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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员履职报告

监督员履职报告

监督员履职报告范文第1篇

关键词:国有资产;监督;法律责任

一、国有资产监督的概念

广义的国有资产,包括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和金融机构中的国有资产。狭义的国有资产,则不包括和金融机构中的国有资产。国有资产监督则是指有关机构和组织对国有资产增值保值等问题的监督。

二、我国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机制

《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了企业国有资产监督机制。从主体上看,主要有以下五种:

1.立法机关的监督。《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情况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对本法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等,依法行使监督职权。监督主体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的内容是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和《企业国有资产法》的实施情况,监督的对象是本级人民政府和与《企业国有资产法》实施有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监督的方式有:①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情况报告:②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情况的报告;③组织对本法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等。当然,除了上述监督方式外,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还可以依据宪法和监督法的规定,通过其他形式对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行使监督权。

2.政府监督。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授权,作为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其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这属于政府内部监督的一种形式。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①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是否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是否按照法定程序履行职责;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是否有效履行职责。

3.审计监督。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的规定,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国家出资企业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法》第21条规定,对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的审计监督。因此,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国家出资企业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包括国有金融机构)。

4.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监督。国家出资企业依法自主地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有权对同家出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可以通过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具体情况分两种:一是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二是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由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聘请其指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需要指出的是,与人大常委会的监督、人民政府的监督和审计监督不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监督的权力来源是出资人的权能,而不是公务管理服务职能。

5.社会公众监督。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布国有资产状况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情况,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三、国有资产监督的法律责任

1.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工作人员及其委派的股东代表的法律责任。(1)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①不按照法定的任职条件,任命或者建议任命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②侵占、截留、挪用国家出资企业的资金或者应当上缴的国有资本收入的;③违反法定的权限、程序。决定国家出资企业重大事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④有其他不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2)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工作人员、、,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3)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未按照委派机构的指示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

2.国家出资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国家出资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①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取得其他非法收入和不当利益的;②侵占、挪用企业资产的;③在企业改制、财产转让等过程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平交易规则,将企业财产低价转让、低价折股的;④违反本法规定与本企业进行交易的;⑤不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串通出具虚假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的;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决策程序,决定企业重大事项的;⑦有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章程执行职务行为的。

国家出资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上述行为取得的收入,依法予以追缴或者归国家出资企业所有。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任命或者建议任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上述行为之一,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法予以免职或者提出免职建议。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自免职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造成国有资产特别重大损失,或者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监督员履职报告范文第2篇

在此前举行的湖南省冷水江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13位经该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报告了履职情况,并接受审议和测评。至此,该市人大常委会本届内所任命的27位政府组成人员、6位检察院副检察长、6位法院副院长全部参加了该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的履职承诺测评。

在届初,冷水江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就制定了工作目标,届内对所任命人员开展一次履职承诺测评。一方面在任职时,依法依程序要求各位拟任命人员进行任前发言,任前发言情况通过电视台向全市人民播放,将个人的履职承诺广而告之全市人民。另一方面,在其任职中后期,在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对国家工作人员开展履职承诺测评,对照当初承诺,国家工作人员再次回到受任命的人大常委会,报告履职情况,接受审议和监督。这是一项兑现承诺的考试和检验,其中更是折射出了一种守诺和践诺的契约守信精神。

依法任免国家工作人员,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的基本职权之一。国家工作人员在接受任职的那一刻,就是与人大签订了一份履职契约,并且以任前发言的形式向全市人民作出庄严承诺。在任职后,通过法定方式,在庄严的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向人大汇报履职情况,接受人大再监督,既是人大加强任后监督的有效方式,也是国家工作人员勇于担当、敢于负责的公仆意识表现,也是对契约精神的朴素信仰和直白诠释。

在我国,国家工作人员实行任期制,通过依法选举或任命产生,其任职“合同”是有期限的,在五年制的工作届度内,履职情况如何,为民服务怎样,是否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于法于理都应该根据诚实守信的原则,对其任期进行践诺的考评和检验。与任后监督一样,人大监督同样需要契约精神。人大依法履行法定职责,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备案审查、询问和质询等方式对“一府两院”依法开展监督,亦是一种人大与“一府两院”开展的契约行为,双方履职如何,人大监督实效如何,同样需要契约精神来维系。而在人大监督实践中,“一府两院”有时也会出现诺而不践、有诺不守现象,审议意见落实要讨价还价、代表议案建议办理要打折扣、执法检查意见建议难于落实等等,甚至人大依法监督的事项,会出现屡审屡犯、屡查屡现。究其原因,不是法律没有明确,制度没有规范,更多的是缺少一种无形的约束,或者说缺少契约精神。应该让契约精神成为人大与“一府两院”的共同信仰,能够在人大监督中落地生根,成为一种约定俗成的主流和习惯。在全面贯彻“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当下,更应当善用契约之方法,解决人大监督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破解工作难题,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优势,保障宪法和法律权威。

