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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硕士论文

公司法硕士论文

公司法硕士论文范文第1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学教育,可以划分为以下几个时期:1949年至1957年法学教育的初创时期;1958年至1976年法学教育的挫折和停滞时期;1977年至1993年法学教育的重建和恢复时期;1994年以来的急速发展时期。

(一)法学教育的初创时期(1949-1957)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成立,当时全国53所高等院校设有法律系,有在校法学本科生7338人。[1]1952-1953年进行"院系调整",对原有53个法律系进行整合归并,创设四所政法学院,即北京政法学院、西南政法学院、华东政法学院和中南政法学院,并在六所综合大学设置法律系,即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东北人民大学法律系、武汉大学法律系、北京大学法律系、复旦大学法律系和西北大学法律系,构成新中国法学教育的"四院六系"。在一举废除中华民国时期的全部法学教科书之后,代之以从苏联引进的各种法学教材,并聘请苏联专家担任主要科目的授课教师。至1957年才出版了新中国自己的第一套法学教科书。至1957年,全国累计招收法律本科生12569人,毕业法律本科生10856人,当年有在校法律本科生7954人。

(二)法学教育遭受挫折和停滞时期(1958-1976)

1956年开展所谓"整风反右"运动,强调阶级斗争和否定法治的左的思潮泛滥,凡是主张法治和主张法律具有继承性和社会性的法学教师均受到批判并被划为"资产阶级",导致了中国法学教育的急遽萎缩和衰败。1959年撤销了主管法学教育的司法部。四所政法学院被下放地方,并压缩招生规模。

1964年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社会主义教育运动"(简称"四清运动"),各政法院系师生被分批编入四清工作团(队)深入农村参加"四清运动"。至1966年5月,"四清运动"升级为""。包括政法学院在内的全部大学停课,称为"停课闹革命"。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被撤销,称为"砸烂公、检、法"。整个国家陷入无政府状态。1966年,包括政法学院在内的全部大学停止招生,1968年政法学院和综合大学法律系被撤销,仅保留北京大学、吉林大学两个法律系。中国法学教育出现了长达10之久"停滞期"。

(三)法学教育的恢复时期(1977-1993)

结束,需要重建法律机构和法律体系,恢复法律秩序。首先就是重建在中被撤销的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还要重建50年代被废止的律师制度,急需大批应用型法律人才。国家领导人多次谈及法官不够、检察官不够、警官不够、律师不够。

为了重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恢复律师制度,采取了所谓"专业归队"的应急措施,即将分散在各地各行各业的法律人才调回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或者鼓励其重操律师职业。但据资料显示,1949年至1976年,全国仅毕业法律本科生23618人。按照邓小平的意见,中国建立高度的民主和完备的法制需要50万律师,区区2万多人,即使至结束时都安然健在,且全部"归队"到各律师事务所,也只能是杯水车薪。据1983年对全国各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的干部队伍的统计,属于大专以上学历的占8%;属于高中和中专学历的占33.6%;属于初中学历以下的占58.3%。其中,法律大专以上毕业的占3%;接受过短期法律知识培训的占54%;未接受过法律知识培训的占43%。可见,尽快恢复发展法学教育,加快培养法律人才,是中国在结束后所面临的最重大、最紧迫的课题。

1978年西南政法学院和中国人民大学等法律系开始招生,当年全国法律专业招生人数共696人。紧接着,北京政法学院、华东政法学院、西北政法学院、中南政法学院相继重建、开始招生,各综合大学也陆续重建法律系开始招生。至1993年,已有5所政法学院和130个大学法律系,已培养专科、本科、硕士、博士5万多人,有在校生4万人。此外,还有114个成人高等政法院系,已培养成人本科、专科学员10万多人。还有58所中等司法学校,已培养中等法律人才近10万人。基本满足了改革开放后重建法律秩序、法律机构对于应用型法律人才的需求。

(四)法学教育的急速发展时期(1994-)

随着法律在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作用增大,人们对法学教育的认识也在深化。特别在1993年决定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和实行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之后,国家对法学教育提出更高的要求和新任务,不仅要继续为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培养大批高素质的法律人才,而且要为各级政府机关、各类企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培养大批高层次、多样化的法律人才。导致中国法学教育的飞速发展。据1998年的统计,全国开设法学专业的普通高校214所,在校生8万余人;另有成人高等政法院校150所,在校生8.6万人;中等法律学校57所,在校生2.2万人。

1998年"高校扩招",高等教育规模急速扩张,进入所谓"大众化"发展阶段,设置法学本科的普通高校激增,招生规模成倍增长。全国设有法学本科专业的高等院校,1998年为214所,2001年为297所,2004年为269所,2005年增至564所,2006年达到606所。据2005年的统计数据,当年新招法学本科生108779人,法学博士生2305人,法学硕士生22465人;在校法学本科生414309人,法学博士生7520人,法学硕士生57752人;毕业法学本科生76140人,法学博士生1191人,法学硕士生12912人。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法律硕士专业学位(JM)教育的创设。至90年代中期,高等法学教育虽有很大发展,但培养法律人才的数量和类型都不能满足社会的需要。中国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建设法治国家和加入WTO,急需大批高层次的应用型法律人才,有必要开创培养高层次应用型法律人才的新途径。于1994年论证、提出方案,1995年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决定,借鉴美国法学院JD教育的成功经验,创设法律硕士专业学位(JM)教育。开设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高校,1995年为8所,1997年为13所,1998年为22所,1999年为28所,2003年为49所,2004年增至60所。从1996年开始至2006年,累计招生近50000人,其中已获得学位18102人,现有在校生近30000人。

现今中国已经形成多类型、多层次的法学教育体系,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种类型,是普通高等法学教育,包括政法学院(大学)和综合性大学法学院,以及财经、理工、农林、医学等单科性大学的法学院、法律系,主要培养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应用型法律人才(法学本科、法律硕士);少数培养学术型法律人才(法学硕士、法学博士);第二种类型,是成人高等法律职业教育,包括法律函授、法律夜大、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法官学院、检察官学院、政法干校等,主要培养法律辅助型人才(法律专科);第三种类型,是中等法律职业教育,包括29所司法学校和27所司法警官学校,培养中级法律人才。

二、中国法学教育和人才培养的类型

(一)法学本科教育

新中国建国初期学习苏联的经验,实行"院系调整",建立四所单科性政法学院,并在六所综合大学设置法律系,即所谓"四院六系"。四所政法学院为四年制本科教育,培养目标是业务型法律人才,即为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培养业务干部,统称为"政法干部"。六所综合性大学的法律系为五年制本科教育,目标是培养理论型法学人才,即为各综合大学、政法学院及法学研究机构培养法学教师和研究人员。

改革开放初期重建法学教育,四所政法学院与大学法律系的本科教育均为四年制,其培养目标相同,均以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为目标;而培养学术型法学人才的任务,改由各政法学院和部分大学法律系的研究生教育承担。

80年代至90年代中,各政法学院和大学法律系曾经按照法学"二级学科"设置专业,如法学专业、经济法专业、国际法专业、行政法专业、诉讼法专业等,并相应将法律系拆分为法学系、经济法系、国际法系、行政法系、诉讼法系等。90年代中期在教育主管部门要求之下,各政法学院和大学法律系改为按照"一级学科"设置本科专业,亦即将原先的法学专业、经济法专业、国际法专业等合并为一个专业:法学专业。

