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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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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案例

火灾案例范文第1篇

关键词:隧道火灾 火灾原因 对策

1前言

近些年随着我国公路交通建设规模的日益扩大,截止2010年底,我国隧道规模已达2500多公里,4600多座。目前,我国己经成为世界上隧道数量最多,条件最复杂,技术发展最快的国家[1]。随着公路隧道越来越多的被使用,隧道内的车辆行驶速度以及车流密度的加大,隧道内车辆故障、撞击、自燃等原因造成隧道火灾事故的危险性上升趋势明显,国内外多次发生群死群伤隧道火灾事故, 人们开始逐渐认识到公路隧道防火重要性。通过剖析国内外典型事故案例, 对公路隧道火灾事故进行统计分析,为我国的隧道防火设计提供参考。

2公路隧道火灾案例统计

统计国内外十年来较大的公路隧道火灾事故,对事故造成的原因、伤亡情况进行总结。2002年,安徽试刀山隧道大客车与大货车追尾起火,造成13人死亡,23人受伤;2003年,合芜高速试刀山隧道,货物自燃,造成隧道电缆、照明设施受损,一辆大货车烧毁;2004年,浙江猫狸岭隧道,由于车祸起火,伤1人,烧毁3辆高级轿车;2005年,同三闽高速飞鸾岭隧道,由于刹车失灵引起火灾,造成8人重伤,一个大客车烧毁;2006年,西湟高速响河隧道,车辆追尾碰撞起火,造成1人死亡,4人伤,隧道设施严重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近百万;2007年,重庆大学城隧道,车辆自燃,造成6人伤,隧道照明排风电线烧毁,1辆中巴车烧毁;2008年,京珠高速大宝山隧道车辆追尾碰撞起火,造成2人死亡,5人伤,2辆车烧毁,隧道严重损坏;2009年,秦岭终南山隧道,载运货物燃烧引起火灾;2010年,无锡惠山隧道,由于夜班车突然起火,造成死24人,伤19人,隧道结构轻微破坏;2011年,甘肃新七道梁隧道,油罐车追尾碰撞起火,死4人,3辆车烧毁,隧道衬砌及内部设施损毁严重。

2003年,韩国弘治门隧道,由于撞车引起火灾,受伤30人;2004年,日本高山隧道,汽车连环相撞,造成5人死亡,4辆车烧毁;2005年,弗雷瑞斯隧道,卡车燃烧引起火灾,造成2人死亡,伤21人,烧毁车辆7辆,隧道结构严重损坏;2006年,瑞士维马拉隧道,汽车追尾,造成6人死亡,伤6人,烧毁车辆3辆;2007年,美国5号州际公路隧道,由于车辆连环相撞起火,伤亡不详。

由于隧道是一种相对封闭的结构,一旦发生火灾,人员逃生较困难,救援较困难,因此隧道火灾造成的影响以及人员伤亡严重。

3公路隧道发生火灾原因

对国内外的资料分析可知,引起隧道火灾的原因多种多样,大致分为以下几种[2-5]。

(1)车辆本身故障引发的火灾。如法国和意大利交界的勃朗峰公路隧道,因1辆载有人造黄油的汽车的黄油流进汽车排气管引发火灾。

(2)车辆行车事故起火。如1979年日本大坂隧道内由于卡车与轿车连续相撞,导致轿车的油箱破裂而起火。隧道内车辆超速行驶和隧道能见度低,极易发生车辆之间、车辆与隧道及隧道设施相撞或擦挂,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火灾。

(3)车辆上的易燃物引起火灾。如美国霍华德隧道一列装载纸张、木材、盐酸、三聚丙烯和其它化学药品的列车发生火灾。隧道内有各种车辆通过,它们所载的货物有可燃的或易燃的物品,可能会因各种原因引发火灾。

(4)隧道自身引起的火灾。包括隧道电气线路或电气设备短路起火,隧道维修养护时使用的明火。

(5)人为破坏。包括纵火、吸烟、恐怖袭击等。

在公路隧道中,火灾形成原因是多种多样的,图1.1给出了公路隧道火灾形成原因的统计图[6]。从图中可以看出,车辆自身故障起火以及车辆交通事故是诱发隧道火灾的两个主导因素。

