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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业务年终总结

外贸业务年终总结

外贸业务年终总结范文第1篇

以下是总结出利用互联网开拓业务几个关键问题:

因互联网是在虚拟的空间上交谈与结识,关键问题是做到与客户互信互利,才会有生意做。必须留意以下几个方面:

公司经营产品及价格定位:

a. 公司的主营产品,如果公司以小规模发展速度,公司的人力、物力、财力实务不雄厚情况下,公司必须经营销售专一产品,方会尽快见到效果。面向更多的产品经营,战线拉得太长,从前线业务到工厂搜索与售后跟进需一个完整体系与多位专业人士及专业知识来操控。

买家总会货比三家,买家远是专业的。 作为贸易公司最主要的优势是提供优质的服务,如这点做不到,是无法赢得客户信赖的。

报价并不是一个很简单的活动,它是企业与新客户沟通的切入口。要懂得本行业出口量和前景。本行业内各个企业报价的平均水平和报价趋势。及本公司的产品质量和在国内同类产品属于哪个水平面(高中低),自己的产品报价与市场行情差价,及如何以达到报价的正确性,让客户查到公司知道公司的主要经营产品及及产品优势与核心竞争力。

b. 报价表

此报价表上的数据是企业发展策略的一部分。因为它决定了公司业务开拓的切入口。 价格的定位也就将客户进行了定位。不同的价格就会培养不同素质的客户群,也就决定了公司的发展方向,产品/服务策略, 发展速度和未来。所以小小的一份报价表,看似简单,实则要经过仔细和认真的推敲。

报价应报得恰如其分,不能过低,也不能过高;好东西不能贱卖,普通的产品不要报高。因为客户往往会从你的报价来判断你的诚实性,并同时判断你对产品的熟悉程度;如果一个非常简单普通的产品你报一个远离市场的价位,甚至几天都报不出来,这说明你的诚实性不够,你根本不懂这一行,自然而然客人不会对你再理会。

外贸业务年终总结范文第2篇

这是一个从量到质的关键转变!粗放型引进外资,已经完全不适合目前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外资的作

>> 商务部推新政调整贸易结构 外企超国民待遇将被终结 中国外企超国民待遇终结等 终结“超国民待遇”对外企利大于弊 质疑外企“超国民待遇” 超国民待遇应当终结 “超国民待遇”何时终结? 等 外资超国民待遇走向终结 从变更国籍看外企“超国民待遇” 新税法终结外资超国民待遇 “超国民待遇”终结后的暗战 “双反”与“超国民待遇”时代的终结 “超国民待遇”之乱 失去超国民待遇 中国仍是外企投资热地吗? 向超国民待遇说不 “老外”的“超”国民待遇 “超国民待遇”聚焦在税负 外企税收回归国民待遇 取消外企“超国民待遇”后我国经济发展的问题与对策 中国利用外资国民待遇原则的现状及调整方向 河南沁阳“超国民待遇”事件始末 常见问题解答 当前所在位置:中国 > 科技 > 商务部推新政调整贸易结构 外企超国民待遇将被终结 商务部推新政调整贸易结构 外企超国民待遇将被终结 杂志之家、写作服务和杂志订阅支持对公帐户付款!安全又可靠! document.write("作者:未知 如您是作者,请告知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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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个从量到质的关键转变!粗放型引进外资,已经完全不适合目前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外资的作用必须得到转变,不能仅把外资的作用放在拉动GDP上

商务部“变脸”了,20多年来的旧经贸格局被打破!

商务部10月11日的《商务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传递出一个信息:千方百计扩大出口的导向政策已经走到了尽头,外资利用将从过去注重以外资投入拉动经济总量增长,向着重引进技术、管理、人才,促进自主产业升级转变,注重对引进技术的吸收、消化、融合和创新,提高利用外资促进自主创新的能力。

该《纲要》是中国商务领域的第一个中长期总体发展规划,也是商务部成立以来首次公开的全局规划,配套有40多个子课题,13个专项规划。

发展到现阶段,原有的经贸方式已经不适应新时代的发展,逐步削弱外资对中国经济的控制力,终结外资在中国的“超国民待遇”,扩大内资的比例,对于防止国际上的经济波动以及国内经济造成的不良影响,有着重大的作用。

有意放缓进出口增长速度

曾几何时,出口被喻为中国经济增长的“三驾马车”之一!

而在这次的《纲要》中,商务部对中国进出口目标作了调整,2010年调控目标为23000亿美元,年均增长10%左右,低于“十五”年均增长24%的实际速度。显然,商务部是有意放缓进出口增长速度。

商务部研究院国际市场研究部副主任白明指出,“以往的出口模式不仅使无效出口泛滥,而且还拉高了进口成本,损害了本国的利益,在放缓的外贸增速下提高有效贸易是未来外贸发展的根本。”

《纲要》有一个宏大的构想,那就是促使内外贸一体化,基本形成统一开放的大市场。2003年商务部成立时,就面临“内外贸一体化”的挑战,商务部部长一直在寻找有别于旧的外经贸部的新定位。

“《纲要》中内贸的比重很大。”商务部研究院研究员张育林评价说。这预示着建立起大经贸、大流通、大市场的贸易体制,将进入实质性整合。

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已经发展成为贸易大国,贸易规模位居全球第3位。但也应该看到,粗放型的外贸增长方式还没有得到根本转变,产品技术含量不高、核心竞争力缺失,太过于依赖低廉的劳动力价格,市场抗风险能力较弱,等等。这种粗放型的增长方式,无论是国内资源环境还是国际市场发展空间,都难以长期支撑,必须调整发展战略。

不再是单纯的数字

外贸结构一直是商务部的“心病”,中国出口8亿件衬衫,才能从美国换回一架飞机。有专家说,“粗放型外贸已没有多少发展空间了,依靠劳动力价格优势,压低价格的规模优势已是明日黄花。”

据统计,目前我国每年利用外资占全国固定资产投资的1/10左右,外资企业的出口与进口均占全国总量的50%以上,外资企业交纳税收占全国税收20%以上,外资企业吸纳的就业人数达2200万左右,这一连串数字表明,外资成为中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

改革开放以来,为了扩大对外开放,吸引外资,我国先后出台了一系列鼓励外商投资的优惠政策。外资企业不仅在工商、税收、土地等经济领域享受政策优惠,而且在“政治待遇”上享受了很多“超国民待遇”,外资企业从中得到了更多的利润,从而使其比内资企业更具竞争力。

此外,以“市场换技术”现在看来也是收效甚微。商务部对外经济研究院跨国公司研究中心的《跨国公司在中国报告》披露了一个惊人的事实:“大量外商直接投资带来的结果是核心技术缺乏症!”跨国公司在投资时,“仅仅将商品产业链中最没有技术含量的组装环节放在了中国内地,他们看重的是这里的廉价劳动力。”如此一来,我们让出了市场,却没有得到技术。

面对这种局面,对外资的定位不得不转变!对外资引进,必须有更清醒的认识:外资对于中国经济的贡献,已经不能再是单纯的数字!

