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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财经论文

本科财经论文

本科财经论文范文第1篇

本科毕业论文是大学生综合性科学研究成果的习作,鉴于学生科研经验、科研能力、时间投入和精力投入等多方面因素的限制,作为毕业论文主导者的指导教师如何实现“师傅领进门“,充分发挥学生主体作用,在指导环节针对不同学生、不同论文类型和论文写作不同环节,充分培养学生发现、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是当前本科毕业论文教学改革效果中迫切需要关注并且需要立即解决的问题。所有这些问题的解决离不开本科毕业论文指导方法的改革。 

尽管毕业论文指导开始出现“指导提前化,指导多元化,专业交叉化,交流平台化”(李立新,田广增)发展趋势,但就目前毕业论文指导而言,总体上存在以下明显现象:从指导时间来看,现行指导方法属于短期指导;从指导方向来看,现行指导方法属于同化指导;从指导策略来看,现行指导方法属于整体指导;从指导方法的来源看,现行指导方法属于仿研究生毕业论文的指导方法;从指导结果来看,现行指导结果存在不透明的、无所谓现象。在新的高等教育发展背景和人才培养背景下,作为提升本科毕业论文教学改革效果的有效途径,本科毕业论文指导方法迫切需要突破传统的“集中课堂式指导“,采取科学、合理和灵活的原则,通过多元化、动态化、差异化的指导方式,从多个角度和层面进行改革,全面推进本科毕业论文教学改革。本文将以财经类高等本科院校的经济与贸易类专业为例,对财经类本科毕业论文指导方式改革进行探索。 

2 财经类本科毕业论文指导方式改革基本思路 

2.1 从局部静态指导到全程动态指导 

无论财经类本科毕业论文指导方式如何改革,首先需要解决是指导老师以什么样的角色进行论文指导的问题。对于财经类本科毕业论文指导来说,如果指导教师纯粹针对毕业论文写作进行指导,尽管牵涉论文选题-选题确定-开题报告撰写-初稿写作-论文修改-定稿-论文评审-论文答辩-答辩成绩评定-论文存档等诸多环节,但是由于目标相对单一,看起来似乎不需要指导老师过多的时间和精力投入。但是亲自指导过本科毕业论文的老师都会发现,本科毕业论文指导过程需要指导老师以多重身份介入。本科毕业指导学生名单确认后,从选题到最终的论文答辩过程中,指导老师将会遇到所指导的学生外出找工作、参加考研或者准备出国、参加公务员考试或者面试等多方面的状况,导致纯粹的毕业论文指导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干扰,使得毕业论文指导和毕业生的升学、就业等各个环节变得不再独立,而是密切联系,如果哪一个环节没有处理好,都会直接影响到毕业论文指导过程的顺利进行。如果指导老师一意孤行,仅仅关注毕业论文,对所指导的学生在论文写作过程中受到的来自就业、升学或者感情方面的压力视而不见,不仅容易引发毕业生的抵触情绪进而出现不合作行为,而且不利于毕业论文指导工作的开展和整个毕业论文工作的顺利进行。因此本科毕业论文指导能否顺利完成,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指导老师能否认识到其在毕业论文指导中的角色定位。 

本文认为,在本科论文指导过程中,论文指导老师不仅要充分发挥论文写作活动的支架作用当好引导者,而且要当好学生实习过程、找工作或者升学过程中的关注者、倾听者和支持者,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走入毕业生的内心世界,理解毕业生遇到的各方面的困难和干扰,从而说服毕业生克服各种困难投入到毕业论文写作中来。简而言之,在本科毕业论文指导改革中,本科毕业论文指导老师要从局部静态指导向全局动态指导转变,从纯粹的论文指导老师向毕业生的引导者、关注者、倾听者和支持者转变。 

2.2 从线下指导到线上线下结合指导 

本科财经论文范文第2篇

【要害词】科学发展观全面统筹协调发展中国财税法学理论创新

【正文】

一、科学发展观的内涵与要求

(一)科学发展观的提出与内涵

发展观,是对发展的本质、发展的规律、发展的动力、发展的目的和发展的标识等问题的基本观点与基本态度。[1]发展观作为意识形态,其正确与否,对于经济社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影响。可以说,发展观在一定程度上直接决定了一个国家在发展问题上所采取的基本策略与基本方针。我们党历来重视发展观问题,也在不断探索科学的发展观,但一直没有将之明确表述出来。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第一次明确提出了新的、科学的发展观,这就是“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是在充分估量当今世界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趋势的基础上,进一步从理论高度对发展的内涵进行的科学凝练,抓住了发展问题的要害和要害,揭示了发展的核心和实质,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战略意义。[2]

科学发展观的基本内涵就是“全面发展”、“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全面发展”就是要谋求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的全面发展,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的全面发展,经济、社会、自然和人的全面发展。“协调发展”就是要谋求经济、政治、文化相互协作、相互推动,国际间、区域间人口资源环境相互配合、相互影响,形成结构合理、功能完备、速度适宜和效益兼顾的社会良性发展形态。“可持续发展”就是要把控制人口、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放到重要位置,使人口增长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相适应,使经济建设与资源、环境相协调,实现发展的良性循环。因此,科学发展观体现了当代共产党人的崭新发展理念,具有十分丰富而深刻的内涵。[3]

(二)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

科学发展观为我国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发展提出了新的、更高层次的要求,概括说来,新的发展观所提出的基本要求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必须是以人为本的发展观,人的发展是经济社会发展的本质,人是经济与社会发展的终极目的,人是社会经济发展的根本动力,人的发展是经济发展的重要标志。[4]坚持以人为本、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科学发展观,是马克思主义价值观的基本取向和核心理念,是我们党领导社会主义革命、建设和改革历史经验的科学总结,表明我们党对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和共产党执政规律的熟悉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5]

2.全面统筹、协调发展。科学发展观要求我们必须对重大社会关系进行全面统筹、协调发展。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了要对重大社会关系进行“五个统筹”: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其核心是“统筹”,充分体现了完善之意。这“五个统筹”构成了科学发展观的第二个基本要求。要科学地把握、正确地熟悉、全面地理解“发展”的内涵,就要做到“五个统筹”。“五个统筹”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强有力的体制保障,是一种新的发展观,它不仅是对客观世界最真实的熟悉,也是中国经济发展的指导思想。在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以及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中,要非凡关注人与自然的关系,这是解决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和社会可承受程度的基础性工作。[6]

二、科学发展观对中国财税法理论创新的指导

(一)中国财税法理论研究之现状

中国财税法研究在老一辈以及新兴一代财税法学者的不懈努力下已经取得了很大进步。中国财税法学的理论体系基本上已经建立起来,[7]其基本范畴体系也已经提出并对某些核心范畴进行了深入、系统的研究,[8]在具体制度研究方面,也具有诸多建树。从中国财税法学近些年来出版的学术著作、发表的学术论文以及召开的学术研讨会来看,[9]可以说,中国财税法学已经初步显示出了蓬勃发展的新气象。