4对策

针对以上分析结果,提出以下几点预防公路隧道火灾发生以及减小隧道火灾损伤的对策。

(1)尽量避免单洞隧道的建设, 控制隧道坡度,单洞双向隧道事故发生率比双洞单向隧道要高出40%以上,隧道纵向坡度也是影响隧道安全水平的因素。

(2)隧道和车辆使用难燃材料

隧道墙面、地面和吊顶装修,都必须采用不燃烧材料;穿行隧道的车辆,主体框架必须是不燃烧材料的,装修部分允许采用阻燃材料,但不允许采用可燃材料和易燃材料。

(3)加强行车安全管理

人为因素与行车间距是引起交通事故火灾的主要因素,宣传隧道内行车时应掌握的安全知识, 加强相应的行车安全管理,对行车间距提出要求。

(4)改善隧道安全水平

对隧道进行安全测试与评估, 寻求遂道火灾安全隐患与解决途径的共性因素,从而有效提高隧道火灾安全水平[7]。

(5)合理安装固定消防设施

合理安装报警装置,防火卷帘,消防蓄水池,消火栓,通风、排烟设备,避难间等。

(6)成立专门的管理处

对于较为重要的隧道成立专门的隧道管理处,建立灭火救援指挥部。

5结论

公路隧道火灾发生受隧道规模、形式、交通量、以及隧道管理水平等多因素影响, 降低事故频率, 应从火灾事故统计调研出发, 深入分析火灾的起因, 并依据火灾起因提出相应的预防措施,减小隧道火灾的损伤。

参考文献:

[1]凤悉润.中国公路和隧道建设[C].国际隧道研讨会暨公路建设技术交流大会.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2002.

[2]戴国平.英法海峡隧道火灾事故剖析及其启示[J].铁道建筑,2001(3)

[3]范维澄,王清安,姜冯辉等.火灾简明教程[M].中国科技大学出版社,1995.

火灾案例范文第2篇

【关键词】 厦门 骑楼建筑 火灾

2012年8月16日15时43分,思明区大同路的一栋骑楼式民宅发生火灾,共出动7个中队、21辆消防车、114名消防官兵到场处置。火灾过火面积200多平方米,火灾共造成2人死亡。火灾原因系为居民用火不慎导致。2010年12月9日9时12分,思明区海后路磁巷7号骑楼发生火灾,经消防官兵奋力处置,有效控制火灾蔓延,火灾致3栋毗连房屋被烧毁,造成2人死亡,直接财产损失41万元。火灾原因系蜡烛引燃堆放衣物。2006年1月2日18时32分,思明区横竹路11-13号骑楼建筑发生火灾,消防官兵奋战5个小时最终成功扑救,共疏散受困群众17名,救出7名被困人员。

1 骑楼在火灾隐患突出的原因

1.1 建筑布局和消防规划不匹配

厦门骑楼建筑群地处岛内老城区的繁华地段,交通拥挤,人员密集,历史的特殊性使得这片区域的消防安全布局与现行的消防规划要求相距甚远。 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一是建筑密度高,大部分骑楼相互贴临,没有足够的防火间距,一旦发生火灾极易火烧连营难以控制。以中山路为例,全长1300米,路口之间建筑的间隔最宽不足10米,最窄不足2米,100多米无间距毗连的骑楼比比皆是。二是内街巷道狭窄曲折,除中山路全段机动车禁行外,其余主要街道均被私家车占据一半,大部分难以满足消防车的通行宽度和转弯半径的要求,消防队员很难靠近火灾现场组织施救。三是市政设施相对落后,供电线路以及楼内的电气线路相对老化,供水管网的供水能力和管网数量相对不足,难以满足国家技术规范室外消火栓的间距不应超过120m,保护半径不超过150m的要求。

