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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范文第1篇

关键词:养老保险;基金征缴;保险制度

当前我国人口老龄化趋势明显,正处于不同养老保险制度并轨转型期,做好养老基金收支平衡关乎社会稳定。在全球经济下行压力逐步增大的情况下,财政补贴养老保险的能力也将受到一定限制,要保证养老保险基金健康运行和发展,仅用延迟退休年龄这种单一的方式来缓解未来养老金支付的巨大压力,很难迅速达到养老基金运转的良性循环。由于养老保险基金实行以收定支的平衡政策,因此,加强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工作,提升基金征缴能力也必将成为基金健康运行的重要方面。

一、养老保险基金收入现状分析

(一)基金收入支出平衡分析

目前,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采用“统账结合”方式,基金收入主要来自征收和财政补助。表1是近年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收支能力情况。从表1可以看出:全国养老基金收支总体上是平衡的,但从基金支付看,如果没有财政补助,单靠基金的征收已经很难满足基金支出的不断膨胀,因此,对财政补贴的依赖性较大,各级财政支出压力较为突出。从征收构成中看,基金征收中本应形成个人账户收入积累部分很难完全实现,社会统筹收入部分远远不能满足现实的即期支付,个人激励机制弱化,社会公平体现不足。

(二)基金征收能力分析

为反映养老基金的征收能力,本文主要用基金遵缴率进行分析。基金的遵缴率是养老保险费实际征缴额与应征缴金额之比,是反映基金征收力度的主要指标。表2是以陕西省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数据为例计算的近5年的遵缴率。表2显示,陕西近5年来遵缴率呈下降趋势,养老保险覆盖人数不断扩大,养老保险实际收入与理论收入相差越来越大,说明征缴基数较社会保险机构核定的缴费工资基数进一步缩小,企业出于生存竞争等原因,逃缴、欠缴保险费,少报漏报缴费基数的现象较为普遍。参保职工人数虽然不断增加,但实际基金收入却没有相应幅度增加,说明实际缴费人数增加不足。由于个人账户信息不透明,个人缴费后却对个人账户没有实质所有权,加之存在地区制度差别和制度本身设计缺陷造成的养老待遇反差,导致参保者心理不平衡,缴费积极性不高,实际缴费人数出现萎缩。

二、基金征缴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缴费基数政策不统一

原劳动部社会保险中心曾经以《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口径进行过规范,明确养老保险缴费的基数为企业工资总额,但该通知的工资总额口径与国家统计局对工资总额组成的口径存在差异,此外,《劳动法》中对工资总额的规定也要小于养老保险征缴基数所确定的工资总额。从执行效力和执行时间上对比,《劳动法》效力大于国家部委的规定和通知,而2006年劳动部的通知晚于1994年的《劳动法》。因此社保机构在核定企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实际工作中,存在政策执行的模糊性和矛盾性。现实中,企业大量存在劳动收入非货币化或货币收入非工资化的情况,使得企业以种种名义缩小“工资总额”内容,以降低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从而达到少缴养老保险费用。

(二)征缴管理部门职责不清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由税务机关征收,也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以陕西为例,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经办机构核定金额,地税部门,征缴过程中存在职责不明,部门利益化等问题,影响了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力度。

(三)缴费基数核定不实

全国统筹的实施已经提上日程,但各地业务经办仍然没有统一标准。由于对业务经办岗位没有基础财务素质要求,导致核定缴费基数的经办人员缺乏读懂会计报表的能力,加之企业架构复杂,业务核定人员能力存在差异,很难在简单的业务报审过程中将企业的缴费基数核定精准。企业申报缴费基数时,多是由企业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而数字的来源是企业的财务部门,财务报表中统计的实发工资总额,往往小于养老保险征缴所规定的工资总额。企业会计准则中对应付职工薪酬虽有明确的定义,但却很难与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内涵一致。企业以会计报表中单纯的工资总额项目作为申报数据,这无形中为准确核定缴费基数设定了障碍,为少缴基金留下了空间。

(四)企业申报缴费基数不实

我国社会保险费率一直居高不下,企业承担的五险占到工资总额的35%以上(养老28%,医疗6%,失业1%-2%,工伤0.2%-1.9%,生育1%)。目前我国经济发展趋缓,企业出于自身生存需要少报瞒报缴费基数,以减少竞争压力现象不断加剧。个人缴费率过高,造成年轻职工做出逆向选择,断保、弃保时有发生。如劳务派遣人员缴费普遍以社会平均工资60%的下限进行申报,企业与个人同时降低参保成本现象使得基金征缴流失变得更加隐蔽。

(五)养老保险费征收过程监督不足

目前基金征缴的流程,是企业申报,经办机构审核后,由地税或经办机构自行征收。对于养老基金征收数量和质量缺乏相应的独立机构进行监督。《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规定:监督检查主体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是税务机关,经办机构可接受劳动行政部门的委托进行检查,这种模糊的多头管理最终在执行时导致缺乏监管。

三、完善养老基金征缴机制的建议

(一)统一立法,避免制度冲突

建议对养老保险制度进行立法,明确统一的征收细则,对工资总额的基础缴费基数进行明细规定。避免出现与其它法律制度的冲突,比如工会经费支出、福利费支出中具体哪些为应扣除项目,明确扣除限额标准。构建统一的执行标准,有利于从制度上避免养老保险基金征缴的漏洞。

(二)降低缴费比率,扩大征收范围

随着社会平均工资的不断上涨,适度地降低缴费比率,是从根本上解决制度覆盖率不高的重要途径。同时配以灵活的转移政策,将能强化社会缴费激励效用,缓解由于较高的缴费比率导致的个人停保、断保,利于全民参保,杜绝个人空账户的运行。从长期看也有利于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竞争力,减少企业逃缴、少报缴费基数的现象,从而保证养老基金收入的持续、健康发展。

