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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会议记要

部门会议记要

部门会议记要范文第1篇

文件号

版次

一版

编制

审核

批准

是否通过流转

性质

起草部门

综合事务部

适用范围

全体职工

颁布时间

更改记录

标记

处数

更改形式

日期

审核

日期

备注

公司会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公司会务工作管理,规范会议组织服务程序,严肃会议纪律,提高会议质量,增强会议效果,降低会议成本,不断提高会务管理服务水平,结合公司实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公司会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会议的有效组织和管理是改善办公秩序,及时传递、执行和保存办公信息,提高办公效率的一种重要手段,

公司各部门应重视对会议的组织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会议,包括公司党务会议、行政会议、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总经理办公会议等例会,以及在重要来访或外事活动过程中组织的全体性会议(不包括公司及所属各部门组织的各类专业技术培训会)。

第四条 综合事务部为会议统筹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二章

会议召开原则

第五条

公司及各部门召开会议应遵循如下原则:

(一)精简。大力压缩会议,尽量缩短会议时间,减少与会人员。逐步利用现代网络和通信传播工具部署工作,能合并召开的会议尽可能合并召开。

(二)高效。召开会议应具备必要性,注重实效,主题鲜明,准备充分。

(三)务实。把工作重点放在经营、开发和管理等重要部位,加强调研和督查,集中精力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可采取现场办公会议等形式,及时协调研究解决有关问题。

(四)节约。会议要厉行节约,凡涉及经费开支的会议应严格按照有关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执行,严禁铺张浪费。

第三章

会议的计划安排

第六条 公司例行会议均列入例会制度,要求按照例行会议规定的时间、地点和内容组织召开。

第七条 各部门组织的公司全体性非例行会议,均须经公司领导批准后,由主办部门负责将会议需求及时提报综合事务部。综合事务部负责及时将该会议列入会议计划。

第八条 由综合事务部组织的例行会议,各职能部门需填写《公司办公会议题表》(见附件1),在会前2个工作日交综合事务部。

第九条 列入会议计划的会议,如遇特殊情况需更改日期、地点或会议内容时,会议召集部门应提前报送综合事务部调整会议计划。未经综合事务部同意,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随意打乱或更改正常会议计划。

第十条 凡需要公司领导参加的会议,召集部门应提前请示公司领导,并按指示办理。

第十一条 对于参加会议人员相同、内容接近、时间相近的几个会议,可合并召开。

第十二条

会议安排的原则为:小会服从大会,局部服从整体,临时会议服从例会。各类会议的优先顺序为:公司例会、公司临时行政会议、部门会议。因处置突发事件而召集的紧急会议不受此限。

第四章

会议的组织管理

第十三条

综合事务部为各类会议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和统筹协调公司各类会议工作,制定和修订会议管理有关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第十四条

会议召集部门应做好充分的会前准备工作,拟定会议议程、准备会议材料、负责会议通知、其他会务准备等工作。

第十五条 会议应有专人负责记录和整理:党、工、团等组织会议由相关组织负责人指派专人记录,行政会议、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总经理办公会议由综合事务部部门负责人或指定工作人员负责记录;各部门召集的公司全体性专业会议由各部门指定专人负责记录;部门会议由各部门自行负责记录。记录应载明以下事项:

(一)会议名称、召开日期、地点;

(二)出缺席和列席人员、主持人、记录人;

(三)会议议程;

(四)完整记录会议上的发言和有关动态;

(五)出席人员要求记载的其他事项。

(六)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十六条 须会后对会议精神贯彻落实进行跟进的会议、形成决议或决定事项的会议,要编制会议纪要,并由召集会议部门负责人确定发放范围。

第十七条 会议材料的归档:各级会议的文件资料、会议记录、纪要、简报、照片、录像、领导讲话和题词等均应及时整理,由会议召集部门存档。

第五章

会议跟进

第十八条

会议决议、决策事项须会后跟进落实的,遵照“谁组织,谁跟进”的原则,由会议召集部门负责跟进落实后续工作。

第十九条

公司总经理主持的会议的会后跟进工作原则上由综合事务部负责落实,总经理另有指定的,从集总经理指定。

第二十条

会议跟进的依据以会议原始记录及会议纪要为准。

第六章

会议纪律

第二十一条 与会人员应遵守如下纪律:

