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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范文第1篇

一、工作原则

坚持政府组织、部门配合、农民自愿参加的筹资原则;坚持切实为民、积极稳妥、科学管理、持续发展的工作原则。

二、实施对象

新农合的参加人员为本县行政区域内具有农村户籍的居民。

三、资金筹集和基金管理

新农合制度实行个人筹资、政府资助、集中管理、合理分担的筹资机制。新农合基金分为家庭账户和统筹基金两部分。

(一)农民个人筹资

凡参加新农合的个人,以家庭为单位,每人每年自筹资金15元,由镇政府组织人员统一收取,统一登记造册建立农民个人家庭账户。农民自筹资金中10元纳入农民个人家庭账户,用于门诊基本医疗,剩余5元纳入统筹基金,用于住院补偿。五保户、特困户筹资按相关政策执行。

从20*年开始,于每年12月31日前完成下年度新农合的筹资工作。

(二)政府补助资金

中央、省、市、县各级政府对参加新农合的农民每人每年专项补助资金60元全部纳入统筹基金。

鼓励集体经济组织、专业大户、社会团体、单位、个人、港澳同胞等资助新农合,资助资金全部纳入统筹基金。

在新农合个人资金到达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用账户后,由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新合办)按参加新农合的实际人数,报经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核定后,再逐级申报与核定。各级政府专项补助资金下拨到新农合基金专用账户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三)基金管理

农民个人缴纳资金、各级政府补助资金、多渠道筹集资金一并纳入新农合基金,存入县财政局指定的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新农合基金专用账户。严格按照国家关于基金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新农合基金管理的规章制度,定期审计新农合基金,逐步实行信息网络管理。

自20*年起,按筹资总额的4%提取风险基金。风险基金累计达到筹资总额10%的比例后不再提取。

四、基金补偿范围和标准

新农合基金按照大病统筹为主,兼顾基本医疗,以收定支、保障适度的原则核定补偿范围和标准,并根据新农合工作的进程和持续发展的状况进行适度调整。

(一)家庭账户用于家庭成员门诊医疗费用,超支自理,当年结余自动结转,不退款,不得作为冲抵下年度家庭成员应缴纳新农合的筹资费用。

(二)各级政府补助资金、个人筹资纳入统筹基金部分和多渠道筹集的资金用于补偿参合农民住院医疗费用。

(三)参合农民到县新合办指定的县、镇、村定点医疗机构产生的门诊医药费用或住院医药费用,其诊疗项目和使用药物在《成都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诊疗目录》、《成都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以内的,均属新农合基金补偿报销范围。

(四)进一步巩固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成果,大力提倡使用中医中药以及传统诊疗手段。充分发挥中医中药价廉效高、副作用小、群众易于接受等优点,通过制定报销优惠政策和健全县、镇、村三级中医药服务网络,扩大中医中药的影响和群众的受益面。

(五)为提高住院分娩率,对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的孕妇,将产前检查基本项目纳入新农合定额补偿范围,补偿标准为每人100元;孕妇住院正常分娩产生的费用定额补偿500元;非正常分娩按结算的实际费用进行报销,不足500元的,按500元标准进行补偿。

(六)将糖尿病、心脏血管病、恶性肿瘤等特殊疾病门诊纳入大病补偿范围,补偿标准与住院费用补偿标准相同,具体补偿病种按市新农合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的范围执行。

(七)因打架、斗殴、酗酒、自杀、自残、戒毒和工伤、机动车祸、非计划内的计划生育手术、医疗事故、非功能性整形、非疾病住院等引发的诊疗项目,其医药费不属于新农合补偿范围。

(八)大病统筹的补偿标准

确立补偿起付标准和年度最高封顶线,对在不同等级的医疗机构产生的医疗费用按不同起付标准和比例进行补偿。

1、在镇卫生院产生的住院医疗费用补偿起付标准为50元,除去自付费用后,超额部分按60%比例补偿。

2、在县级医疗机构产生的住院医疗费用补偿起付标准为300元,除去自付费用后,超额部分按45%比例补偿。

3、在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产生的住院医疗费用补偿起付标准为800元,除去自付费用后,超额部分按25%比例补偿。