在看到成绩的同时,也必须看到中国财税法学发展所面临的问题与严重挑战。从数量上来看,中国财税法学研究的确给人一种欣欣向荣的印象,但从质量上来看,就不是那么令人乐观了。中国财税法学界仍有一大批文章是照搬照抄经济学界的研究成果,其文章与其说是法学论文,不如说是财政税收学的论文,但作为财政税收学论文又明显感到理论层次不够,达不到经济学论文的水准。中国财税法学界的研究大多是应时之作,能够对中国财税法学的发展进行高瞻远瞩论述的论文仍是凤毛麟角。关注财税法具体制度建设的论文很多,但真正具有财税法理论味道并能够窥探中国财税法理论之精髓的论文数量仍然不多。中国财税法学的发展正面临一个巨大的转折点,找准方向并勇敢地迈出这一步,中国财税法学的发展与繁荣就是指日可待的事情,假如选错方向,中国财税法学只能在表面的繁荣景象下原地徘徊。在我们已经迈入新世纪征途上的时候,中共中心所提出的“科学发展观”理论给中国财税法学的发展指明了新的发展方向。

(二)科学发展观对中国财税法理论创新的启示

科学发展观是指导社会发展的哲学,也是指导社会科学发展的哲学。把握了科学发展观的精神实质,并以此作为学科发展的指导方针,定会对学科的发展繁荣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中国财税法学发展到今天正需要一个科学的发展观的指导。

在当今知识经济时代,创新是事物发展的必然选择。中国财税法学作为一门新兴的学科、一门尚不成熟的学科,其发展更离不开创新。科学发展观对于中国财税法学的理论创新具有重要的启示作用。

1.以人为本对中国财税法研究的启示

科学发展观贯彻以人为本的思想,财税法学的发展也应当强调以人为本。现代国家从获取财政收入的角度来看都是税收国家,税收是联系现代国家与人民之间关系的纽带。税收是国家得以存在并能够履行其提供公共物品职能的必要条件,税收也是现代国家的人民得以享有政治权利并获得国家提供的公共物品的必要条件。现代财税法作为规范财税关系的法律,其本质既是国家获得财政收入之法,又是纳税人权利保护之法。而现代国家的纳税人与公民的范围是大体相当的。因此,财税法学贯彻以人(纳税人)为本的思想是顺理成章的。

中国财税法学的二十年发展历程实际上也体现了对以人为本思想的重视与追求,从“税收权力关系说”到“税收债务关系说”从某种意义就是财税法学发展从以国(国库)为本向以人为本思想的转变。但中国财税法学从整理上来讲,以人为本的思想尚未真正全面贯彻。中国财税法研究仍然是以国家的税收权利为核心,仍然以保证纳税人依法纳税为重点,对于如何依法制约国家课税权的滥用,如何更好的保障纳税人当家作主的权利,仍没有给予充分的重视。非凡是中国财税法的以人为本主要是以现代城市人为本,而没有将占中国人口绝大多数的农村人口纳入财税法学研究的核心领域之中。由此,农民的众多财税法问题也就没有得到学界的重视,比如我国长期工农产品价格的剪刀差所造成的农民收益向工业领域转移的问题,农民收入低于城市职工,却要负担高于城市职工的类似个人所得税的农业税等等。这些问题更是我国社会所面临的具有“本土性”的财税法问题,也是我国财税法学能够为世界财税法学贡献一份非凡知识的领域。坚持以人为本,可以使得我国财税法研究的视野更加开阔,也能够使得我国财税法研究更好地把握中国的核心问题。

2.全面统筹、协调发展对中国财税法研究的启示

科学发展观要求社会经济发展要全面统筹、协调发展,这种发展观对中国财税法学的研究和发展也是具有重大指导意义的。

中国财税法学近些年来的研究虽然有重大突破,也初步显示出欣欣向荣的景象,但从另一方面来看,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也呈现出零散化、个体化和孤立化的倾向。中国财税法的研究往往体现在一个一个问题的突破,一个一个制度的研究,非常零散,问题与问题之间的内在联系,制度与制度之间的逻辑结构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所以给人的感觉就是就问题研究问题,就个案研究个案,没有从整理性、逻辑性和系统性的角度来审阅财税法所要研究的问题,没有将财税法学的概念、范畴、理论形成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全面统筹、协调发展的发展观正好为中国财税法学未来的发展指明了方向。

全面统筹要求财税法学研究必须把基础理论研究与具体制度研究结合起来,必须把财税法学的长远问题研究与当前问题研究结合起来,必须把国外财税法学研究成果与我国的现实国情结合起来,必须把财税法学理论引进与理论创新结合起来,必须把财税法学研究与相关部门法的研究以及相关社会科学的研究结合起来。以上这些财税法学研究的方方面面都需要一个宏观的、长远的全面统筹和协调规划的发展观的指导。唯其如此,中国财税法学才能走上健康的发展道路,才能走上通向光明的发展道路。

(三)在科学发展观下创新中国财税法理论的思路

科学发展观属于哲学层次的问题,它对各门学科的发展都具有指导作用,对于中国财税法学来讲,必须将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具体化为财税法学理论创新的思路,否则,谈论这种科学发展观的指导就有空谈之嫌。

1.创新中国财税法学研究方法

方法是指人们熟悉世界和改造世界的方式、途径、手段和规则的总和。古人云:“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没有科学的方法,就不可能形成科学的学科,没有方法论的创新,就不可能有学科发展的突破。

财税法学是一门新兴的学科,整个财税法学的学科体系仍处于不断完善之中,许多基础理论问题尚处于空白,许多具体制度问题尚待进一步研究。财税法学的学科建构需要财税法学界所有同仁的共同努力,而在这一学科建构的过程中,方法论的建构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科学史上的大量史实证实,任何规律的揭示、理论的创造都得益于恰当方法的运用,没有方法的科学运用和创造,就没有科学的进步。

加快财税法学研究的步伐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就是财税法学的方法论问题,财税法学方法论研究的广度与深度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财税法学研究的广度与深度。没有财税法学方法论上的突破与创新,就很难有财税法学研究的突破与创新。没有财税法学方法论的发展与成熟,就很难有财税法学学科体系的发展与成熟。[10]

近些年来,中国财税法学引进了很多先进的财税法学理论和著作,德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闻名财税法学著作的大量引进大大拓展了我国财税法学研究的视野,这些财税法学著作给我们的最大启示莫过于方法论上的启示。[11]从宪法、行政法和民法角度研究财税法,结合判例研究财税法,从历史学、社会学和经济学角度研究财税法,从法熟悉论和法实践论相结合的角度来研究财税法等等,这些研究方法逐渐在我国财税法学的研究中运用并取得了很好的效果。我们认为,在财税法学研究中,非凡有价值的研究方法包括经济分析法、政策分析法、系统分析法、社会分析法、个案分析法、规范分析法、实证分析法、比较分析法和历史分析法等。在财税法学研究中,既需要根据研究对象的不同特点分别运用某种方法,更需要多种方法的交叉和综合运用,以期更全面地把握被研究对象。

