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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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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管理范文第1篇

关键词:建设项目; 工程造价管理信息系统; 构建; 步骤

中图分类号: TU723文献标识码: A

随着我国国际经济地位的提高,建筑市场的发展应该与国际接轨,以适应现有的市场竞争机制,这就需要建立符合信息化时代需求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管理信息系统。2011 年 5 月 10 日,我国住建部在已经印发的《2011 - 2015 年建筑业信息化发展纲要》中提出: “十二五”期间,应基本实现建筑企业信息系统的普及应用,并加快建筑信息模型 (BIM)、基于网络的协同工作等新技术在工程中的应用,推动信息化标准建设,推进工程造价信息化。

一、建设项目工程造价信息化管理发展的现状及问题

目前,我国制定了全国统一的工程造价工程计算的详细规划和工程项目编码,如2010年出版的《水电工程设计工程量计算规定》、《2011年造价员工程量清单项目编码》、《GB50854-2013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等规范制度。各省、市、自治区造价管理部门和商业公司不仅要严格遵守国家制度规范,而且要建立以部门或地方为主体的工程造价管理信息系统,定期各种材料的市场价格、调整指数以及工程造价各环节的规范管理。

( 一) 信息化管理系统功能不全面

目前,我国的信息化管理系统还只停留在网页数据的采集层面,系统资源的开发与使用相对封闭,工程造价的定额和指标体系缺乏统一规则和编码。工程造价从业人员所需综合性信息的整理与智能化数据库割裂开来,没有形成与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的有机结合和接轨,严重影响了工程招、投标的准确性。

( 二) 信息和更新不及时

由于各地区的信息网站与智能化数据库没有有机结合,各部门和地区的信息都具有地方性、滞后性,不利于各地区之间综合价格信息的横向、纵向比较,不利于信息量的收集、编排,不能满足工程招、投标对材料价格采购、结算的需要。

( 三) 工程造价管理人员不能适应信息化的要求

工程造价信息系统是通过计算机来完成工程造价的数据收集、加工、传输、保存、维护等功能的人机对话系统。随着 Internet 网络的广泛应用、信息系统编制越来越专业化和科学化,信息系统数据的输入、加工、运行、维护和使用都需要配备更加专业的计算机和工程造价复合型人员。长期以来,工程造价信息管理人员配备不足,主要是由工程造价人员来充当,重点关注工程造价知识和技能的更新,缺乏信息技术的培训,阻碍了工程造价信息系统发挥应有的作用。

二、构建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管理信息系统的步骤

工程造价管理信息系统 ( 缩写为CCMIS,Construc-tion Cost Management Information System) 是将计算机信息系统运用到工程造价管理中,工程造价管理信息与计算机处理有机地结合在一起,通过收集、传输、加工、维护等子模块,用积累的工程造价管理数据和资料来预测、分析项目工程未来造价变化和发展的趋势,以达到数据精确、有效控制的目的。

( 一) 总体设计思路

该系统应采用集中开发与部署模式,为工程管理人员提供一个集成的、统一的从基础管理到业务服务为一体的业务管理系统平台,同时对各类工程项目造价数据进行统计、分析,从根本上摆脱繁重与不便利的手工操作现状,实现工程造价数据的及时汇总,并帮助管理层及时掌握当前业务处理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如造价资质的管理,招投标和施工等环节的管理,各阶段工程造价数额的确定与控制。

( 二) 系统目标

基于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普及,按照国家《2004 -2010 年全国建筑业信息化发展规划纲要》的需求,充分考虑工程造价的业务性质以及业务处理流程,应建立集中的工程造价管理信息平台,加强造价数据的查询、预测、控制和评价。构建管理信息系统应不可缺少信息采集和交互系统、造价信息筛分及预警系统、工程量计算系统、工程造价的信息化管理系统等模块。

通过该系统的建设使用,对进一步规范工程项目的造价管理水平、提高工作效率、完善管理体制必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 三) 主要模块设计

一般而言,工程建设过程可以分为投资估算阶段、设计概算阶段、招投标预算阶段、施工图预算阶段、竣工结算阶段以及审计决算阶段。因此,工程造价管理信息系统的构建主要模块设计如下:

1. 信息采集和交互系统。工程造价管理信息一般包含定额信息、价格信息、施工单位资质信息、建筑材料市场价格指数、建筑市场人力资源和机械台班价格信息、建设单位基本信息、招标工程基本信息、各种国家规定的建筑及结构专业等标准规范、施工企业的诚信纪录、施工企业安全施工纪录、注册建造师在建工程纪录以及各种地方性规范和条例等。如果建成这一系统,就可以服务于建筑行业中的各种企业。例如: 通过这个系统,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通过信息采集平台收集新型材料价格,及时更新建筑材料的市场信息价格; 建设单位或招标企业可以通过这一系统平台招标具体要求,并在接受标书后及时查询施工企业的基本情况、施工企业的诚信纪录、施工企业安全施工纪录,根据以上信息方便评标专家进行评标; 而施工单位可以及时积累招标工程案例、市场材料价格、市场人力资源价格、已完工或在建工程数据及其标准。

2. 工程管理、工程招投标、工程造价信息筛分及不良信息预警系统。构建该信息系统,应分两个步骤: 第一个步骤是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来构建; 第二个步骤是要建立信息筛分系统,以符合招标和建设行业需求。例如,某房地产公司招标项目需要资质为甲级的黄河中下游监理公司,那么关键词筛选和分类则为: (1) 所有甲级以下的施工企业信息就会自动筛分掉; (2) 所有非监理公司的信息也依次筛分掉; (3) 黄河中下游以外的工程信息也都被筛分掉; (4) 最终留下的信息就是房地产招标项目所有的有用信息。

分辨建筑市场的建康与否,需要得到以下预警信号: 如建设单位企业的信用程度,施工企业业绩,获得奖惩的记录,有无出现重大伤亡事故的记录等。

3. 工程量计算系统。常用两种方法来精确计算工程量,为工程造价提供准确的数据。第一种方法把图纸中的构件、尺寸输入作图软件,由计算机系统自动计算出工程量; 第二种方法基于设计院的施工图 CAD 文件基础,抽取各种构件的特征参数,采用人工智能的方式完成工程量的计算。