4、因急病在县外医疗机构住院产生的住院医疗费用补偿起付标准为800元,除去自付费用后,超额部分按25%比例补偿。

5、参合农民大病住院产生的中医中药的费用分开独立核算,中医中药部分按80%的比例计算补偿,中医中药以外的其它费用按正常报销比例和标准进行结算。医疗机构在报送结算材料时含主诊医生签字的中医药处方。

6、农村低保户、五保户、优抚对象中的贫困户、残疾人家庭中的贫困户等特殊救助对象的住院和慢性病门诊费用的补偿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不变,超额部分补偿比例在一般人群基础上增加20%,即镇卫生院补偿比例80%,县级医疗机构补偿比例65%,县级以上和县外医疗机构补偿比例45%。

7、凡由镇级医疗机构转县级医疗机构或县级医疗机构转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所产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具备正常转诊手续的不再重复计算起付标准,按等级分别核算补偿费用。

8、全年多次住院或在不同级别医疗机构住院产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分次结算,年度累计个人补偿费用最高封顶线为20000元。

五、就诊和转院

(一)参合农民均可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在县新合办指定的县、镇、村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按规定享受门诊基本医疗补偿。

(二)因病情需要住院治疗者,首先应到县新合办指定的镇卫生院、县级医疗机构等政府开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按规定享受大病统筹补偿。确因患急病在县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按规定享受大病统筹补偿。

(三)因病情需要转院者,严格执行双向转诊制度,逐级上转。从县级医疗机构转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由县级医疗机构出具转院证明,并报县新合办备案。凡不具有转院手续而产生的医疗费用一律自理。

六、报销办法

(一)参合农民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在县新合办指定的县、镇、村定点医疗机构产生的门诊医疗费用,由就诊医疗机构按规定垫付报销。

(二)参合农民在县内县、镇两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产生的医疗费用,凭报销联原件在就诊医疗机构按规定标准和比例进行报销;在县外急诊住院,三日内需报户口所在地卫生院和县新合办备案,产生的住院费用,由个人先垫资后,凭报销联原件和相关资料回户口所在地镇卫生院按规定报销。

(三)定点县、镇医疗机构每月与县新合办结算门诊补偿费用和住院补偿费用;定点村卫生站每月与当地镇卫生院结算门诊补偿费用。

七、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

进一步完善定点医疗机构诊疗和管理制度,提高服务质量,控制医疗费用,保证农民就医及时、便捷、安全、经济、有效。严格推行新农合医疗服务、药品等价格公示制,严禁虚报、谎报或乱收费。严禁出现推诿病人、大处方、乱检查、乱用药等现象。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违反有关规定,给新农合基金造成损失的,将对直接责任人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从重、从严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八、信息管理

(一)各镇卫生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做好所辖区域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花名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议书》、参合农民医疗补偿报销凭证、住院病历等相关合作医疗工作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实行专案管理,随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审核。

(二)各定点县级医疗机构、各定点驻县医疗机构、各定点镇卫生院应全面完善医院管理系统和稳定运行新农合管理系统,运用合作医疗管理系统即时为参合农民结算医疗补偿费用。

(三)各镇卫生院每月5日前,必须向县新合办报送上月门诊、住院费用结算材料,完成上月参合农民在村卫生站报销的门诊医疗费用微机补录工作。

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范文第2篇

【关键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主体;政府;定点医疗机构;农民

1.充分发挥政府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发展完善中的主体作用

政府成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重要责任主体,是建立和完善现代医疗保障制度的本质要求。在全面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新形势下,我国政府应吸取传统合作医疗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过程中的经验教训,切实承担起完善新农合制度、发动农民群众参合、提供财政资金支持以及组织协调新农合运行等多项重要职能。

1.1政府要切实履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宣传发动职能

各级政府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官网、微博和微信等多种传统或现代流行的宣传工具,并以通俗易懂和喜闻乐见的宣传形式向广大农民群众广泛宣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增强广大农民群众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积极性;引导农民改变多年形成的医疗风险家庭承担的固有观念,树立医疗风险共担和互助共济意识,增强他们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1.2政府要切实履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运行管理职能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运行不仅涉及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参合农民等多方利益,也涉及到资金筹集、医疗补偿等多个环节。因此,政府的组织,管理与监督职能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持续发展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首先,应通过行政职责重新划分,进一步明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主管部门。当前,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主管部门为卫生行政部门,既充当了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角色,这种“管办不分”的运作模式,导致卫生行政部门在新农合实际运行中很难真正为了参合农民的利益而对医疗机构开展有效的监督[1]。为强化政府部门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监管职能,提高监管效率,有必要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职能从卫生部门独立出来,转由专门的医疗保障部门行使。

