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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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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研究论文

法治研究论文范文第1篇

[关键词]依法行政法治政府行政公务人员现代行政法治观念

(一)

国务院于今年3月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并于近期修订了《国务院工作规则》,规范政府行为的重要法律《行政许可法》也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这些都是坚持执政为民、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宏大系统工程。那么何谓法治政府?一般认为至少应具备如下6个要件:一是行政权力受到有效约束,建立起权力有限政府;二是能够保障市场自由,建立起法制统一政府;三是政务公开、规范,建立起透明廉洁政府;四是遵循法定程序和正当程序办事,建立起公正诚信政府;五是坚持便民、高效的现代管理原则,建立起服务型政府;六是不断完善监督与救济机制,建立起责任政府。这六个要件是相辅相成、互系互动、有机构成的。

(二)

通过政治体制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立起法治政府,这是很有意义的。在建设法治政府这一宏大系统工程中,需要制度创新,但首先需要观念更新。如果没有正确的思想观念指导,既不可能推出我国行政法治发展进程所要求的制度创新,而且有了科学适用的行政法律制度也不可能得到正确实施。历史经验表明:不同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对于客观事物会有不同的认识,会有不同的法律实施效果。

例如1995年举国开展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活动中,在四川省夹江县曾发生轰动一时的打假案:一个涉嫌制假的私有印刷企业受到查处后,对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不服,认为技术监督机关越权执法且违反法定程序,于是到人民法院,没想到引起轩然大波:一些机关、媒体甚至部分人大代表予以干涉,纷纷指责当地人民法院受理此案是保护制假者,致使该案审理工作难以进行下去。记得当时有些媒体就严厉批评道:“制假者竟敢把打假者告上法庭成为被告,夹江的地方保护主义何其严重!”该案的争议在于:是否只要打假则无论谁来打、怎么打都行?制假嫌疑人把打假者送上被告席是否大逆不道?人民法院受理此案件是否地方保护主义?实际上,“制假者告打假者”正是《行政诉讼法》作出的一种制度安排,否则这项“民告官”的法律制度就无须存在了。该案的制假嫌疑人状告打假机关,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加以审查,正是依法行使《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和第三条分别赋予的诉讼权利和审判职权,乃是天经地义的做法和依法办事的表现,岂能视为“制假者猖狂”和“地方保护主义严重”?何况行政原告的诉求是否得到人民法院支持,最终还需要生效判决出来后才知道。之所以《行政诉讼法》实施5年后还会发生这种荒唐事,主要原因就在于许多人还缺乏现代行政法治观念,不了解《行政诉讼法》的基本精神,不习惯“当被告”,不容忍“民告官”。[①]

(三)

俗话说:人们的观念就是人们的眼镜,戴怎样的眼镜就看到怎样的世界。所以大力推动法文化革新,让全社会特别是行政公务人员牢固树立起现代行政法治的新观念,就成为建设法治政府的要义。这主要包括:

1.宪法至上的观念。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在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各种层次法律规范构成的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宪法居于最高地位,其他一切法律规范都必须以宪法为依据,凡与宪法抵触则无效(参见示意图)。行政公务人员应做遵守宪法、实施宪法、维护宪法的模范。

我国法律规范体系的宝塔型结构(另有相应位阶的法律解释、军事法律规范及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

1.宪法

2.法律

3.行政法规

4.地方性法规(含自单条例、特行区法律)

5.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2.尊重人权的观念。今年3月我国现行宪法第4次修改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宪法,突出地强调了保障公民权利、规范国家权力(重点是规范行政权力)这一现代宪法的核心价值理念,突出地宣示了我国宪法的人权关怀。这就要求行政公务人员增强人权观念,在行政管理过程中自觉尊重和依法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主要包括平等权利、政治权利、精神与文化活动的自由、人身自由与人格尊严、社会经济权利以及获得救济的权利,尽量避免发生此前曾在安徽芜湖、湖南嘉禾、陕西延安等地出现的行政机关随意侵害公民平等权、财产权、人身权的典型案件。特别是去年在广东发生的孙志刚被收容后遭殴打致死案,去年媒体披露的广西农民黄某被莫须有地在看守所单独关押28年的超期羁押案,都是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典型案件,其深刻教训值得人们深刻反思。[②]