(一)参会人员应提前进入会场,原则上提前十分钟,不准迟到、早退和中途退场(如有紧急事务处理,须经主持人批准后方可离场)。对迟到早退者处以1分的绩效扣分。无故缺席者处以2分的绩效扣分。会议期间应将手机调到静音或振动方式。

(二)会议须限时召开,无特殊情况应按时结束。发言要有顺序,紧扣主题,简明扼要,主动服从主持人安排,如有不同意见或建议,应协商解决或会后沟通交流。

(三)涉密会议一般不录音、不录像、不报道。会议涉密文件、材料要及时清理、如数收回,由会议主办部门进行销毁处理。不得随意对外泄露会议有关决策事项或涉及企业秘密的重要文件资料。会议记录为公司的机要档案,保管人员不得擅自外泄。其调阅应严格按公司文档管理制度和保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贵州省智联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旗下分支机构。贵州省智联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旗下的全资、控股子公司据此制定制度并通过内部决策程序审批后执行;参股公司参照执行。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者,公司将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接受中国法律、法规、相关机构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约束。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及地区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与国家及地区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公司所有。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生效实施。

附件:1、公司办公会议题表

2、会议签到表

附件1:

公司办公会议题表

填报部门:

填报人:

序号

会议议题(按紧急重要程度排序)

主要内容

部门预处理意见

备注:各部门于每次办公会会前一个工作日中午12:00时前将此表加盖公章及电子档统一交(传)至综合事务部汇总,逾期自行上会。

附件2

会议签到表

会议名称:

时间:

地点:

序号

单位/职务

部门会议记要范文第2篇

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会议记录,是非常重要的原始档案资料,具有执行依据、文件基础、日后查考和史料价值等作用。根据省委组织部苏组通59号文件精神,现就规范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会议记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会议记录必须全面完整

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会议记录包括会议组织情况、会议内容和结尾三个部分。

1、会议组织情况。包括开会时间、地点、主持人、出席人、列席人、记录人等。人员要写清楚姓名、职务,缺席者应注明缺席原因。

2、会议内容。即会议记录的主体部分。包括会议议题,主持人讲话内容,汇报人姓名、职务及汇报内容,与会人员发言、讨论情况,决议事项等。

3、结尾。在会议内容后面另起一行空两格写“本次会议结束”字样。在本次会议记录右下方,由会议主持人、记录人签名。

二、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会议记录必须真实准确

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会议记录必须实事求是,真实准确地反映党委(党组)讨论干部任免会议的内容和过程。要尽可能记下发言者的原话,忠实于发言者的愿意,客观地记载会议情况。记录要表达准确,层次清楚,语句通顺,字迹工整,对没有听清楚或发言者表达不清楚的,不能主观推断,应找有关人员和发言者本人进行核实。

对组织(人事)部门向会议提交的有关材料的名称和主要内容,应记录清楚。对讨论对象的姓名、现任职务、拟任职务应准确记录。对讨论对象的考察情况、任免理由等,要择其主要内容记录。对会议讨论发言、讨论过程、形成的决议以及形成决议的表决情况等,必须详细、真实地记录。对有争议的问题、存在的分歧意见,也要作详细记录。

三、要指定专门记录人员和使用专用的会议记录本

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的会议,应确定专门人员负责记录。负责记录的人员要求思想政治素质好,组织纪律性强,熟悉干部工作,有做好会议记录的能力。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会议的记录人员要自觉履行职责,严格按照通知要求,一丝不苟地做好记录工作,并对会议记录的真实和完整承担责任。记录人员一经确定,不得随便更换或临时指定。

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会议记录,统一使用专用的会议记录本。专用会议记录本由县委组织部统一印制。自2003年4月起,各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会议必须使用统一的记录本。

