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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协会工作计划

律师协会工作计划

律师协会工作计划范文第1篇

在司法行政机关的组织体系中,司法部对全国司法行政机关实行领导,地方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受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的领导,同时也受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

司法行政机关的主要任务有:

1、 管理劳改、劳教工作。

组织、领导劳改、劳教工作,确定监狱、劳教场所的设置、分布和犯人、劳教人员的安置;指导、督促和检查监狱和劳教场所,正确贯彻执行劳改和劳教工作的方针政策;提出或者审定劳改和劳教工作的重大决定;制定和审查劳改和劳教工作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监狱和劳教场所不断改善和改革管教制度,提高改造水平;总结和推广劳改和劳教工作的先进经验,对监狱和劳教场所发生的重大事件进行检查和处理,对违法乱纪的管教干部予以纪律处分;管理劳改和劳教单位的干部,进行考察、培训和任用,提高干部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2、 管理律师工作

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审查律师协会章程,负责律师资格的报考,考试工作;授予律师资格和批准律师执业证书;决定律师事务所的设置和律师队伍的发展;制定法律援助的具体办法;对律师违纪进行处罚,取消严重不称职律师的资格;制定律师收费的具体办法;总结和推广律师工作的先进经验,制定律师工作发展规划。

3、 管理公证工作

领导公证处工作,确定公证处的设置、公证人员的编制、机构和考核制度,任免公证处的正副主任;监督公证处的收费标准和财务支付,对公证人员进行纪律检查;总结和推广公证工作的先进经验。

4、 管理司法干部培训

确定司法干部培训工作的方针,制定培训工作计划;指导政法干部学校的工作,培养师资,编写教材;总结推广干部培训工作的经验。

5、 管理法学教育工作

确定法学教育的方向,制定法学教育的发展规划,协调全国法学教育,协同国家教委指导全国法学教育;管理部属政法院校领导干部的任免和考核,督促和检查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审批基建计划和重大财务开支,负责专业设置,招生和毕业生分配计划;组织编写全国法学教材。

6、 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

管理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建设,思想建设和业务建设,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调解工作;调查研究民间纠纷发生的原因,特点和规律,提出预防纠纷的办法,有针对性地进行政策,法律和道德的宣传教育;总结推广调解工作的先进经验。

7、 负责组织法制宣传工作

协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干部和群众的法制教育,在各类学校开设法制教育课,出版法制报刊和法律书籍,在全民中普及法律知识。

8、 负责司法外事工作

司法部统一负责司法行政机关的司法外事活动 。确定司法外事工作的方向,活动范围和方式,并对外事工作作出具体安排;派代表团出国考察和出席国际会议,组织接待外宾,宣传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开展国际司法协助业务活动 。

律师协会工作计划范文第2篇

2.发挥部门优势,努力在部分重点工作上有突破。一是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决策咨询、普法教育培训、调处矛盾纠纷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二是建立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力争在全市率先建立集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公证、司法鉴定等法律服务工作以及人民调解、法律援助等其他便民业务工作于一体的综合性法律服务平台,并将法律服务机构逐步向基层延伸,更好地方便群众、服务群众。三是加强全民普法教育。建立党政主导、党委宣传部门和司法行政牵头、相关部门协调、社会参与的普法体制。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将法治教育纳入领导干部理论学习和培训规划。强化青少年普法教育,在中小学校设立法治知识课程。加大农村普法宣传教育。创新普法形式,深化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活动。

3.争取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支持。一是争取司法部赠送一批法制宣传书籍、刊物、挂图、光盘等普法资料;二是争取普法经费;三是争取为普法办配备一辆法制宣传车;四是提升普法网水平,加大普法网络平台建设。