3.行政权限的观念。行政权力是一种能够支配大量社会资源的公权力,具有无限扩张、易于滥用的特性。这就要求行政公务人员必须具备权力界限的意识,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注意上下左右不越界。曾有个别地方党委和政府超越职权出台包含“赦免民营企业家原罪”内容的红头文件,一些地方政府首长责令当地人民法院采取不予立案、强迫原告撤诉等措施来配合政府搞土地开发、强制拆迁,许多地方出现的假借公共利益之名压价征用、变相剥夺农民土地以及由行政首长个人直接批让土地,这些做法就摆错了行政机关与立法机关、司法机关的位置,弄错了行政首长与行政机关的关系,严重侵害了公民权益,大大损害了政府形象,而这主要就是缺乏法治主义观念特别是权力界限意识所致。

4.行政民主的观念。行政民主是一种世界性潮流,它呼唤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良性互动,要求为行政相对人参与行政管理过程提供更多机会。在我国行政管理和行政法制诸环节已出现了越来越多的行政民主的要求和规范,例如行政立法过程中的座谈会、论证会,行政执法过程中的听证会和当事人陈述事实、申辩理由,行政相对人评议行政机关与行政首长,采取具有协商性和可选择性的行政合同、行政指导等柔软灵活的方式实施行政管理等等。行政公务人员对此应当充分了解并积极推行。

5.行政服务的观念。在传统计划经济时代,政府俨然是企业、市场、社会的主宰者,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是不平等关系,全然以行政计划、行政审批、行政强制等单方意志和手段来实施行政管理、维持行政秩序,成为行政管理的基本模式。随着市场导向的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就成为完善行政管理、健全行政法制的重大课题。行政公务人员应当树立服务意识、改进管理方式,顺应由管理行政、秩序行政、指令行政转向服务行政、发展行政、指导行政这一时代潮流,积极向行政相对人提供信息、政策、专业技术等方面的指导帮助以及各种公共服务。

6.行政程序的观念。改革开放以来在逐步克服法律虚无主义之后,重实体法、轻程序法的问题逐渐凸现出来,行政程序违法的典型案例很多,社会影响恶劣,教训非常深刻。故须增强程序法治意识,依照法定的(含正当的)方式、步骤、顺序、期限等方面的行政程序来实施行政管理。按照现代行政法治的要求,行政管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都必须依靠证据链条来支撑法律事实和权利主张,因此行政公务人员还应当增强行政证据观念。而且按照现代行政法治的要求,行政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以保密为例外,故行政公务人员还须增强行政公开观念,尊重并保障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这既是行政法治的要求,也是WTO透明度原则与规则的要求和我国加入WTO的承诺。

7.政府诚信的观念。政府不是社会上的无赖,而应是最讲诚信的正式组织机构,政府机关的行为应有连续性和可预期性,不能朝秦暮楚、随意改变;即便出于重大公共利益的考虑需要征用财产、调整政策、改变行为,例如收回政府机关颁发的许可证照,也应按照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给予权益受到影响的行政相对人给予公平补偿。因为行政相对人出于对政府机关的信任,按照政府机关的意愿去行动,难免付出一定代价,而且会形成一种信赖利益,这应当受到尊重和保护。

8.监督责任的观念。有效监督是防止权力腐败的关键;责任机制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关键。行政权力在行使过程中具有扩张和滥用的顽强倾向,必须加以有效监督和约束。行政机关和行政公务人员必须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舆论监督、群众监督等外部监督,以及上级监督、监察监督、审计监督等内部监督,通过监督来判明责任,包括法律责任、政治责任和道义责任。不久前中石油公司总经理、北京市密云县县长、吉林市市长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引咎辞职,就是官员问责的典型案例,是努力建设责任政府的具体表现。不言而喻,行政机关和行政公务人员还必须认真履行监管职责,依法纠正市场主体的违法行为,努力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9.权利救济的观念。行政管理工作难免对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害,有损害必有救济,这是现代法治的基本精神。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受到损害后的救济渠道,包括行政申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行政补偿,因而拓展和完善救济渠道、树立权利救济和善待行政原告的观念,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从权利救济的实践来看,去年6月国务院颁布《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后,仍有一位名叫孙文流的农民工被受雇企业老板殴打致残后未能得到及时的社会救助(其只身从河南爬行半年回山东家乡的沿途也一直未能得到应有的救助),而且此类典型案例一再发生,表明我国的社会救助机制仍然存在不容忽视的缺陷和实施不到位的问题。行政公务人员对此应有正确认识和积极态度。

