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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景名胜作文

风景名胜作文

风景名胜作文范文第1篇

人民币作为全国流通的唯一货币,设计和印制十分精美体,现着中国地理、自然、历史、文化、社会等特点。下面,我要为大家介绍第五套人民币20元券背面的风景名胜——素有“甲天下”之称的桂林山水。

“桂林山水”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境内,泛指市区到阳朔县一带的山水风景。桂林的山奇峰罗列、形态万千,有的像骆驼,有的像笔架,有的像手指,有的像拱门……一座座拔地而起。哦,还有一座大山酷似一头大象伸鼻喝水,那就是著名的象鼻山。它是桂林山水的主要风景。

山清也水秀,在这一座座崇山峻岭下,有一条漓江。漓江之水有静、清、绿、甜、凉五个特点。静胜过平静的杭州西湖;清可见水中小鱼、小虾和小石子;绿似一块翡翠;甜如同蜂蜜;凉塞过两极的冰川。

啊,人民币,你不仅让我们买到许多好东西,还让我们学到了课本上学不到的知识,让我们欣赏到了祖国的美好江山,我们要好好珍惜你爱护你。

风景名胜作文范文第2篇

大家好!

首先感谢新闻界的朋友们长期以来对风景名胜区工作的关注和支持!下面,我向大家简要介绍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工作的有关情况。

一、开展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工作的历史背景

风景名胜资源是大自然和前人留下的珍贵的、不可再生的自然文化遗产和宝贵财富。风景名胜区是自然史和文化史的天然博物馆。切实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对于改善生态环境,发展旅游业,弘扬民族文化,激发爱国热情,丰富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都具有很大作用。特别是当前,保护和利用好风景名胜资源,是落实科学发展观,保护环境,建设生态文明的迫切需要;是繁荣社会主义文化,提高人民群众生活水平,促进社会主义社会和谐的需要。人们在游览祖国大好河山、观赏美好自然风光的同时,接受爱国主义教育,享受生态文明,促进了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

自1982年国务院公布首批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至今,风景名胜区工作取得了很大进展,有力地促进了经济发展和对外开放。目前,全国部级风景名胜区已达到187个,还有省级风景名胜区约480处,风景名胜区总面积近11万平方公里,约占国土面积的1.13%,基本形成了部级、省级风景名胜区的管理体系。在部级风景名胜区中,泰山、黄山、武陵源、九寨沟等16处风景名胜区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列为世界自然遗产或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遗产,五大连池风景名胜区等30个单位被列入首批中国国家自然遗产、自然与文化双遗产预备名录,成为中华民族乃至全人类的共同遗产。经过25年来的努力,基本建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风景名胜区管理体系,一大批珍贵的风景名胜资源进入了国家保护和管理的轨道,有力地推动了国家旅游事业和区域经济的快速发展,促进了社会文化的繁荣,巩固了民族团结和社会和谐,开创了风景名胜区事业的新局面。

前几年,风景名胜区建设和管理也出现了一些问题。1999年,总理在全国城乡规划工作会议上明确指出:“近年来许多地方片面追求经济收益,对风景名胜资源过度开发,使许多重要的风景名胜资源遭到不同程度的破坏和污染,一些风景名胜区自然和文化景观正在迅速退化和消失。这种‘自杀’行为必须立即制止。加强风景名胜区的规划、保护和管理工作刻不容缓。”

为此,2002年,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建设部等九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建规[2002]204号),明确提出了加强风景名胜资源保护的具体要求。据此,建设部从2003年起部署开展了全国部级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工作。其主要内容是,针对一些风景名胜区存在的保护管理不善、资源破坏现象严重的问题,重点对风景名胜区管理体制、总体规划编制实施与核心景区划定、违规违章建设拆除与破坏风景名胜资源行为的查处、规范设立标志标牌、景区监管信息系统建立、建立健全规章制度等六个方面开展集中整治。通过综合整治工作,进一步促进风景名胜区保护、建设、管理等各项工作水平的提高,向社会提供更好的服务,树立风景名胜区的良好形象。

二、五年来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的主要工作和主要成果。

通过五年的综合整治,全国部级风景名胜区体制机制明显理顺、规划监督管理力度明显加大、生态环境明显改善、保护监管手段明显加强、依法行政水平明显提高、整体形象明显提升、风景名胜区管理水平明显提高。

(一)加强部门协调,体制机制明显理顺。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高度重视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工作,建立健全综合整治领导组织机构,发挥各部门的管理优势和积极性,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共同推进综合整治各项工作的顺利推进。通过综合整治,地方主管部门和许多风景名胜区管理体制机制进一步完善,逐步做到统一规划、统一管理。一些风景名胜区推行了综合执法,有效提高了执法效率,推进了风景名胜区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工作。

(二)加强法规制度建设,依法行政水平明显提高。结合各地实际情况,许多省市和风景名胜区都制定了相应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形成了较为完整的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法规体系,对风景名胜区的资源保护、规划建设、行政管理和旅游服务等发挥了重要的保障、规范和指导作用。

(三)严格规划建设管理,规划监督管理力度明显加大。目前,已有144个部级风景名胜区完成了总体规划编制(或修编)并已上报国务院审批,占部级风景名胜区总数的77%;其中97处总体规划已经批准实施,占部级风景名胜区总数的51.9%。l30多个部级风景名胜区编制各类详细规划300多项,保障了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具体实施。规划建设管理力度进一步加大,开发建设行为逐步得到规范。