2.构建中国财税法学的范畴体系

财税法范畴是指概括和反映财税法现象本质属性和普遍联系的基本概念。它是人们在熟悉财税法现象的过程中概括和总结出来的一些定型化的概念和术语。范畴是理论思维的工具和基本形式,是理论形成和发展的标志,是构造科学理论的基本单元,是学科和理论的标志,是学科和理论发展的动力。范畴的研究对于一门学科的发展和成熟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根据财税法范畴概括和反映财税法现象的深度和广度,可以把财税法范畴分为一般范畴、基本范畴和核心范畴。财税法的核心范畴、基本范畴和一般范畴构成了财税法的范畴体系。[12]

有了完整的财税法范畴体系,进行财税法研究才能高瞻远瞩、统筹规划、全面协调。至于我国财税法学的核心范畴是什么?有哪些基本范畴?有哪些一般范畴?这些问题需要中国财税法学在发展、创新中不断探索,最终形成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财税法学范畴体系。

3.转换中国财税法学的研究范式

范式(paradigm)这一概念是美国科学哲学家托马斯·库恩最早提出来的,是库恩历史主义科学哲学的核心。库恩所说的“范式”是指科学共同体的共有信念。[13]研究范式是在某一学科领域内进行科学研究的包括规律、理论、标准和方法等在内的一整套理念和信念。它是某一领域的科学共同体在长期的研究实践中逐渐形成的,是这一领域中的研究人员进行科学研究的模式与框架,对这一领域的科学研究具有世界观和方法论意义上的指导作用。

在财政法学领域存在两种研究范式:国家分配论范式和公共财政论范式。在税法学领域中也存在两种研究范式:权力本位范式和权利本位范式。目前中国财税法学界正在进行着从前者向后者的转化。两种研究范式在财税法学中分别体现为两种学说:税收权力关系说和税收债务关系说。税收债务关系说的提出及其发展与完善直接导致了税法学研究范式的转换。

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一致以来处于低水平研究和封闭研究的状态之中,研究力量分散,没有形成一个团队精神和财税法学术共同体。研究人员大多缺乏财税法学的学科意识和创新意识,没有意识到财税法学可以作为一门独立的法学分支学科而存在,没有意识到财税法学可以有自己独立的研究对象、研究方法、研究理念和研究框架,没有对传统财税法学研究予以批判性的审阅并进行大胆的创新与改造。归根到底,就是缺乏财税法学研究的范式意识,没有意识到财税法学研究中进行范式转换的革命性意义。

财税法学研究范式的转换在理论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财税法学研究范式的转换带来了财税法学的革命与财税法学的重生。现代民主法治国家中的财税法学是建立在公共财政学说和税收债务关系说的基础之上的,公共财政学说和税收债务关系说是现代财税法学理论体系建立的根基,是现代财税法学理论的出发点和归宿,没有公共财政学说和税收债务关系说就不可能有现代的财税法学,甚至根本就不会产生一个独立的财税法学。[14]

中国财税法学已经有不少学者在推动着这种研究范式的转换,但仍然碰到了不少的阻力,将来中国财税法学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能否沿着学界的这种研究范式转换的道路走下去。

4.拓展中国财税法学的理论空间

在完成了创新中国财税法学研究方法,构建中国财税法学的范畴体系,转换中国财税法学的研究范式等基础性和前提性的工作之后,所要进行的就是拓展中国财税法学的理论空间。

中国财税法学的空白之地仍然很多,财税立宪、财税民主、财税法的基本原则、财税法的主体理论、行为理论、责任理论、救济理论等等仍然需要我们去深入研究,在研究方法、范畴体系和研究范式的基础之上去拓展这些领域必然能够统揽大局、推陈出新,迅速攻克财税法学上的一个个难题。

5.加快中国财税法学的制度建设

中国财税法学面临一个良好的发展契机:中国财税法治建设正在中华大地上如火如荼地进行。理论发展的源泉在于实践的推动,恩格斯的那句名言至今仍在我们耳边回响——“社会一旦有技术上的需要,则这种需要会比十所大学更能把科学推向前进。”当然,中国财税法学要想获得巨大的发展也必须关注实践,必须能够回答实践中提出的问题,必须能够给实践以理论指导。

中国财税法学在进行理论研究的同时必须对财税法治建设问题进行研究,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的合并、个人所得税法由分类所得税制向分类综合所得税制的转换、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的转化、农业税的改革、城乡二元税制的统一、遗产税的开征、税收基本法的制定、税务法庭的设立等等,都是需要中国财税法学界予以关注和研究的问题。

科学发展观的提出无疑是一股春风,它给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带来希望的同时,也给包括中国财税法学在内的各门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带来了希望。相信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在中国财税法学界全体同仁的不懈努力下,必将在不远的明天迎来中国财税法学发展繁荣的春天。

【注释】

[1]参见刘福垣:《坚持以人为本树立科学的发展观》,载《党建》2003年第12期。

[2]参见朱正昌:《坚持科学发展观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载《东岳论丛》2004年第1期。

[3]参见朱正昌:《坚持科学发展观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载《东岳论丛》2004年第1期。

[4]参见刘福垣:《坚持以人为本树立科学的发展观》,载《党建》2003年第12期。

[5]参见朱正昌:《坚持科学发展观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载《东岳论丛》2004年第1期。

[6]参见冯之浚:《树立科学发展观实现可持续发展》,载《中国软科学》2004年第1期。

[7]具有代表性的财税法学理论体系可以参见张守文:《税法原理》(第3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刘剑文主编:《财税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

[8]参见翟继光:《论我国税法的核心范畴与基本范畴》,载韦苏文、陆桂生主编:《世纪论坛》,中国社会出版社2003年版。

[9]中国财税法学界的近期动态可以参考中国财税法网的相关报道。

[10]参见翟继光:《经济法学方法论论纲》,载《黑龙江省政法治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年第3期;翟继光:《税法学方法论》,载中国财税法网2004年3月16日。

[11]参见翟继光:《独具特质的“北野税法学”》,载刘剑文主编:《财税法论丛》第2卷,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12]参见翟继光:《论我国税法的核心范畴与基本范畴》,载韦苏文、陆桂生主编:《世纪论坛》,中国社会出版社2003年版。

本科财经论文范文第3篇

【关键词】科学发展观、全面统筹、协调发展、中国财税法学、理论创新

一、科学发展观的内涵与要求

(一)科学发展观的提出与内涵

发展观,是对发展的本质、发展的规律、发展的动力、发展的目的和发展的标识等问题的基本观点与基本态度。[1]发展观作为意识形态,其正确与否,对于经济社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影响。可以说,发展观在一定程度上直接决定了一个国家在发展问题上所采取的基本策略与基本方针。我们党历来重视发展观问题,也在不断探索科学的发展观,但一直没有将之明确表述出来。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第一次明确提出了新的、科学的发展观,这就是“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是在充分估量当今世界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趋势的基础上,进一步从理论高度对发展的内涵进行的科学凝练,抓住了发展问题的关键和要害,揭示了发展的核心和实质,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战略意义。

