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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查方案

监督检查方案

监督检查方案范文第1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以及《关于印发**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及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2005〕72号)的精神,全面实施依法管粮,推进我市粮食流通监督管理法治化进程,规范粮食流通秩序,确保我市粮食安全,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和谐台山作出贡献。

二、工作目标

从建立健全机构入手,通过粮食执法工作的实施与推进,建立长效监管机制;粮食行政监督检查的专门机构、专门人员、专项经费较好地得到落实,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能力明显增强;粮食行政执法制度、程序逐步完善,行政监督体系不断健全,行政执法行为日趋规范;依法管粮的社会氛围和粮食经营户守法经营的氛围逐步形成,执法成效明显提高;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维护,粮食部门的社会形象有效树立,促进我市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的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进程。

三、具体实施

成立市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指导协调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组长由负责粮食工作的市领导担任,成员由市府办、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质量监督局、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物价局有关领导和人员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宣传组、应急组、投诉组、执法组(具体分工另定)。建立协调机制,联合行动,各负其责,齐抓共管,依法行政,使监督检查工作覆盖粮食流通的各个环节,全方位做好行政执法工作。

(一)监督检查的对象。

各类粮食经营者、其它从事粮食购销的企业和转化用粮企业、粮食批发市场、超市等单位。

(二)监督检查的范围。

按照《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粮食流通活动的收购、储存、加工、销售等多个环节实施全方位的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的内容。

按照《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规定监督检查的内容、工作程序和罚则,各职能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1.市粮食局负责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粮食收购者的收购资格、粮食经营者执行国家粮食统计制度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对粮食加工过程中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掺杂使假、无食品生产许可证进行加工销售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查处,并负责对粮食加工环节中的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3.市工商局负责对粮食经营活动中的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以及粮食销售活动囤积居奇、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扰乱市场秩序和违规交易行为进行查处。

4.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粮食加工、销售单位的卫生许可及与许可相关事项的监督检查,对成品粮储存中造成腐败变质,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或添加剂超过允许限量等危害群众健康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5.市物价局负责对粮食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告知、公示粮食收购价格,或采取压级压价、哄抢价格、价格欺诈、垄断或者操纵价格,或不按照规定执行最低收购价,不执行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等价格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6.市财政局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的有关规定,落实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经费。粮食流通行政执法的罚没收入及时上缴国库。

7.市公安局负责联合执法的安全保卫工作,确保我市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顺利进行。

(四)监督检查的方式和程序

由各相关职能部门抽调人员组成联合执法队,采取日常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检查、专案调查和重点抽查为主等多种检查方式,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巡回检查。要严格遵守监督检查程序,确保监督检查的规范性与实效性:一是认真确定监督检查的对象、内容和工作方案;二是积极组织实施监督检查行动;三是实事求是地撰写监督检查报告;四是对违反法律法规的粮食经营者要依法提出处理意见、建议、决定,或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单位处理;五是必须将检查结果、处理意见或建议书面通知被检查单位;六是跟踪监督检查处理意见、建议、决定的执行情况;七是认真做好监督检查报告及相关资料的归档工作。

(五)监督检查的有关要求

1.严格工作规程。国家粮食局制定的《粮食监督检查工作规范(试行)》对执法机构和人员的工作行为都有非常明确的规范,在实施监督检查时一定要严守工作规程。

2.严格处罚程序。行政处罚要按照程序办事,严格按照《粮食监督检查处罚程序(试行)》规定执行,既要防止不作为,又要防止。

3.严格证件管理。实施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行政执法,必须坚持持证上岗,严格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违法要追究”。

4.严格纪律约束。必须做到正确、严格、文明执法,切实履行好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的职责,加强对执法队伍的管理,坚决杜绝盲目执法、野蛮执法、以罚代管等现象的发生。

(六)监督检查的时间安排

全年:结合实际,组成联合执法队,采取日常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检查、专案调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