1.2 建筑结构和防火安全不对称

骑楼内部的门窗、梁、楼板等大都是采用木制品,耐火等级低。骑楼一般楼下为商铺或家居,楼上住人或贮物,类似我们现在说的“三合一”场所。住宅与商铺、仓库之间共用同一部疏散楼梯,且没有设置有效的防火分隔,发生火灾时木制楼梯一旦烧毁,就等于切断了楼内人员的生命通道,住在临街一侧的住户尚有可能从窗户逃离,住在靠内侧的住户就只能坐以待毙了。耐火等级低、火灾荷载大、火势蔓延迅速以及疏散楼梯设置的不安全性,成为骑楼火灾亟待解决的问题。

1.3 安全意识和管理制度较薄弱

由于老城区商业相对繁华, 大多成为外来人口的聚居地,承租户为节约成本而舍不得花钱添置消防器材和更换老化的电气线路, 甚至为了方便, 乱拉乱接电气线路, 由于业主变动快, 消防安全管理措施难以落实, 滋生了大量火灾隐患。而且骑楼商铺营业时间比较灵活,人流量比较大,来往顾客不经意遗留火种的现象时有发生,如业主不注意检查、清理,很容易引发火灾。而一些招聘的营业员,来自社会的方方面面,有农村富余人员,有社会闲散、待业人员,也有离、退休老年人;楼上住户人际复杂,有些是临时租住的,有些为行动不变的孤寡老人。这些人中大多数消防意识淡薄,缺乏防火知识,消防技能差,麻痹大意思想严重,不懂如何逃生,稍有不慎就使火灾乘虚而入,一烧成灾。

2 骑楼安全隐患的整治措施和解决对策

(1)将骑楼街区建筑修缮改造工程与骑楼街区拆迁整治工作相结合,拆除违章建筑和危房,确保消防车通道及人员疏散通道畅通。对人流集中、火灾危险性大、安全负荷高的生产、娱乐、餐饮等场所,尽量安排在骑楼街区之外,若因街区内居民生活和旅游开发等需要,则此类场所应尽可能的相对集中。骑楼建筑的保护应根据其价值及完好程度实事求是地进行评价,对那些保存价值偏低且与城市现代化极度不协调的骑楼街区重新规划,实施改造,使得历史建筑和现代建筑相互融合,并从根本上解决因建筑结构缺陷带来的火灾隐患。

(1)在不破坏原有骑楼建筑风格、风貌、建筑结构的前提下,修缮改造工程选用不燃烧体和耐火等级高的建筑材料,提高建筑耐火等级。骑楼二楼以上的门窗及楼板多为木质的可燃材料,按照消防规范标准,以每1200m2的建筑面积为一基本防火分区,防火分区间砌防火墙。在不损害历史风貌的前提下对建筑物内部(特别是厨房)进行现代化改造,提高装修所用材料的耐火等级,对容易的燃烧的木质构件通过喷涂阻燃剂提高其耐火性能。

(3)严格按规定敷设市政消防给水管网,完善市政消火栓建设。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室外消防给水可采用低压、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因此,应在适当的位置增加消防栓。对于消防车不能进入的地方,可设立高压或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管网。临时高压管网平时处于低压状态,发生火灾时启动消防泵给管网加压,使其转为高压供水状态,可以从消防栓接水带直接出水灭火,比较适合密集居住街区的需要。对于消防水源不足的地方,则应多放置各种灭火器。在街区内增设消防栓,在考虑其方便取水的前提下,尽可能的放置在绿化带中,避免破坏街区的空间布局。

(4)对面积小于100平方米的商业网点按规定设置灭火器材,面积大于100平方米的商铺及大于20平方米的易燃、可燃物品作坊、仓库等场所建议设置简易水喷淋装置等自动灭火装置和独立式火灾报警探测器。在公共建筑内安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随时监控公众聚集场所火灾初期征兆,并及时扑灭初期火灾。同时建议居民安装家庭用的火灾自动报警探测器和燃气泄漏报警器。房管部门和各住户共同维护公共消防安全,严禁堵塞、占用安全通道,不许在楼梯间、走廊等公共通道上堆放可燃物及其它杂物。

