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物业管理资质申报材料

物业管理资质申报材料

物业管理资质申报材料

物业管理资质申报材料范文第1篇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和《生物产业发展“十一五”规划》,为加快生物基材料产业发展,促进循环经济,我委决定于*-*年组织实施生物基材料高技术产业化专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的主要内容

生物基材料是指利用可再生生物质,包括农作物、树木、其它植物及其残体和内含物为原料,通过生物、化学以及物理等方法制造的一类新材料。根据我国生物质资源特点、产业技术基础和发展状况,专项将重点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对产业发展有引导作用的重要生物基材料产业化项目。主要包括:

(一)生物基合成高分子材料。开展以生物基材料单体为基础,通过化学法合成可生物降解的高分子材料的产业化。主要包括5000吨以上规模聚乳酸(PLA)和聚对苯二聚酸丙二酯(PTT)类、千吨级以上规模聚丁二酸丁二醇酯(PBTS)类生物可降解塑料等。

(二)天然生物高分子材料。开展以可再生生物质为原料,由微生物直接合成可生物降解的天然生物高分子材料的产业化。主要包括千吨级以上规模聚羟基烷酸酯(PHA)、聚氨基酸类和生物多糖类等功能材料。

(三)生物基平台化合物。开展碳二到碳六系列生物基平台化合物的产业化,主要包括5万吨级L-乳酸,万吨级糠醛、丁醇和生物基乙烯,千吨级以上规模1,3-丙二醇、丁二酸和羟甲基糠醛等生物基平台化合物的产业化。

二、专项的实施目标

实施生物基材料高技术产业化专项的主要目标是突破制约生物基材料产业发展的关键技术瓶颈,加速技术成果的产业化进程,构建生物基材料技术与产品标准体系,实现重要生物基材料产品的规模化生产,有效提升我国生物基材料产业的国际竞争力,力争到“十一五”末期,生物基材料产业销售额达到200亿元。

三、专项实施的原则

为确保生物基材料高技术产业化专项能够取得应有的效果,在专项的组织实施过程中,要把握好以下原则:

(一)鼓励自主创新。着重推动具有我国自主知识产权成果和自有品牌产品的产业化,促进我国生物基材料产业技术基础和优势领域的形成。

(二)促进产学研联合。重点支持合作关系清晰、合作实体明确、合作任务落实的产学研合作项目。

(三)培育龙头企业。充分运用市场机制,发挥国家投资引导的作用,促进企业和社会投资生物基材料领域,培育具有较强技术开发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的龙头企业。

(四)重视项目的产业化基础和申报单位的建设条件。申报单位应具备较强的经营、管理、筹资等方面的能力。

四、具体要求和进度安排

(一)专项项目应按照我委颁布的《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3号),开展项目组织、资金申请报告编制和申报工作。

(二)主管部门要严格审查项目的产业化基础和申报单位的建设条件。申报单位(包括技术依托单位)应是行业或区域有实力、影响力的大企业,应具备较强的技术开发、经营管理、资金筹集等方面的能力。项目需要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生产许可文件。

(三)项目主管部门应对资金申请报告及相关附件(如银行贷款承诺、自有资金证明、生产许可文件等)进行认真核实,并负责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

(四)国家生物产业基地所在省市可申报5项,其它项目主管部门申报项目的数量原则上不超过3项。

请你们对已完成项目备案程序、并符合专项重点内容的项目进行认真审查,组织编写资金申请报告(具体要求见附件),于*年4月15日前,将项目资金申请报告、项目简介和有关附件等材料一式三份报送我委,同时提供电子文本。

物业管理资质申报材料范文第2篇

为落实生产经营承包方案,规范企业经营管理秩序,对经营流程规定如下:

一、年度费用预算流程

1、各相关承包单位(部门)按照年度工作安排编制年度指标费用预算报送生产经营承包办公室;

2、生产经营承包办公室参照公司下达指标、生产衔接、矿重点工作安排以及历年实际发生数据和修复品完成指标为主要参考,调整核定年度指标;

3、生产经营承包办公室将核定指标报送领导组审批后,拨付到各承包单位;

4、按照经营活动的特点分季、月、项、笔到生产经营承包办公室申请使用指标的拨付;