10.法治渐进的观念。中国用10年时间能够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在21世纪能够建立起法治国家吗?这犹如“能否不依靠粘附、靠壁等外力帮助而在平整的桌面上将鸡蛋完好地竖立起来”的问题一样,应在科学分析的基础上作出回答,否则极易犯主观、片面、简单化的毛病。[③]笔者对此问题的回答是肯定的:在科学认识的基础上抱持“鸡蛋具有竖立起来的基本条件、人们具有将鸡蛋竖立起来的调控能力”的坚定信念并作出不懈努力,就能将鸡蛋竖立起来,最终取得成功。能否建立起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当作如是观。这也是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我们对于实现目标、行政法治目标,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的问题,犹如改革开放初期提出的市场导向改革能否成功的问题一样,应当有信心。树立在科学认识基础上的坚定信心和不懈努力,不但对于解决上述问题,而且对于解决经济发展不平衡的问题,切实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问题,实现祖国统一大业的问题,对于诸如此类的历史任务和难题,都有启发意义和推动作用。

综上,要依法行政,就必须牢固树立现代法治观念,以新的眼光来观察社会和认识自己,这是摆在政府机关和行政公务人员面前的重要课题。

参考文献:

[①]参见莫于川:《从夹江打假案看行政法治的若干现实问题》,《行政法学研究》,1997年第1期

法治研究论文范文第2篇

论文摘要:随着国家法治化建设的不断完善和教育改革的深入,大学生维权意识日益增强,而以往以学生义务为本位的高校学生教育管理规范越来越不适应时代的要求。因此,构建以学生权利为本位的法治化教育管理模式,实现法德相济,便成为高校的现实选择。

近年来,随着国家法治化建设的不断完善和教育改革的深人,大学生维权意识日益增强,层出不穷的大学生状告学校事件引起了人们对高校学生教育管理绝对权威的质疑。新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颁布实施后,使得高校也开始审视自己部规定的合法性、惩戒程序的正当性等问题。由于我国高校形成以道德教化学生的历史传统,并以道德规范为基础构筑学生管理规则,高校对学生的管理实际上是以学生的义务为本位,而不是以学生的权利为本位。在以德管理和依法管理的过程中,学校未能及时区分道德与法律的界限,以至于高校学生教育管理规范在依法治校的过程中越来越显得不适应时代的要求。因此,构建以学生权利为本位的法治化教育管理模式,实现法德相济,便成为高校毋庸置疑的现实选择。

一、学生教育管理以学生权利为本位的基本内涵

学生权利本位是指在肯定学生权利和义务不可分的前提下,以学生权利而不是以学生义务为起点、轴心和重心的教育管理。高校学生教育管理以学生权利为本位,是我国高等教育从精英教育转向大众化教育,从以道德和政策管理为主转向依法管理和以德管理相结合的必然趋势。特别是我国高等教育实行缴费上学制度以后,相当一部分学生必须付出一定的,甚至昂贵的成本才能进人大学。大学毕业后,国家不再统一分配,就业竞争越来越大。自费就学、自主择业使得大学生在接受高等教育过程中更加注重自己应该享有的合法权利,当自己觉得权利受到侵害时也就更多地利用法律去寻求保护。近几年高校教育管理过程中所引发的各种法律纠纷,已经从另一个侧面反映了学生的权利正在从一种潜在需要迅速地成为显性需求,学生越来越追求教育管理过程中的自由、公平与公正,越来越重视教育活动中对自身权利的确认与维护。从学校看,大学生的合法权利能否实现或不被侵害,在相当程度上取决于教育管理是否坚持了以人为本,体现了对学生的人文关怀,是否在制度设计或执行时都遵循了合法、公正的原则,尊重了学生的权利。

过去由于儒家文化传统根深蒂固的影响,教育管理往往重义务,轻权利,以学生义务、学校权力为本位。这种教育管理主要以道德标准来评价学生的行为,用学生应当或不应当等限制或禁止的义务性规范来设计学生教育管理制度,并以道德规范为基础构建学生教育管理规则。当然,在高校的特殊环境中,这种教育管理在一定程度上符合高等教育自身发展的规律、符合我国学校传统的道德文化,也保证了学生正常的学习和生活秩序。但这种教育管理理念对法治原则与精神重视和遵从不够,主观随意性大,特别是在从严管理的思想指导下,在制定或执行一些规章制度时,片面强调学校的权力而忽视学生的权利,从而导致学校权力与学生权利的冲突,甚至造成对学生权利的侵害,相应也加大了教育管理的难度。

