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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意见范文精选

前言:在撰写监督意见的过程中,我们可以学习和借鉴他人的优秀作品,小编整理了5篇优秀范文,希望能够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借鉴。

监督意见

服务监督意见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2号、4号文件及中共福建省委闽委号文件精神,本着既要下放审批权限、简化审批程序,又能根据环保工作特点,依法监督,防止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和资源的浪费,不断改善投资环境,增强我省经济发展的实力和后劲,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下放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审批权限、简化审批程序和加强服务监督的意见,请各地市认真执行。

一、转变机关职能,加强宏观指导、监督和服务工作。为进一步适应改革开放与经济发展新形势的要求,各级环保局在建设项目环境监督管理工作中要切实做好规划、协调、服务和监督。省环保局在建设项目简政放权、简化审批手续后,主要抓(1)制订法规;(2)依法对各地(市)建设项目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并对权限内管理的项目依法监督;(3)加强宏观指导、做好规划、信息服务工作。

二、下放审批权限。根据委托审批和同级审批的原则,结合我省的实际,现将国家原规定由省环保局审批的权限,除了五种情况外,全委托地(市)环保局审批。

1、委托地(市)环保局审批的项目

(1)利用外资的项目,委托福州、泉州、漳州、莆田市环保局审批总投资在三千万美元以下的项目;委托三明市、龙岩地区、南平地区、宁德地区环保局审批总投资在二千万美元以下的项目;

(2)国内基建项目,委托各地(市)环保局审批总投资二亿元以下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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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财政监督意见

各设区市、省直管县财政局:

为充分发挥财政监督的职能作用,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地方财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财办监[*]15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对进一步加强我省财政监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财政监督工作的总体要求

(一)明确指导思想。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党的*重要精神,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促进财政改革和完善财政管理,更新监督理念,突出监督重点,改进监督方式,重点加强涉及重大财税政策执行、财政预算执行、财政资金尤其是民生资金的安全、规范和有效使用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力度,建立健全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相结合的财政监督机制,充分发挥财政监督在健全财政政策体系、深化财政体制改革、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推进税制改革、推进依法理财等方面的保驾护航作用,为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贡献力量。

(二)创新工作理念。坚持将财政监督工作贯穿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加快公共财政体系建设的财政中心工作大局之中,做到切实为大局服务,促进经济社会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坚持将财政监督工作贯穿于财政管理的体制、机制建设和改革的总体设计之中,围绕财政资金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从制度上实现财政权力运行监督制约自控机制,强化严肃财经纪律的源头治理。坚持将财政监督工作贯穿于财政管理全过程之中,强化事前、事中、事后监督,提高财政监督信息化水平,逐步实现对财政资金运行全过程的动态监控,促进财政管理和财政机关内部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

(三)确定发展目标。各级财政部门要明确今后一段时期财政监督的发展目标,切实将“三个贯穿”的财政监督理念贯彻落实到财政运行过程中,实现对财政资金运行全过程的动态监控,构建一个科学合理、系统全面、权责明确、运作规范的监督工作机制。近期,要加强财政资金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监督,建立监督检查成果利用协调机制,实现以监督检查促进整改,以监督检查促进管理,以监督检查促进改革。要加快财政监督信息化建设,不断提高监督工作质量和成效。要不断推进财政监督理论和制度体系建设。从长远发展角度,推进构建完善健全的财政监督机制,逐步建立起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紧密衔接、相互制衡、相互促进的财政监督管理运行体制,实现对财政资金运行全过程的科学、规范、有效监督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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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监督意见

一要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法规条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提高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质量。《干部任用条例》的颁布实施,为我们做好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提供了重要的依据,也为我们防止用人上不正之风提供了有力武器。为此,我们必须加大《干部任用条例》的落实力度,把它作为开展整治工作的基础性工作来抓。州委组织部要对《干部任用条例》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注意总结监督检查经验,不断提高监督检查工作质量,切实保证《干部任用条例》不折不扣的贯彻执行。对发现的问题,要限期整改,并冻结干部调整。问题严重的,对主要领导要进行诫勉谈话,直至追究责任。

二要结合我州干部工作实际,制定进一步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意见。要确保用人质量,真正把那些群众公认的干部选拔到领导岗位上来,实现选人用人公信度的不断提高,就必须增强干部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进一步落实好干部群众的知情权、选择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切实把监督贯穿于干部选拔任用的各个环节、各个层面,就必须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办法,规范用人行为,从制度上排除不正之风对选人用人工作的一切干扰。近期,州委组织部按照省里的要求,制定下发了《关于深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工作的通知》,对我州开展整治工作进行了部署,要认真抓好落实。