4. 工程造价的信息化管理系统。工程造价管理的整体过程相当复杂,不仅需要分类管理施工方、甲方以及造价咨询机构的资质,而且还要监管造价过程,因此要在信息化管理系统中构建基本功能模块。(1) 造价资质的管理。如施工方的资质登记、变更;甲方的资质登记、变更; 造价咨询机构的资质审批、登记、管理; 造价从业人员的培训、继续教育、登记、注册、注销等查询子系统,应及时和 Internet 网络联系。(2) 造价过程的管理。造价过程一般分为投资决策系统、设计控制系统、招投标管理系统、实施控制系统。因此,信息化管理系统的设计中就应该包括招投标软件、造价指数软件、投资评审软件、项目管理软件等。(3) 造价工程文件的编制和管理系统。项目工程是一项期限长且复杂的工作,有大量的文件和工作需要处理。因此,造价工程文件编制和管理系统应该包括基本数据输入及数据库管理子系统、定额库及管理子系统、造价计算系统、成果输出系统。这样能处理单一工程和多个工程; 而且还能贯穿估算、概算、预算、阶段结算和竣工决算的整个过程,一步步对计算处理的结果进行分析和调整。

三、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管理信息系统推广时应关注的事项

( 一) 建立健全工程造价管理信息系统的工作机制

为了加快工程造价管理信息系统的建立,保证信息数据的正确性和及时性,首先,要构建能独立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的部门和机构,安排专人负责,对信息、数据更新和资源开发进行全面管理和监督; 其次,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出台一系列与工程造价相关的管理信息系统信息查询、管理制度及办法,为信息管理人员建立完善的个人信息,如职业培训情况、工作权限、绩效考核、部门投诉等机制。

( 二) 完善工程造价信息系统数据库资源

工程造价信息系统建立不只是模块的简单建立、原始数据的采集和积累,更应该是数据的深度加工和处理,提高信息利用率。因此,在工程造价原始数据采集、存储的基础上,应对动态数据进行提取和分析,不断更新工程造价建设领域中相关的信息资源,丰富和充实数据库的内容和使用层次,合理地将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法律规范和相关政策与数据库联系起来,并不断对信息进行加工处理,以满足不同层次信息使用者对工程造价信息的需求。

( 三) 加强工程造价管理人员信息素质的培养

培养工程造价管理人员的信息素质,不仅是工程造价管理人员的信息化素质提高的要求,而且是工程造价信息系统顺利推广的重要途径。因此,要建立相关的机制,并采取多种有效形式,加强现有的工程造价管理人员信息化知识培训,如采用继续教育、短期培训、举办各种信息技术培训班、脱产学习、轮岗培训等方式,培养出一支既懂工程造价知识又懂信息技术的复合型人才队伍,以促进工程造价信息系统的建立、应用和推广。

参考文献:

[ 1 ] 孙健 . 构建工程造价管理信息系统的思考 [ J ] . 吉林交通科技,2007,(2).

[ 2 ] 郭保江,郭强. 工程造价信息化的系统功能模块研究[ J ] . 科技资讯,2007,( 4 ) .

[ 3 ] 邵瑞,张建高. 工程造价信息化管理发展的问题及趋势探究[J]. 山西建筑,2009,(5).

基本信息管理范文第2篇

一、成本会计信息的成本构成

成本会计信息是会计人员生产的“产品”,也是价值和使用价值的统一。会计人员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会计制度,运用纸、笔、算盘、计算机等劳动手段,作用于企业生产过程中的消耗这一劳动对象,生产出成本会计信息,同时,将成本会计信息传递给企业管理者、投资人、债权人、税务部门等信息使用者。因此,成本会计信息也存在成本问题。成本会计信息的成本具体包括:

(1)处理和提供成本会计信息的成本。从企业经济业务的发生到成本会计信息的形成,需要经过一系列的数据收集、汇总、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的过程,势必要花费一定的人力物力。收集和处理会计信息的成本包括会计人员的工资、必要的办公用品、计算机硬件及财务软件、账簿费用等。尤其是当提供一些较为复杂或精度要求较高的成本信息时,其处理和提供的成本很高。对外提供报表时,因为报表中也包含的成本会计信息,故财务报告的审计费用也应按一定的比例累计入成本会计信息成本。处理和提供成本会计信息成本的特点之一是它往往是可以计量的。

(2)传递成本会计信息的成本。成本会计信息在被会计人员“生产”出来以后,要到达信息需求者手上,需要经过信息传递这一过程。用于向外披露用的财务报告中的成本信息,经过人工送达或财务软件传递等方式到达财务报告编报者手中,期间产生人工费用或软件摊销费用。

(3)诉讼成本。在因为企业提供财务报告、纳税申报等活动中,因为所提供的成本会计信息误导投资或偷逃税款而受到投资人、债权人或政府税务部门,而花费的巨大的诉讼费、立案费、律师费等。

(4)竞争和谈判劣势。对外披露的报告中包含过多的成本会计信息,将会使竞争对手了解企业的商业机密,采取不利于企业的行为,削弱企业产生未来现金流量的能力,使企业在竞争中处于劣势。如果销售商制度本企业的产品成本,在谈判时便可能将价格压得很低,使企业在谈判中处于不利地位。

(5)管理和业绩评价的机会成本。为管理目的应用的成本数据(供内部使用的)不同于向外报送的财务报告中的成本数据,前者可以毋需依照公认会计原则,管理人员完全可以自由决定,按自己意图来解释成本信息。因为这种解释成本信息的决策,带有主观任意性,按一种方式解释而放弃另外的解释方式就产生了管理的机会成本。用于业绩评价的会计成本信息,是将已经发生的成本与预算的成本相比较,鉴别与所制定的计划成本、利润、现金流量和其他财务目标所以发生差异的原因,从而促使经理人员采取措施,变更他们的行动或调整他们的目标和计划。在制订的成本计划不实或核算过程中成本分配的方法的影响,可能导致对经理人员评价的偏颇,会打消部门经理的积极性,造成业绩评价的机会成本。

(6)其他成本。在信息时代,成本会计信息的成本除了以上几种外,还包括成本信息系统开发所花费的代价及系统使用人员的培训费用、系统维护费用;对新会计制度颁布后会计人员的培训费用等。

二、成本会计信息的效益构成

本文所指的成本会计信息是可靠的、不带偏见的、不加粉饰的、有助于决策的信息,不考虑其成本相对于收益是否过高,因为只有通过这样的有效成本会计信息,决策人员才能更好地评价一个企业发展前景、有关成本会计信息的收益主要有:

(1)降低成本。在任何设定的条件下,只要影响利润变化的其他因素不因成本的变动而发生变化,降低成本始终是第一位的。降低成本以两种方式实现:第一,是在既定的经济规模、技术条件、质量标准条件下,通过降低消耗、提高劳动生产率、合理的组织管理等措施降低成本。通常,这种意义上的成本降低属于日常成本管理的内容。第二,是改变成本发生的基础条件。成本发生的基础条件是企业可资利用的经济资源的性质及其相互之间的联系方式。这些资源包括劳动资料的技术性能、劳动对象的质量标准、劳动者的素质和技能、产品的技术标准、产品工艺过程的复杂程度、企业规模的大小、企业的组织结构、企业的职能分工、企业的管理制度、企业文化、企业外部协作关系等等诸多方面。这些因素的性质及其相互之间的联系方式构成了成本发生的基础条件,是影响成本的深层次因素。在特定的条件下,当成本降低到这些条件许可的极限时,进一步降低成本的努力可能收效甚微。例如产品成本中的材料成本,在既定的技术条件和材料条件下,生产单位产品材料消耗量有一个最低标准,当实际消耗接近这一标准时,进一步的努力也难以使材料成本进一步降低。由于既定的条件限定了成本降低的最低限度,进一步的成本降低只有改变成本发生的基础条件,如通过采用新的技术设备、新的工艺过程、新的产品设计、新的材料等,使影响成本的结构性因素得到改善,为成本的进一步降低提供新的前提,使原来难以降低的成本在新的基础上进一步降低。所有这些降低成本方式的实现都是以成本信息的取得为前提的。

(2)增加企业的利润。降低成本可以增加企业的利润,但在某些情况下,具有战略意义的议题是如何通过增加成本以获取其他的竞争利益。当成本变动与其他相关因素的变动相互关联时,如何在成本降低与生产经营需要之间做出权衡取舍,是成本管理无法回避的困难选择。单纯以成本的高低为标准容易形成误区。成本的变动往往与诸方面的因素相关联,成本管理不能仅仅只着眼于成本本身,而要利用成本、质量、价格、销量等因素之间的相互关系,支持企业为维系质量、调整价格、扩大市场份额等对成本的需要,使企业能够最大限度地获得利润。

(3)为企业战略提供支持。企业的发展过程中往往要采取诸多的战略措施,这些战略措施通常需要成本信息予以配合。采用成本领先战略的企业要通过强化成本管理不遗余力地降低成本。战略的选择与实施是企业的根本利益之所在,其需要高于一切,成本管理要配合企业为取得竞争优势所进行的战略选择,要配合企业为实施各种战略对成本及成本管理的需要,在企业战略许可的范围内,在实施企业战略的过程中引导企业走向成本最低化。

另外,在资源限制条件下,通过使用成本信息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使有限的经济资源生产出更多的产品、创造出更多的价值,达到节约增产的目的,也是成本会计信息的重要应用。这一原理对于存在瓶颈环节的企业同样具有参考价值。当企业的薄弱环节成为制约企业成本的重要因素,提高瓶颈资源的利用效率成为成本管理过程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之一。企业可以利用成本的代偿性特征,通过增加其他方面的成本以节约受限制资源或瓶颈资源,使受限制资源的边际收益最大化,从而提高企业的产出水平。

以上成本会计信息的成本与效益分析的启示如下:

第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企业经营环境的日益复杂,金融工具的频繁使用,经济活动中的不确定性大大增加,无论是企业的外部信息需求者还是企业的管理当局对成本会计信息的需求加强。外部信息需要更多的成本信息来评价企业的发展潜力和评估公司的价值,管理当局需要成本信息来进行决策和对各部门进行业绩评价。随着科技的进步,管理方法的创新,会计学科的发展,会计工作人员将有可能提供更多,更具体,更全面的成本会计信息。在这种对成本会计信息需求增强,供给能力也增强的情况下,会计人员提供多少或多高质量的成本会计信息就必须遵守成本效益原则。

第二,成本会计信息的成本与效益大部分是难以计量的。如前面所列示的成本会计信息的成本和效益,很难用具体的数据来表示。在选择成本会计信息提供内容时,可以根据具体的环境对成本会计信息可能产生的成本和效益进行职业判断,在成本和效益之间进行权衡,以得出“适量”的成本会计信息。

第三,成本会计信息是一个动态的、相对的概念。就成本会计信息的处理和提供来讲,随着信息技术的采用,会计信息的处理比传统手工会计下大大便捷,成本大大降低了。

参考文献:

[1]陈胜群:《企业成本管理战略》,立信会计出版社2000年版。

[2]夏宽云:《战略成本管理》,立信会计出版社2000年版。

基本信息管理范文第3篇

[关键词] 信托 财产独立 内部关系 外部关系

研究信托法律关系,揭示信托法律关系的本质,是发展信托法学,完善信托立法,推进信托繁荣的关键所在。笔者将从内部和外部关系的分析,来探讨与英美法系“双重所有权”相对应的大陆法系信托关系理论。

一、信托关系是委托

很多学者主张信托与委托不同,比如有的学者认为一般来说,“委托”多用于行纪和关系中,即一方接受另一方的委托,以自己或委托人的名义,为委托人的利益行事。所有权归受托人所有,利益则由受益人享有。因此,“委托”一词非但没有揭示信托的本质属性,而且混淆了信托与行纪、等法律关系的界限,是不科学的。”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值得商榷。

委托关系是、行纪、居间和信托相同的基础关系。只是在同样的委托关系下,根据委托权限、外部关系、后果承担等方面的不同,分成了、行纪、居间和信托等不同的委托种类。这也就是有的学者主张、行纪和居间合同是信托最初的表现形式的根本之所在。比如:中国也存在着与信托相类似的经济活动,如“行纪”业务。我国民法理论界曾长期认为行纪合同就是信托契约,信托即行纪,这一提法一度成为通说。《合同法》第二十一章规定委托合同,第二十二章规定行纪合同,第二十三章规定居间合同,《信托法》第二条规定信托定义,在表述关系时,都在使用委托的概念。

二、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根据英美信托法,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处于信托当事人任何一方债权人的追及范围之外。对于委托人、受益人而言,这是不言而喻的,委托人、受益人不拥有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信托财产权在受托人名下,没有理由信赖信托财产的价值扩充了委托人或受益人的信用。