(三)建立企业应缴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的调整方法

在企业会计准则中加入建立养老保险应缴费基数调整方法的内容,在会计核算实务中增加“应付养老保险费”科目核算明细,从财务数据源头保证企业如实申报,简化经办机构核定手续。根据统一的缴费基数构成说明,以会计报表中的应付职工薪酬为起点建立调整公式,即:应缴养老保险缴费=应缴养老保险工资总额x缴费率(20%),应缴养老保险工资总额=应付职工薪酬总额+应缴费工资构成项目-可抵扣缴费工资项目。

(四)构建全国统一的业务征缴核定流程

建立规范化的业务统一流程,对业务档案数据资料和企业财务数据来源建立程序化核定制度。通过规范征缴业务流程,打破认为核定基数的不确定性,避免因提供资料差异而导致缴费结果的差异。此外,建立规范统一的业务流程,也可为实施全国统筹奠定制度基础。

(五)培养高素质的经办人员队伍

社保经办机构业务人员的财务素质直接关系到养老缴费基数核定的准确性。因此对经办机构业务岗位标准中应增加财务技能素养的要求,同时建立经办机构人员业务培训机制,引入管理会计人才应用于养老保险基金运行,切实发挥经办机构业务审核效能,为准确核定缴费基数、基金健康运营提供重要的人员保证。

(六)完善有效的监督机制

完善《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和《社会保险稽核办法》中的监督要求,设立独立的基金征缴和支出监督机构,加大对逃缴、欠缴和少报缴费基数的监督和惩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从制度上保证法制监督。通过建立养老保险信息公开制度,公开企业缴费和个人账户缴费信息,激发个人对缴费的认可度,增强社会公众监督。同时加大日常稽核和专项稽核力度,保证养老保险基金的应收尽收。

参考文献:

[1]杨燕绥.中国老龄社会与养老保障发展报告(2013)[M].清华大学出版社,2014.

[2]蔡向东.统账结合的中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性研究[M].经济科学出版社,2011.

[3]孔媛.我国养老保险标准化问题研究[D].吉林大学,2012.

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范文第2篇

一是基本养老保险立法工作有些滞后

1951年原政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中有关养老保险方面的规定已不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需要。1994年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对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和劳动者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都有明确规定,但只是原则上的规定,实际操作性还不强。1999年国务院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法律效力还远远不够。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仅靠红头文件推进工作显得力不从心。如一些民营企业拒绝参统,而社保经办部门又缺少办法,原因就是目前国家法律尚无强制性措施。

二是覆盖范围还不够广泛

目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的主要是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职工,而非公有制企业、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人数还很少,大量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部分民营企业职工、进城务工农民工、季节工、临时性用工等还没有参保。全国1.2亿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中参保人数只有1200万人。如张家口市2005年底统计的数字显示,全市参统人数中,国有、集体企业职工占85.04%,非公有制企业、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人数只占9.76%,大量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民营企业职工、进城务工农民工、季节工、临时性用工等还没有参保。

三是中断缴费人员逐年增多

随着国有企业改制、破产力度的加大,部分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未继续缴费,中断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截止到2005年底张家口市因与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而中断缴费的人员已达41394人,占参统总人数的13.36%。企业在改制、破产、拍卖过程中,由于要与原国有企业置换身份,所有职工都要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只有少部分人员重新与重组的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大部分人员下岗或失业。原企业不再为其缴费,部分人员由于生活困难或未再就业无能力缴费,只好中断缴费。所以随着企业改制、破产工作力度的加大,中断缴费的人员还会逐年增多。这些人员如不及时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一方面会减少实际缴费人数,另一方面会影响这些人员的退休待遇。

四是部分积累的制度模式还没有真正建立

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没有做实,未能真正实现部分积累的制度模式,难以应对人口老龄化对基金的需求。现行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的是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模式,即“部分积累的制度模式”。河北省企业是从1996年1月1日起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建立个人帐户前已经退休的人员和参加工作的职工,由于之前单位和个人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或虽缴费但没有建立个人帐户,没有为自己的养老保险基金进行积累,从而形成了养老保险金的“缺口”或“隐性债务”。就是建立了个人帐户的人员,由于没有做实,实际上是空帐运行。据世界银行推算,空帐数额约占年度GDP的40%,国内统计部门统计也在3万亿元左右。如此庞大的空帐规模,不逐步做实的话,长期“空帐运行”是无法支撑下去的。

五是女职工养老金计发办法不尽合理

《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规定:“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现执行的退休年龄,仍为正常退休男满60周岁,女干部(管理岗位)满55周岁、女工人(工人岗位)满50周岁;特殊工种男满55周岁、女满45周岁;因病提前退休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无论那种情况下退休,男职工都比女职工晚退5到10年,即同一年龄参加工作,男职工都比女职工多5到10年工龄(缴费年限),退休时基础性养老金多5%到10%。女职工因缴费年限短,个人帐户基金积累少,而在计算个人帐户养老金时,同一年龄退休的,不分男女计发月数相同,女职工的个人帐户养老金就少。而大多数情况下,因女职工退休年龄小,个人帐户养老金计发月数大,个人帐户养老金就会更少。所以,与《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和《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相比,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规定的计算办法,对女职工有失公平。

六是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总体水平还不高

我国企业退休人员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相差悬殊。如张家口市2005年企业退休人员人均月基本养老金为594元,不到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人均月退休金的一半。而且企业退休人员中,基本养老金水平低的群体较多,如部分2003年底以前办理退休的人员,企业工资改革以前(实行岗技工资以前)退休人员,一些企业因经济效益不好、多年按全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费的退休人员,退职人员和过去家属工厂的老家属工等。造成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偏低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政策方面的原因,也有企业少缴漏缴养老保险费的原因,还有职工自身的原因等等。

