其他权属证明文件及户籍关系证明;

材料报送时应附带身份证、户口簿(全本)、用地手续(全本)原件以备核对。

职责分工

(一)村(社区)委会职责:坚持一户一宅原则,根据先急后缓的准则,摸清申请对象的情况,先考虑有迫切建房需求的对象,召开村两委会,确定每期申请对象;配合工作点、国土所、规划建设办、执法中队做好调查、核对、测量、放样、核样及制止“两违”工作;房屋建设前向执法中队进行备案登记;做好房屋建设用地管理的宣传工作;对批准建设的房屋进行跟踪管理,及时纠正存在问题,做好存在问题的建房业主思想工作,并上报工作点

(二)工作点职责:对村两委会通过的申请对象的家庭情况、房屋情况、现居住条件等进行调查核实;批准建设用地的放样、核样工作;做好制止“两违”工作,对批准建设的房屋进行跟踪管理,及时纠正存在问题,并上报改造办(国土所)。

(三)改造办(国土所)职责:对工作点核实后的申请对象用地位置、手续及相关材料进行核对,将符合申请条件对象的情况报送规划建设办;汇总拟同意申请对象的情况上报镇党政联席会;建设申请表的发放、收回及相关材料的存档工作;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收取工作;牵头做好批准建设用地的测量、放样、核样工作,对批准建设的房屋进行跟踪管理,及时纠正存在问题;对出现“两违”建设的村,根据实际情况,向镇领导组提出暂停审批建房申请的建议。

(四)规划建设办职责:核对申请位置的规划情况;联同国土所做好批准建设用地的测量、放样、核样工作,对批准建设的房屋进行跟踪管理,及时纠正存在问题。

(五)行政执法中队职责:联同国土所、规划建设办对批准建设用地的放样、核样工作;做好制止“两违”工作,对批准建设的房屋全过程进行监管,对存在超规划红线、私自加层、超面积建设的行为,依法予以制止并组织。

(六)镇纪委职责:对各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在审批、监管过程中存在不认真负责、弄虚作假、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村、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房屋建设用地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做好此项工作的责任感,加强组织领导,密切配合,形成部门联动机制,落实好房屋建设用地管理工作。

(二)职责明确、有序推进。各村、部门要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责,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严格把关,认真负责,及时处理核实申请情况,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完成相关工作,切实帮助解决危房户、无房户及企业发展的建设需求。

四好村申报材料范文第3篇

为扎实推进全市百名农村创业人才工程建设,选拔评选一批综合素质高、创业能力强、示范带动作用突出、群众公认的农村创业人才,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百名农村创业人才工程的意见》(**发〔2007〕17号)和《**市百名农村创业人才工程实施方案》(**人才发〔2007〕1号)要求,现就做好全市百名农村创业人才选拔推荐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选拔范围和条件

百名农村创业人才的选拔范围是:在我市农村工商注册的规模以下企业经营者;从事种植养殖、农产品加工储运和农机服务的带头人;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带头人以及在农村从事其他类别生产、经营、管理领域的农村人才。

百名农村创业人才的选拔条件是: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勤劳致富,具有良好的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具有高中或相当于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5岁,身体健康,具有参加培训的强烈愿望;创办领办的企业,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所从事的种植养殖、农产品加工储运等行业,典型示范带动作用突出,并愿意传播自己的生产技能和经验,以技术、资金和管理知识帮助带领当地农民共同致富,得到群众认可和社会公认。

二、选拔程序和办法

百名农村创业人才的选拔工作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实行自下而上、层层筛选、择优确定的办法,按照推荐申报、专家评审、组织考察、社会公示、命名表彰的程序进行。具体程序是:

1、申报。农村创业人才由所在村或企业推荐,也可由同行举荐或个人自荐,填写《**市百名农村创业人才申报登记表》,并提供相关成果资料和业绩证明,报所在镇党委。

2、初审。各镇党委对申报人员进行初审,查证、核实成果和业绩,提出申报名单,连同有关材料一并报市百名农村创业人才管理办公室。

3、评审。组织有关专家成立市百名农村创业人才评审委员会,对申报人员进行综合评审,确定初步人选。

4、考察。市百名农村创业人才管理办公室组织有关人员,对确定的初步人选进行全面考察,详细了解人选的有关情况,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5、公示。根据考察结果,对考察确定的人选在有关媒体进行为期三天的公示。

