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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全面落实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为主线,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以解决突出问题为牵引,正确处理速度、效益与安全的关系,强化安全监管创新,强化示范引领,强化安全基础建设,强化安全责任追究,全面压降安全事故,有效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工作目标
继续深化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等一系列文件精神,认真贯彻落实部、省、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要求,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快速推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不断加强安全文化建设,进一步夯实安全基础,实现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平稳,杜绝较大及以上事故和重大影响事故。
三、工作要点
1.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国家和省、市相关文件精神,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与技术标准,依法依规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进一步建立健全安全责任体系,不断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认真落实领导带班、隐患排查、应急值守等各项安全制度,积极应用《市建设工程现场管理人员LBS无线定位管理系统》,严格落实企业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强化现场安全管理。层层分解落实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坚持建设、施工、监理三方安全生产共保制度,坚决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加大对未执行带班制度企业和人员的查处力度,进一步强化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2.深化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和“打非治违”专项行动。认真贯彻落实住建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强化重点工程、重点环节、重要时段安全监管,突出深基坑、高支模、脚手架、大型施工机械设备等专项整治,加强专项施工方案编制、论证、审核、审批、实施环节的监管。开展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集中严厉打击建筑施工领域各类非法违法行为,坚决治理纠正违规违章行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安全生产秩序,保持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态势。
3.扎实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认真总结以往工作经验和做法,根据省、市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的统一部署和工作要求,紧密结合本地实际,不断创新工作思路和方式方法,加强组织领导,科学筹划,精心组织,深入企业、深入工地现场,大力宣传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传播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文化。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宣传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宣传国务院和各级住建部门的工作要求,宣讲事故的危害和惨痛的教训,提高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加强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应对建筑施工领域突发事件能力。
4.深化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认真落实住建部《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挂牌督办暂行办法》、市政府《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文件,牢固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的观念,组织建设工程参建各方主体建立建设施工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工作机制,积极开展“事故隐患集中整治月”活动,引导和组织企业开展施工安全隐患的自查自纠,组织专项检查,落实安全隐患整改,切实消除安全隐患。