5、在拨付年度使用指标的指导下开展各项经营活动,除特殊变化外原则上不得超支使用。

二、项目申请流程

1、年初预算内的项目,到企业管理科领取《常村煤矿费用审批表》(附表1)按要求填写,并由财务科、企业管理科逐项审批;

2、因自身计划不周全、政策变化、不可预见变化等特殊原因发生的(未列入年初预算的)费用,需办理增支手续,费用申请表必须经分管矿长、经营矿长、矿长审批或矿长办公会、三重一大会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3、对于需增补指标的各项支出,由指标承包单位到生产经营承包办公室申领费用增补审批表上报相关矿领导审批后方可执行。

三、材料计划编报审批流程

1、正常生产计划编报流程

队组编制需求计划报送到相关专业组;专业组结合本专业组管理范围、指标管控情况,严格审批按照《材料管理软件流程》规定及时进行录入、审核。

2、预算外材料计划编报流程

(1)运作程序:队组根据作业计划安排,按照材料分类编报材料计划报送相关专业科室,专业科室负责人审批后,报送分管矿领导批复。企业管理科按照相关原则复核计划,复核后的计划必须由经营矿长、矿长签字批准后,方可执行预算外材料计划;

(2)对于年中纳入生产作业计划或变更生产工艺的预算外项目,按照第一条规定程序执行;

(3)对于待定的项目,由分管矿领导提交矿办公会讨论确定后,方可按照第一条规定程序执行;

(4)对于年度投入的质量标准化项目、一通三防项目、瓦斯抽采项目等,首先由分管科室(质量标准化办公室、通风科、抽采科)对需要投入的项目按月度提前向分管矿领导提出申请,经过矿办公会讨论通过确定后,按照第一条规定程序执行。

3、月中资金调整流程

(1)月中资金调整的为月初生产作业计划未安排或发生变更的材料计划或专业组专项材料计划、计划外的材料计划等;

(2)队组根据条件变化,编报材料计划按程序审批材料计划;

(3)专业组根据企业管理科复核金额提交《资金调整申请》;

(4)企业管理科认真核对后拨付资金调整表,并报送内部结算中心;

(5)月中资金调整为专款专用。

4、计划价格的编报流程

(1)物资采购部门填写新增物资编码申请(计划员、保管员、单位负责人盖章签字)报送法律顾问办公室调研询价、财务科落实稽核结算情况,审核顺序:法律顾问办公室财务科企业管理科,审核完毕方可增加系统编码;

(2)计划价格的确定参照为最近一次商务谈判价格、集团公允价格、市场询价等;

(3)结算价格与计划价格差别不得高于计划价格的20%;出现此类现象的,由采供部门进行市场询价出具市场询价表、法顾室确认后,财务科参照市场价格进行结算。

(4)对于新到设备采供部门要及时对常用配件进行测量、测绘,及时申请增加编码。

四、物资服务供应采购流程

1、负责物资、服务供应的职能部门汇总各单位使用计划,按照集团公司文件规定编制对口采购计划,经分管领导、经营矿长审批,报送对口供应部门;除特殊采购需求外,采购计划数量、金额不得高于需求计划总额的5%。

2、由于物资、服务特性或生产急需等因素影响,矿自行采购的物资、服务,严格遵循充分调研市场,优质优价、质效采购、公开采购的原则;遵循同质同价,优先采购内部市场产品的原则;遵循专业管控、刚性考核的原则;

3、供应、机电部门填写《急需物资应急采购申请表》后,经分管矿长审核(生产矿长负责材料部分、机电矿长负责配件部分)、经营矿长批准后报备企业管理科;

4、所有物资、服务采购必须签订正式合同,按照法律规定事项闭合采购流程;

5、所有到矿物资、服务必须经相关部门验收,出具规定的正式验收手续。

五、物资、服务验收管理流程

1、由供应、机电、后勤等部门统采的物资,由对应部门专门的验收组负责验收并出具正式验收手续,其它的物资、服务由承办部门提交验收申请、企业管理科进行验收并出具正式验收手续;

2、物资、服务到矿后,验收主管部门必须组织安排验收人员在一个工作日内到现场进行验收;