其次,政府应多措并举,进一步加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多环节和全方位监督管理。要紧密结合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加强对新农合基金筹集、医疗补偿和结余资金投资增值等环节的审计,将监管工作落实到基层经办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确保新农合基金累计结余不超过当年筹资总额的25%,当年结余不超过当年筹资总额的15%,确保基金不出现净超支现象[2]。二是要借助于现代网络和IT技术,强化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安全审计。三是继续坚持新农合基金支出的县、乡、村三级公示制度,畅通群众的和举报渠道,及时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发挥处理和通报典型案例的警示和震慑作用。

第三、政府应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建设。合作医疗经办机构是开展合作医疗工作的基层执行机构,必须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的建设,持续提高经办机构工作效率。一是要加强经办机构的硬件建设,为经办机构管理能力和管理效率的提升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二是要切实落实经办机构的人员编制,保证日常工作经费的供给;三是强化业务培训,提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管理人员的工作效率,建立一支稳定、精干和高效的管理队伍。

1.3政府应加快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立法进程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持续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它不仅涉及到财政、卫生、民政等多个政府部门之间的协同联动,涉及到各级政府、定点医疗机构、参合农民等不同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利益分摊,也涉及到资金筹集、医疗补偿等多个环节,因此,为了确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逐步走向成熟和完善,就必须将制度法律化,依靠法律制度的强制性协调好政府各部门之间的工作协同[3],规范好各利益主体的行为,确保制度各流程环节得以顺利流转。

1.4政府应积极推动建立分级医疗制度

政府要积极发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利益导向作用,拉大参合农民在不同级别医疗机构就医后的补偿比例的差距,积极引导农民根据病情严重情况合理选择不同等级的医疗机构,培育形成符合我国国情的分级诊疗保障机制,以免造成农村医疗资源的浪费。

2.持续强化农民参合意识,规范参合农民医疗行为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后续发展过程中要持续提高广大农民群众的参与深度,持续拓宽广大农民群众的参与渠道和参与途径。一是要持续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建立权力和义务明确的自治组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代表农民参与新农合相关政策的制定,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和正当权益。二是要举办农民听证会,主动听取参合农民对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相关政策和执行效果的评价和意见,疏通农民对合作医疗实施状况的意见反映渠道。

为了切实规避参合农民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一是要“自愿参加”与“强制性参与”相结合,在强调农民“自愿参加”的同时,还必须辅之以一定的“强制性参加”措施,确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广覆盖。二是在详细调查和科学测算的基础上,合理设置起付线、封顶线和补偿比例的门限值,充分发挥费用分担机制功能,限制参保农民不必要的医疗需求,规避参合农民的“道德风险”。

3.择优选择合作医疗定点机构,规范定点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

定点医疗机构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其医疗服务能力、服务质量和服务行为将直接影响合作医疗制度的运行质量。后续,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执行者要对定点医疗机构选择和考核等方面予以严格把关。

3.1择优选择合作医疗定点机构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机构的选择,是参合农民获得优质医疗服务的现实基础。面对诸多的医疗机构,政府主管部门在选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机构时,应按照“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这一总体原则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运用市场竞争机制择优挑选和确定合作医疗定点机构。

3.2制定对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的完备指标体系

各级管理部门在广泛调查和科学研究的基础上,围绕服务费用、服务态度、服务质量等设立综合评价指标,并在此基础上构建具有可操作性的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质量评价体系。通过明查或暗访等多种灵活形式,对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情况进行检查、巡检,并及时公布评价结果,对违反合作医疗制度,开大处方、乱收费、服务态度恶劣、服务质量低下的定点医疗机构,要予以严厉处罚。

3.3规范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为

一是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落实国家医疗质量安全制度,切实保障医疗安全;二是要依托网络化信息管理等现代技术手段,对医疗机构的参合人员住院业务量、业务收入、出院费用、药品和检查治疗价格、药品销售总额等情况进行即时监测。三是通过改革和完善保险机构的医疗费用支付方式,建立起定点医疗机构费用控制机制,控制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提高新农合基金使用效率。 [科]

【参考文献】

[1]徐创洲.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医药费用控制研究[D].西安:西北农林科技大学,2011:20.