七是统筹层次低

目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层次比较低,多数地区还未实现真正意义的省级统筹,基金调剂能力比较弱,拖欠养老金的现象随时有可能发生。就河北省来讲,虽然叫省级统筹,其实仍然是以各市、县(区)自收自支为主,省对基金有缺口的市、县进行部分调剂。未能实现全省统收统支。

八是多层次的养老保障体系还没建立起来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偏低的状况会有一定改善,但根据我国的财政承受能力,在短期内还难以有明显提高。所以,加快建立和发展企业年金是提高企业职工退休后的待遇,更好地保障企业职工退休后生活的重要措施。但现在大部分国有企业效益不好,还无能力建立企业年金,股份制、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等又不愿意拿出自己的利润去给职工建立企业年金。目前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虽然明确“具备条件的企业可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但缺乏强制性和法律性,还很难推进。

社会保障被称之为社会的“稳定器”、经济运行的“减震器”和实现社会公平的“调节器”。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最重要和最基础的工作就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社会关注,百姓关心。在众多的化解矛盾与调整利益机制中,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无疑占有特别重要的地位并能发挥无可替代的作用。因此,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还需要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不断地进行改进和完善。本文结合张家口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实践,粗略谈几点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思考:

1、加快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立法步伐,使企业养老保险工作有法可依

国家应抓紧制定《社会保障法》,如出台时机暂不成熟,也应尽快出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同时,随着形势变化,国家还应对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修改完善或补充。要明确规定各有关部门齐抓共管企业养老保险工作,如企业到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年检等手续时,必须先办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手续,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或不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拒绝注册登记或年检,税务部门不提供发票,企业不能享受国债投资等。从各个环节上采取强制性措施,形成合力,促使企业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拒不参统,拖欠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企业及法人代表,应采取强有力的惩处措施,以扩大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覆盖范围,提高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率,维护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给各类企业创造公平合理的竞争环境。否则,光靠发几个红头文件,靠社保工作人员苦口婆心做工作,搞宣传,是很难改变目前现状的。

2、进一步扩大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

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可以增加养老保险基金收入,增强其调剂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充分发挥社会养老保险的互助互济功能。而且,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越大,保障程度越高,保障成本越低。《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已经明确规定:“城镇各类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都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特别重要的是要以非公有制企业、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工作为重点,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把近年来发展迅猛且工龄结构相对年轻的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吸引进来,不仅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可以迅速扩大,而且可以相应地减轻国有企业日益沉重的缴费负担。近年来,许多企业为了降低成本,大量招用农民工、临时工、季节工,且用上一年半载就辞退,不给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尤以建筑业、餐饮业为甚。所以,要抓紧研究制定农民工、季节工等临时性用工的参保缴费和基本养老金计算办法,研究制定被企业临时聘用的原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内退、下岗等人员的缴费和基本养老金计算办法等政策,并将其纳入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完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一个重点。各级政府在招商引资时,应欢迎那些遵纪守法,积极参加各种社会保险的商家,拒绝那些不遵纪守法,不积极参加各种社会保险的商家,更不能以牺牲职工的社会保障权益而作为招商引资的条件。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或虽参加但不按时足额缴费的企业,其法人代表和企业,不能参加政府和社会各类评先评优活动,法人代表不能参加人民代表和政协委员选举。劳动保障、税务等部门要严格按《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搞好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工作,对不按时足额缴费的,要严格按《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要积极支持和鼓励职工通过行政的法律的途径维护自己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的权益。

3、努力做好中断缴费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接续工作

各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大宣传力度,使中断缴费人员充分认识到接续养老保险关系,连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对本人将来领取养老金的好处。同时要开设专门的服务窗口,简化有关手续,提供优质服务,为中断缴费人员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提供方便。建议将中断缴费人员档案托管费,改为财政补贴,即由档案托管部门为中断缴费人员免费托管档案,以减轻这些人员的经济负担。

4、要加快做实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步伐,尽快实现部分积累的制度模式

尽管今年国家又在8个省区市搞做实个人帐户试点工作,但对全国来讲,范围很小。在全国范围内,应采取以下措施做实个人帐户。

一要转移部分存量国有资产。国有企业老职工的养老保险金权益过去已转化为政府财政收入,并凝结在国有资产当中,这个债务是历史上国有体制下造成的,迟早都应该有国家来承担。但我们已不可能向历史追偿,只能通过各种筹资手段筹集资金来补上这个缺口。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保障制度研究课题组提出,政府通过转移存量国有资产来偿付隐性的社会保障债务的具体办法有:①结合对我国企业的公司化和股份制改革,将国有企业的部分股权划归专门的社会保障机构,用股权收益支付隐性负债;②将部分国有企业划归社会保障机构进行经营,以其经营收入偿债;③将一部分国有资产进行出售、租赁,以销售和租赁收入偿债。政府应当明确规定,在国有经济布局调整及国有企业股权调整过程中,不管以何种方式所得,都必须按照一定比例划入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二要开征社会保障税。征收社会保障税支付养老保险金是国际上通行的办法,这样可使所有工薪收入的职工和用人单位都成为社会保障税的纳税人,以增加基金积累,偿还“隐性债务”。

三要发行特别国债。发行长期的特别国债是政府支付养老保险转制成本的又一条可行的筹资渠道。有关资料介绍智利的经验表明,通过制定恰当的政策,特别国债的相当大部分(40%)由养老保险基金持有,既可以使养老保险转制平稳过渡,减小震荡,使转制的成本最小化,又可以从体制上改变政府管理养老保险基金的低效率和养老保险基金的挤占挪用问题。