5.大力推进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工作。紧密结合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实际,贯彻落实建设部《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文件精神,加强对《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等新规范培训学习,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基层和基础工作,提速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规范化进程,有效促进建筑企业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立,建筑安全管理整体水平有新提升。
6.着力提高安全教育培训质量。坚持以人为本理念,把教育人、培养人、保护人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首要任务,加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力度,不断创新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方法手段,进一步增强安全教育培训科学性、针对性和实效性。加强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形成人人讲安全、处处防事故的良好局面。加强企业安全管理人员(“三类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再教育。充分发挥企业和施工现场民工学校在安全教育培训中的前沿阵地作用,组织和指导企业开展全员安全培训,突出施工一线作业人员、新进场和转场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强化班前安全交底和班组安全教育,筑牢安全防线,夯实安全生产基础。
7.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动态监管。加大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降低行为的监管力度,进一步核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管理人员配备、安全生产机构、制度建立等情况,坚决依法对达不到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企业清出建筑市场。认真贯彻落实部、省相关文件精神,广泛运用LBS无线定位系统,督促企业落实企业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对现有《市建设工程起重机械设备管理系统》进行升级提升,不断完善起重机械设备管理系统,并完成与省系统对接工作。
8.加强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积极推进绿色施工创建工作,加快绿色施工步伐,完善绿色施工的相关制度,加强绿色施工宣传和培训。认真贯彻落实《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和《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控制管理办法》,着重围绕“四节一环保”、“四新一化”,加大对建筑施工扬尘污染、噪声控制的力度。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工程、重要时段、重点污染源的监管监控,加强综合执法行动,严格奖惩制度,强化施工企业现场负责人扬尘污染防治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9.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安全管理。继续把保障性安居工程作为安全监管重点,形成监管合力,提高安全监管效益。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住建部及省市关于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安全工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强化各参建单位的安全主体责任。坚持监管与服务并重,各地住建部门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要积极部署、督促检查、切实解决问题。加强施工建设安全监管工作,强化建设施工过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督查和施工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治,严格依法处理安全责任不落实、现场安全隐患整改不力等行为。
10.加强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安全监管。继续深入研究,科学总结,深化认识和把握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安全监管的内在规律性,增强防范和控制的科学性、前瞻性和针对性,提高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监管实效。坚持认真贯彻落实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按照程序和规范标准组织建设施工,全面落实轨道交通工程各参建单位的安全主体责任。强化安全风险管控,完善风险管理体系。加强专业应急队伍建设,组织定期演练,建立预警和应急协调保障机制。不断学习国内外先进安全管理经验和技术措施,提高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11.加大市政工程安全监管力度。严格按照住建部《关于遏制市政工程、人工挖孔桩施工(维护)中毒事故的通知》、市安委会《转发省安委办〈关于在腌渍池、污水池旁设立警示标志的紧急通知〉的通知》的要求,加大安全教育培训的力度,对市政企业管理人员、施工一线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有针对性地开展预防施工(维护)中毒事故的专项整治,遏制市政污水管道(井)施工中毒事故的发生。