科学发展观的基本内涵就是“全面发展”、“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全面发展”就是要谋求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的全面发展,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的全面发展,经济、社会、自然和人的全面发展。“协调发展”就是要谋求经济、政治、文化相互协作、相互推动,国际间、区域间人口资源环境相互配合、相互影响,形成结构合理、功能完备、速度适宜和效益兼顾的社会良性发展形态。“可持续发展”就是要把控制人口、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放到重要位置,使人口增长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相适应,使经济建设与资源、环境相协调,实现发展的良性循环。因此,科学发展观体现了当代共产党人的崭新发展理念,具有十分丰富而深刻的内涵。

(二)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

科学发展观为我国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发展提出了新的、更高层次的要求,概括说来,新的发展观所提出的基本要求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必须是以人为本的发展观,人的发展是经济社会发展的本质,人是经济与社会发展的终极目的,人是社会经济发展的根本动力,人的发展是经济发展的重要标志。[4]坚持以人为本、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科学发展观,是马克思主义价值观的基本取向和核心理念,是我们党领导社会主义革命、建设和改革历史经验的科学总结,表明我们党对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和共产党执政规律的认识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

2.全面统筹、协调发展。科学发展观要求我们必须对重大社会关系进行全面统筹、协调发展。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了要对重大社会关系进行“五个统筹”: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其核心是“统筹”,充分体现了完善之意。这“五个统筹”构成了科学发展观的第二个基本要求。要科学地把握、正确地认识、全面地理解“发展”的内涵,就要做到“五个统筹”。“五个统筹”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强有力的体制保障,是一种新的发展观,它不仅是对客观世界最真实的认识,也是中国经济发展的指导思想。在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以及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中,要特别关注人与自然的关系,这是解决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和社会可承受程度的基础性工作。

二、科学发展观对中国财税法理论创新的指导

(一)中国财税法理论研究之现状

中国财税法研究在老一辈以及新兴一代财税法学者的不懈努力下已经取得了很大进步。中国财税法学的理论体系基本上已经建立起来,[7]其基本范畴体系也已经提出并对某些核心范畴进行了深入、系统的研究,[8]在具体制度研究方面,也具有诸多建树。从中国财税法学近些年来出版的学术著作、发表的学术论文以及召开的学术研讨会来看,[9]可以说,中国财税法学已经初步显示出了蓬勃发展的新气象。

在看到成绩的同时,也必须看到中国财税法学发展所面临的问题与严峻挑战。从数量上来看,中国财税法学研究的确给人一种欣欣向荣的印象,但从质量上来看,就不是那么令人乐观了。中国财税法学界仍有一大批文章是照搬照抄经济学界的研究成果,其文章与其说是法学论文,不如说是财政税收学的论文,但作为财政税收学论文又明显感到理论层次不够,达不到经济学论文的水准。中国财税法学界的研究大多是应时之作,能够对中国财税法学的发展进行高瞻远瞩论述的论文仍是凤毛麟角。关注财税法具体制度建设的论文很多,但真正具有财税法理论味道并能够窥探中国财税法理论之精髓的论文数量仍然不多。中国财税法学的发展正面临一个巨大的转折点,找准方向并勇敢地迈出这一步,中国财税法学的发展与繁荣就是指日可待的事情,如果选错方向,中国财税法学只能在表面的繁荣景象下原地徘徊。在我们已经迈入新世纪征途上的时候,中共中央所提出的“科学发展观”理论给中国财税法学的发展指明了新的发展方向。

(二)科学发展观对中国财税法理论创新的启示

科学发展观是指导社会发展的哲学,也是指导社会科学发展的哲学。把握了科学发展观的精神实质,并以此作为学科发展的指导方针,定会对学科的发展繁荣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中国财税法学发展到今天正需要一个科学的发展观的指导。

在当今知识经济时代,创新是事物发展的必然选择。中国财税法学作为一门新兴的学科、一门尚不成熟的学科,其发展更离不开创新。科学发展观对于中国财税法学的理论创新具有重要的启示作用。

1.以人为本对中国财税法研究的启示

科学发展观贯彻以人为本的思想,财税法学的发展也应当强调以人为本。现代国家从获取财政收入的角度来看都是税收国家,税收是联系现代国家与人民之间关系的纽带。税收是国家得以存在并能够履行其提供公共物品职能的必要条件,税收也是现代国家的人民得以享有政治权利并获得国家提供的公共物品的必要条件。现代财税法作为规范财税关系的法律,其本质既是国家获得财政收入之法,又是纳税人权利保护之法。而现代国家的纳税人与公民的范围是大体相当的。因此,财税法学贯彻以人(纳税人)为本的思想是顺理成章的。

中国财税法学的二十年发展历程实际上也体现了对以人为本思想的重视与追求,从“税收权力关系说”到“税收债务关系说”从某种意义就是财税法学发展从以国(国库)为本向以人为本思想的转变。但中国财税法学从整理上来讲,以人为本的思想尚未真正全面贯彻。中国财税法研究仍然是以国家的税收权利为核心,仍然以保证纳税人依法纳税为重点,对于如何依法制约国家课税权的滥用,如何更好的保障纳税人当家作主的权利,仍没有给予充分的重视。特别是中国财税法的以人为本主要是以现代城市人为本,而没有将占中国人口绝大多数的农村人口纳入财税法学研究的核心领域之中。由此,农民的众多财税法问题也就没有得到学界的重视,比如我国长期工农产品价格的剪刀差所造成的农民收益向工业领域转移的问题,农民收入低于城市职工,却要负担高于城市职工的类似个人所得税的农业税等等。这些问题更是我国社会所面临的具有“本土性”的财税法问题,也是我国财税法学能够为世界财税法学贡献一份特殊知识的领域。坚持以人为本,可以使得我国财税法研究的视野更加开阔,也能够使得我国财税法研究更好地把握中国的核心问题。

2.全面统筹、协调发展对中国财税法研究的启示

科学发展观要求社会经济发展要全面统筹、协调发展,这种发展观对中国财税法学的研究和发展也是具有重大指导意义的。

中国财税法学近些年来的研究虽然有重大突破,也初步显示出欣欣向荣的景象,但从另一方面来看,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也呈现出零散化、个体化和孤立化的倾向。中国财税法的研究往往体现在一个一个问题的突破,一个一个制度的研究,非常零散,问题与问题之间的内在联系,制度与制度之间的逻辑结构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所以给人的感觉就是就问题研究问题,就个案研究个案,没有从整理性、逻辑性和系统性的角度来审视财税法所要研究的问题,没有将财税法学的概念、范畴、理论形成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全面统筹、协调发展的发展观正好为中国财税法学未来的发展指明了方向。

全面统筹要求财税法学研究必须把基础理论研究与具体制度研究结合起来,必须把财税法学的长远问题研究与当前问题研究结合起来,必须把国外财税法学研究成果与我国的现实国情结合起来,必须把财税法学理论引进与理论创新结合起来,必须把财税法学研究与相关部门法的研究以及相关社会科学的研究结合起来。以上这些财税法学研究的方方面面都需要一个宏观的、长远的全面统筹和协调规划的发展观的指导。唯其如此,中国财税法学才能走上健康的发展道路,才能走上通向光明的发展道路。