3、每周各物资、服务验收部门要汇总验收情况,按到货日期、类别、名称整理汇总报送企业管理科验收组。企业管理科验收组负责监督、检查到矿物资、服务的验收情况。

六、物资领用流程

1、正常物资领用流程

(1)供应科、机电中心根据材料审批情况、计划录入情况,认真核对后,打印领料单;

(2)各专业组、队组认真核对计划、领料单后,开具内部转账支票;

(3)材料使用单位严格按照料单分类按照材料所属、责任划分到各专业组办理相关手续,流程仍执行原规定;

(4)供应、机电部门必须在核对计划、领料单后方可发料;

(5)材料使用单位确认材料按质按量入库后,方可到相关部门进行结算;

(6)财务科、企业管理科及各专业组根据本月消耗情况出具相关报表,作为当月材料结算考核依据。

2、特殊变化环节材料领用流程

(1)零星工程材料审批

零星工程或需跨专业审批的计划,由生产任务主管科室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按照“谁牵头,谁负责落实资金渠道”的原则按照材料分类及职责划分,与材料所属专业进行协调沟通,经相关专业科室调研后审批执行,各专业组要按照实际情况严格审批,不得推诿扯皮。

(2)突发性事件、抢险救灾材料及节假日计划审批急件

突发性事件、抢险救灾材料及节假日材料使用急件由相关队组提出“急需材料计划”申请后,经调度室确认工作量,矿值班领导签字确认后,供应机电部门根据“急需材料计划”发放材料。队组两日内补办所有手续,并由企业管理科保留“急需材料计划”原件。

(3)大材、工器具领用管理

①专业组大材的使用要制定网络管理图,每月将动态执行情况报送企业管理科;工器具的领用要严格执行交旧领新制度;

②专业组要根据工程量及队组领用情况核定用量做好承包单元管理台账,对于常用的材料要尽量在队组间实现资源共享、交替使用;

③生产经营承包办公室要对专业组大材、工器具使用台账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并牵头对队组工库房工器具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摸底检查。

七、结算流程

1、内部市场结算流程

内部结算单位根据当月生产任务编制材料计划专业组进行审批专业组汇总编制当月需求指标企业管理科核定拨付当月指标内部结算单位按照生产进度、到货情况打印领料单专业组审核领料单(开具专业组支票)内部中心审批结账

2、对外结算流程

合同(或者调拨单)、物资到货验收单使用单位开具领料单财务部门结算

八、物资试用流程

根据集团公司加强物资计划管理提高采购运营质效的精神,对我矿物资的前期试用做出如下要求:

1、所有新工艺、新设计、新技术、新材料、新配方等方可纳入试用;

2、所有试用物资必须由公司核准的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及个人提供,并签订相关协议,协议中要对试用物资结算细节进行明确;由试用单位向生产经营承包办公室提交物资名称、型号、参数、具体事项、预期效果、成本分析;

3、物资使用前必须经过调研程序,并按照顺序进行编报、审批《物资试用审批表》,到生产经营承包办公室进行备案;

物业管理资质申报材料范文第3篇

Key words: materials management;working principle;authentication;advantages analysis

中图分类号:F270.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5)20-0027-02

0 引言

材料管理是企业中必不可少的一个管理环节,物流公司通过对过去人工领用方式的分析,建立了由计算机管理的材料管理系统,简化了操作步骤,减少了人力资源,同时提高了运行效率,减少了出错率。本文详细介绍了材料管理系统的运行过程以及运行过程中解决的问题,使之成为适应企业管理的必要软件。

1 旧的运行模式及存在问题

1.1 材料备件申报领用工作流程

1.1.1 编制物资需求计划

班组根据生产、维修的需要,结合自己的库存,向车间材料员申报计划,车间材料员再结合自己的库存,向厂矿计划员报需求计划,厂矿计划员将各车间以及部室的物资需求进行平衡,结合库存,再向公司负有采购职能的处室申报计划,公司主管处室接到厂矿的计划后,再进行汇总,结合公司的库存,(按要求应该结合各厂矿单位的积压库存,但由于时间和精力的原因很难实际做到),处室的计划部门或岗位编制完后,再将计划下达到负有采购职权的部门或岗位交与招标采购。