三要加大案件的受理和查核力度,整治和预防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这些年来,我州各级党委(党组)和组织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在加强干部选拔任用监督,防止用人上的不正之风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积极的成效,没有出现这类案例。但我们不能满足于现状,州纪委、州委组织部要防患于未然,畅通和拓宽群众反映问题的渠道,加大问题查核力度,对线索清楚、有实质性内容的必须组织力量一查到底。特别是对“跑官要官”、拉票贿选、“买官卖官”的,一经查实,要坚决处理,绝对不能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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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部监督活动意见

各镇党委,县委各部门,县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县各群众团体党组织:

为贯彻落实*四中全会精神,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及时了解掌握领导干部在“八小时以外”的情况,推进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造就一支高素质的干部队伍,为全面实现“双争”目标提供组织保证。现就开展领导干部监督工作进街道(社区)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干部监督工作进街道(社区)的意义

干部监督工作是整个干部工作的重要环节,也是党的建设重要组成部分。贯彻落实*四中全会提出的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的任务,对干部监督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干部监督工作进街道(社区)是顺应形势发展和时代要求的必然选择,做好这项工作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是有利于促进干部队伍的健康成长。加强干部监督,是关心爱护干部的有效措施。街道(社区)作为聚集在一定领域中的人群的生活共同体,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的大部分活动时间都在街道(社区)。在经过八小时的工作回到家以后,一些同志不再象工作岗位上那样谨慎,容易放松对自己的要求,有的甚至成为糖衣炮弹的俘虏,迷失了人生的航向。开展领导干部监督工作进街道(社区)活动,对发现干部的苗头性问题,及时向有关单位及干部所在单位反映。通过提醒、帮助、批评,可以防止干部由小错酿成大错。同时,通过监督也可以及时发现一些思想政治素质好、清正廉洁、群众公认的优秀领导干部,从而促进干部队伍的健康成长。

二是有利于促进街道(社区)党的建设。近年来,我县的街道(社区)党建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街道(社区)党组织的影响力和核心领导作用不断增强。实践告诉我们,在职领导干部理解、支持和参与是促进街道(社区)党建向纵深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开展领导干部监督工作进街道(社区)活动,有利于加强领导干部与街道(社区)党组织的交流,与居民群众的联系,将会增强领导干部对街道(社区)的认同感,从而为实现事务共管、文明共创、稳定共保和资源共享打下牢固的思想基础和感情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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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监督创新意见

编者按:本文主要从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国家权力机关的重要职权;宪法监督制度;执法检查制度;审查和批准计划、预算制度;受理申诉、控告、检举制度;询问和质询制度;特定问题调查制度;罢免和撤职制度;近年来,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原则和精神,勇于实践,大胆探索,在监督工作方面创造了一些行之有效的形式;进行讲述。其中包括:宪法监督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一切违宪行为进行纠正和制裁的强制行为、)建立专司宪法监督的专门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为了保障宪法和法律的有效实施,逐步建立了对法律实施的检查监督制度。执法检查成为人大法律监督的一种重要方式、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是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政府进行工作监督的重要内容、法律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询问”是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知情权”,对被询问者是一种带督促性质的监督、全国人大议事规则和地方组织法对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都作了详细的规定、“罢免”和“撤职”是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处置权的主要方式,是人大监督手段中最严厉的一种、作评议组织代表评议“一府两院”的工作,简称工作评议或者代表评议等,具体材料详见:

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国家权力机关的重要职权。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权是贯彻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健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监督表现为按照一定形式和程序进行的各项具体监督制度,要使监督制度发挥更大的作用,关键在于不断改进和创新。

一、宪法监督制度

宪法规定,全国人大监督宪法的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全国人大组织法还具体规定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之一就是“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的被认为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命令、指示和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和规章,提出报告”。

从实施情况看,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始对备案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法规进行审查工作。但由于没有建立专司宪法监督的机构,宪法监督实际上没有很好开展起来。(1)宪法监督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一切违宪行为进行纠正和制裁的强制行为。违宪是一种国家行为,特指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违反宪法和国家机关及其组成人员的职务行为违反宪法。宪法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审查有关国家机关的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纠正国家机关及其组成人员违反宪法的职务行为。(2)建立专司宪法监督的专门机构。许多同志建议建立宪法监督委员会,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领导下开展违宪审查工作,提出对违宪行为的处理意见,以议案的形式报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建立这一机构既符合我国国家体制,又保证了违宪审查工作的经常性。(3)建立和完善宪法监督的程序。我国实施宪法监督的形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审查规范性文件。对此立法法作了一些规定。二是受理违宪控告。在这方面还没有法律规定,需要对谁可以提出违宪控告、谁受理和承办违宪控告等问题作出具体规定。

二、执法检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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