第一季度:采取日常监督检查,组织各职能部门对全市粮油面制品进行全面检查,严格查处对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粮油制品。

第二季度、第三季度:结合夏粮收购进行专项监督检查,严格打击无收购资格许可的组织及个人开展非法收购活动,维护我市粮食市场秩序。

第四季度:在秋粮收购期间组织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各职能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对粮食流通开展监督检查,并对全年的粮食流通检查工作进行总结。

四、主要措施

(一)抓好队伍建设,为依法管粮创造条件。一是落实机构和人员。市粮食局要按照国家粮食局提出的“三落实”(机构、职能、人员)和“四专”(专管的领导、专门的机构、专业的队伍、专项的经费)的要求,转变职能,积极争取有关职能部门的支持配合,将监督检查机构、人员、职能、经费等全部落实到位,建立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的长效机制。二是组织学习培训,努力提高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做好这项工作需要建设一支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能够担当重任、经得起考验的行政执法队伍。要注意人才的培养,通过培训、学习、调研等多种形式,使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迈上一个新台阶。

(二)开展宣传活动,抓好各项基础性工作。一是开展宣传活动。在全市各镇张贴《关于坚决取缔非法收购粮食行为的通告》,并进行巡回宣传,同时结合夏秋两季粮食收购时节和世界粮食日等节日,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采取现场咨询、服务等形式,积极宣传《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粮食管理法律、法规,营造依法管粮的良好社会氛围。二是开展调查摸底。通过对辖区内粮食收购、储存、加工、销售等各类粮食经营户进行调查摸底,建立起粮食经营户基础管理台帐,把握执法对象第一手管理资料,为全面执法打下基础;三是落实管理制度。建立与完善粮食质量出入库检验制度,认真落实有关粮食质量管理条例、粮食收储、运输等企业质量检验报告制度,要求做到报告单随货同行。

监督检查方案范文第2篇

一、指导思想

严格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加强监管能力建设,落实监管工作责任,监督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坚持“督促落实责任、积极帮扶指导、严惩责任缺失、鼓励诚信经营”的指导思想,依法规范食品生产企业生产行为,切实保障食品安全。

二、工作内容

(一)确定年度常规监督检查的对象

本辖区依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企业。新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企业以及注销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企业按季度进行补充更新。

对食品加工小作坊的监督检查参照此方案执行。

(二)确定年度常规监督检查的频次

对食品生产企业的常规监督检查一般每年进行两次,各单位可以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以及监管工作需要适当增加检查频次。其中一次监督检查要根据监管工作需要和企业生产情况确定时间实施,结合年度报告的提交时间确定,即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每满一年前的一个月内完成一次对该企业的常规监督检查和年度报告的审查。

(三)制定检查计划,组织开展常规监督检查

我局在本辖区内组织实施对食品生产企业的常规监督检查和年度报告的审查工作,制定常规监督检查具体实施计划,确定每家食品生产企业实施监督检查的时间。实施计划要报告当地政府并报市局备案。

三、工作职责和工作程序

年度常规监督检查要结合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获证企业年度报告审查工作一并进行。

(一)送达监督检查通知书:在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开展常规监督检查前15个工作日,向企业送达附件1《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通知书》,告知企业监督检查有关项目。(承办单位:各食品监管责任区、食品生产监管股)

(二)督促企业提交书面自查报告:被检查企业收到监督检查通知书后,应依照国家质监总局《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第二章内容进行自查,并向实施监督检查的质监部门提交书面自查报告。自查报告包括附件2《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情况自查表》规定内容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结合年度报告的审查要求辖区内的食品获证企业一并提供以下资料:1、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年度报告自查申报表(一式三份)(附件3);2、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3、营业执照复印件;4、在用计量器具的检定证书;5、安全检验项目委托检验报告单两份。(承办单位:食品生产监管股、各食品监管责任区)