四、妥善管理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会议记录

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会议记录,是党委(党组)研究干部任免情况的重要文字依据,必须妥善管理。会议结束后,可以在保持原意的基础上对会议记录进行整理,形成会议纪要,整理人、审核人要签名。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形成之后,任何人不得随便涂改、增删,更不能随意销毁。会议记录和形成的会议纪要应统一编码,及时归档。党委(党组)采用投票表决方式作出任免决定的,投票表决的原始资料也应一并存档备查。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会议记录,是干部人事工作的机密材料和重要档案,要专人保管,严格保密,任何无关人员和未经允许不得阅看。记录人员更换时,应办理严格的交接手续,确保万无一失。

部门会议记要范文第3篇

[摘 要]在离婚登记中,民政部门对当事人的精神状态至多负有形式审查义务。法院以离婚当事人申请离婚登记时不具完全民事行为为由撤销离婚登记有害而无益。为维护善意第三人的权益,法院对此类案件应判决驳回。为减少此类案件的发生,我们可以考虑引入调解前置程序。

[关键词]离婚登记;精神状态;行政诉讼

[中图分类号] C913[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1-5918(2011)05-0103-02

doi:10.3969/j.iss.1671-5918.2011.05-052[本刊网址] http://省略

相对于诉讼离婚,协议离婚程序具有简便快捷、且尊重当事人的自愿的优点。然而,近年来,民政部门在办理离婚登记的过程中却频陷“精神病门”。协议离婚之后,一方当事人或其父母以离婚时该方身患精神病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法院撤销民政部门颁发的离婚证,这样的事情已屡见报端。2009年12月份,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件特殊的案件。原告赵某与第三人刘某于2009年7月1日协议离婚,并在金水区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8月19日刘某和他人再婚。12月28日赵某父亲以赵某离婚登记当天身患精神病为由诉至金水区人民法院,要求撤销该离婚登记。与以往案例不同的是,本案中第三人刘某已再婚。因此,一审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在此类案件中,法院判决撤销的法律依据就是2003年《婚姻登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在以往的案例,法院多是判决撤销离婚登记,本案中第三人的人着重强调了第三人已再婚的事实。假如刘某没有再婚,则本案的结果很可能也是判决撤销。判决指出:“本案中,原告赵某、第三人刘某在办理登记时提供的材料符合规定,双方也签署了离婚登记声明书,被告已经尽到审查义务。原告后经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其申请离婚登记不符合受理条件,但鉴于婚姻登记属于对特定人身关系的确认,而第三人已经又与他人办理结婚登记,原告与第三人的婚姻关系不能直接恢复,原告请求人民法院判决撤销离婚登记不妥。但离婚双方可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另行处理。”

一、审查义务,形式抑或实质

民政部门对申请离婚登记的当事人的精神状态有没有审查义务?如果有,则该义务究竟是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有人主张民政部门对此负有审查义务,且负有实质审查义务。也有论者认为民政部门对此仅负有形式审查义务。我们以为,民政部门是否有义务审查离婚当事人的精神状态都是可以争论的,即便是我们确定民政部门有义务审查离婚当事人的精神状态,该审查义务也只能是形式的而非实质的。

根据《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民政部门需要审查的是离婚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民政部门恐怕不能要求离婚当事人提供证明其本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据。除非申请司法鉴定,离婚当事人也难以提交令人信服的证明自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据。在司法审判中,法院都极少会主动要求当事人提供此类证据。虽然《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民政部门应询问离婚当事人相关情况。但是民政部门又怎么好主动去问离婚当事人有没有精神病?如果民政部门工作人员询问当事人有没有精神病,当事人还不说工作人员自己是精神病?即便不考虑这一点,试想有哪个精神病人会承认自己有精神病?甚至当事人自己很多时候也不清楚自己究竟有没有精神病?无可奈何之下,民政部门工作人员也只能通过察言观色来大致判断离婚当事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因此,要求民政部门对离婚当事人的精神状态进行实质性审查无疑是“赶鸭子上架”,有点强人所难。