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经济与政治研究所国际贸易研究室主任宋泓指出,利用外资的本质是促进国内经济的发展,但过多的外资引进对地方经济冲击很大,不利于我国经济的长远发展。

外贸业务年终总结范文第3篇

有关对外贸易发展国际竞争力的衡量,国内外学者大多采用贸易竞争力指数(TC)和显示性比较优势指数(RCA)来衡量,也有研究采用净出口显示性比较优势指数(NRCA指数)衡量。出于多种方法衡量下,比较结果更好的稳定性保障和规律性特征清晰显现方面的考虑,研究综合采用较常见的贸易竞争力指数和显示性比较优势指数,同时还采用了净出口显性比较优势指数。进一步比较重点考察了中国在美、日、德三个较具代表性发达国家市场,服务贸易发展的竞争力状况。比较参照对象的选择方面,我们既考虑了法国、德国、日本、英国、美国、瑞士等老牌发达国家经济体,也考虑了部分与我国在全球市场同时存在紧密合作与竞争的东亚经济体,包括韩国、中国香港和中国台湾;分析同时还考虑了“金砖四国”其他三个成员国,即印度、俄罗斯和巴西。基于多角度对比较国家和地区的上述选择,相信可以更真实反映中国服务贸易在三大市场上的国际竞争力状况。具体分析中,各国或地区服务贸易细分行业对三大市场进出口贸易数据,主要来源于OCED官网数据库下的Tradeinservicesbycategoryofservice子库,并经整理和计算得到。服务贸易分类标准主要是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际收支手册第五版》(FiftheditionoftheBalanceofPaymentsManual,简记为BPM5)中的服务分类以及扩展的服务收支平衡表(theExtendedBalanceofPaymentsServices,简记为EBOPS)下的分类统计得到。具体包括交通运输服务(Transportation)、旅游服务(Travel)、通讯服务(CommunicationServices)、建筑服务(ConstructionServices)、保险服务(InsuranceServices)、金融服务(FinancialServices)、计算机和信息服务(ComputerandInformationServices)、专利许可服务(RoyaltiesandLicenseFees)、其他商业服务(OtherBusinessServices)和文化娱乐服务(Personal,CulturalandRecreationalServices),共计十个服务细分行业。还需要说明的一点是,原始数据并没有直接给出从中国角度统计的、针对三大市场细分服务行业的进口和出口数据。本文用三大市场对中国的出口间接衡量中国从三大市场的进口状况,用三大市场从中国的进口数据间接衡量中国对三大市场的出口状况,并以此进一步构造相关竞争力指标值。类似处理的还有巴西和印度。