6、审批。公示无异议后,市百名农村创业人才管理办公室汇总评审、考察和公示等情况,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后,报市委审批。

7、命名表彰。市委、市政府授予“**市农村创业人才”称号,颁发证书,进行表彰。

三、推荐数额和材料

百名农村创业人才的类别和数额是:在我市农村工商注册的规模以下企业经营者70名,种植养殖带头人20名,农产品加工储运、农机服务带头人和经济合作组织以及从事其他类别生产经营管理领域的带头人10名。

推荐百名农村创业人才需提供的材料有:1、综合报告(要实事求是、简明扼要、重点突出,全面体现本单位推荐申报情况,注明推荐人选排序,加盖单位公章并由主要负责人签字);2、《**市百名农村创业人才申报登记表》一式2份;3、《**市百名农村创业人才推荐申报情况统计表》;4、创业人才典型事迹材料,不少于2000字。5、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荣誉证书原件和其他能够证明本人工作业绩的原始材料(验审后退回)以及复印件各1份,6、税务、计生、环保、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部门的证明材料。以上材料1、3、4均用16K纸打印并报盘。

推荐申报材料要齐全规范,各镇党委和有关部门要认真审核,并将所有材料于8月25日前一并报市百名农村创业人才管理办公室(办公地点:市行政办公中心721室联系电话:341****电子信箱:********@),逾期不予受理。

四、有关要求

1、要广泛发动、精心组织。在全市开展百名农村创业人才选拔工作,是为加快推进新农村建设提供坚强人才保证的需要。各镇党委和有关部门要切实搞好宣传发动工作,认真组织学习实施意见和方案,掌握了解农村创业人才的推荐范围和标准条件,把推荐选拔的过程,变成农村创业人才自我教育、自我鞭策、振奋精神、干事创业的过程,变成浓化“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社会风气的过程。

2、要发扬民主、公开推荐。推荐农村创业人才要坚持群众路线,面向社会,广泛举贤荐才。既要重视各级组织的意见,又要充分听取干部群众的意见,真正使推荐的对象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和代表性,起到选拔少数人、调动一大片的作用。

四好村申报材料范文第4篇

一、工作目标

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乡低保、五保供养工作,提升规范化管理及服务水平,实现对象准确、制度健全、管理有序、操作规范、服务优良、群众满意的目标。

二、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城乡低保、五保是一项事关城乡特困群众基本生活稳定的民生工程,各村(社区)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为了确保此次复核和新申报审批工作圆满完成,经大石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成立城乡低保领导小组。

成员:镇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副镇长、社会事务中心主任、社会事务中心办事人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处理日常工作。各村(社区)驻村干部为组长、村(社区)三职干部为成员的城乡低保领导机构,负责本村(社区)的低保、五保复核、审核、调查、评议和申报工作。

三、工作内容

(一)2014年,城市低保保障标准为300元/人·月,农村低保保障标准为150元/人·月。将家庭人均月收入超过城乡低保保障标准的低保家庭及时取消低保待遇,将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城乡低保保障标准的家庭全部纳入保障范围。

(二)对全镇的五保对象进行见面式年度审核,对已死亡、已领取社保和不符合条件的及时取消;对新申请五保对象要严格按照五保的条件申报、审核。

四、工作步骤及时间安排

(一)政策宣传阶段(2014.3.10-2014.3.25)

1.各村(社区)驻村干部和村(社区)三职干部调查、民主评议为主体。

2.各村(社区)召开村(居)民代表会议,对审核审批工作相关政策进行宣传讲解,确定低保民主评议小组成员,完善固定公示栏内容,对本村(社区)审核审批工作安排进行公示。

3.各村(社区)逐户进行摸底调查,及时掌握对象基本信息,发现不稳定因素及时处理、上报。

(二)低保申请受理阶段(2014.3.25-2014.4.15)