(三)在科学发展观下创新中国财税法理论的思路

科学发展观属于哲学层次的问题,它对各门学科的发展都具有指导作用,对于中国财税法学来讲,必须将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具体化为财税法学理论创新的思路,否则,谈论这种科学发展观的指导就有空谈之嫌。

1.创新中国财税法学研究方法

方法是指人们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方式、途径、手段和规则的总和。古人云:“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没有科学的方法,就不可能形成科学的学科,没有方法论的创新,就不可能有学科发展的突破。

财税法学是一门新兴的学科,整个财税法学的学科体系仍处于不断完善之中,许多基础理论问题尚处于空白,许多具体制度问题尚待进一步研究。财税法学的学科建构需要财税法学界所有同仁的共同努力,而在这一学科建构的过程中,方法论的建构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科学史上的大量史实证明,任何规律的揭示、理论的创造都得益于恰当方法的运用,没有方法的科学运用和创造,就没有科学的进步。

加快财税法学研究的步伐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就是财税法学的方法论问题,财税法学方法论研究的广度与深度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财税法学研究的广度与深度。没有财税法学方法论上的突破与创新,就很难有财税法学研究的突破与创新。没有财税法学方法论的发展与成熟,就很难有财税法学学科体系的发展与成熟。[10]

近些年来,中国财税法学引进了很多先进的财税法学理论和著作,德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著名财税法学著作的大量引进大大拓展了我国财税法学研究的视野,这些财税法学著作给我们的最大启示莫过于方法论上的启示。[11]从宪法、行政法和民法角度研究财税法,结合判例研究财税法,从历史学、社会学和经济学角度研究财税法,从法认识论和法实践论相结合的角度来研究财税法等等,这些研究方法逐渐在我国财税法学的研究中运用并取得了很好的效果。我们认为,在财税法学研究中,特别有价值的研究方法包括经济分析法、政策分析法、系统分析法、社会分析法、个案分析法、规范分析法、实证分析法、比较分析法和历史分析法等。在财税法学研究中,既需要根据研究对象的不同特点分别运用某种方法,更需要多种方法的交叉和综合运用,以期更全面地把握被研究对象。

2.构建中国财税法学的范畴体系

财税法范畴是指概括和反映财税法现象本质属性和普遍联系的基本概念。它是人们在认识财税法现象的过程中概括和总结出来的一些定型化的概念和术语。范畴是理论思维的工具和基本形式,是理论形成和发展的标志,是构造科学理论的基本单元,是学科和理论的标志,是学科和理论发展的动力。范畴的研究对于一门学科的发展和成熟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根据财税法范畴概括和反映财税法现象的深度和广度,可以把财税法范畴分为一般范畴、基本范畴和核心范畴。财税法的核心范畴、基本范畴和一般范畴构成了财税法的范畴体系。[12]

有了完整的财税法范畴体系,进行财税法研究才能高瞻远瞩、统筹规划、全面协调。至于我国财税法学的核心范畴是什么?有哪些基本范畴?有哪些一般范畴?这些问题需要中国财税法学在发展、创新中不断探索,最终形成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财税法学范畴体系。

3.转换中国财税法学的研究范式

范式(paradigm)这一概念是美国科学哲学家托马斯·库恩最早提出来的,是库恩历史主义科学哲学的核心。库恩所说的“范式”是指科学共同体的共有信念。[13]研究范式是在某一学科领域内进行科学研究的包括规律、理论、标准和方法等在内的一整套理念和信念。它是某一领域的科学共同体在长期的研究实践中逐渐形成的,是这一领域中的研究人员进行科学研究的模式与框架,对这一领域的科学研究具有世界观和方法论意义上的指导作用。

在财政法学领域存在两种研究范式:国家分配论范式和公共财政论范式。在税法学领域中也存在两种研究范式:权力本位范式和权利本位范式。目前中国财税法学界正在进行着从前者向后者的转化。两种研究范式在财税法学中分别体现为两种学说:税收权力关系说和税收债务关系说。税收债务关系说的提出及其发展与完善直接导致了税法学研究范式的转换。

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一致以来处于低水平研究和封闭研究的状态之中,研究力量分散,没有形成一个团队精神和财税法学术共同体。研究人员大多缺乏财税法学的学科意识和创新意识,没有意识到财税法学可以作为一门独立的法学分支学科而存在,没有意识到财税法学可以有自己独立的研究对象、研究方法、研究理念和研究框架,没有对传统财税法学研究予以批判性的审视并进行大胆的创新与改造。归根到底,就是缺乏财税法学研究的范式意识,没有意识到财税法学研究中进行范式转换的革命性意义。

财税法学研究范式的转换在理论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财税法学研究范式的转换带来了财税法学的革命与财税法学的重生。现代民主法治国家中的财税法学是建立在公共财政学说和税收债务关系说的基础之上的,公共财政学说和税收债务关系说是现代财税法学理论体系建立的根基,是现代财税法学理论的出发点和归宿,没有公共财政学说和税收债务关系说就不可能有现代的财税法学,甚至根本就不会产生一个独立的财税法学。[14]

中国财税法学已经有不少学者在推动着这种研究范式的转换,但仍然遇到了不少的阻力,将来中国财税法学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能否沿着学界的这种研究范式转换的道路走下去。

4.拓展中国财税法学的理论空间

在完成了创新中国财税法学研究方法,构建中国财税法学的范畴体系,转换中国财税法学的研究范式等基础性和前提性的工作之后,所要进行的就是拓展中国财税法学的理论空间。

中国财税法学的空白之地仍然很多,财税立宪、财税民主、财税法的基本原则、财税法的主体理论、行为理论、责任理论、救济理论等等仍然需要我们去深入研究,在研究方法、范畴体系和研究范式的基础之上去拓展这些领域必然能够统揽大局、推陈出新,迅速攻克财税法学上的一个个难题。

5.加快中国财税法学的制度建设

中国财税法学面临一个良好的发展契机:中国财税法治建设正在中华大地上如火如荼地进行。理论发展的源泉在于实践的推动,恩格斯的那句名言至今仍在我们耳边回响——“社会一旦有技术上的需要,则这种需要会比十所大学更能把科学推向前进。”当然,中国财税法学要想获得巨大的发展也必须关注实践,必须能够回答实践中提出的问题,必须能够给实践以理论指导。

