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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防控工作方案总结

火灾防控工作方案总结

火灾防控工作方案总结范文第1篇

1.1编制目的

为加快建立健全我县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机制,迅速、高效、有序地组织协调政府及相关部门,提高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处置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重、特大火灾事故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家突发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结合*县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1.3基本原则

1.3.1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及“坚持专门机关和群众相结合,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的消防工作方针和原则。

1.3.2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体制,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健全应急管理体系,加强应急演练、保障和培训工作,以便快速反应,协调应对。

1.4重、特大火灾事故分类

按照我县重点消防保卫单位的建筑类型、使用性质、生产储存等情况,将重、特大火灾事故分为7类:高层建筑类火灾事故、地下建筑物类火灾事故、石油化工类火灾事故、人员密集场所类火灾事故、仓储类火灾事故、重要机关和单位火灾事故、其他类(主要包括古建筑、易燃密集建筑区等)火灾事故。

1.5重、特大火灾事故分级

按照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燃烧程度和燃烧对象,将重、特大火灾事故分为四级:I级火灾事故,用红色表示;II级火灾事故,用橙色表示;III级火灾事故,用黄色表示;IV级火灾事故,用蓝色表示。

1.5.1I级火灾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I级火灾事故:

1.5.1.1高层建筑类火灾,燃烧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火势趋于猛烈燃烧阶段,形成立体燃烧,难以控制;

1.5.1.2地下建筑类火灾,燃烧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火势趋于猛烈燃烧阶段,难以控制;

1.5.1.3石油化工类火灾,装置区或容积10000立方米以上的大型储罐区的油、气储罐发生火灾,随时或已经发生爆炸、倒塌、沸溢、毒气扩散等险情,火势难以控制;

1.5.1.4大型仓储类火灾,燃烧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火势较大,蔓延迅速,一时难以控制;

1.5.1.5人员密集场所类火灾,燃烧面积800平方米以上,有大量人员被困或珍贵图书、档案资料、文物等贵重物资受到威胁,火势较大,一时难以控制;

1.5.1.6重要机关和单位火灾及其他类火灾,燃烧面积500平方米以上,有大量贵重物资及重要设施受到威胁,火势较大,一时难以控制;

1.5.2II级火灾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II级火灾事故:

1.5.2.1高层建筑类火灾,燃烧面积800平方米以上,火势趋于猛烈燃烧阶段,形成立体燃烧,难以控制;

1.5.2.2地下建筑类火灾,燃烧面积400平方米以上,火势趋于猛烈燃烧阶段,难以控制;

1.5.2.3石油化工类火灾,装置区或容积5000立方米以上的大型储罐区的油、气储罐发生火灾,随时或已经发生爆炸、倒塌、沸溢、毒气扩散等险情,火势难以控制;

1.5.2.4大型仓储类火灾,燃烧面积800平方米以上,火势较大,蔓延迅速,一时难以控制;

1.5.2.5人员密集场所类火灾,燃烧面积600平方米以上,有大量人员被困或珍贵图书、档案资料、文物等贵重物资受到威胁,火势较大,一时难以控制;

1.5.2.6重要机关和单位火灾及其他类火灾,燃烧面积500平方米以上,有大量贵重物资及重要设施受到威胁,火势较大,一时难以控制;

1.5.3III级火灾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III级火灾事故:

1.5.3.1高层建筑类火灾,燃烧面积600平方米以上,火势趋于猛烈燃烧阶段,形成立体燃烧,难以控制;

1.5.3.2地下建筑类火灾,燃烧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火势趋于猛烈燃烧阶段,难以控制;

1.5.3.3石油化工类火灾,装置区或容积3000立方米以上的大型储罐区的油、气储罐发生火灾,引起连锁爆炸燃烧,火势难以控制;

1.5.3.4大型仓储类火灾,燃烧面积600平方米以上,火势较大,蔓延迅速,一时难以控制;

1.5.3.5人员密集场所类火灾,燃烧面积400平方米以上,有大量人员被困或珍贵图书、档案资料、文物等贵重物资受到威胁,火势较大,一时难以控制;

1.5.3.6重要机关和单位火灾及其他类火灾,燃烧面积300平方米以上,有大量贵重物资及重要设施受到威胁,火势较大,一时难以控制;

1.5.4IV级火灾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IV级火灾事故:

1.5.4.1高层建筑类火灾,燃烧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火势趋于猛烈燃烧阶段,形成立体燃烧,难以控制;

1.5.4.2地下建筑类火灾,燃烧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火势趋于猛烈燃烧阶段,难以控制;

1.5.4.3石油化工类火灾,装置区或容积1000立方米以上的大型储罐区的油、气储罐发生火灾,可能引起连锁爆炸燃烧,火势难以控制;

1.5.4.4大型仓储类火灾,燃烧面积400平方米以上,火势较大,蔓延迅速,一时难以控制;

1.5.4.5人员密集场所类火灾,燃烧面积200平方米以上,有大量人员被困或珍贵图书、档案资料、文物等贵重物资受到威胁,火势较大,一时难以控制;

1.5.4.6重要机关和单位火灾及其他类火灾,燃烧面积200平方米以上,有大量贵重物资及重要设施受到威胁,火势较大,一时难以控制;

2应急组织体系

*县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组织体系由县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县政府应急办、灭火现场指挥、各相关部门组成。

2.1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

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县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县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县公安局分管副局长、县消防大队长担任副总指挥,负责对*县重、特大火灾灭火工作做出重大决策,并负责调动各有关方面的人力、物力,保障灭火物资和后勤生活物资的供应,实施统一指挥。成员单位有县公安局、安监局、城建局、卫生局、环保局、农电局、网通公司、人防办、消防大队、自来水公司等。

