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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金融论文

民间金融论文

民间金融论文范文第1篇

关键词:民间金融;民间资本;增值;资金供给;民营金融

民间金融是与官方正式金融相对应的概念,它是对官方金融供给不足的一种补充。我国农村地区资金供给严重不足,民间金融得到了较快发展。尤其是沿海农村经济较发达的地区,民营经济迅速发展,为了满足民营企业的资金需求,出现了民间借贷、各种金融会(标会、轮会、摇会等)乃至私人钱庄等民间金融形式。这些民间金融组织的出现,对缓解资金紧张、促进农村经济发展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同时也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如倒会、资金外逃等等,在金融领域甚至对国民经济都带来了一定风险。资本是能够带来剩余价值的价值,资本的生命在于运动和增值,民间金融能在狭缝中成长和壮大,是因为民间资本具有强烈的扩张冲动。因此,发展民营经济,要充分调动民间资本的积极性,要在不断增加民间资本的增值能力的同时,规范和发展民间金融,逐步将其纳入正规金融体系,使其从民间金融变为民营金融,并对其加强监管,充分利用民间资本为我国经济建设服务。

一、民间融资的概念及发展现状

(一)概念

民间金融是指个人、家庭、企业之间通过绕开官方正式的金融体系而直接进行金融交易活动的行为,它是尚未纳入政府监管的、未取得合法地位的金融形式。民间金融是非正式金融的一部分。非正式金融是指不通过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来融通资金的融资活动和用超出现有法律规范的方式来融通资金的融资活动的总和。也就是说,非正规金融包括非法的金融主体进行的各种金融交易和合法的金融主体进行的非法交易。非正规金融除了包括民间金融(非法的金融主体进行的各种金融交易)外,另一部分就是正规金融机构之间及正规金融机构与其它经济组织之间开展的不合法的金融交易。

由于民间金融没有取得合法地位,所以,既没有纳入法律监管的范围,也没有受到法律的保护。如浙江省曾有三家私人钱庄领取营业执照,但因金融监管部门认为非法而被取缔;农村合作基金会,虽然得到地方政府的认可,甚至被乡村政府直接控制,但没有得到当时的监管机构——中央银行的认可,处于不合法地位,最后被作为非法金融组织取缔了。可以说,我国纳入正规金融体系的机构和组织(即纳入政府监管范围的金融机构)都不同程度地取得了国家信用的担保,比如说,农村信用社和城市信用社,这些本该属于民间信用的机构,因为政府的监管、人事安排、对其经营的干预及经常的整顿,已经变异为官方金融的形式。所以,可以认为,目前的民间融资实际上是指以个人信用为基础的、没有得到国家法律认可的、尚未纳入政府监管范围的金融形式。它不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民营金融。“民营”金融只涉及到所有制概念和经营机制,“民间”金融涉及到合法与不合法的区别。

民间金融,按其组织形式,大致可分为三种形式:一是无组织无机构的个人借贷和企业融资(如企业相互融资、企业非法集资等);二是有组织无机构的各种金融会(如标会、摇会、抬会、合会、呈会);三是政府没有认可的有组织有机构的各种融资形式,如私人钱庄、典当行、基金会等。也有学者把民间金融的发展划分为两个阶段,民间借贷是第一阶段,体现为临时的无组织融资,而民营金融是第二阶段,体现为有组织、具备专业化经营素质的融资形式(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课题组,2002)。按两阶段划分方法,民间借贷有私人借贷、企业间借贷和集资形式;民营金融则包含信息公司、互助基金会、当铺、标会和地下钱庄等模式。民间金融按其从事的活动性质划分,可分为灰色金融和黑色金融,前者即不合法但合理、对社会有益的金融活动,如民间友情借贷、企业互相融资等,后者是不合法、不合理、对社会有害的金融活动,如非法集资进行金融诈骗、地下钱庄组织资金外逃等。

(二)现状

我国的民间资本经过20多年发展,已从剩余资本发展成为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并在农村经济、民营经济和社会发展进程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对民营经济的资金需求起到了巨大的支持作用。我国的民间金融主要发源地在农村,尤其是沿海地区农村,如浙江、福建、广东等。从1986年开始,农村民间借贷规模己经超过了正规信贷规模,而且每年以19%的速度增长(严瑞珍,刘素贞,2003)。在经济相对发达的东南沿海城市,企业之间,特别是民营企业之间的直接临时资金拆借或高于银行固定利率性质的民间借贷数量巨大,估计仅2000年企业之间直接拆借或借贷的金额高达800~1000亿元人民币(张锐,夏学良,2002)。温州全市中小企业资金来源总额中,来自国有商业金融机构的贷款仅占24%,其余76%全部来自民间金融。苍南是温州市民营企业较发达的县之一,2001年,该县工业企业流动资金构成中,民间借贷占45%,个别企业可高达50%以上,自有资金占35%,银行贷款仅占20%。温州和台州两地的民间资本已达5000亿元左右,整个浙江省的民间资本超过8000亿元。如果将福建、广东等沿海地区民间资本的总量加起来,全国民间资本的总量将超过10000亿元,相当于一家国有商业银行的规模(张军,2002)。然而,相对于巨大的民间资本规模,我国的民间金融规模并不大,据有关估计,我国民间金融总量大约在3000亿元,占全国金融总量的0.3%(王维强等,2003)。这也说明,我国的民间资本潜力巨大,民间融资尚未充分调动民间资本的积极性。虽然,我国目前并没有任何法律、法规限制民营资本进入银行业,但真正的民营银行迄今为止还只有民生银行一家,其它进入银行业的资本都是以参股的形式介入,目前11家股份制银行中的其它10家和112家城市商业银行,没有一家是民间资本控股的。我国目前正在由徐滇庆教授组织的5家民营银行的试点研究工作(这五家民营银行是:沈阳瑞丰银行、广东南华银行、深圳民华银行、江苏苏南银行、西安长城银行,参与试点的企业包括:东宇集团、申达集团、丰嘉集团、志高空调公司、中科智担保公司等),已进行了几年,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虽经过多次研究和提请银监会批准,但至今没有一家得到监管机构的批准。所以说,民间资本在金融领域还处于边缘地位。

民间金融在为民营经济服务的同时,也隐藏着巨大的风险,尤其是一些非法金融组织从事着大量的非法交易,对国民经济的发展造成巨大的危害。如农村合作基金会自1984年在少数地区试办以来,由于政府的支持,在全国发展很快。到1992年底,全国己建立农村合作基金会,乡一级1.74万个,村一级11.25万个,分别占乡总数的36.7%和村总数的15.4%。1992年末筹集资金164.9亿元,比1991年增长65%,年内累计投放资金178.5亿元,比1991年增长75.5%(严瑞珍、刘淑贞,2003)。农村合作基金会作为一种合作金融形式,有效地支持了当地乡镇企业的发展,但是,由于受到地方政府的控制,一度成为乡镇政府的“第二财政”和村级组织的“钱袋子”,受到行政干预,乱支乱用,造成严重亏损,潜藏着巨大的金融风险,中央政府不得不下令将其关闭。另据有关学者的调查,中国地下钱庄目前控制的资金保守估计也有上万亿元,仅近年来每年通过地下钱庄洗出的黑钱就高达2000亿元,相当于国内总产值的2%。私募基金总额则已超过8000亿元,一级半市场上也有数百上千家所谓的“拟上二板(创业板)企业”的股票以变相公募的方式进行私募(刘惠好,2003)。大量的资金没有纳入政府管理范围,形成资金暗流,潜伏着巨大的金融风险,造成了大量的税收流失,并严重影响了宏观调控的政策效果。

正因如此,民间金融屡屡成为整顿金融秩序的对象。1998年是中国的金融风暴年,轰轰烈烈地搞起为“整治三金三乱”的金融业整顿清理工作,农村的互助合作会、信托公司、基金公司等金融机构都成了非法金融机构和整顿的对象。长期以来,我国打击和取缔地下金融活动的工作从未停止过,但民间金融活动因民间资本强烈的扩张冲动从未因此而中止。它的发展呈现出如下特点:(1)越是资金供给不足的地区,民间金融发展越快。如农村地区(金融机构营业网点少,农民贷款难)相对城市发展快,沿海地区(民营企业需要的大量资金得不到满足)相对中西部地区发展快。(2)随着金融管制的放松和利率市场化的逐步实施,民间融资利率下降,并有一部分民间资金纳入正规金融体系。以民间金融最活跃的温州为例,以往,温州民间借贷利率一般是一分左右,也有少量在八厘或一分二、一分五之间,温州实施利率浮动改革后,民间金融组织的贷款利率从以前的一分降到八厘左右,有的甚至降到了六厘,大大低于前些年的水平。同时,民间金融有萎缩的趋势,一部分民间资金纳入正规金融体系,企图以较小的利率损失换来较高的资金安全。(3)旧的形式不断消失,新的、更高级的民间融资形式不断产生,显示出顽强的生命力。随着民营企业的快速发展,一方面大批民营企业融资难,另一方面是大量的民间资本闲置或低效率运转,这种资本配置错位的矛盾刺激了新的地下金融形式的发展,各种标会、地下钱庄的地位下降,不规范的私募基金、灰色的一级半市场等快速滋生。这些新的形式可以在更大范围、以更快的速度,获得更多的资金,以满足民营企业大量的资金需要。

二、民间资金需求: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迫切需要

我国的民间金融源于金融抑制,它是民营经济发展的资金需求得不到满足的情况下所自发产生的。据有关资料显示,目前我国非国有经济对GDP贡献已达63%,对工业增加值的贡献已达74%,国有部门对工业增加值的贡献率只有24%,而在全部银行信贷资产中,非国有经济使用的比率不到30%,70%以上的银行信贷仍然由国有部门利用(证券市场上的直接融资也主要是为国有企业服务的)(樊纲,2002)。在温州这个民间金融发展最早、最快的地方,正是民营企业的巨大资金需求促进了民间融资的快速发展。据统计,1998年温州国有部门的产值不到总产值的6%,但贷款占合法金融机构贷款总额的80%,同时占90%以上产值的非国有部门所得到的融资不超过7%,整个官方金融系统包括城市信用社及农村信用社在内,对私营企业和个体户的贷款比例,1990年为3.9%,1991年为3.87%,1994年为5.1%,1995年为5.49%。1998年为6.87%。目前,温州民营企业国内生产总值占整个国内生产总值的95%以上,但在传统的金融制度下,温州民营企业很难从合法金融机构取得贷款支持(程雷,2004)。民营经济发展壮大,资金供求矛盾日益突出,金融抑制状态催生了民间金融。

具体来说,我国的金融抑制的主要原因有三个方面。

(一)民营企业向国有金融机构融资难

1、国有金融机构战线收缩。近年来,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在商业化改革的压力下,出于资金安全性和效益性的综合考虑,将信贷权限集中到省分行甚至总行。一些贷款不良率高和经营亏损严重的县级行的贷款权限被取消,而保留一定贷款审批权的基层行为数甚少且权限较小。即使为农村经济服务的农业银行,也从农村地区撤离,把重点放在了大型项目和农业基础设施贷款上。经济愈是落后的农村地区,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的贷款权限就愈小。在经济欠发达县(市)的乡(镇)一级已基本上很难见到国有商业银行的网点了,农村地区的农户、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贷款十分困难。