四要发行社会保障。通过发行社会保障,可以募捐一部分社会保障基金,同时也可以提高社会成员对社会保障事业的关注。

五要减小个人帐户规模。在目前企业基本养老金缺口较大,财政压力难以承担的情况下,适当减小个人帐户规模是符合我国国情的。所以将个人帐户规模由原来的11%调整为8%是实事求是的,可行的。

六要分期分批逐步做实。根据基金承受能力,可以采取已退休的“老人”先不做实个人帐户,将新参加工作的即“新人”的个人帐户做实,“中人”从现在开始分步做实个人帐户。以我市2006年为例,如按8%做实个人帐户,我市一年需资金约2.47亿元,按5%做实个人帐户一年需资金约1.54亿元。可先将5%做实,今后有能力时再将另外3%的个人帐户逐步做实。这样可以缓解财政和基本养老基金的支付压力。

5、调整女职工养老金计发办法和退休年龄,体现公平原则

在未改变女职工退休年龄之前,将女职工个人帐户养老金计发月数改为45周岁退休的为195个月、50周岁退休的为170个月、55周岁退休的为139个月为宜。或者,国家对女职工退休年龄进行修改,只规定女职工退休的最小和最大退休年龄,如特殊工种退休45周岁到55周岁、正常退休50周岁到60周岁之间,由女职工自愿选择。这样可以更多地体现男女公平原则。

6、适当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

据我们对张家口市企业调研,可采取以下措施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

一是在国家财政能力能够承受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幅度,适当降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退休金调整幅度,以逐步缩小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差距。

二是今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时,应向以下人员倾斜:①应向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但享受薪金制待遇的退休人员倾斜②应向参加过抗美援朝的人员倾斜。③应向工伤退休人员,特别是缴费年限短的工伤退休人员倾斜,最好有最低保证数。④对低收入人群继续按2002年、2004年调整待遇时一样制定特调政策。对养老金偏低的,根据缴费年限、退休时间等情况设保底数。⑤应向未按岗位技能工资为基数计算基本养老金人员倾斜,按新办法计算的除外。⑥对2003年12月31日前退休人员,应根据缴费年限、退休时间、养老金水平等不同情况进行适当倾斜。⑦企业退休干部是一个特殊群体,在调整基本养老金时,应向2002年调整待遇时一样制定特调政策或根据原部队级别设保底数。如师级最低月基本养老金为1200元,团级最低月基本养老金为1000元,营级最低月基本养老金为800元,营级以下最低月基本养老金为750元。

三是将部分补贴如房补、书报费、20元生活补贴等列入统筹项目,并适当提高标准。

四是加快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目前企业退休人员主要依靠基本养老金生活,应当加快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刘永富副部长的设想(见《中国社会保障》杂志2005年第6期),可以将企业养老金的结构逐步调整为五块。第一块是基础性养老金,由统筹基金支付,基金实行现收现支,体现政府责任,条件成熟时实行全国统筹。第二块是个人帐户养老金,根据个人缴费年限长短和缴费多少确定,基金实行完全积累,体现个人责任。第三块是地方养老金,在将来基础性养老金实行全国统筹后,由省级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等情况确定,体现地区差别和地方政府责任。第四块是企业年金,在国家政策指导和税收优惠支持下,企业根据效益情况自主建立。第五块是商业保险,鼓励职工自愿参加,进一步提高生活水平。如按照以上设想进行改革,可以实现养老保险基金来源多源化,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企业、职工个人、社会共同承担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责任,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将会有一定的提高。

五是加强对企业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的稽核。对少报漏报工资基数,隐瞒缴费基数的,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当前,要特别注意稽核那些实际已在企业就业,应按企业职工的缴费基数和比例(企业20%,个人8%)缴费,但因为企业不签订劳动合同,而由职工本人按自由职业者的缴费基数和比例(20%)缴费的现象。要调整职工个人最低缴费基数,由不低于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调整为不低于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7、完善省级统筹,确保企业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我省在完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方面,可采取以下措施:

全省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实行垂直管理,与地方政府脱钩,以减少地方政府对企业养老经办机构工作的干预;

全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统收统支,如条件暂不成熟,可先实行以市为单位统收统支,待条件成熟时,再实行全省统收统支;

明确省、市、县(区)政府的责任,统一规定地方财政负担基金缺口10%的机制,但对部级贫困县等老工业基地在政策上应给予适当倾斜。

8、加快发展企业年金,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障体系

国家加快制定相关法律法规,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具备条件的即赢利企业都必须依法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不建立的要进行处罚;积极建立的在税收特别在个人所得税方面进行减免。

9、加强街道、社区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机构建设,提高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水平。

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范文第3篇

[关键词]事业单位 基本养老保险 制度改革

一、多视角下兵团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体系改革的意义

兵团的经济发展离不开社会保障事业的支撑,加快兵团社会保障发展步伐是保持新疆长期稳定,保障边疆安全的战略举措,也是推进西部大开发,拓展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空间,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战略需要。兵团事业单位主要集中在教育、卫生、科技等几个主要领域,兵团事业单位制度的改革会直接影响到兵团经济发展和职工利益,对兵团经济实现长期稳定发展、社会和谐、有着重大的战略意义。

在同一社会制度下并存不同的养老保险制度,有失公允,不利于社会的稳定,不利于人才的自由流动,不利于机关事业单位用人制度的改革,不利于社会保障整体功能的发挥,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因此,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建立统一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迫切要求。