2.2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消防大队,办公室主任由县消防大队长兼任。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县应急指挥部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组织灭火现场指挥部和各相关部门及时开展应急工作;接到突发重、特大火灾事故报告后,及时向县应急指挥部报告;负责应急队伍的日常训练和应急工作的演习;完成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它任务。

2.3灭火现场指挥部

2.3.1灭火现场指挥部的组成

灭火现场指挥部设总指挥、副总指挥。总指挥由消防大队正、副大队长担任;副总指挥消防中队正、副中队长担任。下设作战组、供水组、通信组、警戒组、后勤保障组、宣教组、政工组、火调组。

2.3.2灭火现场指挥部的职责

2.3.2.1灭火现场总(副)指挥的职责

全权负责整个火灾现场灭火工作的组织指挥,主要任务:制定单体决策和战斗行动方案,及时掌握火场情况变化,提出相应措施,适时调整作战方案和调配灭火力量,组织协同作战。在应急指挥部到达火场后及时通报火场情况及作战意图,听取指示并贯彻执行。

2.3.2.2作战组的职责

迅速摸清火场情况,根据灭火现场指挥部总(副)指挥的命令,组织带领各种参战力量进行灭火进攻、救人、破拆、排烟、阵地转移等灭火战斗行动,确保其顺利进行,随时将火场变化情况汇报给灭火现场指挥部总(副)指挥。

2.3.2.3供水组的职责

负责灭火战斗行动中的供水,协调市自来水总公司,保障火场供水不间断。

2.3.2.4通信组的职责

组织灭火现场指挥部与高度指挥中心及各参战部队之间的通信联络,保障火场前后方有通信畅通。

2.3.2.5警戒组的职责

划定警戒区,协调交警、治安警察确保火场警戒和附近的交通畅通。

2.3.2.6后勤保障组的职责

组织供应器材装备、灭火剂、消防车的燃料,负责消防车辆装备的维修,组织饮食、衣物的供应和医疗救护工作的开展。

2.3.2.7宣教组的职责

负责火场摄像、照相,并进行后期编排制作,根据上级指示,确定新闻会的时间、内容和发言人。

2.3.2.8政工组的职责

负责灭火战斗的政治宣传和鼓动,做好参加灭火战斗人员立功受奖工作。

2.3.2.9火调组的职责

负责火灾现场勘察及火灾原因调查。

2.4其他各相关部门的职责

2.4.1县公安局负责现场警戒、人员疏散,维持现场秩序,确保火场附近交通道路的畅通,如是纵火,组织刑侦部门尽快破案,抓捕犯罪嫌疑人。

2.4.2县自来水公司根据现场需要,负责对着火区域自来水管网二次加压。

2.4.3县环保局负责对现场封闭区外的空气、受到污染的水质进行常规环境监测,并对事件进提出处理意见与建议。

2.4.4县农电局负责按照应急指挥部的命令,对火场实施断电保障措施。

2.4.5县城建局负责城区内火灾现场泄露或着火的煤气管道实施关阀、堵漏;*奥德燃气公司负责经济开发区内火灾现场泄露或着火的煤气管道实施关阀、堵漏。

2.4.6县安监局负责督促指导化工企业制定《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响应队伍,并定期组织演练。在发生火灾事故时,指导事故单位及时启动灭火预案,实施自救,同时,为消防等部门灭火提供各种资料和信息;对安全生产事故进行调查。

2.4.7县卫生局负责对火灾现场的受伤人员进行救护保障。

2.4.8县网通公司负责重、特大火灾现场中应急指挥部、灭火现场指挥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之间的通信保障。

3预防和预警

3.1信息监控

3.1.1各乡(镇)政府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生态旅游经济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要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针对辖区重点消防保卫单位的建筑情况、使用性质、生产储存及其发生火灾后的财产损失、人员伤亡、社会影响等危害程度,对高层建筑类、地下建筑类、石油化工类、人员密集场所类、仓储类、重要机关和单位等类型建筑和单位,分类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活动,建立全县重点单位的火灾隐患、重大危险源数据综合分析、风险评估数据库,同时做好重、特大火灾事故的信息接受、报告和统计分析等处理工作。

3.1.2县消防大队负责重、特大火灾事故预警信息监控工作;特别重大火灾事故、重大火灾事故预警信息经核实后,及时上报县政府。

3.2预防工作

3.2.1县消防大队负责开展全县重点单位的火灾隐患和重大危险源的调查,建立县级重点单位火灾隐患和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实现数据动态管理。

各相关部门负责了解县内外的有关技术信息、进展情况和形势动态,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

3.2.2各相关部门负责指导各乡(镇)政府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生态旅游经济区管委会完善各类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县消防大队负责对消防重点保卫单位的火灾预防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负责对制定的重、特大火灾应急预案进行审核。

3.3预警分级

按照我县重、特大火灾事故分级,将预警分为四级,预警颜色由低到高依次为蓝色(IV级)、黄色(III级)、橙色(II级)、红色(I级)。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级别可以升级、降级和解除。

3.4预警措施

进入预警状态后,县突发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和各乡(镇)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生态旅游经济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应急采取以下措施。

3.4.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3.4.2开通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灭火现场指挥部及相关部门专门应急指挥机构之间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

3.4.3立即向县政府报告重、特大火灾事故基本情况。

3.4.4采取各种应急措施,全力控制火灾的发展蔓延;转移、撒离或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3.4.5指令各种灭火救援应急状态,随时掌握并报告火灾发展变化及控制情况。