法学本科教育的对象,是经国家统一高考合格的高级中学毕业生,统一实行4年学制。法学本科教育的课程设置,分为五类课程:第一类为公共必修课;第二类为专业基础必修课;第三类为专业选修课;第四类为实践教学必修课;第五类为综合素质选修课。其中,公共必修课、专业基础必修课和实践教学必修课,由教育主管部门统一规定科目,学校和学生均无选择、变更余地。专业选修课和综合素质选修课,由各校根据自己的师资、教学条件开设,学生自由选修,达到所要求学分即可。

法学本科学生,在四年期间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法学学科的基本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且有从事法学研究工作或担负法律实务工作的初步能力的,授予法学学士学位。

(二)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JM),属于特定法律职业背景的专业学位。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按法学"一级学科"设置,不做细致的专业分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培养目标,是为法律职业部门培养高层次的复合型、实务型法律人才。要求掌握法学基本原理,掌握从事法律职业所要求的法律知识、法律术语、思维习惯、法律方法和职业技术;能综合运用法律和其他专业知识,具有独立从事法律职业实务工作的能力,达到有关部门相应的任职要求;较熟练地掌握一门外语,能阅读专业外语资料。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招生对象,是通过全国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统一考试,并经培养单位复试录取的具有大学本科学历(或本科同等学力)的非法学专业的毕业生。采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两种学习方式。全日制学习的学制为三年;非全日制学习的学制不超过四年。以课程教学为主,重视和加强案例教学。采取灵活多样的实践形式,着重理论联系实际能力的培养。研究生毕业并获得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总学分不得低于75学分。采取灵活考核办法,着重考查学生运用所学专业理论和知识,发现、分析、判断和解决实际问题的专业能力和方法。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制定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的要求,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按法学"一级学科"设置课程,分为三类课程:第一类为必修课程、第二类为推荐选修课程、第三类为自选课。其中,第一类必修课12门(32学分);第二类推荐选修课8门(要求选修13学分);第三类自选课(8学分)。必修课科目和第二类推荐选修课科目,均由该《培养方案》统一规定,第三类自选课由培养单位自行确定。

考虑到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没有法律专业教育背景,也没有从事法律职业的实务背景,2006年修订后的《培养方案》,特别增加第四类实践必修课程(12学分):法律文书课(起草合同书、公司章程、诉讼文书、仲裁文书等的训练,由律师、检察官、法官讲授);模拟法庭训练课(由教师组织,法官、检察官、律师辅助指导);法律谈判课;法律实践课(在法院、检察院或律师事务所实习2-3周)。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应撰写学位论文(10学分)。考虑到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特点,2006年修订后的《培养方案》规定,学位论文应以法律实务研究为主要内容,不限于学术论文的形式,可以案例分析、研究报告、专项调查代替学位论文。学位论文的字数一般不少于2万字,由三名本专业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其中须有一位校外专家)评阅;学位论文答辨委员会成员中,应有一至两名实务部门或校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课程考试合格且学位论文答辩通过者,授予法律硕士专业学位。

(三)法学硕士学位教育

法学硕士学位属于学术学位。法学硕士学位研究生教育的招生对象,是具有学士学位的法学本科毕业生或者具有同等学力的考生。应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国家统一划定各学科硕士研究生录取分数线,由招生单位决定录取。法学硕士学位教育的目标,是培养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掌握一门外国语,具有从事法学研究、教学或独立担负专门业务工作能力的学术型法律人才。

特别要说明的是,与一些发达国家把硕士学位作为攻读博士学位的过渡型学位不同,中国的硕士学位是一个独立的学位。中国的硕士学位教育是独立的培养阶段,学制较长(一般为3年),要求较高的学术水平。法学硕士学位研究生学习年限3年。法学硕士研究生的培养,采取系统理论学习、进行科学研究和参加实践活动相结合的办法。在指导方式上,采取导师个别指导为主,集体指导为辅的方法。

课程设置分为:第一类公共必修课: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选读;科学社会主义的理论与实践;第一外语课。第二类专业基础和专业必修课,一般3-4门。第三类社会实践必修课;第四类选修课。学习方式,采取自学、听课、讨论等方式。课程学习阶段结束时,进行一次中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研究生的思想品德、课程学习、科研能力。然后在导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

硕士学位论文不少于3万字。在硕士学位论文提交答辩前,应由两名副教授以上专家评阅。答辩委员会由3-5人组成,至少有一名外单位的专家。答辩不合格的,可在一年内修改,重新答辩一次。硕士学位论文经答辩通过,由答辩委员会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建议,经院系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审查合格的,授予法学硕士学位。

(四)法学博士学位教育

法学博士学位,属于中国现今三级学位的最高学术学位。特别应注意的是,中国的博士学位研究生教育,既不同于将博士生作为导师的科研助手、不重视课程学习、通常无须修课的欧洲模式,也不同于着重课程学习、须修满大量学分的美国模式,而是兼采欧美两种培养模式的长处,具有中国自己的特点,即在实行导师制的同时,也有课程学习的要求,但不要求修大量的学分。

法学博士研究生教育,以获得法学硕士学位或具有同等学力(如具有高等学校的讲师职称)者为招生对象。培养目标是,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厚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能力,能够在科学研究中取得创造性成果的高级法学理论研究人才。博士研究生在校学习时间不能少于3年。导师个别指导和课程学习相结合,着重培养博士研究生的优良学风、探索精神,独立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和创新能力。课程设置:(1)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必修课);(2)外语课,第一外语(必修课),第二外语(选修课);(3)专业基础课(必修课);(4)专业课(必修课);(5)选修课。课程学习,采取自学、听课、讨论等方式。

课程学习经考核合格,在导师指导下撰写博士学位论文,时间不少于1学年。博士学位论文一般为10万字。按照《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博士学位论文应当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并在科学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根据《学位条例》第六条规定,博士研究生,通过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成绩合格,博士学位论文答辩通过,达到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者,授予法学博士学位。

三、中国法学教育面临的问题

(一)法学本科教育存废之争

中国法学本科教育长期分为两大阵营,一是原来属于教育部的综合大学法律系的本科教育,目标是培养从事教学和科研的学术型法学人才,二是原来属于司法部的政法学院的本科教育,目标是培养从事审判、检察、公安和律师实务的应用型法律人才。进入九十年代,综合大学法律系本科教育与政法学院本科教育在培养目标上已经同一,其结果是,法学本科毕业生既不符合学术型法学人才的要求,也不符合应用型法律人才的要求。在九十年代中期,借鉴美国法学院的经验,创立以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为目标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之后,发生了法学本科教育存废的争论。目前争论虽仅局限于网络等媒体,但问题重大,值得关注。

(二)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宭境

创设法律硕士专业学位(JM)教育,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法学教育制度中最重要的一项改革措施,经过10余年的不断探索和试验,逐渐成为培养高层次的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人才的主要途径。现在面临的问题有二:

其一,由已有培养法学硕士学位授权的高校开设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造成同一法学院既培养法学硕士研究生,也培养法律硕士研究生,尽管《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要求加强教学与法律实务部门的联系,要求聘请法律实务部门的专家参与法律硕士研究生的教学及培养工作,以弥补法学院在法律实践方面的缺陷,但往往难于切实贯彻落实。许多法学院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在培养方案、课程设置、培养方式、教学方法、课程内容等方面,都与法学硕士研究生教育没有实质差别,最终导致所谓"学术型人才缺理论,应用型人才缺实践"的问题。

其二,因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与法律职业之间缺乏实质性的联系,法律硕士研究生从事法官、检察官和律师职业的前提是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和国家公务员考试,而检察院、法院或者律师事务所等法律职业用人单位在招聘人才时,对法律硕士学位获得者并不优先考虑,造成法律硕士研究生在毕业之后能够从事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职业的人数极少,大部分法律硕士毕业生不得不在法律职业之外另谋出路,与创设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初衷相悖,且造成法律教育资源的浪费。因此,有学者建议将司法考试与法律硕士生入学考试合二为一,将法律硕士研究生教育与司法研修合二为一,获得法律硕士学位即有从事审判、检察与律师职业资格。新晨

(三)法学硕士学位教育的困惑

现行法学硕士学位教育的培养目标是参照苏联的副博士学位,主要特点是要求过高,3年时间要完成修课与学位论文写作的任务,并且与博士阶段的学习缺乏衔接。法学硕士学位研究生教育的目标,是为从事法律教育和法学研究培养学术型人才。只是十年前法学硕士研究生人数还很少,毕业后一般都有机会进高校做教师。但自高校"扩招"以来,在校法学硕士研究生人数激增,而毕业后能够进入法律教学和研究机构的人数极少。除少数报考法学博士研究生外,绝大多数法学硕士学位毕业生都选择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或国家公务员考试,进入各级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律师事务所、仲裁机构、公证机构和各级政府部门。

绝大多数法学硕士只能从事实务工作,而培养目标却坚持学术取向,造成法学硕士学位教育中的许多矛盾、冲突和左右摇摆,结果弄得非驴非马,不知所措。并且,大批法学硕士研究生涌入法律实务部门,挤占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就业机会,造成对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冲击。因此,有的学者建议压缩法学硕士学位研究生招生规模,普遍的观点认为,应当缩短法学硕士研究生的学制,降低其学位论文的学术要求,甚至主张取消撰写硕士学位论文的要求,将法学硕士学位教育作为攻读法学博士学位的过渡阶段。

公司法硕士论文范文第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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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法学专业公司与金融法方向(同等学力)

申请硕士学位课程 招生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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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背景不限,免试入学。

【课程设置】

法理学、法学前沿、硕士生英语、民法总论、物权法学、债权法学、商法、金融法、票据法、公司法、股权投资法、证券期货法、保险法、银行法、投资基金法、信托法、国际金融法、金融刑法、行政法(金融监管)、房地产法、民事诉讼与仲裁、货币金融专题、证券投资专题。

富有特色的实战案例教学,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知识与能力并进。

【学习时间】

1年半,双休日学习。

【证书颁发】

经考核合格后颁发浙江大学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课程班结业证书。符合条件,通过考试和硕士论文答辩可获得浙江大学法学硕士学位。

【课程费用】

学费:21000元。

书本费:1000元。

教学地点:浙江大学之江校区

【联系电话】 010-51656177 010-51651981

【免费直拨】 4000,716,617

公司法硕士论文范文第3篇

关键词:学位论文 版权 开放存取

中图分类号: G255.7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3-6938(2013)04-0085-05

学位论文是高校机构知识库重要的文献类型之一,能取得电子全文授权将是实现各高校机构知识库真正意义的开放存取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台湾地区学位论文的开放存取在中做得最为出色、最具指标意义的是其“国家图书馆”接受“教育部”委托建立的“台湾博硕士论文知识加值系统”,截止2013年2月14日,该系统共收集了已取得全文授权的博硕士论文共250794篇,摘要754877篇,覆盖台湾地区137所高校,自2010年6月起访客达103210709人次[1]。而由我国台湾地区的华艺数位股份有限公司开发的商业数据库CETD中文硕博士论文资料库只收录了56所台湾地区高校的学位论文摘要、全文共197040篇[2]。可见,现阶段,我国台湾地区的学位论文获取模式是以开放存取为主的。

1 台湾地区高校博硕士论文开放存取及授权书现状调查

为了深入了解台湾地区各高校学位论文开放存取及其授权的现状,笔者于2013年1月抽取台湾地区28所高校的博硕士论文数据库进行了网络调查。这些高校中既有实力位于台湾高校前列的台湾大学、政治大学、成功大学、清华大学、交通大学、中央大学、中兴大学、台湾师范大学、台湾科技大学,也包括私立高校如东吴大学、长庚大学、世新大学、南开科技大学等,基本覆盖了台湾地区现有的所有高校类型。

1.1 台湾地区高校博硕士论文开放存取的现状

要了解台湾地区各高校博硕士论文开放存取情况,一是看该校博硕士论文数据库是否OA,二是看该校在“台湾博硕士论文知识加值系统”中全文授权的数据量,同时也和该校被CETD中文硕博士论文资料库收录实行有偿获取模式的数据量进行对比(见表1)。

在抽取的28所高校中,有17所高校的博硕士论文数据库通过互联网向全世界免费提供经授权的论文全文,占60.71%;在“台湾博硕士论文知识加值系统”能免费获取全文量超过CETD中文硕博士论文资料库收录实行有偿获取模式的数据量的高校有23所,占82.14%;5所高校在CETD中文硕博士论文资料库收录的数据量较“台湾博硕士论文知识加值系统”多,占2.19%。

1.2 台湾地区高校学位论文授权书的解读

28所高校中,有的院校对学位论文纸本和电子档的授权都在同一张授权书中规定,如台湾大学等;有的院校提供的是学位论文电子档授权书的列印,如中央大学等;有的院校则分别提供纸本和电子档的授权书列印,如逢甲大学、成功大学等。由于开放存取的实现主要是与其电子档授权有关,所以像逢甲大学等高校我们都仅以博硕士论文电子档授权书为调查对象。不管是否在图书馆网页上提供本校博硕士论文授权书下载,这些授权书基本都能通过提交系统进行列印,很多选择是通过提交系统实现的,因此,要准确解读各高校的博硕士论文授权书必须结合其提交系统授权部分。

1.2.1 授权书提供授权人及论文信息的情况

所调查的台湾地区高校中,所有博硕士论文授权书全部都在最前方列印或填写详尽的授权人信息及论文信息。这些信息基本上都包括授权人姓名、所在大学、系所、学年度、学期、博(硕士)论文类型、论文名称、指导教授姓名。甚至有些授权书还必须填写授权人的学号,如成功大学;有些授权书在最后还进一步要求授权人提供E-mail、联系电话、联系地址等,如台湾大学。

1.2.2 授权形式的规定情况

28所台湾地区高校的博硕士论文授权书100%都明确表示为非专属授权,意思是学生将著作权的部分权利非独家授权学校及“国家图书馆”或者第三方商业数据库,学生未来仍可主张其所授权的权利,不受授权与否影响。