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范文第3篇

农村医疗保障制度是由政府通过制度设计与维护、基金筹集与管理、卫生维护调控与监督的,保障农村居民获得基本医疗和预防保健服务的一种综合性医疗保障制度。随着中国改革开放后经济的飞速发展,中国在各个方面的建设也逐渐完善,但中国的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却显得相对缓慢,尤以农村医疗保障问题突出。现阶段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的现状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农村医疗条件问题。我国大多数乡(镇)卫生院房屋破旧,缺乏基本医疗设备,从业的卫生技术人员相当一部分业务素质不高,缺乏必要的专业医疗知识,导致不必要的医疗事故。第二,农村医疗保障的费用问题。我国农民的人均收入也就几千元,也有些地方低的可能就几百元,农民一旦生病住院,一年所有的收入还不够。局部地区农村贫困户中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比例高达50%,成为影响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脱贫致富的制约因素之一。现在的医疗费用又不断上涨,农村医疗保障存在的资金短缺问题是一个很大的瓶颈。这些现状也就需要一种新的制度来填补时下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的缺陷和漏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应运而生了。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意义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农民自愿参加的,政府有组织、有投入的一种互助共济制度。是一种基本的医疗保障机制。作为社保的重要补充,完善了社保机制,改善了农业居民的生活,促进了和谐社会,有利于打破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它的具体意义主要体现在:

首先,有利于为农民减负,缓解农民压力。对于缓解农民家庭经济压力作用是明显的。国家和政府的投入,说到底,是一种政策的倾斜,财政税收的倾斜。这样一种倾斜完善了农村医疗机制,改善了农民自己的生活,缓解了农村因病致贫和看病难问题,促进广大农民致富奔康。

其次,有利于引导农民进行合理的健康投资,提高农民的健康水平,合理利用农村卫生资源,促进农村卫生事业发展。

第三,有利于打破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城乡二元经济结构依然还将在一段时间内长期存在。时下,随着农村实施这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使得城乡医疗体制得到不断的融合,农民得病也可以得到像城市居民一样的医疗对待。同时,这种“多方筹资”的制度还会部分避免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减少经济差距;完善城乡二元的医疗结构;有利于城乡的交融。

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制约因素与发展对策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是党和政府“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执政理念的体现,是解决“三农”问题、提高农民健康素质、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举措。随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10多年的发展历程,农村“看病难,看病贵”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得到好转。但是,也存在一些制约因素:主要表现在农合资金筹集难、农村医疗服务资源匮乏以及管理与监督机制不健全。

针对这些制约因素,笔者认为应该从五个方面来进行应对:

(一)正确认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一是要充分认识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艰巨性和复杂性。二是要正确认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性质和发展方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由于增加了政府筹资责任,突破了原有村级社区限制,提高了社会化程度。可以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原有社区型医疗保障与社会医疗保障制度之间的过渡形式,是农村社会医疗保障制度的初级形式。这种初级形式已经具有未来社会保障制度的相关因素,其发展方向是具有浓厚中国特色的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

(二)加强政府支持

一是宣传支持。政府拥有宣传的资源,并具有权威性,宣传的同时表明自己的承诺。政府在宣传中应避免夸大,力求客观,以免误导农民。二是资金支持。三是组织管理支持。此外,政府要在多元化农村卫生保障制度中,引进国内外保险公司进入农村医疗保障市场,以弥补社会医疗保障的不足,提高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运作效率。

(三)提高农民对医疗服务的有效需求能力

一要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这是增强农民支付能力的最根本途径。同时,农村的税费改革以及部分省取消农业税的做法,都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农民的负担,为农民更好地就医创造了经济条件。二要维护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信誉。地方政府要通过各种途径及时向农民通报相关信息,使合作医疗实施过程公开化、透明化,并自觉接受农民的监督。三要改变农民的医疗消费观念。包括医疗保障在内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长期以来深受中国传统的家庭保障的影响。应帮助农民了解,这种自发的低水平的保障办法,已经不能适应医疗费用提高、疾病风险增强的现实,要充分调动他们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积极性。