2、体制冲突。我国的国有商业银行(原来的国有专业银行),是国家对国有企业进行资金支持的一种制度安排,是为了弥补财政资金的不足,以金融的形式来支持国有企业的发展,1985年拨改贷,原来由财政支出的投资改由银行支出,实际上,银行充当了财政的出纳。因此,从制度设计上,国有银行直接对国企服务,两者互为存在的条件,都是国家的,盈利与亏损概由国家负责。国有专业银行改制为商业银行后,虽要求其自主经营,不受政府行政干预,由于存在体制的惯性,加之银行与企业之间建立的关系(大量坏账、呆账、呆滞贷款)及银行与地方政府长久以来形成的合作关系,一时难以切断,加之,中央政府考虑到发展与稳定的各种因素,并没有放弃对国有商业银行和国有企业兜底的做法,国有银行和国有企业仍是“一家人”。所以,国有商业银行对国有企业情有独钟就不足为奇了。对于非公有制企业,一旦贷款收不回来,国家是不负责任的,而且,责任人有侵犯国家财产、受贿、金融诈骗等嫌疑。在国有企业的呆坏账多次核销、企业债转股、国家向国有商业银行多次注资之后,中国现行的法规规定,对外资企业、私营企业的呆坏账不能核销。中央政府的态度很明确,只对国有企业造成的亏损负责,因此,国有商业银行对国有企业贷款无所顾及,但对非国有制企业的贷款,如果没有得到政府给予的尚方宝剑,是不敢有所作为的。这就是我国非公有制经济与国有商业银行在体制上的冲突,它使非国有企业在向国有银行机构融资时受到歧视。

3、成本高。国有商业银行给中小企业贷款,单笔贷款数额小,成本高。而对国有大中型企业贷款,具有规模优势,而且风险小,所以,国有商业银行一般不愿意与中小企业打交道。即使有大量的存差,也不愿意主动向中小企业营销。

4、征信体系滞后。中小企业由于起点低,资信差,大部分不能向银行提供合适的抵押品,有的不曾向正规金融部门融资,大部分根本就没有资信记录,而且,我国尚未建立起全国统一的征信系统,所以,在向中小企业贷款的过程中,关于中小企业的资信、资质都无据可查,正规金融机构出于稳健经营的考虑,自然不敢向其发放贷款。

(二)民间金融机构得不到法律的认可

我国的金融体系是一个以官方金融为主的体系。不仅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具有国有性质,其它股份制商业银行也都是由各级政府管辖并拥有控股权,连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都具有官方金融的性质。我国金融资产80%集中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而且还不断发生非国有金融部门的资源向国有金融部门集中的趋势:20世纪90年代的金融改革在基本保持原有所有制结构的前提下,原城市信用社被重组为有政府投资并控股的新的准国有机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曾作为农业银行的基层机构,承担部分政策性业务,1996年行社分家后,信用社向合作金融的方向发展,但2003年改革试点,信用社交由省级政府管理,中央政府对农村信用社的亏损补贴50%并实行一系列优惠政策,以化解历史包袱,说明中央政府对其经营亏损负责,农村信用社并不是真正的合作金融组织。可以说,在我国,凡是得到法律认可、纳入了政府监管体系的金融机构,包括农村信用社和城市信用社都具有了官办金融的性质,而民营金融机构不能得到法律的认可。如浙江曾有三个私人钱庄领了营业执照,而后又被取缔;农村合作基金会,在全国各地都得到了快速发展,但也被作为非法组织取缔了;民生银行作为我国第一家民营银行采取了官办金融的经营机制;五家试点民营银行迟迟得不到银行监管部门的批准;而被称为国内首家民营银行的浙商银行2004年7月底试运营,但浙商银行重组过程基本上由地方政府一手主导,其董事长内定为浙江省政府副秘书长,行长是人行杭州分行行长,谈不上是真正意义上的民营银行。如此等等,说明办民营金融步履艰难,在我国没有合法地位,尚无其存在的空间。但凡得到法律认可的金融机构,都成为官办金融机构。可以说,到目前为止,我国虽然对金融业进行了股权结构多元化、投资主体多样化的改革,但以国有金融为主的框架仍未被打破,金融业的改革步伐远远赶不上民营经济发展的需要。

(三)非公有制企业直接融资难

我国的非公有制企业,不仅间接融资难,直接融资更难,股票市场所占份额小,发行债券尚无先例。我国的资本市场是以股票融资为主的市场,而股票发行最初是作为解决国有企业资金问题的一种制度安排。虽然近年来,管理层摒弃了限制民营企业到主板上市的做法,但入市门槛较高,只有少数扩张较快的民营企业集团才直接或间接地挤进“主板市场”,广大中小民营企业几乎不可能通过这种渠道直接融资。截至2002年6月底,我国境内A股市场共有139家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为民营企业,上市的民营企业占上市公司总数的比例仅为11.84%。其中,直接在主板上市的民营企业59家,通过买壳上市的民营企业为80家,上市民营企业总股本占深沪两市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仅为6.76%(刘惠好,2003)。可见,民营企业在资本市场获得的资金十分有限,与其在国民经济中所处的地位不相称。2004年6月,我国开放二板市场,首批有38家进入,容量相对较小,无法满足中小企业融资要求,而且,二板市场进入条件也相当苛刻,许多中小企业可望而不可及。可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三板市场,由于其发展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停停走走,没有形成气候。

三、民间资金供给:私人财富资本化的必然出路

民间资本已成为我国国有资本、跨国资本以外的第三支力量。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一方面私人财富不断累积,私人的消费与投资行为引起的社会金融流量事实上已经成为了金融业务中增长最快的部分,迫切需有新的金融组织来为私人资本寻找出路,而我国现有的金融组织大多存在着创值能力低或风险太大的问题,资金回报率低,资金安全得不到保证。2002年9月末,我国城乡居民储蓄达84139亿元,我国民间资本(包括居民储蓄存款)已超过12万亿元人民币,至2003年1月底,我国城乡居民本外币储蓄存款月末余额为9.81万亿元(文琼,2003)。而我国居民在储蓄投向方面的选择非常有限,居民储蓄在正规金融领域大致有两方面投向:第一,用于银行存款购买国债或手持现金。这种投向尽管安全,但收益率太低。第二,用于证券市场、期货市场等风险领域的投资。许多居民不愿接受这种高风险的投资工具(赵峰,2003)。为了提高收益率,民间资本投向第三条渠道,即投向民间借贷、各种盈利性集资、抬会等非正式金融领域。这种投资的风险介于前两类投资工具之间,而收益明显高于第一类,相对来说,风险小、收益高,因而被许多居民所接受。可以说,民间金融是投资者作为“经济人”的理性选择。如前所述,我国民间资本还蕴藏着巨大的能量,目前3000亿元的民间金融总量,相对于8万亿居民储蓄存款和12万亿民间资本来说,现有的资本市场还远没有将民间资本充分激活(刘惠好,2003)。因此,改变金融抑制状态,深化金融体制改革,让民间金融走向正规化、合法化,由民间金融形式发展为民营金融形式,是抑制金融风险、促进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我们目前的任务就是要寻找民间资本的多种投资方式。其主要途径有:

(一)民间金融公开化、合法化

一是民间金融形式如各种基金会、私人钱庄、企业集资等取得合法形式,银行监管机构对其加强监管。私人钱庄等民间金融机构涉及许多公众的借贷活动,在一定程度上为正式金融机构尚无法发挥作用的领域融通资金做出了贡献,但由于它们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其业务活动也不受有关部门监督,很容易引发借贷纠纷和金融诈骗事件,扰乱金融秩序。因此,对一些确具备一定的注册资本金、能够依法经营、履约率较高的私人钱庄等“非法”金融机构,应允许其在一定期限内转为合法民间金融机构,予以正式化,对其加强管理和监督。非正规金融的循环信用体系(相当于我国温州地区的金融会),作为一种村民自助的资金组织形式,存在于许多国家和地区,如德国、台湾地区等,虽然具体的形式及作用有所不同,但其都是为了解决中小企业和个人的资金困难。它之所以有成长的土壤,就是因为农村地区的商业金融机构没有利润,没有金融组织愿意留在农村地区,只有这种合作组织能把资金留在农业和农村。如孙大午集资案,作为一个大型的民营企业,遇到融资困难,向当地农民集资,支付了相对较高的利率,他的企业作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带动了当地经济的发展,他向农民融资,没有损害农民利益,而且深得农民的信任,他所采取的集资形式完全应当得到政府的认可,成为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有益尝试。但因为他的集资没有办审批手续(申办手续也不可能被批准),所以是不合法的,孙大午本人被判有罪。这样,人为地切断了资金供求平衡的纽带,影响了资金的合理配置。发展民营金融,我们应当鼓励各种有益的探索,给予其合法地位,要求其合法经营,加紧法规和监管的跟进,而不是一味地限制、打击民间金融组织。对于这种有益的资金组织形式,只要有一定的信用保障措施和严格的监管,我们完全可以扬其利避其害,把它们发展成规范的合作金融组织。最近,有消息说,央行和银监会正在起草一个条例,允许多种所有制形式包括农民互助合作形式的金融组织建立。因此,民间金融组织有望得到监管部门的认可,民间金融正规化、合法化将提上议事日程。

二是鼓励民间资金进入正规金融机构。民间资本进入正规金融机构,既可以借鉴城市商业银行的发展模式,让民间投资人以股份合作的形式加入地方中小金融机构,成立地方性股份合作银行;又可以对农村信用社进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改造,有条件的地方可成立农村合作银行或农村商业银行,从体制上为农村金融机构更广泛地吸收社会资本金、增强服务功能创造条件。目前,江苏无锡、江阴、张家港三市的农村信用社组建了农村商业银行,吸纳了大量民间资本,为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开辟了一条道路。我们可以进一步总结经验,在有条件的地方,组建更多的有民间资本参与的股份制、股份合作制银行。