(三)核查企业自查报告:对收到的企业自查报告进行核查,必要时要求被检查企业做出说明并提供补充报告材料;对逾期未提供自查报告和年度报告的食品生产企业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限期要求提供,逾期仍不提供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实施单位:各食品监管责任区、食品生产监管股)

(四)实施现场监督检查:对企业实施现场监督检查可结合企业年度报告审查的生产条件实地抽查同时进行。

1、告知企业实施现场检查:对企业的自查报告和补充材料进行核查后,局食品生产监管股确定对企业实施现场检查的期限,并发交办单告知各食品监管责任区、技术所实施现场检查的时间期限,由各食品监管责任区确定具体现场检查的日期并告知企业实施现场监督检查。(各食品监管责任区、食品生产监管股)

2、现场监督检查的依据:对企业实施现场监督检查的程序以及监督检查的内容和方法依据《省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实施细则》第三、四章执行。

重点检查是否有生产场所搬迁未变更、超许可范围和超期未延续继续生产加工食品的行为;生产条件、检验条件、环境卫生条件是否持续满足生产的需要,其中计量器具是否持有合格有效检定证;检查企业是否做到批批出厂产品检验,自行进行产品出厂检验的企业,是否按规定进行了实验室测量比对;委托出厂检验的企业,是否委托具有法定检验资质检验机构签订委托检验协议等。(实施单位:各食品监管责任区、食品生产监管股、技术所)

3、抽样检验:根据监督检查工作需要,依照食品监督抽查计划和有关规定进行抽样检验。加强食品中食品添加剂、非食用物质的抽检和监测,严禁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超限量标准、超范围使用滥用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食品。(实施单位:各食品监管责任区、食品生产监管股、技术所)

4、记录监督检查结果:监督检查人员应当按附件4《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情况核查表》有关事项,如实记录监督检查结果。对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存在的问题,以及企业对前次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现场监督检查人员应予以详细描述,并记录在附件5《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现场监督检查情况记录表》上。(实施单位:各食品监管责任区、食品生产监管股)

(四)常规检查结果的后处理

1、常规检查的处理: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能够现场整改的问题,应当要求企业现场整改;不能现场整改的问题,要依法发出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并跟踪整改情况。

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对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要依法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对隐瞒食品安全隐患、故意逃避监管等行为,要依法从重处罚;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实施单位:各食品监管责任区、食品生产监管股)

2、检查记录归档:现场检查完成后5个工作日,所有监督检查记录应按照“一企三档”的规定,归档保存,保存期限为三年。留存企业的监督检查记录,应归入企业建立的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留存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记录,应归入监管部门建立的食品安全信用档案;有关监督检查的基本信息,应录入食品质量安全电子监管系统。(实施单位:各食品监管责任区、食品生产监管股)

3、每年应检查总结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完成情况,并形成本辖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情况分析报告,报所在地政府和市局。(实施单位:各食品监管责任区、食品生产监管股)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协调。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制定常规监督检查的实施流程,明确各接口的交接事宜,并将任务分解细化,落实到人,责任到人,确保不出现推诿扯皮的现象。

(二)完善监管机制。要进一步落实和完善辖区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把辖区内所有食品生产企业纳入到常规监督检查的范围,严格落实监督抽查、年度报告审查、执法查处、不合格产品强制召回等监管措施,确保监管到位。

监督检查方案范文第3篇

一、快检和监督抽查产品范围

(一)快检和监督抽查对象:全市范围内所有合法经营(生产和销售)成品油的储油库、加油站(点)。

(二)快检和监督抽查产品范围:该“快检和监督抽查对象”经营(生产和销售)场所内的待销成品油;企业自备储油库、自备加油站和机动车油箱等均属于成品油使用环节,不属于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的成品油质量快检和监督抽查范畴。