1.2.3 网络公开范围时间的选择情况

所调查的28所台湾地区高校的博硕士论文授权书或者提交系统100%都提供了学位论文全文网络公开时间的选择,其中大部分都允许学生自订时间。有18所高校的博硕士论文授权书或者提交系统还能分别对校内外的公开范围及时间进行选择或自订,占64.29%。

1.2.4 转授权第三方的选择情况

本校博硕士论文授权书及提交系统均没有提供转授权第三方的选择或者表述的有16所高校,占57.14%。本校博硕士论文授权书及提交系统均有提供转授权第三方的选择或者表述的有9所高校,其中进一步提供有偿授权权利金回馈选择的有6所高校,占21.43%;台湾师范大学、政治大学、台东大学的转授权第三方采取无偿授权形式,但是强调了基于个人非营利性质的网络利用,占10.71%。仅在提交系统上提供转授权第三方的选择或者表述的是交通大学及清华大学2所高校,选择授权后也可进一步对有偿授权权利金回馈形式进行选择,占7.14%。本校博硕士论文授权书及提交系统均没有提供转授权第三方的选择或者表述,但是在图书馆其他网页上提供了授权商业数据库商(如华艺数位股份有限公司)的授权书下载的有中正大学1所高校,占3.57%。

1.2.5 “国图”授权的选择情况

本校博硕士论文授权书及提交系统均有提供电子全文授权“国图”的选择或表述的有12所高校,占42.86%。本校博硕士论文授权书上没有电子全文授权“国图”的选择或表述,但是提交系统提供了电子全文授权“国图”的选择有10所高校,占35.71%。本校博硕士授权书上有电子全文授权“国图”授权的表述,但是提交系统没有提供电子全文授权“国图”的选择有1所高校,占3.57%;本校博硕士论文授权书和论文提交系统均没有提供电子全文授权“国图”的选择或表述,但在图书馆其他说明网页上提供链接是成功大学和中兴大学2所高校,占7.14%;台湾大学、政治大学、台北教育大学3所高校的本校博硕士论文授权书和论文提交系统均没有提供电子全文授权“国图”的选择或表述,也没有在图书馆其他说明网页上提供链接,占10.71%。

1.2.6 授权异动申请的情况

有17所高校在其提交系统或者是图书馆表单下载专区提供了学位论文授权异动申请表格的下载,占60.71%;有11所高校则暂时无法在其图书馆网页找到相关的表单下载,占39.29%。

2 台湾地区高校学位论文授权及实现开放存取的经验

2.1 主管部门主张开放存取

我国台湾地区的《学位授予法》第8条规定“博、硕士论文应以文件、录影带、录音带、光碟或其他方式,于‘国立中央图书馆’保存之”。“教育部”在2010年补助“国立中央图书馆”构建了“台湾博硕士论文知识加值系统”这一台湾地区学位论文开放存取平台,先后于2008年和2010年两次发函给各高校,要求“以公开利用为原则,若延后公开则需订定合理期限,其期限至多为5年,且应避免永不公开之情况”[3],“将学位论文之纸本及电子档案送存‘国家图书馆’,并鼓励所属研究生授权公开” [4]。

纸本学位论文的公开利用原则在台湾地区高校中基本是没有什么异议的,基本都预设同意图书馆可以公开上架阅览,如果有申请专利或投稿等考量的,不同意纸本立即上架陈列的,必须另外填写延后公开发表声明书,而且延后公开期限至多为5年。异议主要是学位论文的电子档的网络公开期限是否也是5年为限。在所调查的高校中,有的高校如南开科技大学对学位论文的电子档暂不开放的最长年限也设定为5年。有的高校如台湾大学对电子档的网络公开日期没有强制性的规定。更多的是像成功大学、逢甲大学、朝阳科技大学、台湾科技大学等高校在提交系统的说明文字中建议授权人如无特殊情况,请尽量勾选较高开放权限的选项或立即开放选项[5-7]。

2.2 仿UMI学位论文开发模式及开放存取度

上文调查的28所台湾高校中的成功大学、台湾大学、中兴大学、台北教育大学均表示仿照UMI(Universal Microform Internationally Dissertation Publishing学位论文开发模式。这几所高校自身学位论文数据库的构建都是采用了华艺数位股份有限公司开发的软件,一般都和华艺数位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博士、硕士论文授权电子合约”取得作者授权,在校外范围要利用这几所高校的学位论文全文,主要是通过注册付费的形式利用旗下的商业数据库CETD中文硕博士论文资料库来获取。

这几所高校的本校博硕士论文授权书或者提交系统的授权选择有以下三个特点。

(1)转授权第三方的选择详尽且居于显著位置。这几所高校同时在本校博硕士论文授权书和提交系统的授权选择中直接详尽规定了转授权内容。尤其是电子全文转授权于商业数据库部分,提供了有偿授权、无偿授权、不同意授权等多种选择,其中的有偿授权部分进一步提供了有偿授权产生的权利金是捐赠学校相关部门作为发展基金还是回馈本人的多项选择。

(2)没有提供电子全文授权“国图”的选择。这几所高校的本校博硕士论文授权书和提交系统的授权选择中都没有提供电子全文授权“国家图书馆”的表述或选择。成功大学、中兴大学则在图书馆相关网页上有提供“国家图书馆”“台湾博硕士论文知识加值系统”的授权链接,成功大学更是在独立于提交系统之外的另外一个授权书列印系统提供了“国家图书馆博硕士论文电子档案上网授权书”的下载,让有将博硕士论文电子全文提交给“国图”意愿的作者下载填写提交。所以成功大学也是上述四所高校硕士论文电子全文授权“国家图书馆”、“台湾博硕士论文知识加值系统”篇数最多的高校。台湾大学、台北教育大学都没有提供相应的链接。台湾大学则在其学位论文数据库的常见问题文件中列明“研究生的纸本论文既已由图书馆代缴‘国图’,即已符合学位授予法的要求,缴交电子全文至‘国图’非办理毕业离校的必要条件,研究生可以依个人意愿办理[8]。”

(3)总体开放存取度较低。上述四所高校中,自身机构博硕士论文数据库实现部分(作者愿意将电子全文无偿授权校外网络公开)开放存取的只有成功大学1所高校,其余3所高校实行了IP限制。现阶段,校外读者要免费利用台湾大学、中兴大学、台北教育大学的博硕士论文全文,只有通过“台湾博硕士论文知识加值系统”这一平台。但由于这几所高校的本校博硕士论文授权书和提交系统的授权选择中都没有提供电子全文授权“国图”的表述或选择,从上文表1中的调查数据我们可以看出,包括成功大学在内,这几所高校在“台湾博硕士论文知识加值系统”中的全文授权的数据量都远低于CETD中文硕博士论文资料库收录实行有偿获取模式的数据量,台湾大学、中兴大学更是不足其五分之一。