信托关系一经设立,信托财产即从委托人的自有财产中分离出来,而成为一种处于独立状态的财产。对于委托人来说,其一旦将财产交付信托,即失去了对该财产的所有权,不再属于其自有财产。而对于受托人来说,其虽取得了对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但这仅是一种名义上的权利,因为其无法享有该财产带来的利益。对于受益人来说,其虽享有受益权,但这又仅是一种利益请求权,并不是对信托财产的所有权。由此可见,信托关系一经设定,信托财产即呈现了一种独立性倾向。这一特点在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上都有几近相同的表现:(1)受托人须将信托财产单独管理,不得同自有财产相混淆。(2)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债权人都无权对信托财产主张权利。(3)向受益人支付规定的利益后,剩余的信托利益应归入信托财产;管理信托财产的损失,除受托人失职外,亦应由信托财产承担。反过来,由于这些法律规定,又进一步强化了信托财产的独立性特征。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委托人财产一旦设立信托,因欠缺财产公示效果,对委托人产生主要两方面效果,一是该财产在于对外关系上处于别人名下,自己失去物的形式支配权;二是设立信托的财产将不再是委托人的债务的责任财产。

其次,受托人基于信托,在外部关系上取得形式所有权,但因其与委托人的内部委托关系,所以信托财产仍要区别于受托人自己的财产。这里需要注意两个问题,一是受托人对自己财产的所有权与对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内容不同,前者是完整的所有权(包括实际的所有权和形式所有权),后者只是形式所有权。为保证交易安全,形式所有权的是外部关系的充要条件,对外效力一定会受到法律的保障。二是对外权利的基础不同,前者来源于对财产的实际实质所有,此时所有权是全面完整的;后者来源于信托契约的授权,因此这种所有权的行使会受到双方约定的限制。

最后,信托财产是独立于受益人的。受益人在信托关系中,享有接受利益的权利,在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上都不享有信托财产本身。当受托人将信托收益交付给受益人时,信托财产所有权就完全转到受益人。所交付的收益可以是信托财产产生的利润的全部和部份,也可以是信托财产的一部份,还可以是两者的混合。但不管是哪种情况,财产所有权在受益人接受之前绝对独立于受益人,不是他的责任财产。受益人对信托财产不享有所有权,包括不能占有与管理信托财产,但其对信托财产却享有其上的所有经济利益;受益人依委托人的指定虽对信托财产享有所有的经济利益,但其对信托财产经济利益的享有并不能直接行使,其对信托财产经济利益的享有必须依附于受托人对信托财产分配权的行使。

三、信托的内部和外部关系

信托内部关系主要是指信托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具体来讲就是指委托人与受托人、委托人与受益人、受托人与受益人之间的信托关系。另外委托和信托的区别与联系是理解信托内部关系的前提和基础。在信托关系内部,信托法的作用是提供标准化或默示的条款,供当事人参考,只要当事人之间希望设立信托,如果没有相反约定,信托法自动在他们的协议中适用。信托法这些标准条款减少了当事人的交易成本。

主体对外行使物的所有权的基础不是必须拥有对物的实际所有权,而只要求具有根据物权公示原则产生的形式所有权即可,这样就产生了实际所有权与形式所有权的分离。有的学者认为“大陆法系国家没有普通法与衡平法之分,其物权制度遵循‘所有权绝对’、‘一物一权’、物权变动的‘公示、公信’原则,所有权分割是无法想像的,用大陆法系传统概念(无论是债权还是物权)无法解释信托的本质。”这一点也正是大陆法系国家移植英美法系“双重所有权”理论的突破点。

参考文献:

[1]施天涛:商法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2]王文宇:信托法原理与商业信托法制.《台大法学论丛》第29卷第2期

[3]罗钧:信托法律关系探析.政法论坛,2001年第2期

基本信息管理范文第4篇

分析一些发达国家所走过的水利发展道路,我们不难发现,人类活动通过对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实现对大自然的索取,由于索取过度,大自然反过来对人类生存发展形成了反制约,迫使人类活动按照大自然基本规律回报自然。现阶段,我国的水利发展仍然属于向大自然的索取阶段。很多现象证明这种索取在某种程度上已达到了社会、经济平衡发展的极限,有些方面甚至开始向反的方向发展。环境的污染、生态条件的恶化、频繁的洪水或干旱灾害等都预示了这种平衡破坏的情况。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工程设计要考虑宏观综合关系。这种关系体现的往往是一种无形的效益。以大坝为例,以往人们多考虑它的防洪、灌溉、发电等综合效益,这些都是能够看得见、可以用经济指标来衡量的东西,而这个工程对上下游的影响(如对河道演变,生态平衡影响),对左右岸的影响(如水位抬高、两岸地下水位上升),对非经济指标能衡量的行业影响都是应该考虑的。

判断水利发展的合理性、综合效益的可靠性等是我们进行战略决策的重要依据。以往的水资源利用方式,水利工程的布设等是否适合所在区的基本特点,是否符合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往往通过完成工程量的多少来衡量,我们经常说这几年建了多少坝、修了多少堤、打了多少井、灌溉面积又增加了多少亩,对于一个区域这些数量指标是否能够保障全区域内系统水环境水生态安全,是否满足一个区域的可持续发展则不得而知。新的水利发展形势下需要研究更加客观、合理的水利发展判别指标。

综合起来考虑一个区域的水战略问题实质上就是要处理好区域内社会、经济、环境等各要素之间的关系。

1.水质与水量的关系

水质与水量是两个相互依存的概念,破坏了水质就等于减少了有效使用的水量;没有充足的水量,保证良好水质就缺乏基础条件。反过来,如果有足够的水量则为水质的保护提供了一定的基础条件。在实际生活中,无论是人类生存的基本用水还是工农业生产用水、生态用水,水量水质是并重的。然而,在一定的环境条件下,自然界的总水量基本上是恒定的,提高人类有效用水量的重要手段就是大力改善水环境和供水水质条件。水质的保护将可能是我国水利发展战略的重要目标。

2.防洪与减灾的关系

防洪安全只是一个相对概念,绝对安全的环境是不存在的。要根据国家经济发展的战略目标来制定合理的洪水安全标准。但另一方面,就是考虑在发生超标准洪水时的安全问题,这就是减灾。要正确处理防洪与减灾的关系,要双重兼顾,做好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的综合平衡。

3.洪水与干旱的关系

时间上,汛期来水偏多,产生洪水灾害,非汛期来水偏少,不能满足用水需求;空间上,南方水多,北方水少,东部水多,西部水少。而这种不平衡还时常产生变异。实际上在我国汛期发生干旱、非汛期产生洪水,南方发生干旱、北方发生洪水的灾害情况并不少见。对于发展经济来说,洪水与干旱两者都是灾害。战略决策中要妥善处理好洪水与干旱矛盾的综