1.1.2 填报物资收发存月、季、年度报表

最主要的数据就是库存报表,这是材料系统的主要工作内容之一,以便于合理利用库存。

1.1.3 出具领料单

这是材料员的不得不做的非常枯燥的工作,每月占据了大量的时间。

1.2 运行模式的弊端

流程冗长复杂,计划在漫长的信息交换过程中容易出现错误传递和理解,到货速度很慢。同时,计划的编制主观预测多,科学计算少业内人士面对大量的在用材料备件和库存,到底该申报什么?该报多少?很难有精准的计算依据,只靠经验,甚至是拍脑门,导致的结果是计划报多了造成积压,报少了、漏报了不得不匆忙申报紧急计划,紧急计划意味着采购成本的加大。

从全公司的高度看,库存不合理,报表不准确,重复库存和积压比较严重,材料的周转率低;各车间、厂矿上报的库存报表不准确。准确地讲,那些报表(包括ERP系统)只是库存报表制作当日的真实库存,而不能显示报表产生后每天随时变动的库存数量。

材料选型困难,效率低下。由于是通过网络和电话传递信息,采购人员又不是材料备件的使用人员,对所采购的物资不可能有特别准确的了解,这就需要频繁地和使用人员了解交换信息,或索要材料备件样品,或亲自到设备一线去看在装的材料备件设备,比如电器等。这样做既加大了工作量,样品还涉及到出门票的开具等诸多不方便因素,有些时候所提供的样品经过多次周转还容易造成丢失,从长远来看,也是一笔不小的损失。

2 材料备件计算机管理系统

《材料备件计算机管理系统》的原理与实质,是找出材料备件管理要素间最基本的关系,用抽象的模式将其概括(运算),实现信息交换。其步骤是先把简单的问题复杂化,也即把员工的经验计算机化,修改业务流程,进行计算机编程;然后再把复杂的问题简单化,把管理要素的所有关系,尤其是复杂的数字关系交与计算机计算,实现信息交换和导出,让计算机当员工的“秘书” ,以提高工作效率和降低或杜绝工作失误。

《材料备件计算机管理系统》可实现以下功能:通过《材料备件计算机管理系统》软件与《材料备件信息数据库》的配套使用可解决选型难、手工工作多易出错以及传递物料信息效率低下的问题;通过“库存定额”、“危险库存定额”、“积压库存定额”的设置与运算,可解决漏报计划影响生产和库存积压占用、浪费资金问题。

通过计算机自动生成的材料需求计划, 可解决编制计划缺乏科学依据,申报不准,多报、少报、晚报、漏报影响生产或产生积压报废的问题;通过计算机原始计划和实际到货的运算而自动出具的领料单据,可解决材料员手工填写领料单据效率低下的问题。

系统流程图如图1所示。

3 实施效果

①代替人工完成收发存报表、编制物资需求计划、出具领料单,大大提高工作效率和减少工作失误。

②对低于安全库存的物资和超过规定库存期限的积压物资及时报警,或迅速补充库存以保障生产;或及时对积压库存进行横向调料,盘活资金。

③系统中所有使用者都可以方便地查阅到每一种材料的技术数据甚至外型图片,免去了频繁提供样品和到设备安装现场看实物、抄数据之苦。实际上,该系统还有如下衍生的功能:

1)减少物资消耗,系统中没有的物资不得领用。系统中没有的物资,而生产又需要的,需说明用途和相关领导专门审批后方可申报,并及时在系统中登记。

2)为配置合理的库存提供科学依据,减少积压报废。不合理的库存常使企业气喘吁吁。一方面是急需的材料因为资金等原因不能及时到位;而另一方面则是企业背负着巨大的不合理库存而步履艰难。更另人心疼的是这些积压材料够一定年限就要按原值的百分比处理,导致这种局面的原因和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的制度一直没能确立,材料备件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就是从技术和制度上避免这一现象的再次发生。