2.3 仿NDLTD模式及开放存取度

台湾地区的“国家图书馆”是NDLTD(Networked Digital Library of Theses and Dissertations,学位络数字图书馆)的机构会员,其构建的“台湾博硕士论文知识加值系统”也是仿照NDLTD的模式的。实行以“台湾博硕士论文知识加值系统”作为校外读者获取自身机构博硕士学位论文的最主要平台而不是商业数据库CETD中文硕博士论文资料库的,在上述调查的28所高校中有台南大学、南开科技大学、中央大学、屏东教育大学、中正大学、嘉义大学、东华大学、台中教育大学、台北市立教育大学、逢甲大学、朝阳科技大学、南华大学、台湾科技大学、东吴大学、铭传大学、大叶大学、世新大学17所高校,占60.71%。

这些高校的本校博硕士论文授权书或者提交系统的授权选择有以下三个特点。

(1)没有转授权第三方的表述或选择。这些高校的本校博硕士论文授权书和提交系统的授权选择中都没有提供转授权第三方的表述或选择,更没有电子全文有偿授权商业数据库的选择和表述。只有中正大学在图书馆其他页面提供了“中正大学与华艺数位合作之博硕士论文授权书”的下载,但是迄今为止,中正大学授权CETD中文硕博士论文资料库的数据量也还是相当低的。

(2)提供电子全文授权“国图”的选择。在本校博硕士论文授权书或者提交系统的授权选择中提供电子全文授权“国图”的表述或者选择,提醒同意电子全文授权“国图”的研究生要列印单独的“‘国家图书馆’博硕士论文电子档案上网授权书”。其中9所高校既在提交系统的授权选择中提供同意不同意电子全文授权“国图”的选择、网络公开时间的选择或自订时间,也同时在本校博硕士论文授权书中也列印出电子全文授权“国图”等相关表述。

(3)总体开放程度高。上述17所高校中,除了台南大学、嘉义大学、东华大学、台中教育大学、逢甲大学等5所高校,其余12所高校自身机构博硕士论文数据库本身都尊重授权人的选择,只要愿意对校外读者开放的,都能实现开放存取。台南大学、南开科技大学、屏东教育大学、嘉义大学、台中教育大学、台北市立教育大学、逢甲大学、南华大学、台湾科技大学、东吴大学、世新大学11所高校授权CETD中文硕博士论文资料库的数据库篇数还是0,中正大学、东华大学、铭传大学、大叶大学4所高校授权数也仅为数篇,仅中央大学、朝阳科技大学2所高校授权篇数较多,但与其授权“台湾博硕士论文知识加值系统”的篇数也存在较大的差距。可见,校外获取这些高校的学位论文全文最主要是通过“台湾博硕士知识加值系统”及自身机构博硕士论文数据库的开放存取形式。

2.4 兼顾型开发模式及其开放存取度

兼顾型开发模式的高校既鼓励研究生将博硕士电子全文授权“国图”进行推广,也鼓励授权商业数据库进行推广,其有两大特点。

(1)兼顾型开发模式的授权特点。长庚大学、交通大学、清华大学、台湾师范大学、彰化师范大学、台东大学等6所高校的本校博硕士论文授权书或提交系统的授权选择中同时提供了转授权第三方的表述或选择,也提供了电子全文授权“国图”的表述或选择。长庚大学、彰化师范大学的本校博硕士论文授权书上转授权第三方的表述或选择类似于仿UMI模式的成功大学、中兴大学、台湾大学,在提交系统的授权选择中提供了电子全文授权“国图”的选择,同意的研究生要单独列印单独的“‘国家图书馆’博硕士论文电子档案上网授权书”。交通大学、清华大学的本校博硕士论文授权书上没有转授权第三方的表述或选择,但是在提交系统的授权选择中提供了是否同意“有偿授权华艺数位”,同意的研究生则需另外列印并亲笔签署“华艺数位艺术股份有限公司博硕士论文全文电子学位论文授权书”一份,这两所高校还同时在本校博硕士论文授权书和提交系统的授权选择中提供了是否同意“全文电子档送交‘国家图书馆’”的表述或选择。台湾师范大学、台东大学两所高校也同时在本校博硕士论文授权书和提交系统的授权选择中提供了是否同意“全文电子档送交‘国家图书馆’”的表述或选择,与交通大学、清华大学不一样的地方在于,这两所高校本校博硕士论文授权书和提交系统的授权选择上都直接列明了非专属、无偿转授权第三方,且强调了基于个人非营利性质的网络利用。

(2)总体开放存取度也较高。上述6所高校中,除了长庚大学、台湾师范师范大学,其他4所高校自身机构博硕士论文数据库尊重授权人的选择,只要愿意对校外读者开放的,都能实现开放存取。在这几个高校同时提供电子全文授权“国图”及转授权第三方选择的情况下,目前台湾师范大学学位论文电子全文授权“国图”的篇数和授权给CETD中文硕博士论文资料库的篇数基本相当,都为9000多篇。长庚大学、交通大学、清华大学、彰化师范大学、台东大学电子全文授权“国图”的篇数则比授权给CETD中文硕博士论文资料库的篇数多了不少,其中长庚大学、彰化师范大学、台东大学授权给CETD中文硕博士论文资料库的篇数还分别是0、1、2。

2.5 以自身机构学位论文数据库的开放存取为主要推广平台的模式

在所调查的28所台湾地区高校中,政治大学采用的就是这种模式。政治大学的本校博硕士授权书和提交系统的授权选择中都直接列明了非专属、无偿转授权第三方,但是都没有提供电子全文授权“国图”的选择。关于电子全文开放时间的拟订,政治大学自身机构学位论文数据库采取的是校内外一致的做法,没有像很多高校一样分别对校内、校外进行限定,只要同意在网络公开的,校内外都可以同一时间通过网络免费获取全文。截止2013年2月14日,政治大学学位论文电子全文授权“国图”的篇数为2338,授权给CETD中文硕博士论文资料库的篇数为6577,远远少于自身机构学位论文数据库的对校外全文开放授权的篇数。

2.6 充分尊重授权人的选择权利

由于各高校开发自身机构的博硕士论文的模式不同,所以各高校博硕士电子文档授权书或提交系统的授权选择的范围各有侧重与不同,但都充分尊重著作权人的选择权利。授权人能保留自己的学位论文电子全文不授权“国图”或者其他商业数据库的权利,可以选择甚至自订公开的时间及范围。非专属授权形式更是给予授权人更多的选择空间。仿UMI学位论文开发模式的高校的授权选择虽然没有提供“国图”的选择,但毕业生如果想把自己的学位论文电子全文提交到“台湾博硕士论文知识加值系统”供全球用户免费阅读可以自行到“国图”提交系统提交并签订“‘国家图书馆’博硕士论文电子档案上网授权书”。同样的,仿NDLTD模式的高校的毕业生也可以自行和华艺数位签订授权书,把自己的学位论文提交到CETD中文硕博士论文资料库进行商业推广。相当多的高校在一定期限内还允许毕业生通过填写授权异动申请改变对其原有授权进行改变。

2.7 授权书规范且能独立具有法律效力

所调查的台湾地区高校的博硕士论文授权书都相当规范,除了上文提到的对授权对象、授权形式、授权内容、地域范围、时间等内容作了明确的规定外,每一份授权书都列明授权人包括系所等在内的详细信息及论文题名、导师姓名,最后还有授权人及导师的签名,不需要和各自的博硕士论文装订在一起也能具有法律效力。这一点也值得我们大陆高校学习。

3 结语

我国台湾地区各高校学位论文开发模式的不同决定了各高校授权选择的侧重点不一样,也决定了其开放存取度。但无论何种模式,都充分尊重著作权人选择的权利,最大限度地避免了侵权诉讼的出现。

参考文献:

[1]“国家图书馆”.台湾博硕士论文知识加值系统:自由的博硕士学位论文全文资料库[EB/OL].[2013-02-14]. http://ndltd.ncl.edu.tw.