4.争取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的支持。一是争取由全国律协支持县律师人才培养和律师业发展;二是争取将县纳入全国律协巡回讲师团的培训范围,促进县律师执业能力和水平的提高;三是争取中国公协支持县公证处服务窗口;四是争取由中国公协安排业务委员会在县开展公证业务帮扶活动;五是争取司法部指导省在分配中央补助地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时对县给予倾斜;六是争取司法部确定县为全国法律援助工作联系点,加强对县法律援助工作的指导,在调研、宣传等方面给予适当倾斜;七是争取司法部协调有关省份法律援助机构与县开展结对帮扶,在业务交流、夯实基层基础、人才队伍培训等方面给予支持;八是争取司法部支持县法律援助中心向省项目管理办公室申请成为项目实施单位,获得公益金支持办理涉及五类困难群体的法律援助案件。

律师协会工作计划范文第3篇

一、社会审计的主体

注册会计师是社会审计的主体。鉴于社会审计行业对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维护经济秩序的重要性,我国针对注册会计师资格认定、专业培训和法律责任等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是规范社会审计行业的专门法律,对注册会计师的资格认定、培训及其承担的法律责任等都作了明确规定。

(一)考试认定资格制度

《注册会计师法》实施以前,我国曾实行注册会计师考试认定资格和考核认定资格“双轨制”。自1994年1月1日起,取消了“双轨制”,实行全国注册会计师统一考试制度。只有参加注册会计师考试成绩合格并符合规定的从业年限等条件,经注册会计师协会报财政部门批准注册,才能取得执业资格。这项制度的确定标志着我国社会审计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阶段,有利于培养高素质的专业人才,提高执业水平,促进社会审计事业的发展。

(二)注册会计师培训

社会审计是一个知识密集型行业,它要求注册会计师具备复合型的知识结构,较高的专业素质,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了适应不断变化的执业环境,会计师事务所和行业协会应该制定注册会计师培训工作计划,重视职业后续教育制度的建设,促使注册会计师及时更新知识、更新观念,开发和掌握新的技术和方法,以便更好地为社会提供专业服务。

为了加强对注册会计师培训工作的领导,1994年4月成立了由财政部、审计署、国家经贸委、国家体改委、国家教委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全国注册会计师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在全国注册会计师培训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组织实施全国培训工作,负责制定培训制度和培训发展规划。各地注册会计师协会和各事务所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负责本地区、本事务所的具体培训工作,形成一个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为龙头,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为支柱,事务所为基础的全国注册会计师培训工作组织体系。

(三)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

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的违约、工作过失和欺诈行为不仅给委托人、投资者和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而且还会危害社会公共利益。为了强化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风险意识,加强对社会审计行业管理,国家颁布一系列法律、法规,规定了注册会计师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应讲求职业道德,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协会制定的职业规范。《注册会计师法》规定,对违法执业的注册会计师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执行业务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注册会计师若故意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和验资报告,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会计师事务所与注册会计师协会

会计师事务所是指依法设立并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事务所必须加入注册会计师协会,接受后者的指导、监督和管理。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主要有两种:合伙事务所和由注册会计师或单位发起设立的有限责任事务所。合伙事务所是由符合规定条件的注册会计师,为共同执业签订书面合伙协议,共同出资设立。注册会计师或单位发起设立的有限责任事务所是由具备条件的注册会计师或单位发起、经过有关部门批准而成立的事务所。发起注册会计师或单位以其出资额对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民事责任,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注册会计师协会是由注册会计师组成的职业团体,其宗旨是服务、监督、管理和协调。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是注册会计师的全国组织,接受财政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并接受审计署的监督。注册会计师协会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办理注册会计师注册、事务所设立有关事宜,监督、管理其执业情况,审批和管理协会会员,拟定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规则以及监督、检查实施情况,组织和推动注册会计师培训工作,组织实施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依法办理审批及监督、管理境外事务所和人员在境内开展业务的有关事项,组织业务交流,开展理论研究,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开展国际交流活动,指导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工作,办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机关委托或授权的其他有关工作。协会会员有两类:一类是团体会员,即经依法批准设立的事务所。另一类是个人会员,包括:执业注册会计师(执业会员)、非执业注册会计师(非执业会员)和名誉会员。名誉会员为境内、外有关知名人士,经有关方面推荐和协会理事会批准产生。协会的组织机构由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与常务理事会和常设办事机构组成。