(二)大力发展由民间资本组建的各类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的民营银行

我国的银行,按所有制性质进行分类排队,划分为国家政策性银行(3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4家)、区域性股份制商业银行(11家)、地方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112家)和合作制金融组织(城市合作社、农村合作社)等(2004年数据—笔者注)。国有商业银行在1997年时的市场份额,资产占全部金融资产总额的88.92%,利润占银行业利润总额的41.92%,存款占同期金融机构存款总额的73.38%,贷款占全国金融机构贷款总额的69.57%(邹月新,2003)。与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相比,股份制商业银行规模太小,10家股份制商业银行的资产加起来才3万亿元,还没有建设银行一家的资产规模大(国际金融报,2003-11-10)。可以说,在金融业,我国仍由政府和政府官员控制着大量的经济资源,没有摆脱行政控制的计划经济模式。国有金融的市场过渡进入、民营金融被挤出的特征明显,与中国经济市场化、多元化的发展反差突出。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的民营银行,作为一种增量改革的形式,对我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十分必要的。因为,没有体制外的民营银行出现,体制内的国有银行就没有竞争对手,体制内的问题也没有途径来解决。就像国有企业的问题要通过发展民营企业来解决一样,民营银行的发展也是解决国有银行问题的手段。现在的问题不是要不要发展民营银行,而是如何选择合适的时间、地点、规模与如何加强对民营银行的监管。银行监管部门虽对发展民营金融顾虑重重,但对正在筹建的渤海银行,银监会提出的六条要求,可以看作是对民营银行的一种规范。这六条要求是:一是新设银行法人机构应在公司治理结构方面有所创新;二是必须能控制住关联交易和关联贷款风险;三是政府不干预银行的日常经营;四是银行发起人股东中应当包括合格的境外战略投资者;五是银行应建立自我约束、自我激励的人事管理制度,拥有高素质的专业人才;六是银行应具备有效的资本约束、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约束和风险管理约束机制。(中国金融家网,《金融观察专题》,2004-06-02)。

值得一提的是,在我国对国有商业银行实行股权结构多元化、投资主体多样化的同时,我国的金融改革有着体制复归的倾向。一是对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改造中的政府包办行为,使其具有官办金融的性质。二是新成立的股份制银行如各地的城市商业银行由政府控股,由政府官员控制,甚至像浙商银行这样标榜为民营银行的股份制银行也由政府官员出任主要职务。三是新成立各种政策性银行的呼声不断,如中小企业银行,科技银行等,各地区、各部门对办银行扶持本地区、本部门经济发展跃跃欲试。四是贷款担保机构由政府出资,很少吸纳社会资金,承担中小企业贷款的风险。所以,发展民营金融机构,必须从思想上改变政府包办的观念,真正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来进行金融体制的改革,而不是在碰到某些问题时马上就想到由政府出面来解决问题,最后积累的问题还得通过市场化的途径来解决。这样,就会增加改革的成本,降低改革的效益,延长改革的时间。

(三)发展投资基金和信托基金

我国银行系统集中了巨大的个人财富,大量的存差成了龙中之虎,如何充分利用这些民间资本投入经济建设,目前有些地方已进行了一些有益的尝试。如上海,通过信托基金,民间资本(个人储蓄存款)购买基金,投入基础设施建设,民间资本进入原来的国有经济领域,既实现了所有制结构调整,又实现了融资方式的变革,一举两得。因此,我们要把更多的国有企业经营领域放手给非公有制企业来经营,如城市建设、基础设施、公益事业,给非公有制企业更宽松的环境,更多的融资方式,如投资基金、信托基金等,居民将其储蓄购买投资基金、信托基金,通过市场运作方式,引导民间资本流向原来的国有部门,实现对国有部门股权结构和经营机制的转换。原来由国有部门经营的城市建设、基础设施建设等,由于引进了民间资本,进行商业化运作,转换了经营机制,会提高运行效率,符合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方向。

(四)发行企业债券

过去,我国的企业很少以发债的形式融资,非公有制企业更是没有发债的先例。根据中国证监会提供的有关资料,2001年我国股权融资总额达1200亿元,而债权融资只有245亿元。目前,债券市场总量为28000亿元,其中国债近17000亿元,金融债10000亿元,而公司债公有400亿元(邓向荣、周密,2004)。截至2003年年底,我国发行的债券余额为38331亿元,其中国债余额为22604亿元,政策性金融债余额为11650亿元,企业债券余额大约为1700亿元,其他品种(包括央行票据)为2377亿元。可以看出,国债和政策性金融债构成我国债券的主体,约占余额总规模的90%。(中国证券报,2004-10-02)。相对于股权融资,债券融资有其优势,因为,股权涉及到分红,而债券只需还本付息,如果经营得好,债券发行者自己可以有更高的资金回报率。正因如此,与我国不同,外国的企业债券融资的比例远远高于股权融资的比例。我国企业之所以千军万马挤股市这个独木桥,就是因为企业经营状况太差,无法支付债券融资的成本。股市融资不要还本,无盈利不分红也没关系,而且,股权融资成本比债权融资成本低,前者为2.90%,后者为5%左右(易俊平,2003),能圈到钱企业的日子就好过,企业上市就为圈钱。而且,上市是经过审批的,主要是对审批机构负责,而不是对股东负责,审批机构也主要考虑为国有企业解决更多问题,为政府分忧解难,这就决定了能上市的主要是国有企业,而且是国有企业中那些更愿意寻租的企业,而不是经营效益好、有竞争力的企业。这就形成了对资金配置的误导,形成了对资源的浪费。如果能打破目前我国股市的这种不公平状态,让所有企业(包括国有制企业和非国有制企业)公平竞争,让股东来决定企业的去留,那么,优胜劣汰的结果将使股市留下来的是经营绩效好的企业,会把资金配置到效益高的企业去。而且,真正效益好的企业更希望发债融资,把利润留在本企业,而不是用来分红,这样就能鼓励企业债券融资,就会彻底改变目前股市火爆、债市冷落的局面,同时也从根本上改善我国资本市场的结构。资本市场的结构优化和规范发展,将改变我国目前资本市场投机性强的现状,鼓励更多的资本进入实体经济,而不是在虚拟的市场空转,造成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的脱节;也可以鼓励更多的资本进入民营企业,而不是让大量的资金被效益相对低下的国有企业占用。

企业发行债券会带来一定的风险,如何控制风险?一要根据企业的注册资本、净资产、经营状况、现有规模等综合指标来确定企业的发债规模,避免因发债过多无力偿还产生的风险。二要确定企业发债等级,根据高风险高收益的原则,企业根据它所获得的等级确定利率,等级越高,利率越低,引导社会资金根据自己的需要,流向不同的企业,达到资金供求的最佳结合。三要加强对取得发债权的企业进行跟踪监督,建立预警机制,使可能产生支付风险的企业及时退出债券市场,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五)发展三板市场

我国目前已建立了主板市场和二板市场,三板市场初具规模。经济转轨时期形成的产权交易市场和证券柜台市场是我国三板市场的雏形,但它的发展历程较为曲折。我国的地方性产权交易市场是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在第一轮企业股份制改造浪潮中兴起的,到90年代,我国200多家地方性产权交易市场中,有相当一部分产权交易所除配合地方财政、国资和经贸委等部门办理国有企业大宗资产和产权交易外,还涉足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托管和股权交易业务。1997年末至1998年初,中央政府出于防范金融风险的考虑,下令关闭涉及产权拆细交易和股权交易的证券柜台市场和产权市场。2000年后,各地的产权交易所又开始积极探索恢复和规范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托管和股权交易业务(刘惠好,2003)。三板市场的目标就是要弥补主板市场和二板市场不能充分有效配置民间资本的不足,把最大限度激发民间资本的增值能力和促进企业股权流动作为主要目标。因此,在我国的民营企业无法进入主板市场和二板市场的情况下,尽快发展三板市场,引导更多的民间资金进入三板市场,流向民营企业,是促进资金供求平衡的有效办法。

四、发展民营金融的制度保障

相对于正规金融交易,民间金融贷款期限灵活,手续简便,民间金融提供的多为信用贷款,一般不需要抵押物,也无须担保,风险防范多以亲朋好友获取的信息为保证,这种人缘或血缘、地缘的关系在很大程度上是对正规金融风险评价体系的替代。在温州等地,由于民营经济对资金的大量需求,资金提供者可以在几个小时聚集几千万、上亿元的资金提供给客户,这样大规模的资金流动,隐藏着巨大的金融风险。我国的民间金融目前处于一种无序状态,所以,引导民间资金流向,实现民间金融的正规化、合法化,发展民营金融需要建立一套严格的制度作保障,要尽快建立民营金融组织的正常进入和退出机制及严格的监管制度。

(一)存款保险制度。

任何形式的金融组织的存在都是伴随着风险的,民营金融更是如此。目前,中国银行业的自有资产加上已经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仅仅相当于银行业全部不良贷款的四分之一,存款救济十分困难(复旦大学经济研究中心,2004)。所以,不论是民间借贷、各种标会、私人钱庄,还是民营银行,都需要一定的保障机制来保障存款人的利益。这种机制就是存款保险制度。有人担心,实行存款保险制度会造成民营银行的道德风险,甚至是由经营好的银行为经营差的银行埋单。其实,只要进行科学的制度设计,这类问题是可以解决的。但如果没有存款保险制度,存款人的利益无法保障,民营金融就发展不起来。合理的存款保险制度包括几个方面:一是根据不同的经营状况实行差别存款保险费率。二是银行间的互相监督机制——取消银行现有的国家信用担保机制,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社会信用机制。目前,我们之所以担心大银行为小银行埋单,就是因为大银行有国家信用作保障,而小银行没有。相对来说,大银行是不会破产的,靠得住的。所以只担心小银行亏损破产。其实,如果大银行没有国家信用作担保,或者,小银行也像大银行一样,取得国家信用的担保,小银行会更具竞争力,加之它们没有历史包袱,市场扩张的能力会远远超过大银行。至于道德风险,小银行有,大银行也有。重要的是我们的制度怎样去约束它。如果现有的银行没有了国家信用作后盾,就会关心自己的生存状态和其它银行的经营状态,加强相互间的监督。我国的官办金融已经形成了一个完整的体系,对民营银行的监督的力量会远远超过银行监管机构,所以,应该让现有的银行机构与民营金融机构站在同一起跑线上,互相竞争,互相监督。三是及时退出制度。存款保险制度其目的是保证存款人利益,并不是保证每个参与保险的金融机构都能不折不扣的得到补偿。所以,金融机构一旦因主观原因出现经营危机,保险机构有权要求其退出存款保险体系或由其它金融机构对其接管或兼并,把银行经营不善引起的风险降到最低程度。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每个参与保险的金融机构的利益,保证存款保险制度的良好运行。

(二)利率市场化与贷款担保制度

对于民营企业,由于起步晚,规模小,大多无法向银行提供抵押物来获得贷款,因此,对于贷款风险较大的中小企业,银行只有通过调高其贷款利率,以抵消贷款风险。但目前来说,我国尚未实现利率的完全市场化,只有农村地区已开始进行试点,所以,银行仍旧只愿意贷款给国有企业,而不愿意贷款经民营企业。虽各地政府也纷纷成立担保公司,但因其规模小,资金有限,中小企业获得信用担保的条件较为严格,政府担保机构在中小企业融资中发挥的作用十分有限。基于民营企业的资金紧张状态,民间担保公司出现了,他们相当于中间商,收取一定费用,为民营企业贷款提供担保,承担了贷款不能归还的风险,为民营企业融资搭桥铺路。对于民营银行来说,相当于支付了一个较高的利率,获得了贷款。这种民间担保公司是建立在互惠互利和互相信任的基础上的,是自发产生的,是对市场需求的回应。因此,我们一方面要尽快创造条件,实现利率市场化,让资金价格来调节资金流向,实现资金供求平衡;另一方面,政府应鼓励、支持和规范民间担保公司的发展,使其更好地为民营企业融资服务。政府建立担保公司,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应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资源,而不是把民间担保公司整垮或挤出市场。相对于民营企业的巨大资金需求来说,目前的担保公司不是多了,而是少了,它作为民营金融的一种制度保障,应当得到鼓励与支持。