本科财经论文范文第4篇

行为财务学作为新兴的财务学理论分支,自诞生以来就与占据财务学统治地位已有三十年之久的有效市场假说,财务学基础的套利理论,投资人理性以及自1980年以来的大量异常现象进行了长达二十多年之久的争论,双方此消彼长,共同加深了人们对资本市场和企业财务的理解,促进了财务学向更广更深的方向发展。行为财务学的发展已初步完成了从批评到建设的关键一步,它不再是纯粹的批判式理论。但不容否认的是,行为财务学所引用的主要是实验心理学的若干原理,而心理学或其他社会科学的研究基础和出发点与经济学理论不同。心理学研究的是在不同情景下人们的认知模式;而经济学则研究在稳定的环境下人们的经济判断和决策。亦即在各种情景下某些特殊的心理学现象不能成为经济学普遍规律的研究基础。理论上的缺陷再加上实验环境与现实生活的较大差异,使得行为财务学在体系上缺乏一致性的同时,也为其学科的准确定位增添了难度,亦即行为财务学到底是一门独立完整的学科体系,还是仅仅是喜欢标新立异的异类顽童而成为财务学研究中的匆匆过客?目前行为财务学的研究已深入到财务领域的各个方面,但仍属于零打碎敲和零散叫卖的阶段,尚未寻找到一块安身立命之地。最新文献表明,未来行为财务学的发展正朝着两个方向努力。一是逐步将现有理论模型整合为较为统一的理论体系并进一步获得实践的检验。Shefrin和Stateman(1994)进行了这方面的努力,但到现在为止,大部分研究集中于鉴别可能对资本市场行为有系统影响的行为决策属性。另一种研究前景是将传统财务理论与行为财务理论结合起来并在新的基础上进行全面整合。在理论上,Brave和Lfenton(2002)认为两种理论本质上是一致的;Bar-beris和Thaler指出,一种新的,可以包容两者的理论或许将替代“理性范式”与“行为范式”;在实践中,Daniel、Hir-sheifer和Subrahmanyam(2001)基于投资者过度自信的心理偏差建立起的一个融合新古典理性预期和行为财务非理性预期的模型,可说是朝着这个方向的一种努力。而Shefrin和Statman提出的行为投资组合理论(BPT)(1999)和行为资产定价模型(BAPM)(1994)是将两者理论结合起来的完美典型,它们的提出引起了财务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广泛关注和极大热情。但笔者认为前一种方向仍然停留在对资本市场行为研究的个别层面和技术层面;而后一种研究则有可能在貌似兼容合并的过程中,将行为财务学淹没在传统财务学的海洋中并逐渐丧失其独立性。因此,行为财务学如果真想找到一块安身立命之地,这块地就不能也不应该是传统财务学抢食下的残骨碎肉,而应该是在财务学范畴划出一块专属的研究领域,并以此为平台形成一套独立于传统财务学之外又能涵盖整个经济学领域的学科体系。笔者的观点是:如果把经济学看成是社会科学中的一个学科;也把传统财务学看成是第二个学科;行为财务学也就必须和他们一样,以平行独立的第三学科的姿态出现。①当传统财务学试图吞占整个经济学研究领域时,行为财务学也要有坚持吞占整个经济学研究领域的雄心,如此才能有生存和发展的机会。

二、行为财务学的理论基础

传统财务学的理论基础建立在“理性人”的分析范围内。随着资本市场大量异常现象的出现,传统财务学难以解释并陷于尴尬的境地;写作论文正是在这种情况下,行为财务学对人的完全理性提出质疑,并将其理论基础建立在人的“有限理性”的假设上,但“有限理性”并非行为财务学首创。自从西蒙提出“有限理性”概念半个世纪以来,经济学家对什么叫“有限理性”至今还没有公认的看法(杨小凯,2000年)。西蒙将“不完全信息,处理信息的费用和一些传统的决策性目标函数”引入经济分析,但在过去的二三十年中,以完全理性为基础的主流经济学派模型将这三要素全部在完全理性最优决策和全部均衡框架内吸收。因此可以说西蒙提到的“有限理性”三要素并没有抓住“有限理性”的要害。其实早在1921年,奥派学者Knight就提出“有限理性”的根基是所谓“根本的不确定性”,它不同于不完全信息。再从奥派经济学的角度而言,即使不考虑这种“不确定性”的内生变量,在这个千变万化的市场中,个人决策之间及其与价格的互动也会产生社会性的“根本不确定性”。换言之,在市场用价格制度做社会实验,逐步获得社会理性的过程中,个人面对的却是根本的不确定性,亦即他不可能了解其他人的私人信息。奥派学者哈耶克解释了这种“根本的不确定性”源于一种分散在社会各个角落仅仅由个人所拥有的“极其重要但未经系统组织的知识,即在特定时空之情势的那种知识”。这种被哈耶克称为“默会的知识”,决定了没有任何一个机构或头脑能够随时全部掌握它们,即使是先进的统计系统和再高级的计算机,也不能将这种知识集中起来。然而,正是这种具有分散性、多样性和易变性的“默会知识”,在人类社会的进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基于这种认识,哈耶克在批驳“建构论唯理主义”的同时,从政治哲学的高度提出了“进化论理性主义”的思想。人的理性能力有其限度,面对纷繁的世界(或市场),任何人都不可能通晓一切达到全知,因而人类不可避免地始终处于某种相对的无知状态。然而正是这种“无知”为个人的自由与选择留下了空间。

就目前行为财务学关于“有限理性”的研究,基本上停留在西蒙的认识阶段,将其作为理论基础缺乏深度。也有不少文献将20世纪初心理学上行为主义的兴起作为行为财务学最早的理论根源,还有的学者将凯恩斯的“空中楼阁理论”视为其理论基础。笔者认为,行为财务学毕竟属于经济学的分支,它只是将心理学作为研究的工具,其最终目的是要对经济和财务行为给出解释,因而将心理学视为行为财务学的理论根源似乎欠妥,而“空中楼阁”是凯恩斯庞大理论体系中的一片枝叶,不足以撑起行为财务学理论的大厦。传统财务学批判行为财务学模型没有严格的理论假设,看起来可以解释任何事情,但实际上理论基点过于零碎而不系统,因此不能称之为规范的财务理论。要想顶住这种批判并逐步建立起一套完整的经得起实践检验的理论体系,行为财务学必须找到一个独立的经济理论作为其理论基础。从上述站在奥派的立场上剖析“有限理性”的本质,我们发现奥派并非从市场上种种特殊的心理现象和行为来解释“有限理性”,而是从个人决策面临的“根本不确定性”入手,进而再从“知识论”的角度提升到“进化论理性主义”的社会哲学层面来解释“有限理性”的本质内涵。②奥派自1871年诞生以来就逐渐把经济学从狭隘的死胡同中解脱出来,置放在“把人当人”的社会哲学层面,一切从“人性”、人的心理、人的行为研究开始着手,强调个人、观念、自由、市场、永续发展等概念范畴,将经济学的研究转向政治哲学、人类交往、社会合作等一般程序,在其130多年的历史长河中发展出一套既独立于新古典经济学又能涵盖整个社会经济学领域的理论体系。因此,笔者认为,行为财务学应该以奥地利经济学理论作为其理论基础,目前应加大两者关联性的研究。