三、社会审计管理体制

社会审计管理体制包括政府行政管理、行业自律管理和会计师事务所自我管理,三个层次融为一体。建立科学、合理、符合我国国情的社会审计管理体制对社会审计行业的发展至关重要。社会审计管理体制的核心是要正确处理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和会计师事务所之间的关系,规范各自行为。1998年通过政府机构改革,进一步明确了政府有关部门在指导、监督和管理社会审计行业方面的分工,这有利于社会审计行业的健康发展。

(一)政府行政管理

鉴于注册会计师的工作直接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世界各国政府都通过政府行政部门依法进行监管。在我国,政府行政监管体系包括财政、审计、工商行政管理、税务部门和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1.财政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依法对社会审计行业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主要职责是:认定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审批会计师事务所,制定收费标准,颁布执业准则,处罚违法违规执业的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2.审计机关。各级审计机关依法对社会审计工作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通过质量检查,对违法违规执业的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建议财政部门和行业协会进行处理处罚。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申请营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查,受理工商登记,颁发营业执照,还通过日常监督和工商年检,检查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合法经营。

4.税务部门。税务部门依法对批准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办理税务登记和进行税收征管。

5.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会同财政部门对从事证券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资格进行认定和管理,并对核准从事证券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质量检查。

(二)行业自律管理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作为行业协会,依法对社会审计行业进行自律管理。主要职责是:拟定执业准则,制定规范指南和质量检查办法,监督和检查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质量,制定后续教育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制定同业公平竞争的管理办法,协调会计师事务所之间的业务关系。

另外,注册会计师协会还根据财政部门的授权和委托,承担一部分行政管理职能。

(三)会计师事务所自我管理

加强会计师事务所自我管理,是整个行业管理的基础。会计师事务所实行主任会计师负责制,只有通过制定和执行业务质量、人事、财务等各项内部管理制度,规范从业人员行为,会计师事务所才能提高服务质量,防范职业风险,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取胜。

四、社会审计职业规范

我国社会审计职业规范体系是注册会计师在依法承办委托业务过程中,应遵循的专业标准、技术规程和行为准则的总称。主要由独立审计准则、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质量控制基本准则和职业后续教育基本准则四个部分组成。

(一)独立审计准则

独立审计准则体系由三个层次组成:独立审计的基本准则,独立审计具体准则与独立审计实务公告和执业规范指南。独立审计准则,是社会审计职业规范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注册会计师依法独立执行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和发表审计意见的专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独立审计准则的性质取决于制定机构、机关的法律地位,体现了独立审计准则的权威性和约束力。独立审计基本准则、独立审计具体准则和实务公告的拟定机构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批准和机关为政府主管行政机关,而解释权又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所以,这些准则和公告属于部门规章,具有法律规范和行业自律规范的双重性质。执业规范指南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拟定并公布施行,只具有行业自律规范性质。

由于上述三个层次独立审计准则的性质不同,因而约束力也有所区别。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具体准则与实务公告,是注册会计师执行独立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的法定要求,各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执行注册会计师法规定的审计业务,应当遵照执行。执业规范指南是对注册会计师执行独立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的具体指导,注册会计师参照执行,可以根据承办委托业务过程中的实际情况,具体应用。

(二)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职业道德,是指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职业纪律、专业胜任能力及职业责任的总称。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围绕这些内容从社会道德角度对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提出了行业规范。制定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有利于规范注册会计师道德行为,提高职业道德水准,维护职业形象。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规定了一般原则,如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在执行审计或其他鉴证业务过程中,应保持形式上和实质上独立的原则、回避制度等等。同时,准则还从专业胜任能力与技术规范、对客户的责任、对同行的责任以及其他责任等方面,对注册会计师以及所在的事务所提出了要求。