《条例》第十二条中的限制在实际操作中意义不大。一个民政部门工作人员靠察言观色就可发现精神状态不正常的人,是否知晓去办协议离婚是很可疑的,而一个还知道申请协议离婚登记的人,其精神状态是否正常,民政部门工作人员并非精神疾病专家,焉能辨别。因此,该条中的限制规定,我们只能作以下理解:民政部门工作人员如果发现申请离婚登记的当事人精神状态不正常,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则不得受理。而法院在后续的行政诉讼中也不宜以此为由而判决撤销离婚登记。这对民政部门而言欠缺公平,因为他们没有法律权力,也没有专业能力去做该项判断,但却不得不对此承担责任。

二、行政诉讼,驳回抑或撤销

当然,法院不宜以此为由而判决撤销离婚登记还有更深层次的原因。对于这一点,我们还需从离婚协议和离婚登记说起。“夫妻离婚协议主要包括两部分的内容:一是解除夫妻关系的内容;二是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部分协议还会包括夫妻之间的财产补偿、损害赔偿等方面的内容以及未成年子女抚养方面的内容。”夫妻离婚协议是数个身份法律行为的集合,解除夫妻关系的协议为形成的身份法律行为,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的协议为附随的身份法律行为。且后者的效力附随于前者,形成行为不生效,附随行为亦不生效。前者为要式行为,以登记为生效条件。

以此为基础,我们可以认为,离婚登记的效力仅仅及于解除夫妻关系协议这一形成的身份法律行为,而并不及于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的协议等附随的身份法律行为。前文提到的金水区法院的判决实际上也是持这一观点。虽然法院并没撤销刘某和赵某的离婚登记,但却认为双方可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另行处理。倘若登记的效力及于双方关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的协议,则离婚登记撤销之前,无有另行处理之说。如前文所述,民政部门对离婚当事人的精神状态无法履行实质审查义务,对于离婚协议的真实性同样如此。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主张民政部门对当事人的精神状态须进行实质审查,但对离婚协议却只要求形式审查。倘若当事人双方有意隐瞒财产或子女状况,民政部门如何进行实质审查?倘若认定离婚登记的效力及于双方关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的协议,民政部门将处于更加尴尬的地位,若一方当事人据离婚登记向民政部门主张权利,则民政部门如何应对?

当事人申请撤销离婚登记,其目的或是不能实现,或是与之无关。申请撤销离婚登记,其目的不外乎以下两个:其一,恢复夫妻关系;其二,重分财产或争夺子女抚养权。第一个目的在现实中其实非常少见,大部分此类案件中原告的目的都是重分财产,争夺子女抚养权。《条例》第十四条:“离婚的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复婚登记。复婚登记适用本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因此,为了恢复夫妻关系,只要双方自愿,自可到民政部门申请复婚登记即可,无需再申请撤销之前的离婚登记。假如一方试图复婚,而另一方并不同意,则申请复婚自不可能,即便是以撤销离婚登记的方式恢复夫妻关系又有什么意义呢?强扭的瓜不甜,两人徒有夫妻之名,无有夫妻之实。我们且不说当事人在申请离婚登记时是否明知或应知对方精神状态不正常,如果一方隐瞒了对方精神状态不正常的事实而去申请协议离婚,也就表明当事人之间的夫妻感情没有走下去的必要,通过撤销离婚登记去维系没有真感情的婚姻已没有必要。另一方完全可以再到法院离婚。虽然第一次离婚诉讼法院可能不准,但第二次诉讼法院一般都会准许。绕了一大圈,法院的行政审判庭最终把球踢给了民事审判庭,白白浪费司法资源而已。如果为了重分财产或争夺子女抚养权,因为离婚登记的效力并不及于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部分协议,所以当事人无需申请撤销离婚登记,直接向法院即可。