[2]华艺数位股份有限公司.华艺线上图书馆硕博士论文校院浏览[EB/OL].[2013-02-14]. http:///thesisbrowse.aspx?tag=1.

[3]台高通字第0970140061号函[EB/OL].[2013-03-13].http://etd.lib.nctu.edu.tw/gs32/stdcdr_ncu/0970003169.pdf.

[4]台高(二)字第1010085280号函[EB/OL].[2013-03-13]. http://webapp.yuntech.edu.tw/Announce/1630/201205311137_112847R.pdf.

[5]国立成功大学数位论文全文系统论文作者缴交转档及登入连线操作手册[EB/OL].[2013-03-13].http://ncku.edu.tw/source/home/EtdNcku_op.pdf.

[6]朝阳科技大学博硕士论文系统电子论文上传操作说明手册[EB/OL]. [2013-03-13].http://www1.lib.cyut.edu.tw/eThesys/manual.pdf.

[7]国立台湾科技大学学位论文全文系统论文电子档转档及上传操作手册[EB/OL].[2013-03-13].http://www-o.ntust.edu.tw/~lib/ETD-db/docs/etdntust.pdf.

公司法硕士论文范文第4篇

关键词:税务硕士;课程设计;专业硕士

中图分类号:G64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06-0296-03

引言

随着中国研究生教育制度改革的推进,税务硕士的培养在财税学科研究生教育中的地位越来越突出。之所以出现这样的改革趋势,主要是基于以下几点原因:第一,单纯的科学硕士学位教育不能满足社会对高端税务专业实践人才的需要[1];第二,随着财税学科博士培养规模的扩大,原来赋予科学硕士的培养目标在相当程度上被博士所取代。因此,在硕士研究生招生规模总量既定的前提下,通过增加专业硕士进而减少科学硕士的比重,成为财税学科研究生学位教育改革的必然方向。2010年,税务硕士专业学位被正式纳入到新增专业硕士学位的招生计划中。改革的方向既已确定,接下来亟待解决的问题是如何科学合理地设置税务硕士培养的相关课程。最近两年来,国内学者开始关注税务硕士课程设置的问题,苏建(2010)通过对维也纳经济大学税法硕士项目的考察,详细介绍了该校税务硕士课程设置的实际情况,并总结了可借鉴的经验[2]。古建芹(2010)把税务专业硕士课程分为基础课和专业课两个层次,必修课和选修课两大类,并提出了具体的课程体系构想[3]。黄静和杨杨(2011)强调,为突出税务专业硕士的特点和优势,在课程设置上应强调实践性、应用型和职业性[4]。他们的观点在一定程度上已经为教学实践部门所接受,本文的研究将在借鉴以往研究的基础上,提出自己的主张。

一、税务硕士课程设置需要遵循的原则

1.税务硕士课程的设置要符合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对高端税务实践型人才的需求越来越紧迫。需求主体主要有两类,一是属于政府机构的财税部门;二是属于微观经济主体的企业。作为政府机构,对内需要那些深谙国家税收法规政策,能够对现有税源进行评估,有能力对本辖区未来税收收入做出合理预测的实践型人才;对外需要了解国际税收基本惯例,能够维护国家税收权益的人才。企业则需要那些了解企业经营过程,能够为企业进行正确的决策提供税收实务支持方面的人才。比如,企业在兼并重组时会遇到税收问题,企业在跨国经营过程中会遇到国际税收问题,企业在选择公司组织形式时会遇到税收问题,凡此种种。在解决这些问题过程中,通过合理的安排达到为企业节约税收并尽可能地实现利润的最大化,是企业管理者追求的目标。要实现这个目标,需要有经过良好技能训练的、能够解决现实问题的税收实务型人才的支持。但是当前财政税收专业培养的学生,无论是研究生还是本科生都无法满足政府财税部门和企业对税务实践型人才的需要。因此,我们对税务硕士的人才培养要着眼于满足政府和企业的现实需求,课程设置自然也应该为实现这一目标服务。

2.税务硕士课程的设置应该符合中国税收制度改革的方向。中国现行的税收制度是以流转税为主体的,所得税和财产税在全部税收收入的比重较小。流转税以商品的流转额为课税对象,便于税务部门征收。相对而言,所得税和财产税则对税务部门的征管水平要求较高。目前个人所得税采取分项课征的形式,而且主要集中在对工薪所得的课税,由纳税人所在工作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这些安排在相当程度上简化了税收征管。财产税在中国的税制结构中的地位是微不足道的,真正意义上的财产税体系还没有建立起来 [5]。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税收制度改革的不断向前推进,中国的税收体系会发生根本性的变化。这种变化的特征是:流转税在整个税制结构中的地位将下降,而所得税和财产税在全部税收收入的比重将上升。出现这种变化的原因是,所得税和财产税在调节收入分配方面能够发挥积极作用,而流转税则无法做到。在中国居民收入贫富差距越来越大的情况下,提高所得税和财产税在税制结构中的地位是一种必然选择。未来可以预见的个人所得税改革方向是:(1)由分项课征向综合课征转变;(2)由单位代扣代缴向个人直接申报转变。在财产税方面,可以预见的变革是对私人房产在保有环节征税。税收制度的变化必将对税务硕士的培养提出新的要求。因此,税务硕士的培养要预见到这种变化,并针对即将发生的变化进行课程设计。这类课程在眼下看来可能并不是十分重要的,但以发展的眼光看却是必须掌握的技能。

3.税务硕士的课程在重视实践能力培养的同时,也应重视学生理论素养的提升。在从事与税务相关的实践工作中,具体的实务操作固然重要,但运用基本理论来分析现实问题的能力也是不可或缺的。与税收实务相关的基础理论包括管理学、法学和经济学等方面,这些方面的理论知识应该成为税务硕士全部知识结构中的组成部分。在税务硕士的培养过程中,管理学和法学的基础知识尤其重要。从管理学的角度来看,与税务相关的实践工作更多地是属于管理学方面的知识,对于税务硕士来说,掌握管理学尤其是公共管理理论的一些基础知识是必要的。从法学的角度来看,国家税收制度在本质上属于法律范畴,了解税收的相关法律是税务硕士应该具备的基本技能。总之,税务工作的实践中会遇到各种纷繁复杂的实际问题,没有坚实的基础理论作支撑,就会发生“一叶障目,不见森林”的情形,无法发现解决问题的一般规律。缺乏基本理论素养的学生在长期的职业生涯中往往发展潜力不大,所以在税务硕士的课程设计中,不但要“授之以鱼”,还要“授之以渔”。