3.4.6调集灭火救援应急所需物资和装备,确保应急保障工作。

3.5应急资料库

建立突发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处置数据库系统;全县重点单位的火灾隐患预防和监督数据库系统;重大危险源的评估系统。

3.6应急指挥技术平台系统

建立重、特大火灾应急协调指挥中心及通讯技术保障系统。

4应急响应体系

4.1分组响应制

突发重、特大火灾应急工作坚持属地化处置的原则,各乡(镇)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生态旅游经济区管委会要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负责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县公安局负责协调县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情况给予支援。

按照我县重、特大火灾事故分级,应急响应原则上分为I级响应、II级响应、III级响应、IV级响应四级。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请求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

4.2应急响应程序

4.2.1县政府突发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响应

县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自行确定应急响应行动,但要及时向市政府和市消防局报告突发重、特大火灾事故基本情况和应急救援情况;需要相关应急力量支援时,立即向市消防局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提出请求。

4.3信息抄送与处理

4.3.1突发重、特大火灾事故报告时限和程序

负责确认火灾事故等级的单位,确认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火灾事故后,应立即报告县公安局,由县公安局上报县政府,县政府应当在30分钟内报告市政府和市级相关专业主管部门。

4.3.2突发重、特大火灾事故报告方式和内容

突发重、特大火灾事故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火灾扑救总结报告3类。初报从接警起30分钟内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立即上报;火灾扑救总结报告在火灾事故处置完毕后立即上报。

4.4应急处置

4.4.1处置措施

按照《*市类型事故应处置预案》组织实施。

4.4.2现场处置原则

4.4.2.1按照“救人第一,科学施救”的指导思想,坚持以人为本,采取一切有效手段,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4.1.2.2贯彻“先控制,后消灭;集中兵力、准确、迅速;攻防并举、固移结合”的战术原则,有效采取堵截、突破、夹攻、合击分割、围歼、封堵、监护等基本战术方法,全力控制火势的发展蔓延,速战速决,消灭火灾。

4.1.2.3在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灵活采取计划指挥和临场指挥的指挥形式,积极组织协调个各参战的相关单位,搞好协同作战。

4.5安全防护

4.5.1加强防护措施。参加灭火战斗的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灾害事故的火灾特点及其危险性,按要求佩带个人防护装备,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4.5.2及时设定火场警戒。对不同类型的火场,按照要求由有关部门设立相应的警戒区,尽量减少前方作战人员;对一些易燃易爆和伴随毒气(液)泄漏的火灾现场,要严格界定警戒范围,控制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危险区,并严格实行登记检查制度。

4.6应急终止

重、特大火灾得到有效控制,事故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事故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时,根据实际情况,由县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适时宣布结束应急处置工作,恢复正常工作。

4.7信息

突发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原因、危害和损失等有关信息,由县应急指挥部统一,对火灾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的数字公布,应征求评估部门的意见。对一般性火灾事故,应主动配合新闻宣传部门,对影响重大的火灾信息,应经县政府批准后,根据需要及时。

5应急保障

5.1资金保障

县消防大队根据突发重、特大火灾应急需要,提出项目支出预算,报县财政审批后执行。

5.2人员保障

各乡(镇)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生态旅游经济区管委会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消防责任制要求,加强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队伍的自身建设,提高其应对火灾突发事故的能力。

县消防大队要加强对各乡(镇)、经济开发区、生态旅游经济区的消防监督,同时,要建立一支专门的消防培训师资队伍,负责对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人员进行消防培训,指导各单位建立健全内部消防组织。

5.3装备保障

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应急工作在充分发挥现有的灭火救援资源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加强火灾事故应急处置硬件建设。配备火灾应急专用的通信指挥车、扑救各类火灾所需的各类举高和水罐消防车以及相应的灭火器材、救生抢险器材。

6后期处置

6.1火灾调查与评估

县政府要求会同事发地人民政府或直属机构,组织公安、消防、安监、环保等有关部门,立即对火灾原因、性质、经济损失进行科学评估。

6.2恢复重建

在县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事发地人民政府或直属机构负责恢复重建工作。乡(镇)政府、直属机构及相关职能部门要对受灾情况、重建能力、可利用资源进行评估,并认真制定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生活计划,由县政府有关部门指导事发地人民政府或直属机构组织实施恢复重建工作。

7附则

7.1预案的管理与演练

7.1.1预案的监督管理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或者应急过程中发现存在的问题和出现新的情况,县消防大队将根据《国家突发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和《*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报县政府批准。

7.1.2预案的演练

各重、特大火灾应急机构、县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生态旅游经济区管委会要结合应急预案,有计划、有重点地定期组织专业性和综合性的应急演练,通过应急演练,培训应急队伍,落实岗位责任,熟悉应急工作的指挥机制和决策、协调、处置程序,识别资源需求,评估应急准备状态,检验预案的可行性,不断改进、补充、完善各应急预案,提高对突发重、特大火灾应急处置能力。县应急办负责督促预案演练的落实工作。

7.2奖励与责任追究

7.2.1奖励

在突发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7.2.1.1出色完成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7.2.1.2对事件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设,实施效果显著的;

7.2.1.3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7.2.2责任追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有关规定,对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责任人,在火灾预防、消防组织、灭火救援等方面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视情节和危害后果,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3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县消防大队会同县公安局制定,由县消防大队负责解释。

火灾防控工作方案总结范文第2篇

一、工作目标

在局党组的统一领导下,相关部门密切协作,依法排查整治火灾隐患,广泛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做好灭火救援准备,切实将公共消防安全治理转化应用到社会面火灾防控现实工作中,确保全局不发生重特大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确保重要节日、重大活动期间不发生有影响的火灾事故,为全国、全省、全市“两会”以及重要节日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工作时间及步骤