1.2014年度低保复核对象,由人民政府提交低保复查书面申请,人民政府委托村(居)委会代收申请及相关材料,村(居)委会收到材料后,应及时上交人民政府。

2.新增低保申请对象由本人向人民政府提交申请,人民政府委托村(居)委会代交。

(三)低保审核阶段(2014.4.15-2014.5.15)

1.各村(社区)的低保复核材料后,进行书面审核,人民政府将进行的入户调查。对于家庭情况不清楚、群众有异议的低保对象和基层干部及其亲属申请低保的应进行入户调查。

2.各村(社区)收到新增低保申请后,依程序逐一进行入户调查,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告知其理由。

3.入户调查结束后,人民政府组织低保评议小组对申请人声明的家庭人口、家庭收入、财产状况以及入户调查的真实性进行评议,并将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审核结果进行公示。

(四)五保对象审核审批工作

开展对五保对象的年度审核工作。一是五保对象本人带上五保供养证或者本人提供附有健在证明的照片和五保供养证。二是对已购买社保和家庭状况已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享受五保待遇的要按程序停发,对死亡人员要及时上报大石镇人民政府。三是对符合条件的新增五保对象,按程序审核后,向大石镇人民政府申报。年度审核工作4月中旬前结束,新增对象审批工作5月底前结束。

五、具体工作要求

(一)新增对象申请。新申请低保的对象,必须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者其人以户主的名义向大石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同时在申请中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承诺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如与基层干部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如实申明,并签字确认(户主私章),同时按要求提交其他相关材料。新申请五保对象,必须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签订相关协议。

(二)低保复核。各村(居)委会要通过有效途径通知低保家庭进行年度复核。进行低保复核的家庭,必须由低保户主本人持身份证和户口簿到村(社区)提出并递交书面申请,对于未按要求递交续保申请的低保对象,视为自动放弃低保待遇。

重点审核以下对象家庭:一是家庭经济条件好转,家庭人均月收入已超过低保标准的家庭;二是家庭成员中已死亡但未终止享受低保待遇的;三是干部及其亲属不符合低保条件却享受低保待遇的家庭。四是购买社保已到退休年龄,领取了退休金的家庭;五是因子女就学造成生活困难,现子女已毕业或就业家庭;六是劳动年龄内身体无病、无残且有劳动能力的家庭;七是长期在外打工不在本地居住或常年不在家的家庭;八是不积极就业,好逸恶劳,长期参与造成不良影响的家庭;九是子女家庭条件较好且具有赡养能力的家庭;十是无户主身份或虽有户主身份但不以家庭全部人口为单位申请的;十一是家庭中使用汽车、摩托车、高档电器及饲养宠物的;十二是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十三是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村(居)委会公益劳动的;十四是出资安排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择校就读或在义务教育阶段外择校就读的;十五是由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土地未退还给村组或土地已退还给村组但未满五年的(国家建设农转非除外);十六是提出申请前5年内购商品房、自建房3年内装修住房的;十七是采取虚报、瞒报家庭收入、伪造证明材料骗取低保的;十八是其他不符合城乡低保规定的家庭。

(三)入户调查。自受理低保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村(社区)驻村(社区)干部、村(社区)三职干部等工作人员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逐一进行调查核实。应详细核实申请对象家庭成员、住房、购买电器家具、拥有车辆等情况,对患病人员具体核实其医治费用开支情况;对老年人申请低保的,应调查其所有赡养人是否具有赡养能力;对残疾人申请低保的,应调查其是否拥有二代残疾证,残疾等级及类别,对照分类施保进行登记。入户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填写家庭经济状况核查表和入户调查表,并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被调查人)分别签字盖章。

(四)民主评议。各村(居)委会召开低保民主评议。各村(社区)驻村干部负责主持村(社区)低保民主评议会议,民主评议小组成员最少为7人,由所评议村(社区)的村(居)民代表担任,村(社区)干部、参与低保调查人员等可参会讨论,有条件的可邀请党员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参会。民主评议小组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情况进行评议,对调查结果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评价,并根据现场评议情况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真实有效性作出结论。民主评议应当有详细的评议记录,所有参加评议人员应当对评议结果签字确认。