目前事业单位分为三大类:行使行政职能的、从事公益性活动的、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其中,第二类从事公益的事业单位又分为三小类:资源不宜市场配置的、涉及到经济社会安全根本利益的、资源可部分市场配置并面向社会提供基本公益服务的、在政策支持下可基本实现由市场配置资源的事业单位。

之所以改革遇到阻力,首先涉及到一个公平问题。对事业单位来说,比上不足,比下有余,夹在中间;企业可以搞活,工资上不封顶,尤其是垄断行业,但事业单位的收入只是一个不算很高的平均数,改革却首当其冲,一辈子都在平均线上,退休后向低看齐,这在事业单位眼里显然又是公允,难以服众,所以就自然遇到阻力。事出有因,可以理解。对公务员来说,改革没有预期,自然是事业单位攀比的参照系,也是质疑最为严厉的一个焦点。如此“碎片化式的渐进推动”和“台阶式的试点预期”,在不同群体之间均无预期情况下,等于是人为制造恐慌,相互攀比,其结果必然是草木皆兵,人人自危,难以推动,这显然等于增加了改革的成本,人为“拉长”了改革的历史进程。

其次,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养老金改革的法制化问题。改革能否得到全社会的支持,关键在于弥补退休待遇水平的机制设计,《社会保险法》应对建立公共部门职业年金体系给出基本政策框架,让4000多万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人员先有一个“定心丸”,这既可消除待遇差,获得企业的赞许,又可提高政府公信力,赢得全社会的支持,还可顺利推动改革,建立统一的社保制度。《社会保险法》应在力所能及范围内,明确公共部门职业年金体系的几个基本原则:总体思路应与现行企业年金完全一致,所谓“给政策”主要是指提供全国统一的运营方式,统一的投资工具,统一的缴费方案等。

最后,再来看基本保险改革对财政的压力问题。一段时间以来,一些学者和决策者担心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参加养老保险改革和建立企业年金将会出现“双重支付”,当期财政负担太大,长期看得不偿失。在财政压力逐步增大、人口老龄化问题、城镇企事业职工与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不能正常流通等多种问题并存的情况下,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对我国社保体系建立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多视角下兵团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体系改革的现状

国外公职人员,相对我国而言就是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和工作人员。我国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不完善相比,国外发达国家的公职人员的老保险制度建立至今已经上百年,基本上形成了制度建全、多层次、多支柱的养老保障体系,同时在管理与服务模式上也达到较高的水平,无论从理论研究还是实践探索,对国家公职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发展提出了一系列较完善的社会保障和社会保险的原则、制度、规范。

国内对养老保险制度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养老保险的宏观改革和建设问题上。例如,肖金城就建立国有企业退休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的途径、养老保险基金的转换、管理和运营问题等进行了分析,设想建立一个多元化、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宋晓梧对我国养老保险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进行了阐述,认为从制度上说当前的主要问题是过于分散,并对我国养老保险改革的近期目标和改革的内容、步骤进行了探讨;韩大伟历放等以养老保险为对象,对基金的管理和运营做出了论述;在成思危主编的《中国社会保障体系的改革与完善》中,员玉玲以较大篇幅对国际现存社会保障制度进行了介绍,以养老作为重点,以整个社会保障制度为对象进行了研究;柳晶晶提出要建立统一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然后在此基础上建立公务员补充养老保险,要完善公务员养老保险立法;赵志刚和祖海芹从刚性的角度提出要加强补充养老保险、个人储蓄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设,建立健全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

三、多视角下兵团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体系改革研究的基本思路和方法

图1 逻辑关系图

本文以兵团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与国家建立公正和谐社会作为出发点,立足兵团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缺陷引致的不和谐因素日趋激化,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环境脆弱的现实,提出加快兵团事业单位改革步伐为契机,从制度上到技术上实现兵团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建康和谐、公正高效的运行的可行性,从而提出“兵团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障制度改革顺利实施的三大保证体系”。首先,从理论和实证的角度研究兵团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障制度改革的理论依据和实践基础;其次,从公平、财政、效率多视角下对兵团事业单位养老保障体系水平进行测度;并根据测度结果,进行检验和修正;第三,在对国内外不同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改革成功模式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兵团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障制度改革的法律、财政、技术三大保证体系的构建;最后,提出构建兵团新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障制度体系相应的政策措施。以上研究思路的逻辑关系如图1:

1.本文将以福利经济学、技术经济学、制度经济学、区域经济学为主,结合人口学、统计学、数量经济学、社会学、法学展开多学科交叉研究。

2.在进行兵团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障理论研究阶段,本文主要采用规范分析法和定性分析法,对社会养老保障理论框架体系进行系统的梳理,构思出兵团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的理论框架体系。即先对目前已经提出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理论进行分析评价并证伪,在此基础上提出并论证本文理论框架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3.在兵团事业单位养老保障制度改革及制约因素分析阶段,本文将把上述相关学科纳入到分析框架中进行学科比较研究。这部分将把理论分析论证和经验归纳总结结合起来,对兵团事业单位养老保障制度动态性、整体性研究,将结合定量分析加以研究。

4.在对事业单位制度体系水平进行分析时,将会主要运用大量制度经济学、统计学、数量经济学等理论与方法,进行分析。

四、多视角下兵团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体系改革研究的重点难点

1.兵团地域广大,人口分布、经济水平、技术水平、组织管理制度等均于内地存在较大差异,因此,事业单位养老保障制度改革的条件与制约因素各不相同,因此,选择有代表性、针对性的典型进行调查研究,是本文的重点和难点问题之一。

2.兵团组织制度的特殊性,以兵团以农业为主的产业布局,兵团农业职工的企业化属性,使得兵团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明显有别于其他省份。兵团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模式和路径,也成为本文的重点难点问题之一。