12.加强开发区建设工程安全监管工作。按照省住建厅《关于加强各类开发区建设工程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实际,认真梳理和理顺建设监管职能,将各类开发区建设工程依法纳入统一监管,履行法定建设程序,采取有效措施,堵塞安全监管的“盲区”和“漏洞”。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坚决查处违反基本建设程序、违规违章等违法行为,进一步规范开发区建设工程安全监管工作。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充分发挥社区城管工作站在城市管理中的基础性作用,加快推进“社区城市管理网格化”试点,做到城市管理“小事不出社区、大事不出街道、难事不出”,推进社区城市管理工作敏捷、高效、长效开展,为建设“宜居、靓丽”提供可靠的保障。
二、总体目标
通过在协民社区、太康社区、美湖社区、隐秀苑社区、糜巷桥社区、水乡苑二社区、仙河苑三期、和平社区和花汇苑社区9个社区开展“社区城市管理网格化”试点,为2013年在全区范围内全面开展社区城市管理网格化工作积累经验、打好基础。
三、网格划分
社区网格划分按照“任务相当、方便管理、界定清晰”的原则,以道路、楼栋、河道、市场、工地、企业、自然村及重点场所等独立单元为基本网格,将社区划分为若干片区网格,确保网格划分科学规范,区域边界闭合清晰、无缝覆盖。
四、职责分工
1、区城市管理局。是“社区城市管理网格化”体制的信息枢纽,主要任务是抓督查、抓考核,对街道、社区城市管理网格化进行指导,并根据实施推进情况,进一步完善社区城市管理网格化工作体制。
2、街道(镇)。全面负责社区城市管理网格化的落实、协调、督办等工作。各街道要成立专门的“社区城市管理网格化”工作领导小组,加强领导,落实资金,抓好宣传,制定“社区城市管理网格化”方案、考核标准、奖惩措施,督促社区扎实开展网格化管理;协调街道一级的工商、公安、交通、卫生、建设、水利、房管等部门,强化对社区城市日常管理的联勤联动。
3、城管(中队)办。协调、处置、督促发现问题的落实整改,指导社区、城管工作站开展工作;配合做好“文明城市”创建、“太湖杯”城管创优、“优胜街道”、“两整两创”等工作;负责社区违法建设、车辆抛洒、无证设摊等违章行为的查处、整治工作。
4、社区。负责具体落实社区网格化工作,梳理社区城市管理中遇到的各类问题,及时抓好整改;排查摸清社区网格内具体管理对象,根据社区实际合理划分网格责任片区,并公示详实的网格划分示意图;加强管理、处置、作业力量配置,落实责任到人,设立网格化管理责任牌,公布责任人姓名、联系方式、责任内容、监督电话,主动接受相关部门和居民监督,形成与市民的良好互动机制;对整改确有难度的问题,及时上报街道,并由街道根据实际情况协调、处置。
5、物业公司。对所在居住小区履行物业管理责任,协助和配合社区做好相关工作。
6、社区城管工作站。协助社区做好辖区城管相关工作,重点是发现问题、反馈情况等。每天组织工作人员,对社区实行不间断巡查,发现问题及时与相关责任人联系,可以立即解决的立即完成,一时不能完成的,上报社区予以组织完成;对问题涉及市场化服务的,督促服务单位尽快完成整改;对涉及工地擅自开工、单位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违法建设等执法类的城管工作,要在第一时间予以劝阻,同时上报街道城管中队。
五、工作内容
1、容貌管理:辖区无“三乱”,无暴露垃圾、残土积存,无私搭乱建,无乱摆乱放,无乱堆杂物,设施完整无损坏;户外广告设置规范,按要求放置垃圾桶,无乱倒装修垃圾或乱扔破旧家具现象。
2、秩序管理:无店外占道经营、作业;沿街店面无占道清洗车辆和新增无证洗车场;主要路段店面无经营铝合金(木器)加工、摩托车修理等业务;无乱停车,停车划线规范到位。
3、环境管理:责任区域环境整洁,垃圾收集管理规范,无散倒垃圾污物,无残土废料堆积,无新增废品站;冬天除雪及时无积存;厕所、果皮箱等环卫设施整洁无缺损;便民摊点有明显标识牌,管理统一规范。
4、市场管理:无占道经营、无证设摊存在,出入口秩序良好,无外延等现象;有专职保洁人员,经营场地及周边环境整洁。
5、绿化管理:花草树木无缠绕吊挂、无枯死;无擅自占用破坏绿地、树木现象;绿地内无种菜、垃圾、杂物,无残土堆积;绿化设施完好无损,无泥土,无缺株死株。
6、市政管理:人行道板平整无缺损;路面无积水外溢;各类井盖、护栏、缘石等设施完好无缺损,雨污管按要求疏通;道路平坦、畅通,出现坑凹、隆起等要及时修复,无违章挖掘道路;开挖道路等市政工地周围环境整洁;建筑物无残墙断壁、无破损、立面清新亮丽。
7、工地管理:严格遵守“六不开工”原则;工地周边无乱堆乱放物料,建筑垃圾、生活垃圾随产随清,无污水外流;车辆无带泥上路现象。
8、河道管理:河道、水岸要保持通畅、清洁,无岸坡、岸脚垃圾,不得向河道倾倒废弃物,水面漂浮物应每日打捞清除。
六、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实行“社区城市管理网格化”是加强社区基层管理的一项新举措,各相关街道(镇)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督促试点社区加快落实,确保网格责任划分合理、全面覆盖,做到专职专人、分工明确、反应高效,夯实网格化城市管理体系基础。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管理
近年来,我市组织完成了大量市政建设项目,改善了城市环境面貌,提高了综合服务功能,促进了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但部分项目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执行国家基建程序不规范、资金管理不到位等问题。各区县政府和各有关单位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保障国家和人民利益、维护政府良好形象的高度,牢固树立“责任重于泰山”的意识,增强做好市政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积极采取各项有效措施,求真务实,长抓不懈,进一步优化完善市政建设项目的方案设计,严格执行工程基本建设程序,确保工程建设质量;严控工程建设造价,提高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益。
