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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论文关键词: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理赔费率

论文摘要:分析了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范围,探讨和研究了不同场所的理赔范围及费率厘定,提出了初期实行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可能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在其经营的场所内因火灾造成的第三者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所依法应负的经济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在经济发达的西方国家,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已有很大发展,很多国家均推行强制保险制度。在我国,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虽然还处在探索阶段,但实施这种保险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已逐渐被国人所认识,国家有关部门相继下发了关于实行和加强火灾保险的文件通知,很多省市也陆续开展了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试点,并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条文。笔者对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范围进行分析,对不同场所的理赔范围及费率厘定进行研究,提出实行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初期可能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1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主要承保范围

实行公众责任保险的主要承保范围包括:公园、旅馆、影剧院、歌舞厅、运动场、商场、市场、医院、学校、网吧、车站、码头、机场、礼堂、商住小区等,是人们休闲、购物、消费、出行、聚会的重要场所。由于公众聚集场所人员较多,安全管理难度大,稍有不慎就会造成人员的意外伤害,甚至危及生命。公众聚集场所责任保险所面临的风险,主要是意外事故造成的民事赔偿责任。其中,因火灾、爆炸事故造成的损失占有一定的比重,制定专门针对火灾、爆炸的公众责任保险有较好的市场切入点和公众接受度。凡是依法注册登记的下列企事业单位(含个体工商户),均可作为被保险人。主要有以下场所:

(1)工厂、办公楼等非开放性场所类,包括生产、制造类企业以及在中、高档写字楼办公的非生产性企业及物业管理企业等;

(2)教育、医疗、文体类,包括各种培训学校、展览馆、图书馆等文化教育机构,医院、防疫站、保健站、卫生所等医疗保健机构;

(3)宾馆、饭店类,包括宾馆、旅馆、招待所等;

(4)商业、服务类,包括商店、超市、商贸公司、批发市场、车站、停车场、物流运输公司、汽修服务等为公众提供服务的企业;

(5)娱乐、餐饮类,包括餐馆、歌舞厅、网吧、酒吧、茶馆、影剧院、浴池、游戏厅、台球室等;

(6)易燃易爆生产、贮存、销售单位,包括炼油厂、贮油库、加油站、CNG加气站等;

(7)危险化学品生产、贮存、销售单位,包括具有实验场所的化工研究院(所)、具有燃烧爆炸危险性的化工医药生产的车间、厂房、库房、销售门市等;

(8)其他类。

2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理赔范围及费率

2.1保障范围

保障范围是指发生公众责任事故后,保险人给被保险人理赔的范围。在保险期间内,只要是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载明的场所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时,因该场所内发生火灾、爆炸造成第三者人身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人身损害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所支付的仲裁费用、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合理的费用,保险人均应按约定负责赔偿。

2.2责任限额

责任限额是指发生公众责任事故后,保险人给被保险人每人每次最低赔偿限额和其对应的最低累计赔偿责任限额。假如,设定每人责任限额共分5~10万元、10~20万元、20~30万元、30~40万元、40~50万元等五个档次,其对应的最低累计责任限额就应分别为50、100、150、200、250万元。由于全国各地区经济发展状况不一,各地保险公司在确定责任限额时,可在全国制定的统一责任限额基数上,上下浮动20%~30%,以便于在全国迅速推广执行。

2.3费率厘定

基准费率高低由每人责任限额及累计责任限额确定。同时,也可依据场所性质、营业面积大小、建筑物结构类型以及消防设施等情况,设置相应的调整系数。具体基准费率高低及调整系数设定如下。

(1)基准费率设定。基准费率设计,见表1。

(2)根据不同行业类别设定系数。由于行业类别不同,火灾的荷载不等,火灾的潜在危险性也不尽相同因此保险费率系数也应依据行业类别而设定。工厂、办公楼等非开放性场所的保险费率系数为0.5~0.8。该类别为生产性制造类企业以及在中、高档写字楼办公的非生产性企业及物业管理企业,如IT企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技术密集型服务类企业等。