二、工作要求

按照市局《关于强化2021年成品油和散煤质量抽检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坚持以快检为主、监督抽查为辅、快检和监督抽查相结合的原则,对我市范围加油站(点)抽检做到油站和油品均全覆盖。成品油快检方面,委托具备成品油快检能力的机构实施。成品油监督抽查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机构实施。

按照市委市政府及市局对全市成品油质量监管的工作要求,组织开展成品油质量抽检,抽检频次和密度不得低于以下标准:

对全市范围内合法经营性加油站(点)主体抽检覆盖率达到100%。

对主城区内合法经营性加油站(点)实行每月质量抽检1次,对主城区外合法经营性加油站(点)实行至少每季度质量抽检1次。

车用尿素的质量抽检按照对加油站(点)的抽检频次与油品质量抽检同步进行,其中同一辖区范围内相同品牌的同一批次不再重复抽检。

市委市政府对全市范围内合法经营性加油站(点)抽检频次另有要求的,按照频次较高的要求开展质量抽检。

市主城区范围:东环路以西(向东延伸至工业园区空气质量示范区范围);西苑大街以东;北环路以南;洺湖环湖路以北(向南延伸至一中空气质量示范区范围)。

三、工作职责

(一)组织安排。进一步加强领导,强化成品油质量快检和监督抽查工作力度,责任落实到人,坚持“快检为主、快监结合、突出重点、靶向管理、严惩重处、追根溯源”的原则,严格按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2019]第18号)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强化2021年成品油和散煤质量抽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要求,严格按照时间安排、任务要求开展成品油质量快检和监督抽查的各项工作。监督抽查应按照因地制宜、效率最优的原则,严格要求检测机构做到从抽样到出具检验结论不多于3天。对快检为不合格的按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成品油快速检测程序》要求立即采取封存措施,进行正式采样和实验室检验。

(二)完善台账。督促经营者规范和完善进销货台账,实现成品油来源可溯、去向可查、责任可究。要建立完善《成品油质量快检和监督抽查台账》,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三)强化办案。切实加大成品油和车用尿素质量不合格案件的查办力度,对检验为不合格的,要迅速对相关加油站(点)剩余的不合格成品油、车用尿素和相关财务账册予以封存,坚决予以快速查处,依法没收不合格成品油或车用尿素并从重处罚,依法停业整改并通报同级行业主管部门,同时立即上报市局;对经过停业整改后准备营业的加油站(点),要立即对该加油站(点)所有油品进行第二次抽检,对一年内两次抽检油品不合格的加油站(点),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并抄告同级行业主管部门,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要及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要依法依规及时做好不合格成品油和车用尿素来源追溯、案件移交、抽检结果公布、处罚信息公示等工作。对不合格成品油要坚决追溯源头,及时函告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扣不合格产品。要认真落实市成品油市场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非法成品油处置工作规范》(邯油组办[2019]13号)要求,进一步规范不合格成品油没收、登记造册、备案和移交工作,严防不合格成品油再次流入市场。坚决杜绝以罚款为目的擅自改变案件性质以及不立案、不结案、对不合格成品油封存不及时、以罚代刑、后处理工作不到位等现象,切实把思想统一到以大气污染防治和关注民生为最高目标上来。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充分认识到成品油质量监管工作对提高大气环境质量、防治大气污染的重要意义,加大工作力度和内部督查力度,建立健全成品油抽检和案件查办的监督机制,切实把成品油质量监管工作抓实抓好。

监督检查方案范文第4篇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重点项目建设监督检查,督促重点项目责任部门和法人单位进一步规范建设程序,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防止出现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和违反工程建设招投标制度规定等问题;严格落实目标责任制,确保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顺利实施;健全完善各项规章制度,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最大限度地减少、权钱交易等腐败问题的发生,使干部不犯或少犯错误,将重点项目打造成阳光工程、优质工程、廉洁工程和高效工程。