二、国别市场竞争力总体状况和分类行业比较

(一)三大市场总体竞争力状况表1给出的是代表性国家或地区在三大市场上服务贸易发展的总体竞争力状况。为降低个别年份数据异常波动可能带来的影响,统计结果描述的是2006~2010五年间的平均值。由贸易竞争力指数(TC)比较情况可见,除中国台湾和巴西表现出不同程度比较劣势外,其他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在日本市场上均表现出一定的竞争优势,最终使得以上所有考察国家整体在日本市场上的服务贸易竞争力也表现出微弱优势。刘艳君和商伟(2010)不同角度下的类似研究也指出,相比其他发达国家,日本服务贸易国际竞争力整体水平较低。比较结果显示,中国在日本市场上表现出的微弱竞争优势水平略低于大多数发达国家,在“金砖四国”中的表现则高于印度和巴西。德国市场上,以法国、英国、美国和日本等为代表的发达国家以及俄罗斯均不同程度表现出相对比较优势,日本最为突出。值得注意的是俄罗斯,作为“金砖四国”之一,现代服务业发展严重滞后使得其同样表现出运输和旅游等传统服务贸易发展要强于新兴服务贸易,进而服务贸易总体规模偏小且呈现逆差。但另一方面,近年来其服务贸易发展开始有所起色也是事实,并主要集中在以美国和德国等为代表的欧美市场(朱玉荣,2011)。比较而言,以巴西、中国和印度为代表的新兴市场国家以及中国香港、中国台湾和韩国等为代表的“亚洲四小龙”在德国市场上多处于明显的劣势地位。虽然中国等新兴市场国家和“亚洲四小龙”同德国的双边服务贸易保持着更快的增长势头,但受地理区位条件限制,通勤成本相对较高。目前主要表现为在服务产业内分工格局下,上述发展中国家或地区从德国市场服务进口的增长迅速。由此导致总体贸易逆差逐年扩大,进而总体竞争力状况并没有得到明显改善。而在日本市场上,中国等国家和地区更主要与其同时在产业内分工格局和产品内国际分工格局下存在着双边服务贸易往来。其中,突出表现的是日本大量服务外包活动的转移,激发了中国等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后发优势并带动服务贸易增长,进而在日本市场上一定程度的竞争力表现。最终整体表现方面,虽然发达国家在德国市场上大多表现出比较优势,但是明显要低于在日本市场上的表现;而正是因为发展中国家在德国市场上的竞争劣势显著高于日本市场,最终导致整体竞争力表现方面,在德国市场的竞争劣势是三大市场中最突出的。再就美国市场来看,除德国和中国香港表现出弱竞争优势外,更多国家和地区都呈现出不同程度的竞争劣势。虽然具有一定区位优势,但以巴西为典型,发展中国家在美国市场服务贸易整体竞争力表现多为显著比较劣势;发达国家中以日本为代表,表现出较小的比较劣势。综合表现来看,不同于日本市场,各国在美国市场上整体平均也表现出微弱比较劣势。当然结果也不同于德国,尽管美国在全球服务贸易发展中具有很强的竞争优势,但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在美国本土市场上的竞争劣势反而比德国市场要低,尤其韩国、中国台湾、中国大陆、巴西和印度等在该市场的表现。我们认为重要原因之一在于产品内国际分工格局下,美国同样将一些劳动和资本密集服务活动大量外包。在外包地域分布上,主要集中在墨西哥和巴西等南美国家以及中国和印度等为代表的亚洲国家。这在加深双边服务贸易合作的同时,也使得接包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借机形成对美国市场服务贸易出口的显著增长,进而服务贸易逆差的降低。鉴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在相对要素禀赋优势、需求偏好相似性和发展阶段等方面存在的显著差异,这就决定了在简单服务产业间国际分工格局下,以上国别市场竞争力表现特点很难实现。而这恰恰是目前中国与德国展开服务贸易领域合作的主要模式。尽管从德国自身角度来看,其处于竞争优势地位,但这种建立在过度“单向性”基础上的优势很难长期维持,其必然构成双边服务贸易领域深化合作最不利的方面。显性比较优势指数(RCA)结果中,与TC指标结果类似,大多数国家和地区仍然是在日本市场上表现出了不同程度的比较优势。再就德国和美国市场总体比较情况来看,与TC指标结果类似,RCA指标结果依然支持多数国家和地区在德国市场上存在更不利的竞争劣势。综合RCA指数分析进一步可见,作为“金砖四国”之一,虽然中国同日本在地缘文化上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双边经贸合作关系也非常紧密,但在对日服务贸易发展的竞争力表现方面,仍没有表现出比印度和俄罗斯更明显的优势。而在对美国市场的发展方面,反倒优于印度;在德国市场的竞争力表现则是最差的,依旧凸显拓展该市场的必要性。最后,采用净出口显性比较优势指数(NRCA)给出的考察结果中,各国家和地区在三大市场上的竞争力构成和影响情况,再次印证了前述规律性发现。(二)服务细分行业竞争力表现表2进一步就中国服务贸易细分行业在三大市场中的竞争力表现进行比较,结果证实相比德国和美国市场,中国在日本市场的竞争力表现还是最突出的。具体来看,贸易竞争力指数(TC)显示中国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保险服务、文化娱乐服务和旅游服务四个子行业在日本市场上均表现出了很强的比较优势,通讯服务业亦有较强比较优势,其他商业服务也呈现微弱竞争优势;专利许可服务行业则处于较强竞争劣势;而由于较高成本性质壁垒和本土市场封闭性(王涛和姜伟,2010),我国建筑服务、金融服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在日本市场同样处于竞争劣势地位。细分行业德国市场竞争力表现整体明显不如日本,虽然其他商业服务、通讯服务、计算机和信息化服务表现出微弱竞争优势,但金融、保险和专利许可服务以及劳动密集型的交通运输服务和资源密集型的旅游服务则都处于明显竞争劣势地位。应该说这里行业比较更好揭示中国服务贸易在德国市场上竞争劣势的成因———无论传统服务还是资本和知识更加密集的新兴服务行业,大都未表现出明显的比较优势。甚至从要素禀赋影响下的比较优势发挥来看,中国在全球市场上仅有三个呈现出一定竞争优势的服务子行业(即建筑服务、交通运输服务和旅游服务),在该市场上的表现也没有真正体现我国相对要素禀赋优势。综合德国市场表现可见,一方面重点加强与德国为代表欧洲发达国家在新兴服务行业领域内的经贸合作,仍有很大的空间。这对于更好、更快提升中国服务行业国际竞争力,适时形成跨越式发展是有益的。另一方面,传统服务行业领域内双边经贸合作关系的不断深化,在更好发挥我国现阶段相对要素禀赋优势的同时,可能更容易实现双边服务贸易往来“规模”总量上的显著增长。进而在形成一定规模效应和彼此对对方市场更充分了解以后,双边合作领域的深化与层次提升才能够获得更坚实基础。静态视角看美国市场表现,中国仅有运输服务子行业表现出微弱竞争优势,其他子行业竞争劣势地位比德国市场上的表现更突出。综合中国服务细分行业在三大国别市场竞争力状况所表现出的不平衡性,大致可以划分为三类:其一,专利许可服务作为最体现知识和技术密集型特点的服务行业,无论何种指标结果,中国在三大市场的竞争力都处于明显劣势地位。伴随此前较长期内制造业的全球化发展,美国、日本和德国已经成为全球最主要的技术转移和输出国。加之技术水平上存在的较大差距,中国与三国之间技术交流在日益增强过程中,最主要成为大量版权和技术许可的进口方。根据数据统计,由于原来基数非常小,中国对三国合计专利许可服务出口规模2010年虽也不过刚达到2.5亿美元,而相应年份进口则为67.7亿美元。同样处于明显劣势的还有金融相关服务子行业,2010年中国对三国金融和保险服务出口规模合计为2.4亿美元,进口合计则达到22.6亿美元。其二,尽管其他商业服务、通讯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更体现出资本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相结合的特点,但中国这些服务子行业的贸易竞争力表现已有显著进步,尤其日本和德国市场。以通讯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两个服务子行业为例,2010年中国对日本、德国市场出口规模合计分别为45.99亿美元和2.04亿美元,同期进口分别只有17.82亿美元和2.75亿美元。其三,作为典型的传统服务行业,虽然大量研究已表明中国交通运输和旅游服务在全球市场上具有一定竞争优势,但在德国市场还是表现为显著竞争劣势。纵向时间维度比较可见,中国1996~2010年间对德国市场交通运输服务子类出口与进口差值从0.61亿美元持续扩大到4.75亿美元。