3 结语

对于骑楼这种老城式的传统街区来说,防治火灾事故的发生不仅是从街区建筑的物理方面进行改善、治理,更重要的是人的因素。骑楼街区的保护和改造是一项系统工程,消防问题如果考虑不周,就可能威胁整个街区的安全。引导居民正确认识预防火灾的重要性,使他们真切体会到“谁投入谁受益”是消防工作的重点。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来深化居民的防火意识,是骑楼街区的火灾事故防治对策是否真正起到成效的基本保障。

参考文献:

火灾案例范文第3篇

1.1编制目的

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森林防火工作方针,切实做好应急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的各项工作,正确处理因森林火灾引发的紧急事务,确保在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时反应及时、准备充分、决策科学、措施有力,最大程度地减少森林火灾危害。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省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市扑救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及《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境内森林火灾的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

1.4工作原则

(一)坚持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的原则。

(二)坚持“打早、打小、打了”的原则。

(三)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原则。

(四)坚持以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为主,群众、义务扑火队伍相结合的原则。

(五)坚持按程序逐级上报,按程序处理的原则。

2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1组织机构

成立县护林防火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森林火灾的防范和应对工作。由分管林业工作的副县长任总指挥,林业局局长任副总指挥,县林业局、司法局、粮食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交通局、广电局、卫生局、电信局、气象局、森林派出所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县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林业局,由林业局副局长任办公室主任。

2.2工作职责

2.2.1县护林防火指挥部职责

贯彻执行国家森林防火工作方针政策,监督检查《森林防火条例》、《省实施森林防火工作条例办法》及本预案的实施情况;组织、协调、监督全县森林火灾防范和应急处置研究,解决扑救森林火灾中的重大问题;统一调度全县森林火灾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救援物资等应急保障资源,必要时直接指挥森林火灾现场的扑火救灾工作;统一协调武警消防支队以及公安民警参加森林扑火救灾。

2.2.2各成员单位职责

县公安局主要负责火灾案件的侦破,协助和指导森林公安派出所查明火因,对肇事人和责任人依法查处,并将结果及时报县护林防火指挥部,县公安消防支队配合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工作,发生森林火灾时参加森林火灾抢险救灾工作。

县司法局负责督促火案查处,维护火场周边秩序,监督有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县财政局负责森林火灾预防及扑救专项资金的筹措拔付,扑火期间后勤供给的所需物资、运输、食品、药品及扑火后的抚恤等费用,一般实行先记账、后结算的应急办法。

县交通局负责组织为运送扑火人员、扑火物资、救灾物资和灾民等优先提供交通运输工具。

县电信局负责森林火灾扑救的通讯联络工作,按照特殊通讯的规定,办理通讯事宜,保证火场指挥信息畅通。

县气象局负责火情监测工作,及时提供火险天气预报服务。

县粮食局和民政局负责组织协调扑火所需粮、棉、食用油、电、煤、油等重要原材料及医药用品等重要物资供应。

县卫生局负责安排协调伤员救治及卫生防疫工作。

县广电局负责正确及时报道和火灾信息。

县林业局负责组织人员参加灭火及火后损失评估、灾后处理等工作。

2.2.3县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负责贯彻执行县政府、县护林防火指挥部关于森林防火工作的安排部署、政策决定;协调县护林防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发挥森林防火工作效能;代表县护林防火指挥部实施森林防火监督检查,指导森林防火工作,按照规定程序下达森林防火工作整改意见;设立森林火灾报警电话;进行森林防火宣传,制定森林防火措施,培训森林防火专业人员;制定火灾扑救方案,组织、协调、督促火灾扑救工作,上报火情信息;组织查处森林火灾案件,会同公安机关调查起火原因、地点、损失情况和追查肇事人;解决和处理全县森林防火工作的其他重大事项。

2.3应急联动机制

2.3.1发生下列森林火灾,县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应立即向县护林防火指挥部报告,并提出处置意见。

(一)跨越乡(镇)行政界限的森林火灾;

(二)发生在森林公园、重点林区及风景名胜区的森林火灾;

(三)危及军事设施、易燃易爆仓库等重要设施及村庄、居民区的森林火灾;

(四)发生扑救人员死亡或重伤的森林火灾;

(五)连续燃烧8小时且明火尚未扑灭的森林火灾;