(四)实行有效的管理制度

一要重视初始制度的设计和论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农村的医疗保障制度,是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关系到收入分配和宏观调控的大问题,严格论证和设计是必经步骤。新型合作医疗试点取得一定成果后,要以法律法规的形式使其成为正式制度,保证其稳定性。二要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运作制度,提高制度效率。可通过医疗费用支付制度、补贴医生劳务支出等方式,将医生收入与药品数量脱钩。实行起付线基础上的医疗费用共付制,可抑制消费者的道德风险,控制卫生总费用水平。三要实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系统管理。

(五)提高农村卫生医疗服务质量

首先,要加快推进乡镇卫生院管理体制改革。其次,加大县乡对医疗卫生服务基础设施的投资力度,这是吸引农民参加合作医疗的有效途径。第三,引导农村村级卫生服务机构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方向转变。

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范文第4篇

关键词: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改革

中图分类号:F320.3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08)02-0059-03

合作医疗制度是中国乃至世界的一项伟大创举?熏被联合国认为是发展中国家解决缺医少药的唯一典范。但是旧的合作医疗制度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以及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熏越来越不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的需要。从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到党的十七大,党中央、国务院非常重视合作医疗体系特别是农村医疗制度的建设问题?熏因此,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条件下新型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已刻不容缓。

一、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演变历程

传统农村合作医疗是由农民群众自发组织起来的,具有互助共济、共担风险的特点。它的发展大致经历了萌芽(抗日战争时期―1955年)、探索(1955―1966年)、发展(1966―1980年)、衰落(80年代)、重建(90年代)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这6个时期。

1938年,陕甘宁边区因伤寒等疾病流行,政府应群众要求,建立了由大众合作社和保健药社投资并吸收团体和私人股金的医疗合作社,这一时期的合作社属于民办公助的医疗机构。1956年,全国人大一届三次会议通过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中规定,合作社对于因公负伤或因公致病的社员要负责医疗,并且要酌量给以劳动日作为补助,从而正式赋予集体介入农村社会成员疾病医疗的责任。从此,合作医疗便成为我国政府在农村实施医疗卫生工作的一项基本制度。1966年,同志发表了“合作医疗好”的指示,使农村合作医疗迅速发展并大面积普及。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农村实行经济体制改革,集体经济组织力量日渐薄弱,再加上政府没有及时给予引导和支持,合作医疗迅速走向衰落。1989年统计数据表明,继续坚持农村合作医疗的行政村仅占全国的4.8%。20世纪90年代,党中央和国务院再次肯定农村合作医疗,提出“稳步推行合作医疗保健制度”,并采取了一定的措施。到1997年农村合作医疗有了一定程度的恢复,覆盖率占全国行政村的17%,农村居民参加合作医疗的比率为9.6%。2002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提出了“逐步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并确定了“到2010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基本覆盖农村居民”的目标。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与传统合作医疗制度的比较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它是我国21世纪初进行试点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相对传统的合作医疗,被称之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目前已经在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310个县(市)进行试点。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不是对原有合作医疗模式的简单重复,而是各地根据经济形势和当地具体情况,在原有的基础上进行再创造,使之更加完善,更加适应当地农村居民对医疗保障的需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与传统合作医疗制度相比较,其特点主要表现在?押

第一,合作医疗资金来源以政府出资为主。试点初期,每个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出资10元,再由中央和地方财政为其出资20元。从2006年起,每个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出资额不变,仍为10元,中央和地方财政出资增加到40元,这样每个农民的筹资额增加到50元。第二,采取由农户自由选择到不同定点医院就诊的方法,打破了一些地方医疗单位的垄断经营,通过农民的选择促进了医院改进医疗质量和服务态度。第三,实行合作医疗与医疗救助相结合的办法,既保证了医疗救助工作的落实,又扩大了贫困农民参加合作医疗,享受医疗共济的机会。第四,各地在试点中,探索制定了适合当地情况的“起付线”、“封顶线”、“个人账户”等基本可行的医疗补贴报销制度,既保证了大病统筹,又照顾到扩大受益面。第五,合作医疗资金在县级以上政府部门的监督下,采取管办分离、封闭运行、计算机管理、公开透明等办法,有利于防止挪用、套取、侵占合作医疗资金的倾向。

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制度设计存在缺陷

一项政策若让所有参合的农民都能受益,农民才可能继续支持这项工作,才能继续参保。但如果说参加了合作医疗,三年五年都不能受益,农民可能就没有什么积极性。从制度设计来看?熏新农合制度设计者认为农村最大的问题是因大病致贫?熏因而把预防保健、医疗、小病和大病全切开?熏只立足于大病保险。在农村的现实生活中,真正影响农民整体健康水平的是诸如糖尿病、心脑血管病等这类慢性疾病,但在病种范围制度设计中却少了影响农民最多的常见病和多发病,从而导致农民的实际受益面只能是少数发生大病的小部分群体。