二、严格程序,规范行为,加强监管
市政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规定》,强化工程基本建设程序管理,严格审批程序,统筹安排和科学使用建设资金,提高政府投资效益,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工程建设前期各项手续合法有效,严格履行法定建设程序,保证工程建设的合理工期和费用,按照市住建部门的要求,按时登记填写市政建设项目基建手续办理情况表,定期报工程建设进展情况和存在问题。
住建、发改、规划、国土资源、环保、安全生产等部门要根据项目的规模和性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市政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依法履行各项审批程序。住建部门等要加强建设程序的执法监管,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严重违反法定建设程序的建设项目,要依法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整改,切实制止以加快建设等为借口不履行法定建设程序的行为。
严格控制市政建设项目投资,加强全过程投资控制。住建、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市政建设项目国有资金的使用、监督、管理,严格执行概算和决算审批制,推行建设投资的跟踪审计制。
加强质量安全管理,认真执行施工管理规定。住建部门和建设单位要加大对市政建设项目的巡查、互查,提高责任主体和各类执业人员质量安全责任意识,强化企业内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教育培训制度,严格落实质量安全责任,强化质量安全过程控制,有效防范和遏制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加强对建筑企业的动态监管,对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依法追责。进一步强化文明施工,做到场容场貌整洁,环境保护有效。
三、加快改革,培育竞争,提高效益
积极推进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模式的改革,重大市政建设项目在确定建设单位前,应委托前期储备专业单位超前组织开展设计工作,充分论证和完善方案设计。
积极推进建设实施方式的改革。对非经营性的市政建设项目,加快推行项目代建制;对经营性、有专门政策确定资金来源的市政项目,加快推行项目法人制。项目代建单位和项目法人要经过公开、公平竞争,利用招投标等方式确定,以进一步规范建设管理行为,提高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
本意见自2012年3月1日起实施。2004年10月15日的市政府批转市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建设项目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同时废止。
附件:
市市政建设项目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市政建设项目管理,严格审批程序,统筹安排和节约使用建设资金,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国有投资或者国有资金占主导的市政建设项目的建设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政建设工作的领导。
发改、住建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市政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
财政、审计、监察、国资等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市政建设项目国有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发改、住建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建立完善责任明确、风险可控、运作顺畅的内部制约和监督机制,建立重大项目集体审议、重大项目专家评审和公示、招标采购监督管理、工程变更监督管理、项目资金使用管理、绩效评估等制度,规范建设管理行为,控制项目建设风险,提高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
第二章前期管理
第五条区(县)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产业布局规划,编制市政建设项目储备计划,报市发改、住建部门审批后执行。未列入储备计划的大中型市政建设项目,一般不列入年度建设计划。
第六条对非经营性的市政建设项目实行项目代建制,建立健全项目代建单位和项目法人招标制度。
第七条严格执行市政建设项目审批程序规定。大中型市政建设项目应当履行立项、报建、环评、规划许可、房屋征收、设计文件审查、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审批和备案程序。项目立项前,设计方案应先期组织论证,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发改、住建等部门组织专家或者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论证。评估论证结果作为立项的重要依据。
市政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编制规模、设计标准、建设地点应当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内容一致。