(六)其他需要县上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2.3.2县护林防火指挥部接到重、特大森林火灾报告后,开县护林防火指挥部会议,研究决定启动本预案;及时报告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派员立即赶赴火场,协助成立扑火前线指挥部;责令公安、林业等部门组成森林火灾事故联合调查组,进行现场勘查;及时向有关新闻媒体通报情况,及时、准确森林火灾消息。

2.3.3县护林防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接到扑救重、特大森林火灾的通知后,要确定一名值班领导,落实预案涉及本部门的工作,并向县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值班人员和联系电话。

3预警预测

3.1信息监测与报告

每一位公民都有报告森林火灾的义务。按照“火患早排除,火险早预报,火情早发现,火灾早处置”的原则,各乡(镇)设置的护林站、瞭望台、护林员以及火点附近的村组居民,要将发现的火点在第一时间以电话、口头等形式报告乡(镇)政府或县林业主管部门,情况紧急时,可越级上报。

3.2预警

县护林防火指挥部在接到森林火灾报告后,要及时查明火灾范围、地点、火势。火场附近的单位及火场所在乡镇要立即做出响应和处置。

3.3森林火灾的等级

根据《森林防火条例》,森林火灾等级分为:

(一)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者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

(二)较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三)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四)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

本条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4.1.1火灾发生地应急反应

发生火情后,县护林防火部门应立即组织半专业森林消防队和附近职工群众进行扑救。如发生本预案2.3.1条所述森林火灾时,县级扑火前线指挥部要立即组建到位,并由主要领导现场指挥。按照有关森林火灾火情报送工作的规定,将火场的综合情况及时上报县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4.1.2县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应急反应

县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接到重大火情报告后,要立即核实起火地点、时间、起火原因、火场范围、天气形势及扑救组织情况,提出处置意见。24小时火场没有得到有效控制的或跨乡支援扑救的,要建立县级扑火前线指挥部,依据扑火预案,进行规范化的调度和科学的组织指挥。

4.2信息共享和处理

按照《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关于规范森林火灾火情报送工作的通知》(国森防正[2006]6号)要求,起草《重要森林火情报告》,报县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同时抄送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和县护林防火指挥部有关部门。

4.3基本响应程序

4.3.1基本应急

火灾发生后,要综合利用瞭望台、专业测量等方式确定火场面积、损失程度和可能进一步发生的危害,及时采取各种应对措施。

4.3.2扩大应急

当县级力量不能控制和扑灭森林火灾时,应及时向市护林防火指挥部请求支援。

4.4指挥与协调

根据《森林防火条例》规定,扑救森林火灾由当地政府或护林防火指挥部统一组织和指挥。应当成立由乡(镇)政府分管领导牵头,组成扑火前线指挥部,服从县护林防火指挥部的统一调度和指挥。

4.5新闻报道

新闻媒体要按照县护林防火指挥部掊署,组织现场采访,向社会及时报道火灾扑救情况、数字,必须经扑火前线指挥部主要负责人审定。

4.6应急结束

林区内明火全部扑灭并确保不会再发生新的火点后,由扑火前线指挥部报县护林防火指挥部宣布解除火灾警报,恢复正常森林防火工作秩序。

5后期处置

火灾发生后,森林公安派出所应立即介入调查工作。火灾扑灭后,由森林火灾事故联合调查组写出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县护林防火指挥部。火灾统计、汇总及火灾报告由县护林防火指挥部负责,在火灾扑灭后8个工作日内报县委、县政府和市护林防火指挥部。

火灾发生地如有灾民伤亡的,要按照规定做好灾民的抢救、安置、疏散及伤亡人员的抚恤、遗属安置等工作;政府在灾民安置和灾后重建工作中,可号召和动员各种社会力量,积极开展社会救助。

6保障措施

6.1组织领导

接到森林火灾报告后,按分级管理原则,由县护林防火指挥部领导或火灾发生地的乡镇领导在火灾现场指挥扑救工作。除正常值班人员外,县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人员须到火场协调灭火工作,并可从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抽调工作人员参与工作。