(四)大力整治违法违规建设,风景名胜区环境明显改善。五年来,各地景区查处各类违法违规案件10752起,拆除违规违章建筑面积140多万平方米;取缔违规商业摊点2.4万处;关闭非法采石场10618处;净化水面、美化水景700平方公里;退田还湖、退地还海1000平方公里。这些举措,改善了风景名胜区的环境,保护了风景名胜资源的真实性与完整性。

(五)建设监管信息系统,风景名胜资源保护监管手段明显增强。目前,全国已有27个省级主管部门和148个部级风景名胜区基本完成了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工作。采购遥感数据8.5万平方公里,对15个省的21个部级风景名胜区进行了遥感监测抽查,监测面积达到3.5万平方公里,共采集变化图斑1000余处,并对其中500余处有疑问的变化图斑进行了现场核查和处理。风景名胜区监管信息系统建设的运用,实现了对风景名胜区规划实施情况以及资源与环境的保护状况进行定期与不定期的动态监测,提高了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工作现代化、信息化的水平。

(六)规范设置标志标牌,风景名胜区整体形象明显提升。通过综合整治,风景名胜区共撤消不规范标牌2.5万块,更换和添置新标牌4万块。现在,绝大多数部级风景名胜区规范设立了部级风景名胜区的标志,景区标识标牌新颖美观、富有地方特色,基本形成了“部级风景名胜区标志、景观景点介绍牌、古树名木保护牌、公益事业宣传牌、公共设施标志牌、交通导引牌、森林防火警示牌、游览安全提示牌”等功能齐全、美观大方的标志标牌引导系统,改善了风景名胜区的整体形象。

三、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考核验收情况。

五年来,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文件精神,精心部署,狠抓落实,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巨大的成绩,也涌现出了一大批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在各省、市、自治区进行自查的基础上,今年7月至9月,建设部组织十个检查组,分赴全国对五年来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情况进行了全面检查验收。通过综合整治验收考核,建设部对部级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工作先进单位进行了表彰,授予峨眉山、黄山、武夷山、庐山、杭州西湖、泰山、南岳衡山、织金洞、石林、新疆天池等10家管理机构“部级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十佳单位”的荣誉称号,授予八达岭特区办事处与十三陵特区办事处等43家单位“部级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工作优秀单位”的荣誉称号;授予秦福荣等20位同志“部级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优秀工作者”的荣誉称号,李晓肃等175位同志“部级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先进工作者”的荣誉称号。同时,建设部还对二十五年来为中国风景名胜区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在全行业有重要影响的谢凝高、陈素伟、姬保山、马纪群、马元祝、张国强、张延惠、李正明、姚国钧、冯关芳等10名老同志颁发了国家风景名胜区事业发展突出贡献奖;对网络评选出来的“最爱群众喜爱的中国十大风景名胜区”(黄山、峨眉山、武当山、武夷山、武汉东湖、庐山、衡山、洛阳龙门、蜀南竹海、八达岭--十三陵);“最佳资源保护的中国十大风景名胜区”(峨眉山、黄山、武夷山、九寨沟、庐山、崂山、泰山、杭州西湖、石林、天山天池);“最具特色的中国十大风景名胜区”(四川青城山-都江堰风景区、蜀南竹海、武陵源、三江并流、大理、织金洞、鼓浪屿、华山、方山长屿硐天、黄果树);“最具潜力的中国十大风景名胜区”(三清山、黎平侗乡、麦积山、天柱山、五大连池、腾冲地热火山、河南云台山、荔波樟江、崀山、本溪水洞)等四十个部级风景名胜区颁发了奖牌;对在风景名胜区职工、管理、领导岗位上分别工作25年、15年和5年以上的领导、干部、职工颁发了事业发展纪念奖。

通过综合整治考核检查也可以看出,各地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工作开展很不平衡。少数地方综合整治工作开展不力,成效不明显,对照综合整治工作的标准和要求,存在较大差距。

建设部已对其中存在突出问题验收不合格的十个风景名胜区提出了限期整改的要求,这十家风景名胜区分别是:湖南省猛洞河、辽宁省金石滩、福建省桃源洞—鳞隐石林、山东省胶东半岛海滨(成山头景区)、湖北省大洪山(钟祥景区)、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漓江、长江三峡(重庆市辖区)、四川省石海洞乡、贵州省赤水、云南省瑞丽江—大盈江部级风景名胜区。

这些部级风景名胜区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总体规划编制工作滞后;建设项目违规审批和建设;违反《风景名胜区条例》规定,将风景名胜区管理、规划、监督以及门票出售等行政管理职能交由企业经营管理;风景名胜区未实行有效管理,环境卫生、旅游安全等管理混乱;监管信息系统建设滞后等。

对上述部级风景名胜区的整改要求,建设部已向有关省发出督办通知,责成有关省级建设(园林)主管部门督促有关方面加大工作力度,限期整改,要求在2008年6月底之前完成整改工作,报建设部审核验收。对整改以后仍然达不到要求,或者违反《风景名胜区条例》规定,管理混乱,对风景名胜资源造成破坏的,将按规定程序建议撤销其部级风景名胜区的命名,并依据《条例》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风景名胜作文范文第3篇

关键词:风景名胜区;法律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0)02-0196-02

1 风景名胜区的概念

根据2006年6月国务院颁布的《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条例所称风景名胜区,是指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可供人们游览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这一定义,就把风景名胜区同相关的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旅游区等概念区分开来。