(五)公示。各村(社区)要及时更新、完善固定公示栏内容,广泛宣传,让低保政策家喻户晓。对低保审核审批过程中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审核、审批结果等进行公示,公示时间均不低于7天。同时,对享受低保对象家庭的户主、享受人口、保障金额等进行长期公示。对进行复核(新增)的低保家庭,各村(社区)在收到复核(新增)申请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进行一榜公示。镇人民政府在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进行二榜公示。县民政局审批后对符合条件的进行三榜公示。

(六)分类施保。各村(社区)应将低保家庭中的重病患者、慢性病患者、重度残疾人、老年人、在校学生进行摸排统计,根据其困难程度按照分类施保标准实施分类施保。

(七)基层干部及其亲属享受低保备案。对基层干部及其亲属享受低保的,各村(社区)进行备案,按要求上报备案资料,在复查审核时要进行逐户调查。

(八)处理。接到群众应及时处理,有关政策咨询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处理的应做好政策解释工作。

四好村申报材料范文第5篇

第一条为了切实保障农村贫困居民基本生活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程,构建和谐社会,根据安徽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下简称农村低保),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持有农业户口的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绝对贫困居民给予差额补助的救助制度。

第三条实施农村低保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保障基本生活需求的原则;

(二)政府救助与家庭赡养、抚(扶)养、社会帮扶、劳动自救相结合的原则;

(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四)属地管理、动态管理和分类施保的原则。

第二章保障范围和保障标准

第四条持有我市农业户口的农村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低于安徽省统一规定标准的(**7年暂按人均年收入683元计算),均有权享受本细则规定的农村低保待遇。

具体补助标准按共同生活人口人均年补助260元。

第五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的人员,主要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岳父母或公婆)、配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及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义务关系的人员(含已迁往学校的大中专在校学生和服现役义务兵)。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一)家庭成员有使用移动电话、摩托车(或非经营性机动车辆)、计算机等非基本生活必须品的;

(二)两年内购买商品房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自建档次较好住宅房的;

(三)家庭有多套住宅用房的;

(四)安排子女择校就读或子女在义务教育期间进入收费较高学校就读的;

(五)在法定年龄内且有劳动能力(在校学生除外),游手好闲,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生产劳动的;

(六)经常出入高档消费场所消费,或因、吸毒、行为而造成家庭困难且尚未改正的;

(七)无特殊原因连续两次不按时领取低保金的;

(八)不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和不按规定参加低保待遇年度审核的。

第七条农村低保标准的确定,财力相对较弱、农民人均收入相对较低的地区,可从不低于省定绝对贫困线的标准起步;财力较强、农民人均收入相对较高的地区,可按照当地维持农村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费用,适当考虑用电、燃料等所需费用确定,并随着当地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化、经济发展和农村居民生活水平提高适时调整。具本标准由市、县(区)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物价、统计等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级政府和省级民政部门备案后执行。

第八条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家庭,其补助水平以评议为主、以测算为辅,根据保障对象不同类别分类施保,原则上按照下列标准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一)丧失和严重缺乏劳动能力的,大病重残的,无生活来源、其法定赡养人和抚(扶)养人没有赡养、抚(扶)养能力的,按当地农村低保标准实行全额救助。

(二)遭遇天灾人祸或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按当地农村低保标准实行差额救助.

第三章家庭收入测算

第九条农村居民家庭收入是指以年为单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具体包括:

(一)从事农业、林业、养殖业及副业生产、扣除必要成本的收入;

(二)外出务工、自谋职业等获得的劳务、经营、管理等收入;

(三)工资性收入(包括奖金、补贴、福利等);

(四)出租或变卖家庭财产获得的收入;

(五)依法继承的遗产或接受赠与;

(六)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有能力付给赡养费、扶养费、或抚养费(一般按照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人年人均收入高于低保标准的30%计算)。

(七)当地政府规定应计入的其他收入。

第十条下列项目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优抚对象的抚恤金、优待金;

(二)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特殊贡献,由政府给予的奖金及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享受的荣誉津贴;

(三)因工(公)负伤和意外伤害的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及死亡人员的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等;

(四)奖学金、助学金、勤工俭学收入及政府给困难学生的救助金;

(五)独生子女费、农村计划生育政策奖励扶助金;

(六)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的医疗费用;

(七)贫困家庭医疗救助资金;