3)确保采购计划的准确性。系统建立的物资数据库,可从技术层面杜绝漏报、错报和错误理解规格型号而造成错误采购。并且还利于各单位横向间的技术交流,提高工作效率。

4)为公司采购部门招标采购时鉴别、对比提供科学的依据。利用该系统的统计功能,将一种物资的平均寿命系数定为一个整数,以此鉴别不同厂家、不同品牌、甚至同一厂家不同批次物资的质量,科学而准确。可以避免选择供货厂家时的许多人为因素的干扰。

5)促进和提高设备的管理水平。这套系统可以计算统计出每一台设备中的每一种材料备件的消耗,根据物资平均寿命的大小以及更换的频率,分析确定与之同一台设备的其它物资的质量好坏,以及整台设备的运行情况,为提高设备管理水平提供新的依据,使物资和设备在一种新的管理模式下有机结合。

6)所有物资做到来去有踪。系统实施后,所有物资来去都有明确的数量记载,替换下来的物资可以统一造册、管理、加工、修理、二次利用甚至由公司销售。屏弃低质量加频繁更换的做法,走高质量的循环利用的发展道路。

物业管理资质申报材料范文第4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实验动物管理,适应科学研究、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实验动物管理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第2号令)、国家科委、国家技术监督局《实验动物质量管理办法》以及科学技术部、卫生部、教育部、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国人民总后勤部卫生部《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在*省内实行实验动物许可证制度,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实验动物工作有关的组织和个人。凡从事实验动物生产繁育和动物实验的组织和个人必须申领许可证。

第三条*省科学技术厅(下称省科技厅)负责实验动物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省科技厅责成*省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下称动管会)开展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的协调工作。并由*省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下称动管会办公室)负责实验动许可证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实验动物许可证包括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和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

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适用于从事实验动物及相关产品保种、繁育、生产、供应、运输及有关商业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适用于使用实验动物及相关产品进行科学研究、教学以及产品检定和实验的组织和个人。

同一许可证分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条*省实验动物质量检测机构负责实验动物生产和使用单位的实验动物质量及相关条件的检测工作,为许可证的管理提供技术保证。实验动物质量检测机构的管理按照国家《实验动物质量管理办法》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进行,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有关规定,必须通过计量认证。

第二章申请

第六条申请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实验动物种子来源于国家实验动物保种中心或国家认可的种源单位,遗传背景清楚,质量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

2、具有保证实验动物及相关产品质量的饲养、繁育、生产并符合国家标准的环境设施。

3、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并配备相应的检测人员和检测仪器,负责本单位实验动物及相关条件的质量检测,检测方法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自检能力的单位需委托具有检测资质的单位承担,且必须由委托方和受委托方签订委托协议,报省科技厅备案。

4、使用的实验动物饲料、垫料、笼器具、饮水及其他设备符合国家标准及相关要求。

5、对实验动物工作的总体管理、经费预算、人才培养、繁育规划、统计核算、操作方式、监控分析、设备维修等方面具有健全有效的管理制度和标准的操作规程。

6、具有保证实验动物正常生产、供应和质量监测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各类人员比例适当;并取得由省科技厅颁发的实验动物从业人员资格培训证书;直接接触实验动物的工作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体格检查。

7、生产的实验动物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8、具备处理废弃物的设施。

9、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申请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使用的实验动物及相关产品必须来自持有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质量合格。

2、实验动物饲育及实验的环境和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3、使用的实验动物饲料、垫料、笼器具、饮水及其他设备符合国家标准及相关要求。

4、具有适当比例的高级、中级、初级的动物实验科技人员和经过专业培训的实验动物饲养人员,并持有省科技厅颁发的实验动物从业人员资格培训证书;直接接触实验动物的工作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体格检查。

5、具有健全有效的管理制度和标准的操作规程。

6、有进行化学毒物、放射性和感染试验的,应同时经过有关管理部门的认可。

7、具备处理废弃物的设施。

8、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申请程序

凡认为符合申请条件的组织和个人可按下列程序申请相应的许可证:

1、申领许可证的组织和个人通过所在市地科技局,向省科技厅提交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申请书(附件一)或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申请书(附件二)。

2、提交申请书时应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1)单位法人证明文件。

(2)由省实验动物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合格的实验动物环境设施近期检测报告。新建或改建后的设施必须附静态和动态检测报告。