三、三大市场竞争力状况的动态演变特点

前述静态比较揭示了中国服务贸易在三大市场上的竞争优劣势基本情况。但在过去较长时期内,我国服务贸易在三大市场上的动态演变情况究竟是怎样的,仍不得而知。这在很大程度上会影响到对后面基本趋势的有效判断。下面在净出口显性比较优势(NRCA)指数考察基础上,进一步对中国在三大国别市场上服务贸易竞争力的动态演变情况加以考察①。图1给出的中国在德国市场服务分行业贸易竞争力动态演变特点方面,大致以2004年为转折点,呈倒“U”型结构。在这之前,NRCA指数值由1998年最低时候的-0.0745上升到2004年最高值0.193;此后则持续下降,并在2007年前后转为负值,2010年达到十多年来最低值-0.088。从数据来看,尽管中国对德国市场出口平均增速在2004以后较快增长到21.5%水平,但进口增速在2004年后也进一步增长到21.8%,平均而言还是较出口增长快,由此进一步拉大出口与进口之间的差距。而导致中国在该市场竞争力不升反降的另外一个重要原因在于东欧部分国家与德国基于产品内国际分工框架下更紧密合作关系的建立,这很大程度上形成对中国的市场“挤出”效应。当然即便如此,以德国为代表的欧洲市场对中国服务贸易发展而言仍具有很大空间。就中国对德国市场的服务贸易进出口总值情况来看,虽然绝对规模从1997年的13.82亿美元增长到2010年的111.9亿美元,但平均而言仍只有美国的31%和日本的43%。占所有国家对德国服务出口比重份额虽然从2002年开始稳定突破1%水平,但到目前为止还不超过2.5%,美国这一数字在2010年就已经高达7%,日本也达到了4%左右水平。由更细分行业表现可见,总体演变形态特征主要是由旅游服务、其他商业服务和建筑服务的倒“U”型形态结构决定的,三者在总服务贸易中所占比重平均达57.2%。其他如通信、金融和保险服务等部门的NRCA值基本维持在零水平值附件,波动性明显要小得多,对双边服务贸易发展总体格局的影响也微乎其微。由于数据缺失,我们无法得到中国服务细分行业在日本市场2004年之前的竞争力构成情况,仅从此后时间段(2004~2010)内的主要趋势看是略微缓慢下降的。当然另一方面,与德国市场表现不同的是,日本市场对应NRCA指数值始终维持在零水平以上,表明中国在日本市场服务贸易整体竞争优势反而是较稳定存在的。并且正是旅游服务和其他商业服务形态结构变化,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总体竞争力演变情况。这很好说明,对日本市场而言,得天独厚的地理区位条件和地源文化相近性始终是中国传统服务贸易在该市场发展能够保持竞争优势且进一步显现的重要根源。细分行业方面,旅游、其他商业服务和交通运输在中国对日本总服务贸易中合计占比虽从2004的70%下降到2010的50%左右,但正因为这三个行业竞争力表现形态结构的变化特点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总体竞争力演变情况。图2中还不难注意到,以2009年为拐点,2010年中国在日本市场上多数服务子行业的竞争力都出现了较明显的提升。中国在美国市场上服务贸易总体竞争力动态表现在经历1997~2003年的增长后转而下降,在2008年之前始终表现为微弱竞争劣势,但此后同样得到一定程度的形势扭转。从1997~2010年中国对美国市场整体竞争力表现看,主要特点还是在反复中基本维持缓慢上升格局。具体细分行业表现方面,中国对美国交通运输和旅游两个服务子行业进出口占总进出口比重始终维持在较高水平,甚至从1997年的接近60%进一步持续增长到2010年的近70%,占所有国家对美两类服务进出口比重也由3.8%增长到近10.6%。较大比重构成决定了较长时期内,交通运输服务行业是构成总体服务贸易微弱竞争优势及其动态变化特点最主要的根源,旅游服务不利竞争地位的降低也做出部分贡献。无论对美国还是对日本,鉴于在全球价值链深化解构过程中,中国与美国、中国与日本在过去二十多年主要在制造领域形成较为紧密的产品内国际分工合作关系。美国和日本通过大量转移出本土生产制造活动并根植于中国,使得中国制造能力显著增强,并因此对美国和日本制造品出口竞争力获得极大提升。综合图2、图3中国对美国和日本服务贸易竞争力演变情况可知,中国近年来通过积极承接来自美国和日本的服务外包活动,对两国服务贸易竞争力的提升也初见端倪,更显著的增长情况有可能再次重演。而注意到近年美国力推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议(TPP),并将开放重点聚焦于服务贸易和投资领域。在该框架下,如果其能够在非歧视性、开放和包容的前提下,就中国具体准入门槛在不失灵活性的条件下早日达成一致,显然对中美双边服务贸易的进一步发展和中国在美国市场上服务竞争力状况的改善,更是不可多得的契机。综合中国服务贸易竞争优势静态与动态比较分析可见,尽管静态分析很好揭示出我国服务贸易发展中,部分技术密集型服务子行业在三大市场上的竞争优势已经开始有不同程度表现;但动态演化趋势分析则更好表明,囿于交通运输和旅游服务在我国对外服务贸易发展中仍占有的较大比重,这些典型传统服务仍是最主要决定我国对三个发达国家市场服务贸易发展总体竞争力状况变化特点的行业———服务贸易失衡问题依然存在。而本着以更高质量提升我国对美、日、德三大国别市场服务贸易竞争力水平为目标,分析表明关键是继续大幅提高技术密集型服务行业结构比重和影响。

四、主要结论和启示

外贸业务年终总结范文第4篇

关键词:贸易救济;运作机制;启示

中图分类号:F74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0594(2013)05-0106-09

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2001年)以来,美国对华贸易救济一直没有中断。最近十年来的“彩电反倾销案”(2003)、“木质卧室家具案”(2004)、“中美纺织品争端案”(2006)、“中美玩具争端案”(2008),乃至最近的“晶体硅光伏电池案”(2012)都以美国的胜诉而告终。美国所实施的贸易救济措施极大地保护了其国内市场。维护了其国家利益和企业利益。美国贸易救济措施之所以屡屡成功实施,与其贸易救济的运作体系关系紧密,其救济体系法律完善,架构清晰,分工明确。基于此,本文试图对美国贸易救济体系的法律基础、职能架构和运作机制进行详细的梳理,并结合案例进行深入剖析,希望借此能给我国贸易救济体系的建设以启示和借鉴。

一、美国贸易救济体系运作机制的条款基础

(一)201条款

“201条款”是个通称,具体是指美国《1974年贸易法》的第201-204节,现收在美国法典第2251-2254节,总题目为“受进口损害的产业的积极调整”。该条款规定:当其他国家的进口产品对本国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时,可以采取增加关税、数量限制等贸易救济措施来防止或补救损害,以便利国内产业做出必要的调整。“201条款”是美国贸易救济中最基本的一项条款。

(二)337条款

“337条款”因最早见于《1930年美国关税法》第337条而得名,此后经历了《美国1988年综合关税与竞争法》和《1995年美国乌拉圭回合协议法》的两次修订。“337条款”主要是用来反对进口贸易中的不公平竞争行为,特别是保护美国知识产权人的权益不受侵权进口产品的侵害。“337条款”的主要内容是:如果任何进口行为存在不公平竞争方法或者不公平做法(主要指侵犯美国版权、专利权、商标权和实用新型设计方案等知识产权),可能对美国产业造成抑制,国际贸易委员会可以做出禁止进口、中止进口和没收等指令措施进行处理。

(三)301条款

“301条款”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301条款”是美国《1974年贸易法》第301条的俗称,即“一般301条款”。此条款规定可以授权美国贸易代表对外国立法或行政上违反协定、损害美国利益的行为采取单边调查行动。后又经《1979年贸易协定法》、《1984年贸易与关税法》、《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修改而成的广义“301条款”还包括“特别301条款”(关于知识产权)、“超级301条款”(关于贸易自由化)和具体配套措施,以及“306条款监督制度”。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可以采取的制裁措施有中止减让、进口限制、要求补偿、限制授权等贸易救济方法。

(四)贸易调整援助立法

自20世纪50年代末和60年代初,随着欧洲及日本经济的恢复和振兴,尤其是在日本和西德的竞争压力下,美国国内部分工业受到巨大冲击,出于保护国内工业和缓解竞争压力的目的,美国当局提出了“贸易调整援助”(Trade Adjustment Assistance,简称TAA)计划③,对因进口而造成损害的产业及工人提供援助,以减少贸易自由化对国内产业的严重冲击和负面影响(王薇薇,2009)。贸易调整援助计划最早可追溯到1962年美国当局出台的《贸易扩大法案》,到今天为止几经修改,已经形成一套完善的对美国国内产业和工人实施援助的法案,具体包括工人调整援助计划,企业调整援助计划、农业调整援助计划和社区调整援助计划。调整援助实际上是一种有别于进口限制措施的非保护主义措施。

二、美国贸易救济体系运作机制的职能架构

(一)立法部门

美国宪法第一条第一款明确规定,“所有立法权”(all legislative powers)属于国会,因此国会享有美国贸易法律的制定权。国会可以通过制定法律、批准条约、决定征税等方法对贸易救济进行总体的调控,现有的关税与非关税措施、非歧视待遇、国民待遇、普惠制、反倾销、反补贴和以上所提及的贸易救济的法律条款等都是国会行使贸易立法权的结果。另外,国会还可以对现有的贸易法和贸易政策进行调查和评估,还可以成立特别委员会(select committee)用于专门调查某些贸易事项(王玉婷,2009)。