(作者单位:湖南省冷水江市人大常委会研究)

监督员履职报告范文第3篇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区关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工作精神,推进监察职能向街道延伸试点工作向“最后一米”延伸,进一步加强对村、社区、驻地基层单位行使公权力公职人员的监督,根据上级文件要求,草滩街道拟组建基层纪检监察监督员队伍。结合我街道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推荐范围

纪检监察监督员主要从草滩街道下属各村、社区和非公党组织中推荐产生。

二、推荐条件

(一)中共党员,年龄18—55岁之间,身体健康,具备履行职责行为能力。

(二)未受过党纪政务处分。

(三)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密切联系群众,公道正派。

(四)热心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较强的责任心,热爱纪检检察监督员工作。

三、工作职责

(一)在街道纪工委监察组领导下,对所监督村、社区、基层单位开展监督检查,协助和督促村、社区、基层单位党组织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党员及公职人员遵守党章党规党纪、法律法规,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依法行使职权等情况。广泛收集本地区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并及时向街道纪工委监察组报告。

(二)按照街道纪工委监察组安排,及时向所监督村、社区、基层单位传达中央和省、市、区及街道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相关文件和精神,开展党风廉政宣传。

(三)参加村、社区“两委”会议,对重要决策事项、经费使用、党务政务公开、服务群众事项以及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等事项进行监督、发表意见。

(四)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对反映村、社区、驻地单位领导班子及成员违纪违法问题情况的,及时陪同反映人向街道纪工委监察组报告。

(五)经街道纪工委监察组批准并报区纪委监委案件监督管理室备案,可以查阅、复制、调取所监督村、社区、驻地单位有关文件、账目、会议记录和工作资料等。

(六)协助街道纪工委监察组开展调查工作。

(七)完成街道纪工委监察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日常管理

(一)纪检监察监督员对街道纪工委监察组负责并报告工作,受街道纪工委监察组领导。

(二)纪检监察监督员每月向街道纪工委监察组报告履职情况,遇重大事项和特殊情况,应及时报告。

(三)街道纪工委监察组负责纪检监察监督员的考核工作。日常考核根据阶段性工作任务、日常工作开展情况、述职述廉情况进行评价。定期考核在日常考核基础上,每半年进行一次,确定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等次,考核为基本称职以上发放一定数额的工作补贴,考核结果报区纪委监委备案。

(四)纪检监察监督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纪依法从严查处。

监督员履职报告范文第4篇

一、监督职权逐步加强,“橡皮图章”的形象正在改变 二是监督形式上有新突破,各地人大创造了许多新的监督形式,拓展了监督领域。被实践检验行之有效、目前大面积采用的有四种,即:1983年从辽宁省沈阳市人大常委会开先河的执法检查;1986年从河南省平顶山市舞钢区人大常委会推开的代表评议;1988年从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大常委会推开的述职评议;在接待和处理司法案件的来信来访中形成的个案监督。这四种方式的创造和广泛使用,促进了地方人大权力机关作用的发挥,提高了人大的地位和作用,也推动了全国人大监督职权的行使。

三是总结实践经验,制定地方性监督法规,把监督职权的履行规范化。受党的十三届六中全会建议拟定监督法精神的鼓舞,各省和有立法权的市的人大加紧总结工作经验,深入研究监督职权的履行情况,完善监督新形式,剔除缺乏法律依据和有悖于人大工作特征的做法,保留、细化、提炼有助于加强监督的内容和程序,制定出了地方性监督法规,有综合监督的,有单项监督的,使新的监督形式法律化,监督工作走向规范,也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监督法提供了参考。

二、监督实效十分有限,制约能力仍然较低

地方人大监督职权的履行,从过去不敢言监督到今天敢动真格,人大的作用已得到明显加强。但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本质要求看,仍具有普遍软弱的一面,对“一府两院”权力的制约苍白无力,宪法和法律确定的职能还远没有发挥出来。

第一,人大掌着监督职权不敢作为。一是在地方工作中一些地方党委及其领导习惯于包揽具体事务的管理,人大对“一府两院”进行监督马上就会关联到党委及其领导,触及是否坚持党的领导这一敏感领域,不敢监督;二是在工作决策中党政联席的现象较多,人大无法在党政共同的一个决定、一个会议、一个文件、一个问题、一项工作、一件事情中把党委与政府截然分开,不能监督;三是在地方政治格局中标志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个人地位和权力的主要是领导们在党委的职位排序,但现实中,从事人大工作的领导进不了党委班子,而政府一、二把手在党委身居要职,形成了人大常委会与政府实际排位的倒挂和监督与被监督关系的错位,不便监督;四是在地方人事安排中,把党委、政府组成人员里因年龄而不能升迁的领导安排到人大任职,不管口头上怎样宣传,人到船头马到站的思想客观存在,大多数人已不思积极进取,故而避免实质性的监督。