3.本文的研究目标在于为国家社会保障战略的具体实施过程中遇到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障改革问题提供政策参考,特别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具体实施提供建议。因此,不同地区制定不同的政策机制也是本文的重点难点问题之一。

五、多视角下兵团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体系改革研究的主要观点及结论

1.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建立统一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迫切要求。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将是中合养老保障“碎片化式的渐进推动”和“台阶式的试点预期”缺陷的中间道路,有利于平衡日趋极化的养老保障水平问题。

2.改革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要多视角全方位的构建养老保障体系,坚定的以公平效率的制度设计初衷,当前更加要以公平为重点改革和完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使得社会保障体系成为我国经济建设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

3.改革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要“因地制宜、相互支援”即各地根据当地实际调整相关政策、在公平基础上实现社会保障的相互支援,建立全国统一的统筹保障机制,实现全民保障。

参考文献:

[1]Diamond,Peter.TheEconomiesofsoeialSeeurityReform.NBERWorkingPaPer,1998.6719.

[2]TheStateofSoeialWelfare.1997:internationalonsoeialinsuraneeandretirement,emPloymen,familyPolieyand healtheare,editedbyPeterFlora[EB/OL]..loe.gov oe/98一7302508Aug02

[3]王伶.中国养老保险的研究.2004.12.

[4]肖严华.中国养老保险制度公平问题研究.上海经济研究,2008,(8).

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范文第4篇

    关键词:产权;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一、产权理论与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产权现状

    产权理论是新制度经济学的核心内容。按照阿尔钦的定义,“产权是一个社会所实施的一种经济品的使用的权利”。马克思认为,产权不是指人与物的关系而是指由物存在及关于它们自身使用而引起的人们之间相互认可的行为关系,是一系列用来界定人们在经济活动中如何受益,如何受损,以及他们之间如何进行补偿的规则。因而,从产权定义我们可以看出,养老保险制度的产权能帮助我们界定个人在养老过程中的责任、成本和收益。

    根据产权理论,产权可以分为:私有产权、国有产权和共(公)有产权。德姆塞茨曾指出:“共有产权是指共同体所有成员共同行使的权利。共有产权意味着共同体否认国家或私人去干涉共同体内的任何人行使其权利。私有产权则意味着社会承认所有者的权利,并拒绝其他人行使该权利。国有产权意味着国家可以在权利的使用中排除个人因素,而按政治程序来使用国有财产。”

    1993年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从产权视角看,养老保险的统筹账户应该属于所有参保人的共有财产,属于共(公)有产权;养老保险中个人账户部分属于私有财产,是私有产权;养老保险中的国有产权指的是全国社保基金中用于养老的部分,这主要由中央财政或转让国有资产而来,是国家的重要储备和战略资源。

    根据产权理论,不同类型的产权安排其经济效率是有差异的。一种产权结构是否有效率,主要视它是否能为在它支配下的人们提供将外部性较大地内在化的激励。在共有产权下,由于共同体内的每一成员都有权平均分享共同体所具有的权利,他在追求个人价值最大化时,一个共有权利的所有者由于成本过高而无法排斥其他人来分享他努力的果实,因而,共有产权导致了很大的外部性,出现“搭便车”行为。

    当前中国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存在严重的产权问题,首先是产权界定不清晰,没有明确界定政府、企业和个人的责任和范围外边界,造成大量养老基金的流失和企业逃避缴费的行为。其次,一味注重产权界定,在明晰产权的同时并没有想到如何去保护产权,其实,事实上财政基金部分产权是明晰的,就是国家所有。但是,这种明晰的产权该有一个怎样的具体主体来体现国家对整体国有资产“所有”这个权力,这还不明晰,以及这种明晰的产权该有一个怎样的制度来对其进行保护,让其在该有效的制度保护下保值、增值也还不明确。再次,个人账户的产权归属也不明确,国家一直没有理清养老基金的所有权、管理权、经营权之间的关系,因此人问题一直是一个致命问题。

    二、不清晰的产权权利对中国养老保险的影响

    当前中国采取的是统账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部分属于被保险人的共有产权,而个人账户部分是个人的私有产权。这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对私有产权承认和维护,但是在具体权利的界定上还不是很完善和精确,这对我国养老保险产生了不利影响。

    1.制度设计中的产权模糊问题。中国养老保险制度设计中虽然明确了社会统筹基金与个人账户基金相结合的模式,国家、企业和个人三方共担的原则已经确立,但是各方的具体责任划分并不明晰,责任分担处于模糊状态;同时,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这两者之间的产权主次关系也没有明确。 这就意味着管理层并不清楚要建立的养老保险制度,到底是以社会统筹 (现收现付)的共有产权为主, 还是以个人账户 (基金积累)私有产权为主。这种制度设计上的模糊, 不利于制度的正常运行和可持续发展,还会带来严重的 “空账”问题。

    2.个人账户产权不明问题。个人账户作为一种带有强制性的储蓄, 其积累的资金本质上是缴费者的私人财产,对其享有完全产权。作为其权利的自然延伸,缴费者个人在缴费期内享有其个人账户资金的自由转移的权力,通过选择较高管理水平的经营者投资运营,以获得较高的收益,实现个人财产的收益权。一般来说,个人是其私有财产最好的看守者,在缴费者对其个人账户基金享有完整的产权时,个人有足够强的风险意识和强烈的动机去关心资金的使用情况。但在目前的制度基础上,由于政府的强制性使个人账户基金的产权受限,激励机制受到损害。特别是在政府承担起对养老金的运营时,个人普遍存在 “搭便车”的心理,没有较强的动机去关心自己资金的使用情况,更由于现有制度框架内,获取资金经营状况的信息成本很大,导致缴费者个人基本上放弃了这一动机。而个人账户基金所有者权力的缺位,使得政府不具备足够的责任心来管理好这笔基金,往往把个人账户资金作为一种廉价的资本来源,用于平衡政府财政预算、补偿政府的债务和行政支出等。个人账户的“空账”运行已严重威胁到社会保障制度的运行基础,个人账户基金产权的不完整已使得我国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处于一种无效率运行的状态。