第八条重大市政建设项目实行专家评审制度。重大建设项目的方案设计经住建、发改、规划部门会审后,由发改、住建等部门组织专家或者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论证。评估论证结果作为政府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市政建设项目实行公示制度,其设计方案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十条市政建设项目执行概算审批制度,按照“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决算”的要求进行投资全程控制。
建设单位擅自改变建设规模、建设内容超过概算的,概算不予调整。
第十一条严格审核房屋征收概算。市政建设项目需要依法实施房屋征收的,房屋征收实施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前期调查结果和项目概算的相关情况,组织论证,拟订合理的征收补偿方案。房屋征收概算应当报征收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第三章建设管理
第十二条市政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采购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依法实行招标。
第十三条订立市政建设项目相关合同,应当有质量要求、履约承诺、管理要求、价格结算依据和违约责任条款。
第十四条市政建设项目的设计遵循“先勘察,后设计、先初步设计,后施工图设计”的要求和国家规定的标准,做到设计成果科学、可行,合理控制建设成本。
第十五条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用地周边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安全。
第十六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报市住建委组织审查,批准后不得擅自修改。
因建设需要变更设计,在合同约定范围内的,经建设、设计、监理、施工相关单位协商一致后施行。在合同约定范围以外的,建设、设计、监理、施工相关单位协商一致后,由建设单位上报原批准部门审查。设计变更建设规模、标准,调整额大于50万元的,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前,应当组织专家论证。
第十七条市政建设项目未经初步设计审批擅自开工的,不予拨付建设资金。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不得用于施工。
擅自变更设计造成工程投资增加的部分不纳入决算。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监理、施工单位的管理。设计施工图审查通过后,设计单位应向监理、施工单位提供详尽的技术规范资料并予说明。
第十九条严格施工变更的资金监管。对项目内容和工程量增加造成施工变更(施工单位造成的除外)的,实行资金现场签证管理,5万元以内的,经施工单位申报监理单位审核、建设单位同意后纳入工程决算。5万元以上的,由建设单位报投资或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纳入工程决算。
第二十条因设计变更或者不可抗力原因调整投资的,一般不得超过概算的10%,并报原概算审批部门核准。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工程质量手续,并统筹市政建设项目范围内各类管线的同步建设,避免道路重复开挖。
施工、监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工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相应资格的项目管理人员。
用于工程建设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应当符合设计要求和产品质量标准。进入现场的原材料经复试合格后方可使用。
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分部项工程验收规定。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第二十二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不得在工程建设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压缩合理周期、降低工程质量。
第二十三条建设、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标准,落实扬尘、噪声防治措施,加强施工现场管理。
第四章竣工验收和后评估
第二十四条市政建设项目建成后,按照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并报市住建部门备案。
施工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一并出具质量保修书。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承担责任。
第二十五条市政建设项目实行质量终身负责制。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名称和主要负责人姓名。
第二十六条市政建设项目实行决算审批制度。项目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的设计变更和工程签证,决算中不予认可。
第二十七条市政建设项目实行后评估制度。建设项目交付后,由项目批准部门组织建设单位对项目前期决策审批管理、实施内容、功能技术、质量安全、资金管理、投资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方面进行自我评价,形成后评估报告,报项目批准部门备案。