第二,法律确定的监督职权残缺不全。一是法律规定过于原则,难以操作。比如罢免权,在什么情况下人大可以罢免由它产生的“一府两院”组成人员,法律规定不明确,权力活动空间太大,反而不便行使。二是法律规定有上则无下则,看似监督有权实际无权。比如听取并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报告未被批准,说明代表对执行机关的工作不满意,人大如何处置,法律没有规定,人大监督失去了威严。三是许多法律法规强制性特征不足,是法律又像政策,侧重强调应怎么办、要怎么办,对不执行法律或违法的行为却无惩罚性规定,人大没有办法监督这些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的实施。四是没有法律措施确保人大对“一府两院”监督的威慑性。从法理上讲,人大的决定和决议具有法律属性,是不能触犯的,一经触犯必须受到追究。但人大决定或决议的事情“一府两院”不去执行,或违反决定决议办事,人大拿什么去追究,法律恰好“缺席”。如有的“一府两院”,工作报告还没有交人代会审议通过,报告中今后的工作已经在执行,无论该报告是否通过或修改,都已没有法律意义,人大如何是好,法律没有规定。

第三,人大自身履行监督职权的能力不强。首先,人大代表普遍为兼职,日常忙于各自的工作,很少有精力和时间关注宪法、法律的实施,履行代表职务力不从心。其次,人大机构不健全,委员会力量不强;担负主要监督职能的人大常委会机关编制和人员紧缺,工作力量大都不足。再次,监督者整体结构不合理,行使职权的素质不高,难当监督大任。

三、增强信心,排除困难,为履行好法定权力不懈努力

1.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统领人大监督,提高地方党委对人大履行监督职权的认识。党委领导、支持人大履行监督职权,就是监督“一府两院”为民用权、为民谋利,体现党的执政本质;就是党自己通过国家根本制度行使执政权力,人大的监督越到位,党的执政就越有力。因此,地方党委应重点加强政治领导,强化统揽全局、协调各方的能力,加快执政方式的转变,改变包揽或直接监督行政、司法工作的做法,支持人大行使包括监督权在内的法定职权,用人民代表大会这一民主法制的根本渠道,实施对“一府两院”的法律和工作监督。

2.完善法律法规,为地方人大履行监督职权提供操作依据。人大应加速完善法律,使监督职权富有刚性,便于使用,用而有力。在监督法还不能出台的情况下,着重完善现有法律中有关人大监督的刚性规定,增强监督实效,把“橡皮图章”和“软人大”的形象变为历史的陈迹。

3.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提高人大行使职权的水平。应继续健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快人大工作的改革,优化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的结构,扩大专职比例,突出专业化和知识化,提高监督制约水平;应加快充实人大工作机构,建立常规监督专业队伍,规范工作职能,明晰监督职权,强化经常性监督。

4.敢于作为,在作为中加强监督职能。地方人大应在坚持党的领导与坚持人民当家作主、坚持依法治国相结合的原则下,敢于行使宪法和法律职责,监督好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的行使,通过敢监督、能监督、会监督、出实效,落实监督职权。

监督员履职报告范文第5篇

(一)持续深化“三转”,明确职责定位,强化责任担当。按照省委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省纪委派驻机构建设的意见》对自身职责进行了梳理,重新修定了《驻厅纪检组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坚决退出了与履职监督工作不相符的一些议事协调机构,有针对性地制定年度监督执纪检查的重点目标、重点内容、重点检查环节和检查频次,突出主业主责,聚焦监督执纪。为传导压力,落实责任,对包括纪检组长在内的驻厅纪检组成员按履职要求,划分工作重点和履职监督责任区,明确各人日常联系对象和单位、所承担的主要工作、牵头事项、对上对外联系单位和具体承办要求,规定驻厅纪检组成员每季度以书面形式向纪检组长反馈、报告自己履责监督执纪情况,驻厅纪检组汇总研究后视情况向厅党组或省纪委反馈、汇报。