(二)管理部门

1 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成立于1962年,由《贸易扩张法案》创建,负责协调美国的国际贸易和制定投资政策,以及指导与其他国家就此类事务的谈判。其管辖范围包括世界贸易组织(WTO)内的所有事务、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与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UNCTAD)的贸易管理事务、对美国商品和服务的市场准人、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以及影响美国进口政策的谈判等。

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的首脑为美国贸易代表(USTR),级别为大使级内阁官员。其职责是担当美国总统的首席贸易顾问、首席谈判官以及相关事务的发言人。并通过执行美国的贸易法律,在世界贸易组织以及世界各地的每个区域性论坛上,同美国的主要贸易伙伴一起开展工作。

2 美国商务部。美国商务部(DOC)成立于1903年,负责美国国际贸易、出口管制、贸易救济等方面的工作。具体工作任务包括:经济数据的统计和公布、进出口商品的管制、国外直接投资和旅游事物管理、各种经济调查以及社会调查、专利管理等。商务部下属有多个局和办公室,如经济和统计局、出口管理局、经济发展局、小企业发展局等,是美国重要的外贸管理部门。

美国商务部与另外一个重要的外贸管理部门——国际贸易委员会共同负责美国对外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工作。商务部的任务是负责判定被控的倾销或补贴是否存在,以及程度如何;而国际贸易委员会则是判定美国内行业部门是否因外国倾销或补贴行为而受到损害。

3 国际贸易委员会。国际贸易委员会(ITC)的前身为1916年创建的美国关税委员会,1974年改名为“国际贸易委员会”。该机构对贸易问题具有广泛的调查权,是一个独立的、非党派性质的准司法联邦机构。国际贸易委员会的职责包括:判定美国内行业是否因外国产品的倾销或补贴而受到损害,判定进口产品对美国国内行业造成的影响,对某些不公平贸易行为(如专利、商标或版权的侵权行为)采取相应措施,对贸易和关税问题进行研究,就贸易与关税问题向总统、国会和其它政府机构提供技术信息和建议等。

(三)执行部门

美国海关是美国贸易救济政策的直接执行部门,2003年美国海关被划分为海关边境保护局(U.S.Customs and Border Protection,简称CBP)和移民海关执法局(U.S.Immigration and Customs Enforcement,简称ICE)两个部分,分别负责边境执法与案件调查。海关的职责不仅包括保卫美国入境安全、缉捕非法入境者和查禁及其他违禁品等安全保卫工作,也包括保护美国商业免遭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规范与便利国际贸易、征收进口关税等贸易方面的事务。

(四)司法与审查部门

1 司法部。美国司法部(Department of Justice)有宪法赋予的司法审查功能,负责保障法律的施行,维护美国政府的法律利益并保障法律对所有美国公民的平等。司法审查制度的理论依据是: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司法机关是保障宪法的机关,政府的法律、法令如果违反宪法,司法机关可以裁决该项法律、法令违宪而无效。在贸易领域,司法部门独立与国际贸易委员会等调查裁决机构,对贸易救济中法律的施行以及行政部门的行为进行监督,以确定其不违背宪法的要求。

2 国际贸易法院与联邦上诉法院。美国宪法规定国家的对外贸易管理由联邦政府负责,联邦政府属下的国际贸易法院(United States Court of International Trade,简称CIT,由之前的海关法院改易而成)和联邦上诉法院(United States Courts of Appeals)分别受理一审和上诉的国际贸易案件。这些法院通过对国会相关立法的司法审查以及法律解释影响美国的对外贸易管理(图1)。

三、美国贸易救济体系运作机制的具案分析

下面以美国2008年对我国山东柠檬酸产业的“双反”调查为案例背景③,具体介绍美国贸易救济运作的内在机制。

(一)发起阶段

贸易救济案情发生的第一个程序是发起调查,可由美国商务部发起,也可由所涉及企业发起。形式为提交申请书给商务部,商务部应在接到申请书的20日内,对申请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满足贸易救济的条件。如果决定是肯定的。则商务部将资料提交给国际贸易委员会进行初步调查;如果决定是否定的,则否决该申诉并终止程序。

根据以上程序,2008年4月14日,美国3家大型原料公司——阿彻丹尼尔斯米德兰(ADM)公司、嘉吉(Cargill)公司和Tate&Lyle美国公司,代表美国产业向美国商务部递交申诉书,要求对原产于中国的进口柠檬酸及柠檬酸盐进行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申请人测算中国涉案产品的倾销幅度为156.87%,补贴率高于可忽略的补贴率。2008年5月6日,美国商务部通过审核并立案调查,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29181400.00、29181510.00和29181550.00,此次案件涉及的应诉企业包括山东柠檬生化有限公司、潍坊英轩实业有限公司、蓬莱市海洋生物有限公司、日照金禾集团、日照鲁信金禾生化有限公司、日照金禾博源(莒县)生化有限公司、莱芜泰禾生化有限公司等7家企业公司,山东柠檬生化等3家企业为强制应诉企业。

(二)调查阶段

调查阶段总体分为四个部分,这四个部分之间会有些许重合,但基本的次序为国际贸易委员会初裁、商务部初裁、商务部终裁和国际贸易委员会终裁。

1 国际贸易委员会初裁阶段。在接收到美国商务部关于山东柠檬酸产业肯定的调查决定后,国际贸易委员会进入初裁阶段。初裁阶段的目的是确定是否有理由指控山东柠檬酸产业的进口对美国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性的损害(或实质性损害威胁,或者阻碍美国一个产业的建立)。国际贸易委员会的调查阶段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1)成立调查小组。国际贸易委员会随即成立了一个6人调查小组,包括一名调查员、一名产业分析员、一名经济学家、一名会计师、一名律师和一名总调查员在内的这6人小组将主要负责以后的调查工作,他们制定了一个初步阶段的工作时间表,于《美国联邦政府公报》。

(2)问卷调查。调查小组在研讨了关于对山东柠檬酸产业提起倾销和补贴诉讼的申诉书及其他信息后,开始起草对美国生产商、美国进口商和中国生产商进行询问的调查问卷。这些问卷分别被送到发起的三家美国公司(阿彻丹尼尔斯米德兰公司、嘉吉公司和Tate&Lyle美国公司)和相应的中国企业手中。这些调查问卷内容主要包括企业的组织活动、财务数据、生产能力等基本数据,目的是确定受损害的产品一种或几种类别,并为委员会小组成员评估是否存在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性损害威胁,或者阻碍美国一个产业的建立)提供参考资料。

(3)召开成员会议。问卷调查阶段结束后,委员会调查小组召开了一次公开会议,会议其实是一场公开辩论。会议上委员会给予了美国申诉方企业代表和山东柠檬酸产业应诉方企业代表相同的时间陈述自己的观点、归属地法律条文、事实以及证人证词等,以维护己方的立场。之后,每方又被分配10分钟时间反驳对方的观点。最后,各方概括己方的要点并做最后陈述。会议内容由一名与委员会签约的法庭记录员记录在案,并作出会议报告。