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也是我们不得不考虑的。从维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出发,法院也不宜撤销此类离婚登记。离婚之后,任何一方都可能再婚。这就会出现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保护问题。按照行政法的一般原理,行政行为一经作出,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离婚登记一经完成,理论上离婚当事人马上就可以和他人再婚。本文所引案例中的刘某即在离婚之后很快再婚。倘若法院撤销刘某与赵某的离婚登记,就会出现刘某同时有两个婚姻关系,两个妻子的尴尬局面。与刘某再婚的妻子的利益法律将如何保护?法律总不能以拆散一个新的婚姻为代价而去徒劳无功地挽救一个已死亡的婚姻?《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1994年《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婚姻登记,对结婚、复婚的当事人宣布其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结婚证,对离婚的当事人宣布其解除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离婚证,并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2003年的《婚姻登记条例》删除了本条。《民事诉讼法》禁止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申请再审,《婚姻登记条例》剥夺婚姻登记机关撤销协议离婚登记的权力,都不能不说没有这方面的考虑。因此,法院虽不能援引《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拒绝受理此类案件,也应根据该条之立法精神判决驳回。

三、防范控制,事后抑或事先

行政诉讼虽然是防范行政权力滥用,保护公民权利的一个重要途径,但作为一种事后控制,却远非万能。在某些领域,行政诉讼并不能很好地保护公民的权益。离婚登记即是一例。如前文所述,一旦离婚,当事人即可再婚。因此,此类事情一旦发生,再追究责任已意义不大,再想补救已无可能。我们所能做的只能是尽可能加强事前控制。如何加强事先防范控制?我们认为可考虑引入调解前置机制。

2003年《婚姻登记条例》的一些优点同时也是缺点。比如简单、快捷,同时也可能意味着草率。法律规定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必须先行调解。《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而2003年《婚姻登记条例》却未提及调解。只要当事人愿意,可当场发给离婚证。当事人脑子一热,离婚,而民政部门则是当场登记,无形中成了助长草率离婚的帮凶。

协议离婚登记程序引入调解前置程序,以居委会或村委会的调解为申请协议离婚登记的前提,可收一箭双雕之效。它既能减少草率离婚,又能减少精神病人进入离婚登记的可能性。相对于民政部门,居委会或村委会的工作人员与离婚当事人更为熟悉,对其情况了解更多,调解过程中可以获得的信息也更多,可更好地了解当事人的精神状态。

引入调解前置程序,正好可以2010年《人民调解法》为契机。根据该法第八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就由居委会、村委会设立。而婚姻家庭纠纷也属于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对象范围之内。只要修改《婚姻登记条例》,把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列为协议离婚登记的前置程序即可。

参考文献:

[1]禹超颖.离婚登记的法律分析[J].法制与经济.2009(7).

[2]邹双卫.论意思瑕疵对离婚登记效力的影响[J].广东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5(1).

[3]许莉.离婚协议效力探析[J].法学论坛,2011(1).

部门会议记要范文第4篇

二、 旅协决策层交流会由副会长每月召开一次,会议安排时间及长度按具体情况需要而定。由会长,副会长及秘书长参加。会议内容应包括对工作的总结,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商讨和解决,并确定本月工作安排。如会议涉及财务收支,会计则须参加。

四、 旅协各部门例会由各部门部长每双周主持召开一次,会议安排时间及长度按具体情况需要而定由各部门部长、干事参加。例会内容包括各干事向部长汇报近期以来工作开展情况,并提出各方面的意见,部长向干事传达管理层交流会的决议以及其他各部的工作进程并公布本部门的工作安排。如会议涉及其他部门日常事务的配合,则该部门应派配合人员参加此次会议。

五、 旅协其他部门临时会议,由会长、副会长、各部门长按照实际工作需要召开。会议主持人则按照实际需要而定。

六、 各会议讨论通过决议时,由与会者进行民主表决,半数以上通过后此项决议方可生效。

部门会议记要范文第5篇

同志们:

这次县委工作会议,是全县三级干部大会之后召开的又一次非常重要的会议,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市委工作会议和全县三级干部大会精神,总结成绩,安排部署20xx年全县组织、宣传、政法、统战、老干部、档案、保密、党史以及群团工作,动员全县上下进一步再鼓干劲,乘势而上,为实现“两率先、一前列”奋斗目标,为全县经济社会各项事业的快速、健康、持续发展而努力奋斗。

参加今天会议的有:县四大机关全体县级领导,法、检两院院长,人武部部长,煤业集团*书记,各乡镇、东华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党委书记、乡镇长(主任),县直各部门、县属各企业党委(总支、支部)书记、行政主要负责人,省、市驻**各单位党委(总支、支部)、党组书记,行政主要负责人共约180人。

今天的会议主要有五项议程,下面逐项进行:

第一项:由工作人员宣读《中共**县委关于印发〈中共**县委决策重大事项议事规则〉〈**县县直部门党组(党委)决策重大事项议事规则〉的通知》、《中共**县委关于加快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

第二项:请县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同志安排全县统战及群团工作。

第三项:请县委副书记**同志安排全县宣传思想、政法禁毒、信访和档案等工作。

第四项:请县委副书记**同志 安排全县组织、老干部、保密及党史工作,通报20xx年度乡镇、县直各部门领导班子及科级干部考察考核情况。

现在,请县委*书记作重要讲话,大家欢迎。

… … … … … … …

同志们,这次会议是在全县上下落实十字思路、推进发展转型、全面启动实施20xx年各项工作的关键阶段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会议。会上,通报了20xx年度乡镇、县直各部门领导班子及科级干部考察考核情况,安排了组织、宣传、统战、保密、党史、信访、维护稳定、群团等工作,印发了《中共**县委决策重大事项议事规则》等重要文件,县委樊书记作了重要讲话,讲话紧紧围绕认真学习贯彻党章、更好地发挥县委领导核心作用这一主题,以发展的角度、理论的高度和实事求是的态度,对面临形势的分析客观准确,对发展经验的总结全面深刻,对于落实十字思路、推动发展转型必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希望大家深刻领会,认真落实。下面,我就如何贯彻落实好这次会议精神,讲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这次会议,既是一次总结成绩、明确任务的工作部署会,也是一次开拓创新、争创一流的思想动员会。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要层层召开会议,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动员,迅速掀起学习落实会议精神的热潮,真正领会精神实质,把握深刻内涵,抓好任务落实。要围绕如何在学习党章中统一思想,如何在优化思路中创新措施,如何在落实十字思路中谋求推动发展转型,如何在推进可持续发展中构建和谐社会等重大问题,紧贴我县实际,进行广泛深入的学习、讨论和思考。两办要集中时间和精力,督查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情况,宣传、广电部门要把会议精神作为近期的宣传重点,营造浓厚的宣传舆论氛围,切实把各级各部门的思想统一到这次会议精神上来。要通过全方位、多层次的宣传、学习和讨论,引导广大干部群众更加充分地认识我们面临的形势任务,更新观念,改进作风,扎实工作,把这次会议精神落实到具体行动上,体现在工作成效上。

二要抓主抓重、攻坚突破。各乡镇、各部门都要按照这次会议的要求,对照今年“611”计划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迅速启动实施各项工作。在项目建设上,要加强调度,强化管理,确保今年实施的103项重点建设项目达到进度要求。在工业化发展上,要突出抓好**发电、煤制甲醇、华砚矿井改扩建、王峡口水库扩建等项目建设进度,积极衔接争取平华高速等前期项目。在农业和农村工作上,要结合新农村建设,突出产业化经营、基础设施条件改善、劳务经济三个重点,抓好以工哺农政策的落实、乡村基础设施建设和西水东调、农业综合开发等项目,想方设法输转农村剩余劳动力,不断促进农民收入稳定增长。在城镇化建设上,要按照城镇化建设“331”计划,统筹抓好各条街路工程建设,加快10个乡镇小城镇开发,吸引物流、人流、资金向城镇转移。同时,要把财政收入、安全生产、计划生育、维护稳定等重点工作摆在突出位置,重点突破,务求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