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至2018年3月31日。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7年12月1日前)。各部门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召开专门会议对本部门今冬明春火灾防控工作进行部署,将工作责任落实到每一个工作人员,做好本部门内部火灾防控工作的组织发动和部署落实。

(二)组织实施阶段(全国“两会”闭幕前)。各部门按照确定的目标和任务,全面开展今冬明春火灾防控工作,定期组织调度研判。办公室将适时通报情况,统筹推进,及时反映各部门的工作动态。

(三)总结阶段(2018年3月31日前)。各部门对今冬明春火灾防控工作情况进行汇总分析,认真总结经验做法,研究建立长效机制。

三、组织领导

县**局一把手任组长,各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各股室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同志兼办公室主任,***、***、***、***、***为办公室工作人员,开展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定期通报治理工作进展情况,研究协调综合治理有关工作,联合开展督导检查。

四、工作任务

(一)做好办公场所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严格落实第一责任人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坚持“谁主管、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组织开展办公场所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对用火、用电、用气、用油等易引起火灾的部位认真排除隐患,做到“人走断电源、吸烟后断火源”;督促各各股室工作人员严格落实防火措施,提高干部、职工消防安全的自觉性。禁止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放置杂物,对达不到消防安全的必须立即清理和整改。按照安全防火标准配备灭火器材,严禁在办公场所乱拉临时电线,乱设临时插座,严禁使用易漏电、短路的电器,严禁在档案室、资料室内吸烟,严禁在办公楼内存放、使用酒精、汽油等易燃易爆危险品。

(二)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认真贯彻消委会通知精神,增强系统工作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和消防法制观念。针对冬、春季火灾的特点,广泛宣传防范火灾的措施,普及防火、安全疏散和自救逃生知识;深入剖析典型火灾案例,对系统工作人员进行普遍的消防安全管理教育和技能培训。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要在认真分析和研究今冬明春火灾防控工作特点的基础上,务必要高度重视,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认真贯彻落实 “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总要求,进一步落实好行业监管责任,全面加强行业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切实将各项火灾防控措施落到实处。

火灾防控工作方案总结范文第3篇

(一)编制目的

贯彻落实森林防火“预防为主,积极消灭”工作方针,切实做好森林火灾的应急处置各项工作,确保在处置森林火灾时,准备充分、反应迅速、决策科学、措施有力,把森林火灾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国家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省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县自然灾害应急预案》,结合我县实际,重新修订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发生在县行政区域内,且明火延烧时间4小时以上还未扑灭、扑救中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以及重大财产损失的且尚未扑灭的森林火灾适用本预案。

(四)基本原则

1.统一领导。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分级负责、分级处置的原则,落实各项责任制。

2.部门配合。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尽职尽责,密切协作,形成合力,确保快速反应,处置得当。

3.以人为本。切实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努力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和公共设施的安全,最大限度降低森林火灾造成的损失。

4.健全机制。建立健全处置突发森林火灾的有效机制,认真做好紧急应对突发森林火灾的各项准备工作,适时启动应急预案,确保各项预防、扑救、保障措施得到落实。

(五)预案启动

当县内出现需启动本预案之情形时,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防火办)向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副指挥或指挥长报告,经批准后启动本预案。

二、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本预案启动后,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承担应急处置森林火灾的各项组织指挥工作。县森林防火指挥部组成部门应快速响应,按照职责任务,积极配合做好森林火灾的扑救工作。

(一)县森林防火指挥部

在上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和县政府的领导下,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调动扑火力量,采取行之有效的应对措施,协助乡(镇)政府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和扑灭工作。适时召开森林防火工作紧急会议,研究部署应急扑救工作,请求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支援扑救。

(二)县防火办

负责县森林防火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发生森林火灾后,负责有关综合调度,全面掌握火情信息、火场天气和扑救情况,当好指挥部的参谋助手,掌握火情动态,制定扑火初步方案供指挥长决策;协调组织扑火力量、扑火物资调配、通信联系、火场监测及各项具体应急处置措施的落实工作;按照县森林防火指挥部领导的指令,检查督促各地做好森林火灾扑救工作。县防火办办公地点设在县林业局。

(三)各乡(镇)人民政府

根据县森林火灾应急处置预案,制定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进一步细化职责与任务,明确火场的组织指挥、扑火力量组织、扑火物资调配、后勤保障等工作,确保森林火灾“打早、打小、打了”。

(四)县人武部

负责在扑火力量不足时,协调组织当地驻军及民兵应急分队支援扑救。

(五)县气象局

负责分析全县森林火险发展趋势,及时掌握火场天气变化情况,适时实施人工增雨作业,参加县森林防火指挥部会议研究火灾扑救方案。

(六)县广电局

负责播发县政府或县森林防火指挥部的森林防火通报。宣传报道各地重要森林防火动态。

(七)县电信公司

负责及时报告森林火灾危及重要通信设施的有关情况,保障火场指挥的通讯联络畅通。

(八)县林业局

负责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承担本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

(九)县卫生局

负责做好灾区紧急药品支援、卫生防疫等各项准备,组织指导当地医疗部门对伤员进行救治,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救治。

(十)县民政局

负责协调因森林火灾造成灾民紧急转移的临时安置,及时下拔救灾物资,保障灾民基本生活,组织做好伤亡人员善后工作。

(十一)县教育局

负责在校中小学生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工作,适时将有关部门印制的森林防火宣传材料通过学生带回家宣传。