(三)质量控制基本准则

质量是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事务所的生命线。以质量为本,为社会提供专业服务是社会审计行业的立足点。质量控制是指事务所为确保执业质量,符合职业规范要求而制定和运用的控制政策和程序。质量控制基本准则为指导事务所建立和健全质量控制制度确立了基本原则,从全面质量管理和单个项目质量管理两个方面对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进行了阐述。

(四)职业后续教育基本准则

律师协会工作计划范文第4篇

一、培养目标

《关于进一步加强青年律师培养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思想政治,职业道德、执业能力教育三个方面,提出对青年律师培养的内容和培养目标:一是切实加强青年律师思想政治教育,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二是大力加强青年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不断提高职业道德水平;三是进一步加强青年律师执业技能培训,努力提高执业能力。《意见》所确定的青年律师在政治上有坚定的理想信念,在行为规范方面能够自觉遵守职业道德,在执业能力方面有精湛的执业技能的培养目标,需要律所结合实际,通过有效的培养方式予以实现。

二、培养原则

(一)分层次培养以执业年限为标准,将青年律师划分为执业1年左右、执业3年左右、执业5年左右、执业8-10年四个群体,根据其特点和不同需求分层次进行培养。(二)全方位培养青年律师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成员之一,对其培养必须是全方位的,以此实现青年律师与公、检、法以及行政执法人员不仅有共同的价值理念,更有与他们一样的执业能力和水准,确保法律正确实施,司法公正得以维护。(三)多主体培养青年律师是律所的人员,是律协的会员,是司法行政队伍的重要成员,基于青年律师与上述主体所存在的重要关系,各主体依据自身职责承担培养责任。

三、培养方式

青年律师培养是实践性很强的工程,可用“做中教、做中学、学中做、边学边做”来概括。(一)师徒带教是普遍有效的方式。(二)律所组织实施的对内对外各类业务学习、研讨、交流、讲座、论坛是基本的方式。(三)司法行政机关、律协、青工委组织的线上线下的培训、专家讲座、专业竞赛、公益、文体活动是有效补充方式。

四、培养措施

(一)律所应当承担主体责任律师是律所长远发展的基本保障,因此如何强调律所对青年律师进行培养都不为过。1、确立培养工作是律所发展根本保障的理念。律所为什么要培养青年律师?对此问题的认识直接影响律所决策。成功进入国际法律服务领域的律所,对青年律师培养都有着成熟制度。因此律所确立了青年律师培养是律所发展的根本保障的理念,才能有效地进行培养。2、制定符合律所发展需求的人才培养制度。制定人才规划,设立专项培养经费,规范带教制度,确保培养质量。律所依据人才培养规划,投入培养经费,选拔带教律师,对青年律师进行全面培养,去培养中的个人化因素,增强青年律师对律所的向心力,做大做强律所储备人才。3、依据不同执业年限按需培养,择优使用。(1)执业1年的律师。第一年执业的律师并不具备在法律服务领域博弈的能力,生存是其核心的问题。律所应当给青年律师发放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薪酬,以防止在激烈的竞争中为了生存不惜违反执业规范,造成刚起步就刹车的不利后果。(2)执业3年左右的律师。执业3年的律师于律所是宝贵财富,于个人而言,依照执业发展期待进行选择成为可能,流动性强是其显著特点。律所对他们要进行全面安排与培养。物质保障上,应当不断提高其收入水平。业务指导上,每一年度安排不同业务领域、风格的带教律师对其进行全面指导,帮助其打牢执业基础。同时,鼓励、支持其参与协会、社会活动,拓展视野。(3)执业5年左右的律师。执业5年普遍进入发展阶段,参与律所、行业活动的意愿显著提升,其关注的是未来发展。物质保障上,律所不用过多地关注。业务发展上,律所要创造条件促其业务增长,促使其进入专业团队,与带教律师共同打造专业品牌。在成长需求上,应当将优秀者任用为中层管理者,作为合伙人的后备人才。鼓励其竞聘协会职务,将视野由律所放大到全行业中。(4)执业8—10年的律师。此阶段的律师逐步进入职业的黄金期,发展目标已十分明确,对律所的发展起到决定性作用。因此,律所要直面“二八现象”,择精英而培养,择优者而使用。鼓励优秀者组建自己的团队;吸收优秀者进入合伙人队伍;举全所之力打造精品律师;推荐优秀者进入行业履职、参与社会事务,参政议政。