(三)破产清算制度

目前,我国尚未建立起统一的、完善的破产清算制度,银行作为债权人的利益得不到保障,主要表现有三方面:一是国有企业适应于破产法,非国有企业适应于民事诉讼法。我国的《破产法》仅适应于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我国目前存在的大量的私营企业、个人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都不是法人企业,不能作为法人申请破产,而是适应民事诉讼程序。而且,我国的法人企业有着严格的规定,有的企业已注册为法人企业,但因其未投入注册资金或注册资金未达到法定的最低数额,即算申请破产,也被人民法院认定为不具备法人资格,不能作为破产申请人。这些企业可以不通过破产程序,只需到工商管理部门注销就可以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甚至只需一两年不主动申请年检,工商部门就可以以不申请年检为由将其注销。这些企业一夜之间人间蒸发,严重侵犯了债权人的利益。二是破产清算要主动申请,所以,在债务人和债权人都没有申请的情况下,不能进入破产清算程序,这就为破产企业逃避债务提供了方便。现在,地方政府鼓励企业“剥离不良资产”,实际上就是通过转移资产,留下债务,实现“金蝉脱壳”。银行的贷款往往就这样被企业变成了死账。三是一部分债务人通过提前受偿使银行的债权不能公平受偿。债务人自己不申请破产,企业资不低债时,一部分得到消息的债权人采取诉讼手段,取得债权,提前受偿,而银行的债权则往往在进入破产程序后才开始受偿,造成严重损失。据有前调查,江苏某市金融机构债权在破产企业中受偿率平均只有3.78%(陆磊,2002),可见,银行债权受偿率之低下。所以,我国目前的破产制度不完善,严重影响了银行作为债权人的利益。要尽快建立包括法人企业、个体私营企业、合伙制企业、自然人在内的破产制度,完善相关法律规定和实施细则。德国公司法规定,一旦公司的债务超过,公司董事会成员应在三周之内提出破产宣告之请求,否则,他们必须承担由此延迟而引起的一切损失。我国应借鉴其它国家的经验,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制定出相应的法规,以保护银行债权。

(四)征信制度

信用制度是保证金融体系正常运行的重要制度,征信制度的建立是金融机构降低风险和民间资本进入正规融资体系的重要制度保障。当前,中国政府高度重视社会信用制度建设,把健全社会信用体系作为关系经济发展全局的一件大事来抓。国务院专门成立了以中国人民银行牵头的“建立企业和个人征信体系专题工作小组”,负责总体规划和组织协调工作。各地社会诚信建设取得明显进展。2004年9月29日,黄菊指出,中国政府正致力于从五个方面加快中国征信体系建设。一是加快征信法规建设;二是加快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建设;三是积极发展专业化的社会征信机构,逐步开放征信服务市场;四是加强征信市场监督管理;五是抓紧制定信用服务行业标准,推动信息共享。我国的金融监管部门应根据这些要求,建立一个由中央银行牵头、由各金融机构参与、并联合工商管理、消费者协会、税务、保险、不动产管理等部门组成的征信体系,建立包括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合伙制企业、自然人在内的信用数据库。随时向客户提供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黑名单,以保证金融交易中有关当事人的利益,包括存款人、贷款人、存款保险机构、信用担保机构、金融机构本身的利益。

(五)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

金融业是一个高风险行业,所以,对进入者必须有严格的规定,如注册资本、经营场地、经营范围等,另外,在原有民间金融机构正规化的过程中,它们过去是否守法经营、有无损害存款人利益的行为,都是可否进入金融业的重要条件。因此,建立金融业的市场准入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金融机构能否合法经营,是否有损害相关利益当事人的行为,是否潜伏着金融风险,需金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以保证监管部门对其进行监管。目前,股份制商业银行均以年报的形式,不同程度地向社会公众披露信息,但是,除上市银行外,其他银行披露信息的内容、方式、程序都不够规范,向社会披露信息的范围也较窄,一般存款人和利益相关人基本看不到银行的年报;对财务指标的揭示和对各类风险管理状况、年度重大事项等信息披露不够充分。而上市银行,在信息披露方面也存在不少问题,如招股说明书存在的过度包装行为;盈余操纵行为;主动披露重大事件的意识不强;等。因此,要尽快建立完善的报告制度和信息流动制度,对于已上市银行,要严格按照证监会制定的年报准则、中报准则,进行编制,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各类风险管理状况、公司治理、年度重大事项等信息(李芸,2004)。为了避免银行上市面上圈钱和进行关联交易,对于民营金融机构的资产构成和债务构成都要进行曲定期披露。

(六)对责任者的惩戒制度

对于民营金融机构的风险,不仅来自于借款者,而且来自于机构本身,而且本身所潜伏的市场风险和道德风险更大,对社会产生的震荡更可怕,如何防范银行经营者的道德风险是发展民营金融必须解决的问题。因此,必须对银行业经营者建立惩戒制度,设立“破产犯罪”这样的法律条文,要求银行业的经营者承担由于主观原因造成的银行损失和金融风险的责任,对其采取“列入黑名单”、“取消资格”、“限制行为”、实施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等惩戒措施,以强化其责任意识,保证其合法经营并主动防范金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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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金融论文范文第2篇

[关键词]民间金融政策建议制度变迁

Abstract:Informalfinanceistheendogenousresultofeconomicdevelopmentprocess.Itsfunctioncannotbesubstitutedbyformalfinancialsystem.Thegovernmentshouldprovideinformalfinancewithmarketenvironmentandpolicyenvironmentthatpromoteequalcompetitionwithstate-ownedfinancialsystem.Undertheguidanceofpropertyrighttheory,bythemeansofmacroeconomicregulationandmarketcompetition,weshouldintegrateruralfinanceorganizationintounifiedfinancialsystemtoconstructruralfinancialsystem.

Keywords:Folkfinance;policysuggestion;systemvicissitude

兴起于改革开放之初的农村民间金融组织,以其实行民用民管的制度优势,有效地实行贷款监督,既以低廉的交易费用给予农户获得小额贷款的机会,又能保障贷款得以回收,有着自身的特点和优势。可见,农村具有适合于民间金融发展的信用环境。

一、农村民间金融的优势

民间金融在发展初期一般是无组织的自由借贷,即便是规模发展为金融组织以后,管理和组织制度也不太严密,但民间金融操作简单易行,交易区域狭小,信息搜寻、甄别以及监督贷款投向的成本较小,具有灵活、便捷、小规模等特点以及在信息方面的优势,因而更长于向居民提供零星、小额贷款。具体而言,农村民间金融组织的独特优势有:

1.产权结构优势。由于资本为各个私人所有,经营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农村民间金融组织从初始阶段就必然使产权的划分非常明晰。个体经营、股份制、股份合作制是我国农村民间金融组织产权结构的基本形式,与大银行相比,自负盈亏使它们具有内在的约束与激励机制。农村民间金融组织的服务对象主要是农村个体、私营、合作、股份制企业和居民群体,它们也都是自负盈亏的独立经营主体。产权明晰的供给者与产权明晰的需求者之间形成的信用关系,必然是一种硬约束信用。这远远优于目前国有大银行与国有大企业的信用关系。

2.信息优势。信息对称是效率市场的基本条件,决定金融服务业发展的主要原因是信息以及建立在信息基础上的信用。民间金融组织的社区性质明显,其信息优势反映在贷款人对借款人还款能力的甄别上,贷款人对借款人的品德、能力、资本、经营状况有比较清楚的了解,金融主体能较充分地利用地方的信息存量,这样可以省去大量调研费用,也可减少审核批准程序。民间金融组织的信息优势还反映在它对贷款的监督过程中。由于地域、职业和血缘等原因,民间信贷市场上的借贷双方保持相对频繁的接触,这种信息上的便利导致贷款人能够较为及时地把握贷款按时足额归还的可能性,进行实际监督,并采取相应的行动。因而民间金融组织面对的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比较小,其资产质量高的潜在比较优势也是确实存在的。

3.担保优势。在贷款的抵押担保方面,农村民间金融组织有比体制内金融更为灵活的安排,缓解了贫困的农民和中小企业面临的担保约束。当前在农村贷款中由于借款人缺乏合格的抵押物而被农村体制内金融机构拒绝放贷的现象非常普遍。而许多在正规金融市场上不能作为担保的物品在民间金融市场中却可以作为担保,例如房产、土地等,由于借贷双方居住的地域相近并且接触较多,这些物品作为担保品的管理和处置成本相对较低。在农村民间金融中,社会关系也可以起到担保的功用,使得金融交易按交易双方的真实意图来实现。在一定意义上,交易主体的社会联系也是一种资源(无形的资源),它能够给当事人带来一定的物质或精神收益。借款人的还款行为自然地构成了这种社会联系的一部分,一旦借款人违约,则这种联系被破坏,会给借款人带来一定的损失,这种损失一般是很难弥补的。因此,社会担保机制的存在对借款人的行为构成约束。

4.交易成本优势。借贷过程中的交易成本表现为达成交易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农村民间金融的交易成本优势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由于信息优势和担保优势,民间金融交易节约了很大一部分搜索信息所需要的费用,也节约了进行有效监督的一部分费用;其次,民间金融的操作比较简便,合同内容简单而实用,对参与者的素质要求也不是很高。虽然民间金融组织的组织和运转也需要花费一定的时间和精力,但是民间金融组织的从业人员往往是农村闲散人员,其时间和精力的机会成本比较低,因而降低了民间金融组织的交易成本;再次,农村民间金融组织产权清晰,具有独立自主经营、激励机制强、办事效率高等制度优势,能够有效克服“官僚机构”弊端,减少诸如客户“攻关”和“寻租”等费用。

二、政府在发展农村民间金融中的作用

目前我国金融制度的变迁表现为自上而下的、由政府提供的外生性制度变迁,它不同于许多西方发达国家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自下而上的内生性制度变迁。在这种外生性的制度变迁过程中,使自身租金最大化的所有权结构与降低交易费用和促进经济增长的有效率制度之间存在着持久冲突,从而难以为有效率的金融产权新形式提供动机和能力。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体制改革成功的主要经验就是要以增量促进存量调整,在国有部门外生长出一块非国有部门,利用非国有部门来促使国有部门调整、改善;双轨制、新旧体制共存,各自发挥作用,共同推动改革的进程。这一点对金融体制的改革和金融制度的变迁具有重要的启迪意义。中国农村金融体制改革一直没有取得根本性进展,其根本原因就在于改革过多地在旧体制内部寻求突破口,而较少地关注新体制在体制改革中可能发挥的重要作用。