(十二)县司法部门

负责森林火灾案件的查处工作,适时在森林火灾的重灾区开展专项整治活动。

(十三)县交通局

负责确保森林火灾发生地的公路交通畅通及公路施工过程中森林火灾隐患的排查。

(十四)县供电公司

负责供电线路森林火灾隐患的排查。

三、预防、预警、监测、报告

(一)森林火灾预防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加强经常性的森林防火知识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全民森林防火意识;严格控制和管理野外火源,规范野外生产、生活用火行为;加强对高火险时段和危险区域火灾隐患的检查监督,及时消除火灾隐患;有计划、有防范地组织开展的农田林缘可燃物烧除,大力营造生物防火林带和开设防火隔离带;加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和森林消防队伍建设,全面提高防范森林火灾的综合能力。

(二)森林火险预测预报

县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会同县气象局加强全县森林火险预测预报体系建设。组织各地按照《县森林火险预警响应状态暂行规定》的要求,开展森林火险预测预警工作。

(三)森林火灾监测

县防火办利用国家卫星林火监测系统和县林火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建设中),全天候监测掌握县内林火发生及动态变化。

(四)森林火灾报告

1.当发生森林火灾时,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在接到报告1小时内,应将火情向本级人民政府、市防火办报告,并及时向省防火办报告。

2.当火灾扑救中发生人员重伤或死亡时,在接到报告2小时内,应书面向本级人民政府和省、市防火办报告,同时迅速组织人员进一步核实情况。

四、分级应急处置

(一)延烧4小时以内的森林火灾,由各乡(镇)森林防火指挥部指挥长负责处置。

(二)延烧4小时以上且尚未控制的森林火灾,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常务副指挥(或县森林防火办公室带班领导)负责处置。

(三)延烧8小时以上且尚未控制的森林火灾、扑救中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以及重大财产损失的且尚未扑灭的森林火灾,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指挥长(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或县挂钩领导负责处置。

(四)延烧12小时以上且尚未控制的森林火灾,由县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处置。

五、分级应急处置实施

(一)延烧4小时以内的森林火灾处置。森林火灾发生后,各乡(镇)森林防火指挥部指挥长要迅速掌握情况,并立即组织乡(镇)、村扑火队前往扑救。

(二)延烧4小时以上且尚未控制的森林火灾处置。森林火灾延烧4小时未扑灭时,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常务副指挥(或县森林防火办公室带班领导)必须立即赶赴火场,迅速了解情况。组织森林火灾发生地乡(镇)党委、政府和有关单位开展扑救工作,并在火场设立指挥部,制定扑火方案,集结各方扑火力量和物资,尔后带领扑火队伍进入火场实施扑火。

(三)延烧8小时以上且尚未控制的森林火灾、扑救中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以及重大财产损失的且尚未扑灭的森林火灾处置。森林火灾延烧8小时未扑灭且无法控制时,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总指挥长(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或县挂钩领导要赶赴火场,加强火场指挥部的领导力量,调度全县资源,开展救援、扑火。

(四)延烧12小时以上且尚未控制的森林火灾处置。森林火灾延烧12小时未扑灭且无法控制时,县政府主要领导要赶赴火场,加强火场指挥部的领导力量,并根据情况,报市森林防火指挥部请求武警森林部队或其他县(市、区)支援。

(五)24小时内多起4小时以上森林火灾的处置。全县24小时出现两起以上火灾时,重要区位的由指挥部总指挥(或常务副总指挥)协助县政府主要领导处置,其余的由县政府挂钩领导(或副指挥)处置。

(六)武警森林大队参与扑火的,由武警上杭森林大队领导协助防火指挥部常务副总指挥(或总指挥)处置。

六、森林火灾扑救

(一)扑救指挥

扑救森林火灾由当地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组织和指挥,参加扑火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在扑火中,各级领导要靠前指挥,随着火情趋重,扑火前线指挥机构的级别随之提高,应坚持由上至下的逐级指挥体系。

(二)扑火原则

1.在扑火过程中,首先要保护人民生命财产、扑火人员、居民点和重要设施的安全。

2.在扑火战略上,尊重自然规律,采取“阻、打、清”相结合,做到快速出击、科学扑火,集中优势兵力打歼灭战。

3.在扑火战术上,要采取整体围控,各个歼灭;重兵扑救,彻底清除;阻隔为主,正面扑救为辅等多种方式和手段进行扑救,减少森林资源损失。

4.在扑火力量使用上,坚持以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为主,其它经过训练的或有组织的非专业力量为辅的原则。

5.在落实责任制上,采取分段包干、划区包片的办法,建立扑火、清理和看守火场的责任制。

(三)扑火安全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森林防火指挥部应高度重视森林火灾扑救安全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指挥、安全高效”的扑火原则。扑火现场指挥员必须认真分析掌握火场地理环境和火情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开设阻火隔离带和实施扑火时,要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变化,预先采取防范措施,确保扑火人员安全。当居民点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要果断采取有效阻火措施,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确保群众生命安全。

(四)扑火力量组织

扑救森林火灾应以当地专业(半专业)扑火力量为主,当地扑火力量不足时,根据申请,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可调动县级扑火队伍实施支援扑火。如力量不足,申请市级增援。

1.县级扑火队:朋口张家营队、朋口文坊队、曲溪队、文亨队、新泉队、人武部民兵应急分队,共计6支,每队30人,共计180人;县级扑火队受县森防指统一指挥调遣。

2.乡(镇)扑火队:各乡(镇)2支扑火队,每支20~30人,主要负责所在乡(镇)火灾扑救工作。

3.村级扑火队:有林地面积1000亩以上的村,每村1支,队伍组成以村支部书记为队长,村主任为副队长,村两委、护林员、村民组长、共产党员、共青团员、民兵为骨干,一旦发生森林火灾,立即赶赴现场扑救。