(3)有效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等)。

(4)能够证明所使用的动物、器具、饲料、垫料及饮水等符合相关标准或规定的材料。

(5)申请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的需同时附由省实验动物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近期合格的实验动物质量检测报告;种子来源证明及遗传背景材料。

(6)本单位有关人员的实验动物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7)首次提出申请需附本单位实验动物工作文字材料(内容包括本单位实验动物工作的沿革、组织与机构、人员状况、设施规模、主要成绩与存在问题、发展规划等)。

第九条凡同一单位不在同一地点的实验动物设施,应分别申请许可证。

第三章审批和发放

第十条省科技厅受理申请后,责成省动管会办公室按照申请实验动物生产或使用许可证的基本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不合格者提出修改意见反馈给申请单位进行修改。

第十一条对初审合格的申报材料经省科技厅审核,委托省动管会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会同所在市、地科技局,按照许可证验收规则(附件三)对申请单位的申报材料及实际情况进行审查和现场验收,并出具专家组验收报告。

第十二条省科技厅根据专家组验收报告,结合实际情况综合评议,在受理后的三个月内给出相应的评审结果。合格者由省科技厅签发批准实验动物生产或使用许可证的文件,发放许可证(附件四),并将有关材料报送科技部备案。对第一次未通过验收的单位和个人,限期整改,再次验收仍不符合规定的,当年不予发给许可证。

第十三条实验动物许可证采取全国统一的格式和编码方法。实验动物许可证包括:发证机关、持证单位(或个人)、法定代表人、许可证编号、实验动物设施的详细地址和许可范围等。

第四章管理和监督

第十四条凡取得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实验动物的质量标准进行生产、检测和质量控制,出售实验动物时,必须提供实验动物质量合格证以及符合质量标准规定的近期实验动物质量检测报告。

第十五条实验动物质量合格证按照附件五统一格式印制,一式三联,内容包括生产单位、生产许可证编号、动物品种品系、动物质量等级、动物数量及规格、最近一次的质量检测日期、质量检测单位、质量负责人签名、使用单位名称和用途等。

第十六条取得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的单位在接受外单位委托的动物实验时,双方应签署协议书,使用许可证复印件必须与协议书一并使用,方可作为实验结论合法性的有效文件。

第十七条实验动物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五年(以发证日期为准),到期重新审查发证。换领实验动物许可证的单位需在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内按照本细则第八条程序提出申请,省科技厅按照对初次申请单位同样的程序进行重新审核办理。

第十八条取得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必须接受每年进行的年检。每年10月份通过所在市地科技局向省科技厅提出申请,按照下列年检程序办理年检手续。

第十九条年检程序

1、受检单位填写年检申请表(附件六),同时提交本单位实验动物工作年度总结及其他有关材料。

2、省科技厅受理申请后,委托省实验动物质量检测机构对本单位实验动物及相关条件进行质量检测,在30天内出具检测报告。委托动管会办公室进行资料审查。

3、检测合格者由动管会办公室将有关材料报请省科技厅审核盖章;检测不合格者或逾期不办理年检手续的,限期改进或在一个月内补办年检手续,逾期仍达不到要求或仍未办理年检手续的,由省科技厅吊销其实验动物许可证,予以公告,并报科技部及有关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取得实验动物许可证的组织和个人,需变更实验动物许可证登记事项,应提前一个月按原申领程序提出申请;如果申请变更适应范围,按本细则第八条申请程序办理;进行改、扩建的设施,视情况按新建设施或变更登记事项办理;停止从事实验动物许可证范围工作的,应在停止后一个月内交回许可证;许可证遗失的应及时报失补领。

第二十一条取得实验动物许可证的组织和个人必须接受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省科技厅每年组织省实验动物质量检测机构,对实验动物、环境设施、专用饲料质量等至少检测一次,同时定期不定期地检查自检或委托检测记录,并及时将结果予以公布。

第二十二条对实验动物从业人员实行资格认可制度。

1、从事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的科技人员、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必须参加由省科技厅组织的不少于30学时的专业培训班,考试合格后由省科技厅颁发实验动物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2、实验动物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有效期三年,持证人在有效期内要不断的加强学习、更新知识、提高素质,每年应接受由省科技厅组织的定期考核。