金融制度变迁总是按照效益最大化和成本最小化的原则为自己开辟道路,民间金融业的产生和发展就是这样的一条制度变迁之路。对农村民间金融采取压制或取缔政策并不可取,因为农村金融内生于经济发展过程之中,其发挥的作用是体制内金融部门所不能完全替代的,它的存在有其必然性和合理性。如果政府对民间金融采取的是打压而不是扶持的态度,进而否定民间金融制度安排,那么,民间金融的生存和发展就需要承担更高的风险和成本,其借贷利率必然会更高,交易行为也会更加隐蔽。其结果是,民间金融不仅不会因政府的取缔而销声匿迹,反而生存环境恶化,风险放大,效率降低,对社会也更具危害性。特别是在体制内金融供给不足的情况下,对民间金融部门采取不恰当的严格限制措施会阻碍农村经济的发展。为了充分发挥诱致性制度变迁的优势,政府对制度变迁应该放松管制。必须认识到民间金融活动的出现是中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必然,对待民间金融的正确态度应是:全面认识其存在的合理性,在我国现阶段倡导合理发展民间金融,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并对其消极作用加以限制。

政府有必要将农村民间金融纳入法制的轨道。虽然政府对民间信贷曾进行过数轮的清查、整顿,但它仍然普遍存在,有些经济学家称之为“草根金融”,就是这些草根金融支持着我国绝大部分农村经济和民营企业的发展。与其让它隐蔽运作,还不如因势利导,承认其合法性,并将其组织起来发挥作用。农村民间金融体系的建立首先要求国家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并确立和履行产权保护承诺。由于目前民间金融的非法性质,产权保护这一重要的服务只能通过私人提供,这造成了民间信贷活动的高风险和高利率。我国许多现有民间金融组织能够达到成立农村金融机构的资金额度,这说明民间小型金融机构的发展前景十分可观,而银监会、人民银行对金融市场准入的管制太严,远远没有为小型金融机构提供足够的发展空间。提供制度保障、确立产权保护承诺,逐步取消与缓解民营经济发展的体制约束,放松农村金融市场准入,让多种所有制和组织形式的农村金融企业充分竞争,将给农村民间金融提供一个合法的活动平台,减少它在躲避管制过程中发生的成本,使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目标模式在竞争中自然而然地形成,同时也会减少民间金融采取不正当手段破坏社会法制和道德环境所带来的危害。

在将农村民间金融纳入法制轨道的基础上,政府应该减少对农村民间金融的高成本、低效率的管制活动,避免行政干预。政府对民间金融强有力的管制,一方面可能会导致高昂的管理成本以及管制的低效率;另一方面,行政命令不能解决信贷市场中存在的信息和交易成本等一系列问题,还可能导致民间金融的经营积极性和金融服务能力的降低。相反,政府放松管制,为其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农村民间金融可以获得较大的发展空间并得到快速成长,有利于充分发挥它对农村非国有经济发展的巨大推动作用,缓解国有银行撤出农村金融市场后出现的严重的资金供求失衡局面。

政府应为农村民间金融发展提供一个与国有金融体系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和宽松的政策环境,让市场机制在推动民间金融业的发展中起基础性的调节作用,而不是走直接干预的道路,要尽力避免民间金融资本结构向体制内金融的趋同,重蹈体制内金融的覆辙。在深化金融体制改革的过程中,国家可以通过宏观调控和市场竞争机制,把农村民间金融组织纳入统一的金融体系之中,实现“农村资金取之于农,用之于农”的目标。农村民间金融组织应该主要是由非公有制经济主体注资的中小型金融机构,按规范方式经营,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经营定位是为农村经济服务,主要为规模不大且相对分散的非公有制经济部门提供金融服务,重点支持农民及中小私营企业的经济发展。

金融业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在农村发展民间金融本身就包括建立高效审慎的监管体系,政府要设立或指定专门的机构对民间金融进行监管。监管机构要对民间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的主体资格、资本金、组织形式、经营方向等严格把关。另外,培育农村民间金融机构应保持审慎发展,有条件逐步放开,在取得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推广,让其在法律、制度的框架内规范化发展,发挥其优势,降低其风险。但是,加强监管并不意味着政府直接控制、经营,农村民间金融仍须由民间经营,否则其优势将不复存在。

三、推进农村民间金融体系规范

发展的政策建议

构建农村民间金融体系,必须以产权制度理论为指导,吸取农村信用社发展历程中的经验教训,具体而言要解决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建立有效的产权制度。产权制度的建立是我国农村民间金融体系构建的核心问题。农村民间金融体系构建的关键在于通过产权界定、产权安排、产权经营从而构成完整的产权运行,激励足够多的有谈判能力的产权主体的产生,并通过多元化产权主体的市场竞争,为解决激励机制问题、行政干预问题、内部人控制问题等一系列问题提供前提条件。发展民间金融,塑造多元化金融产权格局的具体路径应该是底层推进。在市场化改革进程中,农村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将拥有越来越大的经营自和经济资源,这会强化其在改革中的博弈能力,主导农村民间金融制度的变迁。

在民间金融组织财产权利得到法律明确而有效保护的基础上,由个人集资入股而组成的民间信用机构将必然是所有者或股东明确且能真正行使所有权,股东权利能真正得到有效保护的契约组织或拥有独立财产的法人。一般而言,农村民间金融组织的产权结构应该完全区别于国有化金融制度,以股份制形式出现,允许多渠道资本(包括个体资本、私人资本、集体资本等)的介入,但要避免民间金融组织和政府有过多的联系。在明确民间机构投资者所有权的基础上,民间信用机构内部也必然会形成一个权力和责任十分明确,且能合理选择和评价,以及有效约束或监督经营者,从而能有效维护股东所有者权益的合理治理结构。这样,民间金融机构能真正按公司治理结构来建立及营运,投资者从法律角度来讲成为真正意义上的股东,能按照利润最大化和风险最小化原则建立评估体系,考核关系中经营者的业绩,根据保值增值要求督促经营者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审计稽核和风险防范抵御制度,真正建立规范的内部控制制度和规范的业务操作体系。由此可见,产权制度的合理化将会自然解决民间金融组织的规范化问题。唯有如此,我国的一部分农村民间金融组织,才能从非正式形式转变成为正规金融体系的组成部分,发挥更为有效的资金融通作用。

二是选择适当的组织形式。政府应该引导不同形式的民间金融选择不同的组织模式。首先,对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等正规民间金融机构,要鼓励它们充分吸收民间资本,完善内部治理结构,拓展发展空间;其次,引导私人钱庄、民间金融合会等民间金融组织向规范化、合法化、机构化方向转变。在现实条件下,政府要降低金融市场准入门槛,允许那些股东人数、资本金、经营者资格及其他条件达到法律规定标准的规模较大的私人钱庄、金融合会以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的形式进行注册、登记,按正规金融的要求规范管理和监督,使其转变为正规的民间金融机构;另一方面,政府要引导小规模的私人钱庄和民间资金参与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等正规民间金融的改制,使它们通过控股或参股取得部分产权,将原先投向地下钱庄的社会闲散资金吸引到合法的投资轨道上来;最后,规范民间借贷市场与典当行等的经营行为。政府要将它们纳入监控范围,健全市场契约制度,使其合法并规范地运作。总之,政府要放开金融市场的进入和退出壁垒,确立公正、有效的市场竞争规则,同时给农村民间金融充分的自由选择权,从而使其充分发挥支持经济发展的作用。应根据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采用不同组织形式,以达到明晰产权,完善法人治理结构,防范和化解风险的效果。只要能够促进经济发展,不急于探究模式问题。

三是明确监管主体。构建农村民间金融体系本身就包含了对农村民间金融的有效监管。要逐步建立以银监会监管为主,以行业管理、自律管理为辅的农村民间金融监督和管理体制,加强对农村民间金融立法工作的研究,实现对农村民间金融监管的规范化、制度化和法治化。对农村民间金融进行监管的主体必须是银监会及其分支机构,而不能是其他任何行政机构,这样既可以防止地方政府为了地方和自身的利益对于不合法民间金融的保护,也可以杜绝不同监管主体之间的相互推诿和扯皮。在明确监管主体之后,必须确定监管者的责任,使监管者有明确的监管任务,而不是盲目行事。对于符合条件的农村民间金融组织,在达到正规金融组织实质要求的前提下,按照一般金融组织的监管方式进行监管。这样,一方面可以促使农村民间金融组织向规范化方向发展,另一方面也可以使农村民间金融组织与正规金融处在同一竞争水平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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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金融论文范文第3篇

关键词:农村金融;民间金融;问题;对策

民间金融,泛指个体、家庭、企业之间绕开官方正式的金融体系,直接进行金融交易的行为。由于以往这些借贷行为是非法存在的,也被称为“地下金融”。其具体表现有民间借贷、民间互助会(有的地方也称“邀会”)、地下钱庄等。民间金融已经成为农村非正规金融体系的重要部分。在我国农村,由于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和农业生产的分散性,“正规”的农村金融机构很难适应和满足“三农”多样化、分散性的金融需求,民间金融对农村经济发展起了特殊而又不可替代的作用。同时由于民间金融的发展还未规范化、法制化以及其自身的特点,从而对农村和社会经济带来一些负面影响。

1我国农村民间金融发展概况

我国农村民间金融规模庞大,对农村经济发展起着不可替换的作用。民间借贷活动自改革开放以来,发展十分迅速。IFAD(2006)的研究报告也指出,中国农民来自非正规金融市场的贷款大约为来自正规金融市场的4倍。据不完全统计,我国农村的民间借贷金额高达1.2万亿元左右。从2001到2006年,我国农村民间借贷规模大约以19%的速度增长。到2006年,全国农村民间金融借贷高达8000-14000亿元,仅浙江东南温州地区就有3000多亿。

2农村民间金融存在和发展的原因

民间金融繁荣是金融压抑的!必然结果。正规金融服务供给的严重不足和农村经济对于金融服务的日益扩人大的需求矛盾成为农村民间金融存在的根本原因。

2.1农村金融体系不完善,正规金融服务供给严重不足。涉农机构锐减,农村金融机构功能的萎缩。近年来处于自身经营效益的考虑,县域内的国有银行机构大量撤并,尤其是农业银行的减少最为严重。同时国有商业银行出于防范金融风险和追求经营利润的考虑,对县级机构的中小贷款客户实行规模控制和授权授信管理,并设置了较高的贷款门槛,客观限制了对中小企业的贷款发放,加剧了资金供应的紧张程度。此外,随着农村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一些乡镇实施撒并,这些乡镇的信用社及农业银行营业所也发生了变动。据资料显示,2005年,湖南郴州市各金融机构共撤并县域及农村地区营业网点35个,其中国有商业银行撤并26个,信用社撤并9个。随着县域国有商业银行网点的收缩,其信贷业务开始向中心城市集中,原有的信贷、结算、代收、代付性业务的急剧减少,县域网点逐渐演变成了“多功能储蓄所”。久而久之,这些金融机构市场占有率下降,而且,已有的功能日益不复存在,其最终必将退出县域这块土地。