因此,高校学生教育管理以学生权利为本位,必须明确学生权利的范围。首先,绝大多数高校的在校学生不是未成年人而是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自主能力的人,其法定权利大于中小学校学生的权利范围,这是高校学生不同于中小学校学生的根本特点。其次,高校学生具有双重身份,一是受教育者,二是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公民,由此决定了在校大学生权利的双重性。作为受教育者,高校学生享有我国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教育法律规范规定的受教育权,如学习权、听课权、结社权、勤工助学权、毕业权、学位权等权利;作为公民,高校学生享有民事法律和行政法律规定的完全的公民权,如人格权、人身权、结婚权、选举权、财产权等权利。目前,高校学生教育管理对于学生两种权利的关注尤其是对高校学生公民权完整性的关注很不平衡,重视学生的受教育权而忽视学生公民权的完整性。所以高校学生教育管理无论从形式到内容,都应该充分反映高校学生的受教育权和完整的公民权。

二、设计学生管理制度要遵循学生权利本位的原则,完善权利保障机制

高校学生教育管理制度从行政法学的角度看属于学校管理的抽象行范畴,是针对全体在校学生所做出的学校教育管理行为规范。一般而言,应包括三个方面的具体制度:一是实现学生合法权利的制度,包括教育救助制度和教学公开制度、生活保障制度;二是保护学生合法权利的制度,包括学生处分等级、处分决定、处分告知等制度;三是学生合法权益的救济制度,包括校内申诉制度和听证制度。学校制定这些教育管理制度的宗旨和目的必须符合学生权利本位的原则。因为在高校学生教育管理实践中,之所以可能对学生合法权利造成侵害并引发诉讼案,问题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个是下位法违背上位法,校内管理规章违背法律法规,对学生实施开除学籍、剥夺学位权等重罚,从而直接侵害到学生的受教育权等基本权利;另一个是学校依法行使自主管理权对学生做出处罚时,缺乏符合法治要求的正当程序,学生没有参与的机会,只能被动地接受处罚结果。因此,高校要真正构建起一套集科学性、合法性、合理性于一体的学生权利保障机制,应注意和解决以下三方面的间题:

首先,制度内容的合法性。这是学生权利保障的前提和基础。任何模式的学生教育管理都必须首先制定内容相对完备的规章。法治化模式下规章制度的制定绝不能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不能与法律法规相悖或相抵触,尤其是涉及学生权利的限制或剥东

其次,处理程序的正当性。这是学生权利保障的基本要求。正当程序是法治的基本原则,也是法治的基本要求。没有程序的正当,就不会有过程的公开和结果的公毛高校在学生管理活动中,特别是在做出影响学生权益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时,应当事先告知当事学生,向其说明理由和依据,同时要通过适当方式给当事学生以陈述、申辩的机会,让当事学生参与到处理程序当中来。

第三,权利救济的必需性。这是保障学生权利完整性的必要环我有权利就必然有救济,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法治精神和人文关怀不仅体现在权利的事前保障,还应体现在权利的事后救济上。就高校内部而言,申诉权是救济的重要方式,也是学生认为权利受到侵害之后,恢复、补救和维护自身权利的重要途径。虽然新的《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对此作了较为详尽的规定,但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机构与人员的设置、申诉主体、申诉范围、申诉程序、申诉的时效与处理期限等,必须根据本校的实际,形成合法的制度机制,并积极创造条件,使其更加完善。

三、学生教育管理以学生权利为本位并不排斥德育

高校作为非政府的公共教育机构,其内部管理涉及的基本主体主要是学校和学生。学校与学生之间具有双重法律关系。首先,从教育与管理的角度看,二者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其次,学生与学校之间在贷学金、租赁学生宿舍等方面又成为平等的民事关系。无论是法律关系,都是权利义务的统一体,都要遵循“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这一法律准则。超级秘书网

法治研究论文范文第3篇

关键词:量刑建议;法律监督;量刑裁判

量刑建议权是指检察机关在量刑裁判前的某个诉讼环节,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认罪态度和社会危害程度等,提出建议,对刑种、刑期、罚金数额、执行方法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请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处以某一特定刑罚的权力①。200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试点工作实施意见》,正式将量刑建议列入检察改革项目,并部分试点,但时至今日,理论界和实务界关于量刑建议的性质仍存在争议,并直接影响到量刑建议制度的全面推行。笔者拟从分析量刑建议权的本质属性为出发点,就如何构建具有我国特色的量刑建议制度提出建议。