4.武警森林部队及其他。

七、信息

森林火灾信息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信息形式主要包括授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会等。

八、后期处置

(一)火场清理

森林火灾扑灭后,由当地乡(镇))组织人员看守火场,清除未燃尽的树兜、草皮和枯死树木,防止死灰复燃。为确保看守工作到位,必须由火灾发生地的乡(镇)包村领导负责带队看守火场。

(二)火案查处

1.森林火灾案件受害面积明显超过30亩以上或林木经济损失明显超过4000元以上的刑事案件,直接由辖区内森林公安派出所负责立案侦查,当地林业站不需移送此类案件;其它案件原则上由当地林业站负责立案查处。

2.在调查中,如果发现案件达到刑事案件标准的,林业站必须及时将案件移送给所辖森林公安派出所受理。

(三)扑火费用

1.参加扑火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误工补贴及其它费用由所在单位支付;非国家工作人员误工补贴及其它费用,由火灾肇事者或林权单位的乡(镇)人民政府支付;毗邻乡(镇)支援的扑救工资等费用由发生火灾的乡(镇)支付。

2.县森防指调遣支援扑火的车辆费、伙食费、扑火工资,由发生火灾乡(镇)支付。逾期未支付的由县森防指结算报县财政统一划拨。

(四)责任追究

由于领导干部或工作人员渎职,造成火灾损失相对严重的,由县纪检、监察、林业等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查明原因,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渎职人员进行处理。

(五)灾后恢复

森林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要根据有关规定,妥善处理灾民安置和灾后重建工作,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房、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县电力、通信等部门应及时组织力量,对因灾受损的电力、通信等直接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设施,迅速组织抢修。县林业部门要及时做好火烧迹地的更新造林等相关工作。

(六)火灾评估

火灾损失情况,由事发地林业部门负责委托县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中心进行调查测量和统计,并及时上报县森林防火指挥部。

(七)工作总结

扑火工作结束后,要认真总结和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

九、综合保障

(一)物资储备保障

县、乡(镇)、村三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应根据各自的行政区域森林防火任务,建立相应的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储备所需的扑火机具和扑火装备。

(二)应急资金保障

各级处置森林火灾所需的经费,按《省财政厅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预案》执行。

(三)后备力量保障

发生森林火灾,当地乡(镇)政府应及时调用车辆保证扑火队员迅速赶赴火场扑火,同时对扑火所需的食品、药品、水等物资要专人负责,保证应急所需。县扑火队使用车辆由县政府办公室调配。县级医院、乡(镇)卫生院及时做好伤员的急救和治疗准备。

火灾防控工作方案总结范文第4篇

一、工作目标

进一步动员我局系统全体干部职工的力量,深入排查局属各单位的火灾隐患,积极采取相关手段,有效控制动态火灾隐患,杜绝源头性火灾隐患,全面消除一般火灾隐患,彻底整治重大火灾隐患,进一步夯实火灾防控基础,有效遏制火灾事故,为我局发展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今冬明春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成立除火患保平安暨今冬明春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杨xx

副组长:陈xx

成 员:肖xx

三、工作范围和重点

(一)排查整治单位

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基层单位。

(二)排点

1、各单位办公楼、食堂、宿舍、公共娱乐场所等场所的消防器材、消防设备的配备和消防通道设置等情况排查工作。

2、木结构古建筑群的消防设施、警示标志的设置的排查工作。

3、电房配备防护工具和定时保养措施工作。

4、电器设备、夜景灯光、大型喷水设施等公用设施线路老化、漏电保护和超负荷使用情况排查工作。

5、油料、液化气、天然气、农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物质存放、使用等按规定落实管理工作。

6、森林防火安全、防火道、路旁两侧的枯枝落叶、干草等的清理等情况排查工作。

7、所有在建工程项目消防情况排查工作。

四、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即日起至12月25日)

各基层单位要依照方案要求,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并在本单位进行广泛宣传、动员、部署。

(二)组织实施阶段(12月26日至2018年3月31日)

结合本单位实际,重点排查基层单位消防安全隐患,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及前期排查不到位或整治不彻底的地方加强督促检查和清理整治。在重大节日、重要活动期间有针对性开展专项检查,全面消除一般火灾隐患,彻底整治重大火灾隐患。

(三)总结阶段(2018年4月1日至4月8日)

认真总结经验做法,巩固排查成果,逐步建立火灾防控长效机制。

五、工作措施

(一)实施“全员消防”战略。各单位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治理活动。对排查出的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在督促整改的同时,要报局机关备案,并充分发动干部职工参与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火灾防控工作方案总结范文第5篇

1.1编制目的

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森林防火工作方针,切实做好各项应急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的工作,正确处理因森林火灾引发的紧急事务,确保国家在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时反应及时、准备充分、决策科学、措施有力,把森林火灾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重、特大森林火灾的应急工作。

1.4基本原则

1.4.1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国家林业局负责制订和协调组织实施本预案,本预案在具体实施时应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落实各项责任制。

1.4.2本预案涉及的国家相关部门,应根据本部门在森林防火工作中应履行的职责,落实各项支持保障措施,尽职尽责、密切协作、形成合力,确保在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时作出快速应急反应。