三、行为财务学的应用范围

行为财务学的应用研究主要局限于两大领域:金融市场和公司财务。在金融市场上,主要考量主体的投资行为以及异常现象的解释上,又被称为“行为金融”;而在公司财务方面,主要研究投资者非理性以及管理者非理性下的公司财务行为。目前就前一方面的研究而言,行为金融中的心理论述事实上是许多心理效应的调和物,对于不同的市场“异象”缺乏一种具有普遍解释能力的理论或模型,这使得它的反对者迄今为止仍将行为金融的相关论文称为“异象文献”,甚至认为,由于行为金融缺乏独立的论据,被现代金融吸收同化只是时间问题;而就后一方面来说,行为财务在运用心理学、社会学等其他学科的方法与结合传统财务方法的道路上,也还没有太多的标志性案例,其提出的“非理性”框架设计尚未得到进一步的实证数据的支持,由于所引用的主要是实验心理学的若干理论,而实验室与现实生活不可同日而言,使得行为财务的解释能力缺乏普遍性和说服力。总之,目前行为财务学的应用研究还只局限于一池一地的狭小范围,还没有从更为宽阔的层面来展现其魅力和意义。需要指出的是,行为财务学的最大贡献就是把“人”重新放入研究的视野,把实验的方法带入了财务学,开拓了财务学的研究思路和方法,启发了人们对既有经典理论的质疑和继续研究。长期以来,在人们的观念中,财务学就是一门单翼的应用技术型学科,我们称之为“技术财务学”。20世纪80年代,由于行为财务学的出现,极大地挑战了传统的效率市场假说和理性经济人假说,使得人们对财务学的学科属性、目标内容及学科体系都有了全新的视觉和思考,而这一切恰恰是目前行为财务学应用研究中所忽视的地方。复杂多变的财务管理环境需要行为财务学对现实“财务学”发展中的诸多问题作出解释和回答,以此突破理性假设的局限,拓宽财务学的应用领域,丰富财务学的理论内涵。由于行为财务学的产生和崛起,笔者认为,(1)财务学再不是一门纯粹的技术性学科,也不是纯粹理论性学科,而是一门以资金流、行为流、文化流为主要管理对象的管理应用型人文学科。现代财务现象本质上已经成为一种人文现象,财务学所要做的也不单纯是研究产品的数量与价格之间、成本与利润之间抽象的关系,而是发现人的财务行为的特点和规律。行为财务学倡导并注重对人的财务行为的研究,“人”成为现代财务学科体系的逻辑起点。财务学由一元的技术属性转变为同时具有技术性和人文性的二元双重属性。(2)就财务学的目标内容而言,在保持传统财务学基本结构的前提下,未来财务学的发展应该跳出技术层面的束缚,以行为财务学“人的行为”作为出发点,努力向制度层面和文化层面拓展。资金运动的本质是受到人的观念和行为操纵的,人的观念和行为又受到外在制度和环境的影响和制约,而制度背后是文化,制度的演进需要社会主体以某种更高层次的文化因素来完成,而文化的本质就是“人化”。因此,财务学不仅是一门专门研究财富增长的学问,也是一门研究人的行为的学问。“人”同“资金”一样也成为财务学的主体。这样,与财务学的二元学科属性相对应,财务学除了以“企业价值最大化”为目标,还应以“人”的责任最大化为目标;除了传统的“投资、融资、分配”三大内容外,还应该注入“行为财务、制度财务、文化财务”的内容。(3)萌芽于19世纪末,成熟于20世纪50年代的财务学,在100多年的发展历程中,人们对于其学科体系却很少进行明确而系统的研究。但透过一些西方财务学术论著和教科书,就会发现所介绍的都是公司理财中的技术方法,几乎没有财务人行为、思想、观念以及财务文化的阐述和说明。这表明,在西方学者的观念中,财务学就是一门单翼的应用技术性学科。虽然近一二十年来,公司财务管理的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无论何种企业组织,无一例外地都从不同侧面强化了“人”在企业发展中的主导地位,但遗憾的是,迄今为止财务学还没有对这种事实上已经发生或正在发生的相关理论和实务变革作出反应和解释。因此笔者认为,行为财务学的最大运用是为构筑现代财务学科体系提供了一个充满人性和人类价值的理论框架。财务学由单翼的“技术财务学”而演变为“技术”和“文化”并存的“双翼财务学”。新晨

本科财经论文范文第5篇

关键词:财政学课程;案例教学法;调查研究

作者简介:何晴(1978-),女,山东日照人,首都经济贸易大学财政税务学院,讲师。(北京 100041)

基金项目:本文系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13年教改立项项目的研究成果之一。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0079(2014)05-0125-02

财政学是研究政府收支活动的经济学分支,财政学从研究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出发,阐述了政府在市场失灵的领域干预经济的必要性以及政府提供公共产品、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手段和方式。与其他经济类课程相比,财政学课程的教学目标和教学内容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这决定了该课程的教学设计也应根据课程自身的特点而进行适应性的调整,以更好地达到教学的目标。其中,在财政学课程教学中引入案例教学法就是一种有益的尝试。本文在以往文献基础上,以案例教学法在非财政专业本科生财政学教学中的引入为研究对象,采用问卷调查方法,对非财政专业本科生财政学教学的教学目的、对案例教学法的需求、案例教学法的具体运用和初步的教学效果展开经验研究,以期得到有益的研究结论。

一、文献综述

由于财政学课程具有理论性、实践性及其与相关学科的渗透性的多重特征,决定了本科阶段该课程的教学目的。一方面要传授财政学中关于财政的职能、财政收入、财政支出、国家预算等方面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和基本理论。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培养学生运用财政学基本概念和原理解释现实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这一教学目的决定了财政学课程的教学内容不能仅体现理论内容,还应该同时兼顾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教学内容。李新等(2005)、焦耘(2008)、莫亚琳(2012)、兰相洁(2012)等研究都强调了财政学课程教学中理论知识的传递与培养学生分析现实问题能力相结合的重要性。[1-4]

更加值得关注的是,财政学课程作为经济管理类学生的主干课程,不仅是财税专业本科生的专业课,其他经济管理类专业也同时开设该门课程。针对不同专业的教学对象,财政学课程的教学目的显然应该有所区分,在教学过程中,不应该对不同专业学生按照同一标准传授同一内容,这可能在一定程度上造成教学内容上的“缺位”和“越位”。[3]由于财政学理论具有一定的宏观性和抽象性,其知识框架所包含的内容覆盖面广且多层次,因此对于非财政专业的本科生而言,如果对课程内容没有学习兴趣和主动需求,则很难取得良好的学习效果。有研究认为,如果在课堂原理讲授的基础上,运用案例教学,引导学生通过运用掌握的理论知识,分析、讨论案例的疑难细节,将原理进一步具体化,对提升学生的学习兴趣会有所帮助。[5]而且,教师在选择财政学教学内容上要充分体现出各专业的特点和差别,针对各专业的特点和实际需要来确定讲授的内容,也会提升非财政专业学生的学习效果。[3]

至于案例教学法如何具体运用到财政学教学中,李新等(2005)和兰相洁(2012)提出的具体应用方法仅针对教师的课堂授课,提出应包括案例设计、导入案例、分析和讨论案例和总结案例四个阶段。[1,4]但至于案例教学法如何具体运用到非财政专业财政学课程的教学中,以往文献并未展开太多讨论。从以往文献来看,绝大多数的研究还停留在定性研究的阶段,没有提供更加详细的经验证据,但是,无论是考查案例教学法的实际效果,还是为案例教学法的应用提供一定的指导,均需要对案例教学法的需求、运用和效果展开经验研究,获取经验证据以得到有益结论,本文的研究目的正在于此。