二、检查对象和主要内容

(一)检查对象

楼区的重点项目:市投市建项目、市投区建项目、市容环境综合整治、“五创提质”项目、惠民工程等重点建设项目作为监督检查的范围,并以市、区政府投资项目为检点。

(二)检查的主要内容

项目责任部门及法人单位是否严格落实责任制,加强项目管理;项目是否依法履行立项、规划、土地、建设审批程序;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是否通过招投标,招投标过程是否严格规范;中标单位是否存在违法分包、转包情况;项目是否进行开工验线、竣工验收;项目是否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资金使用是否合规;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是否出现强买强卖、强揽工程、敲诈勒索、阻工闹事现象。

三、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成立楼区重点项目建设监督检查组,由区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区监察局、区政府督查室、区发改局、区建设局、区公安分局、区规划分局、区国土资源分局、区审计局、区财政局、区城建投等部门为成员单位。检查组负责区域内重点项目建设监督检查工作的组织和指导。检查组各成员单位具体职责为:

(一)区监察局负责监督检查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行政主管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对项目责任部门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对检查中发现的涉及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干预、插手招投标活动及等违纪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二)区公安分局负责检查处理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强买强卖、强揽工程、敲诈勒索、阻工闹事行为。

(三)区发改局负责检点项目建设的审批、核准(备案)手续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四)区建设局负责检点项目建设是否依法办理建设审批手续,工程设计、监理、施工招标是否依法进行,工程设计、监理、施工合同及专业承包合同、劳务合同的订立是否规范和实行备案,已竣工项目竣工结算备案等情况。

(五)区规划分局负责检点项目建设是否依法办理规划审批手续,以及开工验线、竣工验收等情况。

(六)区国土资源分局负责检点项目建设是否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七)区审计局负责检点项目建设是否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资金使用是否合规。

(八)区财政局重点检查市、区政府投资重点项目建设的资金使用和管理是否合规。

四、方法和步骤

采取重点抽查、职能部门日常监督检查和集中监督检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自年8月开始,检查组每季度抽取5个重点项目进行现场督促检查,听取项目法人单位情况汇报,查阅相关资料,进入现场勘查,对发现的问题和不足,当场反馈检查意见建议,并按责任分工负责督促整改落实。检查组每季度末将该季度监督检查情况报区政府,并上报市级有关部门。

五、工作要求

(一)要高度重视重点项目建设监督检查工作。各项目责任部门和法人单位要深刻认识开展重点项目建设监督检查工作对规范项目建设、促进项目顺利实施、确保工程优质和干部优秀的重要性、必然性,切实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工作日程,狠抓工作落实。

监督检查方案范文第5篇

实施放心粮食工程就是实施民心工程,注重民生因势利导就是注重粮油食品安全,也是顺应和引导市民从吃饱到吃好的需求。为进一步深化全市放心粮油工程建设,体现监督检查服务放心粮油示范企业做优做强;服务进一步构建放心粮油销售网络、扩大放心粮油产品的覆盖面、发展连锁经营,从而进一步强化对市级放心粮油单位采、销、储等环节的监管,确保全市粮食质量安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本局《关于对放心粮油示范企业加强监管的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特制定2013年度市级放心粮油示范单位的监管工作方案。

二、监督检查对象

本辖区的所有市级放心粮油示范企业(单位),包括示范加工企业、示范配送中心和示范销售店。通过开展监督检查活动,实现对2011年度、2012年度评定的示范企业(单位)100%的覆盖面,实现对2010年评定的示范企业满足50%以上覆盖面的要求。

三、监督检查的内容

根据本局《关于对放心粮油示范企业加强监管的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主要检查内容包括:

(一)查验示范单位是否仍符合评审条件,是否落实了持证执照经营,是否落实了生产、销售、储存环境卫生整洁工作;

(二)查验示范单位是否落实了粮油商品的质量安全责任制,是否建立并执行了采、销、存等环节粮油商品质量的检验制度;