2 国外风景名胜区法律保护的现状

国外没有单独的风景名胜区这一概念,而是以国家公园或者自然保护区作为拥有独特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区域的统称。风景名胜区也包括在其中。通过制定专门的《国家公园法》或者《自然保护区法》对这样特点区域予以保护。例如,世界上第一个国家公园――黄石国家公园,是美国在1872年建立的,从此开始了美国国家公园体系的历史。加拿大在1930年通过了国家公园法。

在管理体制方面,美国、挪威等国家实行中央集权式的管理模式。如美国在1916年设立国家公园管理局,国家公园管理局局长由总统亲自任命,负责管理全国300多个国家重要的自然与历史资源区。德国、澳大利亚等国实行地方自治模式,有国家统一制定政策、立法,具体的管理事务则由地方政府负责。

各国成熟的管理制度也对风景名胜区的保护起到了很好的作用。如“英国1949年的《国家公园与乡土利用法》将‘管理契约’制度引入到国家公园管理中,这项制度规定,在国家公园建立前,管理部门应当与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就土地利用形式进行协商,要求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以符合自然保护要求的方式经营和管理土地。各国在风景名胜区法律保护方面的经验可以看出,风景名胜区的法律保护要从立法体系的完备、立法级别的高低、管理机构的统一、管理制度的多样化和可操作性等各方面着手,才能在法律上全面系统有效的起到对风景名胜区的保护作用。以下就针对我国风景名胜区保护的现状来进一步分析。

3 我国风景名胜区保护法律现状和主要问题

3.1 我国风景名胜区保护法律现状

自1982年国务院公布第一批部级风景名胜区以来,目前我国部级风景名胜区有187处,省级风景名胜区有698处,风景名胜区总面积约占国土面积的1.89%。虽然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真正意义上的《风景名胜区法》,但是相关的法律法规也非常之多。这些法律法规对于风景名胜区的资源保护、规划利用等各方面也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我国关于风景名胜区保护最基本的法律规范是国务院在2006年12月1日颁布实施的《风景名胜区条例》。还有建设部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实施办法》、《风景名胜区环境卫生管理标准》等。这些是针对风景名胜区保护的专业性立法。此外我国法律法规中与风景名胜区保护有密切关系的还有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

目前我国大部分省市的人大及常委会、人民政府为了加强辖区内风景名胜区的管理,依据国家相关法规,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了许多地方性风景名胜区法规或规章。如《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云南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等。对于各地方风景名胜区的管理和保护作出了更为详细具体的规定。

3.2 我国风景名胜区保护法律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建立风景名胜区管理体系已有30多年,一方面在风景名胜区资源法规建设、资源调查与评估、规划建设与管理、资源保护与利用等各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一大批珍贵的风景名胜区资源纳入了国家保护和管理的轨道;但另一方面,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一些风景名胜区在利益的驱使下被“过度开发”、急功近利、管理无序导致风景名胜区“城市化”、“人工化”、“商业化”现象日益严重,严重威胁了景区的健康可持续发展,使风景名胜区宝贵的自然资源和文化遗产岌岌可危。而导致这些问题的重要因素就是法律法规的薄弱和不完善。

3.2.1 立法层次较低

在立法层次上我国风景名胜区的开发和保护工作是以国务院2006年12月1日颁布实施的《风景名胜区条例》为主要的法律依据。但该条例只是属于行政法规,在法律体系中位阶低于法律。这样就导致在风景名胜区开发保护过程中常常不得不让位于其他法律法规,导致一些合法性的破坏性开发行为的发生。

3.2.2 管理体制不顺,职责不清

风景名胜区管理体制是指关于风景名胜区管理的组织机构设置、地位、职责和内部权责关系及其相关的规则制度的总和。随着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各地风景名胜区都不同程度出现了体制不顺,缺乏有效统一高效管理的问题。给景区的保护和发展带来了困难。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管理机构设置不合理。

我国风景名胜区管理工作的主要主体是地方政府,中央和上级管理机构只负有监督管理职责。而我国地域辽阔,作为主管单位的国家建设部门风景处面对全国庞大的风景名胜区系统明显力不从心。同时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督手段和方法,而地方政府在实际的管理工作中往往受经济效益的或政绩的影响,过度开发风景名胜区资源,而忽视了对资源的保护工作。

(2)行政职责不清,多头管理现象严重。

虽然在新的《风景名胜区条例》中明确的阐述了风景名胜区的定义,把风景名胜区这一特定区域与其他相关区域区分开来,但是在之前设立的风景名胜区往往和自然保护区等没有严格区分开来。而且一个资源类型比较齐全的景区的管理往往涉及到旅游、城建、林业、文物、宗教、环保、地方政府等方方面面的组织结构,各个机构又会衍生出多个行政和企事业单位,管理的条条块块分割现象无可避免。

(3)缺乏完善的规划体系。

风景名胜区规划是由地方政府部门组织编制的,而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往往是从自身角度去考量规划编制成本,因而在规划单位选择和规划内容质量方面都有良莠不齐的现象。而像美国国家公园的设计由国家管理局下设的丹佛设计中心独家承担,有效保证了规划设计的质量。

3.2.3 缺乏高效完善的管理制度

我国风景名胜区法律制度并不健全,严重影响了风景名胜区的管理。如风景区资金保障制度。我国风景名胜区管理资金主要来源于门票收入以及景区内旅游设施如酒店、商店等的特许经营收入等等,而国家财政划拨的资金只占很小一部分。这使得各风景区纷纷提高门票价格,在景区内大兴土木,修建旅游设施,过度开发景区资源,严重影响了景区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的挥。

4 完善我国风景名胜区法律保护的建议

我国风景名胜区存在诸多问题,相关法律上的缺陷是主要原因。在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完善我国风景名胜区法律制度。