教育、医疗、文体类的保险费率系数为0.8~0.9。该类别包括各种培训学校、展览馆、图书馆、博物馆等文化教育机构,医院、防疫站、保健站、卫生所等医疗保健机构。

宾馆、饭店类的保险费率系数为1.0~1.2。该类别包括宾馆、旅馆、招待所等。

商业、服务类的保险费率系数为1.3~1.6。该类别包括商店、超市、商贸公司、批发市场、车站、停车场、物流运输公司、汽修服务等企业。

娱乐、餐饮类的保险费率系数为1.8~2.0。该类别包括餐馆、歌舞厅、网吧、酒吧、茶馆、影剧院、浴室、游戏厅、台球室等。

(3)根据不同营业面积设定系数。由于行业类别的营业面积不同,火灾的荷载不等,火灾的潜在危险性也不尽相同。因此,保险费率系数也可由不同行业类别营业面积而设定,见表2。

(4)根据建筑物结构(等级)设定系数。根据建筑物结构(等级)所设定的系数,见表3。

(5)根据场所的消防设施及消防管理设定系数。每个单位或场所的消防设施是否按规定配置并完整好用,消防管理是否落实到位,同样是对该单位或场所潜在火灾危险性有较大的影响。因此,也可据场所的消防设施及消防管理设定不同的系数。

对于下列四项条件,全部满足的,其系数为0.7~0.8;满足第一项及后三项中任何两项的,其系数为0.8~0.9;满足第一项及后三项中任何一项的,其系数为0.9~1;仅满足第一项的,系数为1~1.2。

一是依法通过了公安消防机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二是建筑布局合理,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消防车通道、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规定;三是消防设备运行良好,灭火器材配置符合规定;四是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持证上岗。

(6)标准保险费。一般标准保险费是基准保险费与行业类别系数、营业面积系数、建筑物结构系数、防火设施系数的乘积。目前,由于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还处在试行推广期间,如果计算过分繁杂,被保险人一时难以明白,为了简便易行,可根据场所的面积大小和数量直接设定为定额保险单。

3实行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3.1存在的问题

由于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在我国是一个相对较新的险种,因此,在保险业界本身的技术、社会单位的认识、政府政策的推动以及法律强制实施等方面,都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问题。一是全国至今未形成统一的基准费率,保险公司各自为政,技术层面难以得到有效支持;二是有些公众聚集场所单位对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认识不足,思想麻痹,存在侥幸心理,认为保险就是多缴钱,不认可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更不会主动积极投保;三是各级政府在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推动力度上还需加强,由于没有上级的统一政策,有些地方政府还处在观望状态;四是虽然国家有关部门相继下发了关于实行和加强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文件通知,很多省市也陆续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条文,但均不是法律强制性条文,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若要全面统一推行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仍有难度。

3.2相关对策

要解决以上问题,笔者认为,一是要加强对保险公司内部的管理与培训,使保险公司职员对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有全面的认识,主动开展营销活动,并到社会单位进行推广;二是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手段开展宣传,努力提高全社会对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产品的认知度;三是政府有关部门配合保险公司推出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取得成功经验后,向社会广泛推广;四是政府或相关法制部门制订法律、法规强制实施。

另外,应将推广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工作作为社会化消防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纳入“安保互动”工作范畴,与其他各项安全工作同规划、同部署、同实施、同考核、同奖惩,确保工作落实。要充分发挥文化、卫生、旅游、商贸、工商等行业主管部门的作用,建立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本地区公众责任保险工作的开展,研究解决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发展中遇到的问题,指导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快速健康发展,努力形成“政府领导、多方参与、齐抓共管、商业运作”的运行机制,更好地为维护公众利益和社会稳定。

参考文献:

[1]王宁,朱渝生,余大波.浅谈消防与保险的发展[J].消防科学与技术,2003,22(S1):81-82.

[2]蔡智敏,史平松.消防与保险良性互动机制的建立[J].消防科学与技术,2005,24(1):108-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