一、量刑建议权本质上属于法律监督权

(一)量刑建议是公诉的应有之义,量刑建议权是公诉权的重要权能之一

公诉权是指法律规定具有公诉职能的国家机关为追诉犯罪而向国家审判机关提讼的权力②。公诉权“依据权利内容可以包括定罪请求权、量刑建议权、程序适用权等权能”③。检察机关通过向法庭提出指控犯罪证据,请求法庭对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后果进行确认,在此基础上进而请求法庭对犯罪人进行刑罚制裁,前者为定罪请求权,后者即为量刑请求权,两者构成完整的公诉权,缺一不可,量刑请求权是定罪请求权的必然结果。完整的公诉权不仅要求法院对事实进行确认,还需提出具体的量刑请求。目前,通说认为公诉权本质上是一种法律监督权,那么,作为其重要组成部分的量刑建议权当然也是一种法律监督权。

(二)量刑建议在刑事诉讼中的功能表明其具有监督制约的特质

刑事公诉中,检察机关通过行使求刑权,请求法庭对犯罪人科以刑罚,揭示刑法的不可违反性,使犯罪人意识到犯罪行为给社会带来危害的同时,也使自己受到制裁,从而强迫犯罪人感受到法律的威严,自觉遵守法律,进而实现刑罚的特殊预防功能。同时,通过特殊预防,还能教育和威慑一切社会主体自觉遵守法律,保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因此,从促进法治建设的角度来看,量刑建议权具有监督法律正确实施、维护法律尊严和促进法治进步的社会功能。

(三)从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模式来看,量刑建议应当具有法律监督的价值取向

现代刑事诉讼结构中,权力制衡是基本价值取向,只有以制衡为基点才能寻求和实现社会正义。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我国刑事诉讼庭审模式由职权主义向当事人对抗主义转变,但这种转变是渐进性的,至少目前尚未形成完整和规范的当事人对抗主义庭审模式,奉行实体真实原则和“犯罪控制”优先的职权主义的意识和因素仍不时影响庭审活动,再加上我国刑法中关于刑罚适用的条款过于疏松,同一罪名涉及的刑罚种类和幅度跨度太大,导致法官在刑罚适用上难以得到有效监督。检察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公诉权,全程参与刑事诉讼,有必要也有可能赋予其必要的监督权力和措施,以制衡审判权。事实上,法律规定检察机关有权对量刑“畸轻畸重”的判决提出抗诉,就是监督刑罚适用的措施之一,只不过在以往的庭审中,其量刑建议权归于“隐形”而已。

(四)从量刑建议制度设置的目的来看,应该赋予其法律监督的性质

量刑建议权存在的本身就是对审判权的制约,其通过提出具体的量刑种类和幅度,限定了刑罚适用,而且对审判结果依法进行监督,进而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有的学者认为“并不主张检察机关提出之量刑建议是在行使所谓的笼统的法律监督权,而是在依靠程序角色分化、程序功能按角色分别配置的前提下所实施的当事人权力(利)制约”④,笔者认为有待商榷,因为如果只将量刑建议权定位为一般诉权,将检察机关定位为一般当事人,则有可能导致检察机关为了追求胜诉而不顾法律是否正确实施、当事人合法权益是否得到有效保障,此举势必否定其职权的监督性质,削弱监督能力,导致刑事诉讼权力结构失衡。实际上,检察机关行使公诉职权时,其不应仅将自己视为刑事诉讼一般当事人,还应基于客观公正的立场履行法律监督的职责,尽力维护刑事诉讼程序的公正和当事人合法权益。

二、量刑建议制度的具体构建

量刑建议权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监督权,是强化刑事公诉法律监督属性的要求,也是强化审判监督之必然。构建量刑建议制度,必须以规范量刑建议的提出和采纳为出发点,以体现和强化量刑建议的法律监督属性为宗旨。