(4)投票和决定。之后进行小组投票,并投票结果。国际贸易委员会于2008年5月28日投票结果,初步裁决原产于中国的柠檬酸及柠檬酸盐的倾销和补贴行为给美国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性损害。小组随后向美国商务部提交一份公开的小组报告。并将所有资料信息提交给美国商务部,由美国商务部启动下一步调查程序,即商务部的初裁阶段。国际贸易委员会的初裁决定于《美国联邦政府公报》。

2 商务部初裁阶段。商务部的初裁阶段比较简单,主要是确定被调查商品补贴或倾销的存在性。一般情况下,在国际贸易委员会已作出了肯定的初步调查结果之后,美国商务部应基于当时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对反倾销案申诉书提交日的160天内或反补贴案提交的85天内,就是否有理由相信或怀疑被调查进口商品正在或可能按低于公平价值销售,或被调查商品受到可抵消的补贴的问题作出决定。

2008年9月15日,美国商务部基于对国际贸易委员会所提交的材料以及其他当前可获得信息的研究,做出对山东柠檬酸企业存在反补贴的初裁决定。2008年11月13日,同样基于对国际贸易委员会所提交的材料以及其他当前可获得信息的研究,美国商务部做出对山东柠檬酸企业作出存在反倾销的初裁决定,并将裁定的消息于《美国联邦政府公报》,同时终止对受调查货物的清关。

3 商务部终裁阶段。商务部在初裁阶段只需证明损害存在的合理迹象,而在终裁阶段必须证明补贴或倾销实质性损害的存在,并估算出补贴率或倾销幅度的数值和命令相关方面缴纳数值相当的保证金。一般情况下,在反倾销案申诉提交之日后235天内,或对于反补贴案的160天内,商务部将就被调查进口品是否或可能以低于公平价格销售,或被调查商品是否正受到补贴的问题作出最后决定。

2009年4月7日,美国商务部公告,对进口自中国的柠檬酸及柠檬酸盐作出反倾销、反补贴终裁,裁定倾销幅度为94.61%-156.87%,补贴率为3.6%-118.95%,其中,山东柠檬生化的倾销幅度和补贴率分别为129.08%和12.68%。

4 国际贸易委员会终裁阶段。最后进入国际贸易委员会终裁阶段。一般情况下,在反倾销案申诉提交日后280天内或对于反补贴案的205天内,国际贸易委员会将对被调查货物的进口是否导致美国的一个产业受到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性损害威胁,或者阻碍美国一个产业的建立)的问题作出最后决定。最后调查阶段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1)终裁阶段的调查问卷。在终裁阶段,委员会小组会再次拟定一份调查问卷向涉案的美国及中国企业发放,这些问卷的内容基本上与初步调查阶段的问卷相同,只是在时间上更加更新,内容上更加细致,具体包括企业的组织活动和生产能力,第三方国家柠檬酸产业产品的价格数据,中美两国柠檬酸产业的市场特征、竞争状况和这些产品在价格、货量、服务、交货及其他销售因素上的情况比较等。

(2)工作小组报告。调查问卷结束后,会有一个工作小组报告。这个小组报告是为下个阶段的听证做准备的,这份报告涉及了对山东柠檬酸产业产品的市场特征、产地价格、别国相关产品价格等最新调查数据的消息记录,并发放给每一位小组成员。

(3)听证会。此阶段将有一个长达两个月的公开听证,听证过程实际上也是一个澄清事实的过程,美国方的企业代表和中国相关应诉方的企业代表就山东柠檬酸产业补贴和倾销案件进行了各自观点(包括举证)的表述。委员会会参考双方的陈述和举证,做出认为最佳的决定。

(4)投票和裁决。听证会结束以后,委员会小组会举行投票和确定最终的裁决。依照法律规定,在商务部最初裁决120天内或商务部最终裁决45天后,委员会要向商务部呈交其最终的裁决。

2009年5月8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最终裁定山东柠檬酸产业的补贴行为和倾销行为对美国国内柠檬酸产业造成了实质性损害。并阻碍了美国柠檬酸产业的发展。委员会的裁决和观点可以通过网络(usitc.gov)得到,相关出版物也会随之出版。商务部在接到委员会关于进口货物造成实质性损害的通知后,在《美国联邦政府公报》上颁布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贴补税的命令,由海关执行。

(三)复审阶段

美国反补贴法和反倾销法规定,商务部和国际贸易委员会要在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征收后的5年内,对救济案件进行日落条款审查,以决定如果取消反倾销税或反补贴税是否“可能导致倾销或补贴的延续和实质性损害情况的再度发生。”如果审查之后认为取消征收反倾销税、反补贴税后倾销或补贴不会继续发生,则救济行为必须终止;若其认为倾销或补贴将延续或再次发生,则救济措施继续延续。

2010年11月22日,美国商务部复审公告结果,取消对山东柠檬生化有限公司、潍坊英轩实业有限公司、蓬莱市海洋生物有限公司和莱芜泰禾生化有限公司4家中国企业反补贴税和反倾销税的征收。因为这些企业已经“不构成损害的继续发生”。美国对我国山东柠檬酸产业的“双反”调查案就此结束。

四、美国贸易救济体系的运作机制对中国贸易救济建设的启示

美国贸易救济体系的运作机制对我国的贸易救济建设有以下几点启示:

首先,进一步加强对美国贸易救济机制的研究掌握。对美国贸易救济体系及制度的研究和深入了解,既有其理论意义,也有现实意义。美国虽然是WTO成员国,但各国的贸易救济向来都是依据国内法和机制程序,而非首先在WTO框架内实施国际法,美国也不例外。对美国贸易救济体系及机制了解的程度,直接决定了我们在与美国的贸易摩擦中获胜机会的多少。所谓“知己知彼,百战不殆”,在我们深入掌握美国贸易救济运作机制的特点之后,就可以在遭受贸易救济调查时借助对美方程序的了解。尽最大可能为自己找到合规和有利的出路,同时也可以参考美国贸易救济机制,结合我国国情进一步完善贸易救济机制中的不足。

其次,进一步细化我国贸易救济各部门的职责划分。目前我国的贸易救济是由商务部统一管理的,其下的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和进出口公平贸易局⑦主要负责贸易救济的调查和评估工作。我们要做的是参考美国贸易救济体系的运作机制,把职责的每一步,从预警、启动到调查、裁决、公告等都做到规范化和流程化,使我国的贸易救济制度更加完善,实施起来更加顺畅,以更有效地维护我国对外贸易的公平利益。