4.1 制定专门的法律,提高立法层次

我国拟起草《自然保护地法》,拟将风景名胜区纳入自然保护地体系。这样风景名胜区就将作为自然保护地的一种独特类型,纳入自然保护地体系内。这样就可以在“保护优先,可持续利用”的共同原则指导下,将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保护区域一并纳入调整范围,打破部门、行业和地区的界限,对其法律地位、管理制度、机构设置、经费保障等问题做出统一的规定。然后再对各自特殊的要求分门别类的加以规范。这样就可以提供风景名胜区法律保护的立法规格。

4.2 完善风景名胜区管理体制

建立高效的管理体制是我国风景名胜区法律保护的一个重要任务。我国风景名胜区管理体制应当坚持“统一规划,统一行政管理,部门行业指导,企业自主经营”的原则。明确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内容,对各风景名胜区实行分级管理,明确各管理机构的地位和职责,对不同类型的区域管理机构权限作出明确规定,指定特定部门对不同管理机构进行监督,对各管理机构的工作进行协调,理顺体制。

4.3 健全风景名胜区保护的各项制度

4.3.1 风景名胜区土地权属制度

我国新的《风景名胜区条例》承认了景区经营权的合法性,但缺乏对这种企业化管理的具体规定和对其进行监督管理的详细措施,因此,建立健全的土地权属制度,保证企业化经营的科学有效,促进景区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4.3.2 以政府投入为主的资金保障制度

风景名胜区的的资金投入制度决定着风景名胜区发展的成败,必须保证风景名胜区有稳定的资金来源,才能保证其健康持续发展。可以通过加大政府投入力度,设立合理的特许经营项目进行自筹资金,以及吸引国际投资、社会捐赠等办法保证风景名胜区资金来源。

4.3.3 公众参与制度

当前,我国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的主要责任由地方人民政府承担,这种模式不可避免的存在管理职能薄弱、人员力量不足等局限性。而从实践中看,很多时候,群众举报、反映或媒体曝光反而成为一种对违规建设行为具有制约力的监督方法。建立健全风景名胜区公众参与制度,有助于构建政府与公众、风景名胜区内外的和谐关系,进而有效的促进风景名胜区管理和保护。

5 结语

风景名胜区保护是生态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风景名胜区对于保护生态环境、维护自然文化遗产、更好的传承中华民族精神文明意义重大。然而现阶段我国风景名胜区正在经历着有史以来最大的冲击,加强风景名胜区法制化管理成为当务之急。只有切实有效的完善风景名胜区法律体系,制定切实可行的风景名胜区保护法律制度,才能更加有效的保护风景名胜区的自然资源和文化遗产,促进环境和社会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2]吕忠梅.环境法新视野[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风景名胜作文范文第4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风景名胜区的设立、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风景名胜区,是指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可供人们游览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

第三条国家对风景名胜区实行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风景名胜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制止、检举破坏风景名胜资源的行为。

第二章 设 立

第七条设立风景名胜区,应当有利于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

新设立的风景名胜区与自然保护区不得重合或者交叉;已设立的风景名胜区与自然保护区重合或者交叉的,风景名胜区规划与自然保护区规划应当相协调。

第八条风景名胜区划分为部级风景名胜区和省级风景名胜区。

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能够反映重要自然变化过程和重大历史文化发展过程,基本处于自然状态或者保持历史原貌,具有国家代表性的,可以申请设立部级风景名胜区;具有区域代表性的,可以申请设立省级风景名胜区。

第九条申请设立风景名胜区应当提交包含下列内容的有关材料:

(一)风景名胜资源的基本状况;

(二)拟设立风景名胜区的范围以及核心景区的范围;

(三)拟设立风景名胜区的性质和保护目标;

(四)拟设立风景名胜区的游览条件;

(五)与拟设立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协商的内容和结果。

第十条设立部级风景名胜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文物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组织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设立省级风景名胜区,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组织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十一条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申请设立风景名胜区的人民政府应当在报请审批前,与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充分协商。

因设立风景名胜区对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三章 规 划

第十二条风景名胜区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第十三条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编制,应当体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区域协调发展和经济社会全面进步的要求,坚持保护优先、开发服从保护的原则,突出风景名胜资源的自然特性、文化内涵和地方特色。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风景资源评价;

(二)生态资源保护措施、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开发利用强度;

(三)风景名胜区的功能结构和空间布局;

(四)禁止开发和限制开发的范围;

(五)风景名胜区的游客容量;

(六)有关专项规划。

第十四条风景名胜区应当自设立之日起2年内编制完成总体规划。总体规划的规划期一般为20年。

第十五条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核心景区和其他景区的不同要求编制,确定基础设施、旅游设施、文化设施等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与规模,并明确建设用地范围和规划设计条件。

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

第十六条部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省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第十七条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采用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

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按照经审定的风景名胜区范围、性质和保护目标,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编制。

第十八条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公众和专家的意见;必要时,应当进行听证。

风景名胜区规划报送审批的材料应当包括社会各界的意见以及意见采纳的情况和未予采纳的理由。

第十九条部级风景名胜区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国务院审批。

部级风景名胜区的详细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条省级风景名胜区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省级风景名胜区的详细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一条风景名胜区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查阅。

风景名胜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风景名胜区规划未经批准的,不得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各类建设活动。

第二十二条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中的风景名胜区范围、性质、保护目标、生态资源保护措施、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开发利用强度以及风景名胜区的功能结构、空间布局、游客容量进行修改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对其他内容进行修改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备案。