(八)政府下拨救灾、扶贫、移民扶持款物;

(九)政府、社会或个人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抚慰金;

(十)当地政府规定的不计入的其他收入。

县(市、区)民政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统一的农村居民家庭收入核算评估办法,并根据市场价格的变化适时进行调整。

第四章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申请农村低保以户为单位,由户主提出申请,并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提供居民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家庭收入状况证明以及需要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通过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向户口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书面申请。

第十二条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初审。

(一)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情况进行核实,并由调查人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情况调查表》;

(二)召开村(居)民代表会议,对申请人的家庭生活状况和核查情况进行民主评议;

(三)将申请人家庭情况和评议情况在村务公开栏公示5天以上。对无异议的,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连同居民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家庭收入状况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上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对经评议或公示后复审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本人,并告知原因。

第十三条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对村(居)委会上报的家庭收入调查表进行逐一调查、核实,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由乡(镇)民政干部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情况调查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应将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一并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对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本人,并告知原因。

第十四条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

县(市)、区民政部门接到申报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对象材料的审核、重点调查和审批工作,并委托乡镇、村(居)委会在公开栏公示3天。对无异议的,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

各县农村居民经县级民政和财政部门共同审查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由县级民政部门发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从批准之月起领取低保金。

市辖四区的农村居民经区级民政、财政部门共同审查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报市级民政和财政部门共同复核同意后,由区级民政部门发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从批准之月起领取低保金。

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报者本人,并告知原因。

第五章保障对象管理

第十五条农村低保对象实行动态管理。所有对象(含原农村特困救助对象)都要重新申请、审核、审批,健全档案。

第十六条农村低保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年度复核,适时调整。

第十七条农村低保对象实行村、乡、县三级档案管理,做到一户一档、一村一盒、一乡一柜。

第十八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全省统一印制、统一编号、统一发放。

第十九条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建立低保对象电子信息档案,在上报市民政和财政部门共同复核时,市民政和财政部门随时录入存档备查。

第六章资金筹集、管理与发放

第二十条实施农村低保所需资金按省政府民生工程相关规定由省与县(市、区)财政共同负担,其中:省对市辖四区原农村特困救助的补助基数不变,新增部分由市、区财政按7:3比例承担。各县农业户口特困家庭农村低保所需补助金,按原渠道,由省、县两级财政按7:3分担。资金拨付采取年初预拨、年终清算办法,一年分两次下拨。

第二十一条县(市)、区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财政专户”,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各级政府要将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及其他渠道筹集资金度时拨入财政专户,用于经审核、审批后的农村低保资金支出。

第二十二条农村低保资金由县、区财政统一管理。年初由县、区财政局或县农村财政局会同民政部门,按核定的享受人数和标准确定乡镇分配方案,并按方案将补助指标统一下达到乡镇。乡镇接到县区补助指标后,应及时通过涉农资金明白卡,告知享受对象。使用时,由民政部门按季根据核定的享受人数和补助标准提出用款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将资金拨付到乡镇“财政补贴切农民资金专户”。

第二十三条乡镇财政部门在接到当期补助资金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补助资金打入享受对象个人存折(卡)。

第七章行政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农村低保工作实行在省、市政府领导下,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制。各级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低保管理和实施工作。民政、财政部门负责农村低保政策制定、运行规程的指导检查及资金的测算、分配和管理;农业、卫生、教育、物价、统计、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农村低保的相关工作。

县(市)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低保的审批工作;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低保的审查和报批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辖有农业人口的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农村低保的审核工作。

村民委员会、含有农业人口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受县(市)、区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委托,承担农村低保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十五条从事农村低保的工作人员应依法办事,接受社会监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无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拒不审批或拖延签署初审、审核、审批意见的;

(二)违反规定为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办理享受低保待遇手续的;

(三)贪污、挪用、扣押、拖欠低保金的;

(四)其他、拘私舞弊、行为的。

第二十六条对采取虚报、隐瞒家庭收入、伪造证明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农村低保待遇的居民,情节较轻的由县(市)、区民政部门给子批评教育,追回冒领的低保金;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农村低保工作力度,落实专职工作人员,安排必需的工作经费,并列入财政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