2.2现有的农村金融部门实力不强,经营效率低下,很难满足农村经济对金融服务的需要。现有的农村金融机构中,以支持“三农”为己任的农村信用社由于产权不清、管理监督机制不畅,市场地位不断下降。一定程度上削弱了金融宏观调控的力度。民间金融纰织的存在必定会使一部分资金从正规金融体系流出,形成一个体制外的金融市场。从而会削弱货币政策的实行和宏观调控的实施。如当政府对经济过热实施以紧缩货币政策时,往往政府作用之外的民间金融反倒会利用正规金融力量减弱之机,对紧缩的经济领域给予信贷支持,经济难以“软着陆”,从而抵消掉货币政策的紧缩效果。

2.3金融自身的缺陷导致其有一定的危害。一是某些民间借贷活动在很大程度形成了孕育“地下经济”的温床。在一些地方,民间金融机构成为非法外汇交易、洗黑钱和集资诈骗的主要载体。二是高利贷现象的存在,加大了资金使用者的生产经营成本。三是民间金融安全性较低,存在着较大的金融风险。除了面对一般金融机构共同面对的市场风险外,民间金融机构还要承担得不到法律保护而产生的非市场风险。于是由民间金融引发的纠纷,往往会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为了确保资金的回收,不少地下金融组织都雇有专门的追债队伍,其追债人员一般都是横行当地的霸道者,有的甚至是当地黑恶势力的成员。一但发生债务拖欠和纠纷,追债人员就会实行暴力追债,往往酿成社会的不稳定。

3规范我国农村民间金融的措施和建议

对于农村民间金融的态度不能是取缔和消除,它的存在是民营经济在资金市场上的表现形式。正规金融机构的发展与商品经济的发展不同步必然导致由个体和民营经济来填补这一差距。要从根本上治理农村民间金融问题要采取疏导结合的方式。一方面深化金融改革,打破农村金融市场的垄断局面,有效增加金融资源供给,建立开放、有序、竞争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另一方面对于民间金融要加强监管,趋利避害。

3.1立法使民间私人借贷走向法制化。要制定相关的民间借贷管理法律法规,将民间借贷行为置于政府的监督管理之下。只有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对于民间借贷过程中的违法乱纪活动,尤其是高利贷活动,才能有效地加以管制。放开民间的准入限制,使地下金融合法化和组织化,引导民间借贷走上正常的轨道。

3.2农村金融体制,组建民间金融机构,增加农村金融服务的供给。一是积极推进农村信用社改革。按照明晰产权关系、强化约束机制、增强服务功能、国家适当支持、地方政府负责的方针,积极推进农村信用社改革,改善信用社对农业和农村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信用社改革要因地制宜,不搞一刀切。在沿海发达地区,可以将信用社改造成为商业性的地方股份制金融机构;其他地区,也应该按照股份制原则,吸收当地农民和个体经济组织入股,形成法人治理结构和风险内控机制。一是积极开展合作金融形式,重点引导民间资本组建农民股份银行和农村银行,为民间借贷开通渠道。在地下金融比较发达的地区,可以尝试吸引部分民间资本参股,建立股份制银行或进行民间金融机构的试点。二是规范对邮政金融的管理。把县以下邮政储所吸收的存款,经过人民银行全额用于增加对农村金融机构的贷款,由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贷放给农户和农村企业等农村经济组织,进一步开放邮政储蓄自主运用资余渠道,鼓励购买农发行的债券。

民间金融论文范文第4篇

【关键词】民间金融;民营经济;经济共生;金融生态秩序

民间金融是游离于正规金融体制之外的一种融资体系,它在民营经济愈加强烈的资金需求和供给下日趋活跃,促进了我国金融运行的多样化和经济发展。然而,民间金融的自发性、盲目性和分散性也带来了金融风险,造成金融生态秩序混乱。为进一步探索民间金融生态秩序问题原因,寻找引导民间金融健康发展的办法,本文在借鉴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引入共生研究,通过共生模型对民间金融和民营经济的共生关系给予分析,并从优化共生结构的角度对民间金融共生秩序的调整提出政策建议。

一、共生理论研究综述

(一)生物共生理论基础

共生(Symbiosis)一词本是生物学概念,是由德国生物学家德贝里(Anton?de?Bary)于1879年提出的,指的是不同生物种属按某种物质联系而生活在一起。他认为出于生存的需要,生物体之间必然按照某种方式互相依存、相互作用,形成共同生存、协同进化的共生关系。1949年,麦克杜戈尔(w.B.Mcdougall)则进一步提出了合体共生和离体共生的观点,柯勒瑞(Gaullery)和刘威斯(Leweils)分别在1952年和1973年明确定义了寄生、互惠共生和同住等概念。生物学家斯哥特(Scott)在1969年明确提出共生是两个或多个生物在生理上相互依存程度达到平衡的状态,马古利斯(Lynn·Margulis,1981)更深入地研究了连续内共生理论,丰富并不断完善着共生这一思想,并赋予了共生理论超出生物学领域的更深刻的社会历史意义。

(二)金融共生理论

随着共生理论研究的深化以及社会科学的发展进步,共生的思想和概念已经不再只局限于生物学。

斯蒂格利茨在1998年最早运用共生理论来研究经济问题,首次提出了金融体系中的共生概念。其后,袁纯清首次在国内将共生理论引入金融学领域,并将金融共生理论的概念分析方法应用于城市商业银行改革研究,认为金融共生是指银行与企业之间、银行与银行之间、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在一定的共生环境中以一定的共生模式形成的相互依存的关系。[3]另外,他还进一步探讨了共生要素理论及其在金融中的应用,认为最优金融共生模式是连续对称性互惠共生。这一系列的研究成果引导金融市场竞争的研究重心从“非赢即输”格局转向“双赢”格局,对我国金融体系的建设有着极大的理论意义。

在这一基础上,更多学者从不同角度对金融共生理论给予了具体的研究。何自力、徐学军(2006)构建了银企共生模式的测评模型,并从共生组织模式和共生行为模式两个维度对我国制造业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的银企共生状态分布及主要影响因素进行了实证分析[6],得出了银企共生总体为非对称性互惠共生的结论。王宇露(2007)则对银行之间的共生机理和共生类型进行了探讨,通过分析银行共生的循环运作及进化过程对我国银行共生水平的提高提出了相关对策。2009年,丁焕强对农村金融共生体系作了系统分析,认为我国应从强化共生单元、完善共生模式及加强共生环境建设等方面促进农村金融体系的和谐发展。

(三)经济共生理论

共生理念和方法除了被广泛应用于银行与企业之间、银行与银行之间、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等金融领域外,也在经济学的其它领域得到了一定的研究。早在1998年,袁纯清就将生物共生学说创新性地和我国现实经济问题相结合,对我国小型经济的战略、体制、结构、环境等关键性问题进行了探讨,为小型经济的研究提供了新的视角和方法。在此之后,越来越多的学者用共生理论来解释和解决各种经济问题。2007年,虞群娥、李爱喜通过对杭州个案的实证研究指出我国民间金融与中小企业存在很强的共生性关系。这种共生关系是正规金融、民间金融和中小企业三类市场主体博弈的均衡结果,是在现有制度空间约束条件下的理性选择和次优均衡解。[4]2008年,谈樱佳以我国东南沿海地区为例,认为我国民间金融与民营企业之间存在共生关系,并借鉴工业化国家及地区民间正规金融的发展经验对我国的民间金融进行正规化提出了一系列政策建议。2010年,李跃柏、王飞把注意力放在近年来迅猛发展的房地产业,通过构建地产开发商、个人投资者、商业银行间的金融共生模型和数据分析证明了房地产行业的这种共生关系,并建议以发展不动产投资信托来解决房地产市场所具有的结构性缺陷。

随着产业结构的调整和民营经济的发展,我国民间金融不断壮大。但民间金融是一把双刃剑,它在有效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问题的同时又会带来一定的金融风险和金融生态秩序问题,影响我国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上述研究成果虽然对于生物共生理论在金融经济领域的应用都作出了一定的理论阐述和定性定量分析,为本文研究提供了理论先导,开拓了研究思路。然而,上述研究文献中却极少以共生理论来说明民间金融与民营经济共生关系,且未形成完整科学的共生经济理论体系。因此,本文将把共生理论与实证分析相结合,在深入分析民间金融与民营经济共生机制的基础上进一步就规范民间金融生态秩序提出建议。

二、民间金融与民营经济共生关系理论

金融共生,是指金融体系中的资金供给者、资金需求者以及金融中介机构在一定的共生环境中以一定的共生模式形成的相互依存的关系。[7]金融共生形成金融共生系统,一个完整的金融共生系统应包括金融共生单元、金融共生模式和金融共生环境三个基本要素。

第一,金融共生单元是构成金融共生关系的基本能量生产和交换单位,是形成共生体系的基本物质条件[1],包括资金的供给者、资金的需求者和金融中介机构。反映金融共生内在性质及其变化的残差因素是质参量,但质参量往往不是惟一的,而在多个质参量中起决定性作用的是金融主质参量。

第二,金融共生模式也称金融共生关系,是指金融共生单元相互作用的方式或相互结合的形式(袁纯清,1998)。各金融共生单元通过某种共生模式相互协作、优势互补,产生共生效益。共生模式根据行为方式不同可分为寄生、偏利共生和互惠共生,其中互惠共生又分为非对称性互惠共生和对称性互惠共生两种。根据组织模式不同可将共生模式分为点共生、间歇共生、连续共生和一体化共生[2]。共生模式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共生单元性质和共生环境的变化,共生模式也会发生变化。

第三,金融共生环境相对于前两者而言是外生的,是金融共生单元以外的所有因素的总和,主要指各种外部政治、经济、法制、文化、科技、国际环境等因素在相互联系和动态演化中形成的有机整体。在共生环境之中,共生系统的存在形式和状态受到环境的影响,同时,共生系统对于其所在环境也存在着反作用。

在三个要素中,共生模式是关键,共生单元是基础,共生环境是重要外部条件。[1]三要素相互作用,相互影响,共同反映着金融共生系统的变化方向和规律,也使共生单元之间优势互补,相得益彰,共同发展进步。

根据上述的共生理论基础,我们联系改革开放以来本国民间金融在政府的抑制、打压下仍“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的实际情况,本文认为民间金融灭而不绝正是因为其与民营经济之间存在着相互依存的共生关系,民营经济发展对于民间金融的兴起和壮大有着重大的影响。2004年中央财经大学进行的调查研究就在一定程度上证实了这一点。调查采取非平均赋值法,把问卷中备选项选择的百分比乘以赋值,统计出我国20个省份的非正规金融规模平均指数接近30%,而进一步从这20个省的非正规金融规模指数的排序看(见图1),地下经济比较盛行的东北地区、金融基础较好的西北省份陕西以及民营经济和民间金融发达的福建、浙江、山东、内蒙古、广东等地区非正规金融规模指数都较高。因此,本文将应用金融共生理论,从共生各要素进一步对民间金融与民营经济二元共生系统给予详细分析。