    3.养老保险基金管理问题。不清晰的产权使得社会保障基金管理中存在基金大量被挪用、流失、浪费、贬值的现象。2006年底国家审计署公布了29个省区市、5个计划单列市三项社保金审计结果显示,71亿违规养老基金被审出。很多地方政府挪用、占用养老基金现象严重。如河南新密市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637万元存入两家城市信用社,由于2002年11月信用社撤销,资金面临损失。2006年初,广州市社保局称,广州曾有9亿元养老金被挪用,其中5.7亿已无法追回。有些行业主管部门存在截留社保费的问题。如建行贵州省分行与工行贵州省分行少申报缴费基数,在征得贵州省社保局的同意后,对已提取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6 422.64万元予以截留。

    三、中国现行产权制度的变迁对养老保险制度的影响分析

    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变迁是和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联系在一起的。在计划经济时期,中国养老保险制度是以国有产权为特征的。随着中国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政府和企业职能的重新定位, 1997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确立了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由现收现付制向部分个人积累制转变的改革模式。当制度从现收现付制向个人积累制转变时,“新人”不再负责“老人”和“中人”养老金的供应,政府此时承担起了兑现“老人”和“中人”领取养老金权利的责任,从而出现一种隐性债务,这种债务过去隐藏在现收现付制下,体制的转轨才使其显性化。《决定》虽然对“老人”和“中人”的退休待遇如何确定有了规定,但并没有落实资金来源的政策,也没有建立起与隐性债务相对应的基金积累。在养老保险改革实践中,政府采取向“新人”和“中人”的个人账户透支的办法支付已退休人员的养老金,造成个人账户空账现象严重。从1995年社保制度改革开始至2004年底,中国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空账规模累计已达7 400亿元,而且每年还会以1 000多亿元的速度增加, 社会养老保险体制仍在现收现付制的老路上运行,并没有实现部分个人积累制的改革目标。个人账户“空账”运行问题产生了一系列负面影响:首先,导致了人们对社会保障制度缺乏信任,部分积累制有名无实,养老问题得不到切实解决。其二,国家作为养老保险最后的支付者。如果空账问题解决不好,最终将转化为巨大的财政负担,影响经济的正常运行。其三,我国人口快速老龄化,隐性债务积累到一定程度会出现严重的支付危机,影响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运行。

    四、结论及政策建议

    根据以上分析,主要两个产权因素影响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一个是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之间的共有产权和私人产权之间的产权界定问题,另一个是共有产权和个人账户私人产权的产权保护问题。所以,我们可以从制度建设和法律规范来协调,具体来说,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我国养老保险制度中存在的产权不明晰主要原因是现行统账结合模式没有对政府、企业和个人责任予以清晰的界定,这就需要进行立法,通过法律明确规定政府企业责任,解决制度设计中的模糊问题。同时尽快将社保基金管理条例纳入立法日程,禁止基金被占用和挪用。清晰的产权是解决养老保险制度问题的根本途径。

    2.明确个人账户产权归属和提高其运营效率。作者认为,应该同社会医疗保险基金个人账户一样, 政府应明确个人账户产权归属个人,任何部门不得挪用挤占。另一方面,对于个人账户基金必须从社会统筹账户中分离出来,个人除了在缴费期内不得提前支取外,对其享有完全的产权以及拥有广泛的个人账户基金投资选择权,亦即有权选择竞争性的基金管理公司为其投资经营,以获取高投资回报。

    3.在清晰界定产权的同时,注重产权的保护。中国统账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克服了单一的现收现付制以及完全基金积累制度的缺点和不足,是一种创新。但是从历史角度看,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变迁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不连贯的问题,一味注重产权界定,在明晰产权的同时并没有想到如何去保护产权,忽略了其他相应的制度建设,没有达到设想的目标。所以,国家在政策上必须坚定不移地坚持对产权的保护和维护,妥善解决转轨过程中的隐性债务,做实个人账户,这样才能真正发挥现收现付和基金积累制度的长处,避免其缺点和不足,从而缓解我国人口老龄化压力。

    总之,从产权角度上讲,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形式和内容上完美结合根本上需要产权制度的完善和对社会统筹的共有产权与个人账户私人产权的清晰界定和保护来解决,而这将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

    参考文献:

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范文第5篇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38号,以下简称《决定》)和《**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冀政〔2006〕6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加快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步伐,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我市经济快速可持续发展,在实施工业突破战略思想指导下,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推进和谐社会、和谐**建设。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学习,提高认识

**年12月,国务院在总结东北试点经验和深入调研论证的基础上颁布的《决定》,进一步明确了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政策措施和工作要求,对于建立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省政府也于2006年8月30日出台了《实施意见》,在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方面,强化了各级政府责任,明确要求各级政府要建立扩面协调联动机制、完善参保缴费激励约束机制、提高统筹层次、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加强经办机构能力建设等,对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应对人口老龄化社会的到来,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必将产生重大的推动作用。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深刻领会两个文件的精神实质,把思想统一到国务院、省政府的决策和部署上来,进一步提高对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增强贯彻落实《决定》和《实施意见》的坚定性和自觉性,抓住机遇,乘势而上,为全力实施工业突破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努力实现全市企业养老保险工作的新突破。