合措施,关键在于将时间空间的不平衡调整为相对平衡。

4.局部工程与流域的关系

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流域系统内,组成系统的各个因子是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上下游之间、左右岸之间的宏观影响长期存在,一个工程在一个流域的作用往往影响到相当大的范围甚至整个流域,工程的规划与建设要特别注意这种宏观影响。

5.工程与管理的关系

人类改造自然,现阶段最重要还是通过工程措施,然而工程作用的发挥是通过管理来实现的。在一个区域内不同工程措施有不同的侧重点,如何从系统的角度合理调度、发挥工程的综合作用,在这里要避免工程的重复或者工程运用功能的冲突,甚至对流域综合管理产生负面影响。

6.人类活动与自然规律的关系

人类活动所产生的结果不能违反自然规律。以流域内兴修水利工程为例,流域内水利工程的建设和水资源利用方式将改变流域内水土平衡及水循环特征,形成了新的水资源分布特征,这时,人类调控的程度就需要遵循自然资源与社会发展的基本需求。大量兴建水库、堤防将流域内一部分水资源更多地拦蓄在河道之内或排洪入海,而使另一部分区域相对干旱或少水,造成地下水位下降、湿地流失、湖泊萎缩、植枯等生态恶性变化。因此,水利建设不能盲目满足社会需求,相反要从流域可持续发展的前提出发,考虑自然基本规律,综合减灾、环境、域内社会合理利用水资源。

水利发展进程图

7.河道与流域的关系

河道是流域内水体的传输通道,与流域是线与面的关系。大部分水利发展活动离不开河道,河道不畅则通道不畅,但河道不是孤立的,河道的治理作用相当一部分都反映在流域上来,我们在实施治理河道工程时要充分考虑这种全局性影响。

8.水与国民经济其他行业的关系

一个区域的水资源量决定了其他行业的开发度,这就是水资源承载力的问题。因此进行区域的水战略布局要了解国家在本区域的国民经济发展布局,根据水资源的可能最大承载力考虑水资源配置。超出水资源承载力极限的,要提出建议对区域经济发展规划进行修正,或者通过必要途径提高水资源承载力。

9.水利开发与生态环境的关系

水利发展全局性目标中,关键是要针对不同区域的特点,分析水利开发对环境生态的影响究竟有多大。实际上,不同区域水利开发程度对生态系统的

影响是有区别的。 10.近期与长远的关系

基本信息管理范文第5篇

关键词:审计资本市场社会学审计信任关系中介人

资本市场的健康离不开审计,而审计得以发挥作用的基本前提是市场参与者对审计的信任,简称审计信任。缺乏信任的审计形同虚设。银广厦–中天勤事件引发的强烈社会反应,一方面表明审计在资本市场中的作用已经深入人心,另一方面也表明在资本市场,审计信任基础仍然十分脆弱,极易产生信任危机。实际上,在中国注册会计师短暂的发展史上,无论是会计职业界,还是相关制度的提供者,都未能对审计信任关系的建立与巩固给予足够的重视,在很大程度上了审计的发展。银广厦-中天勤事件留给中国资本市场和会计职业界的不仅仅是教训与损失,也是重建审计信任的契机。利用这个机会重建审计信任,是注册会计师发展的当务之急。为此我们需要上的,也需要实践中的探索。我们需要思考:人们依据什么信任审计?建立审计信任关系的基础是什么?制度安排在其中起什么作用?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信任关系中到底应充当什么角色?本文拟依据社会学的研究成果对以上问题进行一些尝试性的分析。

一、信任关系中的中介人

信任是社会生活的基础。在社会生活中,最简单的信任关系包括两个行动者:委托人与受托人。社会学研究信任关系的基本前提是:委托人与受托人的行动都有明确的目的——使个人利益得到满足。解释信任关系的是说明两个行动者如何通过自己的行动来实现特定的目标。[1]可见,这里对信任关系的解释不是信任关系的道德解释,当一方不守信导致另一方遭受损失时,不能简单以道德缺失作解释,也不能仅仅以需要提升道德水准为结论。

在信任关系中,委托人始终面临的一个抉择是:是否信任受托人。如果信任,他就把资源交付受托人使用并期望通过这种信任得到收益。如果受托人值得信任,则委托人能够达到预期的目标。否则,他只有拒绝信任受托人才能获得较大的收益。但社会生活的复杂性使委托人往往无法直接信任或不信任受托人,他们需要一个第三者起媒介作用,委托人通过信任这个媒介而给受托人以信任。于是,在委托人、媒介和受托人三者之间,形成一种新的信任关系。这个媒介便是信任关系中的中介人。

根据社会学的研究,信任关系中的中介人可分为三种。不同种类的中介人投入信用关系的资源不同,行使的职能和发挥的作用不同,委托人给予这三种中介人的信任,在种类及数量等方面也不相同。这三种中介人分别被称为顾问、保证人和承办人。[2]

(一)作为顾问的中介人

顾问身份的中介人在信任关系中所起的作用是:根据自己对受托人的判断,向委托人提供有关受托人履约能力的意见和建议,委托人根据中介人的判断决定信任或不信任受托人。

由委托人、顾问身份的中介人和受托人组成的信任链有以下特点:

1、顾问身份的中介人不是完全中介人。在委托人、顾问身份的中介人和受托人三者信任关系的建立过程中,虽然委托人信任中介人的判断,但他信任中介人的最终目的不是为了信任中介人而是为了信任受托人。也就是说,他给中介人的信任是不完全的,他最终信任的仍然是受托人的履约能力和承诺。信任的建立过程可用图表示如下:(图中箭头表示给以信任,其中J表示信任中介人的判断,P表示信任履约能力和承诺,下同)

2、顾问身份的中介人投入信用关系的资源仅仅是他的信用,他用以交易的资本是他所提建议的可靠性,他不投入资源。如果顾问的判断不正确,受托人不守信用或没有履约能力,中介人不会因此损失经济资源,他只损失委托人对他的信任,也就是说,他只损失他的信用。而委托人则要损失经济资源。同理,如果受托人守信且有履约能力,中介人也不能通过受托人的守信获得经济利益,他只能增加他的信用。

3、顾问身份的中介人取得委托人信任的难易程度,与他的声誉以及所处的信任等级有关。社会学研究表明,在社会声誉高的单位里担任重要职务的人,比之家庭妇女和无业人员更容易取得委托人的信任。