4.税务硕士要与财税科学硕士的课程设置有明显的区别。由于税务硕士在某种程度上是从财税专业科学硕士脱胎而来,而且税务硕士培养刚刚起步,缺乏办学经验,这就使得税务硕士的课程设置很容易陷入以往科学硕士课程设置的思维定式。再者,近些年来由于科学硕士的培养为适应市场需求的需要,在课程设置上也在向“实践性”靠拢,“科学性”有所下降,从而陷入了既要保持“科学性”又想追求“实践性”的矛盾状态,成了一锅“夹生饭”。结果是科学硕士既没有体现较高的“科学性”,也没有在“实践性”方面取得突破。所以,如何在课程设置上将税务硕士与传统的科学硕士培养区分开来,成为当前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在笔者看来,解决这一问题需要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方面,让财税专业的科学硕士回归其阳春白雪的本位,强调其科学研究的属性;另一方面,税务专业硕士则应专注于实践特色,注重解决实践问题。

二、中外税务硕士课程设计的比较

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开办了税务专业硕士教育,比如美国、英国、澳大利亚、加拿大、荷兰、德国、日本等国家和地区。一些大学在专业硕士层次上设有税务学位的培养计划,其中比较著名的大学包括纽约大学、南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和伊利诺伊大学香槟分校等。国外大学对税务硕士的培养通常被纳入到企业管理、会计、财务管理或法律等专业的范畴。这些专业尽管没有税务硕士的独立名称,但都偏重于对学生进行税收实务技能的培养。这些学位培养计划的大多数毕业生通常专注于一个具体的税收制度领域,比如公司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或者房地产税等。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与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市场分工比较细有关,同时也受到一国税收制度复杂程度的影响。税务硕士毕业以后的服务对象是个人、公司和政府,从事的具体工作内容有多种选择,可以为私人和公司进行财务方面的税收筹划、申报纳税等,也可以在政府部门从事税收检查,税收征收管理等工作。为适应这些工作的需要,大学在培养税务硕士时设置的主干课程一般包括:会计、审计、道德伦理、财务管理、财务报告分析、公司与个人税务筹划、税法、税收战略。那些想专攻具体类型税收实务知识的学生可能会选择附加的专题,比如所得税和财产税等课程。

中国税务硕士的培养处于刚刚起步阶段,合理的课程设计仍在探索中。为了规范各高校对税务硕士的培养,全国税务专业硕士教学指导委员会于2011年出台了税务硕士课程设计的指导性方案。该方案规定,税务硕士实行学分制,总学分不少于36学分,其中学位课24学分,非学位课至少8学分,专业实习4学分。学位课程包括:外语、中国经济问题、现代经济学(含宏、微观经济学)、税收理论与政策、中国税制专题、国际税收专题、税务管理专题、税务筹划专题。非学位课包括:税务稽查专题、高级税务会计、企业税务风险管理、纳税评估实务、税务实务、税收信息化、税务争议专题、公文写作、财务会计理论和实务、财务报表分析、经济法专题、战略管理、公共管理、数量分析方法等。

比较中国和国外大学税务硕士课程培养方案,我们会发现一些共性的特点:其一,重视实务操作,两种方案都以培养实践性人才为目标。其二,会计和财务管理课程在整个课程体系中都扮演着重要角色。其三,两种方案都认识到了法律知识在税务硕士培养中的重要性。两种课程体系的差异性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课程设置的立足点不同,国外大学税务硕士课程设置的立足点通常是财务会计、企业管理或法律,以这些课程为基础,然后向税务专业知识领域延伸;国内出台的税务硕士课程设置是以税收实务和税收理论为基础,然后向财务会计、经济、管理、法律等相关领域扩展,在整个课程体系中,税收实务知识占绝大部分比重。第二,对知识结构点和面的处理方法不同,国外的课程设置是由面及点,即从主题课(会计、财务管理、企业管理)次级主题课(税收实务一般性知识)具体税种的专题课(所得税、房地产税或财产税);而国内目前设计的培养方案没有涉及到具体税种的课程安排,缺少由面及点的层次感。第三,课程的数量差异明显,国外大学的课程数量显然要小于国内培养方案所规定的数量。第四,国外大学的课程设置很少安排经济学课程,而国内培养方案涉及到经济学的课程有三门,即中国经济问题、现代经济学和数量分析方法。第五,在国外大学的课程设置中,有道德和伦理学的课程安排,国内的培养计划中则没有类似的课程安排。

通过比较,我们看到两种课程设置体系代表了两种思维方式,但所要实现的基本目标是一致的,很难说哪一种课程设计更具有优越性。两种方案的形成都受到如下两个因素的制约:一是本国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经济的发育程度在相当程度上决定了社会对税务硕士的需求水平。二是现行的税收制度,那些以所得税和财产税为政府主要收入来源的国家,为税务硕士服务社会提供了更为广阔的市场空间,而那些以流转税为主体的国家,社会对税务硕士的需求则受到制度性限制。毫无疑问,以所得税和财产税为代表的直接税,无论在征税方面还是在纳税方面都比间接税要复杂得多。随着中国税收制度改革进程的向前推进,直接税在整个税收体系中的比重必将上升,而间接税所占的比重将随之下降,社会对某一税种的税收服务需求将增加,这将对税务硕士的课程设置施加影响。

三、中国税务硕士课程设置的优化

依据前文提出的税务硕士课程设置的四点原则,对比国外已有的经验,我们可以对目前国内的税务硕士课程设置做出如下评价:(1)目前的指导性方案基本体现了培养税务实践型人才的目标。在全部22门课程中,实务性质的课程有14门之多,比重高达近70%。而且还规定教学实践不少于6个月,其中在财政、税务部门、注册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相关涉税部门实习不少于3个月。(2)税务课程的设置虽然在强化实践教学方面做出了巨大努力,但对中国税收制度改革的方向把握不够。随着中国个人所得税、财产税以及环境税等各项税收制度改革的向前推进,财产评估和环境评估等课程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税务硕士的培养应该为即将到来的税收制度改革做好人才储备。(3)去除实践教学和毕业论文环节,真正用于课堂教学的时间只有一年,用一年的时间完成规定的课程教学,在实践中是很难做到的。(4)与财税科学硕士相比较,许多课程并无明显差别。根据我们的调查,国内高校在财税科学硕士的培养方案中,几乎都开设宏观经济学、微观经济学、税收理论与政策、中国税制、税收筹划、税务稽查、税务管理等课程。这样的课程安排,使得当下税务硕士培养与科学硕士培养的目标边界并不明晰,甚至与本科教学也很难拉开档次。这一问题如果不能得到解决,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税务硕士发展的前途。

由于中国的税务硕士培养指导性方案刚刚出台,并未经过实践检验是否可行。在笔者看来,还是存在一些有待改进的方面。(1)课程数量可以做适当的合并精简,一些专业课程虽然名称不同,但内容有交叉重复。比如可以将税务管理、税务风险管理、税务争议专题合并为一门课,因为这三门课都属于税务管理的范畴;还可以将税务稽查、纳税评估、税收信息化合并为一门课程,因为这三门课都属于税务稽查的范畴。(2)为适应中国税收制度改革的需要,可以考虑增加房地产评估或资产评估这类课程。(3)借鉴国外经验,重视对税务硕士道德的培养,税收伦理学也应该成为税务硕士知识体系中的一部分。(4)在课程内容安排上强化案例教学,以此区别于科学硕士和本科生的培养。另外,要对科学硕士的课程进行重新规范,尽量减少其中的实务型课程,强化其学术精神的培养。(5)为完成课程教学计划,有几种方案可供参考:第一种是延长学制期限,由二年改为二年半或三年;第二种是效法国外专业硕士培养,取消毕业论文环节;第三种适当缩短实践教学时间。

参考文献:

[1] 雷根强,童锦治,林文生.关于税务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若干展望[G]//中国税收教育研究会.中国税收教育研究.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2010:1-4.