第二十三条取得实验动物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实验动物许可证转借、转让、出租给他人使用,也不得代售无许可证单位或个人生产的动物及其相关产品。对于违反以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核实,发证机关有权收回其所持许可证,并予公告。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未取得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实验动物繁育和经营活动;未取得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使用的实验动物及相关产品来自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质量不合格的,所进行的动物实验和检定结果不予承认,所生产的产品—律视为不合格。

物业管理资质申报材料范文第5篇

第二条进口药材申请与审批、登记备案、口岸检验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进口药材申请与审批,是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对境外生产拟在中国境内销售使用的药材进行技术审评和行政审查,并作出是否同意其进口的决定。

进口药材申请人,应当是中国境内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生产企业或者药品经营企业。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药材进口的审批,并对登记备案、口岸检验等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进口药材进行监督管理。

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或者允许药材进口的边境口岸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口岸或者边境口岸(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进口药材的登记备案,组织口岸检验并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负责首次进口药材的样品检验、质量标准复核等工作。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负责进口药材的口岸检验工作。

第四条药材必须从国务院批准的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或者允许药材进口的边境口岸进口。允许药材进口的边境口岸,只能进口该口岸周边国家或者地区所产药材。

第二章申请与审批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五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药材进口申请受理场所公示申报资料的项目和有关申请书示范文本。

第六条申请人申请药材进口时应当按照规定如实提交规范完整的材料,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报资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申请人提交的申报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第八条申请人申报的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报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九条在审查过程中,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为需要补充资料的,应当一次性提出。

申请人应当在收到补充资料通知书后4个月内提交符合要求的补充资料,其审查时限在原审查时限的基础上延长20日;未按规定时限提交补充资料的,予以退审。因不可抗力,无法在规定时限内提交补充资料的,必须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20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条药材进口申请经依法审查,认为符合要求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批准决定,并在10日内向申请人送达进口药材批准证明文件;认为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书面告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复审、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一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对药材进口申请的审查过程中发现申请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通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可以提交书面意见进行陈述和申辩,或者依法要求举行听证。

第十二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其设置的政府网站上公告药材进口申请受理、审查的过程和已批准进口的药材的相关信息。

第二节药材进口申请与审批

第十三条药材进口申请包括首次进口药材申请和非首次进口药材申请。首次进口药材申请包括已有法定标准药材首次进口申请和无法定标准药材首次进口申请。

第十四条申请药材进口,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填写《进口药材申请表》,并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送有关资料。

第十五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申报资料后,应当在5日内对申报资料的规范性、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并发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通知书。

第十六条首次进口药材申请受理后,申请人应当及时将检验样品和相关资料报送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

第十七条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在收到检验样品和相关资料后,对已有法定标准药材的首次进口申请,应当在30日内完成样品检验,对无法定标准药材的首次进口申请,应当在60日内完成质量标准复核和样品检验,并将检验报告和复核意见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十八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检验报告和复核意见后,应当在40日内完成技术审评和行政审查。对符合要求的,颁发《进口药材批件》;对不符合要求的,发给《审查意见通知件》,并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非首次进口药材申请后,应当在30日内完成技术审评和行政审查。对符合要求的,颁发《进口药材批件》;对不符合要求的,发给《审查意见通知件》,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需要,可以对进口药材的生产现场进行考察。

第二十一条《进口药材批件》分一次性有效批件和多次使用批件。一次性有效批件的有效期为1年,多次使用批件的有效期为2年。

《进口药材批件》编号格式为:国药材进字+4位年号+4位顺序号。

第二十二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濒危物种药材或者首次进口药材的进口申请,颁发一次性有效批件。

第二十三条变更《进口药材批件》中的申请人名称和到货口岸的,申请人应当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补充申请,并报送有关资料。

补充申请的申请人应当是原《进口药材批件》的持有者。

第二十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补充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对申请资料的规范性、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并发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通知书。

第二十五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补充申请受理后20日内完成行政审查。对符合要求的,颁发《进口药材补充申请批件》;对不符合规定的,发给《审查意见通知件》,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进口药材补充申请批件》的有效期限与原批件相同。