(二)作为保证人的中介人

作为保证人的中介人与作为顾问的中介人完全不同。保证人身份的中介人是以自身的经济资源为受托人的履约能力和承诺担保。

由委托人、保证人身份的中介人和受托人组成的信任链有以下特点:

1、保证人是完全的中介人。在三者信任关系的建立过程中,委托人一旦信任中介人,就将资源交付受托人使用,委托人不必再给受托人以信任。也就是说,委托人最终的信任是给予中介人而不是给予受托人。其信任过程可同图表示如下:

委托人 P 中介人 P 受托人

2、保证人在信任关系中用以交易的资本是他的经济资源。此时,委托人信任的与其说是中介人,不如说是中介人的履约能力和承诺。也就是说,保证人身份的中介人是以其经济能力取得委托人的信任。

3、保证人成功履行中介人职责,依靠的是对受托人履约能力及承诺的充分信任。没有这种信任,便无法充当中介人。此时,中介人在交易中对损失与收益的估价,与中介人充当顾问时委托人的估价几乎相同。如果他高估了受托人的能力和可信程度,他将蒙受经济损失,只有充分掌握了受托人的信息并作了恰当的估计,他才能在信任关系中通过中介活动取得预定的收益。

(三)作为承办人的中介人。承办人身份的中介人则是以中介人身份取得众多委托人的信任,将委托人的资源加以合并并转移给其他行动者。这些行动者利用这些资源可以为投资者获得利润,投资银行就是典型的承办人身份的中介人。其信用过程可用图表示如下:

委托人受托人

P P

中介人

P P

委托人受托人

由委托人、承办人和受托人形成的信任关系有以下特点:

1、中介人是完全的中介人,委托人给予中介人的信任是最终的信任。

2、承办人取得的是众多委托人的信任,聚集的是众多委托人的资源。同时,又根据对受托人的信任程度将资源交付给不只一个受托人使用。

由于以上三种不同的中介人在信任关系中所发挥的作用完全不同,因此,研究委托人、中介人和受托人的信任关系时,区分不同种类的中介人十分重要。

二、资本市场审计信任需求

在资本市场中,投资者(委托人)与管理者(受托人)之间的信任关系是最基本也最重要的信任关系,审计师[3]则是二者之间的中介人。投资者为了给管理者以信任,他们还需要给中介人以信任。由以上分析可知,不同种类的中介人在信任关系中所起的作用有很大的差异。那么,资本市场投资者需要的中介人是什么身份的中介人呢?

(一)审计师作为顾问身份的中介人

信任关系是信息不对称条件下的关系。投资者与管理者的之间的信任关系也不例外。信息的不对称使投资者对管理者的信任充满了风险。降低风险的重要途径是由管理者以财务报告的方式向投资者提供信息。但是,财务报告信息的重大缺陷之一,在于它出自管理者之手,缺乏可信度。为此,投资者要依据财务报告信息信任管理者,首先要对信息加以判断甄别。但是,财务报告信息的高度专业性和复杂性,使投资者本身无力完成这一过程,他需要一个顾问——审计师帮助其判断信息的可信程度,他根据顾问的判断来决定是否继续信任受托人从而是否继续他们之间的交易。不难看出,投资者对顾问的需求使原有的信任关系发生了变化:委托人除了对受托人的信任需求之外,又产生了对顾问的信任需求,他首先要信任审计师,相信他有能力对信息作出正确的判断,然后才有可能根据信息的可信度信任受托人。于是投资者在其交易中又始终面临着一个新的决策:是否信任审计师和依据什么信任审计师?

由于投资者对顾问身份的中介人的信任需求根源于他对财务报告信息的信任需求。他期望审计师帮助其降低由信息风险导致的信任风险。因此,我们分析投资者依据什么信任审计师时,也应从信息风险的降低入手。

根据社会学的研究,导致委托人信任或不信任受托人的信息有三种来源:

第一,受托人自己的行动;

第二,与委托人地位相似的人,地位相似是指他们通过信任受托人所获得的利益与委托人所获得的利益相似;

第三,与委托人地位无关的人,地位无关是指他们若给受托人以信任,无任何利益可图。[4]

在以上三类信息中,第一类来源的信息最为可靠。但投资者无法获得这种信息,他们不可能了解管理者的实际行动。而第二类信息提供者的地位与保证人身份中介人的地位相似,无法降低信息风险。只有第三类来源的信息,才为投资者提供了一个具有中立性质的判断依据。投资者对顾问身份的审计师的需求,就是期望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具有第三类信息的特征。于是。投资者依据什么信任顾问身份的审计师这个问题,便有了初步的答案:

1、审计师必须有令人信服的专业水准,这是投资者对顾问身份的中介人产生需求的根本原因。如果审计师的专业水准不足以发现财务报告中日益隐蔽的错弊,投资者会认为这个顾问是不值得信任的。

2、审计师必须是与委托人和受托人地位无关的人。与受托人地位无关的道理不言自明,与委托人地位无关在于保证审计师信任或者不信任受托人都与自身的利益无关,从而能够作出中立的判断。

3、也正因为审计师信任或者不信任管理者都不能获得经济利益,那么他们给管理者以信任,哪怕是彻底失败的信任,也不会导致任何经济损失。这等于说,顾问的判断正确与否,对顾问本身是没有影响的,至少没有损失经济资源的担忧。那么,投资者凭什么相信审计师在没有经济约束力的情况下能勤勉尽责,努力工作?又凭什么相信审计师不会为了经济利益而被受托人收买从而使信息具有更大的欺骗性?审计职业道德中有关独立、客观、公正的宣言,虽然有作用,但与经济利益相比较,毕竟太过软弱,不足以构成对审计师的信任基础。可见,审计师作为顾问的地位,虽然是取得委托人信任的基本条件,但又存在严重的信任缺陷。这里,就象社会生活的其他领域一样,当某种关系或交易本身不能产生足够的约束力时,便只能借助制度的力量,于是,投资者对顾问的信任需求,便转化为对制度的需求,他们需要一种制度,以保证在这种制度约束之下,审计师将“不得不”客观、公正,勤勉尽责。因此,我们可以说,资本市场审计信任关系,必须是一种制度化的信任关系。缺乏制度基础的信任关系,即使不是不可能的,也是十分脆弱的。

(二)审计师作为保证人身份的中介人

从理论上分析,审计师作为保证人身份的中介人,不完全符合审计的本质特征。但是从资本市场审计发展的实践观察,投资者又的确对审计师具有这种期望需求。这种期望需求既出于投资者转嫁委托关系中信任风险的需要,也与为聘请审计而支付的高昂审计费用有关。一旦投资者因错误信任管理者而遭受损失,他们便期望审计师能补偿他们的损失。如果审计师能满足这种需求,审计的信任基础便可大大增强。

审计师是否能够作为保证人身份的中介人呢?