[2] 苏建.维也纳经济大学税法硕士项目对中国税务硕士教育的启示[G]//中国税收教育研究会.中国税收教育研究.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2010:15-18.

[3] 古建芹.税务专业硕士学位教育研究[G]//中国税收教育研究会.中国税收教育研究.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2010:19-22.

公司法硕士论文范文第5篇

为体现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结合,我校在拟定诉讼法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时,强化了实体化课程的地位及比重。《民法基础理论》是三门学位基础课之一,共开设54学时,配置3个学分;[3]三个学位必修课均为实体法课程,分别是《公法前沿》、《商法学理论研究》、《经济法理论研究》。这三门课程各为54个学时,均配置为3个学分。实体法课程不仅均处于学位基础课或者学位必修课的层次,而且配置给实体法课程的学分、学时,占诉讼法学硕士研究生在校期间要求满足学分的三分之一。[4]一般传统的诉讼法学硕士研究生的课程体系,主要包括中国民事诉讼法、外国民事诉讼法、国际民事诉讼法等课程,所开设的必修课中的实体法课程也一般仅有《民法学》,刑事诉讼法方向的一般仅有《刑法学》一门课程。多所高校诉讼法学课程不分家,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专业均把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证据法学作为必修课程,而法学实体法教学只能沦为选修课程。[5]实体法课程的比重偏低、地位偏低,这种情况造成的结果是学生知识结构上的实体法知识之欠缺。为体现理论法学与部门法学的结合,我校诉讼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中突出了《法学原理与方法》的地位,将其列为学位基础课,配置54学时、3个学分。考虑到研究生培养中主管部门提出的压缩教学总学时以及学生所修学分的要求,平衡学生的各种知识需求,我校没有再开设其他的法学理论课程。并将协调课程有限性与理论素养养成必要性之任务交由其他的教学环节。为此,我校诉讼法硕士研究生培养中增加了课堂外的理论素养培养环节,组织了由学生广泛参与的“读书”活动,由教师指导学生阅读经典法学专著,提升诉讼法硕士研究生的理论素养。体现中国法与外国法的结合,我校诉讼法硕士研究生课程体系中强化了外国法的教学内容,以《外国民事诉讼法》、《外国刑事诉讼法》作为选修课。这两门课程虽然为选修课,但我们在学生培养的过程中,要求诉讼法硕士研究生必须选择,以拓宽我校诉讼法硕士研究生的域外视野。不过,这两门课程的学时相对较少、学分较低。两门课程均被配置为34学时、2个学分。可以说,仅依赖此两门课程还无法实现诉讼法硕士研究生培养中的中外法学的结合。补强此种课程设置局限性的方法是,我们给学生指定的阅读书目中包含了非常多以外国诉讼理论、制度为基本内容的著作。

二、以“四个结合”为指导思想的教学方式改革

改革的首要立足点或者着眼点是课堂教学,在体现学生的教学主体地位之指导思想下,采取多元化的教学方法。具体做法是课堂教学的前几个周以教师讲课为主,并同时给研究生布置宣讲的内容。各研究生既要重点准备自己主讲的内容,也要准备他人主讲的内容。为此学生们必须收集、整理、分析大量的材料,形成自己的观点,并对该观点进行论证。课堂教学中,先由主讲学生宣讲,其他学生补充并发表评论意见,最后任课老师再做最后的指导。这样的教学方法,不仅促使学生大量的收集资料、阅读分析资料,拓宽学生的知识宽度,深化学生的知识掌握深度,而且客观可以促进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之培养。而在程序法原理的教学过程中,我校探索采取了循序渐进的教学方法或者教学模式,将教学内容改革与教学方法改革融合在一起。具体做法是在课程教学之处选择相对较为容易,且能够激发学生学习兴趣的教学内容。老师们一般选择法院、检察院办理的实际案例或者选择播放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中的有关案例,并让学生结合本科阶段学习的法学专业知识分析案例,老师于学生分析之后,再提出自己的分析并对学生的学习积极性给予充分肯定。通过此种教学方法,锻炼了学生理论联系实践的能力,也能够督促学生形成实体法与程序法结合、理论法学与部门法学结合的思维倾向。教学方法改革的另外一个重点领域是课堂外的教学。[7]结合学院设立的诉讼法学研究中心,我校诉讼法学硕士研究生培养,于课堂教学之外,探索开展了一系列的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体现“四个结合”指导思想的课外教学活动。司法论坛是我们常态化的一个活动平台和活动模式。其活动形式主要采取座谈的活动方式,讨论的内容主要是司法改革领域中的热点问题和难点问题,如2014年初司法论坛讨论的主题即是司法权威及其实现路径。参加人员包括诉讼法研究中心的全体研究人员、在读的全体诉讼法学硕士研究生,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适时聘请司法实务工作人员参与讨论。在强化其理论性的同时,充实其实践内容,体现其实践品格。我校诉讼法硕士研究生另一个重要的活动平台是我校建立起来的实践教学基地。在多年的法学专业教育中,我校先后在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监所等部门建立了众多的实践教学基地,这些基地也成为我校法学专业教育的重要资源。发挥校外实践基地的优势,教师经常于课堂教学之外组织诉讼法学研究生参与实践基地的实践。其活动的具体形式包括到实践基地进行调研、参与实践基地提供的部分案件处理的讨论、与实践基地合作进行理论研究。诉讼法学硕士研究生在与实践亲密接触的基础上,在一定程度上理解了跨学科分析实践问题的重要性,理解了于法律规定不明确时借鉴国外制度、理论的必要性。这样的合作,在促进诉讼法学硕士研究生良好的思维习惯之养成的同时,也整合学校与社会资源,促进诉讼法学硕士研究生科研成果的形成及转化。例如2013年我国和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联合出版了著作《检察机关证据调查的理论与实务》,与菏泽市人民检察院联合出版了著作《民事检察监督理论研究》。在这些著作的撰写中,诉讼法学硕士研究生均是研究的中坚,指导教师以及实践基地的指导老师负责的工作是统筹及协调。另外一个同时具有课程教学及课外教学改革是促进诉讼法学硕士研究生参与域外合作与交流。近年我校以强化国际合作、域外合作,培养具有国际化视野的学生作为学校发展的重要突破口,先后与多个学校设有合作项目。我校诉讼法学硕士研究生之培养即抓住此一机遇,充分利用学校的政策。近两年仅我校与台湾世新大学的合作项目一项即有2名诉讼法学硕士研究生参与,在访学阶段,访学学生不仅学习了域外法律制度及法学理论,学科指导教师还要求其参观当地的法院、检察院,了解当地司法实际运作的一般情形。

三、以“四个结合”为指导的师资队伍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