项目竣工并投入使用一年内,项目批准部门根据项目的相关批准文件,对工程质量、投资效益和环境影响相关方面进行综合评估,形成后评估报告。重大市政建设项目评估报告报市人民政府。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市政建设项目严格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进行,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规划、住建、国土、环保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市政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对不履行建设项目审批程序、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不予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三十条建立健全市政建设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建立专账专户,做到专款专用、全程监管,资金支付与项目进度相匹配。
实行财政资金直接拨付的项目,财政等部门应当加强资金拨前审核把关,防止工程进度款超支。
第三十一条住建、发改、财政等部门应当加强市政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批,跟踪审核、监管市政建设项目相关费用使用情况,加强房屋征收资金使用的监管,防止征收成本过高上升。
第三十二条审计部门依法对重点市政建设项目实施跟踪审计,对建设项目资金使用实行全程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开户银行应当按照约定,落实建设资金收付专户进出、对账审核。住建、财政部门应当加强监管,确保专款专用。
第三十四条市政建设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按合同要求编制和上报工程结算,建设单位报财政、审计部门审核前,应当审查核对,并对其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三十五条严格市场准入退出制度。建筑业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资质、资格许可范围内从事相关建设活动,严禁无资质、资格或超越资质、资格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揽业务。对不符合资质标准、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以及出租出借执业证书、不履行执业责任的执业人员,依法予以查处;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或吊销其资质、资格,清出建筑市场。
第三十六条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由上级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包括已建成绿地控制线和规划预留绿地的控制线。
第三条县市容园林局作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我县城市绿线的管理工作。县市容园林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我县城市绿线的行政执法工作。县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县国土局、县公安局、县环保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等部门配合县市容园林局实施城市绿线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配合县市容园林局,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户县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第五条县市容园林局应根据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向社会公布所有绿线,并接受公众监督。
第六条下列区域应界定为城市绿线。
(一)现有和规划的公园绿地、广场绿地、居住区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其它绿地;
(二)城市规划区域内的河岸及道路两侧等城市景观生态控制区域;
(三)其它对城市生态和景观具有积极作用的区域。
第七条户县城市绿线应当按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进行规划建设和控制。
第八条已界定城市绿线的绿地,由县市容园林局、县国土局、县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登记造册,进行控制,并由县人民政府确定管理单位,其中,林业、水利、公路等绿地的绿线管理,分别由其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九条城市绿线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新建不符合绿化规划要求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不得修坝拦河、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及其它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
城市绿线内现有的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应当限期迁出,临时建筑物及构筑物应限期予以拆除。
第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外销售商品房时,必须按照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绿化面积向消费者公示本居住区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应载明绿线位置、绿化面积、绿地率,不得将绿线以外的临时性绿地作为规划绿地对外宣传。居住区规划建设的绿地不得擅自改作它用。