第二十七条申请人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不予批准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不予批准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书面复审申请并说明复审理由。

复审内容仅限于原申请事项及原申报资料。

第二十八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复审申请后,应当按照原申请事项的审查时限和要求进行复审,并作出复审决定。撤销不予批准决定的,向申请人颁发相应的《进口药材批件》或者《进口药材补充申请批件》;维持原决定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受理再次的复审申请。

第二十九条复审需要进行样品检验或者质量标准复核的,应当按照原样品检验或者质量标准复核的时限和要求进行。

第三章登记备案

第三十条申请人取得《进口药材批件》后,应当从《进口药材批件》注明的到货口岸组织药材进口。

组织药材进口,申请人应当向口岸或者边境口岸(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登记备案,填写《进口药材报验单》,并报送有关资料。

第三十一条口岸或者边境口岸(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对登记备案资料的完整性、规范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查,并当日作出审查决定。对符合要求的,发出《进口药品通关单》,收回一次性有效批件;同时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发出《进口药材口岸检验通知书》,并附登记备案资料一份。对不符合要求的,发给《进口药材不予登记备案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二条对不予办理登记备案的进口药材,申请人应当予以退运。无法退运的,由口岸或者边境口岸(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有关规定监督处理。

第四章口岸检验和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收到《进口药材口岸检验通知书》后,应当在2日内按照《进口药材抽样规定》,到规定的存货地点进行现场抽样。现场抽样时,申请人应当提供药材原产地证明原件。

第三十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应当根据口岸或者边境口岸(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供的登记备案资料对药材原产地证明原件和药材实际到货情况进行核查。对符合要求的,予以抽样,填写《进口药材抽样记录单》,在《进口药品通关单》上注明“已抽样”字样,并加盖抽样单位的公章;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抽样,并在2日内将《进口药材不予抽样通知书》报送所在地口岸或者边境口岸(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口岸或者边境口岸(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进口药材不予抽样通知书》后,应当对已进口的全部药材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三十五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应当在抽样后20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出具《进口药材检验报告书》,报送所在地口岸或者边境口岸(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并通知申请人;无法按规定时限完成检验的,应当向口岸或者边境口岸(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并通知申请人。

第三十六条对检验不符合标准规定的进口药材,口岸或者边境口岸(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收到检验报告书后立即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在7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对申请复验的,必须自复验结论发出之日起15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同时将有关情况报告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检验报告书后2日内向所在地口岸或者边境口岸(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书面说明全部进口药材流通、使用的详细情况。

第三十七条申请人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按《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申请复验。药品检验机构受理复验申请后,应当及时报告口岸或者边境口岸(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并在复验申请受理后20日内作出复验结论,报告口岸或者边境口岸(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并通知申请人。

第三十八条对经复验符合标准规定的进口药材,口岸或者边境口岸(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收到复验结论后,立即解除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报告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三十九条对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复验或者经复验仍不符合标准规定的进口药材,口岸或者边境口岸(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采取相应措施,同时报告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四十条首次进口药材在销售使用前,必须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抽样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使用。

第四十一条对检验不符合标准规定,但已流通到口岸或者边境口岸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管辖区域外的进口药材,口岸或者边境口岸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药材流入区域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材流入区域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依法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四十二条进口药材的包装必须适合进口药材的质量要求,方便储存、运输及进口检验。在每件包装上,必须注明药材中文名称、批件编号、产地、唛头号、申请企业名称、出口商名称、到货口岸、重量及加工包装日期等。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有《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有关进口药材批准证明文件。

第四十四条在进口药材审批、登记备案和口岸检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和第七十五条规定处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药材进口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受理场所公示药材进口申报资料项目的;

(三)在受理、审查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报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或者不批准理由的;

(六)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药材进口申请作出批准决定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批准决定的;

(七)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药材进口申请作出不予批准决定或者不在本办法规定期限内作出批准决定的;

(八)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九)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第四十五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和样品申请药材进口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该项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对申请人给予警告,一年内不受理该申请人提出的药材进口申请。

第四十六条申请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进口药材批件》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撤销该《进口药材批件》,五年内不受理其药材进口申请,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