二、突出重点,抓好落实

按照国务院《决定》和我省《实施意见》的要求,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必须紧紧围绕建立养老保险可持续发展长效机制这一主线,突出重点,积极落实各项政策,全面推进企业养老保险工作。

一是要继续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切实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是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改革发展的首要任务。各县(市、区)政府要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进一步完善各项政策和工作机制,加强组织调度和监督管理,确保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不发生新的拖欠。对违反国家和省政府规定发生新拖欠的地方,甚至因确保发放不力引发群体性上访等社会影响较大事件的,要严肃追究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责任。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重点监控易发生拖欠的县(市、区)基本养老金的发放情况。

二是进一步加大养老保险费征缴清欠力度,扩大覆盖范围,提高保障能力。做好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提高社会保障功能的客观要求。各县(市、区)要以完善养老保险制度为契机,重点要把非公有制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以及农民工纳入养老保险范围。同时,积极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启动工伤保险工作和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专项扩面工作。对未参保的单位和人员,要全面进行摸底调查,确保“十一五”期间全市参保人数持续增长。要加大社会保险政策宣传力度,改善服务手段,提高服务水平,开辟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灵活就业人员续保缴费的“绿色通道”,尽可能方便其续保,防止参保人员流失。要进一步加强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工作,严格制定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制度,加强稽核和征收管理,努力提高征缴率。今后,我市扩面指标的下达实行“三挂钩”的办法,将扩面同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挂钩、同新增劳动力就业比例挂钩、同基金积累水平挂钩。对财政收入超过亿元的县(市、区)且基金积累不足3个月的,扩面指标增长15%;对财政收入超过亿元基金积累不足6个月的县(市、区),扩面指标增长10%;其他各县(市、区)基金积累超过3个月的,扩面任务目标增长7%;基金积累不足3个月的,增长5%。对欠缴养老保险费的,要积极采取措施,加大清欠力度,确保应收尽收。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目标责任考核制,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要建立健全扩面征缴协调联动机制,探索全员扩面的新思路;要强化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实行扩面征缴工作绩效与工作经费保障挂钩的办法,在地税征缴的基础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通过办理续保积极开展养老保险费业务,对于部分,由财政部门参照奖励地税征收的办法,按6‰给予奖励。同时,落实市政府〔2003〕56号文件精神,每扩面一人,由财政部门拨付20元的扩面工作经费,以确保各项工作任务完成。

三是进一步做好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不断提高退休人员生活水平。按照《决定》和《实施意见》的要求,各县(市、区)要把继续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作为街道、乡镇年度工作目标考核的内容之一。各级财政部门要落实社会化管理服务费配套政策,保证工作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大社会化管理服务费的征缴力度,确保企业按规定缴纳,在做到应收尽收同时,还要积极筹建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中心,加强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平台建设,开展社区建设达标活动,努力提高社会化管理服务水平;要进一步拓展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内容,结合本地实际,加快公共老年服务设施和服务网络建设,条件具备的地方,要逐步开展老年护理服务,鼓励和支持各种社会力量兴办退休人员公寓,为退休人员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务。

四是切实加强社会保险经办能力建设,进一步提高社会保险经办水平。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学习,建立健全培训制度,提高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要完善管理体制,积极整合社会保险各种资源,推行“五险合一”的经办模式,尽快实行社会保险费统一征缴。有条件的县(市、区),要实行各险种的征收和支付业务流程集中在一个经办大厅完成的模式,降低管理成本,方便用人单位和个人参保缴费。加强社会保险机构管理体制建设,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统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名称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人事、编制部门要支持社会保险经办工作,解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人员编制等问题;要积极完善服务体系,实行“首问责任制”,推行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提高服务水平;要按照“金保工程”的要求,加大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完善的省—市—县—街道—社区五级信息网络平台,为参保人员提供便捷、高效的优质服务。

同时,按照国家和省的部署,各县(市、区)要积极调整个人账户规模,切实做好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改革,扩大新计发办法的社会影响,确保新老办法平稳过渡;要继续规范参保单位和人员的参保缴费政策;进一步提高统筹层次,完善省级统筹制度,加强省级基金预算管理,落实省、市、县(市、区)三级政府养老保险责任分担机制,强化基金的调剂和管理力度,实现规范的省级统筹;加快发展企业年金步伐,加大政策宣传和工作指导力度,抓好企业年金示范单位的启动工作,不断扩大实施范围;继续积极推进做实个人账户试点工作,力争**年规范运作并初见成效。

三、搞好宣传,营造氛围

改革和完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关系到职工切身利益,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必须把宣传解释工作做细做实,确保《决定》和《实施意见》的各项政策稳步推进。各县(市、区)要遵照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坚持全面、及时、准确的原则,针对热点难点问题,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我省制定的实施意见,面向基层,面向企业,面向广大职工群众,贴近实际,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地开展宣传工作。

一是要突出宣传重点。广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对社会保障工作的重视和关心,宣传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设取得的成绩,宣传实施《决定》和《实施意见》的重大意义,宣传社会保险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和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帮助职工群众全面准确地了解完善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的各项政策。二是广泛关注职工群众关心的热点、焦点、难点问题。从当地实际出发,详尽地向职工群众讲明政策出台的背景、具体内容和相关配套措施,通俗易懂地做好政策阐释工作,把政策原原本本地介绍给广大职工群众,及时消除部分职工群众的误解和疑虑,使他们支持、理解和参与改革,保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各项政策的顺利实施。三是搞好业务培训,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结合我市的实际,集中开展不同层次的业务培训工作,提高有关部门和企业业务人员的政策水平。通过广泛深入的学习和宣传解释工作,正确引导舆论,营造贯彻《决定》和《实施意见》的良好舆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