第十一条县市容园林局参与建设项目规划,对建设项目的绿化工程进行监督检查,达不到绿化规划标准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在城市绿线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倾倒废弃物;
(二)攀折、损毁植物;
(三)擅自搭建临时设施或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
(四)擅自排放污水,堆放杂物;
(五)有损生态和景观的其它活动。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区委三届六次党代会精神,全面树立服务中心、服务发展理念,以建设“最美湖湾新城”为目标,以实施城市管理“网格化”、“数字化”、“属地化”为导向,以城市管理绩效考评为抓手,进一步调优体制机制、强化整治攻坚、实施重点项目、提升综合管护,全面加强城市管理工作,努力提升城市管理对区域环境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度,着力打造强富美高、宜居宜业的“湖湾新城”。
二、目标任务
(一)“三化”指标:全面落实“网格化”、“数字化”、“属地化”管理模式,全面提升网格人员“在岗率”、第三方信息采集问题“办结率”、“整改巩固率”以及“市容问题增减率”(简称“四率”)。
(二)综治指标:大力开展城市区域“四整”工作,完成9个市容热点难点整治;拆除违法建设2万平方米,完成市、区下达的各项综合整治任务。
(三)改造指标:完成9条背街小巷改造整治、9条道路街景改造维护、9个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试点小区建设、15座公厕改造(其中区管公厕5座、镇街管公厕10座);完成111万平方米新增城镇公共绿地;完成500个新增公共停车泊位任务。
(四)创优指标:积极开展省、市“城市管理示范社区”创建工作,完成27个区“村庄、社区环境长效管理示范社区”创建任务,力争城市管理绩效考评位于全市前列。
三、重点工作
(一)调优体制机制,全面实施“三化”模式
全面实施城市管理“网格化”、“数字化”、“属地化”新模式。
一是提升网格管理实效。进一步推进城市管理重心下移,健全完善“区、镇(街道)、村(社区)、网格单元”四级城市管理体系,严格按照城市管理“网格化”工作要求,全面落实社区网格管理人员,切实加强对网格人员“在岗率”的考核通报。
二是优化“数字城管”运行。进一步优化完善区、镇(街道)两级“数字城管”平台建设,稳步实现与市“数字城管”平台的有序对接。充分依托“数字城管”统计评价系统,加强对第三方信息采集问题“办结率”、“整改巩固率”以及“市容问题增减率”的考核通报;适当增配“数字城管”移动终端设备,提高一线城管队员、执法人员、社区网格管理人员等的移动终端配备率和使用频率;结合实际需要,在重要点位适当增设监控探头,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对现有监控资源进行联网共享,强化“数字城管”全方位循环监控能力。
三是配强属地管理力量。积极探索推进行政执法权下移,调整完善区城管执法大队人员配置,结合实际需要向各镇、开发区、街道增派执法人员,充实基层执法力量,强化基层执法能力。进一步配齐配强城管协管员队伍,各镇、开发区、街道要结合实际情况,按照区委、区政府提出的“不少于40人”的标准,全面落实属地管理力量,并向辖区各村(社区)派驻1-2名城管协管员,强化基层自主巡查整治能力。切实加强各级城管执法队伍、协管员队伍的教育、管理、考核,继续举办全区城管队伍封闭式集训,落实全区城管队伍纪律检查和工作业绩考核,执法队员考核成绩与工作岗位挂钩、协管员考核成绩与收入挂钩,逐年淘汰不合格协管员,不断加强城管队伍规范化管理,提升城管队伍作风效能。
(二)强化整治攻坚,有效遏制市容顽症
围绕“整治、整洁、整理、整改”的“四整”工作要求,集中精力、突出重点,大力开展各类市容环境综合整治行动。
一是开展市容热点难点整治。以各镇(街道)为主体,强化区级执法管理力量的统筹配合,按照“每周2-3次”的频率,对辖区内各类市容热点难点问题开展常态化整治。针对辖区内9个问题突出地段(区域),有针对性地制定专项整治方案,以“根治”为目标,明确相关整治、规范、疏导措施,细化相关方法、步骤,并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切实加大各类突击整治、联合整治的频率和强度,全面落实整治后的长效管理措施,确保各类市容顽症问题得到有效遏制。
二是开展违法建设整治。健全违建管控网络,坚持违建周报制度,强化属地单位的违建巡查和防控责任,加强同社区、物业等部门的沟通配合,做好违建防控宣传工作;建立前期审批与后期监管的联动机制,完善重大违建问题协调处置机制,切实加强规划、国土、城管、住建、消防、公安等部门与各镇(街道)之间的工作配合,加大违建监管力度;继续保持违建整治的高压态势,全面遏制新增违建,逐步消减历史违建,重点整治别墅区违建、非住宅违建。
三是开展违章偷倒整治。加大对违章偷倒问题的整治查处力度,加强与公安、交警、交通等部门的联动配合,定期开展车辆临检、伏击整治,借助路网监控实施偷倒追责,对查获的偷倒车辆一律从严处罚,切实遏制违章偷倒的嚣张势头。强化源头管控,推进住宅小区装潢垃圾临时堆放点建设,全面实行装潢垃圾统一收集转运、运输企业统一资质准入、运输车辆统一备案监管等制度,不断规范装潢垃圾收运管理工作。明确清运队伍,落实清运经费,对道路沿线各类无主垃圾、暴露垃圾开展集中清理,并全面排查、整治各类废弃道口,统一设立路边挡土墙,改造提升空置围挡,确保各主次干道沿线干净整洁、协调美观。
四是开展道板违停、毁绿违停整治。严控主次干道特别是严管路段的道板违停、毁绿违停问题,加强日常管理、整治和查处;对辖区内违停问题突出路段,联合交警、交通等部门,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开展专项整治,确保道路交通秩序和市容环境秩序。
(三)实施重点项目,继续增添城市亮点