1.4.3在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安全时,要坚持以人为本,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努力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和公共设施的安全,把森林火灾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1.4.4各级人民政府和森林经营单位不仅要落实预防森林火灾的各项措施,更要做好紧急应对突发重、特大森林火灾的思想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建立应对重、特大森林火灾的有效机制,做到常备不懈,快速反应,处置得当。

l.5预案启动条件

重要火情报告国务院后,国家林业局密切注视火情动态变化,如果火场持续72小时仍未得到有效控制;对林区居民地、重要设施构成极大威胁;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地方政府请求救助或国务院提出要求时,经国家林业局主要负责人批准,立即启动本预案,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本预案启动后,国家林业局立即成立“国家林业局扑火指挥部”具体承担应急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的各项组织指挥工作。各相关支持保障部门应快速响应,按职责任务,积极配合国家林业局做好各阶段的扑火救灾工作。

2.1国家林业局扑火指挥部

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国家林业局扑火指挥部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调动扑火力量,采取行之有效的应对措施,协助地方政府尽快扑灭火灾。具体承担:综合调度、后勤保障、技术咨询和现场督导等工作。

2.2国家相关应急支持保障部门

本预案启动后,国家林业局扑火指挥部及时将火灾情况和各部门应承担的任务函告国家相关应急支持保障部门,各有关部门按照预定方案立即行动,积极配合国家林业局扑火指挥部做好各阶段扑救工作。

3预警、监测、信息报告和处理

3.1森林火灾预防

全国各级森林防火部门开展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的森林防火意识;严格控制和管理野外火源,规范生产、生活用火行为;加强对高火险时段和危险区域检查监督,消除各项火灾隐患;有计划地烧除可燃物,开设防火阻隔带;加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全面提高预防森林火灾的综合能力。

3.2火险预测预报

依据气象部门气候中长期预报,国家林业局分析各重点防火期的森林火险形势,向全国火险形势宏观预测报告;气象部门依据天气预报信息,制作全国24小时森林火险天气预报,国家林业局通过森林防火网站向全国;遇有高火险天气时,在中央电视台的天气预报等栏目中向全国高火险天气警报;在森林火灾发生后,气象部门全面监测火场天气实况,提供火场天气形势预报。

3.3林火监测

利用卫星林火监测系统,及时掌握热点变化情况,制作卫星热点监测图像及监测报告;通过森林消防飞机巡护侦察火场发展动态,绘制火场态势图;火灾发生地的地面了望台、巡护人员密切监视火场周围动态。

3.4人工影响天气

由气象部门根据天气趋势,针对重点火场的地理位置制订人工影响天气方案,适时实施人工增雨作业,为尽快扑灭森林火灾创造有利条件。

3.5信息报告和处理

3.5.1一般火情,由省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按照林火日报、林火月报的规定进行统计,上报国家林业局。出现重大火情时,省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应立即核准情况后报告国家林业局。

3.5.2出现特别重大火情时,国家林业局应立即如实向国务院报告,最迟不得超过4小时。

4火灾扑救

4.1分级响应

根据森林火灾发展态势,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调整扑火组织指挥机构的级别和相应的职责。一般情况,随着灾情的不断加重,扑火组织指挥机构的级别也相应提高。森林火灾的响应级别按由高到低分为三级。

4.1.1Ⅰ级响应

当出现受害森林面积1000公顷以上,火场仍未得到有效控制;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造成重大影响和财产损失;严重威胁或烧毁城镇、居民地、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以及需要国家支援的森林火灾等四种火情之一时,国务院可根据有关省(区、市)人民政府或国家林业局的请示,授权国家林业局局长组织协调指挥火灾扑救工作。如出现特殊情况需要采取进一步措施时,国家林业局另行请示国务院。

4.1.2Ⅱ级响应

当出现火场持续72小时仍未得到有效控制;受害森林面积300公顷以上;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重大财产损失;威胁居民地、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或者发生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交界地区、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国外大面积火场距我国界或实际控制线5公里以内,并对我境内森林构成较大威胁的火灾等五种火情之一时,国家林业局立即进入紧急工作状态,及时向国务院和有关支持保障部门报告(通报)情况,拟订扑救方案,调动扑火力量,下达扑救任务,国家林业局工作组人员立即赶赴火场。

4.l.3Ⅲ级响应

发现火情,当地森林防火部门立即组织扑救。县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必须在火场设立扑火前线指挥部;24小时后火场没有得到控制,市级扑火前线指挥部要组建到位;48小时后火场还没有得到控制或需要跨区支援扑救的火场,要建立省级扑火前线指挥部,进行规范化的调度和科学的组织指挥。

4.2扑火指挥

扑救森林火灾由当地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组织和指挥,参加扑火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扑火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各级领导靠前指挥到位,随着火情趋于严重,扑火前线指挥部的级别随之提高,人员组成相应调整,但要坚持由上到下的逐级指挥体系。根据火场情况划分战区后,各项工作分指挥部按照总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可以全权负责本战区的组织指挥。武警森林部队在执行灭火任务时,内部设立相应级别的扑火指挥机构,在当地政府扑火前线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具体负责部队的组织指挥工作。

4.3扑火原则

4.3.1在扑火过程中,首先要保护人民生命财产、扑火人员、居民点和重要设施的安全。

4.3.2在扑火战略上,尊重自然规律,采取“阻、打、清”相结合,做到快速出击、科学扑火,集中优势兵力打歼灭战。

4.3.3在扑火战术上,要采取整体围控,各个歼灭;重兵扑救,彻底清除;阻隔为主,正面扑救为辅等多种方式和手段进行扑救,减少森林资源损失。

4.3.4在扑火力量使用上,坚持以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武警森林部队等专业力量为主,其他经过训练的或有组织的非专业力量为辅的原则。