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确需修改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政府或者政府部门修改风景名胜区规划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二十三条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规划期届满前2年,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对规划进行评估,作出是否重新编制规划的决定。在新规划批准前,原规划继续有效。

第四章 保 护

第二十四条风景名胜区内的景观和自然环境,应当根据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严格保护,不得破坏或者随意改变。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风景名胜资源保护的各项管理制度。

风景名胜区内的居民和游览者应当保护风景名胜区的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和各项设施。

第二十五条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对风景名胜区内的重要景观进行调查、鉴定,并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

第二十六条在风景名胜区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

(二)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

(三)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

(四)乱扔垃圾。

第二十七条禁止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已经建设的,应当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逐步迁出。

第二十八条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在部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选址方案应当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核准。

第二十九条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一)设置、张贴商业广告;

(二)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

(三)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

(四)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

第三十条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并与景观相协调,不得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

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方案,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好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

第三十一条国家建立风景名胜区管理信息系统,对风景名胜区规划实施和资源保护情况进行动态监测。

部级风景名胜区所在地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每年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报送风景名胜区规划实施和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保护的情况;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保护的情况,及时抄送国务院有关部门。

第五章 利用和管理

第三十二条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风景名胜区的特点,保护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开展健康有益的游览观光和文化娱乐活动,普及历史文化和科学知识。

第三十三条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风景名胜区规划,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改善交通、服务设施和游览条件。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置风景名胜区标志和路标、安全警示等标牌。

第三十四条风景名胜区内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依照国家有关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的规定执行。

风景名胜区内涉及自然资源保护、利用、管理和文物保护以及自然保护区管理的,还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部级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实施情况、资源保护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纠正、处理。

第三十六条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障制度,加强安全管理,保障游览安全,并督促风景名胜区内的经营单位接受有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进行的监督检查。

禁止超过允许容量接纳游客和在没有安全保障的区域开展游览活动。

第三十七条进入风景名胜区的门票,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出售。门票价格依照有关价格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风景名胜区内的交通、服务等项目,应当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风景名胜区规划,采用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经营者。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与经营者签订合同,依法确定各自的权利义务。经营者应当缴纳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

第三十八条风景名胜区的门票收入和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风景名胜区的门票收入和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应当专门用于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和管理以及风景名胜区内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损失的补偿。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十九条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不得将规划、管理和监督等行政管理职能委托给企业或者个人行使。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在风景名胜区内的企业兼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

(二)在风景名胜区内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的;

(三)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实施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部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选址方案未经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核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个人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景物、设施上刻划、涂污或者在风景名胜区内乱扔垃圾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50元的罚款;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下列活动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设置、张贴商业广告的;

(二)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的;

(三)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的;

(四)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对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造成破坏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恢复原状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施工。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的;

(二)风景名胜区自设立之日起未在2年内编制完成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

(三)选择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的;

(四)风景名胜区规划批准前批准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建设活动的;

(五)擅自修改风景名胜区规划的;

(六)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立该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过允许容量接纳游客或者在没有安全保障的区域开展游览活动的;

(二)未设置风景名胜区标志和路标、安全警示等标牌的;

(三)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的;

(四)将规划、管理和监督等行政管理职能委托给企业或者个人行使的;

(五)允许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风景名胜区内的企业兼职的;

(六)审核同意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不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建设活动的;

(七)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第四十九条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有关部门已经予以处罚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不再处罚。

第五十条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侵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的财产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风景名胜区内违法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建设活动,自行拆除;对继续进行建设的,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期满不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本条例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1985年6月7日国务院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新华社北京讯,2006年11月5日《人民日报》)

风景名胜作文范文第5篇

今天,建设部在风景秀丽的桂林市召开全国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工作交流会。会议将对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进行年度总结,并研究部署下一阶段工作。下面我先就风景名胜区工作讲几点意见。

一、进一步认识风景名胜区工作的重要意义

风景名胜资源是大自然和前人留下的珍贵的、不可再生的自然文化遗产。在目前我国快速城镇化进程中,各级风景名胜区工作者要本着对历史负责、对子孙后代负责的态度,切实把自然文化遗产保护好、利用好、管理好,这也是各级政府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构筑和谐社会、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最主要的抓手之一。我们对风景名胜区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是在不断变化、不断提高的。做好风景名胜区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概括起来,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有利于生态环境的保护。随着工业社会的到来,人们改造自然的能力不断提高,同时也给自然与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破坏,直接威胁到人类自身的生存。目前我国建立的187处部级风景名胜区集中了大量珍贵的自然与文化遗产,在维护地域生态平衡、保护生物多样性、改善生态环境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为中国乃至世界保存了具有典型代表性的自然本底和生物物种。风景名胜区要加强生态保护,为人们提供回归自然和开展科学教育活动的自然场所。

(二)有利于丰富人民群众的生活。目前,风景名胜区已经成为满足我国日益增长的旅游需求的主要场所,是旅游业发展的主要载体,特别是部级风景名胜区更是广大游客的首选之地,游客人数占我国出游人数的80%左右。中华民族历来就有崇尚山水、热爱自然、登高涉险的传统,现代社会的紧张生活使人们更乐于到风景名胜区来求得心态上的放松,同时锻炼体魄、访胜猎奇、增长学识、陶冶情操。任何一个风景名胜区的独特景观、灿烂文化、历史文物和民俗风情,都能够引起我们的骄傲、自信、自强和自豪,激发人们特别是青少年热爱祖国、热爱家乡的感情,增强民族凝聚力。