(一)确定量刑建议权行使的时间和方式

首先,对于公诉机关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在时提出明确的量刑建议。此类案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而且被告人自愿认罪,公诉人对案情、证据程度和量刑幅度等有了充分的了解,证据程度在审判阶段不会发生根本性的变化,而且此类案件检察机关一般不派员出庭支持公诉。因此,在提起公诉时一并提出量刑建议符合诉讼经济原则,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但笔者认为不宜在书中直接写明量刑建议,因为存在被告人当庭翻供或法院不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可能性,量刑建议在庭审过程中可能会作出修改,如此一来,书的稳定性和严肃性会遭到质疑。因此,单独制作一份量刑建议书并随案移送较为符合客观实际,即使被告人当庭翻供或法院不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人也能根据庭审情况及时、有针对性地发表变更后的量刑建议,从而避免损害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其次,对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公诉人可以在庭审过程中根据查明的具体案情和被告人的辩护意见提出明确的量刑建议。因为此类案件一般案情比较重大、复杂,案件事实的认定有可能随着庭审的进程发生变化,公诉人在法庭调查完毕后,综合已经质证的证据程度和被告人的认罪态度等全部因素,在法庭辩论阶段向法庭提出具体的量刑建议会更加全面和准确,也更具有说服力,法官和被告人更易接受。需要说明的是,为使量刑情节得到充分的论证和交锋,笔者赞同在法庭辩论阶段提出量刑建议,但对于被告人在最后陈述阶段才表示自愿认罪的案件,有必要综合考虑被告人自愿认罪的因素,对之前的量刑建议做出修正。总之,量刑建议权行使的方式和时间不能完全模式化、程序化,而应根据具体案件的不同作出相应调整,以达到监督制约法官量刑、维护量刑公正的目的。

(二)确定量刑建议权的种类

目前实践中,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种类有三种,分别为:概括性量刑建议,即建议适用某一刑法条文规定的法定幅度刑;相对确定的量刑建议,即在某一法定幅度刑内压缩一定的量刑空间;绝对确定的量刑建议,即确定、具体的刑种和刑期建议。概括性量刑建议因为未对法定刑的幅度进行任何压缩,不具有任何参考意义;相对确定的量刑建议虽然压缩一定的量刑空间,提出了较为具体量刑幅度,但相同犯罪事实和情节的案件可能由于具体承办人的不同而有不同的量刑幅度,而且,量刑幅度的范围可大可小,由此给人产生一种模糊界限、“和稀泥”的感觉,法官有时也无所适从,而且也不利于就此展开量刑辩论(因为该量刑幅度可能符合被告人或其辩护人的量刑预期)。据此,笔者认为,应采纳绝对确定的量刑建议模式,因为,首先,经过庭审,案件所有证据均得到质证,犯罪事实和各种量刑情节已经查明,公诉人应当而且能够提出具体确定的量刑建议。其次,量刑建议是一种具有法律监督性质的司法建议权,只有具体确定的量刑建议才是法官量刑的前提条件和基础,检察机关也只有以具体确定的量刑建议作为监督制约法官依法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标准和依据。再次,有利于控辩式庭审模式的确立。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更易接受具体确定的量刑建议,因为其可以据此展开具体的、有针对性的量刑辩护,不会觉得无的放矢。

(三)明确量刑建议的法律效力,明确检察机关量刑抗诉权

检察机关依据查明的犯罪事实和法律规定提出的量刑建议,既是提供给法院作为量刑的重要参考依据,也是检察机关对法院量刑进行法律监督的重要依据。如果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不仅表明承担不同诉讼功能的检、法两家在量刑上取得了一致认识,同时也表明法院接受了检察机关的量刑监督;如果法院未采纳量刑建议,则必须说明不采纳的理由,不能说明理由或理由不能成立、符合抗诉条件的,可以提起抗诉。不符合抗诉条件但确属量刑不当的,可以依法提出纠正意见,这样完全可以发挥量刑建议的审判监督作用。

在此,有两个问题存在较多争议,亟待解决,第一,法院未采纳量刑建议的那些案件可以抗诉?量刑建议权性质上毕竟是一种程序上的司法请求权,如果未采纳量刑建议的判决都可以抗诉,未免有干涉审判权之嫌。笔者认为,目前可以将法院降格或升格量刑的案件作为提起抗诉的主要对象,例如,量刑建议判处死刑的,法院判处了无期徒刑或以下。第二,实践中,基于认识的不同和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虽然法院未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但其量刑绝大多数并不存在畸轻畸重的情形,充其量只是偏重偏轻,不符合抗诉的条件,对于这些个案的量刑如何监督?笔者认为,可以借鉴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探索、创新的“量刑宏观监督”的模式。在该模式下,该院将量刑监督由个案监督转为宏观监督,将监督的重心放在促进法院内部量刑标准的统一上,公诉部门注意围绕被认为存在问题的个案判决,有针对性的收集判例并加强调查研究,最终集中与法院沟通交流,从而引起法院对统一审判标准问题的高度重视,取得了较好的效果⑤。