第三,进一步完善我国贸易救济的组织体系。贸易救济不能仅靠商务部单打独斗,还需要更多的部门机构或组织的参与。贸易救济也不仅是外贸管理部门的事,其他各行政部门、企业、行业协会和其他民间组织都应该为维护国家的贸易利益尽自己的一份力,美国的贸易救济体制充分说明了民间和政府机构联动的重要性。由此,我们需要更多样化的组织架构来应对越来越严重的贸易救济形式,使这些部门能够身处不同的角度,在贸易救济发生之时“牵一发而动全身”,一同维护我国的贸易利益。

外贸业务年终总结范文第5篇

关键词:服务贸易;国际竞争力;影响因素

基金项目:福建自贸区背景下闽台高科技产业合作机制研究(编号:FJ2015B199)

中图分类号:F753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8年3月12日

一、问题的提出

目前,对服务贸易竞争力的研究主要分为国内和国外两大部分。国外研究起始于20纪70年代,研究方向以理论研究和地区行业研究为主。美国经济学家巴拉萨于1965年提出利用显示性比较优势指数来,各国学者普遍加以应用分析本国和其他地区的服务贸易竞争力状况。国内对服务贸易竞争力的研究较晚,开始于90年代,目前国内学者主要研究本国的服务贸易竞争力以及和他国进行对比研究得出结果进行分析。李晓峰(2013)以世界主要服务贸易国家为比较对象,利用RCA和EMS指标,得出我国服务贸易内部结构性差异,并得出我国各个服务贸易部门竞争力偏低这一结论。卡佳(2015)将中国和俄罗斯的服务贸易状况和贸易结构进行对比分析,得出两个竞争优势指数都为负值,在国际竞争上都处于劣势,中国的竞争优势要高俄罗斯,俄罗斯的服务业比重要高于中国。佘娟丽(2016)将中国和美国进行对比分析发现中国服务贸易增速很快,但发展根基较为薄弱,而且中国服务贸易逆差逐年增大,美国则是有着巨大的服务贸易顺差优势。王典(2016)将中国和金砖国家进行比较研究,得出中国服务贸易竞争力在金融方面要弱于其他国家,保险服务市场占有率略高于其他国家。总而言之,国内对服务贸易竞争力的研究文献资料仍然有限,金融危机后世界经济格局和我國服务贸易都出现新变化,本文利用2006~2015年数据对我国服务贸易竞争力状况进行探讨分析。

二、中国服务贸易概况

(一)我国服务贸易迅速发展。自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中国的服务贸易开始了快速发展。2006年的服务贸易总额为1,917亿美元,到了2015年增加为7,129亿美元,同比增长14.6%,10年涨幅约3倍,平均每年以15%的速度递增。其中,受2008~2009年金融危机影响略有下降,但随后很快得到恢复并且增速不减。根据世界贸易组织(WTO)公布的2015年贸易进出口总额的统计结果,中国货物贸易进出口总额连续三年位列世界第一,达到39,586.44亿美元,服务贸易总额位居全球第二位。其中出口总额2,881.9亿美元,较上年增长9.2%;进口总额4,248.1亿美元,较上年增长18.6%;服务贸易逆差缩减至1,366.2亿美元,服务贸易总额占对外贸易总额达到15.3%。(表1)

(二)中国服务贸易存在的问题。在我国服务贸易进出口额度逐年增加的同时,问题也开始显现出来。我国服务贸易进出口额在增长的同时,进口额度始终大于出口额度,这表明我国在服务贸易中一直处于逆差的地位。表2展示了2006~2015年我国服务贸易进出口差额,即每年服务贸易逆差的变化,在2006~2010年虽然有所上升,但幅度很小,始终保持在100亿~200亿美元左右的逆差。然而,2010年之后,进出口差额急剧上升,到2014年逆差额度达到1,599亿美元,占当年服务贸易总额的1/4以上。在2015年则有所下降,但情况仍然不容乐观。(表2)

在我国服务贸易行业中,运输服务和旅游是逆差的主要来源,二者占到了服务贸易逆差额的90%以上。运输行业虽然每年都是逆差,但基本保持稳定的上升状态,但是旅游行业逆差上升速度十分明显,2010为90亿美元逆差额,2012年超过运输行业,到了2014旅游行业逆差额高达1,078亿美元,短短5年时间上升了10倍,现在旅游服务已经是我国服务贸易最大的逆差来源。根据2015年旅游统计数据,我国入境旅游外国人2,598.5万人次,下降1.4%,我国公民出境旅游人数达到1.17亿人次,比上年同期增长9.0%。出境人数是入境外国人数的四倍还多。虽然我国旅游资源丰富,是旅游大国,但由于旅游行业结构不合理,服务水平不高,相关法律法规不配套等问题,导致我国旅游服务贸易竞争力低下。因此,贸易总额高并不代表国际竞争力一定强,我国服务贸易国际竞争力仍然很弱。

三、中国服务贸易国际竞争力分析

(一)显性比较优势指数(RCA)。RCA是1976年美国经济学家BellaBalassa提出的用来衡量一个国家某种产品的出口额在该国出口总额中所占的比率与该类产品出口额在世界出口总额中所占比率的指标。具体公式为:RCAij=。

其中,Xij表示该国某产品的出口额,Xit表示该国的出口总额,Xwj表示世界该产品出口额,Xwt表示世界全部产品的出口总额。一般来说,如果RCA>1,表明该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具有比较优势。相反,如果RCA<1,则表明该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不具有比较优势。

表3说明了从2006~2015年我国服务贸易显示性比较优势指数基本维持在0.5以下的水平,表明中国服务贸易竞争力水平低下,竞争力不强。10年间我国贸易总额每年不断增加,2013年一举成为世界贸易总量最大国家,虽然总量上去了,但RCA指数一直处在低位徘徊,10年几乎没有上涨,这说明我国服务贸易产品在国际市场上没有比较优势。

(二)TC指数分析。TC指一个国家或地区某产品进出口贸易的差额占进出口贸易总额的比重。由于该衡量指标既考虑了进口,又考虑了,因此其能够反映一个国家某一个产业在国际市场竞争中是否有竞争优势。公式为:TC=

其中,Xij表示i国j产品的出口额,Mij表示i国j产品的进口额。

TC指数的取值范围为(-1,1),其中-1代表竞争力最小,0代表与世界水平相当,1代表竞争力最大。

由表4可知,2006~2010年间我国服务贸易TC指数一直小于0,表明我国竞争力低于世界水平,在贸易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竞争力水平低下。其中10年之前稳定与0~0.1之间,略低于世界平均水平。而在2010年之后,我国的TC指数有加速下滑之势,下降十分明显,说明近几年来我国的贸易竞争优势不增反降,已经严重落后于世界标准水平了。其中2015年的TC指数比2006年要扩大四倍,这与我国逐年增长的贸易量和世界进出口大国的身份极不相符,也从另一个侧面说明了我国服务贸易在国际竞争中不但没有获得优势,甚至状况越来越恶劣。(表4)

(三)国际市场占有率(MS)分析。MS指一国某产品的出口总额占世界该产品出口总额的比重。比重越高,表明该国服务贸易的竞争力越高,在国际市场中其服务产品越畅销。公式为:MSij=。