(三)有利于开展科研和文化教育,促进社会进步。风景名胜区是研究地球变化、生物演替、生物保护等自然科学的天然实验室和博物馆,是开展科普教育的生动场所;风景名胜区内的人文和自然资源,是历史和前人留下来的珍贵遗产,对发展人类文明、促进社会进步具有重要作用。各地在开展以弘扬民族文化、普及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知识、培养爱国主义教育为中心内容的精神文明建设活动中,风景名胜区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四)有利于促进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风景名胜区丰富的自然文化资源,通过严格保护和合理开发,可以带动当地经济的发展、信息的交流、文化知识的传播以及人们素质的提高,并促进景区内外交通、通讯、电力等基础设施的建设与改善,提供就业,拉动宾馆餐饮业,帮助当地群众脱贫致富。广西龙胜县原来是一个比较典型的贫困县,其中龙脊梯田所在的村原来是一个非常贫穷的村,现在通过对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开发和利用,已经成为周边最富的村。因此,保护了风景名胜资源,就为子孙后代提供了日益增值的、可持续利用的、永不枯竭的资源。

我们要进一步提高对风景名胜区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按照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以全面协调的科学发展观统揽风景名胜区工作全局,加强资源和环境保护,正确处理保护与开发的关系,促进这项利国利民、关系到人类未来的伟大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二、认真做好《风景名胜区条例》的宣传学习和贯彻落实工作

《风景名胜区条例》已于今年12月1日起施行。《条例》对风景名胜区的设立、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等方面的工作作出了明确规定,完善了风景名胜区各项管理制度,强化了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工作,对资源的合理利用作出了限制性和引导性的规定,在新的形势下,很好地处理了风景名胜区保护与利用、短期利益与长远利益之间的关系。《条例》保持了政策与制度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保留了原《暂行条例》确立的行之有效的制度,同时又设立若干新的制度与规定,以解决风景名胜区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条例》突出强化了以下五个方面内容:

首先,强化了风景名胜区的规划管理,建立健全了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和审批制度,使风景名胜区保护、利用和管理切实有章可循。规划是一切建设行为的纲领,风景名胜区的任何建设行为都不能违背规划,同时规划又是处理好资源的保护与利用的唯一有效手段,没有规划万万不能。《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仅对总体规划提出了原则性要求,没有明确规定要求编制可操作性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没有详细规划就难以指导具体的建设行为,难以进行具体细节上的保护与管理。

其次,增加了风景名胜区资源的保护、利用和管理措施,明确了风景名胜区内的禁止行为。《条例》明确规定了风景名胜区内哪几类行为是严格禁止的,哪几类行为必须要得到行政许可,哪几类行为必须要经过审批。而原《暂行条例》只有原则性要求,没有具体区分禁止、限制和鼓励的行为,也就难以在有效保护和管理的前提下促进风景名胜资源的合理利用。

第三,明确了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性质、职能、执法主体地位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对管理机构的监督职责,确立了管理机构的行政管理不得委托给企业行使的原则,强化了政府依法管理风景名胜区的职能。《条例》明确了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执法的主体地位,明确管理机构属于政府序列的执法主体,负有不可推卸的法定的权力与责任,而且这个权力不可委托移交给企业。《暂行条例》规定风景名胜区可以设立一级政府,但根据风景区20多年的管理实践,风景名胜区主要是自然和文化遗产资源的集中地,不是人类聚居的活动场所,而一级政府主要是针对人类聚居的场所及其管理。我国的风景名胜区等同于国外的国家公园,区内原住民很少,绝大部分不具备建立一级政府的条件。而且区内现有的一些居民,将来有条件还要逐步向区外迁移疏散。建立一级政府就有可能限制了风景名胜区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特别是影响了文化和自然遗产的保护。

第四,建立健全了风景名胜区门票和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管理制度,明确了风景名胜区内项目经营与管理制度,既起到了规范风景名胜区经营权出让转让行为的作用,又进一步弥补和解决了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工作经费不足的问题。

第五,充实和完善了法律责任,强化了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条例》对严重破坏风景名胜资源,并可能给风景名胜资源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的行为,规定了严厉的处罚,经济处罚最高可达100万元,并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同时对批准实施违法行为的地方人民政府以及相关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规定了相应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各地要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要把贯彻落实《条例》作为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地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抓紧制定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的实施细则,各地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通过的有关风景名胜区管理法规,在处罚规定、管理力度等方面低于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的,应该适时进行修改完善。建设部将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尽快研究出台《风景名胜区资源有偿使用费征收管理办法》、《风景名胜区门票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和《风景名胜区条例实施办法》等配套规章制度,使《条例》规定的基本原则真正落到实处。

三、切实抓好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工作

风景名胜资源十分稀有,而且相当脆弱,一旦破坏就不可再生;如果得到保护,就能世世代代增值。以很少的投入,在不消耗资源能源的情况下,获得很可观的收益,使地方获得可持续的经济发展。桂林漓江世世代代在那里流淌,我们建立了漓江部级风景名胜区,保护了漓江两岸的景观,花费很少的代价,但每年仅载客船舶的收入就达4亿,上交财政至少2亿,而且这2个亿完全是净收益。如果计入交通、饭店、餐饮、购物等相关收入,还可增值10-20倍。更重要的是每年船舶的净收益都在以接近甚至超过两位数的速度增长。要实现同样的经济效益,这需要办多少个企业,造成多少污染,消耗多少能源才能实现的。按平均水平的GDP计算,以工业经济为主的GDP,起码要消耗100亿的能耗,才能获得2亿元的财政收入。保持风景名胜区的原生态,不该动的地方就不要动,这是世世代代要遵守的。那今年收入是4亿,再过几年,就会达到10亿、20亿。所以做好风景名胜区工作,关键是要抓住保护这个核心不放,坚持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这就是为什么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反复指出风景名胜区工作要把保护放在首位的原因。近年来,许多地方片面追求经济收益,对风景名胜资源过度开发,使许多重要的不可再生的资源遭到了不同程度的破坏和污染,一些风景名胜区的自然和文化景观特征正在迅速退化和消失。这种“自我毁灭、自杀”行为必须立即制止。