(二)积极主动作为,强化监督问责,推动责任落实。一是抓早抓小,开展经常性的教育、提醒、督促。开展了纪检组长与厅、处级干部进行提醒谈话、驻厅纪检组成员不定期与所联系处室单位干部职工进行沟通交流谈话等,努力把廉洁守纪的关爱提醒融入到日常工作行为的养成中,从早从小防风险,从细从微促廉洁。二是强化监督,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警示、问责。2016年,驻厅纪检组先后4次组织开展了对机关处室单位执行厅机关规章制度、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情况和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等情况的监督检查;按省纪委的要求,对报送审计中心、白云宾馆、机关食堂等厅属事业单位财务收支管理情况和公务接待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对省委第二巡视组巡视期间转来的举报信进行了初步调查核实,对机关干部职工借用公款情况进行了调查了解。两次以书面形式就检查中发现的一些处室单位管理松懈、规章制度不落实、主要责任人履职不到位等问题,向厅党组和主要领导进行了报告,并在厅党组会和厅务会上进行了专题通报。两次对厅机关承担审计项目的处室执行审前廉政承诺规定情况进行了通报。一次以函形式就厅机关处级职位民主推荐工作存在的不完善之处提出了改进意见和建议,对有关职能处室履职不到位、工作不作为现象进行了问责。

组织召开了监督执纪问责情况通报大会,向全厅干部职工通报了在监督执纪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告知了驻厅纪检组的监督职责和监督权限,对监督执纪问责中遇到的沟通、配合、协调不畅等问题和当前厅机关党风廉洁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等分别进行了指出、问责和警示。做到自觉主动接受厅党组和厅机关广大党员和干部职工的监督。厅党组书记、厅长李健对驻厅纪检组认真履行监督执纪问责工作职责表示坚决支持,要求厅机关各处室单位对通报指出的问题要进行认真整改,强调厅机关要进一步改进管理,不断强化廉洁建设。三是理清职责,确保两个责任有效落实。2016年,厅党组和驻厅纪检组分别按照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有关职责划分,制定了责任清晰、任务明确、内容具体、责任到人的厅党组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清单、驻厅纪检组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及驻厅纪检组各成员主要工作任务和职责分工。

(三)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认真开展举报查办工作。2016年,重点加强和规范了举报工作,建立了举报登记和台账管理制度,公布了驻厅纪检组举报邮箱和通讯联系方式,对近年来举报事项及线索进行重新梳理、排查,了结历年来遗留件3件,办结举报件6件。在认真开展举报查办事项的同时,还有针对性地对举报信中反映和暴露出的工作管理问题,积极探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开展函询谈话20人(次),纪检组长提醒谈话28人(次),驻厅纪检组成员与联系单位沟通交流谈话73人次。

(四)狠抓自身建设,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干部队伍。从强化自身建设入手,建立和完善了驻厅纪检组周例会学习研讨制度,每季度交流汇报工作和组长点评制度。选派专人参加中、省纪委组织的专项业务学习培训,添置配备了一批纪检工作业务书籍和器材;明确了纪检组成员的职责分工,建立健全了规章制度等。这些做法,受到省纪委主要领导的充分肯定,并批示转省纪委、监察厅各领导同志传阅。

二、2017年驻厅纪检组工作安排意见

2017年驻审计厅纪检组的主要工作任务是:围绕贯彻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按照中、省纪委七次全会的部署安排,认真履行派驻纪检机构工作职责,结合实际有重点地开展对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落实执行情况,《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等党内法规制度和其他有关制度规定落实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强化党内监督,严肃问责追责,促进两个责任的有效落实,以良好的精神状态迎接党的和省第十三次党代会胜利召开。

(一)强化党内监督,严格执纪检查。围绕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和中、省纪委七次全会精神要求,开展对厅机关党组织、处以上党员干部贯彻六中全会精神和《准则》、《条例》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党组责任落实,确保党员领导干部对党忠诚。结合监督执纪要求,重点检查处以上党员领导干部遵守党的六大纪律尤其是政治纪律情况、厅党组会议和厅长办公会议研究制定的重大决策部署、以及有关制度措施贯彻落实情况等。

(二)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按照监督执纪工作要求,继续抓好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落实,紧盯“”新动向和不严不实问题新表现,及时发现和纠正,坚决防止问题反弹回潮。要加强日常提醒警示,紧盯年节假期和干部岗位变动等重要节点开展廉政提醒,对查处的“”问题进行通报。监督检查执行审计“八不准”工作纪律,督促审计组严格执行廉政纪律规定,认真落实审计组审前廉政承诺、审后廉政小结,机关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登记备查表等制度,适时开展廉政回访。

(三)明确责任管理要求,强化问责制度落实。督促厅党组认真履行主体责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清单;按照目标责任管理要求,督促检查厅机关修订完善各处室单位工作、职责和更新相关网站信息;建立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权力清单、责任清单,明确处室单位人员岗位职责要求;细化目标责任制管理奖惩考核措施,强化激励约束机制;严格执行问责条例,加大问责力度,对不履职、不作为的处室、单位和个人,进行严肃问责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