从金融共生单元看,本文指的是民间金融与民营经济。两者是经营不同商品的经济单元,前者经营特殊商品——货币,后者主要从事产品生产。因此,两者是以利润最大化为目的的异类经济单元,就这个意义上说,民间金融的主质参量界可定为贷款数量,民营经济的主质参量可定为产品总值。

从金融共生模式看,一方面,根据民间金融与民营经济进行经济交流的范围、频率、环境的不同,二者之间的经济活动也以不同的组织模式运行,并在利好环境下从点共生向着一体化共生演进。另一方面,共生行为方式的不同决定着金融生态秩序的好坏。寄生、偏利共生的出现意味着民间金融与民营经济不对称发展,将给我国带来相应的金融生态秩序问题。互惠共生模式则反映出金融运行稳定而有效率,民间金融生态秩序良好。

从金融共生环境看,民间金融与民营经济共同存在于社会经济法律制度这个大环境中,并通过市场、政府、宏观信用环境、社会文化环境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等介质进行着物质、信息和能量的交流。(见图2)而这些介质也组成了民间金融与民营经济共同的共生界面,两者可在这一共生界面上自主地活动。民营经济单元通过民间金融获得资金,扩大生产,获得相对于借贷之前更高的利润,把更多的剩余资金投资到民间融资中去。而民间金融中各单位,既得到了资金支持,也获取了更多的贷款利润。很明显,这两个共生单元之间有着极大的关联度,二者通过合作产生了共生利润,即共生净能量。另外,民间金融与民营经济在借贷过程中,通过相互交流可以获得对方更多的信息,达到信息积累的目的。

综上所述,共生理论的引用,能够对民间金融与民营经济之间相互影响、相互补充的紧密关系给予有效的解释,二者之间不仅仅是民营经济投资于民间金融,或者民间金融满足民营经济资金需求的单边交流关系,而是存在着一种互相依存、不可分割的共生关系,从而形成了民间金融和民营经济这一对金融生态共生体。

三、民间金融与民营经济共生依存的实证分析

(一)指标的描述与选取

共生能量是共生系统存在的基本条件和本质特征,要判断两个共生单元之间是否形成共生关系并产生新能量,二者的质参量兼容是关键。而质参量的是否兼容又取决于这两个共生单元之间的共生度。

共生度是指两个共生单元或共生系统之间质参量变化的关联度。假设共生单元A、B的主质参量为ZA 、ZB ,则A和B的共生度为:

资料来源:转引自袁纯清.共生理论——兼论小型经济.经济科学出版社,1998:13.

另外,对于本文要研究的两个异类共生单元而言,关联度、共生维度、共生系数等也是判断共生关系和描述共生模式的重要指标。

关联度是指两个异类共生单元间的相关系,相关系数越高,则二者的共生关系越明显。

共生维度是通过异类共生单元的多少来判断共生关系的维度,以表示,则定义,W表示异类共生单元的数量,V表示

共生空间。在一种共生关系下,异类共生单元的数量越多,共生的维度越高。

共生系数反映了两个共生单元间的相互影响程度,则定义A、B主质参量的共生系数为:

若=0,表明A对B没有任何影响;若=1,表明B对A没有任何影响,只有A对B有明显作用;若=0.5,表明B对A的影响与A对B的影响程度相当。

(二)共生关系的实证分析

本文涉及民间金融和民营经济这两个共生单元,为建立模型更好地证明民间金融与民营经济的共生关系,本文把对民营经济影响最大的民间借贷规模作为民间金融的主质参量,把最具民营性质的私营企业和个体工业户的生产总值作为民营经济的主质参量,建立了一元线性回归模型Y=δ+γX(其中:Y为民间借贷规模,X为私营企业与个体工业户总产值),并以民间金融发展程度较高的浙江温州为研究对象,搜集了温州2000-2009年十年间的民间借贷总额和私营企业、个体工业户的生产总值这两个变量的数据(表2),利用SPSS软件作为分析工具,对样本进行了回归分析,结果见表3-表5及图3。

资料来源:“私营企业与个体工业户的总产值”来源于2000—2009年温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民间借贷规模”为笔者通过对中国人民银行温州中心支行、温州借贷网、温州银监分局、温州市地方志、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等提供的数据和资料报告整理而得出的估算值。

表4是分析软件对回归模型的参数指标,从结果可知:Y与X的相关系数为0.959,估计模型适合度的回归判定参数0.919因其不具有不偏性而需进行调整,因此最终的最佳估计值为0.909,即模型对残差的解释能力达到90.9%,解释能力很强。

表5显示了回归分析的系数,其中常数项为154.534,X的回归系数为0.169,标准误差为0.018。这些回归系数的t检验值为9.527,P值为0.000,满足95%的置信区间,回归系数有显著意义,且从散点图上所呈现的直线趋势可以判断Y与X这两个变量间确实呈线性关系(图3),因此可得一元线性回归方程:Y=154.534+0.169X。

综上所述,民间金融和民营经济的主质参量Y与X具有很大共生度和关联度,即主质参量兼容,双方通过物质、信息的交流产生了在各自单独存在的状况下所不能产生的共生能量,在良性循环中得到了帕累托改进,两者之间确实存在着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的共生关系。而在某一国家或区域内,民间金融组织和民营经济这两个异类共生单元数量越多,则共生维度越大,共生关系也就越明显。

第一,民间金融是民营经济运行的“剂”,也是民营经济不断发展的助力和支撑。民营经济对资金的需求具有面广、期短、量小、分散的特征,而且它在发展各阶段都需要以融资扩张资本,但由于有效市场的缺乏,我国民营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普遍存在融资困难的问题。而民间金融恰好弥补了这一资金空缺,帮助民营经济顺利快速地发展壮大。

第二,民营经济的需求和资金供给是民间金融存在的主要依据。一方面,民营经济对扩大生产、改进技术、提高竞争力的压力使之对民间融资的需求不断增大。民间金融资本也因为被民营经济吸收而使原本投资渠道单一的民间闲散资金有了一个新的投向,提高了金融收益和资金的配置效率,从而促进了民间金融的兴起和壮大。另一方面,民营经济运作效率较高,它在融资成功后将更快地提高生产效益,把所获得的更多利润转移投资至民间金融中,进一步拓宽了民间金融的发展边界,促进了其业务的发展。(见图4)

因此,从上述分析可进一步证实民营经济与民间金融是一种唇齿相依、不可分割的共生关系。这种共生关系不是共生单元之间的相互排斥,而是相互吸引和合作;不是自身状态和性质的丧失,而是继承与保留;不是一种相互替代,而是相互补充、相互依赖。

四、影响民间金融生态秩序的共生发展问题及研究对策

民间金融共生作为共生经济中的一个独特现象,有着与生物共生同样的自生、自发、无序和无则等等“自然特征”。在我国还未建立起良好的金融运行环境的大背景下,这种特征反映在民间金融共生发展中则体现为共生结构的不完善,从而打乱了金融体系内外部各因素之间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的有机的价值关系,影响民间金融生态秩序的稳定和国家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

(一)影响民间金融生态秩序的共生发展问题

1.共生单元不成熟

从民间金融来看,民间融资自发性强,对自身的管理经营不规范,加上人才素质的限制,民间金融在贷款时缺乏严格的调查和严谨的合约,也没有合格的财务管理措施和审计稽核制度,这必将导致金融风险的积累和爆发。从民营企业看,中小企业往往缺乏完善的信用体系,自身管理也较落后,一旦债务人破产甚至携款潜逃,将给作为贷款人的民间金融组织或个人造成极大的损失,引起金融生态秩序混乱,最终造成社会动荡。

2.共生模式不完善

连续性对称互惠共生是市场条件下最有效率、最稳定、最理想的共生形态。[3]因为这种模式既具备一定的稳定性,又具备创新的动力和扩散机制,能更好维护金融生态秩序的稳定。然而,目前民间金融与民营经济之间存在着种种问题,影响着这一最佳共生模式的建立。民间金融的形式主要包括民间借贷、合会、农村合作基金、私人钱庄、民间集资等,从总体上看,民间金融与民营经济相互产生积极影响,是对称共生的。但是,民间金融是一种非正规的融资形式,它本身存在着自发性、盲目性、分散性和隐蔽性,并缺乏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这种特殊性决定了一部分民间金融组织对贷款的控制程度不高,很可能出现只有债务人一方获利的偏利共生现象,甚至还会寄生以利益为导向的各种违法行为(见图5),引发金融风险,造成金融生态秩序混乱,给社会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

3.共生环境不健全

首先,政府监管与引导结合的机制未建立。政府对民间金融的态度一直以整治打压为主,而缺少正向激励与引导,从而使民间金融的作用未能得到更好的发挥,限制了民营经济的发展。

其次,民间金融运行的法律环境还不够完善。金融共生的良性发展既要求能够规范金融共生单位行为的法律法规体系,也要求严格依法制裁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目前这两方面的法律环境都很不完善。这不仅使这些法律法规难以真正起到保障民间金融与民营经济互惠共生的作用,而且还强化了某些金融主体追求违法违规收益的动机,影响民间金融生态秩序的稳定。最后,信用环境问题也不容忽视。现代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尤其对于金融业来说,信用更是其生存与发展的重要基础。但目前没有良好的制度安排来规范和约束信用活动,这变相增大了信用风险。而且在现行法律对失信行为和失信者缺乏有效惩治的情况下,失信的违约成本很低,社会信用观念单薄,许多人急功近利、违信违约,对民间金融市场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

(二)引导民间金融有序发展的政策建议

在证实民间金融与民营经济存在共生依存关系后,要解决民间金融在共生发展中的生态秩序问题,一味打压限制民间金融已不是上策,采取“堵”、“疏”结合的方式从源头上完善民间金融共生结构和金融运行的生态机制才是促使民间金融和谐有序发展的关键,也符合大多数民营企业对民间金融所持态度(见图6)。具体对策如下:

资料来源:李建军.中国地下金融调查.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

第一,规范和引导民间金融健康有序发展,在完善民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同时督促民间金融组织建立合格的财务与审计等内在管理制度,提高其资金运营能力,建立健全民间金融监管及统计监测体系,加大对共生单元的风险防范力度,安定金融秩序,使民间金融组织在国家适当合理的宏观调控下从低级向高级,从不规范向规范演进。

第二,推进金融体制改革,打破国有金融现有的垄断局面,放宽对民间金融的限制,在地方政府、民间金融与微观主体之间建立必要的联系沟通机制,及时了解和掌握地方民间金融发展状况及微观主体需求状况,创造有利于民间金融健康发展的公平、公正的共生环境,使之更好地为多种经济形式提供金融服务,促进民营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最后,把完善我国金融法律法规和加强交易道德建设相结合,一方面在立法上承认民间金融为合法的融资渠道,完善信用制度,加大失信惩罚机制,着力优化民间金融司法环境,另一方面通过教育、舆论、行业自律等手段提高道德观念,强化诚实守信意识,维护和支持整个金融生态的平衡健康发展。只有切实通过共生系统内外部各要素的改革,为民间金融和民营经济共生模式的进化提供必要的、合理的共生界面,在减少外部阻力的同时也降低内部风险,才能防范金融风险,最终建立连续性对称互惠共生这一最优共生模式,维持良好的金融生态秩序。

注释:

①②③袁纯清.共生理论——兼论小型经济[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8:12-14.