在西方资本市场,由审计师以经济资源部分偿付投资者因为误信审计师的报告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已经成为一种非常普遍的做法。实践证明,这种做法对西方资本市场审计信任的建立与巩固,起了非常积极的促进作用。由审计师部分偿付投资者的经济损失,使投资者在减少损失的同时,感受到购买审计服务不仅可以得到专家的顾问服务,同时还可以部分获得经济上的保障,达到部分转嫁信任风险的目的。这一过程与结果的巨大作用之一在于增强投资者对审计的信任基础,这种信任基础正是审计生存发展的重要保证。

对师事务所来说,虽然他们在审计失败之后将面临上的损失,但是,以经济上的代价解除或减轻行政处罚,挽回会计师事务所的信誉,或者避免被吊销营业资格的严重后果,也完全有利于会计师事务所的长远。会计师事务所说到底是一个营利性的经济组织,经济手段应该也可以是他们解决经济的手段之一。在西方审计市场,包括世界五大在内的会计师事务所,在发生审计失败之后,采用庭外调解,主动赔付的方式解决纠纷的案例不胜枚举。他们的实践表明,审计师作为保证人身份的中介人,不仅有利于投资者对审计的信任,而且有利于会计师事业的发展。

需要说明的是,这里我们说审计师作为保证人身份的中介人,并不是说审计师能够作为完全意义上的保证人身份的中介人,而是说可以通过一定的制度安排使审计师具有部分保证人的特征。认识两者的区别对于正确引导资本市场投资者对审计信任的期望需求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在资本市场中,审计师不可能成为完全中介人,因为投资者最终的信任只能给予管理者而不是给予审计师,投资者只是通过信任审计师从而信任财务报告从而信任管理者。

其次,审计师投入信任关系中的主要资源只能是他的智力而不是他的经济资源,审计师不可能以他的经济资源为受托人的行动提供经济担保。否则,审计便失去了其原本的意义。

最后,当审计判断失误而使投资者遭受损失时,审计师以其经济资源为投资者提供适当的补偿,减少投资者的损失。这一过程的结果虽然与充当保证人的结果非常相似,都属于承担连带责任,但却与充当保证人有本质上的区别:保证人以自己的经济资源补偿委托人的损失属于信任关系之内的正常交易,而审计师以经济资源补偿投资者属于非正常交易,审计师给投资者以经济补偿,不论是主动赔付还是被判决赔付,都是一种带惩罚性的支付。

以上的可知,资本市场投资者对审计的期望需求是:审计是这样一种中介人,他们具有顾问身份中介人的全部特征,同时又具有保证人身份中介人部分的特征。

三、资本市场审计信任关系的建立

根据学的,社会生活中信任的产生机制主要有以下几种:第一是由声誉产生信任,即根据他人的实际行动决定是否给予信任,一般而言,声誉好的人容易取得信任。第二是由社会相似性产生信任,即根据他人与自己在家庭、种族、价值观等方面的相似性来决定是否给予信任,一般而言,相似性越多,信任越高。第三是由法制产生信任,即基于非个人化的社会规章制度,比如专业资格、科层组织、中介机构以及各种法规制度的保证给予信任,基于法制产生的信任称为制度化信任。第四是由人际关系产生信任,即通过人际关系的运作,建立发展关系并通过关系取得信任。[5]

信任关系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每一个角落。资本市场也是社会生活的组成部分之一,是一个纯经济的领域。其特点在于每一个参与者都有一个共同的目标:谋求经济利益。资本市场内的信任关系纷繁复杂,各种不同身份的参与者之间都必须建立一定程度的信任关系,市场才得以正常运行。仅就审计信任而言,也分几个层次:最高层次是对行业的信任,即审计作为一个行业,以整体形象取得信任,与社会公众[6]建立信任关系;其次是会计师事务所的信任,即各个会计师事务所以自身的审计服务质量和经营特色,与具体委托人建立信任关系;再次是对注册会计师个人的信任,即各个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以其业务能力和执业品德等取得事务所其他注册会计师以及客户的信任。三个层次的信任关系既有联系又有区别:能否建立最高层次的信任直接关系到整个会计职业的生存与发展。行业信任危机,对市场中所有的会计师事务所而言是一种系统风险,一旦发生,则一损俱损。由中天勤事件引发的信任危机以及随后的补充审计规定,便是例证。而各个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信任状况,一般情况下只与该会计师事务所的发展或注册会计师的个人事业前景有关,个别会计师事务所或注册会计师的败德,对行业形象有损害但不会对行业整体产生大的。只有在特定的条件之下,某一家事务所的信任危机才可能导致行业信任危机,比如,有很大社会影响的会计师事务所发生重大违约或败德事件。

在资本市场中,审计行业信任关系的建立需要以全体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的信誉为基础,但行业信任关系的建立与各个会计师事务所信任关系的建立,其机制是不同的。这里仅就行业信任关系的建立进行分析。

显然,审计行业信任无法通过社会相似性这一机制取得,因为广大社会公众对审计的和技术等缺乏基本的了解,无法据此信任审计师。人际关系运作对会计师事务所信任关系的建立是否可行有待研究,但却无法运用于行业信任关系的建立。审计行业信任关系的建立,只能依靠声誉与制度机制。

(一)建立审计信任关系的声誉机制

依靠声誉取得信任的含义和道理简单明了。注册会计师协会在若干年前就曾提出过“以质量求信誉,以信誉求发展”的行业发展方针。但是至今中国审计尚未能获得应有的得声誉并据此建立信任,原因可能不仅仅因为中国资本市场审计质量有待提高。

本人认为,审计依靠声誉建立的信任,属于社会生活中两大系统信任之一的专家系统信任。根据社会学的研究,专家系统具有三位一体的信任基础,其一是证书,它是一个人与其他人公平竞争后获得的,因而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其二是专家内部同行评议,这一评议决定了一个人在这一系统中的地位;其三在于专家系统是以的知识结构为基础。[7]