6.2扑火力量

全县要组成三个梯队的扑火力量,分级调动,统一指挥。各乡镇要组成的由乡镇主管领导,行政村、自然村干部、群众参与的森林消防第一梯队;县防火办组成由林业局主管局长、森林派出所民警、林业局干部参与的森林消防第二梯队;必要时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组成有县消防中队、武警官兵、公安干警参与的森林消防第三梯队。

6.3扑火器具的储备

根据森林防火工作的需要,县防火办设专门仓库,储备存放一定数量的救火机具(包括二号打火工具、风力灭火机、铁锨、镰刀等),根据扑火需要,由县防火办调拨使用。各乡镇也要根据防火工作需要,筹集资金购买一些灭火工具,出现火警立即使用。

6.4后勤保障

各成员单位应根据县森林防火指挥部的意见,积极组织力量,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各项后勤保障工作,提供各种救援。所涉及的费用按《森林防火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7公众宣传教育和培训

县林业主管部门和各乡(镇)要充公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加大宣传力度,教育辖区群众,严禁在林区和林缘地带烧草山、随意用火。使“进入林区,防火第一”成为广大群众的共识和自觉行动。

县护林防火指挥部要加强对半专业消防群众观点的培训和考核。半专业队每年进行不少于一次扑火集中培训和扑火演练。学习内容和成绩要记载归档。

8附则

8.1本预案由县护林防火指挥部监督实施。

8.2本预案由县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火灾案例范文第4篇

国内学者均未对火灾下定义,有关火灾的论述均不如人意,例如:

1、“火灾,即使是承运人的雇用人的过失,承运人也不负责,只有在承运人本人的实际过失或知情参与时才不能免责。”“只要是火灾原因造成的货物灭失或损坏,承运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2、“火灾造成的货物灭失或损坏,除直接被烧坏或烟熏造成者外,还包括救火过程中造成的损失,如货湿损,或践踏而造成的损害。”

3、《国际海事法学》对火灾问题进行了一些归纳。但也仅提及火灾损失的范围、解释什么是承运人本人、并说明火灾的举证责任。 有人认为:“(火灾)……实际过失由谁举证问题,《海牙规则》没有规定。” 《中国海商法诠释》认为:“火灾原因,只能是由于船长船员的过失造成的方可免责,由于承运人本人的过失导致火灾,是不能免责的。……火灾原因的举证责任由索赔人承担”。

4、“船上发生火灾可由各种原因所致,如船长,船员或装卸工人的疏忽,海难,货物的自然特性等,由此引起火灾导致货损,以及因扑灭火灾而造成的货损,承运人可以免责”。

此外,还有众多海商法教材 ,均未给火灾下定义,而仅是涉及某一侧面,或是仅抄录了法条而未加任何阐释。

5、杨良宜先生的定义是:“火灾指的是明火的燃烧,而不包括没有火焰的高温现象。例如,承运低级煤,经常会发生热现象,船方为此要多花费用或招致其它损失,租船人就不能依靠是火灾而不必对‘危险’货物而负责,因为这些过热现象是不属于火灾的。”

6、Wright法官在Tempus Shipping Co.v. Louis Dreyfus案中曾定义为:“火灾是指有火焰燃烧而不只是发热引起的损害。单纯的发热而没有达到白炽化或点燃的程度,并不属于‘火灾’这一专有名词的范畴。” 美国纽约西区法院在Buckeye State一案中亦认定:火灾远远不止发热,若无燃烧或火焰,即没有火灾。 丹麦最高法院在Hof Van Beroep Brussel 案中判决:根据《海牙规则》和《威斯比规则》第4条2款(b)项,在火灾案中免除法律责任,当损失是由烟熏和发热所致,即不得援引。 同样地,加拿大理财法院在David Mcnair & Co.Ltd v.The Santa Malta案中认定:“美国火灾法要求‘可见的高热或燃烧’或‘火焰和燃烧’构成火灾,而被告未能证明存在火灾。 ”