其中,MSij表示该国产品的国际市场占有率,Xij表示该国产品的出口总额,Xwj表示世界市场该产品的出口总额。MS取值范围为(0,1),MS越大,表明该国产品的国际竞争力越大。

为了使数据更加直观,表5用百分比表示,从中可以看出我国服务贸易国际市场占有率是在逐年提高,从2006年的3.3%到2015年的4.9%。在2008~2009年金融危机增速放缓,2010年迅速增加,之后又回到缓慢上升阶段。虽然10年间占有率是不断上升的,但上升比率很小,累计增加不到2%。而且国际市场占有率始终在5%以下,国际占有率水平不高。说明我国服务贸易在国际市场并没有打开,开拓世界市场的进程十分缓慢,严重制约服务贸易竞争力的提升。(表5)

四、中国服务贸易国际竞争力影响因素实证分析

(一)理论说明。目前,迈克尔波特的钻石模型是对国家竞争优势理论最流行的解释。该理论认为,影响一国竞争力的因素分为6个,其中主要因素4个,包括:生产要素、需求条件、相关产业和支持产业的表现、企业战略,次要要条件为政府和机遇。由于政府和机遇难以量化,本文不考虑这两个因素的影响,而是针对前面四个因素的影响进行分析。

(二)变量选取。根据影响服务贸易竞争力的主要因素,本文选取了4个影响因素作为自变量,分别是国内生产总值(GDP)、人均国内生产总值(PGDP)、外商投资水平(FDI)、货物贸易出口额(MX)、因变量选取服务贸易出口额(Y)。时间上选用2001~2015年的统计数据,数据来源于历年《中国服务贸易统计年鉴》和WTO国际贸易统计数据。

(三)模型建立。根据影响我国服务贸易竞争力的主要因素,本文选用2001~2015年之間15年的数据进行回归分析,模型如下:

lnY=?茁1FDI+?茁2PGDP+?茁3OPEN+?茁4MX+C

其中,Y表示服务贸易出口额,FDI为外商投资水平,PGDP为国内人均GDP,OPEN为服务贸易开放度,MX为货物贸易出口额。各变量采用对数形式,这样可以缩小取值范围和保持数据平稳性。

运用Eviews软件对上述方程进行回归分析,得到结果。(表6)

将以上结果代入原方程:

lnY=0.18FDI+1.06PGDP+0.77OPEN+0.03MX-2.4

(四)实证分析。从回归分析结果可以看出FDI、OPEN、PGDP的P值均小于0.05,结果呈现显著性相关,R-squared为0.999,拟合度很高。但是MX相关性较差,可能是由于近几年贸易总量上升放缓甚至下降的影响。总体而言,本文选取的几个因素对国际竞争力均有正向影响,这些因素每上升百分之一,我国服务贸易出口额就会分别上升0.18、1.06、0.77、0.03个百分点。其中,PGDP和OPEN贡献最大,表明人们收入和开放度对服务贸易影响最显著。

五、结论和建议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我国目前服务贸易水平仍然很低,虽然我国总进出口额在不断增加,总量也位居世界首位,但我国目前服务贸易水平仍然很低。这说明我国贸易发展的不均衡,进出口差距逐年拉大,服务贸易水平和质量也只是世界中的偏下水准。从显示性比较优势指数和贸易竞争优势指数可以看出,我国服务贸易近十年来基本是低水平的来回震荡,并没有多大提升。国际占有率虽然是上升的,但无论是上升速度还是占有率大小都很低。另外一个十分突出的问题就是服务贸易逆差,文中显示了2006~2015年以来,我国的服务贸易逆差不但没有减小,反而逐年扩大,而且增加的趋势越来越快,其中主要逆差来源于运输服务部门和旅游部门。这无疑会对我国的服务贸易国际竞争力带来巨大不利影响,如何降低我国服务贸易的巨大逆差是当前的最重要问题。鉴于此,本文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加快建设健全对外服务贸易体系。我国服务贸易目前最大问题就是体系不健全,基础设施、保障设施不完善。因此,要充分用国劳动力密集这一优势,加大劳动密集型服务贸易出口。积极推动高新技术贸易的发展,尤其是金融、电子、保险这些具有高的附加值的行业。由于当前我国的主流发展以工业为主,导致我国的服务业发展缓慢,所以要对我国的产业结构进行调整升级,逐步的将发展重点放到第三产业上来。国外发达国家的第三产业对经济贡献率很高,这也是发达国家服务业水平高的一个重要原因。除此之外,还应该将消费性服务向生产性服务进行过渡,这样可以推动服务贸易长久发展。一方面加大与欧盟、美国的贸易往来,另一方面与新兴经济体建立良好经贸关系,打开他们的市场相对于欧盟发达国家较为容易。

(二)提高服务业服务水平。从本文实证分析可以看出人均GDP对服务贸易的影响最高。随着人们的收入和生活水平的提高,消费也会随之提高,尤其是服务性消费。在满足人们正常物质消费需求后,人们会把消费用到服务上来,此时,服务业在经济上会得到刺激,促进服务行业的发展。在中国,旅游服务是最大逆差来源,要改变这一现状,一方面需要建立健全旅游方面的法律法规,为游客提供法律依据;另一方面要提高旅游景点的服务质量,包括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基础设施的建设和完善、正确的营销策略等。高质量且有各种保障的旅游服务才会吸引更多的游客,从而带动旅游业进步。

(三)货物贸易中心向服务贸易转移。中国有着巨大的货物贸易顺差和服务贸易逆差,世界许多发达国家恰恰相反,比如美国每年以巨额的服务贸易顺差来弥补货物贸易逆差。中国一直偏向工业经济发展而忽略服务经济发展,这对中国的长期发展是十分不利的。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是相互促进的,提高生产性服务业,可以带动我国整体工业水平的提高,进而带动货物贸易的出口。目前,应当大力发展具有高附加值、高潜力的服务型产业,比如旅游服务业、运输服务业、金融保险服务业等。只有这些服务行业水平的提高,我国的服务贸易质量才能增加,进而增强在国际服务贸易中的竞争力。

主要参考文献: 

[1]李晓峰.中国服务贸易国际竞争力及其影响因素的实证研究[J].学术研究,2013.1. 

[2]卡佳.中俄两国服务贸易结构与国际竞争力的比较研究[D].重庆理工大学,2015.3. 

[3]佘娟丽.中美服务贸易的国际竞争力比较研究[D].云南财经大学,2016.5. 

[4]王典.金砖国家金融服务贸易竞争力影响因素研究[D].海南大学,2016.5. 

[5]张芳.我国服务贸易的国际竞争力分[J].科教导刊(中旬刊),2014.1. 

[6]刘建廷.中日韩金融服务贸易竞争力比较分析[J].对外经贸,2012.7. 

[7]漆美峰.中国服务贸易国际竞争力及其影响因素研究[D].广东外语外贸大学,2013.