(二)律协要完善相关政策,为律所实施培养工作提供政策保障1、研究行业用人标准,改革完善人才培养工作。多年来我们一直在讲:法学院要根据律师行业需求设置专业,律师行业要参与到法学教育教学实践中。如果律协没有明确的用人标准,法学院无从谈起根据行业需求来设置专业,如果律师只关注办案与赚钱,不进行理论研究,不拿出时间与精力参与到法学教学实践中,也没有资格对法学教育教学质量提出质疑。律师职业与法学教育天然的依存关系,需要相互融合,共同发力,培养出供需双方较为满意的人才。同样,如果我们不清楚需要多少人,也无法为司法考试人才选拔机制改革提出有价值的建议。这种事关律师事业人才培养与选拔的顶层设计政策,需要律协去制定,以此推动相关部门的改革。2、规范实习考核工作,为律所输送合格人才。“实习人员是律师事业的传承人,是律师事业可持续发展的希望所在和宝贵资源,在他们律师职业生涯的起跑阶段,通过严格的考核将不合格人员特别是品行不良者挡在门外,是完善律师职业准入制度、实现律师队伍建设关口前移、从源头上提高律师队伍整体素质、推进律师事业发展的重大战略问题,是对整个律师行业的明天和将来负责。”但如果实习的方式、日常考察的责任承担、面试考核的内容、执业技能的考核标准、实习人员的生活保障、律所承担实习指导工作的条件、指导律师待遇保障等问题不能通过制度层面加以解决,实习律师的质量标准是无法达到统一的。面对质量参差不齐的实习律师,律所势必要投入很大的培养成本,抑或选择不接受。因此全国律协要出台鼓励支持律所、指导律师承担培养实习律师责任的相关政策和保障机制,确保实习指导工作落到实处。如果全国律协不付出巨大的努力把好实习培训关,当青年律师与法律共同体中的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同台工作时可能会出现的状况,无论对于刚起步的青年律师还是整个律师行业无疑都将产生影响。3、健全组织、配齐人员、明确职责、完善培养规划。《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协会建设的意见》提出“要加强组织建设”,“进一步关心青年律师成长发展”。在协会组织体系中,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是与青年律师联系最为密切的组织。青工委要服务好近80%的青年律师,要有健全的组织、要有人,更要有明确的职责,工作规划,通过组织活动实施培养工程,影响并带动全体青年律师发展与进步。教育委员会应当研究制定适合青年律师各执业阶段需求的教育培训规划,在规划的指引下,律师努力去选择。宣传委员会“要做好表彰宣传工作”,“为律师事业发展营造良好舆论氛围”,为培养优秀青年律师发挥导向和激励作用。4、发挥好桥梁、纽带作用,为青年律师成长搭建平台。《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中明确提出,要充分发挥律师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在依法管理经济社会事务,在服务和保障民生中的重要作用。实际的情况是,仅靠律师个人或一个律所的力量是不可能有效发挥作用的,需要律协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为青年律师搭建平台,帮助他们参与到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来。

(三)司法行政机关要履行好监督、指导职责,促进律所对青年律师的培养1、将青年律师培养工作纳入律所主任的培训中。律所主任是律所的灵魂。司法行政机关必须站在促进律师事业整体发展的高度,加强对律所主任的培养,帮助律所主任找到领导与管理律所的方法与途径,明确培养并保障青年律师生存发展是律所的基本责任,以行政的力量促使律所肩负起培养责任。2、将青年律师培养纳入司法干部培养体系中。律师是司法行政系统一支重要的力量,司法行政机关要把律师培养放到司法行政工作全局中统筹安排。任何一支队伍要有战斗力,就必须给予充足的养分,使其充满活力,基本途径是有计划、有组织、有针对性地培训教育。青年律师是最需要汲取养分的群体,但由于生存问题,对一些高质量需要付费的培训只能选择放弃。司法行政机关要有计划地实施“青年律师培训班”培训,这是对青年律师权益的最大保障。3、将律所培养青年律师工作纳入管理全过程中。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通过一系列的具体措施确保青年律师培养工作落到实处。对律所考核考查,优秀律所评选、优秀律师评选都要看对青年律师的培养成果。也可以通过开展评选优秀青年律师的活动,倒逼律协、律所重视对青年律师的培养,倒逼青年律师创先争优。