一是实施道路包装出新和背街小巷改造。结合道路实际情况,对辖区9条主次干道、9条背街小巷,有针对性地实施店招、立面、市政、绿化、亮化等多方面的改造维护,提升道路景观。同时,对近年来所有的已改造道路、背街小巷进行“回头看”,落实后续管护措施,全面维护改造成果。
二是实施公厕改造提升。对15座公厕实施改造提升,其中区管公厕5座、镇(街道)管公厕10座,通过更新公厕破损设施,落实公厕保洁管理,切实改善公厕设施环境。
三是推进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对辖区内9个住宅小区,实施生活垃圾分类试点工作。
四是实施新改建项目广告规划论证。规范重点道路、城市综合体等窗口区域的户外广告设置,全面落实新建、改建项目户外广告方案编制论证,完善全区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
五是新增公共停车泊位。利用政府性公共资源,合理设置公共停车泊位,有效缓解部分地段停车难、停车乱问题,年内新增公共停车泊位500个,做好对已设置公共停车泊位的规范管理工作。
六是推进村庄、社区环境长效管理。继续开展村庄、社区环境长效管理考核,加强村容村貌、社区环境卫生等常态化管理,确保完成27个“村庄、社区环境长效管理示范社区”创建任务,积极开展省、市“城市管理示范社区”创建工作。
(四)提升综合管护,不断优化道路风貌
按照“市、区管理主次干道、镇(街道)管理辖区非主次干道”的原则,分类加强各级城市道路环卫、市政、绿化综合管护工作,切实加强和规范街景亮化管理。
一是加强环境卫生管理。提升区管招标道路环卫作业质量,加大镇(街道)环卫经费投入,确保背街小巷环卫专业化保洁全覆盖。加强生活垃圾机械化收集后续管理,做好垃圾收集桶清洗、消杀、维护等工作。完善建筑装潢垃圾“集中堆放、统一收运、规范监管”的收运处置模式,确保建筑装潢垃圾临时堆放点布点到位并规范运营。
二是加强市政道桥管理。加强各级城市道路、桥梁的巡查监管工作,及时修复各类破损市政设施,结合实际对辖区部分重点道路实施大中修工程,落实镇(街道)管护道路市政养护专业队伍;按照“六年一次”的标准,落实桥梁结构监测制度,全面排查整改存在安全隐患的城市桥梁,全面清理桥洞占用问题;加强管护作业设备更新,提高管护作业机械化水平;加强防汛防台、防雪抗冻等应急物资、设备储备,提高城市道路应急处置能力。
三是加强城市绿化管理。加强各级城市道路绿化管养工作,提升区管道路绿化品质,落实镇(街道)管护道路绿化养护专业队伍;继续增加城市绿化总量,确保完成新增公共绿地111万平方米;提升老新村、自然村、安置房小区等绿化管理水平,结合实际有针对性地实施旧住宅区树木阳光修剪、空秃地补绿以及小游园、垂直绿化、生态停车场等改造建设工程;完成市级园林式单位(居住区)创建任务。
四是加强街景亮化管理。规范亮化设置预审工作,对主次干道两侧、窗口区域等亮化实行设置前方案预审指导,合理统筹辖区内各类城市亮化的设置规模和设计风格;继续加强城市亮化管理维护工作,按照“谁建设、谁负责”的原则,落实日常管护责任,大力推广亮化设施维护管理专业外包,确保日常亮灯率90%以上,重要节日亮灯率100%。
(五)坚持依法行政,着力提升服务效能
严格按照法定职权及流程,做好21项城市管理行政许可、232项行政处罚、11项行政强制等工作,规范燃气行业监管。
一是规范行政许可。加强区行政审批中心城管窗口规范化建设,优化城市管理行政许可服务,落实重大项目审批联合会审机制,继续推行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风险点监督,加强对已审批项目的事后跟踪监管工作。继续做好22条试点道路门头店招许可规范工作,确保许可率、规范率达标。
二是规范行政执法。严格按照法定职权及流程,认真做好工作。规范办案流程和文书制作,加强执法人员法制培训、业务培训,定期开展案件评查活动,实行行政执法案件终身负责制和纠错问责制;建立健全案卷审核机制,完善“网上办案云平台”系统,落实一般程序处罚案件分级案审制度和行政处罚月报等制度;加大法制人才培育力度,健全城市管理法律咨询服务网络,依法开展维权、应诉工作。
三是规范燃气监管。建立健全燃气行业安全监管制度,加强对持证燃气供应企业的监督管理,定期开展燃气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杜绝燃气供应企业发生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依法严肃查处非法经营瓶装燃气、倒灌燃气和其他违法、违规使用燃气的违法行为;积极开展燃气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强化燃气应急救援能力。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要进一步加强对城市管理工作的重视和支持,准确把握城市管理工作在新形势下的目标任务,努力增强城市管理工作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推动力。要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加强区城管委及其办公室的高位统筹,加大工作指导和推进力度;加强区相关职能部门的协作配合,强化对各类市容问题的联动整治和协调处置;落实各镇(街道)、村(社区)属地管理责任,加强对基层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联系,形成工作合力,不断把辖区内城市管理工作推向深入。
(二)强化经费保障。要进一步加大对城市管理的经费投入力度。区财政在保障区级项目投入的基础上,继续设立城市管理重点工作专项经费,对列入年度实施的道路包装出新、背街小巷改造、公厕改造等实事工程类项目,按照改造经费总额的30%进行补贴;对城市管理绩效考评工作以及上年度完成的重点项目适度安排长效管理经费;执法管理装备、环卫、市政、绿化作业装备提升适当安排引导资金;对“数字化城管”、村(社区)“网格化”管理以及村庄、社区环境长效管理等安排专项扶持资金;对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建筑装潢垃圾集中收运处置等落实引导及补贴资金。各镇、开发区、街道要在财政预算中设立专项专户,足额保障城市管理人员经费、日常工作经费、装备更新经费及年度重点工作经费,并根据城市管理工作实际,形成稳定增长机制,确保城市管理工作高效有力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