二、研究目标和设计

概括来说,本研究运用问卷调查方法搜集数据,以期在以下三个方面获得经验证据:

1.对非财政学专业财政学教学的教学目的和学生的学习需求的调查

对于非财政学专业本科生而言,财政学知识与其专业知识之间一般没有直接联系,但这不并意味着财政学知识的掌握对于学生的意义不大。恰恰相反,财政学知识主要讨论政府的收支活动,而经管类的不同专业在解决本专业领域的问题时,不可能完全回避政府与私人经济主体之间的关系。因此,对于非财政学专业学生而言,财政学教学更应重视培养学生运用知识去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本研究首先通过问卷调查,了解非财政学专业的本科生对于财政学课程的学习目标和学习兴趣的情况,这也是财政学课程对案例教学法引入的需求的根源。

2.对案例教学法引入非财政学专业财政学教学具体手段的调查

在笔者进行的针对非财政专业本科生财政学教学的改革实践中,案例教学法的引入主要采取三种具体形式:第一步,将案例分析引入课堂教学,笔者在课堂教学中利用现实社会经济中的热点财经问题引导学生思考和讨论,将案例分析穿插在财政学基本概念和基本理论的讲解过程中,通过对案例的讲解和分析加深学生对财政学基本知识点的理解和掌握。第二步,要求学生自主进行案例搜集和分析工作,这一阶段以学生的自发、独立探索为主,要求学生在自己感兴趣的领域中,搜集近年来国内外与财政相关的某具体案例,运用课堂上学习到的财政学基本概念和基本原理去分析现实问题,并通过分析得到结论。第三步,将学生划分为不同的学习小组,由笔者提供具有一定复杂性的、源于现实社会经济生活的财政学案例,引导学生们灵活运用知识进行高层次的思维活动,形成理论知识与案例分析的更好结合,实现掌握知识点和培养解决问题能力的双重教学目的。

3.对案例教学法引入非财政学专业财政学教学的教学效果的调查

如前所述,案例教学法以不同形式引入财政学教学中,实际上是通过教师为主、学生独立和小组合作这三种不同的案例分析方式,这不仅能够加大教学中的信息含量,更是将传统的单向传递知识转化为教师和学生共同参与的挖掘知识的过程。本研究将对不同层次的案例教学法实践的效果进行调查,看是否能够实现预期的教学效果。

本研究问卷调查的目的主要在于获得描述性结论,调查对象是会计专业和法学专业本科生,问卷发放和收回采取电子邮件方式。据统计,共发放问卷309份,收回270份,回收率87%。回收问卷中有效问卷220份,对回收较早的20份问卷与回收较晚的20份问卷中认知型变量进行无回复偏差检验,结果表明回收时间不同的问卷没有显著差异。问卷中设计的问题均以Likert五分量表来度量(1=非常不同意;5=非常同意)。

三、研究结论

1.关于非财政专业财政学课程的学习目标和需求调查

问卷要求调查对象对于学习财政学课程的不同目的进行评价,问卷结果显示,对于非财政学专业的本科生而言,“掌握政府收支活动的基本概念和基本原理”与“提高判断和分析现实财政问题的能力”是最重要的两个学习目的,且重要程度相当,其次是“对在本专业领域未来的实际工作或研究工作中有所帮助”。由此可见,从学生角度对学习目标的评价与教学目的是相吻合的:既要求学生掌握财政学的基本概念和基本原理,又要求学生能够运用知识点解决现实问题,而调查对象所认为的最重要的两个学习目标正是这两项目标。

表1 财政学课程的学习目标

财政学课程的学习目标 得分

掌握政府收支活动的基本概念和基本原理 4.32

提高判断和分析现实财政问题的能力 4.32

了解政府收支活动的现状 3.93

对在本专业领域未来的实际工作或研究工作中有所帮助 4.04

掌握公共经济学的基本理论 3.9

2.对非财政学专业财政学教学中引入案例教学法的调查

问卷调查对象对四种不同的财政学课程教学模式的评价排序显示,学生对传授财政学专业知识和案例教学相结合的结合模式的认同度较高,尤其对案例教学的认同度更高,但对用案例教学取代知识传统的教学模式认同度很低。这与前文对财政学课程特点的分析是相吻合的,财政学课程知识点层次多且覆盖面广,彻底抛弃传统的知识传授方式是不现实的做法。

3.对非财政学专业财政学教学中引入案例教学法的效果调查

从表3的调查结果来看,调查对象在财政学课程中的诸项收获都给予了肯定的态度。其中,在“自主搜集资料和数据的能力”上的收获所获评价最高,说明学生独立撰写案例分析报告让学生感受到明显的能力提升。其次,“运用财政学原理分析实际问题的能力”和“财政学的理论知识”方面的收获所得到的评价也较高,这与教学改革设计时所希望达到的效果相一致。

表3 财政学课程引入案例教学的收获感评价

学习财政学课程中的收获 得分

财政学的理论知识 4.12

运用财政学原理分析实际问题的能力 4.19

批判性思维能力 3.95

自学能力 3.87

自主搜集资料和数据的能力 4.2

从表4来看,调查对象认为,各种案例教学法的引入,在帮助学生“理论联系实际,加深对理论的理解”和“锻炼分析问题、交流沟通和合作能力”上作用最为明显,其次是“有利于拓展知识面”,“互动性强”和“教学方式形象生动”所获得的评价偏低。

表4 财政学课程引入案例教学的效果评价

采用课堂案例讨论、案例作业、小组讨论案例等方式的效果 得分

理论联系实际,加深对理论的理解 4.34

有利于拓展知识面 4.15

互动性强,可以调动学习的积极性 3.93

锻炼分析问题、交流沟通和合作能力 4.27

教学方式形象生动,记忆深刻 3.83

综上所述,本研究是在非财政专业财政学教学中引入案例教学法的教学改革实践的基础上进行的问卷调查研究,目的在于通过问卷调查,获取关于案例教学法引入的必要性、学生对案例教学法各种形式的需求、案例教学法的各种形式的实际教学效果和预期教学效果等问题的实际数据。通过对数据的分析可以得到结论:非财政专业本科生在学习财政学课程时,对于以各种形式引入案例教学法是具有现实需求的,而且对于案例教学法的各种形式都表达了肯定的态度,也确实从案例教学法中有显著的收获。这些有益结论对于指导案例教学法引入非财政专业财政学教学的计划和安排具有很好的指导作用,并且也初步检验了引入案例教学法对于教学效果的提升也具有一定作用。

参考文献:

[1]李新,梁萍,余萍.浅论案例教学法在财政学教学中的运用[J].中国农业银行武汉培训学院学报,2005,(1).

[2]焦耘.认知过程的特征及财政学教学改革浅析[J].广西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6).

[3]莫亚琳.关于高校财政学课程教学改革的思考[J].经济师,

20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