五、培养保障

(一)培养对象质量保障培养工作是双向行为,律所所能够负担的培养成本是有限的,因此培养工作的关口要前移。法学教育要以就业为导向,培养适应行业需求的学生,律协要严格规范实习培训,为律所输送合格的“准律师”。

(二)培养师资质量保障指导律师基本素质,能力、水平影响着青年律师未来可能的能力、水平、风格。指导律师的选用标准如何量化?指导质量谁来评价?指导律师承担培养责任的保障机制有什么?这些都需要思考并解决。

律师协会工作计划范文第5篇

一、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模式的涵义

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是指管理者在微观层面上对企业会计信息质量、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进行检查、管理。一般来说注册会计师行业具体监管包括:职业资格的认定、行业的准入、职业法规的制定、注册会计师业务的管理、会计信息的审查、违规处罚等内容。由于这些职责在管理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之间的分工不同,以及政府的介入程度和介入方式不同,构成了不同的行业监管模式。每种监管模式都有自己的优缺点。

1.行业自律监管模式

行业自律模式是指注册会计师微观层面的事务均由注册会计师行业通过其行业内部组织来计划组织实施控制。行业自律模式监管主体具有更强的专业知识,同时兼具灵活性和适应性;但行业自律的监管模式实际上更多的是注册会计师们自己管理自己,自己给自己制定规则,自己监督,自己遵守,这种就会造成管理者和被管理者之间的尺度很难被把握的问题。

2.政府监管模式

政府监管模式是指政府直接对注册会计师行业微观层面的事务实施管理、控制、具有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的执业质量及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的进行审核的权利。与行业自律监管模式不同的是政府监管模式是依法进行的行政性检查。政府监管模式具有很强的权威性和威信力。但由于政府监管是行政执法行为,所以,相比之下缺少灵活性和变通性。也易导致某些滥用权力的现象的出现。

3.独立监管模式

独立监管模式是通过设立一个既独立于政府又独立于行业组织的独立监管机构,对注册会计师行业微观层面的事务进行管理和监督。比如2002年美国正式成立的独立型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模式——美国上市公司会计监管委员会。注册会计师行业独立型监管模式旨在克服行业自律模式的缺陷,改进资本市场的信息披露质量,既具有较高的独立性,也具有较大的法定权威和较集中的监管权限,但缺乏基于社会声誉的权威,同时存在外部约束弱化、过度监管和行业专门知识利用不足等问题。所以,其实施必须具备权威、激励和知识三个条件。

4.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的监管模式

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的监管模式是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国家政府和行业内组织共同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事物进行规划、组织、实施管理、评价、监管的的方式。这一监管模能够调动各方面的力量,各部门发挥各自的优势,正确划分了监管的层次。但如果两种监管模式协调不力,势必会发生冲突。两种模式的同时监管还可能造成相互依赖性和工作责任的推脱。

二、我国现行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中的不本文由收集整理足

我国的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模式中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兼而有之,并且正在由过去的以行业协会为主导过渡到以政府监督为主导的监管模式。虽然我国恢复注册会计师监管模式已有20多年时间,但与国际上监管经验丰富的国家相比,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中存在的问题依然较多。

1.政府监管内部失调

政府监管的内部失调主要是由于监管主体不清造成的。这里的“失调”指的的是职责的分配和执行力的效果上。在注册会计师监管机制中,政府监管部门既是会计准则的设定者,又是机制的组成部分和执行者,这里首先就违背了权责本应分工的原则。政府监管模式的内部部门主要有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税务部门、国有投资部门等,每个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不同,对注册会计师行业进行监管。但职责和分工不明确,缺少必要的衔接和沟通,导致各部门之间缺乏必要的协调。政府监管中多头管理现象依然很严重。