根据国务院领导的要求,为切实做好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工作,近一段时期以来,建设部对严重违背风景名胜区管理有关规定,在风景名胜区违法违规建设、出让风景名胜区管理权、规划建设权等案件依法进行了严厉查处,并将查处结果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公布,起到了警示的作用,推进了风景名胜区依法行政工作。最近一段时间,有4起事件向新闻界进行了通报。

一是对河南嵩山风景名胜区开山炸石、乱搭乱建、违章建设的问题进行了认真查处。河南省人民政府根据建设部的建议和要求作出了全部拆除违章建筑、取缔采石场、外迁石材加工点的决定,并将追究有关部门和责任人的法律与行政责任。

二是根据国务院要求,建设部对山西省方山县人民政府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将北武当山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权、建设权、经营开发权、收益权等权利一次性整体出让给企业经营和管理,出让期限为50年的行为进行了查处和纠正。目前,山西省人民政府正在对相关责任人和单位进行调查处理。总理和曾培炎副总理分别作出重要批示,明确指出“这是一起违反国家关于风景名胜区有关规定的案件,也是一起当前土地违法违规中‘以租’的典型案件,查处结果要公开见报”。

三是督促云南省建设厅对《无极》剧组在云南三江并流部级风景名胜区千湖山碧古天池景区破坏资源的违规行为进行依法查处。云南省建设厅和当地人民政府依据地方法规对《无极》剧组法人单位的破坏行为作出了9万元罚款的决定,对负有责任的香格里拉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作出了免去副县长职务的处理。该事件处理结果公布后,新闻媒体普遍反映9万元的处罚额度比较少。但是大家要知道,这个处罚决定是《条例》颁布实施前做出的,是按照原《暂行条例》和云南省地方法规作出的。今后依据新颁布实施的《条例》,此类违法行为最高罚款额度将达到100万元,而且有关责任人要受到刑事处分,这是新《条例》与《暂行条例》的一个重要差距,经济处罚提高了十倍以上,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追究处罚则更为严厉。

四是根据国务院领导的批示要求,将对厦门鼓浪屿—万石山部级风景名胜区万石植物园违规兴建公众高尔夫球场的问题进行调查处理。该项目不符合经国务院批准实施的《鼓浪屿—万石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也未按规定履行报批程序。建设部已要求福建省建设厅责成厦门市立即停工,并进行专项调查,调查处理结果将上报国务院,并向新闻媒体公布。在风景名胜区内规划修建高尔夫球场,全国可能还不止厦门这一个,这些都必须严肃查处,而且要依法追究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

通报上述典型案例的目的,是为了总结经验教训,引以为戒,切实加强资源保护工作,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认真贯彻落实《条例》,维护《条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从现在开始,我们要按照新《条例》,严肃处理新发现的案件,发现一件,查处一件,公开一件。

四、运用科技手段,加强对风景名胜区资源的保护与管理

做好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和管理必须尽快转变手段和技术落后的状况。当前,要大力抓好风景名胜区监管信息系统和数字化景区建设工作,稳步推进风景名胜区信息化建设,改进管理手段,提高管理水平。通过实施“资源保护数字化、现场管理精准化”的要求,使风景名胜区管理模式实现创新和提升。

建设部在2003年启动了部级风景名胜区监管信息系统建设试点工作。在建设部、省级主管部门和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连续三年的共同努力下,取得了阶段性工作成果。现已完成了27个省级主管部门和130余个部级风景名胜区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工作,采购遥感数据8.5万平方公里,并对15个省的21个部级风景名胜区进行了遥感监测抽查,监测面积达到3.5万平方公里,共采集变化图斑1000余处,并对其中500余处有疑问的变化图斑进行了现场核查和处理。确定了北京八达岭等24个部级风景名胜区为数字化景区试点单位。其中半数以上试点景区完成了数字化建设总体方案的编制评审工作。

实践证明,监管信息系统和数字化景区的建设与应用,大大加强了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的力度,完善了监管机制,有效提升了管理的科技含量,顺应了风景名胜区的发展要求。对此,UNESCO世界遗产专家在考察了我国风景名胜区监管信息系统和数字化建设工作后,对中国的监管信息系统和数字化景区建设工作给予了高度评价,他们认为风景名胜区监管信息系统和数字化管理不仅有强化资源保护的现实作用,具有向全世界推广的价值,更重要地说明了中国政府在应用数字化管理方式保护风景名胜资源和自然与文化遗产方面已经走在了世界的前列。

今年12月1日实施的《风景名胜区条例》明确规定:“国家建立风景名胜区管理信息系统,对风景名胜区规划实施和资源保护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各地要进一步提高对监管信息系统和数字化景区建设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加大资金和人员的投入,依据统一规划、严格标准、突出重点、先急后缓的原则,全面推进此项工作。