(二)农村医疗服务水平滞后

根据《意见》的规定,新型合作医疗是定点医院看病,对于社会盈利性医院,就意味着定点医院将会对农村医疗市场形成垄断。而事实也确实如此,在试点的调查中表明,农民的就医渠道受到限制,只有到规定的医疗机构就诊才能得到报销。没有了竞争,医疗市场的服务得不到提高,医疗价格得不到调整,而这有可能会大大降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成功的概率。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虽然引导农民小病小治,大病大治,但有些农村乡镇的医疗水平跟不上新制度,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无法开展。乡镇卫生院的手术,起付线低,报销比例高,在县里和市里医院做手术,起付线高,报销比例低。但现在的问题是有些乡镇卫生院几乎处于半瘫痪状况,房屋简陋,设备陈旧落后且超期服役。同时,医护人员工资少待遇低,越差的地方越没人去,越没人去,越没病人,最终导致恶性循环。

(三)参保人员存在逆向选择倾向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实施过程中,由于要贯彻自愿性原则,它所面临的最大问题就是参保人员存在逆向选择问题。很显然,老、弱、病、残者自然都愿意参加合作医疗,因为他们受益的几率高。但是,他们收入通常较低,缴费能力有限。年轻健康者收入较高,支付能力强,但是其受益可能性较低,因而参加意愿低。任其自由选择的结果必然是大量健康者不愿意参加,而参加者多为体弱多病者,甚至在实际中还出现“许多家庭只为家庭中的年老体弱者支付参加合作医疗的资金”。而作为理性人,农民最关心的是能否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受益,最关心以大病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能否给自己带来实惠。

四、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建议

十七大报告强调健康是人全面发展的基础,关系千家万户幸福。要坚持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质,坚持预防为主、以农村为重点,强化政府责任和投入、鼓励社会参与,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

(一)建立以常见病和多发病为主的补偿机制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宗旨是解决农民因患大病致贫的危机,但是这个宗旨遭到了很多学者的质疑,因为现在的很多大病动辄花费几万元或几十万元,过分追求大病补助超过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实际补偿能力。这不但不能解决问题,反而可能因为受益面过小而流失其他农民参加,所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宗旨的准确定位应是,“为广大参合农民提供广覆盖的、经常性的、最基本的医疗保障,缓解因病对农民造成的经济负担”。甚至更现实的说,能先解决多少问题就解决多少(至于花费很多的大病,应由医疗救助等相关措施来共同解决)。这样,改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补偿取向就应该以常见病和多发病为主,提高常见病和多发病的补助比率,扩大受益面。学术界一般认为补助资金的封顶线以农民人均纯收入的3~5倍为宜,这样才能达到收益面和受益强度的大体均衡,得到大部分农民的长期支持。

(二)深化农村医疗体制改革

十七大报告指出:“加强农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络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深化公立医院改革。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保证群众基本用药。”若要使农民享受到服务质量好、服务价格低廉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就要有一个与之相适应的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这就要求在药品流通、医务人员管理、医疗机构监管方面作出相应改革,这才给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1.改革药品流通渠道

为了保证农民得到安全、廉价的药品,可以实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一方面,既保证了药品的安全、有效,又降低了药品价格,减轻了农民负担,使农民通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看得起病吃得起药;另一方面,加强了农村药品供应网络建设,鼓励药品连锁企业向农村发展和延伸,对乡村医疗卫生机构和药店实行集中配送,不收管理费。这样既减少了购销环节,又防止了伪劣药品流入农村,确保了农民的用药安全。当然,政府也要制定鼓励政策,支持药品生产、销售企业生产供应低成本、低价格、疗效确定的基本药物。要指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实行药品价格公示,加大农民群众的监督力度。