归纳上述,国内学者们均未给火灾下定义。《世界图书词典》《The World Book Dictionary》定义:火灾(Fire) 一词是指灾难性的或损害严重的燃烧(a constructive burning)。因此,确切地说火灾是指由于明火的燃烧致使船货灭失或损坏的一种灾难。没有火焰的高温现象或是冒烟现象均不构成火灾。但并非“只要是火灾原因造成的货物灭失或损坏,承运人可以免责;”因为引起火灾的原因多种多样,不少情况下,承运人并不能免责。火灾的举证责任,并非象某些作者所说的那么简单,而应分成举证顺序,火灾原因的举证责任和承运人过失的举证责任三个层次;提单项下火灾免责的范围,与海上保险法上火灾赔偿范围并不相同;后者要比前者范围大得多;承运人能否享受火灾免责,取决于查明火灾原因,而这与法定举证责任密切相关。

二、火灾的原因

或许由于海商法将火灾举证责任加诸货方身上,以致绝大多数国内学者对火灾原因未加注意。其实海商法关于火灾举证责任的规定,相当特殊,其措辞易引起歧义,立法者原意如何亦不明朗。尤其是究竟指火灾原因还是指承运人过失之举证责任,从文句的逻辑解释看并不明朗;若为前者,极可能是一种误解,后者还不失为一种较合理的解释;台湾的周治正先生依据英美判例列举了火灾的7种原因。 但作者是从海上货物保险角度归纳的,其列举之原因结构上不太清晰,且酒精灯,烛火之类,明显是18世纪帆船时代的现象;雷海先生在其《实用船舶事故处理指南》中还提及:因吸烟,漏电,摩擦,激烈碰撞而起火; 宋春林先生在其《新编海商法》中的分类较为合理但不够全面; 火灾的原因大体上可以归纳为:(1)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致,例如,雷电,因风暴袭击使货物激烈碰撞,摩擦起火;或港内他船失火波及;(2)因承运人、其高级管理人员、船长、高级船员、船员、引航员过失行为所致,如乱扔烟头,途中管货不当,因过失碰撞等引起火灾;(3)因船舶不适航导致,如船舶疏于维修,保养,漏电,船员未经适当防火培训操作失误,配积载不当等造成;(4)因恶意行为,如纵火;包括船东,船长,船员为之;(5)由于货物固有瑕疵,本质特性所致,如具有易自燃性,易爆性的各种货物的自燃或自爆; (6)其它原因,如为避免被敌国捕获而故意纵火;船舶因防疫及公共安全计而予焚毁。

上述火灾原因只有(1)、(2)、(4)和(6)四种情况下,承运人可能享受免责;(3)、(5)及(2)之承运人本人、其高级管理人员的过失,(4)之承运人本人的纵火并不能免责;而且若同时出现数种火灾原因,英国判例表明承运人在此种情况下也不能援引火灾免责;承运人欲以任何理由主张免责,首先必须完成其已在开航前和开航当时克尽职责使船舶各方面均适航的法定举证责任;而由于货物本性或固有缺陷所致之火灾,显然不能援引《海牙规则》《威斯比规则》第4条第2款第2项,(《海商法》第51条第1款第2项)主张免责,因为此种损失的近因是货物固有缺陷而非火灾,法律已有另项专门处理,其举证责任的分配大不相同;在海上货物保险法下的火灾,则除了被保险人的私谋纵火一项之外,其余均在承保范围之列,当然有些须特约方为有效,如货物性质固有缺陷等原因所致者;

我认为不查明火灾原因,想划分船、货双方的责任,在很多情况下根本不可能。那种不分青红皂白“只要是火灾原因造成货损…承运人可以免责”之论; 那种“火灾原因的举证由索赔人承担”之说; 那种“…货物自燃特性…引起火灾导致货损…承运人可以免责”之主张, 不能不说是错误的。是故,审理火灾案件,法官应当重视查明火灾原因,分清火灾原因的举证责任归属至关重要,只有船方才拥有查明火灾原因的各种便利与条件,令根本不具备这方面条件的货方,负查明火灾原因之责,毫无道理,且明显不公。世界上唯有美国及有与之相类火灾法的国家规定,由货方负责火灾原因的举证责任。但美国火灾法仅对美国船舶适用,对外国船仍适用有关提单的国际公约或1936年《海上货物运输法》。Tetley教授认为此种规定“合法但不合理。”