(三)查验示范单位是否落实了计量年检制度,生产、销售的定型包装粮食的净含量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准确计量要求;

(四)查验示范单位的粮食储存是否符合粮油安全储存要求,有无与可能对粮食产生污染的有毒有害物质混存情况;查验成品粮堆放是否规范;

(五)查验示范单位的粮食商品明码标价情况,是否落实了标示粮食质量、净含量、价格、产地等标志内容;

(六)查验示范单位经营(生产、销售、采购)的粮食及其制品的质量情况,有无经营“三无”产品、包装标识不规范、不符合国家质量、卫生标准的粮油商品;

(七)查验示范单位是否按规定落实了《市放心粮油示范企业有关情况自查表》制度,自查结果是否落实了主要负责人确认机制;查验已被纳入粮食流通统计范围的单位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等情况。

(八)其他涉粮检查内容。

对既是市级放心粮油示范单位又是成品粮应急储备的单位,还将增加相应品种的数量、等级等检验项目。

四、检查时间安排

为体现服务、效率的原则,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原则上,对市级放心粮油示范单位一年检查一次(不含专案检查和受理举报核实)。时间计划是:

第一次,4月底前,落实对其中不低于50%的单位的检查和质量抽样工作;

第二次,10月底前,组织对余下的单位落实监督检查活动,同步落实质量抽检。

具体检查单位、检查时间由本局在组织检查时随机确定。

五、检查方式

对示范单位的检查采取用市场巡查与节日期间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对涉及举报事项或市有关部门移交、移送的案件,由市或辖市(区)按管辖落实查处工作。

六、质量抽样

委托市粮油质量监督检测站负责按计划对放心粮油示范单位经营的粮油商(产)品落实质量抽检工作。具体抽样计划、样品安排按本局《关于印发〈2013年度市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质量抽样计划〉的通知》执行。

生产单位或经营单位对粮油质量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可按国家发改委等七部门联合的《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七条第(二)、(三)项规定处理。

七、费用

组织开展、实施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活动和由本局开展的粮食质量抽样检验不收取费用,采样费用等由本局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专项工作经费列支。

八、处理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如下原则进行处理:对经检查符合《关于对放心粮油示范企业加强监管的暂行规定》之规定条件的单位予以保留示范企业资格;对检查中发现存在《关于对放心粮油示范企业加强监管的暂行规定》之第十七条情形的,责成有关单位限时整改,由所在地的粮食部门落实跟踪督办;对检查发现存在《关于对放心粮油示范企业加强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八条之情形且影响较大的,作出取消市级放心粮油示范企业资格的处理;对检查中查出的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行为,由粮食部门按照管辖要求立案查处;对其中涉及价格、计量、质量、经营范围等情况,由本局向价格、质监、工商部门办理移送查处;对涉及其他食品安全的行为,由本局向市食安委办公室落实移交查办。

对被取消市级放心粮油示范企业资格的单位,自取消或应该知道取消之日起不得再以市级放心粮油示范单位的名义从事粮油经营活动。

九、工作要求

(一)组织开展对市级放心粮油示范企业专项检查行动,要突出重点,体现“确保粮油放心消费、落实质量安全”的要务,做到工作有计划,实务有成效;

(二)各放心粮油示范单位要切实加强对本单位产品(商品)的质量工作,认真落实本单位法定负责人为本单位粮食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要求,对本单位生产、经营的粮油制品的安全负总责;要认真组织职工学习国家有关粮食流通政策规定和国家粮油质量卫生标准,不断提升粮油标准意识;要强化对采购粮油制品的索证、检验要求,从源头上落实合格粮食流入口粮市场的机制;要高度重视计量、价格、服务工作,不断扩大市级放心粮油产品的受益面、不断扩大市级放心粮油的影响力。我局将继续落实诚信数据库信息的更新工作,有关市级放心粮油资质评定、监管、抽样结果、获奖受罚的信息将如实记载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