2.加强医务人员管理

由于我国农村具有高素质的医疗技术人才严重短缺,因此,加强农村医疗卫生队伍建设,提高农村医疗卫生人员整体素质是农村医疗卫生改革的主要任务之一。具体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押改善农村医疗卫生人才的工作、生活条件,对长期从事基层医疗卫生工作的医疗技术人员的工资待遇和职称晋升给予政策倾斜;鼓励卫生技术人才面向基层,面向农村,吸引大、中专毕业生到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就业,对志愿到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毕业生,采取提前定级和提高工资标准的优惠政策;建立城市卫生技术人员向农村流动的激励机制,把下派人员的工作业绩作为任用考核、职称评定和工资待遇调整的一项重要依据;加强在职人员业务学习与培训,以政府提供经费为主,鼓励在职医疗卫生人员参加医学专业的学历教育。为调动农村医疗卫生人员学习深造的积极性,可以把学习成果作为聘任、职务晋升和职业注册的必要条件。

3.强化医疗机构监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后,对医疗机构的监管是头等大事,因为医疗机构的收益与医药费直接相关,医疗机构追求利益的动机可能会造成医疗资源的浪费。政府应当在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经常性监督和指导的同时,还要从“费用低廉、质量优良、手续方便、群众赞誉”等方面设立评价指标体系,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综合评价,对违反新型合作医疗制度规定,乱开药、乱检查、乱收费,服务质量和服务态度差的定点医院和医生提出“警告”甚至取消定点资格或执业资格。评价结果定期向社会公布,让农民明白消费,让合作医疗资金合理使用,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正常运行提供优质的“平台”。

(三)建议实行强制性合作医疗制度

在新型合作医疗筹资问题上,已消除了多年来的政策障碍,《意见》中规定:“农民为参加合作医疗、抵御疾病风险而履行缴费义务不能视为增加农民负担”。新型合作医疗已经具有社会医疗保险的特征,但农民参加新型合作医疗还是采用自愿的方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增加了逆向选择的可能,增加了筹集个人合作医疗投保费用的收集成本。所以,实行强制性合作医疗制度应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治理的主要内容之一。在具体操作过程中,筹资的标准可以设计出多套方案,以便增加农民可供选择的空间。可保障的对象可以是一户,或是一个自然村等。

参考文献:

[1] 梁琪,徐创洲,王彦.不同主体视角下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问题分析[J].陕西农业科学,2007,(4):117-118.

[2] 李朝峰,胡兵,赵海强.我国农村健康保障制度的回顾与发展[J].中国初级卫生保健,2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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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林闽钢.我国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演变及其治理结构的转型[J].医院领导决策参考,2006,(1):38-39.

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范文第5篇

1.1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对象。除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人员外,其他本村在册农业人口均可以参加新型农村医疗。对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已参加了商业保险,也可以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1.2基金的筹集标准。每人每年40元的新型合作医疗基金由县级市财政、乡镇财政和村集体经济和农民个人四方筹集。县级市财政、乡镇财政按实际参加人数给予每人每年20元支助;村集体经济按实际参加人数给予每人每年5元支助;参加合作医疗的人员均以整户为单位每人每年缴纳巧元。敬老院在院老人、五保户及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农民其个人缴费部分由县级市财政和乡镇财政各分担10元;残疾人其个人缴费部分由县级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决。

1.3基金遵循公开、透明的管理原则。市农医办定期结清合作医疗基金收支帐目,列出详细清单并发到乡镇人民政府,由乡镇人民政府农医办负责在该村村务公开栏上公布。

1.4医疗补助的比例。参加新型合作医疗的人员,在市内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所花费的医疗费用(符合补助规定范围内的)按下列标准,以分段计算的办法予以补助:500元(含500元)以下的部分不予补助;501一3000元的部分,可补助20%;3001一6000元的部分,可补助30%;6001一10000元的部分,可补助40%;10001元以上的部分,可补助50%。在临安以外医保定点医院诊治的,则按上述标准的%%进行补助。多次住院可以累计。最高补助金额为20000元。

1.5门诊药费的报销。参加合作医疗的人员,在医保定点的乡镇卫生院就诊时,其药费(自费药品除外)可当场结报10%。此部分费用不再列人上述分段补助范围进行补助。

1.6办理医疗费补助的手续。在结算周期内(结算周期为一年)发生符合规定可补助的医疗费用,将诊治医院原始发票(包括费用明细帐单、药品汇总清单)、病历、合作医疗证、本人身份证送至乡镇人民政府农医办,由乡镇人民政府农医办代其办理。

2实施情况:以对浙江某村的分析

2.1成绩分析。

2.1.1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热情很高。该村1504人,总参保人数为1397人,参保率为93%。