参考文献

[1]袁纯清.共生理论——兼论小型经济[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8:1-75.

[2]袁纯清.共生理论及其对小型经济的应用研究[J].改革,1998(2):101-105.

[3]袁纯清.金融共生理论与城市商业银行改革[M].北京:北京商务印书馆,2002:1-8,27-35.

[4]虞群娥,李爱喜.民间金融与中小企业共生性的实证分析——杭州案例[J].金融研究,2007(12):215.

[5]谈樱佳.民间金融与民营企业的共生关系研究——以我国东南沿海地区为例[D].苏州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8.

[6]何自力,徐学军.我国银企共生关系与银企共生模式分析——基于广东地区的实证[J].企业家天地(理论版),2006(6):74-77.

[7]李晓琳.金融共生背景下的非正式金融制度演进[D].吉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5(4).

[8]王宇露.银行共生机理、共生型和共生进化研究[J].上海金融,2007(12):25-28.

[9]跃柏,王飞.基于金融共生理论对不动产投资信托(REITs)与消除房地产业结构性缺陷的模型研究[J].哈尔滨商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3):22-26.

民间金融论文范文第5篇

论文关键词:农村产权,农村金融生态结构,农村金融体系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农村金融深化是农业现代化的基础和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如何满足农村经济发展的金融需要,制度建设是关键,尤其是要建立适合中国农村经济发展的产权制度。我国进行了一系列农村金融体制改革,但是,就目前的农村金融发展状况来看,改革并未收到预期效果,其突出表现为:农村资金大量外流,农村金融市场竞争缺失,农业保险发展严重滞后。原本给农村“输血”的金融机构却演变成从农村“抽血”的主力军,同时,农村中非常活跃的非正规金融却不断受到打压。如何改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提高农村金融资产质量,化解农村金融风险,深化农村金融,成为人们日益关注的问题金融论文,尤其是金融生态成为近几年来的研究热点。

一、农村金融生态的基本理论

在新制度经济学的诸多基础理论分支中,科斯的交易费用理论和C.诺思的制度变迁理论,以及在传统新制度经济学基础上扩展而来的法经济学,是对农村金融生态运行最具解释力的理论。

(一) 农村金融生态中的交易费用理论。

理性人、完全信息是新古典经济学的基本假设。然而现实的农村金融生态中,农村金融生态主体———农村金融机构、金融产品和服务的消费者(农户、农村企业和县乡政府等)都是有限理性的,并且因为有限理性的存在导致两者之间信息不对称、不完全。信息不对称的直接后果是金融交易费用大幅增加。当农村金融生态主体发现进行金融交易的费用太高或超过收益时,就会选择停止交易。在放贷之前,农村金融机构必须要调查农户的信用状况和经济状况、借款用途或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贷款进行时,要发生谈判、签约费用;贷款发生后,放贷者要跟踪借款项目的实施情况和监督借款投向等。而且农户以小额信贷居多,单位产品金融机构要付出更多的人力与物力。庞大的信息费用构成了金融交易中的巨大成本。当这种费用成本过高时,交易将无法进行。

制度的有效运作又有利于降低交易费用,制度的作用旨在节约交易费用,人们对制度进行选择与改革的动因也是为了节约交易费用。在农村金融生态中,作为金融生态主体的金融机构与金融产品和服务的消费者之间的交易行为是在特定的金融制度结构安排下进行的,不同的金融制度结构安排会产生不同的金融主体行为,农村金融信用环境的相对落后使得与农业金融支持相关的制度安排无法实施,即推广农业金融支持的制度成本极高,导致农村金融生态主体资金供给缺乏,而由于农村金融发展的路径依赖,一旦农村金融生态主体的资金供给缺失,农村金融发展就会无所适从,反过来也影响农村金融生态主体的发展,整个农村金融生态恶化也就在所难免,信用缺失的背后是信用制度的缺失,由此引致农村资金来源与资金需求之间的制度缺失,也是农村金融制度的供给和制度需求出现失衡,新制度经济学认为,对制度的需求源于经济主体在现有的制度安排下无法获得潜在的利益,制度供给则是经济体系出现制度安排的意愿和能力。因此,在目前的中国农村金融市场上,并不存在良好的农村金融生态的制度均衡,突出表现为农村金融生态主体的制度供给不足和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的制度需求过剩金融论文,这种制度供需的失衡是制度变迁的强大动力,制度需求与制度供给的相互作用决定了制度变迁的路径论文格式范文。

(二)农村金融生态中的制度变迁理论。

制度变迁理论是科斯传统新制度经济学体系的核心部分,林毅夫首先提出诱致性制度变迁和强制性制度变迁的概念,他认为诱致性制度变迁指的是现行制度安排的变更和替代,或者是新制度安排的创造,它由个人或一群人,在响应获利机会时自发倡导,组织和实行,与此相反,强制性制度变迁由政府命令和法律引入及实行,从我国农村金融制度变迁历史来看,强制性制度变迁一直居主导地位。上世纪50年代,信用合作社在政府推动下开始兴起;60年代,国家指定当时的人民公社接管信用社;80年代,信用社划归中国农业银行管理;90年代,又实行行社脱钩,实行在国家管理下的自主发展的合作金融发展模式。然而,合作金融的框架虽已确立,但远未达到农民广泛参与的合作金融宗旨。从表象来看,政府对农村金融市场的管制是规范农村金融市场,维护农民切身利益和降低金融交易风险的一些必需的制度安排,事实上这种强制性制度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广大农户的投资冲动,大大减少了农村金融市场的金融交易数量,导致了农业金融支持的弱化,政府是金融生态环境中的关键因素之一,政府行为是农村金融生态环境中的一股独特而重要的力量,对金融生态主体的影响往往是根本性的。

制度因素作为农村金融生态环境中的重要因素之一,其变迁受诸多因素影响,也直接决定了农村金融生态运行,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以后,农村金融领域一改计划经济时代农村金融机构和金融服务单一的局面,农村金融生态主体逐渐多样化,如四大国有银行尤其是农业银行开始在农村开展商业化经营金融论文,国家建立了农业政策性银行等,在农村并未逐步建立起一个基本上能够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有效服务的农村金融体系。随着市场化改革的进一步深入,落后的小农经济,典型的苟元结构购统窍绶指钍沟门褰鹑谥贫戎秃笥谂寰济发展的矛盾日益尖锐,农村金融生态环境中的农户,农村企业和农村政府从非正规金融生态主体中寻求金融产品和服务实为无奈的选择,农村非正规金融的勃兴也就水到渠成。因此,农村金融制度的改革和创新成为农村经济金融改革进一步深化的必然要求和趋势,农村非正规金融或者民间金融的迅速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正规金融制度供给的不足,但带来的新问题是民间金融缺乏制度的规范而可能隐藏金融风险。

二、关于农村金融制度创新的思路

建立高效的农村金融体系是农村金融制度变迁的落脚点。要跳出农村金融供给制度陷阱,必须加强农村金融制度创新。

(一)完善农村产权制度,促进农村金融发展。没有抵押物,成为中国农民贷款难的最主要原因,长久以来,中国农民最大的资本———耕地,以及宅基地及其上的房屋--因为没有与城市一样的产权,均为抵押禁区。因此,促进农村金融发展,应从完善农村产权制度着手:一是赋予农民完整的财产权。建议将农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改革为土地使用权,由国土部门发给土地使用证,使之具有土地的收益权、买卖权、抵押权和继承权。而农村房产也应该与城市房产一样拥有完全产权,可以自由流转,尤其是对城市居民的流转。二是培育农村土地流转市场。一方面要完善农村土地市场的交易机构。健全农村土地使用权市场运作的立法、执法和仲裁,保护农村土地市场的正常运作。在进一步明晰产权的前提下,允许农民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合法的自由交易。三是完善农村土地使用权相关法律制度。尽快出台农村土地产权方面的相关法律制度。在立法上明确规定农村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出让、继承出租、人股等流转形式。四是建立农村房屋产权制度。修改现行农村房屋产权制度,使之可以进入市场,完善房产权属登记、发证、流转制度。要建立城乡统一住宅市场,使农民住房资产资本化,可用于抵押或交易变现,改善农村融资难的现状。目前对国有和私有的物权、产权边界已经比较清晰,唯独对于集体物权、产权界定、计价、流动和配置方式尚不能确定,导致巨额的物权不能定价、流通,置身于经济货币化的进程之外金融论文,成为顾拉沟淖什,带来一系列问题。因此,必须加快农村各类可流转资产权益的确权、颁证制度,使农民与农村的资产可以有较好的表证。完善市场化流转的制度安排,培育交易流转平台和机构,建立有农村特点的物权、产权价格形成机制。要逐步建立农村生产要素计价、流动、配置体系。长期以来,我国产权制度按照国有、私有和集体三种方式界定。因此,必须加快农村各类可流转资产权益的确权、颁证制度,完善市场化流转的制度安排,培育交易流转平台和机构,建立有农村特点的物权、产权价格形成机制。

(二)引导农村非正规金融的适度发展,构建符合国情的农村金融体系。首先要正视和承认非正规金融在农村经济生活中的作用,改变对其持有的漠视和敌视的态度,并认真研究其特有的发展规律。民间金融不完全等同于非法金融,要尊重民间金融,客观认识民间金融,注意学习和研究民间金融,依法对民间金融进行合理的引导和管理,可能更有利于正规金融和民间金融的合理竞争和良性互动。从国外的经验来看,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都曾通过使民间金融购戏ɑ沟姆绞嚼垂娣睹窦浣鹑冢并取得了较好的成效,我们要积极鼓励正常的农村民间金融活动,给民间金融以合法的空间,以使规范意义的信用合作拥有温床和土壤。

三、改善农村金融生态结构的建议

完善我国农村金融生态的基础性工作是搞好农村地区的产权建设,农民财产权的建设与发展是农村金融发展的基础,无产权则无金融,只有做好这个基础工作才能使我国农村金融生态可持续发展论文格式范文。但是我们不能等到农村的产权有了彻底的改革之后才发展农村金融,而是在现有的体制条件下不断改善农村金融的生态结构。

产权制度作为一个重要的内生性变量,已直接影响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的好坏?完善的产权制度可以有效发挥制度的激励作用,增强农村金融生态的自我调节功能,有利于降低金融活动的交易费用,提高金融交易效率;有利于缩小农村金融生态主体与农村金融生态环境之间的信息差距,促进农村金融生态中的信息交换和资金循环;有利于改善农村司法环境金融论文,保障农村债权人利益,农村金融兴则农业兴,农村金融活则农业活。十七届三中全会闭幕不久,央行和银监会就下发《关于加快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的意见》,提出农民增收的来源要发生改变,关键是有财产性收入和创业性收入。通过土地流转,抵押、入股、融资,增加农村财产性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