同时,量刑建议并不是简单地扩大了检察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其对于检察机关也有约束作用,主要表现在:如果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一般来说,检察机关不能再以自己对案件的认识发生变化为由,对法院的判决再进行抗诉,这对于检察机关正确、准确地行使公诉权和抗诉权都有积极的效果⑥。由此可见,检察机关不能无约束地行使量刑建议权,而应不断完善、强化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提高量刑建议质量。

正确认识量刑建议权的本质属性是构建量刑建议制度的前提,尽管我国量刑建议制度的构建还面临法律规则和法治意识等多方面的制约,但强化法律监督、保障法律正确实施是我国司法改革的主旋律,应不断完善量刑建议各项机制,构建具有我国特色的量刑建议制度。

注释:

①王志刚.量刑建议制度全面推行的障碍及其破解.中国刑事法杂志.2009(5).第68页.

②张穹主编.公诉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77页.

③姜伟,等主编.公诉制度教程.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35页.

④欧卫安.检察机关对刑罚裁量的合理模式研究.西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7(2).第111页.

法治研究论文范文第4篇

关键词:行政执法;法律;权力

1港口水上交通安全行政执法模式现状以及存在的执法体制弊端

(1)管理主体不明。对某项行政事务所归属的行政主体必须明确,主体不明确,行政机关相互间容易产生扯皮或相互推诿责任。因此,实践中有关部门对众多港口未作明确定性,导致相应的安全管理主体无法落实,这一问题的存在同样影响到船舶防污染管理主体的落实。

(2)管理职能交叉。管理职能交叉指某项行政事务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主体的管理。在港口中,依然存在行政主体管理职能交叉的现象,责任不清等现象的产生。

(3)管理要求不统一。海事、渔监两部门设置在同一港口中并对外行使行政执法职能,由于存在阶段性管理侧重点不同步、行政管理和执法工作内容和要求不一致、执法中所适用的依据和标准不相同,对某项行政事务的管理容易造成“一严一松”现象,影响了执法的权威性、连贯性。

2港口构建水上交通安全行政综合执法模式的理论基础和法律依据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理想状态是与美国、日本、韩国等国际上大多数国家的做法一样,由一个部门实施海上安全综合管理,这就涉及到国务院所涉相关部委及其职能的重新调整与配置,在目前暂时实行不了的情况下,探索水上交通安全行政综合执法模式不失为一种好的做法。

2.1行政综合执法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根据理论界的权威提法,行政综合执法是指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当行政事务所归属的行政主体不明或需要调整的管理关系具有职能交叉的状况时,由相关机关转让一定职权,并形成一个新的执法主体,对事态进行处理或对社会关系进行调整的执法活动。它由以下几个法律要素构成:

(1)行政综合执法的成立必须基于行政主体的执法行为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规定,行政事态的管理和管辖没有清楚的职能承担者,即某项行政事务所归属的行政主体不明确、行政主体之间存在职能交叉这一前提。

(2)行政综合执法是一种权力转让型的执法,这种权力的转让涉及到原有法定职能的重新调整和配置,根据职权法定原则,必须在严格的法律依据和程序下取得,且取得行政综合执法资格的行政主体必须也是行政机关。

(3)取得综合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是一种多位权力组合的执法形态,其多位权力组合后便形成了一个相对集中的权力板块,而该权力板块的变更、废止等必须经过权力转让机关的共同意志表示,因此,其在法律上的效力高于其他普通执法。

2.2构建行政综合执法模式的法律依据

《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务院或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这是我国首次在行政管理领域确立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的法律规定,旨在解决行政管理领域中比较混乱的行政处罚行为,根源于行政机构精简和行政处罚执法法治化的要求。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使,势必涉及到行政机关机构调整和执法模式的改革,由此行政综合执法就应运而生,它是根据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的基本原则,为解决行政管理领域长期存在的执法主体不明、职能交叉割据及有利争着管、无利都不管等问题的情况下而产生的,是实现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重要步骤。

由此可见,港口构建行政综合执法模式符合其构成要件,也有充分的法律依据,此模式的构建是可行的。3结合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特点和监管体制现状,科学构建水上交通安全行政综合执法模式