三、火灾的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主要涉及举证顺序与举证对象。

火灾案例范文第5篇

【关键词】 浅析 森林火灾 预案

《国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是对2005年颁布实施的《国家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首次修订。新《预案》将处置对象由过去的“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拓展为“森林火灾”;首次对森林火灾预警响应进行了专门表述;将国家层面的分级响应由原来的3级变为4级,并大幅细化了具体措施;同时,在结构、体例和文字表述上进行了全面调整,精简了正文的篇幅,使结构更加合理,责任更加明确,措施更加具体,重点更加突出。

1 应急处置为主,适当前后延伸

据国务院办公厅应急办三处处长吕红频介绍,在《预案》修订过程中,如何定位应急预案存在不同的观点。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确定应急预案的定位为:立足现有资源的应对方案,以事发后的处置为主,适当向前、向后延伸;确定国家专项应急预案的定位为:重点规范国家层面应对行动,同时强调其政策性和指导性。

鉴于上述情况,作为国家25个专项预案之一,修订后的《国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定位于:立足现有应急资源,以应急处置为主,适当向前、向后延伸,规范国家层面应对行动,指导各地森林火灾应对工作。删除了原《预案》中“火案查处”、“灾后重建”和“培训演练”等内容;增加了“预警和信息报告”一章和“预警分级”、“预警”、“预警响应”3个小节,为各地针对不同的火险等级状况科学采取应对措施提供了依据和指南。

2 突出以人为本,责任更加明确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提出了6项工作原则: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居安思危,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法规范,加强管理;快速反应,协同应对;依靠科技,提高素质。《国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继续坚持这些原则,并进一步明确了责任分工,规范了森林火灾应急处置中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作用、责任与相互关系。

修订后的新《预案》着重突出了以人为本的理念,坚持将安全放在各项扑救工作的首位。在“扑救火灾”部分,明确要求“现场指挥员要认真分析地理环境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驻地选择和扑火作业时,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的变化,确保扑火人员安全。不得动用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等不适宜参加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火。”同时,新增了“转移安置人员”、“救治伤员”和“善后处置”3节,对于在火灾威胁的紧急情况下疏散人员、安置群众基本生活、实施医疗救治和抚恤作了具体规定和说明。

在预案执行主体上,原《预案》规定“由国家林业局负责制订和协调组织实施”;修订后的新《预案》则进一步明确了森林火灾应对属地为主的工作原则,“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省级人民政府是应对本行政区域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的主体,国家根据森林火灾应对工作需要,给予必要的协调和支持”。

在组织指挥体系上,原《预案》规定:“国家林业局扑火指挥部具体承担应急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的各项组织指挥工作”;修订后的新《预案》调整为: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国森林防火工作;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当地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跨省界的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当地省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分别指挥,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协调、指导。

武警森林指挥部副司令员魏凤桐曾多次参与重、特大森林火灾扑救指挥,对应急预案在协调组织指挥上的重要性感受尤为深刻。他举了两个例子:1987年“5·6”大火,5处火场投入军民5.8万余人,连续扑救28天,火灾给林区造成巨大损失。究其原因,火场组织指挥运行不畅、打乱仗是主要问题之一。时隔23年后,2010年大兴安岭“6·26”大火,24处火场投入2.6万余人,仅用了7天就全线扑灭。科学合理的指挥机构编成和顺畅的指挥关系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修订后的新《预案》为今后科学防火、灭火提供了基本依据和遵循。”他说。

3 规范预警响应,常态与非常态结合

在总结近年来国内外扑火救灾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新《预案》的修订充分考虑到未来发生超大范围森林火灾的风险,将国家层面的分级响应由原来的3级变为4级,同时对每一级响应措施进行细化,大大提升了预案的可操作性。

“实用是应急预案的生命,”吕红频说,“要让不懂森林防火的人拿到预案后也知道该如何应对。”

修订后的新《预案》进一步理顺了森林火灾发生后的响应措施,包括扑救火灾、转移安置人员、救治伤员、善后处置、保护重要目标、维护社会治安、信息、火场清理和应急结束各个环节;对国家层面的应对工作设置了更加具体的量化标准和响应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