2.行业自律监管模式混乱

在我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属于财政部的下属单位,没有完全脱离政府部门的行政管理,因而其集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职能于一身。这样注册会计师协会处于很尴尬的境地,一方面是行业自律监管模式的管理者,可由受制于国家财政部门的管制,作为行业利益维护人,在发生利益冲突时,它又必须要维护注册会计师的利益。同时承担监管者和行业利益维护者两个相互矛盾的角色,必然会导致行业协会职能的定位不当。无法全面的发挥行业自律模式的优势,极大程度上影响了行业自律模式的监管的效率与效果。

3.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监管的不协调

由于政府监管机构与行业协会没有完全分离,这就造成了两种模式在执行监管时不能很好的配合和衔接的问题。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体制没有理顺,行业协会与政府机构权责范围也界定不清,影响了监管效率。在监管工作中每个监管体系都有各自主要负责的工作任务,而就单一种监管模式的实施还需要做很多工作细分。如果两种监管模式不协调则很有可能造成任务分配不当,多头监管,管理杂乱等问题。

4.法律法规约束不够

法律与法规是监管主体执行监管的依据,审查的的标准,现在比较的认可的会计制度为以《注册会计法》为主体,《会计法》《证券法》《公司法》作为补充的监管体系。但由于制定部门不同,立法的时间不一致,无疑为执行造成了很大的困难。本来执行者的权利,职责有交叉,加上法律法规制度不完善,这些存在的问题都加重了行业内的监管混乱的风气。

三、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模式的完善措施

1.明确现阶段应有的监管模式

由于现阶段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还相当脆弱,执业规范尚未完全形成,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质量普遍不高,执业环境差,还有众多影响注册会计师行业诚信执业的因素需要治理,所以,不能够完全脱离政府的扶持与监管,必须将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行政监督与行业自律监管相结合。本着法律规范在先,政府监管主打,行业自律监管坚固的原则组成以政府监管为主导、以行业自律为基础、以法律规范为保障的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模式。同时,应在两种模式间明确分工。政府部门在工作中主要负责指导、监督、服务并且起到推动和帮助作用,充分利用其权威性;注册会计师协会要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监管的基础性作用,着眼于细节和日常监管。注册会计师协会应该从政府财政部门中分离出来,政府的其他部门不应在过渡干涉注册会计师行业,只需要根据制度,法律的规定对注册会计师提供的服务提出所需要的标准,同时进行监督、检查服务质量。给对于注册会计师协会一个良好的生存环境。财政部门应将更多的经历投入与后期的考核,例如:对行业内的重大违法违纪案件进行处理和罚款,以增加各部门监管的威信力;还可以帮助注册会计师协会制定行业的政策与法规,并执行监督和指导工作等。而且政府也可以将日常的监管工作交由行业协会自己处理,对权力做更大的释放。

2.完善法律规范

完善注册会计师监管的相关法律制度,明确规定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体制、政府各监管部门的责权范围及其协调机制,规定行业协会的性质、职能、机构建设、自律管理机制,完善市场准入条件及限制,提高对审计证据和审计工作记录的质量要求,加强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民事赔偿责任及职业责任保险,补充并完善现行的审计准则及规范体系,抓紧修订并补充行业规章制度及配套措施。制定法律法规的部门还需要联系实际,及时听取反馈信息并进行修订。

3.提升会计师事务所的自律性,配合监管

保证大型会计师事务所的良性发展环境,带动中小型会计师事务所的快速成长。监管者应该重点在人才、品牌、规模、技术标准方面支持其提升标准,使其成为能够为中大型企事业单位、上市公司提供专业性服务的事务所;同时,引导小型事务所突出工作特色,精细管理,提高诚信服务质量。

4.及时沟通,提升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