海洋资源立体分布,各种海上活动相互影响和制约,由行业分散型向综合协调型转变是今后海洋管理的发展方向,港口水上交通安全实施行政综合执法符合这一发展趋势,如何科学构建行政综合执法模式,笔者认为应充分考虑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特点和监管体制现状,着重把握好以下几个环节:

(1)加强行政立法。在国家目前尚无港口行政综合执法法规的情况下,首先应本着切合实际与大胆突破相结合的原则,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通过立法途径制定综合性执法法规,做到有法可依。在制定法规时应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可先选择港口进行试点,并在积累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制定法规。二是根据宪法、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对行政机构的设置有权作出调整的只有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这就意味着法规只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大颁布或批准。三是从制定法规的内容来看,应包括机构的设置、编制及职责范围、行政执法处理(含处罚、强制等)程序、经费保障、执法监督等主要内容。

(2)合理设置机构。机构设置主要包括机构运作模式的选择和机构管理体制的定位这两部分内容。从管理实践来看,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运作模式主要有授权新建专门机关行使、授权现有职能部门集中行使、授权现有职能部门的下设机构或代管机构集中行使等三种,管理体制的定位也主要有垂直领导、垂直与横向双重领导、横向领导等三种。这三种运作模式的选择和管理体制的定位各有利弊,基于海事部门实行的垂直管理和渔监部门实行的由地方政府横向管理的体制现状、权力和利益的平衡与折衷等因素考虑,港口综合行政执法模式采用授权新建专门机关行使和实行垂直与横向双重领导为宜,即产生一个新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由上级海事部门与所在地方政府实施双重领导,名称可以是“××港口水上交通安全综合行政执法局(处、大队)”。

法治研究论文范文第5篇

1、学法指导的规律性

学法指导贵在揭示学习全过程的规律性(因为学习本身是有规律的),只有体现规律性,才有指导的高效性。如语文学习,其规律包括两方面:

一是学生的认识规律。一般说学生认识的发展可分为动机、感知、理解、巩固、运用、反馈六个阶段。在这个学习的过程中,制约学生学习的规律有“内在动力规律、有序整体规律、获取信息规律、记忆规律、知识与智能促进规律、情感制约规律”等。

二是学语文的规律。学语文规律很多,无论字、词,还是句、篇,都有各自不同的规律可循,掌握了这些规律,学生便可以自能读书,自求知识。

2、学法指导的艺术性

(1)导言中指导学法的艺术。①引旧成新,迁移学法。即教师在研究新旧知识联系的基础上,通过有目的的复习检查,指导学生运用已掌握的知识解决新问题。②审题激趣,提示学法。即教师根据教材特点或教学需要,审题在前、中、后皆可。教师要根据学生的阅读心理,借助审题(题目是文眼),激发学生兴趣,提示学法。(2)提问中渗透学法的艺术。好的提问,可激发学生思维,渗透学法。如以小语《白杨》为例,教师可依次提问:①课文中描写白杨树外表有什么特点?②白杨内在有哪些特点?③作者赞扬的是边疆建设者的崇高思想境界,可为什么先要描写白杨树呢?这三个层次的提问寓含着借物喻人一类阅读文章的学习方法:①初读,重点找出物的外在特点;②再读,重点找出物的内在特点;③精读,重点理解物与人的联系。(3)引导中提示学法的艺术。即教师在教学中不单纯引导学生领会知识、纠正错误答案,还要指导读书方法。(4)示范时把握时机的艺术。示范的最佳时机需视教材、课堂教学的实际情况而定,可在指导前,也可在教学过程中,还可在教学结束时回顾总结。

3、学法指导的示范性

教学的各个环节都孕伏有学习方法的指导,教师应提供模型、典型教材及作出良好示范,使学生便于从教师示范中领悟,总结出学法。具体有两种:(1)明示。其操作过程是“明示”“领悟”。即教学开始,教师就明确告诉学生将按什么方法学习,接着按老师所示方法学习,对学法由浅入深地不断领悟,逐步深化对学习规律的认识,最终达到学法指导的目的。(2)暗示。其操作过程是“领悟”“明示”。即教学中教师有意识、有步骤地将某一学法暗含在每步教学环节中,到了关键处引导学生回顾学习过程,帮助总结经验,促成学生的“领悟”,再经教师明示,将感性认识上升理性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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