因此,要使审计行业以其声誉获得信任,首先必须确定行业内从业人员的专家地位。但是,社会公众并不具备分辨审计师是否是专家的能力,专家地位的确立只能依靠制度。比如、注册以及后续等制度。考察中国注册会计师恢复之后二十多年的发展,不难发现,审计信任基础薄弱的主要原因之一是其专家地位未能有效确立,其权威便先天不足。在1993年之前,大量没有经过考试的人进入注册会计师队伍,虽然其中不乏优秀的人才,但毕竟不是经过公平竞争之后获得的资格,无法在公众中建立其专家权威。1995年之前,资格考试难度偏低,加之没有限定应试者所学的专业,使不少非经济专业甚至科学的人经过几个月突击复习便全科通过资格考试。本来,在审计行业急需人才的特殊时期,以这种方式吸收其他领域的优秀人才不仅无可非议,而且有利于行业的发展。但社会公众对此却曾有许多议论,认为注册会计师资格不过如此,并不需要很多的学问就能达到,使注册会计师的专家权威性受到影响。由此可见,从专业水准方面提高注册会计师的行业准入门槛,在社会公众中树立注册会计师的专家权威地位,是通过声誉机制建立审计信任的重要举措。尽管提高门槛可能会被认为妨碍充分竞争,但本人认为,审计行业毕竟不是一般产品生产行业,其产品有其特殊性,其竞争方式与竞争范围也有其特殊性。只要保证在门槛之内的专家之间的竞争是充分的,则竞争便就是充分的了。尤其是在中国资本市场审计供求矛盾导致竞争过分激烈的情况下,提高准入门槛更是利大于弊。

中国审计通过声誉取得信任的另一重要途径是职业道德建设。对职业道德建设的重要性应该予以充分的肯定,但应避免空谈职业道德,毕竟我们的社会还没有发展到可以离开经济利益而谈论道德的阶段,属于伦理道德范畴的职业道德条文,离开经济与制度的约束,便可能被视为抽象的教条,无法据此取信与民。

(二)立审计信任关系的制度机制

审计的产生与发展始终与制度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虽然审计不是制度的产物,但没有制度肯定没有今天的审计。在审计信任关系的建立与维护中,制度毫无疑问起最决定性的作用。由前面对资本市场审计信任需求的分析可知,社会公众既期望审计师是顾问角色的中介人,能为财务报告信息是否可信提供权威性的中立的专家判断,同时,又期望审计师具有保证人的特征,能补偿他们可能遭受的经济损失。社会公众对审计师这两种近乎矛盾的角色需求,只能通过适当的制度安排才有实现的可能。前者主要依靠审计准则等行业规范,后者则有赖于注册会计师民事赔偿责任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1、审计准则的作用

审计准则对审计信任关系的建立所起的最重要的作用,在于使社会公众相信审计师的工作过程与结果并不仅仅依赖审计师的个人职业道德,而是受到严格的制度约束,败德的审计师一定会受到制度的严厉制裁。而要使审计准则这一制度机制发挥作用,还有赖于:

(1)不断修改完善现有的准则以适应日益复杂的经济环境和交易的要求。安然事件发生之后,“审计准则与审计技术方法落后于的要求”被认为是造成安达信重大审计失败的原因。不论最终调查的结果是否如此,但在这种关键的时刻提到这种可能的原因,本身就说明准则的落后将严重影响社会公众对审计的信任。社会公众虽然不能直接评价审计准则的先进性,但他们可以通过审计师的产品来判断。当发生了重大审计失败而审计师们还在为自己辩护说“我们已经按审计准则的要求做了所有该做的工作”时,审计行业如何依据审计准则来建立审计信任?

(2)培育对审计准则本身的信任。这是比修改完善准则更为困难的问题。因为即使是非常先进的准则也未必能获得公众的信任。社会公众对一种制度信任与否并不完全取决于制度本身,更重要的还受到、文化、传统等因素的影响。

2、法制的作用

制度对审计行业发展的影响无论怎样估计都不会过分。在审计行业最发达的美国,审计的迅速发展以及审计信任机制的建立与巩固,法律制度起了无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在中国,相关法律制度的严重滞后,则是中国审计信任基础薄弱的重要原因之一。仅以注册会计师民事赔偿责任为例,当投资者因误信了审计报告而遭受重大经济损失却投诉无门时,他们依据什么信任审计?虽然,注册会计师民事赔偿责任与很多法律规定一样,仅仅是一种消极的惩戒制度,但其所起的积极作用却不可估量,它一方面满足了投资者对审计师保证人身份中介人的角色需求,更重要的是,将审计执业行为置于经济利益的约束之下,使审计师即使是作为一个纯粹的经济人也“不得不道德”,毫无疑问,这比仅仅依赖审计师的“自觉道德”更容易建立信任。

其他制度机制在审计信任关系的建立中所起的作用,本文暂不分析。

总之,中国资本市场审计信任关系的建立,声誉与制度是最重要的机制,而声誉的建立也要依靠制度。因此,审计信任关系只能是制度化信任关系。但是,在中国这样一个过分重视关系化信任的文化背景之下,要建立制度化的信任关系,还有太多的问题需要研究解决,甚至于“中国人对制度化信任机制本身是否信任,还有待研究”[8].可见其难度之大。但也因为难,才显示出努力为之的意义。

主要资料:

1、[美]詹姆斯S科尔曼著,邓方译,《社会理论的基础》第113页,社会科学文化出版社,1999年10月

2、郑也夫:《信任论》,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1年版。

3、[美]弗朗西斯福山著,彭志译,《信任:社会美德与创造经济繁荣》,海南出版社,2001年版。

4、葛家澍等主编,《会计大典第十卷——审计学》,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9年12月版

5、彭泗清:信任的建立机制:关系运作与法制手段,《社会学研究》1999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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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美]詹姆斯S科尔曼著,邓方译,《社会理论的基础》第113页,社会科学文化出版社,1999年10月。

[2]有关三种中介人的论述,参见上述《社会理论的基础》第211~216页。

[3]在本文中,“审计师”与“注册会计师”同义,可替换使用。

[4] [美]詹姆斯S科尔曼著,邓方译,《社会理论的基础》第222页,社会科学文化出版社,1999年10月

[5]参见彭泗清:信任的建立机制:关系运作与法制手段,《社会学研究》1999年第2期。

[6]以“社会公众”取代“投资者”,旨在将资本市场包括潜在投资者在内的所有报表使用者纳入审计信任关系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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