除了建立遥感监管信息系统和进行数字化景区建设以外,我们还把此项工作与城乡规划督察制度相结合。通过监管信息系统发现变化的可疑图斑,由城乡规划督察员与当地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现场共同进行核查,并且在二十四小时之内把实地核查的信息上报建设部;必要的时候,由建设部向国务院专报。明年部级风景名胜区监管信息系统本底库和网络平台建设工作要基本完成;各地工作重点要由侧重系统建设转向监测核查与完善系统建设并举,由被动举报转向主动发现,由单一监测转向多领域服务;数字化景区建设的试点工作也要取得显著成效,使我国风景名胜区的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达到一个新的水平。

五、继续做好国家自然遗产、自然与文化双遗产和世界遗产的申报、保护和管理工作

根据国务院的职能分工,建设部负责中国的世界自然遗产和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遗产的申报、保护和管理监督工作,负责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工作,并参与其他文化遗产管理和监督的相关工作。为进一步加强我国遗产工作,适应我国遗产申报和管理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积极组织、引导和配合地方推进申遗的各项工作,建设部去年设立了《中国国家自然遗产、国家自然与文化双遗产预备名录》(简称《国家遗产名录》),并公布了首批“国家自然遗产、国家自然与文化双遗产预备名录”,初步建立起了我国世界自然遗产和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遗产申报管理的国家遗产名录、世界遗产预备名单、世界遗产名录三级申报和管理体系,进一步完善了我国自然遗产、自然与文化双遗产申报和管理机制,为我们在更大范围、更大程度上加强对我国遗产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苏州第28届世界遗产大会会议上,我们在遗产的申报工作上取得了决定性的胜利。修改了原来的“凯恩斯决议”,即变原来的“一国一项”为我国每年除了申报一项文化遗产以外,还可以申报一项自然遗产,这就赋予了我们各级建设主管部门非常重的职责。尤为可喜的是,各地人民政府对遗产申报给予了极大关注和越来越多的财政投入。很多省份专门召开了省长办公会议,明确了奋斗目标,制定了工作责任,落实了工作经费,成立了工作班子。如四川省“大熊猫栖息地”和贵州“南方喀斯特”的申报,都由省长作组长,两位副省长作副组长。山西省省长亲自担任五台山申报领导小组组长,主管副省长是副组长,并将投入4亿元用于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的拆迁整治和遗产申报工作。湖南省专门召开了省长办公会议,明确省级的申报工作办公室设在省建设厅,同时决定依照《条例》规定,在全省开征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其中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的10%专项用于世界遗产的申报,同时每年给省建设厅专项申报工作经费。

在今后的遗产工作中,建设部将重点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继续做好国家自然遗产、国家自然与文化双遗产名录审定公布工作,在明年适时推出第二批《国家自然遗产、国家自然与文化双遗产预备名录》;二是审核确定世界自然遗产、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遗产预备名单,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中心和世界遗产公约操作指南的要求,建设部将首先从列入“国家自然遗产、国家自然与文化双遗产预备名录”中初选,同时将根据世界遗产发展战略所提出的原则,充分考虑遗产地的地域分布,不同类别之间的平衡以及强化保护管理措施等方面要求,最后确定“世界遗产预备清单”并上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三要加强国际交流、合作和培训,做好基础性工作。

明年,建设部将要启动一些联合申报项目,第一项是五岳联合申报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遗产或世界自然遗产,第二项是丹霞地貌申报世界自然遗产。丹霞地貌在我国涉及面较广,至少有十多个省份,其中涉及到部级风景名胜区的,条件会好一点。因为一旦联合成功申报为世界自然遗产,就必须要在组织机构、保护能力、法规的适应性等方面做出相应地规定,但是没有设立风景名胜区的地域,就缺乏一套制度、一套机构、一套人员去进行保护,所以在这一点上要提请大家注意,特别是至今没有世界遗产地的省份,必须要先加强世界遗产管理机构的设立和法规的建设。尤其是尚未成为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的地域,必须首先申报部级风景名胜区,这一点是非常重要的。

六、深入推进综合整治,做好明年综合整治全面验收

今年在各地自查的基础上,组织开展了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的省际循环互查,派出了20个检查组,对20个省份的60个部级风景名胜区的综合整治工作进行了抽查,同时也为明年综合整治的全面验收做了必要的准备。

综合各地自查、各检查组互查以及建设部监督检查的情况来看,经过连续4年的综合整治工作,全国187处部级风景名胜区在理顺管理体制、加强规划管理、拆除违章建筑、改善景区环境、加强核心景区划定与保护、建立监管信息系统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风景名胜区保护和管理工作得到明显加强,环境质量与整体面貌也有明显改善。

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目前各地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工作进展很不平衡,部分风景名胜区工作没有明显起色,有的景区基本的标志标牌都没有足量设立,违规开发屡禁不止,违法建筑仍在蔓延,规划编制滞后,管理力度不足,机构虚设等方面的问题都不同程度地存在。下午的会议,还将就省际互查、省内自查、条例宣贯以及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工作进行总结交流,希望大家畅所欲言,群策群力,共同推进风景名胜区的各项工作。

明年是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工作验收年,各省、自治区建设厅和直辖市建委(园林局)要抓紧做好对本地区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工作的督促检查,按照建设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集中力量抓好综合整治检查验收,严把标准关,按要求进行检查、评分,汇总上报有关综合整治情况。建设部将在明年适当时候组织检查组进行验收检查。在各项规定的工作中仍未达标的风景名胜区,特别是没有完成监管信息系统建设的风景名胜区,要抓紧进行整改。明年综合整治验收检查的重点是工作落后、限期整改的景区。对保护管理水平名列前茅的风景名胜区,可以考虑免检;对处于中下游管理水平的,要作为综合整治检查验收的主要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