2.1.2该村已享受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的农民占了较大比重。从2004年7月l日至12月31日,该村已有14户农民报销过医药费,累计报销总额25892.11元。

2.1.3农民群众表现出了很高的热情。在询问农户“你对这项工作的满意程度如何?”时,回答“满意”的占77%,回答“基本满意”的占19%,回答“不满意”的仅占4%。95%的被调查农户表示“明年还要参加”,只有0.2%的农户表示“明年肯定不参加”。

2.2问题分析。

2.2.1宣传深度不够制约农民参保率。农民对于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的认识还比较模糊,对涉及切身利益的规定和制度把握不准。调查结果显示,只有46%的农户知道“医药费报销所需要的手续”,20.8%的农户则根本不知道。70%的农户回答“有点清楚”或“不清楚”“报销的医药费金额是怎样计算的”。门诊和住院报销的比例的区别造成农民对合作医疗报销的期望值与实际报销额之间产生了出乎想象的差距;还有的农民担心参保后生病住院不能按章兑现补偿,担心资金被挪用,这都降低了参保率。

2.2.2制度设计不够完善,影响了农民的受益面和受益水平。农民反映较多的有四个方面问题:一是报销比例偏低。补偿少,农民自己承担的费用还是偏重;二是医药费报销的起付线、封顶线制定不科学。起付线定得太高,农民担心小病不受益,影响农民的参保积极性,封顶线定得太低,农民担忧大病无保障,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三是报销手续太繁杂。特别是转院的需要经过层层环节,农民意见较多;四是关于定点医院的规定限制了农民选择医院的权利,不利于各医疗单位医疗水平和服务质量的提高。

2.2.3定点合作医疗机构的药品价格高于市场药店,农民反映较为强烈。当前农村医疗费用中,药品费用一般占到75%一85%。定点医院相当一部分药品价格大大高于市场药店。参保农户发生的药品费用在获得合作医疗报销后,仍高于药店零售价格,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积极性。

3思考和建议:加强行政监督,建立制度的良性循环机制

3.1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宣传教育工作。要统一思想,加强对农村合作医疗的组织领导和宣传教育工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一项涉及千家万户、维系亿万农民的民心工程,能否真正受到人民群众欢迎,能否具有较强的生命力,关键是我们的工作能否得到群众的认可和信任。要面向社会宣传,扩大社会各界对农村新型合作医疗的认知度,鼓励社会捐献、多方筹集资金。

3.2完善制度设计,实现制度创新。要及时深入了解和分析农民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存在的疑虑和意见,及时吸收合理的要求和建议,完善制度设计。要扩大门诊的报销范围,调动农民参保积极性。在已掌握一定信息资料的基础上,通过分析研究,及时调整补偿标准,以提高农民受益程度;要逐步降低并有效控制定点医疗机构的药品价格,最大限度降低药价。加强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杜绝人情方、大处方及重复检查等,切实减轻农民医疗负担;要因地制宜对妇女及儿童等农村特定群体提供帮助,对一些农村常见的妇女病检查与治疗、分娩等制定一些特殊的照顾政策。对当年没有发生医疗费的农户提供免费体检。

3.3改善农村医疗机构基拙条件和服务模式,减轻农民就医负担。调整优化农村卫生资源,加快服务模式改革。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动员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兴办农村医疗卫生事业。重点加强乡、村两级医疗机构建设,逐步配套必要的医疗卫生设备,合理调整优化农村卫生资源,加快改进乡村卫生机构服务模式,加快开展农村社区卫生服务。增加农村卫生投人,加大卫生支农。鼓励优秀的医学院校毕业生到农村卫生院工作,不断提高乡、村卫生机构的医疗服务能力和水平。

3.4建立系统的行政监督,实现网络化管理,提高管理效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涉及到资金管理的政策,不可避免地会遇到资金的收、管、用方面如何透明和公开的问题。要建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化管理平台,实现农村合作医疗信息化和网络化管理。面对庞大的参保群体,必须实行信息化和网络化管理,将乡镇农医办设在卫生院大厅,农民就医在挂号窗口缴费,另一个窗口报销,审核工作由计算机自动进行,一人次报销几分钟即可完成。这既增强了资金运作的透明度,降低管理成本,提高管理效率,又避免了人工审核报销的弊端,确保数据准确,方便农民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