4.3.5在落实责任制上,采取分段包干、划区包片的办法,建立扑火、清理和看守火场的责任制。

4.4应急通信

在充分利用当地森林防火通信网的基础上,当地电信部门要建立火场应急通信系统,保障在紧急状态下扑救森林火灾时的通信畅通。必要时,国家林业局调派通信指挥车到火场提供应急通信辅助保障。

4.5扑火安全

现场指挥员必须认真分析地理环境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驻地选择和扑火作战时,要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的变化,确保扑火人员的安全。

4.6居民点及群众安全防护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在林区居民点周围开设防火隔离带,预先制订紧急疏散方案,落实责任人,明确安全撤离路线。当居民点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要及时果断地采取有效阻火措施,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确保群众生命安全。

4.7医疗救护

因森林火灾造成人员伤亡时,火灾发生地政府要积极开展救治工作。伤员由当地医疗部门进行救治,必要时卫生部组织医疗专家协助进行救治;死难者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妥善处置。

4.8扑火力量组织与动员

4.8.1扑火力量的组成。扑救森林火灾应以当地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武警森林部队、驻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等专业扑火力量为主,必要时可动员当地林区职工、机关干部及当地群众等非专业力量参加扑救工作。

4.8.2跨区增援机动力量的组成。如当地扑火力量不足时,根据省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提出的申请,国家林业局扑火指挥部可调动其他省区的扑火队伍实施跨区域支援扑火。原则上以武警森林部队为主,地方专业森林消防队和军队为辅;就近增援为主,远距离增援为辅;从低火险区调集为主,高火险区调集为辅。可视当时各地火险程度和火灾发生情况,调整增援梯队顺序。

4.8.3兵力及携行装备运输。跨区增援扑火的兵力及携行装备的运输以铁路输送方式为主,特殊情况请求民航部门支持实施空运。

4.9火案查处

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负责指导当地森林公安机关进行森林火灾案件的查处工作,未设森林公安机构的由当地公安机关负责案件查处工作。

4.10信息

4.10.1重、特大森林火灾的信息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4.10.2重、特大森林火灾和扑火动态等信息由国家林业局。

4.10.3信息形式主要包括授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会等。

4.11应急结束

重、特大森林火灾得到有效控制后,根据实际情况,由国家林业局适时宣布结束应急期的工作,恢复正常森林防火工作秩序。

5后期处置

5.1火灾评估

国家林业局根据飞机拍摄的火场照片和省级森林防火指挥部上报的过火面积、森林受害面积,评估森林资源损失情况。

5.2灾民安置及灾后重建

火灾发生地的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妥善处理灾民安置和灾后重建工作,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并重点保证基础设施和安居工程的恢复重建。

5.3工作总结

扑火工作结束后,要及时进行全面工作总结,重点是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国家林业局上报重、特大森林火灾突发事件调查报告。

6综合保障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地应建立省、市、县、林场与火场的森林防火通信网络和火场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配备与扑火需要相适应的通信设备和通信指挥车。要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把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手机、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起来,发挥社会基础通信设施的作用,为扑火工作提供通信与信息保障。国家林业局森林防火网站负责天气形势分析数据(气象局提供)、卫星林火监测云图、火场实况图片图象、电子地图、火情调度等信息,为扑火指挥提供辅助决策信息支持。

6.2后备力量保障

加强各级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建设,在坚持重点武装专业扑火力量的同时,也要重视后备扑火力量的准备,保证有足够的扑火梯队。各种扑火力量要在当地森林防火指挥部的统一组织指挥下,互相支援、积极配合、协同作战。

6.3扑火物资储备保障

省、市、县三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根据各自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任务,建立相应的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储备所需的扑火机具和扑火装备。国家林业局在重点林区设立的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储备一定量的扑火机具、防护装备、通信器材,用于各地扑救重、特大森林火灾的补给。

6.4资金保障

处置突发事件所需财政经费,按《财政应急保障预案》执行。

6.5技术保障

各级气象部门为扑火工作提供火场气象服务,包括火场天气实况、天气预报、高火险警报、人工降雨等技术保障;林业院校和森林防火科研机构的森林防火专家提供灭火技术咨询和现场指导。国家林业局防火办建立森林防火专家信息库,汇集各个领域能够为森林防火提供技术支持的专家学者的全面信息,为扑火工作提供技术保障。

6.6培训演练

6.6.1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有计划地开展扑火指挥员和扑火队员以及林区广大干部职工、群众的扑火指挥、扑火技战术和安全知识的培训,加强实战训练和扑火演习,提高扑火队伍的综合素质和扑火作战能力,对人民群众普及避火安全常识。同时,对林区应急分队配备必需的扑火机具,进行必要的扑火知识讲座,以保证高素质的扑火后备力量。

6.6.2为保证本预案的顺利实施,国家林业局组织有关单位按照预案的内容开展培训和演练。超级秘书网

7附则

7.1术语说明

本预案所称“重、特大森林火灾”是指出现下列重要火情之一的森林火灾:燃烧蔓延超过72小时没有得到控制的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超过300公顷尚未扑灭的森林火灾;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造成重大影响和财产损失的森林火灾;威胁或烧毁林区居民地及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国外火场距我国界或实际控制线5公里以内,并对我境内森林构成较大威胁的火灾。不是灾后进行森林火灾统计意义上的森林火灾分类。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2预案管理

本预案是国家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的应急措施,预案实施后应组织评估并视情及时修订。

7.3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扑火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相关规定执行;对在扑火工作中牺牲人员需追认烈士的,依据国家相关规定由地方民政部门和部队系统办理;对火灾肇事者的责任追究,由当地司法部门依法审理;对火灾事故负有行政领导责任的追究,依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及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